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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按照橫到邊、縱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則,一是單位自查。各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和局屬事業單位落實了專門的人員。對各自轄區的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隱患著手進行自查。二是公安干警排查。按照縣林業局的統一安排,森林公安局全員出動,從22日開始,分組分片區對各鄉鎮和國有林場的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同時就各鄉鎮和國有林場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進行督查。對隱患整改未落實的采取現場填發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辦法,明確專人、落實專責督促整改。三是落實責任。按照“誰自查、誰負責”誰督查、誰負責”和“誰檢查隱患、誰督促整改”原則,把責任分解到每一個環節、落實到具體人頭,凡發生森林火災或出現涉林安全事故,首先追究檢查人員的責任。
二、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情況
縣林業局堅持以宣傳發動為前提,針對集中排查發現的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隱患。以落實責任為重點,以消除隱患為目的不放過一個細節,不留存一處盲區,實行拉網式排查、搜索式整改,邊排查、邊整改”對排查出的每一處隱患,采取“明確時限、明確責任、明確專人、明確要求”辦法,以確保整改落到實處。
強化宣傳,一完善措施。扎實抓好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工作。一是繼續開展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知識進企業、進林區、進校園、進場鎮、進院戶等“五進”活動,努力提高廣大群眾、青少年學生和林區干部職工的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事故防范意識;二是書寫和懸掛宣傳標語,并督促護林員規范填寫《巡山日志》三是林區入口樹立永久性的防火警示牌,緊、急、險、阻的林區路段設置醒目的標識、標牌。
加強整改,二落實責任。全力消除林區的森林防火和安全隱患。一是由森林公安局負責,對各場站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隱患進行再排查,并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專門的領導和人員對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和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二是由林業局主要領導掛帥,包片領導帶隊分組分片區對各單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嚴格問責,三健全制度。全力確保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工作取得實效。一是本著科學、實用的原則,進一步健全林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二是進一步完善分級包保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協調配合機制、隱患排查督辦機制及例會制度、監督員制度、群眾舉報獎勵制度等,努力形成人人參與、人人監督的森林防火和林業安全生產的良好局面。
二、堅持深入檢查。
一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情況;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監管情況等。二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執行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設計中的安全專篇制訂執行情況。
撲火隊員是否保持待命狀態,三檢查森林防火。一是檢查管護員、巡山護林員是否上崗到位。確實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贏。二是檢點林區,重點地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分片分段落實管護人員,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明確責任等情況。三是檢查對癡、呆、傻人員、邊遠吊角戶是否落實了專人看管,做到定員、定位、死守硬看。四是檢查必需的生產用火是否報經縣護林防火指揮部審批,否落實了全程監督其用火。五是檢查林區施工單位的管理,監督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章制度,嚴管施工人員,杜絕施工過程中引發森林火情。
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四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教育培訓情況。
三、堅持強化措施。
一狠抓全民安全意識教育。一是統一部署。各站、場要把安全生產工作與林業“三大工程”建設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強化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全面建設“以人為本”安全文化。
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二是加強警示教育。一方面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通知》明電[]35號要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行動的緊急通知》巴府辦發[2011]7號文件精神。確保林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要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盡職盡責,扎扎實實抓好。另一方面組織廣大職工收看以“安全、生命、責任”為題的四川省典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認真吸取教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提高全民自我保護和識災防災的能力,加強自我保護意識。
切實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把森林防火工作作為當前的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務、第一項職責抓緊抓好。一是采取超常規措施,二抓好森林防火。按照總理關于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五條標準”指示精神。開展森林防火。二是以站為單位、區分層次、分類辦班、集中培訓《森林法》四川省天然林保護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深入學校為突破口,開展森林防火講座,提高中小學生的森林防火意識。三是深入重點林區村、組開展座談,召開評議會,暢談森林防火,林區形成人人防火的森林防火氛圍。
確保信息暢通。四、堅持在崗值班。
確保信息暢通。一嚴格執行24小時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嚴格執行森林火災歸口上報制度。
這次會議,是昨天晚上省長在撫寧救火一線決定召開的。為堅決遏制火災高發態勢,今天,省政府了《關于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剛才,省林業局、省公安廳分別就防火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下面,我受省長委托,就貫徹落實《公告》、做好封山防火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森林草原防火形勢的嚴峻性
去冬以來,我省遭遇了50年來最為嚴重的旱災,當前旱情仍在持續發展,空氣濕度低,大風天氣多,氣溫回升快,致使全省火險等級居高不下,森林草原火災集中多發。截止今天早晨8點,全省發生森林火災99起,過火面積2萬多畝,分別是去年同期的3.2倍和9倍,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據氣象專家預測,未來一段時間,全省氣溫攀升、干旱加劇的趨勢仍將擴大,火險等級將持續偏高。隨著當前農事活動、野外踏青和旅游人員增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臨的壓力不斷加大。為此,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當前森林草原防火形勢的嚴峻性和緊迫性,決不可心存僥幸、麻痹松懈,要迅速行動起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過硬措施,切實把森林草原防火各項工作舉措落到實處。
二、認真抓好《森林草原封山防火公告》的落實
省政府《關于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提出了10條硬性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迅速宣傳貫徹《公告》作為當前重要而緊迫的工作任務,多措并舉,重拳出擊,堅決打好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攻堅戰。一是宣傳教育要到位。今年以來森林火災發生都是人為引起。為此,要把宣傳發動作為基礎性、前提性工作來抓,加大《公告》宣傳力度,省、市、縣各級都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全文刊播,并翻印張貼到林區、農村和施工單位,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狠抓火災案件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達到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二是火源管理要到位。省政府《公告》明確規定,從即日起到5月31日為我省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和封山防火期。各地要結合實際,劃定范圍,全面落實火源防控措施,嚴禁火種火源上山入林。要增加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林區、草場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收繳火種,并進行防火教育。要集中開展野外違法用火專項打擊行動,推進規范用火和依法管火。加大重點林區草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關鍵部位的巡護力度,進行全方位、立體式監控,務必做到死看死守。三是排查整治要到位。認真落實省長月日重要講話精神,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集中一個月時間,對各類火災隱患進行“拉網式”排查,不能有任何盲區,不忽視任何細節,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嚴格落實森林草原封山防火責任
重慶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中地方政府應當承擔的義務,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以下簡稱遺產保護范圍)包括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認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地天生三橋片區(含龍水峽地縫)、芙蓉洞片區(含芙蓉江流域武隆縣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境內的遺產地)和后坪沖蝕天坑片區。
第三條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市人民政府、武隆縣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是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負責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執行,定期組織評估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資源的保護狀況;
(二)對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查處其違規行為;
(三)協調武隆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關于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管理爭議;
(四)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第六條 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管理委員會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遺產管理機構),與遺產保護范圍內武隆縣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合署辦公,對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實施統一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制定并實施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具體保護管理制度;
(二)負責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內資源的保護、監測、調查、評估和登記工作,組織開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動;
(三)加強與其他世界自然遺產管理機構和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構建國際國內專家咨詢網絡,推介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資源價值;
(四)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武隆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在地世界自然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武隆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將遺產保護范圍內的行政執法職權委托給遺產管理機構行使。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義務,有權制止或舉報破壞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6月27日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日。
第十條 已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認的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是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十一條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遺產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要求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可。
修改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公眾及專家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與遺產保護范圍內公眾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二條 在遺產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采礦、采砂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生產磚瓦、石灰和木炭;
(三)圍堵、填塞溶洞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地質結構或生態系統的活動;
(四)破壞水體、向水體傾倒垃圾及超標排放污水;
(五)捕殺、販賣野生保護動物;
(六)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惡臭氣體的物質;
(七)采集或變賣遺產資源;
(八)引進或使用外來有害物種及未檢疫的野生動物;
(九)其他損壞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資源的行為。
在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拍攝或舉辦集會、游樂、體育、文化等大型活動,應當征得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同意,依法報有關部門批準,且不得破壞遺產資源。
第十三條 遺產保護范圍內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為特別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墳墓;
(二)建設臨時建(構)筑物;
(三)建設與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
(四)設置垃圾填埋場或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理設施、場所。
第十四條 世界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世界自然遺產保護需要,可以依法組織特別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實施遷移。因遷移對特別保護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特別保護區內原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遺產保護范圍內應當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
在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訂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遺產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以及經依法批準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并經遺產管理機構審核后,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遺產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不得建設臨時建(構)筑物。確需建設的,應當經遺產管理機構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遺產管理部門備案。臨時建(構)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期滿后確需繼續使用的,可以按原審批程序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世界自然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產保護范圍內生態環境的保護:
(一)建立珍稀和重點野生動植物目錄,保護野生動植物生長環境;
(二)加強森林植被保護,做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和動植物檢疫及森林防火工作;
(三)逐步推廣使用環保型交通工具以及電、氣、太陽能等環保能源;
(四)污水、煙塵應當達標排放,生活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按照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限制游人數量;
(六)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第十八條 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天生橋、天坑、溶洞及其組成的特殊巖溶景觀,以及水體、植被、人文景觀和野生珍稀動物等組成的生態系統實施動態監測,建立動態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遺產保護范圍內進行科學考察,應當征得遺產管理機構的同意。
采集野生動植物標本,可能對生態和景觀造成影響的,有關部門在依法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專家和遺產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
第二十一條 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資源價值研究、資源展示和科普宣傳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遺產管理機構對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的名稱及其相關標識享有專用權。未經遺產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在遺產保護范圍內從事各類經營活動,其經營項目、經營位置和經營規模應當符合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征得遺產管理機構的同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在指定的地點亮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遺產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每年對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的實施和資源保護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五條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保護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地景區門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條 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強遺產保護范圍內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防。
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遭受重大災害時,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報告,按照有關程序向聯合國世界自然遺產委員會通報,尋求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援助。
第二十七條 遺產管理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征求武隆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遺產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保護、管理和監督等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遺產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遺產保護范圍內的企業兼職。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重慶市風景名勝區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世界自然遺產地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七)項規定的,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八)項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引進或使用的外來有害物種及未檢疫的野生動物依法處理;
(四)違反第十三條(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二)項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違法建設所在地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三十條 世界自然遺產主管部門、遺產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武隆喀斯特旅游區芙蓉江
天下第一洞芙蓉洞,發育 寒武系和 奧陶系碳酸鹽巖中,由 同汽坑洞、摔人洞、衛江嶺洞、垌壩洞、新路口洞、 水簾洞、芙蓉洞、干矸洞和四方洞等 洞穴組成。洞體規模宏大,洞內次生物理 化學沉積物多樣而豐富,洞穴的各種 溶蝕形態,壯觀的 崩塌堆積,目不暇接的鐘乳石類,現階段不同處境的洞內池塘,石鐘乳的墜落及其破壞現象等等無不記錄著它的滄桑歷史演進過程,中國的著名洞穴專家 朱學穩教授評價說從科學研究和科學普及方面看,芙蓉洞堪稱是一座 洞穴 科學博物館。
天生三硚
天生三硚名天坑三硚,是全國罕見的地質奇觀生態型旅 游區,屬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景區以天龍橋、青龍橋、黑龍橋三座氣勢磅礴的石拱橋稱奇于世,屬亞洲最大的天生橋群。 天生三橋位于武隆縣城東南 20 公里的白果鄉與核桃鄉交界處,大自然造就的 3 座天生石拱橋,具有雄、奇、險、秀、幽、絕等特點。
龍水峽地縫
武隆地縫風景區,位于武隆縣仙女山鎮境內,距縣城15公里。它是幾 千萬年前造山運動而形成,屬典型的喀斯特地貌景觀,峽谷長5公里,谷深200-500米,其武隆地縫由入口地縫、中途穿洞、出口地峽三段組成。峽谷兩邊懸崖千仞、巖壁絕險、植被茂密,地縫極其狹窄。地
仙女山
仙女山國家森林公園是國家AAAAA級景區,位于重慶市武隆縣境,總面積 8910公頃,平均海拔1900米,最高峰2033米,以其江南獨具魅力的高山草原、南國罕見的林海雪原、青幽秀美的叢林碧野景觀而譽為東方瑞士,她與神奇的芙蓉洞、秀美的芙蓉江、世界最大的天生三硚群地質奇觀組合為重慶最佳旅游觀光度假勝地。 仙女山平均氣溫比重慶主城區低15度,由此又享有山城夏宮之美譽。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情況的檢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并組織監測,定期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四)負責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在商業、餐飲、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下列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一)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偶發性強烈噪聲;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
(三)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裝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
(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排放的噪聲;
(五)其他社會生活噪聲。
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船舶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鐵路機車和航空器排放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政、交通、文化、質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聲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各自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受理環境噪聲污染檢舉和投訴。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承擔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管轄。受移送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答復當事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建設、區域開發、交通發展和其他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納入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劃定,并執行相應的聲環境質量標準。
主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其他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由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聲環境功能區的調整,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合理設置工業園區、交通干線、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設施等的噪聲防護隔離區域,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確定必要的噪聲防護距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噪聲防護距離進行審核。噪聲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禁止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學校、醫院、機關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其配套的供水、電梯、通風、地下車庫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規定進行聲環境影響評價,并在其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排污申報及排污許可制度。
第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噪聲超過國家或者本市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進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鼓勵采用低噪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環境噪聲污染嚴重設備名錄的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施工、經營等活動,應當采取調整作業時間、合理布局噪聲污染源位置、改進工藝等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第二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和時間、項目業主聯系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可能產生的噪聲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搶修、搶險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時將夜間作業項目、預計施工時間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未發現險情的,不能認定為搶修、搶險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于夜間施工前4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施工單位應當在夜間施工前1日在施工現場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市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夜間施工作業,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內以及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排放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100米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干線,應當合理避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符合噪聲防護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審批意見,在建設主體工程的同時,采取設置聲屏障、綠化防護帶或者其他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應當符合本市低噪聲路面維護技術規程要求。
道路減速帶應當優化設置方案,并采用低噪聲材料建設。
第二十六條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裝在用機動車消聲裝置。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在用機動車輛開展定置噪聲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噪聲排放要求的在用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十八條 禁止機動車在禁鳴路段和區域鳴放喇叭。
主城區禁鳴路段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規定,其他禁鳴路段和區域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規定。
鐵路機車鳴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安裝和使用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車輛修理場所應當合理規劃和選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一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或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防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區(長江郭家沱以上至馬桑溪大橋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園大橋以下水域,下同)內試鳴汽笛,在視線良好、沒有其他船舶威脅本船安全時,不得習慣性鳴笛。
禁止采、運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區進行夜間采掘和卸載作業。
第三十二條 除警用、醫療救護、森林防火等國家航空器外,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設備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超低空飛行訓練或者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不得噪聲擾民。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不得噪聲擾民。
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等活動,其他時段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二)經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
(三)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的;
(四)車站、港口、碼頭、機場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時刻必要的疏導活動;
(五)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其他情況。
前款規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裝置,在非緊急情況時應當合理控制音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噪聲污染。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
第三十五條 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以及住宅區域的配電、供排水等設施、設備,應當合理設置和安裝使用,排放噪聲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者設立娛樂場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運行,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商品住宅銷售場所公示所銷售住宅受到外界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裝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夜間排放噪聲擾民的,從重處罰:
(一)進行集會、聚會、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噪聲擾民的;
(二)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非機動車和手推車、滑輪車等機具排放噪聲擾民的;
(三)12點至14點和22點至次日8點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室內裝修等噪聲擾民的活動的;
(四)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噪聲擾民的;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招攬顧客的;
(六)未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或者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船舶聲響裝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時段和江段作業或者鳴笛的;
(三)船舶作業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加害人依法賠償損失。
因環境噪聲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五)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六)市政設施是指《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臨時占道停車點、城市排水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等公共設施;
(七)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期間;
(八)噪聲擾民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聲環境功能區分類
在《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xx 中規定,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2)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3)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