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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是指公路、橋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和公路渡口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竣(交)工驗收和后評價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二章監督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公路建設項目建設程序的履行;
(三)監督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違法行為。
第六條交通部對全國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和交通部確定的其他重點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安全管理的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
除應當由交通部實施的監督管理職責外,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交通部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履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要求:
(一) 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公路建設的文件和資料;
(二) 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以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章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核準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權限審批或核準公路建設項目,不得越權審批、核準項目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
第九條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項目招標;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施工許可;
(七)根據批準的項目施工許可,組織項目實施;
(八)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辦理項目交、竣工驗收和財產移交手續;
(九)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項目后評價。
國務院對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建設程序另有簡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規劃,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組織投資人招標工作,依法確定投資人;
(三)投資人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按規定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四)根據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應當按項目隸屬關系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
(五)根據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項目招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門申報施工許可;
(八)根據批準的項目施工許可,組織項目實施;
(九)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辦理項目交、竣工驗收;
(十)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項目后評價。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編制設計文件、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招標、竣工驗收和項目后評價工作。
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招標文件、項目申請報告等應按照國家頒發的編制辦法或有關規定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辦理施工許可,組織項目實施,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已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設計變更的,應當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對各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并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沒有對備案項目的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通車試運營2年后,交通主管部門應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沒有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應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第四章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建設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應進行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市場依法實行準入管理。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關規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公路建設市場必須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承擔公路建設相關責任和義務,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依法開展招標活動,不得接受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
第二十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在其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五章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與安全要求的工程應當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根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等,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或阻撓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內按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同時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一般工程質量事故;交通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特別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于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公路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八條對于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依法對資金到位情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嚴格執行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不準侵占、挪用等有關管理規定;
(二)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于計劃外工程;
(三)資金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及時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是否在控制額度內按規定使用建設管理費,按規定的比例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有無非法擴大建設成本的問題;
(六)是否按規定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形成的資產是否及時登記入帳管理;
(七)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憑證帳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范。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審核、匯總、編報、批復年度公路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三)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撥付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四)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安排與調整、財務決算;
(五)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違法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六)收集、匯總、報送公路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審查、編報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項目法人及時編報工程財務決算,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八)督促項目法人及時按規定辦理財產移交手續,規范資產管理。
第七章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程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檢舉和投訴。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公路建設活動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或阻礙依法進行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給予警告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視情節可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隨意壓縮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承包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不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按合格予以簽認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未經監理簽認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對項目法人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資金撥付;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監理單位,還可給予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非法擴大建設成本,責令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有關人員,具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損害國家、單位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術分級高速
能適應年平均晝夜汽車交通量25000輛以上。具有特別重要的政治、經濟意義,專供汽車分道高速、連續行駛,全部設置立體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長途運輸為主的公路。
一級
能夠適應年平均晝夜汽車交通量5000~25000輛,連接重要政治、經濟中心,通往重要工礦區、可供汽車分道快速行駛、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設置立體交叉的公路。
二級
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折算成中型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20xx~5000輛,連接政治、經濟中心或大型工礦區以及運輸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級
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折算成中型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20xx輛以下,溝通縣與縣或縣與城市的一般干線公路。
第一條為全面加快我市農村公路建設,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確保全市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年第3號)及上級有關農村公路建設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之農村公路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指:各鄉鎮(街道辦)行政村至自然村公路、主干線至自然村公路及自然村至自然村公路,按照一村一路的原則修建。
第三條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資金來源:州、市財政每公里補助10萬元,不足部分由鄉鎮(街道辦)及村通過“一事一議”自籌。
第四條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技術標準應結合當地農村發展和交通量的實際情況,本著充分利用舊路資源,避免大改大調和大挖大填,著重提高路面等級和路面抗災能力,提高車輛通行能力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原則上路基不得低于4.5米,路面不得低于3.5米,路面結構采用不低于20厘米的砂石路面,涵洞每公里不低于3個圓管涵,路肩采用土路肩。若有條件的和百姓積極性高的村寨需修建水泥或瀝青路面,技術標準按照《農村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執行。
第五條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實行“政府監督、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的四級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六條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執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條“村村通”工程質量應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監督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村村通”工程建設中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違反有關質量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紀檢監察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和其質量監督部門舉報。相關單位應對質量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環境。
第二章工程管理單位職責
第九條為加強“村村通”工程建設的領導,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湯中華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巖四同志兼任。市“村村通”工程在“市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對本市范圍內的“村村通”工程負總責。各鄉鎮(街道辦)必須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或指揮部,報市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條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負責“村村通”工程的技術指導與監督;貫徹落實各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組建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組織,并設專職人員承擔質量監督工作。重點審查和規范建設、施工、設計、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鄉鎮政府(街道辦)為本轄區內“村村通”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承擔項目建設業主責任,全面負責“村村通”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建設各方質量管理與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由市交通局統一委托州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對“村村通”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履行全市“村村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指導職責。
(二)貫徹執行國家、交通部、省交通廳有關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三)指導、協助有關單位組織農村公路“村村通”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參與“村村通”工程建設質量抽查活動,收集整理工程質量信息,分析質量狀況,總結交流經驗。
第十三條“村村通”工程質量監督期為項目得到市領導小組批準實施,至竣工驗收質量鑒定止。質量監督部門應根據建設單位工程質量檢測申請及時進行質量檢測鑒定,質量檢測鑒定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質量管理與質量責任
(一)市政府與各鄉鎮(街道辦)簽訂目標責任狀,對“村村通”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過程負責,制定與農村公路建設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辦法,明確質量責任人。
(二)對工程設計圖紙進行確定,對監理、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藝、實體質量進行檢查。
(三)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交通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接受監督檢查,支持社會和輿論監督。統一協調施工中質量、安全、環保等各項工作的落實。
(四)建設項目應實行社會公示,所有“村村通”工程建設項目都應在工地現場設置公示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規模、投資額、各從業單位及聯系人、質量監督人員及舉報電話等。
(五)“村村通”工程采用月報制度,業主自與市政府簽訂目標責任狀后首月起,每月按照標準格式填報工程進展情況等內容,加蓋公章后(包括電子文檔)報市交通管理部門
(六)主動申請質量鑒定,并配合鑒定、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質量管理與質量責任
(一)制定質量管理辦法,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二)必須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自檢體系,制定明確的崗位質量責任制,切實做好質量的全過程控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關鍵工藝必須責任到人。
(三)施工現場必須具有與施工工藝配套的壓實、計量設備。施工工藝必須符合相應作業內容的質量控制要求。
第十六條監理組織及其質量責任
(一)“村村通”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作。
(二)建設單位應為每個項目邀請兩名當地村民代表擔任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督管理。
(三)監理組織必須加強項目的抽檢工作,檢測數據要獨立準確并建立臺帳,做好監理日記。
(四)監理組織必須對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藝的質量進行檢查與旁站。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組織必須恪盡職守,確保工程質量,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負終身責任。“村村通”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質量事故時,紀檢監察和交通主管部門將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第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八條項目申報
(一)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調查和鄉鎮(街道辦)所報項目編制出全市年“村村通”公路年度改造計劃,并負責計劃項目的監督實施,需做到科學分析、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項目調整審批程序:各業主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告內容需載明:項目名稱、路線的起訖點、里程、現有公路狀況以及調整的理由。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初審,領導小組同意批準實施。
第十九條工程設計
“村村通”工程項目設計由鄉鎮(街道辦)組織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公路工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階段簡易設計,內容應包括:設計說明書、路線走向示意圖、標準橫斷面圖、路面結構圖、主要構造物簡圖及工程量等主要指標數據。簡易設計須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工程招投標
“村村通”工程建設項目由鄉鎮(街道辦)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委托招投標公司組織工程招投標,中標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經驗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技術人員和工程設備。
在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在紀檢監督部門的監督下,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可采取合同談判方式確定施工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時至少要三家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參與談判,必須完備相關手續,保存完整的談判記錄,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不能降。
項目業主和中標單位必須簽訂完整的施工合同,并依據合同實施管理。施工合同需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施工許可
“村村通”工程項目準備工作完成后,包括批復的簡易設計、招投標工作完成、合同簽訂完善、監理和質量手續完備、施工單位進場、人員設備到位、具備開工條件的前提下,由項目業主填寫《市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
《市農村路網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批準后,項目業主應及時組織實施,科學安排工期,加強對工程的全方位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三條工程驗收
“村村通”工程建設項目實行三階段驗收。建設項目的前一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業主會同監理工程師、質量監督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全面完成后按照《農村公路鄉村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交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工程資料管理與歸檔
工程資料需嚴格進行分類整理歸檔,做到一路一檔,資料完整真實。
(一)業主資料由項目業主負責整理,包括簡易設計、開工報告、合同文件及來往文件等。
(二)施工單位自檢資料,由施工單位負責收集整理,要真實反映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包括單位、分部、分項工程自檢資料、實驗臺帳、申請報告、中期交工證書、中期支付證書及各種文件指令等,要分類歸檔。
(三)監理資料由監理組負責收集整理,其抽檢資料要內容真實,要針對施工現場質量情況,及時指令和反饋信息。
(四)所有資料在竣工后,分類整理歸檔,報業主存檔。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第三條區政府成立政府投資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和分管城建的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監察局、審計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局、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建筑業管理處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政府投資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區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確定和綜合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辦,設在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具體監督管理項目從立項至施工、驗收所有流程工作。
第四條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項目環評、安評、土地、規劃、立項、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質監安監、竣工驗收等資料是否齊全;
(二)工程計價程序、定額套用、費率、設備材料價格、人工單價的計取是否合適、合規、合法,隱蔽工程驗收是否合規,造價計算是否準確;
(三)工程是否按圖施工,設計變更手續是否齊全,變更審批是否符合規定;相關事項的確定是否經集體研究,有無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的,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是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是否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
(五)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審批程序是否合乎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是否認真及時解決圖紙會審和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六)施工方案、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的編制、審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工程施工是否采取樣板帶路的方法,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人員組成、驗收程序、驗收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和驗收過程記錄是否詳實;
(八)質量缺陷的處理是否嚴格按照驗收規范要求的程序進行;
(九)其他需要監管的事項。
第五條監督管理應遵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后,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將所有立項項目基本情況送交監管辦,并送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備案,由監管辦負責通知相關項目單位。不在區發展和改革局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財政局負責,督促項目責任單位將基本情況及時報區發展和改革局。
(二)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須填寫《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備案表》,經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審核后,提交監管辦,方可組織施工。
(三)項目正式動工前3日,項目單位須書面告知監管辦。
(四)項目開工后,監管辦應組織對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工程各階段操作依據、檢測項目、驗收依據及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到崗到位情況進行審查,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項目建設質量,建筑、市政等工程由監管辦委托區建筑業管理處全程負責監管;交通、公路、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有行業監督機構的,由行業監督機構監管,監管辦負責監督審核;其他工程由項目單位委托職能部門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具有資質的監理企業監理,監管辦負責監督檢查。
(五)項目建成后,監管辦監督審核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的組織驗收情況;驗收完畢,督促建設單位將項目相關資料及時報送監管辦,審核后分別送至區財政局、區審計局。驗收和審計結果作為財政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項目建設、手續辦理必須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項目推進、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管辦的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條建立施工單位信用等級評價體系,評價等級作為責任主體在以后的投標和施工中的信用依據。
第八條區監察局、區審計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項目單位辦理手續和建設質量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由區監察局受理承辦。
第九條對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項目施工單位二年至五年內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對因職責履行原因出現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將依據項目實際情況,對監管辦及其負有監管職責的成員單位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近期,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制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資格行業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開始在廣東省內相關行業推廣實施。
據了解,“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以下簡稱“環境監理”)作為一項重要的環保政策,在國內部分省市已經陸續開展,廣東省內也已經有相關的實踐探索,此次《辦法》的制定實施又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它對廣東的環境監理工作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辦法》又有哪些具體條文?帶著這些疑問,筆者采訪了廣東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有關負責人。
環境監理工作目前在國內的開展情況如何?
早在2002年7月23日,原國家環保總局就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在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工程環境監理試點的通知》,提出“在生態環境影響突出的13個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工程環境監理試點,對工程環保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理”。隨后,大部分省市均下發了對本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中開展工程環境監理”的要求,逐步推進環境監理工作。
根據調查,目前全國有十多個省、直轄市已經開展了環境監理的相關工作,并且大多數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其中,陜西省、遼寧省和青海省是我國在環境監理工作開展較早、較規范的省份,在環境監理方面都建立了一套相對成熟、可行的環境監理辦法、工作模式。這些省份的實踐表明,環境監理工作的開展,實現了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過程管理的轉變,由單一環保行政監管向行政監管與建設單位內部監管相結合的轉變,促進了建設項目全面、同步落實環評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
廣東部分地區已經開展環境監理工作,制定出臺《辦法》的意義在哪里?
在廣東,除深圳、惠州開展環境監理外,其他地區尚未開展環境監理工作。而且,近年來隨著廣東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項目數量明顯上升,但是只有少數建設項目開展了環境監理,這導致了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環保措施和設施“三同時”落實不到位、未經批準建設內容擅自發生重大變動等違法違規現象不時出現。
從全省范圍看,目前尚未對環境監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而且缺少行業自律的規定,沒有方法和手段對從事環境監理的單位進行監管。深圳、惠州兩地雖已開展了環境監理工作,但仍處于“摸石頭過河”的初級階段,并沒有按照規范的形式對從業單位進行從業資質的管理。而且深圳及惠州以外地區,有些想開展環境監理工作的單位,卻因找不到哪個部門能頒發相關從業資質而無法開展工作。加上各地對環境監理單位的備案、管理形式不同,非常不利于環境監理工作全面、系統、規范的管理。
由于沒有一個系統的法規來規范,這就意味著沒有統一的標準、沒有統一的工作流程。只有建立監管體系,對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嚴格要求,才能確保環境監理工作的科學性。
綜合以上條件,我會認為“廣東的環境監理工作亟需廣泛開展,也亟需對該工作進行系統、規范的管理”,這是我們制定《辦法》的主要考慮。我們相信,通過行業協會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等文件,對環境監理市場進行規范管理,將有助于約束環境監理企業的相關行為,推動環境監理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建設項目環保工作落實到位。
此次的資格評定涉及哪些行業,申請評定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此次評定范圍包括輕工紡織化纖、化工石化醫藥、冶金機電、建材火電、農林水利、采掘、交通運輸、社會區域、海洋工程、輸變電及廣電通訊、核工業等11個專業類別。
申請評定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生態建設與環境工程類)、環境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及廣東省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等資質、資格中的其中一項;配備與環境監理工作范圍相適應的環境檢測能力;具有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評定的資格證書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等級,不同級別有不同的條件要求。例如,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除了具備基本條件以外,單位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固定資產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而申請乙級資格證書,單位注冊資本金只需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固定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申請甲級資格證書,必須具備不少于15名相關專業并獲得省級以上環境監理培訓證書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而乙級證書只要具備不少于8名相關專業并獲得省級以上環境監理培訓證書的初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持甲級證書單位可在資格范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工作,而持乙級證書的單位,只能承擔市、縣(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工作。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持證單位必須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獲得資格證書單位須與我協會簽訂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行業自律承諾書,承諾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業準則,遵守自律規則。在項目建設環境監理實施過程中,涉及法律、法規相關特殊規定的,持證單位須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辦理。
持證單位每半年將環境監理項目實施情況簡報、每年度將環境監理項目實施詳細情況(可電子版)上報我會。當持證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我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甲級持證單位應當主持開展至少4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工作,乙級持證單位應當主持開展至少4項建設項目的環境監理工作。
持證單位要接受哪些監督考核?
持證單位必須接受我會的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實行累積記分制,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資格證書發證之日起計算。根據持證單位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按相應分值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自記分達到12分之日起,暫停該持證單位環境監理資格,并由我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限期整改、縮減監理范圍、降級、吊銷監理資格證書等處理。
年度考核實行年檢制度,同時采取隨機抽查、定量考核的方式,通過現場檢查、查閱檔案等形式,對環境監理持證單位的資格條件、環境監理工作質量和工作行為等進行檢查。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一車輛租賃管理辦法:為提高對公司車輛租憑的管理工作,降低車輛租憑費用支出的浪費,明確車輛租憑的程序,規范租憑使用車輛的各項行為,特制定本車輛租憑管理辦法。
一、車輛租賃管理原則
1、公司直屬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分部、分公司參照執行。
2、車輛租賃應遵循安全、必要和實用的原則。
二、車輛租賃管理標準
1、城市管網項目巡線用車一般租賃三類車;郊區及鄉村地域工程量達總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項目,可以租賃二類車。
2、長輸管道項目巡線用車,沿線為山地、沙漠、戈壁地區,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一類車;丘陵、平原地區應當租賃二類車。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工程現場或所轄項目監理組或城鎮、村落超過50公里,沿線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二類車。
4、各類車輛的推薦車型及最高租金限價參見《租車標準參照表》。
5、其余情況租賃車輛一律租賃三類車。
6、超出上述標準的要由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租賃條件
公司未配備相應車輛,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申請租賃車輛。
1、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各參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距離超過3公里,且平均每日聯系超3次的。
2、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3公里,沒有公共交通工具,且專業監理工程師人數超過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20公里的。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城鎮、村落超過10公里的。
4、長輸管道項目及城市管網項目巡線,單項工程管線施工現場跨度超過20公里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租賃車輛1部。
5、大型長輸管道項目,按照所屬劃分的現場監理區段,每一現場區段監理組可以租賃車輛1部,專業監理人員超過8人,可以增加1輛。
6、項目監理部管理2個以上的獨立工程,工程間距離超過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專業監理工程師申請租賃1輛車。
7、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它情況。
四、在租車輛管理
1、項目監理部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雙方約定使用車輛,杜絕不在協議期限內使用租用車輛。項目監理部負責用車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
2、公司財務部檢查項目監理部合同的付款情況。
3、公司QHSE部對所有在租車輛建立車輛管理臺帳,檢查項目監理部租車合同的履行情況。負責對各項目監理部安全用車、駕駛員安全教育等審查監督。
五、車輛租賃程序及要求
1、項目租用車輛,須首選項目所在地的具備運營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車輛。由租賃公司委派專職駕駛人員隨車,司機的工資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擔。
2、新增項目在項目部組建時,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工程運行計劃,參照上述租車條件及租車標準,制定相應的《項目租車計劃》報公司審批。
3、項目租車計劃獲得批準后,須按計劃實施車輛租賃。租車前應多方詢價對比選擇租賃公司、擬租車輛,并對擬租車輛車型、車況、牌證、保險、排放等級、防盜裝備、駕駛員證件及配備等進行確認。與出租方協商確定租賃期間、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確行駛違章及安全責任、車輛保養維修、保險等所發生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擬租賃車輛不得超出計劃車型標準和限價。然后填寫《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上報公司審批。
4、《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獲得批準后,按照公司統一的《租車合同文本》與出租方簽訂合同。合同原件必須由項目主管領導及出租方代表簽字、蓋章,郵寄至公司綜合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由QHSE部登記備案返回后,方可租車,堅決杜絕未簽訂合同租用車輛。
六、外租車輛的費用劃分
使用費用由租用部門承擔,包括燃油費、過路費、過橋費等,固定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包括修理費、保養費、保險費、車船稅等。
七、車輛續租和退租
1、在租車輛需要續租的,應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按照申請和審批程序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2、車輛提前退租的,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完手續后,三日內將情況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
八、外租車輛的保險
外租車輛保險內容必須包括交強險、三責險(*0萬元以上)、車內乘客險、盜搶險。
九、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開始執行。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二一、安全行車規定
(一)認真執行,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二)自覺服從處(隊)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三)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四)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五)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六)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七)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八)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
(九)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一)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二)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三)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四)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五)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六)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三、安全行車獎懲
(一)安全行車
1、安全行車每年評比一次。
2、本年度達到“六無”標準的獲當年安全獎。
3、達不到“六無”標準的,取消安全獎。
(二)安全獎標準
1、全年安全獎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獎0、05元/公里。
(三)安全獎獎扣
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安全獎以經濟獎勵形式每年按駕駛員實際安全行駛里程發給,獲得安全獎的駕駛員同時具有評選優秀等次或先進個人的資格;達不到“六無”標準的,相應扣去安全獎和里程獎。
(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扣獎比例:
1、負全部責任者,扣除當年全部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
2、負主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3/4;
3、負同等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2/4;
4、負次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1/4、
(五)其它責任情況的扣獎及賠償責任。
1、態度惡劣,不服從調度,發生誤時、誤事的,一次扣獎100元,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2、發生駕駛證被扣或其它嚴重違章者,取消月度考核獎。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駕車輛,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3、私自出車發生事故的,無論有無責任,除由駕駛員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外,視情扣除1—3個月的月獎,并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直至作待崗或辭退處理。
4、因超速行車、強行超車、酒后開車、違章停車及其它違規行為而被罰款,一律由駕駛員自負,不得報銷。
5、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酌情扣除1—12個月獎,并按責任大小賠償:
(1)負全部責任的,扣除全部月獎,按經濟損失的4%賠償;
(2)負主要責任的,扣除9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3%賠償;
(3)負同等責任的,扣除6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2%賠償;
(4)負次要責任的,扣除3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1%賠償。
發生重大事故,除經濟賠償外,按有關規定處理,并調離駕駛崗位。
發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經濟賠償外,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6、無論何故造成的責任事故,均取消駕駛員當年的先進個人或優秀等次評選資格。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三一、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駕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
三、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能。
四、公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責任。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防消結合的方法,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以預防上來。
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客觀不變的形勢和條件,及時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項管理制度常處于完善,適應和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等責任制,逐步形成制度體系。
八、經常性,多樣性,廣泛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靈活的宣傳安全知識,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分析典型案例,通報違章事故,提高大家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會與安全活動日制度,開會必須講安全,布置檢查工作有安全內容。
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公司領導利用協助處理事故,了解車輛手續,業務人員利用車主,駕駛員來公司的機會,了解安全情況,宣傳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引導他們學習報紙雜志,灌輸安全思想。
十一、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術精良,本領過硬,健全意識強,防范方法好,遵紀守規的駕駛隊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種類違章和事故,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未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論文摘要:在邊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國家建設部和重慶市目前都沒有針對“動態設計法、信a.施工法’,的明確規定,因此出現主管部門監份管理依據不充分,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無幸可循的現象。本文根據多年的工作經臉,提出重慶市邊坡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的設想,希望起到規范參建各方的行為,使各工作環節有序,工程質圣、進度、安全有保津,投資有控制的目的。
重慶是座山城,工程建設中有大里的邊坡需要治理。重慶市建委對邊坡工程歷來都十分重視,對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施工以及招投標等工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規,從執行情況看,反映良好,對提高邊坡工程質f起到了關鍵性作用。
目前邊坡工程普遍采用“動態設計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中以強制性條文的方式執行,與一般建設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區別。其中設計的主要依據—地質結論、巖土物理力學參數都需要在施工監測和試驗中加以驗證、調整,其顯著特點是:由于地質環境復雜性,工程勘察、邊坡試驗提供的設計參數不可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工程地質實際情況,只能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來加以驗證、調整,從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產生勘察、設計、施工組織和工藝變更。這要求參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證邊坡工程的質t、進度和安全。實踐證明,它是最切合邊坡工程實際的勘察設計、施工方法。然而在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無論是建設部還是重慶市目前都沒有針對‘,動態設計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確規定。一旦出現變更情況,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也無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們有時會遇到業主、勘察、設計與施工單位各方為質里事故資任相互推語的問題。多數情況下,變更設計是由于地質環境變化造成的,非勘察設計的資任。變更設計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產生包括工程投資、勘察、設計、審查等費用由誰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問題。因此需相關配套的政策法規來規范各方的責任,協調參建各方責、權、利,是重慶市建委魚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另一方面,雖然重慶市絕大多數勘察設計單位都積極配合施工,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問題,但經常是變更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業主后,業主不知道這些變更需要哪一級審查,特別是邊坡工程,變更設計較頻繁,如果無論大小都交與建委審查,既不合適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對于涉及安全、規劃等問題的重大變更,原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似乎也不合適。因此應結合重慶市邊坡工程的特點,制定“邊坡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明確邊坡工程治理過程中變更設計的種類、審批程序。作者根據多年的工作經爭,對如何加強邊坡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變更設計管理,規范、協調各參建單位的行為,確保邊坡工程質f}提出一點淺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目前國內有關工程變更設計方面有系統文件的,有鐵道部的《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設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前兩個文件有明顯的行業特點,專業性強,不能完全適應重慶市的建筑邊坡工程行業管理。常州市建設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管理暫行辦法》與重慶市的邊坡工程變更設計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設部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25)第28條,(建設工程監理規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條對原則性的問題作了相關規定,應當作為f慶市編制有關文件的依據;(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2000.3.31)第28條和第30條可以作為參考。
重慶市的邊坡工程變更設計管理辦法應當涵蓋以下內容:
(1)勘察設計、施工變更分類:一般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和一般變更。
(2)審批權限:明確各類變更的審批權限。建議對于涉及規劃、方案、投資和控制性結構有重大影響的變更,屬于重大變更,應由業主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對較大變更,建議由原施工圖審變單位審查并報建委備案后實施;一般變更由建設單位負資組織審查后實施。
(3)變更的工作程序:問題的提出—確認—勘察設計變更—報批(報審)—變更實施。一般根據施工反饋的信息,由施工單位、業主或試驗單位提出問題(變更原因)、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憊后交業主,由業主委托變更單位完成變更設計。變更設計原則上由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完成,經原工程設計單位書面同憊,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出具變更文件的單位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資任。變更設計文件送交業主,業主根據變更的類型,組織有關部門對變更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根據審變憊見修改變更設計,施工單位實施變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值得很好借鑒。
(4)變更的資任:應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25)第28條的有關規定。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設計方案原因造成的變更,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修改,費用應有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資,造成工程質問題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是施工單位沒有按照有關施工規范、設計要求的規定造成的變更,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監理單位違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變更,由監理單位承擔;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質、環境、規劃等原因或業主要求的變更應由業主負資。
關鍵詞:公路建設;質量因素;對應措施
縣鄉公路建設是一項地方性、群眾性較強的工作。有著與其它公路建設不同的特點,因此談到其影響質量的因素,就必須要涉及到它的特點:
一、縣鄉公路建設管理的主體與其它干線公路不同
《河南省縣鄉公路管理辦法》規定:“縣鄉公路建設、養護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即以市、縣、鄉政府為主體,縣鄉公路主管部門對縣鄉公路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干線公路建設管理則以交通部門為主體實行條塊結合,統一管理。
二、縣鄉公路投資主體與其他干線公路不同
縣鄉公路建設以縣鄉政府為主,執行“民工建勤”“民辦公助”政策。縣鄉公路建設一般征地、拆遷等工作都是當地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協調解決,路基工程,土方工程都是靠民工建勤完成的。由于政策傾斜性、群眾參于性,行政干預性較強,所以縣鄉公路籌資建設較容易,建設速度較快,施工周期較短。而干線公路主要由交通公路部門投資建設,實行“公辦民助”的政策。
三、縣鄉公路受益對象與其它干線公路不同
縣鄉公路主要服務于農村經濟建設和資源開發利用,與廣大農村經濟發展、群眾生產和 生活聯系更直接、更密切,小區域經濟效益明顯,受益對象主查鄉、村、組。干線公路是國家公路網的骨架,是城際之間、地區之間聯系的紐帶,主要服務于國家城市、地區的經濟建設。
四、縣鄉公路建設具有明顯的地方特色
縣鄉公路其規劃建設層次低、經濟、技術指標要求低。地方自主性較大,投資少、見效快。當地政府極為重視,干部群眾積極支持,籌資建設容易組織。
談到影響縣鄉公路建設的因素,我們知道公路建設是一個系統,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很多,譬如:上級政府、技術規范、管理水平、工作質量及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監督各單位工作態度、行為等因素都與工程質量密切相關。通過觀察這些年縣鄉公路的質量事故,結合縣鄉公路建設的特點,認為引起縣鄉公路工程質量問題有客觀的原因,但主要還是主觀人為因素居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主面:①,以包代管;②公開招標,名不符實③連連轉包,層層拔毛;④偷工減料,贈錢為主;⑤管理混亂,失職嚴重;⑥質量馬虎,把關不嚴。
縣鄉公路建設質量問題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大問題,事關黨和政府威信與黨群關系的大問題,必然引起各級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門的高度重視。針對質量問題,要吸取教訓,查找原因,追究責任,采取措施。
具體解決措施如下:
(一)加大對工程質量宣傳工作的力度,使交通主管部門的各級領導牢固樹立質量意識。質量是公路工程建設的生命。鑒于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等各單位對該問題的認識不足,我們要大力開展公路質量工作的再宣傳、再認識。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指導思想,視質量為公路建設的生命,形成人人講質量、管質量、抓質量的良好氛圍。使從事公路工作的各級領導和職工,高度牢固樹立質量意識,科學決策,處理好質量、進度和投資的關系。把領導的質量意識變成工程項目各環節的具體行動,真正把質量管理落到實處。
(二)切實加強縣鄉公路建設市場的規范和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工程質量事故。加強縣鄉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建立公開、公正、公平和規范運行的市場競爭秩序,是加強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防范公路建設腐敗象的源頭管理。
1.積極推進招投標制度。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時,對具備招標條件的項目,必須堅持通過招標,擇優選擇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建設項目的招標一是要堅持“三個合理”(即合理標段、合理工期、合理中標價);二是要編制嚴密的招標文件。三是要嚴格進行資格預審,重點審查建設隊伍的資歷、能力、信譽;四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評標原則;五是要實施嚴格的合同管理,不搞行政干預;六是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
2.切實加強設計質量管理。一是擇優選擇設計單位,對公路設計方案,進行多方案比選,科學確定合理方案;二是健全設計單位的質量保證體質;三是保證必要設計周期。
3.嚴格施工企業現場管理。一是施工企業必須按資質能力及相應工程項目質量要求承接工程,堅決取締建設中的轉包;二是施工企業必須建立質量自檢體質,制訂和完善質量崗位規范、質量責任制;四是施工單位要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
4.加強監理隊伍建設。工程監理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要在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監理業務素質上下功夫。一是進入現場的監理單位必須持有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相應工程的監理資質,監理人員要經崗位培訓,主要監理人員要持證上崗;二是監理單位應按要求配備相應人員、設備;三是監理單位和人員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思想政策覺悟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建立和健全監督約束機制
要嚴肅處理質量事故和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違觀行為。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執行過程中一定要嚴明紀律,從事質量事故中吸取教訓,避免因為質量事故給國家造成損失,危害人民群眾,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對工程質量問題不包庇、不縱容,認真調查核實。一方面要科學嚴謹地處理質量上的技術問題;另一方面要嚴肅處理到責任單位和個人。同時,加強縣鄉公路建設在建項目的審計和執法檢查,查處建設項目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確保公路建設資金安全。
存在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目前,縣鄉公路建設的關鍵是如何制定實施相應的措施和辦法,使縣鄉公路建設走上正確的軌道。以上所談的對縣鄉公路建設質量問題的一此粗淺看法是否妥當,還需和大家共同探討。總之,我們要吸取以往教訓,防微杜漸,正確認識這項工作,狠抓工程質量,使廣大人民群眾的血汗錢不致浪費。
參考文獻: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主城區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規范個人建設住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主城區的具體范圍:海口主城區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含演豐鎮鎮域)。主城區面積約563平方公里。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屬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用于本戶家庭自己居住的個人住宅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設住宅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多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建成區范圍內的城中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和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完善市政基礎設施為重點,逐步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景觀面貌,提升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還應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為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建設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指導個人住宅的規劃審批。
第五條 個人住宅建設應結合我市的棚戶區改造計劃,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范圍的,須按照棚戶區改造規劃執行。
第六條 位于歷史文化保護街區范圍內個人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規定。
第七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規劃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個人住宅單獨建設的,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底層層高不超過4.0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超過3.3米(不包括坡屋頂的高度,坡屋頂高度不超過頂層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兩側規劃紅線外各50米范圍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個人建設住宅用地,須通過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條件:
1.臨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紅線40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30米。
2.臨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紅線24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設,不得改變住宅使用性質。
(四)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退讓用地紅線最小距離和退讓道路最小距離應基本符合各項技術規定。建筑施工不得對相鄰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性造成損壞和影響。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個人住宅應當按規劃和規定要求退夠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控制紫線、綠地范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距離。
(六)建筑物不得占壓和挑出用地界線,侵占公共空間、鄰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體設計風格必須符合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壞市容市貌、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
(九)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排氣(煙)、采光等相鄰關系。
第八條 未列入市年度棚戶區改造范圍和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計劃的合法D級危房,可按不擴大原占地面積、不擴大原建筑面積、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條規定的限制。所在區人民政府與產權人協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各類公園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區域,禁止審批和建設個人住宅,但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件和建房申請;
(二)市國土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的設計圖紙和文本;
(四)村、居委會意見。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申請改、擴建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建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業主與相鄰產權人達成接建書面協議;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鑒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收到必備材料后,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即進行現場公示,征求相鄰產權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公示期間,如無異議的,按程序批準建設;如有異議的,即暫停審批。待協調處理(或召開聽證會)后再予作出行政審批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辦理建設住宅規劃審批手續時,按照海口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規定,個人住宅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個人住宅用地使用類型為出讓地的,如今后房產轉讓須按每平方米220元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按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批的個人住宅項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商業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繳納。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確需變更的,應當申請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涉及容積率、層數、退線間距的,應當依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建設住宅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手續。
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結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申請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簽名按手印);
(三)規劃報建方案設計文本(原件需設計院每頁蓋章);
(四)規劃方案審核通知書(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要簽名按手印)。
第十五條 個人住宅的業主應當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層以上的個人住宅,業主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前述面積或層數以下的個人住宅,業主在開工前應當到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的模式,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的商業用房。
依本條規定建設個人住宅的,按建設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個人住宅在開工前,業主應當組織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
建設工程施工至0.00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所屬規劃分局對放線情況實施現場核驗。
主體工程封頂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進行現場復驗。
工程竣工后,業主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個人住宅工程竣工后,業主按規定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規劃核實意見書;
(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市、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個人住宅,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嚴格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如何申請(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目前工程監理的主要問題:
1)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當前監理業務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主要是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業主自行監理只給監理企業上交一定管理費,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監理業務的,以他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嚴重影響監理人員從事監理工作的事業心、責任心和積極性。
2)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監理隊伍總體素質還不高主要是缺乏經濟管理和法律知識,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這種狀況自然不能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
3)不少工程項目存在著監理工作不到位、監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許多監理單位在降低監理收費的條件下取得監理業務,在實際的項目監理中,減少人員或聘用一些沒有崗位證書的監理人員、減少設備配備以節約開支,使項目監理現場監理人員不配套、水平不高等現象屢見不鮮。
針對當前監理企業在建設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從近年來對工程項目的監督工作中取得的經驗,覺得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 監督機構在工程開工時,對工程項目監理單位的資質、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和人員資格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1)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開工前,應對監理單位的資質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查,核查各工程項目監理企業是否在規定的工程類別范圍內承擔監理業務。
2)監督監理企業在履行監理合同時,是否按工程項目建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的數量、專業配套是否符合監理合同的規定。
首先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專業、實踐經歷進行核查。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有監理企業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書,其負責監理的項目數量不得超過有關規定。監督人員對監理工程師資質審查時,不但要進行上崗證書審查,還要注重對專業進行核查及工作經歷審查。
其次,應對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數量、人員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及專業配備進行核查。
監督機構在對監理單位進行質量行為監督過程中,應通過加強對監理單位的業務檢查,通過檢查參加各工序、隱蔽驗收,各分項、分部驗收的監理人員數量對現場到位情況和簽字的名單進行核對,對照所填報的專業人員名單,加大對掛靠監理和監理不到位現象的查處力度,確保監理工作有效進行。
2. 監督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核查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單位的實際水平可從監理規劃和它的實施中充分地表現出來。監督機構不僅要對其監理規劃的文字內容進行審查,還應注意檢查監理單位是否按監理規劃內所述的方法和手段進行相應的監理工作。
監理細則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特點,結合工作實際特點編寫細則,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是靠監理實施細則來實現的。在平常監督過程,應查看監理單位是否按監理實施細則開展日常監理工作。
3. 監督機構應重點核查《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 》所確定的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和工序、旁站監理的程序、措施及職責等是否符合要求
首先,監督機構應嚴格審查監理企業報送的旁站監理方案,審查其是否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的方案是否切實可行,是否建立嚴格的旁站監理工作制度確保旁站監理順利開展。
其次,監督機構應認真抽查旁站監理記錄,將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結論與現場抽查的實阮隋況對比,核查監理企業履行旁站監理責任的情況。審查過程中,應重點審查其發現問題的記錄和解決問題的記錄。對旁站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的現象要及時糾正及查處。
4. 監督機構應支持監理企業履行監理職責
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的;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旁站監理人員未在旁站監理記錄上簽字的。在這種情況下,監督機構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調查研究,分析、了解問題產生的原因,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5. 監督機構應抽查以下主要監理資料,以核查監理項目部根據工程項目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的情況
1)監理項目部簽認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2)監理項目部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確保關鍵部位和工序工程質量措施的審查記錄;
3)監理項目部簽認的工程材料進場報驗單、施工測量放線報驗單和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4)監理項目部有關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記錄;
5)監理項目部簽認的工程項目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6)監理項目部對單位(子單位)工程的質量評估報告。
從目前的監督情況看出,相當一部分的監理項目部,其監理資料記錄、收集整理均不及時,存在相當多的后補資料情況。監督人員可通過審查資料,了解、掌握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職責情況。
6. 及時查處監理企業的不良行為
對監理行為不規范、人員不到位、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理單位采取嚴格的行政制裁措施,在監理企業資質年檢時,作為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主要依據,有利于現有監理企業通過不斷增強自身管理,增強服務水平來爭取監理業務。
監督機構在對監理企業進行監督時,有不同的方法和手段,監督工程師在日常監督工作中,應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好這些方法及手段,確保及促進監理企業履行監理質量責任,從而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規范要求,使工程項目建設達到相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劉紅等.濟南市經七路維修工程設計文件.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