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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5年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受托為聯邦政府編制首份權責發生制財務報表之后的20年里,美國財政部一直試編聯邦政府財務報告,但一直不接受審計。直至FASAB創立并系列聯邦政府會計準則,聯邦政府整體及其各組成部門才從1997年開始正式依據FASAB制定的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并接受審計。基本程序是,先由各聯邦部門向財政部和OMB報送經各部門內審機構(內審機構有時將審計工作外包給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再由財政部會同OMB依據各部門提交的財務報告,采用FASAB準則規定的合并方法編制聯邦政府整體的年度財務報告;聯邦政府整體的年度財務報告經GAO審計后對外公布。
公開的聯邦政府整體年度財務報告以財務報表為主體,還包括財務報表附注、管理當局討論與分析、國民指南、必要補充信息、反映受托責任的補充信息以及GAO審計報告等。其中,財務報表接受GAO審計,包括資產負債表、運營凈成本表、運營活動和凈資產變動表以及社會保險報表,此外還包括運營凈成本和統一預算赤字調節表、統一預算和其他活動現金余額變動表,以全面反映聯邦政府的財務狀況、運營績效等方面的信息,并通過列示運營凈成本與預算赤字的調節情況,使權責發生制會計信息與收付實現制預算會計信息相互對比和銜接。各個聯邦部門的合并財務報表通常包括在其績效和責任報告中,在構成上與聯邦政府整體的財務報表構成相類似,并側重增加了預算資源表。
盡管美國聯邦政府已連續十幾年正式編制權責發生制合并財務報表并不斷改進,但GAO從1998年首次審計開始一直對聯邦政府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其最主要原因是聯邦部門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影響了合并財務報表數據的可靠性和可審計性,具體原因有如下三個方面:一是國防部自身編制的合并財務報表一直以來被出具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是聯邦政府部門間存在大量、復雜的內部交易活動,聯邦政府還不能夠對這些內部交易和事項進行充分的會計記錄和抵銷處理。三是聯邦政府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程序上存在問題。此外,聯邦政府部門的財務報表能收到合格審計意見的也不多。因此,美國聯邦政府財務報告的進一步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二、加拿大政府會計審計總體情況
1、除交通、教育等部門外,大多政府機關都未建立起獨立、客觀的內部審計機構,配置專門的審計人員。而內部審計工作隨組織流程的推進而不斷跟進,程序嚴密、技術復雜,從擬定審計計劃、內部控制評估、審計報告及后續追蹤,沒有專職機構和專有人力,是難以順利而有效地完成的。
2、相關內部審計職能由人事、紀檢監察、黨辦、效能辦、會計、法制等部門來共同履行。由于審計工作既非各部門的最重要工作,限于人力和專業素養,各部門難以全心全意地投入,且這些部門處于平行的同級位階,職;權行使難免受限,尤其是面對上;吸正副職領導時,更難發揮監督 和評價功能。這就使審計工作形式重于實質。
3、內部審計工作分散由各部門獨立運作,事權不一,結果是各部門在不同的時間,進行不同側面的審計,不僅所需文件繁多,而且極可能重復提供,使被審計單位不勝其擾;各部門之間因缺乏協調互動機制,缺乏必要的信息溝通,使得審計力量分散,審計資源不能共享。如此審計工作非但不能發揮整體監督和評價之效,而且會嚴重影響行政效率和效果。
4、內部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按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要求,內部審計旨在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組織治理和風險管理,所以,內部審計人員須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實 際經驗。但我國現行政府機關辦理內部審計業務的部門像會計,人事、紀檢監察、黨辦、效能辦、法制等部門工作人員所具有的專業素養,恐怕很難適應現代審計工作的要求。這樣,各部門分頭提供的缺乏足夠專業水準的審計報告就很難引起上級正副職領導的重視,使審計報告流于形式。同時,審計報告先是分送給本部門的分管領導,現實中這些分管領導之間又缺乏信息溝通渠道,從而無法共享審計成果,影響審計效果。
5、政府內部審計工作包括財務審計、管理審計、集財務審計與管理審計于一體的經濟責任審計和各類專項審計。 這其中財務審計是基礎中的基礎。但是作為財務審計對象的政府財務報告存有諸多問題:(1)政府財務報告側重于提供預算執行情況的信息,而較少提供有關政府產出或施政效果的信息;(2)未充分披露隱性負債,使得政府財務報告無法真實反映政府債務,從而誤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3)相對于企業財務報告,政府財務報告科目多、報表多,且不夠通俗、難于理解,使一般人無法于短時間內全然了解政府財務狀況的全貌;(4)政府財務報告缺乏統一的編制原則和會計處理準則,使許多爭議事項難以解決; (5)政府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完整,比如對固定資產、長期投資、長期負債等信息的披露,對土地或投資相關信息的披露,對未償公債余額信息的披露等,都存在嚴重缺陷,這使得政府財務報告難以公允地表達政府的財務實況,(6)重預算輕會計的傳統,使政府會計實質上變成一種預算導向會計,各個政府機關重視預算的獲得和執行,輕視長期資源使用的評估,這使政府會計在整體上無法計量和評估公共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7)現行《會計法》的很多條文,無法適應時代潮流的要求,亟待研討修訂。政府財務報告的七大問題,嚴重阻礙了內部審計功能的整體發揮。
二、順應政府組織再造的潮流,引進內部審計新‘理念、新技術,并使之法定化、規范化,以強化政府機關的競爭能力
1、設置獨立、客觀的內部審計機構,整合各政府機關現行內部平行控制機制。美、 日等發達國家,在政府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上,都有許多可以借鑒的經驗。像日本,其政府內部審計制度包括:中央行政機關的內部審計;政府出資法人的內部審計、監事審計;地方公共團體的審計委員。美國早在1 9 50年的《會計和審計法》,就賦予了聯邦政府主要部門負責人在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方面的責任。但在1950~1975年長達四分之一世紀的時間里,該法案未能產生理想的成效,許多政府部門未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報告和審計建議也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鑒于此,美國在1 978年頒布了《聯邦督察長法》(The lnspectors General Act,簡稱IG Act),決定在聯邦政府重要部門設立督察長,成立督察長辦公室,獨立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我們可以借鑒美國 政府督察長的做法,在政府重要部門,如預算規模或人力資源達到某個水準時,或中央一級機關及重要的二級機關,單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一機構設置
印度審計產生于十九世紀中葉,1860年,英國殖民政府按照英國模式在印度設立了審計長一職,負責政府審計和會計工作。1919年為制約腐敗,避免納稅人的錢浪費,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總審計署的職能,確立了印度審計長獨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1935年,印度政府法頒布實施,該法規定設立審計長,成立印度審計會計部(IndianAuditandAccountsDepartment),即主計審計長公署。1950年,印度共和國成立,印度審計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印度審計會計部實行垂直領導、分級負責和歸口管理的政府審計管理體制,主要由主計審計長公署、聯邦審計、地方審計(會計長審計辦公室)、地方會計(26個會計長賬戶與撥款審批辦公室)和培訓機構組成。最高審計機關是主計審計長公署(theComptrollerandAuditCeneralofIndia,簡稱CAG),由主計審計長負責,設在德里,共有6萬多員工,在全國各地設有各類專業機構104個,其中大約有3.5萬員工和68個單位從事審計上作,每年審計工作經費大約55億盧比(折合人民幣約9億元)。每年要審計84000多家單位,向管理部門提交77000多份調查報告并向國會和邦議會提交80份審計報告及300份專題報告。
①主計審計長公署(CAG)包括會計和審計兩部分職能,不涉及具體的審計業務,主要負責制定政策,指導、監督和控制各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考核和培訓審計人員。CAG設主計審計長一名,對國會下屬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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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聯邦審計機構指CAG下設的多個“主任審計局長辦公室”和一個“企業審計局”。主任審計局長辦公室負責對中央政府部門與機構、海外機構、國防、印度鐵路、印度郵政電信局等聯邦政府部門的審計。企業審計局由副審計長領導,專門負責審計中央政府部門下屬公司和企業。
③印度地方審計局指“會計長審計辦公室”,負責審計邦級政府的財政財務收支賬目,審查地方國有企業和一些自治機構的賬目,根據主計審計長公署的審計計劃,承擔對聯邦政府設在行政區范圍內的機構和組織的審計項目。
④印度地方會計局指26個“會計長賬戶與撥款審批辦公室”,主要負責邦(省)一級政府的會計和撥款審批事項,如為大多數邦級政府編報賬目,發放工資、津貼和退休金,制定政府會計制度和會計原則等。從1996年3月起,聯邦政府和一些邦級政府已經開始自行負責會計賬目的編制。
⑤培訓機構包括CAG培訓局、一個國際培訓中心、國家審計會計學院和九個地區培訓機構。印度審計人員必須經過為期兩年的培訓,通過考核后方能分配具體工作崗位。在各個不同的工作崗位上還要進行專業化崗位培訓,并隨著工作的進展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培訓。
二審計職責和范圍
1.審計職責
審計的職能是審計本身所固有的內在功能,包括經濟監督、經濟鑒證和經濟評價。根據規定,印度國家審計的職責與權力可概括如下:
(1)政府支出審計。
對中央和各邦國庫賬的所有支出進行審計并報告,確認各賬戶中支出的貨幣是否獲法律批準,且用于法律批準之用途,確定各類支出是否與批準的要求一致。
(2)政府資金流動審計。
對中央和各邦的所有資金交易進行審計并報告,包括債務、各種存款、沉淀資金、預支、吊銷賬、匯款賬、工商業的損益賬等。
(3)負責記載中央政府的各種賬目,但與鐵路、國防及各邦有關的賬目除外。
(4)準備反映中央和各邦年度收支的各種賬目,并將其交與政府有關部門。
(5)準備財務總表,并交給總統。
該表反映每年度的各種賬目,如總統要求,還反映各類余額、過期未付債務及其它有關資料。除憲法中規定的這些職權外,還履行其他一些職權,包括由議會通過的法律所規定的某些與政府公司賬戶有關的職權。如對政府審計員的任命及重新任命,必須征求審計總監的意見。有權對公司賬戶進行補充性或試驗性審計。可根據與有關政府部門達成的協議,對某些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賬戶進行審計。要在財政管理領域內捍衛憲法和法律,不允許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支出,客觀地估價財政領域的執行情況。
2.審計范圍
“審計范圍可以擴大到這樣一些方面,諸如財務方面(會計錯誤、舞弊、財務控制、財務報表的公正性等等),合規合法性方面(忠實地執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要求、政策和規定等等)、以及工作績效方面(經營控制、管理信息系統、項目等方面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引自《審計方法與實踐——稅收審計》,印度審計署,摘自《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會議文選》)。具體包括:
(1)中央和26個邦政府部門和機構。
(2)政府性的商業機構,如印度鐵路、印度郵政通信公司。
(3)由中央和邦政府控制的大約1200個公營企業。
(4)由中央和邦政府擁有或控制的約400個非盈利性自治機構。
(5)4400家靠聯邦和各邦撥款的機構和團體。
但印度人壽保險公司、印度國家銀行、印度工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等不屬于主計審計長公署的審計范圍。
三印度國家審計體系的特點
1.地位崇高,獨立性強
印度國家審計體制采用的是立法型審計模式,最高審計機關CAG隸屬于立法機構,直接對立法機構負責,薪金及其他行政費用由印度統一基金交付,勿需議會表決批準,對政府機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印度《憲法》(1949年11月26日制憲會議通過,1979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次修憲法令最后修改)專門以一章篇幅規定了印度審計長的職責權限,明確規定:總審計署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代表議會立法機關,監督和確保行政部門收支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另一方面代表聯邦政府,確保地方政府開支“有法必依”。作為印度審計署最高負責人,總審計長地位十分特殊,他由總統直接任命,監督公共財政,并對總統負責,級別和待遇與印度最高法院院長等同。如果出現行為不當或失職等情況,只有議會兩院以2/3票數才能罷免總審計長,程序等同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和總檢察長的罷免。各邦審計長是主計審計長的代表,執行主計審計長的命令。1971年印度還制定了《主計審計長法》,賦予審計工作廣泛而獨立的權力。正是總審計署地位獨立特殊,因此在近年來印度腐敗之風屢禁不止的情況下,總審計署加大了對各級政府的審計力度,查起來毫不手軟,取得了顯著成效。
2.科學合理的審計準則體系
只有保證審計質量,審計才具有可信性,審計意見和建議才會受到認真的考慮和執行。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是具有衡量和改進績效的標準。主計審計長公署編制了《主計審計長公署工作守則》
(ComptrollerandAuditorGeneral′sManualStandingOrders),確保了審計實務有章可循。其內容除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外還包括審計規定和指示、審計原理和邏輯以及審計程序。印度的審計準則體系包括審計標準和審計指南兩個層次,審計標準又分為一般標準、作業標準和報告標準:(1)一般標準,主要規定審計人員任職要求和審計機關質量保證機制。(2)作業標準,是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和對審計工作進行管理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框架。(3)報告標準,對審計報告階段的框架性規定。《審計指南》是指導審計人員規范有序地開展審計工作,確保審計準則得到遵守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費用支出審計,收入審計,公共部門的附屬商業機構審計,控制制度審計,人力資源審計,電算化審計,績效審計,中央和邦政府的預算和撥款賬戶的審簽以及鐵路等重要審計領域的單項指南(包括鐵路審計指南、郵政電信部門審計指南、聯邦政府收入審計指南、公營商業組織的審計指南等)。
3.獨具特色的補充審計制度
補充審計,即指政府審計人員運用測試審計的方法對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國有企業進行的補充審計或追加審計。印度實行混合經濟發展模式,國有企業生產總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以上,根據1971年主計審計長法,主計審計長有權對國家控股51%以上的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印度的公營公司分為司局級企業、政府公司和法定公司(引自《公營企業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印度審計署,摘自《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會議文選》)。其中,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會計師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根據主計審計長的指派,可對政府公司進行審計。為了對注會審計結果的正確性負責,CAG建立了獨特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由政府審計師和專家組成,有重點地對注會已審的國企再進行一次補充審計。審計內容包括:注冊會計師已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公司會計制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及其資格等。補充審計完成后,國家審計人員把補充審計結果通知注冊會計師和被審企業,并給予兩周時間征求對補審結果的意見。CAG最后要把所有企業補充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報送議會。
4.卓有成效的績效審計制度
印度審計的主要類型有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財務審計是對部門和單位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鑒證意見,主要審查有關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活動,看其是否合規、合法,并對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收支活動、財政狀況以及是否遵守了有關的會計制度等發表意見。績效審計是以項目為基礎,考察有關項目是否有效地使用資金并取得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印度自稱,印度已由過去的財務審計,發展到測試評價政府活動和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的總體效益,即測試其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階段。審計委員會對國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綜合檢查和評價,除年度財務審計外,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績效全面評估。其內容包括:投資決策、工程項目實施與管理、生產情況、設備能力利用率、勞動生產率、物資管理、內控制度和成本控制制度、價格及財務狀況等。由于印度績效審計往往能披露出政府或公共部門管理中的問題,所以受到了執政黨、在野黨的重視,社會公眾也很關注政府和公共部門的服務質量,給予了績效審計較高的評價;被審計的單位可以通過績效審計提高和豐富自己,使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這項工作也容易得到被審計單位的認同。例如,印度節油研究協會(具有印度官方背景)為推動能源節約,確保石油產品高效合理使用,推動經濟持續發展,該協會把對企業的“能源審計”作為協會每年工作計劃中的“重點戰”。2005年底,由印度節油研究協會向政府提交的2004年石油節約項目成績單中,已確認石油節約總額達到了22.7萬噸,總價值29.7億盧比(摘自2005年8月31日《人民日報》國際版《印度能源審計顯成效》)。
5.初具規模的計算機審計制度
當前世界審計辦公自動化工作,主要集中于審計計劃自動化,審計管理工作自動化,審計統計自動化,數據傳遞自動化,計算機編制審計表格和審計報告等方面。印度是世界第一大軟件生產國,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和公共企業廣泛使用電子信息處理系統,印度審計部門已開始對被審計單位計算機系統進行審計。一是電算系統開發審計,包括對開發計算機應用系統的規范和標準的審查、對計算機應用系統開發管理的審查、對計算機應用系統開發成果的審查等;二是電算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即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審計人員就必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查;三是對電算系統程序的審查,評價控制功能是否恰當、邏輯流程是否合理、程序設計是否符合用戶的需要;四是對系統數據文件的審查,包括紙性數據文件和磁性數據文件的審查。例如,印度特許會計師協會(InstituteofCharteredAccountantsofIndia,簡稱ICAI)理事會最近在新德里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2005版《銀行審計指南注釋草案》(DraftoftheGuidanceNoteonAuditofBanks),就包括電算化審計方面的內容。
6.比較完善的審計報告制度
印度主計審計長公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審計報告制度。每年,總審計長會就聯邦政府賬目向總統提交財政審計報告,并由總統轉交議會兩院審議,此外還就各邦賬目向邦長提交財政審計報告,并由邦長轉交邦議會審議。審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由主計審計長確定,除了提交聯邦政府的預算與決算的鑒證報告、法定公司的審計報告外,還按部門行業提交分類審計報告。分類審計報告也稱專項審計報告或專題審計報告,是對某個待定的項目和內容進行的專題審計所編寫的審計報告,如公共分配系統績效評估審計報告、農村綜合發展規劃評估審計報告、掃盲績效審計報告、能源審計報告、武器裝備審計報告等。審計報告由立法機關下設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審查研究,公共賬目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賬目,公共企業委員會負責獨立經營企業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要指出各種浪費及資金的不恰當適用,并按財政原則進行明確評論。如已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損失的事項,新的服務支出及與各種程序及先例相背離的事項等。審計人員還將編寫的重要問題備忘錄(問答表形式的)隨時提供給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公共企業委員會,以便政府對審計報告中做出的調查結果給予具體的回答,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采取補救措施和改正方法。
7.近乎苛刻的人事管理制度
CAG擁有一大批資深的審計工作人員,他們具備執行審計職能的廣泛技能和豐富經驗,能夠勝任這一工作。為了保證審計人員的素質與能力,審計人員都是通過全國范圍的激烈的競爭考試并從不同的專業和學科中挑選出來的,如金融管理、會計學、成本計算、法律和工程學等。其附屬機構人員的更新也要通過競爭考試來完成。一方面,實行嚴格的人員招聘制度。印度國家審計人員(輔助人員除外)都是通過招聘錄用后才安排到審計員、審計監督員、審計總署官員等崗位。其中,審計員由大學文理工商等科畢業生通過“政府人才選拔委員會的考試”錄用;審計科長(審計會計監督員)由審計員通過“基層審計考試”或社會招聘兩種方式產生;審計長和會計長從審計科長(審計會計監督員)中選拔;印度審計會計服務局官員由“聯邦公共服務委員會的競爭考試”產生。另一方面,實行成熟的人員培訓制度。在印度要想正式成為一名國家審計人員,還必須經過為期兩年的崗前培訓,包括四個階段:(1)四個月的行政管理培訓,在國家行政管理學院學習基礎理論課(在印度,所有高級官員都要學習這些基礎理論課程)。(2)十四個月的專業培訓,在印度審計會計學院進行為期一年的學習。(3)地方專業審計局、財政局、計劃委員會等單位的實習;(4)年度結業考試。實踐證明,嚴格的錄用、培訓和晉升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它使印度政府審計人員保持著較高的素質,確保了審計工作的高效運行。
「參考文獻
[1]印度駐華大使館網站
[2]OfficeoftheAccountantGeneral,Haryana網站aghry.nic.in/
[3]印度駐上海總領事館.on/ch/index.htm
一、瑞典國家審計的歷史淵源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國家審計廳,負責皇家的財政、審計工作。以后,瑞典的政府審計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1920年,瑞典成立政府機構,它主要負責政府審計和會計的管理工作。當時的瑞典審計機構有兩個,一是議會審計師,負責對議會和內閣各部門的審計工作,由議會從議員中選出12人,彌補政府審計的缺陷;二是國家審計局,它是政府所屬機構,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它只對政府下屬機構進行審計,同時還從事政府會計管理工作。從2003年7月1日起,這兩個審計機構合并為國家審計總署,直接對議會負責,隸屬于議會。其總體目標是旨在促進政府資源的最佳利用和打造高效的公共行政管理。它通過獨立審查整個政府活動來實現這一目標。
二、瑞典審計署的最高領導
瑞典國家審計署的最高領導是由三位總審計長組成,總審計長是由國會選舉產生。他們的任期分別為三年、五年和七年,審計長的連任不能超過七年。瑞典審計署把審計業務分成三個不同的領域。(1)安全和協調、國民經濟、資產管理領域。這個領域涵蓋政府支出部門(包括隸屬于國會的行政機構),國民經濟和資產管理,文化、媒體、宗教團體,市政當局的捐獻,國債利息等,支付給歐盟的費用;司法;國際合作;防御和緊急預備、對外援助和移民。(2)勞動、醫療和社會福利領域。該領域包括下列支出領域:勞動力市場,工作壽命,移民和難民,健康、醫療和社會保障,由于疾病、殘疾和年老無力導致的家庭和兒童的資金保障,以及不包括在國家預算范圍內的養老保障系統。(3)增長、教育和發展領域。該領域主要包括下列支出:稅收、關稅和執行,學習補助,教育和大學研究,地區平等和發展,工業和商業,城市和地方規劃,住房提供和建造,能源,通信,農業、林業、漁業和相關產業,公共環境保護和自然環境保護。
每位總審計長負責一個領域的審計事務,這些領域在三位總審計長之間定期輪換。
三、瑞典審計署的顧問委員會
瑞典國會為瑞典國家審計署任命了一個由11名議員和11名代表組成的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的22名成員在現任或者前任的國會議員中選舉產生。
瑞典國家審計署成立時,關于三位總審計長和顧問委員會之間的職責劃分進行了充分的討論。當前,顧問委員會的職責由憲法和其他法律中調節審計署的相關規章所控制。國會常務委員會憲法委員會關于瑞典國家審計署的公告進一步強調了顧問委員會和審計長之間明確劃分職責的重要性。
顧問委員會通過立法來關注審計工作,例如,明確規定審計長必須將最重要的審計工作向顧問委員會報告。三位審計長則分別和獨立決定審計的具體內容、審計的方法手段和審計的結論。顧問委員會根據審計長所作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的建議對是否作出決策以及作出什么決策進行獨立評估。
另外,由于只有顧問委員會才能根據審計署完備規范的審計報告向議會提出建議和說明,顧問委員會相對國會有所謂的動議優先權。同時,正是顧問委員會決定審計署的預算草案和通過年度報告。
每個總審計長負責向政府和國會提交各自的審計報告和年度財務審計審簽意見,并把審計報告的內容通知審計署的顧問委員會。如果被審計單位是國會的機構,該報告只對國會提交。顧問委員會可以根據審計報告向國會提出建議或說明。
四、瑞典審計署的審計任務
瑞典國家審計署有三項主要任務: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和國際業務。
1.財務審計
按照審計慣例,財務審計的目的是審查和評估公共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是否可靠,及他們的會計工作是否真實和公允地反映了他們的經營活動。同時,還審查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是否遵循可適用的規則和決定。
財務審計審查下列實體的年度財務報告:
(1)瑞典政府。
(2)政府辦公室(如總理辦公室,各部委和行政事務辦公室)及向政府提交報告的公共機構,但7個國家養老基金除外。
(3)瑞典議會行政部門,議會監察員,瑞典中央銀行(瑞典央行)及其Tercentary基金會。
(4)皇室家族及公司,和皇家Djugarden公園行政管理部門。
財務審計也審查提供期中財務報表的被審計對象所提供的期中財務報表。此外,瑞典國家審計署有權任命基金會和國有企業的審計員。在涉及瑞典政府、政府辦公室、皇室家族及公司,和皇家Djugarden公園行政管理部門的情況下,財務審計不評價各實體的最高管理層所開展的工作。
2.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主要是檢查公共管理機構的效率性和效果性。它側重關注與國家預算、公共管理、業績和成果等公眾委托有關的事項。績效審計的目的旨在促進發展,使政府在取得所追求的良好貨幣價值的情形下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
績效審計可以審查以下組織所開展的業務:
(1)政府、政府辦公室,法院和向政府提交報告的公共部門、瑞典議會行政機構和向瑞典議會報告的公共機構。
(2)皇家家族及公司,皇家Djugarden公園行政管理部門。
(3)基金會和國有企業。
(4)使用公共捐贈和優惠的實體,如果其業務由法律管控或國家對其有影響力的管控。
(5)失業福利基金,涉及失業救濟金的管理。
3.國際業務
瑞典國家審計署從事廣泛的國際業務,包括與其他最高審計機構的合作與接觸,工作涉及到歐盟、國際組織和國際發展合作的審計。一些合作與接觸活動是在最高審計機構國際組織(INTOSAI)的支持下進行的。這些接觸有助于所有的瑞典國家審計署的業務及整個組織的發展。
瑞典國家審計署協助歐洲法院審計員審查歐盟資金在瑞典的使用。此外,瑞典國家審計署與其他歐盟成員國的最高審計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此種合作的目的在于交流關于歐盟資金審計方面的信息和經驗。甚至于,瑞典國家審計署可以作為一個瑞典是其成員及捐助者的國際組織的外部審計師。
國際發展合作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更強力的審計機構。目前,瑞典國家審計署主要與非洲和東南歐審計機構進行合作。自2004年,瑞典議會已經批準瑞典國家審計署用于國際發展合作的援助資金。
五、瑞典審計署的組織機構
瑞典審計署的組織機構比較獨特。他們主要是由六個績效審計部門和六個財務審計部門構成。三個審計領域的每一個都包含兩個財務審計部門和兩個績效審計部門。每個績效審計部門的責任范圍大體上與其相對的財務審計部門的責任范圍一致。
瑞典審計署還有三個專業部門,他們是公共公司審計和專項審計業務部、國際業務部和審計質量和方法保障部。公共公司審計和專項審計業務部負責審計國有企業并對重大問題進行徹底審計。國際業務部負責協調瑞典審計署的國際事務,包括不同領域能力組合的國際配置或國際機構的獨立審計。質量控制和技術方法部負責控制過程的開發和管理,審計方法的開發,審計方法開發和質量控制的技術支持等。瑞典審計署還有一些支持部門,包括人力資源部、財務和行政管理部、計算機技術與法律事務部、內部審計部和審計長秘書處。
此外,國會已經批準瑞典審計署設置技術咨詢委員會,負責對技術方法和質量問題進行咨詢,為瑞典審計署提供廣泛和細致的科技能力。
六、瑞典的地方審計機關
(一)管理審計的基本概念管理審計是一種與財務審計相對立的新型審計,它主要是審查管理信息和管理受托責任,不僅關心受托人是否依法動用資源,還關心受托人是否經濟有效地利用資源及其結果,試圖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建立一種相互信任,優化資源利用,優化投資行為。以受托責任關系為基礎,可以將管理審計分為兩大類:服務于組織內部管理當局,即服務于受托人的管理審計,其職能重在建設,稱其為內向型管理審計;服務于組織外部利害關系人,即服務于委托人的管理審計,其職能重在評判,稱其為外向型管理審計。
(二)管理審計的的鑒證意義管理審計被視作是為了第三方厲害關系人的利益而對管理進行“獨立鑒證”的是美國管理協會(AIM)。AIM的主要觀點是鑒證意義上的管理審計是由獨立的外部注冊會計師,為了維護股東、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委托人的利益,通過對組織的資金狀況、盈利能力及組織機構等分項研究來就組織的管理業績和管理活動的恰當性發表批判性意見,并對外報告。鑒證意義上的管理審計的核心職能是批判性職能,如果從審計的本質意義上來衡量,外向型管理審計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理審計。
二、CPA實施鑒證管理審計的困難
(一)缺乏合理的管理審計評價標準評價標準的功能在于為保證cPA職業判斷的一致性和客觀性提供指南。財務審計以會計準則作為審計評價標準,CPA可以根據會計準則來判斷管理層提供的財務信息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因此,管理審計也應該有類似于會計準則之類的評價標準。雖然自管理審計產生以來,職業界,學術界制定了幾套評價標準,但是這些標準并未大范圍的應用,沒有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缺乏實際可行的評價標準,則CPA在開展管理審計時可以自行其是,也就無法明確CPA的審計責任和法律責任。
(二)缺乏標準的、規范的管理審計鑒證準則準則對財務審計的理論與實務的基礎指導作用一樣,管理審計也應該有公認的管理審計鑒證準則來規范管理審計行為,指導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發表審計意見。雖然外國和我國管理界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一些管理鑒證準則的雛形,但是公認管理審計鑒證準則并未規范化,標準化,形成體系,從而嚴重制約了管理審計的發展。
(三)缺乏管理審計鑒證業務的有效需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管理審計實施也得到長足發展,但由于絕大部分是管理層內部的需求,是企業內部提高管理水平,評價管理業績,優化資源配置的要求。而對于企業外部的利害關系人,更加注重財務報表審計,更加上管理審計評價標準的缺失,使得管理審計報告無法形成統一的意見,因此借鑒作用大大降低,從而降低了管理審計鑒證業務的需求,這個因素是阻礙管理審計鑒證業務發展的的重要原因。
(四)缺乏與被審計單位的協調管理審計的內容往往涉及其內部的機密,與財務審計的強制性相比管理審計是一種建設性的審計,其審計結論不具有強制性。每個企業都有其獨特的、合理的方法,這是企業相對于其他企業的競爭優勢,一旦公布于眾就會被競爭對手借鑒,因此處于對被審單位的自身利益的考慮,一旦管理審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能讓被審計單位心甘情愿的接受,則無法得到被審計單位的配合,最終將影響管理審計的需求。
(五)對CPA素質的特殊要求由于每個被審計單位所處的行業狀況和經營環境的不同,管理職能、管理過程及管理內容都有很大差異,要客觀的評價其管理效率和效果,不僅需要CPA具有全方位的知識層面,還要對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行業狀況做出職業判斷。并且在審計中不僅需要定性的方法,還要廣泛運用大量的定量分析,這些都對CPA的素質提出了專業性的特殊要求。
三、完善管理審計的應對策略
(一)加快管理審計評價標準的建立要想促進管理審計的長足發展,必須加快管理審計評價標準的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評價標準,既要評價管理結果,又要評價管理過程,并且要包含組織內部不同層次的管理主體。如果審計涉及沒有現成的規范性標準的事項,既不要回避也不能主觀臆斷,要運用分析程序,以被審計單位預算、行業水平、經濟環境為依據,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討論,達成共識,切忌對未審計和沒有審計證據的事項妄加評論。
(二)加快制定管理審計的基本準則近幾年管理職業界、學術界都在不斷的探索和研究建立一套標準規范的審計準則。通過理論和實證分析認為,管理審計鑒證準則可以在公認的財務審計準則基礎上,結合具體的管理審計實務對其加以改造和發展,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標準準則。這有待于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關注,并將其法制化,增強其權威性,為CPA執行管理審計鑒證業務提供一套操作性的行為規范。
(三)增強管理審計鑒證報告的實用性和權威性,刺激管理審計鑒證業務需求管理審計報告需求不高,嚴重阻礙了管理審計鑒證業務的發展。要提高管理審計報告的需求,除了社會公眾對管理審計加以重視外,更重要的是對管理審計報告自身而言,要加強其實用性及可比性,要進一步規范其報告內容和格式。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映并提出改進建議,增強可讀性和建設性。
【摘要】英美行政機構財務內部監督制度是以COSO 報告書為基礎的,其共同特征是設計一套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框架,同時都配有內部監督自我評價機制和內部監督的外部審計機制;不同點是美國側重于“資產保全”,而英國側重于“風險管理”。其目標都是為了便于對政府機構業績考核,使政府財務管理更加高效、廉潔、透明化。
關鍵詞 內部監督:監督準則;監督制度
【作者簡介】陶駒,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學院講師,研究方向:財務管理與財務會計。
美國反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組委會(The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s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即COSO) 的主要工作是針對私人公司內部控制的改善和評估,同時該組委會還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綜合標準框架”(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稱為“COSO 報告書”),并逐漸被各國確認為適用于私營部門內部控制的財務制度。而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共部門的內部控制并形成國際性的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歐美發達國家行政機構財務內部監督制度的發展過程
(一) 最高會計審計國際組織機構關于內部監督制度的概念和框架
根據最高審計機構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 IN?TO-SAI:INTO-SAI) 出版的《公共部門內部控制準則》指導建立內部控制標準,把公共部門單獨劃定出來,稱為INTOSAI 準則(Guidelines for In?ternal Control Standards for the Public Sector)。IN?TOSAI 準則是以COSO 報告書內部監督內容為基礎形成的,經過使用,可進一步認識到其評估的有效性。
(二) INTOSAI 內部監督的定義和構成要素
主要包括組織的管理和對職員實施的綜合風險評價,同時對組織的任務提供合理的保證。其目的一是有序、倫理、經濟、效率、有效完成工作業務;二是說明權力與責任;三是以相關法令依據為標準;四是為了避免損失、濫用、損害,進行資產保全。另外,內部監督由相互關系的5個要素構成,一是控制環境;二是風險評估;三是控制活動;四是信息傳達;五是監督檢查。這被認為是INTOSAI準則樹立的內部監督良好形象的基礎。
(三) INTOSAI準則同COSO報告書的不同
與COSO報告書相比,INTOSAI準則對內部監督的定義有所不同。比如,在COSO 報告里,內部監督中的一個目的是“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但在INTOSAI 準則里被改為“問責”。在這里,“問責”對象不但有政府機構,也包括公共管理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要對每一個財務過程負責,包括使用、創建和維護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及時向外部利益相關者報告內部報表的可靠信息,使人們認識到政府機構必須公開公正地開展服務工作。在這里,非財務信息包括經濟信息、效能信息,目的是保證機構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便于公共監督。
另外,INTOSAI準則比COSO報告書多了一個內部監督目的,即因為損失、濫用、損害資產必須給予保全和追查。這是因為公共部門的資產是公共資金的具體化,要嚴格遵循“公益資產使用,要求保證資產的取得、利用及處置的安全”的原則。公共部門各機構所有資產必須經常保持最新的會計記錄,高度重視各機構所持有的資產,從取得資產到資產處置為止的資產管理相關活動必須始終處于被監督過程中。
二、美國行政機構財務的內部監督制度
(一) GAO內部監督準則
美國各州、部官員以《聯邦管理者財務健全法》(Federal Manager’s Financial Integrity,以下稱為《FMFI 法》) 為基礎,執行有效的內部監督。會計審計院院長以《FMFI法》為審計基礎準則,對各州、部官員進行內部監督。為此,會計審計院(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簡稱GAO) 公布了聯邦政府內部監督準則(Standards Inter?nal Control in the FederalGovernment, 以下稱GAO內部監督準則) 具體見表1,以引起對內部監督的重視,并把GAO內部監督準則定為內部監督制度。主要內容如下。
1. 《首席財務官法》(Chief Financial Offi?cers。以下稱為《CFO 法》) 和《政府管理改革法》(Government Management Reform, 以下稱為《GMR法》) 公布執行,各州、部官員有編制財務報表義務,財務報表要有高度可靠性。
2. 《政府業績·結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以下稱為《GPR法》) 并且公布執行,以各州、部官員目標管理、組織運營和為了建立科學績效評價制度為目的。
3. 《聯邦財務管理改善法》(Federal Finan?cial Management ImprovementAct of1996,以下稱為《FFMI法》) 并公布執行。各州、部官員執行滿足一定條件要求的財務管理系統義務,執行完全監督下的財務業務處理流程。
(二) 內部監督自我評價機制
1.自我評價標準。各州、部官員在《FMFI法》的基礎上進行內部監督的有效性評價,然后OMB官員、會計審計院長通過協商對各州、部官員內部監督的有效性進行評價。2006年,美國通過了對內部監督管理者的責任條例,用于評價各州、部官員內部監督的有效性,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評價方法;二是缺陷的糾正;三是報告有關規定的手續是否合法。
2.報告書的公開。內部監督全部有效性報告書,是每年各州、部官員在實施《FMFI法》的基礎上,以GAO內部監督準則為依據進行的該部門自我評價,主要是提供鑒定報告書(Statement ofAssurance)。包括資產保全在內的內部監督,一是對重要的缺陷無保留意見鑒定報告書;二是重要的缺陷報告限定鑒定報告書;三是如重要的缺陷不能自我評價的話,則提供無鑒定報告書。
財務報告的內部監督有效性報告書。各州、部官員在實施FMFI 法的基礎上,每年6 月30 日以前對財務報告的內部監督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完成保證財務報告內部監督的鑒定報告書。這個報告書要求保證各州、部官員提供高度可靠性的財務報告。
財務管理系統報告書。各州、部官員在實施《FMFI法》的基礎上,每年對部門的財務管理系統根據《FFMI法》規定的三個標準進行評價:一是根據OMB財務管理系統規定的聯邦財務管理系統標準;二是聯邦會計基準咨詢委員會(Feder?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dvisoryBoard) 公布財務報告書時采用的聯邦會計準則;三是各項交易處理應適用聯邦政府標準會計處理準則(U.S.Govern?ment Standard GeneralLedger)。
(三) 內部監督的外部審計機制
各部門監察總監(Inspector General, 簡稱IG) 或者有IG權限的外部審計人員,在《首席財務官法》的基礎上,對該州、部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其財務審計報告內容包括該部門的業績、向總統及聯邦議會提交的財務報告。這些外部審計師以政府審計基準(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Standards, 簡稱GAGAS) 為基礎,完成財務檢查報告書,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對財務報表的適用性方面表明意見;二是對財務報告系統內部監督中重大不足或重要的缺陷的事態報告; 三是是否遵守相關法令。
三、英國行政機構財務內部監督制度
(一) 英國行政機構內部監督機制概況
在歐洲,英國行政機構的財務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得比較早,也比較完善,在歐洲具有代表性。英國依據財政部公布的《會計主任通知:內部治理財務監督制度系統報告書》(Corporate Gov?ernance: Statement on the System of Internal Finan?cial Control DAO (GEN) 13/97) 對上市公司進行評估并考察其財務內部監督制度的有效性。后來, 英國根據支出審查制度(Comprehen?sive Spending Review,簡稱CSR) 公布了公共服務協議(PublicService Agreements, 簡稱PSA), 通過目標管理,對各州、部組織運作、評估所取得的成績、設定的績效目標和政策目標進行考核。
此后,英國政府的《資源和會計法》(Resourc?es and Go vern ment Accounts Act of 2000, 以下簡稱《GRA法》) 采用發生主義會計核算制,突出對固定資產和折舊的核算,每個部委建立高度可靠的財務報表。考慮到內部監督環境的變化,英國政府又出臺了《會計主任通知:治理內部監督報告書》(Corporate Governance:Statement onInter?nal,Control DAO (GEN) 13/00),要求各部委機構的會計人員必須執行規定。為促進各部委的風險管理程序的開發和運營,英國財政部了指導意見(Management of Risk-Principles and Con?cepts,以下簡稱《英國財政部準則》),見表2。
(二) 內部監督自我評價機制
1.自我評價標準。英國財政部的政府會計制度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風險管理的定義;二是風險管理的主要構成要素;三是內部監督報告書記載事項等相關規定。另外,英國財政部為了對各州、部的風險管理運用狀況進行評估,2004年公布了《風險管理評價范圍》及對各州、部的要求(Risk Management Assessment Framework: a tool fordepartments),并在5年后進一步進行了修訂。
2.報告書公布。各州、部的會計執行官根據政府會計制度,每年對內部監督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公布內部監督報告書。報告書內容有財務報表及該部門的資源會計決算報告并且向議會下院報告。報告書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責任范圍;二是內部監督系統目的;三是風險管理能力;四是風險控制機制;五是有效性的評價;六是內部監督上發生的重大問題的記述。
(三) 內部監督的外部審計機制
1.內部監督報告書。會計審計院長在《GRA法》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資源會計決算書及執行的決算書有審計義務。該財務審計報告須向議會下院報告。會計審計院長根據財務檢查和審計工作委員會(Auditing Practices Board:APB) 按照國際審計標準(英國·愛爾蘭)(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 (UK and Ireland):ISA (UK/IR)) 制作的報告,同時在與財政部協議的基礎上,對各州、部及執行的內部監督報告進行審計檢查,財務審計過程中如果得到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矛盾,則將該事態在財務審計報告書中記載。
2.業績報告。會計審計院長對各部門的業績信息系統進行審計,會計審計院長每年至少一次對審查對象進行支出審核,根據設定的業績目標每年兩次對各州、部的數據系統進行檢測調查,對審核和檢測結果出具證明報告書(Validation?Compendium Report) 并且向議會下議院提出報告,以防止各州、部的數據系統中評價指標與實際業績值發生重大的偏差。
四、總結與啟示
為了建立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英美均設計了一套比較嚴格的政府財務內部監督制度,其特點是以COSO 報告為依據,形成內部監督的制度框架,由政府和國家機構建立一個標準制度,統一適用于政府機構內部監督。同時,充分認識到行政活動接受評估需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原則,單純依靠財務信息系統遠遠不夠,評估其公共服務性能不僅依賴于財務信息,也需要引入非財務信息,這樣才可以全面評價政府工作的經濟性和效率性。而問責制是在充分財務監督結果下對公眾展現透明政府工作的財務制度。
政府機構財務內部監督機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會計執行程序及相關法規、制度條例來實施的。政府的國家機構財務評估活動也要根據內部監督的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的內部監督報告來證明內部監督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健全一套科學、系統、有層次的系列制度才是有效的內部監督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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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財政局的統一部署和局領導的統一安排,及時做好教育系統2015年的經費預算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配合財政局做好__年經費決算工作;
2、對各學校公用經費、食堂和幼兒園資金使用情況以及賬務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3、對校長離任的學校及時進行財務審計,明確經濟責任,全面交接有關賬務,保障財務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4、對全縣各學校(含食堂、幼兒園)進行財務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二)對照指標,結合實際,加強經費管理
1、與校管辦協調統計2015年上半年校安工程,積極申請校安工程資金2231.28萬元,嚴格按制度要求和工程進度撥付使用。
2、認真梳理項目,積極爭取省、市各類資金2942.6萬元萬元。
3、認真組織各項報名收費工作,積極完成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等各項手續的辦理工作。
(三)追求精準,認真統計,及時編制報表
1、圓滿完成__年度全縣教育經費統計和教育事業統計資料的收集、計算、匯總和上報工作。
2、按月編制、報送“三公經費”、能源使用和債務增減資料。
3、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按時結清賬目,按月編制、報送各學校會計報表。
(四)多方兼顧,統籌安排,做好其他工作
1、為部分學校申請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2、配合物價局做好收費檢查工作;
3、對學校食堂、幼兒園整改情況進行抽查;
4、配合財政局做好各學校票據的領用和繳驗工作;邀請非稅局票據管理人員集中參加各學校票據的領用和繳驗,積極處理遺留問題;
5、做好2015年秋季教材及暑假作業征訂工作;
6、協調財政局對泗洪中專學校設備進行驗收,并申請撥付相關資金。
7、做好學期結束前的賬務處理工作,核對往來賬;
8、迎接國家督導組對教育基本均衡縣的驗收;
9、做好中、高考經費保障工作;
10、積極收集招商引資信息,主動與有關客商聯系。
1.按照“蘇教辦審〔2015〕3號”文件要求,積極開展
高中階段學校債務化解審計調查工作;
2.認真做好教育現代化的驗收準備工作;
3、與財政局協調,做好非稅收入網上開票布線、安裝和培訓工作,保證網上開票順利進行;
4、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加強對會計人員培訓和考核; 5、加大審計檢查力度,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力爭提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防微杜漸。
6、吃透政策,梳理項目,認真做好策應扶持工作,積極爭取省補資金;
7、收集資料,歸類匯總,做好2015年度全縣教育經費統計和教育事業統計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
8、做好年終賬務處理工作,認真核對往來賬,處理呆、死賬;
「關鍵詞 澳大利亞績效審計 啟示及建議
2003年7月1日,審計署頒布實施《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以下簡稱五年規劃),對今后五年的審計工作進行了部署,提出了今后五年在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上堅持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與效益審計并重。這一目標符合國際審計發展潮流和趨勢,符合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實際,是完全可行的,經過努力是完全可以實現的。澳大利亞是世界開展審計的主流國家之一,學習借鑒澳大利亞國家審計在績效審計開展過程中的主要做法和經驗,對于在審計工作中貫徹落實規劃,加強我國績效審計和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法律定位十分明確
1997年,澳大利亞頒布實施《審計長法1997》,取代了《審計長法1901》,對澳大利亞審計署開展的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審計長法1997》第二章名詞定義和違法處理原則規定中,將績效審計定義為對一個單位或個人管理活動的任何方面進行的檢查活動;第四章審計長的主要作用和權力的第二部分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審計長開展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績效審計的有關事項做了原則規定,審計長可以在任何時間組織對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根據有關部長、財政部長和議會公共與審計聯合委員會的要求可對政府及其下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第十八條則就綜合績效審計做出了原則規定,審計長可在任何時間組織對所有或部分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聯邦所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內部管理的特定方面進行績效審計,而不僅僅局限于一個部門、單位。這些條款中同時規定績效審計報告在審計完成后需及時提交議會。由于澳大利亞審計長法將審計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兩種類型,并對績效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有力地促進了澳大利亞審計署全面履行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職責,促進了績效審計在澳大利亞的發展,也使績效審計在澳大利亞公共管理過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
澳大利亞審計法律將績效審計定位為國家審計機關對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的審計,只有在議會或相關政府部門特別要求時才會對國有企業進行績效審計。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市場的主體,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應能做到經濟、效率和效果,政府機關不能代替市場來評判企業的效益,因此,澳大利亞等世界上主要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對于績效審計范圍的界定,基本都將績效審計局限于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的審計,不包括或很少涉及企業的效益評價問題。如果把績效審計的范圍擴展到企業效益的評價問題,勢必會脫離績效審計的本質。
我國審計法中僅在第二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未將審計明確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對具體如何實施績效審計,績效審計的具體對象、范圍等未作明確規定。長期以來,我國國家審計在審計實踐中,財務收支審計除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外,工作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涉及績效審計方面的內容和工作,但并未把績效審計作為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來安排。在財務審計過程中順帶關注經營管理和績效方面存在的問題,在財務審計報告中順帶提及績效評價和管理建議。近年來,審計署和一些地方審計機關才明確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安排績效審計項目,如2004年審計署組織的政府外債鐵路項目設備效益審計。這種情況就造成了績效審計法律定位不清、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等諸多問題。借鑒澳大利亞等國家在審計法律中對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明確定位的經驗,我國在修訂審計法時,應明確將我國國家審計劃分為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兩類,并明確規定財務報表審計應對部門單位整體財務狀況發表審計意見,為績效審計提供相關數據真實、合法的基礎;應為我國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明確規定績效審計目標、內容、范圍、標準、,明確審計機關重點對政府部門、事業單位進行績效審計,同時應規定績效審計的范圍可以是部門、單位管理活動的任何方面,而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方面。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制定我國績效審計準則和相關審計指南。審計理論界也應重點加強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工作。
二、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內涵十分明確
根據《審計長法1997》和公認審計實務準則,澳大利亞審計署將績效審計定義為獨立、公正、系統地對一個單位管理運行情況的檢查,以評價管理活動是否做到經濟、效率、效果,內部管理程序是否有利于促進提高經濟、效率和效果,并提出管理建議。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構成了績效審計的三個要素,也構成了績效審計的核心內涵。所謂經濟性是指以最低費用取得一定質量的資源,即支出是否節約。經濟性審計主要是審查和評價投入的各種資源(人力、物力、財力)是否得到經濟合理的利用。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產出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產出,即支出是否講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多大程度上達到政策目標、經營目標和其他預期結果。效果性審計主要審查某一項目的計劃、方案的執行結果。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就是檢查評價被審計單位上述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實現程度,發現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在我國審計實務工作中,由于將此種審計稱為經濟效益審計,許多審計人員依效益審計的名稱,片面地認為效益審計就是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行的檢查評價活動,未能認識到績效審計還包括對效率和效果的評價,認識上的混亂帶來工作上的盲目,往往在績效審計實踐中著重于對經濟效益的評價,未能全面地開展績效審計。借鑒澳大利亞等國家開展績效審計的經驗,應在審計法等審計法律法規中對績效審計的內涵做出明確規定,明確績效審計應包括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個要素,全面進行績效審計探索和實踐。
三、澳大利亞績效審計可分為一般績效審計和綜合績效審計兩種類型
澳大利亞審計署績效審計按實施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兩種類型:一般績效審計和綜合績效審計。
一般績效審計檢查一個政府部門、單位在資源的使用、信息系統、業績評價、控制系統等方面情況并評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因為政府部門大小不一,復雜多樣,一般績效審計會選擇一個部門、單位管理的某個方面進行審計。通常這種選擇應能保證審計人員對政府部門的管理情況形成審計意見。綜合績效審計,即多部門績效審計,是對多個政府部門的相同或相似的事項或活動進行審計,在主題選擇上應能促進提高政府部門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同時在審計資源可以保證的情況下合理履蓋政府部門的管理活動。為促進提高管理水平,績效審計中經常形成一些可操作的范本,編發為《優化實務指南》分發政府各部門、單位。
澳大利亞審計署對一個單位內部管理某個方面進行的績效審計與五年規劃提出的效益審計要求是相似的,對不同單位的同一問題進行的績效審計與規劃提出的專項審計調查則是相似的,因此規劃提出的“兩個并重”與國外績效審計開展的基本情況是一致的。認真按照規劃提出的要求探索實踐績效審計,必須促進績效審計在我國的全面發展,促進全面履行審計工作的法定職責和全面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四、澳大利亞績效審計的涉及政府部門、單位管理的各個方面
審計內容的選擇是使績效審計充分發揮促進合理提高公共部門管理水平作用的基礎。根據不同年度的和政府管理情況,不同年度的績效審計內容也有所不同。澳大利亞審計署年度工作計劃是在征求議會公共與審計聯合委員會和議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意見以及其他政府部門意見后確定的。近年來,澳大利亞審計署在選擇審計內容時,一直重點關注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績效管理、服務效果和財務管理情況等方面。在2002—03財政年度,績效審計的重點在各政府機構績效管理與評價、服務提供、財務管理、采購及合同管理、信息技術和資源的等方面,而2003—04財政年度的績效審計重點則更為突出,著重對風險較高的管理行為、災后重建措施、防恐反恐措施、健康、和就業促進措施、環境保護和促進公共機構提高財務管理和績效管理等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議題進行了審計。澳大利亞審計署1996—97財政年度以來各年度績效審計項目完成情況如下表所示:
澳大利亞審計署1996—97財政年度以來各年度績效審計項目完成情況表
財政年度 績效審計項目完成數量(個)
1996—1997 38 1997—1998 49 1998—1999 47 1999—2000 47 2000—2001 47 2001—2002 58 2002—2003 58 2003—2004 49
從澳大利亞審計署近兩個財政年度績效審計的選題內容可以看出,審計內容各有側重,或側重于一個政府部門或單位管理活動的某個方面,或對多個政府部門的同一或相似的管理活動進行審計。這些內容我們在審計實際工作中基本上也都有所涉及。五年規劃提出我國效益審計的范圍主要是財政性資金,以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為目的,對一些財政性資金更多地采用專項審計調查的辦法,綜合反映和,促進加強宏觀管理,完善法規制度,從更高層次上發揮審計監督作用,與西方國家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也是基本一致的。當前,許多審計實務工作者在績效審計的內容方面有兩種模糊的認識,一是往往認為績效審計就是評價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而帶來沒有統一的評價指標等問題;二是認為績效審計需對政府的績效情況進行全面評價,進而帶來全面績效評價很難進行等問題。實際上,澳大利亞等國家績效審計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并不僅僅局限對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進行評價,而是對是對一個部門或單位某一方面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評價或對多個部門或單位的相同或相似職責的履行情況的評價。分析澳大利亞審計署績效審計的選題內容,有助于我們在績效審計實踐中開闊思路,增強信心,選好項目,畢竟許多審計內容我們并不陌生,只是未將績效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審計類型來進行全面實踐和探索。我們在審計實務工作中,就可以根據工作重點和物質、人力資源,有重點地確定目標,選擇項目進行效益審計。
五、澳大利亞的審計信息公布制度在提高審計成果的綜合利用水平,提高審計監督的威懾力和力方面發揮了良好作用
澳大利亞審計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審計信息公布制度。一是按照《公共服務法1999》、《信息自由法1982》等相關要求,澳大利亞審計署和澳大利亞其他政府部門、單位一樣,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需按統一格式要求編制年度報告,內容包括審計長意見、審計長及審計署的職責、作用、組織機構、工作任務、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等,于每年10月末之前提交議會審議并向社會公布。二是審計署每年的綜合財務審計報告、各單位績效審計報告均向議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三是充分利用審計署網站審計信息,各項審計報告,審計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準則等內部管理文件,審計長講話等均在網站,社會公眾可在網站上找到十分豐富的審計信息。
借鑒國外審計經驗,我們應加快落實五年規劃提出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所有審計結果,除涉密內容和不宜對外披露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可采取在報刊上公布內容摘要,在網站公布全文等方式,同時,應結合“金審工程”的建設,大力加強審計部門網站建設,每個審計部門均應建立網站,并將其建成審計信息資源庫,成為審計部門聯系其他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橋梁。
績效審計已成為當代國家審計的主流,也是我國國家審計今后工作的重點。《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借鑒國際審計經驗,根據國內審計現狀,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繪就了我國審計事業發展的新藍圖,為審計逐步融入世界審計主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規劃提出的開展績效審計、建立審計質量控制體系,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等目標措施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關鍵是要把思想進一步統一到規劃的精神上來,加強績效審計和國外績效審計開展情況的研究,借鑒國外在開展績效審計方面的經驗,大膽進行績效審計實踐,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績效審計路子。
主要:
郭振乾主編,1998,《中國審計學》,中國審計出版社。
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位所實施的績效審計,其審計對象載體眾多(包括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但究其內涵的本質,是審查預期目標與完成其目標所投入資金之間的關系,最佳投入產出關系是以最少的投入完成即定目標,或以最少的資金取得最大產出。實物形態的投入,最終仍要用貨幣衡量。績效審計的作用在于通過審計促進被審單位實現最佳投入產出關系,實現其資金運行的現實效益和潛在效益。
至今,績效審計沒有單一定義,許多國際組織和績效審計領先國家均對績效審計有著不同定義。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稱績效審計(經濟性、效率和效益)是現金價值審計、經營審計、管理審計的同義詞。根據該組織的審計標準,它包括:(l)審計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經濟性;(2)審計被審單位的人力、財務及其它資源的利用效率;(3)審計其業績效益,并根據預期影響,審計其活動的真實影響。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關于績效審計定義,詞語及標準,對各國績效審計雖沒有約束力,但具有一定影響力和指導作用。
2.當今的世界審計處于以績效審計為中心的現代審計階段。
考世界審計,績效審計出現于20世紀40年代中期,發展于20世紀70-80年代,完成傳統財務審計向績效審計為中心的轉變是20世紀90年代的事情。
在這個發展階段,財務審計仍大量存在,績效審計則越來越多。我們以幾組量化數字來說明這一變化趨勢,諸如:美國國家審計總署兩類審計比重為:績效審計占85%以上,財務審計占10-14%;加拿大審計長公署和英國審計署,每年審計項目計劃中,績效審計大致占總審計數額的40%;而且它們和西歐一些國家審計機關還實施績效審計機構、資金、計劃單列。事實告訴人們,在21世紀,這種發展趨勢日益增強。
3.績效審計成為世界審計主流的原因。
第一,西方市場經濟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已進入了一個更為現實的新時代。在這個新時代,市場經濟運行規則趨于完善,財務會計活動也日愈規范化,故此,財務活動中的違紀違規現象也日趨減少,那么,傳統合規性財務審計自然減少了,因此,不斷擴大審計職能作用范圍,向績效審計延伸,成為審計自身發展的要求;第二,20世紀40年代中期,西方工業國家經濟處于低迷狀態,社會矛盾激化,因此,人們對提高公營部門資金支出效果和明確支出的經濟責任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同時,它導源于這樣一種嚴重壓力,即政府可以利用的資源越來越少,而政府所承擔的社會和經濟義務卻日趨擴大,這即是績效審計在世界范圍內興起和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4.績效審計發展引起審計的重大變化。
其一,審計形態呈多元化趨勢。審計領域出現了諸如:經營審計、管理審計等派生審計形態,西方審計學者把上述派生審計形態均視為績效審計的同義詞。
其二,審計職能范圍擴大了,包括經濟的、政治的、軍事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態環境的等領域,從而推動審計向縱深發展。
其三,政府審計注入了績效審計內容,從而增加了活力。政府審計注入績效審計內容,主要是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效果的審計,比如,對有國家財政支出或資助的投資項目的資金節約度進行監督。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態,西方審計學者認為,在政府審計史上,績效審計的實施,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催化劑,能否不失時機地選擇并接受績效審計,是衡量一個國家的政府審計是否具有活力的標志之一。這種認識與當前或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世界范圍內政府審計發展潮流是一致的。
其四,以績效審計為重要內容的內部審計得到蓬勃發展。
一是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二是政府各部門內部審計的發展。三是經營審計的發展,其中,唱主角者是經營審計。當今的內部審計與管理部門更加融為一體,參與實際問題的解決、舞弊的發現及管理咨詢,以推動管理部門或企業改進未來的經濟效益,實現其潛在利益。
5.績效審計目標和范圍。
世界主要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績效審計所確立的目標和范圍,由于國情不同而各不相同,但比較一致的是開展專題審計,其做法是對政府的各部門同一主題進行審計,諸如:采購、旅行、人力資源管理和現金管理等。通過上面專題審計,弄清被審單位所花費的公共資金是否獲得了效益。
同時,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審計機關實行對財政資金和資助資金預算支出建議的事前績效審計,比如德國聯邦審計院對政府各部所提出的支出建議進行績效審計,使績效審計的作用,在預算過程中得到發揮。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為了指導和推動績效審計發展,對其目標和范圍有過一個規定,現抄錄如下:
目標:(1)為公營部門改善一切資源管理奠定基礎;(2)力求決策者、立法者和公眾所利用的公營部門管理成果的信息質量得到提高;(3)促使公營部門管理人員采用一定程序對績效審計提出報告;(4)確定較為適當的經濟責任。
范圍:它取決于每個最高審計機關的使命和特定環境。在決定審計范圍時,尤其是制定的審計政策存在著某些敏感性,應對制定決策所需資料和決策目標進行分析和判斷。
上述規定,對世界各國績效審計起到一定規范和積極推動作用。
6.績效審計基本經驗。
(1)最高審計機關不受政府干予;
(2)建立明確的績效審計法律條文;
(3)審計師獲得很有競爭力的回報,從而避免代價高昂的人力外流;
(4)仔細招聘不同專業的高質量審計師;
(5)每個最高審計機關均有自己的培訓設施和審計培訓計劃;
(6)制定績效審計方法的條件,并輔之以培訓;
(7)審計結果即發展報告,而不是年度報告;
(8)提交的績效審計報告,必須簡捷而令人感興趣;
(9)績效審計報告集中于少數重要問題;
(10)建立質量保證和控制機制;
(11)通過傳媒引起社會對績效審計的重視。
7.績效審計發展的不平衡性。
績效審計同任何事物一樣,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不平衡性,總體上,實施績效審計較早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處于領先行列,諸如:北美、西歐和北歐的加拿大、美國、瑞典、英國等。加拿大是第一采用效益審計的國家,創立了綜合審計(把績效審計與常規審計結合)典型經驗;美國則是最早將績效審計注入政府審計的國家,它于20世紀70年代頒布的《政府的機制、計劃項目、活動和職責的審計標準》(亦稱“黃皮書”),其中明確規定應實施3E審計,即經濟性、效率和效果審計,得到國際審計界的普遍認可和采用。
瑞典是第一個正式采用效果審計的北歐國家。英國開展績效審計是根據議會所屬的公共賬目委員會要求而作出的立法響應,20世紀80年代中期頒布的《國家審計法》,明確授權主計審計長有權調查各政府部門如何使用它的資源,主計審計長向公共賬目委員會匯報工作,這些權力使他對績效審計提出確認意見,并說明公共經費是否按下議院要求使用。他每年計劃并完成60個績效審計項目,正式報送議會并公布于社會。
上述各國最高審計機關都用績效審計來謀求資金節約,回答政策制定者的詢問并保證政府工作者的效率和效益。
績效審計走在前列的最高審計機關,還有歐洲審計法院、荷蘭審計院、德國聯邦審計院、澳大利亞聯邦審計署、新西蘭審計署等。
亞洲地域最高審計機關實施績效審計取得較好成效者,根據文獻記載有:印度、巴基斯坦、中國的香港、新加坡、日本。被列為有限經驗的最高審計機關是不丹、中國、印尼、馬來西亞、尼泊爾、斯里蘭卡和泰國,其績效審計尚未完全實施,沒有績效審計經驗的最高審計機關如:孟加拉、柬埔寨、老撾和越南。
8.績效審計走向國際聯合發展趨勢。
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集團化交織發展,使審計信息的使用者認識到了解各國不同審計制度、審計實務并促使國際協調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在促進審計工作國際化方面,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等國際審計組織起了重要作用。它們的宗旨分別為:“經驗分享,全球共惠”、“經驗分享,攜手共進”、“用統一標準來發展和加強會計職業的全球協作”。
在推進績效審計國際聯合方面,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多次召開會議并做出若干決議和規范性條文,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推動下,西方一些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多次進行聯合,諸如:瑞典、英國、荷蘭的最高審計機關曾對援助項目進行聯合審計,英國、德國、意大利和西班牙最高審計組織曾對歐洲戰斗機計劃,進行了聯合審計,也稱謂跨政府審計,通過聯合審計,搞清了被審計單位所花費的公共資金效益好壞問題。事實表明,聯合審計呈不斷上升趨勢。
9.績效審計面臨的新挑戰。
當今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最高審計機關在進行績效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挑戰,主要包括:
(1)難以確定績效審計的目標和識別經濟責任的界限;
(2)在一些國家,缺乏法律條文,得不到需要的資料;
(3)未具備適合的審計技術,缺少適當審計標準及合格的審計人員和經費。
上述問題是今后世界績效審計實踐中亟待要解決的事情。
績效審計在中國
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誕生,歐風東漸,績效審計開始走近中國。
1.績效審計實踐的三個階段。
(1)審計署成立初期至80年代末。
審計機關積極開展了績效審計理論研究和試點工作,提出:“從財務審計入手,加以分析,落腳到經濟效益。”據1984年審計資料記載,當時,全國有22個省、市、自治區的270個縣以上審計局,對1263個部門和被審計單位進行了試審,試審中充分注意到經濟效益問題,諸如:天津鐵廠經濟效益審計報告、湖北省兩戶紡織企業效益審計報告、遼寧卷煙廠效益審計報告、山西小氮肥行業經濟效益審計報告、鞍鋼和山東審計局關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報告,都是當時比較典型的經濟效益審計實例。
當年,全國審計機關共審計出各類問題總金額30692萬元,其中屬于經濟效益差的是9195萬元,通過試審,對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收節支起了積極作用。20世紀80年中期以后,績效審計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2)20世紀90年代。
審計學界對績效審計進行了一些研究,本人在《試論審計學的產生和發展》一文中,率先提出:“傳統的合規性審計向經濟效益審計延伸,成為審計實踐發展的一種趨勢”而審計職能“日益向解決經濟過程中的管理和決策方面延伸。”(1990年5期《經濟研究》)。上述見解在學術界和審計實際工作者中引起了反響。
1991年初,全國審計工作會議要求:“各級審計機關都要確定一批大中型企業進行經常審計,既要審計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又要逐步向檢查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和經濟效益方面延伸,并作出適當的審計評價,推動經濟效益的提高。”
自提出兩個延伸后,全國地方一些審計機關繼續實施了經濟效益審計試點。當時,試點工作較有成效的省,諸如:湖北、山東、天津、遼寧等省、市審計機關。據不完全統計,在審計署成立后十幾年的經濟效益審計中,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使企業經濟效益增加約211億元。
1994年初,中國審計代表團出席了在印度召開的中印績效審計研討會。本人在提交的會議論文《中國的宏觀經濟效益審計》一文中,根據中國國情,提出應開展宏觀經濟效益審計試點,其重點審計領域是財政、金融、投資等部門,通過績效審計,提高資金運行的有效性。對信貸資金績效審計,應“從信貸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和金融機構的內部效益兩個方面進行。”對投資績效審計,提出四項標準,其基本點是通過審計投入與產出關系,能否為整個國民經濟提供最大的效用。
上述觀點在中印績效審計研討會上受到與會代表的重視,同時,也引起國內審計工作者的反響,(見1995年3期《管理世界》)。
在這個時期,我國審計機關還結合宏觀經濟財務收入審計,開展了一些事后來看帶有宏觀經濟效益審計性質的經濟監督活動。比如:全國審計機關同時開展了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共審計20000多個項目,總投資額105815億元,審計后對716個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建設項目,提出了意見,壓縮建設規模的總資金達1285億元。
同時,還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對165個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共審計項目總投資2007億元,查出有問題資金106.5億元,經審計處理后,為國家節省投資38億元。
同時,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的行業審計,對五省市公路養路費審計等都帶有宏觀經濟效益審計性質,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問題,從宏觀上提出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制定了一些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審計在改善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積極作用,促進了被審單位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入世后的績效審計情況。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審計工作者思考一個共同問題,即中國如何開展績效審計,與國際接軌問題,并如何付諸實施。近幾年的全國審計工作會議對績效審計工作都明確提出任務和要求。在專項資金投資項目審計方面,開始注入了績效審計內容,如進行了績效調查審計,在外資審計領域,明確提出其審計目標是提高外資使用效益。不少地方審計機關積極制定計劃,在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等財政投入較多的部門,實施績效審計,取得一定成效,向審計現代化邁出可喜一步。
2.中國績效審計特點。
績效審計走近中國二十年,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盡管時斷時續,然而,它必竟在走著并留下了它特有軌跡。
其一,根據中國不成文和成文(《審計法》)法律條文關于“真實、合規、效益”的規定,把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結合起來,或更嚴格意義上說,績效審計寓于財務審計之中。
其二,主要以國有企業為審計對象,即是微觀經濟領域的效益審計,且較多地集中在其財務成果的分析上,對經濟活動審計評價的深度和廣度都需要進一步開拓。
其三,績效審計主要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國家審計機關盡管試驗性地實施了一些績效審計,但與內審機構比要少。
其四,事后審計多,事前審計尚不多見,而事中審計,即對經濟活動過程中的控制和調節,以推動被審單位改善未來經濟效益,實現其潛在利益則更為少見。
3.績效審計的初步成效。
其一,通過對國有企業績效審計或調查,初步摸清了被審單位資金運行的效益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其二,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企業的經濟效益的提高;
其三,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被審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其四,一定意義上開拓了政府審計領域。
其五,專項資金審計或審計調查、基建項目審計或審計調查對未來績效審計發展,具有典型意義。
加拿大前審計長埃尼斯M.戴伊在《亞洲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化國家的績效審計》調查報告中,對亞洲發展中國家績效審計排行榜上把中國排在有限經驗國家,大概是符合實際的,我以為,盡管經驗是有限的,但,是重要的。
4.績效審計面臨的挑戰。
績效審計在中國實踐取得的進展是重要的,但,是有限的,它面臨著新的挑戰主要如下:
其一,國家審計機關對在中國條件下,如何實施績效審計,缺乏一個戰略性認識,缺乏一個系統、完整的具有戰略性、宏觀性的思路,缺乏一部戰略性發展規劃。
其二,缺乏具體的立法條文支持,沒有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績效審計標準的國家標準,對引進國外經驗,似乎不太注意,相關資料也較少。
其三,績效審計方面有組織的理論探討、人才培訓很是欠缺。
以上都是亟待要解決的問題。
中國發展績效審計的戰略思考
1.應用符合中國國情的戰略目光,重新認識績效審計在中國審計的地位。
我們講的中國國情,自然是中國審計直面的國民經濟活動,要點有二:一是國民經濟發展中長期存在的高速度低效益且重速度輕效益問題;二是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大量嚴重違紀違規、經濟犯罪問題,這兩個問題給國民經濟所造成的后果和危害是一樣的,如同黨的路線中的左和右給黨帶來的后果和危害一樣道理。長時間來,人們對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低效益,甚至不講效益,不認識,甚至熟視無睹。
在中國發展績效審計,可以說是為解決國民經濟發展低效益、輕視效益問題,找到其中一條出路。人們稱審計者是經濟醫生,我希望經濟醫生把績效審計作為中醫藥方,對中國國民經濟低效益采用既治標又治本的中醫療法,而把財務審計作為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應緊應急的西醫藥方,對經濟活動中的違紀違規、經濟犯罪,采用西醫療法。只要盡我所能,定有成效。
2.破壞迷信,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努力創造中國特色的績效審計模式。
這是如何發展績效審計要解決的對績效審計自身認識問題,它既不是可有可無,也不是高不可攀。本人對績效審計問題的研究始于1988年主編《審計學辭典》,在我撰寫的十萬字詞條中,給予績效審計應有的地位,不僅給它下了定義而且根據中國國情,把績效審計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大類。1994年出版了《經濟效益審計》專著,成為中國社科基金項目中的唯一;在多次參加的中印、中英績效審計高層論談、參加接待加拿大前審計長埃尼斯,共同討論他的《亞洲發展中國家和工業化國家的績效審計》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收在我主編的《最新國外績效審計》,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在出訪美國,出訪法國、德國等西歐六國和俄羅斯等國時,都充分注意到對這些國家績效審計的考察。
上述活動過程,是本人破除迷信,積極探索,不斷推出績效審計科研成果的過程。希望有志于探索和實踐績效審計理論和實際工作者,走出認識誤區,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創造績效審計的輝煌。
3.堅持審計發展的階段論與不斷發展論的觀點,指導我國績效審計工作,正確處理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的關系。
1997年本人在《中國審計的昨天。今天。明天》研究報告中提出:當今中國審計處于以財務審計為主,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同時并存共同發展階段,完成財務審計向以績效審計為主的轉變,大約要用50年左右的時間,即到2050年,那時,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成熟,中國審計制度和運行機制也達到完善和成熟,實現了中國審計現代化,完成轉變之日,就是審計現代化實現之時,全面達到國際審計先進水平,一個中國式的審計制度呈現在世人面前。這就是中國審計發展的戰略目標,也是中國績效審計發展的戰略目標。當然,我提出用50年時間完成轉變,不是坐等50年,而是努力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實現轉變。今天,重申上述觀點是有意義的。
在這里,還有個現代審計與審計現代化問題,本人以為,這是兩個概念,前者是歷史分期問題,后者是發展目標問題。現代審計顧名思義,就是現時代或當代審計,按其性質,中國現階段的審計可稱為發展中審計。至于審計現代化,它要用復雜的綜合指標來衡量,達到現代化的時間,應當與整個國家實現現代化時間相一致。
4.宏觀績效審計范圍和重點。
宏觀績效審計涉及其整個國民經濟,內容非常廣泛,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實際情況及審計力量,建議選擇如下重點項目:
(1)財政預算支出計劃審計。通過審計弄清有無因支出范圍和用途計劃不當而可能造成損失浪費現象,這種事前審計是把其作用在預算過程中,從源頭上提高財政資金的節約度。
(2)財政決算審計。通過對財政預算執行結果的審計,弄清被審單位所花費的財政資金是否獲得了效益,這種事后績效審計的作用在于幫助被審單位總結經驗,挽回效益方面損失,從而促進財政資金運行的有效性,或潛在效益。
(3)投資項目審計。是對國家投入的建設資金經過投資活動取得的有用效果進行審核和評價。投資項目效益審計標準是:①是否以最低的消耗、最少的投資、最好的質量和最快的速度形成最大的綜合生產能力;②能否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降低投產后的生產成本和提高產品質量,加快投資回收;③能否為國家提供最大效益,這是杜絕我國民經濟發展低效益最重要之渠道。
(4)金融審計,即主要對信貸項目計劃執行及其結果的審計,在我國金融行業,貸款項目沒效益甚至副效益“打水漂”問題十分驚人,審計機關除著力審計其違紀違規、內外勾結的經濟犯罪案件外,勢必要把對貸款項目效益審計提到日程,這也是解決經濟發展低效益的非實行不可的舉措。
(5)稅收審計。通過績效審計弄清稅源流失所造成的損失,以提高稅收率。
(6)專項資金審計。國家專項資金繁多,審計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帶有典型主義的資金項目,通過績效審計,提高其資金使用效果。
5.微觀績效審計范圍和重點。
這是對單個企業經濟活動效益和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其目的在于推動企業挖掘潛力,更合理地利用資源,以盡可能少的費用,取得盡可能大的效用。
對其績效審計范圍主要是:①評價企業效益的指標狀況,諸如對活勞動的經濟效益指標(包括生產率與工資利潤率),物化勞動的經濟效益指標(包括單位產品原材料消耗率和單位設備產品率),勞動占用量和勞動消耗量的綜合效益指標(資金利潤率和成本利潤率)等的評價;②經濟效益指標體系計劃管理情況;③經濟活動分析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通過績效審計,確保企業潛在經濟效益的實現。
6.加強績效審計立法。
我國已有的《審計法》是實施績效審計法律的根據,但,是不夠的,不具有操作指南作用,必須制定暫行績效審計條例,作為實施績效審計的具體法律依據。
7.加快績效審計人才培訓。
一個有效的績效審計工作者,必須具備宏觀經濟知識和意識;具備宏觀透視能力和較強的信息意識;具備高度敬業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具備專業競爭能力和判斷力。這些應當是績效審計人才培訓要實現的目標,也是績效審計工作者為之奮斗的目標。
8.學習和借鑒西方先進績效審計經驗。
如前所述,績效審計走近中國20年,但到目前,還沒有得到認可的理論體系;也還沒有創造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和行之有效的實務操作指南,只能依靠自己在總結經驗教訓之基礎上繼續實踐和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