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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的定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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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資的定義

    第1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 內容交易 手機報 收益現值法 定價機制

    高涵,南開大學文學院傳播學系講師;韓鑫,南開大學文學院傳播學系。

    本文得到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NKZXB1142)

    自新媒體勃然興起以來,傳統的單向、線性、封閉的內容結構已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媒介融合成為一種必然趨勢和業態選擇,并在融合、開放、合作的原則下,促成了內容交易的變革與演進,集中表現為傳媒業報網互動、手機報及iPad模式的迅速發展。對于以內容生產為主業的傳統媒體,其內容已逐漸從單一的產品形態演變為產品與資產雙重形態,成為與新媒體議價交易的標的;由于大量的受眾信息消費轉向新媒體,導致目前新媒體強勢、傳統媒體式微的業態環境,進而使得傳統媒體在內容交易的利益分配中,可能陷入被動,使內容的價值不能得到充分補償,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傳統媒體向全媒體內容生產的轉型。那么應如何合理評估內容資產的交易價格,以確定傳統媒體在內容交易中的利益配比?本文以手機報為樣本,借助無形資產評估的理論工具,深入探求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在內容交易中,內容資產的價格形成原理與定價機制。

    本文研究主要受以下三方面研究的啟發:

    首先是傳媒業的無形資本運營。媒體無形資本具有遠比有形資產強大的價值增值能力,傳媒企業將自身擁有的各類無形資產通過融資、對外投資等活動,使其合理流動,以實現價值增值最大化。[1]同時,無形資產的交易帶有“許可證貿易”的性質。[2]

    另有研究者對傳媒業的無形資本運營模式進行分析后,提出傳統媒體可將其內容資源作為無形資產進行交易。王文杰指出,電視傳媒通過對節目庫中節目的再次開發和經營可創造出更多價值,由電視傳媒自己播出獲得廣告收益的同時也可轉讓版權。[3]孫曉東拓展了以上研究,認為報業集團可把擁有著作權的內容資源資產化,將著作權作為商品公開售賣,并進行增值管理,以此實現內容資源的價值,提升報業資產價值和利潤水平。[4]鄭宇丹概括了內容融資的概念,該理論分析認為:傳統媒體的數字化轉型須首先確定新型的內容生產模式,即在自產自銷基礎上,有效利用自身及外部渠道,通過與用戶間的內容融入與融出,實現資金的給付。[5]這些研究主要基于傳媒業態從宏觀層面提出一種新的媒體經營策略,較少涉及內容交易過程利益主體的力量博弈和交易價格的生成機制。

    第二個方面是結合內容交易具體實現形式的商業模式研究,主要針對目前業界活躍的手機報、以iPad為代表的平板媒介模式及報網互動3種現象。模式研究注重結構中各要素間的關系,又從具體的研究對象著手,故此類研究較為深入且成果豐碩。史薇根據Osterwalder提出的商業模式,參考模型分析數字報業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并以廣州日報報業集團的數字報為對象,指出我國數字報業商業模式中的收入模型有待完善。[6]倪霞以《紐約時報》網絡版為例,提出內容收費是數字報業的創新點和盈利點。[7]

    另外,在手機報研究領域,現有分析表明傳統媒體在目前的手機報運營模式中處于弱勢地位。如鞠宏磊發現,依照目前的手機報收益分配情況,網絡運營商和技術服務商分得了大部分的利益,而作為內容提供商的傳統媒體的收益,平均只占整個收益的20%。[8]文遠竹通過《廣州日報》手機報的個案分析,得出目前手機報“經營意識淡薄、盈利模式模糊”的結論。[9]

    對于iPad模式的研究,學界還處于論爭其是否能推動傳統媒體發展的階段,其主要矛盾集中于iPad版報紙的盈利問題。王衛新認為,全面遷移到iPad模式會面臨產業鏈風險和政治風險,在使用時應先考慮營收問題,即要不要收費、收多少。[10]而石長順、景義新則提出iPad版報紙已形成獨特的盈利模式,在付費閱讀收入和報紙廣告收入中,蘋果公司作為平臺提供商從中也獲得一定比例分成,但具體的利益分成方案需重新考量,這將是報紙媒體與蘋果公司雙方的一次博弈。[11]針對報網互動現象的研究,曾培倫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詳細分析了報網互動的運作方式,但其研究并未將交易費用具體化,進行價格生成層面的解讀。[12]

    與本文相關的最后一類啟示性研究是數字內容交易體系方面的成果,這些研究從理論和技術上建構了較為完善的數字內容交易管理系統。黃升民、王薇提出了內容銀行的理論框架,認為基于海量內容建立起來的開放式內容交易和管理的系統平臺,核心功能是基于統一交易標準的內容交易。[13]這就對支撐技術提出了需求,陸睿、劉卉、廖志成、廖旭輝基于數字產業特點,提出了DCIS EBS系統,用以提供交易服務、管理和產業服務支持平臺。[14]

    以上這些研究更多側重于從運營方式或盈利模式上分析傳統媒體在內容交易中所處的地位,而本文關注的是通過合理評估內容資產的價值,以確定交易各方在內容交易中的利益分配,核心在于建立數字內容交易的定價模型。需說明的是,現階段傳統媒體的內容交易還存在版權經濟與法律問題,尤其是作品的初始著作權在內容交易中的價值貢獻與所有者補償問題,筆者希望另文具體討論,以免分化本文的任務焦點。

    一、內容交易主客體界定

    1. 如何界定內容交易中的“內容”

    傳統意義上的“內容”一詞,源于出版媒體業,多指書報雜志、唱片影碟中的創作,而隨著互聯網的普遍使用,以及越來越多可供媒體游弋的便利移動終端的出現,內容的形式早已突破了數據、文檔、信息的范疇,更多表現為數字內容,即“以數字形式存在的文本、圖像、聲音等內容”。[15]2009年,美國計算機協會會刊發表的Networking Name Content,提出未來的互聯網將以數字內容為核心,實現對數字內容的準確定位、分發和獲取。[16]在這樣的環境變遷中,傳統媒體也逐漸從服務于單一終端的文字+圖片的內容生產,向服務于多元終端的內容生產轉型。本文分析的內容交易,主要是基于數字內容這一形式展開的。

    在傳媒業聚合中,內容的流變與創新,既來自于外部受眾的需求,也是在新形勢下自身發展的必然選擇。在互聯網時代,人們的閱讀方式和信息消費方式快速變遷,受眾希望在多功能的數字平臺上獲取優質的內容資源,尤其以網絡終端和移動終端為重心,由此促成了數字內容的供給,在此基礎上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展開了頻繁的數字內容產品交易。長期以來,傳統媒體的內容價值實現,通過發行和廣告收益體現出來,由于采用廣告補償的發行方式,廣告收入成為其核心收入來源。而現在,新媒體分流了廣告主的廣告預算,對傳統媒體的盈利模式構成直接威脅。面對廣告占比持續下降的趨勢,傳統媒體必須把握產業融合的浪潮,將內容資產所蘊涵的價值,拓展到整個產業鏈,以數字內容作為融資、投資的砝碼,才能實現傳統媒體的長久發展。

    2. 內容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在新媒體的沖擊下,傳統媒體是以內容而不是以渠道和技術見長的媒介,因此在新一輪產業革命中,確定新型的內容資產運營方式至關重要。具體來說,就是要解決在自產自銷基礎上,如何有效地利用自身及外部渠道,在傳統媒體與受眾之間,形成內容融入與融出的互動過程,[17]這一過程中,傳統媒體承擔內容賣方角色,以內容資產吸引資金,并通過內容互動鞏固受眾黏度。在這一內容融資模式中,傳統媒體以其部分內容數據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作為交易中的議價基礎與對手談判,最終獲取內容資源的價值回報,同時換取在線業務的不斷增長。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及的“內容融資”,并不是指傳統意義上的通過媒體資本運作上市融資或以內容資產入股組建傳媒企業,而是指在交易中傳統媒體以內容為標的物獲取現金流的過程。

    媒介融合格局下,互聯網與電信業等產業力量逐漸向傳媒業滲透,其中電信網擁有強大的技術平臺,但沒有很好的內容平臺,如果不能和強大的內容平臺形成聯合關系,電信就很難進一步去開發媒體平臺和廣告平臺,從中賺取利潤。基于這樣的考慮,電信業開始大幅投資于內容,與傳統媒體開展內容交易。最成功的案例莫過于近年來發展迅猛的手機報。而在互聯網行業,雖然目前傳統媒體內容面臨互聯網的巨大挑戰,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但需看到,互聯網上的內容產業也存在問題。互聯網上的內容海量卻蕪雜,受限于成本與能力,個人上傳的內容不可能全都精良,使得少量的高品質內容,淹沒于大量缺乏價值的內容中,如此一來,“劣幣驅逐良幣”,[18]用戶更不愿意為這樣的內容付費,長此以往導致互聯網難以在內容板塊實現盈利。由此,互聯網公司逐步開放其平臺,與傳統媒體建立合作聯盟,成為內容投資商。在這一領域,騰訊網與地方優勢報團合作而成的一系列以“大”命名的報網合作區域網站,正逐漸成形。

    二、內容交易中的給價與要價驅動

    單純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交易的本質是買賣雙方對有價物品及服務進行互通有無的行為,[19]而價格的形成,既取決于交易中買賣雙方的合作模式,也取決于雙方對交易標的的價值判斷與議價能力。

    1. 內容交易中的合作模式

    新媒體產生后,分化受眾對傳統媒體造成了巨大沖擊。所以對于傳統媒體而言,內容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借助新媒體這一中介,把精耕細作的內容打包銷售給受眾,不斷建立與受眾之間的相關性,穩固傳統媒體的影響力及廣告價值。基于上述邏輯,本文在探討內容交易中交易雙方的合作模式之前,先按照傳統媒體的內容在到達受眾時是否經過中介,對內容交易的范疇作出清晰界定。

    在全媒體時代傳統媒體進行的數字化轉型,大抵可歸為以下兩類:其一是內容不經過中介,直接到達受眾,即圖1中的路徑1。這類嘗試主要包括報網互動中報紙與其網絡版和自建網站的互動,如《人民日報》與《人民日報》網絡版、人民網。盡管相對于網絡版,網站具有了獨立于主報的運作姿態,但其實質依舊是母報的延伸,二者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交易關系。此外還包括“多媒一網”模式,如2000年由《北京日報》、北京電視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北京青年報》等多家傳統媒體發起并創辦的千龍網,其只涉及傳統媒體內部的利益分割問題,也不在本文所探討內容交易的范疇中。其二則是傳統媒體先將生產制作完成的數字內容提供給中介,再經由中介將內容傳遞給受眾,即圖1中的路徑2。本文所研究的內容交易即在傳統媒體與這些中介之間展開,其中包含與渠道提供商(如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合作形成的手機報,與內容集成商之間進行文本銷售、版面銷售、數據庫營銷等,如報紙、期刊等內容提供商與中國知網合作達成的網絡出版平臺。

    需要指出的是,在iPad商業模式中,傳統媒體與蘋果公司的交易是其選擇iPad這一終端作為替代紙張發行方式的技術(或平臺)成本支付,這一過程中,傳統媒體依托蘋果公司已有的App Store收費平臺,只需在應用商店iPad版報紙應用程序并及時更新,iPad用戶在應用商店通過付費(或免費)方式下載該應用程序,就意味著iPad版報紙發行工作的完成,且下載該應用程序的用戶越多,就意味著報紙的發行量越大。由于在內容交易中,渠道提供商等通常在其行業中處于相對壟斷地位,故為了方便研究,這里提到的“可能的合作替代者”,僅針對傳統媒體。在實際合作過程中,可根據交易雙方在各自所處行業的競爭狀況做出具體調整。因此,二者間的交易,本質上是一種技術合作,而非本文所探討的內容交易。而如果用戶僅僅將iPad當做移動網絡終端,仍通過中介性網絡平臺的轉載或鏈接獲取報紙的內容資源,則其中涉及的利益主體――傳統媒體和網絡運營商之間的交易,只是建立在iPad這樣一個“富有吸引力而規范化的媒體交易平臺”之上,[20]其實質仍以內容為標的物進行的交易,內含于上述第二種情況(路徑2)。

    2. 內容交易中的給價與要價驅動

    經過前文對于傳統媒體數字化轉型的模式分析可知,在本文所探討的數字內容交易產業鏈條中,信息是由傳統媒體先向中介集中,再流向受眾,而資金流則反向運動,由用戶流向中介,后經中介支付給傳統媒體,在此結構中,信息流和資金流都是以中介為中心運轉的。以手機報為例,傳統媒體的收益平均只占整個收益的20%左右。[21]因此,在明確了內容交易的幾種典型合作模式后,客觀評估供方與買方的投入貢獻,分析內容資產在交易中的要價或給價驅動機理,對決定雙方利益分配方案的最終定價機制進行科學性、操作性的分析至關重要。

    邁克爾?波特提出:供方的議價實力、買方的議價實力以及可能的合作替代者,是驅動產業競爭的主要力量。[22]內容交易中,最終的利益分成同樣是在供方(傳統媒體)要價與買方(中介)給價的博弈中形成的,與潛在合作替代者的同類產品的比較,則成為雙方較量的重要籌碼。如廣州移動公司在與《羊城晚報》開展手機報業務合作時,與《南方都市報》的同類內容比較就成了影響《羊城晚報》內容交易價格的重要因素。下文將以手機報中的利益主體――報紙和渠道提供商為例,分析各自的價格驅動機理。

    按照上述資金流的方向,首先以成本收益法討論渠道提供商在收取手機報用戶費用后,愿意支付給傳統媒體的價格,即給價的形成過程。無形資產評估理論認為,投資者投資購買資產時一般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只有在其預計的內部回報率超過評估的折現率時,才可能支付貨幣以取得該項資產。由于折現率通常以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為基準,[23]也就意味著對手機報運營商來說,只有報紙的內容能帶來比較性的超額收益時,它才愿意與報紙進行內容交易,支付該內容成本。公式表示為:

    內容給價=總收入-內容之外的成本×(1+利潤率)

    (1)

    其中,現階段手機報總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彩信定制用戶繳納的包月訂閱費,對WAP網站瀏覽用戶收取的計時費用所占份額很小。[24]假定只有包月訂閱費,“總收入”應該等于包月訂閱費乘以手機報用戶數。“內容之外的成本”主要指技術設備與運營費用,包括為提供信息渠道所投入的活勞動消耗量,即人工費用,按其實耗工時與現行費用標準的乘積計算;實際發生的物化勞動量,即機器、設備投入,以物料直接耗用量與市場價格的乘積計入成本;此外還包括其他間接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般取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因此,渠道提供商的給價可具體表現為以下公式:

    給價=包月訂閱費×用戶數-(技術費用+Σ物料直接耗用量×現時單價+Σ實耗工時×現行費用標準+其他費用)×(1+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 (2)

    對報紙,即內容供方,要價形成的分析本文主要采用成本法,并輔之以市場比較法。如前文所界定,本文所指內容交易的內容在形式上界定為數字內容,從法律和經濟層面上分析,傳統媒體與合作者的交易標的,并非是將內容的初始著作權作為零散的商品進行交易,而是在不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傳統媒體將其生產(或獲得)的內容打包進行資產化后進行交易。基于以上定義考慮報紙與渠道提供商進行交易的內容,其總成本首先包括了報紙向非職工作者購買內容(外購無形資產)時,為其著作權支付的稿費,以及編輯人員對此類內容的編輯加工費用,此外還應包括報紙為其內部采編人員采寫的內容支付的薪酬,以及管理費、電話費、交通費、固定資產折舊等其他成本。這些總體上表現為內容生產成本,同時考慮到該報紙自創的商譽。雖然在未產生整體性資產交易時不能評估入賬,但客觀上影響其內容的市場競爭能力,從而影響其未來的獲利能力,決定了其在內容交易中的利益分配大小。所以在成本法之外,以市場比較法作為內容要價的參考。具體來說,報紙在進行內容交易時,要將其提供的內容資產與市場上其他報紙的類似內容進行橫向比較,要求內容購買方不僅補償內容生產成本,還要支付報紙商譽產生的溢價貢獻,這正是內容購買方愿意與該報紙而非其他報紙進行合作的動因。[25]用公式表示為:

    要價=(外購內容稿費與加工費+自創內容人工薪酬+與內容生產相關的其他費用)×(1+利潤率)±報紙商譽溢價 (3)

    需要注意的是,在內容交易之前,由于為報紙核心價值作貢獻的采編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無法全部從發行收入中獲得成本補償和利潤,廣告是其最主要收入來源。通過內容交易,報紙在向渠道提供商輸出內容的同時,實質上將依附于內容的廣告價值,一并轉讓給了渠道提供商,自身無法再以廣告獲得補償,因此,渠道提供商應全部承擔報紙內容生產的總成本,公正地體現報紙的經營成果。

    在內容交易利益分配中,供方的要價與買方的給價應給予同等考慮,但在實際應用中,往往是議價能力強的一方撬動價格杠桿。在手機報中,渠道提供商的議價能力,是憑借其強大的通信渠道綁定的眾多用戶,而報紙的議價能力,是其經年累月地在廣大受眾中形成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由此發現,最終雙方博弈的焦點在對受眾的爭取上,對于傳統媒體而言,要在內容交易的價格談判中處于上風,就需著眼于內容價值的提升,使受眾黏著于內容,而非黏著于渠道或平臺。

    三、內容交易中的資產定價模型

    傳統媒體的內容資產具有收益與成本的弱對應性,而其收益完全取決于市場狀況。現實中,具完全可比性的市場案例不易得到,站在公允的價值評估角度,這限制了成本法運用的合理性與市場比較法運用的可操作性。回到內容交易的原始驅動,買賣雙方的合作實際上以合作產生的預期收益為基礎。因此,選擇無形資產評估的另外一種方法――收益現值法(超額收益還原法),對合作后的未來收益進行預測,以割差法算內容本身的收益額,并加以現值化,作為內容定價的基本原理。割差法是資產評估實踐中常用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通過收益法對整體價值進行評估,再用成本法和市場法分別評估出單項資產的價值,兩者相減,其余值即為商譽評估值。下面筆者將繼續以手機報為例,結合前文得出的要價、給價公式,建立內容交易中內容資產的定價模型。

    如果以P代表手機報包月訂閱費,以Q代表訂戶數量,以C1表示渠道提供商運營手機報耗費的總成本,C2表示報紙生產手機報內容耗費的總成本,R表示手機報運營與內容生產合為一體進行計算的總利潤,則有總利潤R為:

    (4)

    以i1表示渠道提供商本行業的折現率或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i2表示報紙本行業的折現率或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則該報紙應得利潤R2為:

    (5)

    這里得到的報紙利潤R2即為內容資產的理論價格,R2≥C2即內容資產價格應至少等于報紙生產內容耗費的總成本,使報紙在內容交易中獲得公平、合理的收益。除此以外,內容資產的價值評估還有第二個衡量指標,評估標的的生產者――報紙在內容生產經營與內容交易中獲得的利潤率r:

    (6)

    計算求得的r應不低于報紙本行業的平均資金利潤率i2,才是對報紙內容資產的合理評估,才能滿足報業長遠發展的要求。

    在得到內容資產在交易中的定價水平后,需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建立長期動態模型,由于報業內容資產實際能帶來利益的期限,目前還難以準確認定,這里假定某報紙與渠道合作商的內容交易協議為10年,同時考慮到手機報在近10年的發展中,收益額基本呈穩定狀態,[26]則可選用有限期間收益法評估模型確定內容資產價格,計算公式為:

    [37] (7)

    式中,P為報業內容資產的收益現值,R0為期末收益(假定內容交易標的在合同期滿后,還有合同允許的再開發價值),i為報業折現率,t為收益期限序號,A表示10年內每年平均年收益額。如此,將手機報中報業內容資產未來10年的預期收益折算成現值,得到的價值更符合報業與渠道提供商中長期合作的現實情況。

    關于式中重要參數――報紙內容資產折現率的確定,計算公式為:

    [38] (8)

    其中Rg為無風險報酬率,Rr為風險報酬率。操作中無風險報酬率可按3年期國庫券利率作為Rg,報紙所在企業在未來經營過程中要面臨許多風險,包括通貨膨脹、行業風險、交易對象自身的風險等。而既然選擇了承擔風險,就要獲得相應的補償。限于文章的討論重點,筆者不再就這一問題作深入展開,但這一點是內容資產定價模型落于實際操作層面所必須重視的。

    需要強調的是,建立在割差法基礎上的內容資產定價模型,是有基本條件要求的。首先,需收集交易雙方生產經營內容產品的真實財務數據,進行成本計算和盈利分析,這就要求傳統媒體建立自己的內容資產管理系統,統計每件作品的采編、購買成本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費用。其次,收集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等指標。此外,使用割差法計算出的超額收益,并不完全是內容資產本身帶來的,而是一種包含內容生產者商譽貢獻在內的組合無形資產帶來的超額收益。

    內容資產定價機制的延展性分析:

    出于建構資產定價模型的需要,本文對內容交易的合作模式做出了較為嚴格的界定,重點討論了傳統媒體純粹以內容輸出的形式進行內容資產運作,并以手機報為標本設計定價模型。事實上,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間的內容交易合作模式,雖表現為多種樣態,但對于傳統媒體而言,在交易中始終憑借內容議價并獲利。接下來將對本文中建立的內容資產定價模型作進一步擴展性分析。

    以“騰訊網與地方都市優勢報團合作而成的一系列以‘大’命名的報網合作區域網站”為例,其實質是傳統媒體以內容生產的形式進行內容交易。如其中的大渝網,網站運作由騰訊負責,內容運作則交給《重慶商報》,統一于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公司――重慶騰匯科技有限公司,騰訊控股51%,《重慶商報》控股49%。[27]這一合作模式中,傳統媒體不再向新媒體直接售賣內容換取收益,而是以人才輸出替代內容輸出,并通過控股子公司獲利。傳統媒體的人才輸出,其實是一種編輯和記者在空間上的位移,本質上仍是內容輸出。在此合作模式下,紙媒雖然能夠依靠其內容資源和品牌價值分獲一部分收益,但其付出的代價往往是大量人才流向互聯網,長此以往勢必會導致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及其用戶談判時議價能力的下降。這是我國統媒體在數字化轉型和內容交易中必須引起重視的問題。因此,對其內容資產價值的評估,同樣應納入本文的定價模型。沿上述思路重新考量前文中暫時擱置的“報紙與其自建網站之間的內容交易”問題,其實質也是一種母子公司間基于內容資源開展的內部交易。長期以來,鑒于內部交易活動的非公開性,對其分別核算難度很大,但隨著傳媒業的市場化改革,傳媒集團在內部管理上更加注重對子公司的績效考評,而運用本文中提出的內容資產定價機制合理評估其子公司,也即網站生產的內容價值,則為量化考核指標提供了可能性。

    所以本文中基于無形資產評估理論得出的內容資產定價機制,并不僅僅局限于本文中所界定的內容交易合作模式,而應普遍適用于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間的內容合作。一方面要在現已成熟的內容交易(如手機報等)中,重新評估作為內容提供商的傳統媒體的收益;另一方面,目前網站只需支付少量簽約費,就可重復使用傳統媒體內容,二者之間的內容交易顯然是不對等的,網站未能給予傳統媒體的內容資產公平的償付,因此,也需借助內容資產定價機制,引導其回到公平的交易秩序中,以促進傳媒產業生態的良性發展。之所以形成傳統媒體為新媒體打工的格局,有著深刻的歷史和體制原因。首先,我國長期以來傳統媒體一統天下,因此在新聞門戶網站興起之初,對其發展態度寬容,形成網站無償轉載新聞,受眾免費瀏覽新聞的使用習慣。其次,法律對于新聞作品著作權的界定不夠清晰,也是傳統媒體無法在經濟上要求獲得合理償付的一個重要原因。

    結 語

    本文關注媒介融合背景下,傳統媒體與新媒體之間頻繁開展的內容交易,研究內容交易中的價格形成機制。以內容交易的典型合作模式――手機報為樣本,首先主要以成本法探討了內容賣方(傳統媒體)與內容買方(新媒體)各自的價格驅動機理,得出了要價和給價的原理。在此基礎上,本文采用無形資產評估收益現值法建立了內容資產的定價模型,并利用這一模型分析出在內容交易中傳統媒體實現其內容資產價值所要滿足的條件。歸納起來,本文主要有以下幾點主要結論:第一,理論上,內容資產交易價格的形成需要均衡考量供方要價與買方給價,而要價和給價的底線,是要能補償傳統媒體生產內容的成本與新媒體運營內容的成本。在實際操作中,內容價格最終由交易雙方的議價實力對比所決定,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議價能力均體現在其受眾(用戶)群的數量上,因此傳統媒體需用力于提升內容價值,以高質量的內容爭取受眾,才可能在價格談判中更有優勢。第二,在內容交易中,傳統媒體內容資產的合理定價應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是內容資產的交易價格要大于等于生產內容耗費的總成本,其二是傳統媒體生產內容進行交易獲得的利潤率應不低于該傳統媒體所在行業的平均資金利潤率。最后,延展性分析反映出本文得出的內容資產定價模型具有一般性,可普遍適用于傳統媒體與新媒體之間的內容合作。

    本文希望為內容交易中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提供一個新的技術支撐,并進一步為傳媒業無形資產量化操作做出努力。當然,本研究結論的運用還存在一定的現實局限性。目前,傳統媒體的內容成本與收益補償,除文中談到的內容交易外,還有其仍保留運行的傳統路徑,換言之,傳統媒體花費一定成本制作的內容,可實現一次生產、多次交易。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要求內容價值中完全體現傳統媒體生產內容所耗費的總成本,是不完全合適的,合理的做法應以傳統媒體在內容交易中產生的邊際成本為基礎,評估內容資產價格。但也應認識到,囿于邊際成本數據的可獲得性以及傳統媒體擁有選擇,是否將其內容資產售賣給新媒體的主動權,文中建構的內容資產定價模型使用的總成本,理應成為傳統媒體內容價值的底線。且在傳統媒體日益將其重心轉向網絡、手機、iPad等多元終端的趨勢下,在可預見的未來,其內容成本和收益補償將主要由內容合作實現,故以內容生產的總成本來評估傳統媒體的內容資產,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考慮,未來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進行補充和延伸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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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固定資產;賒購;融資租賃;會計準則

    一、固定資產賒購與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比較的必要性

    固定資產賒購,是指與固定資產出售方簽訂購買合同,從合同履行之日起取得固定資產實質上的所有權,但款項在以后各期分期支付。融資租賃,是指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租入方取得固定資產的使用權,但未取得實質上的所有權,在租賃期內每期支付一定的租金。

    從付款期限角度來看,賒購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固定資產的經濟壽命期限,可以分為付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賒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賒購與三年以上的長期的賒購;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往往和固定資產的經濟壽命相當,一般都在三年以上,它實質上是承租人長期占用出租人的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因而期限都比較長。

    固定資產投資是企業擴大再生產的主要途徑,而固定資產賒購與融資租賃又是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兩種重要形式。它們的會計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相似之處,但又有差異。只有對二者的會計處理進行比較,正確區分其差異以及它們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不同影響,才能便于企業管理者進行恰當管理,作出對企業有利的決策。

    二、二者的會計科目設置差異及原因分析

    固定資產賒購與融資租賃的不同之處首先就體現在了對它們二者進行會計確認時所計入的會計科目的不同。

    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賒購,購買方應向出售方交付的款項屬于企業的流動負債,因此,它應當在流動負債類會計科目中確認。其中,“應付賬款”科目看似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由于該科目涉及的現金流出在現金流量表中一般被列入了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目,而購置固定資產顯然是一項投資活動,因此,將該項應付款項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更為妥當。即當該項業務發生時,賒購方的會計處理為:按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設備價款及增值稅,分別借記“固定資產”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設備價稅款合計,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對于付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固定資產賒購,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際上具有融資租賃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內計入當期損益”,即對于通過三年以上分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資產來說,雖然簽訂的是購買合同而非租賃合同,但會計處理上與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類似,當然也存在一些差別。企業賒購一項無需安裝即投入使用的設備,有關的會計處理為:賒購設備投入使用時,按各期付款額的現值之和,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設備總價款與各期付款額的現值之和的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按應付的設備總價款,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即期支付的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后每期末,部分支付設備價款時,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若采取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該項設備,則承租方的有關會計處理為:融資租入設備投入使用時,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的較小者作為融資租入設備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與“較小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費”科目。以后每期末,部分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租賃期滿時,若將租賃設備歸出租人,則按對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費”科目,按累計計提的折舊額,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科目。若將租賃設備無常轉歸承租人,則按租賃設備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自有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

    前者在賒購時即取得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因此直接計入“固定資產”科目中“設備”明細科目,確認為企業擁有的一項資產。后者則只是取得了這項固定資產的使用權和控制權,其所有權在租賃期內仍歸出租人,因而租入方在業務發生時將其計入的是“固定資產”科目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只有在租賃期滿實際取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時,才將其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自有固定資產”明細科目。

    三、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分析

    賒購與融資租賃都會使購入方、租入方產生現金流出,二者對于現金流量的分類不盡相同。

    對于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固定資產賒購引起的現金流出,屬于企業進行投資活動時產生的現金流量流出,應當計入現金流量表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去,以合理反映該事項所引起的現金流動。也正是由于為了正確列示現金流量的需要,才將短期賒購固定資產產生的負債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而不通過“應付賬款”科目反映。

    付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固定資產賒購與融資租賃,其現金流量流出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一現金流量表》規定來進行分類,準則規定,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如融資租賃各期支付的現金、以分期付款方式構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期支付的現金。這是因為付款期限超過三年的賒購實質上與融資租賃一樣成為了一種企業間接籌資的手段,因而,對于它們引起的現金流出應該列示于“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去。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分析

    賒購與融資租賃對應的不同會計科目使得它們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在不同類別的負債中去,從而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的影響也不同。一年以下的賒購業務發生時,計入的是“其他應付款”科目,屬于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會影響到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如該事項存在,就會使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流量比率減小,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減弱。三年以上賒購固定資產與融資租賃業務發生時,計入的“長期應付款”科目則屬于非流動負債類,與之有關的財務比率如長期資本報酬率,反映了企業投資回報能力的大小,又如長期負債比率,可以反映出企業籌措長期債務資金的能力大小,合理的分類能使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更為準確地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

    五、對賒購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固定資產核算的探討

    對于賒購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固定資產核算,現行會計準則并未做出規范。在筆者看來,因為這項賒購帶來的負債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同時它又不滿足會計準則中所述的“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際上具有融資租賃性質”(超過正常信用條件一般指三年以上),所以可以考慮將其計入其他非流動負債的會計科目,顯得較為合理。另外在現金流量表中則按照準則闡述,“以分期付款方式構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期支付的現金填列入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當中去”即可。

    六、結束語

    固定資產賒購與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差異,通過不同的會計科目核算是由其事項本身性質決定的,進而對企業的現金流量、財務狀況產生了不同的影響。企業在日常的會計處理中,只有正確區分二者的不同之處,認識到它們對企業的不同影響,才能真正實現對這類資產的恰當、有效的管理,從而提升企業的業績。

    參考文獻

    第3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論文摘要: 文章從高職教育以“技術本位”培養社會急需高技能人才的培養目標出發,討論了在電子技術類課程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所面對的定位與教學內容的問題。最終針對就業導向提出了定位目標,理清了教學內容中理論與實踐的關系,得出了學生從業必備的核心智力技能和操作技能。

    1.引言

    高校的課程教學是人才培養體系中最基本、最具體、最重要的環節,也是以人才培養目標為終極目標的教學過程。由于社會分工和人才分類不同,高等職業教育應當培養社會所需的應用型、技術型人才,因此,高職教育應以“崇術”為主,即“取所知之真理,而致諸用”,確定以“技術本位”培養社會急需的能將科學技術成果與生產實際相銜接的高技能人才。要實現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教師就必須在教學中貫徹技能性、實踐性和職業性的特點。電子技術類課程是實踐性很強的一系列專業課程,其教學應當圍繞職業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展開。由此我按照美國教育家約翰·杜威提出的“從做中學”的觀點不斷推行教學改革,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出現了一些問題,不解決這些問題,高職院校電子技術類課程教學將收效甚微。

    2.教學定位要準確

    目前高職院校的電子類教師大部分畢業于普通高校。這類高校大部分是以“崇學”為主,也就是以“知識本位”培養學術型、研發型人才。這就導致部分教師從觀念上依舊延續了傳統本科教育的模式,實用知識與技能的教學特點不突出。如果在專業教學設計上安排了相應的實踐模塊,以增強學生的動手能力為目的,但究竟應該“做”什么?“怎樣做”才有針對性?是否真正提高學生能力?這些問題不解決,那么“從做中學”的教學就只能停留于表面,流于形式,學生在實踐過程中就會覺得迷茫,從而失去動手的興趣。其實,這正是定位不清晰造成的。高職教育以培養應用型、技術型人才為主,技術是指“根據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原理形成的知識方法和技能”,而技能是指“運用知識(經驗知識和理論知識)成功(有效)完成任務的活動能力”。所以技能既有運用知識的思維活動能力——智力技能,又有使用工具儀器的活動能力——操作技能。高職培養的人才應是這種具有運用知識能力的既具有一定智力技能的,又具有正確和熟練使用工具儀器完成工作任務的操作技能的實用人才。解讀了這樣的培養目標,怎樣進行教學定位呢?定位是以“職業崗位群工作所需人才類型”為導向來確定的。根據我校長期的就業觀察和分析,高職電子專業人才的定位可以參照下述的技術崗位來確定:

    (1)在中小型電子企業從事產品或設備的設計和調試、檢修工作及營銷工作。

    (2)在大型電子企業從事產品或設備的調試、檢測、維修工作。

    根據調查,無論在何種企業,高職學生從事“調試,檢測,修理”技術工作的都占了很大一部分,而從事設計的學生只是少部分。這就說明,電子技術類課程教學應定位在使大部分學生能勝任電子產品或設備的調、測、修工作,并在此基礎上,使部分優秀學生能勝任更深層次的產品設計和開發工作。這樣既符合高職學生在知識層次結構、學習習慣、認知心理等方面的特點,又能有針對性地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專業課程的內容隨之即能夠根據教學定位所需的知識和技能需求展開。

    3.教學內容要明確

    根據上述教學定位,教師必須從教學內容中提煉出從業必備的核心智力技能和操作技能。首先,要使學生形成智力技能,就必須向其提供可以運用于成功完成任務的知識,而不能一味崇尚理論教學或一味否認理論教學。教師應當在強調基礎理論知識夠用的前提下,傳授實用性的、滿足智力技能需求的有用理論,而不能大講運用價值極小,甚至無使用價值的、不能解決問題的知識。因此,我對理論教學內容進行了提煉,將其分為電子元器件類和電子電路類。 電子元件類內容應當包含的知識點有:(1)元器件的作用。(2)元件的結構特點。(3)元件的電氣性能和參數。(4)元件的使用。(5)元件的識別檢測方法。(6)元件的故障特點。該類知識點主要解決怎樣認識元件,怎樣判別元件好壞和怎樣代換等問題。電路類知識內容應當包含的知識點有:(1)電路的作用。(2)電路的結構特點及各元件作用。(3)輸入、輸出信號特點。(4)電路正常工作條件和數據。(5)整機信號和供電流程。(6)整機系統框架結構。(7)故障特點和檢修流程與方法。(8)電路設計的流程和方法。上述知識點包含了學生從認知到分析到檢測最后到綜合性維修與設計真正所需的實用理論。當然理論教學不能孤立的講授,而應當與技能實踐訓練齊頭并進或螺旋式進行。智力技能實踐訓練核心應當包含:(1)電路讀圖訓練。即利用電路知識點,從電路圖中抓出電路的作用、結構特點、正常工作條件和數據、整機信號與供電流程。(2)電路分析技能訓練。即在讀圖能力的基礎上將復雜的系統電路分類歸列,化整為零,化繁為簡,逐一剖析,清理出各單元電路的系統結構特點,從而達到可以運用電路圖的能力。(3)故障分析能力訓練。即運用前述2個能力,根據實測數據進行分析、判斷,結合操作方法找出故障原因和元件,排除故障。(4)電路設計能力訓練。即要求運用幾乎所有知識點,配合“讀圖能力”“電路分析能力”完成產品設計。該能力尤其需在項目化教學中進行有針對性的強化訓練。

    其次,要形成操作技能就必須依靠智力技能,在其思維指導下使用工具、設備、儀器、儀表,如此學生才能有效完成電子產品的“調、測、修”工作任務。操作技能的訓練主要有:(1)電子元件的識別、檢測、使用。(2)元件和電路的安裝、焊接。(3)電子產品(電路)的調試、檢測訓練。學生既要運用電路類知識,又要運用“讀圖能力”“電路分析能力”,還要正確使用檢測儀器、儀表。(4)故障檢修能力訓練。即對電子產品的故障現象進行分析,確定故障部位,正確檢測數據,對數據進行反復分析、判斷,最終找出故障元件,排除故障。

    由上可見,智力技能和操作技能是相輔相成的,兩者相互融合將形成以檢修或設計作為綜合技能的最終目標。理論教學是為實踐訓練服務的,因此,教師必須有針對性地選取對解決實際問題有用的知識。而實踐訓練則是以使用工具、儀器、儀表對電子元件或電子產品進行操作為表面目的,以運用有用知識,完成工作任務或智力和操作技能訓練,達到綜合性目標為實際目的的教學活動。教師理清了理論與實踐的關系,明確了智力技能與操作技能的內容,才能突出電子技術類課程的特點。

    4.結語

    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素質是高職院校的重要任務,在良好的校園文化環境中,學生接受教育,可具有一定的綜合實踐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成為從事第一線工作的高級技術人才,達到一技多能。筆者所討論的課程定位與教學內容在電子專業《音響技術》、《主板維修》、《電視機原理》等課程中得到了實踐,課程定位較為準確,符合人才需求,獲得了用人企業的認可。教學內容也能夠調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取得了明顯的教學效果,讓學生親身體驗和提高了崗位綜合應用能力,滿足了高職教育以培養崗位應用能力、社會應用能力為中心的教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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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由于公允價值的使用和初始費用資本化,使得在會計處理方面與舊準則有所不同。現將新舊準則以及新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租賃(IAS17)的異同點作一比較分析。

    一、新準則與舊準則對比

    (一)準則適用范圍的區別

    新《租賃》準則規定,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1.出租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2.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使用協議,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3.出租人因融資租賃形成的長期債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舊準則指明舊《租賃》準則不涉及:1.開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氣、林木、金屬及其他礦產等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2.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協議;3.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使用協議。可見,新準則在對準則所涉及業務的適用范圍敘述得更加明確,同時也明確指出特殊事項應遵循的會計準則,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關鍵術語的差異

    1.租賃開始日的定義。新準則將其定義為: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這個定義與IAS17對租賃開始日的定義一致。而舊準則定義為:企業應當將起租日作為租賃開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賃開始日是指買主(即出租人)向賣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筆款項之日。

    2.最低租賃收款額的定義。新準則將其定義為: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而舊準則定義為: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顯然,新準則取消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限制性條件。

    3.租賃內含利率的定義。新準則將其定義為: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舊準則定義為: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顯然,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將公允價值作為出租人對外交易的計價基礎,這是因為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反映的就是現值。同時將初始直接費用資本化,這也體現了會計基本準則的權責發生制原則。

    (三)融資租賃下承租人會計處理的差異

    1.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新準則將其規定為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而舊準則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二是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入賬。顯然,新舊準則有兩點不同:其一是引入公允價值,由于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反映的就是現值,這樣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的比較才會具有同樣的對比基礎;其二是取消了在“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的情況下,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這項規定。由于承租人未計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實質上是承租人應負擔的利息費用,這就等于免去了利息費用,給承租人留下了利潤操縱的余地,而且融資租入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小于30%,含30%)很難說符合客觀實際,可能會違背會計計量的重要性原則。因此,在新準則中取消了這條規定。

    2.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新準則取消了舊準則中的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而只保留實際利率法。這是因為,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貸款以賺取收益。因此,出租人應將應收租賃款視為對其投資以及服務的補償和回報,作為本金回收和融資收入處理。在租賃期間內任何時間的未收回貸款金額即為未收回租賃投資凈額的金額。相應地,各期的融資收入也應按照未收回租賃投資凈額和租賃內含利率來確定。這種確認各期融資收入的方法考慮了“折現”的因素,也即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的因素,計算比較準確、分配結果較為合理。舊準則中的直線法、年數總和法作為實際利率法的補充,只是因為這兩種方法的計算和操作要比實際利率法簡單得多,但卻偏離了融資租賃的經濟實質。

    (四)融資租賃下出租人會計處理的差異

    1.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新準則中將其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而舊準則是作為當期費用。新準則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這些初始直接費用是為形成財務收益而發生的,應當與其租賃收益相配比,體現了收益與其相關費用配比的原則。

    2.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由于初始直接費用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因此新準則中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與舊準則相比就多了初始直接費用這一塊。

    3.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同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一樣,僅使用實際利率法。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得租賃各期能夠獲得穩定的投資報酬率。具體做法是,按照各期未收回租賃投資凈額乘以凈投資報酬率來計算確認各期的融資收入。

    (五)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項經營租賃的差額確認問題

    舊準則規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項經營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予遞延,并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攤。新準則卻是如果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當期損益。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

    二、新準則與國際準則的對比分析

    (一)關鍵術語的差異

    1.租賃的定義。新準則將租賃定義為: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協議。而IAS17則為:在一個議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某項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換取一項或一系列支付的協議。顯然,IAS17以“一項或一系列支付”代替了租金,更加科學嚴密。因為出租人在租賃期內獲取的不僅僅是租金,還包括擔保余值以及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時支付的任何款項等。

    2.未擔保余值的定義。新準則將其定義為: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其中,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而IAS17則為:出租人無法保證能否變現,或其變現只是由出租人的關聯方給予擔保的那一部分租賃資產余值。

    (二)融資租賃下承租人會計處理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優選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次選租賃合同利率;在上述兩種均無法取得的情況下,選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而IAS17則為一般選用租賃內含利率;次選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所謂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樣的租賃中必須支付的利率,或者在這種利率不能確定時,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能以同樣的條款和同樣的擔保,借入為購買同一資產所需資金的利率。

    (三)融資租賃下出租人會計處理的差異

    新準則中,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而IAS17中,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已用于融資租賃的資產,按等于該租賃項目投資凈額的金額將其列作應收款。因此,出租人在一項租賃中的投資是一種應收款,即收取一系列租賃“付款”的權利。這些付款包括最低租賃付款額和屬于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顯然,IAS17確認的應收融資租賃款包括未擔保余值,但不含融資收益,融資收益在每期按未收回租賃投資凈額乘以回報率計算,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而我國租賃準則確認的應收融資租賃款含融資收益(即利息收入),且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收益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租賃期內分配確認為各期收益。在租賃開始日未擔保余值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一部分而是單獨入賬,這是由于未擔保余值是出租人自身負擔的那部分余值,沒有人擔保,能否收回沒有保證。這樣處理適應了我國會計人員的思維模式,有利于會計人員對準則的理解執行。

    三、新準則中表述不明確之處

    (一)關于融資租賃的確認標準

    新準則指出,“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的,也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筆者認為,這里應明確闡明“租賃資產使用壽命”是指該資產全新時的可使用壽命還是以租賃日為起點的尚可使用壽命。結合舊準則的觀點,筆者認為這里應指“以租賃日為起點的尚可使用壽命”。

    新準則指出,“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租賃,可以認定為融資租賃。由于最低租賃付款額與最低租賃收款額并不一定相等,必然會出現“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兩種情況中的一種。一旦出現這種情形,是允許雙方都將該租賃確認為融資租賃還是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一方將該租賃確認為融資租賃,新準則并未明確。筆者認為,在判定經濟業務類型時,應以該經濟業務對會計主體所產生的經濟實質作為判斷依據。因此,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就應該按以下的方法處理,即如果是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那么承租人就應將該租賃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如果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那么出租人就應將該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

    第5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貨幣的統計定義;金融創新;我國貨幣統計口徑

    一、引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2008年7月正式推出了《貨幣與金融統計編輯指南(2008)》(簡稱MFS(2008)),它是對《貨幣與金融統計編輯指南(2000)》的一個重要補充,由于貨幣與金融統計和《2008年國民賬戶體系》(簡稱SNA(2008))中的金融賬戶之間存在整體聯系,MFS(2008)與SNA(2008)在原則與概念方面幾乎完全一致。具體而言,這兩套國際準則在對居民和非居民項目的描述、經濟的部門劃分、各種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分類、登錄交易和其他流量的時間、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定值以及數據的加總和合并方面相一致 。

    但是MFS(2008)中包括了SNA(2008)中一些沒有的概念以及對一些概念進行了更詳細的處理。最重要的差別涉及貨幣總量的定義問題。本文余下內容將從該角度出發,闡述對貨幣定義的思考,具體內容分為三部分:在第一部分中,通過比較MFS(2008)和SNA(2008),總結對貨幣總量的定義問題;在第二部分中,淺談貨幣定義的原因以及重要性;最后一部分中,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思考。

    二、貨幣的統計定義

    貨幣發展至今,貨幣主要可以從兩個階段定義,一是古典貨幣,二是現代貨幣。古典貨幣與現代貨幣的區別在于:古典貨幣本質就是一般等價物,不依附于任何的權力機構。現代貨幣是一種憑證,依托于某一權力機構而存在。可以說現代貨幣在作為交換媒介、價值尺度、延期支付標準方面功能絕非古典貨幣所能比擬,但作為財富儲藏手段方面的功能要遜色于古典貨幣,即使儲存再多的憑證其功能也會隨權力機構的消亡而消亡 。

    上述定義都沒有從統計的角度出發,貨幣總量的定義問題對貨幣統計來說至關重要,但SNA中并沒有涉及此問題的詳細內容。由于SNA主要是對國家整個統計工作提供一個指導性框架,它運用復式記賬法的原理,建立一系列宏觀經濟循環賬戶和核算表式,完整地反映全社會生產活動成果及其分配和使用的過程。而MFS主要是對國家的貨幣與金融統計工作提供指導建議,為國家的貨幣政策的制定以及金融管理政策服務,因此貨幣統計中強調貨幣的統計定義就顯得非常重要。

    MFS(2000)提出了的貨幣的“國家定義”,從“屬于貨幣總量的金融資產”、“貨幣持有部門”和“貨幣的發行部門”三個方面提供了對其進行度量的一般方法。 MFS(2008)對“國家定義”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與補充,集中在“貨幣、信貸與債務”一章中。 特別的,在MFS(2008)中,較大篇幅地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兩個子類遠期類型合約和期權合約分別進行了細化的再分類。

    三、對貨幣定義的思考

    實際上貨幣的統計定義就是貨幣的“國家定義”,指的是各國在一定時期內由政府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依法令形式對外公布的貨幣定義及其數量。MFS(2008)中還加入了流動性總量,主要為了統計一些實際上不包括在現有的金融資產中但又具有一定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實際上流動性總量已經不是一個貨幣計量指標,而是具有高度流動性的資產的計量指標,它與未清償債務指標比較接近了。

    之所以重視非金融借款人的未清償債務,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對08金融危機思考之后,各國越來越重視債務危機。因為債務問題是暴發金融危機的起因,在統計實務中也必須有所反映。二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席卷和金融創新的蓬勃發展,日趨復雜的金融交易已經難以在原標準體系下被準確界定和統計,M1、M2的統計涵義越來越不確定,因此有必要對具有一定流動性的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相應統計。

    此外對金融危機反思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金融機構金融創新過度,導致了金融衍生交易泛濫和混亂。因此在MFS(2008)中,詳細地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兩個子類進行了細化的再分類,這一內容體現了對金融創新的審慎態度以及對危機的預防,顯示出在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今天,宏觀審慎的金融監管對于貨幣與金融統計的新的要求。

    四、結合我國情況談貨幣的統計定義

    第6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金融工具;確認;計量;準則;公允價值

    自2005年6月份開始,我國陸續了6批共計21個具體會計準則和一個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并對以前的16個具體準則進行了修訂。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了38個具體會計準則和一個基本準則,至此,與國際慣例趨同的可獨立實施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在短短的半年多時間內,中國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會計準則,并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目標,實屬不易,但也由于時間倉促,勢必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基于此,本文擬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會計的確認和計量準則①為目標,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相對于準則征求意見稿的改進

    將涉及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三個準則的征求意見稿與正式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進行比較就可以發現,正式的準則有三個方面的重大改進:語言更加規范;改變了征求意見稿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見稿遺漏的重要條款。

    1.語言更加規范。新準則將征求意見稿中使用不夠規范的“會計處理”一詞統一更正為更為規范的“計量”一詞。因為“會計處理”可能包括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四個階段的工作,而原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的會計處理實際上只涉及到計量這一環節。《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52條第2款“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并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1]中,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可靠性”改為“有效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22條“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2]中,也將征求意見稿中的“收益”一詞修正為“收入”,從而與句中的“費用”相對應。第24條將原征求意見稿中的“非現金質押物”改為“非現金擔保物”。

    2.改變了準則征求意見稿不允許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新準則改變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做法,充分實現了同國際準則的趨同。具體而言:(1)對于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2)對于以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不應轉回;(3)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已經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不應通過損益轉回,但歸類為可供出售的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增加,并且該增加客觀上與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則應轉回減值損失,轉回的金額計入損益。在原來的準則征求意見稿中,無論是哪種類型,都不允許減值損失的轉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見稿遺漏的重要條款。新準則增加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1)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定義。征求意見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訂之前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定義。新定義將如下兩項列入了金融資產的范疇:一是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二是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①。而且將與上述兩項相對應的合同義務列入了金融負債的范疇。(2)增加了對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規范[1].(3)增加了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買入一項看漲棄權而對被轉讓資產繼續涉入的規范[2].(4)更加嚴格規范了符合套期項目或被套期項目的條件[2].(5)增加了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的規范[2].

    二、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

    新的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基本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4)②的趨同。但仔細比較,還是可以發現二者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主要表現為:

    1.對IAS39進行了極大的簡化,從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內容。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IAS39進行了很大程度的簡化。IAS39包括準則正文和兩個附錄(實施指南和對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隨其一起的還有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等內容。附錄構成準則的組成部分,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等內容雖然不構成準則的組成部分,但對于理解、應用準則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國的準則卻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實施指南,雖然剩余部分實施指南、結論基礎、示例和應用指南可以在隨后以應用指南的形式進行,但這幾個部分的內容都是相對獨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側重點。通過一個“中國式”的應用指南很難將它們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夠做到或在稍后分別將這些內容予以,也不利于準則使用者的理解、學習和執行。本次的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其間只有短短的10個月時間,企業要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適應新會計準則難度相當大。另外,從已簡化的準則內容來看,新準則也忽略了很多必須的內容,例如缺乏評價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價值選擇權方面的差異。現行IAS39允許主體在初始確認時將任何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并在損益中確認公允價值變動[3].而我國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卻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1].可見,相對于IAS39而言,我國對于公允價值選擇權做了較大的限制條件。這反映了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對待公允價值的謹慎態度。

    三、新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的不足

    新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雖然已較為完善,也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但還存在著下列不足:

    1.格式、語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會計準則采取的是法律法規的條款形式,這是為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形式保持一致。這與國際會計準則并無實質性差異,不同的是,我國一般沒有將“定義”單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將其置于某一定義所涉及的條款之后。這種方式雖然有利于準則使用者對內容的理解,但也使得準則整體上顯得比較凌亂,不能清晰地呈現出本準則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準則內部各新準則之間也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以《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為例,與其他準則不同,該準則將其中所涉及的三個重要概念(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工具)單列一章(第8章)進行定義,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資產的四種類型③、活躍市場、實際利率、公允價值等概念卻分散在各部分中。

    第7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論文要:文章從資產質量定義、資產質量特征分析入手,結合融資結構定義和理論,就資產質量對融資結構影響進行理論分析。

    一、資產質量定義

    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必備條件,資產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和制約著企業經營活動的興衰和成敗。截至目前為止,資產質量還沒有確切定義。王生兵、謝靜(2000)提出資產質量是企業資產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的綜合水平。資產的盈利性是指資產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大小。資產的流動性是指資產的周轉能力,其核心是變現能力。資產的安全性是指資產盈利和流動的不確定程度。李樹華、陳征宇(2000)提出,資產的實質是可以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這一特征是確認資產的最重要標準。從理論上講,三年以上應收賬款、待處理財產凈損失、待攤費用及遞延資產的經濟實質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或者其效用潛力已經消失,應將其作為調整項目。張新民等(2003)指出,資產質量是特定資產在企業管理系統中發揮作用的質量,具體表現為變現質量、被利用質量、與其他資產組合增值的質量,以及為企業發展目標做出貢獻的質量等方面。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觀點關注的角度不同,王生兵關注資產的盈利能力、流動能力和安全能力,李樹華關注資產的未來經濟效益,張新民關注資產的變現能力、利用效率和與其他組合增值的能力等。每個觀點各有側重,并不能全面地概括資產質量,因此,筆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企業的資產不但具有單一資產的物理特性,同時也具有作為企業整體資產的系統特性,因此,資產質量包括資產的物理質量和資產的系統質量,資產的物理質量是通過資產的質地、結構、性能、耐用性、新舊程度等表現出來。在描述一項具體資產的質量時,資產的物理質量尤為重要。資產的系統質量是指在企業整體系統中發揮的質量,具體表現為變現質量、先進質量和盈利質量(現在盈利質量和未來盈利質量、單一盈利質量和與其他資產組合的盈利質量)等方面。從財務角度考察資產質量,更關注后者,即資產的系統質量。

    二、資產質量特征

    根據資產質量的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質量的特征,主要包括存在性、先進性、收益性和變現性四大特征。

    資產的存在性是指符合資產定義的資產是否真實客觀的存在。因為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導致資產的會計存在屬性和實際存在屬性有差別。例如,變質的存貨,企業的會計賬目上還反映其存在,而實質上對企業的經營已經不存在。從財務角度考慮,只有存在的資產才有意義。

    資產的先進性是指存在資產的更新度和周轉度。主要指固定資產的更新狀況和流動資產的周轉情況。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技術的發展,企業的資產也面臨著快節奏的更新,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流動資產則面臨著周轉速度問題,流動過緩的資產則會阻礙企業的發展。因此,資產的先進性特征主要表現在固定資產的更新度和流動資產的周轉速度,更新度高和周轉速度快的資產則代表資產的先進性好。

    資產的收益性是指資產的收益能力特征,包括現在的收益能力和未來的收益能力,以及和其他資產組合的收益能力。資產的收益性即盈利能力要從資產的整體來看,不僅面對現在,更要面向未來;不單考察單一資產,還要考察企業整體資產的盈利能力,才能綜合判斷企業的價值和未來發展潛力。

    資產的變現性是指具有物理形態的資產通過交換能夠直接轉換為現金的屬性。

    資產的特征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輔相成,互為聯系。資產的存在性是先進性、盈利性和變現性的前提,先進性是盈利能力的前提,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資產的變現能力。因此,衡量企業資產質量,要進行綜合分析,從多角度進行衡量。

    三、融資結構定義和理論

    融資結構主要也稱資本結構,指的是企業的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不同比例的組合。債務融資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和公司債券等融資渠道;權益融資包括留存利潤融資和股權融資,而股權融資主要是指股票的初次發行、配股和增發。

    關于融資結構的理論,主要有舊資本結構理論和新資本結構理論。舊資本結構理論包括傳統資本結構理論和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理論。傳統資本結構理論包括凈收益理論、凈經營收益理論和傳統理論。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理論包括MM理論和權衡理論。新資本結構理論包括激勵理論、信號理論和控制理論。

    四、資產質量對融資結構影響的理論分析

    1.資產收益性對融資結構影響的理論分析。資產收益性對融資結構影響的理論主要依據權衡理論和融資優序理論。融資結構權衡理論放松了MM理論關于無破產風險的假設,在考慮負債帶來的減稅利益的同時,引入了財務拮據成本和成本對資本結構形成的影響。該理論認為在負債的稅收利益和財務拮據成本之間存在著一種權衡(trade-off),當兩者之間的權衡使總成本最低時,就是最優資本結構。根據權衡理論分析,可以看出資產收益性大,則公司破產風險就小,財務拮據成本就小,進而可以使得企業負債的承受力向右延伸,即可以承受較大的資產負債率,預期資產收益性與資產負債率是正的相關關系。

    融資優序理論是Myers和Majluf于1984年提出的。該理論認為,企業在融資時首先偏好內部融資,因為籌集這些資金不會傳送任何可能降低股票價格的逆向信號;當企業需要外部資金時首先會發行債券,股票發行只是放在最后關頭,這個優先次序的產生是因為債券的發行不可能被投資者理解為一種壞預兆。如果企業內部人比投資者擁有較多的企業資產價值的相關信息,則股東權益被低估時,經理是不愿意發行股票進行項目籌資的(假設經理的行為是為了滿足現有股東價值最大化),只有在股票價格高估時才愿意發行股票。投資者意識到這種情況的存在,因此,認為股權融資是不好的信息,將會降低股票的價格,這是經理不愿看到的。因此,在面臨項目融資問題時,企業更喜歡采取內部融資或無風險舉債融資或非高風險債券融資,而不采取發行股票融資,即融資優序理論。根據該理論,企業再融資時,首先考慮內部融資即保留盈余,然后才采用外源融資。對于盈利能力強的企業而言,會存在更多的保留盈余,相應它的外源融資需求就少。由此可以看出,資產收益性強的企業,其負債比率較低,除非在其項目需求的融資很大時,內源融資不夠,需要進行外源融資,首先是負債融資,負債比率有所提高。即資產收益性與企業負債比率是負相關關系。

    由上述分析知道,如果資產收益性與企業負債比率是正相關關系,則支持權衡理論,否則支持融資優序理論。在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實證研究中,陸正飛、辛宇(1998)、呂長江、韓慧博(2001)研究發現,企業的獲利能力與負債率負相關;馮根福、吳林江、劉世彥(2000)等運用主成分分析和多元回歸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資本結構形成的可能因素加以實證檢驗和分析,研究發現企業盈利能力對與其資產負債率和短期負債與資產負債是顯著的負相關關系。洪錫熙、沈藝峰(2000)以1995年-1997年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221家工業類公司為樣本進行實證研究,發現盈利能力與企業負債比例存在正相關關系。可見,在我國資產收益性對負債比率的影響并不存在一致的結果。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幾點:一是不同的學者采用的樣本不同;二是盈利能力對杠桿的影響不是單獨作用,還要受其他因素的影響,許多學者并沒有對樣本進行細分,以區別不同盈利能力、不同規模等進行分析;三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還不成熟,資本市場的發展也在不斷完善,特別是債券市場不發達,導致許多企業融資偏向于股權融資。

    2.資產變現性對融資結構影響的理論分析。資產變現性對融資結構影響的理論依據主要是信號理論和Myers的模型。將不對稱信息理論較早地引入到資本結構的研究中來是Ross(1977)。Ross在MM定理的基礎上放松了完全充分信息假定,運用了全新的分析方法,得到了與MM定理完全不同的結果。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一般只能從企業公布的信息如財務報表等來了解、評價企業的市場價值及發展前景。而企業的資本結構的變動情況就是其中的一個信號機制。經理人通過企業資本結構在Ross模型中,每個經理均了解其企業收益的真實分布,而外部的投資者則不知道。由于破產的概率與企業的質量負相關而與負債水平正相關,所以外部投資者把較高的負債水平視為高質量企業的一個信號。也就是說,低質量的企業無法通過發行更多的債務來模仿高質量的企業,因為同等條件下,低質量企業的邊際預期破產成本較高。企業質量的高低是通過資產質量的高低得到體現,資產收益性、資產變現性等都是資產質量的重要表現,具體到資產變現性,主要指企業資產能夠在短時間內以不低于資產實際價值的價格出售的能力(Keynes,1930)。資產變現性好,則資產售出的價格越接近其內含價值,企業面臨破產時,其破產成本就小,對負債的償還能力就強。因此,企業可以利用較高的負債水平來傳遞企業資產質量好壞的信息,即資產變現性與資產負債率是正向相關關系。

    第8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 BT 內涵 定義 探討

    一、引言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一種新型的、利用非政府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與建設的方式,BT模式在我國獲得較快發展,一些省市政府也有越來越多的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采用BT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比如:重慶市朝天門長江大橋、上海軌道交通13號線世博過江段、上海鐵路客運站、深圳地鐵5號線等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均因采用BT融資方式成功建設。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建設方式,BT模式一方面使得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資金來源多元化的要求得到了進一步滿足,有效緩解了政府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投資需求緊張與政府資金短缺之間的矛盾,對我國改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另一方面,由于BT模式在我國應用的時間比較短,在操作上還處于探索階段,對其相關理論和應用研究也不充分,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以及相關立法工作還處在探索階段,沒有專門的法律對BT模式的相關行為進行規范和調整,對BT模式的具體實踐造成了困惑。本文擬從BT模式的具體內涵入手,探索BT模式的定義,以期為廣大業內人士正確認識BT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幫助,進而共同促進我國BT模式的規范化發展。

    二、國外BT立法現狀

    1、菲律賓BOT法及其基于安全和戰略的BT方式

    1990年,菲律賓國會頒布了亞洲第一個BOT法,即共和國法律,當時只定義了BOT、BT兩種方式。1994年菲律賓國會重新頒布了BOT法,定義了BOT、BT、BOO、BLT、BTO、CAO、DOT、ROT、ROO共9種方式。該法第1條[c]款定義:“建設―轉讓――一種契約性安排,項目建議人據此承擔授予的基礎設施或發展設施的融資和建設,并在建成后將它轉讓給政府機關或地方政府有關單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時間表,支付建議人在項目上花費的總投資,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潤。這種安排可應用于建設任何基礎設施或發展項目,包括關鍵設施,由于安全或戰略的原因,這些設施必須由政府直接經營。”

    這是世界上第一個BT的法律定義。菲律賓BOT法規定,采用民間主動建議、公開招標、直接談判三種方式選擇建議人。BT合同授予報價現值最低且合乎設計指標和規范的投標人。公開招標的各個階段,如果只剩下一個投標人,例如只有一個人報名投標、只有一份投標書合格等,則改用直接談判方式。

    2、韓國PPI法及其基于租賃的BTL方式

    1994年8月,韓國國會頒布了《促進民間資本參與社會間接資本設施投資法》。該法定義了BTO、BOT、BOO三種方式,并將基礎設施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公路、鐵路、地鐵、港口、機場、供水、通訊等重要設施,規定必須采用BTO方式;第二類為發電、煤氣、汽車站、旅游區、綜合體育場等比較不重要和比較商業化的設施,可采用BOT或BOO方式。1998年12月韓國國會全面修訂了上述法律,更名為《基礎設施民間投資法》,2005年1月,韓國修訂了上述法律,更名為《民間參與基礎設施法》,俗稱“PPI法”。該法增加了BTL(建設―轉讓―租賃)方式:項目建成后所有權無償轉讓給政府,在特許期內,特許權人將項目出租給政府使用,租期滿后政府完全取得項目。韓國正大力推廣這種BTL方式,并用于興建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租期為10―30年,視項目壽命期而定,以減輕政府財政赤字。

    韓國的BTL與菲律賓的BT性質雷同,兩者都是“公有公營”,“建設―轉讓”后由政府使用和經營并承擔經營風險。

    3、越南的無償性BT方式

    1996年,越南國會重新頒布了《越南外國投資法》,除了“三資企業”方式外,增加了BOT、BTO、BT三種方式。2000年,越南國會修訂了該法律。該法第1章第2條第13款定義:“建設―轉讓合同是指獲得授權的越南國家機關與外國投資者為建設基礎設施而簽署的書面文件;建設完成后,外國投資者將該設施轉讓給越南當局,而越南政府創造條件給該外國投資者去實施其它投資項目,以償還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可見,越南的BT項目是無償性的,投資人只能以其他項目的收益來抵償BT項目的投資。

    4、“交鑰匙”(Turnkey)承包方式

    美國的“建設―轉讓”稱為“交鑰匙”,政府通過招標,“訂購”(Ordering)一項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固定工期的總承包合同,承包商負責設計、融資、建造,竣工驗收合格后,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價款。

    綜上所述,國外“建設―轉讓”(BT)有如下類型:一是政策性BT。基于國家安全或戰略,有些基礎設施必須由政府直接經營,因而將BOT變換為BT。二是租賃性BT。項目建成后所有權和使用權轉讓給政府,政府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以租金形式還款。三是無償性BT。政府提供優惠條件給投資人實施其商業項目,并要求其無償建設一些公共基礎設施。四是采購性BT。“建設―轉讓”后,政府以財政預算資金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承包商的合同價款。

    基于管理戰略的原因,有些公共基礎設施的發展項目只能采用BT或BTL方式。例如,地鐵系統必須統一運營,因此,新發展一條地鐵支線應采用BT方式,而不能采用BOT方式,單獨創立一家地鐵支線公司。如政府的地鐵公司以股權方式收購該地鐵支線,則屬于PPP(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方式。此外,由于BT、BTL是BOT的變換形式,有關項目必須合乎BOT項目的特征。例如,BT項目可以是一個水廠,但不能是水廠的一個水池,后者只是一個施工項目,而不是一個投資項目。

    三、國內BT立法現狀

    1、國內BT立法現狀

    建設部2003年2月建市〔2003〕30號文《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七)款提出:“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首次在國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了BT方式,但未闡述其定義。此后,BT方式如火如荼地在全國蔓延。

    一般來說,國內目前大家都認同“BT”(Build―Transfer的簡稱,即建設―轉讓)是由項目融資BOT模式(建設―經營―轉讓)發展而來,是BOT模式的一種衍生形式。但由于迄今為止我國還缺乏專門法規或權威性的解釋,對BT模式的具體含義和運作方式加以規定,因而人們對于BT模式的內涵界定難免見仁見智,至今尚未統一。在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中,由于各地實際情況的不同,對于BT投資人的確定方式及其資質要求以及BT適用范圍缺乏一致性。有代表性的如:《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10〕23號)規定:BT投資人的確定方式公開招標方式;BT投資人必須具備良好的財務投資實力及銀行資信能力和國家核定的同類工程施工承包資質;BT適用范圍為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福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管理暫行辦法》(榕政辦〔2010〕235號)規定:BT投資人的確定方式為招標或競爭性談判;BT投資人必須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銀行資信和相應的融資能力,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聯合體(優先鼓勵央企、大型國有企業或上市公司獨立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資優勢和相應資質、工程建設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組成聯合體承擔項目融資建設);BT適用范圍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2、國內BT立法現狀總結

    從國內BT立法現狀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BT的立法體系與保障BT模式順利實施還有一些缺陷,與實踐要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難以指導項目的順利實施。首先,國家雖然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性文件,明確了BT的合法地位,但沒有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規定,無法正確指導BT模式的實施。其次,個別省市雖然率先出臺了專門的BT地方性規范文件,但具有地方特點受區域局限,只能參考執行而不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適用。再次,與之相關的特許權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對BT模式進行針對性的規定,除具有參考價值外不具有適用性。

    同時,BT模式涉及的現有法律管制文件中,有些規定與BT模式的特點發生沖突,給項目的實施造成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BT模式中項目法人身份與責任的轉移的特點與目前的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工程建設責任制在管理上有沖突;BT模式合同中項目發起人對項目回購的保證或承諾與《擔保法》中關于“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的規定產生沖突;項目投資人在實踐中法律身份多為施工企業的特點與建設部等四部委的《關于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中關于“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之規定在政策理解上誤認為BT模式被禁產生障礙;關于BT特許權項目的“資產所有權”在特許期間的歸屬問題現有立法對此規定互相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國家特許的項目”屬于強制招標范圍之規定,以及《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關于“以招標的競爭方式選擇投資者和經營者等”的規定與1995年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招商引資的方式存在沖突。

    因此,為更好地引導BT投融資建設模式在我國的有效實施,有必要先對BT的具體內涵,如BT的適用范圍、BT投資人的選擇對象、BT投資人的確定方式等做統一的界定。

    四、BT內涵及定義的界定

    1、BT的適用范圍

    從BT在國內外的實踐來看,BT適用范圍一般為必須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非經營性建設項目。雖然國務院〔2004〕20號文《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但由于目前各級地方政府仍然承擔了大量經營性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投資,故BT適用范圍既要包括非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也應涵蓋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直至政府從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中完全退出。

    2、BT投資人的選擇對象

    一般來說,BT投資人的選擇對象主要為五類:一是大型施工總承包企業。優勢:施工階段管理與服務能力強,資金實力雄厚;劣勢:設計階段技術和管理能力不強。二是項目管理公司。優勢: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可以承接監理業務;劣勢:沒有建設能力,需要二次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三是投資公司。優勢:融資能力較強、資金運作管理較強;劣勢:可能沒有建設管理經驗,需要二次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四是大型工程設計企業。優勢:綜合技術和管理能力強、有資金實力、有的還可以承接監理業務;劣勢:施工階段工程管理能力較弱。五是房地產企業。優勢: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劣勢:沒有建設能力,需要二次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鑒于單一的項目管理公司、投資公司、大型工程設計企業、房地產企業及投融資能力不強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均難以獨自承擔BT項目的融資及建設任務,需要進行二次招標選擇工程施工單位,必然加大BT項目的投資。因此,各地一般都規定BT投資人必須具備良好的財務投資實力及銀行資信能力和國家核定的同類工程施工承包資質,可以是企業法人或企業聯合體。

    3、BT投資人的確定方式

    從各地實踐來看,BT投資人的確定方式主要為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由于我國目前對于是否必須通過招標方式選擇BT投資人并無強制性規定。因此,有人認為,BT項目可以不適用招投標法,或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以BT的名義來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按照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屬于必須招標的范疇。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BT項目都是基礎設施項目,政府是項目的真正業主,項目建成后,政府最終要用國有資金將其購回,因此,必須按照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標準進行招標發包。其次,BT是由BOT演變而來,而BOT通常采用國際招標的方式確定投資商,BT也應該采用這種國際慣例。因此,借BT之名規避招標的行為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從根本上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4、BT定義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BT應這樣定義:“BT”是Build Transfer(建設―轉讓)的英文縮寫即建設―轉讓模式,指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一般為BT建設模式項目發起人),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法定程序選擇擬建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以及需政府投資建設的其他項目的投資人(BT投資人),并由投資人在工程建設期內組建BT建設模式項目公司進行投資、融資和建設,在工程竣工后按約定進行工程移交并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收回投資。BT投資人必須具備良好的財務投資實力及銀行資信能力和國家核定的同類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等條件,可以是企業法人或企業聯合體。設計、監理由BT項目發起人委托。

    【參考文獻】

    [1] 王雄信:基礎設施項目BT模式招標管理探討[J].科技信息,2010(20).

    第9篇:融資的定義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真實銷售; 擔保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上世紀7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90年代開始迅速向全球擴展。具體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金融機構把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成資產池,轉移到特殊目標機構(SPV)后以信托關系實現破產隔離,通過結構性重組發行證券,從而實現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并提高流動性的過程,如圖1所示。傳統的融資方式是企業以自身產權為清償基礎,企業對債券本息及股息權益的償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財產為限;資產證券化雖然也采用證券形式,但證券的發行依據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財產,而是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某項特定財產。證券權益的償還也不是以公司產權為基礎,而是以被證券化的資產為限。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創造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降低融資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紀70年代推出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上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譽為20世紀以來金融市場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創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國開始試點資產證券化,中金公司專項理財計劃、國家開發銀行ABS以及中國建設銀行MSB真正開啟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按照主導部門的不同,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分為證監會主導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和央行、銀監會主導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相對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獨特的現金流設計和創新的交易結構,給原始權益人帶來了全新的會計難題。

    一、基礎資產的確認――初始確認問題

    會計作為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在經濟業務數據轉化為會計信息的過程中,需要經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四個步驟,其中確認又可分為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遇到的首要問題是: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過程中,會計上應將這一轉讓認定為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即是否應該終止對基礎資產的確認。因此,在討論基礎資產轉讓的會計問題時,首先應從會計確認的角度對基礎資產的會計屬性進行探討。在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往往是某項資產的收益權,如此在會計上就產生了新的難題,即對于這些收益權,會計上應該如何確認,也就是初始確認問題。

    (一)資產的定義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這一定義中,主要有三個要點:1.這一資源必須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2.必須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3.未來可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是,隨著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上述的資產定義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在對金融工具的定義中,放寬了上述要點中的第一點。這樣,《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拓寬了對資產的定義,將金融資產界定為: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根據上述定義,金融資產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基本金融資產,比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資產,比如利率互換、掉期等。

    (二)基礎資產的分類

    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基礎資產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現實的債權,如企業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第二類是收益權,如高速公路的收費權、CDMA網絡租賃費、污水處理收費權等。

    第一類基礎資產符合資產定義的三項要點,在會計上可以明確確認為一項資產,而且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因此在判定該類基礎資產轉讓時適用金融資產轉讓的相關會計準則。但是,第二類基礎資產是否符合資產或金融資產的定義呢?從理論上看,收益權屬于未來債權,而未來債權主要包括三種:一是附生效條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所構成的未來債權,即附生效條件或始期的合同債權,此種合同債權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如條件成熟或始期到來),才能成為現實的債權;二是已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但必須在將來有特定事實的添加才能發生的債權,如受委托將來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支出費用的請求償還的債權、將來的租金債權等;三是尚無基礎法律關系存在的未來債權,被稱為純粹的未來債權。

    從未來債權的分類可以發現,未來債權要么尚無基礎法律關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礎法律關系,也需待特定事件產生后才能成為現實債權,而在資產定義中首先強調了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這一原則。同時,在金融資產的定義中,雖然放寬了對過去交易或事項的限制,但是在定義的4-6點強調其至少應為一項有權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如期權即為這樣一種“合同權利”。而未來債權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實現。如,高速公路收費權,車輛在進入高速公路后,甲乙雙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對特定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因此,從這一角度看,收益權在會計上無法滿足資產或金融資產的確認標準,那么也就無法在會計上確認為一項資產。此時,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以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轉讓時,討論是銷售還是擔保至少從會計角度而言缺乏基礎,即從會計角度看,無法確認到底轉讓了什么?

    從經濟學角度看,當前企業資產證券化定資產的收益權屬于所有權的一部分,從概念上看似乎與無形資產較為接近。正是因為擁有這些收益權,企業才預期該資產能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資產。但是,如果要對所有權中的收益權單獨確認并進行轉讓,至少需要解決以下幾個會計問題。

    首先,收益權在會計上能否確認為一項資產并脫離特定資產單獨轉讓,會計上尚無明確規定,從理論上看面臨諸多難題。若將收益權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那么根據資產的定義,收益權所依附的特定資產的價值需要減記為零,否則將造成企業資產虛增。如此,將產生一個悖論,即當前企業所有有形資產的價值都可減記為零,全部有形資產都可確認為一個無形資產下“××收益權”的明細科目,這顯然不盡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邏輯,在轉讓收益權時,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資產一定年限的收益權時,相當于企業收到了該資產一定年限未來收益的現值,則按照資產的定義,該特定資產應該計提減值準備。

    最后,對于購買方而言,當買入該收益權后,是否應該借記這一科目?

    實踐中能否按上述方法處理,從而在會計角度實現基礎資產的真實銷售?接下來,筆者從終止確認的角度進一步分析這一問題。

    二、基礎資產的轉讓――終止確認問題

    在討論基礎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時,筆者依然將基礎資產分為兩類進行分析。

    (一)既有債權的轉讓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當原始權益人以現實債權作為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讓時①,其是否應該認定為真實銷售呢?下面,筆者以轉讓應收賬款為例加以說明。

    1.轉讓不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應收賬款的過程中,如果購買方未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認為已轉移了應收賬款上的絕大部分(超過95%)風險,因此可以將其認定為一項銷售行為,確認銷售收入,并將應收賬款從賬上注銷,即對應收賬款終止確認。

    2.轉讓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過程中,如果購買方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應收賬款上絕大部分的風險,因此不應將其確認為銷售。但是,如上所述,應收賬款等這些既有債權在會計上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23號準則)的規定,此種方式下的應收賬款出售應該按照繼續涉入資產處理,并同時確認一下繼續涉入負債。

    總之,在23號準則的規范下,在出售如應收賬款之類的既有債權時,在不存在追索權或后續擔保的情況下,出售方可以將其確認為一項銷售,對出售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在存在追索權或者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則按繼續涉入處理。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而言,這意味著企業以該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時,應視交易安排對所轉移的基礎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或按繼續涉入處理。

    (二)收益權的轉讓

    在以某項資產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行為,在會計上應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上述分析,收益權并不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因此對其轉讓的判定不適用23號準則。那么,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收益權的轉讓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目前在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上,除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同時適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資產的終止確認仍然僅適用風險報酬分析法。因此,對收益權的轉讓行為仍應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分析。

    1.應該明確收益權是依附在特定資產上的一項權利。如果該資產歸于消亡或遭受損毀,則其收益權將無法實現。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權,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戰爭等原因而損毀,則該收益權將無法實現。而特定資產正是因為具有收益權,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才能在會計上被確認為一項資產,否則即使在法律上該資產歸企業所有,在會計上仍應將其價值減記為零。因此,可以認為收益權和特定資產是相互依存的關系。

    2.在原始權益人以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讓時,其轉讓的僅僅是特定時期內的收益權,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資產。也就是說,該特定資產仍在原始權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時,由于收益權和特定資產的相互依存關系,使得專項計劃為了保證基礎資產能帶來穩定充足的現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權益人仍負有保證特定資產完整、安全、有效地運營的義務。如,原始權益人在將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間的收費收益權轉讓給專項計劃后,仍然要保證公路路況良好,道路暢通,仍然要履行對通行車輛的收費職能。

    3.從風險轉讓角度考慮,目前國內已經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均要求銀行提供擔保。這樣,當未來期間基礎資產未能產生足夠的現金流時,銀行將啟動擔保,之后向企業追索,因此企業并未轉讓相應的風險。

    4.從法律角度考慮,當前在以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中,收益權雖然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但由于原始權益人仍享有對該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專項計劃只是享有該資產特定期間的收益權。在此情況下,一旦原始權益人破產,如何保證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的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不被列入破產財產呢?即如何隔離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特定資產所有權的收益權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但如果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期間破產,而原始權益人的該項資產被列入破產財產時,即使證券公司依據“專項計劃已經獲得該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不應該被列入破產財產”進行抗辯,也往往難以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綜合上述四點分析,筆者認為,即使收益權在會計上能單獨認定為一項無形資產,但對其轉移從風險報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終止確認,仍然不符合真實銷售的標準,而只能作為擔保融資進行處理。

    那么,在資產證券化中為何又強調真實銷售呢?事實上,強調真實銷售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對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乃至破產隔離。但是,真實銷售并不是實現風險隔離的唯一辦法,更不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標準普爾公司曾經在2001年了一項研究報告,報告稱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開曼群島、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和百慕大等國家和地區,當地法律支持“非真實銷售資產證券化”。顯然,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擔保融資也是一種重要的資產證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種現實的選擇

    國內外的立法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表明,“真實銷售”的確認至少涵蓋了法律、會計和稅務三個獨立的專業領域。每個領域遵循的法律、判斷標準、實現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從會計角度,對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讓進行了分析。

    一項制度的變遷不僅需要考慮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還需要相應的基礎制度環境與之相協調,均衡整個制度結構。在目前的會計規范體系下,采用特定資產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實施資產證券化時,若認定為擔保融資,則會計上無需專門做一筆分錄,而僅需期末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某項資產的收益權,因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而實施了質押,同時在企業收到資金時記錄一項長期負債即可。這樣處理有以下幾點好處:首先,回避了收益權在會計上的初始確認問題;其次,避免了在將收益權作為銷售處理時對特定資產減值的問題,從而避免了公司通過操縱減值來操縱利潤;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經濟實質,并且在目前相關稅收法規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許多潛在的稅務問題,使資產證券化運作更為可行。如果基礎資產的轉讓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按照當前的稅法規定,可能涉及到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收問題,這樣將加大公司融資的成本,從而使資產證券化在經濟上失去價值。因此,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允許擔保融資模式的資產證券化,或許是一種更為現實的選擇。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市場上利益主體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應當允許參與資產證券化的各市場主體在我國特有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下互動博弈,做出理性的選擇。否則,不從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價值出發,務實地界定“真實銷售”,可能難以滿足市場主體對風險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2).

    [2]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2).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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