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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的污染與防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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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的污染與防治

    第1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海洋運輸承擔了90%的國際貿易量,由海洋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為此,國際海事組織先后制定了《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相關各類補充文件。《1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有關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規定的國際公約,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人類保護海洋環境的主要國際公約。它包括6個技術性附則: 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基本涵蓋了主要類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體、有害包裝物、污水和垃圾等。后來的《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主要是對1973年公約的《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進行實質性修政和補充,其他幾個附則沒有多大變化。該公約以其詳細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規范,成為各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臺背景

    澳大利亞是一個四面環海的大陸,其海岸線長達37521公里,其對外貿易運輸主要依靠海運,海洋就是澳大利亞的生命線,因此澳大利亞政府非常重視海洋環境保護。澳大利亞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并不斷修改完善,僅僅自2010年以來,澳大利亞就在聯邦和州的層次上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亞聯邦通過了《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該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護(船用油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和《1983海洋保護(船舶污染預防)法》,給2008海洋保護法增加了一節新的內容---響應者免責,以保護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給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幫助,并因此而擁有良好信譽的人員。而對1983海洋保護法則修訂了一些條款,如對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亞海事部門同意安排一個在船上以外的地方,專門放置船上燃油供應簿。還要制定相關條款,要求保存關于損害臭氧層物質的記錄,并在記錄本中規定虛假或誤導性條目的懲罰。此外,維多利亞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過了《2010海洋安全法》,該法修訂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種更現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狀況,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問題。

    同時,這也是新南威爾士州(以下簡稱新州)加強環境保護,嚴格防治環境污染的一個大趨勢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爾士州通過了《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該法案針對那些有引發污染事件風險的組織應該準備遵守法案所帶來的變化,包括增加報告義務,應對增大的處罰,要求制定污染事件應急反應計劃和公開環境監測數據等等。

    法案主要內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議會通過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這部法律借鑒了《1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澳大利亞聯邦2010年剛剛修訂的《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和新州剛剛修訂的《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訂內容是禁止向國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裝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這些違法行為,則公司可能面臨最高數百萬美元的罰款。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種更為全面的緊急計劃和海洋污染報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應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應機制更為一致。

    思考和借鑒

    對由于海洋運輸船舶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并加入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約》和《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73/8防污公約”,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

    目前我國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運輸部頒布的《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該規定是中國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約》,確保公約的各項要求得以嚴格執行,使現行規定與公約最新要求相一致,與公約全面接軌的具體實施,對提高我國的履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規定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船舶污染預防制度體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有關作業、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和違法的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舶有關作業活動范圍。明確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管理制度。明確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拆解、打撈、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盡管該法在2010年頒布并在2011年得以實施,但我國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嚴重,考量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頒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和借鑒:

    1、程序和實體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樣重要

    我國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即輕程序,重實體。《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均設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關制度,但沒有明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須的操作性規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彌補了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規定,但這些規定多為實體性規定,對程序性規制明顯不足。如對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該規定只明確“船舶應當將不符合規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審視該條規定,對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之間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規制,從而可能導致交接上的混亂,以致污染物遺漏。而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針對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體緊急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并隨船攜帶。該應急計劃的必備條款中就包含報告緊急事件必須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機構合作應對的程序,特別是和船上負責通訊的人。在法定的垃圾處理計劃中,也包括收集、儲存、處理和處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設備來執行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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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負責報告,全程信息公開

    在澳大利亞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針對船舶污染的防治規定中,關于信息披露和公開的法律規范非常多,特別是關于污染緊急事件應急反應中的信息公開。如對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報告義務:不僅要求污染船舶報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體污染事故,還要求船舶必須報告涉及丟棄廢棄包裝物,或者大船舶污水處理系統出現故障或失靈,導致未經處理或者未充分處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報告的時間要求從“一旦有條件就報告”轉變為“無條件的立即報告”;而且必須把污染事件從始至終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達6個相關的主管當局;同時,設定政府的通告義務。如該法案授權部長發出一系列海洋環境保護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預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國雖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對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報告義務,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其后又專章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其中也專門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交通運輸部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重復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船舶污染的報告義務,但這種表面上寬泛的報告主體范圍,實際上導致報告主體的不明確,同時由于沒有明確報告的污染物種類,也造成善良的可能報告人無法確定是否屬于該報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是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的,尤其是在污染的處理階段,政府作為監管部門,應該成為主要的信息公開來源,這也是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對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立法缺位。

    3、法律實施:對污染船舶的處罰力度和對政府的監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實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嚴格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依靠強有力的處罰。然而,政府是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人”組成,政府官員也可能權力尋租,或為機構俘獲,因此,對監管者必須設立有效的制約,同時要有力震懾潛在的違法者,處罰必須充分引起被處罰者的充分重視,這只能依靠加大處罰力度。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為保證政府的監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如通知義務、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再如對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監管內容公開,以接受公眾監督,即環境保護機構必須在其公報上公布與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相關的數據內容:包括強制性的環境審計內容,污染研究和污染減輕方案,和/或發給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處罰通知等。

    第2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第3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隨著航運業和海洋開發的空前發展,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從船舶上排入海洋及大氣中的各種有害物質的數量也與日俱增,同時,船舶作為航運中的交通工具,也是一種流動污染源,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人類對海洋環境的保護也日益重視。國際海事組織在1973年就制定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通過的議定書對其進行了修正,這就是眾所周知的《MARPOL73/78》公約。隨著海洋污染的日趨嚴重和公眾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防止船舶污染的國際公約、國內外的法律法規日趨完善 ,標準越來越高,執行越來越嚴格,有關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科學有效的措施,限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盡管如此,仍存在不規范操作管理和違章排放等現象,尤其是在國內經營或生產的民營個體船舶和一些老舊低標準船舶。船舶公司考慮更多的是在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如何節約成本和增加效益,對船舶防污染方面的管理往往投入不足,使得船舶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的威脅。

    ?藎船舶污染的特征

    船舶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有油類物質、散裝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船舶有害排氣等,而其中油類物質污染危害最為嚴重。

    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無界限性。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帶來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地區,給污染的治理造成諸多不便。海洋污染持續性強 ,擴散范圍大,是具有國際性的危害。

    ?藎船舶污染的途徑

    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有:石油及其制品、散裝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害排氣等,主要通過操作性和事故性等排放將污染物帶入海洋或大氣造成污染。

    除上述各種有害污染物質外,船舶噪聲、防腐涂料和含病毒病菌的疫區壓載水等均會造成海洋污染。

    ?藎防止船舶污染的對策

    針對上述各種途徑可能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為了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各國政府及國際海事組織(IMO) 等都大大加強了對船舶造成污染的監督管理,強化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規定了越來越高的排放標準和越來越嚴格的防污要求。我國政府高度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日益完善,尤其是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使船舶污染問題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國內經營或生產的民營、個體船舶和一些老舊低標準船舶的問題仍比較突出,須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以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保護海洋環境。

    1、嚴把船舶準入關

    污染防治最有效的辦法應當是從源頭上杜絕污染的產生,也就是說,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污染的發生。因此,把好船舶檢驗、發證關,杜絕缺陷船舶營運生產。船舶公司應根據 MARPOL73/78 公約以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給所屬船舶配置防污染設備,諸如油水分離器、殘油回收設備、焚燒爐、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溢油應急設備和油船蒸發氣排放控制系統等。船舶檢驗機構應加強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驗發證,杜絕防污染設備存在嚴重缺陷的船舶進入航運市場或進行生產作業, 保證營運生產船舶都有符合標準的有效防污染的設施。目前,一些船舶的防污染設備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書,防污染設備與船檢證書不符等現象時有發生,只有嚴把船舶檢驗關,才能從源頭上堵住防污染設備配備不符合標準或存在缺陷的船舶進入國內外航運市場。

    2、加強船員教育和培訓管理,提高船員防污意識

    在船舶污染事故預防的諸多因素中,人是處在核心地位的。船舶污染事故大都和人的因素有關,其中人員的違章操作和操作失誤是主要原因。人的安全意識、防污意識和法制觀念比較淡薄,違反操作規程現象比較嚴重,是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因此,預防和減少船舶污染事故,從根本上講提高船員的守法意識、安全意識、環境保護意識、工作責任心、操作技能是降低船舶污染的決定性因素。

    提高船員防污染安全意識將是預防或減少海上污染事故的有效途徑。為了滿足公約和規則對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在海洋污染防治過程中必須加強船員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船員的綜合素質,提高船員應對各種復雜環境的能力,特別是安全防污染管理人員和船長、船員的防污染意識的教育,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對管理人員和船長、船員定期進行防污染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船舶防污染應急救援對策和應急反應計劃的演練,定期檢查相關船員進行防污染設備操作培訓,了解設備的操作要點和注意事項。國際海事組織也及時修訂了 STCW公約 ,各締約國提高了船員的培訓、考試、發證的標準和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船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教育 , 制定科學有效的考核機制,明確船員防污染安全責任,使其充分認識防污工作的重要性。在培訓中注意加大實際操作的比重,不斷提升安全管理人員和船員的安全和防污染的意識和技能,從人員素質上確保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落到實處。有關單位應通過宣傳教育,舉辦一些針對性強的理論、操作、相關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船員的安全意識和防污染意識,進一步明確 MARPOL73/78公約、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對防污染設備的檢查標準和安全管理技能,明確防污染設備操作管理中的程序和崗位職責,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技能,自覺遵章守法。以保障船舶安全,保護海洋環境。

    3、加快船舶污染物處理系統建設,嚴格控制船舶和港口污染

    船舶污染物岸上處理系統的建設由國家、地方投資并科學合理布局,國家根據港口的船舶流量、港口吞吐量情況在航道沿線和港口設立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并配備相應的污染物接收處理設備。國家通過建立船舶污染物岸上處理系統網絡后,通過招標的方式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交給有資質的專營污染物接收處理的企業經營,通過國家管理和統一支付費用、專營企業經營的方式,確保各種船舶污染物的處理到位。

    目前,大型港口均建立了廢水、廢油、垃圾回收處理系統, 一些港口還實行了嚴格的防污染設備鉛封管理制度,實現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岸上處理,使局部海域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但是在我國為數眾多的中小型港口中,防止船舶污染問題卻不容樂觀。有關部門應加強這些港口的防污監督檢查力度, 多渠道組織建立船舶廢水、廢油、垃圾回收處理系統,盡快實現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處理,以有效地遏制港內船舶違章操作、隨意排放現象的發生。

    4、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完善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制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作為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機關,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要求,加大對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力度,進一步健全從源頭把關―――現場檢查―――實時監測的監督機制。在辦理船舶簽證手續前,對《船舶垃圾記錄簿》、《油類記錄簿》、《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進行查驗,對船舶垃圾、殘油及廢油等污染物的產生和交付處理情況進行核對;在船舶安全檢查中,進一步加大船舶防污染設備檢查,除對防污染設備的配備、結構、性能、排放標準等進行嚴格檢查外,還應加強對船員在防污染設備方面的操作性檢查,糾正不規范的危險操作方式,既要檢查其操作熟練程度,又要檢查其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以提高船員的環保安全意識和操作管理技能。杜絕不適航船舶帶著船舶污染隱患運營。加強對船公司的防污染監督管理,強化安全與防污染意識。

    5、建立完善的監控系統,提高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

    隨著我國管轄水域船舶數量的增加 ,水上防污染工作正面臨著前所未有壓力和風險。目前 , 我國沿海各港口的應急能力不足以應對較大規模的污染事故 , 特別是對一些危險化學品在海上運輸過程可能發生的事故,缺乏必要的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

    首先,在我國沿海海域應建立網絡化的先進監視系統,能夠及時發現沿海海域內船舶油污染事故或某些船舶的超標和直接排放含油污水。同時,能夠及時分析和判斷船舶溢油事故的發生地點、規模,預測溢油的漂移、擴散速度和方向,從而為主管機關正確判斷、科學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并加大故意排放油類物質的處罰力度,讓違規成本大大提升,從而有效扼制船員的違章操作性排放。

    其次,有關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海上船舶污染應急預案的制訂和應急反應體系的完善性建設, 建立自上而下的海上應急預案體系 ,督促港口和船舶配備污染應急設備 , 整合好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資源,提升海上應急反應有效性,積極培養溢油應急力量,建立強大的溢油處置隊伍,全面做好污染事故防備工作,確保在發生船舶污染后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突發事故。

    ?藎結束語

    第4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鄭丙輝,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流域水環境管理理論與技術方法研究。負責編制“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技術規范”、“全國湖泊水庫富營養化標準”等環境保護標準專項,負責“長江口及毗鄰海域環境狀況調查”和“長江口及毗鄰海域碧海行動計劃”等環境保護部專項項目(課題)。

    他認為,從本質上看,人類應該減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資源的開采、加工和使用量,這樣既節約了資源,又能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在海域進行石油開采應考慮開采活動對海洋生物、海洋水體、大氣和地質等各方面的影響。同時,應進一步完善海上油氣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切實加強污染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生態環境風險評價。

    石油泄漏污染頻發的原因

    航運、開采過程、自然因素等造成石油泄漏污染頻發

    石油污染海洋的重大事件在以前也曾發生過,那么,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頻發的原因是什么?通常如何處置?這次墨西哥灣重大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又有哪些不同?

    鄭丙輝:目前,海上石油開采活動日益頻繁,海上石油運輸也日趨活躍,世界上曾多次發生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的事件,對地區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頻發的原因有多種:

    一是海上航運因素導致海上石油泄漏。主要是船舶與石油設施相互撞擊,包括船與海洋石油設施相撞,或油輪與海洋其他船舶、海洋設施相撞所造成的海上溢油。如1989年3月24且在美國阿拉斯加州附近海域觸礁的油輪“埃克森?瓦爾迪茨”號,造成3.4萬噸原油流入威廉王子灣。我國渤海海域2005年發生了兩起石油泄漏事故。2005年底發生的長島溢油事故,是“大慶91”號油輪運載珠江口番禺油田石油至錦州途中因艙裂導致溢油,溢油主要影響到長島及秦皇島附近海域。

    二是海上石油開采過程中鉆塔或者油井因爆炸或其他原因沉入海底,造成大量石油泄漏。如1977年挪威北海油田突發爆炸,導致油井保險設施沉入海底,而此次墨西哥灣的“深水地平線”石油平臺爆炸事故也屬于此類事件。

    三是自然因素造成的海上石油溢油事故。如1974年密西西比河口附近的兩座石油鉆塔顛覆造成的石油溢油事故,起因是由于颶風導致海底滑坡,進而導致鉆塔顛覆,石油外溢。

    此外,還有其他因素導致的是有泄漏污染。如2005年發生的渤海埕島溢油事故是中石化埕島油田因盜竊分子打孔盜油導致輸油管道溢油。

    海上發生石油泄漏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污染防治。首先,各部門應緊密配合,及時響應,快速、及時地對泄漏點進行堵漏處理,防止石油繼續泄漏。針對泄漏的石油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治理措施:一是使用石油擴散劑使石油迅速向海水擴散,減少石油的聚集;二是利用吸油物質和設施吸收泄漏的石油;三是利用圍欄將污染區域與其他海區隔離,防止污染帶繼續擴大;四是當海面上石油層較厚時,采用引燃的方式將海面石油燃燒去除,但由于燃燒石油會造成大氣污染,許多專家不建議用此辦法。針對此次墨西哥灣的石油泄漏事件,一些專家也指出,通過在墨西哥灣水域打一口減壓井也是能夠遏制原油泄漏的一項可行措施,但這將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實現。

    此次墨西哥灣“深水地平線”石油平臺的爆炸泄漏情況現在還未得到完全遏制,原油泄漏的速度遠遠超過美國政府最初的預期,造成的災情比當初預計的要嚴重得多。目前此次石油泄漏事件已經演變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石油污染大災難。

    首先是漏油點接連出現,大量石油從裂縫處涌出,堵漏工作難度加大。當局稱要想順利徹底封堵石油泄漏點,需要3~4周的時間。其次是石油泄漏點靠近海岸,距離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東南僅約82公里,沿岸生態破壞嚴重。泄漏的石油污染了墨西哥灣內的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目前已出現大量的海洋生物死亡,現場慘不忍睹。第三,石油泄漏速度非常快。如果漏油不能得到有效緩解,幾周內泄漏的石油將超過美國油輪“埃克森?瓦爾迪茨”號事件的泄漏量。如果能夠在短期內堵住泄漏點,徹底清理也需要數年才能完成,造成的經濟、生態損失難以計數。因此,此次事件已成為美國海洋污染的巨大災難。

    如何減少石油開發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

    加大監督力度、落實安全生產、做好應急預案

    此次泄油事件仍在繼續惡化,以致美國漁業部門擔心海洋生物會因污染大面積死亡,漁民生計可能毀于一旦;商務和交通部門擔心,石油泄漏事件可能會影響商業交通;旅游部門擔心,旅游者不會光顧受到石油污染的海灘;環境保護組織則擔心,石油泄漏可能影響墨西哥灣地區數目眾多的鳥類、珊瑚和哺乳動物等。美國總統奧巴馬說:“我們面臨巨大并可能是前所未有的環境災害。”由此可見,此次污染事件可能帶來巨大的環境和經濟損失。您認為,應該如何減少石油開發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

    鄭丙輝:要減少石油開發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首先,加大海洋石油開發的主管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對石油開采公司的監督力度,確保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能夠嚴格落實到位,消除能夠誘發突發污染災害事件的隱患。

    其次,石油開采公司應大力加強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通過自檢、自查,減少正常生產造成的石油泄漏,排除安全隱患,嚴防突發石油泄漏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三,做好污染事故應對的應急預案,并開展全面演練。一旦安全事故發生,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密切配合、及時應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嚴防石油泄漏污染區域擴大,消除污染海域的石油污染,將突發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對海洋環境的破壞降到最低。

    此次事件帶給石油企業的警示

    石油企業應在保障安全生產的環節上敲響警鐘

    英國石油公司將承擔全部污染帶來的損失費用。據分析,總共至少要花費140億美元。對于BP公司來說,這無疑是一筆巨大的損失。這次事件將帶給全世界包括中國在內的石油企業怎樣的警示?

    鄭丙輝:大家知道,石油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點,石油開發和石油加工行業更是高環境風險的行業。

    因此,全世界的石油企業應在保障安全生產的環節上敲響警鐘,尤其是技術水平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安全事故的發生率更是居高不下,更應該在生產的各環節杜絕危險情況發生,防患于未然,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政府更應該引以為戒,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保障石油

    企業的安全運行。各單位、各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更應該及時、迅速做出響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進行防治,把石油泄漏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

    海域開采石油應該考慮的環境因素

    考慮開采活動對海洋生物、海洋水體、大氣、地質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完善海上油氣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切實加強污染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生態環境風險評價

    這一事故讓美國一些重要人士重新思考環保與能源的平衡關系。5月3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施瓦辛格就突然改變其政治立場,他表示英國石油公司的漏油事故讓他轉向反對擴張在加州沿岸開采石油的計劃。白宮方面也已經承認這個事故可能會迫使奧巴馬總統重新考慮是否要開放更多海域開采石油的計劃。海域開采石油應該考慮哪些環境因素?

    鄭丙輝:從本質上看,人類應該減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資源開采、加工和使用量,實現既節約資源,又保護環境的目標。

    如果必須在海域進行石油開采,則應考慮開采活動對海洋生物、海洋水體、大氣、地質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從管理政策上進一步完善海上油氣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切實加強污染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生態環境風險評價。

    正常的石油開采業也會造成部分石油及油氣泄漏,會對開采平臺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泄漏的油氣還會污染石油平臺周圍的大氣環境。如果石油平臺處于洋流區,泄漏的石油還會隨著海流漂移到其他海域。因此,海域石油開采應該綜合權衡各種環境因素,確保安全生產,嚴防石油泄漏事故發生,減輕對石油平臺周圍生態環境的破壞,將海上石油開采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從管理政策上,要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提高海域油氣開采的環境管理能力,對于正常生產排放的油氣也應該實施嚴格的總量控制管理。

    政府和企業應當擔負怎樣的責任

    政府和企業應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協同作戰

    由于此次漏油事件發生早期,美國聯邦政府同意讓英國石油公司著手處理漏油問題,坐視其自行善后,導致輿論對美國政府的這種監督方式產生質疑。對于突發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業應當擔負怎樣的責任?

    鄭丙輝:美國墨西哥灣發生如此嚴重的石油泄漏事件,而且至今不能有效地遏制石油的泄漏和浮油的擴散,更加表明美國政府對此類行業缺乏有效監控及其治理措施的不足。另外,美國政府遲遲未參與石油泄漏事件的防治,直至爆炸發生一周后才全面介入,也表現出政府在此次重大突發海洋污染事件中反應的滯后。

    對于此類突發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業應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共同應對此類污染事件。對于發生海洋污染事件的企業,應該迅速調查海洋污染事件發生的原因,及時通報事件進展,給其他協同防治單位提供救援所需的一切資料和信息,確保迅速、及時、有效地開展救援和防治工作。對于政府當局,制訂防治此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本著先救災、后追責的原則,一旦發生,迅速響應,及時制訂防治方案,調動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搶險救災,確保將突發海洋污染事件的影響降到最低,而不能先追究責任,后開展救災工作,本末倒羞,不但耽誤了搶險救災的最佳時機,而且也加重了不必要的環境污染。

    許多環境突發事故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

    應將環境安全作為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減少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5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第二條在本省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本省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本省管轄海域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海洋環境保護應當統籌規劃,實行開發與保護、損害與擔責、維護與受益相結合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恢復、建設和治理,廣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促進海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同)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所管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所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海洋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所管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管轄海域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因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建立接受公眾舉報、反映情況的信息渠道,并向社會公告。

    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性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改善海洋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擬定本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經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沿海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整治與修復規劃,擬定本市、縣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和重點海域整治與修復實施計劃,經同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沿海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機構的合作,共同做好長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閩相鄰海域海洋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本省與相鄰省、直轄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做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建設與修復工作。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海域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做好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海洋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省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實行海上聯合執法。

    第十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污染事故或者有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損害事態的擴大;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按照法定要求對管轄范圍內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檢查。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建設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建設。

    第十二條按照陸海統籌、專司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納入生態省建設體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海洋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和規范,對本省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綜合信息系統實施管理,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相關的公報和通報,并抄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所管轄海域的監測、監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監視。

    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形成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應當納入全省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實行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向社會提供海洋環境調查監測資料的監測單位,必須依法設立并通過海洋方面的專項計量認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需要在本省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應當報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的應用,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發生赤潮時,應當將獲得的赤潮信息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啟動赤潮減災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漁業、工商、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海洋、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和本省實際,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浙江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和本省實際,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省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處理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損害的受害者通報,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情況啟動污染事故處理應急計劃。

    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及時將事故的類型、時間、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初步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應急計劃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脅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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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辦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海洋自然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沿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列區域的保護:

    (一)南麂列島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

    (二)韭山列島省級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

    (三)舟山五峙山列島省級鳥類自然保護區;

    (四)依法批準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條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岸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從事填海工程的,應當采取先圍后填的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

    第二十一條省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生態環境特點,編制本省人工魚礁建設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組織制定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做好人工魚礁的選址、論證和投放工作,加強對人工魚礁投放區域生物多樣性的監測和生態效益的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人工魚礁。

    第二十二條因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需要引進境外海洋動植物物種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先在指定的區域進行完全可控制的試驗和論證。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所管轄海域、海島和海岸帶境外引進物種的調查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三條逐步實行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管轄海域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管轄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制定所管轄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在不突破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排污單位的排污指標可以在同一海域內進行調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關污染物排放資料,并同時抄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選擇和設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管轄海域環境容量和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規劃海岸帶產業布局。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止海岸帶產業對海域造成污染損害。

    第二十六條港口、碼頭、船舶修造(拆)廠、海濱旅游點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并負責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

    濱海度假村、酒店、賓館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未納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的,必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鎳、鉛、汞等重金屬的廢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含病原體的醫療廢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第二十七條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接收處理能力。

    船舶經營者應當向污染物接收單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相關資料,接收單位應當將污染物運至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陸域場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來自有疫情發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處理垃圾、生活污水、壓艙水等污染物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衛生處理。未經衛生處理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條從事散裝油類和有毒液體裝卸、運輸等作業,應當遵守操作規程,落實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類嚴重污染的,應當在作業現場設置圍油欄。

    沉船打撈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向打撈單位提供船舶的有關資料和污染物的裝載情況。打撈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

    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因處理海難事故產生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三十一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劃定近海海域養殖區域,確定限養區和準養區。

    海水養殖應當采用科學的養殖方式和合理的養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養殖污染。

    海水養殖投入品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安全使用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養殖投入品。

    海上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應當運至陸地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棄置海域。

    第三十二條嚴格控制向海域傾倒廢棄物。確需傾倒的,應當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傾廢許可證,并將傾廢許可證和傾倒的詳細記錄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四條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重點審核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的影響。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分類辦法和評價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海水養殖、人工魚礁建設等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專項規劃上報審批前,有關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草案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接受委托為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在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引用的海洋環境資料必須真實、可靠,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批準、核準決定;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批準、核準前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征求意見。批準、核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核準的,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核準后,因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發生變化,或者生產工藝、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未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及時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廢棄構筑物和附屬設施。

    拆除廢棄的海洋工程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應當編制工作方案,并報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在半封閉海灣、入海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顯降低水體交換能力和納潮量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收繳調查監測資料,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承擔,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收回,所需費用由養殖者承擔,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接收單位接收未經衛生處理的污染物的,責令立即進行衛生處理,消除可能產生的危害,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作業現場設置圍油欄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可能發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單位未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造成危害的,責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接收單位未將污染物運至指定場所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責令限期整治和恢復,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行使。

    第四十七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

    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以及污染事故對漁業資源、海洋生態造成破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得賠償應當全部用于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十八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沒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報告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檢查者商業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核而予以批準,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未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批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五)違反規定審核、核準、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第6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第7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環境是人類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護環境是一切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環境保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物重大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直接危害了環境保護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一,必須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有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他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關于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工作極不負責的行為。實踐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對建設項目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準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污染隱患,不采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等。

        第二,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環境污染、是指由于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肆意、擅自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致使土地、水體、大氣等環境的、、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致使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惡化的現象。所謂環境污染事故,則是因為環境污染致使在利用這些環境的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后果。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既包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的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環境保護的協管部門,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其他部門,例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研究,并主管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防止海洋傾倒廢物污染損害的環保工作;港務監督部門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及調查處理、港區水域的監視;軍隊環保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負責對船舶污染實行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舶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草原法》、《漁業法》、《水法》的規定以有關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由此可見,本罪主體范圍十分廣泛,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部門,凡對環境保護實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無論在政府的何種部門工作,都可以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即針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得后果而言,是應當預見卻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后果。

    第8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環保部副部長李干杰近日在國新辦新聞會上表示,為貫徹落實今年環境日“堅決向污染宣戰”主題的具體行動,環保部門將著力抓好三項重點工作,打好“三大戰役”: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他還說,要按照“三嚴”(即“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思路和要求,用鐵規、鐵腕來強化污染治理,努力改善大氣、水、土壤的環境質量。環保部表示,繼《大氣十條》出臺后,目前正抓緊制定《水十條》和《土十條》。

    然而,這絕不意味著,我們需要努力改進的措施囿于這幾個“十條”。

    首先,仍需強化領導督辦、環保問責的鐵腕治污。

    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開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工作正積極推進,但執行難的問題仍然不盡如人意。《環境保護法》非常明確地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而現實的境況卻令人遺憾。環保組織“公眾環境研究中心”6月9日在北京市環保局公布了對120座城市污染源信息公開指數的評估報告。報告顯示,公布排放數據方面,120座城市的得分無一合格,其中93座城市在排放數據公開方面得分為零。同樣,環保部目前要求地方上建筑項目的環評不僅要公布簡本,還要公布全本,遺憾的是,只有42座城市實現了環評報告全文公開,35座城市僅公開了簡本,還有43座城市沒有公開環評報告。

    其次,打造藍天白云的生態家園,亟需相關的制度創新。

    6月初,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人民日報》上撰文,提出,“在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之上,還應強化‘向污染宣戰’的體制保障”。

    周生賢認為,除了通過體制創新,建立統一監管“山頂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還要“切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當干預行為”。

    如果要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所有污染介質實行統一監管,在當下的具體框架上,挑戰頗大。

    從我國海洋治污中就可見端倪。媒體近日報道說,據部分基層海洋與漁業部門反映,陸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監管面臨“環保部門不下海、海洋部門不上岸”的困境。

    看來,要落實“堅決向污染宣戰”的措施,不可或缺的是――團結治污。也就是說,各級政府,各個部門之間,務必達成關于環境責任的基本共識,并要有基本的共同行動。

    第9篇: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

    (1)地域文化:物質基礎是地理環境;

    形成:自然和人文因素;

    范圍:可大可小,可單、多要素;

    狀態:一定時期相對穩定,不斷變化;

    舉例:耕地:南水北旱;飲食:南甜北咸;民居:華北四合院、黃土高原窯洞,傣家竹樓。

    (2)地域文化對城市的影響:最能體現地域文化特征的是城市中的建筑;

    建筑空間布局;

    美國:中心摩天大樓,外圍建筑高度逐漸下降,立體化發展,現代城市布局;

    歐洲:市中心為廣場、教堂,中心及四周建筑物高度差別小,高層建筑一般在城市外圍,體現了歷史文化和現代文化的融合;

    建筑結構:圍墻,中國:保守,建筑外一般有圍墻;西方:很少有圍墻,園林;中國:講究含蓄、顯而不露、內向、封閉;西方:整齊劃一、對稱、和盤托出、外向、開放;

    建筑風格:中國:宮廷式建筑:紅墻、黃瓦、飛檐、樓臺殿閣、突出皇權的地位;

    西方:噴泉、雕塑、洋房、草地、突出教堂的地位。

    2、高一地理必修一知識點2

    (1)太陽輻射:太陽以電磁波的形式向宇宙空間放射的能量。

    能量來源:太陽中心的核聚變反應(4個氫原子核聚變成氦原子核,并放出大量能量);特點:太陽輻射是短波輻射,能量主要集中在波長較短的可見光部分;意義:維持地表溫度,地球上大氣運動、水循環和生命活動等運動的主要動力,人類生產和生活的主要能源。

    太陽常數:表示太陽輻射能到達大氣層上界的能量指標,大小為8.24焦/cm2.分。

    (2)太陽活動對地球的影響

    太陽的外部結構:指太陽的大氣結構,從里到外分為光球、色球和日冕三層;

    對地球的影響:(太陽黑子是太陽活動強弱的標志,周期約為11年)。

    3、高一地理必修一知識點3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

    (1)氣候資源的特點:普遍存在性,數值特征,變率大

    開發利用:氣候資源與農業:一地的氣候資源往往決定了該地的農業類型和種植制度;

    氣候日照與街道方位:街道與子午線成30~60度的夾角。

    開發資源與盛行一種主導風向:工業布局在下風向。

    利用建筑風向與盛行季風區:工業布局在垂直于季風區風向的郊外。

    城市規劃已知最小風頻:工業布局在最小風頻的上風向。

    氣候資源與交通:公路和鐵路的建設(應特別注意沿線的暴雨及其激發的泥石流、大風等出現的強度和頻率,以及凍土、積雪的深度);機場的選址(宜選擇低云、霧和暴雨出現頻率較少、風速較小的地方,還應與城市保持較遠的距離)。

    (2)海洋資源

    海洋漁業的形成和分布:在淺海大陸架海域,陽光集中,光合作用強,入海河流帶;漁場的來了豐富的營養物質;形成條件在溫帶海域,季節變化顯著,冬季底層海水和表層海水交換時,帶來了豐富的營養鹽類;在暖流和寒流的交匯處,餌料比較豐富;漁場的世界四大漁場:紐芬蘭,北海道,北海,秘魯漁場。

    分布我國和日本是世界海洋漁獲量最多的國家。

    海洋油氣生產過程:資源勘探(利用地震波探測)、油氣開采(海上鉆井平臺)、油氣運輸(管道運輸,船舶運輸);海洋空間的利用。

    海洋運輸和港口建設:港口作用:海洋運輸船舶停泊、中轉、裝卸貨物得場所。腹地:為港口提供服務的區域;

    海洋環境的主要問題,海洋污染:絕大部分來源于陸地上的生產活動,工業生產的廢物;海洋環境棄物是主要海洋污染物,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業城市附近;

    保護海洋生態破壞:人類活動(海岸工程,圍海造陸)以及自然條件的變化(全球變暖,海平面上升)主要來源:沿海工業生產和海運航線上的船舶;

    石油污染石油污染污染區域:集中在沿海水域和海上航道沿線;防治治理重點:石油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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