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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是集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于一體, 向消費者專門提供各種酒水、食品, 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作為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餐飲組織以其市場大、增長快、影響廣、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特點而廣受重視, 也是發達國家輸出資本、品牌和文化的重要載體。經歷30 余年的發展與市場競爭, 我國餐飲業發展已經進入了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業態多樣化、經營模式連鎖化和行業發展產業化的新階段, 行業的發展勢頭強勁。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 國際知名餐飲企業的不斷涌進, 對國內餐飲企業發展提出巨大的挑戰。
如今我國餐飲企業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1) 設施設備簡陋, 衛生環境不符合要求;
(2) 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較差, 法律意識淡薄;
(3) 入行門檻低, 流動性大;
(4) 監管力量薄弱, 難以滿足小餐飲監管需求。面對以上問題, 本研究中設計的餐飲信息化系統提出了解決方案, 并具有以下優勢:
(1) 通過結合操作簡便、智能化、低成本的硬件, 實現過程自主化管理, 并設計有針對生產現場的衛生環境管理的良好操作規范GMP 管理模塊, 旨在改善臟、亂、差的現狀;
(2) 系統安裝、后期使用與維護中, 包括對于人員的培訓, 從而提高相關人員的食品安全意識及法律意識;
(3) 由于信息化系統具有自動化且操作簡單的特點, 且保證了數據采集的客觀性與準確性, 從而降低了因人員流動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
(4)餐飲信息化管理系統設置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庫, 并由專門人員進行更新與維護, 便于保證企業加工過程的合規性;
(5) 餐飲信息化管理系統后期將開發監管端, 實現企業現場數據實時性、可選擇性提交給監管機構, 從而降低了監管難度。同時, 當今世界已進入到計算機信息管理領域中激烈競爭的時代, 應用計算機已經變得十分普遍。企業掌握了大量知識、信息, 加之信息處理速度快、批量大、效率高, 從而提升了自身競爭力。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 計算機科學日漸成熟, 它已進入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越來越多的管理人員意識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2 項目背景
系統的目標設定必須考慮法律法規、監管部門、信息化時代下市場環境以及新時代餐飲企業的要求與需求, 只有滿足了以上各方面的需求, 才能使系統的價值最大化,為餐飲企業帶來實際價值。
2.1 法律、法規需求分析
2015 年10 月1 日我國開始實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其中對追溯制度、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體系的建立及餐飲行業信息公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 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 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同時,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總局第12 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2015 95 號)》, 以及餐飲業的相關標準, 都對食品加工以及餐飲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
2.2 監管部門需求分析
監管部門對于企業的監管通常包括以下4 個方面: 許可注冊、抽樣檢測、日常監管和客戶投訴。對于許可注冊和抽樣檢測, 均是基于抽樣的原理,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日常監管, 也只是定期抽查, 而且由于人員、監管方法等因素影響, 無法達到從根本上改善企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效果, 導致大多企業存在嚴重的兩張皮現象, 僅在接受審核的時候做足工作, 到日常生產的時候又恢復了真實面貌 對于客戶投訴, 存在處理滯后, 且處理過程中缺少證據, 同時, 由于證據不足, 導致無法進行原因分析及找到對應糾正措施, 造成問題難以解決。
2.3 信息化時代和市場的需求分析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 已經進入了信息化時代, 多種行業采取了互聯網+的模式, 對于餐飲業也不例外, 如線上點餐、送餐、口碑評價等, 但隨著訂餐量的加大,同時要保證送餐的及時性, 企業開始出現人手不夠用、菜品時好時壞、客戶投訴增多等問題, 從而企業不得不増雇人員, 加大了人員成本與管理成本, 但多數情況又由于培訓不到位, 缺乏食品安全意識, 導致菜品質量難以標準化、規范化, 甚至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所以, 在當今餐飲行業的信息化快速發展階段, 要求餐飲企業: 以保證食品安全為基礎, 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智能化管理, 從而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 提升企業競爭力。
2.4 餐飲企業需求分析
餐飲企業主要存在以下4 方面需求:規避風險: 其中包括法律法規風險、系統風險、管理風險和操作風險;降低成本: 其中包括采購成本, 人力成本, 管理成本,沉沒成本;提高客戶滿意度: 具體指提高客戶對菜品質量滿意程度及加強餐飲企業投訴管理, 提高產品質量, 降低投訴率;可持續經營: 實現可追溯, 規范管理, 及時調整更新,順應新需求;餐飲企業滿足以上4 方面的需求, 根本需求是為了效益的提升, 實現KPI 管理, 使管理合理化、科學化、可操作化。同時, 對于人員管理, 要求完成由松散低效向規范化管理的轉型, 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 最終實現利潤最大化。
3 系統設計
3.1 系統名稱釋義
餐飲信息化管理系統, 簡稱CIMS, 具體釋義如下:Ccatering, 餐飲, 覆蓋學生食堂、航空配餐廚房、酒店后廚、醫療集體餐廳、動車廚房等;Iinformation, 信息, 為餐飲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Mmanagement, 管理, 通過建立信息化管理體系,實現餐飲安全的自主化管理;Ssystem, 系統, 通過系統的全面管理和數據采集, 可以實現日常監控管理數據的積累和餐飲大數據的分析, 實現餐飲全流程高效、科學的管理。
3.2 系統設計理念
CIMS 系統的設計理念概括為一種模式, 兩大理念,五大技術。指的是以信息自動采集技術、危機應對技術、視頻監控技術、物聯網技術、大數據分析技術五大技術作為技術支撐, 遵循前提方案和HACCP 原理的兩大理念, 最終實現餐飲自主、智能化管理的模式。整個過程以預防為主, 進行風險管理, 達到全程控制的目的。
3.3 系統價值
根據使用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現狀, 為其選擇適宜的功能模塊組合方案, 以期為企業帶來如下價值:
1梳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基于目標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現狀, 結合企業管理層的需求, 為企業選擇適宜的餐飲信息化管理系統功能模塊組合方案,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實現對餐飲企業中央廚房的加工過程控進行全程監控, 并識別關鍵環節施行重點管理, 從根本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2保證企業生產合規性。CIMS 系統配有齊全法規標準庫, 保證餐飲企業所采購的原輔料、包材、添加劑、化學品以及餐具及時與法規標準對照, 使企業持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餐飲業要求》、《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 27341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要求》等國際國內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以及相關認證體系的要求(如適用)。
3團隊建設。在CIMS 系統使用過程中, 注重協助企業培養一支骨干隊伍, 使其在熟練應用系統的基礎上, 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識, 并具備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所要求的管理能力。
4成本節約。通過完善的編碼系統, 對原輔料、包材以及加工過程中的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并對其進行科學分析, 確定最佳物料比, 減少損耗, 科學管理; 同時, 智能化的供應商管理模塊, 對供應商(如: 原輔料、設備、清潔消毒劑的供應商)建立科學準入流程, 以及建立的多維度的評價體系, 篩選最優供應商, 減少因來料不合格、設備故障維修和清洗消毒劑不合規等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質量風險及資源浪費現象, 從而實現縮減企業生產成本以及管理成本, 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3.4 系統組成
3.4.1 功能子系統
CIMS 系統由七個子系統組成,子系統功能說明:
1產品實現子系統: 對涵蓋采購、貯存、加工、運輸和分銷環節的整個食品鏈進行管理, 主要功能包括: ①供應商管理; ②庫存管理(來料、半成品和成品); ③CCPs 監控;④生產計劃; ⑤人員管理; ⑥設備管理;
2 監控子系統: 對人員以及生產過程進行實時監控,保證每個工序處于可控的狀態。主要包括, ①視頻監控, 通過實時監控人員以及生產現場設備運行情況, 保證食品防護(人為故意破壞)有效實施; ②關鍵點監控, 通過在關鍵工序設置監測設備, 采集關鍵工序運行參數;
3 驗證子系統: 對產品實現過程中, 所實施的控制措施的策劃合理性以及實施有效性進行驗證。主要包括: ①內審管理, 企業質量管理人員依據內審標準, 定期對整個生產過程進行內審, 并將內審發現以及結果作為輸入; ②二方審核;
4 報警子系統: 以硬件監測設備的檢測數據為輸入,根據企業相關人員對生產相關參數進行的設置范圍, 實現分級預警功能; 主要包括: ①CCPs 監控報警; ②到期提醒(證件、資質有效期);
5 報表子系統: 對其他子系統所輸入的數據、參數及信息, 進行整理匯總及分析, 為生產合理化以及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提供數據支持, 主要包括: ①出成率報表, ②電子追溯;
6 人機界面子系統: 操作人員通過該界面向系統錄入相關數據并對系統進行下達指令, 同時, 由計算機向反饋人員需要處理的信息, 實現人和計算機之間的連接;
7 系統管理子系統: 針對不同客戶類型, 提供適宜企業特點的系統組合方案, 切實解決客戶最首要的問題;同時, 設置系統管理員、程序員、企業行政人員、質量人員、生產人員、庫管人員、審核員等多個門戶, 針對其職能與需求, 開放對應模塊功能區; 主要包括: ①系統實施方案選擇; ②門戶權限。
3.4.2 編碼系統
為了更好地實現產品追溯以及過程控制, CIMS 設置了自有的編碼系統, 更全面、精準地定位每個產品的生產信息, 具體編碼組成。
3.4.3
功能模塊設計
每個子系統中, 通過不同的功能模塊, 實現具體的智能化管理, 具體模塊名稱、業務功能, 以及實現途徑.
4 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就是用最小的代價使效率達到最大化。要達到這個目的, 必須集中分析可能的主要解決方法的利弊, 從而判斷原定的系統規模和目標是否現實,系統完成后所能帶來的效益是否達到最適宜的性價比。系統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技術上的可行性, 操作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可行性, 下面將分別介紹這3 方面的可行性。
4.1 技術上可行性
CIMS 采用的是Java 語言編寫的, 具有Java 的一次編寫, 到處運行的優點, 所以該系統具有應用上的普適性,同時具有較強的移植性、健全性和安全性。硬件環境為IntelXeon 雙CPU, 8G 以上內存, 保證了系統的運行速度, 操作系統采用的是Linux, Mysql 數據庫。系統程序具有較高的可維護性, 以及較高的數據安全性, 保證運行順暢的同時,良好地維護了企業自身合法權益。由此可見, CIMS 采用的軟硬件環境以及編程語言, 都是十分成熟的, 且滿足了餐飲管理系統要求的功能完善、易于使用、易于維護等需求,所以此系統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4.2 操作上可行性
CIMS 具備友好的用戶界面, 使用方便, 易于維護,操作簡單易于被用戶接受。用戶只需熟練操作計算機, 并對系統進行簡單了解熟悉后, 即可方便使用, 該系統大大簡化了管理, 減輕了管理人員的負擔。因此從操作方面看,此系統的開發是可行的。
4.3 經濟上可行性
本系統正式運行需要一臺普通電腦作為服務器, 以及成本較低的硬件以及耗材配合使用, 如掃碼槍、短信貓、溫濕度監控儀、攝像頭等, 這些設備成本低廉, 同時, 對于大部分餐飲企業已經配備有部分設備, 無需重復購買, 所以, 該系統對于餐飲企業而言, 在其所能承受的經濟范圍內, 在經濟上是完全可行的。
關鍵詞:農民工;工傷保險; 激勵相容;實驗經濟學
中圖分類號:F840.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1-0123-07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發展,農民工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主體。因此,國家對農民工各項權益保障給予了高度重視。僅工傷保險就先后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等,形成了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的基本法律法規構架。截止2008年8月,農業部通報2007年農民工達到2.26億人,但同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表的統計公報顯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卻只有3 980萬人,只占農民工總人數的17.6%。與工傷保險參保比率低相反的是,工傷事故卻始終居高不下,其根本原因在于執法體系不健全,政策法律難以有效執行。
針對上述問題,國內學界結合農民工“非工非農”的特點,在工傷保險方面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觀點:王玉玫主張工傷保險是農民工社會保險中最基本的環節[1]。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王斌在研究農民工社會保障運行模式中認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必須優先得到確定和解決[2]。楊文德提出打破計劃經濟時期以戶籍管理的二元社會結構模式,給農民工以國民待遇,并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制定使用范圍和覆蓋面廣泛的工傷保險費率[3]。李朝暉[4]在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發育模式及建設對策研究》中對農民工工傷保險供給與需求進行了實證研究,認為應實施政策性強制企業參保以及目前保險費率偏低的問題亟待解決[4]。周慧文則對杭州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進行實證研究,提出不能簡單地考慮行業內費率如何調整來保持收支平衡,需要從全局性、長期性和戰略性角度來研究和實施工傷保險[5]。
學界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建立的必要性達成了共識,但是在建立合理模式方面仍存在分歧。目前解決農民工工傷問題大體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以預防為主,減少企業存在的風險因素。二是以企業責任制承擔農民工工傷風險(企業風險自留)。三是以保險形式承擔農民工工傷風險。在借鑒前人研究基礎上,本文將在已有國家法律框架下,結合各地方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實施情況,對農民工工傷保險進行路徑分析,最終通過實驗方法得出結論,提出政策建議。
二、對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博弈分析
農民工工傷保險是比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更能體現社會公平的公共產品。因此,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采取的是“企業繳納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納”的原則。然而作為追求個體經濟利益的企業應符合理性經濟人的決策假設,其行為與政府行為之間構成委托―博弈關系。在這里,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與方不再是政府、企業和農民工的三方博弈,而是僅有政府和企業的雙方博弈。其博弈實質是政府(委托人)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使企業(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選擇行動(參與工傷保險)。
1.基礎模型
本文使用a代表企業參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投保率,A是其可選擇的行動組合,a∈A;η是無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是不受企業和政府控制的外生隨機變量,是η的取值范圍,η在上的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G(η)和g(η);c(a)是企業參與投保的成本,是a的嚴格遞增函數;π代表屬于政府直接所有的社會總效用,由a和η共同決定,π(a,η)是a的嚴格遞增的凹函數(即給定η,企業投保率越高,社會總效用越大),也是η的嚴格增函數(即較高η反映事故發生率較低,社會總效用較大)。政府面臨的問題是如何根據觀測到π來設計保險制度(激勵合同)s(π)。假定分布函數G(η),總效用函數π(a,η)以及效用函數v(π-s(π)),u(s(π))-c(a)和c(a)都是共同知識;即政府和企業在有關這些函數的認識上是一致的。
假定: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數為v(π-s(π)),企業的期望效用函數為u(s(π))-c(a)。
其中,v′>0;v″≤0;u′>0,u″≤0;c′>0,c″>0,即政府和企業都是風險規避者或風險中性者,投保率的邊際負效用是遞增的。因此,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數表示為:
∫v(π(a,η)-s(π(a,η))g(η)dη(1)
政府的目的是最大化上述期望效用函數,但同時它面臨來自企業的兩個約束:
第一個約束是參與約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企業從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接受合同時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
如果用表示企業不接受合同時可獲得的最大期望效用,那么參與約束可以表述為:
∫u(s(π(a,η)))g(η)dη-c(a)≥(2)
第二個約束是企業的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 如果政府不能全面監督企業的投保情況和不能觀測到η,那么企業可以通過選擇a來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數。政府為了使企業按照政府意愿選擇行動a,那么對于其它行動a′必存在如下的激勵相容約束條件:
式(1)、(2)和(3)共同構成了政府和企業委托―博弈模型的基本框架,是本文分析的基礎模型。
2.對我國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博弈分析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可以簡化為如下過程:政府制定工傷保險合同(法律法規),強制企業參與投保,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1)政府對企業實施全面監督,即可以觀測到企業的投保率a
在這樣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強制企業選擇任意的a,激勵相容約束是沒有用的。政府的問題是在參與約束下,通過選擇a和s(π)來求解:
構造拉格朗日函數:
最優化的一階條件是對s(π)一階偏導:
拉氏函數對a一階偏導:
將式(4)代入式(5),化簡可得:
轉化為期望算子E,上式可表達為:
其中,v′π/a可以解釋為政府單位效用度量下投保率a的邊際收益,λc/a則可以解釋為政府單位效用度量下投保率a的邊際成本。
命題1投保率a的期望邊際收益等于期望邊際成本,即在政府可以全面監督企業的投保情況下,帕累托最優是可以實現的。
令s*(π(a,η))是等式(4)的解,a0是等式(6)的解。然而在現實中,政府是很難對所有企業實施全面監督的。
(2)政府不能觀測到企業的投保率a
由于監管成本的存在,政府不可能對企業實施全面監督。因此,當政府給企業一份合同,s*(π(a,η))人會選擇a解下列最優問題:
最優一階條件用期望表達:
Eu′s*ππa-ca=0或者Eu′s*ππa-1u′ca=0(7)
令a*是等式(7)的解。比較滿足等式(6)的a0和滿足等式(7)的a*,發現兩者一般情況下是不同的。特別地,因為s*/π0(根據假定),a*小于a0,即企業選擇的投保率a小于帕累托最優投保率水平。
事實上,給定的合同s*(π(a,η)),對政府最優的投保率a對企業卻不是最優的。所以,如果政府不能觀測到企業投保率,企業將選擇a
命題2在現有國家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下,由于政府難以全面監督,企業選擇投保率小于帕累托最優投保率水平。企業存在逃避投保或者漏保等行為,進而導致“道德風險”問題。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改進路徑探討
通過上面分析我們了解到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道德風險”問題。其根本原因是政府無法觀測到企業的投保情況和外生變量事故發生率,前述假定中提及π(a,η)的共同知識表明:如果政府能觀測到η,也就知道了a,反之亦然。而只能觀測到社會總效用。因此,政府不可能使用“強制合同”(法律法規和全面監督)迫使企業積極參與工傷保險,而只能通過激勵合同誘使企業按照政府的預期參與投保。對此,本文將分析政府如何在信息不對稱非對稱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參與人擁有但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情況下,構造最優激勵合同。為了分析方便,我們先考慮企業只有兩種投保選擇的情況,然后再推廣到一般。
1.一個簡單模型
假定企業的投保率a取值只有兩個aH和aL,aH代表較高的投保率,aL代表較低的投保率;假定c(aH)>c(aL),即企業選擇高投保率的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會總效用π也分為最大取值π和最小取值π。當企業選擇高投保率aH時,π的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FH(π)給定η的分布函數,對應每一個a存在一個π的分布函數,這個新的分布函數可以通過π(a,η)從原分布函數G(η)推導出。和fH(π);當企業選擇aL時,π的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FL(π)和fL(π)。這里我們將假定分布函數滿足一階隨機占優條件,隨機占優(stochastic dominance )理論是以經典期望效用原理為基礎,研究不確定條件下經濟問題的普遍基本原理。即對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嚴格不等式至少對某些π成立。換句話,企業投保率高時產出高社會總效用的概率大于企業投保率低時產出高社會總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對應的激勵合同s(π)∈[s,s]。
首先,如果政府希望企業選擇aL,那么可以使s(π)s,
企業面對取值下限的激勵合同,選擇aL是惟一最優的選擇。
其次,如果政府希望企業選擇aH,此時激勵相容約束產生作用,促使企業會針對政府提供的合同選擇最優策略。政府的問題是選擇s(π)解下列最優化問題:
其中,λ和β分別為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的拉格朗日乘數。那么上述最優化問題的一階條件為:
命題3對于一個給定的社會總效用π,如果企業選擇低投保率的概率aL大于企業選擇高投保率aH的概率,這是根據密度函數的定義以及不等式fL(π)≥fH(π)而得出的結論。那么政府提供給企業的支付合同s(π)就會降低,即懲罰企業;反之,如果企業選擇低投保率aL的概率小于企業選擇高投保率aH的概率,那么政府提供給企業的支付合同s(π)就會升高,即獎勵企業。
事實上,政府所依據的并不是π的物質價值。因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企業可能為了獲得更長遠的高收益合同,而放棄短期利益,將社會成本轉嫁到企業自身成本c(a)從而提高π的物質價值,偽造自己屬于高投保率企業類型。如果政府僅從π推斷,必定會制定支付較高的合同以獎勵企業。
然而,π更重要的是其信息量價值。由于等式(8)并沒有限制s(π)的形式,但是s(π)對fL(π)/fH(π)是單調的。為了滿足假設s(π)對π的單調性,必須假定fL(π)/fH(π)對π是單調的,即較高的π意味著企業選擇了aH的可能性較大,這稱為分布函數的單調似然率特征。政府應根據貝葉斯法則從觀測到的π修正企業類型的后驗概率。令P=prob(aH)是政府認為企業選擇aH的先驗概率,P′=prob(aH|π)是政府觀測到π后認為企業選擇了aH的后驗概率。根據貝葉斯法則:
首先,假如P′
結合式(9),可知s*(π)>s(π),因此政府將懲罰企業,給予支付更低的合同。
其次,假如P′>P,即政府觀測到的π提高了企業選擇aH的概率,那么同理:
(π)
2.一般模型
在分析了企業投保率a只有兩種取值情況后,本研究可以將其一般化,即a的取值是連續的一維變量。同樣假定π的分布函數滿足一階占優條件:如果a>a′,則F(π,a)
s.t.∫u(s(π))fa(π,a)dπ=c′(a)這里采用莫里斯和霍姆斯特姆提出的激勵相容約束等價一階條件。
同簡單模型的最優問題解法一樣,由3個式子構造拉格朗日函數,令λ,β分別為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的拉氏函數乘數,可得整理后的一階條件:
等式(13)是等式(8)的一般化表達形式,從中推導出與等式(8)一樣的結論:
如果fa(π,a)f(π,a)s(π);如果fa(π,a)f(π,a)>0,s*(π)
其中,政府的最優激勵合同s(π)一定是π的增函數,即企業選擇高投保率可以換來收益更多的合同。
命題4政府通過觀測企業所帶來的社會總效用π來修正企業參與保險情況的概率,進而提供相應的支付合同:如果政府獲得較大的社會效用,就會加大對該企業高投保率的信任程度,從而獎勵該企業;如果政府獲得較小的社會效用,就會更傾向于認為企業選擇了低投保率,從而懲罰該企業。
3.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路徑設計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政府制定工傷保險合同(法律法規),強制企業參與投保,農民工個人不繳費,但卻缺乏對企業的全面有效監督管理,因而這樣的軟預算約束“軟預算約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是指當一個經濟實體遇到財務上的困境時,獲得外部資助得以繼續生存的一種經濟現象。不可避免地導致道德風險。但通過加入激勵相容約束,政府提供激勵合同(浮動保險費率),企業可以通過選擇投保率a來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從而減少或消除道德風險。因此,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期間,必須針對現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尋找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和農民工具體情況的路徑來(如圖1所示)。
圖1中實線方框是我國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虛線方框是新型工傷保險應該吸納的改進方法,即浮動保險費率制度。浮動保險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比例。政府通過這種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促進企業加強自身風險管理,減少事故發生率,從而提高社會總效用。同時,企業也從優惠的保險費率中,減少了企業成本,增加了參與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四、兩種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比較――基于實驗經濟學本文實驗數據來源于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農民工生活質量與保障制度研究》和重慶市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基于UML建模方法的重慶市農民工生活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研究》。的方法
1.實驗設計
實驗一:企業參加新型農民工工傷保險意愿調查
本研究隨機選取了100家企業作為調查對象,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企業的類型、企業現有農民工人數和企業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并告知企業本文設計的新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通知》規定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由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那么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新制度下,工傷保險費采用浮動費率制度,為了研究企業意愿,我們設計了7個浮動層次供企業參考(見表1)。
實驗二:新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模擬比較
本研究從上述100家企業中選取30家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在重慶市社保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獲得了這30家企業2004―2006年的工傷統計數據。借助工傷數據,模擬相同外界條件,對這30家企業參加新型工傷保險與參加現行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比較。
2.實驗過程
實驗一: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課題調查組成員親自到企業實施調研。此項問卷共對100家企業做了調查,問卷回收率100%,有效問卷96份。
實驗二:課題調查組成員將收集到的30家企業工傷保險統計數據進行整理,對照實驗原理,在相同事故發生情況下,模擬企業參與新型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得益,并與現行工傷保險數據比較。
3.實驗結果
實驗一的相關結果如表2、表3和 圖2所示。
表2反映了目前企業參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基本情況,總體參保率大約26%。其中參保率較高的主要集中在建筑業和加工制造業,參保率最低的是餐飲行業。當被問及為什么沒有參保時,其主要原因是:這些行業的事故風險率低,沒有必要參加工傷保險;如果參加了保險,將不得不繳納固定地保險費。我們按照國家確定企業基準費率的分類標準重新整理問卷結果,可以得到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工傷保險參保率較高的行業主要集中在第II類和第III類等相對工作風險較高的行業,而第I類行業由于風險較低其參保率并不高。對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滿意率為20%,不滿意率為69%,對該制度不了解的占11%。受調查企業對新型工傷保險制度的選擇情況,如圖2所示,所有企業都做出了選擇,即所有企業都接受新型保險制度。
注:由于各個企業工傷保險情況差異較大,為了圖形顯示需要,圖3中第17、23、28、29、30號企業和圖4中第17、26、29號企業的保險費差額縮小為實際差額的1/10。
同現行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相比,在新制度下,大多數企業減少了參與保險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企業參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積極性。而且這樣的相對成本降低具有規模效應,即隨著企業雇傭農民工人數的增加和繳費基數的擴大,企業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制度優惠,例如第17號企業。同時,新制度對事故發生率高和支繳率高的企業也采取嚴厲的處罰。
新型工傷保險制度中保險費率依據保險費支繳率,而保險費支繳率的計算公式為:
支繳率=保險實付待遇總額工傷保險繳費金額
這就說明,如果企業一旦確定了低保險費率,就會更注重企業的工傷事故安全。因為較小的事故發生也會導致較大的支繳率,從而遭受政府的處罰。例如第17號企業,由于2005年支繳率低而確定了2006年的繳保險費只有94 717.27元,但是同年實付待遇總額為122 753.58元。因此,2007年該企業必將受懲罰,繳納基準費率135%的保險費。
上述實驗證明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較大的缺陷,企業被動繳納保險費率,不利于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和進一步加大保險受益的范圍;而新型保險制度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促使企業積極參與工傷保險,它是一種現實的和可行的方案。
五、結論
第一,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制定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強制企業參保,農民工個人不繳費。但由于政府難以全面監督企業投保情況和無法觀測事故發生率,企業必將低的社會總效用歸咎于事故放生率過高,從而逃避政府懲罰。政府也無法證明較低的社會總效用是企業過低的投保率的結果,從而形成“道德風險”。因此,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第二,針對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軟預算約束問題,政府在制定新型工傷保險時采用激勵相容約束原理,從單一保險費率轉變為多樣化浮動保險費率,從強制企業參保轉變為引導企業參保。新型工傷保險制度符合企業效用最優化,鼓勵企業以參保的形式規避必要的風險,有效地調動了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第三,問卷調查和對照實驗證明,現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在機制設計上存在缺陷,不利于農民工工傷保險受益面的擴大和資金的籌集;而新型保險制度以浮動保險費率為主,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促使企業積極主動地參與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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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ing and Test on the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 under the Incentive Restriction
Liu Yulin,Wang Zhijue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iz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legislat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However, these laws are not carried out effectively.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this article finds the reason that the government cant supervise all of companies and it results in the moral hazard problem.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incentive system to guide companies.Therefore, the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t model to put forward a new system of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and proves it to be logical by using experiments with economic princip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