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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信用修復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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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信用修復辦法

    第1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一、建設影視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勢在必行

    浙江橫店影視產業實驗區小微企業占90%以上,80%以上的小微企業依靠民間借貸發展。據銀監會測算,銀行對企業的貸款覆蓋率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差異巨大,大型企業為100%,中型企業為90%,小微企業為20%。小微企業貸款難,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不到位,主要歸于小微企業可抵押資產少、經營風險大、銀企信息不對稱、傳統信用評價模式不全面這幾個因素。

    近幾年我國掀起文化產業發展熱潮,傳媒業最受投資者青睞,但是融資成功的大多是大型傳媒企業,小微企業鮮有案例。影視小微企業主要依靠內源融資,影視業融資需求較大,外源融資不足,融資規模受到限制。影視小微企業很多都是以工作室的形式存在,缺少房屋、土地等可抵押資產,而且經營風險大,很多工作室的生存時間并不長,金融機構在影視小微面前更是“惜貸”。傳統的信用評價模式以財務報告為核心,以財務比率來判斷一個企業的信用狀況,難以對影視小微企業信用風險進行有效評價。影視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應考慮其特點,影視小微企業缺少固定資產,傳統的信用評價模式并不能準確地評價影視小微企業的信用風險,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造成影視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不到位。

    小微企業對影視業的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由于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傳統信用評價模式不適合小微企業信用風險評價,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分散在各個部門,沒有進行有效整合、共享,造成銀企之間信用信息不對稱,金融支持影視小微企業發展舉步維艱,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中顯得更加重要。

    二、浙江橫店影視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現狀及原因分析

    目前,金華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成立金華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在信義金華網站中設企業信用公共服務平臺,網站中設信用建設、信用動態、信用公示、信用服務等專欄,在網站中可以查詢企業信用,還可在信用公示專欄中查詢市場監督局、國稅局、環保局、安監局、法院報送的黑名單企業,并可鏈接到國內信用網站、省內信用網站及本市信用網站。然而在橫店并沒有專門設立相關網站、企業信息信用公示平臺,相關信息需要在省公示平臺和金華市公示平臺查詢,相關信用信息并不全面,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尚未建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企業自身不夠重視信用建設,浙江橫店影視產業實驗區區內入駐企業超500家,只有少數企業將誠信建設和承擔社會責任納入企業文化建設,2015年度金華轄區15家企業榮獲“中國質量誠信企業”,卻沒有一家企業是浙江橫店影視產業實驗區區內影視企業。

    各部門信息資源不能共享,金華市企業信用公共服務平臺實現了工商、質監、環保、國稅、安監、法院五個部門的數據報送,初步實現了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然而對于橫店而言,這些信息并不具有針對性,區內很多企業的信用信息在市信用公共服務平臺中無法查詢。各部門掌握的信息有的在政府網等網站上公布,有的不予公示,這樣就形成了信息孤島,信息難以歸集。

    獎懲機制不夠健全,對于守信企業的獎勵幅度不大、優惠政策也不多,而對于失信企業而言失信成本過低,金華市目前正在加速推進“黑名單”制度建設,使得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但收集的企業信息覆蓋面不夠全面,影視實驗區內的企業并未能真正受到這些獎懲機制的制約。

    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在發達國家已較完善,美國的市場主導式模式、歐盟的政府主導式模式、日本的政府特許經營模式,無論哪種模式都特別注重征信機構的建設,由專門的征信機構歸集信息,并設置系統的信用評價體系,對于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目前,橫店銀行貸款還主要依靠傳統信用評價模式,以傳統的財務指標作為貸款的標準,顯然使得小微企業貸款難。

    三、省內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經驗借鑒

    創建于2002年11315全國企業征信系統是國內首家第三方大數據征信平臺,公眾可以通過平臺查詢企業信息,平臺幫助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幫助企業修復信用。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等多部門聯合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對信用懲戒的對象、內容、范圍、實施方式等內容進行具體規定。2014年6月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并連續推出各項舉措要求各省各市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5年4月,央行副行長潘功勝關于2015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征信工作進行一系列部署,建設社會統一代碼,重點推進實驗區建設,開展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同年8月,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同意將浙江省內的三個城市作為全國首批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包括杭州、溫州和義烏,這三個城市近年來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創建于2014年9月,并于10月1日正式上線運行,整合了杭州市27個部門83個門類的6億多條信用信息,各部門、企業和個人可以實時查詢全市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杭州市發改委運用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啟用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查詢,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一票否決”。繼獲批為全國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后,杭州《創建全國信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根據《方案》,運用大數據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運用信用信息,著重做好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構建失信懲戒和守信機制聯動機制等多項任務,推動“信用杭州”建設。

    溫州民間資本數量龐大,信用體系建設取得較大成果,自2005年起連續獲得金融生態等級最高城市的稱號,全市有46家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業、6個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行業。此外,溫州出臺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企業信用聯合獎懲辦法、信用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多部信用管理制度,聯合法院等部門定期建“紅黑榜”制度, 開發民間金融監管系統。溫州金改后,建立全面的信用查詢評價機制,形成政府部門、人民銀行、民間三方參與的全社會信用體系。作為全國首個地級市征信分中心的人民銀行溫州征信分中心,除了可以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外,還致力于建立涵蓋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評級信息及民間金融信息的征信系統。在溫州,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也是建設最早、覆蓋面最廣的城市之一,走在了全國前列,二期平臺將工商、稅務等35家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整合,為每個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并具有信用統計分析和預警功能,并對企業自動信用等級分類,企業的失信信息通過溫州信用網進行公示,起到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作用,并致力于打通企業信息平臺和個人信息平臺,通過企業信息平臺可查詢企業法人信用信息,通過個人信息平臺查詢個人名下的企業信用信息。此外,2015年9月份溫州市府辦下發《2015年溫州市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其中明確指出在12月底前完成小微企業名錄庫建設,建設小微企業綜合信息共享平臺,形成企業經營、銀行貸款、部門審批三位一體互動機制,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方案》另外要求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全市統一失信黑名單,實現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

    四、影視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策

    金華市信用體系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而橫店更是經驗不足,應抓住機遇,借鑒信用體系建設走在前列的溫州、杭州等經驗,加速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影視產業作為橫店三大產業之一,小微企業占絕對多數,應探索建立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破解融資難題。借鑒溫州等經驗,以信用信息歸集、評價、監督為主線,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應至少做出三方面的努力。

    一是搭建小微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各部門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一方面公眾可以通過該平臺查詢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各部門報送的失信黑名單企業,另一方面,各部門將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報送到該平臺,實現各部門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共建、共享,建立小微企業名錄庫,探索建立涵蓋企業信用信息、信用評級信息、金融信息在內的綜合信用信息數據庫,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研發統計分析技術,自動形成企業信用檔案,解決各部門為政、信息孤島、信息不對稱問題。

    二是建立信用評級機構,使用信用報告制度。以政府為主導,適應市場化發展需求,利用財政專項資金建立信用評級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該領域,借鑒芝麻信用、騰訊信用等商業評級機構,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互聯網金融對信用信息數據庫歸集的信用信息對企業信用進行評級,并形成信用報告,以信用為資本,改變以往的以財務報告為主的信用評價體系,以信用報告作為評價小微企業信用狀況的重要依據,銀行根據信用報告決定是否提供貸款,使得小微企業的信用狀況得到全面評價,解決因銀企之間信息不對稱、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缺乏等因素造成的融資難題。

    第2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征集、披露、使用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的行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勵與失信

    懲戒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征集、披露、使用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及開展相關活動,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識別企業、個人身份,反映企業、個人經濟狀況、履約

    能力、商業信譽等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本辦法所稱征信機構包括公共征信機構和商業征信機構。公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負責

    建設信用信息數據庫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詢的事業單位。商業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征集、

    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從事資信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信用咨詢、保理等業務

    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開展相關服務活動,應當以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

    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審慎的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完

    整;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保護國家安全和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的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

    信用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征信行業協會進行指導。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條征信機構征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

    信息構成。

    第七條企業基礎信息包括:

    (一)注冊登記的基本情況;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在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情況;

    (四)基本的財務指標;

    (五)取得的行政許可;

    (六)資質情況;

    (七)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八)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第八條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行業組織評定的守信企業記錄;

    (二)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省級著名商標;

    (三)通過國際質量標準認證或國家、省級行政機關、行業組織質量標準認證,或獲得國家、

    省質量管理獎;

    (四)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范圍、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或省級名牌產品;

    (五)獲得稅務部門納稅信用等級B級以上的記錄;

    (六)按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的情況;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受到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設區的市級以上行業組織表彰的記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條企業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或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二)拖欠債務、稅款的記錄;

    (三)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條企業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過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專項或者定期檢驗的記錄;

    (二)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記錄;

    (三)因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財政、審計機關處理并列入財政、審計公告的記錄;

    (四)3年內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或

    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五)因逃廢債務被銀行業協會聯合制裁的記錄,或依法被認定騙稅或偷逃稅費的情況;

    (六)被依法認定違法開展關聯交易或者違規擔保的記錄;

    (七)拒不執行司法機關有關債務等生效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情況;

    (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董事、主要股東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下列信息,

    記入企業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5年的;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

    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滿3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

    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被處以行業禁入處罰,禁入期限屆滿后未滿3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征信機構征集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住址、就業狀況、學歷、職稱、從業資格、婚姻

    狀況等;

    (二)交易信息,包括個人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個人與其他機構或個人

    發生借貸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單位發生賒購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

    (三)公共信息,包括各種受表彰的記錄以及欠繳依法應繳稅費的記錄;

    (四)特別信息,包括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刑事

    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民事賠償的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個人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下列個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經公開或個人主動提供的除外):

    (一)、政治歸屬;

    (二)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納稅和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保密的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征信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提供便

    利條件。

    有關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金融機構、行業組織應當在企業或個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后,

    及時向公共征信機構提供。具體提供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的單位、目錄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

    行規定。

    第十五條征信機構應當保存企業、個人信用信息被查詢的記錄。查詢記錄應當包括查詢人、

    查詢時間以及累計查詢次數等內容。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不得以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手段征集

    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保證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實、完整。

    信用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

    在征集之日已達到或超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息,征信機

    構不得征集。

    征信機構對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數據不得篡改。

    第十八條公共征信機構發現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單位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實或不完整的,應

    當在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核查糾錯,并將結果反饋給公共征信機構。

    第十九條信用信息提供人發現提供的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并在信用信息變

    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征信機構報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征信機構應當對其管理的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條征信機構傳輸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證其所掌握的信用信

    息的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條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企業信用網、政務公開網和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下列企業

    信用信息:

    (一)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組織機構代碼、企業類型、經營范圍、注

    冊資本(金)、成立時間等;

    (二)企業報請審批、核準、登記、認證、年檢的結果;

    (三)企業良好信用信息;

    (四)企業違法用工,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對企業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記錄;

    (六)對企業發生法律效力的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沒收

    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七)依法被認定騙稅或偷逃稅費的情況。

    征信機構實施前款行為時,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實行平等原則。

    第二十二條征信機構可以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披露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外的企業信用信

    息。

    征信機構實施前款行為,應當依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出于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并經所在

    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獲得的未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或者提供

    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征信機構向被征信企業以外的企業或個人披露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外的信用信

    息,須經被征信企業的書面授權。

    第二十四條企業提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為3年。企業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為7年。法

    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提示信用信息、企業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該信用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計算。

    企業提示信用信息、企業警示信用信息屬于可修復的,可以通過實質性整改措施進行修復,

    經原提供單位審核認可后,征信機構可以縮短其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并出示經所在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函

    件,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下列個人信用信息:

    (一)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身份信息;

    (二)受表彰的記錄;

    (三)在信貸、保險、賒購等信用交易活動中形成的不良履約記錄;

    (四)因逃廢債務被銀行業協會聯合制裁的記錄;

    (五)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受懲戒的記錄;

    (六)本辦法第十二條第

    (四)項規定的特別信息。前款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下列情形外,征信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個

    人信用信息:

    (一)具有向被征信個人提供信貸、賒銷、租賃、保險、擔保等意向或其他正當理由,并經被

    征信個人書面授權;

    (二)具有對被征信個人進行商賬催收等業務意向,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被征信個人要求披露的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征信機構不得披露超過下列規定期限的個人信用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一)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四)、(五)項所列信用信息、行政處罰記錄、行政處分記

    錄、民事賠償記錄自生成之日計算起已超過7年的;

    (二)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已超過7年的犯罪記錄。

    前款所列信用信息,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通過實質性整改進行修復,縮

    短披露期限。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征信機構披露的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存在虛假行為的,可以

    向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惡意舉報。經查實惡意舉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記入信用記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公共征信機構可以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不得從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定期檢驗、表彰評優以及政

    府采購、撥付財政性補貼資金等工作中,應當查閱公共征信機構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對擁有良好信用信息記錄的企業,可以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減少或免除日常監督檢查;

    (二)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三)政府采購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對有提示信用信息記錄和警示信用信息記錄的企業,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下列行政

    措施:

    (一)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

    (二)撤銷相關榮譽或者稱號;

    (三)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記錄的企業,在1

    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公用事業單位在與個人身份有關的公務活動或業務活動中,應當查詢

    公共征信機構的數據庫,核實當事人身份信息。

    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受理企業、個人貸款申請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務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服務

    方式利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務產品。

    第三十五條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動時,可以使用征信機構提供的

    信用信息及其服務產品,判斷當事人的信用狀況。

    第三十六條商業征信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務時,應當查詢公共征信機構的

    數據庫,核實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查詢公共征信機構記錄的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公共征信

    機構實行無償服務。

    商業征信機構使用公共征信機構記錄的未向社會公開的企業、個人信用信息,公共征信機構

    實行有償服務。

    被征信企業、個人每年可以從公共征信機構免費查詢一次自身的信用信息記錄。

    第三十八條公共征信機構提供有償服務和商業征信機構提供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服務的收

    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商業征信機構開展不屬于政府管價范圍有償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章異議信息處理

    第三十九條被征信企業或個人認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錯誤的信息時,可以向征信機構提出異

    議信息處理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

    第四十條征信機構應當在接到異議信息處理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異議信

    息屬信用信息系統信息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應當立即

    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作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

    答復。

    第四十一條征信機構應當根據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復,在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作出處

    理:

    (一)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異議信息經核實無誤的,應及時通知被征信的企業或個人。被征信企業或個人仍持有異

    議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時標明被征信企業或個人的異議及理由;

    (三)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真實性,無法按照被征信企業和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修改的,允許被

    征信企業或個人在其信用記錄中對相關內容增加附注聲明。

    征信機構應當對處于異議處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標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征信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報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信用信息征集、加工、提供的操作規程;

    (二)信用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

    (三)省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征信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

    況:

    (一)信用信息系統運行和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信用信息查詢和信用信息服務產品的提供情況;

    (三)異議信息處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征信機構發生信用信息系統重大運行故障、信用信息嚴重泄露等情況的,應當及

    時作出處理并向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征信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執行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信用信息安全保密、數據維護等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對被征信企業或個人異議信息處理申請的處理和答復情況。

    征信機構應當接受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

    映情況,不得拒絕、隱瞞。

    第四十六條征信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規范和披露期限;

    (二)信用信息服務的方式;

    (三)信用信息服務的收費標準;

    (四)異議信息處理程序;

    (五)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征信機構的征信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

    為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

    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或答復。

    第四十八條征信機構可以依法組建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征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在30日內改正,逾

    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報告或備案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處理異議信息的;

    (三)未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和數據庫維護更新內部制度的;

    (四)因數據庫管理不善,造成數據被越權訪問或濫用的。

    第五十條征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一)征集本辦法禁止征集的信用信息的;

    (二)以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手段征集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本辦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的;

    (四)歪曲、篡改信用信息,侵害被征信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五)與企業、個人惡意串通,為其制作虛假信用信息記錄的。

    第五十一條信用信息提供人、被征信企業或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征信機構提供虛假或偽

    造的信用信息;或信用信息使用人違法使用企業或個人信用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或個人隱私,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交信用信息,違法記錄、披露信用信息,不按本辦

    法規定使用信用信息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有

    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處分。

    第五十二條信用信息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泄露在行使

    職權過程中知悉的信用信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或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

    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征信機構,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

    辦法的有關規定備案。

    第五十四條征集、披露和使用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的信用信息,參照本辦法相

    第3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當前國家和北京市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國務院先后印發了《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性文件,要求通過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2016年6月,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北京市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第二階段行動計劃(2016―2018年)》政策性文件,明確了要健全懲戒激勵機制,制定失信主體聯合懲戒措施,推動多部門參與多領域聯合懲戒工作。

    一、當前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開展情況

    在市工商局的大力推動下,北京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框架基本建立,共有45個政府部門和中央在京單位參與共建,覆蓋企業注冊、生產、經營、注銷全流程。

    (一)部門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

    聯合懲戒參與部門多、涉及面廣,需要從制度設計上著手,梳理相關法規依據、限制方式、配合部門、工作銜接等連接點。鑒于上述考慮,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市工商局在國家部委聯合出臺的《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基礎上,牽頭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2016年版)》(以下簡稱《備忘錄》)。《備忘錄》將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公安局、市高院等45個部門統一納入到失信企業聯合懲戒中,涉及任職資格、廣告、公司上市、工程投標、評獎評優等100余項監管和懲戒領域。

    《備忘錄》于2016年11月8日經45個部門聯合會簽后正式印發實施,作為全市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綱領性文件,確立了工商部門牽頭推動,其他成員單位參與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職責清晰的運行機制基本確立

    一是明確了各部門在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中的分工、職責和依據,梳理了全市聯合懲戒事項清單,確立了信息提供部門、歸集內容、應用方式及重點領域等,使各部門的工作開展有章可循;二是明確了以北京市企業信用網為運行載體的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按要求通過自動交換或手動傳輸等方式歸集和共享信用信息,信用網作為信用信息原點,及時將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名單等信用信息交換到成員單位,作為其業務審批和行政監管的重要參考。三是明確了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成員單位要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相關效果、問題困難等通報給工商部門,作為后續優化和改進工作的重要手段。

    (三)綜合信用信息運行平臺基本完善

    作為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運行平臺,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以下簡稱信用網)經過十余年建設,整體框架基本成熟,主要功能日趨完善。當前,信息歸集數量已增長至7600余萬條,過去四年信息數量的年均增速為35%;信息來源覆蓋全市55個政府部門和31家行業協會,全市190余萬市場主體也已開始向網站提供信息;重點歸集了全市41家執法單位的提供的近170萬條行政處罰信息、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的近400萬條司法信息和370萬條任職限制信息;網站累計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14.68億戶次,日均查詢量超過200萬戶次。以上先發和累積優勢,將進一步穩固信用網核心平臺地位,“馬太效應”更加顯著。

    (四)相關領域聯合懲戒工作有序開展

    1、建設聯合懲戒黑名單庫

    強化部門聯動和業務協同,建設北京市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庫。市工商局牽頭將法院刑事司法裁判信息、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等整合匯總,形成任職限制數據庫,在登記注冊環節實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限制。目前,已鎖定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5萬人,限制全國130余萬“老賴”在企業任職,鎖定犯罪記錄人員超過6萬人。

    2、對非法集資涉案企業及高管人T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2016年以來,市金融局分三批次向市工商局提供了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以及法院審理的非法集資案件信息,我局采取了多項限制措施:一是在工商企業登記系統對208戶本市登記管轄的企業進行鎖定,在變更、注銷登記、投資新設或參股企業、增設分支機構、備案、股權出質登記等方面進行限制;二是對457名涉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鎖定,限制其在其他企業的投資和任職資格;三是對12戶非本市登記管轄的企業限制其在我市投資及新設分支機構;四是督促我市傳統媒體單位和部分網絡媒介單位停止與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廣告,加大對涉案企業相關廣告的監測力度,對監測發現的違規廣告行為及時依法處理;五是將涉案企業及人員信息列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類金融黑名單子庫的基礎數據庫,為下一步開展多部門信用聯合懲戒做準備。

    3、推動經營異常企業限制

    市工商局已累計將17萬戶企業列入了異常經營名錄,限制任職資格超過1600人次。目前,市工商局正與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加強合作,推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在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的使用。現已完成工商部門與政務辦在異常名錄信息方面的交換和共享工作,為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提供數據支持,引導在平臺上辦公的成員單位查詢和應用企業經營異常信息,對名錄內企業在項目審批或后續監管中予以限制、從嚴管理。

    4、推動其他部門聯動懲戒

    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經信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在21個部門間針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取得生產許可、限制融資授信等18項聯合懲戒措施,已累計將63家企業列合懲戒對象,123名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出境對象,并對26名代表人的實際出境行為實現了阻止。市高法牽頭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累計將92399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嚴重失信人員購買高檔車票18778人次。市規劃國土委開展了對違法建設當事人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凍結違法建設當事人房產3665處。市安全監管局印發了《北京市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對守信企業提供優惠政策,對嚴重失信企業在7個部門間實行聯合懲戒。在全市聯合懲戒的威懾下,10%的“老賴”自動履行義務或達成和解,近50%的重大稅收違法當事人補交了稅款,21%的違法建設當事人自動拆除違法建筑。

    二、工作推進過程中難點及問題分析

    (一)法律法規相對滯后

    當前我市信用工作的法制環境還不完善,法制強制手段偏弱,尤其是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方面立法不足。目前工作依據的文件層級為國家至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如6月份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政策文件原則性強、操作性稍差,不能直接作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執法依據使用,這導致聯合懲戒力度有限,對失信主體的懲戒應用不足。

    《立法法》第82條第五款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聯合懲戒措施,大多屬于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減損違法經營者權利的規范。在依法行政的大框架下,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各部門很難統一認識,協同推進難度大。

    (二)執法協作相對松散

    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作為信用監管的重要手段,其監管方式、運作形式都區別于傳統監管。傳統監管更傾向于事前審批或事后行政處罰,涉及部門少、形式較單一、手段較粗放,不能滿足“先照后證”改革后市場監管需求。信用監管以大數據分析應用和共享共用為基礎,以部門聯動和執法協作為手段,更注重對失信主體未砜稍て誒益的限制和削減,實現從碎片化管理向全鏈條管理轉變。

    但是當前各成員單位在信息系統建設、數據分析應用水平、聯合監管觀念等方便存在諸多不一致,造成部門間配合協同相對松散,工作進度不一致、信息歸集不及時、共享數據不準確現象時有發生,使數據共享和信息應用能力大打折扣,聯合懲戒的效果并未凸顯。

    (三)信息應用相對薄弱

    信息歸集是基礎,應用是關鍵,當前基于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信息應用面還不夠廣、程度還不夠深,應用的短板尚未補齊。目前,應用更多的集中在同工商部門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相關領域,食品藥品、消防安全、非法集資、合同欺詐、虛假廣告、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的信息應用剛剛起步或未起步,多部門參與的信息應用機制還在建設過程中。

    三、做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建議

    (一)加快立法進程,強化法律支撐

    在推動信用社會發展過程中,我市要進一步加強頂層制度設計,推動國家或地方層級立法,明確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將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進行固化,確保信用監管、聯合懲戒工作得到法律支撐和制度保障,自上而下推行并減少改革和監管的阻力。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黑龍江省、貴州省、海南省、遼寧省、湖北省已制定了聯合懲戒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在企業失信行為、懲戒措施、實施方式、主管部門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其中海南省、湖北省文件效力級別最高,為省級人民政府規章。上述地方立法對我市信用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加大建設力度,提升平臺功能

    要著力提升信用網的平臺應用功能,優化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網站建成全市統一的市場監管平臺,實現無缺歸集、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探索推動信用網與各成員單位業務系統深度融合,將信用信息查詢、應用嵌入各成員單位審批監管流程中,確保數據開放、運行順暢、業務聯動、懲戒及時,織就一張覆蓋全市的動態監管網。

    (三)加強部門配合,理順工作機制

    準確、及時、完整的信息是政府部門實施有效監管的基礎,新型監管格局和信用監管方式需要所有參與單位齊心協力、齊頭并進。要在明細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進行“去碎片化”管理,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完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實現各部門信用數據共享共用、動態監管協同聯動、懲戒措施及時權威;進一步理順工作機制,牽頭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細化任務分工,強化工作考核,各成員單位要制定落實方案,加速推進懲戒工作開展。

    (四)拓寬懲戒渠道,鼓勵信息應用

    第4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一、征信活動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活動,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動開展的物質基礎

    征信活動是圍繞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加工和使用而展開的。在美國,作為征信活動的主體,征信公司通過廣泛地采集各類信用信息,根據信用市場的需求將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成為信用報告、信用評級、信用評分、信用監控等一系列信息產品,為金融部門、工商企業、投資機構等提供信用信息的咨詢服務,成為它們評價消費者和企業信用狀況并進行授信決策的重要依據。可見,征信活動的本質是針對信用信息的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活動。

    征信公司之所以能夠從事信用信息的咨詢服務活動,提供具有權威性的信用報告,關鍵在于征信公司能夠廣泛收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數據,并形成規模龐大的數據庫系統,從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和信用行為特征。在美國,各征信公司信用信息數據的規模和豐富程度是非常驚人的。從數據庫的數據總量來看,鄧白氏公司(Dun  &  Brastreet)在美國的數據庫擁有7000萬個美國企業的數據,覆蓋了全部美國的企業;而益百利(Experian)、全聯(Trans  Union)和Equifax這三大消費者征信企業在美國的數據庫中,消費者信用檔案的數量則分別高達2.4億份、3億份和1.8億份,平均每份消費者檔案有20個信息項目。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還體現在信用信息內容與來源的多樣化方面。就信用信息內容而言,消費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到四個方面的內容,以益百利公司的數據庫結構為例,一是消費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電話、社會保障號碼及征信公司賦予的個人代碼;二是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包括信用卡、消費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分期付款、租賃等信用交易及其付帳記錄,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拖欠、收帳等負面信息;三是公共記錄信息,如涉及個人財產、犯罪的法院判決記錄、個人破產信息、欠稅信息等;四是查詢信息,這是根據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要求設置的,用于記錄和監督消費者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以保障消費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用途,避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相比較而言,企業的信用信息內容比較復雜,以鄧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數據庫的結構來看,其信用數據包括了三個組成部分,九類信息內容。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業的基本信息,分為三類,一類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及鄧氏編碼(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類自然狀況信息,如企業的規模、雇員人數、業務范圍、年銷售收入等;第三類是組織信息,包括企業的總部、主要投資者、分支機構及企業的部門結構等。第二部分數據主要涉及企業的信用記錄和狀況,一是企業的財務狀況,包括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各種收益率、發展趨勢和信用等級評定情況;二是企業的付款和銀行記錄,主要包括企業各種應付帳款情況、付款記錄與特點、銀行開戶及貸款情況等;三是法院及其他公共信息,包括訴訟、判決等法院記錄、欠稅情況、破產記錄以及企業在政府的登記注冊信息。第三部分主要是關于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方面的信息,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主要業務領域、品牌等。

    征信公司信用信息的來源也是十分廣泛和多樣化的。從企業信用信息的主要來源來看,既有從公開的信息渠道獲得的,如政府、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也有專業化信息公司提供的,例如有專門從事收集地方法院判決信息的專業化信息服務公司;還有許多是向銀行、金融公司、投資者和各種工商企業采集的,如銀行貸款情況、帳款拖欠的記錄等,特別是拖欠帳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債權企業提供,需要征信公司向債務企業核實后錄入數據庫。從消費者的信用信息來源來看,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業、租賃商、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等授信機構提供的消費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記錄;二是政府機構或公共部門的公開信息,如稅務機構的欠稅名單、法院對個人拖欠借款、破產、犯罪等方面的審判和裁決信息、公用事業部門的收費記錄等;三是其他信用信息報告機構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賃者協會提供的消費者房屋租賃信息等。

    從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內容和來源的多樣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會生活中各個角落和各種機構中的、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集中起來,形成能夠全面、真實、詳細地反映企業和個人信用行為的數據檔案;在此基礎上,再根據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產品,并反饋給各種授信機構和其他信用主體。可見,征信服務是建立在對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礎之上的,信用信息資源就成為征信活動開展不可或缺的物質基礎。

    二、信用信息的使用與共享機制,是征信活動得以進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內容涉及面廣,來源也比較復雜,而且在采集與使用過程中還會涉及到許多非常敏感的問題,如工商企業的商業秘密、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以及事關國家安全的機密等。如果對信用信息的采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征信公司就會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礙,甚至無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對信用信息的使用不進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濫用信用信息,就會危及到工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乃至國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規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為征信體系建設中的一個核心內容。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從五個方面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第一,信息基本法,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用來規范全社會各種信息主體采集、傳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創造良好的信息環境。

    第二,針對政府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規,以滿足社會對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護企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國政府通過制訂和實施《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美國國家安全法》、《企業法》《隱私權法》、《統一商業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要求政府機構、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披露和公開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狀況的各種信息,并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給予嚴格的保護。這種信息公開的制度為征信服務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環境和豐富的信息來源,為征信服務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礎。

    第三,針對信用信息內容的法律規范,以保證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在美國,這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公平信用報告法,此外在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準則、信用修復機構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等、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以下簡稱GLBA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信息的規定,由此構成了對信用信息內容的法律規范。在信用信息的內容方面,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中非常強調信用信息的完整性,除對拖欠、欠稅、破產等負面信息和涉及個人隱私等信息的使用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外,對正面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則沒有過多限制。

    第四,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圍方面規定,以促進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信用信息使用范圍方面,《公平信用報告法》對征信公司的信用報告規定了明確的使用目的(PermissiblePurposes),即只能用于與消費者獲得信用、貸款、就業、保險等法律允許的用途。而在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圍,特別是消費者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美國相關法律法規的重點,一是嚴格界定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及其相關的保護措施,二是對于非隱私的個人信息則允許銀行、工商企業與第三方之間進行共享,但它們必須告知消費者擬共享的信息內容和對象。在這方面1999年頒布的GLBA法有較大影響,特別是對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確規定。該項法律規定,金融機構應在與消費者建立客戶關系時告知其擬同第三方共享的、有關消費者的信用信息內容;消費者有權決定其信用信息不能與第三方共享。如果消費者在被告知后30天內沒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則金融機構有權將消費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機構“出售”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而且GLBA法還對金融機構告知消費者的時限、方式等作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GLBA法的頒布,意味著信息共享的范圍會比以前更廣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機構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但同時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共享范圍也開始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決定。

    第五,防止信用信息濫用的相關措施。在美國,各種信用信息能夠進行充分交流和共享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是,相關的法律規范中對濫用信用信息的行為有比較嚴格的監管和懲處措施。例如,公平信用報告法中對違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懲罰措施,包括違法者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與此同時,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還要求征信公司必須建立信用報告查詢記錄系統,對所有購買和查詢信用報告的企業及其使用目的進行記錄。這個記錄不僅可以讓被征信人(消費者或企業)能夠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情況,而且為被征信人和征信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提供了便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征信公司和其他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的濫用。與此同時,公平信用報告法還對濫用信用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濫用信用信息的企業和個人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懲罰。

    在這樣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條件下,美國信用市場中形成了以征信公司為中介的信用信息共享的格局,征信公司不僅能廣泛收集政府部門公開的信息,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各種授信機構、貸款人、企業或其他組織都能夠自愿地向征信公司提供和反映信用信息,從而使征信公司能夠全面掌握每一個企業或消費者信用狀況的全貌,并據此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詢、報告、評估等項信息服務。根據美國消費者信用信息行業協會的資料,美國征信企業平均每個月接收的消費者信用數據總量高達20億條,僅全年銷售的消費者信用報告就達11.4億份。

    三、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僅有助于信用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能夠有效地監督和激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行為

    信用信息共享實際上解決的是信用交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此為信用交易的各方帶來了多方面的好處,也對整個社會信用規模的擴張和信用行為的規范有直接的促進作用。

    首先,信用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的成本和時間。在美國,由于征信公司能夠收集和匯總全面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的大量應用,使得征信公司能夠方便、及時地為銀行、工商企業提供信用信息和相關的信用報告,從而大大減少了銀行、工商企業的相關業務活動及其授信成本。例如,美國各商業銀行和信用卡公司在對消費者發放貸款時,向征信公司購買信用報告的成本不足1美元,一般僅為0.5美元左右。而且由于采用了互聯網等在線服務方式,獲得信用報告的時間也大為縮短,實際上已達到了同步的程度。

    其次,信用信息共享直接促進了信用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使信用資源不斷向信用狀況好的企業和個人集中。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的情況下,授信者能夠更加全面地、準確地了解信用申請者的信用狀況,減少或避免授信者因缺乏信息或僅憑主觀判斷而出現的決策失誤,有利于授信者把握授信的風險程度,并根據不同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信用額度和利率水平,從而做出合理的授信決策。在美國,對于信用狀況較好的企業和個人,銀行、信用卡公司和投資機構可以優先給予其信用支持,而且通過更為優惠的利率鼓勵其使用各種信用資源。其結果是,銀行貸款等各種信用資源不斷向信用狀況好的企業和個人集中。二是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和個人有更多機會選擇優質的信用產品和服務。信用信息共享可使授信者發現更多的潛在的優質客戶,也同時面臨著失去其已有的優質客戶的風險,因此每一個授信機構都必須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這就促使授信者必須以更加優惠的價格、更好的服務為信用狀況好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信用產品。其結果是,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就成為銀行、商業企業等授信機構競相追逐的重點,也因此能夠贏得更多的選擇機會,以得到更為優惠、滿意的信用產品和服務。事實上,這對于信用領域、特別是銀行之間的競爭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面共享信用信息對失信者具有懲戒效應,并能夠消除或抑制多頭、過量借貸的不良動機。當授信機構能夠共享企業和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或違約行為等負面信息時,授信機構就會要求那些有負面信息的申請者支付較高的利率來獲得貸款或規定更為嚴格的賒銷付賬條件,這既是授信機構防范風險的必然選擇,也是對失信者的懲戒。因此,在美國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獲得良好的信用記錄以獲取低成本的信用資源。信用信息共享不僅僅需要知道企業和個人的負面信息,更需要了解它們的總體負債狀況和償債能力。因為,企業和個人可以利用多頭借貸來維持良好的信用記錄,而這種多頭、過量借貸的企業和個人一旦不能履行債務或宣布破產,其給授信機構帶來的損失將是很大的。例如,香港的消費者信用信息共享只限于負面信息,而近年來由于多頭、過量借貸而導致的個人破產出現了快速上升趨勢,香港每名個人破產者平均向12個金融機構舉債,欠債總額達到月薪的55倍,而美國個人破產的欠債平均水平是月薪的21倍。因此,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才能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行為起到懲戒和約束的作用。

    四、經驗啟示和政策建議

    (一)征信體系發展和信用制度建設的目標應當是通過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規范,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開放、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促進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美、英等信用體系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動開展的基礎,而規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是征信企業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為全社會提供征信服務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征信行業在我國的發展已有近10年的歷史,但至今行業規模依然較小、市場信譽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國還未確立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規范,征信企業無法穩定、合理地從銀行、工商企業、政府機構收集和獲得相關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難掌握和了解各種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權威的信用報告,征信企業在獲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處在弱勢地位。因此,政府在促進征信體系發展和信用制度建設過程中,必須首先解決信用信息共享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們應當認真借鑒國際經驗,通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促進信用信息資源合理使用,而不能簡單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記系統來解決信用信息共享的問題,更不能用其來替代征信體系的制度建設和從事社會化征信服務的征信企業。

    (二)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考慮到我國有關信息使用和傳播的法律規定還十分缺乏,信用信息共享會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訂或修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在著眼于長期制度建設和法律規范完善的同時,目前急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共享問題。

    首先,必須對征信行業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由于我國對政府信息公開、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護沒有明確立法,因此,有必要對征信機構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內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圍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在確保征信公司不侵害政府、企業和個人等信息主體的正當權益前提下,使征信服務獲得充分的信用信息。在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一些主要做法。

    其次,盡快明確政府機構的信息公開辦法。特別對工商、稅務、法院、技術監督、統計、中央銀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門,需要盡快明確其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和具體方式,為征信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能夠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資源創造條件。

    第三,盡快明確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護措施,保證征信企業能夠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三)打破信用信息壟斷,注意防止征信服務領域中可能出現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尋租行為

    在我國的信息公開立法還很薄弱、而信用信息來源又比較分散的情況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優勢的部門或行業,已經出現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優勢地位,采取收費、指定機構、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資源直接開展咨詢服務的傾向。這一現象需要引起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并采取措施防止這種利用信用信息進行壟斷和尋租現象的蔓延。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和規范政府相關機構的信息公開辦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確與信用信息有關的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構不能參與建立和經營征信機構,也需要規范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下屬機構的投資行為,從規范征信服務、明確信用信息產品的內容、鼓勵綜合征信服務等角度來制訂對征信企業的管理辦法。

    第5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一、提升硬件設施,改善辦公條件,著力保障基層裝備建設

    (一)工商所辦公用房建設。一是盤活閑置房產,將原亭旁、小雄、沿江、城關工商所的閑置房產和現有健跳工商所的辦公用房,通過多種渠道進行有效置換。根據置換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政策和部門利益等問題,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有效盤活存量資產。二是通過向省局申請一點、向縣財政討要一點、在局經費中節省一點、從閑置房產中置換一點的“四點”辦法,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著力解決基層工商所的辦公用房建設,確保健跳工商所綜合樓工程年內完工啟用,力爭通過“以助代建”等辦法啟動花橋工商所辦公樓的改擴建工程,以檢測大樓或工商所綜合樓等名義在濱海新城為東城工商所落實相應的辦公用地。三是積極申報“紅盾風采—文明規范工商所”創建,達標創建要有計劃有步驟進行,要量力而行,條件成熟一個創建一個,要積極按照創建達標標準做好辦公用房的裝修改造,改善美化辦公環境。

    (二)工商執法和公務用車購置。通過向省局申請下撥、向縣控辦申請更換、向發達縣市區局申請贊助等途徑,實現以新換舊、滾動更新、逐步改善的目標,確保基層工商所的執法用車和縣局的公務用車。力爭年內解決健跳工商所的執法車更換問題,爭取向省局和縣政府各申請一輛轎車,解決縣局公務用車更換問題。

    (三)辦公設施的改善和添置。根據財力狀況和實際需要的緩急程度,量力而行,逐步解決影響正常辦公和制約工商事業發展的問題。如,健跳所綜合樓裝修和機房建設,其他工商所的各項辦公條件改善,縣局機房的服務器、交換機和會議室用投影儀、電視音響設備等部分信息化設備的添置和更換,政務內網改版,適當增加外網光纖容量,政府企業信用平臺搭建,局大樓的門廳改造、墻體修復、設備添置、防盜設備安裝、環境綠化和檔案室擴建等。

    二、鍛煉崗位技能,規范業務指導,力促業務建設趕超進位

    (一)開展崗位練兵活動。通過“崗位練兵”,提高在崗人員的業務技能素質,在全系統掀起學業務、強素質的學習熱潮,夯實業務建設的人員素質基礎。相關業務科室要有具體的活動安排,要針對目前系統內出現的干部新老替換、“青黃不接”等現狀,加強業務知識的入門和更新培訓。根據新錄用公務員對工商業務不熟悉和老公務員缺乏業務知識更新等特點,實行“三結合”,分期分批分段有針對性地開展干部輪訓。一是與科室的業務特點相結合。充分發揮職能科室業務精、專的作用,請業務骨干進行集中學習和授課。法規科要結合平時辦案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從辦案程序、文書規范等業務知識方面加強規范輔導;經檢科要針對辦案中出現的疑難案件和辦案技巧等進行技能特訓;市場科等業務科室要結合各自的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業務知識方面進行專業培訓。二是與案件質量檢查評析會相結合。通過以會代訓,由評查人發現問題、現場交流、總結經驗等方式,切實解決辦案中碰到的難點問題。三是與重點難點問題相結合。對日常工作中經常碰到,卻又較難掌握以及新出臺的或修改更新的法律法規,要利用“請進來、走出去”辦法,通過請專家進來或者與大專院校聯合培訓等方式,利用縣局新視角論壇等平臺進行集中授課或者組織干部到工商學院進行封閉式培訓。

    (二)強化重點工作創新。助動發展能力、商標品牌建設、市場培育和改造提升、辦案領域拓寬、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市場監管、企業信用監管、清理無照經營、責任片區監管和民主評議行風“回頭看”等工作是今年全系統的十項重點業務工作,對于每一項重點業務工作,相關業務科室均要明確工作目標,鼓勵各單位有特色、創新性地開展,并加強指導基層的力度,使基層明確該怎么做、做什么,切實解決工商所干什么的問題,確保基層業務工作圓滿完成年度目標,并有創新成果,創新成果與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掛鉤。

    三、加強教育培訓,挖掘干部潛能,不斷增強干部隊伍活力

    (一)加強工商所班子建設。一是選拔一批德才兼備、有思路、有闖勁的年輕干部進入工商所班子,并按照能力、年齡、學歷、性別等結構層次,確保基層所班子配置合理、配合默契,富有凝聚力、感召力和戰斗力。二是加強對基層工商所班子的能力培訓,今年舉辦若干期所長能力訓練班,依托大專院校和網絡教育平臺,分期分批對工商所班子進行能力特訓。

    (二)強化干部教育培訓。一是制定“十二五”期間全縣工商系統干部培訓規劃和年度教育培訓計劃,逐步建立起適合我縣工商系統實際情形的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二是開展科、所之間上掛和下派等方式,相互交流工作經驗,通過取長補短,汲取各自的先進經驗和做法。三是實行網上教育,充分利用網絡學校和網上教育平臺,通過在線學習,打破學習培訓的時空限制,實現干部培訓工作內容、形式、管理上的創新與突破,滿足干部學習的個性化需求。四是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崗位、復合型的知識更新培訓加強拔尖的專業人才的教育和培養,推動工商人才發展戰略。

    (三)構筑前沿懲防體系。基層是系統的前沿,全縣工商系統懲防體系建設的首要工程就是要構筑好基層一線的前沿懲防體系。要以民主評議行風回頭看為契機,以工商所關鍵崗位和環節為重點,緊緊圍繞執法辦案、行政許可、規費收取、市場監管、消費申訴、基建財務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制定科學、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探索行之有效的廉政教育形式與教育載體。要以推行工商所責任區監管效能監察為抓手,深化廉政文化進基層活動,營造基層廉潔從政的良好氛圍。要以保障制度落實為著力點,有效制約監督權力的運行,提高基層干部廉潔勤政的自覺性,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按照干部有能作為、有序作為和有限作為的要求,基本形成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基層前沿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四、建立三項機制

    基層基礎建設工作面廣量大,是一項長期艱巨的系統工程。為確保基層基礎建設上一個新臺階,系統上下要群策群力、開源節流,要建立四項機制,確保三大建設目標的順利實現和八項主要工作的落實到位。

    (一)建立保障機制。一是組織保障。各單位要充分重視、認識到位,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人教科、法規科和信息辦(網監辦)要牽頭各業務科室草擬具體、祥盡、可行的干部教育和業務培訓計劃。分管領導要帶頭抓,業務科室要各司其職,監察室要負責專項督查督辦,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與后勤保障,信息辦要負責做好各項業務的信息化建設。二是經費保障。縣局力爭在財力方面要盡量向基層傾斜,采取自籌一點、向當地財政討要一點、向省局調撥一點的方法,為基層基礎建設提供充足的專項資金,并做到專款專用。三是人員保障。按照“小局大所”要求,開展局所之間交流輪崗,今年新錄用公務員一律先到工商所工作,充實基層一線的執法監管力量。

    第6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引 言

    資產棄置義務是指企業因獲得、購建、開發和正常使用長期有形資產,根據法律法規或契約而承擔長期有形資產在未來棄置階段的拆除、清理和環境修復等義務[ 1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規定了會計處理與報告的對象以及相應的經濟業務范疇。

    在資產棄置問題的研究上,西方發達國家關注較早,尤其是美國。1957年,第一個利用核能發電的核電站落座美國,以核能進行發電取得了較優的效益。但是,當核電站廢棄時,由于存在大量的核反應堆,很顯然會給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破壞。基于此,1994年在美國證監會(SEC)的建議下,FASB將核電站棄置費用問題列入議程項目。而后英國和日本也積極投入到棄置費用問題的研究中,但其研究無論從廣度還是深度上都遠不及FASB。

    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問題使人們希望從更多的角度加強對環境問題的探討,而企業資產棄置問題研究則是從會計視角進行環境問題探討。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以及相關法律的出臺,一些行業的上市公司在資產棄置方面的義務將會面臨越來越嚴格的要求,與此同時,與之相關的會計問題也在逐步得到關注與討論。

    一、資產棄置義務的會計核算發展

    FASB從1996年起就對資產棄置義務如何處理進行了相應的探討,但其間一直沒有形成統一意見。直到2000年FASB相關修訂草案后,關于該問題的研究才逐步走向規范。FASB于2001年世界上首個專門的資產棄置義務會計準則――FAS143《資產棄置義務會計處理》,該準則全面詳盡地規定了資產棄置義務負債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對發展中具體環境問題的處理進行了明文規定。然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并沒有形成與資產棄置義務有關的特定會計準則,而以《備抵、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為核心展開工作,該準則IAS37于1998年提出。英國和澳大利亞全面采用了IASB準則,而日本則在FASB的基礎上采用無風險利率進行計量。國際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棄置義務目前暫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我國于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簡稱CAS13)、第4號《固定資產》(CAS4)和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CAS27),首次引入了棄置費用概念,但并未有一套完整的會計準則,在會計處理中仍持有不同的觀點。

    二、資產棄置義務的會計確認

    (一)確認范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三部分?ζ?置費用進行了定義,明確了企業經濟活動中屬于該核算范圍的內容。由于我國準則對適用主體和適用資產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使得其適用的范圍大大縮減。歐陽小明和章美菊研究指出FASB提出的FAS143適用于與長期有形資產棄置活動有關的全部主體[ 2 ]。筆者認為,應該趨同于FASB的觀點,擴大資產棄置義務的確認范圍,如金屬冶煉等對自然環境會造成重大污染的行業也應納入確認范圍。

    (二)會計確認

    能否確認為負債主要從以下方面考慮:(1)是否符合負債的定義;(2)是否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至于資產棄置義務,確認的前提首先是存在棄置義務。本文在表1中總結并比較了美國FAS143、國際IAS37和我國CAS13準則關于負債的不同確認標準。

    根據表1,筆者對資產棄置義務做以下歸類。資產棄置義務,一般是由企業在之前生產過程中所導致的要對周邊環境恢復處理的義務,這屬于法定義務,而IASB和我國則將企業進行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推定義務也包括在內。對于金額的確認各不相同,FASB采用的是期望現值技術對公允價值進行估計,而國際則采用的是基于特定主體觀的最佳估計法,我國沒有對計量的方法提出說明。故資產棄置義務如若發生,且其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才可以確認為負債。

    根據我國現有的對資產棄置義務的確認條件,筆者認為“很可能”和“可靠”這兩個計量標準欠妥。在實際生產活動中,經濟利益是否流出企業的判斷帶有主觀色彩,且流出金額難以準確估計,使得對棄置義務及其金額的準確計量存在較大難度。但往往與資產棄置義務有關的負債所涉及的金額又較大,將直接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從而使得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告并不能夠為投資者、債權人等報表使用主體提供全面的資料信息供其決策之便,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所以筆者認為企業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只要由于自身的行為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棄置義務(即與FASB趨同),就應該對棄置義務負債進行確認。

    三、資產棄置義務的計量

    (一)計量屬性的選擇

    對于資產棄置義務的計量,現有觀點主要集中在市場交易價格法和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價值的討論。

    1.市場交易價格法。張自偉指出這是FASB采用公允價值方式入賬的途徑之一,因為在活躍的市場中,該價格能夠體現買賣雙方進行公平交易的實質[ 3 ]。該辦法還規定如果在活躍市場無法獲取所要測量主體的公允價格時,可通過以相似主體的交易價格進行替代。

    2.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FASB對于公允價值方式入賬的另一種途徑是市場不活躍或者市場報價無法獲得時,可以采用以信用調整之后的無風險利率當作折現率的期望現值技術進行計量,從而將企業自身的信用等級當作一項因素納入進來。而IASB則按企業未來將合理支付或轉讓給第三方所需的金額作為支出費用的最佳估計額入賬。此外,當棄置義務發生距離現在較遠時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進行折現或是采用當前的市場價格。我國規定以現值作為棄置義務發生時所產生的棄置費用金額數,其中關于折現率的要求與IASB相似。但對未來金額的預計,涉及的因素較多,如要考慮時間、通脹等因素,此外還需考慮利率的計算。

    筆者認為,對于計量屬性的選擇,我國應該逐步采用以公允價值的方式(即以市場交易價格為主,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輔的方式)來構建核算資產棄置義務的核算體系。此前,基于我國市場發展尚未成熟的考慮,選擇未來現金流量貼現值的方法來確定資產棄置義務是具有一定意義的。但是準則的制定與出臺應符合現有市場條件下交易的經濟實質。我國在經濟建設方面已取得較大成就,會計處理基礎也應逐步向市場觀過渡,故折現率及其變動對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影響將是一個值得討論的熱點。此外,肖序和許松濤在其研究中指出,多數情況下非金融負債并沒有可供參考的市場價格,也難以利用其自身成本屬性得以確定[ 4 ]。故對于非金融負債,本文不建議直接采用FASB的做法,可先行采用無風險利率為折現率,待非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理論逐步成熟后再考慮包括企業信用風險在內的負債違約風險因素。

    (二)初始及后續計量

    關于初始計量,美國按公允價值輔以期望現值技術進行計量,而國際和我國則均采用最佳估計法。關于初始計量的選擇筆者已在上文計量屬性的選擇中進行論述,在此不一一論述。

    國內外關于資產棄置義務后續計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FASB注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企業在每個會計期末都應該對資產棄置義務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再次核算,保證了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調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時間變更導致折現率變動,采用利息分配法計入期間費用;二是估計變更導致的負債變動,進行資本化處理。IASB則按長期資產的計價模式是成本還是重估估價,考慮未來現金流量和折現率的變化做不同處理。按照FASB和IASB分別對負債進行后續計量所得的金額并不相同,但兩者在處理時有一共同點,即美國和國際的規定均出于會計估計變更的角度對負債進行處理。

    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財會〔2014〕1號,下稱1號文件)也對預計負債由于技術進步或市場變化等后續變動作出相應規定[ 5 ],將棄置義務按當時的公允價值對原估計的初始金額進行調整,有助于企業正確且及時處理固定的棄置費用,體現謹慎性的信息質量要求。

    筆者認為,我國新頒布的1號文件其性質上屬于會計估計變更,這與FASB和IASB的要求一致,體現了我國不斷與國際趨同的會計處理。故適用未來適用法,應按照新準則調整的固定資產,在資產剩余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根據1號文件的要求,本文將相應的會計處理進行簡單列示(見表2)。

    四、資產棄置義務的信息披露

    與準則一致,在列報與披露方面,除了FASB有詳細的規定外,國際和我國均無成文規定。我國現有的列報和披露標準為《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是一個廣泛性的適用標準,并未有針對資產棄置義務特點的相關條文。

    筆者認為,資產棄置義務相關信息的合理披露使得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得以保障,故通過什么途徑披露、披露什么內容,這兩個方面的規范化發展對我國資產棄置義務經濟活動的會計處理具有指導作用。在披露方式方面,本文認為可遵循上市公司一貫的披露原則,分強制性和自愿性兩種來披露資產棄置義務信息,且對明確規定要披露的部分加強監督;在披露內容方面,由于資產棄置義務的確認涉及資產、負債,在后續計量中涉及成本與折舊的增加,這將體現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變化中。所以,在財務報表的附注中,應對資產棄置義務的確認依據、計量屬性、金額變化等進行說明。

    五、結論

    第7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一、加大市場主體保護

    1.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堅持各類市場主體一律平等,對本地企業開放的市場領域,一并對外地企業開放。進一步打破壟斷,開放公共服務領域,通過公開競爭選擇社會資本,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在電力、通信、公路、天然氣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推出一批補短板的重大項目,加強投資項目推介,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嚴格執行稅費減免政策,不對特定企業或市場主體規定稅費優惠政策,不將財政支出優惠政策與企業及其投資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商務局、縣交運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產業園區,以下任務均需各鄉(鎮)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產業園區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發揮公平競爭審查聯審聯批會議制度作用,加強對涉及市場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及時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補貼、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推動產業政策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轉變,構建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建立各類違背公平競爭問題的投訴舉報平臺和處理回應機制,維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權益。(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商務局)

    3.開展招標投標專項整治。加大招標投標領域整治力度,全面清理違反競爭中性原則、限制或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招投標的規范性文件,對保留的招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行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嚴懲利用職務便利違法違規插手或干預招投標的行為。開辟招標“綠色通道”,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電子化,規范招標投標管理全過程,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投標環境。(責任單位: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水務局、縣商務局)

    4.持續規范涉企執法行為。嚴格依法準確適用刑事強制措施,對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法院)

    5.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圍繞重點領域、重點市場、重點環節,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執法專項行動,集中整治侵犯商業秘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侵權假冒、網絡盜版侵權等違法行為。指導商會、行業協會做好普法、協調、調解工作,拓展知識產權糾紛矛盾解決渠道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維權的援助。(責任單位:縣法院、縣市場監管局、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

    二、優化市場經營環境

    6.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學習借鑒蘭州新區試點經驗,加快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推動實現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加快推進產品準入改革,穩步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壓減工作。探索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制,對部分低風險食品類別試行申報企業“自主聲明”“公開承諾”“先證后查”,推動監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轉移。(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工信局)

    7.提升企業開辦注銷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廣應用省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服務平臺,實現企業開辦全程網辦。在政務大廳開設“企業一窗辦”專區,實現申領營業執照、印章刻制、申領發票和稅控設備、職工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等事項線上“一表填報”,一次實名驗證,線下一窗領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辦理”。推廣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推行企業注銷“一網”服務。(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公安局、縣人社局、縣住建局、人行縣支行、縣稅務局)

    8.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持續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梳理清單所列事項措施的管理權限、審批流程、辦理要件等信息,推動實現清單事項“一網通辦”。加快推進市場準入制度改革,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審批、事中事后監管、信用監管機制和商事登記制度。(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管局)

    9.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組織實施全市涉企收費及民生重點領域價格檢查,加強全市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力度,隨機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檢查。(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發改局)

    10.優化人才引進服務機制。圍繞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大項目、重點學科,大力引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全面下放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權限,擴大事業單位用人自,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人才引進和編制流動機制,使各類事業單位專業人才總量不斷增加、結構不斷優化。充分賦予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方面的自,采取招聘、調動和柔性引進等多種方式精準引進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原則,將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工作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繼續在用人單位加大“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清理力度,建設積極正向的招人育人用人留人機制。(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委編辦、縣人社局、縣工信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衛健局)

    11.簡化科研項目管理流程。按照“兩頭嚴、中間松”原則,對項目立項和驗收環節嚴格把關,對項目中間執行階段充分放權。市列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責任單位:縣科技局、縣財政局)

    12.積極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措施。積極落實固定資產投資、虧損彌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政策。落實貨車安全技術檢驗、綜合性能檢驗和尾氣排放檢驗“三檢合一”政策,全面實現“一次上線、一次檢測、一次收費”。開展普通貨運車輛異地綜合性能檢測,實現就近檢測。加大對認證機構監管力度,督促合理收費,提升認證、檢測“一站式”“一體化”服務能力。規范中介收費,堅決取消違法違規收費。加強對教育、醫療、通信、金融、公證、供水供電等公共服務領域收費的監督檢查。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信息集中公示制度,清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投訴舉報和查處機制。嚴格執行國家公布保留的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禁止非法新設立保證金項目。穩步推行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制度。加快推進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綜合保險工作,降低工程風險和企業交易成本。(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交運局、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縣民政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工信局、縣人社局、縣住建局)

    13.持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大力推行無還本續貸政策,綜合運用年審制貸款、循環貸款等方式減輕企業負擔,嚴禁在發放民營企業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發揮市級中小微企業續貸轉貸基金作用,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續貸轉貸業務產品進行有機結合,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續貸轉貸服務。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和“兩禁兩限”規定,進一步清理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時強制辦理的擔保、保險、評估、公證等事項,減少融資過程中的附加費用,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責任單位:縣金融服務中心、人行縣支行、縣市場監管局、縣工信局)

    14.持續優化公用事業服務。全面清理和取消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合理收費和證明事項,督促相關企業對確需保留的收費事項實行清單公示,規范收費標準和行為。以用水用電用氣通信報裝為基點,整合報裝、查勘、設計、施工、營業服務等資源,破除“部門墻、業務墻”,變“各自為政、各管一段”為一站辦理。推行辦水辦電辦氣辦通信資料電子化傳遞、收集、存檔,通過預約上門、免費寄送等服務方式,逐步實現客戶“一次都不跑”,著力提高報裝服務效率。加強政務數據交換,逐步實現居民客戶“刷臉辦水電氣通信”“零證辦水電氣通信”。(責任單位:縣水務局、縣執法局、縣工信局、縣司法局、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公用局、國網縣供電公司、水務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15.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管理。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交叉檢查,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減少強制、重復收費及嚴重超過市場價格收費等違規涉企收費行為。依法查處行業協會商會違規涉企收費行為和違規開展評比表彰認定行為。(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發改局、縣編辦、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機關事務管理局)

    16.加大誠信政府建設力度。持續整治“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對各類企業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而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持續推進化解涉企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健全完善“一企一策”問題解決機制,推動解決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涉企問題。持續清理政府部門和縣屬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確保剩余無分歧欠款2020年底前全部按要求清零,進一步建立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問題的長效機制,嚴禁新增拖欠。(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商務局、縣工信局)

    三、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17.持續優化政務服務環境。深入推行“一窗辦、一網辦、簡化辦、馬上辦”改革,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行網上辦、指尖辦、郵寄辦、預約辦等“非接觸式”服務,引導企業和群眾通過政務服務網子站查詢、咨詢、申報辦事,督促工作人員通過“網上受理、聯網審核、結果寄達”等方式辦理相關業務,盡量減少群眾和企業到實體大廳辦事,真正實現企業和群眾辦事“少跑腿”“零跑路”。(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等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18.提升政務大廳服務水平。清理和規范全縣政務大廳事項進駐情況,采取現場進駐辦公與委托授權代辦相結合的方式,確保依申請類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應進必進”。完善縣政務服務中心或便民服務中心(站)“一窗受理、集成服務”運行模式,穩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全城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持續改進窗口服務,大力推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等機制,促進政務服務提速增效。(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19.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事項、減層級、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統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推進同一事項實現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委編辦)

    20.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聚焦項目審批、準營準辦、醫療衛生、招商引資等重點政務服務事項,加強部門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優化再造政務服務流程,探索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快實現一張清單告知、一張表單申報、一個標準受理、一個平臺流轉,為企業和群眾辦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務。(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衛健局、縣招商中心、縣市場監管局)

    21.全面推行幫辦代辦服務。加強政務服務幫辦代辦隊伍建設,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委托辦理、現場辦理、幫辦代辦、有償服務等個性化、定制化服務。推行項目建設團隊化幫辦代辦工作機制,建立項目清單,做到一個項目、一個團隊、一抓到底,項目建設從簽約、征拆、審批、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到投產運營提供全周期、全方位“保姆式”服務;對不動產交易、房產查詢、商事登記、醫保社保、公安交管、就業服務等業務推行綜合受理、業務幫辦;對年辦件量較少、非項目審批事項采取托管代辦等方式,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鄉村便民服務中心(站)分領域設立跨部門綜合受理窗口,實現由“單一受理”向“綜合受理”轉變。(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22.加快推進一體化平臺建設。加快推進與全市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年底前實現與市級政務服務平臺應接盡接、政務服務事項應上盡上,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能力顯著增強。加快政務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推進網上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在更大范圍實現“一網通辦”。(責任單位:縣工信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23.有序推進政務數據共享。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構建權威高效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開展全縣數據資源目錄梳理,將更多直接關系到企業和群眾辦事、應用頻次高的數據納入共享范圍,推動省市縣三級數據共享。加快電子證照、電子印章共享服務系統建設應用,重點推進社會保障、不動產登記、公積金、衛生健康、教育、就業、醫療保障等領域政務數據互聯互通,提高政務數據的共享率和應用率。(責任單位:縣工信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24.加強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持續精簡行政許可事項,認真承接落實上級取消、調整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在市政府公布市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后,及時修訂完善全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逐項明確設定依據、實施機關、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適用范圍、有效期限、中介服務等要素。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評估,開展行政許可實施情況檢查,不斷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責任單位:縣委編辦、縣政府辦公室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25.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年底前全面實現投資審批事項線上并聯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全程線上辦理,努力實現投資項目線上核準。開展投資審批合法性審查,年底前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據的投資審批事項修訂形成全口徑、有分類的投資審批事項清單。推進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并聯審批,大力推進“承諾+監管”模式的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通過健全完善政府定標準、企業作承諾、過程強監管、失信有懲戒的工作機制,實現一般企業投資項目和一般審批事項承諾制審批。開展投資“堵點”疏解治理專項行動。優化調整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簡化納入規劃和規模較小項目審批程序,全力推廣代建、承包制等現代化管理模式,提高投資項目服務質量。(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26.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積極推進“一張表單”整合申報材料,所有事項通過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開展審批,實現統一受理、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做到全流程全覆蓋。實行聯合審圖、聯合測繪、聯合驗收,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積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年底前,建成全縣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全面實行施工圖網上審查,實現多圖聯審全程數字化;推行工程招投標交易全程電子化,做到網上受理、網上開標、遠程評標和智能化監管。(責任單位: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運局、縣水務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7.積極推行區域集中評價評估。省級主管部門制定出臺雷電災害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風險性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交通影響評價、文物影響評價等事項的標準化操作規范后,結合實際建立區域評估清單,明確實施范圍、評估事項、評估范圍,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推進實施。依托循環經濟產業園區政策集中、資源集中、服務集中的優勢,探索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事項區域集中評估,加強成果共享共用。(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氣象局、縣地震局、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縣發改局、縣交運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文旅局)

    28.深化規劃用地審批改革。加強規劃用地與投資決策的銜接。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加快推進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合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合并,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統一標準規范、強化成果共享為重點,推動房屋測繪、土地測繪和規劃測繪“多測合一”“多驗合一”,10月底前統一準入條件,統一開放市場,統一窗口服務,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統一成果驗收。進一步壓減建設項目規劃用地審批事項材料。鼓勵產業用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采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展經營活動。(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

    29.優化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通過線上和線下公開征集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涉及工程咨詢、招標、工程監理、環評等服務機構的中介服務超市,實現法定行政審批服務直接對比詢價、商談時限、一次性選擇。(責任單位:縣發改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政務中心、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30.深入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積極學習推廣嘉峪關市試點經驗,推動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梳理公布申報材料清單、證明事項清單,部門一律不得要求單位或個人提供清單外的申請和證明材料。做到凡是無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材料、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或網絡核驗的材料、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調取的證照一律不需提交,凡是法定程序沒有要求必須見面的審批事項,或者對法定程序要求必須見面的審批事項,能通過現代化信息手段可以達到法律要求的,一律實行“不見面審批”。(責任單位:縣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縣市場監管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31.著力推進納稅便利化。總結推廣“項目管家”“不來即享”等有效做法,企業無需實體入駐、無需到當地實體辦公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動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年底前實現主要涉稅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推行主稅、附加稅合并申報,持續壓縮辦稅事項和時間,推動更多辦稅事項一次辦結。(責任單位:縣稅務局)

    32.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密切跟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系統功能模塊的更新升級,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引導企業通過“單一窗口”辦理口岸物流和跨境貿易領域相關業務。(責任單位:縣商務局)

    33.深化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改革。整合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窗口,因地制宜設立“一窗式”綜合服務窗口,統一受理各項業務所需資料,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并行辦理,實現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等業務“一窗受理”。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交易監管、稅收征繳線上“一網通辦”,著力推動“房改房”“經適房”等上市交易相關稅費全部實現電子化收繳,年底前在全縣范圍內全面實施“互聯網+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稅務局、縣公積金中心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34.完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在縣政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平臺開展“好差評”,引導市場主體通過全縣統一的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對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評價,全面匯集評價信息,建立差評辦件反饋、整改、監督和復核、追評全流程閉環工作機制。將評價結果納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考核評價體系,加大督查考評、通報問效力度,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責任單位: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工信局)

    四、強化監管執法

    35.實行監管事項清單管理。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責任、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主動向社會公開,徹底解決多頭監管、多層監管和重復監管問題。(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36.全力推進信用監管。全面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規范認定并設立市場主體信用“黑名單”,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對失信主體在行業準入、項目審批、公共資源交易、獲得信貸、發票領用、出口退稅、出入境、高消費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復、信息主體異議申訴等機制,鼓勵失信市場主體主動糾錯、重塑信用。(牽頭單位: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37.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健全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機制,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與信用監管等深度融合,將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合理安排檢查頻次,減少重復檢查,提升監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門聯合抽查,持續完善聯合抽查事項清單,年底前基本實現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推動“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抽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信用”、“信用”網站、省“互聯網+監管”系統進行公示。(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38.探索試行包容審慎監管。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鼓勵各部門加強統籌協調,積極關注企業的需求,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公正監管辦法,更好支持新業態發展。(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發改局)

    39.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梳理全市監管業務事項,運用好國家和省“互聯網+監管”系統,匯聚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監管業務數據、社會投訴舉報數據、互聯網及第三方相關數據,推動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紀錄和監管數據可共享、可分析、可預警,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工信局等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40.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治理,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執法事項。持續改進執法方式,推進執法結果共享互認,及時制止“一刀切”等行為,對守法記錄良好的企業減少檢查頻次。年底前基本實現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時準確公示執法信息、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責任單位:縣司法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分局、縣交運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旅局等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

    五、加強法制保障

    41.加強《條例》學習貫徹。積極開展《條例》學習宣傳活動,通過新聞媒體、政府官微等媒介在全社會廣泛宣傳《條例》,將《條例》納入普法重點內容和政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考試內容,進一步擴大《條例》在全社會的知曉率,提升政府工作人員的履職能力,推動《條例》得到有效執行。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情況督查,對《條例》貫徹落實好的部門通報表揚、給予激勵,對落實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嚴肅問責,并予以曝光。(責任單位: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縣發改局)

    42.完善配套制度“立改廢”機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時制定相關規定,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制度固化下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立改廢情況,及時修改滯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有關規定,著力解決與《條例》最新規定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的問題。(責任單位:縣司法局、縣發改局等縣直有關部門)

    第8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管、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規劃、建設、價格、審計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有兩戶以上業主的下列物業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

    (三)經濟適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物業。

    第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業主交存。本市主城區范圍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

    (一)有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0元交存;

    (二)無電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元交存。

    主城區范圍外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購買預售商品房的,購房者應當在辦理房屋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時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直接存入按本辦法規定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將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按本辦法規定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時間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房改房單位交存的或者從售房款中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房改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用招投標等公平、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2―3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專戶管理銀行。

    第十二條 負責代管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分列業主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分列業主分戶賬。

    房改房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房改房相關規定,以幢為單位,按房屋戶門號建立業主分戶賬。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代管期間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和實時監控平臺,并與專戶管理銀行建立實時對賬系統,接受業主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查詢。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實行一戶一票。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決定自行管理由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一)不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三)業主大會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單位的協議草案;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責任人的決議;

    (五)其他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決議事項。

    以上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召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表決的事項及業主大會召開的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條 業主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戶。業主委員會應當持業主大會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的有效決議及公示情況說明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業主委員會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與專戶管理銀行在業主代表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核對賬面余額無誤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授權協議書,同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有權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

    第十七條 業主自行管理期間,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可以申請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八條 業主自行管理期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解散的,解散前應當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清算工作,并將資金賬面余額劃轉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九條 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低于首期交存額30%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應當告知業主及時續交。

    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業主應當按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和方式續交。

    由業主自行管理的,續交方案應當在管理規約中予以明確。

    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完畢或者剩余資金不足維修、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單位應當通知業主及時按照本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續交。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和條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以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指導標準為準。

    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分攤;

    (三)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分攤;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先從房改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二條 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制訂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

    (二)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

    (三)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四)其他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由業主委員會制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以上,并經專有部分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不制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前款規定公示和征得同意。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代表協商確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如果有超過專有部分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建筑物總面積1/3以上的業主且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總人數1/3以上的業主提出異議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維修)合同;

    (三)與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清冊和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的證明材料;

    (四)公示內容、公示情況說明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專戶管理銀行及賬戶名稱;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提交的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按工程進度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前將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書面提出責令改正意見。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房改房單位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按工程進度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只能劃轉到工程施工(維修)合同確定的施工單位賬戶中。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電匯、信匯或者轉賬支票結算,不得支取現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或者結算憑證。但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需緊急維修的情形時,且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在20xx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現金。

    第二十七條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應當驗收,并將下列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檔:

    (一)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結算報告;

    (二)維修費用清單、票據;

    (三)維修費用分擔明細表;

    (四)其他相關資料。

    維修、更新、改造費用超出核定預算金額20%以上或者超出金額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對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一)屋頂、墻體滲漏(已約定的除外);

    (二)因線路故障而引起停電或者漏電;

    (三)因水泵故障、進水管內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閘閥嚴重漏水;

    (四)落水管嚴重堵塞,水盤等設備漏水;

    (五)樓地板、扶梯踏板斷裂,公共陽臺、曬臺、扶梯等各種扶手欄桿松動、損壞;

    (六)樓體外立面涂飾層有脫落危險的;

    (七)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設施出現功能障礙;

    (九)安全監控設施出現故障,不能運行;

    (十)其他物業共有部分和共有設施設備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后,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預先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應當于二十四小時內劃轉資金,申請撥付資金的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第三十條 業主自行管理的,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劃轉資金。

    第三十一條 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實施搶修的,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代修,搶修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搶修完成后,相關費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機構及負責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不得向專戶管理銀行索取任何好處。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嚴格自律,禁止采取不正當的營銷手段。

    第三十四條 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三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需工作經費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三十六條 在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者投資,并不得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結付給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凈收益;

    (三)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愿籌集交存的款項;

    (五)其他按規定轉入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 業主轉讓物業所有權時,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供的有效證明,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過戶。

    轉讓人應當協助受讓人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過戶手續。

    第三十九條 物業滅失的,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業主。

    因部分物業滅失或者物業轉讓后業主不足兩戶的,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業主,并辦理銷戶手續。

    房改房單位交存的或者從售房款中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應當退還房改房單位。

    第四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四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戶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四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及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審計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改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未分列每戶業主的分戶賬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投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索取任何好處的;

    (五)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四十六條 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未分列每戶業主的分戶賬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專戶管理銀行索取任何好處的;

    (三)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及其他風險較大的理財或投資,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的;

    (四)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追回挪用、侵占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侵占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還應當吊銷其資質證書。

    開發建設單位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中對其挪用、侵占情況予以記載。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交存或者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要求限期交存;逾期仍不交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違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收繳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及銀行存款利息,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移交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業主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的標準交存至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銀行專戶中。逾期未交的,其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相關業主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標準確需調整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市農轉非安置房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及其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有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者部分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業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有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者部分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防雷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管、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有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業維修專項基金使用條件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后,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于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于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9篇:企業信用修復辦法范文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以來,*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及*、*、*、*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認真落實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發展目標和工作思路,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著力推進結構調整,努力轉變增長方式,經濟得到快速發展,綜合實力和競爭力顯著增強。

    *省經濟發展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也存在許多突出矛盾和問題,特別是經濟增長方式還沒有實現根本性轉變,制約著*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主要表現在:經濟增長粗放型特征還比較明顯,經濟結構性矛盾仍比較突出,高新技術產業和裝備制造業規模較小,服務業發展滯后;科技投入不足,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成果轉化率不高,高層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不足;能源資源消耗總量大,環境污染治理任務重;制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體制性、機制依然存在。

    進入新時期、站在新起點、面對新挑戰、實現新跨越,要求*們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緊迫感和使命感,轉變發展理念,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真正走上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發展道路。

    二、進一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總書記對*提出的“三個走在前面”的要求,以又好又快發展為主題,以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為主線,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中心環節,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擴大對外開放,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加快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推進經濟增長方式實現根本性轉變,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協調發展、和諧發展。

    (二)主要任務目標。經濟結構優化升級進程明顯加快。到2010年三次產業結構由目前的9.8∶58.2∶32調整為8∶55∶37;輕重工業比例由34∶66調整為40∶60。自主創新能力顯著提高。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的比重由26%提高到35%,全社會研發投入占生產總值的比重提高到2%。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取得顯著成效。萬元GDP能耗比“*”末降低22%,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6%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16%以上;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

    (三)樹立科學發展的新理念。一是樹立投資與消費共同拉動增長的新理念;二是樹立傳統產業提升與高新技術產業共同拉動增長的新理念;三是樹立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拉動增長的新理念;四是樹立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共同帶動增長的新理念;五是樹立生產業和新型流通業帶動增長的新理念。

    (四)認真貫徹落實宏觀調控政策。一要加強投資調控和管理。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規范項目建設程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強化源頭管理。二要調整優化投資結構。堅持突出重點、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方針,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圍繞省鼓勵發展的行業選上項目,嚴格控制“三高”項目和產能過剩行業擴張,用增量結構的優化促進存量結構的優化。三要抓好重大項目建設和重點企業的技術改造,培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排頭兵,確保主要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

    以促進農業不斷增效、農村加快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為目標,按照產品優質化、生產集約化、經營產業化的要求,調整優化農業結構,加快培植結構優化、布局合理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全面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

    (一)加快發展優質、高效、生態農業。在確保糧食安全的前提下,擴大優質專用糧生產,積極發展棉花、油料、瓜菜、水果、干果、花卉、中藥材等經濟作物。加快構建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質農產品產業帶(區),實施優勢產業提升計劃,把附加值高、產業鏈條長的園藝、林果、畜牧、水產業和農產品加工等優勢產業做大做強。積極發展漁業工廠化健康養殖,培育優勢主導水產業,促進*半島現代漁業經濟區建設。實施農業科技促進行動,加快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增加農業科技投入,建立健全農產品標準體系、信息體系、質量檢測監管體系和動植物疫病防治體系,依靠科技進步加快農業生產方式轉變。

    (二)深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進一步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建立龍頭企業優勝劣汰的激勵機制。鼓勵支持現有農產品加工企業通過資產重組、資本運營、兼并聯合等方式,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盡快形成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大型龍頭企業集團。繼續實施并完善對龍頭企業在基地建設、科技創新、出口創匯、村企互動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和優惠政策扶持。加快推進產業化經營機制創新,扶持龍頭企業通過建立風險基金、擔保貸款、保護價收購等形式,與農民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和互動發展的長效機制。加快培育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和市場適應能力。

    (三)強化對轉變農業增長方式的財力支持。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機制,確保各級財政用于“三農”投入的增量高于上年,固定資產投資用于農村的增量高于上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建設的增量高于上年。水利建設基金、水資源費等要確保用于農業。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要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與修復及耕地開發。省級財政安排農業政策性保險保費補貼及巨災風險準備金。通過貼息、補助等形式,鼓勵更多的金融資金投向農業和農村。

    四、調整優化工業結構

    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調整優化產品結構,大力實施名牌戰略,提升產業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

    (一)突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從加工裝配為主向自主研發制造延伸,推進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盡快形成一批高新技術骨干企業、名牌產品、產業基地和出口創新基地,大力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二次創業,加快*半島高新技術產業帶建設步伐。

    壯大電子信息產業。加大對集成電路、軟件等核心產業和技術研發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做大做強計算機、通信、信息家電產業,發展壯大電子材料、元器件和軟件產業。積極培育集成電路設計、光電子、新型傳感器、新型顯示器件、工業機器人、汽車電子和機床電子等新興產業。

    培植生物產業。積極推動生物技術在工業、農業等各個領域的運用。發揮生物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實施生物專項工程,加快發展生物醫藥、生物能源、生物材料和生物環保等新興產業。鼓勵和支持用生物技術培育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新品種,提高農副產品的精深加工水平。

    大力發展新材料產業。圍繞電子、冶金、化工、機械等行業發展需要,大力發展優質高分子材料、膜材料、新型纖維、高技術陶瓷、智能材料、復合材料等新材料產品,打造硅材料、光電材料、氟材料、發光材料和碳纖維、玻璃纖維材料生產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突出振興裝備制造業。堅持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相結合,加大消化吸收、再創新資金投入力度,推進關鍵技術創新,努力提高研發設計、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統集成的整體水平,建立較為完備的裝備制造業體系。

    提升重大技術裝備水平。重點促進電子通信、數控系統和數控機床、發電及輸變電、現代農業、工程建筑機械、重型機械、輕紡機械、專業成套設備、環保、新能源等十個領域重大裝備的創新和發展,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特色產品。

    做大做強汽車工業。依托骨干企業,整合資源,重點發展中高檔轎車、高檔客車、重型汽車,改造提升輕型車、改裝車和特種車制造水平。大力發展先進發動機、變速箱、汽車電子、傳感器、制動系統等關鍵零部件產品,嚴格控制農用車、低速貨車、低檔改裝車和高耗材、高耗能汽車零部件產品的發展。

    促進船舶工業發展。鼓勵發展高性能、高技術特種船舶和10萬噸級以上的集裝箱運輸船、散貨船、萬噸級以上的滾裝船、客船、豪華游艇和海洋工程裝備,著力打造青島、日照、煙臺、威海、濟寧等船舶修造基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禁中小型船舶設施的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突出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以提升信息化水平、技術升級、保護環境、保障安全、降低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為目標,以提高產品開發和精深加工能力為方向,加快運用高新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大力提升傳統產業的設計、制造、裝備和管理水平,加快產品升級換代,增強產業競爭力。

    優化發展冶金工業。嚴格控制新增煉鐵、煉鋼、軋鋼、電解鋁、電解銅、氧化鋁、鐵合金生產能力,支持企業改進生產工藝,提高技術裝備,發展循環經濟。積極發展汽車、機械、船舶、家電等行業專用優質鋼材,鼓勵電解鋁、電解銅的高精度深加工,發展高精板、帶、箔、管材等產品。加快推進骨干企業聯合重組,盡快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大力發展精細化工。充分利用海水、鹵水資源,重點發展新型、節能、環保和附加值高的添加劑、防腐劑、助劑等專用精細化學品。控制傳統煤化工產品發展,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發展現代煤化工產品。嚴格電石、焦炭等行業準入管理,堅決淘汰化肥、燒堿、純堿等行業的落后生產能力。

    調整石化產業布局。按照“基地化、大型化、一體化、園區化”發展模式,鼓勵在有條件的沿海地區合理規劃建設以煉油乙烯為龍頭的石化項目,大力發展石油裂解及后續深加工產品,拉長產業鏈。加快關停并轉小煉油裝置,推進產業聚集和規模發展。適度發展橡膠加工,嚴格控制新建斜交胎、力車胎項目。

    集約發展建材工業。在等量或超量淘汰立窯產能的基礎上,按規劃布局適度建設日產5000噸以上的新型干法旋窯水泥生產線并形成大型旋窯熟料基地。推進企業聯合重組,加快淘汰關閉立窯水泥生產線,到2010年新型干法旋窯水泥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鼓勵開發生產優質浮法玻璃及市場需要的特殊品種和玻璃深加工產品。加大玻璃纖維深加工產品研發。嚴禁生產實心粘土磚,積極發展節能、利廢和環保的新型墻體材料。

    加快造紙工業結構調整。加強節水、降污新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嚴格控制新增制漿造紙能力。支持建設工業原料林基地,鼓勵利用廢紙、木漿和商品木片資源,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特種紙、高檔文化紙及紙板等,嚴格限制低檔紙及紙板項目建設。今后,不再新布點制漿造紙企業,大力壓縮麥草制漿規模。

    推進食品工業精深加工。積極采用生物、保鮮、分離等先進技術,以糧油、肉禽、水產、果蔬、乳制品和飲料的加工制造為重點,大力發展精深加工及綜合利用,實施標準化生產,提升轉化增值能力。鼓勵甜高粱、秸稈、纖維素燃料乙醇的開發生產,嚴格限制糧食酒精項目建設。

    加快紡織工業上檔升級。積極開發紡織新材料,鼓勵發展高檔紡織面料和高檔服裝,大力發展家用和產業用紡織產品,培育名牌產品,提高技術含量和自主品牌產品比重,擴大高附加值產品出口。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設備,嚴格限制新增棉、毛紡低水平生產能力。加快印染、皮革行業結構調整,提高產品檔次。

    在改造設備工藝上下功夫。力爭經過3-5年的努力,企業主要技術裝備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由50%左右提高到65%,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由25%左右提高到30%。

    (四)努力改善能源工業結構。堅持節約優先、節約與開源并重的方針,著力改善*省的能源結構。

    有序發展煤炭工業。堅持開發、保護、調入統籌規劃,穩定生產規模,控制開發強度,提高煤炭資源利用效率。鼓勵建設百萬噸級以上大型現代化礦井,不再建設45萬噸燉年以下礦井,淘汰現有9萬噸燉年以下礦井。2010年前,全省煤炭產量控制在1.5億噸以內,煤礦平均資源回采率和原煤入洗率均提高到60%以上。

    優化調整電源結構。積極發展高參數、大容量高效環保機組,單機60萬千瓦以上機組必須采用超臨界、超超臨界技術。禁止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燃煤機組。加快淘汰單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燃煤凝汽機組。大中型城市新上熱電聯產項目原則上建設30萬千瓦級以上供熱機組。支持發展利用海水、中水、礦坑水、空冷冷卻機組。加快核電、風電建設步伐。合理布局,加快抽水蓄能電站發展。到2010年,30萬千瓦級以上主力機型裝機容量比例提高到55%,熱電聯產機組比例提高到35%。

    大力發展新能源。重點發展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實施農村沼氣推廣工程。制定促進新能源發展激勵政策。實施新能源發展配額目標管理制度,明確各主要能源企業新能源發展目標,引導企業積極投資新能源產業;達不到新能源市場配額目標要求的,限制其發展常規項目。制定促進新能源發展價格政策。到2010年,全省新能源開發利用總量達到1000萬噸標準煤,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例由目前的不足1%提高到5%。

    (五)加強產業政策引導。抓緊制定《*省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嚴格環保、安全、技術、土地和資源利用等方面的市場準入條件,明確鼓勵、限制和禁止的產品,配套完善產業政策。進一步規范項目核準和備案制度。對限制類項目,省以下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得核準和備案。

    五、加快繁榮發展服務業

    堅持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方向,拓寬領域、擴大規模、優化結構、增強功能,提高服務業的比重和水平。

    (一)拓展生產業。

    優先發展金融業。整合金融資源,把發展地方金融機構作為全省金融業發展的重中之重。做大做強恒豐銀行,做精做專城市商業銀行,加快組建*省農村合作銀行和省內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積極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省外、國外優質金融機構來*省開設分支機構或外資法人銀行。鼓勵金融創新,穩步發展綜合類金融服務,積極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和小額信貸,拓展保險市場。積極發展資本市場,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

    加快發展現代物流業。加強公路客貨運輸、城市公共交通、鐵路、民航、港口等綜合運輸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立體交通運輸網,提高運輸效率。加強物流設施和信息平臺建設,促進物流資源的整合,構筑魯東、魯中、魯南三大物流聚集區。加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產品集散基地建設,積極推進物流業利用外資,培植具有競爭力的大型物流企業集團,促進物流業向產業化、規模化、信息化方向發展。

    規范發展商務服務業。拓展和規范律師、公證、經濟仲裁等法律服務,積極發展項目策劃、并購重組等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規范發展會計、審計等經濟鑒證類服務,鼓勵發展專業化的工業設計,加快發展會展業。

    (二)提升消費業。

    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深化文化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產業化運作方式和集團化管理體制,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產品生產經營機制,重點發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出版發行、廣告會展等十大文化產業,加快文化產業基地建設,培植一批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文化企業集團。扶持發展創意產業和工藝美術產業。

    大力發展旅游業。科學整合開發和保護旅游資源,改善基礎設施,推進重點旅游區、精品旅游線和專項旅游產品開發建設,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切實用好旅游扶持資金,塑造旅游品牌,培育一批實力強的大型旅游集團。大力振興魯菜,開發風味小吃與藝術表演融為一體的服務項目。鼓勵開發特色旅游商品。

    提升商貿服務業。鼓勵發展經營業態多樣化的零售、餐飲等商貿服務,大力發展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和組織形式。按照優化城市功能、疏解交通的要求,合理調整城市商業網點結構和布局。積極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建設和改造,培強做大農產品流通企業。

    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重點發展社區商業、家政服務、社區保安、養老托幼和修理服務等,培育專業性與綜合性龍頭企業,大力發展連鎖經營服務,推進社區服務規范化和網絡化建設。

    (三)進一步加大服務業發展的扶持力度。

    放大服務業引導資金的作用。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要按GDP的萬分之0.5的比例足額到位。各市要根據經濟總量的比例和自身財政狀況,在預算內安排相關的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促進服務業全面快速健康發展。

    突出重點安排使用好服務業引導資金。優先支持金融保險、現代物流、現代流通、信息服務、旅游文化、商務服務、科教文衛、社會中介等關鍵領域、薄弱環節、新興產業的發展項目。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門要優先安排符合服務業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服務業領域有關項目的貸款資金。增加省級國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本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擔保資金扶持發展中小服務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服務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加大對服務業發展的考核力度。做好省對設區的市服務業發展情況的考核,對服務業發展成效顯著的地方給予獎勵。各市要相應建立對縣(市、區)的考核制度,形成發展服務業的濃厚氛圍,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優化服務業發展環境。放寬市場準入,允許各類資本進入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務業領域。搞好服務業的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及時向社會公布扶持服務業發展的優惠政策。2007年,實現服務業用水、用氣、用電價格與工業并軌。

    六、大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全面提高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

    (一)加快推進自主創新。

    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選擇*省具有優勢和對發展有重大意義的領域,加強應用基礎研究,力爭在基因組學、信息科學、納米科學和生態科學等方面取得新進展,顯著提升*省原始創新能力。

    實施自主創新重大科技工程。以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材料、新能源、環保、海洋工程等領域為重點,優化整合科技資源,每年實施一批重大科技專項,開發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關鍵技術,實現核心技術集成創新與跨越。

    加強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科研設備更新步伐,積極搭建科技基礎條件平臺框架,重點支持青島海洋科學技術國家實驗室和農作物、眼科、心腦血管、優生優育等一批重點實驗室建設。到2010年,爭取籌建15個國家重點實驗室、120個省級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礎設施。

    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強化企業專利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重視提高專利申請的質量。2010年,全省高新技術產品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比重達到60%以上,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年增20%以上,規模以上企業每家擁有3-5項自主知識產權。加大專利技術的實施力度,采取風險投資、貸款貼息等措施,推進專利成果的產業化。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二)加強創新體系建設。

    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產學研金相結合的創新體系。鼓勵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加快培育一批集研發、設計于一體的科技骨干型企業;重視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鼓勵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十一五”期間,推動全省200家重點大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和專利管理機構,培育100家重點企業技術中心。

    大力推進政產學研金結合。深化科研機構改革,加快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深化與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大院大所和高校的合作。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建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聯盟等創新組織,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擔企業重大科技項目,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

    (三)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

    進一步加大財政科技投入。確保各級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并納入各級政府的責任考核體系,逐步提高各級財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優化各類科技資金結構,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科技投入重點。

    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用足用活國家支持自主創新的財稅政策,認真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總收入的5%、重點企業占3%、一般企業占1%的要求,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企業,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對自主創新產品、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采購范圍。

    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科技開發。加快建立和完善創業資本投入、運營和退出機制,大力發展各類創業投資公司,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促進創業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進入主板和中小板市場。

    (四)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重點抓好“泰山學者”工程、“首席技師”活動和創新團隊建設,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加強重點領域和主導產業高技術帶頭人、中青年業務骨干、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打造高技能實用型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企業管理人才等三支隊伍。建立健全以學校培養為基礎,企業培訓為主體,各類培訓基地為依托的人才教育培訓體系。大力營造人才輩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良好環境。

    七、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著力構建節約型的增長方式、產業結構和消費模式。

    (一)突出抓好節能降耗。

    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審核制度。嚴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項目,參照國內、國際先進水平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耗標準,并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強制性門檻。

    加強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重點抓好煤炭、電力、化工、造紙、建材、冶金等行業千戶重點用能企業節能管理,搞好100項重大節能技術、100項重大節能裝備和100項重大節能示范工程的推廣應用。

    改進發電調度方式。按照“節能、環保、經濟”的調度原則,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和能耗低、排放少的高效環保大機組,優先調度多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到2010年,全省發電機組發電標準煤耗比2005年降低10克燉千瓦時。

    實施用能差別價格政策。制定行業用能限額和控制標準,對政府定價的電、氣、油等能源,實行超標準能耗定額遞進加價,運用價格杠桿推動企業節能降耗。

    (二)大力推進節約用水。

    積極發展節水型農業。限制和壓縮高耗水、低產出農作物的種植面積,擴大耐旱、高效農作物生產。加強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推廣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用水利用效率。變革傳統農業耕作方式,大力發展免(少)耕播種、保護性耕作機械化技術等,提高土壤的蓄水保墑能力。

    鼓勵發展節水型產業。按照國內外先進標準,制定實施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標準,嚴格實行定額管理。強制推廣節水型生產工藝、設備和器具,提高工業冷卻水循環利用率。強制推行污水處理廠的再生水回用和公共建筑、居住小區的中水回用,實現水的循環利用。重大工業項目要充分利用城市中水和礦坑排水,嚴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到2010年,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提高到75%,中水回用率達到30%。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和“一戶一表、計量出戶”改造,降低漏失率。

    開發利用海水資源。以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為重點,大力推進海水淡化關鍵技術及設備的開發應用,降低海水淡化成本,加快沿海地區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設,提高城市生活用水的海水利用率。沿海工業企業要多用海水,少用淡水。具備利用海水條件的新建電廠和年用淡水量超過200萬立方米的工業項目,必須配套建設海水淡化工程。

    利用價格措施促進節水。推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完善水資源差別定價和超額累進加價措施。逐步提高水資源費標準,合理確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盡快將污水處理費調整到位。堅持總量控制、分類計價、定量供應、超額加價的原則,全面推行計劃用水和限額用水。

    (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搞好資源有序開發。加強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管理,建立健全礦業開采準入、資質管理等制度,適度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總量,限制優勢礦種過度開發和過量開采。積極推進境外資源開發合作,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石油、天然氣、煤炭、鐵礦、鋁土礦等能源和短缺資源領域進行境外合作開發,增加權益資源數量。加快西電東送、西煤東輸、西氣東輸、南水北調等重大工程建設進度,更好地利用省外資源。推進余能資源高效利用。鼓勵余熱、余壓、余汽等余能資源的回收利用,對安裝余能綜合利用設施的,按規定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利用余能資源電力,符合并網調度條件的,供電部門要優先簽訂并網協議,對并網的機組免交小火電上網配套費,并在核定的上網電量內優先購買。凡屬企業自備、不納入電網統一銷售的,實行自發自用。水泥行業現有日產2000噸以上和新建的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必須安裝或建設低溫余熱發電設備。到2010年,全省化工、冶金、建材等重點行業具備利用條件的余能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

    提高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水平。重點拓展火電廠粉煤灰和脫硫石膏的運用領域,大力發展利廢建材和新型墻體材料。到2010年,粉煤灰和煤矸石的綜合利用率分別達到80%和50%以上,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比例達到90%以上。加強生活垃圾和廢舊物資的回收、加工、利用,提高再生資源加工和循環利用水平。大力推行秸稈還田、秸稈氣化、沼氣、畜禽糞便的無害化利用。到2010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適宜地區25%以上的農戶用上沼氣。

    搞好循環經濟試點省工作。抓住*省作為循環經濟試點省的機遇,加快推進循環經濟發展,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鼓勵企業循環型生產,推動產業循環式組合,倡導社會循環式消費。到2008年,創建10個循環經濟型城市、20個循環經濟型園區和300家循環經濟型企業。

    八、加大土地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力度

    (一)推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

    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審批和供應土地,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高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新能源開發和服務業建設項目用地。對于禁止類項目及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市場準入門檻的允許類項目,不予安排用地。對于限制類項目用地,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從嚴審批。

    嚴格執行國家建設用地定額標準和《*省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合理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對經濟發展熱點地區、特殊行業和項目,要認真研究提高建設用地控制標準,進一步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積極探索合理利用存量土地的有效途徑。加快塌陷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

    (二)搞好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嚴格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繼續實施“兩湖一河”碧水行動計劃和碧海行動計劃,抓好*省南水北調及沿線等重點流域、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突出抓好造紙、釀造、印染、化工、醫藥、冶金、電鍍等行業的水污染防治。關停年產5萬噸以下麥草漿、5000噸以下釀酒、10萬張以下皮革生產線和20萬噸以下立窯水泥生產企業,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爐、20噸以下轉爐、4.3立方米以下焦爐。2010年前,所有燃煤電廠全部安裝并運行脫硫裝置,新建電廠必須同步安裝脫硫裝置。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積極推進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抓好100家清潔生產示范企業。

    搞好生態保護。加強濕地保護,大力推進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生態示范區、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做好土地整治開發與復墾。抓緊做好礦山生態保護與恢復,重點治理采礦塌陷地和已毀山體。以國土綠化為重點,大力推進“綠色*”建設,重點抓好荒山、荒灘、荒地造林及沿海防護林、平原農田林網建設,使全省生態質量有明顯改觀。

    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針對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制定嚴格的環境準入條件,依法限制能耗物耗高、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或污染嚴重且環境質量長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九、加強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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