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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網絡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作為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對網絡的監管主要包括規范網絡經營主體、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范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絡經營主體的注冊登記,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主要包括網絡不正當競爭和網絡欺詐行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較廣,主要表現為: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為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網絡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著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絡支付安全問題和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絡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絡市場主體準入關,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治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治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注冊登記。并且,對網絡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互聯網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對象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絡違法行為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當前的網絡違法行為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范圍的網絡經營行為。這里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沖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沖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采用超級鏈接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毀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為。三是網絡商業欺詐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絡虛假信息,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對網絡違法行為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為“行為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為比較突出,以假公司網絡廣告為例,互聯網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審核程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聯網服務商在網絡違法行為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為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絡違法行為,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范,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關鍵詞]建筑業管理 終身責任制 工程質量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6-0197-01
隨著《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深入貫徹落實,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保證工程質量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建筑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固疾難醫,屢禁不止,還呈現出新的趨勢、新的特點,嚴重干擾著建筑市場秩序,危害工程質量,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現就某市建筑領域的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作了如下調查和研究。
一、 某市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現狀
1、 基礎工程與主體工程肢解發包現象普遍存在
通過《公共資源交易網》不難看到,很多建設項目把基礎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主體工程又發包給另一個施工企業。僅今年就有9例樁基礎工程肢解發包。這種明目張膽的肢解發包行為,為后續工程質量監管留下居多隱患,特別是不利于項目建成后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追究的落實。
2、 裝飾、裝修工程肢解發包現象嚴重
根據《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都必須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該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出臺了《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由經信委監管。據了解,經信委職能是對室內裝飾工程實施監督,其招標所用資質也是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室內裝飾資質。該市很多建設單位為了規避監管,將室外裝飾、改建、擴建工程也作為室內裝飾工程發包了。裝飾工程很大程度上涉及主體結構部分,由于沒有實施質量監督,部分裝飾施工企業人為的破壞了原有建筑物結構安全,留下隱患,縮短建筑物使用壽命,導致《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無法落實。
早在2011年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文)明確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建設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單位資質范圍內的工程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肢解發包行為,今年住建部又出臺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暫行)》,明確界定“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屬違法發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僅要對建設單位作出行政處罰,還要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拒不整改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應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從這些法律、法規、文件的出臺,足以看出肢解發包的危害之大,也說明地方肢解發包問題之突出。
3、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屢禁不止
(1)部分企業為了謀取利潤,在沒有征得招標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過關系,將項目轉包給他人,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一些問題,原中標人一概不理。這種行為勢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獲取利潤,導致工程偷工減料、粗糙劣質。
(2)部分項目經理私下轉包或多次轉包。這些項目經理大都是掛靠企業的。他們在掛靠時辦理投標報名手續期間,就已經交了部分掛靠費用,若中標后,還將按中標價比例提成;而掛靠中標的項目經理自己想得些純利潤就轉手給他人承建。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項目經理轉包二三個人,而招標人卻全然不知詳情。
(3)有些施工企業將中標工程視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標企業與招標人合同簽訂后,私自將主體和關鍵性工作轉包于他人施工。在工程招標時,中標企業的投標文件中就已經載明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而中標企業私自轉包于他人,不論其轉包于誰,其資質如何,都是錯誤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存在的原因分析
1、部分建設單位,為了“廣交朋友”,“一個粑粑哄幾個人”不惜肢解發包,謀取個人好處,中飽私囊。
2、招標人對自身應有的權力認知較少。有些招標人嚴重缺乏對承包商的監督管理知識,他們不知道中標的項目經理原則上不允許更換,特殊情況下更換項目經理須嚴格把關,并到住建部門履行法定的程序。
3、有些招標人意志不堅定。有的施工企業本身就不準備組織人員施工中標工程,因此千方百計施展技倆引誘招標人,經受不了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言行套騙的招標人就放棄原則。
4、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配合不到位。相關部門標后監管不到位,沒有認真的正確對待,而是任行其事、敷衍了事。
三、扼制建筑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1、準確認定各類違法行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2014〕118號)規定,準確認定建筑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2、開展全面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承發包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有無違法發包行為,檢查施工企業有無轉包、違法分包以及轉讓、出借資質行為,檢查施工企業或個人有無掛靠行為。
北京市保監局副局長傅安平介紹,這五家受罰的機構包括財險、壽險、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違規行為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對產品宣傳中存在對客戶的誤導,主要是在對分紅險的宣傳上,對客戶擅自許諾高額收益;二是未經批準非法設立分支機構。
“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我局不光是處罰當事人,更要著重處罰保險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要讓經營者樹立依法經營、違法必究的觀念。”傅安平說。
在去年對違規違法保險機構的處罰中,四川省保監局共對12家存在問題的保險機構進行了行政處罰。浙江省保監局也處罰了5家保險機構,并對7家保險公司發送了“保險監管報表異動質訊書”。湖北省保監局去年共對31個保險機構、12名亂收傭金和搞假賠案的高管人員進行了處罰。而江蘇省保監局也表示將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表示,2005年的工作重點之一是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加大合規性檢查力度。保監會將出臺《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并完善“黑名單”制度,強化失信懲戒制度。
據了解,《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已在去年起草完畢,并將以國務院令的形式。
2010 年7 月22 日,陜西省西安市某縣糧食局糧食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全縣糧食收購市場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時,發現強泰糧食收購點收購場所存在霉變小麥與正常小麥同倉存放的情況。經組織罐包清點,霉變小麥60 袋,數量約3300 公斤。執法人員隨即對這批霉變小麥進行了現場抽樣取證、拍照,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為防止證據滅失,對這批霉變小麥依法實施了就地先行登記保存。所抽取樣品后委托具有資質的市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結果顯示,樣品中霉變粒為75%,超過了《糧食衛生標準》所規定的霉變粒 2.0% 的要求。據此,縣糧食局決定對強泰糧食收購點進行立案調查。7 月26 日,向強泰糧食收購點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其將霉變小麥與正常小麥儲存在同一糧倉內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擬對其作出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霉變小麥并集中銷毀的行政處罰。7 月27 日,縣糧食局發現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被轉移。7 月28 日,縣糧食局會同縣食安委、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強泰糧食收購點進行執法檢查,但該收購點不予配合,態度惡劣,阻撓執法。8 月9-19 日,縣糧食局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多次到強泰糧食收購點進行案件調查,通過耐心細致地法制宣傳、說服教育和走訪調查后查明,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于7 月26 日下午被強泰糧食收購點轉移,7 月29 日被銷售給臨縣某個體收購者,后又被轉售給某養殖戶,至執法人員調查之日(8 月19 日)已全部被使用。9 月19 日,縣糧食局以強泰糧食收購點實施了非法收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違反糧食質量管理規定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在執法部門對霉變小麥進行登記保存后違反規定擅自轉移物證并非法銷售的違法事實為由,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作出了 罰款1 萬元、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此后,強泰糧食收購點既未履行糧食行政處罰決定,也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12 月24 日縣糧食局隨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前,縣糧食局已暫扣了強泰糧食收購點的《糧食收購許可證》。2011年10 月18 日,縣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糧食行政處罰決定。2012 年11 月28 日,縣人民法院將1 萬元罰款執行到位。11 月30 日,縣糧食局將罰款上繳縣財政罰沒專戶,正式結案。
二、對本案違法行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分析
本案是作為糧食流通違法行政
處罰一般程序案件進行的處理。縣糧食局對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實質是對什么是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
(一)對違法行為事實認定的分析
本案中,縣糧食局認定強泰糧食收購點實施了3 項違法行為。
1. 非法收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強泰糧食收購點在案發前持有縣糧食局頒發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和縣工商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因此不存在非法收購的問題。至于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能否收購的問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標準《小麥》、國家《糧食衛生標準》沒有禁止性規定。《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中有收購中,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油,要動員農民整理到符合標準后才能收購。經整理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收購時要根據質量情況作扣價、扣量處理或拒絕收購、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禁止收購、生霉粒超過5.0% 的,不得收購等規定,但執行該文件是否就是屬于《條例》所規定的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并無權威解釋。本案證據之一的《檢驗報告》并無對小麥國家標準中生霉粒指標的檢驗項目和結論,而對霉變粒的檢驗項目和結論屬于執行國家糧食衛生標準的問題。生霉粒和霉變粒一字之差,但意思含義不同,分屬糧食質量指標和糧食衛生指標。依據國家標準《小麥》的規定,霉變小麥在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中按雜質歸屬。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收購場所存放的小麥抽樣檢驗結果為霉變粒75%,并不能證明生霉粒超過5.0%。因此,本案認定的非法收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2. 違反糧食質量管理規定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條例》中并沒有不得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的條文規定,只是在第44 條第一項將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作為違法行為,并設定了給予警告,可以處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行政處罰。但對于什么是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條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有可能視為相應的解釋或者答復的規范性文件是2004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定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以及2001 年國家計委等三部門制定的《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第22 條通過列舉方式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作出了六項具體規定,通過引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這種違法行為明確了應給予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第22條第三項所列行為中,包括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情形。據此,可以認為強泰糧食收購點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違反了《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有關糧食質量管理的規定,亦推定為屬于《條例》第44 條第一項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的情形。雖然《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瑕疵,但該項認定總體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比較清楚。
3. 在執法部門對霉變小麥進行登記保存后違反規定擅自轉移物證并非法銷售。這種對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轉移和銷售的行為,屬于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還是違反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條例》第18 條、19 條、47 條分別規定,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將先行登記保存、不符合糧食衛生標準的小麥擅自銷售給個體收購者的行為,屬于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但這種違法行為不屬于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違法行為。此外,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食品衛生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行政處罰法第37 條規定,在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 條規定,隱匿、毀滅證據,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強泰糧食收購點擅自轉移并銷售先行登記保存霉變小麥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該項認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二)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法律適用分析
1. 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實際上先后實施了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毀滅證據、非法銷售不符合國家糧食衛生標準小麥3 項違法行為,但就縣糧食局有權處罰來說,只能對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縣糧食局作出的給予罰款1萬元、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共計2 項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依據為《條例》第44 條第一項和《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第24 條第三項。但是,《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存在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情形。《條例》第44 條設定了3 種處罰。情節不嚴重的,予以警告,可以處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警告處罰是必須的,但罰款是可自由裁量選擇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糧食收購資格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第24 條對罰款處罰作了自由裁量細化規定,警告后仍不改正, 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可以處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規數量較大的, 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款。但對情節嚴重的,只規定為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并無暫停糧食收購資格的規定,縮減了處罰的幅度范圍。
2. 行政處罰法第4 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收購小麥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主要是將約3300公斤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后強泰糧食收購點為避免損失,在先行登記保存期間對不符合糧食衛生標準的小麥進行了轉移、銷售。經查,這批小麥最終未能流入口糧市場,未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損害,也未對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因此,對這一違法行為只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即可。事實上,縣糧食局一開始也是擬給予警告處罰的。但此后由于強泰糧食收購點非但沒有聽取預先警告,反而將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擅自轉移和銷售,且在執法人員調查這批霉變小麥流向的初期不予配合、態度惡劣、阻撓執法,使得縣糧食局將此作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表現,最終作出罰款1 萬元、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處罰決定。就罰款1 萬元數額來說,雖與《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第24 條自由裁量規定不一致,但仍在《條例》第44 條所規定的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范圍內,屬于合法決定。就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來說,相關法律法規均無此項處罰規定,嚴格來說屬于縣糧食局創設的行政處罰種類。如若處罰決定表述為暫停糧食收購資格,則屬于合法決定。
3. 之所以強泰糧食收購點在縣糧食局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要轉移、銷售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作出的擬對霉變小麥3300 公斤沒收并集中銷毀的決定。若沒有沒收并集中銷毀的決定,強泰糧食收購點也不一定會轉移、銷售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
三、到底什么是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
探究《條例》第44 條第一項所說的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筆者以為要根據《條例》第11 條、第12 條的立法意圖,并結合《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以及2014 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在東北地區部署的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收購中生霉粒超標玉米收購政策的規定來理解。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應當主要是看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糧食收購者是否執行按質論價原則,是否存在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利益的情形。按質論價,應當主要是指按等級定價,等級高的價格高,等級低的價格低;同一等級情況下,水分、雜質、不完善粒等指標實行增扣量、增減價制度。這也就是指糧食收購者是否執行了《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但文件在適用范圍上,明確規定只適用于政策性糧油的收購、儲存、銷售、調運,其他貿易糧油可參照執行。因此,對于政策性糧油的收購,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應當主要看是否執行了《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如《關于2014 年東北地區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做好2014 年東北3 省及生霉粒超標玉米收購工作等問題的補充通知》等;而對商品糧收購者來說,則是不違反所收購的品種相應的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所規定的定等收購、儀器定等、按國家標準檢驗的規定以及售糧者對糧油檢驗驗質結果有異議時,糧油收購者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檢驗儀器進行復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糧油,不得作為食用糧油及飼料用糧油收購,玉米生霉粒含量超過5.0% 的,不得收購等規定。
為提高本市文化領域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以下統稱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和配合部門)
*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文化執法總隊)是市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主管全市文化領域綜合執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
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是區縣人民政府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在轄區內集中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并接受市文化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文廣影視、新聞出版、文物、體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市文化執法總隊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統稱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做好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文化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三)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原由市和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的權限分工)
市文化執法總隊負責查處在全市有較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市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查處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職權發生爭議的,由市文化執法總隊確定。對應當由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查處的違法行為,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未予查處的,市文化執法總隊可以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第六條(其他執法機關的權限限制)
本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后,有關的市和區縣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再行使已由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七條(案件移送)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處理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處理。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超出職責范圍的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八條(舉報受理)
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制度,并為舉報人保密。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屬職責范圍內的,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查處;屬職責范圍外的,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查處或者移送處理的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信息共享)
市和區縣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與市和區縣文廣影視、新聞出版、文物、體育、旅游、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實現與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十條(拒絕、阻礙執法的法律責任)
拒絕、阻礙文化領域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和區縣文化領域綜合執法機構及其綜合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復議和訴訟)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以人為本,以國務院、省政府、國家安監總局的《條例》和《辦法》為依據,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防止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節前后一段時間,對全市煙花爆竹市場集中整治,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和非法燃放活動,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全市人民平安、祥和、愉快地歡度新*佳節。
(二)從4月份開始,整頓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來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的經營秩序,保障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合理調整網點布局,嚴格規范經營秩序,使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場經營秩序走向正常化、合法化軌道。
三、調整機構
鑒于人動及有關部門的職能變動,現調整樟樹市煙花爆竹經營管理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
四、工作安排
煙花爆竹市場整頓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
1、張貼通告。*節前由市*局、安監局、工商局、供銷社聯合《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在全市范圍內張貼,并同時公布舉報電話。
2、媒體宣傳。在市電視臺連續一周播放《通告》。
3、利用宣傳車在市區及重點鄉鎮(臨江、觀上等)進行宣傳。
4、召開經營戶座談會,抓好人員培訓。由*、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聯合舉辦培訓班,組織市區內的經營戶學習《條例》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
(二)集中整治階段
1、摸底排查。由*、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抽調人員在*節前后一段時間對市區的經營戶和鄉鎮重點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記、造冊,摸清庫存及安全經營、儲存條件。調查核實后,符合條件的,簽訂有關安全經營協議,允許繼續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辦理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已辦理的要予以吊銷。摸底排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要按《條例》和《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重點整治。重點整治分三個步驟進行:一是*節前后,以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和非法燃放活動為主,由*、安監、工商、供銷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零售網點超過15箱(件)、證照不全、消防設施不配套存有安全隱患的,嚴格按規定予以糾正或處罰;對無證經營者,予以堅決取締;對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和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假冒煙花爆竹防偽標簽的,依法予以處罰;特別對違法將煙花爆竹儲存于居民區、村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區域,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20*年3月至20*年12月,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合理調整網點布局、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為主。三是20*年元月至20*年2月以鞏固、復查前一階段的成果為主,防止非法經營、儲存、運輸行為在*節期間死灰復燃。
(三)健全完善階段
在集中整治結束后進行分析總結,并將整治的成果向全市各鄉鎮延伸,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市場管理長效機制,使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有機結合,達到加強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搞好歸口經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有關單位要從實踐“*”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貫徹落實本《工作方案》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增強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負責查處、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的案件,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安監部門要負責查處經營的違法者和非法的經營者,消除經營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工商部門要加大對市場經營管理和監督力度,打擊流入市場的假冒偽劣產品和違禁產品;市電視臺要加強輿論導向的宣傳,對非法的經營者和經營的違法行為曝光;供銷社要履行煙花爆竹的經營管理職能,實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監督,完善購銷管理機制,做好歸口經營的管理工作,以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市場清理整頓工作,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條為了規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絡,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文化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后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制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文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并注明。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并依據情況分別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制作《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并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并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的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釀成嚴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監制,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核發。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監制。
1.1行政處罰部門不統一,難以形成合力工程質量行政處罰主要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執法部門實施,大部分質量監督機構都沒有直接的行政處罰權,只有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建議和委托執法的職能。有的新設開發區雖成立了相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無行政執法的授權。另外,政出多門、相互重合、多頭管理的情況比較嚴重,一直長期存在,質量監督、招投標、圖審、資質審批、房產、規劃等部門未形成聯合執法機制,也未與工商、環保、消防、質監、電力等其他系統形成聯動,無法合力對建筑市場形成有效監管。
1.2行政處罰依據不一致,處罰標準不合理一是各地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統一,處罰裁量尺度不一致。據統計,全省有9個地市主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處罰;2個地市主要依據《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進行處罰;2個地市主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其他地市則依據地方出臺的管理辦法、指導意見等紅頭文件實施行政處罰。二是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罰標準太高,難以執行。如未辦理質監手續要處以20~50萬元的罰款,處罰金額太大,給企業造成過大負擔,執法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處罰,即使實施了處罰,企業也難以落實。
1.3查處違法行為的力度不夠各地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由于行政處罰程序過于繁瑣,辦案周期過長,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取證難、程序多、處罰難等種種問題,大多數情況下只督促其整改,而真正立案進行行政處罰的偏少,執法偏弱,執法力度還有待于加強,執法人員素質還有待于提高。
1.4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依然存在部分建設單位未及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擅自開工建設;部分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部分工程不遵守建設程序,不組織隱蔽驗收,壓縮工程合理工期。尤其是開發區、新建城區及偏遠鄉鎮等區域和部分政府重點項目存在上述問題較多。
1.5部分企業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施工企業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到位,關鍵崗位不到崗履職;部分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對項目部的管理弱化,投入不足,造成項目部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質量管理體系難以正常運行;部分監理企業未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監理人員普遍不足且流動性大,監理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發揮。部分監理人員未熟練掌握標準規范,總監負責制、旁站監理工作不到位。
2下一步對策和建議
2.1統一裁量標準,積極形成部門聯動一是建立統一的工程質量裁量標準,健全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實施細則,簡化執法處罰程序,加強地區間執法經驗交流,推進各地工程質量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和標準化。二是加強各部門間的有效聯動。建議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完善質監機構與招投標、資質資格管理等部門的聯動監管措施,積極形成工作合力。三是進一步加快工程各方質量責任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積極實行獎優懲劣機制。使責任單位在任何一個地方發生違法行為,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的招投標、資質審批和擴項都要受到制約,督促責任主體單位不敢違法。
2.2強化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處罰力度一是加強監督人員執法學習和業務培訓,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辦事,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全面貫徹落實。二是規范執法程序,執法持證上崗,要求執法時必須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堅持2人以上執法,杜絕單獨執法處罰,防止越權執法行為。三是建議推行質量違規行為“連坐”制。凡對同一小區同一工程下發兩次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責令該小區全部工程停工整改;凡對同一施工企業在省內施工的項目累計下發三次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責令該企業在省內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停工整改。
2.3深入落實參建各方質量主體責任一是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繼續規范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督促參建各方切實提高對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二是繼續抓好對人員的管理,將參建各方質量關鍵崗位的人員配備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繼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保證參建各方質量保證體系健全、人員配備到位,并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到崗履職。
第一條為了規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絡,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后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制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并注明。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并依據情況分別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并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并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釀成嚴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