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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處罰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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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通知》要求,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工作機制作用,全面掌握當地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和校車運營情況,確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研究制訂校車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確保校車安全。各地要按照《條例》“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條例》的實施辦法,設定合理的過渡期限,細化完善《條例》的要求,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以及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

    《通知》指出,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要以縣為單位制訂校車服務方案。縣級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充分發揮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學校分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地制宜制訂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據本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過渡期限確定服務方案實施的時間和步驟。要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校車服務方案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報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級校車服務方案的指導協調,在縣級校車服務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省級校車服務方案。

    《通知》強調,要保障過渡期期限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后,所有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為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縣級人民政府要針對過渡期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制訂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組織建立并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員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要充實和加強監管力量,加強道路巡邏管控,強化對在過渡期內仍可以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但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的管理,使學生接送車輛依法依規安全運行,確保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

    第2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禁止抽煙通告范文一

    各部室:

    為加強安全生產,改善辦公環境,提高公司的整體形象,經研究決定,在公司區域內實施全員禁煙。違規者,第一次發現,給予50元/次的罰款處分,其直接上級領導給予100元/次的罰款處分;第二次發現,違規者直接予以辭退,其直接領導月薪扣除30%,連扣三個月。舉報違規者,按照罰款總額的雙倍給予獎勵,并且為舉報者保密。本通知總監督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直接監督部門為各部室。

    望廣大員工積極配合公司的管理,共同塑造一個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

    企業管理辦公室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禁止抽煙通告范文二

    為凈化辦公區域空氣衛生環境,保障員工長期工作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司辦公工作的良好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公司領導特別做出指示要求,從2015年03月08日起,嚴禁在辦公室內吸煙(專用吸煙間、衛生間、小會議室、單獨辦公間除外),違者第一次辦公室管理者對其采取沒收香煙和打火機的處理,第二次將對其沒收香煙和打火機外,并將全司通報批評,對于屢教不改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秩序者,將直接報告馮總處理。

    望各位同仁自覺遵守公共辦公秩序和環境衛生,共同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特此通知!

    XX公司辦公室

    20xx年03月06日

    禁止抽煙通告范文三

    為控制吸煙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現就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場所室內禁止吸煙: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樓);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網吧)、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通訊、金融、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營業場所;

    (七)醫院(診室、候診室、住院部)、車站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實驗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禮堂、會議廳(室)、辦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單位的其他場所禁止吸煙,并在禁止吸煙區域外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吸煙區(室)。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執行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

    (二)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四)不得在本單位禁止吸煙區內設置煙灰缸等器具或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或物品;

    (五)配備專(兼)職禁煙勸導員和巡查員,對在禁煙區的吸煙者進行勸阻。

    三、進入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單位制止吸煙行為。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五、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經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城管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管理工作。愛衛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義務的單位,可以對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桂東縣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禁止抽煙通告相關文章:

    1.禁止吸煙的通告

    2.關于禁止吸煙通告

    3.關于嚴禁吸煙的通告

    4.公司禁止吸煙通告

    第3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一、整治時間。3月21日開始至整治目標實現。

    二、整治目標。嚴格規范河道采砂行為,禁止在河道內“分篩棄渣”產生新尾堆,及時清除歷年采砂舊尾堆,確保河道防洪、航運和水生態安全。

    三、整治區域。沅水龍其灘至燕子灘段、龍灣至清浪集鎮段、五強溪大壩至界首段;怡溪荔枝溪段;藍溪五里亭段;舒溪花舒段;夷望溪三渡水大橋段等。

    四、禁采區域。酉水口至龍灣河段;清浪集鎮至明月山河段。

    五、整治任務。總體任務為“三禁三清”。“三禁”即:禁止淘金,取締在河道內淘金的一切船只;禁止在禁采區采砂,取締在河道禁采區內采砂的一切船只;禁止無證采砂,取締無證采砂船只,處罰證照不全的采砂船只。“三清”即:清除采砂尾堆,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設障者予以清除;清理整頓砂場,取締無證砂石場,處罰證照不全砂石場;清理整頓非法占用河道行為,嚴格依照河道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整治要求。自本通告之日起,各種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立即停止,由河道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在依法處理之前,必須主動糾正不法行為:一是凡在河道內淘金、在禁采區采砂、無證采砂的船只,必須在7日內撤離生產作業點,停靠在遠離航道的地方。二是凡無證砂石場,必須自行關閉;證照不全的砂石場,必須停業整頓。三是其他占用河道的,必須在7日內恢復原狀。

    第4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惡性“醫鬧”事件持續頻發

    “我至今還記得那記耳光。”5年前的一記耳光,給剛剛投身護士行業的李琳(化名)潑了一盆冷水。

    只因患兒父親不愿候診,當時作為導診護士的李琳就遭到這場無妄之災,“父親抱著發燒的孩子進來就要求立刻看醫生,由于當時患兒較多,我就讓其稍等一下。”李琳回憶那天的情形,誰知她話才出口,患兒父親就情緒激動地開始罵人并上前打了她一巴掌。

    “我當時只能傻傻地被其他護士拉走,以免更加刺激家屬的情緒。”已經在湖南一家二甲級醫院工作5年的李琳,說到面對患者一方的謾罵行為,表示依然只能被動地接受。

    其實,李琳只是廣大醫務工作者的一個縮影,近年來“醫鬧”成為輿論熱議的問題,性質惡劣的“醫鬧”、暴力傷醫事件也屢屢見諸報端。

    2016年3月14日,深圳龍崗區平湖人民醫院發生一起“醫鬧”案件。患者家屬組織十余人在平湖人民醫院大廳內舉橫幅、燒紙錢,推搡毆打包括主治醫生在內的多名醫護人員,并強迫主治醫生下跪燒紙錢。隨后,深圳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相關人員刑事立案。

    據統計,2010年,全國“醫鬧”事件共發生17243起,比5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2013年僅前8個月,全國傷醫事件已達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起還多20%。

    長期參與維護醫師權益工作的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指出,“醫鬧”是醫療糾紛極端的表現形式,其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危害性有目共睹。

    2016年5月27日,中國醫師協會了《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這份白皮書的調查顯示,近6成的醫務人員受到過語言暴力,13%的醫務人員受到過身體上的傷害。

    傷醫事件的更大后果是,越來越多的醫生對執業環境不滿。白皮書調查數據顯示,在2014年的調查中,近七成醫務人員不希望或絕不希望子女從醫。

    “醫院被砸”“醫生被逼下跪”“患者與醫生同歸于盡”等字眼不斷刺激著人們去發問,究竟該如何治理醫鬧?

    其實,面對日益頻發的暴力傷醫害醫惡性案件,為了化解醫患矛盾,尤其是破除“醫鬧”難題,相關部門近年來曾陸續出臺過不少文件。

    2012年4月30日,原衛生部、公安部聯合《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明確表示今后,“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追究刑責;

    2013年10月12日,國家衛計委、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設立專職保衛機構,明確“按照20張病床1名保安”標準配備醫院保安數量;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聯合公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對6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懲處。

    2015年8月底,“醫鬧入刑”,并于當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但盡管相關制度規定接連出臺,醫療場所的惡性傷害案件卻依然頻發。據不完全統計,僅2016年一二月間,媒體公開報道的擾亂醫療秩序、暴力傷醫等醫鬧事件就超過40起。

    明確醫療機構為公共場所

    面對頻頻發生的“醫鬧”事件,醫療界有聲音指出,醫院秩序保護不力與立法沒有將醫院列為法定“公共場所”有很大關系。

    2014年3月6日,神經外科醫學權威、全國政協委員凌鋒教授就曾提交“緊急提案”,建議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盡快出臺《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并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將醫療機構列入公共場所范疇進行管理,而不再是內保單位。

    “醫院到底算不算公共場所?”這其實也是多年來爭議不斷的話題。

    消防法對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規定中,并不包含醫院,而是將“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包含在除公眾聚集場所以外的人員密集場所中。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對公共場所界定為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醫療機構亦不在其中。

    在安保問題上,醫院作為事業單位,遵循國務院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是內保單位,由內部保衛負責日常安全。

    但在深圳市此次頒布的《條例》中,突破了以往的框架,明確界定醫療機構為公共場所。《條例》第47條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將醫療機構界定為公共場所是沒有問題的,其本身就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入就醫的場所。

    據阮齊林介紹,涉及公共場所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公共場所性質的界定,就會使醫療機構受到更為特殊的保護,相關“醫鬧”行為將可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有關公共秩序的條文。

    鄧利強也認為,醫療機構毫無疑問是公共場所,其性質的明確對于打擊醫鬧提供了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不僅在安保責任上與公安機關緊密掛鉤,同時在影響本地區治安指標評議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對于其維護力度要較以往更強。“但不能推卸單位自身治安保障的第一責任,不能全部依靠公安機關處置。”他指出。

    在機構性質予以創新的同時,關于“醫鬧”禁止的情形,《條例》則沿襲2014年《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羅列的方式明確了5類嚴禁的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第一,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實施敲詐勒索,或者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第二,聚眾鬧事、圍堵醫療機構,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執業場所;第三,侮辱、威脅、恐嚇、謾罵、傷害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四,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醫療設施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第五,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威脅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在以往的涉及“醫鬧”事件執法過程中,“讓公安機關的基層處警人員去判斷哪些是合理維權,哪些是應打擊的情形,超過了他們的判斷能力,就可能出現打擊不力的情形。”鄧利強向記者介紹,現在明確了禁止情形,不僅更有利于執法,也切實做到依法二字。

    在深圳市衛計委召開的主題沙龍上,深圳市福田區蓮花派出所所長伍建軍也證實了這點,他表示《條例》以后,明確了患者不能在醫院做的行為,禁止的,不可為的行為,執法就有了法律依據。“這里面最重要的擾亂公共秩序罪,以前(醫院)不是公共場所沒辦法定,現在你去的是公共場所就要處理,法律明確規定了,對我們是一件好事”。

    “堵”和“疏”配套治理

    鄧利強指出,打擊“醫鬧”行為固然重要,但是解決“醫鬧”問題不能一味靠“堵”,也要靠“疏”。“醫鬧”行為是醫患糾紛的極端化,而醫患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源于醫患雙方溝通障礙和信息不對等產生的不信任。

    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三種醫療事故的糾紛解決方式,即:醫患雙方當事人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

    此后,我國又建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自2006年,上海成立首家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試水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后,各地開始紛紛嘗試這一制度,為醫患矛盾提供一個緩沖平臺。

    截至2013年,全國有3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臺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規范性文件;到2014年5月,全國已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3396個,共有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不斷發展。

    深圳《條例》舍棄了基本名存實亡的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方式,在規定了自行協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訴訟方式之余,更增加了仲裁途徑,“當事人可以選擇向醫患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參與了《條例》征求意見的鄧利強表示,在過去的方式足以滿足醫療糾紛解決要求的情形下,暫不論其必要性,深圳仍不惜耗費社會資源,又開辟仲裁這一新的權力主張途徑以供選擇,為解決“醫鬧”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體系支撐,“沒有理由去鬧了”。

    第5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農村稅費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欠交、拒交的問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筆者對所在轄區的十六個鄉鎮,160個農戶進行了實名或問卷調查,歸納起來,有這樣幾種原因:

    (一)法制觀念淡薄,對費改前欠費與費改后欠稅的區別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農戶,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戶認為原來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對待。殊不知這種行為是拒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偷稅、漏稅、抗稅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與費改稅前的欠款行為所承擔的責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區這樣的欠款戶約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滯后。改革后部分欠稅戶持觀望的態度,認為“他人舊欠不清,自己新稅不交”無關緊要,這樣的欠款戶約占50%,而其中約15%的欠款戶還是稅改前交清了的,稅改后看到別的欠稅戶過去和現在未交都能過關,自己才跟著拖欠、拒交。

    (三)借題發揮,附條件納稅。部分農戶認為自己與他人的糾紛未得到解決,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稅戶約占10%。

    (四)工作失誤、民心不順。這種情況多系計稅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規定,費改稅后的計稅面積以第二輪承包實際用于農業生產的面積為計稅依據,而在第二輪承包土地時,有的實行丈量畝分配,有的仍實行習慣畝分配,分配的標準不統一等,由此造成糾紛,部分社員因而拖欠拒交。

    (五)納稅人不知情,或委托手續未完善。如納稅農戶舉家外出,田土無人耕種,因而無人代交農稅。由于本地區農業生產投入產出效益較低,政府鼓勵農民參加勞務輸出,外出務工者眾多。據不完全統計,全區約有八萬四千多人外出務工經商,由此導致個別農戶田土無人耕種、拋荒,稅費無人代交。

    (六)農稅減免工作滯后。按照《四川省農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農村特困戶、革命烈士軍屬、在鄉的革命傷殘軍人、殘疾人、五保戶、因生活貧困或者缺乏勞動力而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實行先減后征,對遭受災害的實行減征或者免征,實行即災即減即免的辦法,但在實施費改稅工作時,沒有將減免工作及時落實到位,導致部分農戶拖欠、拒交。

    (七)趁機煽動,破壞改革。個別農戶斷章取義、歪曲中央政策,四處串聯、造謠生事,對抗國家稅收法規,造成相當一部份農戶不明真象,誤聽誤信,隨波逐流,拖欠或拒絕交納農稅。如:本區護國鎮沙田村的劉某和豐樂鎮羅東村的陳某等人,從1998年起就拒交農稅、提留、統籌款,且經常利用趕集的日子,在茶館、酒店聚集,將自己栓改、剪輯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負面影響相當大。

    二、稅改前法律法規對農民承擔義務的規定

    (一)國家憲法、基本法對農民承擔義務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4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義務”,  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和勞動紀律及社會公德”,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交納稅的義務”。從上述憲法條文規定的內容理解,勞動既是農民的權利也是農民的義務,農民所繳納的農稅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產生的納稅義務。提留、統籌及義務工積累工是農民應當履行的社會公益性義務。同時,我國《農業法》第16條規定:“農民依法繳納稅款,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由此,我國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和國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農民繳納農稅、提留、統籌費和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是應盡的義務。既然是義務就不得放棄和推卸。

    (二)《四川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對農民承擔義務的規定

    《四川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規定:“農民除依法交納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外、依照本條例上交集體提留和統籌費,承擔一定數量的勞動是應盡的義務,應當積極履行。”同時,該《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農民交納的提留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用于“五保戶”供養等集體福利事業;統籌費主要用于鄉、村中小學危房維修、改造及其他辦學經費,同時用于計生、優撫、交通、廣播、衛生、文化等民辦公助事業。《條例》第13條、第15條規定“為農村的植樹造林、防汛搶險、公路建勤、修繕校舍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勞動力應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該《條例》作為國家的地方行政法規,鄉(鎮)人民政府就有權依照該《條例》的規定予以執行。《條例》第33條、第35條規定,對無故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當于應交提留、統籌費總和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稅改后法律、法規對農民承擔義務的規定

    農村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取消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辦法。即就是對過去收費過多過濫、管理失控的狀況,結合國家稅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稅收政策,按農業稅及其附加予以調整。也就是說,對農民負擔不能采取再收費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稅收政策及法律規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農民的義務就是依法納稅。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納稅人。納稅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納稅義務。如有特殊困難不能交納或不能按期交納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減交、免交或緩交須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因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特殊情況還可延長到10年,并可追收滯納金。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然后由稅務機關予以處罰,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我國《刑法》第203  條規定:“欠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1倍至5倍的罰金......”。第202條規定,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1倍至5倍的罰金......。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對欠交稅款的行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第6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為依據,按照“協同清查、分類處置、依法履責、督辦落實”的原則,在2012年度“長江干流涉砂船舶專項整治與執法行動”的基礎上,通過開展宣傳、清理、整治、打擊等工作,實現大中型采砂船舶在指定地點停靠、拆除被抓獲小型吸砂船采砂機具、查處違法裝運江砂及配員不足、超載等運砂船舶、涉砂黑惡勢力得到有效打擊等目標,從源頭上遏制各類涉砂船舶違法活動。

    二、組織機構

    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次專項整治與執法行動的統一安排和部署工作。枝江海事處、市水利局牽頭成立涉砂船舶治理年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成員:

    三、職責分工

    本次專項行動主要涉及到海事(含海事處)、水利、航道、長航公安(含長航公安派出所)、市交通局(地方海事處)、市公安局、沿江各鎮(街辦)等單位和部門,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我市專項行動的順利開展。

    (一)海事部門要對手續不全、證書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涉砂船舶督促整改并補辦船舶相關手續,對整改后仍不滿足安全條件的船舶依法進行處置;打擊超載運砂船舶;將滯留枝江水域的外籍采砂船舶予以驅逐出境;提供水上交通工具。

    (二)水利部門要按照實施方案要求與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行動,編制涉砂船舶登記表,對違法采(運)砂船舶或未按指定地點停靠的采砂船依法進行處理;每個月通報一次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不足,總結好的經驗及做法,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上級部門。

    (三)航道部門負責指揮本級航道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存在破壞航道行為的涉砂船舶依法進行處理;提供水上交通工具。

    (四)長航公安機關負責對無證駕駛船舶、轉移已扣押的采(運)砂船舶、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損毀水利防汛工程設施和非法經營砂石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五)交通部門(地方海事處)負責對涉砂船舶的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和港口轉運設施經營人的經營資質進行核查,依法處置專項行動中有關港航管理的事宜;負責停靠各港口作業的浮吊船舶的監管。

    (六)河道部門:負責長江河道大中型采砂船的日常巡查、監管;(七)公安部門負責維護河道采砂管理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非法采砂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涉黑、涉惡勢力,保證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八)沿江各鎮(街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對小型采(運)砂船只的整治;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采(運)砂船只實行專人24小時集中監管巡查;對小型吸砂船或擅自在船體添置采砂機具的運輸船偷采偷逃偷運的違法行為,受枝江市水利局委托依法進行調查、扣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采砂機具。

    四、整治對象及重點江段

    整治對象:大中型采砂船、小型吸砂船及運砂船。

    整治重點江段:白洋沙灣江段、顧家店官洲至姚家港江段;劉巷至七星臺江段。

    五、交通工具安排及后勤保障

    1、執法車輛安排:市水利局2輛、市公安局1輛、長航公安枝江派出所1輛、枝江海事處1輛。

    2、執法監督艇由枝江海事處、海事處、枝江航道處、宜昌市水電局提供。

    3、專項行動期間,交通費用由各單位承擔。

    六、行動步驟

    本次行動時間為6個月,201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分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7月1日至7月10日)。根據上級要求及有關工作部署,市禁采辦會同長江海事、航道、公安及地方港航海事等有關單位,召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會議,布置涉砂船舶治理工作,明確有關工作要求。專項行動專班采取印發行動宣傳冊、宣傳單、張貼標語等形式進行廣泛的宣傳活動。

    第二階段:排查清理階段(7月11日至8月10日)。各成員單位根據法定職責,從登記、核查、分類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開展涉砂船舶清理工作。凡不合要求的采砂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制集中停靠,并依法督促其整改到位;凡不符合國家船舶檢驗、登記、營運要求以及登記手續不全的涉砂船舶,由海事部門聯合其他成員單位依法處置;長江航運公安機關及地方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對所有涉砂船舶的船主有關情況進行檢查登記,對阻礙執行公務或暴力抗法的,依法嚴查嚴懲。

    第三階段:集中整治階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市禁采辦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采取逐船過關、逐船落實、逐船備案等方式,集中力量對各類涉砂船舶進行整治,依法督促不符合要求的采砂船整改到位,督促登記手續不全的船舶及“三無”船舶整改到位,拆除小型吸砂船采砂機具。凡整改不落實或不到位的,采取限制離港等強制性措施依法處置。

    第四階段:清江打擊階段(9月1日至11月30日)。開展拉網式的清江與巡查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違法采(運)砂行為。對手續不全、證書不齊、不符合安全規定及隨意停靠的涉砂船舶采取強制性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階段:鞏固總結(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時總結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及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不足,總結好的經驗與做法,提出建議,形成專項行動總結上報。

    七、有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當前已進入汛期,持續加劇的旱情還未得到有效緩解,各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從保障社會穩定、維護良好水事秩序的大局出發,按照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涉砂船舶專項整治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到位、責任落實到位。

    第7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縣政府成立縣清理整治無線電對講機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下面簡稱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經信局,負責對全縣無線電對講機清理整治工作進行統一組織指揮,細劃工作方案,及時協調解決問題,評價考核各單位整治工作成果。

    二、清理整治范圍及重點任務

    (一)清理整治范圍

    本次清理整治范圍是我縣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的無線電對講機(含手持機、車載臺、基地臺、中繼臺等)。包括:企業安保、小區物業管理、交通運輸、建筑工地、商場、酒店賓館、娛樂場所,以及行政、企事業單位、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對講機,均在清理整治的范圍之內。其中公眾對講機(指發射功率不大于0.5w,使用國家指定頻率的無線對講機)不在此次清理整治范圍之內。

    (二)重點任務

    對設置、使用、銷售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個人和商家進行無線電法律法規的宣傳;對符合設置使用條件但未辦理設臺手續還在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小區物業、企業保安、交通運輸、建筑工地、商場、酒店、賓館、度假村、娛樂場所、行政、企事業單位、個人等),補辦設臺手續;對設置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執法檢查;責令使用工作頻率不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沒有型號核準的對講機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又不整改者,予以查處。

    三、部門職責

    縣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和市活動領導小組的安排與部署,負責全縣清理違法使用對講機專項行政執法活動的日常工作。

    縣公安局:與縣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聯合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治安處罰法》、《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無線電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整治。

    縣文廣體局:做好對講機專項行政執法活動宣傳報道工作,采取廣播、電視等形式向社會宣傳報道開展無線電對講機專項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無線電管理法規,讓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專項行政執法工作的必要性和意義。

    縣工商局:與縣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共同對銷售對講機的商家進行聯合檢查。

    縣質監局:與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共同對生產對講機的廠家聯合檢查。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階段

    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戶外廣告等多種媒介,在全縣范圍內廣泛宣傳無線電對講機專項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提高廣大無線電對講機使用者的法律意識。此階段工作,由縣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文廣體局負責。

    (二)自查階段

    全面了解單位和個人設置使用無線電對講機情況。各設臺單位和個人已領取《無線電臺執照》的,按有關要求進行自查,自查是否存在少報或漏報的行為,自查是否存在使用設備與無線電臺執照不符的行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設臺手續而又需要繼續使用的,在自查時間內到市無線電管理處補辦設臺手續。此階段工作,由縣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負責。

    (三)排查階段

    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織對設臺單位或可能存在使用無線電設備的單位進行排查,同時做好登記,以便統一補辦無線電臺執照等相關手續。此階段工作,由各成員單位共同負責。

    (四)檢查執法階段

    按照市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的時間安排,接受市聯合檢查組檢查。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要深入設臺單位,積極配合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違法使用的對講機做到人機對面,對臺站資料與《無線電臺執照》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交費和不主動辦理執照更新手續的單位和個人,撤銷其頻率使用權;對擅自設臺、擅自使用頻率、擅自更改臺站參數、使用不合格發射設備的,根據《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此階段工作,由無線電清理整治辦公室負責。

    (五)總結階段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宣傳、自查、整改、督查工作完成的基礎上認真總結本次專項行政執法工作,于4月15日前將該項活動情況總結上報市活動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員單位要按照上述方案的要求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強化工作措施,做到部門聯動、齊抓共管。要通過公安、旅游、房產、建設等部門共同協作,完成餐飲娛樂、酒店、物業、建筑等行業的無線電對講機清理整治。

    (二)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使用文明用語、注意自身形象,依據行政法規規定程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在設臺單位面前樹立無線電管理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8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目前共參與查處“偽基站”案件21起,其中:接受投訴舉報或通過主動監測查獲“偽基站”目標,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的案件14起,接公安部門移送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5起,涉案人員10名,罰沒“偽基站”設備5臺(套),處罰款人民幣1000Q元,與公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獲案件1起,另協助、配合公安等部門完成了多起“偽基站”案件的案情研究和調查取證工作。

    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專項行動開展后,浙江省經信委迅速與省通信管理局聯合制訂了《全省經信、通信領域打擊整治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下發至各市無線電管理局和三大公眾移動通信運營商。根據工作方案,成立了以省經信委分管副主任為組長、省通管局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省經信委和通管局相關處室負責人、三大運營商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明確了各單位任務分工,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建立了人員聯系制度。各市無管局和電信運營商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制定了工作方案,召開專題工作會議,迅速開展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及相關工作機制的建立,強化了部門間的協同,形成了打擊“偽基站”的合力,各單位既各司其職,又通力協作,工作情況交流、重大問題會商、案件聯合查辦等協作機制不斷完善,使專項行動各項工作整體有序推進。

    加快裝備建設,強化技術能力。為提高“偽基站”目標排查效率和查處力度,省經信委及時落實資金,專項購置了一批“偽基站”排查專業技術裝備。截至3月底,省無線電監測站和11個市無管局各配備了“偽基站”偵測系統1套,并已利用該設備開展日常巡測排查。為提高工作人員排查“偽基站”的技術水平,省經信委積極聯系省公安廳網警總隊和浙江移動,邀請授課專家策劃培訓內容,舉辦了全省無線電管理系統“偽基站”查找技術培訓。

    做好日常巡查,偵測目標信號。根據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組織各市無管局赴車站、商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地開展“偽基站”目標信號日常巡測查找,每周外出巡測查找不少于2次。至4月15日,全省已開展日常監測巡查145次,累計監測時間640小時,累計監測里程7775公里。巡查過程中,臺州、湖州、衢州、寧波等市無管局主動發現并查獲了一批“偽基站”目標,監測巡查工作目前已取得明顯成效。

    加強部門協作,做好案件辦理。專項行動開始后,“偽基站”案件優先由公安部門牽頭辦理,無線電管理部門加大了對公安辦案的支持、配合力度,積極開展“偽基站”目標查找、調查取證、技術支持等工作。省無線電監測站和溫州、湖州等市無管局為“偽基站”設備提供了相關技術參數檢測,全省無線電管理部門共協助公安部門查辦案件近20起。對于涉嫌犯罪“偽基站”案件,及時交由公安部門牽頭辦理,并在執法檢查、目標發現、案情研究、調查取證、設備檢測等各環節積極予以支持。對于不符合治安處罰或入刑條件的“偽基站”案件,浙江省經信委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當事人實施了行政處罰。

    梳理早期案件,挖掘辦案線索。專項行動開展前,浙江省經信委已查處“偽基站”案件35起,查獲涉案人員39人,罰沒“偽基站”設備38臺。專項行動開展后,浙江省經信委對已查處案件進行了整理,一方面對案件特點進行分析,對案件處置做了進一步規范;另一方面為公安部門進一步發現生產、銷售“偽基站”案件挖掘線索,提供依據。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輿論聲勢。按照公安部門對宣傳工作的統一部署,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對專項行動進行廣泛宣傳。先后在工信部主管的行業媒體,浙江省主流媒體和大眾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充分發揮互聯網時效強、影響大、傳播快的特點,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建設了專項行動宣傳專欄。通過宣傳活動使公眾深入了解了“偽基站”的危害,營造輿論聲勢,給予違法犯罪分子一定的威睡,起到了較好效果。

    下一步,省經信委將深入做好專項活動的專項整治和鞏固總結,組織開展巡查,協助重點案件偵破,加強專項行動宣傳,總結經驗并固化機制,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首先,將繼續加強“偽基站”目標查找工作。一方面通過運營商網絡監控及時發現“偽基站”目標線索,另一方面通過“偽基站”排查專業技術裝備開展日常主動巡測查找,確保一旦發現疑似“偽基站”目標,迅速排查定位。

    第9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一、違法建設是霧霾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霧霾,是霧和霾的組合詞。主要來源是汽車尾氣、取暖及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氣(如建材生產窯爐燃燒)、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產生的揚塵、可生長顆粒(微生物附著轉化)、家庭裝修中產生的粉塵等。不難看出,霧霾與建筑業關聯緊密。尤其是近些年由于城鎮化進程加快,建筑能耗也急劇上升。據住建部的統計數據顯示,在全球范圍內,有超過40%的能源消耗和21%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于建筑業。我國每年的新建建筑達20億平方米,這其中99%的建筑都屬于高能耗建筑。更有甚者,違法建筑的肆意盛行消耗了大量的建筑材料,這些建筑材料勞而無功,從源頭上人為地加劇霧霾的產生。

    作者十分贊賞科技工作者們的努力。但是,我看到了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合法建筑要從設計、選材、施工等進行產業優化和管理優化以降耗降霾,而那些違法建設怎么辦?誰來進行綠色設計、綠色選材、綠色施工、全程科學管理?不要忽視全國各地這些有普遍代表性的數量龐大的“違法建設”的影響力和破壞力,它們幾乎與城市發展進程相伴而生很多年。屢見不鮮的例子是,在政府進行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舊廠房改造等棚戶區改造的規劃明確后,違法建設會如雨后春筍般膨脹和壯大,如“霧霾”般迅速彌散在城市的各個空間,左右著政府城市改造的進度和效果,甚至引發一系列社會矛盾。

    因為工作關系,近年來,我與團隊其他同仁走訪了山東、河南、河北、山西、內蒙等地很多征收拆遷現場,不斷重復看到觸目驚心的現狀:城中村、棚戶區內各色建筑物高低參差不齊、呈無序分布,排水、排污、消防、人防等基礎設施先天不足,普遍存在違法占地、違反規劃的問題,普遍存在出租或者經營的高收益。建筑密度高達70%甚至90%,“握手樓”、“貼面樓”、“一線天”現象十分常見。比如,在鄭州市金水區部分村莊,違章搭建的已經不再僅僅是簡易樓房,甚至是十余層高的帶電梯違法建筑物!又如山東、吉林、內蒙一些征收拆遷區域內,風聞政府要征收拆遷,當地村(居)民突擊搶建成風。比較極端的例子是一些違法建設的六層小樓嶄新矗立,沒有樓梯、沒有窗戶,明顯是為拆遷補償而搶建,是企圖借違法建設索取巨額補償款。業主和施工人員連房屋基本居住功能條件都不考慮了,更不會選擇綠色材料、進行綠色設計和科學施工了。

    二、明確規劃執法主體

    針對這種猖狂的違建現象,有處罰權的執法主體究竟履職到位了嗎?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顯然,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為縣、市城鄉規劃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上述執法主體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違法行為人逾期不拆除的,經催告后由違法建筑所在鄉、鎮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在做好強制執行預案的前提下,組織公安、規劃、國土、行政執法、公證等部門。

    現實中,違法建設大量存在而有關部門不作為往往發生在設區的市,尤其是撤銷鄉鎮成立辦事處的情形下。在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屬于《村莊集鎮規劃管理條例》管理區域,規劃執法權在鄉鎮人民政府,隨后,鄉鎮撤銷之后,接替其開展工作的街道辦事處在法律上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并非獨立法人單位,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法律授權其行使違法建設執法權。市規劃局利用法律沖突與新舊法銜接不清的狀態,推諉、打太極等不作為現象十分嚴重。應當說,《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明確規定,規劃執法權的轉移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地方規劃部門或者人民政府隨意將規劃執法權的職權法定原則調整為屬地化原則,使得規劃執法權的混亂狀態更加撲朔迷離。而區政府能夠協調的本區所屬的規劃部門同樣不具有法人資格,如此,只有設區的市的有關規劃部門依法享有對違法建設的執法權。但根據現行屬地化原則的基層管理體制,區政府對設區的市的有關規劃部門沒有調動權,必須經由市政府予以協調指揮,這就使得一個簡單的違法建設執法案件只有上升到市委市政府過問才能啟動,而設區的市往往又轄區大、覆蓋面廣、工作量多,不可能隨時對全市的有關違法建設進行及時查處,這樣,管理體制上混亂不堪。而“屬地管轄”的規定使得這些規劃部門工作積極性不高,推諉下級部門諸如區政府、辦事處的并不少見。于是乎,背負著“屬地管轄”義務的想管又必須管的區政府、區規劃分局、辦事處等沒有法定職權,職權法定的市規劃又高高在上、事不關己。同時,規劃執法部門的執法力量與現實中存在的大量違法建設不匹配,造成這些部門有一定畏難情緒,尤其是拆除違法建設極易引發沖突事件、存在問責風險等,種種原因交織,就造成了當前違法建設泛濫的局面。

    泛濫的違法建設在建成之前消耗了大量不達標建筑材料,大量的違法建設隨即又將被依法拆除形成“建筑垃圾”被廢棄,絕大多數不具備回收處理的條件,這無疑是給脆弱的生態環境帶來“多次污染”。作者關注到,一些科技工作者利用“生命周期方法”,通過清單建模及計算,分析了水泥、鋼材等12種建材產品生產的生命周期能耗與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分析包括能源上游階段、運輸階段和建材生產階段,同時考慮了直接能耗、直接污染物排放以及間接能耗、間接污染物排放,并使用“迭代”法對能源上游階段進行清單分析。至于建材生產在原料采集時對礦山的開采、剝離、精選所造成的資源浪費目前無法有精確的統計,就是說不包含這部分的能耗。而這些研究還是建立在建筑物“正常生命周期”的基礎上,對于本就不該出生的“違法建設”,由于公共安全性能無法保障,必須及早拆除以免造成更大危險和損失。可以說,其“生命周期”必然大大縮短,可回收率極低,整個過程建筑材料能耗呈幾何增大是毫無疑問的。再考慮到拆除違法建設的施工行為本身也會造成大量粉塵污染,制造更多霧霾,即便使用“濕法拆違”,降低了霧霾粉塵的濃度,但說違法建設的建成及拆除將會造成正常施工建設的多倍量的“霧霾”也毫不為過。

    所以,作者認為,對違法建設沒能及早發現、防控,導致其在很多城市泛濫成災,隨后又浪費更多的社會資源進行清理,這種狀況不能再持續下去了!2014年2月,在北京考察時指出:應對霧霾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的首要任務是控制PM2.5,要從壓減燃煤、嚴格控車、調整產業、強化管理、聯防聯控、依法治理等方面采取重大舉措,聚焦重點領域,嚴格指標考核,加強環境執法監管,認真進行責任追究。

    三、對規劃執法部門履行職責的司法監督

    講到“依法治理”,作者認為破解治理違法建設的困局仍然有很多辦法。從法律關系上來講,對于有關執法主體的不作為,有兩個可能的法律途徑促其依法行政:其一,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名義向城鄉規劃局舉報特定違法建設主體,其一定期限內不履行查處職責的,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為原告,以市城鄉規劃局為被告,以違法行為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二,村委會(村民)還可以向所在地檢察機關舉報規劃執法有關執法人員瀆職。

    對于突擊搶建違法建筑的,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規劃執法部門可以向違法行為人送達《停止施工通知書》,不停止施工的,以人民政府名義對施工現場進行查封,查封后仍然繼續施工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以妨礙公務為由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然而,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發了《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這是很不負責任的做法。職權法定是法治的原則之一,公安機關的職權來源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不因為一個通知、一份文件就改變了公安機關的職權。因此公安機關不作為是非常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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