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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籌備,全力打造“同心一家”工作品牌。
按照全區開展統戰工作“一鎮街一品牌”創建活動的總體要求,街道進一步拓寬思路、完善機制、創新方法,在深入開展調研活動、摸清家底的基礎上,結合社區“家文化”發展理念,全力打造集服務之家、文化之家、活動之家于一體的“同心一家”工作品牌。“同心一家”活動空間總面積約3000平方米,其中服務中心活動面積800平方米,老年服務中心200平米,健身廣場800平米,文化活動中心1200平米,總投資500萬元。一樓設置服務之家,主要利用便民服務大廳、四點半課堂、學雷鋒志愿服務站等場所為統戰人士提供政策咨詢、事務辦理、勞動保障等各類“一站式”服務,為統戰人士營造“家”的歸屬感;二樓學習之家,主要利用家長學校、市民學校、道德講堂等場所,開展經常性學習教育培訓,增進統戰人士的政治和思想認識,加深社會各界對統戰工作、民族宗教、僑務等知識的了解;三樓設置活動之家,主要借助書畫室、文體活動室等場所,積極為全街道統戰人士開展活動、聯誼交友、施展才華提供平臺,通過不定期組織統戰人士開展豐富多彩的各類活動,進一步團結、凝聚社會各界人士的力量。
二、扎實推進,實現品牌服務經?;⒁幏痘?/p>
礦產信托融資特征
我國礦產融資有五個顯著特征:一是融資額度大。同房地產行業相似,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需要投入較大的資金成本,從取得礦業權到建設礦井巷道、購置設備、引進技術以及承擔各種稅費,加上資源整合政策對企業提出的新的要求,礦產能源企業普遍面臨著較大的資金壓力,資金缺口都較大。二是融資條件限制多。眾所周知,礦產行業是一個高風險、高回報的行業。無論是投資者還是信貸機構,對礦產能源企業的融資行為都十分謹慎,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資金安全,投資人和信貸機構在通過企業的融資申請時通常會附加較多的條件或限制。三是融資時間緊迫。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和采礦權都有一定的期限,且權利人在登記的礦區內必須完成國家規定的最低投入,因此,礦產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對時效性要求較高。四是融資擔保較少。礦產能源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就是礦業權,而其固定資產則相對較少,尤其是可用于擔保的固定資產就更少。五是礦產企業往往不是銀行合格的借款者,銀行法律上也不是礦產的合格投資者。我國的《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均強調礦業權的受讓人必須符合規定的準入條件,但銀行這類金融機構恰恰是最不符合直接投資礦業的機構。我國礦山企業的稅費負擔比例過大,礦山企業在礦山開發的初期的負債過大,需要礦山后期的規模開發產生的利潤作為經濟保證,而礦山企業經營初期的可擔保資產十分有限,這更使得銀行不能認可礦山企業的償債能力。
礦產信托業的風險因素
礦產信托的風險既有技術性的,也有制度性的;既有能夠克服避免的,也有難以避免的;既有企業內部管理導致的,也有法律環境、經營環境,以及礦產本身的內在特征決定的。由于礦產類資源都是深埋地下,勘探和評估的難度較大,其中的估值風險、監管風險和經營風險都會對信托的回款造成影響。
礦產儲量及品質偏差風險
礦產資源勘探資料是評估采礦權價值的主要依據,一些地區出現了礦產資源勘探報告造假的問題。這是源頭型風險,即礦場價值存在問題。
首先是礦產儲量存在偏差的風險。(1)礦產在地下,儲量預測不可能百分百精確,實際開采量和企業最終所獲得的收益也就難以估算。(2)礦產企業所出具的評估報告都是企業自己請的評估公司做的。小型礦產企業很少去請可信度高的大型評估公司來評估礦權價值。(3)除去礦產公司惡意欺詐這一因素外,受天氣、地形以及技術等條件的約束,礦產的儲量同樣會產生誤差。
其次是儲量或品位等的真實性信息難以獲得的風險。盡管信托公司派出高管和聘請的技術人員前去要求打孔考察,但不少礦產公司會以鉆孔太麻煩且耽誤時間為由而拒絕。部分礦主甚至會把其他地方的好的巖心挪到鉆孔里,造成出礦的假象,只有老地質人員才能發現。另外,儲量探測報告僅僅是一份商業報告,并沒有嚴格的流程和規范需要被遵守。
最后,即使礦山開出了信托公司所要求的承諾書,信托公司的能力范圍也只能核查承諾書中所記錄的不到10%的內容。由于信托項目期限臨近,核查人員往往草草地承認了該承諾書的真實性。
礦業行業管理的高風險
行業管理的高風險特征決定了第二道風險,安全生產的風險。
礦業管理較混亂。一是從業人員的素質難以適應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煤礦的從業人員絕大多數是家庭貧困、文化素質低的弱勢群體,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上提高困難,自我規范能力不強。而且,人員流動性大也不利于安全教育。二是中小煤礦地質條件復雜,礦井規模小,裝備條件差,抗洪排澇風險能力差。三是礦井專業技術人員嚴重匱乏,技術管理工作幾乎無人能做。四是管理體制不順,職責權利不明確?,F在煤炭管理部門職權越來越小,責任越來越大,機構被削弱,缺乏權威性,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旦出現安全事故,礦山的經濟效益就受到致命打擊。采掘、生產過程中的不可預見因素,如頂板、瓦斯、煤塵、火災、水害和中毒等,一旦造成安全事故,監管當局會要求暫停作業進行安全整改,甚至停止礦山勘查、開發。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第三道風險,即產品安全生產出來后,卻賣不上好價錢,企業只能微利或虧損。
礦產資源的市場價格很大程度上影響還款來源的可靠性。如煤炭價格不斷下行,庫存超警戒線,使中小煤礦的生存面臨危機,煤礦信托自然風險巨大。
首先,礦產的價格會受到國內外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銅的價格從2001年到2006年漲了6倍,礦產資源的價格也不斷飆升。鐵礦石的定價權掌握在力拓等國際礦產資源壟斷者的手上。國際資本市場能夠準確預測中國礦產資源需求情況,從而牢牢地掌握了定價權。
其次,國際礦產品的價格易受美元匯率波動的影響。美元升降與國際礦產價格呈現一定負相關關系,自1971年以來,美元出現了四次幅度超過20%的貶值,在每次貶值的過程中,礦產價格都走出了一波大規模牛市行情。
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不足的風險
信托公司作為信托資金的運用者,它是礦產信托的第四道風險。
第一,信托業在與銀行、證券、保險的激烈競爭中處于弱勢,往往成為風險轉嫁的對象。雖然理論上講,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選擇證券投資、信貸、拆借或項目投資等多種途徑進行組合管理,但資產規模小,營業網點少,難以開展這些業務。而銀行、保險、證券業相繼推出了委托貸款、分紅保險、銀證受托理財等一系列業務,借助其網點分布廣泛、客戶資源豐富的優勢,占據了信托市場很大的份額。銀信合作中,銀行保留了絕大份額的收益,而將風險推給信托公司。
第二,信托公司對信托資金的運作管理不善而造成收益損失的風險。項目的選擇和評估失誤、違規經營、投資者不能勝任經營管理工作、運作模式和產品結構單一,甚至發生挪用資金等道德風險,勢必會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法律風險
法律環境方面的風險是礦產信托的第五道風險。
法人結構混亂,產權不清。一些礦產投資人采取承包、租賃、招聘和合作等形式取得礦產的股份,享有一定的礦產經營權,而各礦產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性質基本上是“集體所有”制,礦產的法人結構法律上與實際不符,結構混亂,產權不清。例如:許多村辦礦產集體所有制性質實際上已成為多元投資主體,但此轉讓股份行為不符合法定方式,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礦產企業在法律上仍是集體所有制性質,新的投資人不享有法律上的股權。這使得信托公司不享有法律上保護,投資沒有法律保障。
由于礦產企業的法人結構混亂,采礦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無法發揮采礦權的抵押等融資功能,產權不清晰,一般所有權人不許或限制貸款,注冊資本很低,無法得到金融部門的貸款支持。礦產在無法得到金融的支持下,只能靠經營者的實力投入,從而導致礦產在市場經濟中的融資功能大大弱化。同時,投資人因礦產的投資得不到法律保障,投資人漸漸就會減少對礦產的投資,無形中降低了投資回報率,礦產的市場競爭力也會減弱。
以非法定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經營權不受法律保護。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采礦權人不得將采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依《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無效。實踐中,投資人大多通過簽訂承包合同、招聘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這些方式取得經營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會導致如下的法律后果。
第一,礦業轉讓的合同往往無效,采礦權人有權收回礦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礦業權可以出租,但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承租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2)礦業權出租應當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礦業權轉讓的條件;(3)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準;(4)礦業權人在礦業權出租期間繼續履行礦業權人法定的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5)承租人轉租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合同雙方未嚴格遵循這些規定。
第二,經營權的取得不符合法定方式,導致其后的一系列行為無效。實踐中,許多礦產投資人以非法定方式取得經營權后,并不關心其所取得的經營權是否有法律保障,就開始經營運作,日常經營中自然會發生的一系列經濟行為,如簽訂購銷合同、進行合作經營等,并期望通過經營取得收益。但以上這些行為由于經營權的不合法,使得這些經營行為無效或效力待定,法律上的風險根本無法避免,投資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投資人”投資相互滲透,法律責任相互牽連。首先,“投資人”不享有法律認可的股份,投資人不能成為法律上的利益享有者。其次,投資人將承擔無限責任。許多礦產投資人不只是對單個礦產投資,很多情況下都是同時投資數個礦產,并且這種投資方式大量存在。這種投資模式存在著很大的法律及責任風險。例如:礦產經營過程中,如果某個礦產發生問題需承擔責任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人對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相關規定。如果存在投資人同時投資數個礦產的情形,一個礦產發生問題追究投資人責任時,其余投資礦產也會被牽連,其余礦產的其他投資人勢必受到牽連,所以投資人投資相互滲透模式存在的經營風險很大,必須設法隔離。
礦產信托的礦產權質押風險
采礦權質押是礦產信托常見的控制風險方法,但礦產權質押存在風險,主要表現為:
采礦權抵押和轉讓中尚存在較多操作性難點。1996年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1998年出臺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明確提出采礦權可以流轉。2000年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采礦權可以用于抵押,確立了采礦權市場建立和采礦權流轉的運行規則。2011年1月公布的《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對采礦權新立、延續和審批管理,以及采礦權抵押備案和注銷條件進行了規范。
但是,金融機構不能成為采礦權的主體,只能委托法院或其他拍賣單位進行拍賣,獲得相應的拍賣款補償損失。根據《通知》第十三條,該等主體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于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30%。通常,質押權人可能并不具備采礦權受讓人的資質條件。這樣,該采礦權就不能以合同約定的折價方式轉讓給質押權人,而只能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轉讓給符合國家規定之資質條件的主體后,從處置的采礦權所得中依法受償。
用于抵押的采礦權需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根據《通知》,發證機關予以備案的采礦權抵押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1)采礦權權屬無爭議;(2)礦業權稅費已按規定繳清,即采礦權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3)采礦權未被法定機關扣押與查封;(4)采礦權抵押期未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5)采礦權不處于抵押備案狀態或債權人見就受償關系達成協議。
由于礦業管理體制不完善及礦業登記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采礦許可證的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可能面臨被發證機關吊銷的風險。一旦采礦權人的采礦許可證被發證機關依法吊銷,抵押物不復存在,抵押權極易落空。
所以,須認真對采礦權進行審查:一是審查《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性和有效年限。采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未依法申請續延,采礦權證可能被發證機關吊銷。二是了解采礦權的權屬及資費繳納情況。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采礦權權屬有無爭議,是否存在共有以及轉讓受限等情形,是否存在出租或先行抵押等不允許抵押的情況;到采礦權登記機關,了解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是否按規定足額繳納;到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機關,了解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否足額繳納;到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了解資源稅是否足額繳納。若采礦權或采礦權人在上述方面存在不足,應要求采礦權人補充整改,消除瑕疵。
礦產價值難以評估,且礦產價值可能發生遞減的風險。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隨著不斷的開采,礦產資源數量和經濟價值會逐年減少,其派生的采礦權權能價值也將隨之縮小,直至最終消失。同時,采礦權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礦體信息的獲知情況,而礦產開采的技術特性和經濟特性與其他資產不同,因此采礦權價值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隨著礦產的開采,礦產價值可能遞減。
規避礦產信托風險的對策
礦產公司的篩選與礦產儲量的科學評估
篩選優秀的中小礦產公司。愿意支付信托資金高收益的都是中小礦業企業,特別是能源型中小企業。因為大企業能夠從銀行獲得成本更低的貸款。如果信托公司管理較差,這樣的信托產業高收益的背后必然對應著高風險??梢詫ΦV業公司提出以下硬性管理條件:第一,礦產公司全面開展風險管理活動,建立持續風險評估系統。第二,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和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存在的隱患和不合規的情況。第三,實行鼓勵事件報告制度,將不足全部暴露出來。第四,進行有效的事故調查,預防事故的再發生。
建立健全的礦產儲量評估程序。在篩選了優秀的礦產公司之后,仍然要對礦產儲量及其價值進行科學評估。避免儲量誤判和價值誤判等重大差錯。同時,要建立一定的責任機制。對于故意欺詐或腐敗背景的價值評估,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因為集合信托牽涉到千家萬戶的,對金融風險也是敏感的。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
規避價格波動的風險。信托公司應當尋找礦產資源種類豐富的礦產企業來設計信托產品,以分散風險。另外,由于礦產價格與經濟周期、貨幣政策等密切相關,加強相關價格走勢的研究也是必要的。
完善信托公司的管理經營機制。在與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合作機制中,通過法律法規等形式來維護信托行業的利益,避免合作收益大多為其他合作伙伴掠取,而風險卻自留的非正常局面,同時信托公司要有專業人士操作,擁有自己的團隊,對礦產有一個持續的長期的關注和研究。
法律風險的防范
聘請法律顧問,并對礦產投資的法律問題進行調研。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為核心,建立健全內部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事務機構制度。企業就專項法律業務外聘律師時,還應注重內部法律顧問制度與外聘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工作銜接與密切聯系。
信托企業在正式開展礦產公司投資活動前應聘請專業律師對投資的具體行業的準入制度、公司法律框架、稅務體制、勞動法律制度、環保要求等與企業運營和收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做詳盡的調研和確認。律師事務所利用其專業優勢完成該項工作后根據企業要求出具法律調研報告,這將成為企業決策時的核心基礎和重要參考,并且企業應在投資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執行嚴格的操作流程和規范。在協商過程中注意區分沒有約束力的協議和不需要書面確認的一致意見;聘請專業律師、財務團隊,進行細致的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要求賣方允許全權查閱目標公司的所有賬簿、記錄和其他文件,并且全權接觸目標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投資協議中加入全面的陳述與保證條款,由賣方對目標公司的資產與業務狀態做出全面的保證;簽訂保密協議,防止信息泄露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在收購協議中針對惡意違約的情況專門約定高額懲罰性賠償條款,用于償付對方因前期收購活動所產生的內部成本、向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支付的費用以及其他損失。
關鍵詞: 知識產權質押 知識產權評估 知識產權處置
中圖分類號: F830.5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006-1770(2009)09-049-05
知識產權質押1貸款有利于擁有知識產權的科技型小企業解決資金緊張問題,是對傳統擔保方式的有益探索。但由于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性及外部環境的不完善,銀行在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時,面臨著估值風險、處置變現風險和法律風險等諸多風險,需通過相關措施切實加以防范。
一、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和變現融資現狀
為幫助創新型中小企業解決資金緊張等難題,北京、上海、天津、福建、湖北等省(市)專門出臺了有關政策或辦法推動轄內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國家知識產權局2008年12月確定了北京市海淀區知識產權局等6家知識產權局為全國首批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試點工作自2009年1月1日啟動,為期兩年。2009年5月,銀監會和科技部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支持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業積極開發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服務產品,開展專利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
其中,專利權質押貸款在我國從開始到現在不過十余年,資金規模較小,有關資料顯示,從1996年到2007年5月,登記的324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項目總金額51.6億,涉及專利700余項,數量僅占我國163萬件專利的萬分之四。
國際上通過知識產權進行融資的方式有多種,質押貸款是其中之一,主要國家立法都在動產擔保的相關規定中涉及到知識產權質押問題。除此之外還有出售、許可與專利聯盟、作價出資、信托、證券化、引入風險投資等方式。其中,知識產權相關權益的證券化和信托產品的發展較為迅速。知識產權證券化從最初的音樂版權開始,已拓展到電子游戲、生物技術、電影、主題公園等與文化產業關聯的知識產權以及醫藥產品專利、半導體芯片等行業。對知識產權的信托產品涉及到動畫片、音樂著作權、軟件著作權等。
二、商業銀行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防范措施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主要采取以下風險管理手段:
(一)設置貸款申請條件
銀行主要對企業的經營年限、經營(現金流)狀況、資信記錄、知識產權的權屬、價值評估等提出要求。如商業銀行要求企業用于質押的專利要具備下列條件:至少已實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發明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實用新型專利;用于質押的商標權應當是:已用于產品或服務上,使用期限至少在2年以上,具有盈利能力的商標;商標實際使用的產品或服務范圍與注冊范圍一致等。只有經營良好并擁有合格知識產權的企業才能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二)通過貸款用途、期限、質押率、額度等規定授信條件
通常,銀行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授信條件包括:貸款用途僅限于生產經營中的正常資金需求,不能用于證券、期貨、股本權益性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及違法經營;貸款期限通常較短,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且不得辦理展期;規定質押率,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馳名商標專用權、普通商標專用權的授信額分別不超過評估值的25%、15%、30%和20%;貸款額度一般控制在1000萬元以內,超限額的要按照流程進行上報。
(三)通過外部中介機構介入以降低風險
主要做法有:通過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以控制風險;由律師事務所從法律專業角度對借款人資質、借款用途、質物權屬、出質人資質及還款來源、經營狀況等進行調查、見證、評審,作為防范法律風險的主要方式;通過專業的擔保公司為申請貸款的企業提供擔保,如出現逾期不還的情況,先由擔保公司墊付資金。
(四)實施有針對性的貸后管理
銀行通常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制定專門的貸后管理要點,重點關注:知識產權的侵權、維權與授權情況;企業實際控制人資信變化情況;資金使用計劃執行情況;企業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件;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突發事件等。
(五)與其它風險緩釋工具組合
目前,商業銀行在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時,主要依賴于傳統擔保方式,知識產權只是作為補充擔保。有的銀行甚至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按照信用貸款條件發放,幾乎不考慮知識產權將來變現賠償的可能性。實踐中,利用知識產權與實物混合打包作抵押物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質押+保證”,即除了知識產權質押以外,擔保公司還提供保證。貸款出現逾期,由擔保公司代償銀行貸款,在約定的期限內,擔保公司負責對授信客戶進行催收或對質物進行處置。二是“質押+抵押”,銀行另外要求貸款企業提供不動產抵押,發生違約時,銀行通過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收回貸款。三是與政府專項擔保基金結合。如成都銀行采取與成都市科技局下屬單位――成都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合作推進的模式。中心設立總額為4000萬元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項擔保基金,成都銀行按1:3的比例提供1.2億元貸款授信額度,借款人將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質押給中心,由中心為貸款企業提供擔保。如貸款產生風險,由銀行承擔10%的損失,中心承擔90%。
國外銀行在發放知識產權貸款時(如版權貸款),會進一步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并綜合考慮企業價值和知識產權質押物的價值,在此基礎上測算出貸款的違約損失率。而且,國外銀行機構(如瑞穗實業銀行)多采用知識產權證券化或信托的方式來分散風險,并非直接發放質押貸款,這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考慮。由于信托的知識產權與企業破產財產分離,借款企業的破產風險與信托產品是相隔離的。如果借款企業破產,投資者和信托機構的權益能夠得到一定的保護。在日本,這一因素尤為明顯。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模式下,被質押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仍屬于借款企業所有,根據日本《破產法》、《公司更生法》、《民事再生法》等規定,一旦企業出現破產重組,銀行對抵押品的留置權和處置權都要中止,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會受到較大不利影響,所以銀行更愿意通過信托的方式為企業融資。此外,知識產權證券化和信托中,由于有投資人購買證券化或信托產品,知識產權使用人支付使用費,從法律形式上起到了分散風險的作用。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資金完全來源于銀行,如貸款無法收回且知識產權無法處置,風險將完全由銀行自己承擔。即使知識產權可以處置,銀行也面臨著尋找買家等種種變現困難。
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需重點關注的風險
總體來看,商業銀行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控制措施與其它貸款基本類似,也未脫離傳統的風險緩釋方式,只是在具體要求上有所區別,在額度和質押率的控制上更為嚴格。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拓展該業務和提高退出變現能力還應關注以下風險:
(一)估值風險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彈性較大,使銀行在變現知識產權時可能面臨著出讓價格與貸款發放時的評估價值存在較大差異的問題。實踐中主要的評估風險有:(1)替代技術風險。技術進步導致的替代技術可能使原有專利價值降低或變得毫無價值;(2)可轉讓性風險。如專利權的價值實現依賴于發明人的技能,使得其可轉讓性降低;(3)市場化風險。與有形實物不同,知識產權在很多方面并沒有可以參考的數據和成交記錄。既使有歷史交易數據,評估價格跟市場環境、市場前景關系密切,對知識產權市場前景的預測專業性很強,難以預測。一些知識產權可能只有潛在價值,而無當前可實現的市場價值;(4)評估人主觀判斷風險。知識產權的獨一無二性,使得其價值評估更易受到評估人主觀判斷的影響,評估機構的專業能力、視角、方法、經驗直接影響估值;(5)權利人的道德風險。如有的企業通過造假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6)強制許可風險。強制許可,或稱強制授權,是指政府強制專利、版權或其它具有排他性權利的持有人,允許政府或他人使用。通常而言,權利人根據法律或通過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特許費補償。實踐中,我國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版權等可以采取強制許可,而不對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采用強制許可。強制許可可能會導致質押的知識產權迅速貶值。
我國目前知識產權的評估尚未形成系統化、規范化的體系,價值評估的隨意性較大。2001年我國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對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規定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三種。三種方法依據不同,各有利弊,評估結果的差異性也較大。2006年4月,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進行規范。財政部于2007年1月1日起修定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和《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可為無形資產的評估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但相對于無形資產評估的復雜性來講,這些規定仍顯不夠,缺少具體的評估實施細則和量化標準。而由于由借款企業支付評估費用,導致評估機構受制于借款企業,易做出有利于借款企業的估值,侵害銀行利益。
在國際層面,美國最早制定了規范無形資產評估的準則性文件,但全球尚無標準的知識產權估價方法,現有的評估方法只適用于重要專利和馳名商標。2007年,德國標準協會(DIN)出版了《正確評價專利的基本原則》,以評估估價報告和專家鑒定的質量為標準。德國標準協會成立了一個委員會,在國際標準組織(ISO)啟動了有關專利評估的國際標準化項目。如果所有相關的團體通過其國內的標準化機構向ISO表示希望制定標準,ISO將指定一個委員會制定ISO的專利評估標準。
(二)處置變現風險
知識產權的變現前景難以預測、變現困難也是商業銀行開展此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與不動產抵押相比,知識產權質押物的流動性相對較差,并受到產權交易活躍度的限制,拍賣、轉讓、訴訟及執行的交易成本較高。銀行難以像處理有形資產一樣,迅速通過拍賣、轉讓等方式收回資金。
知識產權依附于專業知識和團隊,且必須與一定的生產條件如生產設備、銷售渠道及售后服務相結合才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其本身不會獨立地帶來收益。知識產權在脫離特定研發(生產)團隊后價值容易迅速降低。這種需要與其它資產相結合才能實現現金流的特點,決定了若出現拍賣知識產權的情況,可能會出現該知識產權與企業原有生產工藝或設施不適應的問題而難以出售。
(三)法律風險
由于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受產權特征的影響,知識產權本身存在較大的權利不穩定性,易導致權屬爭議。主要的法律風險有:(1)權屬爭議風險,如專利發明人不一定是權利人,在職務發明創造中,專利權人為單位而非發明創造人;(2)國家授權風險,如專利因未交年費而失效或授權期限屆滿、超過保護期而失效;(3)侵權風險,如被仿冒;(4)授權和轉讓爭議風險,如商標、專利權授權使用形式的約定可能會影響其價值,在評估時忽略該因素可能導致過高估值;(5)質押登記風險,如商標專用權質押時,存在相同與相似商標必須同時質押、卻又難以實現的困境。
2007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出臺了《擔保交易法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草案,其中涵蓋了知識產權資產,草案將為各國國內法律如何與國際接軌,取消對低成本融資和信貸的法律限制提供借鑒意義。但目前的《指引》中沒能充分區分知識產權和其它財產權利(如有形資產),不利于現有的知識產權融資。UNCITRAL已委托其第六工作組為《指引》起草《知識產權附件》,以明確《指引》中某些規定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應用,這也是對《指引》上述不足的補充2。
四、商業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外部障礙
(一)中介合作機構的資質尚需加強
如何尋找到能夠與銀行達成風險共識、評估經驗豐富的評估合作機構是困擾貸款銀行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擔保機構的數量相對較少,經營管理規范并有意愿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更少,難以保證擔保機構的資質。一些法律機構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經驗和工作能力與實際操作需要還存在較大差距,難以為銀行提供有效的專業協作。
(二)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不夠活躍,交易需求有待提升
盡管我國知識產權交易的物理平臺已初步搭建,但目前市場交易規模較小,交易發展也不夠成熟。特別是知識產權意識較薄弱,轉讓程序復雜嚴格,且交易信息不透明,也影響了知識產權的變現能力。2008年4月,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必需有專利,對企業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提升知識產權的交易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并非基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需要而產生的真實市場需求的變化,要提高知識產權質押物的變現能力,還要進一步增強市場活躍度,并推進市場交易條件的改善和市場需求的提升。
(三)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不規范
我國在知識產權質權登記方面規定了不同的登記機關,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出質的登記機關分別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國務院農林業行政部門等。如果出質人將兩項以上的知識產權共同出質,其登記機關更為復雜。各登記機關所的登記程序、內容不一致,其登記期限和費用也各不相同。這種登記體系抬高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成本,降低了退出變現的效率。
此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差,給知識產權領域的權利保護及相關權利的合法行使造成了障礙,增加了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風險。
五、有關建議
(一)健全和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
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銀行可本著“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原則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但目前在風險控制、變現退出以及外部環境方面還面臨諸多困難,為了積極穩妥地推動銀行開展該業務,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提出以下建議:
1.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管理制度。國外銀行大都沒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信貸政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遵循銀行關于抵押擔保貸款管理的全球政策。但從長期穩健發展的角度考慮,我國商業銀行應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操作規程,可結合中小企業貸款“六項機制”,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制度。
2.增強知識產權評估的準確性和公允性。鑒于目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量的比例較小,銀行培養自己內部專業的評估專家成本較高,可考慮由銀行業協會建立專門的專家庫或委員會,就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定專門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再由銀行組成由專家、資產評估師、會計師、律師及相關管理部門參加的評估組進行評估,并建立嚴格的評估人員責任制度,因評估人員過錯產生的風險問題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3.充分利用內部法律事務部門的專業力量控制法律風險。商業銀行要認真研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和擔保法律制度,增強法律事務部門的專業能力。在貸前審查、貸中以及貸后管理階段,法律事務部門要做到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全程跟蹤,動態關注所質押知識產權的權利狀態,避免由于權屬不明、權利狀態變更等引發法律風險。
4.加強對貸款企業信用狀況的了解,提高知識產權變現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企業的經營活動、信用狀況等方面的了解,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戶”,并拓展到了解客戶的關聯方、了解客戶的交易商等。當客戶發生違約情形時,能夠協助客戶采用多種風險處置的方式來化解風險。商業銀行不僅應與產權交易所等知識產權交易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及時借助產權交易平臺進行轉讓,同時應積極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資產重組的各種有效方式,盡量避免以質押標的出售的方式收回貸款。
(二)為知識產權退出變現創造有利的外部條件
1.加強資產評估制度建設,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評估工作。有關部門應在財政部《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的基礎上,針對知識產權的特征,分別制定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專門的評估指導意見或準則,更有針對性地規范和指導各類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工作,增強評估的公允性和準確性。
2.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交易的發展,完善知識產權交易機制。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權交易機制,增強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可引入和發展風險投資基金收購知識產權,增強知識產權的變現能力;鼓勵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規范服務行為,提高專業化水平。
3.規范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手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設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登記機關,統一登記程序,以降低擔保成本。此外,還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降低由于知識產權被侵權所導致的風險,維護銀行債權安全。
注:
1.關于知識產權質押的說法值得商榷,根據民法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的區別以及占有的相關理論,準占有(民法上將對可成為占有客體的某些財產權利的占有稱為準占有,而占有的客體一般以有體物為限。)制度不適用于依賴國家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此類知識產權不存在占有交付的問題,也就不能作為質押標的,只能作為抵押標的。著作權雖不依賴國家登記即可產生,但著作權之準占有(署名)卻不宜轉移給擔保權人,所以著作權也只能作為抵押標的而不能作為質押標的。不依賴國家登記即可產生的商業秘密權,由于其準占有(采取保密措施)可以轉移給擔保權人,因此,商業秘密權既可作為質押標的,也可作為抵押標的。但考慮到知識產權質押已成約定俗成的用語,并且我國新通過的《物權法》仍將知識產權“一刀切”地納入“權利質押部分”,本文暫且使用知識產權質押的說法。
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The world business organization , Current and emer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for business, A roadmap for business and policy makers.(ninth editio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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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仇書勇 法學博士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中國銀監會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