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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0月9日《人民日報》)
一、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結癥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條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第八條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第九條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條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的擴大,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二十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二十五條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七條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第五十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七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傾倒區的使用,組織傾倒區的環境監測。對經確認不宜繼續使用的傾倒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九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物裝載之后,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六十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六十一條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傾倒,或者向已經封閉的傾倒區傾倒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三)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船舶、石油平臺和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繳納排污費、傾倒費和限期治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四條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一、《條例》出臺實施的意義
《條例》出臺一是激活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極大促進了海洋環境管理事業。《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等諸多內容的綜合性的環境法律。由于這部法律對海洋環境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涉及海洋環境管理的諸多內容,諸如對陸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臺、海洋傾廢、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對海洋養殖業的合理規范,對珊瑚礁、紅樹林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等等。但多是原則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需要較多配套的行政法規對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內容予以明確具體的規范。而《條例》是自《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后出臺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規。這部法規的制定為具體、有效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創造了良好的開端。二是更進一步實現以法規的強制力推廣和強化人們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一個時期以來,海洋工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無序、不科學建設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亂圍填海、炸島、違法設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導致了海洋生態系統破壞嚴重的隱患,隨著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斷擴散和污染物化學反應的不斷加劇,將嚴重影響未來我國的海洋環境。《條例》的出臺,將有助于依法嚴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有利于教育人們熱愛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三是為建設海洋經濟強省和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礎。實踐證明,不合理、不科學的海洋工程建設已經給我省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損害和破壞,直接影響著我省海洋經濟強省的建設與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遏制違法的海洋工程建設,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促進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相和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實施中應當重視或解決的問題
《條例》共計八章59條,是在認真總結涉海工程環境污染防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從海洋工程污染預防、海洋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警和控制,實行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事前評價(報告書編制內容、單位的相關資質、評價中的部門協作機制、環評權限、重新評價等),事中監視監測,事后監督(后評估、排污費征收、總量控制、三同時制度、排污報告制度、廢棄拆除設施的報批制度),責任承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工程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管,加大了對海洋工程運行后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從總體上講,《條例》有幾個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確了海洋與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條內容);二是落實了“一條龍”管理原則。實現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的全過程;三是深化了監督檢查的權限與范圍。從操作層面上講,將海洋工程環保管理的原則、內容都具體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強。第一,關于海洋工程建設前的海洋影響評價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設之前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條例》規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價,并明確規定了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是明確了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核準的權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對它的污染損害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條例》做了四項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是對海洋工程環境的影響實行后評價制度。三是補充了對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特別管制措施,比如圍填海工程的核準權限與聽證要求等。四是明確凡是使用期滿需要棄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經過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第三,海洋工程運行后對它的排污行為要進行監管。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環境中的一個關鍵,也是規范日常排污行為的需要。因此《條例》做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須進行報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要實行嚴格的監管。三是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中的廢物加強管理。四是對污染物的排放實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關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為了防止減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條例》做了三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二是規定了污染事故的報告制度。三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條例》還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進一步深化了行政監督檢查權,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海洋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手段。為了有效的防止企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要求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單位必須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以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
但是回過來講,盡管《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仍有一些不足與應注重之處。如①《條例》中沒有明確定義海岸線,而海岸線是劃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礎,也是明確海洋工程主管部門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門職責劃分的依據之一。②排污口的設置管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污口應當深海設置、遠距離達標排放。這樣就涉及到離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設既涉及陸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以及其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諸如海事、軍隊等的有關管理職責。③圍填海、灘涂改造、海上堤壩等工程。這些工程建設一是可能造成對海島、海岸線的破壞,使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受到嚴重的惡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資源的嚴重損害,最突出的問題是破壞濱海濕地、紅樹林;三是可能造成對海洋環境或者海洋生態系統的污染。有些地方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質是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潛在的污染將會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的破壞。④挖沙、炸島采石、海上水產加工船等問題。⑤公眾參與、聽證(對象、程序、內容、意見采信)制度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條第二款)。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使用的調查監測資料應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要求(我省海洋環保條例已有明確,要通過海洋計量認證的業務機構所采集的數據)。⑦《條例》實施初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核準的銜接。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注意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在貫徹實施好《條例》中,應堅持①求真務實、勇于創新②把握新情況、研究新問題③體現連續性、提倡開創性④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等原則,處理好“三個關系”:
1、注意處理好《條例》和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深化理解,搞好銜接。《條例》是根據1999年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來制定的,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專門做了一章,海洋工程這個概念在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后作為法律的概念提出來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配套條例,比如1990年出臺的《海岸工程條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這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海洋工程條例和海岸工程條例之間可能有些條文不一致。而《海洋環境保護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比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盡相同,如海岸工程項目的審核,在《海環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門審核的意見,而在《環評法》中只說了海洋工程項目的環評按《海環法》規定執行,沒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環評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必須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專業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新的法規和舊的法規規定不一致時應該適用新的法規的要求來執行實施。
2、注意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同合作,服務經濟。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較廣,影響因素也比較廣,涉海管理部門也比較廣,有環保、海事、漁業、軍隊等,這就更需要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陸海聯動,軍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3、注意處理好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即管理和服務的關系。《條例》對海洋工程項目環評的許可監督、執法部門賦予了很大的管理執法權,同時也對其的管理執法行為或者說行政行為做了很多規范,如核準內容、核準時間、環保設施驗收、污染事故的報告與處理、排污費征收等等,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為進一步加強對海洋工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規定了很多行政審批,要加強管理,同時又要求行政實施人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所以,我們各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為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四、當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強學習培訓和宣傳貫徹。一是《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海洋工程環評技術導則》與有關環評規程、監測規范等。
2、加強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與調研建設。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辦法》和《海洋環保聽證管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后評價》、《海洋工程設施棄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強海洋工程監控技術設備與人才建設。建設一個環評技術專家庫和一支“三同時”監測、驗收、監督的專家技術隊伍;加大海洋環境監測臺站調查監測儀器設備的改造、提升,加快業務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
五、加強“行政安全”。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ipping industry,ships to marine pollu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industrial and academic circles pay attention to Green transportation more and more. At first,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about marine pollution and green logistics, and so on. Then,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transport measures, and finally, states the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關鍵詞: 海洋污染;綠色運輸;多式聯運;共同配送;防治措施
Key words: marine pollution;green transport;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joint distribution;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1-0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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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中央財政支持物流管理(港口物流方向)專業建設項目。
作者簡介:胡從旭(1969-),男,安徽明光人,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工商管理系物流管理教研室主任,物流專業帶頭人,副教授,物流師,研究方向為物流管理、運營管理。
1 海洋污染概述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活動逐步由陸地延伸到海洋,對海洋環境造成深刻的影響,這些影響危害海洋動植物的成長,對海洋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也會危害人類的健康,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產生嚴重破壞,危急海洋生態系統食物鏈的平衡。人類活動對海洋污染種類很多,其中,對海洋污染較嚴重的因素是物流中的運輸。在我國,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國際貿易額越來越大,在對外貿易運輸中,海運所占比重最大,對海洋污染也最嚴重。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國家研究委員會于2002年出版的調查研究報告稱:“海洋環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物來自于船舶。”
什么是海洋污染?不同機構、不同人觀點也不一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認為:“海洋污染指的是,人類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的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的有害影響。” 海洋污染種類很多,按照污染源分類,主要有3類,一是海上源,二是陸上源,三是空氣源。其中海上源污染主要是海洋船舶泄露、水產養殖污染、海上石油平臺污染和人類海上活動所傾倒的廢棄物等。
海洋污染對生物危害極其嚴重,可造成魚類、鳥類、浮游生物、哺乳動物等死亡,使得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臨港工業也會受到威脅,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甚至危及人類自身安全。
2 綠色運輸含義
綠色運輸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抑制運輸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同時,實現對運輸環境的凈化,使運輸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它要求從環境的角度對運輸體系進行改進,形成一個環境共生型的運輸系統。在物流的各個功能中,運輸功能最為重要,若運輸功能實現綠色化,整個物流活動也基本實現綠色化。隨著航運事業的發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環境復雜,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潛在風險越來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船舶對海洋的污染有多種,主要包括:各種油類污染、生活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包裝有害物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大氣污染等。在各種污染中,油類污染最嚴重,如船舶發動機油、機械油、油船的溢油等,特別是油船洗艙的殘渣混合物,以及混有油的壓艙水、洗艙水等,都是船舶排放到水中的污染物。
3 發展綠色運輸的措施
3.1 發展多式聯運 什么是多式聯運?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對國際多式聯運所下的定義是:“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把貨物從一國境內接運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多式聯運的好處在于:多式聯運由于采用了集裝箱,外包裝可以大大簡化,發貨人可以節省很大一筆包裝費用,貨損、貨差降低。可充分利用不同運輸方式的優點,揚長避短,經營人可以選擇最佳運輸路線,實現了運輸一體化,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現運輸過程的效率化。
3.2 發展共同配送 2001年4月,我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中,對配送的定義是:“在經濟合理區域范圍內,根據客戶要求,對物品進行分揀、加工、包裝、分割、組配等作業,并按時送達指定地點的物流活動。”對共同配送的定義是:“由多個企業聯合組織實施的配送活動。”共同配送的實質是企業之間為了實現資源共享,在互信互利的合作基礎上,對不同商品進行優化組合后再進行配送,以此來提高物流服務水平,降低配送成本,快速反饋信息,促進整個社會商品高效流通的配送,其核心思想是在資源共享的理念下建立企業聯盟。
通過共同配送,使得社會車流總量減少。由于集中了多家企業和用戶的貨物,可實行混合配載,將多家企業的零散貨物整合在一起,可提高車輛實載率,大大減少了配送成本。經過科學的路線規劃,可以消除迂回運輸、交叉運輸、重復運輸等不合理現象,從而減少了交通污染。
3.3 采用綠色運輸工具 運輸工具性能直接決定運輸中所排放的廢氣量以及噪音量。為了減少運輸工具對環境的污染,盡可能選擇低污染的運輸工具,如天然氣汽車、液化石油汽車、太陽能汽車、電動車等。這就要求使用更清潔能源的發動機,比如將柴油和汽油發動機改為電動的,這樣就可以減少污染,更有效的利用能源。目前發展的“高鐵”是一種典型的低碳運輸工具。高鐵具有節能、環保、經濟的特點,是未來運輸工具的理想選擇。另外,在設計制造運輸工具時,盡可能降低自身重量,減重有利低碳節能,減少動力消耗,目前,日本在大力發展輕型化運輸工具,以達到低碳環保的目的。
4 船舶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制訂和完善我國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規體系 在我國,除了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的國際合作并加入了有關法律體系之外,還制訂了多部國內法律法規,與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有:1979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3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頒布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1988年頒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0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內容上不協調,不能與世界相關法律接軌,影響了船舶防治污染工作的有效展開。因此,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本國國情,在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修改、完善,建立起內容全面、層次分明協調統一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4.2 大力研發“綠色”船舶 傳統的運輸船舶會對大氣和海洋造成大量污染,燃油消耗成本大;隨著全球經濟低迷,船舶公司經營成本越來越高,迫使船舶公司采用各種方法降低成本,加上各國對環境污染的管制越來越嚴格,對“綠色”船舶的要求已迫在眉睫。“綠色”船舶是指對環境無害,不污染或少污染海域和空氣的船舶。“綠色”船舶有下列一些特點:船體重量輕,燃油消耗少;采用新一代超低摩擦船底技術;船體形狀呈流水線形,船體受到水的阻力小;使用超導體材料以減少風的阻力;使用太陽能、風能等作為船舶能源;使用液化天然氣代替燃油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新的能源管理系統和控制技術,以幫助船舶減少燃油消耗。針對“綠色”船舶的一些特點,各個國家應鼓勵造船公司加大研發“綠色”船舶的力度,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對于船舶運輸企業來講,給予各種優惠政策,比如降低船舶停靠費、減少稅收等。
4.3 回收處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鼓勵中大型港口建立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廠,集中回收處理漁業船舶和運輸船舶的污染物,嚴格按照標準凈化處理船舶排放的廢棄物,政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廢棄物處理廠進行補貼,維持廢棄物處理廠的持續運轉。也應通過立法,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
4.4 加大對船員的環保意識教育 各國政府應加強對船員的環保意識教育,使船員們充分認識到船舶污染的嚴重危害性,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同時,加大對船員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力度,對一些污染嚴重的船舶,應采取處罰措施。執法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海域污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努力使海洋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加強全民環保意識,激發全民參與環保熱情,發動群眾參與監督、舉報,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
4.5 對政府部門領導實行環保考核制度 在海洋環境保護中,政府部門中的部分領導缺少環保意識,過于注重GDP增長,缺少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思維,這就要求國家對干部考核時,改革干部任用和考核制度,弱化GDP增長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把環境保護納入衡量政績和干部考核的范疇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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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治理;保護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7)8005602
1引言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1.8萬km的大陸海岸線,管轄總面積約300萬km2的海域。在國家政策的有力扶持下,許多的沿海新區海洋經濟迅速發展。但是,海洋經濟以及科學技術發展迅速的同時,隨之產生的海洋環境問題也越來越多。各種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海洋資源的過度獲取已經對海洋中各種功能的運轉產生了阻礙,海洋環境岌岌可危,甚至有可能面臨失去作用的威脅。因此,應當將海洋環境保護放在重點,從政府、群眾、科學研究等方面綜合治理海洋環境,以海洋環境的基本規律為基礎,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提出切實可行的治理海洋環境問題的方法。
2海洋環境污染的種類
2.1重金屬
重金屬一般是指密度超過5 g/cm3的化學元素,主要通過天然來源、陸源輸入和大氣沉降三種途徑進入海洋。其中,陸源輸入是最主要的途徑,通過重工業生產的大量含有重金屬物質的廢水大量的排入大海,這些重金屬物質入海后會不斷遷移轉化,或者隨食物鏈不斷的積累。就拿汞在海洋中的遷移、轉化來說,汞經過甲基化產生的高神經毒劑――甲基汞,便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在20世紀50年代,日本因甲基汞污染而不同程度受害的居民不在少數,這便是著名的“水俁病事件”[1] 。
在我國,海洋重金屬污染問題日益嚴重。2009年,我國局部海域沉積物受到重金屬污染,江河污染物入海量1367萬t,其中重金屬3.8萬t。2010年,我國江河污染物入海量超過1760萬t,較2009年增加28.7%,其中重金屬4.6萬t,較2009年增加21.1%,除鉛、鎘的入海量有小幅減少外,各主要重金屬入海量均增加[1]。
2.2農藥
我國由于人口眾多而耕地有限,為了能夠保證糧食能夠滿足不斷增長的人口需要,除了優化農作物的產量、改善耕地的條件之外,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施用農藥與化肥。但是同時,化肥與農藥中的部分成分也必定會通過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形式流向大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而這樣的后果是嚴重的,農藥、化肥中含有的大量的有機物及營養物質流入大海,使得近岸水體中的浮游生物大量繁殖,從而引發赤潮災害。赤潮災害的后果十分嚴重,不但會影近岸居民獲取水生資源,還會造成大量的生物死亡,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每年達幾十億元。而受到赤潮影響的生物若是讓人類食用,也會危害人類的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2.3有機物質
由于生活污水(如食品殘渣、排泄物、洗滌劑等)、農田化肥、工業污水(如食品、釀造工業、造紙工業、化肥工業等)以及海水養殖廢水流入海洋,當中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會導致海水富營養化,引發赤潮災害,這無論是對水質還是生物都將造成無法預計的災難。
2.4固體廢棄物
影響海洋環境的固體污染物主要是工業和城市垃圾、船舶廢棄物、工程渣土和疏浚物等[2]。這些固體廢棄物會影響沿岸景觀的美觀,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不僅對人類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而且對海洋生物也造成了致命的威脅。
3近年中國面臨的主要海洋環境問題
3.1化肥與農藥污染
農藥及其降解產物(如DDT的降解產物DDD、DDE)在海洋環境中所造成的污染,其危害程度因其數量、毒性及化學穩定性的不同而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如有機氯農藥(主要是DDT、六六六等),其化學性質不穩定,極易在海洋環境里分解,所以成為了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農藥。
即便如此,我國的農藥使用也仍舊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比如說在80年代,我國就已經頒布了對于禁止使用一些有機氯農藥的法令,但至今,在河口與近岸沉積物中仍然可以檢測出這些農藥的殘留。這些農藥的殘留經常不經過處理,通過地下水等方式流入海洋,對海洋水質及生物都造成了難以估計的傷害。
3.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與其他污染相比,其程度不受外在環境的影響,僅遵循各核素的衰變規律,可在海洋存留相當長的時間,約103~10 4年。因此,一旦其流入海洋,就將會對其造成難以估計的破壞。目前人工放射性物質進入海洋的主要途徑為以下4種:①衛星的組件從空間進入海洋;②海上核動力船只;③沿海核動力電廠;④傾倒入海的核廢料。
就以核物質為例,現在海域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質,幾乎大部分是由核爆炸試驗產生的[3],而這些放射性核物質對于海洋生態環境的危害也同樣是不可估量的。根據馬樹森[4]通過研究魚類受放射性物質的影響可知,放射性物質會嚴重影響海洋生物的生存,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同時對人類的健康以及經濟的發展也會產生間接的影響。
3.3溢油與泄漏污染
如果說油庫起火爆炸的發生極其少見,那么各種船舶失事造成的油料外泄事故就很頻繁了。就像1989年青島市黃島油庫因遭雷擊發生的油罐爆炸事故,造成近千噸原油外泄,這些原油附著在海灘、礁石上,無論是對海洋環境還是賴以生存的生物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石油進入海洋后對于海洋環境的影響是巨大的。對于海洋生態而言,溢油會阻礙海洋內的水氣交換,使太陽光輻射透入海水的能力減弱,海洋當中的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大大減弱,從而造成海洋浮游植物的死亡,影響到整個生態環境的發展;對于沿海活動而言,溢油會嚴重污染沿岸線資源,影響海洋環境與觀光旅游業,同時制約人類社會與海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一系列的經濟損失[5]。
3.4養殖廢水污染
現如今,隨著我國對海洋的探索與研究不斷的加深,我國的海水養殖已發展壯大。但是在養殖過程中,為了能夠提高動植物的抵抗力,某些添加劑(如維生素、殺菌劑等)的添加必不可少,同時投入的大量餌料也不能充分地利用,這些物質會沉積在水中,并且經常不加處理的直接排入大海,對海洋環境的破壞很大。而這些廢水中含有的大量有機物質會造成海水的富營養化,造成赤潮現象。
4海洋環境問題的保護對策
4.1政府組織,規劃管理
對于海洋環境的治理,政府部門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各地的有關部門應認真了解相關管理海域內的環境情況,清楚了解海域內海洋污染物的種類、生態環境的變化以及海洋物種的狀況,根據所了解的情況提出具體的規劃,及時作出相關對策,更好地解決相應的海洋環境問題。
此外,還要通過立法明確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在所有使用者之間達成限制自己使用公共財產行為的協議[6]。只有建立資源性資產管理體制,才能確保國家所有權經濟利益得以實現,才能更加有效的進行對海洋環境的相關保護工作,更好的保護海洋環境。
4.2群眾參與,群策群力
作為國家的一員,保護海洋環境既是責任,又是義務,因此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大力宣傳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民海洋保護意識,要向自己身邊的人多多宣傳環保節約知識,營造一個良好的保護環境的風氣。
(2)減少海灘餐飲業和水產養殖所產生的的污染,嚴禁將未經處理的污水隨意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中,禁止向海洋及沙灘丟棄垃圾。使用無磷洗衣粉,不要將洗衣等生活廢水排入陽臺雨水管道。
(3)不肆意獲取海洋資源,捕殺瀕危海洋生物,同時拒絕購買受保護的海洋生物制品。
4.3強化研究,科學治理
為了深入解決我國的海洋h境問題,必須積極開展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以便為保護海洋環境提供科學依據。目前需深入開展的研究領域有:中國近海自凈能力和納污能力的研究;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模式研究;中國近海環境質量基準和標準研究;近岸養殖海域污染控制研究機制研究;中國近海污染物生物及生態效應研究;赤潮發生機理及防治技術研究;近岸生境保護、整治與恢復技術研究[7]。
5總結和展望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管轄面積巨大。因此,保護海洋環境是大家共同的責任。由于科學技術以及經濟的發展,對于海洋的污染也隨之增多,解決海洋問題便擺到了一個更高的層次上,在全世界人民的研究及努力之下,海洋環境日漸改善。
從研究的角度上來看,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涉及到了社會的各個層面,因此在研究保護海洋環境的對策時,應當把整體性的理念貫徹到底,提出一系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方法[8]。
相信在不久的未來,一定能面對一個蔚藍、生機勃勃的大海,為子孫后代留下一個生生不息的海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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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日本;海洋污染;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16)-03-0101-02
地球表面積的70%以上為遼闊的海洋所占據,海洋孕育了眾多海洋生物的同時,也為人類提供了很多寶貴的資源。海洋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能力,為改善地球的環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由于人類把自己不需要的東西過多地傾入進了海洋,給海洋帶來的污染超出了其自身凈化的能力范圍,導致在一部分海域海水污染現象嚴重,反過來威脅到了人類的生存安全。
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上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我們應吸取教訓,取其經驗,為我所用。本文擬從2004~2013年的10年間,以日本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結果為依據,從海洋污染的確認發生狀況,按污染物質類別、海域、排出源及污染狀況的特征等出發,對日本周邊海域海洋污染現狀進行考察。同時,從日本政府對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對廢棄物的排放海域及排放方法的規定等方面,淺析日本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
一、海洋污染產生的途徑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海洋污染是如何產生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7條~第212條)把海洋污染的原因做了如下分類:1.陸地來源的污染。主要是來自工廠或家庭的污染物,通過河川、管道等流入海洋。2.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由海底資源探測或沿岸開發等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系的破壞、污染物質流入海洋。3.傾倒造成的污染。在陸地上產生的廢棄物傾倒入海洋。4.來自船只的污染。伴隨著船舶行駛所排出的油、有害液體物質、廢物等。5.來自大氣層或經過大氣層時產生的污染,大氣污染物質隨雨水等到達海洋。
除此之外,油輪事故、戰爭、核電站泄漏等,如“海灣戰爭”中大量石油的流出、日本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故等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為了防止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安全,日本海上保安廳海洋情報部海洋污染調查每年實施科學調查,并于次年的3月份發表該年度的調查結果。海洋污染調查主要的調查海域為日本東京灣、伊勢灣、大阪灣等港灣和鄂霍次克海;主要調查項目為表面海水和海底堆積物。其中表面海水的調查內容有石油、重金屬、實用鹽分?PH?DO?COD等,海底堆積物包括石油、PCB、重金屬、有機錫等。這些港灣和海域往往在人口、產業集中的內灣、內海、湖沼等封閉性海域,流入的污染負荷不僅大,而且污染物容易蓄積,處于易滋生污染的狀態。再加上含有氮、磷等物質的流入,隨著藻類其他水生生物繁殖茂盛,水質持續惡化,導致富營養化產生的赤潮等現象。
通過對海洋污染調查部門2004-2013年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發現日本周邊海域海洋環境的現狀、水質污染的狀況,同以往實施的調查結果一樣,總體處于較低水平。北九州海面的調查測線,鎘、鉛、銅、鉻的濃度從沿岸向海上有升高的趨勢;北海道西南洋面的調查測線未有明顯傾向。據生物體濃度調查,海洋生物的軟體部、肌肉部、肝臟部的二惡英類等的濃度因海域有所差異,但是歷年所獲得測定項目的平均值等仍處于正常范圍內。另外,在九州東南洋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在部分監測點觀測到塑料類等漂流垃圾。
根據海洋污染調查發現,日本的周邊海域,例如在“關于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6號,以下稱“海防法”)中規定的就作為廢棄物排放的海域,和封閉性高的海域等,海水及海底堆積物中的油分、PCB、重金屬等,在以與往年相同的濃度水平推移。
另外,日本周邊海域的調查結果還顯示,關于廢油塊的漂流、漂著的平均拾取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漂流至西南諸島的情況尤為顯著。泡沫聚苯乙烯、塑料類等石油化學制品占所確認漂流物的60%以上,這些多能在九州西岸、本州南岸看到。在日本海洋污染中,從有關由油類產生的污染來看,船舶造成的污染約占,其原因則大部分緣于操作不小心和海難。關于油以外的污染,70%左右的污染來源于陸地,而這些污染源的大部分是由于廢棄物的故意排放。根據近十年來在日本周邊海域的觀測發現,水銀和鎘的濃度推移無明顯變化,較為穩定;另外,塑料等海面漂流物多在春季分布于日本近海。
三、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
日本環境省針對不同水域的污染物情況和污染程度做出了相應的防治對策。
(1)封閉性水域凈化對策。在日本周邊海域進行海洋污染監視管理,尤其是在海洋污染發生可能性較高的東京灣、瀨戶內海等船舶集中的海域、油輪航線海域等,使用巡視船、飛機重點監管,同時,根據《海上環境違法行為同時監管》,每年6月、11月份實施集中監管。
在水質惡化較為顯著的湖沼,為抑制從底泥溶出營養鹽類物質,實施底泥疏浚的同時,在流入河川處鋪修直接凈化設施,以削減流入湖沼的污濁負荷。在琵琶湖,為了削減從城市流入的雨水里所含的污濁,從2003年度,政府開始供用沉淀或凈化的處理設施。在港灣及周邊海域的環境保護方面對有機污泥等進行疏浚,此外,還對在港灣區域外的一般海域里的浮游垃圾、油進行了回收。為了改善封閉性強、水底淤泥堆積海域的環境,政府又在瀨戶內海等3大海域及大阪港等18個港口實施了海域環境創造、自然再生工程。另外,根據水產基礎整備,為改善三重縣英虞灣的海域環境進行了疏浚。
(2)大都市圈的“海洋的再生”。政府積極開展海洋污染防治的調查研究、技術開發等。針對有害浮游生物引起的赤潮,實施防止漁業受損的赤潮對策實驗。同時,推動關于赤潮發生狀況等的調查。除了對普通市民等實施以漁場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啟發普及活動外,為綜合推進海濱及漁場美化,實施回收清掃廢棄物工作和以謀求保全良好漁場環境為目的的漁民的植林活動。
日本環境省從2002年設置了由7都縣市及相關省廳組成的東京灣再生推進會議,又在2003年月制定了“東京灣再生行動計劃”。大阪灣也于2004年制定了“大阪灣再生行動計劃”等等。通過這些行動計劃的制定,和對污染排放最多的大都市圈進行管理,從而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源。
(3)海洋環境的安全保障。1.防患于未然。基于海防法,針對船舶合理實施油、有害液體物質等廢棄物的排放、焚燒規定的同時,確保船舶的構造、設備等相關技術適應性的檢查和交付海洋污染防治證書等。另外,對停靠在日本港的外國船舶進行入港檢查,強化確認其是否滿足SOLAS條約和AROL73/78等條約的相關規定。 2.關于水底沙土的排除規定。基于部分港灣等的底質含有高濃度二惡英類物質,修改海防法施行令等,不僅設定了往填埋場所等排放水底沙土的排放基準,還制定了含有二惡英類水底沙土相關的處理準則,以謀求合理的處理、處分。3.核定尚未核定的液體物質。實施了由船舶運輸的有害液體物質等的排放規定,核定了自1987年從海洋環境安全保障的立場未確認其有害性的液體物質,已核定、告示的物質有148種。4.海洋污染防治指導。日本在全國各地舉行海洋環境保護講座等,以此來提高國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推進海洋環境保護活動。在海洋環境保護推進周期間進行集中指導、啟蒙教育。5.關于船舶的非法拋棄。通過給廢船貼上記載有指導廢船早期適當處分內容的“廢船指導票”,掃除廢船的非法拋棄案。另外,實際調查因觸礁、沉船或其他事故對漁場環境和漁業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還制作了應對觸礁、沉船等事故的行動指南手冊。6.整頓排除油污染損害等防除體制。基于OPRC條約及“油污染事件準備及應對國家緊急時計劃”,為從保障環境安全的觀點確實應對油污染事件,制作并公布脆弱沿岸海域圖;針對相關地方公共團體、民間團體等,從事件發生的環境保護方面實施應對相關應有狀態知識的普及、研修訓練;關于油污染事件發生時,以地方公共團體職員等為對象實施研修,對傷病鳥獸合理地救護。
四、小結
通過以上對日本海洋污染現狀和防治對策的分析來看,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過程中,無論是在政策制定方面,還是技術創新方面均達到了較高的水準。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中首提我們要建設“海洋強國”。筆者認為,要建設海洋強國,不可忽視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日本在海洋污染防治上走在發達國家的前列,作為發展勢頭猛進,同時又面臨諸多海洋污染問題的我們有必要謙虛地對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技術、經驗和政策上更深入地研究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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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完善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與之密切相關。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其中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礙;⑶消除危險;⑷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⑹修理、重作、更換;⑺賠償損失;⑻支付違約金;⑼消除、恢復名譽;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此外,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第130條關于共同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等,也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關。
在環境法中,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相當豐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⑴戰爭;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此外,1984年通過、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與《環境保護法》相似的規定。只不過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水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而后兩者沒有規定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的評價
通過上述考察,可知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具有如下優點:
1、民事基本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單行法等有關法律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作了不同層次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已經比較嚴密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
2、無過錯責任立法比較徹底。不論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還是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抑或各環境單行法,都貫徹了無過錯責任的立法原則,并且,該原則不僅適用于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場合,也適用于財產損害場合,這就克服了日本環境法中只對產生于大氣污染、水質污染的人身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局限性。
3、鑒于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訴訟時效作出了有別于普通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其訴訟時效比普通訴訟時效長1年。
4、對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不僅規定了事后補救性質的損害賠償(包括恢復原狀),也規定了事前預防性質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且兩者可以合并適用,避免了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對損害賠償與侵害排除割裂開來、分別規定的局限,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及環境的保護。
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其不足之處也很明顯:
1、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民法通則》的規定與環境法的規定不協調。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環境污染侵權須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為前提,而環境保護法及各單行法的規定并無此要求。國外之通說、判例與法規也認為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并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盡管不少學者為消除其間的矛盾,對該條作了擴張解釋,如認為該條所稱“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非具體的某項排污標準”;或者“這里違法,即可以是違反了我國憲法和民法的規定,也可以是違反了我國環境資源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在實踐中和上,仍然造成了不少的混亂,并且仍有學者把這里的“規定”解釋為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關于舉證責任轉移、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立法上沒有作出規定。關于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轉移,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至于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則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而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對于受害人人身、財產、環境權益的保護至為關鍵。
3、關于損害賠償范圍,立法上對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未作規定,實踐中對因環境污染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法院一般也不認定。這與國際人權保護運動、環境保護潮流不相符合,對受害人來說也不公平。
4、關于責任方式,一是缺乏對排除侵害成立要件的進一步界定,且沒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方式的規定;二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國外行之有效的財務擔保、責任保險、損害賠償基金等制度在我國基本上為空白。
5、關于受害人救濟的途徑也存在明顯不足。一是缺乏對仲裁的規定。仲裁作為一種迅速、便利、的救濟途徑,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我國環境法中,無論是基本法還是各單行法皆未明確規定。二是行政調解欠缺具體化的操作規程。,我國大多數環境糾紛都是通過行政調解處理解決,但對諸如調解機構的組成、辦案程序、執法權限、資金、處理期限等都缺乏規范,很不完善。
6、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的知情權和請求鑒定權尚屬空白。這對貧弱的受害人進行舉證及請求救濟極為不利。三、完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對策思考
了解了我國現有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針對這些采取相應的對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方面和途徑有:
1、刪除環境污染侵權以“違法性”為前提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在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又明文規定以“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作為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而不少學者也對此加以肯認。這不僅與國外有關通說、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立場或規定相反,而且與環境基本法及各單行法的有關規定相矛盾,不利于環境污染侵權受害人的保護。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刪除《民法通則》第124條關于“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這一前提和要件。
2、適當拓寬損害賠償的范圍
眾所周知,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因此賠償必須也應該以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就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而言,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項損害:⑴環境要素或場所恢復費用。如農田污染不僅使農作物減產,還會使農田肥力減退,為恢復原有的土質和肥力,必須經過長時間的改良與追加肥料。⑵人身潛在損害。環境污染侵權具有潛伏性與滯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損害的早期,其損害往往顯露不完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害會逐漸顯露。對于這種潛在損害,也應予以賠償。⑶精神損害。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皆已確立,但學界普遍認為其適用范圍失于狹窄,應予適當放寬。鑒于環境污染侵權對于人的精神狀態、健康狀況、生活條件等皆有較大,甚至還可通過遺傳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民法和環境法中明文規定環境污染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適當的與必要的。⑷生態損害。考慮到其鑒定、量化的極端困難與生態利益的公共性質,一般不宜通過私法途徑給予救濟。
3、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與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舉證責任分配的正確與否,直接關涉當事人訴訟命運。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著所排廢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途徑和、致害機理等,而且其工藝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離證據近、容易取證的方便條件,而原告(受害人)卻不易接近證據,因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國外立法、司法普遍實行了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規則。我國有關的司法解釋也確立了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仍須進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
鑒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十分復雜,不易查明和認定,為了提高受害人求償的成功率,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因果關系推定制度。具體作法可適當借鑒國外行之有效的“蓋然性”、“疫因學理論”及“間接反證理論”。比如在沒有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時,如果該排污行為先于損害事實存在,且危害的嚴重程度與污染物排放的數量與濃度在統計上呈正相關關系,統計結果與實驗和醫學上的結論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證明損害事實非由其排污行為所致,即可推定排污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細化排除侵害的構成與方式
鑒于排除侵害對工商業活動的過大打擊,對其運用應當嚴格慎重,一般只能適用于連續性、反復性及不可恢復性的侵害,且應當進行嚴格的利益衡量,以兼顧產業的與公眾權益的保護。同時,除完全排除侵害外,還應通過立法引進確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賠償(即代替性賠償)”等過渡性質的責任制度,以便法院或執法機關通過對有關利益的比較權衡而對各種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靈活運用,從而更好地兼顧各方利益及公正理想。
5、酌采責任保險與損害補償基金制度
環境污染侵權往往具有社會性,其受害地域廣闊、受害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難以承受。對此,許多國家為確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都對從事有高度風險的進行強制性責任保險。這樣,因環境污染侵權而致賠償責任時,就可通過保險的渠道將巨額的賠償金分散于社會,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這既保障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又有利于對受害人的及時救濟,避免了各種矛盾的沖突及因之而生的社會動蕩。為此,我國也應建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機制,對有高度污染危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責任保險,并明確具體地規定承保范圍、保險金額、責任條款和理賠程序等。
此外,針對加害主體難以確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經破產或關閉,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制度。具體做法可適當借鑒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的立法經驗,我國也有學者提出了這方面的設想。
6、授予受害人的咨詢權和責任鑒定請求權
環境污染侵權發生時,及時取得有關證據材料,對受害人提訟至為重要。然而,環境污染侵權作為化的產物,往往關涉高度,而受害人又多為沒有此類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對工藝流程、專有技術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證活動,因此,立法明確授予受害人對加害人或有關國家機關就有關機器設備、使用原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遷移轉化規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詢權或向當地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責任鑒定請求權就十分必要。
7、完善行政調解制度與仲裁制度
行政調解是我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尋求解決的重要途徑,但就其運行而言,卻又因缺乏具體化的規范,以致有關主管部門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開展工作,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應參照日本、地區《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環境糾紛行政處理或調解法,并對有關受案范圍、主管機關、處理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確規定。
仲裁,作為一種靈活、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及國際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都有其運用。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一般都關涉財產權益,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解釋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種并無不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的復雜性,在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賠償數額等事項的認定方面,雙方當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達成和解;而行政機關的調解處理有時也不成功,因此,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很有必要,我國立法應加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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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新寶著:《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頁。
2曹明德著:《環境侵權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頁。
3鄭立、王作堂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頁。
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張新寶著:《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頁。
6金瑞林:《環境侵權與民事救濟-兼論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載《中國環境科學》1997年第3期。
7安樹民、曹靜:《試論環境污染的責任保險》,載《中國環境管理》2000年第3期。
1.1入海河口海水水質超標現象嚴重
近年來,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量比重越來越大,2007年,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量為4.2萬t,占總入海量的比例大約為65%;2008~2012年,河流攜帶入海的污染物量大約在3.9~9.4萬t不等,占比逐步由79%升至91%左右。入海河流水質對海水水質產生較大影響,如欽江、茅嶺江注入的茅尾海海域,南流江、大風江注入的廉州灣海域,COD、氮、磷濃度相比高于其它海域,特別是茅尾海海域,無機氮普遍超標。2012年,在廣西9條入海河流的11個水質監測斷面中,南流江攜帶入海污染物為36425t,欽江為15693t,茅嶺江為8189t,北侖河為6008t,防城河為5967t,大風江為3801t,白沙河為2670t,西門江為1062t,南康江為969t。入海河流攜帶的入海污染物,如高錳酸鹽、總氮、總磷、石油類、重金屬等均比以前年份明顯增加。除茅嶺江入海河口水質多年來基本能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外,其余監測斷面的水質均不同程度出現超標,甚至有V類、劣V類水質情況出現,超標因子主要有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等。
1.2海域沉積物重金屬污染物含量增加
隨著港口碼頭的開發建設以及臨海鋼鐵工業的發展,重金屬污染物開始在海洋沉積物中累積富集,造成鐵山港、廉州灣、防城港、珍珠港等海域鉻金屬含量呈有顯著性上升趨勢,珍珠港海域沉積物中銅含量也有顯著增加的現象。重金屬污染物含量增加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城鎮入海排污口未達標廢水排放。據調查,2012年,所監測的17個廣西沿海城鎮排污口中,僅有1個排污口的廢水達標排放,達標率僅5.9%,其余16個排污口的廢水未達標排放。未達標排放超標因子主要為磷酸鹽、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二是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2012年,廣西沿海欽州、北海、防城港三市共有廢水外排的工業企業276家,年排工業污水量7763.76萬t,化學需氧量22060.96t,氨氮748.81t,石油類66.14t,重金屬1306.6kg。大量的工業污水排放使附近海域各類沉積物因子產生明顯變化,而這些因子對廣西近岸海灣沉積物環境質量產生一定影響,造成鋅、有機碳、石油類、鉛、砷、銅、鎘、硫化物和總鉻等沉積物因子超標現象。2002~2012年,廣西近岸海域中鋅的超標率為4.8%,有機碳、石油類和鉛超標率為2.4%,砷和銅超標率為1.7%,鎘超標率為0.7%,硫化物和總鉻超標率為0.3%。不同海灣中的沉積物因子均出現嚴重的超標現象,例如,廉州灣,鋅超標率為20.0%,石油類和有機碳的超標率分別為11.4%、5.7%;茅尾海,砷和銅超標率為6.5%;防城港灣,鋅和鉛超標率分別為8.6%、6.7%;珍珠灣,鋅超標率為10.0%。反映出廣西沿岸海灣沉積物重金屬污染有加重的變化趨勢,此外,生活污水、規模養殖、港口船舶等不同途徑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及其廢水、污水也會造成海岸帶重金屬污染趨勢的加重。
2海岸帶海洋環境污染風險影響分析
廣西北部灣海岸帶海洋環境污染風險影響主要來源于臨岸石化工業企業污染、有色金屬重金屬污染、港口碼頭船舶溢油污染等。廣西沿海欽州、北海、防城港三市現有石油開采煉制及石油產品加工企業5家、油類貯存庫12家、涉油港口及碼頭8個,其中規模最大的為中石油廣西石化欽州1000萬t煉油項目、中石化北海煉化項目(20萬t/年聚丙烯)項目。除海上石油開采位于潿洲島西南方約30km的海域外,其它石油煉制企業分別位于鐵山港、欽州港經濟開發區。這些石油開采及加工企業每年都將向近岸海域排放大量的工業廢水,對近海海域環境質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此外,涉油港口及碼頭船舶溢油污染,也是海岸帶污染風險主要來源之一。
2.1石化工業企業污染風險影響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十二五”規劃》,“十二五”期間,廣西依托兩大煉油、石化項目,將建成沿海大型儲油工程,原油和成品油碼頭,深度開發石油化工后續產品,發展乙烯、丙烯腈、芳烴、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重交瀝青等,原油加工能力規劃達到2600萬t,乙烯100萬t,芳烴100萬t。其中,欽州港、潿洲島將建成30萬t級原油碼頭及其配套工程,欽州港將建成2000萬t原油儲備庫等工程。這些石化工業企業主要分布在鐵山港灣口西側啄羅作業區,潿洲島西北部及西南部,欽州港經濟開發區的三墩及金鼓江口沿岸,防城港東灣、企沙半島西部海域。根據規劃布局及潛在環境風險分析,潿洲島西南部油田區是溢油和石化有機物污染的易發區域,存在溢油事故和石化有機物泄露的環境污染風險。
2.2有色金屬重金屬污染風險影響
廣西工業與信息化“十二五”規劃指出:要充分利用廣西地緣及沿海港口優勢,引進國外紅土鎳礦資源,采用國內外先進適用冶煉技術,積極發展鎳、鉻合金及其精深加工不銹鋼產品,延伸不銹鋼產業鏈,開發不銹鋼制品。沿海三市工業與信息化“十二五”規劃對鎳鉻合金及其精深加工產業發展也有了明確目標,規劃建設的項目分布在沿海工業園區,原料主要來自海外,采取先進生產工藝和完善的污水、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后,廢水可以做到不外排,生產廠區廢水對海域的影響不大,但是,來自海外的原料礦山地質環境復雜,部分原料含有重鉻、鎘等金屬,裝卸過程中如果撒落在碼頭前沿水域,直接造成港口附近海域水體和沉積物鉻、鎘重金屬含量升高;進港的紅土鎳礦等原料在碼頭露天堆放,目前大部分堆場沒有完善的雨水、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遇到降雨,碼頭區初期雨水、堆場滲濾液收集不完全處理不達標,直接從碼頭前沿排入海域,造成港口碼頭附近海域水質、沉積物重金屬含量升高。從2000~2012年水質監測結果看,廣西近岸海域水質重金屬污染指標的變化明顯,重金屬含量很低,2008年以來污染指數基本維持穩定狀態(小于0.15),從檢出率分析,汞、鎘的檢出率有上升的趨勢;2002年,廣西近岸海域表層沉積物重金屬污染指數有上升趨勢。由此可見,隨著“十二五”沿海有色金屬冶煉項目的增加,勢必會影響到沉積物重金屬含量升高的可能。
2.3港口碼頭船舶溢油污染風險影響
隨著廣西沿海地區港口建設快速發展,每年進出港的船舶數量快速增加,自2001年至2009年,廣西沿海各港口進出港船舶數量增加5倍;2001~2012年,廣西沿海港口貨物吞吐量增長10倍,說明進出港船舶大型化趨勢明顯,船舶裝載燃油數量及燃油倉單倉燃油量增加,一旦發生船身損壞的溢油事故,將會產生較大溢油量的溢油事故風險影響。特別是欽州港,自2009年以來,貨物吞吐量年均增長約1000萬t,進出港船舶大型化更加明顯,除布置了原油碼頭外同時還有海上原油過駁裝卸作業,成為我國沿海港口海上原油過駁的第一大港,發生溢油事故的風險的可能性更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
3海岸帶海洋環境污染面臨的問題
3.1臨海工業企業布局部分重疊
廣西沿海城區/縣城工業園規劃整合度低,不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及產業鏈延伸。廣西沿海三市臨海工業園以重化工業布局外,沿海的有些市縣也根據本地現有企業情況和資源稟賦出發,規劃建設了多個工業區,而工業區的產業規劃導向趨同。此外,除了臨海工業區外,沿海的市縣也設置了多個城區產業園。市縣間、城區內的產業園主導產業也多有同構化傾向,如北海市工業園、北海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北海市出口加工區、欽州中國-馬來西亞產業園、欽州高新技術開發區、靈山縣工業區、防城港市大西南臨港工業區等。從整個北部灣經濟區來看,沿海三市的臨海工業區、各市縣的產業園規劃的主導產業部分重疊,造成了資源及環境容量的爭奪,不利于污染物的綜合治理。北部灣經濟區應整體全面規劃各個產業園區的導向及其定位,城市之間要整合資源,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實施錯位的發展戰略,在重大項目和重大產業布局上,充分考慮各個城市的資源環境優勢與限制因子,避免雷同、重復建設。按照《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要求,防城企沙工業園區主導產業為鋼鐵業,而根據2012年環境統計,沿海三市的鐵合金冶煉及有色金屬制造共有29家,其中欽州市轄區多個工業園就分布27家,而產值較大的鐵合金冶煉企業則建于北海鐵山港;在磷化工布置方面,根據《廣西北部灣經濟發展規劃》,欽州港工業區應布置磷化工,然而目前防城港的磷化工企業的產值占了廣西沿海三市產值的88.2%。此類現象反映了各地在產業園區的規劃建設上缺乏協調性,產業的布局與《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要求存在明顯矛盾。臨海工業企業布局重疊,不但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工業企業都存在污染環境問題,尤其是重化工業。重復建設,就是意味著污染潛在風險加大,對人口、環境、資源的影響就會更加嚴重。
3.2環境風險污染物種類多樣化
隨著《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十二五”規劃》的實施,一批依托原油煉制企業副產品為原料的石化企業將建成投產,這些石化企業除溢油風險外,將增加甲醇、苯類、酯類、丙烯腈等石化有機污染物泄露風險。除之此外,臨港工業園區的生產項目中,污染物種類產生多樣化,許多含有風險項目,存在潛在的環境污染風險,如磷酸泄漏會造成極大的環境風險。“十二五”期間,廣西還將依托煉油、石化兩大項目,將建成沿海大型儲油工程,原油和成品油碼頭,深度開發石油化工后續產品,發展乙烯、丙烯腈、芳烴、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重交瀝青等。此外,根據北部灣港總體規劃,考慮到廣西沿海臨港工業的大發展,將形成吞吐量突變,加之西部大開發對廣西港口需求,廣西北部灣港2015年、2020年貨物吞吐量將分別增加到2億t、3.5億t。防城港漁澫港區、欽州港金鼓港區、大欖坪港區和鐵山西港區將兼顧石油和化工類接卸,這些港區要逐步實行分工承接不同類型的貨物種類,例如,液體化學品主要由金谷港區的鷹嶺作業區和金鼓江作業區承擔接卸。主要危險品主要類別有:石油制品及其他散裝液體化學品,其中后者主要包括甲醇、乙醇、硫酸、農藥和磷酸等;石化危險品主要由防城港漁澫港作業區承擔接卸,主要危險品主要類別有:燃料油、汽油、柴油、甲醇、乙醇、石腦油等。這些石化品種不但種類多樣,而且還有毒及易燃,一旦發生事故災害,就會危及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同時還造成環境污染風險。
3.3應對海上溢油污染風險處置能力不足
廣西沿海海上溢油污染風險處置能力主要集中于海事部門,但設備的配置及使用存在如下問題。一是:作為區域性的溢油應急處置中心主要是以欽州溢油應急反應基地為主的區域溢油應急處置中心,設備包括“海特191”中型溢油應急回收船和國家中型應急設備庫,其中“海特191”中型溢油應急回收船可一次性回收中高粘度浮油640m3,收油效率每小時可達200m3,國家中型應急設備庫具備一次控制500t溢油綜合清除能力。其功能主要為欽州港及周邊海域應急服務,特別是防止溢油向茅尾海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和海洋公園漂移,降低溢油進入茅尾海和污染茅尾海內生態敏感區的風險。設備庫選址位于勒溝作業區,北海及防城港目前還沒有溢油應急處置基地,應對海上溢油污染風險處置能力明顯不足;二是:目前廣西沿海溢油應急設備大部分分散儲存于企業的應急設備庫中,由于目前港區內各企業沒有簽訂聯防聯控協議,一旦其他海域發生較大的溢油事故,不能及時將各企業的應急設備調往現場處置溢油事故;三是:廣西沿海三市港區現已建成的碼頭業主還有相當部分沒有進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風險評估,正在生產的碼頭、港口大部分沒有按照《港口碼頭溢油應急設備配備要求》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另外,溢油應急設備主要用于油類等難溶于水的物品收集處置,難以處置易溶于水的化學物品。由此可見,隨著廣西沿海工業發展及港口碼頭船舶的增多,環境污染的風險增大,應對海上溢油污染風險處置能力不足。
4海岸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對策
4.1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對策
積極貫徹《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為手段,加強工業園區和工業企業的物質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堅持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與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實施,從源頭和全過程控制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重點開發研究節能、節水、污染防治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制定和頒布實施排放入海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減少污染物的入海排放。加強沿海地區各市工業企業和入海直排口的環境監管和達標考核,確保實現達標排放。新建排污口選址必須充分考慮海域水質保護需求,設置不合理的排污口要予以調整或取締。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逐步形成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工業體系。加強工業企業準入機制建設,嚴格限制資源消耗型、環境污染型企業在沿海地區的布局。加強工業企業園區化建設,實施工業園區集中排污、廢水集中處理、限制零星向海排放的制度,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減輕海洋環境污染。
4.2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對策
強化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管控,實施船舶及其相關活動的污染物零排放計劃。加強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規范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行為,完善主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配備油污水回收船,對港口船舶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集中處理,達標排放;加強漁港漁船的監督管理,新建漁港要同步建設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裝置,中心漁港和一級漁港要安裝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處理裝置,滿足漁船油污水等的接收處理要求,并依法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禁止隨意向漁港和漁業水域傾倒垃圾、廢舊魚箱等廢棄物,要設置漁港生活垃圾接收處理設施和設備,實現集中統一處理,防止垃圾污染。在近岸海域航行的船舶實施含油污水“鉛封”,實現近岸海域船舶含油污水“零排放”。在遠洋船舶和沿海外貿港口中配置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滅活設備的設施,防止外來生物入侵。在煤炭、礦石運輸量較大的港口新建雨污水應急系統,滿足暴雨時收集初期雨水的需要。
4.3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對策
沿海城鎮生活污水的排放給近岸海域環境造成直接的污染。所以,一要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建設,堅持“廠網并舉,管網先行”,與城市道路、舊城改造、小區建設等工程統籌考慮、協調實施的措施,減少城鎮生活污水的污染;二要強化城鎮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加快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處置體系,統籌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與管理,推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向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發展。合理布局和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促進不同區域城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協調發展。進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和處理水平,配套完善城市垃圾轉運設施。大力推進縣城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重點建立和完善縣城生活垃圾收運體系。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完善生活垃圾處理市場競爭機制,推動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三要加快完善城鎮污泥處置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積極鼓勵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設,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產業政策,加強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利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合理處置污水處理廠污泥,鼓勵污泥的無害化綜合利用。
4.4海水養殖污染防治對策
大力發展生態漁業,減少氮磷污染物排放。加大對海洋水產養殖項目的管理,根據環境容量,合理調整養殖布局,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優化養殖生產結構。加快推進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改進排水系統,配備水質凈化設備,推廣應用節水、節能、減排型水產養殖技術和模式,大力發展工廠化循環水養殖,推廣高效安全配合飼料,減少養殖污染排放。禁止直接向海投放肥料,改善養殖環境和生產條件。加強標準化海水養殖示范場(區)的建設,對新建的養殖場要嚴格執行“三同時”環保驗收的制度。逐步推行養殖廢水棄物處理與利用技術,嚴格控制養殖污水的排放,對養殖廢水污染的管理要納入總量控制,在相對集中的規模化養殖場或養殖小區,建設廢水處理利用設施,有效治理養殖集中區的污染,減輕海水養殖業的污染,發展生態健康養殖。
4.5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