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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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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

    第1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1 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境地質問題

    水資源污染及開發引發的環境地質問題。隨著城市化的進程,水資源的問題日益凸顯。一方面,工業廢水得不到有效的處理,隨意排放進入河流、地下水,造成了水質的污染,威脅水生生物的生存及人類的健康。另一方面,隨著城市人口增多,城市各項項目建設的推進,對水資源的需求量也不斷擴大,而在進行地下水開采過程中并未進行相應的保護工作,導致諸如坍塌、地面沉降、沿海地區海水入侵、海水倒灌等現象。

    地表建設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隨著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大,城市的用地日益緊張。有的城市為了解決用地需求,在中心區大量建造高樓,在地質脆弱地區大興土木,或是占用農業用地,由此導致的大氣污染、水土流失、邊坡失穩、軟土地基問題時有發生。

    1.1地下建設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

    城市的地下工程可為人們的交通、生活帶來變易,但是其對地質環境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主要有地面變形,地下水流暢改變及地質生態環境惡化等影響[2]。

    2環境工程地質工作方法

    工程地質調查繪圖。環境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都能較好的反應出工程環境與地質環境的關系,從而模擬真實的情況。一方面,編制人員可以按照調查的內容進行圖形的繪制,圖形內容可根據調查內容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例如編制人員在進行地質勘查時,就只需要繪制地質圖,若是進行工程環境分區調查,就需要編制人員對各區地質情況都進行圖形的繪制。另一方面,從調查繪圖的目的來看,編制人員根據地質調查的服務對象的不同進行不同的圖形繪制。例如進行水電站等地質勘查以及小區地質調查等工作時,技術人員需要結合不同的要求開展工作[3]。

    工程地質評價。要對區域地殼穩定性進行評價,它是地質環境質量的第一要素。主要是研究地震活動對區域地殼的穩定性的影響,分析、評價地層結構,利用所的數據,提高城市規劃中建筑整體抗震能力,加強對地震的預防和應對。該文原載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主辦的《環球市場信息導報》雜志http://總第539期2014年第07期-----轉載須注名來源同時,對地震發生的幾率進行分析,研究建筑物能承受的地震所產生的扭轉力、豎向力,并根據破壞效果分析,改進建筑方案[1]。

    對隱蔽工程進行評價。技術人員需確定城市地下是否有古穴,分析評價地下電纜、下水系統、人防工程等,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

    河流環境工程評價。技術人員在進行評估過程中要結合具體的河流工程建設技術開展工作,對泥沙的沉積現象、河流的沖擊與搬運功能等進行綜合分析[3]。另外,還需要研究城市污水排放進入河流、湖泊對地下水的污染,從而對人類生產、生活活動的不良影響進行評價,為城市的長遠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

    對地質災害評估,包括泥石流、滑坡、坍塌等。技術人員對斜坡、邊坡進行穩定性測試,根據所得信息數據預測山崩、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對人類的生命安全與財產的危害系數[1],制定防治方案與應對措施。

    遙感技術的應用。目前遙感技術的應用已是環境工程地質研究評價重要的技術方法之一[4]。它具有成圖的成本低、技術快、質量好等優勢,可對區域地質、場地地形、地質構造、河流水質、等方面情況進行環境檢測與質量評價,編制各種資料信息圖件,而將遙感技術與計算機相結合,提高了速度與靈活度,更方便掌握各方面的信息。

    3環境地質工程作用

    環境工程地質,是一切人類工程項目施工前的必要條件,為了推動城市的合理建設,城市規劃工作的開展需要技術人員能夠將環境工程地質的工作放在首位。一方面,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城市工程地質環境研究,對地質條件、地質災害等情況有詳細的了解,并根據所提供的數據預測不良的地質環境對人類工程建筑的影響程度與后果,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推動城市建設發展的安全。另一方面,環境工程地質對于評價、預測人類工程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也有積極的作用。例如,人工水庫的建造誘發地震、地面沉降;過渡開采地下水致使地面坍塌、土壤侵蝕等。實施環境工程地質可以防治人類活動對環境質量的過度影響和破壞,同時防治自然環境對人類財產安全的威脅,為合理、科學的利用保護地質環境提供最有力的依據。這不僅有利于推動城市建設的合理,更能夠確保各項工程建設的安全系數,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

    4 環境地質、城市規劃建設與城市經濟發展的關系

    不難發現,從上述的內容中可以總結出,環境地質與城市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著一種必然的聯系,不管是環境工程建設,還是城市規劃建設,都與城市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他們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因此,我們有必要運用科學合理的辦法來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使它們之間的影響都朝著正面的、積極的方向發展,這樣,我們的城市環境質量才能有所提高,城市經濟發展才能健康、穩定。

    第2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建制鎮的規劃區及風景旅游區范圍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臨時使用的工棚、庫房、周轉房、商業網點、貨棚、貨亭、書報亭、管理用房、圍墻、大門、廣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

    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必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經批準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以臨時建設為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第七條  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申請報告或其它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進行選址、定點、確定臨時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發給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持臨時規劃許可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八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一)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申請報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權證件、臨時用地的批準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權證件等。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平面布置和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臨時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設計圖,進行現場放線、驗線后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后,臨時建設應自行拆除,臨時用地應退回或恢復原土地使用性質。需要繼續使用的,應重新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搭建的臨時工棚、倉庫、臨時圍墻等,應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第十一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應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和收回臨時用地的,無論使用期到否,均應無條件拆除和退回,一律不給予安置或補償。

    第十二條  凡救災、搶險、搶修市政工程設施或工程管線等緊急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可事后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  凡未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用地,以及批準后使用到期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臨時建設工程或臨時用地,均屬違法建設、違法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予友處罰。

    第3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一、關于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設置

    1、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結合目前分工模式,將加掛的處、建筑工程規劃管理處作為獨立處室設置,進一步明確職能,按分工要求開展工作,人員做相應配置。

    2、直屬第一、第二分局合署辦公,主要負責市中、歷下、槐蔭、天橋四區建設項目的批后管理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調配。

    3、直屬第三、第四分局參照高新分局完善內部機構和工作流程,實行塊塊管理,分別負責受理和承辦歷城、長清轄區內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審批和批后管理各類事項。

    4、其他處室、單位按照相應“三定方案”明確職責。

    二、關于處室職責調整

    (一)局機關處室職責

    1、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財務、應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市志編纂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政府確定的重要規劃設計方案的論證和評審工作。

    2、政策法規處。起草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牽頭組織行政許可聽證事項;牽頭組織違法建設工程規劃審查認定工作,協調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普法教育。

    3、處。負責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聯系特邀規劃監督員;負責市政府部門公開信箱和市長公開電話辦理工作。

    4、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5、綜合管理處。負責市規劃局審批服務窗口日常工作;負責報建項目的總收總發和督辦督查;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及其他制式文書的校核、發放;負責項目抽查等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計劃管理和業務統計;負責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局網站咨詢信箱和咨詢電話的辦理工作。

    6、建筑工程規劃管理處。負責市中、歷下、槐蔭、天橋四區建筑工程規劃管理工作;審批5公頃以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單位申報的重要項目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的論證和評審工作。

    7、城鄉規劃處。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市城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組織編制村莊規劃,負責編制成果的規劃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設計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市中、歷下、槐蔭、天橋四區5公頃以上修建性詳細規劃(含與修建性詳細規劃同時報審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審批工作;負責舊村居改造項目規劃策劃審查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業專項規劃,具體負責編制成果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行業管理;負責各縣(市)城鄉規劃的行業指導工作;承辦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

    8、選址用地處。負責市中、歷下、槐蔭、天橋四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承辦建設用地規劃意見;負責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涉及的規劃管理工作;牽頭辦理涉及建設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的審查工作。

    9、市政規劃處。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和參與交通、市政工程專業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道路交通、市政設施和管線工程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道路紅線、河道藍線、城市黃線的標定管理工作。

    10、信息和測繪管理處。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繪信息的收集、利用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局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工作,審核對外提供的基礎地理數據成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工作;牽頭負責測量標志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勘測技術規范的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及網絡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

    (二)分局職責

    1、直屬第一、第二分局主要職責是:參與轄區內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專業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工作;承辦轄區城鎮居民私房改建、翻建規劃審查工作,審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工作,聯系聯審辦、參與施工圖聯審;負責有關建設項目規劃現場公示的監督工作;承擔施工圖備案、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審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參與轄區內違法建設工程規劃處理工作;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城鄉規劃實施工作。

    2、直屬第三、第四分局主要職責是:參與轄區內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專業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工作,審核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建設項目規劃現場公示的監督工作;承擔施工圖聯審、備案、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審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參與轄區內違法建設工程規劃審查認定工作;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城鄉規劃工作;負責由市規劃局把關和上報事項的統收統發工作。

    (三)分工協作要求

    1、其他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綜合性文件的征求意見和會簽事項,由政策法規處牽頭承辦,相關業務處室配合;涉及明確的業務類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見和會簽事項,由相關業務處室承辦。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相關事項由選址用地處牽頭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相關事項由建筑工程規劃管理處牽頭辦理。涉及其他處室業務的,由牽頭處室協調辦理。

    第4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一、本通告所稱規劃手續是指: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含附件、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和其他規劃批準文件。本通告所稱用地手續是指: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和其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在北部城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手續超過法定時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因素除外: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6個月內未報送規劃設計方案的,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3個月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和個人。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后6個月內未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又未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的,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批準文件自行失效。有關規劃手續自行失效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年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個月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臨時的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及其他規劃批準文件自行失效。有關規劃手續自行失效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五)市政、管線工程開工期限及其規劃手續失效后的處理,按本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的延期,必須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北部城區內,建設項目的用地手續超過法定時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因素除外: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依法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應在1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超過30日未申請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宗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按合同約定繳納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仍未繳納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退還扣除應繳定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用途變更合同。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

    (五)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擴大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者應自批準文件下達之日起60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或國有土地有償變更手續,依法繳納有償使用費。逾期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或國有土地有償變更手續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期限動工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其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計算)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建設單位或個人已動工建設,但動工建設的面積占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本通告之日起15日內,向市北部城區開發建設辦公室提交詳細的建設計劃和相應的資信證明。未按時提交相關材料且剩余的部分土地閑置滿1年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剩余部分土地閑置滿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八)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動工建設,但未經原批準單位同意擅自停工,停工時間累計超過1年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動工時間仍按轉讓方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約定的動工時間計算。超過原約定的動工時間未動工建設的,參照本條第(六)、(七)、(八)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5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搭建、臨時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棚廈、管線及其他設施。臨時用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條  凡在本省設市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用地、進行臨時建設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  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保證金。

        規劃保證金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交納。

        規劃保證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臨時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3個月內,未進行建設或使用土地的,其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準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納的規劃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九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使用期滿30日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在30日內自行拆除、清場,并到原批準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如遇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及時拆除、退地。

        第十二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按期拆除、清場退地的,其規劃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十三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確權的依據。

        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與或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拆除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規劃保證金用于拆除臨時建設等的各項費用。臨時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規劃對違法用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其規劃保證金用于清場退地等的各項費用。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城市規劃法》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6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最新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政府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網絡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城鎮體系規劃與總體規劃合并編制。

    第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

    編制總體規劃,應當先制定總體規劃綱要,并按照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提請批準該總體規劃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綱要在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前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

    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的兩年內完成。編制舊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會同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類基礎設施主干網絡系統布局和規劃規模,基礎設施樞紐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綠化、歷史街區和重點文物、水體等的保護和控制范圍。

    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組織編制重要地塊和舊城區內土地使用權屬復雜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規模較小的縣城和鎮,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直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駐地大專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單位依據總體規劃直接編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等各類園區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礦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管理機構會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編制的需要向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關規劃以及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并保證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五條 規劃批準后15日內,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認為上報的城鄉規劃存在違反上位規劃和規劃編制技術標準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責令組織編制機關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報批和備案。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批準并備案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公布有關成果;其中,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鎮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成果除外。

    縣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固定場館,對城鄉規劃進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集約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護各類資源,傳承歷史風貌和體現本地特色。

    新區開發,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系統配置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舊區改建,應當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強度,推動停車場、環衛設施、綠地及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場地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完善。

    第十八條 全省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規劃許可證書的辦理程序、時限及規劃許可附件的內容、格式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許可時,應當在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布局建設項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和空間關系,保證相鄰權益人的日照、通風、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權益。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按規定程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一)報國家或者省上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和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逐級提出初審意見,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屬人已經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需變更規劃條件和分割土地轉讓的,應當重新申請規劃條件,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權屬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建設用地的建設現狀和近期建設規劃,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確定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定附件。建設項目用地所在地區已制定了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條件應當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

    對暫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區,確需進行項目建設的,規劃條件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具備城鄉規劃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規劃編制規范及其強制性條文擬定,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后提出。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進行工程設計的規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資料;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當明確同步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規模及其具體建設時序。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部門不得進行施工許可和房屋預售許可。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同意臨時使用土地的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范標準,提出臨時用地規劃條件,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

    (二)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實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綠地、水面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占電力、通信、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或者壓占地下管線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過1年。

    臨時建設工程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核發該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和現場核實,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的,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

    第三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轉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不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改造或者建設二層以下農宅的,在村委會協調相鄰權利人關系的基礎上,由個人自主進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農宅建設規劃技術導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性質提供以下資料:

    (一)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文件;

    (三)三層及以上農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驗收;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竣工規劃驗收。

    未通過竣工規劃驗收的,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劃許可變更。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適用性鑒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證明的以及對周邊環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規劃變更許可。

    第四章規劃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總體規劃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鄉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每5年進行一次評估。

    評估報告應當具有下列主要內容:

    (一)規劃公告情況和公眾意見;

    (二)公共服務設施、社會公益設施等基礎設施和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情況;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

    (四)綠化、交通、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的規劃實施情況。

    第三十五條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模、發展目標和整體功能布局及規劃區范圍,涉及多項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經原批準機關同意,應當按照制定新版規劃的程序進行;

    (二)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不影響建設用地規模、發展目標和整體功能布局及規劃區范圍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進行專題評估,編制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三)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由組織編制機關在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中具體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一)新編制的總體規劃或者修改的總體規劃對規劃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規劃地段內出現新的利害關系,需要修改規劃解決的;

    (三)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供給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評估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的實施進行規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督察意見、建議,在規定工作日內完善相關規劃工作,并向其作出報告。監督檢查機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相關權益人對取得的規劃許可有異議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可以向作出規劃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督察申請,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維持原許可或限期辦理、責令糾正、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在規定限期內辦理、糾正或重新辦理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辦公場所或者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料;特殊情況需要的,也可以通過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并有權就涉嫌違法的建設活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提出監督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修改、報批、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違反程序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確定規劃條件或者確定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又未按程序修改規劃的;

    (五)未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的;

    (六)做出的規劃許可違反國家標準、規范的;

    (七)發現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條例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的;

    (三)未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許可或者房屋預售許可;

    (六)未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施工驗線的。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指違反城鄉規劃,對城市、縣城、鎮的空間布局、防災能力、交通能力、環境質量形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七章附則

    第7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為確保省“861”行動計劃和“皖電東送”戰略順利實施,及時解決電網項目核準和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全省電網建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加快電網建設的緊迫感。我省電網規模和技術水平與華東電網區域內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較大,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比較薄弱,網架結構亟待加強,不斷擴大的電源建設又對電網的輸送能力及安全穩定運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電網建設步伐已顯得十分迫切。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加快電網建設的責任感、緊迫感,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努力為電網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二、努力提高電網建設規劃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電源、電網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協調發展,抓緊組織編制電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電網設施布局規劃,并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強化規劃管理,對于規劃確定的變電所(站)建設用地和線路走廊應嚴格保護。現有的各級規劃中未考慮電網建設用地的,應視情對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動態調整,保證電網建設用地。

    三、合力推進電網項目建設。電網建設項目已列入省重點建設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省重點建設工程基礎設施項目的要求,優先落實電網建設條件。電網建設單位要抓緊開展電網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確保規劃內項目全部如期開工和建成投運。投資主管部門要針對電網建設的特點,原則上以打捆的方式進行項目核準。環保部門要協助電網建設單位,加快電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和評估工作進度,及時出具審批或預審文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按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分級審查制的要求,加快變電站站址、輸電線路路徑的規劃審查,及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電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方面給予支持,依法做好用地報批工作,努力保障電網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電網建設項目辦理用地預審時,只對變電站用地進行預審,并按照省重點工程有關政策優先保證變電站用地指標。對目前尚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變電站建設項目,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填報項目情況說明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修改方案和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價報告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即可辦理用地預審。省“861”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研究和協調電網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領導和協調,努力推進所屬區域內的電網建設。

    第8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二、由村莊提出規劃范圍,由舊村改造指揮部審核確定規劃紅線范圍。根據規劃用地范圍設計,并制定相關合同。舊村改造規劃方案審批程序:村莊建設規劃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鎮政府初審,報指揮部審核,送規劃建設局(或溫州七里規劃分局,下同)批準,屬溫州市示范試點村的送溫州市村鎮辦批準。

    經批準的建設規劃不能滿足實際發展的要求時,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鎮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調整,并報指揮部和規劃建設局備案,但涉及村莊建設規模、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重新報批。

    三、村莊規劃經批準后,由建房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根據有關要求審核同意后,依據村莊建設規劃提出建房位置落實方案。由鎮政府簽署意見,市舊村改造指揮部審核,報規劃建設局批準。

    四、⑴同一批次、同一地塊、統一拆建的可由村委會報指揮部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會同有關單位落實建設項目選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報批需提供以下資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表》、年度投資計劃文件、征地協議書、規劃位置紅線圖、1:500地形圖經審核、蓋章的總平面布置圖及設計說明、設計方案批復文件或會審紀要。

    ⑵個別拆建、辦理的提供土地權屬證件、《樂清市農民房屋重建、拆建用地申請審批表》及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四鄰意見、規劃圖或1:500地形圖。

    五、⑴整體拆建辦理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土地批文,需提供以下資料:總平面圖、年度計劃文件、規劃紅線圖、選址意見書、村征地協議書、環評等,報指揮部預審,辦理農轉用(規劃許可證、擴初會審),發二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公告),進行具體項目的審批(提供建設用地申請表、預審意見書、年度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企業股份章程、征地二公告、征地協議書、登記清單、規劃紅線圖、征地勘察定界圖、總平布置圖、環保評估、預繳款發票、屬耕地的提供土地折抵指標費、土地開墾費發票及其他材料),發土地批文。

    ⑵個別拆建辦理手續:提供要求審批報告,報指揮部審核,發放審批表,發土地批文,竣工驗收合格后登記地籍。

    六、取得土地批文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提供以下資料:市發展計劃局年度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市政府批準用地文件(個別拆建的應交土地使用證)、房屋權屬證、規劃位置紅線圖、總平面圖、建筑施工圖、建筑方案批復文件(建設規模在3000㎡以上的需擴初會審紀要)。

    第9篇: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

    我國目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根據項目建設階段,分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由于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將完整的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割裂為若干階段,且各個階段行政審批手續繁瑣,互相鏈接,一般企業在申報時如果沒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往往難以理清頭緒,有時經常會漏報一些手續,拿不到關鍵性的審批文件,導致建設項目的進度受到影響。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對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資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進行論述,暫不討論使用政府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根據項目進度一般可分為:投資機會研究及項目立項階段階段、勘察設計招投標及報建階段、施工準備及實體施工階段,竣工驗收及運營調試階段,本文主要介紹實體施工前的建設程序,以拿到《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止。

    1.1投資機會研究及項目立項階段

    項目立項為項目前期的關鍵節點,是各項目啟動的“路條”。主要需要當地發改委的批文。報發改委審批的立項報告又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而分為《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和《項目申請報告》(企業投資項目)。但其辦理立項手續時又需要《節能評估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2013年新設立的項目立項前的前置報告,目前各個省市的實施進度不一致)作為申請材料(附件)。其中建設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此時《水土保持方案》又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前置報告,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同時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作為附件進行申報。

    圖 1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前涉及到的報告

    除了以上立項前必須前置的報告外,在特殊條件下還需要《交通影響評價》、《文物勘察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等。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1】34號文件要求,立項后,對于交評、地震、水務等審查不通過,立項文件不得作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后續許可的依據,該立項文件失效。可見其他報告即使不作為立項所必需報告,但也必須盡早完成,以免后期發現后只能停工后補手續,從而耽誤項目建設進度。

    根據《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對部分新建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通知》【市規發2001】1001號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規劃市區內,建筑規模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5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邊緣集團、衛星城及重點地區,建筑規模超過5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10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其他地區,建筑規模超過10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項目及超過20萬平方米的居住類項目;交通樞紐、大型停車場等城市交通設施項目還需要編制《交通影響評價》,但其并不是立項前置條件。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優先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工作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規2012】3號文要求,取消《項目申請報告》審批前需交通部門出具《交通影響評價意見》,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報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申報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涉及到該區域,則在項目動工前必須進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級開發單位已經完成文勘報告,在項目建設時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為:1.國家重大建設工程;2.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3.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4.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斷裂帶上地區的建設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圖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特殊情況下會涉及到的報告

    1.2取得土地階段

    我們先從企業最常見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來分析。

    企業通過招拍掛方式在公開交易市場上通過公開交易取得土地開發權的,土地掛牌的同時會附帶地塊《規劃條件》,此《規劃條件》是作為地塊后期建設規模、內容的依據,十分重要。在企業取得土地時會即刻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然后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接下來需要辦理的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辦理此證之前,需要先到項目所在地測繪部門辦理《建設用地釘樁測量成果報告書》(含《建設用地釘樁通知書》和《釘樁坐標成果通知書》)。此項經常有建設單位漏報,延誤了后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

    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需要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價款繳納憑證、契稅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憑證等。至此建設單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圖 3企業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圖

    1.3設計報批階段

    設計其實一直貫穿在建設項目的各個階段。在項目最開始的投資機會研究階段,設計首先對地塊進行整體規劃,完成《概念性規劃方案》報建設單位認可后,與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匯報對接。此時,建設單位只是對項目有個初步構想,而且并未實際取得土地。這時和政府對接主要是關心政府對項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據反饋意見對項目的方案進行修改。

    在建設單位確定項目及項目用地后,設計單位就要開始進行方案設計,此時方案設計要配合立項階段的各個報告報審,設計深度為初步設計深度。

    在取得項目立項批復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可以進行《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意見的復函》(簡稱《方案復函》)的申報工作。《方案復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園林綠化部門申報《園林審查意見復函》,該意見是確定項目綠地率的依據文件。同時向人防部門申報《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咨詢》、《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條件審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專項技術審查》(審查人防施工圖需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等一系列審查。根據筆者的實際辦理經驗,人防一系列報審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確定方案基礎上先期咨詢、先行辦理。等前置手續完成后第一時間即可形成人防意見,這樣可以節約辦理此步驟的時間,提高工程建設效率。至此人防審查結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圖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程序

    北京市對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的權利已于2014年已經全部下放到區一級的消防部門,辦理消防審核是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此環節類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與消防部門對接,根據要求進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續后,即可第一時間辦理。

    1.4施工準備階段

    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需要辦理《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優化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及相關工作機制的通知》(京政發【2011】34號),將發展改革部門和建設部門審批辦理年度投資計劃(施工計劃)環節調整至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手續之前。除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立項批復文件》、土地出讓合同、等前述審批手續外,還需要項目單位開戶銀行出具資金證明原件,以便證明項目建設資金已落實。

    建設單位在完成施工圖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需還需辦理施工圖報審手續。北京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時需要有關部門對消防、抗震、人防、節能等專項審批意見書;工程勘察成果報告(詳勘)。審查合格則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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