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保險與醫療保障的區別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當前,我國學齡前流動兒童的醫療保障制度在政策實踐上主要存在兩種取向。第一,將學齡前流動兒童納入現有成人醫療保障制度。該取向主要強調在完善現有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增加其保障水平和覆蓋面的基礎上,將學齡前流動兒童納入保障對象之中,使學齡前流動兒童享受到相應的醫療保障。2007年的《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城鎮非從業人員被正式納入基本醫保體系內,其中包括未成年人。該制度主要由政府主導,由此可見不少城市在不斷努力將流動兒童納入到城鎮醫療保險體系中。[6]《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對學齡前流動兒童的參保資格規定:凡在本市居住的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在冊幼兒均可享受醫保。個人籌資部分為每人每年40元,財政補貼80元。起付金額和補償比例以醫院級別和就診地點而不同,封頂金額為8萬元。[7]目前明確規定將流動兒童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使流動兒童與本地兒童享有同等醫療保險待遇的省市區如下:內蒙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安、長沙、攀枝花、貴陽、大連、沈陽、唐山、天津、鄭州等非流動兒童集中的地區。多數規定流動兒童的父母擁有當地暫住證或繳社會保險費滿1年,均可依照自愿原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該規定在一定意義上說明戶籍制度限制的解除。第二,建立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制度。該取向強調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在醫療保障需求方面的區別,在實踐上傾向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制度。截至2013年,上海、深圳,以及江蘇蘇州、浙江杭州、廣東珠海、浙江溫州和福建廈門等多個城市已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制度。其中,杭州、深圳、珠海、廈門四個城市解除戶籍壁壘,向流動兒童開放未成年人醫保體系。《深圳少年兒童及大學生醫療保險》對學齡前流動兒童的規定為,凡在本市托幼機構在冊的與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且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年以上的兒童,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少年兒童和大學生,政府按本市非從業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標準給予補貼,即每人每年200元[8]。珠海市于近年也出臺了相關政策,《珠海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對于學齡前流動兒童參保資格規定如下,凡在各類幼兒園在冊的兒童,且其父母一方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投資人或個體工商戶,均有資格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籌資標準為兒童法定監護人每人每年90元,政府補貼15元。該醫保報銷時不設立起付線,按照繳費時間和就診機構級別享有不同標準的補償比例[9]。《杭州市少年兒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隨父母在杭州市區居住且父母一方已參加本市區職工醫保并累計繳費滿5年的兒童可以享受醫療保險。自繳部分為65元每年,其中孤兒、持有效《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少年兒童免繳,政府補助部分為每人每年35元。該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依照醫院級別而確定[10]。《廈門市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與上述政策有相似之處,學齡前流動兒童參保資格為,在本市居住的、父母一方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辦理《暫住證》1年以上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兒童,可以享受醫保待遇。個人籌資部分為每人每年50元,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未成年人免繳個人醫療保險費,財政補助每人每年190元[11]。
2學齡前流動兒童醫療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醫療保障資源匱乏。目前,就北京市流動兒童而言,他們只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然而這兩項保險在北京的覆蓋率僅在16%左右,難以滿足近90%的流動兒童家庭希望孩子能夠參與醫療保險的需求。[12]對流動人口而言,由于經濟收入不穩定,兒童的醫療成本在家庭總體收入比例較大,這使得他們在面對兒童較大的疾病風險時更顯脆弱。“吃飯還是吃藥”,對于流動人口家庭無疑是一種巨大挑戰。在難以享受醫療保健服務和接受醫療衛生知識教育的情況之下,他們會成為各種傳染性疾病發生及傳播的高危人群,一旦兒童染上疾病,面對高額的醫藥費將不足以應對突發狀況。第二,戶籍分割嚴重。2004年全國逐步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使得農村兒童以家庭賬戶的形式被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之內。但該制度明確要求流動人口必須回戶籍所在地參保,受流動性及高就醫成本、淡薄的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許多流動兒童幾乎被排斥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之外。2007年,北京市相繼出臺的《關于實施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關于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將兒童作為特殊群體單獨設立了醫療保障,但其范圍也僅僅包括具有本市戶籍,或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或父母一方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兒童,并不對流動兒童開放。上海雖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注了少年兒童的醫療保障需求,但其覆蓋對象僅為上海市城鎮戶籍的中小學生。杭州少年兒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也僅限于城鎮戶籍的少年兒童。第三,制度執行效率不高。由于缺乏對學齡前流動兒童醫療保障的政策統籌設計,在實踐中往往出現各級政府部門工作互不協調,多頭管理,監管、執法、宣傳等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協作,甚至部分地區的政府部門不作為,僅僅出于績效考核而做表面工作敷衍了事。有些地方雖然規定可以異地報銷,但需提供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新農合證、醫療費用發票、醫療卡、身份證或戶口簿等一系列材料,還需大量時間才能完成,致使很多被納入保障范圍的學齡前流動兒童享受不到相應的醫療保障。除此之外,由于政府對相關政策的宣傳不到位,讓很多家長因不了解而沒有參保,導致了醫療保障資源的浪費。調查數據顯示,因受教育程度、信息獲取途徑、經濟水平等因素影響,甚至發現有40%的人對醫保改革毫不清楚,僅有5%的被調查者非常了解[13]。
3對策及建議
3.1盡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學齡前流動兒童醫療保障制度
將學齡前流動兒童納入醫保范圍,且適當降低個人繳費標準和起付線,提高醫保補償比例,對降低經濟成本,緩解流動人口家庭經濟負擔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為學齡前兒童提供醫療保險,尤其是以重大疾病和住院服務為主的醫療保險,對于減少或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具有深遠意義。流動人口群體作為我國的特殊群體,其流動性和不定時性使之與其他群體相區別,大部分流動人口家庭對建立專門的流動兒童醫療保險制度有迫切的需求。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專門的學齡前流動兒童醫療保障制度。該制度應以突出醫療救助意義為主,建立學齡前流動兒童醫療救助資金,對于無法承擔醫療費用的家庭給予臨時醫療救助。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可由財政補貼、慈善基金、社會捐助、個人籌資等部分組成,在統籌賬戶的基礎上加入社會資金的元素。
3.2突出社區作用,實現信息動態化管理
完善學齡前流動兒童的醫療保障,除了各級政府的努力,也離不開基層社區組織的積極參與。在社會治理背景下,社區的功能被日益凸顯。因此,在保障學齡前流動兒童醫療需求方面應提高社區衛生服務利用率,加大社區服務報銷比,改善社區服務質量,加強社區醫療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學齡前兒童保健、疾病預防和控制方面的功能。這不僅有利于降低就診時間成本而且也可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疾病。從而營造關心和尊重流動人口家庭的社會環境,增強流動人口的社區融入感,促進社會和諧。針對學齡前流動兒童的“流動性”,該制度在執行方面應實現信息動態化管理,需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社會保障部門的積極配合,也需要諸如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相應的信息平臺支撐,保證學齡前流動兒童個人信息的完整性,構建各地醫療保險聯動機制,防止繳費時間因地域而中斷,充分利用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互聯網的普及,發揮網絡信息系統的便捷作用,對其醫療保險信息進行實時高效的動態管理。
3.3注重政策宣傳,提高政策認知度
論文摘要:近幾年來,城鎮非就業人員“失保”成為我國實現“全民醫保”的瓶頸。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在2007年啟動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在人口大規模流動的情況下,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當前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都不應受城鄉身份的限制,而應保持一種開放的體系,賦予社會保障主體自由選擇的權利,為早日實現“全民醫保”提供基礎條件。
一、城鎮非就業人員“失保”:實現“全民醫保”的瓶頸
據統計,截至2006年年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近1.57億,而全部城鎮人口為5.77億;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覆蓋全部農村人口8億中的4.1億。可見,當前在基本醫療保障的覆蓋率上,農村已超過城鎮。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農村合作醫療完全按照地域標準展開,在試點地區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農村居民;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則在地域的基礎上加人了職域的因素,即只為就業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忽視了大量城鎮非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造成了城鎮醫療保障體系中的巨大空白。城鎮非就業人員包括職工老年遺屬、高齡無保障老人、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大學生、城鎮重殘人員及低保人員等;在城鄉人口流動的前提下,還應當包括未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家屬。這部分人沒有自主收人,但本身卻處于弱勢地位,健康風險較高,一旦發生重大疾病,將會給其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從而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的目的落空。城/鎮非就業人員“失保”,已經成為我國醫療保障事業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成為實現“全民醫保”的瓶頸。
近幾年來,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完善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快速發展,城鎮非就業人員這個“醫保真空”的問題顯得更加突出;特別是在一些規模較大的城市,醫療費用高昂,城鎮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嚴重,很多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已落后于農村居民。在這種情況下,由中央財政給予支持、自上而下地建立城鎮非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制度,已是勢在必行。200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著眼于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啟動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這就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政策契機。
在這一精神的指導下,國家選擇了若干城市進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首批試點工作已于2007年3月開始啟動,同時成立的“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出臺了《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針對的人群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該制度堅持自愿參加的原則,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其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指導意見》要求充分考慮地方差異性,發揮地方主動性,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堅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根據《指導意見》所確立的原則,各試點城市均出臺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制定了適合地方實際情況的繳費標準、保險待遇及管理機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試點與逐步推廣標志著我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正在向“全民醫保”的目標邁進,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獨立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共同構成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多元體系。這種多元體系要求各種制度能夠和諧共存、有效銜接、相互配合,共同提高國民醫療保障水平。在人口大規模流動的背景下,這些醫療保障制度可能會涉及到一些共同的保障對象,如流動人口的主力軍—農民工群體。當同一個主體有可能成為多種保障體系的保障對象時,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使各種保障體系不致發生矛盾,從而實現平衡過渡與銜接,這不僅會影響到該主體社會保障權益的充分實現,更對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的對接及未來的一體化整合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二、突破身份限制:實現:“全民醫保”的基礎條件
多元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對接機制,首先要涉及到社會保障領域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即“合并原則”。“合并原則”是產生于歐盟社會保障立法的一項社會保障的受益原則,即受益主體只能從一個國家獲得保障。我國當前的多元社會保障與歐盟內部各國社會保障共存的情況非常近似,并且大多數的保障都有來自國家或社會(用人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的籌資,這決定了“合并原則”應該是多元保障制度對接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在“合并原則”之下,任何一個主體原則上只能參加某一種醫療保障并從中受益,而不能同時參加多種保障。當然這一原則的適用也可以有例外,這點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實踐中已有所表現,如上海市就允許一個主體同時參加小城鎮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并原則”要求各種保障必須分工配合,并明確規定一個主體可以在各種不同保障之間進行自由選擇。在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獨立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將共同為農民工就業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而在非就業人員醫療保障的領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可能存在如下過渡與銜接:
第一,兩種制度在小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領域的對接。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逐步推廣的前提下,過去幾年中各地自發的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以及城鎮居民就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方式應該有所改變。雙軌模式下獨立的城鎮居民合作醫療,實際上與當前試點推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功能及目的上完全一致。不同之處在于,前者缺乏中央財政投人,只是地方性政策措施,不能形成全國性的醫療保險制度,因此應并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不再獨立發展。而對于小城鎮非就業居民直接納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并軌模式來講,當前的情況則相對要復雜一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都有國家的財政投入,基于社會保障的“合并原則”,一個主體不能同時從這兩種保障模式中受益,因此這兩種制度不能同時為一個主體提供保障。但在這里值得探討的是,當一個主體面對多種醫療保障而只能參加其中之一時,他是被動地由相關法律、政策按照一定的標準(在我國目前主要是戶籍地的標準)固定在某一種保障之內,還是可以在兩種保障之間進行選擇。由于我國目前各種醫療保障均未達到全民統籌,而是地方統籌、分散建立,同一地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可能各有其優勢與弊端;同時在城鎮化進程中,小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界限也將日益模糊,很難進行明確的劃分。基于這些原因,我們認為,應該賦予城鎮非就業居民在就近參加合作醫療與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利,以實現其社會保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兩種制度在“農民工非就業人員,醫療保障領域的對接。近幾年來,城鄉人口流動中出現了以家庭為單位流動的新趨勢,這使得農民工這個群體更加復雜化。因此,對農民工群體應進行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就業人員,同時也包括與就業農民工一同進城生活的非就業人員,如婦女、老人和兒童。在這種形勢下,針對城鎮非就業人員設置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否應將后一種人員包括在內,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在農村流動人口中,主力軍是青壯年勞動力,這部分人員在城市的醫療保障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民工獨立醫療保險分工承擔。
但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規模不斷擴大,進城農民工就業越來越穩定,這些青壯年勞動力的家屬隨其進城生活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但其家屬沒有自主收人,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處于城市邊緣弱勢群體的地位,特別需要基本的醫療保障。雖然當前我國農村地區新型合作醫療的覆蓋率已經相當高,但以地域為中心的特點,使其在短時期內很難實現全國范圍的“便攜式”保障,異地就醫繁復的程序、較低的報銷比率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稀少都使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農村中的進城非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上顯得“鞭長莫及”。因此,我們認為,應將農村中的進城非就業人員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進行保障,以真正實現“全民醫保”的目標。對于已經以家庭為單位遷人城市定居的農村戶籍人口,其與城市居民的區別僅存在于傳統的戶籍制度之中,理應將其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不再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保障;對于那些游走于城鄉邊緣的農民群體,應賦予其選擇權,使其根據自身利益在兩種制度之間進行選擇。當然這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網絡管理制度來進行配合,以避免可能發生的重復保障。但這種技術性問題不能成為陳舊保障理念的借口,現實中很多地方依然在強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身份性”,對這種頑固的城鄉二元思維定式,我們應該進行深刻的反思。
關鍵詞:必要性; 條件;形式;方案
一、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制度的不斷完善,居民對于醫療服務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對于各國政府來說如何解決居民醫療保障問題就成為了公共衛生政策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如何在現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的銜接與融合,也成為了未來我國醫療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各自的特點
(一)社會醫療保險的主要特點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與我國當前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即處于“低水平”下。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籌資比例已經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為基本的醫療保障。
(2)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很廣,也就是要盡可能的使所有的單位及企業加入。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就包括中央、省屬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等。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費籌集,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
(4)社會醫療保險具有“統賬結合”的特點,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主要特點
(1)通過資源整合、風險集中的方法,來達到共同分擔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目的。
(2)通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締結契約關系的方式,來達到雙方履行權利及義務的目的。
(3)作為一種特殊商品的醫療保險,可以根據社會不同需求產生的不同險種來開展業務,市場可以調節其供求關系,其特點是靈活自由,可以適應社會的多層次需求。
(4)醫療服務供求雙方處于并不對等的地方,供求雙方的聯系完全是被市場所調節的,經常會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
三、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在實踐中的幾種混合模式
盡管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各具特點,兩者目的不用、各有區別,但在實際中世界各國大多會將兩者結合,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會醫療保險為主、商業醫療保險為輔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將商業醫療保險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及附加形式。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一般是通過社保稅進行籌資,覆蓋勞動者及其家屬;而作為公共衛生的補充形式,商業醫療保險覆蓋的主要是未加入社會醫療保險的居民,同時還會對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務項目進行負擔,這一模式大多被歐美國家所采用。
(二)商業醫療保險為主,社會保險為輔的模式
商業醫療保險在這種醫療體制架構之下處于主導的地位,并且被允許占據整個醫療保險市場。而社會醫療保險則只是作為一種補充,為不愿或無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處是,無法參加社會保險同時又無能力參加商業保險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障。
(三)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并存的模式
商業醫療保險在此種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醫療保險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選擇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或者投保商業醫療保險,因而形成的模式是兩種制度各自獨立運行。人們的付費能力決定了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險服務,付出的代價與服務是對應的。而社會保險的覆蓋對象則是參加商業保險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醫療服務待遇是取決于公共衛生資源的水平的,這一兩種體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國家所采用。
四、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融合的對策及建議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兩者相互融合的實質,就是要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保障體系中的基礎保障作用,與此同時要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對于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對策,確保二者平衡發展,具體如下:
(1)政府必須明確社會保障政策,給予商業醫療保險以充分的發展空間,同時加大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合作,來幫助支持他們發展商業醫療保險事業。
(2)要從整體上把握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發展策略。可以針對當前社保體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長期的規劃和目標,同時要依據所制定的發展規劃,對社保制度的整體組織結構、運營方式和業務品種等方面進行全面的整合和統籌。
(3)合理的劃分政府與市場的作用,明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空間。要從我國國情的實際情況出發,使得社會醫療保險覆蓋基本的醫療保障需求,對其制訂合理的封頂線及報銷比例,也就是承擔有限的保障責任。而針對基本醫療以外的屬于市場范疇的醫療保障需求,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由商業醫療保險自行解決。
【關鍵詞】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單一性弊端/多層次體系
【正文】
中圖分類號:F840.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448(2000)01-0050-04
一
現行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一方面缺乏對醫院和個人的有效約束機制,造成醫療資源的大量浪費,國家和企業負擔加重;另一方面,又沒有覆蓋到非公有制單位的職工,使非公有制職工無法享受到醫療保險待遇,滿足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需要。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難以為繼,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樣的制度來替代50年代建立起來的單一的、高保障、低覆蓋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呢?是用另一項單一的醫療保險制度來代替,還是用一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來代替?很顯然,建立多層次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應該是醫療保險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滿足城鎮職工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險需求的保證。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也逐漸增多。不僅有治療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強身健體、購買各種保健營養藥品的需要。因此,必須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來滿足人們不同的醫療需要。如果企圖由一項醫療保險制度來滿足包括保健在內的所有醫療需求,一方面過高的醫療費用政府和企業無法承擔,另一方面加大了醫療費用控制和管理的難度,更易造成醫療資源的嚴重浪費,使得有的人醫療消費滿足過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療的現象更為突出。這不僅不能消除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這與醫療保險改革的方向是相背離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狀況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樣,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確實需要花費大量的醫療費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職工。如果強行用一種單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來代替另一種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勢必會導致一些有客觀需要的人群的醫療得不到保障,給醫療保險體制轉換帶來困難。老年人由于身體不斷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較重,所需的醫療費用也較高。大多數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醫療搶救無效的情況下辭世的。因此,老年人身體狀況,決定其醫療需求更加迫切、廣泛和特殊。這些都要求我們應針對老年人口這一特殊的醫療消費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提供多層次的適合他們特點的醫療保障措施。對于現在的退休職工來說,還不僅僅如此,由于在傳統醫療保險體制中,政府或企業把職工醫療的費用都包下來了,因而,發給職工的工資中就不包括這部分資金,同時職工也沒有為自己將來看病積攢醫療費的意識。如今要在這種無積累、無準備的情況下過渡到新的醫療保險制度,他們在經濟上和心理上都很難適應。因此必須根據各個群體的客觀需要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即用一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來代替單一的“全包型”的醫療保險制度。
其次,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由醫療需求本身難預測、高風險的特點決定的。與其他需求相比,醫療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確定性。人們對自己何時患病是難以預測的,不可能像購買其他商品那樣,對購買時間、數量、品種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發生,患者就無法加以選擇,哪個時候看病、作哪些檢查、吃哪些藥、進行怎樣的治療都只能由醫生根據病情來確定。這些特點使得醫療保險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帶有很大的風險。由于人們對疾病一般無法預測,在平時身體好的時候很少想到自己會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強的時候人們也很難自覺地為滿足自己將來年老的醫療需求而儲備足夠的資金。這就需要外力的推動,一方面,強化人們對疾病的認識,另一方面,在醫療資金上給予幫助。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正是將人們不自覺的醫療資金籌集行為用制度的形式規范起來,同時,企業和社會也承擔起相應的職責。此外,也正是醫療需求事先的不確定性和事后的無法選擇性,使醫療保險風險尤其是老年人的醫療保險風險巨大。任何一種單一的保險制度都無法承擔這一風險。因此,為了分散醫療保險的風險,也只能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最近,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也是社會醫療保險本身的性質和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不僅具有強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對符合條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實行醫療保險。同時,由于目前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不高,綜合經濟實力不強,各地經濟發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業效益欠佳,職工收入偏低,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還在不斷深化,我們還不具備向所有城鎮勞動者提供完全醫療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說,在目前生產力水平不太發達的情況下,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只能解決大多數人普遍出現的疾患,保障大多數人的基本醫療。而對發生概率相對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層次的醫療需要,社會醫療保險是無法解決的,只能通過其它醫療保險途徑來解決。這樣既能調動其他保險主體的積極性,又能減輕政府的壓力,同時還可以滿足人們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的其他醫療需求。
二
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與我國政府醫療保險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雖然在《決定》中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但仔細分析可以看出,《決定》所涉及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其它的醫療保障制度實際上是落實《決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沒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很難建立和有效地運作的。同時,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備的。
1998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決定》是在總結1994年國務院4部委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即九江、鎮江試點方案),1996年國務院4部委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意見》(即50多個城市的擴大試點方案)的經驗,考慮我國經濟不太發達的國情的基礎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醫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會醫療保險只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即使在基本醫療中也強調了個人的責任,至于其它的醫療需求只能由另外的醫療保障制度來滿足。據此,在方案設計上,它一方面沿襲了前兩個試點方案中“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另一方面,更進一步強調“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社會醫療保險的有限責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了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比例。根據目前企業效益不佳的現狀,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新方案的籌資比例與1994年九江、鎮江兩個試點城市的醫改方案相比明顯降低。“兩江”試點時的籌資比例是工資總額的11%(其中個人交納1%),而新方案將籌資比例降到了8%(其中個人交納2%)。這意味著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要相應降低,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要相應降低,個人負擔比例提高。
2.嚴格劃定了“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的支出范圍。在近幾年的醫療改革試點中,各地探索了多種“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兩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門診住院,醫療費用都先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后,超支到一定數額(比如個人年工資的5%),再由社會統籌基金報銷,但個人仍須自負一部分。這種“三段相通”的運作模式,保障水平較高,但激勵和約束作用發揮不夠,不利于統籌基金的平衡。“兩立式”是指將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完全劃斷,劃定各自的支出范圍。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小額醫療費用和門診醫療費用,超額自負;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仍要自負一定比例。這種方案增加了個人責任,約束力也明顯增強。1994年九江、鎮江醫療保險試點時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兩地的統籌基金難以平衡。所以,在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決定》中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這實際上表明,新的醫改方案采用的是“兩立式”。這種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個人醫療賬戶的合理使用,減輕了統籌基金的支付壓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認對于一些身體素質較差、大病小病不斷的人來說,醫療費用自負的比重就較大,如果沒有其他的醫療保險制度的支持,個人恐怕很難負擔。3.提高了進入“統籌基金”的門檻。1998年新方案除劃定了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支出范圍,明確指出了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之外,還規定了“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即職工生了大病,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如果醫療費用沒有超過個人年工資的10%,須自己負擔,只有超過年工資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統籌基金”中報銷。1994、1996年醫療改革試點方案也規定了進入“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運作,且起付標準超過職工年工資的5%。無疑,也進一步加大了個人支付的力度。這也是1998年醫療保險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種體現。
4.設立了“統籌基金”的“封頂線”。與“兩江”醫療試點沒有“封頂線”不同,《決定》增加了“統籌基金”對最高支付限額的控制,規定最高支付額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并且明確指出“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根據全國40多個城市的抽樣調查表明,這一“封頂線”大約為2~3萬元。這樣一個數額對于一些治療費用高達幾十萬元的大病來說是杯水車薪,超過“封頂線”的部分只能通過其他保障機制來彌補。在醫療費用超過“封頂線”的人員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雖然《決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但這對于減輕退休人員的醫療負擔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綜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廣覆蓋”為主要原則的基本醫療保險方案,是從保障全體城鎮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沒有更多的考慮患病機率高的特殊群體。這一制度實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予以補充。否則,一方面會導致一些特殊群體的醫療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醫”的嚴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這些特殊群體沒有其他的醫療費用來源,最終政府還是要在基本醫療保險中通過開“小口子”的辦法來解決他們的醫療問題。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上的錢等手段來沖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些無疑都會給基本醫療保險帶來壓力,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三
那么,多層次的職工醫療保障體系到底由哪些部分組成?它們又如何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呢?我們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醫療保險體系應該由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老年人口醫療專項基金等5個層次組成。這5個層次構筑了多道防線: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構成了職工醫療的第一道防線,職工平時有一些小病痛可通過個人賬戶解決。當發生了大病,屬于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并達到統籌基金支付起點但低于最高限額時,則由社會統籌基金承擔大部分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則構成了第二道防線。當職工得了重病,醫療費用超出了“封頂線”,那么大病保險就成了第三道防線。商業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則主要作為那些長期患病、患重病職工醫療資金的重要補充來源。此外,對于那些高齡退休職工的醫療,則可以通過老年人口醫療專項基金來加以幫助。這便形成了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為延伸,商業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老人醫療專項基金為補充的“五位一體”的職工醫療保險體系。為了使各項制度順利建立并真正發揮作用,達到預期的整體效果,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各地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方案。與前幾個醫療保險改革方案不同,1998年的方案根據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狀況差別較大的特點,只是提出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宏觀控制標準,具體方案還有賴于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比如,《決定》規定除個人繳費全部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外,還要從單位繳費中按30%左右的比例劃入個人賬戶。但這只是一個平均數、一個控制數。各地在確定個人賬戶比例時,必須根據參保人員的類別和年齡結構來確定劃入比例,年齡越大,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應越高。又如,《決定》規定了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分別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和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而這些比例在各地到底是多少金額還必須進行具體測算。再如,《決定》沒有對進入統籌基金后個人自付的比例加以規定。個人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還要由各地具體確定。在方案中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所以,進行充分的調查、科學的測算便成為各地基本醫療保險方案制定乃至實施的基礎性工作。否則,會影響基本醫療改革的效果,動搖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在調查測算中,必須注意范圍的廣泛性、項目的完備性、方法的科學性、數據的可靠性。
2.醫療保險配套措施的改革要跟上。各地的基本醫療改革方案正常的運作,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不僅取決于方案本身,還取決于與之相關的配套措施的改革。為了落實基本醫療保險改革方案,積極推進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首先,要改革現行的醫療機構,相應地建立多層次的醫療機構體制。一是國家集中財力辦好社會保障型的醫療機構,使其成為醫療保險的主要載體,承擔起讓“人人享有基本醫療”的職責。二是商業經營型醫療機構,滿足人們更高層次的醫療保險需求。三是進行股份制型醫療機構的試點,形成醫療服務的競爭機制。其次,應實施醫、藥經營分離制度。實行醫院出處方、藥店售藥品、患者直接購藥的制度,使醫藥經營走向專業化。醫藥經營的分離,最終將減少目前因追求藥品留成利益造成的用藥過度現象,控制道德風險,減輕患者和醫療保險的壓力。再次,要理順醫藥價格體制。藥品費、醫療費,既與每個患者息息相關,又與政府的財政密切相連,是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的關鍵。因此,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極為重要。但是鑒于我國對藥品的價格已放開的現實,要對全部藥品價格和醫療收費進行統一管理,既不可能,也無必要。理順醫藥價格體制主要是要區別“基本”和“享受”兩種需求,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及藥品要統一定價和統一管理,對醫療技術的勞務價格可適當地提高。
3.重視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養老補充保險的遠期效益不同,職工的大病醫療保險應是企業補充保險中最為迫切的。一般來說企業補充保險應該是由企業根據自己經濟條件自愿進行的,但考慮到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在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是醫療保險的延伸,考慮到它對于大病職工來說,不是“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如果醫療保險體系中沒有這個層次,那就不僅是醫療保險體系不完整的問題,而且將牽涉到一部分職工必要的醫療費用無法解決。所以,職工大病醫療保險不能由企業完全自愿,應實行半強制性。國家可以通過立法規定退休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實施條件、補充水平,并且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和經辦機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大多數企業建立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經辦機構的選擇上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作用。
關鍵詞:中國特色;農村醫療保險體制;對策
1 中國農村現有的醫療狀況和基本特點
1.1 醫療費用高于農民收入增長幅度,農民無力承受
近幾年,醫藥市場一直處于混沌狀態,醫院和患者的矛盾也相當突出,一方面,醫藥不分、以藥養醫、醫藥價格一直高居不下,雖經多次下調,但醫療費用仍使很多農民患者望而卻步;幾年來醫療費用的快速上升(高于同期農民人均收入增長的一倍以上),成為農民沉重的經濟負擔。農民得到的醫療服務水平遠遠低于城鎮居民,但其經濟風險卻相當于城鎮居民的17-30倍。農民住院一次,意味著承擔20倍于未住院就醫者的經濟壓力。在缺醫少藥的短缺時代過后,中國農民出現了新的“看病貴、住院貴”問題。70%的農民認為目前醫療費用增長過快,20%明確表示已看不起病。無錢看病買藥、無錢住院治療的病人增多。越來越多的農民無力承受日益增長醫療費用,成為當前農村醫療衛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1.2 “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仍很普遍
當前,“看病難,看病貴”現象已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看醫生”成了一件挺讓人頭疼的事情,首先是去不去看病的問題,由于農民的基本醫療沒有保障且農村經濟水平較低,農民生病基本上是“小病躺,大病挺,挺到不行再往醫院抬”,這種現象在貧困地區尤其普遍。其次是到哪里看的問題,社區醫院還是大醫院?二甲醫院還是三甲醫院,高昂的醫藥費通常使他們傾其所有,用盡多年來的所有積蓄,這是導致很多農民貧困的一個主要原因。
1.3 農村醫療服務水平普遍較低
在就醫機構的選擇上,農民是在得大病或疑難病時不得已才選擇大醫院,尋求私人診所一般是在大醫院治療效果不明顯或費用較高的情況下,為找到較便宜的服務和尋求特殊治療效果時的選擇,這種選擇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即所謂“有病亂投醫”。在農村的醫療服務中,個體醫生的確為農民的就醫、保障農民的身體健康及農村的衛生服務做出很大的貢獻,他們也是農村重要的衛生資源。但是農村的實際情況要求這些個體醫生是“全能醫生”,即集各科,如內科、外科于一身,而在農村的大多數醫生往往很難做到;另一方面,農村個體醫生缺乏競爭性,且基本處于失控狀態,行醫完全靠醫生的職業道德,其中也就難免會出現道德風險;另外,由于農村本身的條件無法和城市相提并論,無法吸引業務素質較高的醫生來農村行醫,同時,農村現有的高素質人才不斷流失,剩下的大多是一些能力較差、業務素質不高的醫生,在農村行醫的醫生大都是所謂的“赤腳醫生”,這樣整個農村醫療水平肯定無法提高。而且醫療設施便極其有限,如果應付一些常見的小病沒太大問題,而一旦出現大病便難以對付,甚至危及生命。
1.4 醫療衛生費用投入、使用及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
我國衛生發展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中國有13億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22%,但衛生總費用僅占世界衛生總費用的2%。另外,多年來我們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沿襲的是向城市傾斜的思路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農村和城市社區缺醫少藥的狀況沒有完全改變。中國目前高新技術、優秀衛生人才基本都集中在大城市的大醫院,農村的醫療服務人員待遇低,留不住人才,民眾患病在當地醫院就難以有效就診,到外地、到大醫院看病,不僅加重了大醫院負擔,也增加了患者經濟負擔。
2 建立中國特色農村醫療保險體制應遵循的原則
2.1 尊重農民意愿的原則
從農民的意愿出發,符合農民的切身利益是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案的立足點和歸宿。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一項重大的民心工程。客觀地面對過去合作醫療解體的現實,總結經驗教訓,才能理清工作思路,以真心真情喚起農民的信心和信任,打消疑點。以農民身邊因病致貧、返貧的真人真事,教育農民深刻認識到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迫切性,支持參與農村合作醫療。因此,在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中要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農民的關懷,把農民的心聲反映出來,把農民的利益落到實處,大造社會輿論聲勢,廣泛宣傳合作醫療給農民帶來的好處,宣傳政府施行合作醫療的目的和宗旨是為農民健康服務,是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
2.2 堅持國家支持的原則
及時、足額的籌集資金是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正常運行的前提。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在資金籌集中擔負起組織資金征繳的重任。
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堅持“政府資金引導,農民繳費共保”的原則。農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經濟收入相對較低,要本著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精神,在財政收入較為緊張的情況下,擠出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適當的財政投入,讓農民感受到黨和政府帶來的溫暖,確保農民的參保率達到90%以上。
要切實做好參保農民的基金征繳工作。參保農民繳納部分費用,體現了社會醫療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針對農村人口較多、地域分布較廣、基金征繳工作面廣量大的特點,由醫療保險部門上門征繳基金是不現實的。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基金征繳網絡,充分發揮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村工作的優勢,代為征繳農民參保基金。也可通過其他渠道,如委托鄉村醫生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各營業網點信貸員代收基金等等。要建立國家與農戶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可以借鑒城鎮職工醫療個人賬戶的形式,建立農戶家庭醫療保障賬戶,促進農戶節約資金,提高抵抗疾病風險的能力。同時,要強調多元投入的機制,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實農民醫療保障基金。
2.3 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
中國農村社區具有濃厚的鄉土特色,它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收入來源、人際交往、尋醫問藥等方面,有區別于城市的典型特征。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村醫療保障是建立在這種鄉土特色基礎之上的。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很大,應當允許各地區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地積極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多形式、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尤其是合作醫療保險制度。
2.4 堅持處理好住院保險與大額保險關系的原則
所謂住院保險主要是指參保人員患病住院發生醫療費用后,能享受一定的經濟補償,而門診費用不屬于補償范圍;大額保險是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達到一定數額后就能按比例得到適當的經濟補償,這部分費用額是門診與住院費用的相加。住院保險在緩解大病患者經濟負擔的同時,將一些長期患慢性病的參保人員阻擋在費用補償范圍之外;而大額保險在實現參保人員都能享受補償待遇的同時,可能會刺激部分人群的惡意醫療消費。這就需要在權衡兩種模式利弊的同時,根據社會人群住院治療發生率及農民醫療消費的實際,選擇恰當的運作模式,即建立以住院醫療統籌為主與醫療救助相結合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
3 改進和完善我國農村醫療保險的思路與對策
3.1 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機制
當前,我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著籌資額太少、集體與政府補助嚴重不足的問題,難以解決農民因病“一夜回到解放前”現象的發生。因此,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籌資機制。農村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應采取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主要支持的辦法。集體補助部分要根據當地集體經濟發展狀況而定,一般應占籌集資金總額的20%-30%;各級政府應承擔大部分的財政投入,吸引農民為自身醫療保障踴躍投資,因地制宜建立不同保障水平的農民醫療保險,如果國家財政能力暫時還有困難,那么中央和省財政也應想方設法對貧困縣的農民提供貧困醫療救助基金和合作醫療扶助基金;對發達地區則應提出明確的籌資政策,由縣和鄉等地方財政投入引導資金,建立農民健康保險。當然集體與政府的投入比例都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也可以通過一些慈善機構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另外,如果在發展農村醫療衛生的公共資金不足而私人資本又愿意投資的情況下,不妨讓私人資本進入從而緩解農村缺醫少藥的狀況,當然政府可以通過資格認定和技術標準規范等措施,規范私人醫療機構的服務.
3.2 選擇多元化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模式
社會保險的科學機理是大數法則即大多數人群分攤少數人群的風險,覆蓋面越大,每個保障對象在遭遇風險時得到的補償越充分,利益越能得到保障,這就要求農村社會保障具有普遍性。但是,我國農村幅員廣大,區域經濟發展又不平衡,不可能在農村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障,這就要求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項目、資金籌集、管理方式、待遇標準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有所側重和區別。同時,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樣,因而必須從農村實際出發,不可搞“一刀切”。為此,在我國應按發達地區、較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分階段地因地制宜實施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
3.3 降低醫療費用,平抑藥價,提高農民醫藥購買力
降低醫療費用,尤其是藥品和耗材的虛高定價。藥費遲遲降不下來,可能涉及到政府多層面的問題。現在,藥品耗材政府層面越招越高,不改變以藥養醫的現狀,老百姓確實承受不起。降低藥品耗材的費用是解決當前醫療費用過高最根本的問題。針對我國近幾年醫藥市場的混亂局面,政府應加強對藥品的銷售環節及醫療機構加以嚴格監管,減少藥品銷售環節,暢通銷售渠道,盡量避免藥品因銷售環節過多、層層加價而導致藥價過高的現象;同時對大宗醫療機械的購買加強臨督,降低醫療成本,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的上升,提高患病農民的醫藥購買力,減輕農民的負擔。我國對農村衛生費用的投入較少,而增加農民的醫藥購買力,提高成本效率,使有限的醫藥資源發揮其最大的效益將顯得更加重要。
參考文獻:
大病保險是什么?
河北省承德市年僅2歲的寶寶(化名),因患先天性心臟病到北京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用11.5萬余元。出院結算發現,由于她參加了2015年度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醫保基本基金報銷了5.25萬元,大病保險又報銷了1.78萬元。
從寶寶的例子可以看到,大病保險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上給予進一步保障。
“國際上有一個通用概念――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就是將一個家庭的總收入減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為分母,這個家庭一個年度內累計的醫療支出作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著這個家庭發生了災難性的醫療支出。”國務院醫改辦專職副主任、國家衛生計生委體改司司長梁萬年介紹,原衛生部新農合重大醫療保障是從病種起步的,包括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22種疾病。這次意見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當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這個病就是大病”。
意見規定,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此前,我國大病保險試點工作已經在多地推開,截至今年4月底,分別有287個和255個地級以上城市開展了城鎮居民和新農合的大病保險工作,覆蓋人口約7億。在界定大病保險的標準上,各試點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如河南省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居民,只要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含規定的門診慢性病)累計發生的費用超過1.8萬元,就可在經過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獲得大病保險的“二次報銷”;甘肅省規定,只要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患者個人支付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以后,都可以得到大病醫保報銷。
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規定,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參保人,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
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什么區別?
大病醫保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很大的區別。一般而言,大病醫保是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的“再保險”,也就是針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二次報銷”,其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是兩套不同的保障體系。
首先,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其次,面對人群不同。正如上述內容所述,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對具有城鎮戶籍的、但沒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而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
另外,繳費標準及保費來源也大有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于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會給予適當補貼;而城鎮職工醫保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
具體如何實施?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則上由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和償付能力。
如果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超過合同約定,需向基本醫保基金返還資金。同樣,如果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和商業保險機構來分攤,具體分攤比例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解釋,當地政府要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時候,就開始公開招標,各家商業保險公司就來競標,設計投標文件,然而由專家來打分,確定哪家保險公司中標,或者一家或者多家。中標之后就可以和政府簽訂合同,然后為當地的居民提供大病保險。
就醫經濟負擔能減輕多少?
意見提出,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隨著大病保險籌資能力、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于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的實際報銷比例大體能達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險,未來城鄉居民的大病醫療費用總體實際報銷比例能超過70%。”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認為,大病保險的全面實施能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試點大病保險制度。新農合患者在統籌區域內定點醫院就診,基本醫保報銷后,個人自付合規醫藥費用超過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部分,均納入大病保險報銷范圍。以新余市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險補償的城鄉居民實際結報率提高了15%。
朱銘來說,意見在確定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時,還提出了兩個要求,一是“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二是“鼓勵地方探索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辦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險制度托底保障的精準性”。這是強化大病保險補償機制的提質增效,將有限的大病保險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雙保險”還不能報銷的部分怎么辦?
“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并不能完全確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發生災難性支出。”國家衛計委有關負責人在對意見進行解讀時表示,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明確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
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的低保戶鄂建英在丈夫車禍去世后又被查出患乳腺惡性腫瘤,治療費用花了21萬元。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為她報銷了一多半的花費,而除去基本醫療和大病保險報銷,她還得到了5萬元的大病關愛金和1.6萬元的大病救助金。這些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社會捐助、慈善救助等,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論文關鍵詞】必要性;條件;形式;方案
【論文摘要】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主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攬,而是立足于保證絕大多數職工的基本需求。同時,為了盡量使原來醫療保障水平較高的行業和企業職工醫療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滿足不同層次群體的醫療保險需求,以確保醫療保障制度的平穩推進。因此,如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確定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成為我們急需研究和探討的一個問題。
【參考文獻】
[1]陳智明.醫療保險學概論〔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壽昌.中國社會保險的改革與探索〔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津貼型保險適作錦上花
父母為子女購買醫療保險越來越成潮流,但很多人卻屬于盲目消費,使保障成了空中樓閣。
楊女士,家庭主婦,30歲。為自己的雙胞胎女兒各投保1份某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1―1檔(50元/天)。疾病住院,免賠3天。今年8月,雙胞胎女兒雙雙因病住院,大女兒住院5天用去醫療費用694.02元,小女兒住院13天用去醫療費用1676.48元。最后保險公司共計賠付楊女士600元的住院醫療津貼。
解析
楊女士為兩個女兒選擇的是津貼型醫療保險。津貼型醫療保險,也稱給付型醫療保險,是對因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之外其他損失的補償,比如說因病假所產生的收入損失。津貼型醫療保險最大的特點是只與住院的天數相關,不跟醫療費用產生任何關系。而醫療費用型保險則相反。楊女士的女兒住院共用去醫療費用2000多元,但因只選擇了津貼型醫療保險,忽略了最基本的費用報銷,得到的賠償與花銷相差較大。
建議
購買醫療保險首先要考慮的是報銷醫療費用的問題,其次才能考慮到因為住院所產生的損失補償問題,只有將基礎的保障夯實,在此基礎上作補充才能錦上添花。而且少兒住院的時間一般來說都比較短,最好是選擇醫療費用型的保險。
費用型保險過多則無益
很多消費者在保險銷售人員的講解幾次后,或者朋友的多次勸說之下,更有甚者是怕再次面臨保險銷售人員的“騷擾”,就不知所以地買了幾份費用型醫療保險,卻沒有考慮過是否真有必要買那么多。
劉先生,40歲,教師,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型保險)。學校為其購買補充醫療保險1份,自己購買A商業保險公司1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用型)。2005年9月,劉先生因為呼吸道疾病住院花去醫療費用共計6895.40元。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了3241.09元,學校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支付了128O.7O元,A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了2300.70元,還剩近1OO元沒有報銷。日前,B商業保險公司的保險人向其推銷了1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用型)。如果購買B商業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每年要支付300元的保險費。
解析
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即數家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最終不會超過實際在醫院辦理出院手續結賬時已經用去的金額。而且,目前住院醫療費用型保險大都是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自費藥、一些特殊檢查費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業醫療保險也一樣不能報銷。再加上還要扣除的一些未在保險責任中的費用,那么買再多的醫療費用保險,在實際中也有可能得不到全額報銷。
建議
參加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消費者,如果單
位購買了團體醫療保險(費用型),就不必再單獨購買費用型的醫療
保險;如果沒有其它任何、醫療費用報銷補充途徑,那么最多再購買一份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沒有參加城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兩份不同商業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型保險,而且兩份保險的費用型報銷比例要有所區別。
劉先生有了3份費用型的醫療保險,就不用再買費用型的醫療保險了。如需要,可購買津貼型的醫療保險。
組合拳享受最大化醫療保障
如果消費者想要尋求充足的保障,補償住院醫療費用和因住院產生的一些其他方面的損失,可以使用“醫療費用型+醫療津貼型”這個最佳組合。
向女士,58歲,個體,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型保險)。2002年購買份某商業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2-2檔(1OO元/天,疾病住院免賠3天),含手術津貼。今年8月,向女士因某慢性疾病住院51天。共計用去醫療費用3164.11元,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了1816.77元,個人承擔1348.54元。某商業保險公司賠付2800元。
唐女士,42歲,家庭主婦。無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購買A公司醫療費用型保險1檔1份(1檔5000元保額)。2002年,唐女士購買某商業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1檔(50元/天,意外無3天免賠),無手術津貼。2006年5月唐女士因意外傷害住院69天,并手術治療,花去醫療費用15492.68元。最后,A保險公司向唐女士支付醫療費用11000元;B商業保險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了住院津貼3400元。
解析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向女士因疾病住院未承擔費用,反而還從商業保險公司處“賺”了一筆;唐女士因意外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基本上已經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由此可見,組合式購買醫療保險可以最大化地享受醫療保障,最優化地補償因住院所產生的費用支出。
建議
醫療保險的組合形式可以有很多種,比如:
方案1: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津貼型保險
方案2: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
方案3: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商業醫療津貼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