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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物權化
一、礦業權的由來
礦業權這個概念從古羅馬法時就出現了,在當時礦產資源被歸為物的范疇,并且羅馬法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小礦主要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愿意開采的開采者,個人可以取得開采出的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家。西方礦業權的概念完善和發展的鼎盛時期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那時隨著西方國家大多走向了工業化,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礦業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讓我們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礦業權的理解。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采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鉆探權制度和采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鉆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卻有礦產并適于開采時,享有所探礦床的采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部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的學者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采礦權構成三類;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我國是采用了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即探礦權與采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并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以上我們分析的是礦業權內部的關系,下面我們再來看一下礦業權和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首先 分析礦業權和礦權的區別,有些學者將這兩個概念等同對待,其實欠妥;礦權應該包括礦產資源所有權,還包括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礦業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各項權能構成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內容。礦產資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國務院,即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有兩個特點,1、所有權主題具有統一性和唯一性。2、礦產資源所有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
二、礦業權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礦業權在理論界通說被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指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法規定的法權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及原因等。
(一)礦業權的主體。
關于礦業權的主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日本《礦業法》規定除非條約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不允許日本國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為礦業權人。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公民和表示準備成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均可以進行礦區標界,并且保有采礦用地。加拿大的礦業權是采用的聯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國家有的省是鼓勵各種各樣的投資者進行勘探和開發,當然包括外國投資者。俄羅斯是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國家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地下資源的使用者。〈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礦業權,只要具備管理事業的資格和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則上礦業權的主體為中國的法人、合伙、個體采礦者,但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 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另外成為礦業權的主體還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的資質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規定“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我國針對不同的礦業權主體還設定了不同資質條件。〈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另外我們還應該注意,礦業權的主體并不是固定的,因為礦業權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流轉,其中之一就是礦業權主體的流轉,包括整個礦業權主體的變更和礦業權中的采礦權主體的變更或者是采礦權主體的變更。
(二)礦產資源的客體。
客體是法律關系作用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也即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事物。通說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對于礦業權的客體,很多學者大都解釋不清,因為它與我國民法上的很多約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體系不相容。還有的學者認為是礦產資源。讓我們仔細來分析一下,在我國,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所以要分析礦業權的客體就要分別分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客體。〈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可知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有人說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區域內有沒有可采的礦產,所以當探明許可證范圍內沒有礦產資源時,探礦權的客體是什么呢,沒法回答,所以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還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礦區或者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賦存的礦產資源。我認為此觀點在概念的運用上和語句的表達上也是值得商榷。因為探礦權的最終結果是或者工作區內發現礦藏,或者沒有。所以應該用一個概括的概念表達探礦權的客體,我認為采用工作區的地下構成物來表示探礦權的客體比較恰當,因為地下構成物既有還有礦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礦藏的可能。另外讓我們看一下采礦權的客體,很顯然,采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把探礦權的客體和采礦權的客體合并起來即使礦業權的客體。又因為地下構成物包括土壤和礦產資源,所以礦業權的客體就是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的種類在人類認識自然的過程中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界定一下。我國《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把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即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明確礦業權客體組成部分的礦產資源必須是法定的礦種,既可以確定礦業權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種礦產資源之上,又可以劃清土地所有權人和礦業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邊界。理論界還存在著一種區分礦業權,或者叫縱向礦業權,具體是指將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的沉積層劃分為若干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每個含有(局部的)礦產資源的地層段或者地層區可以單獨的成為礦業權的客體。這種分法有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將一個礦區或工作區的沉積層分為淺層和深層,把它們分別出租,使之歸屬于不同的曠野權人所有;二是把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垂直的劃分為多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然后各個地層區再出租給不同的人。
(三)礦業權的內容。
礦業權的內容就是礦業權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相應的礦業權的內容就表現為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此,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對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勘查權,架設相關管線和設施權,臨時用地權,優先采礦權等。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關鍵詞:梯級深加工 聯產系列產品研究 循環經濟
中圖分類號:F42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7(a)-0060-02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就是以循環經濟原則為指導,將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應用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及后開發階段,實現礦業開發全過程的循環經濟。
1 遼陽市礦產資源特點及開發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遼陽市礦產資源豐富,截止2012年底,全市已發現礦產56種,探明的重要礦產地73處,另外發現的重要礦點119個。其中,大型22處,占重要礦產地總數的30.14%,中型45處,占重要礦產地總數的61.64%。提交資源儲量的礦產38種,開發利用的礦產46種。在已發現的礦產資源中,能源、黑色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占主導地位。基本形成了包括能源、黑色金屬、有色金屬、貴重金屬、稀土元素、冶金輔助原料、化工原料非金屬、建材非金屬及其它非金屬、地下水等十類礦產,多數已開發利用。
本市礦產開發利用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概括有以下幾個方面:(1)礦產資源開發環節不連續,采選不匹配,礦業不能形成有機的產業鏈。礦產資源開發的下游產業燒、冶環節也不連續;(2)礦業發展的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技術人才短缺;(3)產品結構不合理,礦產品結構單一,深加工程度低,綜合利用程度低,開發利用方式粗放;(4)高附加值產品少,產品缺乏市場的競爭力,同時開采方法簡單粗糙,技術結構層次較低,設備陳舊,一些地區資源優勢尚未轉化為經濟優勢。
2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方向
根據本市礦產資源特點,及開發利用存在主要問題,筆者認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方向主要有以下個方面。
2.1 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勘查評價及綜合利用
本市加強綜合勘查的重點是:煤炭勘查中必須對伴生的煤層氣進行綜合評價;有色金屬勘查中,必須對共伴生的貴金屬進行綜合評價;灰巖勘查中,必須對熔劑用灰巖、水泥用灰巖等做出綜合性評價等。本市加強綜合開采和綜合利用的重點是:大型深凹露天礦的高效開采;深部及復雜地下礦的高效、安全開采;采氣采煤一體化勘查開發;煤礦瓦斯的綜合治理和利用;重點加強鐵、銅、鉛、鋅、金、硼等的綜合利用等。
2.2 最大限度的提高資源利用率
要加強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準入管理和監督檢查,主要指標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限度。要對入選礦石的類型,選礦工藝、選礦設備和選礦藥劑的應用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暫不能綜合開采或綜合利用的礦產及含有用組分的尾礦,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明確尾礦開發的準入條件和技術要求等規定。
2.3 礦山固體廢棄物及低品位、難利用資源的開發利用
礦山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需要解決礦山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技術問題,以達到緩解礦產資源開發帶來的環境破壞,提高資源利用率的目的。我市礦山固體廢棄物利用的重點是:對原大中型鐵礦、排巖場、尾礦庫,進行再次開發利用,變廢為寶;對原有色金屬鉛鋅礦在尾礦庫中再次提取有用元素;對煤礦所排煤矸石、頁巖渣進行再次利用。低品位、難利用資源的開發利用重點是全市難選微細粒磁鐵礦石和赤鐵礦石、因含硅高而成為較難利用低品級菱鎂礦、低品位難選的磷礦石。
2.4 限制或禁止好礦劣用的狀態
遼陽寶鏡山石灰石、水峪石灰石、八道石灰石、金廠大理巖等礦區有的是較好質量的水泥石灰石或熔劑石灰石,有的是較好質量的水泥用大理巖,而這些地區采出的原料多數用于一般建筑碎石,使優質的礦石得不到充分合理利用,創造的效益也很低。應利用礦產資源利用現狀調查的契機,通過分析研究已有的資料,再投入一定的勘查工作量,調查清楚礦石的用途種類和品級,作到物盡其用。
2.5 梯級深加工與聯產系列產品研究
我市的礦產品原來多以原礦的形式輸出賣掉,近年來雖然個別礦種情形有了改觀,例如鐵礦有了選礦和燒冶,煤礦有了洗選等,經濟效益有了顯著增加,但多數礦種仍是賣原礦,根本談不上梯級深加工。
3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循環經濟重點示范工程研究項目
按照技術先進適用,社會、環境、經濟、資源效益顯著的原則,在礦業經濟區內設置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重點示范工程,力爭項目實施后具有顯著的節能和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效果,帶動全社會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據此,筆者建議本市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重點示范工程有以下8項,具體見表1。
4 加強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保證措施
建立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等綜合利用率的指標考核體系,依據《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對于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指標優異的礦山企業,可以減免礦產資源稅費;懲罰浪費資源、綜合利用指標低下的礦山企業,以達到提高礦產資源選冶綜合回收率,減少資源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的目的。
5 結論
該課題對于本市礦業后續發展非常重要,應結合本市實際,確定地區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方向,通過重點示范工程研究項目帶動全社會開展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并根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保證措施。
參考文獻
[1] 任瑞臣,劉彥忠.遼陽市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題研究報告[R].遼寧工程技術大學,2012,10.
[2] 楊勃,劉彥忠,王暉.遼陽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R].遼陽市國土資源勘查規劃院,2012,10.
關鍵詞: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分析;礦產資源
0引言
我國是礦產資源豐富的國家,礦業經濟與整體經濟實力的加強和提升息息相關,為了協調城市建設和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關系,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力爭促進經濟水平的穩定提升。但是隨著生態環境的變化和礦產資源開發需求提升,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出現了一些矛盾,再加上大部分人缺乏資源保護意識,因此導致嚴重的浪費現象,礦產資源利用率得不到很好提升。這些問題的發生,不僅會制約可持續發展觀的進一步落實,還會為礦產企業造成利益損失。如何加強礦業發展現代化管理,促進其可持續發展,亟待研究落實。
1我國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背景
相對國外研究來說,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一些,但卻也小有成就,逐漸邁上發展正軌。經過大量研究分析后,明確礦產資源分布特點,以便為我國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真實有效的戰略信息。這不僅是支持我國經濟規劃政策的重要途徑,也是進行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整體框架搭建的有效手段,對非持續和強弱持續經濟發展態勢精細劃分。此外,部分專家進一步探究后得知,礦產企業的經營指標、內部結構,以及設置原則等,都與礦業經濟發展有直接關系,特別是篩選方法和指標要注意同時進行,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深度分析地區性礦業經濟發展,能夠印證經濟、人文社會和自然三個層次,以及人口、資源和環境三個要素,在經濟發展建設中的價值。為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理論基礎,同時提高我國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加強礦產開采勘測力度,盡快建立起循環型礦業發展模式,推動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更高層次升華。總體看來,我國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主要集中在資源配比上,而專門針對經濟金融問題的研究卻少之又少,轉型工作被擱置。再加上現階段,我國重點研究目標放在了環境治理和保護方面,導致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進程嚴重落后。[1]這樣一來,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分析難度在不斷加大,礦區研究過分擠占整體戰略部署發展范圍,導致這一部分研究工作失去精準性。所以在實際建設中,我們要堅持可持續發展道路,確保人與社會、生態自然的和諧發展。
2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方法
對礦業經濟持續發展研究,有很多方法,需要通過查閱資料書籍、實地考察等途徑,收集真實有效的數據信息反饋。同時還要有一定的學術知識支撐,以及政府制度和金融市場共同參與,進行深刻全面的分析。礦產企業管理層人員要具備高度的可持續發展意識,能夠積極自主的完善礦產資源開發機制,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并且,應及時發現政府統籌管理過程中的不足,針對性進行補充糾正,從而打造一個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首先,研究人員務必親自查閱相關資料和書籍,熟練掌握一手資料,便于日后的深入分析。結合國內外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研究進展,探尋更先進的發展理念,幫助相關工作人員拓寬思維和視野,為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奠定理論綜述基礎。其次,為了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真實可靠性,實地調查必不可少,可以為專題研究報告提供關鍵依據,包括數據信息,研究背景以及礦業經濟發展現狀和前景等方面內容。[2]還能指導地方政府完善管理機制,避免更多隱患問題的發生,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價值。接下來,對研究事物進行定量分析,用真實數據對地方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統一管理,從而使礦產資源市場精準化,拓寬地方經濟發展前景。此外,定量分析可以幫助政府優化管理環境,為解決實際問題奠定理論基礎,為研究報告中的數據加強真實性證明。最后,與定量分析不同的是定性分析法,能夠更好的詮釋研究對象,總結研究文獻基礎,制定全新的發展研究概念。[3]方便地方政府制定完善的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管理方案,也因此更具完整系統性和科學合理性。
3我國礦產資源的主要特點
礦產資源是附在地表或地殼上的物質,經過自然地質作用所形成的,主要包括的液態、固態和氣態,具有很大經濟價值。如果依據礦產資源的用途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原料和能源兩種礦產。[4]其中,原料礦產又分為金屬礦產和非金屬礦產,金屬礦產涵蓋鐵、鉻、錳等黑色金屬礦產,以及鋼、鉛、鋅等有色金屬礦產;而石棉和云母等建筑材料,磷和硫鐵礦等化工原料,白云石和心灰石等其他材料,都隸屬于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中主要包括石油、煤和天然氣等常見能源。并且這些礦產資源具備以下特點:
3.1供給不足
雖然我國礦產資源豐富,總量可觀,但是人口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也就是說礦產資源實際人均占有量遠遠不足。如果按照礦產總量算,我國礦產資源價值可以擠進世界前三,但是如果按照人均占有量算的話,只能勉強排到52%,因此這么算下來我國礦產資源具有明顯的供給不足問題。
3.2產出天然
礦產資源的基本特征就是天然,因此鋁、鋅、銅等礦產都會含有一定伴生元素,單一礦產較少。[5]此外,像是稀土、鎢、錫等小金屬占比較大,而最常用的鋁、銅、鉛等大金屬礦產相對稀缺,屬于我國稀有礦產資源。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導致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受到限制,對整體經濟水平提升具有很直接的影響。
3.3效用基礎
礦產資源與我們實際生活息息相關,同時也是生產建設活動中最核心的動力所在,即便是時代在發展,科技在進步,但所有生產活動,都不可能脫離礦產資源而獨立運作。作為基礎效用,礦產資源我們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
3.4分布廣泛
礦產資源的形成,需要得非常嚴格的地質條件,因此不同地域分布的特色礦產資源也有所差異,分布范圍很廣。但是各省市之間不均衡現象也很明顯,像銅礦資源一般產自西北地區和贛東北地區,鉛礦和鋅礦資源主要產自西部和華南地區,鋁礦資源通常集中在河南、山西、貴州和廣西等地。稀土主要分布在江西、內蒙和四川等地,錫銻都產自云南和湖南等地。
4礦產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問題
4.1礦產資源后續儲備不足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各行業生產建設也在不斷擴充規模,直接導致礦產資源消耗過度,后續儲備量明顯跟不上消耗需求。再加上新開采的礦產資源無法滿足全年使用量,所以無法儲備多余礦產資源,導致整個礦產資源市場出現儲備不足的情況,礦業經濟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這種礦產企業發展趨勢下,礦產資源對實際生活貢獻價值就會下降,經過調查統計分析,我國生產建設中所需的四十五種礦產,已經有十余種開始欠缺,無法充分滿足國家建設需求,到2020年預估只能保證六種供應生產建設活動。[6]
4.2亂采濫挖導致地質惡化
正是由于大部分企業生產建設活動,對礦產資源需求不斷加快,再加上部分企業為了創造更高經濟效益,所以開始不節制的亂采濫挖。久而久之,導致我國很多區域地質開始惡化,不僅增了塌陷風險,嚴重的甚至會發生地震,還會造成資源嚴重浪費,破壞生態環境和穩固體系。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人們基本利益,甚至是威脅人類生命,要想加強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首先就要解決這一問題。
4.3礦產資源被嚴重浪費
雖然我國礦產資源豐富,但是回收率卻很低。根據實踐調查顯示,我國礦產資源開發采選回收率遠遠低于50%,開發所需資金損失卻超過780億元,礦產資源被嚴重浪費。而且,我國伴生資源的利用率在逐漸縮水,開采率只占到三分之一,再加上礦產資源受到“三廢”排放超標的影響,利用率也在不斷降低。這些因既會造成礦產資源整體浪費,還會制約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進程,背離礦業預期發展目標。
4.4礦業經濟發展管理混亂
結合我國現階段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實際情況,工作人員整體素質水平偏低,不僅缺乏一定管理意識,而且難以及時更新完善礦產資源信息,以及經濟可持續發展制度。[7]再加上礦業經濟發展趨勢,沒有得到專業的分析預測,明確性的宏觀把控,因此導致很大有效信息失去價值,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和發證現象比比皆是。此外,大部分礦產資源開采人員,文化水平都集中在中小學,技能全靠長年累月的積累摸索,嚴重缺乏理論知識做支撐,導致礦業經濟發展管理水平受到直接限制,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4.5日常監管力度不到位
地方政府作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的重要保障,既享有經濟發展規劃建議權,也有監督執法,確保礦產開采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旦監察部門發現礦業經濟發展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問題,特別是涉及到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更應積極發表自身意見,并向上級詳細稟報。再或者礦產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沒有自覺配合監察部門工作,不服從相關處罰,從而增加礦產開采的安全問題風險,也要及時上報。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巨不接受監察部門的執法權利,致使監管工作失去有效性,缺乏強行執法的態度,不能徹底根除影響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毒瘤。此外,礦產企業監管人員專業水平不高,經費也嚴重不足,因此導致監管力量不到位,無法全面發揮監管部門的工作價值。而且,在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中,長效機制還不能完善健全,法律約束力度和整體把控能力不足。不追求永恒利益基礎,也要維護好自然生態環境,協調礦產資源開和土地使用關系從而實現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6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不強
我國礦業經濟發展經營過程中,嚴重缺乏堅定不移實施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所以才會出現盲目跟從經濟效應,突出工業化建設的重要地位,開采礦產資源的同時,保護區域環境。[8]如果政府沒有加強自身環保意識,首先是無法完成政府自身的職能,導致礦業經濟發展活動得不到正確指導,相關法律法規也不健全,因此將礦產資源開采至于重度污染的工業環境中,礦業經濟發展無法順利轉型。這也就意味著,只有政府和人們共同強化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嚴格遵循其中規則,才能有效加強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綜合價值。
4.7礦業經濟發展中結構不合理
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不斷提高對伴生礦產的合理使用率,一方面可以防止環境污染的繼續惡化,資源的進一步浪費,另一方面還能夠推動礦業經濟的穩定提升。為此,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等手段,會直接造成環境生態污染,甚至破壞正常的礦業經濟發展結構。[9]我國工業加工方式,多以開采挖掘為主,礦業經濟占比更是高達90%,原生礦物質無法進行良好的加工,得到更好的技術支持。從而導致我國制造業、電力和建材業等產業鏈很短,礦產資源利用率得不到有效提升。輕工業和工業發展規模小,進度慢,所以產品也就相對低級,產品價值不高,無法有效帶動區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5實現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5.1開展礦業循環經濟
顧名思義,循環經濟也就是利用生態環境發展規律約束人們的經濟行為,從而使礦業經濟發展能夠與自然生態和諧共處,高效實現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倡導以礦產資源利用率最大化為核心,循環利用為指導觀念,盡快落實低能減排、循環利用的礦產資源再生產模式。[10]最大程度上確保用最小的環境代價,換取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利益更深入推進,打造生態環境建設與礦業經濟發展的供應模式。爭取將礦業經濟活動轉變為,礦產資源開采———產品生產———循環再利用的模式,確保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的同時,做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的效果。這樣一來,既可以達到資源的合理使用,又能將工業生產對環境的損害降到最低,為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鮮活動力,以及理論概念支持。此外,實現礦業循環經濟,能夠有效緩解我國資源短缺的局面,減少礦產資源利用的負面影響,為國民經濟的提高奠定夯實基礎。
5.2尋找開發新型能源
畢竟大部分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面對資源的逐漸枯竭,要想穩定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態勢,尋找開發可代替的新型能源勢在必行。礦業單位和研發部門,可以借助新技術和工藝,不斷加強對新能源的勘測,以及對礦物質組成的深入研究,盡可能研發出新的發展能源,為我國建設做出更多貢獻。特別是一些風能和水能等資源,能夠在大自然中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然后再回饋給生態環境,進而實現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11]
5.3采取合適的金融機制
利用金融機制,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管理,加以風險保護,能夠充分發揮金融機制對礦業經濟的重要意義,像是并購和資產重組等手段整合企業資源,促使其協調發展。同時,能夠加快股票和債券等金融體制在運作中的進一步改革,強化礦業經濟活動對市場風險變化的靈活應對能力。這一部分內容,需要相關人員做好預測,并制定完善有效的解決方案,加強對實際經濟運轉情況的監督,確保礦業經濟安全穩定的持續提高。
5.4健全執法監管體系
針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問題,及時發現并上報,然后采取對應有效措施加以改善,是健全執法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內容,各部門之間務必加強配合。首先,創建礦產資源綜合監管系統,盡快完成礦業經濟機制建設,爭取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以便充分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12]其次,完善監管制度和流程,確保得到的信息和數據真實可靠,日常監管和后期督察需要聯合執法,進一步強化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
[關鍵詞]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物權化
一、礦業權的由來
礦業權這個概念從古羅馬法時就出現了,在當時礦產資源被歸為物的范疇,并且羅馬法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小礦主要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凡愿意開采的開采者,個人可以取得開采出的礦產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給國家。西方礦業權的概念完善和發展的鼎盛時期是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那時隨著西方國家大多走向了工業化,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礦業權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讓我們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礦業權的理解。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采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分為鉆探權制度和采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鉆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卻有礦產并適于開采時,享有所探礦床的采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部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的學者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采礦權構成三類;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我國是采用了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即探礦權與采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并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采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采礦權人。
以上我們分析的是礦業權內部的關系,下面我們再來看一下礦業權和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首先 分析礦業權和礦權的區別,有些學者將這兩個概念等同對待,其實欠妥;礦權應該包括礦產資源所有權,還包括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礦業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各項權能構成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內容。礦產資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國務院,即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有兩個特點,1、所有權主題具有統一性和唯一性。2、礦產資源所有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
二、礦業權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指人類社會生活關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關系。礦業權在理論界通說被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指具體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法規定的法權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主要包括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及原因等。
(一)礦業權的主體。
關于礦業權的主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日本《礦業法》規定除非條約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不允許日本國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為礦業權人。美國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公民和表示準備成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均可以進行礦區標界,并且保有采礦用地。加拿大的礦業權是采用的聯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國家有的省是鼓勵各種各樣的投資者進行勘探和開發,當然包括外國投資者。俄羅斯是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國家的公民都可以成為地下資源的使用者。〈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礦業權,只要具備管理事業的資格和必要的資力。我國原則上礦業權的主體為中國的法人、合伙、個體采礦者,但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 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另外成為礦業權的主體還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相應的資質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規定“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我國針對不同的礦業權主體還設定了不同資質條件。〈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范圍和開采范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后,方予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采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采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另外我們還應該注意,礦業權的主體并不是固定的,因為礦業權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流轉,其中之一就是礦業權主體的流轉,包括整個礦業權主體的變更和礦業權中的采礦權主體的變更或者是采礦權主體的變更。
(二)礦產資源的客體。
客體是法律關系作用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也即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事物。通說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對于礦業權的客體,很多學者大都解釋不清,因為它與我國民法上的很多約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體系不相容。還有的學者認為是礦產資源。讓我們仔細來分析一下,在我國,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所以要分析礦業權的客體就要分別分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客體。〈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可知探礦權作業的范圍是許可證規定的區域,不能超出這個區域,如果確實需要超出,要進行變更登記。有人說探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探礦權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區域內有沒有可采的礦產,所以當探明許可證范圍內沒有礦產資源時,探礦權的客體是什么呢,沒法回答,所以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還有人認為探礦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礦區或者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賦存的礦產資源。我認為此觀點在概念的運用上和語句的表達上也是值得商榷。因為探礦權的最終結果是或者工作區內發現礦藏,或者沒有。所以應該用一個概括的概念表達探礦權的客體,我認為采用工作區的地下構成物來表示探礦權的客體比較恰當,因為地下構成物既有還有礦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礦藏的可能。另外讓我們看一下采礦權的客體,很顯然,采礦權的客體是礦產資源。把探礦權的客體和采礦權的客體合并起來即使礦業權的客體。又因為地下構成物包括土壤和礦產資源,所以礦業權的客體就是工作區的地下土壤和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的種類在人類認識自然的過程中也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界定一下。我國《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把礦產資源分為四大類,即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明確礦業權客體組成部分的礦產資源必須是法定的礦種,既可以確定礦業權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種礦產資源之上,又可以劃清土地所有權人和礦業權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邊界。理論界還存在著一種區分礦業權,或者叫縱向礦業權,具體是指將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的沉積層劃分為若干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每個含有(局部的)礦產資源的地層段或者地層區可以單獨的成為礦業權的客體。這種分法有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將一個礦區或工作區的沉積層分為淺層和深層,把它們分別出租,使之歸屬于不同的曠野權人所有;二是把一個礦區或者工作區垂直的劃分為多個地層段或者地層區,然后各個地層區再出租給不同的人。
(三)礦業權的內容。
礦業權的內容就是礦業權法律關系指向的對象。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相應的礦業權的內容就表現為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此,我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有明確的規定,對探礦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勘查權,架設相關管線和設施權,臨時用地權,優先采礦權等。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也是有義務的,第十七條 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另外采礦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是開采權,自銷礦產品權,土地使用權等,其義務主要是遵守法定期限,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交納資源稅費等。第三十條 采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二)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批準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采;
(二)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三)依法繳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三、礦業權的物權性探討。
對于探礦權的性質,我國學界從80年代就開始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到現在為止,仍然沒有一種統一的有說服力的學說。傳統上,我國學者主要是把礦業權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從整體上分析礦業權的屬性,并沒有從礦業權的組成部分的分權利方面著手仔細的研究。另外,雖然學界目前大都將礦業權歸為物權的范疇,但關于礦業權的主體,客體、內容,變更等一系列基本理論還沒有認識清楚。歸納起來,目前學界對礦業權的性質的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
1、準物權說。此說的主要觀點就是認為礦業權是基于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而派生出來的一種物權,但又由于礦業權的取得還需要國家批準,而且國家對礦業權主體還規定了一系列的條件和資質要求,只有達到規定的條件才有機會成為礦業權的主體。因而它是一種帶有明顯行政色彩的物權,只能準用有關物權的規定,不能完全適用物權。
2、用益物權說。認為礦業權是對礦產資源不動產進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所以是一種用益物權。還有一種說法是,礦業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僅是指采礦權的屬性,但對于探礦權則沒有論述。
3、他物權說。此說認為,礦業權是基于他人之物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說是一種他物權。此說應該是我國早期的一種的學說,反映了當時對礦業權性質認識不清,界定不明的特點,而且它把礦業權作為一個整體,沒有區分探礦權和采礦權兩種不同權利的屬性。
4、自然資源使用權。該觀點認為采礦權、林木采伐權、取水權、捕撈權等屬于一種新型的權種,應該單獨對待,并建議將之列入用益物權的范圍。
5、債權說。此觀點認為礦業權是基于和國家簽定礦產資源勘探和開發合同取得的,是一種債權。
另外還有一種學說認為礦業權是一種物權,但它是一種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平等的新型的物權種類。
就礦業權所含有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兩種權利各自的權利屬性,學界也有很多觀點。我認為這種從礦業權的分權利上來仔細探討礦業權具體屬性的研究方法是可行的。下面我就針對目前學界的有關觀點進行分析,并進而得出自己的觀點。
1、認為探礦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在這個前提下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探礦權是知識產權下的發現權,一種認為探礦是對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礦權顯然不是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發明權,也不是發現權。根據《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探礦權屬于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所謂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出了重大貢獻依法享受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所以探礦權是知識產權。探礦權的確切含義是探礦成果權。讓我們來仔細的分析一下探礦權的權利屬性。首先考察一下其具體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關于探礦權的主體和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就不探討了,這里我們主要分析一下探礦權的客體,看它是屬于物權范疇還是知識產權范疇。物權的定義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讓我們再看一下知識產權的定義,吳漢東教授給的定義是“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它具有法律確認性,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征。探礦權的客體很多學者主張是特定的礦產資源,還有的學者認為是特定工作區的土地和礦產資源,還有的認為探礦權的客體具有不特定性。如果說探礦權是一種物權,那么它所支配的是什么呢?我認為就是特定的工作區的土地和地下的礦產資源。假如經勘探,沒發現工作區有礦產,那么其客體就是工作區的土地極其地下部分。如果探明有礦產,則其客體就是土地和土地下的礦產資源。這么說好象有一些客體不特定的特征,所以,我認為,應該把探礦權的客體界定為特定工作區(就是法定許可勘探區域)的土地極其地下構成物,此處構成物或許含有礦產,或者不含有礦產。這樣起碼在概念上就特定了。那么探礦權人的收益又表現在什么地方呢,我認為應該是其勘探結果的所有權。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是物權,而且是物權中的用益物權,那么當探礦權人取得這項權利的時候,他就應該開始享受物之利益,但探礦權不是這樣的,它還要經過長期的勘探,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才能得出結果,才能享受探礦權成果所帶來的利益。所以,探礦權具有物權的特征,但又有很多與物權體系不一致的地方。再分析一下,看探礦權是不是知識產權,首先看它是不是發現權。欲認識發現權,必先了解何為科學發現。《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認為:”發現指人們經過探索、研究,對自然現象、特征或規律做出前所未有的闡述。如對星體或物質的新發現,新的定理的提出,對地震、火山爆發規律的認識等等。“ 《民商法學全書》認為:”發現是指闡明客觀物質世界的現象、特性或規律而提出的一種新認識。發現的成果是屬于自然科學而不是社會科學。所謂現象是指事物本質的表現或顯露;特性是事物差別的質量特征;規律是事物內在的必然聯系。“ 從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民商法上的發現主要是發現一種規律,而探礦權則是發現一種具體的東西-礦產。況且目前關于發現權在學界還沒有確定的定義和立法規定,也沒有給予發現權人專屬性的經濟利益,而主要是給予各種精神獎勵等。另外針對有學者曾提出探礦權屬于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所謂科學技術進步成果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出了重大貢獻依法享受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我認為此說不正確,因為科技進步是指在科學領域作出了前人所未有成果,取得了超出當代同領域科技水平的成果,而探礦權則不是這樣的,它只是發現了礦產,并沒有對科技界帶來什么科學上的新規律或者是新技術。所以探礦權不是知識產權。
2、認為采礦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這是目前很多學者所認同的一種觀點。但目前仍有疑問,就是關于采礦權的客體方面,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其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而且用益物權人在使用所有權人的不動產的時候,并不發生不動產形態的變更和數量的減少。但采礦權就不同了,它首先針對的是一塊確定有礦產資源的工作區,然后把礦產采上來,采下的礦產直接歸礦業權人所有,而且礦業權人享有所采礦產的自銷權。而且,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的開采行為是不是一種處分行為呢,如果是處分行為,那就意味著礦業權人享有處分權,進而分析,礦業權人就具備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又因為有權就具備這四種權能,那么說礦業權就是所有權了,這顯然與我國的憲法規定相違背。如果礦業權人不享有處分權,那么隨著礦業權人的開采行為,礦產資源在一點一點的減少,最后到采盡,此時特定的礦產資源就消失了,進而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就失去了權利所依附的財產,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怎么體現所有權呢,難道僅僅在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這些費用上體現嗎。不過讓我們換個角度來考慮,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從字面意思來理解就是使用和收益的物權,從其權利所包含的權能來看,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首先看礦業權人是不是在占有和使用,很顯然,礦業權人是在占有使用國家所有的包含著特定礦產資源的工作區的不動產;再看收益,礦業權人的收益就是取得自己所采掘出的礦產的所有權。普通用益物權的收益比如說傳統的永佃權吧,是以支付佃租為代價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耕作或牧畜的權利。永佃權人的收益就是取得自己在他人土地上因耕種勞作的農作物的所有權或者是因自己的放牧行為而取得的生長和繁殖的牲畜的權利。只不過相對于礦業權來說,永佃權人的一系列的使用行為并沒有改變土地的形狀和性質。而礦業權人卻剝離了土地里面的礦產資源,而礦產資源的采掘又是需要相關的技術和設施的,而且還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而采出的礦產就是礦業權人的收益。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其實采礦權有很多的方面與物權法的規定或者理念是相符的,所以說礦業權基本上是屬于物權的。但也不能一偏蓋全,就此認定采礦權能完全受物權法調整。當礦業權人采完礦的時候,國家針對這種特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就消失了,這難以用用益物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法律體系來解釋。當然在學界現在談論的關于礦業權有些不符和物權法規定的地方主要是指,物權法是一種私權利,而礦業權卻有很多行政干預在里面,因而具有許多公權利的特征。所以只能是一種準物權。
從以上對探礦權和采礦權兩種具體權利的分析來看,二者其實基本上都屬于物權的范疇,只不過有些方面與物權法的體系和固有的特性不相符。所以綜合起來的權利-礦業權也基本上屬于物權,但又完全和物權相符合,所以只能準用物權的有關規定來調整,因而稱為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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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球化學勘查;應用;異常內容
中圖分類號:D91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礦產資源保障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戰略之一,事關國家核心利益,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立足國內,提高能源資源保障能力”已經成為經濟界和礦業界的一種共識。21 世紀以來,國家加大了對礦產資源勘查的投入力度,特別是 2006 年 1 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對地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這對于地質找礦既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對于獻身于國家地質事業的地質工作者更是一種激勵。十幾年來,隨著國土資源大調查、地質礦產調查評價、找礦突破戰略行動、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省部合作地質勘查項目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大量的基礎調查、遠景調查、整裝勘查、境外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正在以很快的速度向前推進,每年完成的地質、物化探、探礦工程的實物工作量之多是空前的,取得的工作進
展和找礦成果舉世矚目,令人振奮。
地球化學勘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一種重要的方法手段和研究領域,同樣也是每年以很大的投入用在國內和部分海外勘查項目中。如何珍惜當前礦產資源勘查大發展的機遇,確保國家、部門和企業的勘查投入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取得較好的地質效果和找礦成果,這是所有礦產勘查工作者應認真考慮的。筆者借工作之便,接觸到一些礦產勘查項目,感覺有些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對于地球化學勘查的理解和認識、工作部署、方法技術、綜合研究與異常查證評價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有一些作法值得考慮和需要改進。在此想談一些個人的想法和意見,僅供礦產勘查工作者參考。
1地球化學勘查的宗旨與基本原則
礦產資源地球化學勘查的目的是在不同尺度和不同的范圍內通過系統采集、分析測試天然物質中的元素含量及其相關地球化學參數,發現、圈定和評價與成礦帶、成礦區、礦田、礦床、礦體有關的地球化學異常,從而找到具有工業價值的礦產地。地球化學勘查的任務是根據相應勘查階段的工作要求,針對工作區相應的地質條件、景觀條件和工作條件,采用有效方法技術,最大限度地發現與工業礦床有關的找礦信息,查明地球化學異常與找礦目的物、目標物的空間關系,為地質找礦和工程驗證提供依據。以上提及的工作目的和任務是制定礦產資源地球化學勘查規范、規定、方法技術、實施方案的依據和基本出發點。
所謂不同尺度是指不同勘查階段、不同比例尺的工作( 如:1∶200 000、1∶50 000、1∶10 000、1∶2 000) ; 不同范圍是指勘查客體地質單元的級次和規模( 如:成礦帶、成礦區、礦田、礦床、礦體) 。顯然工作尺度與 范 圍 之 間 存 在 著 一 定 的 內 在 聯 系,一 般1∶ 200 000 工作階段勘查客體和工作對象是成礦帶,1∶ 50 000 工作階段是針對成礦區、礦田,1∶ 10 000 ~1∶ 2 000 工作階段是針對礦床和礦體。每個勘查階段都有著明確的工作目的和目標: 1∶200 000 工作階段是確定找礦遠景區; 1∶50 000 工作階段主要目的
是發現與成礦作用有關的地球化學異常,圈定找礦靶區; 1∶10 000 工作階段主要目的是有效圈定與成礦地質作用或目標物、目的物有關的地球化學異常,準確地確定地球化學異常的分布范圍、異常結構和特征,查明異常與礦體的空間關系,為工程驗證提供靶位。由于每一個勘查階段的工作要求和勘查目標不同,所采用的方法技術和工作方案也應有所區別。
礦產資源地球化學勘查一般按照 3 個層次部署工作: 第一個層次是中小比例尺( 一般為1∶200 000)地質、物化探、遙感資料綜合研究與成礦預測,選定找礦遠景區( 找礦遠景區需要有重要礦床、礦點和異常作為支撐) 或有望礦集區; 第二個層次是以1∶ 50 000 化探、遙感開路,開展地球化學普查、遙感地質解譯、礦點調查、異常查證評價等工作,優選找礦靶區; 第三個層次是在找礦靶區內投入大比例尺地質、物化探綜合方法勘查,確定成礦有利地段和找礦靶位,進而對成礦有利地段和找礦靶位進行工程驗證,找到工業礦體。這是一個由面到點、快速縮小找礦靶區的過程,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找到規模巨大的礦產資源勘查基地,以經濟、快速、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必要的投入,取得事半功倍的找礦效果。“六五”至“九五”期間有色地質部門成礦區帶地質勘查就是按照上述 3 個層次部署地質找礦工作,獲得了多項重大找礦成果。
2 地球化學勘查技術在特殊地區的應用
地球化學勘查的方法是否得當直接影響著礦產資源勘查的成敗,尤其是特殊景觀區的勘查工作。化學元素形成的地球化學異常不僅受元素本身的地球化學影響,而且還受到景觀地球化學條件的制約。因此,必須要充分考慮工作區的景觀條件和干擾因素,采用有效的地球化學勘查方法,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特殊景觀區勘查工作的工作效率。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地球化學勘查工作人員對我國各地區的礦產資源勘查進行了大量研究工作,細致地勘查出了特殊景觀區的地質特征,以及干擾因素、分布特點等,以此為基礎制定了特殊景觀區礦產勘查的工作方法。隨著礦產勘查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發現并解決了許多新問題,這些問題促進了人們對礦產資源的繼續思考,完善了特殊景觀區的勘查方法。特殊景觀區找礦方法通常會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怎樣獲取異常信息,其次是怎樣消除干擾因素。在干旱荒漠———半荒漠景觀區的礦產資源地球化學勘查中,風成沙與鈣積層是最主要的干擾因素。風成沙混入使采樣介質中與成礦作用有關的信息量大量減少,甚至會徹底消失。鈣積層是地球化學的障礙,能夠將漿礦化基巖中的成礦元素屏蔽,而且還影響地表淺部的取樣。長時間以來,從事地球化學勘查的工作人員對我國的許多地區進行了礦產資源的研究,尤其是我國的西北部地區的風成沙的研究,不僅研究了粒級的組成、磨圓度,而且還對礦物組成、干擾特點,甚至是消除干擾的方法等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證明,因為有色金屬和貴金屬礦物多,因此,在風口和非風口地段的風成沙粒級多以硫化物、氧化物形式存在,這些物質在表生環境下非常容易被風化,或者被氧化,進而進入到細粒級土壤中。有一些工程項目的施工為了避開風成沙干擾,只是單純地選取粗粒級樣品,這樣不能夠實現礦產資源的科學勘查,而且在大比例尺勘查階段,這種現象更顯突出。
3地球化學勘查的異常內容
1) 所謂的地球化學異常現象是指一些地區的諸如巖石、水系沉積物,以及土壤等天然物質中,有個別的諸如元素含量等的地球化學特征與其周圍的背景含量有非常明顯的不同的現象。
2) 我們通常所說的“地球化學異常值”,實質上就指的是地球化學異常現象的那些不正常的特征數值。
3) 我們所說的“地球化學異常地段”就指的是具有地球化學異常現象的地段。地球的化學異常正是地球化學異常現象、地球化學異常值,以及地球化學異常地段,這三個內容的總稱。而在礦產資源地球化學勘查中,其主要研究的對象正是這些與成礦地質作用有一定關系的地球化學異常。
通常情況下,根據地球化學異常的規模和地球化學異常的級別,與成礦地質作用有一定關系的地球化學異常一般可以被分為面積在數千到數萬平方千米的地球化學省、面積在數十到數百平方千米之間的區域地球化學異常,以及數平方千米的礦區地球化學異常、礦體地球化學異常等。與此同時,下限含量在不同級別的地球化學異常中也是不同的,地球化學省的、區域地球化學異常、礦區地球化學異常和礦體地球化學異常也是隨著接近成礦中心異常的下限含量值逐步發生變化的。
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礦產資源保障成為國家的重要發展策略之一,礦產勘查在我國各項工作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地球化學勘查作為一種新興的礦產資源勘查手段,在我國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礦產勘查工作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必須要加強地球化學勘查手段的運用,加大科學技術和資金在礦產資源勘查中的投入,提高勘查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進而促進我國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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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33.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010X(2011)10-0057-03
一、教學背景
人教版高中化學必修2第四章――化學與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是必修模塊的結尾部分,其中第一節《開發利用金屬礦物和海水資源》是實現元素化合物性質應用的學科內容,體現了化學學習價值、以培養學生認識科學、技術和社會之間的重要關系,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本課是在學生學習了氧化還原反應概念以及鈉、鋁、鐵、銅等金屬及其重要化合物主要性質的基礎上,對金屬冶煉知識有會意建構的前提下,進一步系統學習關于上述金屬工業上的冶煉方法一節,旨在學會運用氧化還原反應的概念,了解利用化學變化實現物質之間的轉化的基本方法,認識轉化過程和產物在日常生活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通過本課的學習有利于學生將前面所學知識和技能進行必要的梳理、歸納和拓展;有利于學生加深體會化學在綜合利用自然資源中的作用,學會辯證地看待人類和自然協調發展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而且為學生進一步學習選修模塊2《化學與技術》中的第二單元――化學與資源開發做好知識準備,同時也將對學生選擇自己未來升學和就業方向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二、教學設計思想
本案例是基于建構主義教學理論、奧蘇貝爾的有意義學習理論,促進學生自主、合作、探究學習的教學設計。在領會課標要求的前提下,筆者以張家口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真實生產情境為課程資源,通過學生小組課前對我市金、鐵、銅礦開發利用現狀的調查研究,課上以學生匯報調查報告的形式展開,幫助學生提煉核心知識,引導學生完成有關性質知識的主動建構,達成自覺認識化學方法是由金屬化合物轉變成金屬單質的最重要方式及金屬活動性和氧化還原反應發生的條件是選擇金屬冶煉方式的主要依據兩個本質觀念,并學會運用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解決如何保護金屬資源和合理開發利用金屬資源這兩個問題。
三、教學目標
1 知識與技能。知道金屬元素在自然界的存在形態;了解金屬冶煉的原理和方法;知道鋁熱反應及其應用。
2 過程與方法。通過小組匯報本市優勢金屬礦物開發利用的調查報告,學會收集資料、分析資料、概括總結的方法;學會運用氧化還原概念歸納一般金屬冶煉的實質和方法。
3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認同化學在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中的意義和作用,形成對化學與可持續發展關系間的正確認識,樹立資源保護及合理開發意識。
四、教學重點與難點
教學重點:學會收集資料、分析資料、概括總結的方法;從氧化還原反應概念的角度,認識金屬冶煉方法的不同,了解三種冶煉方法。
教學難點:學會以金屬活動性和氧化還原反應發生的條件為依據,選擇不同金屬的冶煉方法。
五、主要教學過程
六、教學反思
優點:本課的教學設計重點放在學生對知識獲得過程的探索、對學習方法的探索上。力圖從張家口市礦產資源的縣域分布、開發利用的背景進行創新,找出與金屬冶煉關聯的問題,采用研究性學習的方法,利用本地金礦、銅礦、宣化鋼鐵廠煉鐵這一身邊的學習資源,通過小組進行研究成果的匯報,形成教學主線,然后依據這條線索,形成鏈條式問題串,在不斷解決問題的驅動下,較好達成三維目標。全課營建了交流、合作、探究的學習氣氛,教會了學生收集加工信息的方法,提高了學生分析、對比、歸納、總結的思維能力。
【關鍵詞】可研 工程項目 決策
一、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一)依據不足
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建設必要性的論述中沒有國家和地區或長遠規劃,沒有國家產業政策,沒有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文;大中型骨干項目,沒有必要的資源報告,對于需利用礦產資源的項目,沒有國家批準的礦產資源報告;在投資估算中,沒有主要設備的咨詢價格資料,沒有相應的工程造價的定額、標準;在經濟評價中,隨心所欲地采用一些過時的財務三率和參數等。
(二)內容不全
所謂內容不全,就是缺少應設的篇章。例如,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沒有節能篇,有的沒有環境保護篇,有的沒有建設進度計劃,有的在設計方案中沒有方案比選及其推薦方案的論述,特別是有關章節沒有風險分析等等。
(三)深度不夠
所謂深度不夠,就是該寫的篇章都寫了,但研究得不深不透,論據不充分,論述不詳細,定性描述多,定量計算差。例如,有的缺少生產規模確定原則和計算過程,有的缺少設計方案的確定原則,有的缺少主要生產設備的計算方法,有的節能篇中只是泛泛地描述,缺少具體的節能措施和節能指標,有的環境保護物盡其用仍然采用已經作廢的標準,缺少具體的環保措施。在經濟評價中,對基礎數據的來源不調查,不研究,不分析其可靠性和真實性等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建設項目,如果不能占在市場,或者市場占有份額很小,這個項目將難以生存。因此市場預測在可行性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切不可等閑視之。有的可行性研究的市場預測,缺少對產品銷售范圍區內市場需求(包括顯在需求和潛在需求)的調查研究,缺少產品壽命期的分析,缺少替代產品的競爭分析,缺少價格分析,缺少風險分析和營銷戰略分析。
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存在問題原因的分析
(一)有關政策問題
早在1983年,國家計委頒發了《關于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距今近30年了,仍在"試行",不見正式。各行業關于可行性研究的規定參差不齊,有的行業至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有的行業有規定,但已不適應目前形勢需要了。
(二)建設單位問題
有的建設單位對建設程序不了解,聽說要搞可行性研究,隨便找幾個人寫上幾頁就算是可行性研究報告了,這是盲人騎瞎馬。有的建設單位對建設程序了解一二,但圖省事怕麻煩,不按規定要求辦事,這是明知故犯。
(三)編制單位問題
目前,可行性研究中存在的問題集中反映在設計單位。目前,就可行性研究而言,設計單位先天不足,缺乏信息資源、人才資源、技術裝備資源和資金。具體表現在:一是信息不靈,特別是缺乏國民經濟綜合信息,這是造成可行性研究依據不足的主要原因。二是設計單位一般具有工程設計力量,但缺乏經濟、市場、財務、營銷、生產等方面的經驗和專家,這就不可能對經營風險進行認真而實際的分析和預測。三是有的設計單位,"藝不高,膽卻大",為了單純追求經濟效益,不顧自己力量有限,跨行業、越資質地承攬任務。四是為了降低成本,不作現場調查研究,甚至連現場都不去,坐在家里閉門造車。五是一味遷就、照顧建設單位意見,完全按業主單位或領導意圖辦事,大講可行方面,不講或少講不可行方面,對有利條件,連篇累續,以示利條件則輕輕一筆帶過,失去了公正、科學、求實的基本原則。六是為了趕時間、爭項目,搶資金,在短期內(有的甚至五、六天)就編出一份可行性研究報告。這樣粗制濫造的產品,質量可想而知。七是有的設計單位甚至出賣資格證書,為社會上其他人員或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負責任地加蓋自己的公章。
三、如何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的措施
(一)專業的體制管理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我國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實現兩大轉變:一是改企轉制,由過去的附屬于部門的事業單位轉變為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二是轉變經營機制,由過去局限于特定行業開展單一業務的職能型機構,轉變為面向投資建設全過程服務、并按照市場機制進行的社會中介機構。在當前加強工程咨詢勘察設計企業內部改革,努力提高隊伍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專業的技術人員
如今隨著國際競爭越來越激烈。這就要求工程咨詢設計單位要勇敢地走向市場, 使可行性研究與設計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轉變觀念、加強管理、增強技術人員的責任感。設計是將 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梁,圖紙上每一條線、每一個點和數字都代表著技術責任和一定數量的資金, 設計質量的優劣對工程建設有直接的聯系。
(三)可靠的資料數據
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在數據上不能弄虛作假。測量勘探人員要認真記錄測量數據, 以免投資方因數據誤差而盲目投資。
(四)專業的審查制度
設計咨詢和設計審查都是國際上通行的作法和慣例, 如果沒有這些制度就難以和國際接軌。因此,要樹立工程咨詢和設計項目管理的權威,推進設計技術進步,確保投資效益的成效, 必須堅持內行咨詢內行的原則,不能搞外行咨詢內行。這對節省投資,提高勘察設計質量,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失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一馳,孫仁金,張怡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問題,2007,21(1).
[2]孫志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風險預測,2005,(4).
為推進政務公開,規范礦業權價款評估委托,根據《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8]174號),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設立礦業權需要進行礦業權價款評估的項目,應按礦業權審批管理權限由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用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選擇和委托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
二、對擬以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價款評估,所需地質資料應按礦業權審批管理權限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準備,并提供給受委托的評估機構。
對擬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由礦業權申請人申請礦業權價款評估,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相應勘查資格的地勘單位按現行規范和規定編制的地質勘查報告或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二)報告編制單位的地質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承諾書;
(三)經備案的礦產儲量評審意見書;
(四)根據評估需要,探礦權價款評估還應提供有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所做的后續勘查設計。采礦權價款評估還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煤礦建設項目核準文件等。
評估所需其他必要資料由承擔評估的機構補充收集。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門戶網公告已完成評估資料準備的礦業權價款評估項目(以下簡稱“評估項目”)和以下信息:
(一)擬委托評估項目的基本信息及評估費;
(二)對評估機構資質、專業條件、評估業績、從業信用記錄和評估報告質量評價記錄的要求。
四、符合前述三(二)要求的評估機構在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按公告要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書面材料,報名材料一次報送齊全的為有效報名。
五、報名截止日后3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有效報名機構名單和公開選擇評估機構的時間、地點及程序。對公布的有效報名機構名單有異議的,可在4日內提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解決。
六、名單公布5個工作日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公告的時間和地點以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評估機構,并于當日公告選擇結果。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評估合同書(基本格式見附件)。被選定的評估機構若放棄承擔評估項目,應在公告后的3日內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被放棄的評估項目延至下次選擇評估機構承擔,或在公開選擇評估機構時選出候補機構接替承擔評估。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評估機構報送材料不真實者,應取消其當次參加公開選擇的資格和結果,或終止已委托的評估,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八、被選定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組織評估,按合同要求按時提交評估報告。
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委托合同書、公告及有關規定對評估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查、公示、驗收和備案。
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的評估報告按合同書約定支付評估費后,雙方即完成評估合同的履行。
十一、出讓礦業權時的礦業權價款評估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支付評估費。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9〕74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4〕97號)研究制定本轄區一定時期內的礦業權價款評估付費標準。評估付費標準的測算應根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9〕2255號)考慮評估對象的基本需要工時、成本、法定稅金、合理利潤、項目的復雜程度及責任和風險。評估付費標準不應與評估結果的數值聯動,也不能引導壓價競爭。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