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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油平臺 環境污染 保護措施
海洋蘊藏著豐富的生物和礦產資源。我國海洋石油開發事業取得巨大成就,自20世紀50年代末海洋油氣開發起步,到2010年石油天然氣產量就首超5000噸。但海洋石油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特別是石油平臺生產過程中的原油泄漏更是造成了生態災難。因此,人們應注重在油田開發過程中,強化環境保護管理,盡力避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做到油田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
1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
海洋平臺是石油開發的基本單元,也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源頭之一。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化學添加劑、工程及設備廢料、工業污水等;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主要有,一是污染物的毒性會導致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污水和垃圾中化學成分具有強氧化性,會對海中的魚類、貝殼類、蝦類等生物造成損害甚至死亡。海洋鳥類在食用污染區域內的生物之后,也會引起中毒死亡。二是污染物會破壞海洋的平衡,影響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易引發赤潮,造成漁業資源的大量破壞。污染物中石油、污水會形成油膜,大量固體垃圾漂浮于海面,都會阻礙陽光射入海洋,使水溫下降,破壞了海洋中氧氣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這也就破壞了光合作用的客觀條件,污染物的降解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氧,然而海水復氧的主要途徑大氣溶氧又被油膜阻礙,直接導致海水的缺氧,進而影響海洋植物的生長。
2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2.1 員工環保意識需提高
人是環境保護管理中的核心因素。海洋石油平臺對員工環境保護知識培訓和教育不夠,員工的環保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和偷懶心理。長期以來,普遍存在注重生產安全、忽視環境保護的思想。許多員工對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內容不熟悉,甚至也意識不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的員工為躲避監管部門檢查,采取白天不倒,晚上傾倒平臺垃圾的做法。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是環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
2.2 監管制度需健全
在海洋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也注重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以及監管機構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頒布為海洋環境的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通過對比康菲渤海灣漏油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也暴露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的缺失。海洋石油平臺作為被監管單位,應該在嚴格遵守我國海洋環保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石油開發。但是部分石油平臺以經濟效益為先,認為只是被政府監管方,沒有建立環境保護制度,導致內部環保工作的遺漏。還有部分石油平臺以為離陸地較遠,執法部門取證難,就肆意排放污水和垃圾。
2.3 設備設施需完善
海洋石油開發中,因部分平臺投產較早,生產設施技術水平較低,管線流程腐蝕也較嚴重。在生產過程中就易發生事故,設備異常停機,流程突然刺漏,導致非正常的石油、污水泄漏。部分石油平臺沒有污水、垃圾的處理設備,也沒有污水、垃圾的收集裝置。所以就有部分石油鉆井平臺鉆井液的超標排放,鉆屑的隨意處理,部分石油平臺壓載艙水、機艙污水、生活污水的違規排放及各類生產、生活垃圾直接傾入大海,造成環境污染。
3 海洋平臺環境保護的措施
3.1 加強員工相關培訓,提高員工環保意識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事故部分是因為員工缺乏必要的環保意識及責任心所致。因而必須加強相關培訓教育工作,使廣大員工充分認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徹底改變觀念。海洋石油平臺可利用板報、演講、座談、專題講座、知識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宣傳海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規,提高廣大員工的環保素質。培訓教育還應注重對海洋平臺各級領導干部的培訓,讓他們通過學習各項環保法規和國內外先進環保業務知識,提高海洋環保管理能力,督導海洋平臺在石油生產中嚴格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
3.2 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約束環境污染行為
制度是行為的依據,組織落實是執行的保證。我國為貫徹執行海洋環保法,陸續出臺了較為詳細的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形成了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基本形式,也使海洋環保保護執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海洋石油平臺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應作為員工培訓的內容之一,還應有相應的考核激勵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通過制度的管理,讓員工明白環保的重要性,掌握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技能,同時也加強從平臺層面對污染環境行為的約束,減少人員主動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
3.3 嚴格海洋平臺環境評價,加大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
在進行海洋石油平臺搭建和棄置時,應該對海洋做詳盡的環境影響評價與研究,測定水系統的走向,開采區周圍的海洋動植物的分布、生長、生命周期以及繁殖和新陳代謝情況。評價開采區會給生物造成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油氣泄漏帶來的水系統質量的變化以及油氣在水體中遺留的時間、破壞力和危害;還應當評價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運動所可能帶來的對油氣開發區附近的地區和國家利益的危害。另外石油平臺應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對投產時間長,設備老化嚴重的污染物處理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新建石油平臺必須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石油平臺的處理設備還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檢驗后,才能投入使用,檢驗不達標的石油平臺不能進行油氣生產。這樣從硬件上達到對污染物的及時處理。石油平臺還應配備一定的石油泄漏應急物資,在發生漏油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減少污染事故帶來的損失。
在海洋石油開發的過程中,石油平臺要有海洋環境保護為重的理念,在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約束制度和應急反應機制,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自覺地把自己正在海洋石油開發建設中的一切實踐活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高度統一起來,實現石油開發效益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和諧共生。
參考文獻:
關鍵詞:海洋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9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據對以往海洋環境保護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把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作為方案選擇的重要依據,我曾提出保護海洋環境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以海定海,關注長遠利益,生態保護優先原則”;“以海定陸,海陸協調,分步推進原則”;“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別法相結合原則”和“體制服從事務,多種管理模式并用原則”①。這幾項原則以及支持我提出這些原則的主要“經驗、教訓”,都來自國內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適用于一國在本國管轄范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保護。然而,當真正按照“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把視野放寬到人類海洋環境時,我們發現這些原則有幾分“狹隘”。不僅如此,人類海洋環境的視野也讓我們對世界各國已經采取的國內的和國際的海洋環境保護之所以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認識。
雖然人們習慣上將國家管轄海域稱為海洋國土,但海洋與陸地相比,除了在面積等個別自然屬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人們不能以占有和保護私家園林的方式占有和保護海洋及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因為海洋是廣泛連通的,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是在普遍連通的狀態下賦有的一種品質。雖然人們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經緯度等技術手段,對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劃分,對海洋實行分割“占有”,但人們無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狀態下實現海洋的價值。同樣,人們也無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圍內獨立地(實際上是孤立地)實現對海洋的保護。要有效保護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別占有或領有海洋的人們必須按照海洋連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環境保護,安排保護海洋環境的行動,制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或政策。
從保護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需要出發,我們認為應當在海洋保護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則:
一、普遍合作原則
所謂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區(縣)等之間的國內合作,也包括鄰國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國”履行“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③之外,還積極倡導國際合作④。《公約》要求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
1.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7條規定:“各國在為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擬訂和制訂符合本《公約》的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時,應在全球性的基礎上或在區域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該條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基礎上的合作”可以概括為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
2.消除污染影響、防止或減少污染損害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8條提到了一種情形,即“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公約》除了要求獲知這種情形的國家“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⑤外,要求“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地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并防止或盡量減少損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公約》還要求“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⑥。
3.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取得情報、資料、知識方面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0條規定:“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并鼓勵交換所取得的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情報和資料。各國應盡力積極參加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關鑒定污染的性質和范圍、面臨污染的情況以及其通過的途徑、危險和補救辦法的知識。”
4.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1條規定:“各國應參照依據第二百條取得的情報和資料,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以便擬訂和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和程序。”
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藍色,因為海洋藍色消退不只污染一個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決污染防治的問題。
所謂普遍合作,其內涵之一就是針對海洋藍色消退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國際合作的應對措施。比如,海洋藍色消退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資源衰減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資源衰減、恢復海洋生物資源量方面也應該開展國際合作。《公約》在《公海》一章就有關于“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合作”⑦的規定。而我們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資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資源等的養護和管理上開展具體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就是普遍參與。《公約》第117條規定:“所有國家均有義務為該國國民采取,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根據這一規定,“所有國家”雖然有獨立為“各該國國民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或者“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相關措施的選擇權,但“采取”這樣的措施卻是“所有國家”的“義務”。各國可以選擇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這一義務設定的精神,當養護公海生物資源需要各國采取合作行動時,參與合作也是有關國家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普遍合作包含著普遍參與。有關國家選擇“與其他國家合作”的方式“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參與”的一種方式。《公約》關于“各國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合作”以義務內涵。它規定:“各國應互相合作以養護和管理公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凡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應進行談判,以期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以設立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⑧不管是“應互相合作”,還是“應進行談判”、“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都是各國有義務做的⑨。這與《公約》接下來規定的“有關國家應確保養護措施及其實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國家的漁民有所歧視”⑩是義務一樣。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或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條件,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不進行談判,就很難“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這是因為,如果相關國家不能形成合作關系,一起確定和實施養護和管理措施,其結果就會是所有國家都不考慮采取或拒絕“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在多個國家的“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情況下,單獨一個國家采取養護措施是徒勞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參與的國際合作的情況下,所謂養護生物資源只能是一句空話。在這個意義上,普遍合作原則實際上就是無例外參與原則。在這個原則中,國際合作是形式,參與是內容。這個原則的實質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在具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中,就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無例外地參與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二、一致行動原則
所謂一致行動原則是指在實施海洋保護方面所有利益相關者采取一致行動。所謂利益相關者既包括因藍色消退而遭受損失的主體,也包括因恢復海洋的藍色而可能受益的主體。所謂一致行動既包括采取行動的時間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時令要求進入或結束禁漁期;也包括采取行動的強度上的一致,比如對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許可標準。
如果說前述普遍合作原則強調的是參與的無例外,那么,一致行動原則強調的是普遍參與的行動的一致性。這一原則關心的是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中普遍參與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則,各國都應參與或以國際合作的方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動原則,各國要力圖使自己參與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產生保護和管理的效果。以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為例。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需要“魚源國”、“溯河產卵種群”洄游或通過其專屬經濟區的魚源國以外的國家(簡稱洄游通過國)、既非魚源國亦非“溯河產卵種群”“洄游通過國”而捕撈這種種群的其他國家(簡稱其他捕撈國)之間的合作,但這種合作要切實產生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效果,這要求有關各國之間的合作行動必須是“一致”的,或者說是協調的。《公約》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對“溯河產卵種群”負“主要”“責任”,之所以要求魚源國與其他相關國家通過“協商”,“確定源自其河流的種群的總可捕撈量”,要求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以外”捕撈的國家“保持協商,以期就這種捕撈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和其他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以執行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B11,等等,就是要達到在對“溯河產卵種群”的捕撈和保護上實現有關各國行動上的一致。只有行動一致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目的。這里的一致包括執行同一個“總可捕量”,遵守有關捕撈條款和條件達成的協議,實施“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則
海洋里有廣闊的人類共享空間,這個空間可以籠統地稱為公海和國際海底。這個公共的空間里既蘊藏著無窮的財富,也潛藏著使海洋的藍色消退的危機。分享財富、避免危機的最好辦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這一原則中的惠益不是處于私人消費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營企業家收獲的產品和利潤,而是海洋向人類提供各種服務的能力。比如出產魚蝦貝藻,提供貨物運輸通道,海底石油等礦產可以供人類用于生產和消費,潮汐、波浪等可以給人類提供動力,等等。所謂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體,不管是個人、區域,還是個別國家、少數國家,都不得獨享或聯合獨享海洋對人類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種服務功能,還是某個特定海域可能給人類帶來的利益。總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個人、少數人或個別國家、少數國家壟斷B12。其二,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開發活動是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這種取得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人類個體利益的需要。為滿足個體需要的海洋開發活動不能以犧牲海洋的共同惠益為代價。即使是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也不應犧牲海洋對人類的服務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顯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為人類不應為了眼前的開發利益而犧牲長遠的利益。
在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之下,我們應當承認不同的國家在開發利用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海洋上的均等機會。根據《公約》的規定,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B13就體現了這種均等性。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我們應當贊同用從共享空間取得的收益實施對共享空間質量的維護。這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開發利用共享海洋空間的行為如果造成海洋環境損害,開發者有義務治理海洋損害。其二,從共享海洋空間取得的收益應當成為用于修復海洋創傷的財政來源。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應當承認一些活動的優先地位。這包括:
1.保護海洋的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2.認識海洋的活動(包括為認識海洋而開展的科學研究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3.為公共利益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對私人或個別國家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四、謹慎開發原則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把它轉換為按照損害―補償的原理表達的要求,則該要求包含這樣的思想:從共享空間所獲得的收益應足以支付維護共享空間質量的費用B14。如果開發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開發活動給共享空間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費用,這樣的開發活動就是支付了“犧牲海洋服務功能”的代價。
要確保海洋開發活動所獲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維護海洋質量的費用,對公海和國際海底的開發活動應當實行謹慎行事原則B15,或者叫謹慎開發原則。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在確信開發所得利益足以支付為消除開發活動所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時才可以開發,對可能出現無力消除不利影響的情況,不能以無科學上確定的結論為理由而拒絕停止開發。
謹慎開發原則落實在海洋開發實踐中可以表現為“先研究后開發”。實行“先研究后開發”的目的是實現有科學保障而后開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與謹慎開發原則存在精神實質上的暗合,有利于貫徹謹慎開發原則。它賦予“所有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B16,要求“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和進行”B17,鼓勵“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類開展海洋科學研究,并進而掌握海洋的規律,取得開發海洋的知識、技術和能力。
按照謹慎開發原則,對深海資源的開發,對極區的開發和利用應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里所說的準入主要是就技術水平、開發能力等設置較高的門檻。
五、強制保護原則
國際貿易領域奉行自由貿易原則,海洋環境保護不能接受“自由貿易”原則,而應采取強制保護原則。所謂強制保護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對公海和國際海底實施強制保護;其二,各管轄國家應對其管轄海域實施強制保護。海洋的連通性使海域的領土的絕對性大打折扣。國家可以從空間范圍上對管轄海域行使管轄權,但這種管轄權的內容卻不像對陸地的管轄權那樣豐滿。
所謂強制保護主要是指強制推行保護標準和保護計劃,在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與已確立的保護標準、保護計劃相沖突時,保護標準和保護規劃優先于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比如,《公約》規定,各國應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而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應確保非經各國主管當局準許,不進行傾倒”B19。如果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觀上存在未經“主管當局準許”的傾倒,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傾倒者也應服從先申請“準許”再行傾倒的規定。如果未得到準許就不能傾倒。再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這個標準是強制標準,即使漁民、企業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也必須遵守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在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與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之間,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決定私人海域使用權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權決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高低。
強制保護原則表現在立法實踐中,就是依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設定規范,不必考慮已經形成的對海洋的占有、使用關系以及有關主體依據這種關系所享有的利益。
強制保護也可以理解為先行保護。就像在各國對南極的大規模開發到來之前先締結《南極條約》,建立保護南極的法律規范一樣。
六、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則、一致行動原則,還是惠益共享原則、強制保護原則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護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實現行動一致的辦法變成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現在國際層次上的海洋環境保護得益于《公約》的制定和實施,南極的環境之所以沒有遭受嚴重的破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南極條約》以及《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等國際法律文件對南極地區設置了保護網。《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和管理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對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無疑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我們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這些國際法還應當要求締約國、簽署國等及時制定符合國際法要求的國內法。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的原則,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還應建立相應的訴訟制度,給相關國家、非政府組織等阻止或干預侵犯海洋環境的行為提供通暢的訴訟途徑。
注釋:
①參見拙作:《保護海洋環境應當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載徐祥民主編:《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紀議程》對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斷。《議程》第17章第4條稱:“盡管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全球各級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針對海洋資源和沿海資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針并沒有常常證明是能夠實現可持續的發展,而世界許多地區的沿海資源和沿海環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蝕。”
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
④后來的《21世紀議程》等國際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國際合作的重要性。(見《21世紀議程》第十七章)。
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8條。
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9條。
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7-120條。
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8條。
⑨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措施,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
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9條第3項。
B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6條。
B12我們曾就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做過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類的共同財產,而填海所造之地歸某些個人或單位占有或使用”,(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也就是惠益由個別社會主體享受。
B1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8條。
B14圍海造地就存在“圍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價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態成本”的情況。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
B15我們曾對“謹慎行事原則”做了如下界定:“謹慎行事原則是指各國在從事與環境有關的活動時,應當謹慎小心、周密計劃和安排,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潛在性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本國能力范圍之內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環境惡化。”(徐祥民、孟慶壘等著:《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頁)。
B16《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8條。
B17《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9條。
關鍵詞 海洋環境 環境管理 信息溝通
一、問題的提出
現階段,可持續發展概念在國際社會已經達成普遍共識,環境保護也是可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聯合國頒布的《二十一世紀議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有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然而,我國的海洋環境管理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如監督執行不到位,海洋環境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缺乏一致性,海洋環境的管理體制不到位而形成的陸海管理脫節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都對海洋環境管理的信息溝通產生不利影響。海洋環境信息不僅影響涉海政府部門利益,而且與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也息息相關,能否準確、及時地獲得相關的海洋環境信息,關系到我國海洋環境能否得到有效保護以及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能否得到實現。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海洋環境信息是合理利用、管理和發展海洋的關鍵因素。相反,如果我們在大規模、大力度,抑或是無序狀態的海洋開發活動下,海洋環境將難以承受,最終將給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而海洋環境的破壞,又必然會影響、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
按照系統論的觀點,海洋環境信息溝通機制,是指建立的一整套關于海洋環境的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反饋的制度和運行體系,以保障海洋環境保護中信息溝通順利實現為目的。主要包括政府系統內部的溝通,即政府內部各機構、組織、部門和層級之間的橫向和縱向信息傳播、交流活動;政府與外界的溝通,即政府與社會大眾、媒體、非政府組織等之間的外部有效溝通。以政府為信息溝通的核心主體,通過一定的媒介,實現政府系統內部的良好溝通以及政府與社會大眾之間的外部有效賢ǎ進而保持社會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
二、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管理中信息溝通機制的現狀
(一)我國海洋環境管理的信息溝通工作取得一定進展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政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逐步重視,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得到迅速發展,特別是在信息溝通領域,以更加透明的方式與社會溝通有關的各種信息。在制度法律上,國家環保總局為了推動《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實施,于2003年9月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則是一個要求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措施。2008年,我國頒布并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通過立法等措施督促政府和企業公開環境信息,可以提高政府和社會效率,節省社會勞動。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信息溝通存在的問題
第一,環境保護信息協調機制不完善,信息溝通不暢。“跨界”一詞概括自然和社會現象諸要素之間邊界模糊以及盤根錯節、錯綜復雜的互動關系。[1]海洋生態環境是跨界特性比較典型的領域之一。伴隨海洋生態環境跨界特性這一情景特質的是行動主體的多元性,各主體參與海洋環境保護,信息溝通和共享尤為主要。現實中,存在不同層級政府間,政府、企業、公眾的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
中央政府注重整體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其第一要務是發展本地區的經濟。同時,地方政府會隱瞞海洋環境的污染信息,免于中央政府的懲罰。污染企業雖然損害了整體的環境,但卻給當地政府帶來了巨大的財政收入,這種狀況就形成了地方政府違背中央政府政策的現象,加劇了中央和地方之間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其次,在政府各個涉海部門之間,各部門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盡力占有更多信息,作為利益交換的“砝碼”,使自身在部門間處于更重要的地位,這就導致了各涉海部門在海洋環境管理中的信息溝通不暢等問題。
此外,政府、企業、公眾之間信息缺乏溝通。三者中,政府擁有更充分的信息。從公共選擇理論來看,政府不只是“政治人”,更是“經濟人”,政府也會考慮自身的利益。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從企業那里得到“好處”。再者,政府大多數海洋資源保護相關的政策往往針對企業,限制企業的污染行為。企業為了逃避政府的監管,往往上報假的環境信息來隱藏自己的污染行為。公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公眾的權利往往被忽視,這直接導致政府對社會事務進行單方面管理。政府憑借其強大的組織優勢大大降低了信息搜尋成本,取得比公眾更充分的信息。有資料表明,我國政府掌握絕大多數的信息資源,但只有20%是公開的。企業通過隱瞞自身的污染信息,不僅可以逃避政府的處罰,也能避免在社會公眾之間產生不良口碑的現象,不至于影響企業的利益。
第二,環境突發信息對外通報機制有待完善,外部交流薄弱。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政府通過一定的媒介實現政府與社會的良好溝通,對于遏制謠言、維護社會穩定、提高救災效率、防止行敗都有積極、正面的作用。我國在外部信息交流方面還有待完善,具體表現在:一是媒體的尷尬地位。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媒體作用的發揮受制于自身的地位,大多數媒體要依附于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媒體如果要開展工作并發揮作用,往往要先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可和授權,不然就無法發揮相應的作用。二是信息的外部交流不足。受傳統政策因素的影響,我國在國際交流方面一直比較閉塞,缺乏對外信息交流的經驗,尤其是環保信息管理經驗嚴重不足。相應的,我國也沒有建立有效的災害信息對外交流機制。
三、促進我國在海洋環境管理機制中信息溝通的建議
信息溝通作為海洋環境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方式、人員配置等有著重要影響。因此,不斷促進我國海洋環境管理溝通機制的發展,力爭把我國海洋環境管理水平提升到新的臺階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完善信息管理系統,推進我國海洋環境管理信息平臺建設
當前,信息管理系統對信息溝通起著基礎作用,信息系統是否完善直接關系著信息溝通的質量,進而影響救災決策的科學性。我國要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應是一個開放的信息交互平臺,支持數據、語音和視頻業務,能夠實現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體系和相應的各子系統,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資源重組共享的系統。可以把電子政務作為平臺,建立各個地方、各個部門的海洋環境信息共享的數據資料庫,確保系統可以進行相互交流與溝通,便于信息及時更新,實現政府間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增強彼此間的信任和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合作意識,從而達到提高政務協作能力的目標。與此同時,政府電子化應保證信息公開透明,包括海洋環境的基本狀況,管理相關措施和進展、成果。除此之外,還應該包括海洋環境災害等的突發事件和責任主體。相關法律法規應通過電子網絡化平臺公開,盡力消除政府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實現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為加強社會大眾輿論力量對企業環境治理的約束力度,我們要著力推進企業環境信息的公開化,使政府和社會公眾可以及時通過企業網站了解其對海洋環境恢復治理的有關情況,這也便于企業間相互監督。另外,政府可以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評定,設置ABCD檔,并通過網絡媒體公布評定結果和相應獎懲措施,便于社會各界進行監督。
(二)建立溝通綠色通道,健全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
現階段,海洋環境問題大多與海洋環境信息相聯系。如果說海洋環境信息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那么許多海洋環境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進行政府和企業的信息公開。企業需要大量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信息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政府需要充足的環境信息來進行決策,統一管理。因此,我們在認真執行現有的法律制度的同r,應不斷完善信息公開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有兩套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兩套監測網絡重復建設造成了經濟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整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運作的效率。因而,我們可以通過建立資源“共享”系統,來改善政府信息不對稱現象。對企業的信息公開方面,我們可以建立相關網站,在網上及時更新環境信息,使公眾可以隨時查詢,讓社會公眾監督企業,以此來實現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
另一方面,政府、企業、公眾三者需要建立起協商合作關系。政府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者,在整個海洋環境管理中對總體設計、組織、協調和支持起著重要作用。企業是海洋環境的保護主體,也是污染主體。企業可以通過技術改造,通過采用清潔能源的生產技術,減少污染源,成為海洋環境的保護主體。社會公眾主要在海洋環境管理中起著監督政府和企業的作用。因此,三者之間做到協調統一,才能將海洋環境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三)建立有效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信息對外通報機制
當前,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使世界的聯系更加緊密,中國離不開世界,世界也離不開中國。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促進共同發展,我國應該建立有效的災害信息對外通報機制,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在危機管理方面的擴展合作,同時加強與國際組織在災害信息方面的溝通協調。[2]
在發生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政府要充分利用媒體的優勢,將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準確地發給媒體,通過媒體,實現與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與自由溝通,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與參與熱情,特別要帶動企業和第三部門積極地參與到突發事件處理活動中。同時,我們應該加強國際交流,充分利用國外的援助和支持,以提高我們的管理水平。
在信息對外通報中,政府新聞發言人處于重要地位,他是直接面對媒體政府官方解釋或立場的窗口人物。因此,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以增加政府與媒體、公眾之間的信息溝通,促進政務公開,贏得政府在突發事件中的公信。同時,信息的對外通報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不但要有效利用傳統媒體,還要運用手機報、博客、播客、微博等新的信息傳播平臺,通過利用新媒介技術來組織信息、管理信息,實現信息公開的目的,更好地構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信息對外通報機制。
四、結語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我國海洋環境管理信息溝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還存在信息共享、外部通報機制不健全等不足。希望通過建立信息溝通綠色通道、強化信息內部共享和對外通報等措施,來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管理信息溝通機制,促使我國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和提高信息溝通管理經驗,相信我國在海洋環境管理領域會更加成熟完善。
(作者單位為海南大學 )
[作者簡介:趙冉(1992―),女,安徽合肥人,海南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業管理。劉湘洪(1966―),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基金項目:本文系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專項項目“海南省海洋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機制研究――基于整體治理的視角”(Hnkyzy-201404)成果。]
參考文獻
一、大力推進海洋法制建設。
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動海洋保護、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計劃20*年底前編制、出臺《*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將在對全市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對*市沿岸平均大潮線至領海基線之間海域的功能區進行明確的劃定,內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區及環境標準等諸多方面。新的區劃是對《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中不適應我市新形勢發展的內容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區劃編制將對合理配置海洋資源,促進海域整體功能,推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海洋經濟蓬勃發展,為了減小經濟發展對海洋環境保護帶來的壓力,有的放矢開展海洋環境保護,計劃編制以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容量、污染物總量控制等為主要內容的《*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將對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陸源污染物排海、大規模圍海造地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累計效應、突發性海洋污損隱患等內容進行分析和研究,規劃的編制將致力實現規劃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爭實現其為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的作用。
二、加強、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記制度,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證年審制度,嚴格按照《*市海洋功能區劃》和《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規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國際化提升到一個新水平,20*年全市海域使用項目登記率達到100%,海域使用辦證率達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證年度審驗審證率達到100%。
三、全面開展對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1、繼續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根據我市特點和需要,制定監測計劃,開展全市近岸海域環境趨勢性監測、重點海域環境監測、海水浴場暑期海洋環境監測和重點養殖區環境監測,詳細掌握我市的海洋環境狀況,保證我市沿海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的連續性,準確地為社會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為政府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2、加強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重視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我市海域的污染損害,嚴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的審核、審批關,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報高審核參與率;規范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加強對工程建設期的跟蹤監測和監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強海洋污染事故的查處。繼續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膠州灣和前海一線用海域污染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污染海洋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4、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和保護。積極籌集資金,制訂實施有針對性的生態保護和建設計劃,開展保護區的基礎建設、管理工作,推進我市生態示范區的建設。
5、通過建立和完善*市海洋赤潮監視網及海洋赤潮應急行動體系、開展重點海域的赤潮監測和預報試驗、加強赤潮發生期內對漁業水域的監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減少赤潮災害的發生和影響。
四、積極推進生態漁業建設。
按照《膠州灣及臨近海域功能區劃》和漁業生產水域環境質量狀況,對不符合功能區劃和漁業水質標準的水域進行封閉管理,禁止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嚴格實施養殖許可證制度、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伏季休漁制度;科學調整養殖結構和布局,合理控制內灣及近海的養殖密度,擴大藻類養殖面積,提倡外海養殖,大力提倡魚、蝦、蟹混養、貝藻間養套養等生態養殖,推廣生態養殖模式和養殖新技術;強化漁業生產管理,改進餌料質量及投餌技術,嚴格控制廢水排放,20*年力爭使漁業水域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態養殖面積達到養殖總面積的40%。
四、加大海洋環保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社會環保意識。
渤海海域面積為717萬km2,平均水深18m,小于10m水深的海域面積約占總面積的26%,海岸線總長6584km,占全國海岸線的20.6%。近年來,遼寧省的“五點一線”沿海經濟帶、河北省的“曹妃甸循環經濟示范區”和“滄州渤海新區”、“天津濱海新區”和山東省的“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等開發規劃將進一步加大渤海環境壓力,渤海開發與保護的矛盾日益凸顯。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渤海海洋環境質量公報》,2001—2011年,渤海未達清潔海域水質標準面積總體呈增加的趨勢,影響渤海環境質量的主要問題有近岸水體富營養化加劇、高溫高鹽水大量入海、陸源污染入海嚴重、海源污染增多,嚴重影響了渤海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健康。
1、近岸水體富營養化加劇
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沿岸海域開發活動增多以及近岸海域集約化和半集約化養殖的興起,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以渤海三灣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污染為甚,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氮磷比作為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指標,一般海水中正常的氮磷比值為16∶1。在20世紀80年代初,渤海海域氮磷比為2∶1~3∶1,在90年代初為5∶1~10∶1,在90年代末升高為16∶1~24∶1,2004—2006年氮磷比均值約為50∶1,至2008年渤海海域氮磷比達到67∶1,局部海域高達200∶1,其中無機氮含量日益升高,渤海海域營養鹽結構由氮限制演化為現今的磷限制。水體的富營養化使得赤潮發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渤海赤潮災害發生的頻率和規模也確實在不斷上升。據不完全統計,渤海有史以來記錄到的赤潮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每年僅為0.1次,年發生面積90km2,進入90年代后平均每年發生赤潮2.7次,年發生面積超過1750km2,21世紀初年平均發生赤潮11.4次,年發生面積超過2830km2,2011年發生赤潮13次,累計面積為217km2。
2、高溫高鹽水入海,直接影響渤海水體環境環
渤海地區經濟發達,地處海河流域、遼河流域、黃河流域下游和山東半島、遼東半島,是我國水資源最為緊張的區域。為緩解淡水資源短缺的壓力,各省市大力發展海水淡化項目,至2010年,環渤海地區主要海水淡化工程的海水處理能力已達到36萬t/d,在淡化海水過程中大量濃縮的高鹽海水排放入海,對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態系統造成一定負面影響。而且近些年來,各地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地下水資源被破壞等問題,使得入海徑流大大減少,尤其是黃河流量大幅減少,這些都是造成渤海海洋生態用水量逐年降低,海水鹽度不斷升高的原因。環渤海燃煤電廠已有40余座,均采用海水直流冷卻方式,大量的溫排水涌入海中,加之渤海灣內水動力條件較差,溫升擴散相對開放型海域較差,溫排水的影響使得近岸海域的生物群落結構、主要生物物種和種群密度等都發生變化,浮游生物、底棲生物、游泳動物等的生存環境也隨之改變,改變了原有的生態系統,并造成一定程度上漁業資源的損失。
3、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陸源污染物入海是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09年《渤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渤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00個,工業排污口32個,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75%的監測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現象,40%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水質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27%的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有所惡化。2011年,排入渤海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達到97.4萬t,包括化學需氧物質、石油類、營養鹽和重金屬、砷等,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農業耕作產生的含有機污染物污水也被沖刷或直排入海,多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開始被檢出,666、DDT的檢出率均較高,部分排污口有機氯農藥的含量明顯高于我國近岸海域的平均水平(<10ng/L),海灣、河口、濕地灘涂等典型的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由于海洋經濟發展的潛力和空間巨大,各地政府向海要地的欲望越來越強,港口碼頭、人工島等涉海圍海造地工程不斷上馬,沿岸地區海岸線不斷被拉直,水動力條件大幅改變,圍墾、泥沙淤積及過度開發利用等因素導致岸線縮短、自然濕地面積大幅萎縮,其中以盤錦濱海濕地、天津近岸濕地和黃河三角洲濕地破壞最為嚴重。海岸工程的建設還影響到環渤海區域生態防護林體系的建設,分布不均、林齡老化、林種和樹種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凸顯。
4、海源污染增多,生態環境嚴重受損
隨著環渤海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港口建設的加快,船舶流量逐年提高,海上傾廢、港口及船舶污染都在影響著海洋環境,同時因石油運量增加,船舶發生事故性溢油的風險加大。渤海海域現有20個海上油氣田,165個海上石油平臺,海上油氣田與沿岸的勝利、大港和遼河三大油田,構成了中國第二大產油區,產量占全國50%以上,但在近兩年里也是事故頻發,尤其是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萊19-3油田在鉆井過程中相繼發生兩起溢油事故,導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漿入海,河北省秦皇島、唐山和遼寧省綏中的部分岸灘發現來自蓬萊19-3油田的油污。受溢油事故影響,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種類和多樣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蟲幼體及魚卵仔稚魚受到損害,底棲生物體內石油烴含量明顯升高,海洋生物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對渤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損害。
二、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面對渤海海域日益嚴重的污染狀況,從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到環保部門,從海洋專家學者到廣大從業人員都在集思廣益討論著渤海污染的治理方法并付諸實施,為恢復渤海海域生態環境、推進環渤海地區海洋經濟發展做著不懈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
1、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及區域排污總量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的頒布實施,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面對渤海越來越嚴重、越來越復雜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要按現行法律法規嚴格管控陸源污染物入海,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處理違法排污單位,鼓勵綠色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加快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沿渤海區域的工業污水、生活污水進行集中處理排放;按照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原則,測算各海域環境容量,確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許排入量和陸源污染物排海削減量。加強監控、核查和監測污染物排放,嚴格控制污染物入海總量,繼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
2、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積極推進生態修復
加強海岸帶的生態保護,嚴禁破壞海洋生物生存環境的項目開展,防止海岸的侵蝕、擠占,切實加強海岸線、海灘的保護;沿海地區尤其要注意不得超采地下水,節約使用地下水資源,防止海水的倒灌和入侵,保護好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加強對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止過度捕撈,在內灣或淺海處選擇性養殖海帶、裙帶菜、紫菜等大型經濟海藻,既可凈化水體,又有較高的經濟效益,使資源能夠再生和持續發展;加強對現有自然保護區的投入,努力搞好沿海地區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積極開展海洋生態修復、人工魚礁建設等工作,加大受污染濱海灘涂、濕地的整治力度,減少或避免海洋生態系統受到侵害;建立相應的影響評估模型,評價沿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活動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程度,切實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水平。
3、改變現有管理機制,集中海洋執法力量
環渤海區自北向南分布有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東省,涉及13個地市,行政區域跨度大,海洋與環保管理部門多,涉及各方利益復雜,協調聯動機制不夠完善。要改變渤海污染的現狀,必須要建立區域性的陸海統籌污染防治機制。各相關省市政府、環保、海洋、海事、漁政和交通等涉海部門須確立共同的目標,將各部門執法力量集中起來,建立聯合聯動共享的機制,共同開展海洋環境監測與執法監察工作,把治理渤海污染、保護渤海環境放在首位。加強海上巡查,對海洋石油、海上航運和港口碼頭單位發生的溢油漏油及違規傾廢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機制,當發生嚴重污染事故時,能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污染處置,降低污染損害。
4、以渤海環境問題為契機,完善法律制度
《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等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規、規劃相繼頒布實施,但對于渤海這類區域性與綜合型并存的海域尚缺少針對性法規和配套的實施細則,當發生污染損害事故時,不僅涉海管理和監測部門各行其是、缺少協調,在執法和損害賠償方面更是各自為政。因此有必要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重新審定,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和環境標準進行編制出臺,以解決渤海的環境問題為契機,以期能推廣并解決其他此類海域的環境問題。
三、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的幾點思路
渤海的問題受到環渤海區各省市和國家有關部委的高度重視,各方面通過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控制污染源排放,開展生態修復等方式和手段加強渤海海洋環境的保護,污染狀況有所好轉,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為進一步實現渤海環境治理的目標,構建和諧渤海、生態渤海,提出以下幾點思路。
1、加強對海洋從業人員的培訓
海洋經濟的發展,給海洋產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其中2010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350萬人,新增就業80萬人,2011年全國涉海就業人員3420萬人,比2010年增加70萬人。保護海洋環境,人是最為關鍵的因素,不僅從事海洋行政管理、海洋執法和海洋環境監檢測人員要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并了解海洋環保知識,更多的涉海從業人員,如沿海企業責任人、海水養殖戶、涉海工程建設者等非專業技術人員,也要對法律法規等知識有所了解,因此對這部分涉海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很有必要,使其掌握一定的海洋環保知識,提高其海洋法律意識、環保意識,在工作中身體力行的將法律法規落到實處,推進海洋環保,才能逐漸改變只向海洋要經濟效益、卻把海洋當作垃圾場的意識,讓海洋環境保護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對海洋環保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海洋(涉海)工程環境監理制度
目前海洋(涉海)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的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一般采用建設單位聯合施工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設立工程環境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其中施工環境監理工作是由工程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工程監理資質并經環境保護業務培訓的單位負責,但在實際當中一般是施工單位環保員負責具體的環境管理工作,施工監理單位則主要負責施工進度、工程建設質量等方面,在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上存在著重視程度不高、專業水平不夠等問題。為此,應該考慮建立并完善海洋(涉海)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制度,要求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環保員必須經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并獲取相應的資質后方可負責海洋環境監理工作,如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除追究施工單位責任之外,還要對監理單位予以問責和處理,從而明確并規范海洋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理與保護工作程序和內容,確保海洋工程海洋環境保護措施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3、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
目前在海洋領域實施了一些廣義生態補償范疇的海洋開發利用收費制度,如“排污(傾廢)收費制度”、“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制度”。近年來,渤海沿海部分省市探索性開展了海洋生態補償的實踐工作,2007年山東省確定了生態補償的對象和標準,2009年1月的《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年)》及其他一些與渤海社會經濟與環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均把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作為渤海治理的新的途徑和手段。但與陸地生態系統相比,海洋生態補償的系統研究較少,且尚未從產業開發的角度,運用市場手段來真正建立補償標準。尤其是當發生諸如蓬萊19-3油田溢油災害事故時,對渤海的海洋生態環境、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養殖等相關產業造成巨大損失,但是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所作的補償金額十分有限,進行生態損害補償又缺少相應的法規和標準支持,索賠工作進展處于尷尬境地。因此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訂,完善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更多的關注公眾利益可以說是迫在眉睫。
4、提高海洋產業開發技術標準
目前在渤海區除了海上油氣田和海上石油平臺之外,還有11個熱點開發區,19個海水增養殖區,5個大型海水漁場,7個傾倒區。作為河北、遼寧、山東三省和天津市海洋產業開發利用的熱點區域,在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海洋執法管理、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等的同時,應提高行業準入“門檻”,進一步提高海洋產業開發的技術標準,提高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率,涉海產業開發企業的資質和技術水平等必須符合標準要求,確保在用海過程中能做到科學開發、綜合利用,不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后續污染。
5、積極推進海洋環境文化建設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關鍵詞:廣西欽州灣 海洋監測 方案研究
中圖分類號:X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06-001-02
1 概述
海洋環境監測是人類獲取海洋環境信息、分析和掌握海洋環境狀況的基本手段,是政府進行科學海洋環境管理與執法的重要基礎。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中,海洋環境監測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具,海洋環境監測不僅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據,也為滿足廣大公眾環境知情權提供了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講,海洋環境監測的能力直接影響著海洋資源開發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程度和效果。隨著北部灣經濟飛速發展,有針對性的監測方案對欽州灣海域的環境保護顯得格外重要。本文結合欽州市臨海工業發展規劃特點、海域開發利用現狀以及海域環境保護目標探討海洋監測方案。
2 海洋環境監測方案
2.1 欽州市臨海發展概況及保護目標
欽州市把石化、林漿紙、能源作為龍頭支柱產業,延長產業鏈,打造臨港產業集群。目前欽州臨海工業以石化園區為核心,以中石油1000萬噸煉油廠為龍頭,積極引進下游配套產業項目;園內已投產石油化工、磷化工等企業。將來欽州市政府著力于加快產業集群,先后引進了國內外知名的石化企業進入園區,而且形成了一條低碳而又相互處于價值鏈高端的產業鏈。
欽州灣開發利用現狀主要包括港口資源、海水養殖及濱海旅游開發等。
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包括茅尾海東岸度假旅游區、七十二涇風景旅游區、茅尾海西南部灘涂養殖區、茅尾海北部灘涂養殖區、茅尾海采砂區,茅尾海大蠔增殖區、沙井港航道、茅尾海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林灣休閑居住區、茅尾海東岸辣椒槌片區、蝦塘等,主要保護水質、生物質量、海洋生態環境、漁業資源和旅游資源等。
2.2 監測方案設計思路
本次海洋監測方案的監測站位設計主要結合目前已有的國家常規站位并綜合考慮欽州灣海洋環境功能區劃、欽州灣目前海域資源開發特點和單獨進行廢水排污的大型企業排污海域;監測項目的設計綜合考慮海域水質常規監測項目、單獨設置排污口工業企業廢水的排放方式和特征污染物;樣品的分析均按照《海洋調查規范》(GB/T 12763-200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和《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2007)各項目擬采用的分析方法進行;監測頻率主要考慮海域三個特征水期枯水期、豐水期和平水期和生態系統特點等;全程質量控制。
2.3 海洋水質
(1)監測站位布設:本方案監測站位布,如圖1所示。
(2)監測項目:氣溫、水溫、水深、透明度、pH值、鹽度、懸浮物、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無機氮(包括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非離子氨、活性磷酸鹽、揮發酚、銅、鉛、鋅、鎘、汞、砷、六價鉻、總鉻、硒、鎳、石油類、氰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鄰二甲苯、間對二甲苯、苯乙烯等。
(3)采樣方法:用觀測船只進入預定站位,使用GPS 進行定位,測量水深。根據水深,進行水溫、溶解氧、pH值 等現場觀測,并采集水樣,根據《海洋監測規范》(GB 17378.3-1998),水深10米以內只采表層(海面以下0.1~1米);水深為10~25米,采表層和底層(離海底1~2米);水深為25~50米,采表層、10米層和底層;樣品進行分裝、預處理、編號記錄、保存。
(4)監測頻率:本方案建議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次)。
2.4 海洋沉積物
(1)監測站位布設:同海洋水質監測站位,如圖1所示。
(2)監測項目:水份、石油類、硫化物、總有機碳、總汞(Hg)、銅(Cu)、鉛(Pb)、鋅(Zn)、鎘(Cd)、總鉻(Cr)、砷(As)、鎳等。
(3)采樣方法:取表層沉積物樣品進行分析。
(4)監測頻率:沉積物每兩年一次。
2.5 海洋生物質量
(1)監測站位布設:本方案監測站位布,如圖2所示。
(2)監測項目:根據當地海洋生物資源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雙殼類、甲殼類和魚類分析其體內可食用部份的銅、鉛、鋅、鎘、總鉻、砷、汞、鎳和石油烴含量。
(3)采樣方法:現場捕獲
(4)采樣頻次:生物每年一次(成熟期)。
2.6 海洋生物生態調查
(1)站位布設:同海洋水質監測站位,如圖1所示。
(2)調查項目:微生物(細菌總數、糞大腸菌群);葉綠素a和初級生產力估算;浮游植物種類組成,細胞豐度(cells/L),優勢種分析,多樣性指數;浮游動物種類組成(各類浮游動物的種數),生物量(mg/m3),密度分布(個/m3),多樣性指數。
(3)采樣方法:微生物采集水樣;葉綠素a及初級生產力采水器采集,固定劑固定;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垂直拖網采集。
(4)采樣頻次:每年一次。
2.7 質量保證措施
為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本方案監測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監測分析儀器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野外采樣監測儀器在使用前進行校準,確定監測采樣處于正常狀態才投入使用;承擔監測任務的人員持有合格上崗證,監測數據經三級審核。
3 海洋監測方案設計考慮的關鍵因素
海洋監測方案設計考慮的關鍵因素建議考慮以下五個方面:(1)應該了解各個環境監測單位的工作概況,這其中包括工作范圍、能力和服務性質等。這樣能夠讓管理部門合理的配置、協調監測資源,減少重復工作浪費監測資源,充分發揮其作用。(2)從政府的海洋環境功能區劃和臨海發展總體規劃出發,結合現有的海域資源利用開發強度和特點,合理的布設監測站位,選擇特征污染物作為監測項目,使監測數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便于政府對環境質量的掌控和對企業的監管。(3)充分調查環境保護目標。包括其分布、范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保護主要對象的級別以及相應執行的標準等。(4)考慮受納污染物的環境載體自身的變化特點。表現在水期不同的海域變化,生物的成熟時期等。(5)方案調整。方案形成是在不斷變化的,隨著北部灣的發展,海域使用功、污染物排放的變化需要不斷的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
4 綜述
總而言之,隨著欽州灣海域資源利用強度不斷增加,工業發展迅速發展,公眾對海洋環境關注日益增強,海洋環境監測顯得越發重要。筆者認為合理全面的監測方案能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監測,更好地發揮海洋環境監測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系統的掌握欽州灣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海洋調查規范(GB/T 12763-2007)[S].
[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S].
[3] 海洋監測規范(B17378-2007)[S].
【關鍵詞】海洋污染;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009-01
近年來,隨著人類社會開發海洋與利用海洋活動的增多,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國際間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意識也日益加強。自二十世紀中期國際社會開始建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至今,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框架己經基本形成。同時對我國海洋環境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促使我國加強海洋法制的完善,建立健全我國海洋法制保護系統。
一、國際海洋法的發展歷程
1967年3月18日,“托雷·坎永”號重大溢油事故的發生震撼了整個國際社會,從此國際社會才開始重視海洋污染。之后在1969年召開布魯塞爾會議通過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國際遇有油污損害事故公海干預公約》調整的內容只針對油污污染源,管轄權堅持船旗國管轄。
1972年6月5日,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國際環保大會——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會議通過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首次將壞境問題提上最高的國際政治議程。這次會議的主要成果在于達成了以下四項協議:一是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二是確定了擴大的國際行動計劃;三是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設立常設的環境秘書處;四是設立一項1億美元的環境基金,以滿足會后5年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這是世界各國政府共同探討當代環境問題,探討保護全球環境戰略的第一次國際會議。這次會議是人類環境保護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2年聯合國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l世紀議程》和《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通過標志著人類對海洋的認識進入了一個更高的層次。
二、國際海洋法的發展趨勢
(一)保護海洋環境是世界各國的義務
在第三屆海洋法會議上,各國確立了各國的海上權力,這也有效的促進了各國對海洋資源及其環境的管理和維護。會上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明示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應依據國際法制定國內法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同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是各國的責任與義務。
(二)從單方面針對船舶污染到各種污染源的全面控制
最早制定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是為了針對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染事故。1980年代以后,許多國際公約對所有可能造成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的污染源做了分類,對國際海洋環境實行全面保護。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從針對特定來源(船舶)之單一物質(油)污染往全面控制各類污染源的發展趨勢日益明顯。
(三)轉變船舶污染管制方式
對船舶污染管制方式由單純的船旗國管制轉變為船旗國、港口國與沿海國共同管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肯定了傳統的船旗國管制原則,另外也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沿海國或者港口國也有權管制外國船舶對海洋的污染行為。
(四)國際組織愈發重要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了國際主管組織在國際海洋環境保護上的重要地位。世界各國即應該積極參加此類國際組織;又有義務按照這些國際組織制定的制度完成其國內立法工作。
三、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影響
海洋環境保護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海洋保護十分重視。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國際船舶防污公約》、《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等,對中國的海洋環境制度產生了深刻影響,主要表現在:
(一)加強海洋環境立法
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之后,我國也制定了自己的《海洋環境保護法》。1992年里約熱內盧會議之后,我國政府又制定了《中國環境保護21世紀議程》和《國家行動方案》,經過30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環境立法逐步縮小了與國際社會的差距。然而,與國際海洋環境立法的發展相比,我國仍有較大的差距,在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統一、完整性方面以及海洋環境的綜合管理方面,都落后于國際社會。這也是我國海洋環境立法和管理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和嚴峻的挑戰。
(二)切斷海洋污染源
依據我國于1985年加入的《防止傾倒廢棄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即《倫敦公約》)的規定:增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造成的損害,嚴格規范國內的單位和個人向海洋傾倒廢物的行為。另外,依據我國1991年加入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即《巴塞爾公約》)的規定,禁止境外廢棄物傾倒在我國的海域。
(三)制定海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我國為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條約》國際公約的義務,保護我國海洋環境,明確規定:國家根據防止海洋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由國家海事局制定的《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與修訂法同時實施。根據該計劃,我國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應急組織系統和反應隊伍,配備相應的設備,一旦發生船舶溢油事故,可迅速作出應急反應,控制和清除溢油,把對海洋的污染減低到最小程度。
(四)完善海洋生態保護法律制度
近年來,嚴重的污染和人為破壞使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形勢嚴峻,國際上在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后也增設了關于海洋生態保護的內容,明確規定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和修復本行政區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環境,對已經破壞的海洋生態進行整治;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采取可持續發展的開發戰略。
參考文獻:
[1]宿濤.全面整合國際海洋環境立法的大趨[J].鄭州人學學報,2002(3).
[2]金永明.論海洋資源開發法律制度[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5(6).
一、全球化視野下的國家主權
(一)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
國際法角度中闡述的國家主權是指國家具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因此國家主權具有兩方面特性,即在國內是最高的,在國外是獨立的。由于全球化的推進日益淡化了國家主權的作用,因此有些西方學者認為"全球化和國家主權的侵蝕是一個硬幣的兩面"。[1]但事實上全球化和國家主權是相互依存,共同發展的兩個方面。原因如下:
首先,國家具有強大的適應能力,可以通過多種調控手段解決全球化帶來的種種問題。其次,國家推動了全球化的發展。全球化是國家發展的產物,今后也仍將伴隨和依靠國家的干預。第三,全球化促進國家職能的完善。如果沒有全球化的催化力,國家職能的轉變和完善也許不會發生的如此迅速,也許國家不會這么快地認識到傳統政府的"無能為力",從而在重新構建職能的時候更關注于與國際接軌。
(二)全球化與我國海洋環境主權
1、我國海洋環境主權現狀簡述
領海主權是沿海國家在其領海范圍內享有的主權權利,是國家主權在海洋領域的自然延伸。我國海洋問題主要體現在:近岸的陸源環境污染、捕撈與養殖廢水污染、近岸工程破壞環境和生態、溢油與泄漏事件、放射性污染、傾倒廢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海洋環境污染"被定義為--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海洋環境問題主要集中在海洋污染及損害賠償上,能夠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主要有溢油、赤潮和傾廢。
2、全球化狀態下海洋環境污染的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現代國際法中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國際法中的國家責任,是指當一個國際法主體從事了違反國際法規則的行為,簡而言之,國家責任就是"一國對其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一直以來,對于海洋環境問題,各國都在司法范圍內內予以解決,即通過司法程序尋求賠償。然而海洋是全人類的財產,沿海國對領海范圍內的海域也享有主權,該主權自然包括維持其海洋環境不受外國侵害。那么,當一國或一國國內船舶、企業造成另一國海洋環境污染時,受害國當然可以要求加害國承擔國家責任。
全球化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經濟的全球化,而這種經濟全球化是各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聯系前所未有的加強,這種"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局面使國家,這個國際社會中最重要的行為體不可避免的掉進一個兩難的尷尬境地中。經濟全球化要求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自覺的向上轉讓一部分主權給國際經濟組織, 但國家又會本文由收集整理擔心自己的主權自己的國家利益會不會因此受到侵害,因此有學說認為國家主權將會逐漸消亡。[2]然而在全球化不斷深入的時刻,國家利益和國家主權不會也不應該過時,反而應當得到更多的關注,更應該加強保護和爭取。
簡單地說,為了實現海洋環境問題的妥善解決和有效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健全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第二,理順海洋監督管理體制;第三,采用高科技手段,完善海洋社會監控的硬件設施;第四,各國各級政府對海洋社會問題引起高度重視并采取強有力的監控手段;第五,國際社會聯合起來共同解決海洋社會問題。
二、全球化環境下海洋環境主權的維護
海洋污染往往發生突然,當事國措手不及,并且海洋環境污染具有跨流域、污染面廣、持續性強、危害較深的特點,海洋作為一個整體環境系統受海風海浪的影響,一次污染的后期效應將會擴張到沿海城市甚至他國的經濟和環境。因此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已經不能停留在一國的范圍內,尤其是對海洋環境主權的保護更甚如此。可是就目前情況來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仍然存在缺陷。
第一、法律和制度不健全。各國之間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國際社會中實施的只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二、組織松散。國際社會針對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缺乏一個職能健全、力量集中,現有應急管理力量能夠得到充分利用的機構,難以實施有效聯動。
第三、事后賠償及救濟措施不到位。由于海洋范圍過于巨大、污染后續損害持續時間長、后果嚴重并且沒有有效的追償機制,受害國和地區也難以得到有效的賠償和救濟。
海洋環境污染是一個關系到國家領海主權和一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全球全人類都應當對其負起責任。保護海洋環境主權也應在加強國際合作的基礎上,聯合國內和國際力量。
1、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和一體化的救援資源調度、整合機制。[3]區域合作機制可以使整個機構體系的管理幅度和層次適應危機管理需要,提高應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建立在構建危機管理各職能部門組織統一體系的同時,應建立和完善應急資源集約體系,將散布于各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資源的信息不斷整合,理順監測預報、危機處置、生態修復各個環節,形成應對危機事件的統一體系,形成信息共享、資源互補的各種突發事件應對的資源系統,同時加強機構間的交流合作,使各部門、機構協力應對災害。全球化加強了世界各國的溝通與聯系,在保護海洋環境主權方面更應該發揮全球化的積極作用,讓國家走出傳統國家的概念,共同維護海洋這個生命的家園。
2、完善各國國內立法及相應措施。對我國來說,首先要將海洋法律體系入憲,抓緊制定和完善我國海洋基本法、海洋區域法和海洋安全法等;其次加強海上重大污染風險控制,對沿海重點石化等易出現污染危機事故的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對風險進行評估并建立風險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水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項基金,尤其是針對溢油問題設立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為化解海洋突發事件提供財力保障,并輔以相應的財政、貨幣政策調整和具體措施;提高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將損失減到最小;加大技術投入,加快大型化、專業化溢油清污設備的研發以及盡快地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的清污公司。
3、加強非政府組織參與的力度,規范參與的方式和途徑。政府在緊急調動國家資源、快速而有力動員社會公眾、統一作出決策等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因此政府在處理突發事件時具有核心地位。但與非政府組織在專業優勢、靈活反應性、社會親和力、更低的運行成本等方面的優勢非常適合海洋突發事件范圍廣、專業性要求強的特點。政府部門應該為非政府組織參與的方式和途徑進行規范,充分發揮作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