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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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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治安管理條例

    第1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一、為了安全和環保,盡可能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煙花爆竹,燃放時應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嚴禁在**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縣城區內,除在規定的時間段可以燃放鞭炮外,禮花禮炮均禁止燃放。因當地風俗燃放的情形除外,但要從源頭上適當減少燃放。因婚喪嫁娶、喬遷、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燃放鞭炮的一律安排在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下午6時至8時內進行,且只能在專用的燃放鐵桶內燃放,以減少環境和噪聲污染,燃放鞭炮的時長不得超過2分鐘。除上述準許燃放的時段外,其它時間一律禁止燃放。

    **縣城區下列場所和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安全保護區內;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圖書館、檔案館、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公園、林地、綠地、苗圃、城區面山等重點防火區;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三、舉辦焰火晚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縣公安局批準,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四、在限制燃放區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禮花禮炮。煙花爆竹批發及零售點嚴禁銷售非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禮花禮炮制品,若違反本規定,一經發現將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嚴禁走街串巷、沿街擺放、流動銷售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縣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或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活動,擅自經營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未經許可從事煙火燃放活動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安部門可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2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國外立法

    美國最早的聯邦禁毒法律是1914年通過的《哈里森麻醉品法》。該法規定,鴉片和海洛因只有根據醫生的書面處方才可出售,在無處方情況下使用為非法。1970年通過的控制的最基本的聯邦法律――《全面預防和控制濫用法》規定,非法販運、買賣、持有海洛因、大麻、可卡因、鴉片制劑等,受刑事制裁。《美國模范刑法典》第250.5條規定“公然酩酊、亂用藥物罪”。行為人有一次該罪有罪認定,屬罪行等級中最輕微的“違警罪”;在一年之內兩次受該罪有罪認定,屬比“違警罪”嚴重一級的“微罪”。

    美國一些州也將吸毒列為犯罪。許多州設立了法院,要求吸毒者進行戒毒治療,定期到法院匯報戒毒情況,進行檢測。吸毒者如合并其他違法行為,法院可對吸毒者進行家庭監禁或監禁在監管場所。戒毒醫療費用大多由醫保、社會福利和政府專項基金提供。

    麻醉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方面,《哈里森麻醉品法》已規定對經營麻醉品的商人實行注冊登記。根據1970年《全面預防和控制濫用法》,聯邦緝毒署有一支專門管理合法生產的管制化學品的力量,其重要工作措施就是對受管制藥品的經手人進行定期調查。

    英國禁毒法律是1971年制定的《濫用法》、1986年的《販毒罪法》等。吸毒被定為犯罪。但《拘留變更執行令》規定,吸毒者可以選擇拘留變更執行方式,到戒毒機構接受治療。醫院戒毒納入英國國民醫療保險體系,戒毒者可以獲得免費的醫院戒毒治療。

    德國《刑法》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判處監獄服刑或強制戒毒治療。吸毒者住院治療全部納入社會保險體系。

    芬蘭法律規定,凡是非法使用或為個人使用而持有的,以“非法使用罪”論處,處罰金和6個月以下監禁。同時,如根據使用的數量、類型、環境等綜合評定該犯罪是輕微的,且罪犯同意接受治療,可免予和處罰。

    日本戰后相繼制定了“相關五法”――《品和取締法》、《鴉片法》、《大麻取締法》、《興奮劑取締法》和《麻藥特別法》,基本按種類進行管理。吸毒也是犯罪。日本《刑法》規定對吸鴉片者處3年以下懲役。《品和控制取締法》還規定,一旦確認吸毒成癮,必須送往品中毒醫治中心強制戒毒。

    不過,日本近年除興奮劑、大麻等傳統外,“脫法”數量急增。對于吸食“脫法”在法律界定上的困難,警察廳通過運用《刑法》中“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等,加大對吸食“脫法”人員的懲處、威懾。厚生勞動省自2014年來也幾乎以每月一次的頻率將各類“脫法”指定為違禁藥品,使打擊“脫法”有法可依。

    按照《品和取締法》以及《海關法》、《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等相關法律,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業者、進出口、生產、使用、流通都受到嚴格管理。進口后,進口商要以臺帳的方式對進口的品名、數量、委托進口用戶詳細記載,臺帳保存最少2年時間。最終用戶也被要求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臺帳管理。

    泰國《麻醉品法》規定,非法消費的,處監禁。如果罪犯在被捕前已經進行治療的,可不予刑事處罰。犯罪3次以上,要在封閉的機構中接受治療。實踐中,法院首次判決強制戒毒一般以四個月為上限。期滿后經吸毒成癮康復專門委員會評估合格的,再經過兩個月的康復訓練即可重返社會;評估不合格可延期,每次延期不超過六個月,總數最長不超過3年。如果3年后仍然沒有戒除毒癮,法院可以對其吸毒犯罪行為判刑事處罰。

    我國立法

    目前,我國的禁毒法律法規已經比較系統。國家層面適用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以及《戒毒條例》、《品和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國務院行政法規,還有公安部等政府部門的規章和辦法。

    《刑法》以專門一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規定了對犯罪的刑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非法種植原植物,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等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還規定,吸毒應受治安管理處罰。

    2007年通過的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禁毒工作的法律《禁毒法》也規定了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所有涉毒行為,但沒有重復量刑或處罰尺度。《禁毒法》主要對禁毒宣傳教育、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國際合作進行了規定。管制主要內容一方面是原料植物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另一方面是交通、郵政、娛樂場所等相關方防范和吸毒的責任。戒毒方面,規定了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措施;明確吸毒人員主動戒毒的,不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在戒毒期間及康復回歸社會后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根據《禁毒法》,《戒毒條例》對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這幾種措施,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之間的環節轉換,及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作了明確。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不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規定“毒駕”的法律責任。

    云南、廣西、貴州、浙江、江蘇等許多地方人大常委會已制定了禁毒條例,云南、廣西、浙江等地制定條例的時間較早,更是已根據當地禁毒實際對條例進行了多次修正、修訂甚至重新制定。各地禁毒條例是我國禁毒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禁毒法》通過之后制定、修訂的地方禁毒條例,主要內容基本都是《禁毒法》所規定的禁毒宣傳教育、管制、戒毒措施這幾方面,但也有不少立法創新。

    增加了明確列舉的品種。《禁毒法》規定,“,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品和。”浙江、江蘇、廣西條例都將當前危害突出的氯胺酮列舉出來。

    戒毒納入醫保。浙江、廣西條例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戒毒治療項目納入公共衛生醫療保障體系。戒毒人員在自愿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的戒毒診療費用,應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

    禁止毒駕。浙江、江蘇、廣西條例都規定,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不得駕駛機動車,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已取得的駕駛證應當注銷。廣西條例還明確,吸毒人員不得駕駛船舶、軌道交通工具等。江蘇條例特別規定,禁止有吸毒行為記錄人員駕駛校車。浙江條例規定,吸毒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解除戒毒后一年內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江蘇條例規定,解除戒毒后三年內申領駕駛證都應當提供檢測報告。

    登記易制毒化學品從業人員。2012年修訂的《江蘇省禁毒條例》規定,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如實登記本企業生產、使用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信息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啟 示

    綜合立法作用大。禁毒是綜合工程,涉及打擊制販毒等犯罪、矯治吸毒者、宣傳教育、預防管理等。從國內外經驗看,禁毒沒有靠一部法單打獨斗的。在立法內容上需要刑法、禁毒專門法(有的還按種類分別專門立法)、相關法相結合,從立法層次上需要國家法和地方法相結合。拿我國來講,《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禁毒中的作用是打擊既有涉毒行為;《禁毒法》、《戒毒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各地禁毒條例的作用主要在挽救既有吸毒者和事前預防。地方立法是根據本地實際將國家立法進一步細化;且涉毒情況和品種都日新月異,實踐中地方立法往往比國家立法更快做出反應,所以地方禁毒立法是禁毒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外,在實踐運用中也是各法結合“補漏”。如,日本“五法”治不了“脫法”,警察就用“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懲處,即通過懲治“毒駕”實現治毒;中國是反過來,以前法律可治“毒”但懲治不了“毒駕”,于是一些地方條例把禁止駕駛作為對戒毒人員的要求,即通過治毒實現懲治“毒駕”,為懲治“毒駕”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吸毒人員“治”“罰”并舉。吸毒行為兼備“病”與“罪”兩種性質。在我國,吸毒夠不上罪,只是違法行為;在其他不少國家,吸毒雖然是罪,但大多是微罪,輕罰甚至不施刑罰。同時,國內外都強調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并且很多情況是強制性治療,甚至很多都規定可以“治”代“罰”。既然是“治病”,費用進醫保,就是合理的。同時,戒毒治療與精神病人收治類似,多少都會限制戒毒者的人身自由,有一定強制,不可否認仍有“罰”的色彩,“罰”可能是“錯罰”,還可能發生看守所“躲貓貓”式的情況,所以,《禁毒法》、《戒毒條例》和一些地方條例都對戒毒治療決定作出和戒毒過程中的戒毒者合法權益保護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必需的。

    第3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一、學校每學期召開三次法制工作會議,研究學校法制工作。 二、每學期舉行一次法制教育周活動:

    1、作一次法制教育報告;

    2、舉辦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圖片展覽;

    3、舉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安全知識為內容的知識競賽;

    4、組織觀看一次治安管理條例知識教育錄像片;

    5、對學生家長進行一次加強子女安全監護的教育;

    6、進行全面安全檢查,觀看安全教育系列片。

    第4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縣武原鎮城市防洪工程(以下簡稱城防工程)的管理,防御洪澇災害,確保城市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河道、防洪堤、防洪墻、排澇站、水閘以及其他城防工程設施管理及運行管理。

    第三條城防工程保護范圍為東至鹽平塘,南至南臺頭干河,西北沿東西大道,面積約13.6平方公里。

    第四條城防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不得影響城市防洪安全。

    第五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防工程的上級主管單位,縣城防工程管理站具體負責城防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同時接受縣防汛防旱指揮部的調度命令。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縣防汛防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防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不得影響城防工程的整體運行。

    縣建設部門負責武原鎮城區市河整治及橡膠壩工程、城區西片積水整治工程及臨河建筑等的管理。

    縣交通部門負責城防工程運行期間的水上交通管制和船只安全管理。

    縣農經部門負責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漁業生產管理與協調。

    縣供電部門負責城防工程正常供電。

    縣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防工程安全運行所需資金。

    武原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城防工程防汛相關工作。

    第七條城防工程運行期間,縣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協調南臺頭閘管理所做好大曲閘、武通北閘的啟閉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條城防工程管理范圍按以下標準劃定:

    (一)河道管理范圍: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干堤之間的水域、灘地、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為河道堤防外寬6米的地帶。

    (二)水閘及站點的管理范圍為:建設土地征用范圍。該土地屬國家所有,由城防工程管理站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三)防洪堤管理范圍為:防洪堤內側界墻至河岸線。

    第九條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建設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書的,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經批準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建設單位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一條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的護堤護岸林木禁止采伐、占有。

    第十二條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嚴禁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等阻水工程,設置攔河漁具,傾倒渣土、垃圾、沉置棄船等;

    (二)在堤身、護堤地、水閘管理范圍內建房、開渠、打井、挖窖、埋葬、挖塘、曬糧、耕作、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等;

    (三)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等;

    (四)在泵站、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撈、停泊船只等;

    (五)其他影響城防工程安全運行的活動。

    第十三條確需在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堤防、護岸、水閘和其它城防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或承擔維修費用。

    第十五條對城防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置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城防工程管理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城防工程管理人員,、、的,對人民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一)凡侵占、損害和破壞航道及其設施的,應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補救,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專用航標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或拆除標志,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主管部門意見設置必要的航標的,責令其限期補設,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未設航標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擔法律責任;

    (三)凡違反本辦法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攔、臨、跨航道建筑設施建設,以及設置礙航網籪,圍河養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資的,應責令其限期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凡違反本辦法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污物、泥土、糞便的,應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強制清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清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凡違反本辦法拖欠、拒繳、逃漏航養費的,按照有關航養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航道管理機構受交通管理部門的委托,可以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二、刪除第十八條。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992年11月2日省政府第31號令

    1997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16號令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省航道管理,確保航道暢通,充分發揮內河航道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轄區內國家航道、地方航道和專用航道,航道設施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航道”、“國家航道”、“地方航道”、“專用航道”,適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含義。

    “航道設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導航、絞灘和通信設施、整治建筑物、航運梯級、過船建筑物(指船閘、升船機、水坡、航運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監測設施、航道測量標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航道工程設施。

    “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是指對航道的通航條件有影響的閘壩、橋梁、渡槽、架空電線,水下電纜、管道、隧道、碼頭、駁岸、棧橋、護岸磯頭、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漁具、貯木場等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三條本省航道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航道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規劃航道的建設發展。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切實搞好航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市、縣(市)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對航道及航道設施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航道建設養護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通航技術標準;

    (二)根據航道發展需要和通航標準要求,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擬訂航道技術等級,組織實施建設、養護計劃;

    (三)審查批準與通航有關設施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負責航道養護規費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

    (五)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航道有關的事宜;

    (六)負責對本轄區從事航道疏浚打撈的社會工程船舶的管理;

    (七)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制止偷盜和破壞航道設施、侵占損壞航道的行為,查處航道管理范圍內的一切違章設施。

    第五條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應依據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在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下,結合國家、省、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制訂。

    第六條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時,涉及水利、城建、鐵路、公路、水產、郵電等部門的,應征得水利、城建、鐵路、公路、水產、郵電等部門的同意。水利、城建、鐵路、公路、水產、郵電等部門在編制各自發展規劃時,涉及航道的,應征得航道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七條凡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事先應將有關設計文件送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

    未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修建設施,造成斷航或惡化通航條件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并在航道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設施,恢復原有通航條件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八條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同時建設適當規模的過船、過魚建筑物,并解決施工期間的船舶、排筏通航問題。過船、過魚建筑物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現有的礙航閘壩,由航道管理機構提出復航辦法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建過船、過魚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礙航建筑物,清除淤積,恢復通航或原有通行條件。

    第九條通航河流上的橋梁年久失修,妨礙通航或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復或改建的,除有特別規定外,如屬公路的,由公路部門負責;如屬鐵路、城建、廠礦、企業專用的,由所屬單位負責;如屬農用橋或人行橋的,由所在縣(市)、鄉(鎮)、村負責,資金來源應根據民辦公助的原則籌建,公用部分由農業稅附加或地方財政解決。

    如因航道發展需要而改建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條在航道兩側建造碼頭、駁岸、橋梁等臨、跨河建筑設施、其位置應按航道等級規劃,并結合以下規定劃定:

    (一)駁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觀察井,應設置在劃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應滿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

    (二)吊橋、碼頭等臨河建筑設施,其外邊線與航道中心線最小距離,應為該航道等級標準船舶寬度的五倍以上,不得惡化原有通航和行洪條件;

    (三)設置港區、碼頭,必須選擇航道順直段,距交叉口應有一個標準船隊的長度,與橋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二百米。航道垂直交叉口原有的橋梁進行修建改建時必須滿足通航安全要求;

    (四)河底管線的埋設深度必須在設計河底標高的一點五米以下;

    (五)房屋、廠房等臨河建筑設施,應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內伸進十米,或從現有駁岸邊線向岸內伸進五米;

    (六)橋梁跨越航道,應符合通航標準所規定的凈跨凈高的要求,過河電線(纜)的跨越應符合省交通廳、省電力局、省郵電局共同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在防洪、排澇、抗旱時,結合利用水利樞紐的過船建筑物應服從當地防汛防旱指揮機構的統一安排。

    第十二條為確保航道完好暢通,禁止下列侵占和損害航道的行為:

    (一)不得向航道內傾倒垃圾、砂石、泥土、糞便和廢棄物;

    (二)不得在國家和省五級航道及城鎮段航道上設置定置性網籪,在五級以下航道上設置網籪的,應根據當地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并經有關主管機關同意后設置;

    (三)不得在航道范圍內任意挖土、采砂、采石、種植及堆放建材等物;

    (四)不得損壞駁岸、護坡、欄桿、助航標志、宣傳標牌、坡岸綠化;

    (五)不得在航道兩側岸坡擅自設點裝卸廢渣、雜物,妨礙通航。

    第十三條船舶、排筏經營單位及個人,應按國家規定向市、縣(市)航道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代征點交納航道養護規費,不得拖欠、拒交或逃漏。航道管理機構應加強航道養護規費的稽查工作,并做好航道養護規費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為維護航道及其設施的完好,沿航道各級人民政府、工礦企業、街道居委會、村鎮和個人,都應認真執行航道法律、法規、規章,對侵占和損害航道及其設施的行為要及時阻止和舉報,共同搞好航道管理。

    第十五條對積極保護航道及其設施、制止或舉報損害航道及其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航道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并從所檢舉告發事件的財產損失賠償費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為獎勵。

    第十六條航道管理機構受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查處各種侵占、損害和毀壞航道及其設施的違法行為。

    航政人員上航上線執行公務時,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行政管理檢查證》證件,佩帶胸徽,秉公執法,按章辦事。

    第十七條對侵占、損害和破壞航道及其設施的行為,按照“誰造成礙航誰負責恢復通航”的原則,根據情節輕重由交通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凡侵占、損害和破壞航道及其設施的,應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補救,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專用航標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或拆除標志,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主管部門意見設置必要的航標的,責令其限期補設,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未設航標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擔法律責任;

    (三)凡違反本辦法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攔、臨、跨航道建筑設施建設,以及設置礙航網籪,圍河養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資的,應責令其限期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凡違反本辦法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污物、泥土、糞便的,應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強制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清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凡違反本辦法拖欠、拒交、逃漏航養費的,按照有關航養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航道管理機構受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可以實施本條例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旅館業、印章刻制業、印刷業、舊貨交易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典當業、拍賣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和機動車維修業。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歌舞、游戲游藝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營業性射擊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的場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工商、文化、體育、衛生、勞動、經貿、交通、物價、環保、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大型公眾性活動的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個體工商戶開辦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業主為治安責任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治安責任人、共同治安責任人承擔本單位或者大型公眾性活動的治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擾亂治安秩序、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舉報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住宿登記制度,五十個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條件的旅館應當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二)執行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館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三星級或者相當于三星級以上的賓館,應當在大堂、電梯、樓道、停車場安裝安全防范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監控室應當配有值班人員;

    (五)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經營印章刻制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業務;

    (二)刻制公章應當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按照規定的名稱、式樣、規格和數量刻制并逐項登記,辦理印鑒備案;

    (三)經營公章刻制的,應當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

    (四)執行公章保管、作廢章坯銷毀制度。

    第八條經營舊貨交易、廢舊金屬收購、典當、拍賣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收購、寄售、典當和拍賣驗證、登記制度;

    (二)不得收購、寄售、承典、承當或者非法拍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物品;

    (三)從事異地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拍賣物品清單提交拍賣地公安機關備案;

    (四)經營舊手機交易業的,應當登記手機電子串號和寄售者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經營機動車維修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更換發動機或者車身(架)、改裝車型,應當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證明,并執行驗證、登記制度;

    (二)禁止改裝、拆解、買賣明知是盜竊、搶劫、走私等違法犯罪所得的機動車;

    (三)禁止更改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回收報廢機動車;

    (四)禁止拼裝、組裝機動車。

    第十條經營印刷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照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經營娛樂、按摩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的包間、按摩操作間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

    (二)有禁止違法行為的告示和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場所的標識;

    (三)娛樂場所和桑拿按摩場所應當聘請保安人員負責保安工作;

    (四)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經營射擊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軍用槍支,使用民用槍支彈藥按規定報批;

    (二)設立接待區、等候區、射擊區、觀眾區,各區間有明顯標志和安全隔離設施;

    (三)射擊靶位配有熟悉槍械性能的技術服務人員;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槍、彈庫的安全設施;

    (五)執行民用槍支、彈藥使用、存放、保管、檢查和顧客登記等制度,并符合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規定;

    (六)禁止在射擊場所內銷售酒類飲品,禁止酒后進入射擊場所。

    第十三條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認為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制訂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日內向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經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維護現場秩序,指導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

    對依法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辦單位或者個人書面申請報告后十五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業主的整改驗收申請后十日內,重新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

    第十五條開辦除應當辦理許可證以外的特種行業、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受備案的同時向報備者出具備案回執,并書面告知開辦者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領取許可證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許可證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須備案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法建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實施日常治安管理檢查時,必須同時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的行業場所治安檢查證。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

    (一)監督治安責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二)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治安隱患和其他治安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三)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性的治安災害事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指導、組織治安責任人、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治安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規范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執法行為,實行警務公開,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安民警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

    (二)為非法活動提供庇護;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不依法審批;

    (五)檢查時不依法出示證件;

    (六)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打罵、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治安責任人的治安責任:

    (一)根據場所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

    (二)組織本單位的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接受治安業務培訓;

    (三)做好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訂治安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組織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的治安情況,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治安責任,防范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和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發現、、賭博、吸毒、販毒、尋釁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要求仍舉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停止活動,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責任,造成場所內發生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公安民警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7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酒后駕車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駕駛員飲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飲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違章處罰:血液中酒精含量≥0.03克/100毫升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駕駛證三個月以下,交通違章記6分;酒精含量≥0.1克/100毫升的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吊扣駕駛證5個月,交通違章記12分。拒絕、阻礙交巡警進行酒精含量測試的,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并與違章進行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違章裝載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凡是客車載人超過行駛證上核定人數的,貨車載物超過行駛證上核定載重量的,或貨車人貨混載,以及載物超長、超寬和超高未經批準的,都屬違章裝載。

        違章處罰: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元罰款,可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交通違章記3分;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重量30%以上的,處200元罰款,可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交通違章記3分。

        違章變道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凡是機動車在劃有白色直線或斑馬線的路段上變道,或在變道時影響該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或在高架道路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的,均屬違章變道。

        違章處罰:在地面道路不按規定變道的,處30元以下罰款,可以單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在高架道路上不按規定變道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駕駛員可以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違反交通信號規定行駛的。

        違章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3個月駕駛證。

        不按規定車道行駛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違反車輛各行其道原則,駛入其他車輛行駛車道的。

        違章處罰:處5元罰款或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章停車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車。

        違章處罰:違章停車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處5元罰款,駕駛員離開車輛的,處5元罰款,可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造成交通嚴重阻塞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反標志、標線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違反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的。

        違章處罰:30元罰款,可并處吊扣1-3個月駕駛證。

        違章超速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車輛行駛速度超過最高限速的規定。

        違章處罰:3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記2分。

        違章超車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駕駛員在不準超車的路段超車或未按規定超車。

        違章處罰: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記3分、6分。

        前方受阻未依次行駛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因前方交通受阻,駕駛員在對方無來車及未漆劃黃色中心實線的路段上,未依次等候,超越等候通行車輛的行為。

        違章處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扣駕駛證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

        未系安全帶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乘坐人員,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未按規定系安全帶。

        違章處罰:在地面道路上違反規定的,處5元罰款,交通違章記分;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的,處50元罰款,并處吊扣6個月駕駛證,交通違章記3分。

        未密閉車輛在禁行道路行駛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未按規定安裝密閉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駛入禁行區域內從事工程渣土、砂石運輸的。

        違章處罰:處30元罰款,或單處吊扣2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章鳴號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在禁止鳴號區域鳴號或在非禁止鳴號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超過105分貝,每次按鳴時間超過半秒鐘,連續按鳴超過3次的。

        違章處罰:處5元罰款或警告。

        尾氣超標

        關注程度:**

        違章范圍:機動車尾氣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標準的。

        違章處罰:處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8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在我縣境內的河道范圍內從事采砂及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三條縣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淮各鄉鎮主要負責同志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管工作,工

    作人員從縣水務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河道局等單位以及有關鄉鎮抽調。

    第四條河道采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府城、臨淮關、板橋、黃灣、棗巷等五個鄉鎮分別設立河道采砂管理站,管理站在縣采砂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鄉鎮境內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管理站工作人員分別由縣水務局、公安局、河道局和所在鄉鎮人員組成。

    第五條根據河道狀況,采砂管理以禁采為主;禁采分為禁采期和禁采區。

    一、禁采期為:每年的6月10日至12月31日。

    二、禁采區分為:

    (1)臨西涵上游4000米(內有姚灣險段);

    (2)南洛高速公路大橋上游150米至下游250米,計400米;

    (3)黃灣碼頭至老觀集3500米(內有黃灣、后黃段險段);

    (4)騷狗沖至棗巷街5500米(內有騷狗沖、黃泥段險段)。

    縣河道管理部門應當在禁采區設立禁采標志。

    第六條禁采期內采砂船只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管理。所有采砂單位和個人應自行拆除采砂機具,并將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在指定的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外地船只應返回原藉。對拒絕、阻礙采砂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采砂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河道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按照河道采砂的許可規定進行開采。

    未辦理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許可證要求采砂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沿淮各采砂管理站應對堆砂場地進行統一規劃,砂場設置要服從防洪和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砂場設置的要求為:

    (1)防浪林外;

    (2)距堤腳線不得小于30米;

    (3)運砂車輛直接過堤上路,不得沿堤頂(腳)行走。

    砂場經營者應向縣河道管理部門繳納河道灘地占用費。擅自堆砂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向縣河道管理部門繳納砂石資源管理費。繳費標準依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降低我省3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每噸按1.50元征收。

    沿淮五個鄉鎮的采砂管理站,應設立固定收費點,對從陸路外運的運砂車輛征收砂石資源管理費;從河道直接裝船外運的,由各采砂管理站派員上船征收。

    第十條征收的河道砂石資源管理費,一律統一使用省非稅收入收據。

    各收費站點實行月報制度,所收費用每月底繳至縣河道主管部門,統一匯繳縣財政非稅收入帳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9篇: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范文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三無”船舶清理整頓活動,清理和取締“三無”、套牌、非法改裝船舶及無證無照修造船企業、廠、點,打擊和防范利用船舶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促進全區沿海及內河水域船舶安全生產、航行和社會治安秩序持續穩定好轉。

    二、整頓對象

    (一)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含非法冒用其它船舶船名(船號)、證件非法改裝的船舶。

    (二)未經登記、注冊或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企業、廠、點。

    三、組織領導

    成立市區“三無”船舶清理整頓活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區工作小組),負責全區清理整頓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區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區海洋與漁業辦,由區海洋與漁業、交通、公安、邊防、工商等單位確定內設機構和聯絡員,負責活動日常工作聯絡和信息上傳下達。

    四、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至年7月15日):由鎮街牽頭,區海洋與漁業、交通、邊防、工商等部門配合,以鎮街為單位開展轄區內所有船舶及修造船企業、廠、點的摸底調查工作,按照用途登記造冊,并填寫<省船舶調查統計表》(詳見附件1)和《鄉鎮船舶修造企業、廠、點調查統計表》(詳見附件2),于7月18日前送區工作小組辦公室。

    (二)宣傳發動階段(年7月至年10月):宣傳教育要貫穿活動的全過程,其中年7月1日至7月15日為集中宣傳階段。區、鎮、村三級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特別是漁區干部群眾關心、支持并自覺參與清理整頓“三無”船舶活動中來的良好氛圍。

    (三)集中整頓階段(年7月16日至9月30日):由區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有關部門配合。集中整頓階段,區工作小組每周要向市工作小組辦公室報送聯合執法具體情況。

    (四)考評驗收階段(年10月):區工作小組要在年10月20日前形成工作總結。省督查組將分赴各市對整頓情況進行考評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省政府。省政府將把“三無”船舶管理納入各地綜治考評,并逐步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

    五、處置原則

    (一)清理整頓活動中各單位查扣的“三無”船舶,按《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11號)精神,予以查扣、沒收、拆解。各單位對查獲的“三無”船舶做出處罰決定后移送公安邊防部門集中拆解處理。

    (二)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三無”船舶,由海事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如符合船舶檢驗規范,經法定船舶檢驗機構合格后,按規定辦理登記,如不符合船舶檢驗規范,就地沒收、拆解。

    (三)對從事漁業生產的“三無”船舶,為捕撈活動提供服務及從事捕撈的一律查扣處理;從事養殖活動或長期從事多種經營且沒有固定捕魚設施的,由鎮街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見》(政文()317號)精神和有關規定納入鄉鎮船舶序列進行管理,由鎮街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四)從事偷私渡、走私、販毒販槍、搶劫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三無”船舶一律查扣處理。

    (五)無營業執照修造船舶的企業、廠、點,以無證經營查處,并責令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有營業執照但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企業、廠、點,船舶一律查扣,企業、廠、點依法處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此次整頓活動時間緊、任務重、整頓難度大、工作要求高。各職能部門要從維護生產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清理整頓“三無”船舶的重要意義,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鎮街要將清理整頓“三無”船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集中力量,強力推進,確保落實。有關部門要樹立全區“一盤棋”思想,在區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和調度下,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完成承擔的專項整頓任務,確保整頓活動扎實有效地開展。

    (二)加大宣傳,營造聲勢。區工作小組要做好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認清“三無”船舶安全隱患及危害性,提高船舶經營者自覺依法規范經營和安全防范意識,營造群眾主動配合、各方積極參與整頓的良好氛圍。要加大宣傳力度、拓展宣傳廣度、延伸宣傳深度,注重宣傳效果。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加大取締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報道整頓動態。

    (三)明確責任,狠抓落實。海洋與漁業、交通、公安、邊防、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根據工作分工,各司其職,相互協作,形成綜合執法合力。要針對本地區“三無”船舶隱患突出、事故頻發、嚴重違法的行為,抓住關鍵環節,實施精確打擊、重點打擊、有效打擊,真正打在痛處,治住要害,該拆解的要堅決拆解,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全力做好“三無”船舶的整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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