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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新離婚協議范本(民政局統一格式) -附婚姻家庭律師重要提醒
離婚協議范本
自 愿 離 婚 協 議 書
立協議人:
男方 與女方 現因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 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計 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xxxx市 路 弄 號 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F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 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 元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本協議書范本為民政局統一格式
梁學軍律師提示: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婚雖然離了,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通常情況下雙方法律知識有限,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更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疏忽可能會給雙方日后生活埋下不穩定因素,甚至事后追悔莫及以至訴訟到法院為避免日后的糾紛,建議雙方在達成離婚協議前或協商過程中,盡量了解相關知識,并向專業律師或者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必要的時候請專業律師幫助雙方起草離婚協議書。
在處理離婚事宜時,往往存在對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護自己,同時由于離婚時往往情緒波動較大,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況。因此,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避免離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糾紛,建議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向有關專業人士咨詢,或者請律師代表自己與對方協商即離婚談判,然后在律師的幫助下達成離婚協議書。
=>離婚糾紛問題,選擇專業離婚女律師的優勢
離婚法律咨詢:第二次離婚起訴多久才能結案?
我在三月底立案,第二次離婚起訴,男方09年失蹤,今年法官遲遲不去采證,無法公告,請問多久才能結案?我要求換法官,可以嗎?我沒有請律師,現在律師介入可以嗎?
免費法律在線咨詢律師回答:
你好,現在可以請律師介入。對方失蹤,可以公告。
離婚法律在線咨詢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鍵詞】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問題及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68-01
一、我國關于離婚分割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一些人對婚姻的認識趨于極端化、功利化,在這種極端主義的驅使下,日益增長,引起了人們的反思。臺灣學者林秀雄先生把離婚損害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離因損害是指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傷害;而離婚損害則是指由于離婚而對無過錯配偶造成的傷害。在離婚的過程中,受到了傷害的一方,損害賠償在法律上沒有確切統一的標準,操作性較難,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數額在實際賠償中相差很大,法院的判決沒有具體的參照標準,法官的主觀看法不一致,造成了最終判決的差異性。并且只規定了離婚中的無過錯方才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使請求的標準提高了,有重大過錯的一方沒有相應的法律請求賠償損害。
(二)共同財產范圍確定制度中的問題
離婚分割的共同財產僅僅是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是建立在夫妻的結合與血緣關系聯系的基礎上,婚姻的建立是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費。在夫妻離婚時得不到肯定或者合理的分配,這與婚姻法中保護弱者利益實現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是相違背的。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和原則上的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方法和原則上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1夫妻婚前與婚后財產的問題;2.夫妻共同財產的應,隱匿和轉移糾紛;3經營收入、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糾紛;在這些財產分割問題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一般情況下,缺乏法律意識和舉證意識的人很難在財產分割上取得相應的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往往處于被動的地位,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從理論上講,以均等原則作為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回事女性處于不利地位,導致財產分割不公的問題。
二、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雖然婚姻法以及相關部門對財產分割問題已經做出了詳盡的規定,新的婚姻財產分割司法解釋也在制定和完善當中,但是處在經濟轉型期的社會正在不斷發展和變化之中,現實情況也是千差萬別,法律規定也難以顧及各種復雜的情況,在這種背景下,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情況紛繁復雜,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采取必要的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是切實可行的,不僅能保障當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公平化,更能彰顯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一)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建議
在夫妻進行財產分割時,完全靠夫妻雙方的自覺自愿來進行財產的分割是不現實的做法,建立離婚時的夫妻財產清算制度,強制彌補在財產分割中的不足,以清算的制度來確保夫妻離婚時的財產透明化和公開化,使財產分割更加公平、合法、合理、公正,以此確保弱勢一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法律宣傳
盡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漸加強,但還有為數不多的公民法律意識淡薄,不知法、甚至不懂法,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機關要加強法律宣傳,營造出一個知法、學法和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圍,法律的宣傳不僅可以增強公民的法律知識,對于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以及社會的長治久安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對于當事人懂法卻明知故犯的問題,需要加大對財產分割中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完善財產分割立法,優化財產分割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完善婚姻財產分割立法是首要的,法律賦予法院充分有效的調查取證權,能有效保障夫妻雙方的公平利益,使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化。從現在社會的發展情況來看,離婚案件數量在不斷持續增多,離婚情況的復雜性使得處理難度逐步加大,在這種新的形勢下,迫切需要有關立法機關不斷總結經驗,創新出新的模式,使相關法律法規更加規范和完善,各級審判機關嚴格行使審判權,在執法中不斷尋求更好的解決糾紛的方法,最大程度上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權威性。使法律真正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實保障。
三、結束語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離婚案件的逐漸增長,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這不僅僅使離婚案件在審理上增加了難度,同時也給審判工作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這些問題的出現要求我國立法層而上要加以完善,彰顯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從而進一步發揮司法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姜濤.論確立我國夫妻離婚財產公平分割原則[J]經濟研究導刊,2014(35)
[2]周翰.論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覽,2015(5).
[3]王艷志.我國的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略談[J].法制與社會,2014(6).
一、當代假離婚現狀
(一)什么是假離婚
“假離婚”就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約定暫時離婚,等達到目的后再復婚的行為。畢業論文假離婚的違法性,就是婚姻當事人串通一氣,弄虛作假,共同故意欺騙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當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家庭的倫理道德也發生了變化,出現了喜憂參半的局面,婚姻的嚴肅性也受到了沖擊,出現了草結草離的現象,假離婚現象也不斷增多。延邊大學家庭法律咨詢所成立兩年來共受理了278件離婚案件的咨詢,其中假離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個離婚案件的4.3%。但是,這個數字本身遠遠不能說明假離婚的現狀,因為大多數假離婚當事人還沒有引起婚姻糾紛。因此,沒法正確估計假離婚的完整數字。
(二)假離婚的特征
第一,當事人中總有一方或雙方并不具有離婚的真實意志。夫妻之間就解除婚姻關系達成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必要條件,離婚的合意必須是完全真實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虛偽表示。離婚的合意必須是自愿決定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人欺詐、脅迫而造成的,然而假離婚與之相反,它并不表示雙方離婚的真實的內在意志。第二,雙方當事人一定有對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欺騙行為。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假離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提供虛假的離婚理由和事實,從而違背了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有關規章制度,給有關部門的工作帶來了不應有的麻煩。
(三)假離婚的種類
現階段的假離婚,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碩士論文從程序而言,可分為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假離婚登記和在人民法院達成的假離婚協議。從目的而言,一種是婚姻當事人中的一方欺騙另一方,通過假離婚達到真實的目的,另一種是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的-T--~,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
現階段我們延邊地區最常見的假離婚有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為了子女的戶口而假離婚。醫學論文城市男性與農村女性結婚或者兩個不同地方的人結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這種現象。按照現有的政策,子女的戶口一般隨母親,因此,為了給孩子落城市戶口,男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孩子由男方撫養,等孩子的戶口落到城市戶口之后再去復婚。
第二,為了分房而假離婚。現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為主,而且帶有福利性質,女性只有當戶主的時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離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復婚。
第三,為了規避債務而假離婚。根據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橐鲫P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以各人名義所負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管男方還是女方只要是為了共同生活所欠債務都要用共同財產去償還;因此有些人為了逃避債務先行離婚,協議家庭所有財產都歸無債務的一方所有,等到債權人不再向債務人討債或者訴訟時效過去之后復婚。
第四,為了出國而假離婚。為了出國而假離婚雖然不是首先在延邊誕生,但它可以說是延邊地區假離婚當中的一大特征,整個延邊地區假離婚中的80%以上是為了出國而假離婚的。1992年中韓建交之后,這種現象有增無減。同樣的語言、文化及風俗習慣對韓國與延邊人之間的交往帶來了方便,出國無門的法制觀察人把中韓國際結婚當作出國的唯一門路,其中大多數為實際結婚,婚后或者在中國或者在韓國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韓涉外婚姻當作出國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邊州近3000名婦女和韓國男性結了婚,其中35%以上是離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離婚女性。1999年韓國漢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韓涉外離婚中,56件是韓國男性原告由于中國女性到韓國之后,根本沒進夫家門或沒有任何理由離家出走而提出來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其中不乏為出國掙錢而假離婚的人。
二、引起假離婚的原因
現階段,我國婚姻糾紛中之所以存在假離婚現象是因為社會經濟、文化乃至國民素質等諸因素在特定情況下共同作用的結果,其原因可謂錯綜復雜,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有社會的,也有個人的。具體的說主要有:
(一)經濟的原因
目前,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人們的生活水平還不富裕,改革開放之后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各種政策不配套,新舊體制轉換的過程中出現了新舊思想觀念的相互碰撞。特別是市場經濟的開放使家庭與社會的聯系更加便捷,受社會思潮的影響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領域里,出現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發揚光大的現象,但是也出現了拜金主義、實用主義、功利主義、個人主義的現象,有些人為了經濟利益不擇手段,只顧個人利益,不關心社會整體利益和他人利益??梢哉f,為工作調動、分房、規避債務、出國掙錢等原因假離婚的現象就是這種偏差的思想觀念的直接反映。
(二)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許多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但是違法、犯法的行為仍屢見不鮮。職稱論文首先,法律規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強。1994年頒布的《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但是這一規定只適用于假離婚之后雙方都未再行結婚的情況,只要當事人當中有一方已經再婚,只能承認它的離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體配套的實施條例,缺乏實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鉆法律的“空子”,以假離婚形式達到個人的某種目的。其次,普法滯后?!胺ぁ币廊淮罅看嬖?,不知假離婚在離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論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達成協議,表示自愿離婚,騙取了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因此,產生的后果,雙方當事人自己負責。
(三)社會環境的影響
我們都希望婚姻應該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離婚現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壞來簡單評價離婚現象,全面評價離婚現象,我們也會發現離婚對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虐待與歧視,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寧靜、保證婚姻質量等方面具有積極后果。就因為有這樣的優點,社會承認離婚,大多數人容納離婚現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會的這種越來越寬容的態度,用假離婚的方式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對家庭:倫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與有些媒體的誤導,以及用假離婚達到某種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懲罰的先例都對假離婚現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響。
三、如何減少和處理假離婚現象
假離婚是對離婚自由的濫用,因此,我們要通過各種手段嚴格控制假離婚現象。減少和防止假離婚現象的根本對策,是加快我國經濟的發展,提高全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消滅城鄉差別。目前應加強下列幾項工作。
(一)大力進行普法教育與人生觀教育
電視、廣播、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要發揮主渠道作用,大力宣傳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知識、使廣大群眾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宣傳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時,也要曝光假離婚引起的悲劇,給那些盲目追求物質享受,把離婚當作兒戲的人敲響警鐘。另外,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各企事業單位要認真進行人生觀、價值觀、婚姻家庭觀的教育,堅決抵制拜金主義、個人主義、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們盡夫妻義務、盡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對老人的贍養義務,以便于鞏固和加強婚姻家庭關系。
(二)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的有關工作
離婚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且也關系到子女的撫養教育和整個社會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個人都應該嚴肅認真地對待離婚問題,特別要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養和業務能力最強的工作隊伍,對他們進行專業培訓和管理,使他們嚴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去進行登記與審判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假離婚現象。另外,應將當事人的欺騙行為向其工作單位或有關機關反映,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進一步健全協議離婚的法律法規
第一,建議設立一定期限的“考慮期”。對申請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設置30—60天的考慮期限,對考慮期過后繼續堅持離婚申請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才可批準離婚登記。其目的主要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地反思、自我審查的機會,以免意氣用事。婚姻登記機關也可利用這個時間做好必要的審查工作,做到嚴肅、慎重。當事人的自我反思與政府機關的審查會有效地防止,以協議離婚方式達到某種目的的假離婚發生。
第二,規定登記機關審查監督的具體內容。英語論文婚姻登記機關要牢牢地把握好審查一關,才能減少和防止假離婚的發生。審查的內容,首先不僅包括夫妻間是否感情確已破裂的實質內容,而且也包括離婚當事人雙方是否確實為雙方真實離婚的真實性的審查。其次,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有疑義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的時候,應對證明材料的來源、雙方的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工作,審查的重點應放在離婚協議的真實性上。這樣才能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防止與避免有些人以假離婚方式達到某種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離婚無效制度。協議離婚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自身主觀意志基礎上的,因而就給某些別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機,因而出現一方當事人欺騙另一方當事人或雙方合謀欺騙登記機關的假離婚現象。1994年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二十五條雖有解除婚姻關系無效的規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應建立更加完善的離婚無效制度,以利于保護假離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總之,由于社會和個人的多種原因,假離婚現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時期內消滅,因此,我們要正視這種現狀,采取各種綜合措施,防止和減少假離婚現象的發生,提高我們整個社會的婚姻質量,完善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
參考文獻:
1.巫昌禎主編:《盎昏姻與繼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張偉、周亦楊:《怎樣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學出版社,1995年出版。
【案例一】某派出所辦理一起盜竊案,兩名犯罪嫌疑人均為某初中在校學生,因為無錢上網產生盜竊邪念,夜間竄至一商店行竊。
【案例二】某派出所挖出一5人結成的敲詐勒索犯罪團伙,其中4人為在校初中學生,平時5人結成“拜把兄弟”,看誰不順眼就“教訓”一頓,然后再讓對方交錢“擺平”。
【案例三】某中學校園內發生一起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嫌疑人因口角持隨身攜帶的匕首將同班一同學心臟刺傷,差點危及生命。
諸多案例顯現,在校學生違法犯罪已經成為群眾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和諧。從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在校學生犯罪案件中,大多犯罪嫌疑人為在校初中生。因為初中時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強的一個時期,對家長、學校老師的教導置若罔聞,但對于所謂“哥們”的話卻百般順從,受人教唆而迷迷茫茫走上犯罪道路。由于學生能力所限,個人往往難以實施犯罪,于是他們轉向社會拉幫結派,進而形成團伙犯罪。在校學生犯罪動機單純,大部分由于不學法、不懂法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是什么原因導致在校學生犯罪逐年攀升?筆者認為:
一是在校學生自身問題。有的學生貪圖享受,企望不勞而獲;有的不學法、不知法,不懂法,“初生牛犢不怕虎”,鋌而走險走上違法犯罪之路;還有的學校學習環境不好,加之個別學生惰性心理和后進學生的影響,自暴自棄,為所欲為。
二是在校學生家庭因素。有的學生家長文化程度偏低,教育方法欠妥,當發現孩子不良行為時非打即罵,不僅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起到負面影響。近年來,離婚和單親家庭增多,家庭結構不完整,直接導致孩子世界觀的失衡和犯罪可能性的提高。還有一些學生的家長,對子女過分嬌慣溺愛,當孩子達不到非分要求時產生了非法掠取之邪念。
三是學校教育失缺。在個別學校、個別教師的觀念中,學生成績是衡量學生優劣的唯一標準,為了追求升學率,師生們幾乎把所有時間和精力傾注在應試課程上,缺乏對學生的素質教育,使得個別學生有開始的“小事不斷”最終走上犯罪道路。一些學校日常管理不到位,對學生的不良“苗頭”不掌握,極個別學生自由散漫,加之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致使一些學生在校外違法犯罪發生后學校才知道。還有,近年來雖然學校都設置了法律知識和品德教育課程,但與其他課程相比收效甚微。
四是社會不良誘惑。個別學生享樂欲望的膨脹促使自控能力欠缺而追求畸形消費,特別是一些家庭條件比較差的學生,面對同學間生活水平的強烈反差,心理受到刺激,可能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滿足物質欲望。當前許多學生為考試而拼搏,厭學情緒驟增,而社會上的“黃、賭、毒”乘虛而入,是誘導在校學生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何遏制和預防在校生違法犯罪?筆者認為:
一要加強在校學生自我防護能力。要引導在校學生加強思想政治學習和品德修養,樹立崇高的生活理想和價值目標。要通過學校、家庭、社會、自學等多方位學習方式,在學好書本知識的同時,提高綜合文化素養,學會用正確的方式和遠大的目光處人處事,并通過多種途徑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切斷在校學生與社會閑散人員的交往,自覺抵制不良誘惑。要鼓勵在校學生積極參與有益活動,培養積極向上、健康樂觀的生活態度,不斷完善自我,遠離違法犯罪。
二要加強學生家長的正確教育引導。作為學生家長,要履行好孩子第一任教師的社會職責,時時處處都要檢點自己的行為,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感染孩子,為孩子健康成長當好標桿樹立榜樣,當子女出現行為越軌時,應采取正確方式方法予以引導。學生家長要理智地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離婚和單親家庭,積極構建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良好家庭環境。作為學生家長,還要注意發現孩子犯罪的早期征兆,重視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行為規范,及時予以正確引導。
三要發揮學校對在校學生管理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全面推行“素質教育”, 切實解決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問題,全面貫徹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要積極引導學生,凈化“校園工程”。學校領導和老師要發揮學校的主渠道、主陣地、主課堂作用,采用青少年學生喜聞樂見、生動活潑的方式,灌輸給學生積極進取的知識和奮發向上的力量。要注意觀察了解學生日常表現,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良言行,以防止違法犯罪的發生。學校要積極組織開展法制校長進校園、法制教材進課堂、法律知識進頭腦的活動,使在校學生自覺學法、知法守法。
四要為在校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各有關部門尤其是各級公安機關要圍繞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網絡文明等主題,利用以案說法、法律咨詢、法制講座等有效形式和載體,向在校學生
關鍵詞:離婚案件法律談判策略技巧
一、法律談判概述
何謂法律談判?一般認為,法律談判是眾多專業談判的一種,具有談判的共性和區別于其他專業談判的特點。在法律領域,它是一種比較新穎的糾紛解決方式,多用于民事糾紛中。它是指由律師當事人參加的,運用法律知識和專業技巧,對談判各方的訴求和優勢劣勢進行分析,并通過談判的方式,圍繞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進行的利益交換和平衡,尋求雙方的利益平衡點,繼而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由于其具有成本小、啟動方便等不同于訴訟、仲裁等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近些年來已經越來越多的被當事人重視和運用。
與傳統糾紛解決方式相比,法律談判具有以下特點:
1、程序簡便靈活。訴訟、仲裁等方式,由于涉及公權力的救濟,為了確保公平公正,國家通過專門的立法對其啟動和運行做了嚴格的規定,各相關主體必須按照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律談判則不同,它更接近于當事人之間的“私了”行為,沒有專門的程序上的要求,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啟動程序簡便靈活。
2、成本較小。從時間上來說,訴訟或者仲裁由于涉及到當事人以外的諸多方面,國家對其每個程序都做了詳細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少則6、7個月,多則好幾年,不僅耗時長,而且還有可能得不到解決,耗費的時間成本巨大。法律談判則不同,它是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通過談判達成目標上的一致,沒有太多程序上的限制,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坐在一起協商,花費的時間成本較?。粡馁M用上來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由于環節眾多,一審二審再審等等程序,花費自然也比較大。而法律談判屬于“私了”的一種,形式靈活簡便,費用較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更低,可以節約當事人的費用成本。
3、方式更緩和。在我國公民的傳統意識里,訴訟、仲裁等糾紛解決方式無疑是最為激烈、最不留情面的辦法。對簿公堂,往往意味著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已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需要借助公權力來解決,其結果就是雖然糾紛得到了解決,但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卻再也不可挽回。而法律談判從啟動到結束都是由當事人協商進行,雙方都有通過友好談判解決糾紛的美好愿望,方式更為緩和,氣氛更為融洽。糾紛解決后,當事人的關系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甚至是和好如初。
二、運用法律談判解決離婚案件爭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離婚案件是常見的民事案件,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屬性。夫妻離異也必然關系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通常有難以割舍的親情和千絲萬縷的聯系。發生爭議或者矛盾后,往往“裁判容易,了事難”。因此,通過法律談判的方式消除積怨,疏通感情就顯得十分必要了,其有利于避免矛盾的激化,促進問題的和平解決;另一方面,法律談判具有判決不可比擬的彈性和靈活度,它可以雙方當事人能夠接受的方式和程度,幫助當事人認識到家庭的美滿與幸福來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使得當事人在充分自由思考的基礎上做出自主判斷,促使紛爭的和平解決。同時,由于談判是出于自愿,雙方對于結果也都比較認同,使得協議履行起來更加容易,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人為障礙??梢姡ㄟ^法律談判的途徑解決離婚案件爭議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我國自古以來都有“家丑不能外揚”的說法,在人們的普遍觀念里,離婚都是一件不想讓太多人知道的“家丑”,對簿公堂,無疑會使“家丑”最大化,為當事人所不情愿。另一方面,幸福美滿的婚姻,團結和睦的家庭一直是人們的追求和期盼。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就算最后真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雙方也應念及舊情,采取盡量和緩的途徑協商解決,一旦啟動訴訟程序,對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無情、最不留情面的,其結果就是曾經摯愛的兩個人到最后老死不相往來。法律談判則為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提供了可能,由于談判不拘于形式,可以通過協商確定時間、地點、方式,可以邀請親朋好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談問題,氣氛更為融洽,更容易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因此,通過法律談判的途徑解決離婚案件爭議也是十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
三、離婚案件中的法律談判策略與技巧
離婚案件涉及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于經濟上的,也可能是因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導致。原因的紛繁復雜,要求談判者必須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談判策略,以期達到最好的效果。下面就簡要介紹幾種離婚案件中常用的法律談判策略:
1、適當拖延的策略
許多離婚案件,屬于夫妻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是為某種原因,一方或雙方失去理智,一時沖動賭氣鬧離婚的情況。對于這類案件,雙方其實都還有挽回的余地,也許只需要一點時間、一個契機就可以重燃愛火;還有一種情況,己方人對造成離婚的原因負有主要責任,比如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或者是出軌的一方,由于其本身過錯較大,得到另一方原諒幾無可能,在此種情況下適時的采取拖延策略,可以冷卻當事人的怒火,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有利于談判的進行和目標的達成。
2、抓住對方過錯,趁熱打鐵的策略
如前所述當事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如果作為無過錯方的人,則需要采取相反的策略,趁熱打鐵,而不宜拖延太長時間。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夫妻雙方的感情實屬完全破裂,基本上沒有挽回的余地,應在對方當事人“理虧”心里較強的時候趁熱打鐵,進行談判,這樣有利于談判目標的實現和己方當事人利益的保障。
3、適當運用法律制裁的策略
對于因一方當事人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案件中,過錯方當事人還有可能觸犯了其他更為嚴厲的法律,比如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實施者可能造成被害一方比較嚴重的身體傷害,觸犯了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可能受到刑事追究。但在現實生活中,被害方往往念及夫妻一場,只想以離婚的方式解除這段婚姻,并不想深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過錯方也會因為害怕被追究刑責而在談判中有所顧忌。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的律師可以在談判過程中適時運用制裁的策略,以達到讓對方做出一些讓步的效果。
另一方面,離婚案件法律談判的內容主要涉及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不同的訴求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點,需要談判者運用不同的談判技巧促成談判目標的順利實現。下面就這三種情況的談判技巧問題簡要做一下介紹:
1、婚姻關系的談判技巧
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一類離婚案件,夫妻雙方因為家庭瑣事一時沖動而提出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雙方還有復合的可能。因此,在這類案件中雙方律師不應一開始就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交鋒,而應首先想到如何幫助客戶挽回這段婚姻。具體做法是,可以在正式談判前留給夫妻雙方一段時間去冷靜思考,而不宜過快展開談判。這樣做有助于平抑當事人之間原有的沖動情緒,有助于問題的解決。當正式談判開始的時候,也許雙方在想清楚后都有和好的愿望,此時雙方律師應抓緊時間給“冷卻”的夫妻感情“升溫”,幫助其愈合感情破裂的傷口,促使其重歸于好。
2、財產分割的談判技巧
大多數離婚案件都要涉及財產分割,這也是一般離婚案件中法律談判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的談判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又會有很多技巧。比如說,結婚時間不長的離婚案件,因結婚付出較多物質財富的一方勢必會感到心里不平衡,在這種情況下,其律師首先應讓對方充分理解這場婚姻給己方當事人帶來的損失后果,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說服對方給予適當的補償;另一方面,律師還應該通過耐心講解,使雙方明白相關法律規定,知道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不能轉化為共同財產,這樣可以降低當事人由于不清楚法律規定胡攪蠻纏的風險,有助于談判的順利進行;再者,如果涉及孩子的撫養問題,則撫養方當事人的律師還應從照顧子女利益的角度與對方進行談判,使對方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
3、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談判技巧
子女撫養權問題也是一些離婚案件談判的焦點,由于該權利具有人身性,因而有其特有的談判技巧。在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談判中,律師應確認子女的真實意愿,最好能在父母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詢問孩子,以便使父母了解其真實想法,有助于談判的順利進行。另外,律師應客觀分析子女隨父或者隨母的優勢,并在談判過程中通過對雙方當事人的講解,為當事人理性選擇孩子的撫養權創造條件,這樣有助于使談判達成最終的協議。
綜上所述,談判策略和技巧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策略技巧、不同的組合方式,都會產生不一樣的效果。因此,談判者還應當在了解對方的基礎上(比如知識背景、年齡、職業等等),分析雙方的談判優勢劣勢,善于揚長避短,以便做到知己知彼,這樣才有助于在談判過程中始終掌握主動權,達到談判目標。
離婚糾紛案件關系到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長,不同原因引起的離婚糾紛案件都有其各自的特點。另一方面,在一個法律談判中往往需要用到很多策略和技巧,它們之間相互關聯,共同發揮著作用。因此,談判律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酌情選擇和適用這些策略和技巧,幫助其達到預定的談判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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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為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于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為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里,我學到了許多學校里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于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系、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系方面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系,往往大于純法律關系。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系、同事關系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系。一支超強戰斗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后勤保障,一個要叱咤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系和穩定的親友關系。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于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系,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芍^一箭雙雕,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系。世上沒有永恒的敵人,也沒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系之一。律師在我們這里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于自己所在事務所里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里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系更加復雜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里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么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系。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于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于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系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里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
(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并設計好解決方案。
(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價值的線索。
(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系。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盡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沖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系在了一起。對于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后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系。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后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后遺癥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于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并不太扎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于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于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么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里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沖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么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屬于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后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于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范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么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系,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于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里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咨詢:他因故借給村小學一筆款,后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復是村小學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么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么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里都有離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系。《婚姻法》第8條關于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后的情況。)對于解除同居關系,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于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2)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唯一的標志和法律程序。登記后,不論是否同居,或者是否舉行婚禮,都不影響夫妻關系的確立。一經結婚登記,就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了保護,一方或雙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記后未同居和未舉辦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就會觸犯刑法。遇到這種情況,一方或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進行判決。這時,一般不存在子女問題;但可能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
梁寶儀律師(別名蘭詩),英國劍橋大學法律碩士,香港中型律師事務所(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創辦人之一。曾擔任香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各大學兼職教授。亦是認可調解員,律政處調解委員會的公眾教育及宣傳小組委員、並在各調解訓練課程中任訓練員,負責指導律師成為認可調解員。此外,除律師和調解工作外,在支持法律教育方面她也作出貢獻,為香港律師會的法律教育委員會成員、城市大學法律系的外來評考官、也是海外律師考香港律師執業證書考試的主考官之一。慈善工作更不遺餘力。被譽為“法律界女神”。
上天對梁寶儀律師(別名蘭詩)真的很厚愛,漂亮、聰穎、擁有優雅的氣質,更重要是有一顆真摯待人的心,確實是完美的組合。年紀小小,但“履歷”卻可謂精彩絕倫。她的人生和從業經歷比任何同齡人都要精彩,不愧是一位令人讚嘆的法律界女神。
律師行業的轉變:過去市民找律師,通常是有特別事,例如需要進行法律訴訟。因找律師做事都要花錢,故一般人也不會輕言找律師。但蘭詩認為隨著時代進步,社會的發展,律師所扮演的角色亦應作出相應的改變。律師應改變成一個“終身顧問”。
因應所需,適當協助
人生中有著不同的成長階段,在每個階段有著不同的法律需要,比如說﹕創業、結婚、置業、離婚、公司上市、重組、訂立遺囑、聘用僱員等,全部如有律師的幫手都能事半功倍。
蘭詩說:“律師應好比家庭醫生一樣,陪著客戶及其家人和事業一同成長,成為他們的左右手。律師在不同階段給客戶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務。例如:當要大展拳腳,跟朋友一起創業,律師可為客人分憂,安排簽訂合夥人協議;當事業有成,考慮結婚,律師可送上祝福,給他當婚姻監禮人,主持證婚儀式;而偶爾碰到因意見不合,無法把婚姻延續下去的客人,律師會協助客人辦理離婚,盡量把婚姻破裂所造成的傷害減至最低?!?/p>
預測危機、防范未然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蘭詩發現一般人的法律知識和危機意識均不太足夠。她說:“很多人以為講個‘信’字,不太喜歡擬訂合約,亦輕視條文的重要性。認為制訂冗長合約浪費時間和金錢;總是當有問題出現了,才一副氣急敗壞的樣子,慌忙過來找律師求助?!?/p>
蘭詩認為:“其實有很多爭議和訴訟,若能先預測到有可能的危機,先想好對策,甚至先擬訂合約,先決定一旦出現分歧,如何處理;那很多訴訟是可避免的?!崩纾号c朋友創業,先簽訂“合夥人協議”,把各人的權利和義務以白紙黑字訂清楚,減少誤會空間,也可避免日後不少爭議。此外,因爭產而鬧上法庭屢見不鮮,不但成為外人笑柄,更甚的是傷及手足之情,實屬令人嘆息。其實若能先訂立遺囑,明確清晰,先把財富分配好,便能減少日後紛爭。打官司,不但花掉龐大的律師費,還虛耗不少時間,是不值得的。反而,事前進行法律諮詢,所花的費用遠比一單訴訟所需的費用為低。亦更可讓雙方在和諧的環境下營商,把專注力投放在業務拓展方面。我們希望做到的是,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替客人預測危機,給客人出謀獻策,做好預防工作,防范於未然。
致力拓展“調解為先”
若真的出現了爭議,蘭詩亦希望盡量不要訴諸法庭。蘭詩一直貫徹“調解為先”的理念,鼓勵通過受過專業訓練的調解員的協助來解決紛爭,達成雙贏的和解協議。避免訴諸法庭所花的時間、金錢和心理負擔。為了進一步推動企業支持調解工作,蘭詩參與很多講座,不斷向企業推介調解的好處及有關知識。例如企業習慣委派代表出席調解,但代表卻誤以為既然代表公司,態度一定要強硬,老是說對方不對,不肯妥協。蘭詩說:“這是不能奏效的,會使彼此陷入僵局。所以,我希望通過講座讓市民明白,何謂調解、調解的目的和好處、如何處理才能達至相贏?!?/p>
因香港的調解工作取得一定成績,備受讚賞,故澳門當局也邀請蘭詩等多名導師前往講授,進行經驗交流與分享。
最近,身為“律政處調解委員會的公眾教育及宣傳小組”委員的蘭詩,很榮幸被邀擔任“調解為先招待會”的司儀。自2009年成立以來,“調解督導委員會”志力推動不同類型的團體和機構,自愿簽署承諾書,承諾先以調解方式來解決爭議。招待會當天得到40多個機構的支持,簽署承諾書。蘭詩說:“有政府、司法部和社會各方支持,香港成為亞太區調解樞紐的地位更趨穩固?!?/p>
蘭詩說:“通過律師信,白紙黑字,文字往往是冷冰冰的。但跟調解員談話,顧慮較少,容易誘發出感動,例如:想當年大家都是風雨同路的好兄弟,為何會演變成仇家?昔日情誼去了哪里?這會令雙方備受感動,放下成見,返回談判桌上,令問題得到解決。”在“調解”過程中,蘭詩可看到控辯雙方的事實,較易平衡雙方利益。運用同理心,站在對方立場設身處地思考,經過悉心的調解,擬定雙方接受的和解方案,避免訴訟。此外,眾人相信蘭詩能成為一個成功調解員,與她經常臉帶笑容也有關,她令人有一種親和的感覺,有效地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甜美的笑容更能讓客人打開心匪,毫無保留地說出自身的故事,讓蘭詩易於找出問題的關鍵所在。
我們請蘭詩與大家分享一下,令她難忘的調解個案,但她有這樣的響應“這可是保密的,不能對外宣揚。”但記者認為這都是好事,只要不透露姓名、細節內容,也不算犯規。但蘭詩還是很穩妥,先得到有關人士的同意,才和我們分享一個“兄弟冰釋前嫌”的成功案例。案情是,兩兄弟共同創立公司,一起經營二十年,後因其中一個的下一代接捧後,因帳目上的爭議而反目,官司爭持數年。雙方花掉的律師費用之總和已超過他們所爭議的金額。經蘭詩悉心了解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後,發現令雙方僵持的主因根本並不是金錢,而是自家律師判斷“勝算很高”;礙於面子死撐著不肯認輸;此外,冷戰期間委託第三者傳達訊息,但所託非人,反令怨憤加深。通過寒暄問好,兄弟兩人感受到蘭詩是真心實意地幫他們和好,態度軟化下來,紛爭最後得到解決,兄弟兩人最終握手言和。兄弟和他們的父親也衷心感謝她的幫忙,使他們一家團聚。這次調解成功,雖然所得的報酬不多,但給蘭詩莫大的鼓勵,為日後扮演“現代版和事佬”增添動力。蘭詩至今想起那次經歷,仍樂在心頭,喜上眉梢!
無心插柳柳成陰
擁有可愛的外型,加上長相標致,比任何大明星更有“星味”的蘭詩為何會立志選修如此辛苦的學科,和進入壓力這麼大的律師行業?
讀書成績一向很優秀,經常名列榜首,蘭詩自小的志愿是當一名教師,而非律師。父母認為選一些專業科目比較好。她細心思量一下,發覺數學根基較遜,不宜當會計師;害怕見血,不宜當醫生;感覺律師很正義,便讀上法律。一向的志愿是做老師,但教授法律,總不能紙上談兵,需有實戰經驗,才能成為稱職的法律教師。所以打算畢業後,還是先接受實習,成為律師再去教學。
想不到在實習律師期間,已有朋友找她幫手,在職訓局教授保險課程中的法律科目。結果也因此奠定了蘭詩日後成為保險界炙手可熱的律師之一。她說:“教書時期認識到不少保險業界的朋友;實習期跟隨的老闆所經營的業務,也是跟保險業有關的,就那樣無心插柳柳成陰。”
盡已所能,做到最好
自幼受到父親的的諄諄教導:“做人無需做到人中之‘龍’只要盡己所能,把自己的內在潛能發揮出來,做到最好,這便無愧天地、父母和良心?!彼?,蘭詩一向都是保持平常心,無論讀書或工作都是安守本份,盡力做好。在律師實習期間,她盡己所能,主動為老闆出謀獻策解決疑難,得到老闆重用,給予機會處理大案件,從而擴闊自身的知識領域,為未來開業打下良好根基。當老闆後,她仍緊記父親的教導,本著一顆愛心,但求無愧天地的精神,繼續幫助客人解決問題。
審時度世、邁向成功
據蘭詩說,律師行是她跟兩位情同親人,最要好的同學一起打拼出來的。本著“用心待客”,經過八年努力,公司迅速擴展,由一家專注保險業務的“三人店”,轉變成為一家頗具規模的律師行。公司除了總行外,還設有一家分行。分行的整體佈局比較時尚,適合營商的顧客。目前律師行擁有員工共六十多位,當中律師有二十多位;而業務范圍拓展至所有法律事務,包括訴訟、上市、融資、知識產權、樓宇買賣、離婚、遺產承辦、資金管理等,以迎合客人各方面的法律服務需求。公司銳意把業務細分,安排在不同行址辦理,目的在控制成本,提高競爭力。取得現時的成就,算是上天恩賜,給蘭詩的奬勵!
憑借口碑,廣拓客源
據政府統計,至2011年底香港的男、女比例拉闊(每1,000名女性對876名男性)。法律界女法官、女律師亦日益增多。但蘭詩認為成功跟性別沒有關係,只要有“心”做好每一個案件,好好對待每個信任自己的客戶,無論男、女都有機會得到客戶支持。此外,蘭詩認為她的過人之處,並不是因為她是女性,獲得優待;而是有一雙好耳朵:“我是一個很好的聆聽者,加上愛心滿載,不怕厭煩,無論任何時候,只要能力所及,朋友或客人有任何問題,我都會耐心聆聽,給予真心的意見。漸漸得到他們的信賴,便成了他們的‘終生顧問’,無論事情大小,都會找我商量。此外,他們還會主動介紹新客戶給我。憑借口碑,以客帶客,比賣廣告還來得有效。只有真心誠意為客戶做事,客人是會感受到的,所以無需害怕新競爭者的加入?!?/p>
北望神州,擬立分行
根據蘭詩的執業資格,她可以處理“香港”及“英國”兩地的法律事務,而目前主要是處理香港的律師事務。隨著中國日益強大,北望神州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假如日後環境許可的話,蘭詩亦或會考慮在“前?!钡貐^設立分行,以拓展內地市場。選擇該地開設分行,她有這樣響應:“前海地區得到特區政府支持,營造一個適合發展法律服務業的環境,加上當地設有綜合性的交通優勢,所以是一個較佳的選擇。不過,現時我們還是只屬於探討階段?!?/p>
工作之餘,舒壓有道
在陶冶性情方面,蘭詩關注城中熱話,每周為報社專欄撰文。通過深入淺出的手法,蘭詩讓市民認識法律,避免誤墮法律陷阱,以收“知法、守法”之效。她對寫作有這樣的看法﹕“既可陶冶性情,以圓我的‘作家夢’;也可教育市民法律知識,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呢?”
回饋社會,樂享人生
蘭詩不但律師工作做得出色,連“慈善事務”也極為投入。在蘭詩的律師事務所之會議室放滿各式各樣,不同機構和團隊給予蘭詩的感謝品,例如“榕光社長者慈善籌款”、“亮睛工程——忠烈楊家將慈善首映禮鉆石贊助人”、“奧迪慈善基金——耳愛傳聲”、“香港勞工處——感謝狀”、“香港律師會——嘉許狀”……筆者一邊在數,蘭詩覺得有點不好意思,她身邊的助手急忙地說﹕這些“感謝品”本來是放在沒人用的士多房,老闆不想放出來,以免被人誤會做善事的目的是為了賣廣告。但看了多年的風水師“黃師傅”卻堅持要放出來,並提示:“梁律師本來就是觀音托世,菩薩心腸的人。既然問心無愧,怕什麼呢?通通放出來好了!”
蘭詩是“香港律師會”的義務律師之一,經常走訪不同學校講演。她的用心在於提醒青少年﹕“知法守法、明辨是非”,免墮法網。
惟部分青少年因意識薄弱,誤入歧途,被判入獄。因此,蘭詩亦致力“更新事務”,鼓勵在囚人士積極面對逆境,重拾人生,早日為出獄後作好準備。蘭詩認為;最好的方法是,在囚期間給予支持,讓他們進修,考取認可資格。通過教育,重拾自信,改正人生價值觀,提升生存能力。
蘭詩受到主持“淺嘗大學滋味”計劃的“關家和教授”,和懲教署負責更新工作的“鄧秉明助理署長”對更新工作的投入和熱誠所感染;加上親身目睹學員畢業時的激動情景,備受感動,決定成立“天使教育基金”,以表心意。通過“天使教育基金”為所員提供教育資助,鼓勵她們為重投社會做好準備。
蘭詩說:“希望通過我們一點點的支持和鼓勵,令在囚人士(特別是青少年罪犯)備受感動,和知道社會並沒有放棄他們,所以,他們也不要放棄自己?!碧m詩說:“如鄧秉明助理署長所說,希望幫得一個得一個?!?/p>
雖然做義工會花掉不少心力和時間,但蘭詩說“施比受更有福。我感謝上天賜我有幫助別人的能力和魄力。我會把回饋社會視為己任,樂於承擔。”
在鍛煉體能方面:蘭詩認為要成為一位出色的律師,首要條件是要擁有良好的體魄,才能處理堆積如山的工作。蘭詩會作適當的運動,進行休息和充電,例如:打高爾夫球和羽毛球。蘭詩說:“雖然我的球技一般,但住在石屎森林生活的我,很享受打球時的清新空氣,和一望無際的綠野,確實令人心曠神怡。此外,打高球可以激勵自己克服困難,鍛煉EQ。”
關於享受人生:蘭詩喜歡與良朋或家人一起到不同的地方旅遊,藉以聯繫感情,增進情誼。蘭詩笑言:“我好易滿足,每年若能安排一、兩次旅遊,出外走走,跟朋友或家人品嚐世界各地的紅酒和美食已心滿意足。每次旅行都覺得上天待我真不錯!”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狀
我縣22個鄉鎮,21個社區,共有80萬人口,其中婦女占總人口的一半。20__年來我們婦聯上訪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總數的15%;20__年到現為止來婦聯上訪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總數的15%,從近兩年的家庭暴力案件來看,家庭暴力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如20__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__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婦女。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認為是現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不管是“熱暴力”還是 “冷暴力”,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實現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合法行為”存在,是經濟制度、法律規則、風俗、科技文化的綜合產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現代社會遺留的痕跡
男權主義、父權思想的存在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終認為在家庭中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對妻子有支配權,可以隨意干涉和處理妻子的人身權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將妻子當成攻擊的對象,家庭暴力似乎變得順理成章。新社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說人們風俗、觀念、思想意識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樣促成了現代法治的誕生,相反卻構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溫床”。魯迅先生說,在舊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財產,這個社會制度把她擠成了各種格式的奴隸,還要把種種罪名加在她的頭上。這種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識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由此更助長了丈夫的囂張氣焰,從而使家庭暴力反復性與循環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誘發了家庭暴力
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英忠教授指出,引發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所致?,F在市場開放了,但在開放的同時有些人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思想開放”,受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倫理道德,貪圖享受,追求金錢美女,“包二奶”、“養情人”的現象似乎司空見慣,對家庭、對婚姻沒有責任感,這種現象稱為家庭婚姻的“腐敗”現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又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表達了準予離婚的一個理由,從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婚姻來達到這一目的,使受害人遠離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條款也助長了家庭暴力行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經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飽夠思欲”思想,于是趕時髦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一種是為了踢掉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進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止;一種是報著玩玩而已的態度,強制妻子接納第三者,妻子不服即發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的覺得沒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于是把妻子當作發泄的對象而實施暴力。此外,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__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過后打得更兇。
(五)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村)不告不問、單位不管,執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不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認可態度。
(六)女性軟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級。
有些女性礙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時,婦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對外張揚;有的懾于丈夫的威脅,怕招來更大的傷害,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試想,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婦女如能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諸于眾以尋求幫助,家庭暴力還會如此猖狂嗎?在接待來訪中,還發現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教育制止丈
夫的施暴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梢?,女人的軟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祥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上述對家庭暴力現狀、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應做的三件事是:一預防暴力發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婦女。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的,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營造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同時教育婦女加強自身的修養,自立、自強、自尊、自愛,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寧人。其次是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并借助新聞媒體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從而提高廣大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再次要加強“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家”、“學習型家庭”創建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揚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里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展、融洽和諧的家庭人文環境。
(二)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其條文規定似乎很明晰,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構成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利于執行。以上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異,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同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與高度的重視。在某種意義上,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對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見效。但在實踐中,有些執法機關不把傷親案與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樣看待,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僅因為是夫妻關系就將其淡化為“家務事”,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各家自掃門前雪”、“夫到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等傳統觀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管”的真空地帶。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檢、法以及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該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以“家務事”為由而互相推諉,不予及時處理,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絡,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