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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第1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的通知》(〔2000〕9號)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2000年底前,我市將對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單位中80%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要堅持“積極穩妥、先行試點、滾動推進”的原則,今年7月份在西城區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逐步實施。現就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步驟

        對按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逐步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2000年要在原行業統籌之外所有參統單位中實行。2001年在原行業統籌單位中實行。爭取用兩年左右時間在全市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二、社會化發放的內容和形式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內容為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工商銀行和郵局代為發放,為方便離退休人員領取、查詢,可自主就近選擇發放網點。

        (一)居住在本市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工商銀行和郵局發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郵局寄發;

        (三)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情況,委托郵局上門送發。

        三、統籌外養老金發放形式

        企業支付的統籌外養老金不屬于基本養老金范疇,應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中離休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各種補貼應給予保障。單位可以委托工商銀行、郵局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一起發放。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

        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提前發放。為保障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發放。

        五、組織實施

        (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領導要予以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周密安排,確保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2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專業名稱

    星期六(10月19日)

    星期日(10月20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00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00

    B020106  金融  財務管理學(00067)  國際金融(00076)  金融市場學(00077)  英語(二)(00015)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B020110  國際貿易  國際運輸與保險(00100)  外經貿經營與管理(00101)  企業會計學(00055)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世界市場行情(00102)   國際市場營銷學(00098)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B020114  農 業經濟管理  農學概論(00127)  農業技術經濟學(一)(00128)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畜牧學(00133)  B020115  經濟學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00009)  計量經濟學(00142)  中國近現代經濟史(00138 )  英語(二)(00015)  經濟思想史(0014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B020119  餐飲管理  國外飲食文化(00989)  中國飲食文化(00986)  餐飲美學(00987)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B020202  工 商企業管理  財務管理學(00067)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00149)  企業管理咨詢(00154)  英語(二)(00015)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B020204  會計  會計制度設計(00162)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00149)  高級財務會計(00159)  英語(二)(00015)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財務報表分析(一)(00161)  B020208  市場營銷  國際商務談判(00186)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00149)  企業會計學(00055)   英語(二)(00015)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國際市場營銷學(00098)  B020210  旅游管理  財務管理學(00067)  旅游文化學(06124)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旅游景區管理(06153)  世界旅游地理(06151)    旅游公共關系學(06177)    B020218  人力資源管 理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0609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績效管理(05963)  人力資源政策與法規(11760)  勞動關系與勞動法(06089)  人員素質測評理論與方法(06090)  B020229  物流管理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00009)  外經貿經營與管理(00101)  企業會計學(00055)  英語(二)(00015)  人力資源管理(一)(00147)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00043)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線性代數(經管類)(04184)  國際市場營銷學(00098)  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04183)        物流企業財務管理(05374)        B020256  項目管理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項目管理學(0505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管理數量方法(05058)  項目范圍管理(05060)  項目成本管理(05061)  項目論證與評估(05066)  C030106  法律  合同法(00230)  公司法(00227)  外國法制史(00263)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法律文書寫作(00262)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00228)  監獄法學(06154)    婚姻家庭法(05680)    B030109  監所管理  罪犯勞動改造學(00928)  獄內偵查學(00932)  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00924)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罪犯改造心理學 (00933)  B030203  社會工作與管理  發展社會學(00287)  社區社會工作(00281)  西方社會學理論(00280)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社會行政(00283)        中國福利思想(00285)  B030207  社會學  發展社會學(00287)  人口社會學(00302)  西方社會學理論(00280)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組織社會學(00311)  城市社會學(二)(0031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B030302  行政管理學  財務管理學(00067)  行政組織理論(00319)  西方政治制度(00316)  英語(二)(00015)  領導科學(00320)  公文寫作與處理(00341)  中國文化概論(00321)  政治學概論(00312)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中國行政史(00322)        西方行政學說史(00323)  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星期六(10月 19日)

    星期日(10月20 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00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00

    C030401  公安管理  公安信息學(00372)  犯罪學(一)(00235)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大學語文(04729)  涉外警務概論(00373)  B040102  學前教育  學前比較教育(00401)  學前兒童家庭教育(00403)  學前教育科學研究與論文寫作(00881)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學前特殊兒童教育(00883)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學前教育心理學(00882)  B040107  教育管理  教育預測與規劃(00454)  教育經濟學(00451)  教育管理原理(00449)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學前教育管理(00457)  高等教育管理(00459)  教育科學研究方法(二)(00456)    中小學教育管理(00458)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B040108  教育學  中外教育簡史(00464)  教育學原理(00469)  教育管理原理(00449)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發展與教育心理學(00466)  教育科學研究方法(二)(00456)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認知心理(00471)  B040112  小學教育  中外教育簡史(00464)  中小學教育管理(00458)  發展與教育心理學(00466)  英語(二)(00015)  小學數學教學研究(03330)  文學概論(二)(00542)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小學語文教學研究(03329)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B040125  義務教育(初中數學方向)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小學教育管理(00458)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初中數學課程與教學(09294)  有效教學的理論與方法(09289)  初中數學教學實踐與反思(09295)  教育科學研究方法(二)(00456)      中小學生品德發展與道德教育(09339)    B040125  義務教育(初中英語方向)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小學教育管理(00458)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初中英語課程與教學(09297)  有效教學的理論與方法(09289)  初中英語教學實踐與反思(09298)  教育科學研究方法(二)(00456)      中小學生品德發展與道德教育(09339)    B040125  義務教育(初中語文方向)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小學教育管理(00458)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初中語文課程與教學(09291)  有效教學的理論與方法(09289)  初中語文教學實踐與反思(09292)  教育科學研究方法(二)(00456)      中小學生品德發展與道德教育(09339)    B040125  義務教育(小學教育方向)  中外教育簡史(00464)  中小學教育管理(00458)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有效教學的理論與方法(09289)  中小學生品德發展與道德教育(09339)  教育科學研究方法(二)(00456)        義務教育班級管理(09335)  B040202  思 想政治教育  中國傳統道德(00480)  科學思維方法論(00483)  中國文化概論(00321)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人生哲學(00482)  歐洲哲學史(含歐洲哲學史原著選讀)(00030)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政治學概論(00312)  B040302  體育教育  心理學(00031)  體育保健學(00495)  體育科研理論與方法(00500)  英語(二)(00015)  體育測量與評價(00496)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體育教育學(00503)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C050105  漢語言文學  外國文學史(00540)  外國文學專題研究(06179)  中國古代文學史(二)(00539)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語言學概論(00541)        漢字學概論(00820)  C050201  英語  高級英語(00600)  第二外語(日語)(00840)  外語教學法(00833)  英語寫作(00603)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第二外語(法語)(00841)  語言與文化(00838)  外刊經貿選讀(00835)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C050305  新聞學  文學概論(一)(00529)  新聞攝影(00659)  公共關系學(00182)  英語(二)(00015)  新聞事業管理(00662)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外國新聞事業史(00660)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B050309  公共關系  領導科學(00320)  現代媒體總論(03300)  中國文化概論(00321)  英語(二)(00015)  人際關系學(03291)    國際公共關系(0329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B050410  美術教育  美術鑒賞(00744)  中國畫論(00745)  美育概論(00746)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美術教育學(00747)  B050433  視覺傳達設 計  現代設計史(05544)  視覺表述(05545)  中國文化概論(00321)  英語(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創意網頁設計(05551)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廣告設計與創意(00755)  B060202  檔案學  外國檔案管理(00789)  中國檔案事業史(00785)  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00346)  英語(二)(00015)  科技檔案編研(00791)    中國近現代史綱要(03708)  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00051)  基本原理概論(03709)      中國行政史(00322)  專業代碼

    專業名稱

    星期六(10月19日)

    星期日(10月20日)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00

    上 午 9:00~11:30

    第3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意思自治;公平正義;局限性

    合理期待原則自從1970年由美國的基頓法官從學理上提出來以后,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逐漸得到世界廣泛地區司法界以及學界的認可。由于我們國家是成文法國家,合理期待原則在制度層面上雖然還沒有得到官方的認可,但是在我們國家的法院已經出現了不少援引合理期待原則進行審判的案例。但是與此同時,合理期待原則的局限性也漸漸地浮現在人們的眼前。

    一、合理期待原則的局限性

    (一)突破了傳統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實質上重構了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大家都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是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通過相互之間的磋商確定在合同的條款上。但是當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發生異議與分歧的時候,這就需要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但是法院解釋的主要目的是去還原合同的本義,即締約當事人當時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去背離合同的本義去重新構造一個新合同,重新確立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合理期待原則的解釋規則就是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存在合理期待的事由時,明確否定意思表述清晰的保險合同的效力。這顯然背離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違背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

    (二)擴張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損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由于合理期待原則中關于“合理”的標準難以界定和統一,這使得對“合理”標準的界定權會更多的賦予給法院。因此不可避免的是某些法院會濫用自由裁量權,公然否定保險合同中表述清晰之l款,已達到能夠援引合理期待原則來斷案的目的。同時還會出現某種“先入為主”的情況,即在保險合同本身不具有合理期待原則適用的事由時,法官會主動的去尋找適用事由,以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當法官偏離其中立的角色去主動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時,這對于保險人來說無疑是“不幸”的,另外也會使司法公正蒙上一層陰影。最后由于案件本身的個殊化,以及法官群體業務素質的良莠不齊,這樣可能會出現“同案異判”的情形,這不僅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會戕害司法的公平正義,最后還會對司法的公信力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三)刺激了保險人的神經,保險業將面臨重新洗牌

    合理期待原則的確立尤其濫用勢必會引起保險人的強烈反抗:一方面他們會提高保險資費水平,加重了人們的保險成本負擔;另一方面他們會收縮業務量,并且小心翼翼地起草保險條款,尤其是在保險責任方面,這無疑會縮小保險范圍,間接地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完善合理期待原則的建議

    (一)注重提高司法人員尤其是審判員的理論素質和審判能力

    由于在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過程中審判員扮演著一種十分重要的角色,審判員理論素質的高低以及審判能力是否過硬直接影響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所以我們不僅要從經濟學、心理學,同時還要加強審判人員在邏輯學以及法律比較學等方面的理論水平提高,以期能夠為他們做出公正的判決做出貢獻。

    (二)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做好相應地統帥和指導作用

    亦即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適時地、定期地推出有關“合理”解釋尺度標準的司法解釋,同時也應當下發一些具有指導性意義的典型案例,并且可以對相關的典型案例做出評釋工作,使之規范化、常態化。為司法工作人員在進行相關工作時提供一種比照標準。避免出現因為評判標準的不統一而出現個案結果偏差過大,這不僅會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同時也會對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沖擊。

    (三)法律應當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力求達到雙贏的局面

    為了避免出現合理期待原則被濫用的情況,法律應當對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條件予以一定的限制,同時應當在他們兩者之間充當“和事佬”的角色,盡可能去緩和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得任何一方所獲取的利益都能夠在另一方的容忍范圍之內,只有這樣,社會才會穩定,保險業才會健康發展。

    三、結語

    當然,我們在充分肯定合理期待原則所帶來積極效益的同時,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合理期待原則的局限性,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夾雜著太多的主觀因素,所以我們必須加強相應的法治建設以及注重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這樣才能夠使得合理期待原則在我國得到更好地適用。

    參考文獻:

    第4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1999年6月13日,周甲向劉某出具了一份保證書,內容為:自1999年6月13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周乙向劉某借錢,周甲愿意負責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同年12月13日,周乙由時某擔保向劉某借款5000元,由尹某擔保向劉某借款6600元,均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如得到劉某的同意可延期至二年,借款月利率為5%.借款二年期滿后,因周乙對兩筆債務均未償還,劉某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周乙歸還兩筆借款,并均要求周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周甲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有兩種不同意見。

    評析:

    一種意見認為,周甲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周甲自愿為周乙提供擔保,擔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周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且其出具的書面保證的內容不違法,形式也合法;另外,根據《擔保法》第十四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故周甲出具的保證書有效,保證合同成立,對兩筆債務周甲均應承擔保證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周甲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理由是周甲預先設立的擔保并不成立,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基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主合同是擔保合同成立和存在的先決條件。周甲出具保證書時,周乙尚未與劉某發生借貸關系,并無主合同存在,因此,周甲出具的保證書無效,其保證不具有法律效力,周甲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第5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美國保險法合理期待原則解釋規則信息不對稱司法規制

    20世紀70年代初,在美國的保險判例法上,發端并興起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學說,倡導一種新型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益思潮-“法院重視并尊重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并不支持這些期待。”①該學說被普遍接受后,逐漸成為一種全新的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由法院在處理保險合同爭議或糾紛時適用。自合理期待學說被采用以來,美國保險業界掀起了一場“悄悄的自我革命”,業者間紛紛通過改良保險品種、重新設計保單內容、盡量以清晰的語言擬定條款等方式,自覺地顧及和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學說的倡行,不僅促進了美國保險法的進步,而且對各國保險立法及其變革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以下擬以美國保險判例法為中心,對合理期待原則作粗略的考察與分析,以期對我國保險立法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的規范化運營有所裨益。

    一、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法益思潮:對古典思想的現代闡釋

    據有案可稽的史料記載,“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觀念,最早是由英國大法官Stormon?Darling勛爵在1896年提出的,他主張“保險單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②但是,保守的英國法院當初并未采納其將“滿足合理期待”作為保險合同普遍的解釋原則之主張。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英國的法院普遍認為,“合理期待原則的缺點在于它取決于‘合理’這個概念,不管司法用多大的努力來尋找具有理性的人,這個具理性的人還是可望不可及”;③另一方面是因為英國學者大都認為,合理期待規則“類似于英國一般合同法中的根本違約規則”,④因此再創設一個所謂的新規則沒有多大實際法益。

    到20世紀中葉,“合理期待”學說被再度發現和倡導。不過,這一次是由美國的法院來完成的。在美國保險法判例上,“合理期待”概念首次出現于1947年的“Garnet案”中。在該案中,被保險人投保人壽險并支付了保險費,保險人在出具給被保險人的“附條件保費收據”(ConditionalRecipit)中約定:“被保險人須經健康體檢合格并經保險人核保及批單后,本保險合同成立。”被保險人體檢后尚未經保險人核保和批單就不幸去世。保險人辯稱,附條件收據的意旨是清楚的,保險人的承諾或責任只有在經保險人批單后才產生法律拘束力;而本案中投保單尚未遞交到保險公司,更談不上保險人批準了本件保險,因此該保險合同并沒有完成核保的全部程序,幾乎沒有人會認為本件保險合同已生效。然而,原告則認為,附條件保費收據這種暫保單和投保交易情形誘導他以為暫保單已為其提供了保險保障,因此請求法院適用疑義條款解釋規則保護其保單上合理期待的利益。當時法庭大多數人持一種強烈疑義條款解釋觀念,認為附條件收據的意圖不夠清楚和明確,為法庭適用疑義條款解釋規則提供了必要的理由和根據,并據此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和判決。當然,“Garnet案”并非歷史上第一例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判例,所以其重要意義并非在于本案的判決結果本身,而在于圍繞本案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原則究竟為何所產生的爭議。⑤當時,眾多權威的保險法專家一致將“Garnet案”視為“疑義條款解釋規則典型判例”;也有少數的評論意見認為,該判例所確立的先例屬于“疑義解釋條款規則的高度延伸和應用”。但是,羅伯特?基頓(Robert?Keeton)法官則堅持認為:“附條件收據的意圖并不具有模糊不明的特征,與此相反,投保單須經保險人批準才生效的意圖非常清晰和明確,并不具備疑義解釋條款規則的適用余地。實際上,法庭實質上是采用了一種全新的法律觀念指導了本案判決,這就是合理期待法則”。⑥基頓法官的這一觀點在當時被譽為“一個偉大的天才的發現”。⑦

    對“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之系統闡釋,當然也應歸功于基頓法官。在“Garnet案”之后,基頓法官在總結美國從1930年至1970年40年間無數保險判例的基礎上,于1970年在哈佛大學《法律評論》上發表了題為《在保險法上存在的與保單條款相沖突的權利》一文。在這篇被譽為合理期待原則的“奠基性論文”中,他深刻地指出:“許多保險判例的判決名義上分別以疑義條款解釋法則、顯失公平、公共政策、禁止反悔等法理作為裁決的理由,但它們實際上體現了一種共同的理念和判斷,這就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導向。”⑧“自1930年以來,美國法庭一直在將一般合同法,尤其傳統保險法中出現一些變異因素加以重構,判例呈現出降低對保險單文本重視的傾向,形成了保險合同的新生實體規范,即以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為核心概念,產生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的新的法律思想及其規范體系。由此形成了一種區別于正統合同法的革命性變化,法庭透過被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客觀合理解釋和依賴具有優越于保險單條款文本效力的審判實踐,悄無聲息表達了這種激進的變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于保險單條款的客觀合理期待將得到兌現和滿足,即使盡力解讀保險單條款文義也不能支持這種期待。”⑨

    基頓法官所闡釋的“滿足合理期待”理論,應當說確實是一種“天才發現”:一方面他從法官的職業本能出發,公正地審視了因保險條款之格式化、保險交易之定型化以及伴之以填寫投保單、出具附條件保費收據、核保、簽發保險單等冗長的附合締約程序和過程等客觀現實所導致的保險交易過程中平等與公正的喪失、對被保險人權益的漠視以及給被保險人帶來的諸多不便等現狀;另一方面,他又以深厚的法學功力,敏銳地洞察到傳統的保險合同理論諸如疑義條款解釋規則、附合合同理論、顯失公正和禁止反言等偏重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法律分析工具已不能有效、圓滿地解決保險合同實務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主張用“合理期待原則”補充法律漏洞,并力求修改法律以適應保險業發展之現實。自從上述奠基性后,合理期待原則逐漸為美國大多數州法院接受采納,近年來英國法院亦呈現開始采行之傾向。可以說,基頓法官關于合理期待法理思想的偉大發現,不僅僅是一種保險合同解釋方法論的變革,而且作為一種新的保險合同法理分析模式,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引領了一種新的優先而周全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法益思潮。

    二、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對傳統合同法的超越與背離

    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法理觀念,是通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來加以貫徹并推展開來的。不過,這一規則卻突破和超越了傳統保險合同的解釋規則及其體系,乃至背離了傳統合同法的基本思想與法理。

    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保險單中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或分歧時,法院一般會以裁判者身分來解釋保險合同。那么,對于保險單的解釋究竟是采主觀的意思主義原則,還是采客觀的表示主義原則呢?長期以來,針對保險交易之定型化及保險合同之附合性特點,英美法院主張對保險單中的格式條款之解釋理論應“設在客觀理論基礎上”-“不在于探究當事人的意思是什么,而在于明確他們在保險單的用詞具有什么意義。”⑩英美法院主張上述觀點之依據,正如英國學者約翰?伯茨所言:“在少數場合,從整個保險單中發現的當事人意圖是優先的;但是,在大多數場合,當事人意圖優先這一主要原則建立在不正確的前提下,即保險合同是同等力量的當事人間討價還價的結果,那些當事人討價還價,把他們的協議歸納成書面的。”[11]

    按上述客觀主義的解釋理論,從方法論而言,以保單條款所使用的文字來解釋保險合同的方法,在適用位階上處于第一位。不過,文字之意義有普通含義與專業或者說技術含義之別。英美法院在解釋保單格式條款時,一般首先按照普通含義去理解詞語,而所謂按保險單用語“通常具有的意義”解釋,即要求法官對保單文字應“按其本來的、平白樸實的、普通說話者所理解的、符合常識的意思”來理解與解釋。也就是說,按照“一個有正常智力和一般知識的普通人”對文字的理解去解釋合同用語。而“具有正常智力和一般知識的普通人”實際上是對法官的“謙稱”,所以法官就應以一個普通人的方式來閱讀保險單。但是,在詞語有特定的專門含義時,則不能按普通含義去理解,這種情況下專門含義是優先的。對此,早在1803年,英國前首法官埃倫伯勒先生曾總結道:“適用于其他文據的解釋規則也同樣適用于保險單文本的解釋,即根據保險單中的用詞來解釋保險單的意義,而這些用詞本身應按其通常具有的、普通說話者所理解的意義去解釋,除非眾所周知的與標的物有關的慣例或類似情況表明該詞語具有與普通說話者所理解的意義完全不同的特殊意義;或者除非保險單文本的上下文明確指出該詞語應按特定的意思去理解。”[12]

    在保險單用語含義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將按照不利于制定者、有利于非制定者的原則來解釋保險單。當然,這將不利于保險人,而有利于被保險人。這就是為法院所普遍適用的保險合同格示條款之“疑義利益”解釋規則(又稱“不利解釋”規則)。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之適用前提是保單內容或用語有“含糊之處”,[13]可概括為二:第一,如果存在疑義,合同條款或用語應以不利于企圖利用它來減少或排除其基本義務或者從合同中派生出來的普通法上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方法解釋;第二,如果存在疑義,合同用語應以不利于提出在合同中規定該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方法解釋,他有義務讓這個條款清楚明白。二者均會導致同樣的結果,即“在保險單用語可以作出兩種解釋的情況下,保險單用語應當依照最不利于保險人的方式予以解釋”。[14]上述表明,不利解釋規則之實質即“反作者解釋”(contraproferentem),其正當性建立在如下“推定”基礎之上,即“在個人性質的保險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公認的明顯的懸殊,外行的被保險人沒有受過訓練,也不能察覺到保險范圍和險種中的細微差異。因此,公平的原則要求,合同應按照外行人的理解來解釋。”[15]從“目的-功能論”的角度觀察,法院適用不利解釋規則在于對保險合同之格式條款及其附合性從司法上加以“公平規制”。不過,須著重指出的是,“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一直是保險合同解釋方法的第二位選擇,只有依其他解釋方法無法領會保單用語的含義時才適用。

    縱觀上述,無論是依保單條款用語所使用的文字之普通含義抑或專門含義,還是疑義利益解釋規則,均是對傳統合同法基本思想-“明示合同條款必須嚴守和履行”的遵循與固守。按文字之普通含義或者專門含義的解釋方法,不用贅言;即使“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也是如此。因為該規則的歸責原理是:若合同條款有疑義時作不利于條款擬文人的解釋。其隱含的前提是:若合同條款之語句或術語清晰而明確,法庭不能對合同術語進行強制的解釋。因此,疑義解釋規則仍然是上述合同法思想的遵循或延伸。

    與上述傳統的解釋規則完全不同,合理期待規則作為一種新興的解釋規則,要求法官從一位合理的外行的被保險人的角度去考察他的合理期待應當是什么,對保險單應根據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進行解釋,即“根據一個未經保險或法律等專門訓練的人的理性預期來解釋保險單;如果一個理性的人預期保單會對某一種損失提供保障,法院就會要求保險人賠付-盡管可能是合同文字已經清楚地排除了的賠付。”[16]質言之,滿足合理期待規則完全排除了文字解釋方法之適用。可以說,作為一種新興的保單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滿足合理期待原則不僅是對傳統保險合同解釋規則及其體系的突破與超越,而且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對合同法基本思想的背離。詳言之:(1)按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明確的、非模棱兩可的合同語言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不允許法院以解釋合同為名而重新界定合同。而滿足合理期待解釋規則明確否定保險合同中明示條款的清晰文字之效力,另行依照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內容去執行合同。(2)按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須通過合同條款的字詞文義來界定和確定,合同條款的文字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語言載體和外在的表示,兩者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內容和形式應該是相互對應和統一的。而合理期待規則使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在特定條件下發生某種分離,即使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條款詞語的文義和意旨是清楚和明確的,如果被保險人對該保險條款感到出乎意外或者認為顯失公平,并對其合理性提出質疑或發生爭議時,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和公共政策之考量,拒絕按照該保險條款之明確而清晰的文義來執行,而改為依照被保險人內心的合理期待來強制執行該保險合同。(3)一般而言,“法律只關心法定的責任,合同法只關心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的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而不是關注合同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去做其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的期望,不管這種期望是多么合理”。[17]而合理期待原則卻主張,不管保險單文義如何規定,若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是被保險人正當和合理的期待,那么被保險人的正當和合理期待不容被剝奪,被保險人的訂約目的亦不容落空。以上諸端,正如有的學者所評論的那樣,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原則“似乎從產生的那天起,就開始偏離普通合同法的發展軌道和方向,并正在朝著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方向發展。”[18]

    合理期待原則對合同法基本原理和理念的偏離,與任何新生的思潮或制度一樣,在贏得贊揚的同時也受到質疑或批評。其中,主流的批評意見是,合理期待理論似乎“過分”偏離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理念-“明示合同條款必須嚴守和履行”。由于合理期待原則建在“合理”這個抽象概念上,法院公然排除或否定那些含義明確、清楚的保險條款的效力,并純粹基于“合理期待”的理念創設新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存在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并有濫用該原則之嫌,因此“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庭判決的保險”。[19]

    還有批評者指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約定義務只能由締約雙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創設,合同一方的合理期待不能為另一方創設合同義務。而合理期待規則忽略了保險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的真正意圖,它將保險單明示條款擱在一邊,不去理會含義和意圖明確、清楚的既存保險條款,以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的內容作確定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由此加重了法律適用或合同條款解釋的不安定性,尤其加重了過去判例法規的不一致性和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20]此外還有觀察家批評指出,合理期待規則使保險糾紛案件的解決更加復雜、艱難和冗長,其弊端是明顯的:首先,會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沖突。一方當事人會認為,法庭不應再解釋明確而清晰的合同語言;而理論依據的另一方則認為,除非清晰而明確的合同語言另有規定,法庭應授予投保人合理預期的權利。其次,保險人會認為法庭只考慮了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而沒有考慮保險人的合理預期。這對保險公司而言,就產生了一些不確定的因素,必然會導致較高的保險費率。[21]

    當然,合理期待原則對傳統合同法的上述“背離”及其正當性,最終還是得到了普遍的接受與肯定。首先,人們從保險業的變遷視角來審視其正當性。保險業發展初期,保險契約當事人有相對的對等談判力量,雙方談判時間充足,且當時交易類型簡單,因此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于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容易有相同的了解。但時至今日,保險交易類型復雜而保險契約類型有限及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條文有限。以有限之保險契約類型承保日新月異的保險事故,本來即力有未逮,何況保險契約之訂定過程,在省時省錢的要求下,事實上不能詳細討論契約內容,更不可能針對具體危險狀況增刪修改。保險人對于契約內容固然具專業理解,而社會大眾則只憑直覺產生期待。日后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的專業理解與投保人對保險契約之合理期待存在差異時,只要投保人之期待合理,則此種差異之不利益應由保險人承受。法院應遵循滿足合理期待原則,為有利于被保險人一方的解釋和處理。[22]不僅如此,人們還揭示了其正當性的法理依據之所在:一方面,“因為經過對眾多合同的處理,保險人具有信息、經驗及專業知識的優勢;且因為保險人被視為擁有深口袋,所以法院有時會忽視合同文字,而使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行為的受害者得到補償。”[23]另一方面,“因為合同的文字不旨在描述經驗,而是旨在控制人的行為,一般來說是訂約人的行為。法院并不關注這些文字的真意,而是關注其在當事人心中引起的期望。合同法的普遍原則主要要求保護可以從承諾中引申出來的當事人的合理期望。”[24]

    三、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契約附合性之規制模式:對傳統保險法理的擴展

    近代以降,如何對保險合同的附合性加以規制,一直是各國保險(合同)立法及司法的重點。不可否認,滿足合理期待學說之產生根由,也是以保險合同附合性為前提條件的。誠如英國著名保險法學者約翰?伯茨先生所總結的那樣:“保險合同是一個附合合同,換言之,在這種合同中,沒有提出格式條款的當事人絕對沒有機會對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在承認這一點后,牢固確立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原則。”[25]但是,與保險法上傳統制度或規則相比較,不論從分析方法還是在法理思想上,合理期待原則所體現的保險合同附合性之法律規制機理更趨完善與縝密。

    保險契約雖為典型的附合契約,但若保險人在擬定條款時能立于公平正義之立場,不僅考慮本身,亦兼顧他人利益,則保險契約之附合性并非無可取之處。然而絕大多數擬約人皆未能把持超然之地位,惟以契約自由之美名,利用其豐富經驗制定出只保護自己的條款,其相對人對此惟有接受或拒絕。在此情形下,所謂契約自由則流于形式上的自由而已,對于內容訂定之自由完全被剝奪。[26]對上述問題,法經濟學分析者認為保險人通常擁有“深口袋”(DeepPockets)[27]并進行了無情的鞭撻:“保單的制定者好像害怕一些格外固執的人會尋根問底地研究這些復雜繁瑣的條款的含義,特地把這些條款印刷成小字,行行都又長又密,客觀上使閱讀這些條款成為一件困難、枯燥和痛苦的事情。”[28]

    鑒此,近代以降,各國保險(合同)立法及司法一直在尋求對保險合同附合性的規制之策。總體而言,傳統保險立法或司法大多通過援引普通合同法上的顯失公平、格式條款、禁止反言、疑義條款不利解釋等法則,來直接或間接地對顯失公平的保險條款之法律效力作否定性評價,來為被保險人提供一種司法上的救濟。以上方式,雖然在某種程度上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但是,實踐證明其制度化規制的社會性功效微弱。考其緣由,首先,從法院所援引普通合同法上的顯失公平、格式條款、禁止反言、疑義條款不利解釋等法則來看,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相當繁瑣和復雜,難以獲得統一標準,有損法律適用的安定性。其次,以上法則僅將規制的著眼點置于保單條款的“不正當”或“不公平”本身,而未看到在保險合同關系中之所以容易和經常發生“不公平”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保險人在締約中意志自由受到了限制,其在保險市上不能作出合乎自己意志的選擇,因而就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保險合同中出現的不公平條款只是問題的“表征”,被保險人一方不享有實質的合同自由才是問題的“實質”。最后,從規制的機理來看,上述法則僅是一種事后的司法救濟機制,其功效僅是從當事人之間的“相對性”出發著眼于糾紛的解決,并不具有宣示某種社會基本價值的功能,也不能為社會帶來普遍的積極影響和意義。一言以蔽之,傳統保險立法與司法對“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之規制手段乏力”。[29]

    合理期待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雖然也是一種對保險合同附合性的事后規制與司法救濟機制,但其首先在分析問題的方法論上與傳統保險法不同。詳言之,合理期待學說所考量的因素并非僅僅在于保險條款不正當性問題本身,保險條款的不公平或不正當只是問題的“表征”,問題的“實質”在于被保險人并不享有實質的合同自由。之所以說被保險人不享有實質的合同自由,是因為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的專門知識,在保險信息分布上屬于弱者,不能作出合乎自己意愿的自由選擇。因此,保險制度或市場存在一種結構性失衡:一方面是保險信息分布不對稱;另一方面是保險人經常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合理期待原則將其規制的著眼點前置于保單條款擬制和締約環節。(1)在保單條款擬制環節,法院通過貫徹和推行“按外行人的內心的理性預期”來對待保險合同的原則,實質上向保險人宣示“不得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的公共政策”,督促保險人須持誠信與公平交易觀念來設計保險條款。“滿足合理期待原則并不否認保險公司有機會使明確的合同限制有效,但這樣做時,保險公司必須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使投保人注意到這些限制。但是,不允許保險公司以一種與對保單具有普遍熟悉程度的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不一的方式利用保單條款去限制保障。”[30](2)在締約環節,保險人應主動履行保單條款的提示與醒示義務,使被保險人在充分獲取相關保險資訊與完全理解保單條款的前提下,作出真實的締約意思表示,以杜絕保險信息分布不對稱之流弊。“當一個核保人根據上下文來閱讀保單時,也許非常理解保單用語,但是投保單不是簽發給核保人,而是簽發給對壽險細節完全不了解的人的,他們只能進行通俗的閱讀。要求完全不熟悉保險的人讀出所有這些條款的含義是不可原諒的。因此,他不能躲在對保險無知的被保險人背后;他有責任去說話和披露,并且依其合同事項來行事。”[31]

    上述表明,合理期待原則對被保險人“事后的司法救濟”,實質上發揮了對“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的“事前規制”效用,使其對保險合同附合性之司法規制的法律機理更趨完善與縝密。特別是其所張揚的“保險人應主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法理思想,使其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更為周全,因為因保險信息分布不對稱而處于弱者地位的保險消費者之權益,最具實質意義的保護方式是讓其獲取充分的信息,使其在交易過程中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有效選擇。法院通過適用合理期待法則,促使保險人在締約過程中披露保險信息,使投保人在基于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的基礎上去有計劃地安排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并盡量避免和減少因信息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盲目購買并不適合的險種,從而實現實質的契約自由,同時亦促進一個更加公平和自由的保險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因此,合理期待原則無論是在分析方法上,還是在法理思想上,都擴展了保險法上的傳統制度或規則。

    四、作為一種新興的實體性保險法規范:對期待“合理”與否之判定標準的建構

    毋庸諱言,合理期待規則易于表達,但難以正確適用,因為“合理”標準難以確定或統一,極易被濫用并導致新的不確定性。合理期待學說在被美國法院接受之初,曾一度被“濫用”。從當初美國法院援引合理期待原則所作判決的具體情形而言,只要法官認為保單中某些保險條款是他們沒有預料會出現的,或者厭惡并不愿看到這樣的條款,就會假借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名,從被保險人角度來看待和解決問題。對此狀況,有批評者一針見血地指出:“與其說是‘被保險人的期待’,倒不如說是‘法院的期待’;簡而言之,是沒有掩蓋的司法立法。”[32]還有學者從方法論角度譏諷道:“有些法院為了適用‘合理期待規則’,熱衷于發現被保險人的內心期待。的確,存在先創造被保險人的‘內心期待’以便利用該原則,然后再來進一步證明適用該規則是合法的危險;就如同把馬車放在馬的前面一樣,在對付承保人時,把教條放在事實的前面。”[33]

    美國保險業者對法院的偏激行為作出了強烈的反應:一方面保險業者提高保險資費水平,加重了社會保險成本負擔;另一方面,保險業者收縮業務量,重新精心設計和起草保險條款,尤其在縮小保險責任范圍方面絞盡腦汁。保險業一些常用專業術語的含義,曾在法庭審理中成為爭議焦點,司法判例對這些專業用語的含義作過擴張解釋;保險公司的回應是,重新設計保險條款時,對其含義以定義方式作專門的限定,更加縮小保險范圍。[34]由此給被保險人所帶來的后果,正如學者所評論的那樣:“被保險人現在處于兩難境地,面對更加嚴謹地起草和限定的、很少有解釋余地的合同,他們過去從法院對過時的合同條款的寬泛的解釋所得到的,只不過是付出過大代價而獲取的勝利,得不償失。”[35]對此狀況,有學者批評道:“合理期待原則旨在解決的問題并非真正的問題,施行該原則對經濟效率與合同自由以及確定性均有損傷。”[36]

    面對以上現實,美國法院也進行了反思。在普遍肯定合理期待原則正當性的同時,也圍繞其適用條件、范圍及其位階等重要問題展開了一場持續數年的討論:有人主張“法院干預的機會應與承保人導致被保險人之期待的關系與意識成比例”;有人建議從保險費因素來考量期待之合理性,即“期待受到保險費的重大影響:被保險人支付越多,他可合理的期待也越多”;還有人建議“合理期待原則應與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并行”;[37]等等。經過反思與爭鳴,達成了如下共識:“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觀念,作為引導法院解釋保險合同的一種工具性理念,在保險合同解釋的方法論體系中,不僅不是一種普遍的解釋原則,而且在適用位階上也不具有優先性,因此在方法論上主張綜合合理期待原則與其他法理分析和解釋工具,努力尋求合同法一般解釋原則的法理支持。從此以后,美國法院在考慮是否援引合理期待原則作出判決時,法官不再從自己的“厭惡”出發,而是真正從被保險人的“期待”是否合理及其成因來加以考量。法院在決定是否適用合理期待原則時,所考量的有價值的因素主要有:

    1.被保險人之身分。前已述及,合理期待學說認為應該根據一個未經保險或法律等專業訓練的人的理性預期來解釋保單。在英美合同法中,磋商能力(bargaining)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磋商能力是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作為締約一方與他方訂立合同,謀求在合同交易中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能力。這涉及締約人的經濟實力、市場影響力、擁有與締約內容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等。因此,現行判例規則認為,合理期待原則對那些富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被保險人不能適用,尤其那些內部設有專門的危險管理職能機構和聘請保險專業咨詢顧問的大型商業公司或實體更是如此。[38]質言之,合理期待原則僅對保險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提供法律救濟。

    2.保險營銷之方式。法院之所以注重對保險單營銷方式之考量,是因為營銷模式與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之間往往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一個合理預期原則的觀點表明,保險公司的‘營銷模式和通常實踐’可以塑造保單所有者的合理預期。”[39]“例如,一個人可以從保單語言以外的渠道獲得對保障的合理預期,并且……這種外來的預期可以非常強烈以至于任何保單條款,不管它們多么清晰。”[40]

    3.保險單標題及廣告之用語。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可能是因保險人營銷資料上的險種標題名稱或某些特征性描述詞句誘導所致,盡管這種合理預期與保險條款的實際內容并不相符甚至相悖。最具典型性的情形是,保險人在保險單標題或先前的宣傳介紹資料中以某種名稱介紹險種,標題名稱先選用諸如“一切險”、“綜合險”、“全險”等概括性極強的普通詞匯,但保險人實際提供的保險單中卻通過特別設計若干除外責任情形及條款對該保險的承保范圍作了較大幅度的限制而被保險人依然按照險種標題名稱的通常含義去理解承保范圍。

    4.保險人之誤導。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有可能是因保險人的誤導或錯誤表示所誘發的,盡管這種合理期待與保險單明示條款直接相抵觸,法院也將會綜合應用允諾禁止反言的衡平法則、信賴利益損害法理與合理期待法則等,將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上升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并強制執行。對此,誠如英國著名保險法學者M?A?克拉克教授所總結的那樣:“因為保險人或人的言行留給被保險人一種被誤導的印象,被保險人因被誤導形成某種期待。基于衡平法上‘禁止反悔’(equitableestoppel)和‘允諾禁止反悔’(promissoryestoppel)的法則,被保險人上述的期待是合理的,因此法院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41]

    五、代結語:評價、展望與借鑒

    美國采行合理期待原則以來的實踐業已證明:一方面與傳統保險法上諸如疑義條款解釋規則、附合合同理論、顯失公正和允諾禁止反悔等偏重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法律分析工具相比,合理期待原則使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法律機制更趨完善與縝密。晚近以來所倡導“以優先保護廣大保險消費者之權益為終極關懷”的社會思潮,從理念變為實踐,從觀念走向制度,促進了美國保險法的進步;另一方面,引發了一場美國保險業“悄悄的自我革命”:保險公司紛紛改良保險品種、重新設計保單條款、認真斟酌與謹慎選擇保單用語,并在締約過程中主動向被保險人披露充分而具體的相關保險資訊,幫助被保險人有計劃地選擇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盡量避免和減少因信息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盲目購買并不適合的險種。這樣,“從被保險人角度而言,他或她會更加有效地利用保險所具有的危險分散功能將本應由其承受的危險轉嫁給保險人承擔;進而言之,無數投保個人有效率地應用保險轉嫁危險的機制,其累積的整體效應提升了整個社會有效率地分散危險的能力,既實現了保險的公平,也促進了保險的效率。”[42]

    “滿足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作為一種新興的法益思潮,能否成為各國公認的保險合同法原則并納入各自的保險立法體系?這一未來之走向與前景將取決于各國立法者的態度和實踐。以英國為例,英國法院長期以來對合理期待原則所持的“謹慎而保守”的態度,20世紀末已經開始轉向:“貫穿于合同法的一個原則是誠實的人的合理期待應得到保護。這不是法律規則或原則。這是合同法的目的,過去是,現在是,一直是塑造我們的合同法的元素……如果對某一問題的初步解決方案與誠實人的合理期待相悖,這一準則有時要求嚴格地重新審查問題,決定法律是否真正要求明顯的不公平。”[43]大法官斯泰恩(Steyn)的上述判詞被英國保險業監理專員奉為處理保險業冤情之圭臬。

    合理期待原則在美國之所以得以采行,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是“多管閑事的旁觀者-法庭判決的保險”(M?A?克拉克語)。我國屬于成文法系國家,法官僅是“立法者所設計和建造的機械操作者”,[44]并不具備“造法”功能。但是,就我國現狀而言,一方面保險業在我國是一個被壟斷的行業,保險人肆無忌憚地濫用結構性優越地位與合同自由;另一方面,我國保險立法并不完備,在某種意義上“保險法的規則比一般合同法的規則更優惠于保險人”。因此,美國法院通過合理期待原則所引領的優先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理精髓,對于完善我國保險立法將有所裨益。筆者認為,重要者如下:

    1.禁止保險人濫用其制度性優越地位的公共政策之宣示。“為了規制保險人不得濫用其制度性的不平等優越地位和合同自由,是合理期待規則的一個正當化理由。”[45]它將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前到保單條款擬制環節,要求保險人在設計保單條款時應考慮雙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來減少或排除其基本義務或者從合同中派生出來的普通法上的義務;否則,被保險人將訴求合理期待規則對那些令其意想不到的條款提供救濟。

    2.保險人信息披露義務的法理之張揚。通過法院賦予被保險人合理的預期以法律效果,促使保險人在締約過程中積極主動為被保險人披露和揭示豐富而真實的保險信息,以便被保險人在基于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的基礎上去有計劃地安排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并盡量避免和減少因信息的匱乏或不真實導致盲目購買并不適合的險種,體現了優先保護保險交易中弱勢群體權益的新興法益思潮。

    3.保險誠信與公平交易的社會價值觀念之重申。合理期待原則“要求保險公司以一種誠實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對公眾經營業務,因為這些公眾沒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熟悉業務的技術細節。當消費者變得更有知識的時候,仍然需要誠實的保險人為其顧客鑒定要求和選擇合適的保險責任。另外,仍然需要有知識的承保人來保護公司和顧客雙方的利益,一旦意外損失發生還需要有同情心和有專業知識的理賠人員來服務”。[46]

    綜上,筆者在此援引英國權威的保險法學者M?A?克拉克教授在上世紀末所提的建議作為本文之結論:“現在也許是將這些小小的判例串在一起形成適用于保險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則的時候了。”[47]

    注釋:

    [①][⑧][⑨]Robert·Keeton,InsuranceLawRightsatVariancewithPolicyProvisions,83HarvardLawReview,1970,p.961,p.67,p.128.

    [②]Sangster‘sTrusteev.GeneralAccidentAssuranceCorpLtd,189624pp.56-57.

    [③][④][13][14][15][17][24][35][47][英]Μ·A·克拉克:《保險合同法》,何美歡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頁,第357頁,第350頁,第350頁,第355頁,第355頁,第355頁,第355頁,第356頁,第358頁。

    [⑤]Garnetv.JohnHancockMutualLifeInsuranceCo.160F.2d599(2dCir.),cert.Denied,331U.S.849(1947)。

    [⑥][⑦][18][34][36][37][38]Jeffrey?W?Stempel,InterpretationofInsuranceContracts,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1994,p.311,p.312,p.320,pp.321-322,pp.314-316,pp.336-337,pp.330-331.

    [⑩]DeutscheGenossenschaftsbankv.Burnhope(1995)4AllER717,724,(1996)1LIoyd‘sRep113,122.

    [11][25][英]約翰·伯茨:《現代保險法》,陳麗潔譯,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頁,第134頁。

    [16][23][美]哈林頓、尼豪斯:《風險管理與保險》,陳秉正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頁。

    [19]SeeKennetaS?Abrabam,Judge-MadeLawandJude-MadeInsurance:HonoringtheReasonableExpectationoftheInsured,67VA·L·Rev,1151(1981)。

    [20]SeeStephenJ.Ware,ACritiqueoftheReasonableExpectationsDoctrine,56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1461,1463-1475(Fall1989)。

    [21]SeeScottB.Krider,TheReconstructionofInsuranceContractsUndertheDoctrineofReasonableExpectations,18J.MARSHALLL.REV.155(1984)。

    [22]參見劉宗榮:《保險法》,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41頁。

    [26]參見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39-40頁。

    [27]關于“深口袋”理論,參見[美]皮特·紐曼:《新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大辭典》第1卷,許明月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9頁。

    [28]Delancyv.RockinghamFarmersMutualInsuranceCo,52N.H.581,587(1913)。

    [29][45]JohnF.Dobbyn,InsuranceLaw(英文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37,p.138.

    [30]轉引自[美]肯尼思·布萊克:《人壽與健康保險》,孫祁祥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頁。

    [31]Bowlerv.FidelityandCasualtyCompanyofNewYork,53N.J.313,250A.2d580(1969)。

    [32]Abraham,FreedomContractandChoiceofLawinInsurance,93HarvardLawReview1981,p.109.

    [33][39]StephenJ.Ware,ACritiqueoftheReasonableExpectationsDoctrine,56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1461,1463-1475(Fall1989),p.267,p.296.

    [40]MarkC.Rahdert,ReasonableExpectationsReconsidered,18ConnecticutLawReview323,334(1986)。

    [41]Aiuinscovfmccorp,247calrptr820,831(1990)。

    [42]Abrahamsv.MediterraneanIns&ReinsCoLtd(1991)1LIoyd‘sRep,p.114.

    [43]Youellv.BlandWelch&CoLtd(1992)2Loyd‘sRepp.127.

    第6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無權處分合同,公示公信原則,催告權,撤銷權

    由于物權立法在物權變動方面將采用債權形式主義的立法模式,合同法將無權處分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已考慮到與將來物權法的接軌,具有一定的先進性與合理性。但其在制度設計方面尚未達到與現行制度、民法基本原理絲絲入扣、緊密完備的地步,在不少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

    一、與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銜接。

    物權的公示,指物權的享有與變動的可取信于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1)一般而言,動產以占有為其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物權的公信,是指物權以法定的方法公示后,對社會公眾產生公信力。故“信賴此表征而有所作為者,縱使其表征與實質的權利不符,對信賴次表征之人也不生任何。”(2)物權的公信,于不動產物權表現為登記簿的公信力,即縱使物權登記簿出現錯誤或遺漏,善意相對人自登記名義人處取得的不動產物權仍然有效;于動產物權則表現為占有的公信力(又稱善意取得),即無權處分他人動產之人,將其占有的動產出賣或設質于第三人,第三人受讓占有時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質權。由上可知,在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無權處分合同,即使合同未取得權利人的追認且處分人嗣后未取得處分權,只要標的物業已移轉占有或變更登記、相對人于移轉占有或變更登記時出于善意,仍能取得合同項下的物權。而依合同法51條,無權處分合同未取得權利人的追認且處分人嗣后未取得處分權的,一律為無效合同。根據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與不得履行性,為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合同雙方均不得保有因合同取得的利益,故合同法51條與物權公示公信原則顯有沖突。

    有部分學者主張,合同無效并不妨礙善意相對人對合同項下物權的取得,善意相對人對上述物權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規定的原始取得而非基于合同的繼受取得。個人認為,如果在善意相對人取得合同項下物權的同時宣告合同無效,根據無效合同雙方返還的原則,相對人可以要求處分人返還所作的對待給付,這將人為的造成利益的不當變動。同時,因為合同無效,處分人喪失對所受的對待給付的保持力,對權利人而言,亦將喪失對處分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這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頗為不利。因此,在善意相對人取得合同項下物權時,即使無權處分合同未取得權利人的追認且處分人嗣后未取得處分權時,也應認為合同有效。即“善意取得權利,雖為原始取得,然占有人與讓與人間之關系,仍發生與繼受取得之統一效力。”(3)準此言之,合同法第51條似可考慮修改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 該合同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善意相對人撤銷權,加強對相對人的保護。

    現行合同法上共存在三類效力待定合同: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Ⅱ。無權人訂立的合同;Ⅲ。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前兩類合同均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善意相對人撤銷權。衡諸法理,催告權的設置旨在盡早結束合同效力不確定的狀態,使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盡快明確。撤銷權的設置則體現了立法對善意相對人的傾斜保護,使其能盡早擺脫權利,義務不確定的狀態。上述法理,衡諸無權處分合同,同樣有適用之必要與余地。雖然德國民法、民法均沒有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善意相對人撤銷權,但上述國家與地區在物權變動方面采用物權形式主義的立法模式,效力待定的只是作為物權行為的無權處分行為,作為債權行為的無權處分合同則自始有效,如有履行不能,處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我國因在物權變動方面將采用債權形式主義的立法模式,不承認于債權行為之外,尚有一個獨立存在的、以物權合意為的物權行為。故將無權處分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遇有履行不能,相對人只能要求處分人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其較之違約責任,在保護范圍,保護力度方面均顯不足。為充分保障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生活的確定性,合同法應在無權處分合同中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善意相對人撤銷權。故可考慮于第五十一條內增設一款 “相對人可以催告權利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權利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明確數個無權處分合同并存時之處理。在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嗣后取得處分權時,處分人可能就同一標的物與不同的相對人簽定了數份處分合同。例如,將他人寄存的物品分別與數人簽定買賣合同。在類似的情況下,德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對標的物有數個相抵觸的處分時,則先進行的處分為有效”(4),臺灣民法典亦規定“若數處分相抵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由于上述國家與地區在物權變動方面采用物權形式主義,其處分指的是作為物權行為的處分行為。因物權具有排他效力,數個處分行為不能并存,故按照成立在先、效力在先的原則決定處分行為的效力。而我國因采納債權形式主義的立法模式,處分僅指處分合同而言,因為債權具有相容性,處分合同可以同時并存,故原則上應認為,在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嗣后取得處分權的情況下,無論處分人曾簽定多少無權處分合同,一律生效。例外的是,如果權利人在追認時對所追認的無權處分合同作出指定,則應尊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僅使被追認的無權處分合同生效,其他處分合同不生效力。

    注釋:

    (1)、梁彗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70頁。

    (2)、梁彗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75頁。

    第7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應用型本科;經濟管理;教學改革

    應用型本科院校應該向社會輸送應用型、復合型、適應性強的學生,所以,教學改革勢在必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索性改革。

    一、以應用型、實務性構筑經濟法教學目標體系

    教學目標是指導教學的綱領性文件,明確教學結構及教學走向,指導教學行為,并通過教學實施及評價考核,掌握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反復探索中,最大程度地使教學目標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最終能夠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為社會培養多元化的應用型人才。

    經濟法課程以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為核心內容,講求理論性和應用性的結合,既注重理論知識的系統性、全面性,又注重經濟法具體制度及其實際應用的講解,使學生系統、準確的理解和掌握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具體法律制度及其相應的規范,并能夠在實踐中靈活地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分析和處理各種實際問題,提高運用相關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通過對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學生能夠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各種相關法律制度,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能夠在工作中熟練運用各種法律制度,并且能夠以經濟觀指導今后的學習與工作,成為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社會主義新時代大學生。

    經濟管理類專業開設的經濟法課程為專業基礎課,與會計學、公司金融、國家稅收、審計學、財務報表分析等專業課程有一定聯系,經濟法作為專業基礎課,應為相關專業課程的后續學習奠定基礎。因此,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大綱應該結合經濟管理系專業課程性質,培養管理類應用型人才,依據《經濟法學》理論研究,增加部分教學內容,包括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其他市場主體法律、公司法、企業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通過經濟法理論、法律基礎及經濟法基礎知識的學習,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及法律素養,有助于學生進行專業資格考試。

    同時,經濟法應該突出應用型教學目標的設置,經濟法課程強調通過理論講授、案例分析、課堂討論、學生自學、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方法培養學生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例如能夠正確辨別社會主義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的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能夠撰寫公司章程、合伙協議、買賣合同、勞動合同等常用法律文書;能夠以所學法律知識分析工作及生活中的簡單案例;能夠運用科學的方法,通過課堂、文獻、網絡、實習實踐等渠道獲取知識;善于學習和吸收他人知識,并構建自己的知識體系;能夠應用經濟法總論、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的理論分析問題,并能結合實際解決實踐問題;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能力與探索性、批判性思維能力,不斷嘗試理論或實踐創新。

    二、經濟法教學大綱可以依據不同專業進行靈活調整

    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學內容應該依據教學目標整體結構體系在不同專業中有所側重。財務管理專業、審計專業應該側重于《會計法》《審計法》《稅法》等課程的講授,并注重與學生考取會計師的實際需求相結合;金融工程專業應該側重《金融法》《財政法》等內容的講解,讓學生更多的掌握國家宏觀調控層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市場營銷專業應該側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市場法律制度的講解,使學生能夠在實際工作中利用所學法律專業知識有效規避法律風險;人力資源專業應該側重于《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講解,而工商管理專業則應該側重《公司法》及公司治理方面法律法規。這樣,才能夠在同一的經濟法目標結構體系之下,不同專業不同側重,因材施教,使經濟法充分發揮專業基礎課的作用,使專業基礎課真正有效融入專業課教學,多元化地培養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

    三、提升教師團隊的質量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必要條件

    承擔經濟法教學工作的教師需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素養。法學專業性強,教師不僅需要具備法律專業知識,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這些絕非多看些法律專業書籍,多讀些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能實現的。但是,由于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教師極其匱乏,在教學工作中,往往由一些非法學專業的教師承擔經濟法教學,由于這部分教師不具備系統的法學專業知識體,不能觸類旁通,多數情況是照本宣科,無法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

    針對法學專業教師比較缺乏的現狀,學校可以開展職后教育,通過老帶新、線上線下、外出培訓、掛職實踐等多種方式,對承擔經濟法教學工作的非法學專業教師進行有效的職后培訓,加強經濟法師資隊伍的建設。

    另外,由于法學專業實踐性強,課程的講授需要理論聯系實際,所以,經濟法教學的師資隊伍對雙師型教師的需求更加迫切。對雙師教師的解釋有不同的理解,就法學專業而言,雙師型教師不僅需要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還需要有一定的實踐經驗或經歷,能夠將司法實踐中的實體案例、程序案例有機融入經濟法課堂理論教學中,將抽象晦澀的經濟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及實際案例銜接,使之通俗易懂,形象生動,大幅度提高教學效果。所以,學校應該加大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

    四、以學生為主體,提升學生自主學習能力

    由于經濟法課程內容龐雜,專業性強,所以,經濟法教學必須注重教師講授與學生自主學習并重的教學模式。教師在制定教學目標時,應該明確劃分重點講授內容與學生自主學習內容,自主學習內容的設定應該能夠達到讓學生“跳一跳摘桃子”的效果,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內驅力。

    首先,教師應該認真鉆研教材,并根據授課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學生自主學習的內容;然后將自主學習內容的重點、難點予以提示,并提供相關最前沿的參考資料,讓學生初步構建學習框架;最后,引導督促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自主學習內容,并形成學習筆記,教師進行審閱指導。經過教師精心設計并要求學生認真完成,計入平時考核成績,既可以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歸納能力、表達能力等綜合能力,又可以在有限的課時內高效完成教學內容。

    同時,教師應該將實踐性教學內容融入理論教學中,實踐應用能力是應用型本科院校的一個重要落腳點,而培養學生的實踐探索能力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在教學全過程采用案例教學法。但是因為經管類學生法學基礎欠缺,無法直接進行案例分析,所以,在學生自主學習環節,教師有針對性地設計由學生進行相關案例的收集、歸納、分析、總結,然后分組上交老師,老師通過對學生收集案例的批閱,發現問題,并選取典型案例作為課堂教學案例,學生印象非常深刻,隨著這類型練習的不斷推進,極大地提高了學生自主學習積極性,并鍛煉了學生的實踐能力,更加符合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求。

    五、以案例的收集、分析、討論為主要教學方法,并貫穿經濟法教學的始終

    第8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關鍵詞】債權相對性 突破 保留 實質正義

    債權相對性的含義

    債權是當事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與物權相比,債權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債權是相對權。羅馬法時代,人們就認為債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鎖”,即債的關系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起源于羅馬法的債權相對性原則一直是民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表現在:第一,特定的債只對特定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二,只有債的一方當事人能夠且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特定債的請求或提訟;第三,債的特定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也不承擔債務與責任。債的特定性根植于民法的平等性,因為只有平等的主體才有可能在意思自治的條件下,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債權的平等性決定了債權必須具有相對性。因此,在極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債權相對性一直是債權一項不可撼動的基本原則。然而,伴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際關系日趨復雜,債權相對性尤其是合同相對性在實踐中不考慮當事人之間因經濟實力和地位的差異所造成的經濟強制問題,從而產生了許多不公正的現象。為了實現法的實質公平,實務中出現了一些突破債權相對性的具體制度。

    突破債權相對性的表現

    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兩種債的保全制度。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代位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可以行使,無需與債務人協商。《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也是法律賦予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行使的一種保全自己債權的實體權利,不同的是,代位權指向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不作為,而撤銷權指向的則是債權人不當的作為。應該注意的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都必須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而為之。

    部分學者認為代位權和撤銷權對債權相對性的突破主要表現為:第一,債權的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代位權之訴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人(通常稱為次債務人)享有訴權,撤銷權之訴中,受讓人和受益人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在代位權中,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給付有受領權,在撤銷權中,債權人的權利將干預受益人或受讓人的權利。

    買賣不破租賃。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學理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即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后,承租人根據其先與出賣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仍然得以繼續租賃該房屋,而不受房屋物權變動的影響。

    有些學者認為買賣不破租賃突破了債權相對性,主要是因為:依照債權相對性的基本原理,租賃關系發生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履行債權而為約定的給付。而買受人基于買賣合同取得了物權,依據物權則對物享有完全的處分權。然而,在“買賣不破租賃”的場合,買受人不能依據物權的效力收回房屋。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享有的債權可以對買受人主張(實際是向第三人主張)債權,構成了對債權相對性的突破。

    第三人侵害債權。第三人侵害債權淵源于1853年英國拉姆雷訴蓋耶案所確立的干涉合同關系的行為。該案中,被告故意引誘與原告簽訂演出合同的演員違背原合約而與自己簽訂合同,最終法院以被告惡意損害原告的合同而判決其賠償原告損失。學者們對侵害債權制度進行了歸納,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尋求侵害債權的請求權基礎,并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承認了侵害債權制度。

    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對債權相對性的突破,主要是因為:根據債的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那么第三人既然處于“債之關系”之外,就不應當向債權人為給付,債的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義務主體只限于當事人之間。而如果承認第三人侵害債權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上是說第三人對債權人負有不作為義務,那么實際上是該債之關系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根據債的效力只及于債的雙方當事人的法理,侵害債權構成了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

    債權相對性應當保留

    債權相對性是我國立法堅持的法律原則。債權相對性是債法的重要原則,債權相對性的相關規定可見之于《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立法表明,我國民法體系也堅持債權的相對性原則,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債在主體、內容、責任三個方面的特定性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容易分清責任如何承擔并容易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造成損失后,當事人將依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不同的責任,也不會因混淆他們之間的責任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上文列舉的制度確實是債權相對性理論的例外,其存在的價值在于兼顧公平、衡平利益,屬于理論的例外,但尚不能撼動債權相對性原則的地位。

    突破債權的相對性就是否認民法的平等性。雖然現實生活中有物權債權化和債權物權化的現象,但是物權和債權作為兩項最重要的財產權利,有必要加以區分。強調物權的絕對性和債權的相對性,具有法律實踐的積極意義,能夠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衡平各方利益。

    債的關系的產生多是基于締約雙方在平等地位上的意思自治,法律不能過多加以干涉。唯有如此,債才能自由產生,及時消滅,才能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便利。債的相對性集中體現了社會的動態性,而社會高速發展離不開債的相對性的制度保障。債的相對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是顧及到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并且得到法律上的認可。但是完全顛覆債權的相對性,就會否認民法的平等性。債的主體如果不具有特定性,“父債子還”的封建法則就可能重演,有些人會因此永遠背負債務的沉重負擔;債的內容如果不具有特定性,債務人唯一的居所就可能因此而被強制拍賣,造成大量的人居無定所,隨之而來的社會問題更會危害社會的安定與和諧。

    對各種突破債權相對性的制度的回應

    債權人代位權只是擴張了擔保債權的責任財產范圍。在債的關系形成后,債務人以其所有財產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而債務人的債權也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自然可以用于擔保債權。然而這項財產權利需要對次債務人主張才能實現,如果債務人放棄主張,將減少擔保財產的范圍,進而危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法律因此進行了干預,而且法律對其的干預是有限的。債權人僅僅只是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他主張的權利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產生的權利義務,債權人的身份類似于債務人的人。因此,債權人代位權沒有突破債權的相對性。撤銷權為債權的一種權能,只能對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實際上指向的是債務人的行為,只是撤銷的結果影響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其不構成對債權相對性的突破。

    “買賣不破租賃”不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在“買賣不破租賃”中,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同時又是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在出賣標的物時與買受人進行了出租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讓與,買受人承受了出賣人的權利義務,對承租人負擔忍受其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根據權利轉讓原理,任何人不得轉讓大于自己的權利,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買受人自然也無此權。所以受讓人雖然對于租賃物有所有權,但是也得忍受在租賃物上的負擔,因此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繼續占有使用,不發生對抗的問題。“買賣不破租賃”不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

    第9篇: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經濟法》課程是高職院校市場營銷、工商管理、電子商務、財務會計等經濟管理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在于培養學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本領,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培養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而“以就業為導向、以能力為本位”是高職教育應當遵循的基本理念,對高職院校學生而言,經濟法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職業性。經濟管理類學生就業于營銷類崗位上需要掌握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知識,在工商管理就業崗位上需要掌握企業法、合同法、勞動保障等法律知識,大學生自主創業需要重點掌握公司法、工業產權法、合同法等。因此,培養高職學生“職業相關能力”和實踐能力應當成為《經濟法》課程教學的重點目標,同時培養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和創新精神。作為一名擔任高職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教師,與課程組的其他教師一起,希望通過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適應將來就業崗位對學生的要求,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增強經濟法課程教學水平,提高教學質量。

    二、經濟法課程改革的思路

    (一)教學目標的定位

    堅持“以能力為本位”,針對高職經濟管理類學生將來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必需的知法、守法、用法的本領和基本的法律意識,以及從事企業相關法律實務的基本操作能力,注重對學生運用所學經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的經濟法律問題能力的培養。

    (二)教學內容的設計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突出實用、夠用的原則。教學內容涵蓋了學生將來的就業崗位中需要具備的經濟法知識,每個教學內容的內容設計,都是根據學生專業培養目標和崗位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培養學生在企業經營、合同交易、市場競爭等方面相關法律實務的基本操作能力,能夠運用相關法律解決工作崗位上的有關問題。在有針對性的同時,還注重法律內容的普適性,目的是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基本素質。

    (三)教學方法的運用

    注重職業能力的培養,授課內容上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邊學邊練;方法上采用多種教學模式,既有理論教學也有案例教學、案例討論、情景模擬、角色扮演、實戰演練等學生參與性的教學。通過合理選取教學內容開展理論教學,推行與職業能力相結合的實踐教學環節,讓學生既能學習和掌握經濟法的基本原理,又能真實感受到經濟法在提升職業技能以及現實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三、經濟法課程改革的具體目標

    (一)課程內容改革

    經濟法課程涵蓋的內容多、涉及面廣,加上課時有限,應當根據課程在專業人才培養中的定位與作用構建課程體系。圍繞課程目標細化課程各單元教學內容,科學合理布局課程知識點、重難點與能力點,并規劃教學資源。以學生職業能力培養為依據科學設計教學內容和學習任務,教、學、做結合,理論與實踐一體化。

    (二)教學方法改革

    根據課程內容和學生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任務驅動、課堂與實訓一體化的教學模式。靈活運用案例分析、實物展示、情景模擬、角色扮演、實戰演練等教學方法,引導學生積極思考、樂于實踐,提高教、學效果。運用現代教育技術,優化教學過程,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率,取得實效。

    1.加強互動式、參與性案例教學,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案例教學是經濟法課程教學的重要手段,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有效方式。教師通過選取典型、適合的案例,或用于導入學習任務,或在課堂講授中舉例,或以課后作業的形式留給學生。案例應當具有針對性、代表性和現實性。最終教師應組織學生并和學生一起,相互交流,分組討論,最后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思路。案例教學能夠使學生在分析和討論的過程中,加深對知識的理解,發揮團隊合作作用,鍛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達到現學現用。

    2.以學生為主體,豐富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實踐應用的能力。

    有針對性地設計情景和工作任務,讓學生進入角色,利用所學的知識開展技能訓練。例如讓學生模擬創業過程中的企業形態選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簽訂合伙企業協議。在商務談判中或者經濟生活中起草合同,修改合同條款等。起草在經濟訴訟活動中的書、答辯狀;以及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這樣的課程實訓環節設計,相比于理論知識的講解學生會更感興趣,既讓學生熟悉和掌握了經濟法律知識,又鍛煉了實踐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達到活學活用。

    3.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和教學效率。

    運用集文字、聲音、動畫、圖片于一體的多媒體教學,給學生提供多樣化的感官刺激,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運用微課、視頻錄像等形式的課程資源,提高學習效率。利用信息化教學平臺,將教學課件、案例資料、習題集等共享在平臺上,啟發和誘導學生進行課堂內外的學習,提高學生自主學習能力。

    (三)考核方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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