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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停車場是政府設置的停車場,有別于由業主自行設置的自用停車場和商業性停車場。2.公共停車場是在公共土地上設置的停車場。中國的城市土地都是國家所有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城市內的所有停車場都是在公共土地上設置的。但根據憲法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城市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公共停車場的特別之處在于它是在使用權也為公共所有的土地上設立的。3.公共停車場以滿足公共停車需求為主要目的,而非為了滿足設置者自用需要或獲取商業利潤。4.公共停車場具有開放性,任何公眾都可在公共停車場上停放車輛,管理者也不得將全部或部分車位確定給特定的車主使用。5.公共停車場受到嚴格的規制,需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停止使用,也不得擅自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公共停車場的設置
(一)城市停車場設置的現狀停車場是城市建設與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設施,任何城市都設有停車場,但這些停車場設置的主體、設立地點、收費與否卻無統一規范。而作為停放車輛的場所,停車場除了可分為室內與室外停車場之外,要對其設置情況進行描述本身是困難的。目前,相關規定主要是從收費角度對停車場進行劃分:1.免費停車場,此類停車場主要是某些大型商業場所為吸引顧客而設立。2.政府定價停車場,即收費標準完全由政府確定的停車場。3.政府指導價停車場,即政府設定收費幅度,收費主體可在此幅度內浮動收費的停車場。4.市場定價停車場,即收費標準完全由收費主體自行確定的停車場。顯然,當前的相關法律并未明確哪些停車場是公共停車場,換句話說,當前城市停車場的設立,在目的上并不明確。某些城市甚至將幾乎所有對外開放的停車場都視為公共停車場,無論其收費形式、設立主體為何,如《重慶市主城區城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即作此規定。在更多的情況下,對城市停車場都主要是從技術標準和收費的角度進行規范,而對停車場的設置責任未有涉及,如國家發改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皆作此規定。城市停車場設置的這一現狀,混淆了政府職能與市場功能,對明確政府責任、促進城市發展、保護公民權利都是不利的。(二)政府在公共停車場設置方面的職責一定意義上,我們似乎可以按收費方式的不同來劃分停車場的性質,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可歸類為公共停車場,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為商業停車場。這種劃分方式對我們辨別已有停車場的性質固然有意義的,然而,停車場性質與收費定價方式終究是兩類不同的體系,不能等而觀之。例如,路側免費停車場固然是公共停車場,但私人為特定目的也可對自己所有的停車場免收費用。非但如此,公共停車場是否收費、如何收費只是表明了政府對既有停車場的一種態度,若以此作為判定一個停車場性質的標準,實在有倒果為因之嫌。政府當做的首先應該是確定在哪些地方設置公共停車場,哪些地方設置商業停車場,然后根據其性質確定其收費與管理方式,而不是在停車場已經設置之后再去界定其性質。換言之,政府在公共停車場設置過程中的職責是應首先予以明確的。在公共停車場與商業停車場界線不清甚或將所有對外開放的停車場都視為公共停車場的情形之下,政府的責任是不明確的。我們無從知道,政府在城市停車場設置的過程中,應該具體承擔何種職責,應該發揮何種作用。進而,可能導致政府在此方面的懈怠,疏于設置公共停車場,或將此類責任交于市場,企望通過市場手段解決停車問題,甚至可能產生將已經設置的公共停車場商業化的情形。由此帶來的后果,則是公眾必須接受高價的專業停車服務。在現代社會中,公共服務是政府的主要職責之一[4],公共停車場的設置作為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也同樣在政府職責范圍之內,政府對此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不可怠于履行,更不可將此職責完全推托于市場。(三)公共停車場設置的標準明確了政府設置公共停車場的職責之后,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到底在哪些場所需要設置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設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滿足公眾的停車需求,從這一宗旨出發,應該說具有公眾停車需求的地方,都應該設置公共停車場。一個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設置,則需要有專門的規劃。鑒于行政現實的復雜性,對某一特定場所是否有設置公共停車場的必要,并不總是一目了然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所謂的視具體情況而定也并非完全由政府自由裁量,仍須有一定的標準,以對政府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一般而言,在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圖書館、旅游景點、商業中心等公眾聚集的場所都應設置公共停車場。在考慮公共停車場設置的標準時,有一個問題是無法回避的,即市場功能與政府職能如何界分問題,或說在城市停車場的設置方面,市場與政府應該分別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問題。就此而言,目前各個城市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中都明確規定,各大型建筑與設施都應配套建設相應的停車場。這樣做可有效界分市場與政府在停車場設置方面的職責,將可能出現的停車難問題解決于既成事實之前,而政府自身則可致力于解決已經出現的停車難問題。
三、公共停車場經營主體的確定
(一)政府面臨的選擇公共停車場是由政府設置的,對于免費公共停車場而言,建設完工之后即可由公眾自由使用。但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公共停車場都是收費的,這就涉及到政府如何經營公共停車場問題。對此,政府面臨三種可能的選擇:一是由政府直接經營。在現代社會中,政府面臨諸多的事務需要處理,要求政府直接經營停車場,無疑是不現實的。二是由專門的公共企業經營。然而,公共企業的存在,是由于其所從事事務的自然壟斷性所決定的[5],而城市公共停車場并不完全具備這一特征,因此設立專門的公共企業經營是不必要的。三是由特許的停車場經營公司專門經營公共停車場,這也是實踐中常見的一種公共停車場經營模式。對于政府而言,還有一個或許是更加本質性的問題需要面對:公共停車場是否必須由政府投資?實踐中,引入市場主體投資建設與經營公共停車場被視為解決停車難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如杭州市專門出臺了《鼓勵社會投入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有關政策》,并設立專項資金補貼社會資本對停車產業的投入。對此,筆者認為,建設公共停車場乃是政府的職責所在,本不應將此職責通過交于市場,不過在政府財力受限的情況之下,引入市場力量與社會資金建設公共停車場不失為一權宜之計。但長遠來看,政府不可將此職責交于市場,畢竟,投資于公共停車場的市場主體是為利潤而來的,他們的介入,意味著公眾不得不接受高價的市場化停車服務。(二)公共停車場經營主體的資格與條件既然公共停車場客觀上須交于特定的主體負責經營,那么,到底哪些企業有資格經營公共停車場,這些企業應具備哪些資格與條件?對此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一個城市的公共停車場往往交由為數極少的幾個企業經營,或者盡管存在眾多的停車管理企業,但大部分公共停車場都由其中的少數幾家負責經營。如北京市交通委規定,目前馬路路沿以上的部分屬于自由競爭區域,各個停車管理公司都可以介入。但路沿以下的部分,只能由北京市公聯順達公司和另外幾家公司經營。其中,公聯順達公司控制了90%以上的公路資源,另外10%則被“華普”等幾個大型集團掌握。[6]停車管理本身并非特殊行業,也不需要特殊的技能,因此,對參與公共停車場經營的主體限定過高的門檻是沒有必要的。實踐中由個別企業掌握了絕大部分公共停車場經營權只能解釋為在利益的驅動下政府部門與企業共謀造成的結果。無論從社會公平還是促進競爭、提高效率的角度,都應該放開對公共停車場經營資格與條件的限制,而通過程序來規范市場主體參與公共停車場的經營。(三)確定公共停車場經營主體的程序任何企業取得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權,都必然經過一定的程序。但關鍵在于,對于一項競爭性經營權的確定而言,什么樣的程序才能既保證參與競爭的企業具有公平的機會獲取經營權,又保證公共停車場更好地服務于公眾?就此,招標程序是最為可行的程序之一。招標程序的最大特點在于,由眾多有意愿參與公共停車場經營的主體進行投標,然后由政府根據投標者提出的條件,選擇最佳的投標者作為特定公共停車場的經營主體。但招標程序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最后中標者是根據多種因素確定的,在此過程中仍存在暗箱操作和損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在招標程序之外,更公開透明的程序是拍賣程序,即通過公開拍賣經營權的方式,由出價最高者取得經營權。這一程序更有利于市場主體開展公平競爭,減少暗箱操作的可能,也可更好地提高公共收入。當然,拍賣程序受多種條件的限制,并非對所有公共停車場都適用,而主要適用于已經確定收費標準的公共停車場。
四、城市公共停車場的收費問題
(一)收費的意義公共服務是政府向公眾提供的服務,公民理應在納稅之后就應該接受免費服務。但實際上,提供公共服務時收取一定費用,卻是各國的普遍做法。對公共服務收取費用具有以下意義,一是為公共服務本身籌集資金。公共服務需要大量的投入,這些投入若完全由財政承擔,必然來帶來稅負的加重,因此需要由使用者支付一定費用來籌集全部或部分資金。二是促進社會公平。許多公共服務并不是所有公眾都需要的服務,對這些服務,若完全由財政承擔成本,那么對不需要接受服務的公民而言是不公平的。三是促進資源節約。公共服務需要大量資源,在實行免費服務的情形下,往往造成大規模的浪費,實行收費服務可促使使用者減少使用,實現資源的節約。四是實現政府的政策目標。收費往往是政府重要的經濟杠桿,通過這一杠桿,政府可引導公眾按政府的意圖調整自己的行為,實現其政策目標。公共停車場作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由擁有汽車的公民使用,并且停車場的建設本身也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無論從社會公平還是資金籌集的角度出發,對公共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都具有相當的合理性。除此之外,停車場收費還具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即在于引導公眾的行為,促使他們減少在收費特別是高收費的地區停放車輛,從而疏導城市交通。然而,有償停車的合理性并不是說在所有情況下公共停車場都應收取費用,在某一些情形下,公共停車場恰恰應該是免費的。如為引導公眾減少將車輛開進市區,政府往往在郊區的地鐵站等場所設置公共停車場,對此類停車場,就不應收取費用,否則難以實現疏導市民交通的政策目標。此外,對于投入較少、車位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公共停車場也不應收取停車費。事實上,在肯定收費停車是公共停車場經營一般原則的同時,相關政策也鼓勵或引導公共停車場實行免費停車。如國家發改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則規定: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二)收費的標準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高低與公眾的利益密切相關。目前各地的收費標準體現出了“差異性”特征,有些城市實行免費停車,有些城市收取適當的費用,而有些城市實施較高的收費標準。面對這些高低不同的收費標準,我們很難一概而論地說哪種收費標準就是合理的。毫無疑問的是,低收費會給需要經常開車和停車者帶來直接的利益,但這卻可能帶來社會不公與交通擁堵等問題;而若實行高收費,又可能違背公共停車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的本質。在這種困境之下,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的確定已不僅僅是單純費用問題,而是牽涉到車主承受的負擔合理與否、城市的交通暢通與否、對其他社會公眾是否公平等。政府在確定收費標準時也不能僅僅從費用本身出發,而應從公共停車場設置的本質目的出發,即定位于提供公共服務,綜合考慮收費標準對城市交通的疏導作用、政府的財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確定。既不能不顧及交通狀況與賦稅公平,一味地實行免費與低收費標準,也不能單純從減輕財政負擔出發,不顧公眾負擔而一味提高收費標準,甚至將公共停車場視為增加政府收入的產業。從這一目的出發,公共停車場的收費不僅在不同的城市之間可實行不同標準,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段、不同時段間也應實行不同標準。在擁堵地段和擁堵時段,可確定較高的收費標準;在不影響交通的情形下,應可能降低收費標準,直至不再收費費用。(三)確定收費的程序行政程序體現為具體的程序制度,對于公共停車場收費的確定而言,最有價值的程序制度莫過于聽證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指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之前,由行政機關告知相對人擬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內容及其理由,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其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7]聽證制度對于合理確定公共停車場收費的標準和方式具有重要的意義,它通過其信息公開、意見的陳述、交流與吸納等機制實現其目標。從信息公開角度看,聽證制度的運行必然要求將相關信息向公民公開,這有利于解決公共停車場收費虛高問題。從意見陳述、交流與吸納角度看,聽證制度要求相關當事人應得到機會公開陳述自己的意見,并保證其意見得到充分尊重,有助于達成一個盡可能既考慮到公眾負擔和停車場經營者利益,又考慮到停車服務的提供和城市交通疏導,照顧各方利益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方式。非但如此,通過聽證制度確定公共停車場收費,還意味著將有關問題置于公眾視野之內,有助于增加公眾對政府決策的理解,促進相關決策的執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通過聽證方式確定公共停車場收費的情況卻不多見。如在2010年北京市停車費標準調整之前,社會各方要求進行聽證的呼聲一度很高,北京市發改委也一度表示,具體方案要經過專家論證,市政府相關部門還會就停車收費標準向社會征求意見,并且要經過聽證會討論,才能最終出臺。但最終,市發改委卻以“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未將停車費包括在內為由沒有舉行聽證,而代之以座談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質疑。[8]將公共停車場收費納入聽證范圍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價格法》第23條明確規定政府在制定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時須進行聽證。公共停車服務作為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在確定其價格時當然應舉行聽證。但更重要的是,聽證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價值的實現需要制度本身得到真正的實行。若聽證流于形式,則可能成為特殊利益主體維護或尋求其不當利益的遮羞布,公共停車場收費也難以達到其應有目的。
五、與公共停車場有關的權利損害及其救濟
【關鍵詞】:停車設施;分區配置;分類配置
Preliminary number of downtown parking rational allocation strategy
Abstract: Based on the status of the number of parking facilities, the use of quantitative surveys, and the parking habits, pract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needs, zoning classification configuration parking quantity, is to solve the static traffic downtown reasonably effective strategy.
Key words: parking; partition configuration; Classification Configuration
TU248.3
車輛有行必有停,停車是行車的起點和重點。合理解決車輛的停放問題是城市交通的首要問題。由于種種原因,自貢市的停車現狀不盡如人意,不僅影響城市形象和發展,同時也嚴重干擾城市交通的安全與暢通,制約了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通過三個方面的調查分析:1、從車輛數量增長情況、車位配備情況、車位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定量分析,2、對駕車人停車習慣、物業管理組織等方面的調查了解。力求掌握自貢市中心城區的停車問題,據此尋找有效辦法,科學合理解決自貢中心城區停車設施的配置問題。
一、概況
隨著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經濟快速發展,汽車越來越多地進入家庭,住宅小區內停車難、城區內上下班高峰期擁堵現象日趨嚴重,尤其是節假日期間,外地游駕車到自貢觀燈游覽,城區內車輛無序停車、占用盲道、占道停車現象普遍,致使中心交通組織不暢,道路擁堵不堪、幾近癱瘓。行路難、停車難已成為自貢城市發展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城區停車場(位)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2002年,國家頒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中僅對商業、醫院等公建停車位配建標準作出規定,對居住建筑的停車位暫未提出要求。因此相當長一段時間里,自貢市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對停車位的配建處于粗放管理狀態,對停車位規劃配置要求偏低。
二、自貢市停車設施現狀
2009年出臺的規劃管理規范《自貢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居住建筑停車位指標按1個/ 100平方米控制。自2009年后,城區停車設施建設步伐加快,停車位迅速增長,但仍然滿足不了機動車增長的需求。
(一)停車位總量不足
截止2011年底自貢市機動車保有量304928輛,停車場點548處,停車位13752個。靜態看,根據相關標準,自貢市作為二等管理水平的標準停車泊位應該達到20—25個/百車,理論停車位缺口達47000個,動態看,停車位增長速度落后于車輛增長速度,車位缺口呈逐年加大的趨勢。
(二)停車位布局不合理
由于早期規劃管理中車位配置要求低,致使老城區建設過程中停車位配建數量極少,與老城區大量居住人口相比更是嚴重不足。新區按照高標準配置的車位又有現狀利用率不夠高的現象。
(三)停車位配置分類結構不合理
1.新建居住小區停車位能滿足需求
從車位出租出售情況看,在入住率較高的各個居住小區中車位出售出租率為6%—100%不等,從實際停車情況看,不論設計車位數占總戶數的比值如何,自井、匯東片區高峰期停車位總數在總戶數的40%左右浮動,沿灘、貢井片區高峰期停車位數在總戶數的比例更低。調查表明,在停車位配置標準要求和提高商品房銷售業績的雙向拉動下,新建商住小區能夠按標準配置停車位,停車位配置標準能夠滿足住戶需求。
2.小戶型住宅停車位需求無差異
調查顯示,小戶型購房人群年齡段分布較為均衡, 30—50歲年齡段為主要購買人群(或物業持有人),占59%;駕駛員50歲以下占到總數的90%,是車位需求的主力人群,說明占比90%的20—50歲駕駛員均可能成為小戶型的購買人群及車位使用者。按住房消費和汽車消費現狀及預期推斷,小戶型住房使用人群(含租住戶)有一定的車位需求,與普通住宅相比,車位需求無明顯差異,按照自貢市現行1輛/100平方米的車位配置標準,50—70平方米的小戶型平均到每戶為0.5—0.7個車位,基本符合自貢實際需求。
3.經濟適用房小區停車位需求不高
經過對入住率較高的不同區域經濟適用房小區停車位狀況調查分析,自貢市經濟適用房小區高峰期停車數量占小區入住戶數的4%-17%,占設計停車位的33%和58%。
4.學校、工業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缺失
學校的停車位配置標準缺失,造成新建的匯東實驗校南湖校區高峰期時段出現停車擁堵干擾交通現象。
選取自貢市七個規模不等的工業企業為統計對象,對其停車位配套及需求情況進行分析,工業企業內現配置停車位基本能夠滿足現狀使用需求。
5.醫院、商業等公共建筑停車位配建指標基本合理
調查顯示,從醫院、商業等建筑面積與車位需求量的關系看,自貢市現行0.5個/100平方米的車位配置標準基本滿足停車需求
6.專業市場等商業集散地無配套專業停車場
目前自貢市川南建材市場、同心路美食一條街、馬吃水二手車交易市場等無規范的停車場點,龍井火車站及各區縣貨物集散地均沒有建設規范的貨運車輛停車場點,造成停車難、亂停車現象十分嚴重。
7.社會停車場建設嚴重滯后
自貢市目前尚未編制停車設施規劃,致使近年來社會停車場建設 無序。經調查,近20年來,僅修建一處社會公共停車場。
(四)停車設施管理不到位
1.停車場管理無統一的主體
自貢市城市管理的基本分工是交警管道路、城管管人行道,城市停車場管理無統一、明確的主體,管理力量分散,管理不到位、不規范,難管和管難及現實存在的問題導致靜態交通管理缺乏嚴肅性和規范性。
2.停車管理的有效性不夠高
由于駕駛人傳統交通習慣、停車場自身設置缺陷等多種原因,全市普遍存在地下停車場使用率遠遠低于地面停車場的情況,往往是地面已“車滿為患”,而近在咫尺的地下停車場卻處于“饑餓狀態”。
3.配建停車位被侵占現象嚴重
許多商家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擅自改變配建停車場的使用性質。據不完全統計,全市擅自改變用途的停車場共有9處。
四、自貢市中心城區停車位配置建議
國內外先進城市的經驗表明:停車設施的供應絕不能僅僅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停車需求作為唯一目的,企望通過不斷增加停車設施建設的單一手段來解決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應該綜合考慮城市、社會經濟以及交通整體發展的目標,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交通政策應該由追求供需平衡轉向大力加強需求管理,充分發揮供應對需求的反作用,具體體現在:①停車設施供應應該切實滿足區域停車的需求,避免由于泊位空置造成對社會資源和公共空間的浪費;②停車設施供應應該圍繞“以公共交通為主”的城市發展戰略制定相應的政策,同時控制區域停車泊位規模、改善車輛換乘系統的服務等。
經過本次調研,從科學合理配建停車設施角度出發,我們對自貢市車位配建提出如下建議意見:
(一)完善規劃,加強社會停車場建設
按照國家三部委(建城【2010】174號)文件要求,應快組織編制《自貢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在摸清停車矛盾現狀、科學預測停車需求的基礎上,按照差別設施供給和停車需求調控管理的原則,研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設施共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社會公共停車設施布局和規模,明確建設時序和對策。
(二)區別管理,按需供給調整結構矛盾
對居住建筑停車位配建標準,建議:基本保持商品住宅建筑停車位配置標準,下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動遷安置房車位配建標準,增大自行車停車位的配建
對非居住建筑車位配建標準,建議增加學校的停車配建指標,其余指標維持現狀暫不調整,并結合居住建筑的分區管理辦法進行停車位配建:
(三)更新理念,倡導新技術新手段
1.人車分流
今后在建筑方案審查階段,對居住小區車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實行嚴格分流,有效避免小區內占道停車現象的發生。南湖郡、新美居家等小區地下車位閑置與地面亂停亂放現象并存,造成小區安全隱患,并影響小區品質;檀木林國賓府實行人車分流,投入使用后效果較好,值得推廣。
2.合理設置車庫出入口
提倡成片開發居住小區,合理設置車庫及人行出入口,將停車位均勻分布到每棟住宅樓下,有效組織垂直交通,避免住戶回家因步行距離過長而亂停亂放。
3.倡導修建機械式停車庫
鼓勵修建機械式停車庫,特別是在自流井及匯東老城區適當位置修建機械式停車庫作為社會公共停車場,以緩解片區內巨大的停車壓力。對設有機械式車庫的項目,須在機械式車庫建成完工后方可實施規劃核實。
(四)創新管理,加強市級部門管理力度
1.明確主體
建議政府明確交通主管部門為管理主體。以改變“坎上坎下”推諉扯皮的管理現狀,解決停車場管理職能交叉問題。加強停車場經營業主的監管、指導、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年度審驗,以達到監督管理、規范其經營活動的目的。
2.完善制度
(1)建議盡快建立道路交通影響評價中心,科學指導項目交通管理,落實2012年主城區道路交通緩堵保暢工作要求。
(2)修訂完善2003年市政府制定的《自貢市停車場管理辦法》,重新制定《自貢市臨時占道停車場管理規定》,推動自貢市停車場的管理和發展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3.清理整頓
相關部門對停車設施實施清理。一是對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停車功能;二是對停車場點不符合規劃要求,責令停工整改,驗收合格后方于恢復施工;三是加強物業管理,對小區內占道停車,亂停亂放行為予以堅決制止,規范小區停車行為,對小區住戶停車行為加以正確引導,逐步規范,提高小區居住品質。
一、理順管理體制
全面取消公共停車泊位委托管理,明確下設于區城管局的區公共停車泊位管理辦公室為全區公共停車泊位管理工作的管理主體,負責公共停車泊位的統一規劃定點、組織收費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在公共停車泊位管理中行使職能、發揮作用。
各街道在街道城管部門設立公共停車管理工作站,負責轄區內公共停車泊位的規劃設置初審和協助管理工作。
二、加強規范管理
(一)統一人員管理。公共停車泊位管理人員由區公共停車泊位管理辦公室統一招錄、統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頒發“停車收費管理人員上崗證”,持證上崗,并實行統一的工資福利標準,統一著裝,統一考核。
(二)規范收支管理。公共停車場(點)統一設置停車收費示意牌,實行經市物價局審批的停車收費標準,并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市政府性投資公共停車泊位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發128號)要求,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停車收入專用票據,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加強規劃管理。區公共停車泊位管理辦公室要對全區公共停車泊位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點,并對停車信息數據統一管理,及時對外。在定點規劃中,對有條件設置停車場(點)的,要及時審批,加快建設開放;對違停易發生地點或無法建設停車場(點)的,要安裝物理隔離,防止違法停車;對特定區域,要根據不同時段的交通流量,采取規范設置臨時性停車泊位、包月收費停車泊位、免費停車泊位等多元模式,進一步完善城區靜態交通建設。
(四)嚴格執法管理。區公共停車泊位管理辦公室要與公安、交巡警、城管執法大隊密切配合,對違法停車行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創新執法管理模式,進一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確保城市環境秩序。
(五)加強監督管理。區公共停車泊位管理辦公室要采用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方式,以停車泊位標示線、停車收費示意牌、停車收費人員服裝、管理人員行為規范等為重點,強化監督管理。對亂設置、亂收費行為,要會同區紀委監察局調查核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加強宣傳告知
區公共停車泊位管理辦公室要通過電視、電臺、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深入宣傳公共停車泊位管理工作,廣泛發放《區公共停車泊位導向圖》,全面公示公共停車場(點)具置,張貼禁停標示,引導公眾規范停車。
有的限速不合理,比如旅游路限速40公里/時,明顯太低;有的限制右轉不合理;有的丁字路口限制直行車輛通行不合理,比如濟洛路堤口路接口,舜耕山莊接口等;有的右轉車輛在接近路口時應可以暫時和公交車道并行,取消目前的限制,如經一路天橋接口、經十路、舜耕路接口等;現在停車場明顯偏少,車輛太多無處停放,可以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多設一些路邊停車場多劃停車線,方便群眾停車。
一、關于旅游路等限速的問題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限速標志時,關于限制的時速值需要遵循如下幾個標準:
1、國家相關規范標準規定城市主干道最高限制時速為50公里,城市快速路限制時速可提高至60公里。
2、在道路建設時最高設計時速的限制:因為道路設計部門在道路設計時,根據道路的轉彎半徑、彎道長度、彎道間距、高架路防撞墻的最大設計受力強度等技術因素,確定了道路的最高設計限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限速標志時,不能隨意突破這個最高限制值。
3、旅游路、順河高架路建設部門提供的最高設計限速值是60公里。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限速度標志時不能隨意設置最高限速。為了確保行車安全,只能在國家相關標準、道路設計最高限制值范圍內設置最高限速。旅游路、順河高架路最高限速是60公里。
二、關于濟濼路堤口路路口、舜耕路千佛山南路路口等“T”型路口限制直行不合理的問題
1988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二)、(三)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由于受交通流量等方面因素的影響,為保證對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橫過道路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通行權利,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取消了此項規定,故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也應遵守交通信號通行規定。
三、關于停車場明顯偏少,車輛太多的問題
春節前夕,遵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組織交警部門對我市機動車停車場現狀進行了全面調查摸底和專項調研,在此基礎上撰寫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的情況報告》,分析了停車場在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找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同時結合實際,借鑒外市地先進經驗,提出了緩解停車難問題的“十條措施”,上報市政府,得到了市領導的充分肯定。市委副書記、市長張建國,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良,副市長齊建中等市領導先后在《報告》上做出了重要批示,責成規劃局、公用事業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認真研究,積極采納,提出意見,盡快解決我市城區停車難、停車亂、不方便、不規范的問題。
在《報告》中,建議市政府借鑒國內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做法,從政策引導、規劃建設、科學管理、價格調節等十個方面入手,在全市逐漸形成“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路面臨時停車場補充,規范有序,安全便利,協調發展”的現代化城市停車格局,并結合停車管理工作實際,提出了緩解停車難的十條措施。
一是在保障“無車族”路權的前提下,深挖路內停車資源,做到在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緩解停車泊位不足的問題。充分挖掘路內停車資源,對市區內具備停車條件的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以及人行道、非機動車道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在充分保障行人、非機動車等“無車族”路權的前提下,由公安交警部門統一劃定停車區域,最大限度增加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緩解沿街企事業單位、商家停車泊位不足的問題。
二是堅持以人為本,解決市民臨時停車需求。對確有臨時性停車需求、但停車資源確實無法滿足實際需求的單位,如學校、醫院、餐飲場所及居民小區等,允許其在指定地點和規定時段內臨時停放,并在上述單位門口和周邊區域設置臨時停車標志,由交警、交通協管員加強停車管理,做好指揮、疏導等工作。
三是依法嚴管,整治車輛亂停亂放行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停車的整治力度,以主次干道、商貿中心、餐飲娛樂以及車站、景區等窗口部位為重點,加大停車秩序整治力度,嚴查亂停車等交通違法行為,落實規范化管理,完善停車指示標志,保障良好的通行秩序和停車秩序。
四是健全完善城市停車規劃、建設和管理法規體系。由市法制辦牽頭,對《市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辦法》(1998年)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場的建設、管理責任主體。由市建委牽頭,會同規劃、公安等部門,研究制定《市市區停車場建設總體規劃》。在老城區內停車需求集中區域,選址規劃建設立體停車場(樓),在奧體文博片區、京滬高鐵西客站片區和長清大學園區等新建片區,規劃、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結合城市規劃建設,合理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樓)等停車設施,做到布局合理,比例適當,使用方便。
五是加強對配建停車場的管理,集中解決挪用停車場問題。由公安、建委、規劃等部門共同對配建停車場被占用、挪用的情況進行整治,能恢復的一律恢復,確實無法恢復的,采用異地補建等措施恢復停車泊位數量。同時,恢復公安交警部門在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的審批職能,完善新建、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的審批—驗收—使用監督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配建標準與準則。
六是規范住宅區停車管理,住宅區停車位不能“只售不租”。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市建委牽頭,完善相關規定,規范住宅區停車位(庫)的使用管理,對沒有售出的停車位(庫),一律采取出租的方式,禁止“只售不租”、出現車位大量空閑的現象,以提高小區停車位(庫)的利用率。對開放式小區,與周邊單位開展共建活動,雙向利用停車資源。
七是改革現有停車收費政策。由市物價局牽頭,建立多元化的停車收費標準。按照重點區域高于中心區域、中心區域高于一般區域,同一區域路內臨時停車高于公共停車場、白天高于夜間、節假日高于平時的標準,適當提高停車收費標準,提高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周轉率、利用率。
八是大力倡導單位內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建議市政府出臺相關意見,積極鼓勵、倡導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錯時、有償開放內部停車場,允許社會車輛在夜間和節假日停放。同時加強公車管理,公車不到住宅小區“過夜”,減輕小區停車壓力。
一、目標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的要求(縣政府令第34號),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的城市建設管理原則,牢固樹立環境是生產力、經營城市、以人為本三個觀念,堅持不懈地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徹底整治城市環境“臟、亂、差”現象。進一步規范整治城市規劃建設秩序、市容環境衛生秩序、交通秩序、經營秩序,努力營造適宜安居樂業、發展特色旅游的優美環境。
二、整治重點
(一)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組織開展全縣城市規劃執法檢查,拆除城區內的違法建筑物和影響市容景觀的建筑物。對違反規定,私搭亂建的建筑物,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拆除一起,決不姑息遷就,堅決遏制城市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規范交通秩序,嚴禁車輛亂停亂放
1、規劃確定大型出租貨車停車場。將寶相寺路北段、中都國際家俱城以北、北周村以南設為出租貨車臨時停車場。凡在城區經營的貨運出租車輛,一律進入停車場待租,嚴禁出租車輛在城區路邊停放待租。
2、規劃一處建材交易市場。將東關橋南空地規劃設置為臨時白灰、沙石車輛停放點。城區買賣白灰、沙石等建材的車輛全部納入此處進行交易,嚴禁上述車輛占用主次干道、人行道進行交易、經營和停放。
3、規劃建設大型汽車修理場。在北二環以北規劃建設大型汽車修理場一處,現城區所有院外經營的汽車維修業戶全部遷入修理場集中經營。
4、在城區主次干道每條路設置2處以上小型車輛停車場。大型商場、飯店、銀行、臨街企事業單位、汽車站等必須在本單位空地內(路沿石以外的空閑地帶)規劃停車位。停車位的設置必須經過建設局規劃部門批準和行政執法局的同意。所有車輛必須進入停車場、停車位停放,嚴禁任何車輛亂停亂放。
5、主次干道兩側每隔250米設置一處出租車停靠港灣。出租車上、下人必須停靠在港灣內。嚴禁出租車輛亂停亂放、隨意停靠。
6、加強客運摩的管理。嚴禁摩的亂停亂放,對摩的車體廣告實行統一管理,禁止亂貼亂掛。
7、將中都大街南段(人民商場以南)、寶相寺路設定為“嚴管街”,禁止任何車輛在主路面上停放,在道路兩側適當位置劃定車輛停放區。
(三)取締馬路市場,清理占道經營
1、清除壩口橋、國稅局門口、中都大街農業局門口、北市場十字路口、汽車北站等城區所有馬路市場。蔬菜、水果、副食、熟食等所有攤點必須進入北市場、壩口市場和南門市場等專業農貿市場經營。嚴禁各類商販、攤點占道(含人行道)經營。對走街串巷、無照經營的小商販堅決予以取締。
2、城區主次干道兩側嚴禁商場、店鋪店外經營。任何商品、雜物、設施等不得店外擺放或占壓人行道,更不得占壓行車道。
3、規范早、晚餐點。將城區明星路北段、尚書路西段(吉市口以西)、明星路南段(圣澤大街以南)、廣場路西段(中都廣場以西)規劃設定為4條小吃一條街,將早晚餐點集中經營、劃定經營區域、可露天經營。主次干道臨街經營早晚餐點攤位一律店內經營,嚴禁店外經營。依法取締露天燒烤。
(四)規范戶外廣告、美化市容景觀
1、按照減量、規范、美觀的要求,對城區主次干道、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戶外廣告牌匾進行規劃、設計和整治。戶外廣告牌匾以街道為單位,根據臨街建筑物的實際,統一標準和規格。廣告牌匾、店鋪招牌要求布局合理、造型美觀、新穎別致、整潔簡練,并配合亮燈工程,全力將城區戶外廣告建成一道靚麗的風景線。
2、嚴肅查處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及廣告牌匾占壓道路(含人行道)、門頭廣告牌匾擅自向外拓展空間等違法違規行為。
3、制訂出臺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要制訂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加強對廣告的審批和管理,從源頭上遏制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及廣告規格標準散亂現象。
4、清理打擊亂寫亂畫、亂貼亂掛等違法違章行為。一是對在本縣范圍內能找到確切地址的,要在拍照取證后,跟蹤上門追究處理,責令其將涂寫、張貼、懸掛的小廣告全部清除、涂蓋,并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二是對縣外本市范圍內涂寫、張貼、懸掛小廣告的電話,由電信部門告知其違法行為,并予以停機處罰。三是起用電信追索系統,將外省市涂寫、張貼懸掛小廣告的手機或電話予以“呼死”。四是進一步加大城區巡查力度,及時查處亂涂亂畫、亂貼亂掛小廣告的違法違章行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勇于制止這類行為。五是實行“包保”責任制。產權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對小廣告進行清理覆蓋。
(五)整治環境衛生,保持環境清潔
1、加強對城區主次干道、廣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要加大對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破壞環衛設施等違法違章問題的查處力度。
2、實行門前“三包”。嚴禁單位、個人、商鋪、攤點等亂倒污水、生活垃圾,嚴禁將污水、垃圾、煤渣等倒入綠化帶,確保城市環境衛生整潔。
(六)綜合治理和嚴肅查處臨街工地不設置圍檔,建筑材料占壓路面,貨運車輛不密封、包扎覆蓋,擅自挖掘、破壞城市道路和市政設施,侵占綠化、損壞花木、污染環境,破壞河道堤防等行為。
三、保障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要把城區綜合整治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成立專門領導機構,實行領導責任制、分級負責制、責任追究制、績效考核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切實把城區綜合整治抓好、抓實、抓到位。
關鍵詞:人行道存在問題 提升品味措施建議
1 前言
人行道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緣石或護欄及其他類似設施加以分隔的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民群眾對城市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人行道作為城市的一部分,是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環境的載體,是市民出行活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行道的形象直接影響著城市的整體形象,改造舊城市人行道,提升人行道檔次和品位,完善人行道各項配套設施和功能,使之成為城市中一道靚麗的風景線逐漸被提上各地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
2 人行道現狀及存在問題
1、建設年代較久
人行道大多建于80、90年代,面層普遍采用4厚的方形或楓葉型彩磚,人行道結構多數為3―4厚的方形或楓葉型彩磚、10C10的混凝土基層,設計結構等級較低,式樣陳舊、檔次較低,已不適應人民群眾對城市道路人行道環境的要求。
2、建設標準較低
因人行道為專供行人通行的道路部分,人行道設計時只考慮行人通行需要,未考慮機動車輛通行、停放等情況,隨著城市的發展,各類機動車輛的不斷增多,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現象越來越普遍,造成人行道破損嚴重,現有人行道普遍存在人行道不平整、積水、下沉現象。
3、維修不到位
由于資金的不足,無法對人行道進行大面積整體改造以解決此類問題,只能加強對行人通行影響較大坑洼、彩磚松動、破損等對行人通行造成不安全隱患的狀況的養護維修,且小面積維修會降低人行道彩磚結構的整體性,進一步降低人行道的承載力。
4、配套設施不完善
人行道各類市政公用設施不完善,大部分道路無公交候車亭設施,而公用電話亭、書報亭等公用設施只在談公路、解放路等部分主要道路設置,許多道路公用設施較少或沒有。
5、嚴重侵占人行道
在道路人行道上通信桿、電力桿、廣告牌等各類設施較多,占用了大量人行道空間,嚴重影響了行人的通行。
3 采取的有效措施。
1、我縣準備在談公路與善東路交叉口處建設一個停車場,供經營性車輛經營停放,以空出解放西路公共停車場和談公路公共停車場內的部分空間,供私家車停放;同時根據人行道實際情況,由縣建設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行政執法局聯合審批,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部分人行道上劃定一定數量的人行道臨時停車位,供機動車輛停放,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也已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在部分機動車道上劃定了1200多個停車泊位,以緩解停車矛盾;縣行政執法局也已多次對人行道亂停車現象進行了整治,并加強了人行道亂停車現象的執法管理力度,以引導群眾規范停車。
2、我局已與各房產開發公司聯系,在新建房產項目沿街建筑退紅線部分人行道設計建設過程中,與對應的道路人行道一起設計,并進行整體改造的辦法,提升了新建房產項目周邊人行道的整體形象和品位,目前縣環保局對面已完成了人行道花崗石整體改造,晉陽路與施家路交叉口北側正在逐步實施人行道花崗石整體改造,其他在建工程也將結合房產建設逐步實施人行道改造。
3、我縣已建立三位一體養護管理機制,加強對人行道路面、綠化、環境衛生的維修養護管理,確保了人行道的整潔和各項設施的基本完好。
4、今年我縣通過商業運行方式,招標確定了一家廣告公司,由廣告公司投資建設公交候車亭設施,廣告公司取得一定年限公交候車亭上廣告設置權的方式,在解放路上增設了公交候車亭設施, 解決了此條道路無公交候車亭設施的狀況,方便了行人候車。
5、針對人行道上各類桿線及障礙物較多的狀況,我局結合養護維修管理工作,多次組織養護維修隊伍對我縣人行道上的螺絲、廢棄電桿、廢棄廣告牌等障礙物進行清除工作,同時晉陽路、解放路等部分道路實施了電力管線地埋工程建設。
4 思考和建議
1、對我縣人行道式樣陳舊、檔次較低的問題,只能進行人行道整體改造才能解決,目前周邊縣市都在加大投資,全面進行舊城區人行道整體改造及各項配套市政設施建設,我縣應參考周邊城市人行道整體改造的經驗,加大資金投入,采用新型人行道面層材料,加快對人行道進行整體改造,因我縣商業區道路普遍采用方形或楓葉型彩磚結構,式樣陳舊、檔次較低,已影響我縣中心中心商業區的形象,建議先從我縣解放路、車站路等主要商業區道路開始進行人行道整體改造,逐步向周邊道路拓展。
2、同時應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統籌考慮行人通行需求和緩解停車難的矛盾,改善因機動車輛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造成人行道破壞,影響行人通行的問題。首先應加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改造力度,加快停車場建設,其次應合理利用現有的公共停車場設施,加強對公共停車場的管理,考慮到城區公共停車場設施不足以滿足現有機動車停車需求的現狀,建議合理利用車行道、人行道部分資源,在確保行人通行需求,不影響行人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劃定一定數量的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以緩解停車難的矛盾,以后根據停車場建設情況,逐步取消人行道、車行道上的臨時機動車停車泊位,恢復道路使用功能,并加快制定我縣人行道、車行道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辦法,加強對人行道亂停車現象的執法管理與宣傳引導,提高人民群眾規范停車的意識,規范停車秩序。
3、根據我縣主城區道路人行道的現狀,不能只從加強人行道零星維修養護的角度出發,因為不進行人行道整體改造,并不能改變我縣原有人行道結構等級低、檔次、品位低的情況,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城市人行道環境的要求,我縣應把人行道零星維修養護與整體改造結合起來,加大對人行道整體改造的投資力度,制定人行道整體改造計劃,對暫時沒有進行改造的道路人行道,要加強維修養護,確保行人通行安全,以滿足行人通行安全需求和提升人行道的品位的目的。
4、解放路上增設公交候車亭設施所采取的方法很好,但不能徹底解決我縣各類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缺少的矛盾,還需政府加大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投入,加快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完善公交候車亭、公用電話亭等各項市政公用設施,創造一個功能齊全,安全、舒適、美觀的人行道環境。
5、加強各類架空線入地工作,做好與各管線單位的協調,逐步取消人行道上各類電桿,同時合理規范設置路名牌、交通標志標牌、電話亭、報刊亭、果殼箱等道路配套公用設施,還群眾一個安全、通暢、舒適的人行道通行環境。
5 結語
人行道作為城市的一部分,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環境的載體,是市民出行活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行道整體品位和檔次的提升,關系著全體市民的利益,我們應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拓寬思路,在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管理等各項工作中,吸取其他縣市先進的方法和經驗,加強對人行道的管理,加快人行道整體改造和各項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建設,提升我縣人行道的品位,給人民群眾一個安全、通暢、舒適的人行道通行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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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駐地鎮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垃圾轉運站、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等。
第三條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統一管理。
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公安、拆遷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五條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規劃定點;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意見。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須由市、縣(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七條在中心城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執行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第八條垃圾糞便處理廠(場)、大中型垃圾轉運站、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修造廠、灑水(沖洗)車供水器以及舊城區內未改造的區片和城市道路兩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維護管理;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廢物箱及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或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補建或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建環境衛生設施或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小區不得交付使用。
小區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的規定移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移動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經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免交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第十三條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由投資者經營管理。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兩倍,增加部分可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投資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出讓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經營管理權,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方所得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或無故不正常使用的,責令管理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占壓)、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縣(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或未經驗收交付使用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建設,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1件)。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請審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二)需要年內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2件)。
1為科學合理制定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城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城鎮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
2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資源和政府財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省財政廳、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
3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起草)。
4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起草)。
5為進一步加強消防管理,推進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修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6為推進公共機構節能,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
7為規范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管理,解決停車亂收費問題,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
8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制定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省殘疾人聯合會起草)。
9為加強土地權屬管理,健全土地登記制度,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修訂土地登記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10為規范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省科學技術廳起草)。
11為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制定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省民政廳起草)。
12為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深化政務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規定(省監察廳起草)。
二、先行調研、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29件)
(一)需要進行立法調研,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19件)。
城鄉規劃條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土地市場條例(省國土資源廳起草),港口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修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費者協會起草),商品條碼管理條例(修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起草),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省財政廳起草),信息化促進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電力保護條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燃氣管理條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節約能源條例(修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省科學技術廳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修訂)(省農業廳起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省農業廳起草),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郵政條例(省郵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省文化廳起草),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省衛生廳起草),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省氣象局起草),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以集中整治影響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實行部門聯動、社會協作、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建設管理水平,使道路安全設施進一步完善,各類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得到遏制,占路經營集市得到清理,客運市場經營秩序得到規范,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暢通、規范、有序。
二、整治重點
(一)規范公交車、出租車、線路班車正常的經營行為,全面提高客運服務質量。
(二)嚴厲打擊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完善道路通行設施,改善道路通行條件。
(四)集中整治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工作安排及責任分工
交通秩序整治活動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穩步推進、標本兼治”的原則進行,先行對外環路以內區域的交通秩序進行重點整治,再對外環路以外區域進行全面整治,并及時總結經驗,確保整治效果。本次活動從2月份開始,到12月31日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2月份)。
1、搞好調查摸底。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從事非法營運、無證無牌上路行駛、私自改裝機動車車體的車輛和人員情況,為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動打好基礎。
(1)摸清各種車輛的營運狀況,包括從事非法客運出租的機動三輪車和無經營許可從事客運出租的轎車、面包車以及貨運出租汽車超范圍經營的具體情況。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2月份。
(2)對無牌、無證上路行駛的機動三輪車和其他機動車輛的實際存有數量以及私自改裝車輛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責任單位:公安局。
完成時間:2月份。
(3)搞好對使用機動三輪車的殘疾人的車輛、人員、家庭狀況的調查摸底,并將這部分人的名單通知其所在鎮(街道、園區)。
責任單位:殘聯。
完成時間:2月份。
(4)搞好對使用機動三輪車的殘疾軍人的車輛、人員、家庭狀況的調查摸底,并將這部分人的名單通知其所在鎮(街道、園區)。
責任單位:民政局。
完成時間:2月份。
(5)對名單所列殘疾(軍)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調查了解,幫助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做好他們及其家人的思想和穩控工作,避免發生。
責任單位:有關鎮(街道、園區)。
完成時間:2月份。
2、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張貼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集中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交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關于整頓交通秩序的政策規定。
(1)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積極宣傳這次交通秩序整治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路局、農機局、市場管理局。
完成時間:2月份。
(2)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等形式,向從事非法客運出租經營的殘疾人、傷殘軍人宣傳國家有關車輛、交通安全、運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這次整治活動的意義,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引導其主動退出營運市場。
責任單位:殘聯、民政局、有關鎮(街道、園區)。
完成時間:2月份。
(3)新聞單位成立專題報道組,開設專欄,宣傳國家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市政府關于整頓交通秩序的政策規定,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參與交通秩序整治的輿論氛圍。
責任單位: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
完成時間:2月份。
3、制定穩控工作預案。此次整治工作涉及的問題復雜,觸及的矛盾尖銳,須對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提前預測、安排和防控,做到關口前移,力爭將各種問題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1)提前做好處置預案。
責任單位: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民政局、殘聯。
(2)制定工作預案,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建立“一包一”的工作體系,避免出現上訪事件。
責任單位:有關鎮(街道、園區)。
完成時間:2月份。
4、通告。市政府于2月底《關于開展全市交通秩序綜合整治活動的通告》。自之日,市廣播電視臺每天進行滾動播放,《今日平度》進行全文刊發,交通、公安、城管行政執法、公路、農機、市場管理等部門在車輛、人員密集的區域進行張貼,使其家喻戶曉。
責任單位: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路局、農機局、市場管理局。
完成時間:2月份。
5、召開會。市政府于2月底召開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動會。
責任單位: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2月份。
(二)組織實施階段(3月1日—11月30日)。本階段采取先易后難、壓茬進行的辦法,強力推動整治工作全面展開。各職能部門堅持把日常管理與集中整治結合起來,統籌兼顧全年工作,突出每個階段的工作重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共同把全市交通秩序整治活動推向深入。
1、規范公交車正常經營行為,全面提升服務質量。重點解決公交車車內衛生差,公交車車容車貌不夠整潔,公交車站環境衛生差,公交車車體廣告亂,公交車亂停亂靠、站外上下客,公交車運行間隔時間過長,公交站牌、站點不夠規范等問題,規劃建設公交停車場,新增更新公交車輛,調整優化公交線路,打造公交服務品牌。
(1)集中開展公交車及公交車站衛生整潔專項活動。
督導公交企業集中開展“車容整潔從我做起”活動,與全體駕駛員簽訂活動責任書,車內外衛生每天至少清理2次,座套至少10天換洗一次,全力做好站點、站牌衛生整潔和公交車車容車貌及公交車站的衛生整潔工作;研究制定衛生保潔相關制度,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3月份。
(2)加密公交車運行班次,延長公交車輛運行首末班時間,讓市民出行更加便捷。
督導公交企業嚴格按照公交車班次安排和限定時間運行,加強行業監管,協調公交企業相互配合,確保公交車正常運行。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3月份。
(3)集中對公交站牌、站點進行科學規范。
安排專人對市區所有公交站牌、站點逐一現場察看,統籌考慮,科學調整,確保公交站牌、站點布局合理,方便市民出行。
責任單位:建設局、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3月份。
(4)研究制定公交車考核及獎勵、補貼發放辦法。
完善細化公交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設立投訴電話,加強監督檢查,強力推進服務質量提升;研究制定公交車各種獎勵、補貼發放辦法,嚴格與服務質量考核掛鉤,真正做到依靠制度規范公交車管理。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3月份。
(5)整治公交車車體廣告。
對公交車的車體廣告進行全面清理,研究制定公交車車體廣告清除補償辦法。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3月份。
(6)整治公交車亂停亂靠。
加大公交車站外上下客查處力度,重點解決公交車亂停亂靠問題。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3月份。
(7)全面落實特定人員免費乘車政策。
加強管理,嚴格落實老年人、殘廢軍人、視力和下肢殘疾人等特定人員免費乘車政策,方便其出行。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3月份。
(8)轉變公交車經營方式,全面推行公車公營,規范經營管理。
在部分線路已實行公車公營的基礎上,督促公交企業將目前
實行目標化管理的公交車全面推行公車公營,使公交車經營體制實現根本性轉變。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4月份。
(9)規劃建設公交車停車場。
完成市區范圍內公交車停車場建設規劃,新落實公交車停車場2處。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建設局。
完成時間:4月份。
(10)新增更新公交車輛,調整優化公交線路。
更新公交車16輛;新開通2條公交線路,投放公交車16輛。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9月份。
(11)探討新上一批新型公交車,讓客運服務更加便民利民。
在增加公交車運行密度的基礎上,探討新上一批新型公交車。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9月份。
(12)打造服務品牌,提升服務質量。
引導公交企業以爭創“紅飄帶”為契機,積極開展創建“滿意在公交”服務品牌活動,全面提升公交車服務質量,使群眾的滿意率大幅提高。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11月份。
(13)加強行業監管,確保公交正常運營。
強化對公交正常運營的行業監管,確保監管到位,促進公交企業服務到位。組織好對客運企業服務質量的考核。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11月份。
2、規劃建設臨時停車場,方便市民停車。
(1)在對市中心區進行調查摸底和實地勘察基礎上,提出臨時停車場地的規劃建設意見,確定好5處臨時停車場和四條背街小巷,增加臨時停車位650個。
責任單位:建設局、公安局。
完成時間:3月份。
(2)市公安局、建設局和所屬街道、園區共同現場確定臨時停車場地,并研究確定場地改造、建設及管理具體實施意見。
責任單位:建設局、公安局、有關街道、園區。
完成時間:3月份。
(3)市物價部門負責盡快制定臨時停車場收費標準,公安(交警)部門負責臨時停車場驗收和日常監督檢查。
責任單位:物價局、公安局。
完成時間:3月份。
(4)臨時停車場驗收合格后對社會開放,作為公共停車場使用,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停車場收費標準。在媒體上臨時停車場信息,做好各類車輛的停車疏導工作。
責任單位:公安局、物價局、有關街道、園區。
完成時間:3月份。
(5)在商場、市場、學校、醫院等人員、車輛密集區域,規劃設置標識明顯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滿足城市交通和管理的需要。
責任單位:公安局、建設局。
完成時間:3月份。
3、劃定部分路段禁行標識。
(1)確定市區設立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標志的區域。
將市區路以北、南京路以南、鄭州路以東、福州路以西范圍內的主要道路確定為設立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標志的區域,研究制定禁行管理辦法。
責任單位:公安局。
完成時間:3月份。
(2)設置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標志。
在確定設立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標志的區域設置禁行標志。
責任單位:公安局。
完成時間:3月份。
(3)《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通告》。
《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通告》,自之日,市廣播電視臺每天進行滾動播放,《今日平度》進行全文刊發;在車輛、人員密集的區域進行張貼,使其家喻戶曉。
責任單位:公安局、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
完成時間:3月份。
(4)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對違反禁行標志行為依法嚴厲處罰,確保禁行效果。
根據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規律和特點,科學安排警力,集中搞好市區主要道路重點時段、重點路段的巡查,實行定人、定崗、定責,常抓不懈。
責任單位:公安局。
完成時間:11月份。
4、整治出租客運市場秩序。堅持疏堵并舉,雙管齊下。規范出租車正常的經營行為,重點解決出租車內衛生差、車容車貌不夠整潔、出租車不打計價器等問題,增上出租車,打造出租服務品牌。同時,采取聯合執法的方式,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
(1)集中整治客運出租市場秩序。從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別抽調6名工作人員組建專門工作班子,抽調車輛,分組劃片聯合執法。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完成時間:4月份。
(2)為下肢肢體殘疾人出行的代步工具制作配備標志。
責任單位:殘聯。
完成時間:3月份。
(3)增上出租車,緩解客運壓力。
報批增上出租車手續,科學研究制定增上出租車方案;根據上級業務部門的批復,做好增上出租車工作,使群眾出行更加便捷通暢。新上出租車采取公車公營的方式運行。
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10月份。
5、完善道路交通設施,改善道路通行條件。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實施辦法,逐步對城區道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交通設施進行完善,規范非公路標識,確保道路安全通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責任單位:公安局、建設局、公路局、交通運輸局、各鎮(街道、園區)。
完成時間:4月份。
6、集中清理影響道路通行的障礙物及市場。徹底清除公路用地內擺攤設點經營、亂搭亂建棚屋、亂停亂放、打場曬糧、傾倒垃圾等影響道路通行的障礙物,清理遷移占用國道、省道和縣道經營的集市,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1)加強國道、省道穿村鎮路段的治理,堅決制止國道、省道沿線打場曬糧現象。
整治公路兩側邊溝及路面路肩,確保無占用路面路肩擺攤設點,無占用路面路肩亂堆亂放草垛、糞堆或其它堆積物,無占用路面路肩打場曬糧。
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園區)、公路局。
完成時間:6月份9月份10月份。
(2)加強縣道穿村鎮路段的治理,堅決制止沿線打場曬糧現象。
整治公路兩側邊溝及路面路肩,確保無占用路面路肩擺攤設點,無占用路面路肩亂堆亂放草垛、糞堆或其它堆積物,無占用路面路肩打場曬糧。
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園區)、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6月份9月份10月份。
(3)加強鄉道、村道穿村路段的治理,堅決制止沿線打場曬糧現象。
整治公路兩側邊溝及路面路肩,確保無占用路面路肩擺攤設點,無占用路面路肩亂堆亂放草垛、糞堆或其它堆積物,無占用路面路肩打場曬糧。
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園區)。
完成時間:6月份9月份10月份。
(4)清理遷移占用國道、省道和縣道經營的集市。重點清理遷移在國道、省道及縣道上設有的集市。對于沒有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的無證集市,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清理;對于手續齊全、但隨著規模擴大而占用道路經營的集市,引導業戶退路進場經營;對于手續齊全但沿路開設的集市,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劃設立新區域,實施整體遷移;對其他占路經營集市進行規范,引導退路經營。
責任單位:各鎮(街道、園區)、市場管理局、公路局、交通運輸局。
完成時間:6月份。
7、集中整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集中整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使市民交通安全意識明顯提高,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道路交通秩序明顯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有效消除,道路交通事故同比有所下降。
(1)集中整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突出抓好大型貨車、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危化品運輸車輛、接送學生車輛等重點車輛交通違法的整治。
責任單位:公安局。
完成時間:3月份。
(2)查處拖拉機及聯合收割機超速行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載人等農機安全違章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農機局。
完成時間:6月份。
(3)對占用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和占路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采取流動巡查和錯時管理相結合,加大執法力度,增強整治效果。對侵占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采取現場、非現場等執法方式進行處理,對駕駛員在現場的,責令其駛離人行道;對駕駛員不在現場的,采取張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書》方式,告知違法停車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同時,以教育規范為主,對人行道自行車、摩托車亂停亂放行為,采取督促經營門店責任人規范擺放或執法人員協助規范的方式,實現車輛停放規范有序。
責任單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完成時間:3月份。
(三)完善機制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及時總結整治工作經驗,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保證整治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市政府成立整治交通秩序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牛潤之任組長,副市長劉波、劉玉明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建設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構建平安和諧社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