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保護野生動物的價值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野生動物保護;影響因素;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S8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220
野生動物是維系地球生態系統平衡與穩定的重要因素,是大自然中最具有生命活力的生物,也是維系物種多樣性的重要條件。我國的野生動物物種齊全,珍惜和特有種類較多,但地域差異性很大。下文將就其保護問題展開探討。
1 野生動物保護的影響因素
1.1 高額利益驅使
由于我國很多地區有食用野生動物的習俗,所以很多人認為野生動物的肉比一般食用的肉類營養價值高,有利于人類身體健康,因此,形成了野生動物交易市場。最近幾年,食用野生動物的人群不斷增長,使得野生動物的交易價格連年上升,另外,野生動物的捕殺成本比較小,也促使一些人為了獲取高額利潤鋌而走險。
1.2 保護管理制度不健全
野生動物大多生長在森林,按照現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工作分配制度來看,森林公安只負責野生動物案件中的刑事案件,但是損害野生動物生活環境的案件屬于行政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所以給公安人員的執行帶來很大的困難。尤其是在野生動物交易市場發現的違法事件,按照現在的管理制度,應該屬于工商部門管轄范圍,林業部門只能協助調查,給森林公安的執法活動帶來很大的不便。
1.3 宣傳工作不到位
近年來,我國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工作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有部分不法分子、交易者的文化素質偏低,對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法規不是很了解。另外,一部分人仍然持有食用野生動物的癖好,導致捕殺野生動物的現象很難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1.4 國際因素
隨著我國進入國際經濟發展的潮流,參與的自由貿易越來越多,然而監管力度卻沒有及時跟上,導致一些不法分子進行野生動物的走私活動越來越猖獗。使得各國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受到傷害。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國也認識到了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性,但是依靠一個國家的力量很難完成保護野生動物的任務,各個國家必須共同努力、共同合作,才能從根本上控制并打擊非法野生動物貿易行為。
2 保護野生動物的對策
2.1 加強對棲息地的保護
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要堅持合理利用、加強保護、重視發展的原則。防止亂捕亂殺野生動物和亂砍森林,嚴厲打擊特有野生動物進入交易市場,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組織收購和買賣野生動物,不允許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域進行任何副業。
2.2 完善保護管理制度
森林部門要不斷完善保護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管理任務,并且要建立野生動物保護站,配置上專業的保護野生動物工作人員;加強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團隊的建設,建立健全監測機制。比如,在偏遠的山區多設立野生動物瘟疫監測點,不斷完善野生動物網絡監測體系和保護管理制度;加強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教育,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只有不斷的完善保護制度才能實現我國野生動物的可持續發展。
2.3 加強宣傳力度
森林部門要加強宣傳力度,提高民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正確理解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特別是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領導層、濫捕濫殺野生動物者、野生動物市場經營者、食用野生動物者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多媒體網絡、報紙、廣告等載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公眾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改變人們的違法餐飲陋習,樹立科學健康的飲食習慣,引導公眾自覺的保護野生動物。
2.4 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為了全球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平衡,各國都在積極保護野生動物。嚴格控制野生動物自由貿易,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當前,野生動物境外貿易已經嚴重威脅到我國和臨近各國的生物多樣性。各國政府要加強交流、溝通,共同解決野生動物非法出境的問題。同時,加強行政監督,加強對野生動物交易者的處罰,科學的控制野生動物的數量,維護生態系統的安全平穩。
3 結 語
總而言之,野生動物是我國重要的自然資源,對維持生態系統的平穩、經濟的發展、科學研究的開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完善對棲息地的保護、規范保護管理制度、加強宣傳力度、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等措施,并將這些措施落實到實際的工作中,才能實現野生動物和人類的和諧相處。
參考文獻
[1] 張志.淺談我國野生動物的保護現狀與對策[J].景德鎮高專學報,2012(06).
[2] 王云,張峰,孔亞平.我國交通建設對野生動物的影響及保護對策[J].交通建設與管理,2010(05).
8月5日,國家林業局保護司委托“野生動物獵捕專家委員會”召開行政許可專家評審會,通過了兩起外國人來華狩獵的評審。如果行政許可下發,來華狩獵的7名美國人將于今秋奔赴青海都蘭國際狩獵場獵捕巖羊6只、藏原羚4只。
此事一經披露引發社會熱議,國內多家媒體列席旁聽了專家評審會。70多家動物保護組織對此表示抗議,并表示一旦成行,將派人全程跟隨狩獵活動,進行監督并對狩獵場的情況進行評估。
其實,早在五年前,相關部門就擬在成都舉辦首次秋季國際狩獵野生動物額度拍賣會,公告刊出后,便在公眾和媒體間引起廣泛質疑,此后外國人來華狩獵活動一直暫停。
一次不歡而散的講座
此次狩獵活動被稱為運動狩獵,或者叫做國際狩獵。委托4名美國狩獵愛好者的北京正安國際旅行社總經理王巍解釋:“它的特點是獵人需要通過支付一定費用來獵殺野生動物,取得獵物身上很有代表性的“戰利品”,比如角或頭骨。這些費用反過來用于保護當地野生動物的種群上。”
與傳統的狩獵相比,國際狩獵有著自己的一套行業規則。它的狩獵動機不在于獲得野生動物產品或者出售商品,而側重娛樂、消費。狩獵時間、對象、場所、手段也受到嚴格的限制。獵人需要經過嚴格的培訓,獲得狩獵資格后方能狩獵,并且要嚴格遵守“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幼”的原則。
8月11日,在NGO組織達爾問自然求知社舉行的講座上,王巍與眾多關注狩獵的媒體和動物保護組織成員見了面,解釋狩獵的目的和對保護野生動物的意義。兩個多小時的講座結束后,各方對于狩獵的看法分歧很大。
王巍在現場展示了一些狩獵動物的圖片和非洲國家狩獵數據圖表,試圖向聽眾闡明狩獵運動在國際上早有慣例。在最后一張圖片中,他總結到狩獵是一種游戲、是勞動,是生活的格調,也是一種收獲。
這一番言論立刻遭到動物保護組織者的批評。更多的質疑聲音還是在對國家林業局委托的“野生動物獵捕專家委員會”評審上。他們要求相關部門公開專家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舉辦公眾聽證會。
清華大學科學技術與社會研究所副教授蔣勁松認為,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國際狩獵市場的前提下,貿然引入西方式的狩獵將對國內野生動物保護帶來新的難題。他質疑這次專家委員會的評估是否公正,是否有任何利益偏向性,并警告如果開啟國際狩獵,會向社會宣導一種負面的暗示:保護野生動物并不是每個人必須遵守的規則,有錢有地位的人可以通過特權捕殺野生動物。
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蔡先鳳在接受《方圓》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外開放狩獵雖說是“有限度狩獵”,但一旦變成了商業項目、旅游項目,在市場利益的驅動下很容易在短期內迅速異化為“無限度濫殺”。而地方林業部門既然有了經濟利益目標,當“野生動物保護”遭遇“野生動物產業”時,他們將無法抵御金錢的誘惑和沖擊,也無法保證這個“限量版”的狩獵會完全遵守既定的“游戲規則”。因此,是否有必要培育狩獵野生動物的市場,應當三思而行,否則將得不償失。
此外,針對通過開放國際狩獵,在多大程度上如林業部門所宣稱的提升了當地人的生活水平、保護了當地的野生動物,動物保護組織者也希望將野生動物數量、收益、分配等信息都一一公開。
狩獵有理有據
此次外國人來華狩獵之所以引起爭論,還有一方面原因在于很多人都誤以為“只有外國人才能獵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其實,外國人到中國狩獵,審查手續比中國人在國內狩獵更嚴格。
“國內的人喜歡打鹿、野豬之類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獵物;對于許多外國人來說,他們本國就有野豬,沒必要到中國來打。而盤羊、藏原羚之類的動物則是亞洲特有的。”王巍解釋為什么國內沒有興起狩獵運動,其中要求獵手受過專門的培訓、槍法準。而1996年槍支管理法出臺后嚴禁個人持槍,這一點就限制了國人參與狩獵。
王巍說,中國人也參與了國外的狩獵運動,比如北京正安旅行社每年就組織幾十名國內獵手,到非洲、南美等地捕獵100多種野生動物,國外的專題狩獵旅游市場是對國內開放的。
其實,中國的法律也從來沒有規定過不能獵殺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同時也規定: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此次狩獵的巖羊、藏原羚就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中國國際狩獵業起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國家林業局公布的數據顯示,從1985年第一個國際狩獵場桃山狩獵場成立到2005年底,國內65家狩獵場一共接待國際獵人1101人次,狩獵野生動物總數1347頭(只),狩獵收入3639萬美元。狩獵對象涉及15種野生動物,包括盤羊、巖羊、羚牛等等。
三十多年的中國國際狩獵業,盡管少為人知,但其發展的歷程也是曲折緩慢的。從事動物調查與監測研究的高級工程師龔明昊通過對中國國際狩獵業發展的研究表明,國內環境和一些重大事件對國際狩獵業的影響比較明顯,在出現公眾事件時,由于對政策和時勢把握不準,各部門就采取暫停的辦法應對。如2003年的非典使得狩獵業發展回落谷底和2006年的拍賣風波導致延續至今的暫停國際狩獵。
我國國際狩獵一直采用配額制,每次狩獵發生前都必須得到國家林業局的配額管理。并且我國于1980年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但其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市場的永續利用性。
“黑犀牛在全世界只有4000頭,但納米比亞的可狩獵的黑犀牛配額仍然有5頭。”王巍講到,開展合法狩獵并沒有證據表明會對種群數量產生大的影響。他以非洲獅子為例,說明坦桑尼亞每年準許2%的狩獵量,種群數量一直維持在15000頭左右;而肯尼亞禁止狩獵,種群數量反而下降了50%,目前只有2500頭左右。
合理的獵殺其實是一種保護
狩獵不破壞生態,還能保護野生動物?利用狩獵費用支持保護區的市場經濟手段是否恰當?這在專家和普通民眾之間產生重大爭議。
在專家評審會上,野生動物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副司長、總工程師嚴旬就曾向外界透露,林業管理部門會根據狩獵場的情況確定不同種類動物每年允許打獵的數量,不管是外國人還是中國人打獵,總量都要控制在這個規定的數量內。
“野生動物有自然死亡率。狩獵者會選擇角大的羚羊去打,而角大也意味著成熟或者老年,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會對種群造成較大的影響。”
都蘭國際狩獵場負責人在專家評審會上也表示,“此次捕獵量遠遠低于國際標準,對當地野生動物影響可忽略不計。”在會場上,都蘭國際狩獵場提出了2011年至2012年狩獵限額,其中該狩獵場擁有巖羊種群數量為42621只,申請獵捕量520只,獵捕率1.22%;藏原羚種群數量1525只,申請獵捕量53只,獵捕率3.48%。
王巍,這位畢業于東北林業大學野生動物管理專業,曾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多年,現在干著國際狩獵“掮客”的經理人,也在講座中提到狩獵可緩解野生動物與牲畜間的爭食矛盾,并有利于當地的環境保護。
王巍談到保護區的居民以前通過偷獵、侵占野生動物棲息地放牧來獲益,為了讓他們放棄一部分過度的生存行為,就得給他們新的、更加生態的生存方式作為替代。而運動狩獵就是以很小的野生動物獲得很高的經濟價值,最終達到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態價值。
此前,王巍曾向采訪的媒體算了一筆狩獵的賬,2006年以前國際狩獵活動中,狩獵一只巖羊的價格是7900美元,一只藏原羚的價格是1500美元。青海省在1995年到2005年的10年間開展國際狩獵中,每年獵殺數量在100只內,年創收163.2萬元。其中15%-35%用于牧民草場補償和地方管理部門開展資源保護。這將有利于當地形成民間反盜獵防控體系。
并且,某些繁殖過多過快的野生動物將對當地社會產生負面影響這并非危言聳聽,比如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羚牛,一旦數量達到一定程度,對生態環境破壞很大。由于其進食量非常大,如果在一個地區聚集大量羚牛,對食物鏈有著非常大的傷害。
若進行合理的有計劃的進行適當狩獵活動,亦可以幫助當地民眾安居樂業。“在云南,野生動物所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非常大,政府每年支付的補償金超過4000萬元。如果允許狩獵,政府每年至少可以減少一半的補償金開支。”
“野生動物是國家的,當地人不管不理,反而讓盜獵有可乘之機。”王巍引述一直致力于野生動物保護和研究的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專家喬治?夏勒博士的觀點:保護野生動物一定要與當地的人民生活相關聯起來。
無法消解的公眾疑慮
這次外國人來華狩獵掀起一陣輿論風波反映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中若干重大而緊迫的現實問題。
“首先是法律缺陷較大,然后是在野生動物資源開發利用和對公眾的環境宣傳教育方面,國家做得不夠。”蔡先鳳講到,作為全球狩獵業的領頭羊美國,對于用運動狩獵促進動物保護,其經驗很值得學習。
美國國會于1973 年通過《瀕危物種法》。它宣布在聯邦財政支持和激勵體制下, 鼓勵各州和其他利益團體發展和維持符合國家或國際標準的保存項目,該法宣布兩項國家政策: 第一、所有聯邦政府部門和機關都必須努力保護瀕危物種并運用其權力促進《瀕危物種法》立法宗旨的實現;第二, 所有聯邦行政機關必須同州和地方政府合作, 以與保存瀕危物種相一致的方式解決水資源問題。在基本制度的設計方面,它注重經濟手段的運用,如規定了財政援助制度、超級基金制度。據2002年美國漁業和野生動物管理部門的統計資料表明,當年參加狩獵的人員超過1400萬,狩獵對當年經濟影響超過650億美元。以市場的手段利用并保護野生動物已經成了美國的慣例。
早在1937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繼續對獵槍彈具征收10%的提案,利用這一部分稅款用于野生動物保護。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聯邦政府野生動物回復決議援助計劃》,又稱P―R決議。該決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購買土地,整個基金的60%用于購買、改善、維持和管理野生動物棲息地。
P―R基金中的26%用在科研上,利用現代手段,準確監控動物分布、數量變化、種群結構,為野生動物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對于外國人來華狩獵保護動物,交納的費用分配情況,嚴旬表示,除了狩獵場自留的一部分外,剩下的費用中,有40%歸省里,4%歸州里,56%歸縣里。大部分歸縣里安排,也是體現了補貼基層的意思。
“在沒有審計部門介入情況下,沒能打消公民的疑慮,也沒人知道這些費用去了哪兒?是否用到野生動物保護上?”蔣勁松這樣質疑狩獵收入去向。
關鍵詞 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 立法現狀 《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F468 文獻標識碼:A
野生動物從被殺、收購、運輸、販賣、煮熟到上餐桌有多個環節,正如公益廣告所言,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獵殺野生動物的動力來自于市場需求,供求平衡決定了野生動物悲慘的命運。食用野生動物是否違法?應該給予行政處罰還是刑罰?是否應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這些問題在現行法律中均找不到答案。現行法律片面懲罰狩獵者,確沒有對食用者即該鏈條的創造者給予任何刑罰規定。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頒布對野生動物的利用范圍進行了擴大,違背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初衷,使得商業性質的大規模捕殺野生動物的現象予以增加。
根據我國《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本條的初衷是保護我國野生動物資源不被破壞,并且對行為嚴重的相關人員給予刑罰處罰。實際上不僅獵殺行為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食用者也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幕后元兇之一并且是導致獵殺行為的最重要原因。只懲罰狩獵者而忽視食用者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的違法性,這有違司法公正的精神。
從現實情況來看,具有國家強制性的法律對野生動物保護有著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動用法律手段來保護野生動物也成為一種趨勢。
法律應明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范圍,被人工圈養、繁殖的動物是否還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特殊性在于其數量的稀少,正是其數量過少有瀕臨滅絕的可能性,所以才會出現人工圈養、繁殖的情況。如果一個物種的數量之多達到了可以脫離瀕臨滅絕的動物的范圍,那么它也就不算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了,所以無論該種動物是何種生長形式,只要它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范疇即應受到免于殺戮乃至上桌的保護。
增設“非法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據食用動物的保護等級定罪量刑。《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對于新設立的“非法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可以做如下要求:食用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食用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食用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罰金數額可以根據野生動物的價值或者交易的金額來確定,例如罰金可以規定為交易金額的一倍至三倍不等。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量刑標準以及部分常見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標準》中規定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于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野生動物屬于無價之寶,給其定價很困難,并且在實際操作中,交易金額不易查出。食用野生動物是非法行為,所以涉案人員不會輕易留下任何交易憑證,在證據取得方面也是困難重重。所以關于罰金依據國家定價或交易金額訂雖然合理,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可以統一規定各等級野生動物的價格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現在不僅個人食用野味,更出現單位集體食用野味的現象。很多餐館掛著三公消費辦公室頒發的公務消費定點商家牌子而公然販賣、點食野生動物,這說明單位“組團”食用野味的現象以為公眾所知曉,如果增加“非法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那么將單位納入犯罪主體的范圍內是很有其必要性的。對于單位犯罪的量刑,可規定處以交易金額十倍罰款,對于單位負責人處以刑事處罰,量刑以上文中對個人量刑的規定為參考。
將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也是令人發指的行為,它使野生動物的身體受到傷害,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生活進而使得其面臨死亡的威脅,該行為所導致的后果猶如慢性自殺,受害的終究還是野生動物,所以在野生動物受到殺害之前就應該設立相關懲治的規定。《美國模范刑法典》規定,行為人故意地或輕率地使任何動物遭到殘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監管的動物遭到殘忍的忽視;或者殺死、傷害他人的動物而沒有得到主人的許可,構成殘害動物罪。
人類有意無意地使生態系統中增減某一物種都可能對整個系統的平衡和協同進化造成影響。因此,野生動物保護刑事立法立法,在指導思想上,應以“生態利益中心主義” 取代“人類利益中心主義” ;應在“生態利益中心主義” 倫理價值觀的基礎上,重新確定環境和自然所固有的價值,并且應樹立“生態利益優先” 的思想,把人自身利益和國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環境和生態利益的要求下來考。
(作者:大連海事大學2012級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
注釋:
一、 夏瑪保護站基本概況
夏瑪保護站所轄林區位于甘肅省天祝藏族自治縣的東北部,屬祁連山系冷龍嶺余脈,地貌多為中山和低山兩大類型,海拔在2350—4074米之間。林區氣候屬冷涼半干旱氣候,氣溫低,光照不足,生長期短,晝夜溫差大。天然林以喬木為主,灌木次之。喬木以青海云杉最多,多生長在陰坡、半陰坡陰濕地帶。其次為柏、樺、山楊等。柏樹為祁連圓柏,主要生長在向陽山坡;樺有白樺、紅樺;山楊多生長在山谷河溝和陽屲山坡。灌木有高山柳、杜鵑、金露梅、銀露梅、小葉杜鵑、沙棘、矮衛矛等,主要分布在喬木林上線、林緣地帶和山谷、河溝。部分林區灌、喬混生。郁郁蔥蔥的森林,廣袤的草原,孕育著十分豐富的動物資源。
二、 野生動物資源現狀
夏瑪林區動物種類繁多,據初步調查顯示,鳥類14目27科104種,兩棲、爬行動物11種,野生晡乳綱動物5目13科30種。目前已查明的動物種類被列入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有:雪豹、金雕、馬麝、胡兀鷲、白肩雕、玉帶海雕、白尾海雕等; 列入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有巖羊、猞猁、荒漠貓、淡腹雪雞、藍馬雞等。由于自然植被在山地的垂直分布有一定的規律,隨著海拔升高,依次出現不同的植被帶,夏瑪林區也從下到上依次為山地森林草帶、高山灌叢帶、高山裸巖帶、高山荒漠帶。棲息在森林中的的動物為獲得相應的食物以及休養生息的場所,也具有成層分布現象。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和林區人口的增加,人類在經濟利益和生活需求的驅使下對野生動物進行過度的獵捕,使史冊中記載的馬鹿、雪豹已在本林區很難發現,原人們所熟知的胡兀鷲、藍馬雞、巖羊等動物如今數量已顯著下降,有些動物幾乎達到滅絕的邊緣。近年來,隨著天保工程和重點公益林工程的啟動,人們保護野生動物意識的增強,加之保護站高度重視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加大了對破壞野生動物的懲處力度,使林區內野生動物數量逐年增加。
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重要性
野生動物資源是國家的天然財富,對維護區域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大量流失,野生動物的數量也呈下降趨勢,許多野生動物已處于滅絕或者正在瀕于滅絕之中。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和生態安全的高度重視以及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地方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規章制度,夏瑪保護站與當地政府緊密配合,加強管理,逐步扭轉了嚴重破壞野生動物的不良局面,從而使我們看到了瀕危物種生存繁衍的希望。
四、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措施
1、加強宣傳教育。結合護林防火加大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特別是加強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法律法規宣傳,使宣傳深入人心,使野生動物的保護與林木等同起來。
2、保護生存環境。加強封山育林,擴大和保護森林資源,為野生動物提供良好的棲息地環境。保護好野生動物必須同時保護好棲息環境,棲息環境的破壞將給野生動植物的載體造成危害,從而間接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
3、加大執法力度。保護站緊緊依靠當地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發揮森林警察和林政管理人員的骨干作用,狠抓破壞野生動植物的案件查處,嚴歷打擊破壞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
4、嚴格狩獵制度。針對本區野生動物分布特點,限制任何形式的狩獵活動,確因科學需要而狩獵外,不得以任何原因和理由狩獵和收購野生動物。
5、制止野生動物的買賣。工商、畜牧、林業等部門要嚴格對收購、販賣、采挖的非法人員進山、進村的管理,對出入車輛嚴格檢查,從源頭上杜絕構成破壞野生動物的行為。
公訴機關遠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信國,男,42歲,漢族,湖北省遠安縣人,農民,家住遠安縣荷花鎮。2002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褚興政,男,37歲,漢族,湖北省遠安縣人,高中文化,農民,家住遠安縣洋坪鎮。2002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楊文清,男,51歲,漢族,湖北省遠安縣人,小學文化,農民,家住遠安縣洋坪鎮。2002年4月30日被逮捕。
辯護人劉亞節,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樹明,男,28歲,漢族,湖北省遠安縣人,初中文化,農民,家住遠安縣洋坪鎮。200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辯護人劉紹華,遠安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黃信國使用“鐵貓子(捕殺工具)”和土銃等獵具在湖北遠安縣荷花鎮山林中非法獵捕紅腹錦雞9只,并將其制皮。2001年8月至2002年4月,被告人褚興政使用土銃在湖北遠安縣洋坪鎮、河口鄉等地山林中,非法獵捕紅腹錦雞5只,亦將其制皮。經有關部門鑒定,被告人黃信國、褚興政獵捕的紅腹錦雞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被告人楊文清于2001年2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購向德俊、楊建華及被告人褚興政等人的紅腹錦雞制皮65張,價值69472元。被告人陳樹明于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非法收購楊洪全、鄒培政等人的紅腹錦雞制皮40張,價值42752元。
2002年4月2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楊文清、陳樹明家中,查獲其非法收購的紅腹錦雞制皮105張。經鑒定,紅腹錦雞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案發后,被告人陳樹明于2002年5月31日到遠安縣人民檢察院投案,交待了其非法收購錦雞制皮的有關事實,法庭審理此案時,亦能如實供述。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核實的如下證據證實:1、證人馮孝萍、黃義波、李明菊、向德俊、楊曉琴、楊洪全、文祖祥、鄒培政、鄭家元、馬選木、周金蓮、馬先成、薛伶俐等證人證言;2、提取的作案工具(照片)及扣押的紅腹錦雞制皮(照片);3、四被告人的供述;4、湖北省野生動物保護總站關于“野生動物及產品鑒定證明書”;5、湖北省林業局“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紅腹錦雞及其產品和價值標準的復函”;6、遠安縣公安局林業分局出具的關于被告人褚興政、陳樹明檢舉揭發他人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7、關于被告人的身份證明等證據。
[審判]
湖北省遠安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黃信國、褚興政分別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腹錦雞9只、5只,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被告人黃信國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褚興政屬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文清、陳樹明分別非法收購紅腹錦雞制皮65張、40張,價值分別為69472元、42752元,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辯護人關于楊、陳二被告人不構成該罪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樹明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關于被告人褚興政、陳樹明“檢舉”之行為,經查不能成立,依法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四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交代有關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判決:
被告人黃信國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褚興政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楊文清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被告人陳樹明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第一審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野生動物,2、特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中國一項寶貴的自然資源,3、它不4、僅具有昂貴的經濟價值,5、而6、且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7、尤其具有重要的觀賞價值、甚至政治、社會價值。之所以這樣說,8、是由于《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重點保護。本案四被告人非法獵捕、收購、出售紅腹錦雞數只、數10只,9、其價值分別為69472和42752元。紅腹錦雞系國家重點保護的二級野生動物,10、它既不11、能作為商品買賣,12、也不13、能當成一般商品運輸,14、只能保護。相反,15、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6、使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17、顯然侵犯了我國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重點保護制度。因此,18、必須嚴懲。
被告人黃信國、褚興政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只要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保護野生動物的法規而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都屬于非法捕殺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褚興政捕殺紅腹錦雞5只,黃信國獵捕紅腹錦雞9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等以及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認定標準,分別屬于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無論他們處于什么動機,均不影響本罪成立。但在量刑時可作為情節考慮。
19、所謂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20、是指21、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22、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本罪是刑法新增設的罪名23、。修訂前的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規定此罪名24、。就其本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來看,25、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26、“珍貴、瀕危野生動物”,27、主要是指28、中國特產、稀有或者瀕于滅絕的以及數量少有、瀕臨滅絕危險的或者分布地域狹窄的野生動物,29、如大熊貓、東北虎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30、是指31、對捕殺的野生動物的皮、毛、角、骨、肉等進行加工,32、制作成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33、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34、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收購或者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即構成本罪。其犯罪的主觀要件即行為人明知所收購、運輸、出售的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35、然而36、為了牟取暴利、食用或者其他目的,37、仍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38、顧而39、為之。本案被告人楊文靖、陳樹明分別分次非法收購紅腹錦雞制皮65張和40張,40、價值分別692742元和427520元,41、按照最高法院2000年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錦雞(所有種)”均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其行為構成犯罪無疑,42、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科以刑罰。
43、本案被告人對指44、控的犯罪、且認定陳樹明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分歧意見,45、但對被告人褚興政既有非法獵捕紅腹錦雞5只的行為,46、又有將獵捕之錦雞出售給楊文清的法律事實。對褚興政怎樣處置存在分歧。
我們知道,人類與野生動物的關系一直都十分密切。在上古時代,人類主要是以獵殺野生動物作為生存的手段。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人類學會了馴養野生動物,從而大火增加了食品的供應數量,使人口不斷增加,于是野生動物不再是人類的豐要食物來源。
盡管如此,人類仍然在某些方面利用野生動物,比如在中醫中,許多藥材便來源于它們,而像環頸雉等一些外表漂亮的物種則被人們當作觀賞動物。與此同時,人們仍在獵殺和食用野生動物,但由于需求量并不大,且沒有形成一種風氣,所以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人們與動物尚能做到相安無事。然而,近幾十年來,尤其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增加,人們對野生動物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各式各樣的野生動物開始擺上我們的餐桌。一時間品嘗野味成為時尚的代名詞,數不清的野生動物為了滿足我們一時的“口腹之欲”喪命于屠刀之下。2005年底,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曾做過一次調查。調查顯示,在我國已被列入菜單的野生動物多達80多種,其中獸類13種,鳥類23種,爬行類35種,兩棲類8種,魚類1種,比以往明顯增加。
人們食用野生動物的原因其實并不難分析。野生動物來自于大自然,其中有很多物種不但味道鮮美,而且有很高的營養價值,人們對它們自然是趨之若鶩。此外,在我國傳統的健康觀念中一直就有“吃什么補什么”的說法,一些動物由于某些器官比較發達,從而成為人們食用的對象。還有一些人認為,食用某種動物可以治療某些疑難病癥,這當然更是無稽之談了。
除了保健治病外,顯示自己的財富和地位也是食客們食用野生動物的主要原因。由于野生動物通常比較珍貴,獲取的難度也較大,價格往往較高,于是,品嘗野味就成了富有的代名詞。而不法商販們也利用食客這種心理把野味的價格抬得很高,反過來又刺激了野生動物偷獵行為。當然,更多的人食用野味是出于獵奇心里,為了是過一把品嘗山珍海味的癮。
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口福,肆無忌憚地捕殺野生動物,一些本來數量龐大的物種逐漸成了瀕危動物,甚至滅絕。而它們與人類一樣都是生態系統的一員,如果人類今天不對它們進行保護,遲早也會受到大自然的報復。
其實我們已經受到了懲罰。2003年爆發的非典疫情曾奪走了許多人的生命,并造成巨大的恐慌和經濟損失。經研究顯示,使人患病的SARS冠狀病毒很有可能來自果子貍,而吃果子貍在我國南方非常流行。雖然有科學家指出現有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果子貍就是非典的“元兇”,但人類因食用野生動物而患上各種疾病卻是不爭的事實。
國人對于濫食野味可能患病早有認識,《本草綱目》中就有“誅鳥有毒,凡鳥自死目不閉,自死足不伸,并不可食,食之殺人”的記載。目前,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已多達百種,普遍被各種野生動物攜帶。此外,野生動物體內還帶有各種寄生蟲和霉菌。這些病原菌在野生動物被捕殺、運輸、屠宰、加工及食用過程中被不斷傳播、擴散,而且由于其間行為多是非法的,所以造成無法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對人類健康造成了極大隱患。比如2006年的福壽螺事件,就是一起因患者誤食一種名為廣州管圓線蟲的寄生蟲,從而導致了神經系統疾病的典型案例。更可怕的是一些動物體內的寄生蟲很難被殺死,中餐傳統的烹飪方法對它們都無可奈何。所以,就算是只為自身的健康考慮,我們也應該拒絕食用野生動物。
其實,許多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食用野生動物的危害,并積極奔走相告。國家也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約束公民的行為。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對保護野生動物的范圍、主管部門、野生動物的保護級別、野生動物的捕獵及馴養制度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是目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此外,我國其他相關法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其中均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內容。
不知從什么時候起,人們吃膩了一般的家畜家禽,眼光超越了家園的籬障,瞄向了遠處的野生動物,一時間,獵吃野生動物成了一種時尚,甚至被看作某種身份的象征。人們不僅吃鹿吃熊,甚至連貓頭鷹、眼鏡蛇、穿山甲、白天鵝也成了餐桌上的美味佳肴。面對這一吃喝之風的新動向,我們的媒體沒有沉默,溫和的勸告、激烈的抨擊時常出現在各種媒體上,可仔細留心我卻發現,大多數都是在諄諄告誡人們:幾乎所有的野生動物身上,都帶有寄生蟲或毒素,是病原體的中間宿主,亂吃野生動物,就會把寄生蟲和病原體帶入人體,從而罹患各種怪病———從狂犬病、瘋牛病到艾滋病,都是從野生動物那兒傳來的,等等。
看了這樣的勸諭,真讓人啼笑皆非。這算一種什么樣的野生動物保護教育?照此說來,難道如果野生動物身上沒有這種種“不潔”,就理所當然地用來滿足我們的口腹之欲了?在保護野生動物的世界潮流面前,我們的宣傳難道只能出此下策?我們為什么多是從一利害、一是非、一角度、一重心,以及一時之得失,來建構一元的人生?野生動物是我們親密的朋友,千百年來,與我們一代代的祖先相生相伴,與演變著的人類的生存環境相生相伴,才使我們有了今天這樣一個生機勃勃的世界,才使我們得以感知生命之旅的美麗。每一個物種在地球上都有其自身存在的價值,這個價值一點不比另一個物種更差。自以為具備了高智商的直立行走的現代智人,又怎能為了抑制自身的貪欲而去數說它們身上的“毛病”呢?
我們要想活著,就該也讓“別人”活著,一些生物物種一旦在地球上消失,將會無可挽回,萬劫不復。任何一種生物都是生物鏈上的重要一環,任何一個物種的滅絕都會導致連鎖反應。吃野生動物,也就是在吃食物鏈上的一個環、一個節。野生動物是世界上最孤苦無助的一群,理應得到人類的傾力呵護。印度圣雄甘地在自傳中說,人之所以超越于下等動物,倒不在前者必得以后者為食,而是高級動物必須保護低級動物。我覺得,對待野生動物,我們應該像孟子說的,“君子之與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這樣的仁愛和同情,任何時候都不會嫌多。
野生動物身上的病菌,永遠都不應成為我們不去吃它的理由。
達來諾爾自然保護區位于克什克騰旗境內,面積119413公頃,1987年經克什克騰旗人民政府批準建立,1994年晉升為省級,1997年被批準為國家級,主要保護對象為丹頂鶴、大鴇等珍稀鳥類及內陸濕地生態系統。
本區集湖泊、濕地、草原、沙地、殘丘山地等多種生態系統為一體,由北向南形成了玄武巖臺地棗湖積平原棗湖盆低地棗風成沙地依次排列的景觀格局。特殊的自然地理條件,孕育了內蒙古高原上著名的內陸湖泊生太系統,境內有大小湖泊22個,其中最大的達來諾爾湖面積22833公頃。眾多的湖泊、河流、沼澤及濕草甸等構成了占保護區總面積35.8%的多樣的濕地生態系統,因而被列為亞洲重要濕地。
保護區內多樣的生態環境條件孕育了豐富的物種資源,據調查,種子植物有434種;脊椎動物中有魚類21種,鳥類133種,哺乳類15種。基中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有白鸛、黑鸛、丹頂鶴、大鴇、玉帶海雕等5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有大天鵝、白枕鶴、灰鶴等18種。本區是丹頂鶴、大鴇、大天鵝等珍稀鳥類的繁殖地和南北候鳥遷徙的重要停歇地,也是目前為止發現的世界上丹頂鶴繁殖的最西界,具有極為重要的保護價值。
關鍵詞:野生動植物資源;生物多樣性;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是環境保護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但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卻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在經濟利益驅使下人們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瘋狂掠奪,已使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為了加大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力度,我國刑法設立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現行刑法在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綜觀我國刑法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性質認識及歸類不準確
我國現行刑法分則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體種類進行編排的。我國刑法將絕大多數有關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歸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筆者認為不妥。因為這就表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但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犯罪來看,大部分都不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這種規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按照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會出現定罪不準、量刑不足的問題。它讓人覺得國家不是為了保護環境資源包括野生動植物資源,而是為了維護管理制度才對此類犯罪進行制裁的,從而降低了國家懲治環境犯罪包括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價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范圍狹窄
從罪名的設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規定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主要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將需要法律進行保護的野生動植物限定于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這就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為不能被定罪處罰,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和確保地球上生物多樣性。從外國刑法的規定來看,許多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范圍都非常廣泛,借鑒外國刑事立法例,我國刑法也應規定覆蓋面更為廣泛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擴大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范圍,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我國的生物多樣性。
3 罪名設置和規范結構不科學
一是罪名設置不科學。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中,絕大多數犯罪沒有明確犯罪對象到底是純粹野生的,還是包括人工養殖的,這種不確定性就給刑事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性質認定增加了難度,很可能直接影響到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執行。在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中,罪名設置的不科學直接導致了犯罪對象的不統一,這無形中為執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亂,進而可能會影響到司法認定的準確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時,應當從法律的系統性、協調性出發,將罪名間所體現的犯罪對象的矛盾之處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獵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兩罪客觀上都是非法狩獵或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但兩罪的侵害對象卻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陸生野生動物為對象,后者以陸生和水生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經濟、科研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為對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動物則屬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象范疇。筆者認為,以侵害的對象是否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作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不盡合理,易給司法實踐帶來不必要的混亂。
二是規范結構不科學。1997年刑法有關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絕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狀的形式,這就使所參照的法律法規的數量和立法質量直接左右相關罪名的認定難度。實踐中辦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參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等諸多法律法規,操作上的不便和煩瑣顯而易見。另外,隨著1997年新刑法的實施以及相關刑法修正案的出臺,1988年頒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與現行刑法嚴重脫節,影響了刑法在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中應有作用的發揮。而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屬于越權解釋,并且對水生野生動物未作規定,無疑給執法設置了人為的障礙。
4 對影響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部分行為沒有進行刑法規制
一是《刑法》遺漏了對破壞自然保護區、草原等行為的刑法規制。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對有效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特別是瀕危物種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動物和瀕危動物的重要棲息地的毀滅會造成生物種群滅絕,因此,我國刑法典有必要專門設立破壞自然保護區這方面犯罪的規定。草原作為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發展畜牧業的主要基地。我國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壞,草原上的珍貴野生動植物遭到掠奪性的亂捕亂挖,造成草原面積減少,草場退化、堿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劇擴展,草原生態平衡嚴重失調。然而,對此類問題的刑事處罰卻無具體刑法條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設置破壞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國刑法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只規定了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行為。該罪的規定不包括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數國家那樣單獨設立專門的罪刑條款來懲治傷害、虐待動物的行為。正是由于刑法沒有將傷害動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所以才導致劉海洋案件出現后發生爭論不休的狀況。
5 部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規定不科學
一是刑罰過輕。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規定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刑罰過輕,普遍輕于近似的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節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規定。如刑法規定盜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林木的生態價值遠非實物能比。再者,對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對單位要判處罰金。那么,對單位犯罪與單位違法哪個應處重罰?理論上講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應當高于單位違法。事實上單位所受行政
處罰中消滅法人的處罰遠比對單位所受刑罰要重,這就造成刑法威懾力的減弱。一些主張輕刑化的國家對實施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規定的刑事罰則同懲治其他犯罪的刑罰相比是更為嚴厲的,而我國的刑事立法卻實行的是輕刑化,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這是不合時宜的。這也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中對生態效益考慮的欠缺。
二是刑罰種類過少。在我國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刑事立法當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財產刑兩種刑罰,這樣的刑罰種類過于單一,尤其是對單位犯罪來講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單位犯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的,對單位要處罰金。但是,罰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僅僅是附加刑,這無形中降低了對單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否定性評價。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對此類的單位犯罪只規定了罰金一種處罰方式,這本身就造成了刑罰力度的弱小和刑罰方式的單一。應該在刑罰措施之外,擴大非刑罰措施的適用范圍,將多種刑罰措施綜合運用,這樣才能有一個比較好的效果。綜觀國外環境犯罪,普遍規定了多種刑罰手段,例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態犯罪”里共規定了七種刑罰: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勞動改造;拘役;罰金;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強制性工作。僅在第256條“非法捕撈水生動物和植物罪”中就規定了五種刑罰。對這樣多種刑罰手段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二、我國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設“破壞環境資源罪”專章,并在其中設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專節,將直接針對野生動植物的犯罪納入其中
筆者認為,破壞環境資源罪除了侵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過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環境權,并間接導致生命、健康或財物的危險或損害。因此,破壞環境資源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環境權是主要客體。不應該將破壞環境資源罪所保護的價值及其所體現的特殊社會關系簡單地歸入一般經濟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體。將主要侵犯環境權的破壞環境資源罪單列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則犯罪的分類理論和規則,又使對破壞環境資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使公民自覺地愛護環境,合理利用、開發自然資源,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而野生動植物資源是環境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破壞環境資源罪中專設“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一節,將直接針對野生動植物的犯罪納入其中,有利于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罪體系的完整以及罪與罪的協調統一,從而有利于對此類犯罪的認定和打擊。
2 擴大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法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刑法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對象和內容規定得過于單一、片面。筆者認為,從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角度出發,應對刑法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范圍做出重新界定,確保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最適宜的范圍。從我國刑法目前的規定看,其出發點是肯定對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利用的,只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中一部分進行特殊保護。但是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各物種的數量會發生變化,并且各物種間具有相互的制約作用,一種物種的滅絕可能引起若干物種在一個地區的消失,各物種的數量會隨時間發生變化,法律難以預料具體哪一類物種才是迫切需要保護的,而且法律規定具有滯后性,不利于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內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環境刑法的內在合理性。現代生態學理論告訴我們,每一種動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態地位和生態功能。野生動植物存在的價值在于,它是維持生態系統相對平衡的必要條件。我們必須在對其刑法保護上有清醒的認識,從野生動植物的自身價值來確定刑法保護問題,勿要以人之好惡,將一個物種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擴大刑法所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范圍的同時,也應充分認識到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境的重要意義,把對生境的保護提升到與保護野生動植物同樣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狀的設置上應當進一步合理化
針對現行刑法中部分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存在法條競合、犯罪對象模糊不清的情況,應當從保持刑法體系內部的系統性和協調性角度出發,對相關條文進行修改和整合,確定較為科學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確犯罪對象。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具體犯罪中的犯罪對象到底屬于野生動物還是馴養動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動物也可以是馴養動物,應進一步明確規定出來,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筆者認為,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對象,應明確規定為野生的水產品。如果行為人非法捕撈人工繁殖的水產品,則應按盜竊罪或破壞生產經營罪等犯罪論處。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對象明確規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貴、瀕危動物。同時,為了保持此類罪內部的協調統一,將這些罪名相應地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動物、珍貴瀕危動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貴瀕危動物、珍貴瀕危動物制品罪。
二是將非法狩獵罪修改為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罪。做這樣的修改有三個目的:一是使之區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動物罪,突出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重點保護,并同時基于對生物多樣性的考慮,便于保護其他野生動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獵罪的規定,可以消除公民認為在非“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為法律允許的誤解;三是這樣立法既減少了過多的法條競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隨時代的需要,加強了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中的相關刑事責任條款,使之與刑法相銜接。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事立法應遵循協調原則,即保持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刑法體系內的協調。協調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內的各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關刑事責任條款與現行刑法關系的關鍵,就是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準確適用刑法典。為此,首先應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中有關刑事責任的條款,并根據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增加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其次,以決定、補充規定的立法方式對相關環境法和資源保護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關條款作出明確規定。此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環境資源刑事立法方式,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資源保護法中規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責任條款,而新刑法中又無相關罪行罪名刑罰的犯罪,作出具體刑罰的規定。這樣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規范變成完整的刑法規范。
4 增設破壞自然保護區罪等新罪名
野生動植物資源與人類及土壤、水、空氣等因素構成生態環境系統。這一系統正常協調的運轉,是人類繁衍與發展的前提,而構成這一完整系統的各種因素無論缺少哪一環節,人類都將面臨
滅頂之災。因為其中任何一種都是其他因素賴以生存的條件。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態保持平衡。
一是增設破壞自然保護區罪。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已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布局比較合理、功能比較健全的網絡,使85%的陸地生態系統、85%的野生動物種群和國家重點保護的300余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種珍貴樹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較好保護。設立自然保護區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功效不能說不顯著,但是,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種源地的行為在各地仍不時發生。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自然保護區法》,對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行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應的條文進行懲治。借鑒外國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設置一個破壞自然保護區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設破壞草原罪。我國草原資源總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為0.33公頃,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國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萬公頃的速度遞增,草原生態環境局部改善整體惡化的趨勢仍未得到扭轉。加劇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過牧的趨勢沒有根本改變,二是不合理開墾、工業污染、鼠害和蟲害等對草原的破壞,三是亂采濫挖等破壞草原的現象時有發生。草原的破壞已達到如此驚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應當增設破壞草原罪,以改變懲處破壞草原的行為僅在2002年修訂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而在刑法上卻無相應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設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罪。故意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使野生動物身體殘缺,進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與捕殺行為無異。西方一些國家早已將之規定為犯罪,且擴大到一般的動物,如《法國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為“對動物的嚴重虐待或殘忍行為”,規定“公開或非公開地對家養、馴養或捕獲的動物實行嚴重虐待或施以殘忍行為的,處2年監禁并科30000歐元罰金”。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傷害、虐待一般動物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尚不現實,但處罰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避免再出現類似劉海洋案的尷尬立法境地。此外,還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據現實的情況發展而建立起來。
5 改革和完善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體系及刑罰制度
根據刑法科學化的要求和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特點,建立適當的懲治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刑罰體系和刑罰制度乃是我國刑法改革和完善環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應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充分發揮其懲罰與補償作用。以財產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現代刑法轉換刑罰機制的方向之一,特別是在懲治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時其有效性表現得更為明顯。這一方面是因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中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行為人受經濟利益所驅動,且單位犯罪也為數不少,對犯罪者處以財產刑,可以從經濟上剝奪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條件,符合刑罰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為財產刑運用得當,可以兼具懲罰和補償的雙重作用。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適用財產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償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甚至可以為保持生物多樣性的系統工程落實一部分資金,直接關系到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推行,其意義更加非同尋常。我國現行刑法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罰金刑處罰數額偏低,這不利于對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打擊。我國現存刑罰體系中的財產刑應當成為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行為控制對策中廣泛適用的刑罰手段,并適當提高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