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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責任保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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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責任保險

    第1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損害賠償

    一、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現實需求與意義

    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分散醫院或醫生的賠償風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該險種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來并沒有受到醫院的青睞,相反醫院普遍對其反應冷淡,投保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醫療責任保險面臨發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醫療責任保險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中存在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例如北京市擁有各級各類醫院(含中央直屬和部隊醫院)共計551家。2003年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醫療機構具有很高的賠付率。即使在我國保險市場最發達地區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間,醫療責任保險累計保費收入僅200多萬元,投保醫療機構比例不足5%,這與深圳保險市場接近20%的年保費增長率是極不協調的。

    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滯后不僅使社會化的風險分擔機制難以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損害得不到充分彌補,從而不利于維護患者的合法利益。而當前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所存在的問題證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難以適應形式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應建立一種新的醫療損害賠償給付機制和保險制度,即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種保險制度,確立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強制投保義務,以分散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并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以補償。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維護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在維護和實現患者利益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醫療責任保險卻面臨極為尷尬的境地。一方面,醫療機構賠償能力不足已嚴重影響到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這就需要通過一定的保險制度予以解決。事實表明,現階段我國絕大多數醫院的規模偏小,經濟效益不高,自我積累不足,有的甚至長期處于虧損狀態。在發生醫療事故后這部分醫院可能由于無力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濟。通過責任保險制度來實現醫療損害的賠償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另一方面,盡管醫療責任保險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機會主義選擇而拒絕投保,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無法在醫療行業內普遍建立,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后仍面臨索賠艱難、損害難以得到彌補的困境。

    基于醫療損害賠償風險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損害賠償無法兌現的現狀,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機構投保的法定義務,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保障患者合法權益、防范醫療糾紛方面的作用。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分散醫院賠償風險、降低賠償壓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現行醫療損害賠償模式的另外一個突出弊端是: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高度集中,從而承受較大的賠償壓力和經營風險。尤其是隨著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范圍的擴大與賠償標準的提高,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和壓力將進一步加劇。為此,應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通過保險實現損害賠償的轉移,即把集中于一個醫院的侵權賠償責任分散于社會,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以降低醫院的賠償壓力。

    盡管如此,不少醫院和醫生對醫療責任保險缺乏認識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有的醫院盡管對醫療責任保險比較感興趣,但仍持觀望態度,或者因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而對醫療賠償風險抱僥幸的態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內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絕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積極的情況下,通過強制手段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醫院的風險防范機制,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強制投保是解決當前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當前醫療機構投保的積極性不高,逆向選擇嚴重,從而導致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與醫療責任保險自身不足有關系,但是醫療機構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視。首先,不少醫院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認為自身的醫療技術水平過硬,不太可能發生醫療糾紛,因而也就缺乏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的內在動力。其次,在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醫療訴訟敗訴概率小、賠償金額低的情況下,醫院普遍對于醫療損害賠償存在僥幸心理,從而缺乏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在動力。最后,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需求的錯位也抑制了對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很多醫院不僅希望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轉嫁醫療活動中產生的一切損害賠償,而且希望實現醫療糾紛的轉移,使自身從醫療糾紛的困擾中解脫出來。很明顯,醫院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期望存在錯位,實際上超出了醫療責任保險所具有的功能。

    對于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固然可以通過培育市場、完善市場競爭、更新產品逐步予以解決,但這種模式完全依賴市場的自我演進,故發展緩慢而缺乏效率。在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時代,市場需求的培育、競爭機制的完善都離不開國家的適當干預。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國家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進行適當干預是不可或缺的。通過立法將醫療責任保險規定為法定保險,強制醫療機構投保,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場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迅速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四)強制醫療責任保險適應了現代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客觀化、損害賠償分擔社會化的發展趨勢

    現代侵權法已由損害分散的思想逐漸成為侵權行為法的思考方式,認為損害可先加以內部化,由創造危險活動的企業負擔,再經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功能,或保險(尤其是責任保險)加以分散。可見,現代侵權法在追求損害彌補的同時,更加關注損害賠償風險的分散,即如何實現將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風險通過一定的途徑由多數人承擔。對于高度風險的行業和職業而言,具備一定的風險分散機制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仍然將醫療過程中產生的賠償風險全部由醫院和醫生承擔,無疑會提高醫院的經營風險和醫生的職業風險,對于醫療機構及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在這種背景下,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體的風險分散機制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必然要求。

    (五)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適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當前,我國政府已將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全面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醫療損害賠償給付和醫療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但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藥品流通體制改革、醫療價格體制改革緊密相連。僅僅通過價格機制轉移醫療賠償風險,不僅會直接導致醫療服務價格的上漲,從而損害醫療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會導致醫患關系的惡化和矛盾的尖銳。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一定的風險分擔機制,實現醫療機構賠償風險的社會化分擔,關系到醫療衛生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衛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

    二、發展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具體構想

    第2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等。

    第3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 理賠制度 法律法規

    醫療保險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制度業已成為市場經濟深化的迫切需要。“低水平、廣覆蓋、雙方承擔、統賬結合”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而目前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還不夠完善,因此我們要不斷創新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實踐經驗,提出了的建議如下:

    一、 強化醫療責任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

    調查發現,目前各個國家采用的責任保險方式,一般都是強制保險和資源保險兩類。強制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愿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法定保險。自愿保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訂立保險合同、自愿組合而建立的保險關系,也就是任意保險。強制性的醫療保險具有自愿保險難以比擬的,因此我們要強化醫療責任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性保險與自愿保險相比較的優勢:一是,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解決醫療責任保險難以解決的問題;二是,針對醫療機構的特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約束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不正當行為;三是,能夠站在醫患雙方的角度,顧忌雙方的利益,且能夠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運行;四是,能夠逐步形成科學、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系統。

    二、健全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系統

    (一)將商業保險模式作為基礎

    目前,世界上部分國家采用的是互助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不僅緩和了緊張的醫患關系,還有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可見,互助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確實存在不可忽視的優點,但是要想充分發揮它的優勢,必須要有經濟實力/國家的法律地位等因素的支持。然而, 我國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與職能范圍與其它國家相比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在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們不應該盲目效仿其他國家,將互助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作為基礎,而是應該以商業保險模式作為基礎,最終能夠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使患者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

    (二)建立綜合型與互助型同存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它的主要職責是為人民提供醫療服務。我國的醫療機構可以分為兩大類:盈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盈利性醫療機構。盈利性醫療機構所獲取的利益大多數都被投資者占有,而非盈利性醫療機構建立的目的不是要獲得高額的利益,而是要為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雖然,目前我國的非盈利性醫療機構也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是但是它的收入往往是用于彌補醫療服務。非盈利性醫療機構的開設不是為獲得利益,因此國家在稅收等方面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因此,在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時,首先要了解盈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盈利醫療機構的本質區別,因為保險率和理賠標準與醫療機構的性質有很大的關系。就我國目前的國情來講,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建立綜合型與互助型同存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而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要講綜合互助型同村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和互醫療保險責任制度有機結合起來,確保醫患兩者的雙方利益,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從而將醫患糾紛完美解決。

    (三)不斷完善保險的理賠制度

    保險理賠往往是根據相關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給出的鑒定結果決定的,因此要想完善保險的理賠制度,首先就要建立獨立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從而保證醫療事故的鑒定結果的公正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往往是由已學會組織相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成立專家組,運用科學的專業知識與醫療事故進行分析研究,最終得出醫療事故的原因。大部分的患者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給出的鑒定結果存在意義,不能夠完全信服。究其原因,就是醫學會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很微妙,衛生部分的意愿能夠在醫學會中間得到實現,確實存在包庇的嫌疑。因此,要建立一個獨立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就是醫療事故鑒定技術鑒定機構的成員完完全全脫離衛生行政的相關部門。筆者認為,醫療事故鑒定技術結構可以走市場化的模式,確保它與目前的社會更加協調,使它成為一個為廣大公眾服務的中介機構。

    綜上所述,要想使醫患雙方的關系得到緩解,使隱患糾紛得到完美解決,就必須要不斷完善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但是,在構建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過程,我們不能夠盲目的依照其他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而是應該以我國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制定出科學合理的醫療責任保險系統,不斷完善我國醫療的理賠制度,使醫患雙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第4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關鍵詞: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醫療責任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0.68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7-0166-02

    醫療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一種,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該保險最早興起于20世紀初(如美國在20世紀初即建立了醫療責任保險);在20世紀50—60年代,醫療責任保險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到了20世紀70年代,歐美等國己初步形成較為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目前,醫療責任保險在世界范圍內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責任保險,其對于實現醫療風險轉移與社會保障具有重要意義。但就中國而言,目前并未建立起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推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僅為部分地區和部分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嘗試。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伊始,尚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但目前在研究中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構建時,對于中國設立的醫療責任保險應屬于何種類型的問題鮮有探討。

    一、醫療責任保險基本類型辨析

    醫療責任保險依據被保險人和構建基礎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對執業醫師提供的醫師責任保險和對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機構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不同

    1.醫師責任保險,“是專家責任保險的一種,就是指被保險人(醫師)在執行醫師業務時,因為過失行為(Negligent Acts)、錯誤(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業務錯失(Malpractice),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直接導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醫師)負擔賠償的責任,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的時候,承保該業務的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醫師)負賠償的責任。”該保險承保醫師在履行職責時,因作為或不作為而使他人遭受傷害時應當賠償的損失。醫師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執業醫師。

    2.醫療機構責任保險,是指以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因執業過失而致患者損害,醫療機構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該類型的責任保險,所轉嫁的是醫療機構的風險,被保險人為醫療機構。

    (二)構建基礎的不同

    1.在推行醫師責任保險的國家中,該類型的保險其構建基礎在于,在這些國家里,醫師為自由職業者,醫師能獨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律上為獨立民事主體,在經濟上具有獨立承擔保險費的能力。

    2.在推行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的國家,該類型的保險其構建基礎在于,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因執業過失所造成的醫療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目前所推行的為醫療機構責任保險。而醫師責任保險則主要在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以及中國臺灣地區推行。在此值得說明的是,目前在國外和中國臺灣地區不僅設立了醫師責任保險,同時還存在有以醫療機構為被保險人的責任保險。比如,臺灣產物保險公司于1989年推出的醫院綜合責任保險,以一張保單承保整個醫院或診所的醫師及其助理護理人員執行業務錯失應負之賠償責任,并擴大至包括醫院或診所之公共意外責任。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體系也實行的是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和職業醫師責任保險的雙重責任保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在美國、臺灣等這些國家和地區也設立有醫療機構責任保險,但這些國家和地區構建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的出發點同中國卻完全不一致。在美國、臺灣等這些國家和地區,構建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的出發點則在于,醫療機構希望通過投保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增強保障能力,目的是吸引醫療人才,屬于一項福利制度,只是對實施的醫師責任保險的補充;而在中國設立醫療機構責任保險的出發點在于,認為中國的醫師不屬于自由職業者,中國法律規定由醫療機構來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保險人應為醫療機構。

    二、中國現行模式的反思

    鑒于目前中國已推行的醫療責任保險為“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通過對中國法律規定和現實需要的考察,中國目前所推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其類型設計不合理。

    在中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是指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當前,中國的醫療機構可以分為公立醫療機構(非營利性)城鎮個體診所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中外合資合作制的醫療機構(營利性)。上述醫療機構依據民事主體的性質劃分,又可以分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和法人型的醫療機構。非營利性的公立醫療機構在中國均為法人;而城鎮個體診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資合作制的醫療機構(營利性),結合中國實踐中存在的形式,又可以區分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以及法人三種組織形式。

    在中國法人型的醫療機構中,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存在隸屬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43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2條的相關規定,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定性為“職務行為”,由醫療機構承擔“替代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醫療機構,雖然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主要責任的醫務人員予以追償,但這是基于二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及內部的懲罰措施,并非將醫務人員視為獨立的責任主體。在法人型醫療機構中,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既然無賠償的義務,因此醫療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為醫療機構自無異議。

    然而,伴隨著中國醫療體制的改革,目前中國營利性的私營醫療機構已經占居相當比例。而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的規定,由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醫師所開辦的個人合伙型和個體工商戶型的個體診所,在中國已大量存在,并為居民提供著大量醫療服務。在這種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合伙型和個體工商戶型的醫療機構中,當發生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時,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和《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47條規定,個人合伙對外責任的承擔,是由全體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29條和《民通意見》第42,43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因此,在這兩種類型的醫療機構中,發生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由作為合伙人或個體獨立經營的執業醫師來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此時,當個體診所的執業醫師因執業過失造成醫療損害時,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執業醫師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雇用人員致使醫療損害的,則應由個體診所的業主即執業醫師來承擔雇主責任。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對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人,因此在個人合伙和個體工商戶型的醫療機構中,執業醫師自應當成為被保險人。

    三、中國醫療責任保險類型的重構設想

    中國目前所推行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簡單劃一地規定醫療機構即為被保險人,可以說既忽視了中國醫療機構所存在的類型,也未認識到不同類型的醫療機構由于其法律性質不同,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因此有差異。這樣的做法不僅不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需要,也不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

    因此,中國在構建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時,應對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類型予以重構。同時,這種重構,不是單純的借鑒國外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做法,而是立足于中國的實踐和中國現行的法律。

    對中國醫療責任保險類型重構中,由于在法人型的醫療機構中醫務人員不屬于自由職業者,需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替代責任”,因此,醫療機構應為醫療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此類型的醫療機構投保的應為“醫療機構責任保險”;而在個人合伙型和個體工商戶型的醫療機構中的執業醫師屬于自由職業者,并依照法律規定獨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這種類型的醫療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應為被保險人,此類型的醫療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投保的應為“醫師責任保險”。因此,在設立中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時,中國醫療責任保險的類型應采用綜合型的責任保險類型,既應包括醫療機構責任保險,也應包括醫師責任保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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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模式架構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0-0179-03

    一、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一) 定義

    所謂“醫療責任保險”(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屬于職業責任保險中的一類,目前學術理論層面尚未有統一的界定,當前普遍采用的定義是: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范圍內,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直接導致患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的經濟賠償,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地說,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同時承擔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及醫務人員(即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 特征

    由于醫療侵權事故的特殊性,醫療責任保險相對于其他責任險有如下特征。

    1.潛在風險的不確定性

    醫療活動本身就是一項非常復雜的、探索性的科技活動,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因此,醫療活動的本質特征就是潛在風險的不確定性。由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和局限性,人類對許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尚缺乏認識和研究,這就決定了醫療服務行為存在許多潛在的不確定性因素。一方面是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護理過程中會遇到很多不可預見的不確定性因素,如個體疾病風險的不確定性、治療效果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患者到醫院就醫也會遇到很多不確定性問題,如醫生行為的不確定性、醫療費用的不確定性等,而每一個不確定性因素都有可能成為一種醫療糾紛風險的成因。

    2.補償的相對完備性

    所謂完美補償(Perfect Indemnity),意思是說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在發生保險事故的前后完全一樣,這就是完美補償的含義。我國《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就是說,在很多情況下,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代替被保險人直接向受到損害的第三者進行賠償,所以說可以達到相對完備的補償。之所以說相對完備,是因為這種補償還要受到賠償限額、責任范圍以及免賠額的制約。

    3.權益轉讓的特殊性

    保險的補償原則使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成為必須,并在法律規定中予以明確。對于醫療責任保險來說,由于發生保險事故之后可能會與受侵害人達成高于合理賠償額度的賠償協議,從而使保險人支付更多的賠款。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醫責險的保險人應該在正式賠付前獲得對保險事故賠償的處理權,即在代位求償權獲得前先獲得在一定范圍內對第三方索賠的處理權,并要求被保險人不能自行承諾第三方的索賠請求,以最終保護自己的利益。

    4.保險費與賠償限額之間的非線性關系

    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概率統計學這一數學基礎,大數法則的應用使保險公司能夠厘定合理的保險費率。醫療責任險在我國開展的時間不長,沒有相應的數據積累,目前的數據尚不能滿足精算需求。各地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方案對于醫療責任保險基本保費大多只單純考慮了各醫療機構床位數多少的差異,對于醫務人員年度保費只區分了醫療機構等級和臨床手術科室醫生、臨床非手術科室醫生、其他衛技人員,而未將專科差異作為保費厘定的依據。但是,不同專科恰恰是風險劃分的重要因素。例如,床位數相同的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面臨的風險顯然不同;同為臨床手術科室醫生,皮膚科與腦外科風險差異也很大。所以,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方案在確定保險費時考慮的是某賠償限額下的全部損失占全部損失總和的比例和事故發生的概率,最后的結果是某特定限額內的損失期望值(即風險保險費)與限額的大小成正方向比例,但不是線性比例。

    二、 國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

    在國外,醫療責任保險誕生于20世紀20年代,于20世紀中葉達到繁榮階段,70年代時初步建成了較為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體系。但由于各國(地區)的經濟、法制等制度的不同,因而在醫療體制、保障體制和保險法律等方面存在差異,醫療責任保險也呈現不同的特點。就其發展模式而言,大抵可劃分為以下3類。

    (一)商業經營型

    該模式是以美國(US)為代表。在美國,所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是其執業的前提,因此醫責險在美國自然而然的是由醫院和醫務人員共同承擔這一險種的保費支出。這種商業經營模式下的醫責險基于市場化的大背景,不僅可以為每一位醫療從業人員制定具有相當大彈性的保險保障計劃,且對于醫院及其雇員的負擔相對也較輕,而且在這種市場化的環境下,還會有美國監督官協會(NAIC)的保駕護航,基于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則守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近20年來,由于美國醫療賠償糾紛相關訴訟案件上升,導致一些保險機構縮減醫責險規模,隨之又產生了互助互保的商業醫療責任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了美國的醫療責任保險體系。

    (二)互助保險型

    該模式以英國(UK)為代表,這種互助模式的經營形式有別于美國的商業化經營模式。在英國,所有的醫療從業人員均必須遵章納入到由臨床醫師以及諸如護工、心理咨詢師、康復治療師等醫療輔助從業人員構成的英國醫師協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而當一旦會員陷入到醫療糾紛事件中,則由該協會會同國民醫療服務訴訟委員會(NHSLA)以及醫師維權聯合會(Medical Defence Union)三方共同負責醫療事故的損失賠償,第一時間介入到醫療事故的事務中,提供職業的法律顧問團隊和客觀的指導意見,以三方之合力互助減輕賠償責任,盡可能使醫患雙方早日達成調解,避免對簿公堂。

    (三)財政保障型

    該模式以新西蘭(NZL)為代表。從1974年開始,新西蘭開始實施以社會保障制度為基礎的廣泛的補償制度,其中囊括了一套完整的醫責險體系。具體地說,是政府通過財政稅收從中直接撥款,由這部分稅收收入成立專項基金進行統一收付、分級管理,并由國有的事故賠償公司(ACC)營運。這種模式充滿了濃厚的官方色彩。目前,澳大利亞以及挪威、瑞典等部分北歐高福利國家也采用該種模式。

    三、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完善建議

    (一)我國目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困境和原因分析

    1.患者依法維權意識與醫院保險意識雙重缺失――從社會觀念角度入手

    隨著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醫患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而醫患糾紛一旦形成,患方往往情緒過激,其親屬多采用堵大門、擺花圈、扯橫幅等方式大鬧醫院,并與醫護人員發生吵鬧糾纏。因為患方畢竟在治療的過程中出現了不理想的結果,發生了問題,甚至造成了死亡,受到人們同情,一“鬧”而容易形成“死有理”的局面。事實上,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最終走上“鬧”的途經,扭曲了醫患雙方的心態,影響了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已經成為醫院乃至全社會十分棘手的難題之一。

    保險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補償制度,功能在于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但是,我國是一個有著濃厚封建傳統的國家,小農意識在人們的意識中根深蒂固,人們的思維中都難免有“僥幸心理”,總覺得倒霉的事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沒有在社會上形成廣泛的風險意識和保險理念。

    雖然醫療機構普遍面臨醫療糾紛賠償風險,但對于擁有上千張床位和眾多醫務人員的醫療機構而言,總認為其自身足以承擔風險后果,若去交一筆保險費,豈不是花了“冤枉錢”。事實上,對醫療風險的不重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國社會整體保險意識的淡薄和市場經濟觀念的缺乏,以市場來分散風險、通過保險機制來解憂的意識并未深入人心。

    2.成本與效益的不相平衡――從經濟學角度入手

    對醫療機構來說,其面臨兩種選擇,即投保醫責險或是不投保醫責險。如果選擇投保醫責險,醫療機構需要付出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將可能發生的醫療損害行為所致的全部賠償費用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解決對于醫療機構來說可能無法估計的醫療風險。而在實際運作中,因為我國的醫療責任投保范圍過窄,規定了許多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僅對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糾紛案件按一定的比例支付賠償,其余賠償全部由醫院自負,導致最終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太多的責任。僅從經濟賠償風險分擔這個層次來說,醫療責任保險的損害賠償難以滿足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的賠償要求。就一些大型醫療機構來說,每年用于支付醫療損害賠償的費用與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費用幾乎差不多,有時甚至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費用可能更大或更高。這樣,一經權衡,年度糾紛賠款未見降低,反而額外支付了巨額的保費,成本和效益顯然失衡,這使醫療機構認為投保醫療責任保險與否對其幾乎沒有什么意義。

    3. 醫療責任險經營中存在制度風險――從法律角度入手

    醫療責任保險承擔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尚未完善的法律法規則成為了制約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其一,雖然《侵權責任法》第54條至第64條全面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但目前對于醫療機構存在一定過錯但尚未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醫療機構是否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等問題,社會各界的認識不同,缺乏統一的尺度,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也存在差異,導致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不一致。其二,在賠償標準方面,《侵權責任法》雖然已對醫療損害做出單章規定,但并沒有規定賠償的標準。鑒于醫療損害的特殊性,如何能既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保證醫療科技的發展和調動醫師探索醫學的積極性,建立公正合理的賠償制度體系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其三,對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在實踐中存在著醫學會鑒定和司法鑒定“雙軌制”的鑒定模式,不同鑒定機關所做鑒定結果往往并不一致,而《侵權責任法》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有的地方將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作為裁決的唯一依據,而有的則采納司法鑒定結果,這無疑增加了醫療責任認定的不確定性。醫療責任及其賠償范圍的不確定性使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增大。因為在醫療責任保險經營中“責任的認定”對其穩定、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責任性質認定不清則會導致應承擔的責任放大或縮減,既不利于保險公司經營穩定,同時也不利于保障被保險人利益,影響投保人的積極性。由于面臨經營中存在的制度風險,各保險公司在醫療責任的經營上采取審慎保守的發展策略,從而影響了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和迅速發展。

    (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醫責險模式主要包括組織模式和實施模式。其中,組織模式分為商業保險、互助保險和社會保險3種;實施模式分為強制和自愿兩種。筆者認為,由于我國醫療機構帶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特點,借鑒國外和我國近幾年來在建立醫療風險承擔機制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我國醫責險宜采用商業保險的組織模式和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對不同的地區和不同規模的醫院實行“區別對待”,實行“雙軌制”;同時,根據保險模式的不同,決定其承保機構的設置和承保范圍的劃定。

    1.對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小醫療機構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的模式

    中小醫院往往糾紛事故多、累積賠償數額高、抵抗風險能力差,有可能一次損害賠償就造成醫院財務危機,導致醫院無法正常營運。對這類醫療機構的承保機構,建議采取專門的醫責險保險機構,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持。因為一般的商業承保機構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不愿意去冒這種風險,而國家對這類醫療機構的支持亦是執行它的社會調控職能的實踐,強制性醫責險主要是為這類醫療機構提供保障。

    2.對風險特殊的專科醫療機構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

    對專科醫院來說,如婦產科醫院、精神病醫院等,合并全身疾病的危急重病的患者極少,其特點是工作繁雜、瞬息萬變、戰線冗長、疲勞作戰。而患者及其家屬期望值高,對醫療風險的估計不足。其醫療糾紛的特點是形式多樣、突然發生、后果嚴重、難以接受、熱點事件、高度關注。所以,對風險特殊的專科醫療機構可以考慮采取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即保險公司并不對測出的最高限額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數額,剩下的比例由醫院自己決定是否投保。

    3.對醫療糾紛支出相對固定、抗風險能力強的大型醫療機構適用任意責任保險模式

    醫療行業業務量集中在大型醫院,風險集中的專科在大型醫院,醫療糾紛及索賠也集中在大型醫院。考慮到這些大型醫院的專業技術精深、設備比較先進,具備一定的安全系數,資金又比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獨立承擔責任,建議采取任意責任保險的模式,由醫院自行決定是否投保。因為這類醫療機構一般醫療糾紛支出相對固定,即使發生了醫療糾紛事故,考慮到醫院資金比較雄厚,醫院也可以自己負擔,其購買醫責險不是為了得到賠償,而是轉移糾紛處理,即所謂“花錢買服務”。對這類醫療機構的承保機構,建議由普通的商業財產保險公司來承保,因為這對保險公司不會造成太大的經濟負擔,也可以使國家拿出有限的資金集中對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小醫療機構進行救濟。

    結語

    綜上所述,為完善我國醫療風險的社會分擔機制,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的功能,基于我國基本國情,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建議采用與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模式相適合的制度模式,對不同的地區和不同規模的醫院實行“區別對待”,以便靈活地調整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郭麗軍.論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J].保險研究,2002,(10).

    [2] 鄭雪倩.解讀醫療責任保險[J].中華醫學信息導報,2003,(4).

    第6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關鍵詞: 醫療責任保險; 價值; 醫療糾紛

    中圖分類號: F84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7-0159-02

    嚴峻的醫患矛盾和醫療職業風險已威脅醫療秩序正常運行,而醫生采取的醫療防御性措施最終也會傷害患者的利益。因此,需要一種有效轉移風險工具來化解醫、患矛盾,保障其合法權益。保險制度具有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特點剛好與這種需求相適應,醫療責任保險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所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指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范圍內,被保險人在從事與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造成醫療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1]醫療責任保險是一種職業保險,它與人身財產保險主要區別在于:人身財產保險制度是直接為了被保險人自己利益,而醫療責任制度的保險利益最終由第三人獲得,而不是由醫方自己獲得。自20世紀20年代產生以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歐美發達國家得到了普遍地發展,幾乎所有的開業醫生都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否則就不能或不敢開業。我國自1999年在云南、北京、深圳等地試點以來,碰到了不少困難和阻力。但在我國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已經勢不可擋。

    一、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化解醫療職業風險價值

    一個權利意識復蘇和人權觀念加強的時代,必然是一個訴訟時代和對醫生較少寬容的時代。[2]雖然隨著醫學的進步,疾病康復率和手術的成功率都比以前有很大的提高,但醫療職業風險卻在加大,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醫療行為的特殊性、疾病的復雜性及人類認識的局限,使醫療職業必然成為高風險行業之一。另一方面人的生命健康無疑是最重要的,人們對醫療過失的容忍度極低,有些科室如產科人們根本不能接受任何的過失和意外,這更加劇了風險程度。隨著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先后出臺,擴大了醫療事故范圍、提高了賠償標準并制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使醫方感到了更大的壓力。

    但比起客觀原因引起的職業風險,我國醫務人員面臨最嚴重的職業傷害莫過于醫患糾紛所帶來的精神、心理甚至是身體上的傷害。2005年,中國醫師協會對全國270家醫院調查結果顯示:73.3%的醫院出現過打傷、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36%的院長受到威脅或圍攻,72%的醫務人員因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而想該行。[3]可見在當今緊張的醫患關系氛圍中,醫務人員不僅面臨著職業的高風險,更要面臨著醫患糾紛的潛在傷害。

    危機和機遇常常相伴而生。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最初創立的目的就是化解、分散風險。我國引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時間還不長,參保的醫院也并不多,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醫療方面的支出不斷攀升,醫療糾紛的索賠額和索賠率都有上升的趨勢。正是醫療職業危害和風險的存在和不斷加大,需要一種有效轉移風險的工具來化解醫、患矛盾,保障雙方合法的權益。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市場存在著巨大的潛力。關鍵是設計一套符合我國當前醫療市場需要的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在化解醫療風險和幫助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確實能起到實效,而不是對西方的照搬照抄。

    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實現公正處理醫療糾紛價值

    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發生后,通常有三種解決途徑:醫患協商,醫療行政部門出面調節、進行司法訴訟。前二者沒有強制力,后者具有強制力,但這三種途徑醫方都似乎占主導地位,特別是訴訟程序中的最具影響力的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常常讓人覺得“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醫患矛盾產生的一個重要的根源之一就是人們認為醫療糾紛不能得到公正的解決,理性往往得不到公正。結果是一旦發生糾紛,就采取非理性的手段如圍堵醫院、在醫院設靈堂、破壞醫院設施甚至毆打醫務人員,而醫方為息事寧人,常常滿足患方的要求。這種現象具有示范效應,甚至有人建議患方花錢請律師不如花錢請“醫鬧”,這成為我國醫療行業的一個“怪象”。

    為了實現醫療糾紛的能令人信服的解決,需要建立一個綜合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它既能及時地補償患者的損失,又能有效地減少醫患關系之間摩擦,有利于緩和緊張的醫患關系,有利于社會和諧。在這個體系中,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首先,保險公司作為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介入解決醫療糾紛,避開了醫、患雙方直接接觸;其次,保險公司作為直接賠付人,能有助于醫療鑒定機構獨立性,避免“運動員和裁判員”集于一身的現象,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性和令人信服。再者,隨著現代法律將患者界定為“弱勢群體”并加大對其保護,擴大了賠償范圍和標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化解高額索賠和賠償能力不足之間的矛盾,保證了患者能得到相應賠償。最后,與以往解決糾紛手段相比,醫療保險制度更加簡便、快捷,北京市2008年醫療責任保險的理賠結案率始終保持在60%以上,平均結案時間為36天,最短僅為3.5小時;山西省2009年開展醫療責任保險以來,截至8月底,共受理醫療糾紛案件169起,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已經調解成功144起;江蘇省調處醫患糾紛2651起,調處成功并結案2198起,調處成功率也達到82.91%。[4]

    三、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價值

    醫生有兩只眼,一只是關懷、慈愛的,一只是警惕防止自己被訴訟危險。特別是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給醫務人員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過高的醫療風險和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是醫務人員采取保護性的醫療措施,在疑難雜癥面前極為保守,防御性醫療手段增加如病人在任何診療手段之前都要簽署一大堆的同意書,一個能憑經驗確診的疾病要做很多化驗檢查等等。

    醫療職業的高風險得不到有效的化解,醫務人員在醫療創新方面就會畏手畏尾,實施診療手段時也會面臨巨大的壓力,這種情況長期發展下去是不利于醫學的發展和進步,最終會傷害患者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引入醫療責任保險后,實現醫療職業風險的分散,可以轉嫁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從業風險,緩解了醫務人員面臨的巨大壓力,改善了醫務人員的職業環境。引入醫療責任險后,醫生不用因為害怕發生醫療事故而整天戰戰兢兢,不需要再擔心隨時會上法院而拒絕進行具有風險的治療或嘗試新的治療方法,避免出現“手術越做越小”的現象,促進醫療技術開發和應用,從而推動整個醫療事業的進步。

    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督促醫院進行現代化管理,規范病例書寫,杜絕管理漏洞。同時,醫療責任保險所交的保費用是根據醫療機構發生事故率來定的,對于醫療糾紛較多的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保費會逐年上升甚至不被承保,令其無法職業,從而被自然淘汰。以美國為例,一項醫療服務收費的8%要交給保險公司,業績好的醫生可以減少到4%,業績差的可以提升至15%,甚至被拒絕投保。[5]

    四、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促進公共利益價值

    公共利益是與私人利益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它具有普遍性和非特定性,是一個社會大多數都能共享的利益。醫療保險制度能促進社會公共利益。首先,在醫療責任保險缺失的情況下,如果發生醫療過錯醫方無力賠償和賠償能力不足時,在當前的國情之下,政府有可能成為最后的買單人,這樣私人的成本就要由整個社會來承擔。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可以保證那些賠付能力不足的醫方不至于因醫療過錯而破產,從而維護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其次,醫療糾紛處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成本,在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以后,雖然處理醫療糾紛的成本轉移到保險機構身上,但因保險人集中多個醫療風險單位,能充分發揮規模經濟效應,平均每個醫療糾紛的成本必然會下降,有利于降低社會總成本。另外,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有強勁的需求,它不僅將成為現代醫療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險公司而言,開辦醫療責任保險有利于拓寬業務領域,增加了保費的收入,是保險公司的新的業務增長點,有利于社會整個財富的增長。以太平保險公司為例,截至2009年6月底,太平保險已承保近200余家醫院的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收入近千萬元。2006年以來,保險業在全國各地陸續啟動了醫療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截至2008年底,我國保險機構已為3萬余家各級醫療機構提供了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近10%,保險責任金額超過140億元,支付賠款超過7億元。在寧波等試點地區,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面基本達到100%。[6]

    “大多數法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總的來講,目前這項險種推廣的并不順利,北京市從1998年就出現了醫療責任保險,但由于主動參保的醫院寥寥無幾,該市的保險公司一直處于有項目、沒業務的狀態。各省市的醫療責任保險也主要靠政府強制性的推動,云南省在開展醫療責任保險試點以來,投保率有下降的趨勢。一個主要的原因是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設計的不合理,沒有真正化解醫療所面臨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由于風險大、利潤空間不明朗,投保率不高也不愿花精力來推動,從而供需都不積極的局面。2007年6月21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共同頒布了《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這為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但真正實現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應有的價值,需要在法律、市場、費率、操作方法等諸多方面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 譚湘渝.醫療責任保險研究[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17.

    [2] 戴慶康.英國醫生互責任保險述評[J].南京醫科大學學報,2003(3):23-26.

    [3] 陳紹輝,何春生,黃淑云.醫療職業風險防范與化解機制研究[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5(8):16-19.

    第7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近年來我國醫療事故頻發。中國紅十字會統計顯示,中國每年醫療損害事件造成約40萬人非正常死亡,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數的4倍。另一方面,伴隨著我國經濟騰飛,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物質文化生活越發豐富,人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改變。人們越來越注重身體健康,醫療保健需求逐漸增加。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民眾對醫療質量要求大大提高,但是醫療相關事故發生率卻居高不下,這種矛盾使得民眾對醫療的不滿與日俱增。當前,醫患關系已經緊張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醫療糾紛事件劇增,甚至暴力襲醫的事件也屢見不鮮。醫鬧事件在我國頻頻發生,2015年1月至5月,僅廣東省醫鬧事件就有208件。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將“醫鬧”入刑,但是沒有解決醫患糾紛。嚴峻的醫患矛盾和醫療職業風險已經開始威脅醫療秩序的正常運行。

    我國現有的醫療糾紛處理主要有雙方協商、申請行政部門調解和訴訟。但是這幾種處理方式都很難兼顧雙方利益,從糾紛發生到達成一致,往往持續相當長的時間,這就給雙方造成巨大的精力和成本消耗。

    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一種,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責任保險作為分散醫療職業風險、緩解醫患矛盾的一種重要手段,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約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并已取得明顯成效。但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其作用未得到應有的發揮。

    二、我國現行醫療責任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事故鑒定困難

    醫療責任保險承擔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醫療賠償責任,而我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不完善,醫療責任性質認定往往不確定,使保險公司面臨的經營風險難以控制。醫療事故、醫療過失及醫療意外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的責任性質認定和區分十分困難,保險公司對于推進醫療責任保險普及比較謹慎。另外,現行醫療責任保險產品結構單一,僅僅對醫療事故進行賠付,但是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需要相關部門鑒定。鑒定為醫療事故的,才能受到保險公司賠付。但是實際上許多醫院不愿通過鑒定確認醫療糾紛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因為醫療事故會影響醫生個人的年終考核和評級,也會對醫院的聲譽造成損害。所以大部分醫院更傾向于與患者私了。所以醫療機構也大多對于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持觀望態度。

    (二)缺乏醫療風險數據統計資料

    非壽險產品都會運用精算技術來進行科學的分析計算。但我國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發展歷史簡短,無論從醫療機構角度還是保險公司方面都缺乏詳實的理賠歷史數據。沒有豐富的風險發生的數據資料積累,無法滿足精算要求,就無法厘定出合理的保險費率。此外,即便發生事故,當事醫療機構也不愿意將事件披露,保險公司難以掌握真實情況。致使市場上醫療責任保險產品的費率厘定還停留在經驗費率階段,無法像美國醫療責任保險機構那樣針對不同的醫療風險情況差異化制定費率。這種定價不能反映國內醫療責任風險的真實情況。醫療機構相關數據的不透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

    (三)醫療機構參保率過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嚴重

    一般來說,同類型的風險單位參保越多,越能減少及分散保險公司本身的風險。可是我國目前的醫療責任保險參保率往往只有7%-8%,參保率低,收到的保險費總額就少,不僅風險不易分散,當出現大額醫療賠償時也很難賠付。而愿意參保的醫療機構以及參保的科室往往風險巨大,投保的逆向選擇現象嚴重,這就違背了保險的“大數定律”,使保險公司的運營風險大幅增加。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經營不得不將最高賠付限額設定得很低,限制了醫療責任保險轉移和分散風險的作用,這使得醫院也不愿意花錢購買保險。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往往不主動報告,個別醫療機構和醫生甚至利用醫療責任保險騙取賠款,這樣不利于醫療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四)在我國當前的醫療環境下,醫療責任保險很難在實質上緩解醫療責任糾紛

    一旦出現醫患矛盾,患者家屬往往采取暴力手段如封堵醫院、打砸醫院設備和醫護人員等“醫鬧”方式來威脅相關醫療機構;醫院面對現實威脅往往被迫就范;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也往往會要求醫院滿足患者及其家屬的需要,涉事多方都不愿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在這種復雜的情況下即使政府相關部門也很難有所作為,那么保險公司的介入調解能否解決問題就要打個問號了。

    三、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可以考慮在全國范圍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一)醫療責任強制保險是一種政策保險

    政策保險是國家為了促進個別產業的發展,運用政策支持或財政補貼等手段對該領域的危險保險給予保護或扶持的一類特殊類型的保險業務。政策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不受《保險法》制約,也不受社會保險法規政策規范,而是由另行制訂的專門政策法規來規范。針對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專門制定相關法律,就能彌補醫療責任領域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將醫療職業保險確立為政策性強制保險,制訂專門的政策規范,針對性建立獨立的醫療責任鑒定機構,明確醫療糾紛中的事故責任,將糾紛雙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更好的對自身利益進行訴求。

    (二)強制投保保證投保率,風險分散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其他強制保險如交強險,買到車就必須購買,所以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能在更廣的范圍進行分擔。建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就是要達到類似的目標,立法強制醫療機構必須投保。只要投保數量夠多,大數定律就能發揮總用,風險轉移和分攤就更加有效,保險公司的經營也會更加穩健。保險公司就可以適當提高賠付限額,更好的將醫療風險轉移。

    同時參保醫院夠多,投保費用在更廣的范圍得以分攤,事故處理成本也會降低。這就形成規模效應,費率必然會大幅下降。在精算技術上也可以依托大量樣本,通過不斷積累數據可以更好的制定保險費率費率。隨著費率制定越發精細化,對不同醫療就夠、不同科室乃至不同個人的差異化定價也會逐漸成熟,讓風險和保費相關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

    第8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在發電廠,有這樣一位普通女工,從被同行看作不適合當繼保人成長為今天的繼保班班長,從看見系統圖紙就發懵到一進現場腦子里就浮現出系統圖的行家里手……曾先后榮獲“華電公司先進個人”、“華電發電廠標兵”,最近被評為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先進個人。

    她,就是發電廠電力工程公司電氣繼保班班長。

    初見,個子不高的她給人的感覺是干練,言談舉止中透出自信,但談到取得成績,她卻羞澀的表示不值得一提,而一提起工作,臉上又洋溢著自豪、快樂……

    1987年,畢業于重慶電力校,來到發電廠成了一名內電人。一轉眼23年過去了,是什么讓她數十年如一日的從事繼保工作?是什么讓她在平凡的崗位上鑄就了不平凡的業績?

    “既然干了這個崗位就要把它干好!”這就是她堅持的動力。

    23年前,心懷青想的,頂著甜城七月的驕陽,來到發電廠從事繼保工作,可在老一輩的繼保人眼里就覺得不是一塊干繼保工作的“料”。繼保班在電氣檢修班組中是對人員技術素質要求極高的班組,不容許有一點的閃失,否則將對系統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繼保專業被譽為電廠保證設備安全運行的“哨兵”,正是我們的繼保人員賦予了它“千里眼”、“順風耳”。它可以看到任何角落電氣設備的故障點,可以聽見任何運行設備發出的不和諧的聲音,這就要求我們的繼保人員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完成設備的信號、報警設置,當有異常情況出現時,電廠的“哨兵”更好的發揮“千里眼”、“順風耳”的作用。向我們談起當年自己第一次看到復雜的系統圖冊時的情景,“那時真的是摸不著頭腦,理不出頭緒,看見人家怎么就可以那么清楚回路?”說。

    “不能讓別人瞧不起,不能愧對內電人這個名字!”

    就是這個信念讓她白天到現場查系統,熟悉設備,晚上認真翻閱技術書籍、熟悉圖冊。平時現場一有工作就跟著師傅跑現場、消缺、處理隱患,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如今的她對現場設備回路、系統了如指掌,能獨擋一面,成了繼保方面的行家里手。

    她對待工作從容不迫沒有任何秘訣,靠的是平時練就的硬功夫,高技術。做到了熟悉現場的各個系統情況,能在現場解決和處理實際問題;設備發生的小毛病現場處理、老毛病靈活處理、大毛病綜合處理,是她工作中提煉的對待“三毛”的處方。能處理好的問題,在保證安全的前題下,一律悉心處理,絕不放棄。高壩11機組因熱工dcs系統升級改造后,給水泵電機控制回路出現零亂狀況,致使電機啟動不起,和同事一道,以仔細嚴謹的工作作風,通宵達旦查找、校對和改接回路,消除了故障,保證了高壩11機組大修后水壓試驗的按期進行。白馬21機組大修期間,21機組進行勵磁調節器改造,她認真的翻閱了大量的參考資料和書籍,詳細查看本次改造的所有圖紙,改造中她負責了重要的設計、安裝和配合調試任務,針對新型設備的特點和安裝到已拆舊設備老位置的情況,認真設計安裝圖和控制回路,帶隊負責進行安裝、調試和改進,保證了改造的微機勵磁裝置順利和正常的投入運行。

    現如今擔任繼保班班長兩年多,帶領大家處理的隱患不計其數,她常常自我提醒,要當好班長,要解決班員解決不了的難題,就必須先學一步,技高一籌。她堅持經常上網查資料,了解專業最新信息,把握技術發展動態,能學的馬上就學,業務上精益求精,不斷提高業務技能,獨領,以過硬的技術成為班員的一面旗幟。使班組管理工作和班員的精神風貌得到了較大的改進,為班組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了良好的帶頭作用。6月高壩電廠11機組大修,11機組保護電氣回路部分和白馬電廠21、22機組略有不同,這樣清理回路就有一定的難度,當時正在外完成李家變電站改造工程回來,聽說這個問題,她沒喊一聲累,沒叫一聲苦,二話沒說就和同事共同查圖紙、清線路,不放過一個死角。

    想當年畢業的41名同學,現在依然從事繼保工作的就只有3人,就是其中之一。“難道你就沒想過換工作嗎?”采訪中,我這樣問她。用累并快樂著來形容她從事的繼保工作。她說:“繼保工作要求高、精、尖,目前生產現場保護裝置自動化程度要求越來越高,面對錯綜復雜的回路,既要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又得及時查找出問題,所有的問題要在頭腦中清醒的過濾,這是心累;有時為了搶在規定時間內把隱患處理好,廢寢忘食的工作在一線,這是身體累。當經過努力,問題解決了,我覺得很高興……”看著她說到這里臉上洋溢的自豪感,我相信那一刻她是幸福的,在幸福的享受著工作的快樂。

    第9篇:醫療責任保險范文

    關鍵詞:醫生職業責任保險 現狀 對策

    2002年9月1日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醫療事故的范圍明顯擴大,取消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之分,統稱醫療事故,且醫院和醫生在事故中的賠償額明顯提高,在此情形下,早被冷落的醫生職業責任保險近期受到了各家醫院空前的重視。實際上,這是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市場供給與潛在需求相互作用的結果。

    我國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條件

    前提條件

    保險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古今中外,凡醫療活動將都難免風險。中國消費者協會收到的消費者投訴中,醫療糾紛一直是熱點,并且此類糾紛的數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國,600萬之眾的衛生隊伍中的80%的人,在從事臨床醫療和科研工作,誰也無法推算他們每天會遭遇多少風險。據不完全統計,成都市每年發生的醫療事故糾紛有上百起。這些動輒就是幾十萬上百萬的巨額索賠,使醫院和相關責任人來說難以承受。不僅如此,醫院和責任者還會陷入無止境的糾紛中,影響其工作和聲譽。為此,一些義務人員想到了通過保險的途徑來應付可能會出現的醫療事故索賠。

    物質條件

    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產生的物質條件,也就是保險需求產生的條件。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們的需求可分為五個層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與被愛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人們只有在低級的需求得到滿足以后,才會產生高一級的需求。而對于我國的醫務工作者來講,根據他們的收入狀況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滿足,已達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層次。因此,大多數醫務工作者對醫生職業責任保險持歡迎的態度。

    經濟條件

    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產生的經濟條件,也就是職業責任保險供給產生的條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民事賠償責任事故層出不窮,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終于使人們完全認識了責任保險。

    大多數人對責任保險的認同,就可以滿足保險供給產生的理論基礎,即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要求。這樣,在中國現有的保險技術條件下,醫生職業責任成為可保風險。

    由此可見,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的供給和需求條件已經成熟,這一險種在我國的市場前景是樂觀的。

    我國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市場的現狀及成因

    盡管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對醫生、醫院、患者和保險公司都有好處,既能讓醫生解除高額賠付的后顧之憂,醫院徹底與醫療糾紛絕緣,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醫療業務的理賠代表負責;同時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保險公司也會因入保的醫院多,涵蓋醫生多,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而且西方發達國家的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已為法定保險,這些國家的醫療糾紛也遠遠的低于我國。盡管我國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引起了社會各界,尤其是醫療工作者的興趣,但是投保人數卻很少。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如下:

    需求方分析

    在我國,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需求方為醫療機構,就醫生個人而言,他們對自己的職業責任保險大都表示歡迎,但是對醫院來說,就不太愿意給醫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讓社會知道自己醫院的投保情況。

    醫院對自己信譽的擔憂。醫院擔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醫生對醫療責任保了險,就可能會產生對醫生責任心要降低或醫術水平不高的誤解,從而影響醫院整體聲譽和生意。而醫院的這種擔心顯然會直接影響醫生職業責任保險推廣的深度和廣度。

    相對偏小的責任風險。盡管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比起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事故范圍和經濟補償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費較高,醫院在進行了簡單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們一般會選擇風險自留,因為保險費遠遠的大于它們的每年的賠付。

    保險產品的險種單一。目前的醫療責任保險,只是按照醫務人員的專業職稱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醫療風險差距很大的醫務人員,他們也只能買同樣的保險。這不僅造成了一些風險較小的醫院不愿投保,同時也造成了風險較大醫院的道德逆選擇,這些有較大風險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險費購買保險。

    供給方分析

    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供給方即保險公司。鑒于我國目前的現狀,保險公司面臨著以下的問題,結果導致了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偏高。

    道德風險的存在造成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純保險費率偏高。道德風險是普遍存在于各個險種中的一個問題,但是它在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運行中表現更為突出。

    在投保時存在道德逆選擇。由于我國的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自愿保險,不具有強制性,再加上并未對市場進行細分,使不同風險的人在保險費率上沒有差別,或者差別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風險一般較大,賠付率較高,導致純保費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風險較小的保戶積極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風險。由于我國對醫生的職業生涯缺乏一套完備而且透明的監管體系,因此在醫院投保醫生職業責任保險以后,容易造成一些醫生的責任心缺乏,使保險事故增加,從而保險賠付增加,這也會使保險費率提高。

    經驗數據的缺乏造成了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純保險費率厘定不科學。從精算的角度來講,一個險種的設置首先應當滿足大量的同質可保風險的存在。可是鑒于我國目前的現狀,這一前提條件無法得到滿足。

    無法滿足大量可保風險的要求。由于我國沒有實行法定的醫生職業責任保險,而且保費偏高,結果投保人數量有限,造成大量風險這一條件無法得到滿足。

    無法滿足同質風險的要求。由于醫生這一職業的特殊性,風險因素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要想保證風險的同質性,必須對市場進行細分,可是我國目前的險種設計的分類很不科學,僅以職稱這一因素對醫務人員進行分類,必然不能滿足風險同質的要求。

    醫療責任保險技術要求較高。由于此險種涉及很多醫療技術和操作上的問題,所以保險公司在具體管理與操作上,必須注意技術問題的處理,否則會帶來許多麻煩,結果造成保險公司成本上升,管理費用提高,進而導致附加保費的提高。

    發展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市場的對策及建議

    盡管從理論上講,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市場前景很好,可是由于中國目前在需求和供給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造成了目前市場總體的不樂觀。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實行強制保險

    對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實行強制保險是確保該險種在我國的順利實施最重要的環節。因為強制的醫生職業責任保險可以克服目前該險種在我國市場上的很多弊端,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有利。

    降低投保人對自己信譽的影響。目前投保人不愿主動投保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最主要原因是擔心自己投保而其它醫療機構沒有投保,將會引起患者對投保的醫療機構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的懷疑,進而影響醫療機構的正常經營;同時擔心由于患者以為向投保的醫療機構索賠更容易,將會導致投保的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可能多于其它未投保的醫療機構,管理成本加大。如果采取了強制保險,這種懷疑和擔心將不再存在,有利于此險種快速、健康的發展。

    降低投保時的道德逆選擇。通過實行強制保險,可以使參加保險的保戶的平均風險降低,從而保證營業保費中純保費的降低。這樣,不僅可以鼓勵更多的保戶投保,保障醫生和患者的利益,有利于社會安定;同時,由于投保人的增多,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平均不變成本,產生規模經濟效應,從而降低營業保費中的附加保費部分。這樣又會引來更多的保戶,從而使保險公司的經營進入良性循環。

    保證純保費厘定的科學性。通過實行強制保險,可以滿足大量可保風險存在的要求,可以克服目前純費率厘定中的非科學性。同時,由于采取的是強制保險,幾乎所有的合格的投保人都必須參加保險,這樣,以前的一些關于醫療事故糾紛及賠付的經驗數據都可以使用,進一步保證了費率厘定的科學性。

    推行單一風險責任的保險

    由于醫生職業責任保險涉及的風險因素較多,每一因素都可能導致風險事故差異很大,這就要求必須對此險種所涉及的風險因素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細分,目前國外主要依照專業進行細致劃分,如醫療事故責任保險、醫師業務責任保險、藥劑師責任險、內科醫師責任險、外科及牙科醫師責任險、護士責任險、美容師責任險等險種。但是筆者以為鑒于綜合性險種保費較高以及這一險種在風險因素上的復雜性和這一產品對于中國保險業還屬于新生事物,因此結合醫生的職務、專業、以往的職業記錄,推行單一風險責任的保險,如外科手術保險、醫療診斷保險、輸血保險等等,既可以通過對市場細分,滿足同質可保風險存在的要求,保證純保費厘定的科學性,又可以降低保險費率,吸引大量投保人,進而降低附加保費,最終使營業保費降低。

    建立完備的醫生職業監管體系

    防止醫生投保后的道德風險,除了對醫生進行道德思想教育以外,應當建立一整套的約束機制。首先,這一機制必須是完備的,它要涵蓋醫生執業生涯的方方面面;而且,這一套制度應當是透明的,不僅醫院要對每個醫生的道德和技術水平要了解,而且保險人也應對每個醫生的情況作到心中有數,因為醫生的道德和技術水平是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和是否在現有的條件下承保的重要事實,根據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對此有知情權。

    引入保險中介

    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當代的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承保和投資,而此險種的技術性較強,更需要保險中介來做大量的工作,比如保險理賠可以由保險公估人來完成,通過社會分工和專業化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從而降低附加保費,進而降低營業保費。

    盡管醫生職業責任保險這一新生事物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要被完全理解和接受尚需時日,但是,雖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制的完善、醫療水平的發展、可保風險的不斷出現,加上保險公司自身在險種設計上的努力和自身管理的加強,經過不斷的摸索,一定能夠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保險市場的醫生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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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孫祁祥,孫立明.保險經濟學研究評述.經濟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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