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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駐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員(以下簡稱駐礦安監員)的管理,促進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全縣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市駐礦安監員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全縣煤礦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成立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的領導任組長,縣監察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安監局局長、縣煤炭局局長、縣人社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煤炭局分管領導及各產煤鄉鎮的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煤炭局安監股,負責駐礦安監員的招聘、錄用、培訓、派駐、考核、調整、工資與社保管理、獎罰及駐礦安監員日常管理等工作,由縣煤炭局局長任主任,縣煤炭局分管領導任常務副主任,各產煤鄉鎮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副主任。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駐礦安監員是指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公開招聘、錄用,與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簽訂聘用合同,在全縣范圍內從事駐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人員(不納入國家公職人員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錄用
第四條駐礦安監員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在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公開招聘,經過公開報名、考試、考核,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
年月份經縣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考試,并且現一直在從事安監工作的駐礦安監員,可直接與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條駐礦安監員招考報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可靠,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責任心強;
(二)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礦井下現場工作經驗,熟悉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和煤礦安全業務;
(四)身體健康,能適應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工作,年齡不超過40周歲(有煤礦安全、地質、采礦、測量、機電、通風與安全管理等專業技術職稱的經批準可放寬到45周歲);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駐礦安監員招聘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辦法,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體檢對象,體檢合格后按有關規定辦理錄用手續。
第七條被錄用的駐礦安監員與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簽訂聘用合同,聘期為叁年。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愿繼續從事駐礦安監員工作的可續聘。
第三章工資與費用
第八條駐礦安監員工資、保險、培訓等費用從每噸煤炭提取4元安監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解決。駐礦安監員工資由縣財政按規定審核,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管理撥付。駐礦安監員不得在所監管的煤礦領取任何報酬。
第九條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對礦區和礦井實行分類管理。一類礦區:轄區內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二類礦區:轄區內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但有高、低瓦斯礦井的;一類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二類礦井:高、低瓦斯礦井。對礦區和礦井災害程度的分類,實行一年一審核,由縣煤炭局組織核定。
駐礦安監員工資及補助標準按礦區和礦井的不同類別確定,并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撥付到各鄉鎮,由各鄉鎮根據日常管理情況及時發放給安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減。
第十條自聘用合同簽訂之日起,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統一為駐礦安監員繳納單位部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與煤礦職工一并辦理工傷保險,個人部分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從駐礦安監員應發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四章派駐和調整
第十一條各產煤鄉鎮設立煤管所,設所長1人,所長不派駐煤礦。
煤管所所長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組織考察,征求所在鄉鎮意見后,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聘用手續。
第十二條駐礦安監員一律安排駐礦。駐礦名單由鄉鎮確定或調整后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駐礦安監員定期在產煤鄉鎮間交流輪崗,原則上三年一輪。
第十四條駐礦安監員派駐、交流和調整的原則:
(一)駐礦安監員不得在有自己親屬為主要股東或在煤礦擔任領導職務的煤礦工作;
(二)駐礦安監員在一個煤礦派駐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三)經舉報和調查,發現駐礦安監員與煤礦有經濟利益關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礦安監員工作的情況,必須予以調整。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的。
第五章職責與權力
第十五條駐礦安監員履行如下職責:
(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協助指導和督促所駐煤礦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重大安全隱患管理臺帳,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二)督促煤礦執行上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發出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落實。
(三)督促煤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
(四)督促煤礦正確安裝、配置和使用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地面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無線網絡系統。
(五)監督檢查煤礦開展職工安全培訓與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配備與持證上崗情況。
(六)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開展企業安全大檢查,指導企業編制安全隱患整改方案,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隱患整改。
(七)加強煤礦企業井下、地面生產經營場所、重要環節的檢查,及時發現并制止“三違”行為;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險情時,果斷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區域或全井作業人員,督促企業積極穩妥地消除險情,并及時向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匯報。
(八)在煤礦企業停工或停產整頓期間,督促企業停工、停產到位,及時發現、制止并上報企業違規生產、作業行為。
(九)定期向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匯報所派駐煤礦的安全狀況、安全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要按規定及時向縣煤炭局、鄉鎮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煤礦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門和鄉鎮主管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生產監察職責,具有如下權力:
(一)有權進入煤礦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巡查;
(二)有權查閱安全生產有關資料,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所派駐煤礦及其人員了解有關情況;
(三)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有權要求煤礦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相關人員,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報告;
(四)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三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并按煤礦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整改通知,提出處罰建議;
(五)對不重視安全,嚴重違章指揮的煤礦各級負責人,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縣煤炭局提出處理建議;
(六)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行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縣煤炭局反映情況;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駐礦安監員必須在發現后或在檢查結束后立即向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匯報:
(一)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或作業的;
(三)停產整頓煤礦未經驗收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停工整頓煤礦未經驗收批準擅自恢復作業的;
(四)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報告情形的。
第十八條對重大安全隱患,駐礦安監員必須立即督促煤礦停產,擬定整改方案,報縣煤炭局備案,并對停產整頓情況進行跟蹤督促。
第十九條對一般安全隱患,駐礦安監員應督促煤礦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隱患應立即上報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安監股和鄉鎮人民政府,并配合鄉鎮煤管所、縣煤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煤礦進行處罰。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條對駐礦安監員的考核實行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考核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出勤情況。駐礦安監員一個月下井檢查的天數不少于20天,駐礦天數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長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礦檢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礦每半個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事故多發礦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要重點跟蹤巡查,并將每次巡查情況進行備案。
(三)督促煤礦對每次安全生產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和影響煤礦安全的違章行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指定的內容逐條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進行備案。
(四)督促煤礦按要求組織派駐煤礦的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縣級以上有關業務技術培訓,確保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以及井下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0%。
(五)督促煤礦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六)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每天向所在鄉鎮煤管所匯報一次所駐煤礦的安全生產情況,并備案;對重大的安全問題應及時上報。
(七)日常考核由各鄉鎮分管領導每月組織對駐礦安監員及煤管所所長進行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及時上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對駐礦安監員實行煤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一)所駐煤礦發生一起一般責任事故,取消駐礦安監員全年的月獎金和評先評優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所駐煤礦年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較大以上事故,對駐礦安監員予以解聘,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二)轄區內煤礦百萬噸死亡率超過規定標準的,取消煤管所所長全年的月獎金和評先評優資格;轄區內煤礦發生一起較大以上事故的,對煤管所所長予以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二條駐礦安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約定,扣發當月工資,并對駐礦安監員派駐煤礦予以調整。一年內發現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從嚴查處:
(一)接受煤礦的饋贈、報酬、禮品、現金、有價證券,或者在煤礦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二)參加煤礦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
(三)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及親友謀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單位和個人;
(五)對被監察的煤礦和個人進行刁難或者打擊報復;
(六)在所派駐的煤礦入股;
(七)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現一次不予發放當月下井補助;一年內發現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駐礦謊報下井駐礦的;
(二)制做虛假下井檢查記錄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期內的駐礦安監員予以解聘: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適合從事駐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員工作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煤炭職能部門規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考核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務的;
(五)不服從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調配的;
(六)經縣駐煤礦安監員管理辦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適應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縣煤炭局負責解釋和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的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訂《xxxx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負責人(法人)和經營管理人(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
本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護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本礦的生產經營管理人(礦長)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礦長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組織培訓,并依法進行處罰。
(二)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礦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停產,撤出作業人員,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礦長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礦長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依照本礦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主管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可以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主管部門發現礦長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預防制度
本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治理和報告制度。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礦礦長應當負責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煤礦企業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有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進行生產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礦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落實。目標是: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負責人(法人)和經營管理人(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
本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護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本礦的生產經營管理人(礦長)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礦長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組織培訓,并依法進行處罰。
(二)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礦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停產,撤出作業人員,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礦長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礦長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依照本礦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主管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可以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主管部門發現礦長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預防制度
本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治理和報告制度。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礦礦長應當負責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煤礦企業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有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進行生產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礦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落實。目標是: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
鄉(鎮): 單位(蓋章): XXXX煤礦礦長:
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進行拍賣。
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第十八條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公告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科學發展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是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前沿陣地,煤礦安全監察員是執法者,肩負著人民的重托,依法查處煤礦違法行為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是執法的生命線,是維護執法形象,樹立執法權威的保障線;煤礦安全監察員樹立良好的作風,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監察執法職責,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的前提和基礎。為此我們必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堅持勤廉并重,嚴格要求,立足使隊伍沖得上,打得贏,不變色,在復雜的社會環境和繁重的監察執法任務中經受起任何考驗,盡職盡責地當好煤礦安全生產的“守護神”。
一、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教育,促進隊伍整體素質提高
監察分局是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前沿陣地,也是腐蝕與反腐蝕的前沿陣地,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隊伍建設是關鍵,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煤礦安全監察隊伍,確實是一道常考常新的難題。要想干好煤礦安全監察,一是要看監察員能否愛崗敬業,不吃苦受累干不了煤礦安全監察;二是要看監察員能否嚴格要求,管不住自己也干不了煤礦安全監察。也就是既要干事,又要干凈。這兩條應該是煤礦安全監察員在監察執法崗位上的立足之本。除此之外,還要做到“五要”,即:要下得去,每次到礦監察必須下井,絕不容許“蜻蜓點水;要吃得下,煤礦的班中餐、方便面都要能吃;要受得了,經得住苦累險和連續作戰;要頂得住,不怕威脅,恐嚇、不怕受委屈,不受金錢美色所誘惑;要做得來,多難的活都要拿下來,要精通煤礦安全監察業務,既能發現違法行為,又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作為一名稱職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要經得起時間的考驗。長期的苦、險、累工作,枯燥單調的工作環境,復雜的社會關系,老婆孩子的埋怨和各種腐蝕誘惑……只有過好這一道道“關卡”,才是真過硬、真本事。因此必須切實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結合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確保學習內容全面、充實,注重先進性理論和執法業務知識學習,促進監察員理論水平的整體提高。與此同時還要做到“三個經常”:一是經常重溫黨和國家對煤礦安全監察的一系列重大舉措,分析煤礦事故的種種危害,對照我國安全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重溫監察隊伍的使命,強化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二是經常重溫國家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的重視和關心,算算個人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進步和收獲,強化知足感。三是經常用社會上披露的腐敗案件警告自己,深刻剖析腐化墮落的原因,檢查個人有無思想滑坡和其他不健康的苗頭,強化危機感。
二、堅持從嚴要求,立足使隊伍經得起長期考驗,
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安全發展步伐,關鍵在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各級領導班子,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班子建設是隊伍建設的“龍頭”,要使“龍頭”擺起來而且擺得正,隊伍才有凝聚力。在隊伍建設中除了領導本人的率先垂范,還必須有愛兵之心,要做到政治上關心,學習上支持,生活上關照。要嚴格要求,講管理之道,從點滴抓起,把人的健康發展作為切入點,不斷創新教育方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鞭策,才能使隊伍經得起長期考驗。
要講“大道理”堅持樹正氣。人是有感情的,我們分局二十來位同志,整天在一起摸爬滾打,可以說成了不分你我的兄弟,但必須嚴格把住一條,監察隊伍決不能搞成哥們義氣,那樣貽害無窮。要堅持虛功實做,用大道理來統一大家的思想。經常結合實際開展權力觀教育,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教育,珍惜家庭、珍惜前程教育,預防職務犯罪教育,黨風廉政“生活工程”教育。用“婆婆嘴”見縫插針抓教育。隊伍的思想建設是動態的,只有重視動態教育,不斷解決新問題,并給予正確的引導和鼓勵,才能使隊伍和隊伍中的成員健康發展,目前隊伍中存在著一些傾向性的思想苗頭:即不思進取,工作熱情不夠;不求甚解,工作深度不夠;不求主動,工作創新不夠。產生這些思想苗頭的起因在于剛來到煤礦安全監察崗位時的新鮮感、自豪感正在減弱,而現實是面對艱苦的工作環境,嚴峻的責任風險和相對低的收入,同煤礦效益比,同地方一些管理部門比,感到當煤礦安全監察員虧了。加之社會風氣的影響,感到沒甜頭,沒想頭,沒奔頭。針對這些思想苗頭,要經常進行愛崗敬業教育,使監察員從煤礦安全監察事業上看奔頭,從社會地位上看想頭,從長遠利益上看甜頭。面對社會物欲的誘惑,監察員必須經常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窮不失義,達不離道。
要唱“黑臉”苗頭性問題經常抓。即要拉下臉批評教育,及時把不健康的東西糾正在萌芽狀態。現在小煤礦老板和社會上的關系網在想方設法、采用各種手段拉攏腐蝕我們,政府有關部門一直在盯著我們,為此必須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抵制各種誘惑,經受住考驗。
要自加壓力,建立制度管人管事的新機制。我們這支監察隊伍,現在還是新人、新事業、新體制。不能用粗放的方式進行管理,必須用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來管理。一要抓住大事。修改完善制定各種議事規則和規章制度,凡涉及“三大一重”的事項,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防范“一言堂”,個人說了算等問題的發生。二要規范行為。本著實用性、操作性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匯編成冊,做到人手一冊,并制定相應的檢查考核辦法,定期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三要突出自律,要結合實際制定從領導到監察員及其子女、配偶,從監察執法到日常辦公,從八小時之內到八小時之外的廉潔自律規定。四要加強監督,為了防止執法不公和不廉潔問題的發生,必須定期對監察區域進行調整,定期對監察員進行輪換。堅持月季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黨風廉政特邀監督員的社會監督作用,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辦事。
三、樹立實干作風,打造能征善戰的隊伍“品牌”
一、強化政治理論學習教育,促進隊伍整體素質提高
監察分局是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前沿陣地,也是腐蝕與反腐蝕的前沿陣地,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隊伍建設是關鍵,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煤礦安全監察隊伍,確實是一道常考常新的難題。要想干好煤礦安全監察,一是要看監察員能否愛崗敬業,不吃苦受累干不了煤礦安全監察;二是要看監察員能否嚴格要求,管不住自己也干不了煤礦安全監察。也就是既要干事,又要干凈。這兩條應該是煤礦安全監察員在監察執法崗位上的立足之本。除此之外,還要做到“五要”,即:要下得去,每次到礦監察必須下井,絕不容許“蜻蜓點水;要吃得下,煤礦的班中餐、方便面都要能吃;要受得了,經得住苦累險和連續作戰;要頂得住,不怕威脅,恐嚇、不怕受委屈,不受金錢美色所誘惑;要做得來,多難的活都要拿下來,要精通煤礦安全監察業務,既能發現違法行為,又能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作為一名稱職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要經得起時間的考驗。長期的苦、險、累工作,枯燥單調的工作環境,復雜的社會關系,老婆孩子的埋怨和各種腐蝕誘惑……只有過好這一道道“關卡”,才是真過硬、真本事。因此必須切實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結合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確保學習內容全面、充實,注重先進性理論和執法業務知識學習,促進監察員理論水平的整體提高。與此同時還要做到“三個經常”:一是經常重溫黨和國家對煤礦安全監察的一系列重大舉措,分析煤礦事故的種種危害,對照我國安全水平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重溫監察隊伍的使命,強化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二是經常重溫國家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監察員的重視和關心,算算個人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進步和收獲,強化知足感。三是經常用社會上披露的腐敗案件警告自己,深刻剖析腐化墮落的原因,檢查個人有無思想滑坡和其他不健康的苗頭,強化危機感。
二、堅持從嚴要求,立足使隊伍經得起長期考驗,
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安全發展步伐,關鍵在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各級領導班子,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班子建設是隊伍建設的“龍頭”,要使“龍頭”擺起來而且擺得正,隊伍才有凝聚力。在隊伍建設中除了領導本人的率先垂范,還必須有愛兵之心,要做到政治上關心,學習上支持,生活上關照。要嚴格要求,講管理之道,從點滴抓起,把人的健康發展作為切入點,不斷創新教育方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鞭策,才能使隊伍經得起長期考驗。
要講“大道理”堅持樹正氣。人是有感情的,我們分局二十來位同志,整天在一起摸爬滾打,可以說成了不分你我的兄弟,但必須嚴格把住一條,監察隊伍決不能搞成哥們義氣,那樣貽害無窮。要堅持虛功實做,用大道理來統一大家的思想。經常結合實際開展權力觀教育,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教育,珍惜家庭、珍惜前程教育,預防職務犯罪教育,黨風廉政“生活工程”教育。用“婆婆嘴”見縫插針抓教育。隊伍的思想建設是動態的,只有重視動態教育,不斷解決新問題,并給予正確的引導和鼓勵,才能使隊伍和隊伍中的成員健康發展,目前隊伍中存在著一些傾向性的思想苗頭:即不思進取,工作熱情不夠;不求甚解,工作深度不夠;不求主動,工作創新不夠。產生這些思想苗頭的起因在于剛來到煤礦安全監察崗位時的新鮮感、自豪感正在減弱,而現實是面對艱苦的工作環境,嚴峻的責任風險和相對低的收入,同煤礦效益比,同地方一些管理部門比,感到當煤礦安全監察員虧了。加之社會風氣的影響,感到沒甜頭,沒想頭,沒奔頭。針對這些思想苗頭,要經常進行愛崗敬業教育,使監察員從煤礦安全監察事業上看奔頭,從社會地位上看想頭,從長遠利益上看甜頭。面對社會物欲的誘惑,監察員必須經常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窮不失義,達不離道。
要唱“黑臉”苗頭性問題經常抓。即要拉下臉批評教育,及時把不健康的東西糾正在萌芽狀態。現在小煤礦老板和社會上的關系網在想方設法、采用各種手段拉攏腐蝕我們,政府有關部門一直在盯著我們,為此必須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抵制各種誘惑,經受住考驗。
要自加壓力,建立制度管人管事的新機制。我們這支監察隊伍,現在還是新人、新事業、新體制。不能用粗放的方式進行管理,必須用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來管理。一要抓住大事。修改完善制定各種議事規則和規章制度,凡涉及“三大一重”的事項,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防范“一言堂”,個人說了算等問題的發生。二要規范行為。本著實用性、操作性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匯編成冊,做到人手一冊,并制定相應的檢查考核辦法,定期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三要突出自律,要結合實際制定從領導到監察員及其子女、配偶,從監察執法到日常辦公,從八小時之內到八小時之外的廉潔自律規定。四要加強監督,為了防止執法不公和不廉潔問題的發生,必須定期對監察區域進行調整,定期對監察員進行輪換。堅持月季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黨風廉政特邀監督員的社會監督作用,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辦事。
三、樹立實干作風,打造能征善戰的隊伍“品牌”
[關鍵詞]隊伍建設 監管 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X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21-0318-01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社會經濟繁榮、發展穩定和職工生命安全的大事,我國煤炭資源存儲豐富,約占全世界煤炭存貯量的百分之十一,因此它既是我國主要的能源化工原料,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在沒有出現更高效的替代能源之前,我國長期依賴煤炭的現象將長期持續。然而相對于對煤炭需求的緊迫,煤炭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現狀。我們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科技進步為支撐,以科學管理為手段,強化安全基礎管理,健全煤礦安全監管體系,打造強有力的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大力提升煤礦安全監管水平,確保煤炭工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1 堅持科技先行,強化安全基礎管理
一 是完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大力開展“數字化煤礦”建設,我縣所有煤礦全部安裝了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各級監控中心聯網,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和產量監控系統也全部實現了聯網。所有煤礦掘進頭、綜采工作面、儲煤倉及主扇機房等重點部位的溫度、一氧化碳、風速、井下負壓、設備開停等信息,都實現了遠程實時監測,同時制定了科學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異常處理程序。
二 是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根據《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標準》要求,大力開展安全高效型礦井建設活動,確保地面設施建設和采、掘、機、運、通、地測防治水的各項指標達標,切實把各項標準規范落實到現場和各個崗位,逐步實現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質量升級。
2 規范制度,健全煤礦安全監管體系
結合煤礦企業安全監管的實際,我縣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切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 是創新煤礦安全動態分類管理辦法。
對所有煤礦實行A、B、C三種不同類型的分級管理,在煤炭銷售票證供應等方面向A類煤礦傾斜,日常工作加大對B類煤礦監管檢查力度,重點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每季度開展一次煤礦安全動態管理分類評級工作,A、B類煤礦如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一經發現,立即降級為C類煤礦。 C類煤礦停產整頓或停工建設。通過以安全為支點,以經濟效益為杠桿,讓煤礦切身感受到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能夠切實帶來經濟利益增長,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會安全”轉變。
二 是定期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活動。
每季度組織抽調煤礦安全專家和相關安監工作人員對所轄煤礦進行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活動。分專業進行,每個專業檢查結束后及時匯總,對發現的問題及處罰措施進行現場分析,現場下達各類執法文書,并監督煤礦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三 是加強日常監管執法。
嚴格落實“五人包保小組”每周一次的檢查制度,深入井下一線進行現場檢查,嚴格按照五人所包專業的不同進行現場安全檢查,以煤礦《安全規程》為指導,從采、掘、機、運、通、地測防止水等方面進行詳細的現場檢查,針對采空區有毒有害氣體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問題,在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規定,所有煤礦的工作面必須配備探水鉆,對可能存在的采空區、水、火進行探查。結合所轄煤礦的實際,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入井制度、探水探空制度、瓦斯檢查制度和斜巷運輸行人不行車制度,對煤礦觸犯各項管理制度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律給予相應的處罰。
在日常檢查工作中,五人包保小組組長要每日將檢查情況進行匯報,以便領導督查。每季度初要制定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安排,針對所轄煤礦存在的問題,及時作出安排部署。每季度末,通過大檢查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和問題,進行逐一處罰,督促整改。并根據檢查中反饋的情況,及時修訂下一季度工作安排。
四 是嚴肅追究事故責任。
堅持“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五人包保小組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報相關領導和科室,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將執法文書分別抄送相關科室,同時做好煤礦停產期間的監管工作。公安部門停止火工品供應;供電部門進行限電,各級監控中心通過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其采掘工作面活動情況。
3 樹立人本意識,打造強大煤礦安全監管隊伍
減少煤礦事故的關鍵在于預防,而預防事故的關鍵在于人,必須從根本上提高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和煤礦從業人員的素質和事故防范能力。
一 是提高監管隊伍素質。
不斷優化隊伍結構,提高隊伍素質。
二 是明確安全監管責任。
明確煤礦監管責任,實行分區域包片負責制,確保各煤礦24小時有駐礦安檢員值守,建立健全全天候無縫化安全監管體系。
三 是建立安檢員獎懲機制。
每年對安檢員進行一次考核,對安全監管責任履行較好、所包的專業沒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安檢員給予獎勵。對安全監管責任履行不到位、所包專業發生事故的安檢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四 是組建專家技術團隊。
要專門成立由專家組成的煤礦安全生產專家團,成員由理論水平豐富的煤炭高等院校的教授、在煤礦生產一線工作多年、煤礦安全管理水平較高的技術人員組成。專家團每季度參與煤礦安全大檢查,對被檢查煤礦進行會診,現場解決生產技術難題,傳播好的經驗和做法,同時定期審查煤礦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更好地服務煤礦安全生產。
五 是強化安全培訓教育。
依托安全教育培訓中心,按照分層次、分類別、分內容的培訓形式對安檢員和煤礦礦長、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技術和責任培訓。要求煤礦各類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規范作業,確保煤礦企業實現安全高效發展。
4 結語
總之,我國獨有的能源結構特點使得煤炭行業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而如何更好地完善煤礦的安全監管,是一個擺在政府和煤炭企業面前的關鍵問題。 我們要正視自身監管體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不斷理順關系,改進監管舉措,促進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中國煤炭工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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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我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今天。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安排部署今后工作,動員全市上下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信心,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決杜絕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剛才,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楊澤余副局長就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作了重要講話,大家要認真貫徹落實。下面,講四點意見。
一、吸取教訓,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安置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煤炭產業在市地方經濟中占有重要比重。促進了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但煤炭行業也是事故多發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領域。長期以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斷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開展地方煤礦基礎管理推進年活動,加大對管理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力度,同時從隊伍建設、財力保障等方面加大對安全生產監管的投入。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環境有所改善。
市地方煤礦發生兩起較大事故,但是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年初以來。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了20人死亡,特別是10.9海州區中興煤礦東部井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3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巨大損失,給全市安全生產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給我再次敲響了安全生產的警鐘。
固然有地方煤礦多、管理難度大的原因,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多發。但主要還是煤礦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許多不足,一是部分縣區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視還不夠,監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實,部分監管人員失職,未及時處理安全隱患;二是一些煤礦企業管理人員安全意識差,存在僥幸心理,投入不足,管理薄弱。
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煤礦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各縣區政府、煤礦管理部門、煤礦企業必須從講政治和講大局的高度,切實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深刻吸取血的教訓,摒棄麻痹、僥幸和放松的思想,時刻保持清醒,時刻高度警惕,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要堅持“安全第一,生產第二”原則,全面落實“兩個主體責任”不折不扣地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管理標準,認真對照有關要求,深入查找問題,深刻分析原因,及時排除隱患,切實做到不達到標準不生產。要健全責任體系,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安全投入,落實工作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確保煤礦安全運行,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強化監管,健全制度。落實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縣區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縣區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負有監管主體責任。近年來。但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事實也說明,縣區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還需進一步加強。
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級負責同志要有高度的敏銳性和責任感,一是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縣區主要領導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熟悉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未雨綢繆,嚴密防范,身體力行,深入一線,靠前指揮,堅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把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二是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各縣區、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崗位責任制。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駐礦安全監管員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對煤礦地面和井下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排查事故隱患。
加大對煤礦檢查力度。煤礦安全檢查要嚴格執行有關標準,三是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及時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煤礦立即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停產整頓,并做好督促落實,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各縣區要確定重點煤礦、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特別要對煤礦“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運輸系統采取有力措施,加強監管。
決不允許姑息遷就。對發生死亡事故的煤礦,四是加大對煤礦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要堅決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依法處以罰金的同時,煤礦要停產整頓6個月以上。對發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礦,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條款處罰。對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的煤礦,要按照發生非死亡事故的煤礦處理。
做好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組織保證。各縣區要按照充實加強的原則,五是加強安全監管隊伍自身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職能“四落實”要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隊伍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建設以及業務培訓,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強化管理,加大投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要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細化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
加大安全投入,一是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各煤礦企業要增加企業生產安全費用。確保專款專用。要完善安全生產的設施,配備安全生產的設備,保障企業安全運轉。要按規定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需要。要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煤礦安全監控人員和維修人員不足的安全監控系統不能保持運轉的不得生產。
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二是加強煤炭企業技術管理。各煤礦企業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堅持班前警示教育,三是開展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各煤礦企業要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提高職工素質和安全意識。招用新上崗工人,必須經過崗前培訓。要利用各種方式強化宣傳,職工中普及安全生產常識。
加大對重點部位的排查力度,四是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入井帶班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定期向縣區煤礦監管部門匯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四、追究責任,加強督查。確保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人命關天。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是關鍵,督查考核、責任追究是保障。要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和問責制度,落實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
督促檢查各縣區和各級煤礦管理部門落實監管責任,一是加強督查工作。市煤管局要組織專項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時掌握、上報、通報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親自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執行市政府及市煤礦管理部門提出的制度要求和整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