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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環境專業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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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環境專業

    第1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關鍵詞】大學 海洋環境科學 培養計劃 特色課程

    1.引言

    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學、高水平大學和重點學科建設,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地方本科院校處于一流的高校與高職院校之間,根據自身的特點、特色進行合理定位,為社會培養應用型的高質量專業人才是二本學院的立足之本,如何培養具有專業特色的專業人才,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培養計劃的設置。因此本文詳細闡述了以海洋環境科學為特色的培養方案的設置。

    2.培養計劃設置的指導思想

    培養計劃是高等學校落實人才培養目標,實施全面素質教育,培養高質量人才的總體設計藍圖。根據學院確立的以“理論基礎適度、專業特色明顯、應用能力突出、綜合素質全面”的人才培養目標要求,以現代教育理念為指導,按照高等教育大眾化、多樣化的教育觀和質量觀對人才培養的要求,將專業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有機地結合起來,以行業為依托,以就業為導向,注重學生知識、能力與素質的培養。制訂以海洋環境監測為特色的環境科學專業培養計劃,服務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

    3.培養計劃設置的原則

    根據環境科學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的環境科學的人才培養應遵循“厚基礎、寬口徑、有特色、重能力”的基本原則;遵循本科教育基礎性原則;課程體系整體優化的原則;加強技能訓練、注重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培養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原則;優化培養模式、加強專業特色建設的原則;注重個性發展、綜合培養能力的原則制訂環境科學專業培養計劃。環境科學是一門綜合性學科,需要人文科學知識、自然科學知識和技術科學知識,因此要注重學生基礎理論和基本素質的培養,全面優化課程體系,調整課程結構,完善課程內容,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結合獨立學院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位置和應有的作用,培養海洋環境領域的實業人士。

    4.特色培養計劃的設置

    4.1地方建設的需要

    浙江是個海洋大省,省政府將海水增養殖和海洋工程技術、海水綜合利用、海洋防災減災、海洋遙感應用技術、海洋油氣資源開發技術及外海遠洋漁業開發技術等作為科技興海戰略的重點領域。2011年7月7日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浙江舟山群島新區,全市初步形成了以臨港石化、船舶修造、水產品精深加工、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醫藥、海洋漁業等為支柱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海洋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給海洋環境產生了重大的壓力,海洋污染現象日趨嚴重,培養海洋環境科學的急需人才,是滿足浙江省可持續發展的海洋事業對人才的需要。依托地方發展以海洋環境監測為特色,區別于其它高等院校的環境科學專業,培養合格的為地方海洋經濟建設服務的具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能力的學生。

    4.2人才培養的目標

    人才培養計劃包括培養目標、基本規格和要求、課程結構、課程內容等,其核心是培養目標和課程體系。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我國二十一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德、智、體全面發展,掌握環境科學尤其是海洋環境科學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發現、分析和解決一般環境問題的基本能力,畢業后能夠在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及行政部門等從事海洋環境科學的基礎研究、海洋生態環境研究、海洋環境法、環境評價與規劃、海洋環境監測與管理以及環境安全評價等方面的技術工作,具備創新精神、綜合素質高的應用型專門人才。

    4.3課程體系和課程設置

    課程體系是實現培養目標的載體和手段,是培養人才和組織教學的主要依據,課程體系設置決定了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而課程設置狀況直接反映了人才培養的方向。在進行課程體系和課程設置時,應當注意向靈活性、多樣性發展,構建綜合化的課程體系,積極開設交叉學科、邊緣學科課程,以適應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術的廣泛交叉和相互滲透。根據學校培養計劃課程設置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核心課程、專業方向模塊課程、特色輔助課程、技能培訓課程、提高強化課程。培養計劃80%以上涵蓋了環境學、環境自然科學、環境人文社會科學、環境技術科學和環境科學實驗與實踐的內容。結合舟山地方特色在環境學中增設了海洋環境科學(雙語);環境人文社會科學中我們開設了海洋管理學、海洋專業經濟學、海洋與環境法、海岸帶綜合管理、環境經濟學、環境規劃與管理;環境自然科學中開設了海洋生態學、海水腐蝕與防護、化學海洋學、環境化學、環境生物學、環境微生物學、環境地學(雙語);環境技術科學中開設了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污染的生物修復、海岸環境工程、港口環境污染防治、海水分析化學、海水淡化及其綜合利用、環境影響評價、水污染控制、大氣污染控制、固體廢物處理及資源化;環境科學實驗有海洋生態學、海水腐蝕與防護、海水分析化學、環境微生物學、環境化學、海洋環境監測、環境儀器分析,環境影響評價課程設計和環境科學綜合實驗一(一周)、環境科學綜合實驗二(三周);環境科學實踐教學有社會實踐調查(一周)、認識實習(一周)、專業實習(十周)、畢業論文(十周),其中基礎實驗128學時,專業實驗256學時,專業實踐26周。

    4.4培養計劃特色的體現

    課程設置突出海洋特色,使學生掌握海洋環境監測、環境化學、海洋環境評價、海洋生態學、海岸帶綜合管理、海水淡化處理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能。

    實驗教學突出海洋特色,指導學生利用海洋環境科學技術、方法進行海洋環境污染的調查、海洋環境容量的分析、海水養殖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物在海洋中的遷移轉化規律的研究。學生在實驗過程中掌握了獲取信息的方法、資料的整理挖掘、環境影響的評價和環境治理等系統的研究過程。使理論教學和實驗教學有機的融為一體,學生的實驗操作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升。

    實習基地建設突出海洋特色,已與浙江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國家海洋環境預報監測中心、浙江海洋研究所、岱山、嵊泗、秀山海水淡化廠等多家企事業單位簽約,建立了多處具有海洋特色的教學實驗基地、教學改革基地和畢業實習基地,依托當地的涉海類企事業單位和研究機構,不僅為學生的綜合技能鍛煉和培養提供了一個平臺,同時為學生的就業提供了多個選擇。

    科學研究突出海洋特色,環境教研室教師有近二十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其中國家基金有四項,都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容量分析、海水綜合利用、海洋污染環境的修復等有關,學生的綜合性實驗、設計性實驗、創新性實驗以及新苗計劃、校級科研項目都與教師的科研項目呈相關性,培養了學生的科研意識和創新精神。

    培養計劃體現了海洋環境科學專業的特色,培養的學生為地方經濟建設保駕護航。隨著素質教育、創新教育的深入進行,不斷更新完善人才培養計劃制訂的指導思想,同時更新完善人才培養目標、課程體系、教學內容、人才培養模式、教學方法,培養出具有時代適應性、創新性的復合性人才式。

    本項目得到了浙江省新世紀高等教育教學改革項目(zc2010040)和浙江海洋學院東海科學技術學院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重點項目的資助,還得到了環境科學教研室全體教師的大力幫助。

    資助信息:浙江海洋學院研究生處教學項目。

    參考文獻:

    [1]王家軍,俞亞萍.由大學人才培養計劃談高等教育人才的培養[J].當代教育論壇,2010,22(8):80-82

    [2]宋鳳敏.閔鎖田.劉智峰.環境科學專業教學培養計劃的改革與修訂[J].現代企業教育,2010,18(9):11-12

    第2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 法律 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對嚴重,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五龍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海”的現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l]《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楊紫煊.《經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3]譚永烈.《淺議海事立法與執法》《中國水運》.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

    [5] 實建剛.《海洋環境保護概論》

    [6]《海事法規匯編》.(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張海光.《試述我國立法中的部門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國法院網.

    第3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一、培養基本理念、熱情和能力

    海洋環境公害由日常經濟活動引起,必須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廣泛重塑國民價值觀和生產生活方式,降低環境負荷。海洋環境教育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國民保護海洋環境的基本理念和熱情,掌握相關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增強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開發利用的能力。

    (一)主要目的:培養海洋環保基本理念和熱情培養海洋環保基本理念和熱情,是自覺參與海洋環境教育的基礎和前提。日本《環境基本法》規定:“國家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振興關于環境保全的教育和學習,并且通過充實有關環境保全的宣傳活動加深企業者和國民對環境保全的理解,同時增強他們實行環境保全活動的意識。”《增進環保熱情及推進環境教育法》(簡稱《環境教育法》)定義:“環境教育”是為加深理解環保而進行的有關環保教育及學習。本法規定環境教育“基本理念”:“開展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是為了尊重國民及民間團體等各主體的自覺意識,發揮構成社會的多樣主體各自的切實作用,以構筑可持續社會而進行的。”海洋環境教育目的,首先是培養海洋環保基本理念和熱情。日本《海洋基本法》提出海洋環境教育目的,是培養構成社會的各主體理解和關心海洋,力圖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保持平衡。強調“開發利用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存在下去的基礎”,“為使將來還能享受海洋的恩惠,必須以一邊力圖保護海洋環境,一邊爭取海洋的可持續開發利用為宗旨,積極進行開發利用。”要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培養國民海洋環境保護的基本理念:理解和關心海洋,力圖海洋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海洋基本法》規定:為加深國民理解和關心海洋,“國家應采取必要措施,在學校和社會推行有關海洋的教育,普及與海洋法相關的聯合國公約及其它國際條約,開展為實現海洋的可持續開發而進行國際協調之必要性的宣傳,推廣海洋休閑娛樂活動。”

    (二)培養海洋環保科學知識和技能樹立和實踐海洋教育基本理念,保持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平衡,要以相關科學知識和基本技能為基礎。海洋環境保護與合理開發,關鍵是充實有關海洋科學知識。《海洋基本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海洋、保護海洋環境,離不開關于海洋的科學知識,同時海洋還有許多領域未被科學探明,鑒于此,必須充實有關海洋的科學知識。”《海洋基本法》采納了2006年12月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財團發表的《海洋政策大綱:尋求新的海洋立國》的基本觀點,體現海洋立國戰略構想和海洋環境教育親近,了解、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的原則。2005年日本海洋政策財團報告書提出,海洋環境教育目的是國民通過學習海洋知識,在工作生活中融入海洋生態安全與環境保護理念原則,理解、關心和自覺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的開發、利用、保全等各種活動。《海洋基本法》規定:“為推進海洋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普及研究成果,國家應采取措施,完善研究體制、推進研究開發、培養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總之,日本在學校和社會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培養各主體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環境教育基本理念、熱情和相關科學知識、技能,同時高校和科研機構培養包括海洋環境教育師資在內的高端人才,促進精英教育與大眾教育有機結合。

    二、動力聚集機制:共同參與和全面協作

    協作的根本目的是形成協力,產生非加和性(1+1>2)的整體力量。根據協同論(Synergetic)觀點,協同(Synergy)是事物之間、系統或要素之間保持有序性、合作性、集體性的狀態和趨勢。協同作用是諸多系統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合作的或同步的聯合作用。聚集不是簡單合并,而是協同形成更高層次的整體的出現。日本海洋環境教育驅動力聚集機制,在于多樣主體參與、不同層次縱向和同級層次橫向全面協作。

    (一)共同參與和多樣主體協作國民及民間團體等構成社會的各主體共同參與并努力與其它主體協作進行海洋環境教育。促進共同參與及主體協作,必須使全體國民了解協作意義和方式。《環境教育法》規定:“國家要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使人們都知道協同工作的有效而切實的實施方法以及協同工作的協作方式。”本條款表明兩個以上國民及民間團體等主體開展海洋環境教育和增進海洋環保熱情等活動,必須了解協同的意義并通過協作共同進行。本法第三條提出,環境教育為了尊重國民及民間團體等各主體自覺意識和主動性,發揮社會“多樣主體各自的切實作用”。同時,“鑒于通過森林……海岸、海洋等自然體驗活動及其他體驗活動,以加深對環保的理解和關心的重要性,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要努力獲得地區住民及構成社會的多種主體的參與和協作”。《環境教育法》明確規定:“國民及民間團體等要努力遵循上述基本理念,積極主動開展環保活動及環境教育,同時通過增進環保熱情等其它環保活動的開展,努力與其它主體開展的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相協作。”據此規定,海洋環境教育需要社會各種主體目標一致,共同參與,協同形成整體力量。協作進行海洋環境教育是國民及民間團體等社會各主體應盡的職責。《海洋基本法》總則指出:“有一點非常重要:被海洋包圍的我國”,為實現海洋可持續開發利用,“協調地謀求新型海洋立國,即在和平積極地開發利用海洋和保護海洋環境之間保持平衡。有鑒于此,本法律明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企業以及國民的職責,……綜合地、有計劃地推進海洋相關政策。”關于“國民的職責”規定:“國民在認識到海洋恩惠的同時,必須努力為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的海洋相關政策提供協作。”同時規定“有關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協作”,即“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海洋產業企業、從事海洋相關活動的團體及其他有關方面,為謀求實現基本理念,必須力爭進行合作,努力提供協作”。以上規定表明,海洋環境教育協作是社會各主體應盡的職責。

    (二)主體協作層次性和全面性國家與國民、國家與民間團體進行海洋環境教育協作具有多層次性。《環境教育法》指出:由于國民及民間團體等開展環境教育應發揮的作用日益重要,“國家在遵循基本理念基礎上制定與實施環保政策時,要注意試圖與開展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的國民及民間團體等主體之間的密切協作。”同時,根據《海洋基本法》對“企業的職責”、“國民的職責”的規定,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海洋環境教育政策,企業和國民都應盡其職責“提供協作”。“從事海洋產業的企業,必須在依據基本理念從事企業活動的同時,努力為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的海洋相關政策提供協作。”國民“必須努力為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的海洋相關政策提供協作”。顯然,官—民協作包括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企業或國民等多層次協作。國家與各級公共團體制定實施海洋環境教育計劃和政策的協作、民間團體與國民開展海洋環境教育協作具有多層次性。《海洋基本法》“有關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協作”規定了多層次的官—官協作及民—民協作。“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海洋產業企業、從事海洋相關活動的團體及其他有關方面”,“必須力爭進行合作,努力提供協作”。這不僅規定國家與各級地方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制定實施海洋環境教育計劃和政策,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必須進行合作,努力提供協作”;同時規定海洋產業企業、民間團體及國民等主體開展海洋環境教育,也必須努力合作或協作。日本海洋環境教育多樣主體參與,多層次協作具有全面性特點。上述縱向多層次協作,以國家和地方組織根據相關法律制定實施政策、計劃和企業、民間團體及國民做出響應、提供協作為主線。同樣在橫向層次上,同級層次的行政主體之間、學校之間、企業之間、民間團體之間、國民之間,都通過協同協作開展海洋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規定:在開展“環境教育時”,要留意與國土保全等其他公共利益之間的調整,以及與農林水產業等其他領域產業之間的調和。本法在國家層面要求行政主體協作。日本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教育的部門,包括負責海洋戰略總調度的海洋政策本部、負責環境保全的環境省、負責管理實施海洋教育的文部科學省、負責水產養殖的農林水產省以及都道府縣或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這些行政主體具有跨行業多部門協作機制。總之,根據日本《環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律規定,海洋環境教育多主體參與并不斷調整自己的活動方式、自己同其他主體的關系,形成多層次縱向和同級層次橫向全面協作的動力聚集機制。

    三、推進機制:計劃項目引導支撐整體聯動

    日本海洋環境教育通過實施學校教育計劃奠定基礎、實施社會教育計劃項目引領支撐、增進家庭及工作場所教育充實,形成共同參與、全面協作的整體聯動推進機制。

    (一)實施學校教育計劃奠定整體基礎日本海洋環境學校教育根據自覺親近海洋、了解海洋、守護海洋和可持續性地開發利用海洋的原則,主要采用體驗式教學方法,制定實施各年級學生教學計劃和體驗項目,培養學生海洋環境保護基本理念、熱情、相關科學知識及技能。文部省1991~1995年先后發行小學篇、中學篇、事例篇等環境教育計劃指導資料,明確海洋生態環境教育目的、內容和方式。2011年日本海洋產業研究會提交《海洋教育現狀調查報告書》,系統闡述了日本小學、初高中、大學的海洋生態環境教育計劃實施情況,其基本特點是學生通過體驗,獲得海洋環保知識,增進海洋環保熱情。如1年級學生通過到沙灘聽海浪的聲音、觀察鳥的足跡和確認漂流物等現象,學習海洋生態環境知識,了解海洋,親近海洋;2年級則通過選擇有代表性的海洋動植物進行觀察,進一步了解海洋,加深對海洋知識的理解。近年來,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財團提出《推進小學普及海洋教育建議》和《21世紀海洋教育藍圖———與海洋教育有關的課程和單元計劃》,進一步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協作發展。基于對學生海洋自然環境及生活體驗不足的擔憂,從2002年4月起普通中小學教育新設置和推廣“綜合學習課程”。通過聘請校外專家支援授課(如由博物館人員講授指導自然觀察和體驗活動),與民間團體協作完善海洋環境教育基地體制。日本重視海洋環境普及教育與精英教育相結合。為推進海洋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普及研究成果,《海洋基本法》規定:“國家應采取措施,完善研究體制,推進研究開發,培養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要求“國家應采取必要措施推進與海洋產業相關的尖端研究開發、提高技術水平、確保人才培養”。同時為增進國民對海洋相關問題的認識,強調“在學校和社會推行有關海洋的教育”。“為正確應對海洋政策課題,需要培養具備相應知識及能力的人才”。因此,日本的大學海洋環境教育緊密結合海洋科學技術相關專業教育發展計劃,開展跨學科協作,培養學生從多學科角度認識、思考和解決海洋環境問題的能力。對此,2007年東京大學成立海洋聯盟組織,有200多名教師參加,用互聯網共享海洋環境技術知識、研究成果等資源。同時加強海洋科技教育研究國際合作。總體來說,日本中小學海洋環境教育主要培養學生親近海洋、了解海洋、守護海洋的基本理念和相關科學知識;大學教育側重培養學生管理和學校是海洋環境教育主陣地,日本通過學校教育為海洋環境教育整體發展奠定基礎。

    (二)實施社會教育計劃項目引領整體根據《環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規要求,環境省、文部科學省等國家機構和地方公共團體協作制定和實施一系列海洋環境教育推進計劃項目。21世紀環境教育AAA計劃(Anytime,Any-one,Anywhere)是一個覆蓋家庭和社會,從兒童到成人的全方位國家環境教育計劃。其中包括環境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等行政主體聯合推進的“兒童課后環境教育”計劃項目,國土交通省負責的“海洋生態運輸交通”“海邊環境教育”“水邊再發現”等計劃項目,文部科學省和環境省共同開展的針對不同人群的系列體驗計劃,環境教育設施改善計劃等項目。同時,都道府縣制定和實施符合本地自然社會條件的增進海洋環境教育的計劃項目,如福島縣、長崎縣、熊本縣等地方公共團體制訂《共同增進海洋環保熱情及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基本計劃》。民間團體根據所在地區自然生態環境,協作推進海洋環境教育項目計劃實施。國民參與項目實施,既體驗海洋自然休閑娛樂,又增進海洋環保熱情,接受海洋環境教育。譬如,“潮間帶”環境保全教育協作項目,東京灣NPO團體的“海灣設計協會”與“大地守護協會”,九州島博多灣的“和白沼澤保全集會”與“和白沼澤守護協會”及本州中部地區愛知縣蒲郡市三河灣的市民自治團體,都是“潮間帶”市民環保教育的主要力量。東京灣、九州島博多灣、蒲郡市三河灣的“潮間帶”環境保全教育是組織示范和引導包括兒童在內的國民清理滸苔,深刻理解潮間帶及其棲息生物凈化海洋環境和滸苔破壞潮間帶環境的原理,切身感悟滸苔清理難度及回收再利用的方法,提升保護潮間帶環境的認識,增強海洋環境保全意識。再如“森林•河流•海洋”環境保全教育協作,其中,由當地漁協、生協、農協和水產協會等民間團體都參與其中的北海道森林聯合會倡導植樹環保運動,其生態思想源自過去漁民常說的“藏魚林”,即越靠近水邊的山越綠,山越綠魚越多。因而漁民稱“森林是海洋的戀人”正是根據森林與海洋生態關系,漁協、農協等民間團體開展市民海洋環境教育協作。上述國家機構及地方公共團體或民間團體推進實施的計劃項目,規模大、輻射廣,具有共同參與、多樣主體、多層次協作等特點,對海洋環境教育整體發展起到引導支撐和示范作用。

    (三)家庭及工作場所教育充實整體海洋環境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補充,又受學校和社會教育輻射影響。《環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實施以來,海洋政策本部與文部省等國家機構和都道府縣及市街村等地方團體制定實施計劃和政策措施,推進海洋環境家庭教育協作發展。根據《海洋基本法》規定:海洋日期間“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必須盡量舉行紀念活動,以在國民中間加深對海洋的知識和關心”。國土交通省等部門和地方團體協作,利用海洋日等節假日,以“大海”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教育宣傳。海洋日期間,家長帶領孩子一起參加公益活動,到海洋環境教育基地,共同參加公益活動,揀撈海灘和水面垃圾,培養子女海洋環保意愿和協作理念。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由于日本政府倡導和推進各種計劃項目實施,家庭教育對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家庭及工作場所中的教育對推進海洋環境教育整體發展起到滲透和充實作用。海洋環境公害是由人們日常生產、生活造成的。《環境教育法》和《海洋基本法》要求共同參與協作推進海洋環境教育,主要為了規范全體國民行為,合理開發利用海洋。海洋政策財團報告認為,推進海洋環境教育計劃實施目標是國民通過學習海洋法規知識,在自己生活實踐中融入海洋生態安全與環境保護理念、原則,理解、關心和自覺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開發、利用、保全等活動。因而要重視“增進工作場所中的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環境基本法》規定:“企業及國民組織的民間團體、企業、國家及地方政府要努力對其雇傭者開展必要的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活動,以提高他們的環保知識與技能。”要求“國家、都道府縣及市街村要努力向民間團體及企業對其雇傭者開展的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活動給予必要支援,要向他們提供擁有開展指導環保能力的人才,提供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的相關資料等信息”。家庭及工作場所的教育幾乎與每個國民有關,日本增進海洋環境家庭及工作場所的海洋環境教育,融入生產和生活,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總之,日本海洋環境教育注重發揮基地作用,采用體驗式教學方法,以學校教育為基礎,通過實施計劃項目引導、支撐、輻射和家庭及工作場所教育滲透、充實,形成全社會覆蓋的整體推進機制。

    四、結語

    第4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關鍵詞:近海嚴重污染防止污染惡化

    中圖分類號: TE99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The cause of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the policy of management

    about sea alongshore in our country

    LiHaixiangLiuXiaoping

    (Shandong Geo-engineeryng Exploration Institute,ShandongJinan 250014,China)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ine economy for instant success, extensive management, even at the expense of the environment, causing serious pollution of coastal waters. In addition,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im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prevent further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oastal waters, shall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as soon as possible,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trengthen the mechanism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Keywords: coastal pollution prevent worsening pollution

    引言

    我國是海洋大國,海域遼闊,海洋資源種類繁多,儲量豐富。合理開發我國的海洋資源可以帶來巨大的生態經濟效益,然而,在以往海洋資源不被視為商品,使其被無償或低償使用,帶來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了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擺脫傳統發展模式中經濟發展與環境惡化的兩難困境,真正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海洋經濟強國,必須針對我國海洋資源過度利用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提出防治辦法。

    1、中國海洋環境基本狀況

    1.1中國海域自然狀況

    中國海域位于亞洲大陸東側的中緯度和低緯度帶,跨越熱帶、亞熱帶和溫帶三個氣候帶,各海域與大洋之間均有大陸邊緣的半島或群島斷續間隔,基本屬封閉性海區。海岸線漫長,長達18000km,分布有6500多個島嶼,沿海灘涂380萬公頃,海洋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具有豐富的多樣性。同時,中國海域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油氣資源、濱海旅游資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十分巨大。

    1.2我國海水水質情況

    近年來,我國近岸海域污染狀況嚴重,2009年,全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為146980km2,其中較清潔海域面積70920 km2,輕度污染海域面積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積20840 km2,嚴重污染海域面積29720 km2。嚴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

    1.3中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發展

    國家海洋局作為中國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門,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開始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實施監測,特別是1972年斯德哥爾摩環境大會以后,國家海洋局開始組織對中國沿海的環境污染進行調查。從20世紀70年代起,中國開始逐步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業務體系,從國家、區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層單位的四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逐步建立,并廣泛開展了中國海域的環境監測工作。近年來,國家海洋局相繼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和審核相關管理規定和程序,全面推進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此外,對中國海監進行了整編,充實了執法力量,加強了能力建設,指導地方成立了執法隊伍,加大了海上執法力度。

    2.中國海洋污染現狀及特點

    2.1中國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近年我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仍呈繼續惡化趨勢,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河口、海灣以及大中城市毗鄰海域污染最為嚴重。由于污染嚴重,導致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惡化,赤潮大規模頻繁發生,使沿海經濟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受到危害。

    2.1.1近岸海域污染依然嚴重

    截止到2009年,我國全海域受污染面積為76060 km2,其中輕度污染海域面積25500 km2,中度污染海域面積20840 km2,嚴重污染海域面積29720 km2,主要污染物是無機氮、磷酸鹽、部分重金屬和石油類,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灣和人口密集、工業發達的大中城市鄰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海洋沉積物質量狀況總體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積物受到DDT、多氯聯苯、砷和石油類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質量狀況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監測地點個別貝類體內殘留的鉛、鎘、銅、砷等有害物質的濃度超過一類海洋生物質量標準,糞大腸菌群含量超過二類海洋生物質量標準,少數監測地點個別貝類體內仍然殘留有六六六和DDT。

    2.1.2陸源排污嚴重污染近岸海域

    中國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來自陸源排污。每年上百億噸的工業和生活污水將大量的氮、磷、石油類、重金屬類(鋅、鎘、鉛、汞、銅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攜帶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質惡化。2005年,全國陸源入海排污監測結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標污染物為營養鹽、糞大腸菌群和B0D5等。入海污染物的排放嚴重影響了鄰近增養殖區、保護區、濱海風景旅游區等海洋功能區的功能。

    2.1.3海水養殖區環境不容樂觀

    通過對50個海水增養殖區實施監測的結果表明,56%的增養殖區水質狀況良好,部分養殖區海水受活性磷酸鹽和無機氮的影響,水體呈富營養化狀態;48%的增養殖區沉積物質量狀況良好,部分養殖區沉積物中糞大腸菌群、有機碳、砷的含量較高;養殖生物總體質量一般,部分養殖區養殖生物體內出現DDT、多氯聯苯、糞大腸菌群、鎘、砷和鉛的超標等現象。

    2.1.4赤潮災害頻繁發生

    由于含有高濃度營養物質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國近海海域赤潮頻繁發生,給養殖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給海洋生態造成巨大破壞,特別是有毒赤潮的發生,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危害和威脅。

    2.1.5近岸海洋生態環境脆弱

    近年來,海洋污染加劇和圍填海等人為破壞行為的存在,使我國近岸海域生境惡化,生態系統結構失衡,典型生態系統受損,生物多樣性和珍稀瀕危物種減少,赤潮等海洋生態災害頻發中國。總體而言,中國近岸海洋生態系統整體處于脆弱狀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2.1.6海岸侵蝕災害嚴重

    據統計,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開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蝕,沙質海岸侵蝕岸線己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水庫攔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為活動的影響。

    2.2中國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

    2.2.1我國近海污染物普遍是以氮、磷、油類為主

    ①油類污染在各海區均有分布,局部區域嚴重,其中錦州灣、渤海灣、遼東灣、黃海北部、膠州灣、萊州灣及大連灣油類污染尤其顯著;②中國近海水體中營養鹽含量普遍偏高,超標嚴重;③重金屬污染嚴重,各海區河口或港灣的海洋生物體內重金屬含量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標,特別是1998年我國近岸水城持續受到重金屬污染,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汞的超標率分別達到42%、19%、22%和29%。

    2.2.2污染物的濃度分布為河口高于近岸,近岸高于遠岸

    污染區城主要集中于近岸,近岸又以河口、港灣污染最為嚴重。如長江、珠江口等,其中長江口、珠江口、膠州灣、杭州灣、舟山漁場營養鹽含量最高。

    2.2.3赤潮是中國近海最突出的環境問題

    近年來,中國赤潮災害多發,且普遍具有以下特點:發生次數增多,持續時間延長,大面積赤潮增加、區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種類增加。上世紀70年代在中國僅發現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發生赤潮371次,總面積超過6.6萬km2,其中僅2003年就發生赤潮119次,且近年來不但海河沿岸水域頻繁發生赤潮,而且在開闊的近海也時有發生。

    3.防治海洋污染的對策

    3.1.實施海岸帶綜合管理,協調沿海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

    ①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完善海岸帶綜合管理體制,實現臨海經濟、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協調發展;②加大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高新技術開發投入力度,科學評估海洋資源開發潛力和海洋環境承載力指標,提出海洋資源開發重點領域和海洋環境管理優先順序,制定科學的海洋資源開發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③因地制宜地完善海岸帶功能區劃,嚴格控制海岸帶各種生產性開發活動,加強對海上及海岸工程項目的環境評價及監測管理,優先發展科技含量高、污染輕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環保產業。

    3.2.實施流域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陸源污染

    ①完善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三廢的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染物的處理能力和處理效率,大幅度減少各種污染物的入海量,在有條件的大城市城區,盡快實現污水的三級處理后循環利用,沒有條件或基礎設施不達標的城區也要盡快實現污水的二級處理或深海集中排放;②嚴格控制固體污染,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或處理設施,有效減少固體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③開展水上保持及小流域綜合整治小范工程,防止大量的有機污染物和有毒廢物通過水上流失進入海洋造成污染。

    3.3.完善海洋保護區建設,恢復海洋生態環境

    ①采取積極措施,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在現有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基礎上,擴大海洋保護區數量,增加海洋保護區面積;②根據近海海洋環境特點和生物地理分布進行典型海區生態環境地理區劃,并選擇有代表性的島嶼、海域或海岸帶區域規劃不同形式的海洋保護區,建立海洋保護區代表系統,重點對沿海重要的經濟生物資源、珍稀海洋動植物、典型的海岸地質景觀和海洋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尤其是對重點河口、海灣和濕地生態系統進行綜合保護;③推進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對重要的海洋生物繁殖地和棲息地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恢復海洋生物群落的穩定性和生產力。

    3.4.實施生態漁業工程,保護和恢復近海漁業資源

    ①積極調整海洋漁業產業結構,優化漁業局,推動近海生態漁區建設。完善禁漁區一期、捕撈許可證、漁具限制等管理措施,嚴格控制近海捕撈強度,保護近海漁業資源;②實施海洋農牧化工程,通過投放人工魚礁、改造海洋牧場等措施改善近海海洋生態質量,改善海洋生境,擴大人工增殖放流品種和數量,加速恢復近海漁業資源,增加漁業資源量;②建立近海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推動生態漁業工程,積極恢復近海漁業生物的產卵場和育幼場,保持其棲息地海洋環境條件的穩定和改善。調整捕撈結構,保持海洋生物種群食物鏈結構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從而最終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5.完善海洋環境監測體系,提升海洋監測能力

    ①圍繞重點海域海洋環境承載力和海洋資源可開發量評價進行全面系統的近海綜合調查,全面掌握近海海洋物理、化學、生物及社會經濟狀況指標,為海洋環境監測提供評價基線數據;②加大對海洋環境監測的投入力度,對現有觀測臺站進行技術改造,提升地方的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在重點排污口、河口灣、港口、養殖區等重點污染控制區建立區域性海洋觀測網,為科學保護和利用海洋資源提供全面的數據支持。③建立近海海洋環境信息管理及決策支持系統,將包括海洋綜合管理、海洋開發決策、海洋污染源管理、海洋監測、海洋災害及應急監測系統等內容在內的海洋環境信息和數據納入統一的信息網絡,使政府主管部門、海洋環境管理部門、各涉海用戶及公眾及時了解和掌握所關心的海域信息,為海洋開發決策、海洋環境管理和碧海行動計劃的實施提供科學依據。

    3.6.海洋意識普及與公眾參與

    ①加強對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法律、法規教育,尤其是針對青少年開展海洋環境知識普及;②鼓勵和支持公眾和企業參與海洋環境保護行動,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志愿者隊伍,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公眾關注的海域開展志愿監測行動,以彌補專業監測網絡的不足;③開展形式多樣的海洋環境監測和海洋環境維護公益活動,提高公眾的海洋意識和參與度;④采取鼓勵政策,推動海洋環境保護民間社團建設,并通過贊助和募捐的方式設立海洋環境保護基金,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獎勵;⑤建立定期的區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制度,為公眾和民間團體提供參與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渠道與反饋機制。

    4.結語

    近岸海域是海洋中和人類社會關系最密切的部分,由于人口向海岸帶地區迅速集中,海岸帶便遭受了人類過度活動、各類污染物排放、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退化等過程的綜合影響,給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帶來巨大的壓力。面對日益惡化的海洋環境和逐漸衰退的海洋生物資源,我們必須采取一些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海洋環境的重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真正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海洋經濟強國。

    參考文獻

    [1] 張玉珍,張麗玉,曾悅,洪華生,張珞平,方秦華,我國近岸海域環境現狀及保護對策[J]。山東環境,2003,02期

    [2] 高強,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對策研究[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04,03期

    第5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一、《條例》出臺實施的意義

    《條例》出臺一是激活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極大促進了海洋環境管理事業。《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等諸多內容的綜合性的環境法律。由于這部法律對海洋環境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涉及海洋環境管理的諸多內容,諸如對陸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臺、海洋傾廢、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對海洋養殖業的合理規范,對珊瑚礁、紅樹林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等等。但多是原則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需要較多配套的行政法規對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內容予以明確具體的規范。而《條例》是自《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后出臺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規。這部法規的制定為具體、有效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創造了良好的開端。二是更進一步實現以法規的強制力推廣和強化人們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一個時期以來,海洋工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無序、不科學建設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亂圍填海、炸島、違法設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導致了海洋生態系統破壞嚴重的隱患,隨著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斷擴散和污染物化學反應的不斷加劇,將嚴重影響未來我國的海洋環境。《條例》的出臺,將有助于依法嚴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有利于教育人們熱愛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三是為建設海洋經濟強省和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礎。實踐證明,不合理、不科學的海洋工程建設已經給我省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損害和破壞,直接影響著我省海洋經濟強省的建設與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遏制違法的海洋工程建設,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促進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相和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實施中應當重視或解決的問題

    《條例》共計八章59條,是在認真總結涉海工程環境污染防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從海洋工程污染預防、海洋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警和控制,實行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事前評價(報告書編制內容、單位的相關資質、評價中的部門協作機制、環評權限、重新評價等),事中監視監測,事后監督(后評估、排污費征收、總量控制、三同時制度、排污報告制度、廢棄拆除設施的報批制度),責任承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工程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管,加大了對海洋工程運行后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從總體上講,《條例》有幾個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確了海洋與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條內容);二是落實了“一條龍”管理原則。實現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的全過程;三是深化了監督檢查的權限與范圍。從操作層面上講,將海洋工程環保管理的原則、內容都具體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強。第一,關于海洋工程建設前的海洋影響評價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設之前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條例》規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價,并明確規定了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是明確了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核準的權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對它的污染損害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條例》做了四項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是對海洋工程環境的影響實行后評價制度。三是補充了對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特別管制措施,比如圍填海工程的核準權限與聽證要求等。四是明確凡是使用期滿需要棄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經過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第三,海洋工程運行后對它的排污行為要進行監管。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環境中的一個關鍵,也是規范日常排污行為的需要。因此《條例》做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須進行報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要實行嚴格的監管。三是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中的廢物加強管理。四是對污染物的排放實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關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為了防止減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條例》做了三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二是規定了污染事故的報告制度。三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條例》還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進一步深化了行政監督檢查權,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海洋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手段。為了有效的防止企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要求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單位必須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以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

    但是回過來講,盡管《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仍有一些不足與應注重之處。如①《條例》中沒有明確定義海岸線,而海岸線是劃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礎,也是明確海洋工程主管部門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門職責劃分的依據之一。②排污口的設置管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污口應當深海設置、遠距離達標排放。這樣就涉及到離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設既涉及陸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以及其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諸如海事、軍隊等的有關管理職責。③圍填海、灘涂改造、海上堤壩等工程。這些工程建設一是可能造成對海島、海岸線的破壞,使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受到嚴重的惡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資源的嚴重損害,最突出的問題是破壞濱海濕地、紅樹林;三是可能造成對海洋環境或者海洋生態系統的污染。有些地方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質是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潛在的污染將會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的破壞。④挖沙、炸島采石、海上水產加工船等問題。⑤公眾參與、聽證(對象、程序、內容、意見采信)制度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條第二款)。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使用的調查監測資料應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要求(我省海洋環保條例已有明確,要通過海洋計量認證的業務機構所采集的數據)。⑦《條例》實施初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核準的銜接。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注意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在貫徹實施好《條例》中,應堅持①求真務實、勇于創新②把握新情況、研究新問題③體現連續性、提倡開創性④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等原則,處理好“三個關系”:

    1、注意處理好《條例》和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深化理解,搞好銜接。《條例》是根據1999年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來制定的,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專門做了一章,海洋工程這個概念在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后作為法律的概念提出來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配套條例,比如1990年出臺的《海岸工程條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這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海洋工程條例和海岸工程條例之間可能有些條文不一致。而《海洋環境保護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比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盡相同,如海岸工程項目的審核,在《海環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門審核的意見,而在《環評法》中只說了海洋工程項目的環評按《海環法》規定執行,沒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環評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必須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專業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新的法規和舊的法規規定不一致時應該適用新的法規的要求來執行實施。

    2、注意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同合作,服務經濟。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較廣,影響因素也比較廣,涉海管理部門也比較廣,有環保、海事、漁業、軍隊等,這就更需要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陸海聯動,軍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3、注意處理好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即管理和服務的關系。《條例》對海洋工程項目環評的許可監督、執法部門賦予了很大的管理執法權,同時也對其的管理執法行為或者說行政行為做了很多規范,如核準內容、核準時間、環保設施驗收、污染事故的報告與處理、排污費征收等等,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為進一步加強對海洋工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規定了很多行政審批,要加強管理,同時又要求行政實施人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所以,我們各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為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四、當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強學習培訓和宣傳貫徹。一是《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海洋工程環評技術導則》與有關環評規程、監測規范等。

    2、加強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與調研建設。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辦法》和《海洋環保聽證管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后評價》、《海洋工程設施棄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強海洋工程監控技術設備與人才建設。建設一個環評技術專家庫和一支“三同時”監測、驗收、監督的專家技術隊伍;加大海洋環境監測臺站調查監測儀器設備的改造、提升,加快業務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

    五、加強“行政安全”。

    第6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關鍵詞:海洋浮標 海洋生態系統健康 動態監測 海洋管理

    中圖分類號:TP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07-096-02

    隨著環境監測技術和管理需求的不斷發展,海洋環境監測已經逐步從費時費力的現場觀測往自動在線連續監測的方向發展,我國海洋環境的在線自動監測系統也不斷得到管理部門的重視和認可。與此同時,由于海洋環境水質評價自身的缺陷以及污染物的不斷增加,海洋和環境管理對于環境評價也由原來的水質評價往生態系統健康等環境綜合評價方向發展。因此海洋自動監測系統如何在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監測中發揮作用,對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我國海洋多參數在線連續監測浮標現狀

    海洋多參數自動在線監測系統是一個以在線海水分析儀器為核心,運用自動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無線傳輸技術以及相關的專業分析軟件所組成的監測體系,該系統具有投資經濟、功能強大、數據量大、響應及時、公正客觀、穩定可靠、操作簡單、維護量小等特點。為了實現對調查船難以做到的海洋環境長期、定點、連續、多參數的現場實時自動觀測,國內外上世紀80 年代開始將資料浮標作為海洋環境監測的一種常規手段。尤其是在上世紀90年代,隨著現代海洋環境自動監測技術的迅猛發展,在直接毗鄰經濟告訴發展都市的近海港灣,針對海洋污染或生態環境的水質自動監測網絡紛紛成立,據統計1992年9 月一個月內, 全世界通過ARGOS 定位和數據傳輸的在用的錨碇浮標就達352 個。

    多參數浮標主要由儀器設備載體、能量供應系統、海水水質分析儀器、數據采集與傳輸系統、岸站監控中心、安全防護系統、固定錨鏈系統等六大部分組成。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引入YSI等國外多參數浮標,我國部分海域開始布設多參數自動監測浮標。“九五”和“十五”期間,依托863等科技攻關項目的支持,我國開始自行研制海洋自動監測技術取得了較大進步,如“無人自動監測站與生態浮標系統”等,涌現了一批海洋自動監測科技成果。近年來隨著監測數據技術集成技術的發展,多個自動監測浮標/探頭集成性越來越高,自動監測浮標所囊括的監測項目得到不斷補充,項目包括氣象、水文、水質以及生態等方面。多參數浮標已經發展成為集成了傳感器、數據處理、數據通訊等多項高新技術的測量項目齊全的海洋自動觀測系統。

    單個多參數浮標只能監控一個較小區域的海洋環境變化。近岸海域環境復雜多變,因此單靠一個或少數幾個浮標難以監控較大或整個海區的海洋環境變化,需要建立多個浮標組成的自動監測網絡系統。2004年起,廈門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在廈門灣陸續投放了5臺海洋水質連續在線自動監測浮標,被成功應用于廈門同安灣赤潮短期預報,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自動監測系統在海洋生態災害防治應用積累了經驗。2008年起,廣西北海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陸續在廣西近岸海域投放了16臺海洋生態多參數在線自動監測浮標,形成了當時國內規模最大的海洋自動監測網絡系統,為較為準確的監控廣西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變化提供了良好平臺。

    自動監測系統應用中最關鍵的是傳感器。以目前國內常用的海洋生態監測浮標系統為例,其可以監測海水的幾個方面:(1)溫度、鹽度、pH、溶解氧、溶解氧飽和度、濁度、電導率、氧化還原電位和光合有效輻射等基本物理參數;(2)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正磷酸鹽、硅酸鹽等營養鹽化學參數;(3)葉綠素和藍綠藻含量等生物參數;(4)風速、風向、氣壓、氣溫、濕度、雨量、光照度等氣象參數;(5)流速、流向、非方向波等水文動力學參數。此外國內外還在生態浮標上積極探索和應用COD、BOD、硫化物、浮游生物類群以及生物傳感器等,拓展生態浮標的監測項目,為多參數自動監測系統的應用拓展提供了基礎。

    2 海灣生態系統健康動態監測發展概況

    由于海洋水質評價方法的局限性以及海洋生態環境的被重視程度提高,海洋生態系統健康評價近年來不斷受到科學家以及政府部門的重視,成為了海洋生態學和海洋管理的熱點問題和發展趨勢之一。然而由于海洋生態系統以及海洋環境本身的復雜性,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的概念一直處在爭議當中,未能達成共識。祁帆等(2007)在綜述了前人觀點后提出了健康海洋生態系統的概念,指在特定的自然邊界范圍內,可維系其正常的結構和功能的海洋生態系統。

    目前,海洋生態系統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指示生物法和指標體系法兩大類。相對而言,指示生物法比較簡便,但容易遺漏重要信息,難以反映復雜的海洋生態系統;指標體系法可以更綜合地反映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狀況。其中海洋生態系統健康評價尤其側重在:(1)評估海灣富營養化狀況;(2)評估入海污染物;(3)赤潮等生態系統病癥等方面。

    許多國家以及我國相應啟動了海洋生態系統健康評價項目。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健康評價在海洋研究與管理領域中被越來越多的應用,海洋生態系統健康中關鍵指標的動態監測將會被逐漸重視和應用。如澳大利亞開展了“生態系統健康監測計劃”,對河口生態系統健康進行評估和監測。可以遇見,在當前以及未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將逐漸重視海洋生態系統健康評估,并對其進行動態監測。由于海洋生態系統健康評估體系囊括很廣,采用船只航次調查將會較大的費時費力和費財,從經濟角度上來看操作性較難。因此,從指標體系中選擇部分重要指標,采用生態浮標系統進行連續動態監測,進而指示生態系統健康的變化情況,將為海洋生態系統健康動態監測提供了一個可行方向,有較大的應用前景。

    3 多參數浮標在海灣生態系統健康動態監測中的應用

    第7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關鍵詞 福州;填海;海洋;生態環境;影響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20-0156-02

    1 福州市海洋環境現狀

    福州市是省會城市,也是海洋大市。福州與臺灣一水之隔,海域面積10573km2,占全市國土面積的46.91%。灘涂面積582.76 km2,占全省的28.1%。海岸線長920km,占全省的1/3。羅源灣、福清灣、興化灣是深水良港。海岸地貌類型復雜多樣,構成眾多獨特的自然景觀,海洋旅游資源豐富獨特。海洋能和風力能資源豐富。2013年全市海洋經濟總產值突破2000億元,比上年增長13.24%,占全省海洋經濟增加值的32%,全市地區生產總值的16.7%。海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2013年福州市海洋環境質量總體良好,海水水質優于二類水質標準的面積達60.8%,符合海洋功能區水質要求的面積達74.1%。閩江、龍江和敖江入海污染物總量基本達到削減目標,但仍有部分指標超標。

    2 近年來福州市填海情況

    為了在更高起點上加快建設“海上福州”,近幾年福州市用海項目增加較快,2012年全市確權用海項目7宗60多公頃;2013年確權用海項目17宗400多公頃;截止至2014年5月,全市確權用海項目13宗,總填海面積160多公頃。填海工程主要分布在羅源灣、福清江陰和長樂,與《福州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相適應。建成臨港生態工業區、港口物流集聚區和綜合服務區,解決當地群眾的就業問題,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給海洋生態保護帶來一定影響。

    3 填海對福州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填海項目的建設雖然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緩解了土地供應壓力,卻造成了所在海域經濟魚蝦貝藻類等海洋生物資源的大量衰減,改變了區域海洋動力學環境條件,而且還給海洋、海灣、河口等區域帶來不同程度的污染,影響海洋生態環境。

    3.1 濱海濕地

    填海工程會造成濱海濕地的功能退化,影響濕地生態功能和時空動態。濕地生物的棲息地喪失之后,鳥類和底棲動物的生存環境不復存在,給這些生物的生存帶來了巨大的挑戰[1]。以填海造陸工程為例工程實施之后濕地生物的種類和平均數量都明顯減少,但某些生物則大量的滋生,如多毛類種類獲得了生存的優勢,過量的磷、氮無法被原有的環境消化,導致大量的藻類滋生,引發了諸如赤潮等海洋災害。海洋工程項目數量在逐年增加,濕地面積不斷下降, 1992年10月,結合長樂海蚌資源保護區和長樂國際機場建設的實際情況,福建省七屆三十次會議重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將海蚌資源保護區的中部劃出一片海域作為機場的排污區。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的面積調至13000公頃。因而,填海項目之于濕地生態影響的研究和保護必須進一步深入。雖然福州填海濕地影響研究已經得到開展,但其研究只是局限于消極結果發生之后的研究,如濕地功能退化、濕地面積縮減、濕地生物種群的統計等工作,并不能阻止濕地生態系統的逐漸減少的趨勢,并且許多研究缺乏足夠的理論依據,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為濕地生態系統的環境影響提供充分的支持[2]。

    3.2 海洋漁業生態資源

    填海項目的實施會擠壓魚類的生存空間,魚類的產卵、發育、捕食的區域都會一定程度上受到削減,填海甚至還會導致魚類資源的消失。由于填海工程的增加,導致魚蝦類的棲息地減少,并且受到人類的污染,影響了其繁殖的能力,導致該地區的魚蝦類的養殖業和捕撈業都不同程度的遭到破壞[3]。福州是漁業大市,水產養殖業主要集中在連江縣、羅源縣和福清市,漁民沿用傳統投放鮮活餌料養殖,過多的餌料累積在鮑魚和魚類等網箱底部,導致海水水質惡化,海洋赤潮頻發。2010年赤潮災害最嚴重,持續時間最長,頻率達7次,主要發生在連江定海灣及黃岐半島、羅源灣和長樂至平潭海域,累計面積達896平方公里;2012年全市發生大面積有毒赤潮,造成鮑魚死亡8.3億粒,損失金額11.7億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3.3海漂垃圾

    由于建設項目填海在實際運作中環境影響論證和保護等方面工作尚不夠充分,在填海過程中,施工作業區域的拓展和工程建設廢料未能得到很好的收集、轉運處置,并且隨著生產營運期人類活動擴大和加密,產生的大量垃圾以各種方式進入海洋,形成海漂垃圾。沿岸個別工業企業的各種固體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隨大雨沖刷入海;水產養殖使用的塑料泡沫等影響海岸帶美觀,堵塞漁港,侵占灘涂,影響了海水水質。隨著海流與潮汐等海洋水文動力的作用,海漂垃圾擴散到更遠的海域,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海漂垃圾的污染種類繁多,其中以塑料所占的比重為最多,塑料在海水中還會緩慢的降解,降解后的垃圾被海洋生物吞食之后,通過海洋食品進入人類的餐飲行業,從而危害人類健康[4]。

    3.4非法傾廢

    由于大量的海洋工程上馬,福州周邊海域成為海洋疏浚傾廢活動最頻繁、最復雜的區域之一,傾廢發生的主要區域為羅源灣及福清江陰附近海域,傾瀉的廢棄物主要是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設碼頭、海洋工程所產生的泥土、沙礫和其他物質。非法海洋傾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 破壞生態平衡及海洋漁業資源,給海洋傾廢管理帶來巨大挑戰。近三年,福州市海監支隊就查處非法傾廢的“碧海”案件12起,共收繳罰款83.5萬元。

    4 對策及建議

    1)建立填海項目的海洋環境保護機制。填海項目總體規劃應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和《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2011~2020年),是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的鼓勵類、保護類等項目。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機制,將填海項目的各個環節都納入到海洋環境保護的機制中來,確保福州海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性。

    2)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理順各部門管理職責,海陸統籌,聯合執法,明確責任。加快出臺地方海洋環境保護實施細則。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填海環境污染的責任,將海洋環境保護落實到位。

    3)公眾參與,依法聽證。將填海生態污染問題公開化,在制作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時,通過公眾參與工作,了解公眾最為關心的環境問題和最為關心的環保保護目標,比便采取相應措施,使環境和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同時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依法組織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4)加大資金投入進行治理。用海項目將引起海洋生物資源的損失,應依法繳納生態補償金,生態補償金可用于改善沿海水域的生態環境,為魚、蝦類聚集、棲息、生長和繁殖創造條件;選擇適合當地的苗種進行增殖放流;進行海洋生態環境綜合整治。

    5 結論

    在土地資源日益緊張的情況下,填海作為拓展發展空間的一種選擇手段,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生態環境的破壞,因而研究、分析其作用機理和影響因素,有利于更加科學合理的開展填海項目的研究,使之形成系統化的理論,有利于今后的工作開展,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吳濤,趙新生,張彥彥.圍填海造地工程施工對海洋水環境的影響研究:以連云港連云新城圍填海項目為例.海洋開發與管理.2011,5:26-30,73.

    [2]謝挺,胡益峰,郭鵬軍.舟山海域圍填海工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及防治措施與對策.海洋環境科學,2009,28(s1):105-108。

    第8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周世鋒,秦詩立.海洋開發戰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145.

    [2]宋亞蓮,孫娟.淺談環境監測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J].儀器儀表與分析監測,2003,4:45-46.

    [3]楊留強,王彥昕.試論我國環境責任的重構[J].廣州環境科學,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潔.我國近岸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研究進展[J].國土資源情報,2013,3:44-48.

    第9篇:海洋環境專業范文

    關鍵詞:海洋經濟;生態建設;協調發展

    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生態建設視角下發展海洋經濟的路徑探尋――以漳州為例

    收錄日期:2014年9月11日

    福建是黨的十以來國務院確定的全國第一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也是海洋經濟發展的試點省,擁有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先試的有利條件。作為省內擁有海洋資源優勢并提出“十二五”期間要由海洋經濟大市向海洋經濟強市跨越的漳州,在加快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也不可忽視海洋生態建設問題。

    一、漳州海洋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幾年漳州市海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2012年海洋經濟總產值達到997.7億元,增長21.2%,占全市GDP比重從2011年的19.8%提高到20.7%,初步形成臨港工業、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海洋生物科技、海洋漁業、海洋現代服務業等為主體的產業體系。但從生態建設視角來看,發展中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海洋生態環境失衡的壓力趨大。漳州正處于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初級階段,按照“十二五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制定的發展目標,未來海洋第二產業比重將占據主導,2013年占68%,2015年為77%,2020年為72%。其中,臨港工業發展將成為漳州海洋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但漳州當前港口及海洋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比較薄弱,投入相對不足,綜合集輸運網絡相對滯后,仍有陸源污染物未加處理直接排入海域;池塘養殖開發規模過大,含有大量的養殖廢水排海;大面積單一品種的淺海設施養殖,導致海水營養成分失衡,海洋生物群落組成改變,藻類衍生,嚴重影響了周圍海域海水質量,這些都給海洋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陸源污染仍是海域污染的源頭。根據《2011年漳州市海洋環境狀況公報》,2011年漳州監測的11個陸源入海排污口,其中6個存在超標排放污染物現象,超標污染物有總磷、糞大腸菌群、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和六價鉻。龍海市龍海橋市政排污口鄰近海域綜合環境質量等級為差,其中水環境質量為極差;常山開發區竹港排污口鄰近海域綜合環境質量等級為極差。隨著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突出,對海洋資源深度開發、綜合利用造成負面影響,臨港工業發展也會受到環境容量制約。今后海洋開發與保護的矛盾將日益突出。

    (二)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經濟片段化特征明顯。漳州海洋經濟發展總體上還比較滯后,海洋產業規模還不夠大,發展質量還不夠高。目前,海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資本、資源和勞動要素的投入數量的增加來推動,資源依賴型產業占相當大比重,海洋經濟增長以資源和環境的損耗為代價,還沒有通過技術進步和生產效率的提高來推動海洋經濟增長,增長方式粗放。海洋三次產業中除了海洋漁業,大部分是利用海洋作為通道和載體的港口航運和臨海工業,對海洋資源深度開發的內涵式產業很少,工業產品的總體檔次偏低,高附加值和高技術含量名優產品、名牌產品較少,產品外向度不高,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未能形成規模,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不足,代表價值鏈高端的港口物流、航運服務、海洋生物、海洋新能源等發展還比較滯后,戰略產業不突出。從2012年漳州市海洋經濟數據看,三次海洋產業比例為16∶49∶35,第二產業比重偏小,競爭力強的海洋特色產業、龍頭企業不多,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尚未形成規模與競爭力。漳州海洋產業結構性矛盾突出,產業鏈較短。在海洋經濟產業結構、政策力度等方面,漳州與廈門、青島、寧波等海洋經濟先進地市相比差距還較大。而基于傳統經濟線性和片段價值創造的觀念和模式,漳州七個港區發展定位有雷同現象,幾個沿海縣區大都規劃發展水產品加工、海洋生物、船舶制造、濱海旅游等產業,產業同構較嚴重,缺乏從產業鏈、產業集群及循環經濟發展角度來綜合考慮整個漳州海洋產業的聯系與發展,產業經濟呈現片段化。這種地方產業的同構加上行政分割往往會使得地區之間表現為競爭而非協作的狀態,不利于海洋資源的有效利用。

    (三)各級政府海洋管理部門分權不明。我國現階段的國家-省-市-縣自上而下的四級海洋經濟管理體制和以省級行政單元為主的區域海洋經濟管理制度,主要囿于行政區劃的影響。沿海各縣區海洋綜合管理機構尚未健全,體制尚未理順,多頭設置海洋和漁業等管理體制,為統一管理帶來困難。目前,海上執法部門,如海監、漁政、環保、港監、公安、邊防、海關等力量各自為政,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無法對海洋實施統一、有效的監督和監察。目前,海洋經濟管理機制具有海洋綜合管理、海洋行業管理并存的特點,海洋資源產權管理和使用權劃分不清,資源開發利用中缺乏有效的協調管理機制,各行業各自為政、無序開發狀況仍然存在。海洋環境保護問題是單純的行業管理無法解決的,地方管理部門又容易受地方利益的驅使,對本區域的海洋管理行為、過度開采行為采取姑息包容的態度,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四)海洋生態建設亟須的財稅政策欠缺。當前漳州海洋生態建設財稅政策欠缺嚴重制約了海洋生態建設發展。第一,財政投入嚴重不足。國際經驗告訴我們,環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1%~1.5%時,只能基本控制環境污染的加劇;當環保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2%~3%時,才能改變環境狀況。而根據《漳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漳州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十二五”期間,漳州市計劃投入53.4億元用于環境保護領域,只占到“十二五”漳州確定的目標GDP的0.7%左右,可見,環保投入嚴重不足,這將直接導致環保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稅收政策不完善。雖然有資源稅、車船使用稅和城建稅等稅種,為環境保護提供一定的資金來源,但其相關規定不具體,缺乏協調性,而且至今未開征環保稅,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穩定的、專門治理生態環境的稅收收入來源;第三,現在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收費標準過低,其收費數額大幅度低于治理成本;二是收費項目和收費對象不明確、不規范,根據《漳州市排污收費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試行)》,收費規定主要只對廢水、廢氣、噪聲、危險廢物污染源進行收費,而沒有對生活垃圾等收費;三是收費標準不合理,僅對排污超標的污染物征收,對已經達標或未達標的不予征收;對同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對機動車、輪船、船舶等流動性污染源暫不征收排污費,這實質上是對排污行為的縱容。

    (五)海洋高等教育不足,生態意識難普及。漳州要建設海洋經濟強市,則亟須適應海洋產業發展需要的創新型人才、技術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要不斷提高海洋知識和技術創新水平,這就需要加強海洋高等教育。目前福建省只有國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廈門大學、集美大學、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這些海洋專業人才培養學校,漳州僅有的海事職業技術學校主要是培養航海、海事人員,沒有開展海洋相關科研工作。海洋高等教育缺乏,海洋科技教育力量比較弱,知識和技術創新水平不高,吸引海洋各類高級專門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環境欠佳。忽視海洋生態意識的普及,公眾普遍缺少對海洋生態的環保意識,不了解哪些行為和活動會對海洋生態造成影響,漳州民間的環保組織和人士很少,形不成海洋環保的影響力。

    二、漳州發展海洋經濟路徑選擇

    (一)統籌規劃,加強涉海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廈漳泉大都市區同城化第二次黨政聯席會議的部署,加緊聯合廈門、泉州共同開展《廈漳泉海岸帶綜合開發和保護專項規劃研究》,開展新一輪市、縣海洋功能區劃修編,加強漳州涉海規劃與全國、全省涉海規劃銜接,爭取更多布局進入上級規劃,為大項目審批和落地奠定基礎。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擬訂并執行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

    加強涉海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加快推進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重點海洋經濟發展區域基礎設施步伐,推進雙魚島、招銀港區和后石港區、古雷港區碼頭泊位群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承接重大產業的承載功能;二是加快臨海綜合運輸體系建設。加快建設沿海大通道等集疏運體系,建成干支相連、江海互通、水陸一體、海空配套、公鐵銜接、分工協作的現代化交通綜合運輸體系;三是加緊海洋生態監測和預報體系建設。加緊設立和完善市級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推進縣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健全漳州海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強化海洋環境監測,在沿岸及近海增加監測點位,進一步擴大監控面,開展實時監測,加強對海洋赤潮、水域污染等海洋漁業災害的監測和預報,嚴格對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進行環境動態跟蹤監測,建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濱海旅游海域環境質量信息公告制度,增加海洋管理部門工作的透明度,既可以使人們及時了解海洋生態狀況和變化趨勢,又可以起到監督作用。

    (二)優化產業結構,構建海洋經濟產業鏈網絡體系。傳統的海洋產業活動更多的關注于投入產出的過程以及產業活動的物質結果,產業的擴張各自為政、難以協同,自然造成海洋資源利用效率低、社會成本高昂、增長方式粗放,亦難以形成有機的產業體系。為了擺脫路徑依賴、實現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應致力于海洋產業的生態化發展,發揮生態供應鏈上各產業的功能,實現產業與產業、產業與資源、產業與生態環境的協調。海洋產業生態化更應關注海洋產業自身的結構轉換能力、產業之間共生性和產業增長糅性的提升。

    漳州應構建海洋經濟的產業鏈網絡體系,以可循環的產業網體系代替片段的海洋產業經濟,以集群化形式代替零散的產業布局,以新的生產方式和新的技術延長產業鏈并銜接產業體系。可將濱海旅游業作為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發展目標,為海洋經濟發展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大力發展集垂釣、觀光、餐飲、娛樂于一體的休閑漁業,堅持保護環境與休閑漁業開發協調一致的原則,把生態文化、生態養魚、生態捕撈等融入休閑漁業開發的全過程,開發建設具有海島特色的、濱海漁文化為依托的休閑漁業新產品。海洋船舶制造業應以園區的形式布局,由于其產業循環鏈的構建與鋼鐵、機械、電氣、電子、輕工業、航運等數十種工業、行業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通常以集群形式發展。臨港石化產業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石油、煤炭和化工原材料,排放大量的廢水、廢渣、廢氣,因此應采用生態工業園區的模式。

    (三)實施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科學綜合管理。從傳統的、以部門為主線的海洋經濟活動分割式管理向“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岸帶綜合管理”轉變。該管理方法強調的“綜合”是在海岸帶綜合管理(ICM)的部門間、政府間、空間(海陸統籌)、科學管理(或海岸帶資源管理涉及學科間知識和信息共享)、國際行動五個方面綜合的基礎上,又滲透了MEBM所含的可持續發展意義上的綜合,即生態、經濟和社會系統的綜合。

    漳州要強化海洋綜合管理職能,完善有關部門協調合作機制,改變多頭管理的局面。可考慮以廈漳泉同城化為契機,與廈門、泉州建立較高層次的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機制,按照符合海洋生態系統的客觀規律確定海洋環境保護各管理主體的分工。研究推廣流域聯防聯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河流交界斷面水質達標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合審批、跨行政區域污染事故應急協調處理及責任追究等制度。堅持陸海統籌、海陸聯動,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檢查,依法查處陸源污染。

    (四)加緊制度創新,實施支持海洋生態建設的財稅政策

    1、設立海洋生態建設專項資金,設立市政府海洋環境管理財政專戶,加大對海洋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引導設立藍色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海洋新興產業、現代海洋服務業、現代海洋漁業等海洋產業發展。

    2、加強和完善環境稅收、生態補償、綠色信貸、綠色稅收、綠色貿易、綠色保險等工作。在增值稅改革方面,實現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實現循環經濟的稅收優勢。在稅收優惠方面,增強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環保的針對性。

    3、建議實行海洋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與排污收費相比更有利于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4、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政府財政的環保補貼應由以往的環境設施建設前期補貼轉變為設施建成后的運營期補貼,即根據環境設施實際處理的污染物的數量和成效給予補貼,切實發揮環境設施建成后的環保功能,提高財政發展海洋生態經濟的補貼實效。

    (五)加強海洋高等教育,增強海洋生態意識和觀念。繼承和發展傳統海洋文化精華,發展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現代海洋文化,轉變單純以開發、擴張、追求商業利益為目標的傳統海洋文化觀,樹立科學發展、謀求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新的海洋文化觀。

    1、加強海洋高等教育,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和儲備高級專業人才。密切與廈門高校和科研單位的合作,抓好國家海洋三所科技興海研發中心、廈門大學東山太古海洋中心、城洲島全國海島生態試驗基地的建設,加強漳臺在生物醫藥領域合作交流,重點發展海洋生物技術和海洋生物醫藥。

    2、強化海洋與漁業文化宣傳,吸引社會公眾對海洋的關注和支持。繼續通過舉辦“世界海洋日”、“增殖放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科普宣傳月”、“水產品美食節”等活動,借助“漁博會”、“6?18項目成果交易會”、“9?8投洽會”、“11?18農博會、花博會”等展會平臺,宣傳海洋與漁業文化,凝聚社會公眾對發展海洋與漁業事業的共識。開展海洋與漁業文化進校園活動,讓海洋走進基礎教育,從兒童抓起,為海洋事業的未來打下基礎。提高和增強社會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

    3、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提高公眾投身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大力推動海洋保護區、海島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建設,創建“藍色郊野公園”。保護與利用協調,經濟與文化共榮,努力形成關心、珍惜、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海洋生態文明理念。

    主要參考文獻:

    [1]曹忠祥.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思路與重點[N].經濟日報,2013.7.14.

    [2]王海蘭.基于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產業生態化問題研究[J].港口經濟,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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