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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債務危機解除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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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從表面上看,歐債危機是歐洲國家高福利政策導致的政府債務負擔問題,但從實質上看,一是世界主要經濟體核心利益沖突的必然結果,二是部分歐洲國家未能處理好經濟增長方式選擇、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社會福利政策的關系協調問題。就前者而言,眾所周知,美元的強勢地位是美國確保其對世界金融體系操縱的基礎。歐元的問世在為歐元區帶來一系列有益的變化的同時,卻對美國構成了一系列的威脅:削弱了美元的地位,影響了美元長期左右國際大宗商品定價權的格局;隨著美元強勢地位的弱化,其他經濟體對美元儲備數量調減,美國通過發行貨幣所獲得的收益減少;作為同樣是債務依賴性很強的美國和歐洲,歐元的地位越強大和穩固,越會在債券資源爭奪中處于有利地位,美元的弱化,將使美國逐漸失去對債務的自由稀釋便利。也就是說,歐元的問世對美元構成了直接的挑戰,歐元的問世促進了國際金融格局的調整,卻削弱了美元的霸權地位,降低了國際社會對美元的依賴程度。因此,阻止歐元的擴張,確保美元的地位

    不被削弱是美國強權經濟的核心利益所在。從這個角度思考,美國對于歐元的擴張存在戒備心理,在必要的時候,通過對歐元的狙擊來捍衛美元霸權地位是維護美國核心利益的必要手段。就后者而言,一國經濟的增長和持續發展離不開實體經濟的壯大和合理的產業結構,一旦脫離實體經濟,必然出現產業空心化格局。南歐國家在“去工業化”過程中逐漸脫離制造業,片面發展服務業和地產業,形成了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缺乏堅實的產業根基,將削弱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并產生嚴重的對外依賴。在此情況下,隨著工資和物價的上漲,勞動成本增加,產業競爭力進一步減弱,加上老齡化和經濟增長方放緩,政府維系高水平的社會福利的基礎越來越脆弱,導致經濟自身運行所創造的財富無法維持高福利,需要通過舉債維持日益艱難的收支平衡。

    歐債危機的原因分析

    引發歐洲債務危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外部因素、內部體制、不平衡的經濟發展、失衡的產業結構、難以協調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老齡化趨勢、難以持續的高福利政策等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導致了歐洲債務危的爆發。歐債危機雖然是內、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但主要原因還在于歐洲的內部問題。

    1.歐債危機的外部原因

    就外部因素而言,次貸危機是歐債危機的主要外部原因。次貸危機迅速波及全球,歐洲在很短時間內遭受了雙重影響。一方面,為了應對危機,歐洲各國不得不救助處于困境中的銀行業,使政府負擔在很短的時間內迅速激增。當美國次貸危機波及歐洲短期資金市場時,造成流動性緊缺,一些銀行融資出現困難,引發了擠兌現象。2009年6月,歐洲央行公布的數據顯示,2008年,歐元區綜合性銀行大集團的資產大幅減少,各大銀行在債務期限陸續臨近時,普遍面臨周轉困難,加劇了歐洲銀行資本金短缺的壓力。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后,歐盟各國提供的金融救市資金總額累計接近3.5萬億歐元[1],其中,絕大部分用于提供擔保以擴大銀行資金,緩解信貸緊縮的局面。另一方面,歐洲向美國提供救助造成一定程度的“失血”,從而使歐洲在隨后面對自身的債務危機時顯得捉襟見肘。次貸危機改變了歐洲各國的收支狀況。受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從2008年10月起,歐洲新興經濟體的經濟在經歷了十年的高速增長后出現急劇下滑。經濟增長減緩,造成消費需求減少,政府收入隨之下降。與此同時,為了應對次貸危機,全球許多國家紛紛出臺了各種各樣的龐大支出計劃,歐洲也不例外。歐洲一些原本是小政府的國家也開始向大政府轉變,以拯救經濟為由,各國政府開支急劇增加,進一步加大了原本巨大的政府債務,致使天量債務加身。各經濟體采取寬松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刺激就業和經濟增長,加大了財政負擔,從而導致了債務風險的積聚,不斷演化為危及全球經濟的債務危機。

    2.歐債危機的內部原因

    一是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原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認為,歐元區北南之間在競爭力方面存在巨大差異是歐債危機的根源。包括希臘、意大利、葡萄牙等國家在內的“地中海俱樂部”成員國經濟競爭力一直低于德國等歐元區北部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歐元區國家為了維持社會福利,導致政府負責攀升,形成巨額政府赤字,政府為了救助處于危局的銀行業也加大了財政負擔,政府的過度負債行為導致歐債危機的爆發。

    二是失衡的產業結構。劉明康分析認為,一些南歐國家產業畸形發展,服務業和地產業快速發展,實體經濟相對脆弱,出現產業空心化狀態,產業競爭力嚴重削弱[2]。無論是引爆歐債危機的希臘,還是愛爾蘭、葡萄牙和西班牙,都存在明顯產業畸形發展的傾向,其脆弱的實體經濟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難以抵御外來因素的沖擊。

    三是歐元區統一的貨幣政策與分散的財政政策的矛盾。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李勇從深層次分析了歐債危機的原因,他認為,歐盟內部的結構性問題是引發危機的根本原因。歐元區實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各成員國自主決定財政政策,使歐元區國家在面臨經濟問題時只能采用財政政策手段,造成巨額赤字和政府債務[3]。歐元區的制度缺陷使成員國不能通過獨立的貨幣政策而只能片面通過財政政策對經濟進行調控,造成政府對債務的高度依賴[4]。歐元區統一的貨幣政策與各成員國自主的財政政策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在貨幣聯盟條件下各成員國只能通過擴大財政赤字的方式刺激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盡管《穩定與增長公約》對成員國的財政赤字規定了上限,并對超過上限的成員國采取相應的制裁手段,但在統一貨幣政策框架內,成員國的財政赤字一旦超過限度,會迫使聯盟內利率上升,財政政策擴張所產生的負面溢出效應可以使成員國將財政赤字的代價轉移到其他國家,從而加大成員國之間的財政壓力。就歐元發行機制而言,作為歐元區的成員國,必須接受歐元的發行機制,而這一機制會使各成員國政府債務失去在極端情況下的解除機制。加入歐元區后,不能通過增發政府債券的方式實現展期限,用跨期手段為解決危機爭取充足的時間,也不能運用貨幣政策手段增加貨幣發行,通過貨幣貶值減輕債務壓力。缺乏統一的財政政策使債務危機無法通過財政轉移手段加以解決。

    四是老齡化與高福利政策。李勇認為,危機爆發的社會原因是為了支撐高福利而導致剛性的社會保障支出。劉明康認為,南歐國家存在崇尚高工資、高福利、高稅收、高消費、高舉債的通病,使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的國家經濟發展缺乏可持續性。由于歐元區各國缺乏必要的協調,統一的貨幣政策與分散的財稅和社會福利政策相抵觸。隨著人口的老齡化,國家的產業競爭力受到削弱,長期形成的高水平的社會福利只能通過政府舉債支出加以維持,造成財政赤字擴大、政府債務增加。社科院學部委員余永定認為,巨大的政府福利支出使政府財政狀況惡化,在沒有獨立的貨幣政策,不能執行擴張性貨幣政策,在缺乏足夠經濟支撐能力的高福利制度下通過財政緊縮削減工資和福利,必然加劇社會矛盾。[5]

    五是缺乏有效的監管。劉明康認為,在缺乏有效監管情況下的金融創新增大了金融系統風險,從歐盟層面看,金融監管欠缺力度。《社會科學報》報道,美國《外交政策》雜志2011年4月7日發表了英國《金融時報》副主編沃爾夫岡•明肖的文章,他認為,危機的起因是歐洲大陸宏觀經濟的失衡與未能受到有效監管且過分資本化的銀行體系聯合作用的結果。[6]

    歐債危機對加強我國經濟安全運行的啟示

    通過對歐債危機進行深入分析,對我國加強經濟安全運行有諸多啟示。

    1.把握合理的宏觀政策刺激尺度

    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是一個國家調節經濟運行的兩個最主要政策工具。兩種工具通過松緊搭配的多種組合可以對經濟運行實施有效調節,以求達到既定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目標。正如美國投資家索羅斯所言,任何一種成熟完善的貨幣體系都離不開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共同作用,在出現困局時,央行提供流動性,財政部門負責處理公共債務[7]。歐債危機的爆發告訴我們,保持宏觀經濟穩定的基礎需要審慎的宏觀經濟政策,寬松的政策雖然可以刺激經濟增長,然而,一旦投資規模脫離了實際,必將隱藏巨大的風險。因此,中國面對危機沖擊和經濟下行風險而出臺相應的刺激政策時一定要掌握一個合理的尺度,既要防止因刺激而造成的產能過度擴張和政府負債的過度膨脹,又要防止政策的脈沖式調整對經濟所產生的過大波動。如前所述,歐元區統一的貨幣政策與分散的財政政策的矛盾是引爆歐債危機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一事實告誡我們,無論是動用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一定要充分考慮兩種政策的協調性,對國民經濟運行狀況的調控必須適時、相機、協調使用兩種政策手段,才能達到理想的調控效果。

    2.加強監管,防范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是當前我國經濟存在的一個突出的焦點問題,雖然,地方政府債務在公益性基礎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推動城鎮化建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時存在比較一些突出的問題。一是政府違規擔保,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超越自身財力舉債,使政府償債率高企[8]。到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大幅增加到10.7萬億元,占當年GDP的27%。雖然總量可控,總債務比也低于國際警戒線標準,但我國地方政府違規擔保問題比較嚴重,且地方融資平臺的資金絕大多數來自于銀行體系,存在巨大的結構性風險。隨著地方政府債務的激增,一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引爆風險,不僅會加重各級政府財政負擔,還勢必對我國金融系統造成巨大沖擊。鑒于歐債危機的深刻教訓,我們應認真審視政府債務問題。雖然這幾年我國的財政赤字從逼近3%的國際警戒線回落到2%左右,赤字占GDP的比重也遠低于國際公認的風險臨界點,但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地方債務迅速擴張所隱藏的問題卻不容忽視,應注意風險防范,特別是加強對潛在風險的防范,強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的管理,增強財政政策的可持續性。做好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防范工作應側重思考:加強和規范債務管理,建立整體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框架,掌握各類債務的具體情況,理順和清晰界定投融資平臺與政府的關系;加強發債管理,嚴格控制地方政府無償還能力的負債;適當調整地方和中央收入分配結構,適當增加地方財政的收入分配比例;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進行全面審計,實行動態監管,要防止地方債務導致的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應加強對平臺融資項目的跟蹤監測,落實項目資金的用途;建立健全規范的舉債融資機制,把地方債務收支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嚴禁融資平臺公司的相互擔保,重點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風險以及由此引發的信貸風險和財政擔保風險,深入探討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轉變為金融風險和財政風險的傳遞路徑,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防范系統性風險;嚴控借新還舊的做法;加強地方債務發債主體的培育,改變現有的單純依靠銀行信貸的籌融資方式,逐漸向市場化籌融資方式轉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降低銀行風險和國家信用風險的幾率,促進地方債務融資平臺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明確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逐步從競爭性行業退出,通過出售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經營性項目的方式,償還公共產品投資項目的負債,降低地方政府債務率。

    3.發展實體經濟,促進地方經濟增長

    實體經濟和制造業的發展狀況是一個國家經濟興衰的基礎,歐債危機最根本的原因是一些歐洲國家的經濟失去了實體經濟和制造業的支撐。以引爆歐債危機的南歐國家為例,產業結構不合理,片面發展服務業,實體經濟脆弱,經濟遭受外來沖擊時,缺乏維持經濟增長的實體經濟的支撐。相比之下,同樣是歐元區的德國,其建立在先進制造業和高科技產業基礎之上的發達而穩固的實體經濟不僅使其具有較強的自我修復能力,能夠迅速消除危局的影響,而且其明顯的產業競爭優勢能夠使之成為穩定歐洲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中流砥柱。可見,只有發展實體經濟,才能夯實經濟增長的基礎,才能增強抵御外部沖擊的能力,同時,只有發展實體經濟,拓寬地方財政收入渠道,才是地方經濟發展的基礎,才能實現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發展實體經濟,壯大制造業的實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是打造產業競爭力的基礎,也是應對外部沖擊的根本保障。

    4.調結構,促轉變,優化經濟增長方式

    長期以來,投資和出口是我國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在人口紅利不復存在、資源供給日漸短缺、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的緊迫形勢下,怎樣改變過度依靠投資和過度消耗資源拉動經濟增長的做法,盡快調整經濟增長結構,提高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是我國經濟未來是否平穩發展的關鍵所在。保持我國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最關鍵的就是要通過建立良性的機制,提高研發投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降低資源消耗,提高生產效率。雖然歐債危機對我國的對外貿易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這次危機也為我們提供了促進我國改變依賴出口的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機會。避免依靠增加投資和過度消耗資源的粗放式經濟增長,盡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依靠外需向以內需為主轉變;通過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公眾收入預期,減少支出預期,提高內部需求,為經濟增長提供更強大的內生動力;通過合理的機制消除內外資之間的歧視,激活龐大且日益邊緣化的民間資本,降低外商直接投資對國內資本的形成有擠出效應,使民資成為推動經濟進一步增長的新的活力;加快調整出口戰略,從主要依靠歐美市場向更具廣闊市場空間的新興經濟體市場轉變;加快產業升級的步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調整產品結構,加大自主研發和科技創新能力,壯大制造業,培育產業核心競爭力。

    5.加快健全社會福利制度,構建多重社會保險體系

    第2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當前中國經濟主要面臨四大問題,即地方債務、房價泡沫、產能過剩、實體經濟低迷,這四大問題非一日之寒,彼此聯系緊密,并導致中國經濟當前的結構矛盾及股市罕見持續的低迷。

    總理執政以來,實行了更加嚴格的宏觀經濟管控政策,簡單概括為九個字:即“擠泡沫、調結構、穩增長”。因此未來絕不會再像以往那樣靠財政刺激來拉動經濟增長,未來經濟增長將更加重視質量而非數量,因為龐大的地方債務和高房價已經沒有再擴張的空間。

    2.房價泡沫問題

    事實上早自2010年開始,國家就已經實行了宏觀緊縮調控政策,數年的調控結果就是犧牲了實體經濟乃至導致股市長時間的低迷,這恰恰是國家當初宏觀調控的主觀意愿,以趁機淘汰落后產能,擠掉產能過剩泡沫,倒逼企業轉變經營方式(創新),為未來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打壓房價創造條件,因為只有實體經濟成功實現了轉型,房價才有下跌的可能,對于中國這樣人口眾多、就業壓力巨大的發展中國家,若房產相關產業鏈與實體經濟同時低迷,有可能會帶來嚴重社會問題。其次,與房價泡沫關系緊密的還有地方債務和銀行業,若房價泡沫破裂這兩類機構必然受到較大沖擊,所以房價泡沫涉及面極廣,若處理不好必將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在房價泡沫破裂之前首先得解決好地方債務問題和為銀行業解套,否則所謂的打壓房價只是一句空話,因為那會嚴重影響到地方財政主要收入來源和金融行業風險。試想,若房價快速下跌,地方政府就會失去巨大的土地財政收入,而前些年各個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基礎設施和盲目追求GDP,通過融資平臺所大量舉來的債務,一旦失去了土地收入來源,未來靠什么還款?難道真來一次類似歐洲那樣的債務危機,這顯然不是中國政府所能接受的,因為在中國尚未完全崛起的這個關鍵之時,由此所帶來的社會恐慌以及國際政治后果難以預料;其次,銀行的大量貸款都是房貸,若房價泡沫破裂將直接沖擊到銀行業。基于這兩個原因,也就明白為什么近些年房價始終是控而不降的真正原因。但是從長遠來講,高房價又不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因為這會嚴重透支和壓縮國內消費空間,阻礙實體經濟所需資金導向,形成虛擬經濟泡沫,股市持續低迷。因此反過來講,若地方債務和銀行信貸風險沒有解決渠道,房價就不可能下跌,若房價不下跌,實體經濟就不會有起色,股市也就不會迎來牛市(實體經濟是股市的主要構成),這真是一個打不開的死結。所以,就此而言,未來股市、商品市場若要想結束多年的熊市,必須要有三個條件,一是解決實體經濟產能過剩泡沫,轉變實體經濟增長方式;二是解決地方債務及銀行信貸風險問題,從而解除房價泡沫破裂的后顧之憂(土地財政和金融風險);三是擠掉房價泡沫,為未來的實體經濟和股市的提振創造條件。筆者就這三個問題及其相關連帶關系簡單淺談一下自己的觀點。

    3.關于實體經濟產能過剩泡沫問題

    實際上早在2010年國家就已經開始實行“實體經濟宏觀調控”,并知道這必然會波及到股市,只不過那時的表面口號是調控房價,但真實意圖卻是調控實體經濟并會難以避免波及股市,這也是為什么國家選擇在當年推出股指期貨的真正原因,因為要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一個風險規避的場所,當前的股市、商品市場持續低迷也就是因此而來。近年來股市持續罕見的長時間熊市以及商品市場的暴跌已經從側面說明中國這幾年的實體經濟調控政策是認真的,相信產能過剩泡沫已被基本擠掉,實體經濟基本實現了轉型或正在轉型過程之中,但實體經濟轉型到后期關鍵環節就需要一個較好的資金環境,因此,股市是一個好平臺,若股市不起,實體經濟就不可能最后轉型成功。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欲救實體經濟,必先提振股市。

    4.關于地方債務、銀行與房產泡沫的關系

    今年8月28日總理在國務院常會上提出再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這說明國家已開始對地方債務及銀行金融風險問題著手解決,信號非常明確,解決這個問題就意味著房價離真正下跌應不太遠了,股市離牛市也不太遠了。何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說白了就是把銀行貸款資產(包括應收賬款)實現再流通化,為銀行和地方債務解套,即可解決銀行資金流動性問題,又順利解決地方債務還款問題,把地方政府應當承擔的還款壓力和銀行貸款風險及由此連帶的流動性問題一并打包轉嫁到股票市場讓股民去承擔。這里的信貸資產應主要包含兩類,一是地方融資債務;二是房貸。這兩類信貸資產都是與房價泡沫密切相連,因此這說明國家已經在為未來房價泡沫的破裂做前期工作,只要信貸資產證券化成功完成(即賣出去),房價泡沫就是破裂之時,破裂后原先應該由銀行承擔的信貸風險及地方政府債務還款壓力就將轉嫁到股民身上,類似于美國的次級貸款。所以信貸資產證券化實際上就是為地方政府和銀行轉嫁未來房價泡沫破裂時帶來的風險,也是在為未來房價泡沫的破裂做準備。可是,這里的關鍵是有誰愿意去買這種證券?它對投資者有什么吸引力?因此要想把這種證券資產在股票市場成功賣出去必須要有三個條件:一是對其進行華麗包裝,比如冠以帶息資產、有穩定收益的優質資產等;二是清晰地告訴公眾地方債務都是有資產保障不必恐懼且完全在可控范圍;三是營造股市牛市環境,因為股民都是買漲不買跌。目前看來前兩個條件國家現在已經在開始做,接下來就只剩下最后一個條件即營造股市牛市氛圍以及宏觀政策方面的配套了。

    另外,8月30日證監會公布將從9月6日起正式推出國債期貨掛牌交易,咋一看這對股市是利空,因為這種較大的金融期貨交易品種必然會分流股市資金,可是從另一個層面講,它真正有效分流的其實是房產市場的資金,因為當前的股市本來就極度缺乏資金,哪有資金分流,倒是房產市場存在充裕的資金泡沫,因此國債期貨的真正目的意在分流當前過度的房產市場資金泡沫,若下一步再營造股市上漲氛圍,必然會進一步分流房產市場資金,這為未來擠掉房價泡沫創造了條件,未來房價泡沫的下跌又為股市的上漲創造更加寬松資金環境,股市上漲又為實體經濟復蘇提振了信心,從而形成良性互動。

    5.關于城鎮化

    城鎮化是保障中國未來經濟增長的信心劑,我們不要小看城鎮化,尤其是農村土地流轉政策改革的配套,比如城鎮戶口可以到農村買地買房,那將意味著什么?至少會對現有經濟結構帶來兩個明顯變化,一是城鎮化建設相關的基建、鐵路等行業將會有一個較大發展空間;二是對城市房產市場一定會造成巨大沖擊,這正好符合“提振股市同時打壓房價的”經濟戰略。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大膽預測2013年11月中國十八屆三中會議一定會有重大改革措施,股市也將會在今年10月份左右見底,上證指數2000點左右將是一次政策底部,2014年將迎來一波中期牛市行情。

    6.美國因素

    美國的QE退出已是肯定的,關鍵是時機問題,或許今年9月份,要么12月份,這從美國近期國債收益率持續上升、全球熱錢紛紛回歸美國本土可以看出。對美國而言,退出寬松最大的威脅或者風險就是美元升值,因為這會導致通貨緊縮,并壓制美國制造業復蘇,這種邏輯我想美聯儲是清楚的。可是美國又不得不退出,因為自08年底推出貨幣寬松到現在已累積投放有數萬億,規模已足夠龐大不可持續,推出容易退出難,退出時機不能過早也不能過晚,退出方式不能過急也不能過緩,因此筆者認為,今年9月或12月是最佳退出時機點,越往后拖延退出的風險越大,且退出QE方式并不是一次性,而是漸進逐步的,也不代表美國的整體貨幣寬松政策的結束(0利率依然會維持相當長的時間)。試想,若現在不分批逐步退出,未來美國經濟高漲時就更加難以退出了,那時的退出成本會更高,因為那時美國還有一個真正的重磅炸彈-即結束0利率政策。所以,美聯儲今年進入漸進逐步QE減縮程序是板上釘釘,這里的關鍵是如何化解因退出所帶來的美元升值風險并由此帶來的通貨緊縮進而影響美國經濟復蘇的風險,這是美聯儲退出QE所必須要認真考慮的問題。在此,筆者不由得想起了08年底美國第一次推出QE政策時當時美聯儲所面臨的環境,當時大家所討論的也是市場最流行的風險就是這會必然導致美元的大幅貶值和通貨膨脹,可是幾年過去了當我們現在回頭看時,并沒有出現當初大家所普遍擔心和預期的風險,美國第一次推出QE時美元指數是85左右,現在也不過在83左右,換句話說這幾年全球市場上多了幾萬億美元,而美元卻沒有出現貶值,同時,全球也沒有出現通貨膨脹,近些年反而是出現一定程度的通貨緊縮,美國經濟也成功走上了復蘇軌道,股市出現連續4年的牛市。這是何種邏輯?普通投資者完全不能理解,當初市場普遍流行的預期完全錯誤,可是美聯儲就是做到了,從這個角度上講,美國當初的QE政策是非常成功的,在此不得不佩服伯南克對經濟管控的能力。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經筆者認真分析后總結出以下三點原因。

    (1)歐元因素

    美元一攬子貨幣匯兌中歐元所占權重最大(50%),美國在推出QE政策的同時期,歐元區恰巧處于債務危機爆發期,日元也是經濟低迷,因此相對而言唯有美元具有較好風險偏好,這對美元帶來了客觀的支撐,所以即使美元在這期間不斷印鈔,也頂多是一個寬幅震蕩。

    (2)輸出貨幣

    把通貨膨脹和經濟泡沫風險輸出國門:即把美國QE政策所流出的超寬松貨幣量全都導向海外,不讓QE政策燒到自己,這就是為什么美國QE期間中國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熱錢的原因,這也是導致中國近些年房價一直高企的一個隱形因素,也間接制約了中國不敢放開貨幣政策從而導致股市近些年持續下跌的主要原因,因為熱錢間接推高了房價泡沫。

    (3)美國主觀意愿

    眾所周知,QE政策最大的風險就是美元貶值和通貨膨脹,事實上在美國08金融危機期間即QE政策之前,美元就已經大幅貶值并創了歷史新低,這從側面說明美國08年金融危機根本原因并非美元因素,所以,美元貶值對美國經濟的復蘇或許可以帶來短暫的有利,但是從長遠來講它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及通貨膨脹更多的是不利于美國經濟,因此,基于上述兩點原因美國當初在推出QE政策時恰恰最想看到的局面是美元不貶值,而是維持震蕩,這最符合當時美國的利益,方法就是把熱錢輸出國門,同時歐元區債務危機也為這種主觀意愿創造了客觀條件。

    綜合以上歷史回顧,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那就是市場流行的觀點未必是正確的,市場流行的風險未必會出現,市場流行的投資取向未必成立。因此從這個角度上看,我們現在再看當前美聯儲所面臨的處境和全球的經濟環境,是否與當初似曾相識,只是反過來了而已。

    前面已經闡述,今年美國逐步退出QE是板上釘釘、毋庸置疑,這從近期美國債飆漲和全球熱錢回流美國本土上可以看出端倪,只是當前的市場比較流行的觀點是退出必然導致美元大漲和全球發展中國家經濟受損,這從近期全球發展中國家股市紛紛跳水可以看出市場普遍的悲觀預期,這也是退出最大的風險。可是筆者認為美聯儲真正擔心的是前者即美元上漲壓力并由此帶來的通貨緊縮風險而非后者,那將嚴重不符合美國當前及未來的經濟利益,因為當前美國處于經濟復蘇的初中期階段,適當的通貨膨脹是有利于經濟復蘇的,而通貨緊縮恰恰有害于復蘇進程,尤其是在2015年美國0利率政策結束和美國經濟高漲之前,這種風險我想美聯儲那些頂級官員比我們這些普通投資者要清醒得多。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若美元退出QE政策導致了美元大漲和通貨緊縮,那就意味著美聯儲QE退出政策的失敗,也意味著美國未來復蘇無望。所以,從美國經濟利益上考慮,退出QE最好的局面是美元不漲,而是繼續維持寬幅震蕩或適量貶值最好,待到美國未來經濟出現高漲過熱及通貨膨脹之時(2015年后)美國才會真正考慮讓美元升值,因為只有那時美元上漲才符合美國的最大利益。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假如我是美聯儲決策者,在退出QE后,會讓美元如市場普遍預期的那樣上漲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此,筆者認為近期全球美元熱錢回流本土或許是美國政府有意所為,但根本原因絕非市場現在普通流行的所謂美元未來升值因素所推動,而恰恰相反,意在壓制未來美元因退出QE政策所帶來的情緒上漲壓力。我們試想,如此龐大的美元資產熱錢回流本土意味著什么,一定是在可預見的未來美國國內市場上將會出現充裕的美元資金,一可壓制美元,二可為美國未來1-2年的經濟騰飛營造寬松的資金環境。所以,筆者在此大膽預測,當今年9月美國QE政策正式退出之時,那就意味著美元的見頂或短暫的上沖而非當前市場普遍流行的觀點-即上漲,2013年10月到2014年中期美元指數可能會下跌到70-75點左右,而現在的美元指數處于72到85區間震蕩的上邊緣區域。

    上述分析是基于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美聯儲QE政策基本決定在今年9月正式進入逐步減縮步伐。但是,決定9月是否退出的根本原因一是美國經濟數據,二是有否突發意外事件,比如近期的敘利亞事件,若戰爭爆發且戰爭預算不斷擴大或超出預想并由此拖累經濟,不排除美國QE退出時機會再后延到12月份甚至更晚,那美元未來下跌的時機和節奏或許會變化,但是終究不改本文的最終結論。

    7.結論

    第3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因此經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發生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大陸法國家大多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歸入可撤銷的合同范疇,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在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可見,我國民法僅將兩類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規定為可撤銷的合同,而將其它的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欺詐、脅迫等)均作為無效合同對待。這一規定是否合理,值得研究。在統一合同法的制定中,關于欺詐、脅迫合同是否應作為可撤銷合同,存在著如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可撤銷的合同說。此種觀點認為,欺詐、脅迫合同應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因為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或者說存在著瑕疵的意思表示。瑕疵的意思表示意味著表意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為了充分維護表意人的意志自由,同時對實施欺詐、脅迫行為的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法律應賦予受到欺詐、脅迫的一方以撤銷權,將瑕疵意思表示的效力的決定權交給被欺詐人、被脅迫人,使其能審時度勢,充分考慮到其利害得失以后,作出是否使合同撤銷的決定。〔21〕

    二是無效合同說。此種觀點認為欺詐、脅迫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對此作出了規定,統一合同法乃應繼續采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其主要根據在于:一方面,由于許多欺詐、脅迫行為不僅造成了當事人利益的損害,而且也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不論被欺詐的一方是否要求使合同無效,有關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作出干預。另一方面,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僅僅使不法行為人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雖然能使受害一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但并沒有對欺詐、脅迫的一方實行懲罰性的判裁,從而難以制止欺詐、脅迫行為。如果將其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則可以為不法行為人承擔除民事責任以外的行政責任提供依據。

    比較上述兩種觀點,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合理。其根據在于:第一,這一觀點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自主自愿。在實踐中,欺詐、脅迫的合同是極為復雜的,并非任何欺詐、脅迫行為都會造成對受害人的重大損失,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雖遭受了欺詐和脅迫,但因其所蒙受的損害是輕微的,對方作出的履行正是受害人所需要的,受害人可能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如果將欺詐、脅迫合同一概作為無效合同對待,無論受害人是否愿意,都要宣告合同無效,則不能充分地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第二,將欺詐、脅迫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由受害人自己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并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決定是否撤銷合同,這既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也兼顧了受害人的利益。尤其應當看到,由于將欺詐、脅迫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則在這種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當事人仍然應當受到合同關系的約束,這就可以防止一方借口受到欺詐或脅迫而拒不履行合同。第三,將欺詐或脅迫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也有利于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為如果欺詐、脅迫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則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在將其因欺詐、脅迫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時,若第三人取得財產是出于善意的,則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已經撤銷來對抗第三人。第四,可撤銷的合同常常是與合同的變更聯系在一起的。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將可撤銷的合同稱為“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允許當事人既可以主張變更,又可以主張撤銷。由于合同的變更是指在維護原合同效力的情況下,對原合同關系作某種修改或補充。合同的變更僅影響到合同的局部內容,而不導致合同的消滅,所以法律對可撤銷的合同允許當事人既可以撤銷又可以變更合同,這不僅使當事人享有了選擇是否維護合同關系的權利,而且在當事人選擇了變更合同而不是撤銷合同的情況下,對穩定合同關系、鼓勵交易是十分有利的。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當事人不存在著選擇變更合同的可能性。從鼓勵交易并盡量減少因撤銷合同、返還財產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浪費出發,我們認為,如果撤銷權人僅提出變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不應撤銷合同。如果撤銷權人已提出撤銷合同,而變更合同已足以維護其利益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們認為,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不撤銷合同,而僅作出變更合同條款的決定。

    總之,我們認為,欺詐、脅迫的合同仍然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統一合同法應將其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

    九、關于顯失公平的合同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多年來,由于顯失公平制度在適用中缺乏合理的構成要件,以至于使這一規定彈性極強。在實踐中許多本不應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都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從而,顯得極不合理。據此許多學者認為,顯失公平的規定弊大利小,應予取消,其主要根據是:第一,顯失公平的標準非常抽象,不易于為審判人員掌握與操作,從而導致了執法上的不統一,甚至造成了被濫用的現象。第二,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許多當事人因交易不成功都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從而助長了輕率馬虎地訂立合同的行為,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穩定。第三,要求任何交易結果對當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法律只能規定公平的交易條件,而不能保證交易結果的公平。〔22〕在統一合同法制訂中,也有許多學者認為,不應采納顯失公平的概念。

    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規定顯失公平制度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從實踐來看,顯失公平制度在適用中所出現的問題,諸如標準過于抽象,難以被掌握與操作,顯失公平的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等,都是因為在法律上未確定具體可行的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所造成的,而并不是因為顯失公平的合同本身不應被撤銷。所以,認為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應予取消的觀點是不妥當的。事實上,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到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當然,為了使顯失公平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完善顯失公平的構成條件。

    關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在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大多數學者主張,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客觀上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利益不均衡。而認定顯失公平則僅應考慮此種客觀的不平衡。由于顯失公平僅考慮結果,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就顯失公平的發生原因進行舉證的負擔,保證了民法公平、等價有償基本原則在實踐中的貫徹和運用。〔23〕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考察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而應當被撤銷,不僅要考察結果是否構成顯失公平,而且應當尋找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如果是因為欺詐、乘人之危等行為造成的,則仍然屬于欺詐、乘人之危等合同范疇。而顯失公平則是除欺詐、乘人之危等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不考察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則由于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都可能引起顯失公平的后果,而很難使顯失公平與其他的行為相區別。其次,如果僅僅考慮結果是否公平,是不符交易的性質和需求的。因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任何當事人從事某種交易活動,都應當承擔交易風險,交易的盈虧賠賺是正常的交易現象,法律絕不可能也不應當保證每個交易當事人都獲得利益,

    否則就不可能有交易。如果某人在實施一項不成功的交易以后,便以結果對其不利、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已經訂立已經履行的合同,這不僅使交易的另一方為交易不成功的一方承擔了交易風險,而且必然會引起經濟秩序的紊亂。第三,如果僅考慮結果是否公平,必將導致大量的合同都按顯失公平處理,這不僅將使許多不應當被撤銷的合同被撤銷,而且也會根本違背顯失公平制度所設立的目的。

    我們認為,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客觀要件,即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觀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優勢或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等訂立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關于顯失公平和情勢變更的關系,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所謂情勢變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即使履行會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從法律上看,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情勢變更通常是在發生了一定的情勢變更以后,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將顯失公平,這就需要確認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問題。目前,由于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對情勢變更的規定,特別是缺乏對這一制度的限制性規定,有些地方的法院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將當事人本應承擔的一些合理的交易風險,如市場價格的輕微波動、銷售行情的變化等都作為情勢變更來處理,這就極不利于維持合同的效力。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中對情勢變更原則作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在統一合同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以前,可以通過擴大顯失公平制度的適用范圍,解決目前實踐中因缺乏情勢變更的規定所產生的問題。

    十、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所謂合同變更,從廣義上理解,是指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從狹義上理解,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由于我國立法和民法理論通常將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移轉,將合同的變更主要限于內容的變更。所以,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

    一般認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的變更和合同的解除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兩者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表現在:第一,合同變更大多需經雙方協商,而雙方協商也正是合同解除的方法之一。第二,在發生不可抗力和一方嚴重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法定變更的條件時,經將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給另一方當事人,即可產生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變更合同。我們認為,此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權利,而在違約發生以后,只是使一方享有補救的權利,而不能產生變更權。所以不能籠籠地說經濟合同法第26條賦予當事人合同變更的權利。第三,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在程序上具有相同之處。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都要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對于協商解除必須要求雙方達成協議,在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相同之處,經濟合同法第26條將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規定在一起。此種規定從立法技術上講,較為精簡,但很容易給人造成一種誤解,似乎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是相同的,可以相互替代。或者認為合同解除是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只不過是以一種完全結束未履行部分的義務來變更原合同而已。〔24〕我們認為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該從法理上對兩者進行區別,其主要區別表現在:

    第一,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的非實質性條款作出修改和補充,而并沒有根本改變合同的實質內容,更不需要消滅原合同關系,它只是在原合同基礎上使合同部分內容發生變化。當然,合同的變更將產生新的合同關系,但新的合同關系應當包括原合同的實質內容。如果新的合同關系產生以后沒有吸收原合同的實質內容,則不屬于合同的變更,而是合同消滅以后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例如,合同標的應屬于合同的實質內容,標的變更,合同的基本權利義務也發生變化。因此,變更標的實際上已結束了原合同關系。對合同的解除來說則要消滅原合同關系,且并不建立新的合同關系。在合同解除以后,當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所以,解除在性質上意味著消滅某種交易。

    第二,合同的變更主要因雙方的協商一致而發生。由于任何合同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的內容,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拘束力,而且將構成違約行為。而合同的解除可以因多種原因發生。協商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即使就協議本身來講,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內容也是不同的。所以《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8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后,合同可以變更。”這意味著合同變更必須協商,但合同的解除并不一定要協商。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它是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解除的權利。但合同變更并非與補救聯系在一起,一方違約以后,非違約方也并不產生變更的權利,而往往需要采用合同解除等補救措施。《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將違約與合同解除聯系在一起,并非與合同變更聯系在一起,顯然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所作出的規定。

    第四,從法律后果上講,合同變更因沒有消滅原合同關系,也就不產生溯及既往的問題。變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即當事人只按照合同變更后的內容履行,變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則不再變動。而合同的解除將使合同關系消滅,因此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尤其應該看到,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僅有權解除合同,而且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合同的變更因不與違約聯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見,合同的變更和合同的解除雖有共性,但又具有各自突出的特點,可以說個性多于共性。因此,我國統一合同法不能因為考慮到兩者的共性,而將其作為相同的問題規定在一起,而應當充分考慮其各自的特點,將它們作為兩種制度分別作出規定。這不僅有利于完善變更和解除制度的內容,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確行使變更和解除的方式。尤其是從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區分這兩種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如果當事人通過變更可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應該鼓勵當事人通過變更,而不必通過解除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因為解除要導致合同關系的消滅,因此,它畢竟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式。過多地運用解除的方法,確實對增進交易不利,也會造成一些財產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十一、關于合同權利轉讓須經義務人同意問題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轉讓合同權利實際上是將合同債權作為交易的標的。合同債權轉讓既是市場交易發展的結果,也必將極大地推動投資的自由轉讓和流動化,促進市場交易的迅速發展。

    一般來說,合同的轉讓要涉及到兩種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合同關系,二是債權人和第三人(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合同關系。盡管債權人轉讓債權乃是根據其意志和利益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但此種處分通常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這就產生了一個法律上的權益沖突現象。即從保護和尊重權利人的權利、鼓勵交易出發,應當允

    許權利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的約定的前提下自由轉讓其權利;但是從維護債務人的利益、穩定合同關系出發,又應對權利轉讓作出適當限制,即要求轉讓應征得債務人同意。

    統一合同法在合同權利轉讓制度中,究竟應當如何協調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對此,我國學者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因此,統一合同法應繼續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權利的轉讓純粹是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此,轉讓合同權利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債務人。第三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轉讓債權,雖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為了避免債務人因不了解債權轉讓的事實而遭受損害的現象,因此,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將轉讓通知債務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規則體現了這一觀點。如1991年8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1條中指出:“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并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移轉手續。”

    比較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第二、三種觀點盡管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但都不主張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而第一種觀點則主張權利轉讓必須經債務人的同意。統一合同法究竟應當采納哪一種觀點?我們認為,各種意見的分歧涉及到了合同法的價值沖突問題即效率與安全的矛盾問題。債權人轉讓債權不需經過債務人同意的觀點,確有利于鼓勵權利的讓與,考慮到權利的讓與乃是交易的一種形式,因此,鼓勵權利讓與對促進交易、發展市場經濟,提高經濟效率都不無意義。而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經過債務人同意的觀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權利的自由轉讓,但有利于穩定合同關系,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債務人利益。例如,甲乙之間訂立一份購買某種型號水泥的合同,如果買受人可以在不必征得出賣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賣人即使接到了此種轉讓的通知,其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因為他根本無法了解第三人是否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和良好信譽。如果不具有支付能力和良好信譽,則出賣人在交付以后則難以得到對待履行。反過來說,如果出賣人可以在不必征得賣受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其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則買受人即使接到權利轉讓的通知,則也可能因為第三人所生產或經營的貨物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或者第三人不具有良好的信譽,這樣買受人的利益仍然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當然,法律可以通過同時履行抗辯等制度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但仍然難以避免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在兩種法律價值發生矛盾和沖突的情況下,需要解決法律價值的確定和向哪種法律價值傾斜的問題。我們認為,效率盡管重要,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更為重要。一方面,由于目前合同立法和執法尚不完善,許多合同當事人缺乏必要的合同觀念的約束,因此,合同尚未得到嚴守,債務危機嚴重存在,交易秩序并未真正形成。在此情況下,需要穩定交易關系,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另一方面,良好的交易安全和秩序是產生經濟效率的最基本的前提,缺乏秩序,即使交易對當事人是有效率的,對整個社會而言,則仍然是低效率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們認為,對債權人轉讓債權作出適當限制,要求其經債務人同意才能轉讓是合理的、必要的。

    要求債權人轉讓債權應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應當對同意的含義作合理的理解。我們認為,債務人的同意是指債權人在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以后,如果債務人未表示同意,則此種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但債權人通知債務人以后,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不作出明確的答復,則視為默認,合同權利的轉讓將對其發生效力。同時,債務人如對合同權利轉讓提出異議,則應當有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而提出異議,則債權人可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轉讓的效力。

    十二、關于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

    債務承擔是合同移轉的一種方式,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移轉可以是全部移轉,也可以是部分移轉,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合同債務。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學者通常將債務的全部移轉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債務部分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此種方式也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債務人親自實施合同規定的行為來實現的。但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或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應該是有效的。因為這種替代履行從根本上說是符合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當然,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債務是由法律和合同性質決定不必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義務,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與債務人的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從表面上看,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相同之處,第三人代為履行似乎是代債務人承擔了債務。根據這一點,有人認為在統一合同法的制訂中,如果規定了合同的轉讓制度,就可以不必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因為,在債務承擔中可以包括第三人代為履行。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因為,債務承擔和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第一,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無論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債務的協議都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債務移轉不生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而并沒有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說,代替履行債務的表示產生效力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將承擔清償稱為“對內的債務承擔”。〔25〕

    第二,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也將發生消滅。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當事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所謂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見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人的人;二是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某種委托與勞務合同等關系,但他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因此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

    第三,由于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的

    履行不適當的行為,債務人應當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正如德國民法典第329 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的一方在契約中未承擔他方的債權人的債務而承擔向他方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者,在發生疑問時,不得視為債權人已直接取得向該當事人請求清償的權利。”

    正是因為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替履行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這二是不可互相替代的。在法律上規定合同義務移轉的同時,還應對第三人代替履行一事明確作出規定。

    與上述問題相關的是,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關系問題。許多學者認為,合同的變更和移轉是不可分割的,合同的變更既包括合同的主體變更(合同的轉讓),也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統一合同法中對此不應作出區分。我們認為,兩者存在著實質性的區別。因為合同的轉讓一般要導致合同主體的變化,使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者加入到合同關系之中作為當事人一方存在。而合同主體的變化常常導致原合同關系消滅而產生一種新的合同關系。但是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是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合同關系仍然保持效力,且變更僅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因此,我們認為,合同變更和轉讓應作為兩種制度在統一合同法中作出規定。

    十三、關于代位權制度

    代位權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內容,合同保全的基本方式有兩種即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作為法定的一種債權權能,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著約定,都應有債權人享有。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無代位權制度,統一合同法中是否應當對此作出規定,值得探討。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中規定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債務糾紛也迅速增加,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債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不僅使債務案件的判決難以得到執行,而且給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都構成了極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如果沒有代位權制度,則在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故意不行使債權時,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如果債權人請求宣告債務人破產,則債務人可能尚不符合破產的條件,或破產的方式過于極端,不能盡快解決債權人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盡快建立代位權制度,允許債權人代為債務人行使債權,十分必要。

    關于代位權制度,有如下疑難問題需要探討。

    1.關于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一般認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這就是說,一方面,只有在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那么債權人只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則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則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還要看到,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債權人行使權利并不包括對權利的處分(如轉讓權利、使權利消滅等)。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果未盡到該注意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統一合同法中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限度,且規定該權利的行使方式,才能防止債權因行使代位權而給債務人及第三人造成損害。

    2.關于代位權與合同相對性的關系。一般認為,代位權的行使體現了合同的對外效力,也就是說,在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我們認為,代位權的行使確實使合同產生了對第三人的效力,此種效力是由法律特別規定的,而非基于當事人的約定,債權對第三人的效力并未根本改變合同相對性規則。相反,在代位權行使中,債權人仍然必須遵循合同相對性規則。這就是說,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因為債務人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債的關系,他也不對債權人負給付義務,債權人也無受領清償的義務。如果由債權人直接受領給付,不僅破壞了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而且在債務人也對他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將損害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利益。

    值得探討的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是否可以就通過行使代位權所得到的給付而優先受償,甚至在債務人的債務人自愿向債權人作出給付的情況下,債權人能否優先受償?我們認為,代位權行使的目的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債務人的財產則是所有債權人的債權的共同擔保,各個債權人不管是否行使代位權,都應依據債權平等原則,有權就債務人的財產平等受償,如果允許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則既不符合債權的性質,也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3.關于代位權的行使是否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對此國外立法采取了兩種方式:即裁判方式和逕行行使的方式,債權人可通過這兩種方式而加以行使。在我國,也有些學者主張允許債權人采取逕行行使的方式。〔26〕我們認為,鑒于目前我國許多交易當事人尚缺乏濃厚的法律意識和合同觀念,嚴重存在的債務危機對交易秩序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在此情況下,允許債權人逕行行使代位權,有可能出現爭搶財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充抵自己的債權等問題。因此采取裁判的方式,既能有效地避免這些問題,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產生的各種不必要的糾紛,尤其是能夠保證代位權的行使以保全債權為必要限度,對超出保全債權的利益不宜予以保全。所以,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

    十四、關于履行不能制度

    履行不能的概念,在德國合同法和受德國法影響的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中占據重要地位。這一概念通常可分為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屬于債務成立的問題,嗣后不能屬于債務履行的問題。這兩個問題是合同中的兩大基本問題。正如臺灣學者王澤鑒指出:“給付不能是契約法上核心問題之一。”〔27〕然而,我國統一合同法中是否應當采納履行不能制度,在學者中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我們的基本觀點是,我國統一合同法不應該借鑒這一制度,下面,我們從履行不能制度的兩項內容進行分析:

    1.自始履行不能與合同無效

    自始履行不能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學家杰爾蘇(Cel-sus)曾提出過“給付不能的債無效(impossibilium nulla obligatioest)”的論斷。這一觀點對德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德國學者麥蒙森(Mommsen) 于1853年在其有關著述中強調:若合同在訂立時就已形成履行不能,則該合同應被宣告無效。該觀點被《德國民法典》第306條完全采納。依據該條規定:“以不能的給付為標的的契約,無效”。我國臺灣民法第246 條仿效德國法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合同因自始不能而無效,從表面上看是合乎邏輯的選擇,因為既然從訂約時合同已不能履行,則繼續維持合同的效力顯然無必要,因此應宣告合同無效。然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德國民法典》第306 條的規定忽略了兩個事實:第一,該規定未考慮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一概將自始不能的情況宣告無效,將使無效的范圍過于廣泛,結果可能會使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無效的不利后果。因為無

    過錯的當事人并不知道對方自始不能履行,他在合同訂立后,可能因期待合同有效而為合同的履行支付了一定的代價,而合同無效不僅使其會遭受信賴利益損害,而且會造成期待利益的損害,這些損害未必都能得到補償。假如對某些合同不是簡單地宣告其無效,從而使無過錯的當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違約的請求,或許對當事人更為有利。第二,自始不能的情況極為復雜,有些合同的履行并非絕對不可能,如缺乏支付能力、經濟陷于困境等,均屬經濟上履行艱難。再如債務人因生病不能親自履行,可能并非絕對不能履行,而只是法律上不宜強迫其履行而已。若對自始不能均宣告無效,則某些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極有可能利用無效的規定,以合同自始不能為借口,將本可以履行而且應該履行的合同變為無效合同。所以,對各種情況均簡單地宣告無效,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債權人的利益。

    從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已較好地解決了因各種原因所引起的自始履行不能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61條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予以撤銷,因合同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錯誤地認為標的物存在而事實上不存在,或者某種標的物存在而事實上不存在該種類型的標的物,可按重大誤解處理。但發生重大誤解以后,應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主張是否撤銷合同,從而使合同自始無效。這就可以解決一些因誤解引起的履行不能問題。如果一方(出賣人)明知自己無履行能力而故意簽約,此種情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多按欺詐處理。〔28〕如果一方因自己的過錯使標的物在訂約前滅失,又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完全可按違約行為處理。總之,既然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已較好地解決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問題,沒有必要引進德國法關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概念,人為地造成法律規定的不合理性。

    2.嗣后不能與違約形態

    給付不能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嗣后不能,這一概念關涉債務履行及違約問題。根據德國法,債務人應對可歸責于自己的給付不能負責。德國法將給付不能與給付遲延作為兩類基本的違約形態,將各種復雜的違約現象概括其中,從而形成了德國法對違約形態的“二分法”制度。

    我們認為,履行不能不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形態存在,而只不過是一種客觀的事實狀態。因為在任何一種違約形態中都可能發生履行不能問題,尤其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各方面的原因而常常發生履行不能的情況。如果將履行不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形態對待,則很難使履行不能與其他違約形態相區分。當然,履行不能的發生將會影響到補救方式的運用,即履行不能的發生使繼續履行受到阻礙甚至成為不可能,從而導致損害賠償取代實際履行而發揮作用。但這并不是履行不能作為獨立違約形態的根據。

    履行不能只是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違約形態的原因還在于,在履行不能的狀態發生以后,并不等于債務人已構成違約。因為引起履行不能發生的原因很多,即使是客觀上因發生履行不能使債務不能履行,也不能表明債務人具有過錯且已構成違約。

    由于履行不能的概念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不能用來概括其他違約現象,因此,我國合同法中不能接受該術語來概括違約形態,而應當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構建我國合同法的違約行為體系,并針對不同的違約,確定不同的構成要件和救濟方式,從而使合同責任制度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當的交易秩序等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1〕有關統一合同法的制定問題, 請參見張廣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起草》,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5期; 梁慧星:《中國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議點》,載《法學》1996年第2期。

    〔2〕佟柔主編:《民法原理》第259頁,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3〕〔4〕梁恝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第244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合同在英文中稱為“Contract”,法文為“Contract ”或“pacte”,德文為“Vertrag”或“Kontrakt”,它們都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契約“Contractus”一詞,而“Contractus”本意為“共相交換”。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頁至423頁。

    〔7〕參見孫竟忠:《不動產物權取得研究》, 載《民商法論叢》第3卷第61頁。

    〔8〕參見汪翰章主編:《法律大辭典》,上海大東書局,1934 年版。

    〔9〕參見劉瑞復主編:《合同法通論》第38頁; 另見蘇惠祥主編:《中國當代合同法論》第34頁。

    〔10〕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7冊,第23頁,臺北,1993年版。

    〔11〕(美)約翰·羅爾斯著《正義論》第1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

    〔12〕參見陳安主編《涉外經濟合同法的理論和實務》第10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13〕〔14〕參見徐炳:《買賣法》第105、106頁,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版。

    〔15〕參見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第301頁,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6〕參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7條。

    〔17〕參見隋彭生《無效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前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8〕參見《1993年中南、東北九省(區)經濟審判(洛陽)研討會紀要》,見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編《經濟審判資料選讀》第一輯,第2頁。

    〔19〕王衛國《論合同無效制度》,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3 期第16頁。

    〔20〕參見周林彬主編《比較合同法》第410頁, 蘭州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21〕參見周林彬主編《比較合同法》第430頁。

    〔22〕參見沈慶中《顯失公平民事行為的規定弊大利小》,載《法學》1993年第8期。

    〔23〕參見周玉文:《經濟合同的顯失公平初探》,載《法學與實踐》1991年第5期。

    〔24〕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企業、證券、合同》第290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25〕參見周林彬主編:《比較合同法》第299頁。

    〔26〕參見楊立新:《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載《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第4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關鍵詞:地方債券;債券風險:風險防范

    作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內需保增長的重要舉措,中國政府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正式宣布,同意地方政府發行2000億元債券,由財政部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這意味著學界多年關注的開放地方債券、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改革大思路,正在被官方所采納并逐漸浮出水面。

    地方政府債券,又稱為地方公債、市政債券,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所籌集的資金主要用于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的建設。

    中國現行的《預算法》禁止地方政府發債和預算赤字。然而地方政府負債已是客觀事實,是經濟改革和體制轉型期間出現的深層次矛盾和體制問題,因此僅僅禁止發行地方債券,并不能有效杜絕城市政府的負債行為,反而會使這些隱形負債游離于體制之外,不僅孳生大量違法行為,也成為引發地方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的重大隱患。古語云,堵不如疏,允許并規范城市政府的債券發行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在“保增長”的關鍵時期,開放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條重要的融資渠道。然而,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在中國經濟轉軌的特定歷史背景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也會面臨巨大風險,如果不能事先加以有效防范,將會給中國政府的財政安全帶來嚴重威脅。

    一、中國開放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分析

    在中國經濟轉軌的特定歷史背景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也會面臨諸種風險,即不僅有相對于發行者而言的市場風險,還有相對于政府而言的債務風險。而對于政府決策者而言,著重需要考慮的是地方政府因發行地方公債所引致的信用風險。中國雖然還沒有標準的地方政府債券,但是通過各地已往發行的準地方政府債券的實踐情況可以看出,中國地方政府信用缺失問題比較嚴重。例如,2003年審計署在對全國12個重點機場和38個支線機場進行審計和調查時發現,12個重點機場中有9個虧損,其中6個機場嚴重虧損。而38個支線機場中,有37個虧損,有的機場己資不抵債,有的甚至己經被迫停航。而上述機場所遇到的問題,基本上都是由于超前建設、盲目投資,而沒能對當地的實際需求進行必要的分析。倘若這些項目資金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來籌集,必然會由于項目經營不善、收益不足而造成巨大的信用風險。

    在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券所面臨的信用風險中,既有市場經濟風險本身所帶來的,也有中國所現有的體制和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經濟風險的客觀存在

    地方債券投資的領域,主要是投資規模較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這些項目具有投資周期長、見效慢等特點,使得政府對地方公債投入的效益難以準確把握,風險較大。同時,地方公債未來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也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宏觀經濟波動、投資項目的管理、利率的變動以及自然因素等,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一旦出現地方公債違約的情況,將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特別是目前由于受全球會融危機的影響,中國地方財政收入呈下降趨勢,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償還債務的風險。

    (二)經濟體制分析

    由于歷史原因,地方政府職能錯位,在某種程度上易導致融資被挪用。中國正處于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時期,政府與市場以及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尚未調整到位,受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經濟的慣性影響,地方政府大多熱衷于“替代市場”而非“服務市場”,突出的表現就是將大量財政資金投資于可能會帶來較高收益的競爭性項目,一方面政府該退出的領域沒有及時退出,另一方面政府本應履行的公共職能如提供基礎設施、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還必須盡可能地進入和予以保證。正是地方政府的這種“越位”的存在與“缺位”的彌補,導致地方政府的職能范圍過寬,表現在財政上,不僅原有的財政支出負擔無法減輕,而且又有了新的財政支出重點,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很難保證發行債券所募集的資金能合理地使用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上而不會被挪用。

    為加強對地方公債的信用監管,1975年,美國頒布了《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將地方公債納入《1934證券交易法》監管之下。同時,美國組建了地方公債條例制定委員會(MSRB),負責全面監管地方公債市場并負責提出監管提案,提案的最終決定權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并最終由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及銀行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另一個主要監管機構是美國證管會市場監督部設立的地方公債辦公室(OMS),其一是根據反欺詐條款進行事后監管,包括對地方債券發行者、承銷商、中介機構等所有參與人監管,主要手段有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和提訟;二是制定或者委托制定約束地方公債發行參與人行為的規則,要求這些參與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從而實現對地方公債的監管。

    除上述政府組織外,審計、律師、信用評級、保險公司(Ho1ly,2000)等眾多中介機構,在市政債券的信用風險監管中同樣起著重要的作用。美國市政債券的發行必須附有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律師意見書,聲明債券已合法發行,是有約束力的債務。1981年,美國證交所(BEC)正式批準了首例地方公債披露法案后,美國的審計機構也開始了對地方公債的監管。為使信息披露充分安全,內容規范、真實,審計機構為此建立了一套具有權威性的會計標準。美國地方公債信用等級的評定通過商業評級公司進行。“評級賄買”行為在美國較為少見。評級結果基本上是公正的。目前,美國從事地方公債評級的主要機構有穆迪和標準普爾。

    管理地方政府債券還需要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機制。預警體系的建立對道德風險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有時甚至比市場規則的約束力更強。美國大部分州地方政府都有關于防范地方債務風險的機制,如俄亥俄州建立了名為“地方財政監控計劃”的監控預警體制,對地方政府實行財政監控和應急機制,監控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對赤字規模超過當期財政收入1/12的地區,提出預警。一旦一個地方政府被宣布為財政危機,該州就應該成立一個“財政計劃和監督委員會”的機構來監督和控制該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在委員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后的120天之內,地方政府的首席執行官必須向委員會提交一份詳細的財政改革計劃,以及時采取措施來應對和化解危機。

    (二)日本地方公債的風險防范

    日本為從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的財政風險,一直致力于完善政府間財政關系,改革和完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收入與支出責任劃分的體制。此外,日本政府還采取了其他相關措施化解財政風險,主要包括拓寬投資者范圍、修改法律法規,推出一系列免稅政策,以增強地方政府的籌資能力。

    1.財政在融資中的主體地位。財政在地方政府融資管理中居于主體地位,建立其與地方政府公債融資相對應的預、決算編報制度和有效的監督管理系統;中央對地方債發行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進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

    2.地方政府融資范圍。實行法制化管理,國家財政法規和地方自治法都賦予地方政府融資的相應權利,其融資來源、資金管理、投放范圍以及償還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定地方債主要用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市政設施建設方面。日本的《地方財政法》嚴格規定了地方債的使用范圍。

    3.地方公債推行優惠。在保證中央政府國債優先的前提下,為促進地方公債的發行和推銷,從債券利率、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如規定地方債收益率可以略高于國債,或對購買地方債的收益減免所得稅等。

    4.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財權界限明確,地方政府財政體制和稅收體制相對獨立,根據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各級地方政府都可以成為地方債發行的主體。日本允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舉借地方債,但是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地方知名度、政府籌資能力和發債信譽度各有差別,在地方債發行方面也實行區別待遇,如在地方債申請方式和發行規模上區別對待,在債權種類和發行方式上也有所差別,信譽好的地方可以公募方式發行,并能夠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否則只能以私募方式發行,不能進入二級市場。

    在中國單一財政體系下,地方政府不能進行破產清算,地方財政風險必然會影響到中央財政安全。同時,由于中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相關法律和監管體制不健全,為保證整個財政體系的安全,中國在開放地方政府債券的初期,中央政府必然會對債券的發行主體、規模等進行嚴格的限制和規劃。因此,日本較為完善的充滿政府管理色彩的地方公債風險控制模式,應是我們初期借鑒的主要對象。

    三、中國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

    開放地方政府債券在中國是新生事物,應在認真總結中國證券業發展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做法,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建立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防范機制和相應的制度安排。

    (一)構建地方政府債券相關法律監督體系

    要想地方放債券有效地用于民生,關鍵在于構建相關法律監督體系。倘若在法律監督上跟不上,地方政府的債務融資很可能演變成財政危機。因此,有必要在合適的時機出臺《地方債券法》,對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資格認定、資金用途、投放范圍、債務償還、信息披露、處罰措施等作出詳盡的法律規定,使地方政府債券在發行、流通以及問責上,做到有法可依,以有效控制發債風險。

    (二)界定發債主體資格

    公債發行人決定了公債的品質。給予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權力,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可以發行地方債券。嚴格限定發債主體范圍,應成為防范地方債券風險的關鍵。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目前地方債的發債主體應以城市政府為主,因為其比省級政府更了解城市的情況,也能使發債資金安排得更合理。但省內連接不同地區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籌資,可以省級政府為發債主體。同時,建議通過一套指標來界定發行地方債券的資格,即“準入門檻”,這套指標應包括地方政府宏觀經濟、償債能力、財政透明度等方面內容,只有符合指標要求的城市政府才能允許發債。

    (三)積極組織清欠,削減隱性債務

    對歷史債務的統計和化解是建立地方公債制度的前提。因此,一方面,要開展地方政府債務登記調查,全面揭示政府的顯性債務、隱性債務,科學編制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定期、規范地披露政府財務狀況;另一方面,要對地方政府的融資模式進行規范,如各種金融機構貸款,特別是以土地抵押、政府財政擔保以及各種隱性擔保貸款。

    (四)從財政體制角度化解中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風險

    1.明確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分清償債責任。要合理界定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與支出職責,必須按照決策責任與籌資責任一致性的原則,也就是說,決策主體至少應該在原則上對所制定和實施的公共政策的成本承擔責任。同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一旦確定就應當明確化、法制化。屬于哪一級政府的事權,與此相關的政策應由哪一級政府規定,盡量避免越權行為。屬于上級政府事權而委托下級政府執行的事務,上級政府應負責提供資金。

    2.完善地方稅體系,培養地方穩定財源。要從收入根源上消除地方政府債務融資的壓力,就應保證地方政府能夠通過正常、規范的收入來源獲得實現其職能所必須的資金。目前在中國,省以下政府大宗收人是營業稅,而從前景來看,應該發展不動產稅,逐步選擇財產稅作為地方重要稅種。大多市政建設項目雖然不會直接產生足夠的收益,但可能通過增加城市的土地價值而間接產生正外部性,形成社會收益。從理論上講,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應該享有這部分收益,通過開征財產稅,政府就可以享受由于公共設施投資帶來的城市財產升值的好處,也為市政債券的償還提供對應的、可持續的稅收來源。

    (五)建立地方債券的監控與管理機制

    經濟轉軌國家的政府普遍存在預算軟約束的問題,為有效控制中國地方政府在擁有舉債權下的過度借債問題,首先,中央政府要對地方債券的發行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綜合平衡,負責統籌安排全國范圍內公債的規模和發行進度;其次,強化地方政府的預算約束,要發揮地方人大對地方債券的發行規模、使用范圍、償還等方面的審查權和監督權,這是控制地方政府短期行為和不當決策的重要保證;再次,引入國際權威評估機構,建立地方債務的信用評估體系,發揮市場的監督作用;最后,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在公開媒體披露地方債的財務信息,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發行地方債券和建設市政項目要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必須經過有各方代表參加的聽證程序。另外,實行嚴格規范的債務投資決策責任制,以規范的形式明確項目負責人應承擔的管理和償債責任。這種責任在債券存續期間,不因主要官員的職位變動而解除,政府換屆或更換主要官員時必須經過嚴格的債務審計程序。因決策失誤而導致債務問題發生的,要追究政府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風險預警與財政重組

    風險預警體系的引入,根本目的是通過預警避免地方政府陷入債務危機從而導致破產。由于中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機制復雜,政府債務狀況底數不清,沒有普遍認可的指標及判別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要構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必須堅持實用性和可行性原則,要從總體上保證地方債務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中國地方政府不允許破產,地方政府債務一旦突破規定的財政指標限額,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嚴格監督下制定財政重組計劃,壓縮財政預算,減少經費開支。財政重組計劃須由外部審計人員每年進行審計,由地方人大批準并向中央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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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破產法是市場經濟國家最為重要的法律之一,對市場經濟秩序起到關鍵性的保障作用。但在我國新《企業破產法》制定實施后,破產案件的受理數量并沒有像人們預期的那樣有所上升,反而是在逐年下降。而同期全國僅因連續兩年不進行工商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就數量驚人,這些被吊銷的企業大部分都屬于應破產而未破產的企業。破產案件數量下降的原因既有無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問題,也存在當事人的申請不能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問題。此外,還存在因政策性破產被廢止而使破產案件數量下降的因素。這種現象表明破產法的順利實施還存在多方的困難與阻力,破產制度在我國還沒有真正普遍建立起來。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市場經濟秩序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也不可能健全完善。

    破產案件受理難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還是思想、制度上的問題。

    第一是思想觀念上的問題。一些人沒有真正理解破產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社會調整作用,沒有認識到破產法調整特定情況下債務清償問題的實質效應,是在保障商品經濟正常秩序的信用商品交換關系,是在維持社會的經濟公平與正義。有一些人則是片面地理解破產法的調整作用,認為破產法就是要把企業破產清算倒閉,不了解現代破產法是由破產清算制度與重整、和解等企業挽救制度兩部分組成,不懂得積極利用破產挽救機制,多角度發揮破產法的作用解決債務危機。還有一些人則是對破產清算制度存在誤解和抵觸心理,總認為企業破產對社會會起到消極破壞效用,不愿受理破產清算案件,沒有認識到“這些經營失敗且無法挽救的企業猶如社會之惡性腫瘤,對其破產切除手術越猶豫拖延,向健康企業傳染的范圍就越大,不僅會將其他企業拖破產,使更多的職工失業,企業財產也會消耗流失殆盡,使社會問題更加難以解決,為社會危機更危險的爆發積蓄能量”,[1]只有及時對其破產清算才能保證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競爭基本規律的實現。而且,企業經營失敗倒閉,在市場經濟社會是一種普遍存在的正常現象,對那些應當破產的企業不進行破產,并沒有消除客觀上已經存在的現象與問題,更不能解決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反而是對人們法制觀念的破壞,是對市場經濟秩序的人為破壞。

    此外,在舊破產法實施過程中采取的政策性破產做法,也給人們對破產法的正確理解與實施造成嚴重誤導。所謂政策性破產實質上不過是借破產之名,行國有企業行政關閉之實,其制定目的主要是要解決地方政府關閉虧損國企時職工安置費用不足的財政困難等問題,所以強調政策性破產必須經政府審批后啟動,破產企業所有財產包括設置抵押等物權擔保的財產都必須優先清償職工債權和安置費用,與破產法“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2]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混淆了破產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在新破產法中明確規定予以限期廢除。[3]由于政策性破產立法目標的改變以及對地方政府產生的實際財政利益,所以地方政府對此十分積極,也愿意承擔解決職工失業救濟等社會問題的工作(費用則主要由倒霉的債權人承擔),故而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遇到的社會障礙較少,工作量與難度也不大。由此在一些人的思想上也形成了對破產案件受理與審理程序的錯誤觀念和思維定勢,形成了一套錯誤的操作慣例。這些思想觀念上的問題,構成新破產法實施中的層層障礙,而這些障礙首先就體現在破產案件的受理上,如對當事人特別是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采取消極推諉態度,得不到政府明確表態同意或支持的破產申請案件,人民法院往往多方推諉,不愿受理。

    第二,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破產案件產生的社會問題不履行法定職責予以解決,采取消極不配合的態度。由于我國立法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破產企業職工的失業救濟安置等社會問題的解決存在一定困難(其實即使在立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的國家也會同樣存在問題),并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等問題。由于這些社會問題的解決往往需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花費時間、精力,甚至地方政府財政的資金,影響其既得利益,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采取消極不配合、甚至抵制的態度,在案件受理后將社會矛盾全部推給人民法院,不愿承擔其解決破產社會問題的本職工作,這也加劇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畏難情緒。破產案件是應由人民法院審理,但人民法院只審理涉及債務清償的問題,一個企業的破產往往在債務清償之外還會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通常并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人民法院也不具備解決這些問題的社會資源,如職工的失業救濟安置問題等,這些問題均應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解決。但因這些工作在一些人看來是費錢費力、只有麻煩、沒有利益且不顯政績的事情,在缺乏對其不履責行為追究法律責任規定的情況下,當然是能推則推,能拖則拖,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預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案件。

    第三,人民法院內部涉及破產案件審理的相關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也是破產案件受理難的重要原因。其一,目前大多數人民法院將破產案件放在商事審判庭審理,由各個法官輪流審理,沒有設置破產審判庭或專業的合議庭、審判組,沒有組織形成專業化的審理隊伍,不僅審判人員的專業化程度不高、專業知識不足,而且由于破產案件在其審理的案件中僅占很少數量,一般也缺乏積極審理案件、提高業務水平的動力,加之破產案件的法律難題較多,社會問題繁多復雜,法官對受理破產案件往往存在畏難情緒。其二,對破產案件審理的業績考核指標不合理:1.辦案數量折抵計算不合理。破產案件比一般民商事案件要復雜難辦得多,要花費更多時間、精力,相當于很多件民商事案件的工作量,而一個大型企業如證券公司的破產甚至超過上百件普通案件的工作量,但在績效考核時往往是以一般案件為基礎折量計算,工作業績得不到合理評價。2.審限和結案率的考核規定不合理。破產案件的審理周期比一般民商事案件長得多,大型企業復雜的破產案件往往要3、5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審結。現在大多數人民法院仍將破產案件的審限和結案率納入一般民商事案件中考核,那些到了年底仍不能結案的破產案件也算入未結案的范圍,這必然會影響審理法官甚至整個審判庭的工作業績,從而損害其受理破產案件的積極性。

    第四,對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缺乏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也為消極推諉、拒不受理破產案件的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其一是有關破產案件受理的實體法律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主要是立法對破產原因特別是債權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提出破產申請、提出申請時的舉證責任等規定存在不足。其二是有關破產案件受理的程序法方面存在的問題。這主要是立法對人民法院不依法受理破產案件沒有有效的監督糾正程序。

    二、完善解決破產案件受理難問題的配套機制

    要想解決破產案件受理難的問題,第一是必須糾正對破產法的誤解與偏見,解決思想上的問題,讓人們認識到,破產法是保障市場經濟秩序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調整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所無法取代的,要改變過去在政策性破產下形成的錯誤觀念和思維定勢,糾正錯誤的操作慣例,調整過去對破產案件要“嚴把受理關”的舊理念,真正做到依法受理破產案件,“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4]

    第二,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有解決企業破產可能產生的各種社會問題的職責,并規定不履行職責者的法律責任,且切實執行,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提供寬松的社會環境,解除其后顧之憂。要堅決糾正破產案件受理后把所有社會問題都甩給人民法院的錯誤做法。過去在評價政府有關部門一項工作的重要性特別是社會意義時,往往提到“一票否決制”、“首長負責制”,在破產案件社會問題的解決上也應當實行這些制度。破產案件受理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必須積極、主動、及時地承擔破產企業職工救濟安置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凡是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將政府應負責解決的社會工作推諉給人民法院者,凡是在破產企業職工因救濟安置等問題引發矛盾后仍推諉責任不及時解決者,一律追究其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其瀆職的刑事責任。再出現破產企業職工因救濟安置等社會問題而在人民法院門口靜坐請愿等情況時,該由哪個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的,該部門應立即將人接走,否則就應追究其瀆職責任。

    第三,健全人民法院內部相關制度。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專門的破產審判庭或破產合議庭,建立專業化的破產案件審理組織。在對案件進行審限管理和對法官進行績效考評時,不應以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審限確定破產案件的審限,不應將破產案件記入年終未結案件基數內,對于法官承辦破產案件的業績數量應當單獨進行統計,合理量化,鼓勵法官積極辦理破產案件。

    三、完善解決破產案件受理難問題的法律機制

    首先,要制定司法解釋,健全破產案件受理上的監督制約機制。為此應在實體問題方面明確規定對破產原因的具體適用情況,特別是要明確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破產申請等問題。《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定,破產原因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據此規定,破產原因可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前者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資不抵債現象明顯、易于判斷的案件;后者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以及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資不抵債現象不易判斷的案件。筆者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簡稱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且無合理爭議或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在較長期間內持續不能清償的客觀財產狀況。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資不抵債的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債務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顯示其財產總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就可以認定債務人資不抵債,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對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認定,不以其他對該債務負有清償義務人如連帶責任人、保證人也不能代為清償為條件。

    資不抵債并不必然導致債務人對到期債務清償能力的喪失,所以其作為破產原因,在各國一般僅適用于資合法人、解散后處于清算中的資合法人以及遺產等的破產,即僅以有限財產為清償范圍、無人對其債務負無限責任的民事主體。由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情況很難作出完整、正確的評價,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所以資不抵債作為特殊破產原因,主要適用于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債務人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超過負債卻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現象并不少見。因為一些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往往難以采取迫使企業倒閉的強制執行措施,即使債權設置有物權擔保也是如此,企業倒閉后的職工失業安置、社會穩定等問題難以解決,遠遠超出個別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范圍,需要由破產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綜合調整。而有些債務人也以破產可能危及社會穩定、造成職工失業等為籌碼,“綁架”國家、“綁架”職工、“綁架”債權人,拒絕履行債務,以實現其拖債、逃債目的。這就迫使債權人不得不通過破產程序先將債務人企業終結,然后才可能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所以,筆者認為,在我國強制執行制度能夠依法徹底實施、真正保護債權人利益之前,對于債務人雖資產超過負債但卻長期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也必須納入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否則不僅無助于債務清償與有關社會問題的解決,反而會使債務人財產狀況在拖延中更加惡化,使債權人、債務人、職工的利益以及社會利益均受到更大損失。[5]

    在破產原因的適用上,我們還要把握好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原因。由于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情況,往往難以舉證證明,所以各國破產法通常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原因,是法律規定的可以推定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的事實與行為,如債務人停止支付可以推定為或視為不能清償。對于債權人依據破產申請原因提出的破產申請,各國立法均設置有債務人的異議程序(如我國《破產法》第10條第1款規定),[6]以保障債務人不會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違背其意志被拖入破產程序。在我國的破產立法中,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實際上就是可以推定債務人不能清償的申請原因,其實質性質相當于一些國家破產立法中規定的停止支付。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債務人對到期債務持續未能清償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認定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推定其發生破產原因,債權人可以據此提出破產申請:(一)債務人向債權人明確表示無力清償債務。(二)債務人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償債務;這是指只要債務人在任何一個案件中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償債務,就可認定其發生破產原因,任何一個債權人(不限于已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清償的債權人)都可以據此提出破產申請。(三)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財產管理與債務清償;此時債務人已喪失對外進行債務清償的行為能力,往往實際上也已喪失了清償能力,需要及時啟動破產程序以維護債權人利益。(四)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財產;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卻進行這些會導致其清償能力進一步喪失的違法逃債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故債權人可據此提出破產申請。(五)債務人停業或已解散但未依法進行清算;雖此時債權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但考慮到在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案件中的債務人此時往往早已喪失清償能力,如已經長期被吊銷營業執照,強制清算對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實際意義,往往仍需轉入破產程序,允許債權人直接申請債務人破產,更有利于通過行使破產撤銷權追回財產,或者在破產程序終結后追究清算義務人責任,有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債權人權益。(六)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且難以持續經營,扭轉無望。

    其次,司法解釋還需要明確各方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責任尤其是在部分證據不能提交時的處理,以及債務人抗辯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斷標準。其一是,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的,不影響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中對此已有規定。據此司法解釋規定的原則,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申請時不能提交法律規定的相關材料的,不應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其二是,對《企業破產法》第8條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提交職工安置方案的理解與適用。應當說,這一規定將本應由政府履行的職工安置責任轉嫁給破產企業是既不合理也不可行的,所以必須限定解釋其內容,以免影響破產申請的受理。考慮到我國的歷史與實際情況,國有企業債務人申請破產,因可能涉及到職工身份轉換等歷史遺留問題,應當提交職工安置預案(由地方政府負責制定的預案),預案中應當說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擬采取的職工安置措施及具體解決方案、地方政府的維持穩定措施等。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提交的職工安置預案,只需要說明根據有關勞動法律規定,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依照《企業破產法》及社會保險制度有關規定應作出的補償方案(不需要申請人解決補償資金問題)。

    對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還要明確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所提破產申請的合理抗辯與惡意拖延的區別。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僅以其未發生破產原因或資產超過全部負債為理由抗辯的,其異議不能成立。換言之,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抗辯,必須以能夠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為成立條件;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即使其資產超過全部負債,也不能作為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抗辯理由。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清償所欠申請人的到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申請人應撤回破產申請,申請人未撤回的,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裁定不受理。債務人對申請人是否享有債權提出異議的,如依雙方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對賬單、債務確認書和還款協議等證據,債務人已經明確承認債權,或者可以確定債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對債務不存在合理爭議,依法裁定受理破產案件。人民法院決不能采取債務人提出任何異議,不管是否合理,都要求債權人通過訴訟解決的做法,不能讓債務人任意拖延破產申請的受理。

    最后,要通過司法解釋的制訂在程序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破產案件受理監督制約機制。申請人有證據可以證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當事人依法提出的破產申請,或者在接到當事人的破產申請后,拒不出具收到申請的書面憑證,并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受理破產案件裁定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里的證據可以是視聽資料證據,如錄音錄像資料等,也可以是書面的送達證據,如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對破產申請進行補充、補正時,申請人將補充、補正資料郵寄送達的內容經公證的特快專遞送達回執等。上一級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后,應當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直接作出受理破產案件裁定的,應在裁定中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破產案件。對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申請人可以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直接作出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令原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破產案件。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申請權,司法解釋還應規定,人民法院在發現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存在需要補充、補正的情況時,必須將所有需要補充、補正的事項向申請人進行一次性的全部告知,除對申請人補充、補正的材料發現仍有不足者外,以后不得要求申請人對其他事項再做補充、補正。

    司法最終解決是一般社會矛盾解決的原則,如果連案件的受理問題都不能解決,又何談籍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必須積極、主動地解決破產案件的受理難問題,依法受理破產案件,完成自己的司法職責。

    注釋:

    [1]王欣新:“論經濟危機下的破產法應對”,載《人民法院報》2009年6月18日。

    [2]《企業破產法》第1條規定。

    [3]同[2]第133條規定。

    [4]同[2]第1條規定。

    第6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在討論退休年齡問題時,首先應當把握影響退休年齡的相關因素:一是人均預期壽命。壽命延長則工作年限應當適當延長,反之亦然。二是勞動力供求狀況。供過于求時當然不能延長退休年齡,供不應求時則不可能不延長退休年齡。三是受教育年限。整個社會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工作年限就需要相應地往后延長,否則便是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四是人口老齡化程度。在少子高齡化條件下,整個社會的人口結構呈現老年化,就業人口的年齡必然會遞增。當然,還可再列出一些因素,但上述因素無疑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

    在這些因素中,人均預期壽命延長、受教育年限延長和人口老齡化及少子高齡化現象均已不可逆轉,而勞動力供求狀況也在發生深刻變化,近年來局部地區、局部領域出現“招工難”、“用工荒”的現象,表明我國勞動力可以無限供給的時代已經成為歷史。因此,從戰略上講,延遲退休年齡不是由人的主觀意志決定的,而是前述影響因素發生變化后的必然結果。

    基于以上的認識和判斷,討論這一重大公共政策問題的焦點或許不是要不要延遲的問題,而是以什么方式延遲、從什么時候開始延遲的問題。

    2008年初,我們將延遲退休年齡的初步方案作為中國社保發展戰略研究報告的一項內容,概括起來就是一個目標、三大舉措。一個目標是:明確提出到本世紀中葉(2050年前后)將基準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并實現男女同齡退休;三大舉措是:“小步漸進、女先男后、兼顧特殊”。這一研究結論的基本依據包括:一是人均預期壽命在持續延長。預測到2020年達77歲,2030年約80歲,2050年前后約85歲。二是人口結構與勞動力供求在發生深刻變化。少子高齡化趨勢進一步加劇,勞動力供給總量在2015年越過頂峰后呈現遞減的態勢。三是代際公平的需要。即伴隨人口老齡化的加速,若不及時調整人生工作周期,必然導致年輕一代的養老負擔越來越重,從而直接損害代際養老負擔的公平。四是性別平等的需要。即女性應當具有與男性平等就業及基于勞動所享有的各種經濟社會權益。五是工業化、城市化與現代化任務基本完成。即再經過30-40年的努力,中國應當是一個成熟的現代化國家,人們的受教育年限進一步延長,勞動強度會大為減輕,從而會為勞動者工作更長時間創造相應的條件。六是國際上發達國家退休年齡的比較與參照。發達國家大多在上世紀中后期將退休年齡調整到65歲左右,一些國家甚至延長到了67歲。將基準退休年齡定為65歲并爭取實現男女同齡退休作為本世紀中葉的目標,應當是我國理性且合理的選擇。

    理性的方案應堅持什么原則

    要實現上述調整目標,理性的方案無疑是“小步漸進、女先男后、兼顧特殊”。

    所謂小步漸進,是指從維護社會公平和減少震蕩的原則出發,早作籌劃較屆時急變要好,小步漸進較短期內大幅調整要好,讓公眾有明確預期比糊里糊涂隨大流好,必須避免短期內大幅或大步調整而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避免退休年齡波動過大對勞動力市場及勞動者個人生活與工作安排等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根據影響因素的變化趨勢及時明確這一公共政策的中長期目標,同時采取分步漸進的方式加以實施,在兼顧各個群體和不同年齡段的人的利益的條件下,讓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與生活有穩定的預期,顯然具有必要性。當然,小步漸進既可以一以貫之、持續不斷地慢跑,也可以分兩大步推進,即可以先在2030年前將男性基準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到62歲,女性從50歲提高到55歲甚至更高。

    所謂女先男后,是鑒于現行退休政策女性較男性要早10年的現實,基于性別平等的需要,可以考慮先從女性開始,以逐漸縮小男女退休年齡的差距。

    所謂兼顧特殊,是指針對重體力勞動崗位、有毒有害勞動崗位等特殊情形,仍應允許在基準退休年齡前提早退休,對部分技術崗位勞動者則可以允許在基準退休年齡之上尊重本人意愿繼續延長其工作時間。

    理性討論退休年齡問題,還需要妥善解決好以下相關問題:

    一是不同養老制度下過大的養老金待遇差距應當盡快得到緩解乃至消除。如果繼續延續現行格局,公眾對延遲退休年齡只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者的疑慮便難以消除。因此,應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步伐,并促使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金待遇差距不斷縮小,最終趨向公平。

    二是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報酬偏低的狀況急待改變。目前一些單位的勞動報酬不具吸引力甚至還不如退休后的養老金,這種狀況不僅嚴重違背了按勞分配的原則,也必然助長一部分人對早退休的期待和對延遲退休的反對。

    三是對退休人員再就業進行必要且合理的規范。目前普遍存在的退休人員再就業現象,表明現行退休政策并未置換出等量就業崗位,它既扭曲了養老保險制度,也扭曲了平等就業制度與用工成本應當公平的市場競爭法規,對此需要做相應的規范。

    四是做好人口老齡化和養老負擔代際變化的測算。客觀估量養老保險、老年福利及相關服務等制度的可持續性,以量化的指標來為延遲退休年齡并維護代際負擔的公平提供科學依據。

    五是需要創造理性的輿論和社會氛圍。例如,不應當將學者的理論研究成果等同于現實政策,不能將理論上設計的2050年前后以65歲作為基準退休年齡的戰略目標理解成馬上就要延遲到65歲等等。

    需要澄清一些認識誤區

    誤區一:以為延遲退休年齡是養老基金出現巨大缺口而急需彌補。

    事實并非如此,一方面。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不存在缺口,“十一五”期間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國家審計署近日的對全國社保基金的全面審計報告,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已超3萬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超過2萬億元。根據2007年我們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的測算,未來30年左右我國不會出現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現象,30年以后也有作為戰略儲備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予以彌補,何況還有不斷增長的財政收入與強大的國有資產做后盾。目前一些地方,如上海,出現養老基金收不抵支的現象,是這一制度處于地方分割狀態下的結果,它不能掩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大于支且累計結余持續增長的客觀事實。因此,以局部地區養老金缺口為由來解釋延遲退休年齡,顯然是說不通的。

    另一方面,在國際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并不必然構成延遲退休年齡的理由。在這方面最有發言權的國家,無疑是120多年前第一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德國,該國采取現收現付財務模式,養老賬戶資金始終充足,2011年還盈余45億歐元,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將養老保險費率從19.9%(勞資繳費各占50%)降至19.6%,并宣布2012年養老金待遇繼續提高,但同時也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延遲退休年齡,即從現行的65歲逐步延長到2029年的67歲。世界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始國并非因養老金缺口而延遲退休年齡,而是以人均預期壽命延長與人口結構變化作為依據,這是維護代際公平的需要。

    誤區二:將彈性退休理解為任意退休制。

    這顯然是一種誤解。任何公共政策雖然可以有例外,卻必須有基準,這是確保社會公正的根本。因此,無論冠以何種新鮮名稱或叫法,都應當有一個明確的作為共同基準的退休年齡規定,在此基礎上才對某些人群允許有一定的彈性。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有的人總是占著崗位不撒手,或者不到40歲就辦理退休的非正常現象。

    誤區三:將延遲退休年齡等同于惡化就業問題。

    如果退休人員不再就業,則一人退休等同于新增一個就業崗位,延遲退休意味著等量就業崗位置換的延遲,但當前的情形卻是大量退休人員再就業,這實質上部分消減了延遲退休年齡對就業的影響。同時,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時代已成為歷史,現階段雖然總量供給仍然偏大,但無論采取哪一種人口結構變化預測方式,都會得出2030年后勞動力供給大幅減少的客觀結論,延遲退休年齡正是緩慢適應未來就業人口不足的需要。此外,應當相信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內大幅調整退休年齡,“小步漸進”式的延遲必然將其對就業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綜合考慮上述三點,延遲退休年齡對就業的負面影響就不值得夸大。

    誤區四:認為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不可靠。

    總有人夸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危機,似乎只有自我保障或依靠市場,才能解除養老后顧之憂。但迄今為止,世界上并無破產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只有破產的商業保險公司。

    德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120多年來一直運行平穩,在人均預期壽命80多歲的今年,居然還降低了繳費率并提高了養老保險待遇;日本在上世紀80年代曾出現媒體圍攻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象,然而即使日本經濟自1990年以來幾乎零增長,也未見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崩潰,反而是多家大保險公司的破產斷送了日本保險業的神話;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易幟為資本主義,未見這些國家的老人領不到養老金;希臘債務危機,但未見希臘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破產等等。這些客觀事實揭示了一個簡單的道理,即社會養老保險就是用來消除人們不確定的養老風險的,其可靠性在于,它確立的是政府、雇主與個人多方分擔養老責任的機制,并由政府作為信譽擔保人,加之事關基本民生,即使政府也不可能讓養老保險制度崩潰。

    第7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和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正在加快我國金融體系融入世界金融體系的步伐,這使得我國的匯率制度改革日益成為影響整個國家經濟生活和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因素。事實上,在過去三十年中世界經濟和金融體系及其整體結構的變化,無不與全球匯兌體系和有關國家的匯率制度有著及其深刻的聯系。中國的匯率制度改革之所以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之一,也正是這種聯系的突出反映。這里將重點對于90年代上半期拉美國家和90年代下半期東南亞國家以及過去20年以來日本匯率制度改革的經驗進行比較,闡明其匯率制度改革方案的缺陷,以及其相關匯率政策對經濟和金融制度產生的負面影響。

    關于國際匯率制度改革的比較研究

    國際匯率制度的改革,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進程密切相連。在戰后全球新經濟格局形成的過程中,推動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一直是國際金融體系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具有代表性制度安排,體現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章程中關于“資本賬戶可兌換”的條款。同時,在國際經濟學主流思潮形成過程中,整個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是自由主義經濟學取代凱恩斯主義、并成為全球占主導地位經濟學思想的時期。建立自由市場為主導的經濟體制和發展全面開放的資本市場,成了世界性經濟結構調整的主導旋律。在工業化國家和國際金融機構的倡導和推動下,國際資本自由流動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建立一個基于資本自由流動的國際金融體系,似乎將能為提高全球生產力開辟無限廣闊的前景。

    由于受到經濟規模和管理水平所限,為了促進對外貿易和吸引外資流入,發展中國家通常多選擇實行固定匯率制度或者“準固定匯率制度”的匯兌安排。在匯率制度的改革過程中,拉美和東南亞的發展中國家還引入了諸如“爬行釘住”、“區間浮動”和“管理浮動”等從固定匯率向浮動匯率過渡的中間性匯兌安排。與此同時,在國際金融制度發展過程中,隨著美國放棄“布雷頓森林體系”,浮動匯率制逐漸成為國際匯兌制度的主體形式。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全球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國家占其所有成員國家的比重,1970年不足10%,1980年增長到60%,2000年進一步超過85%。

    資本的自由流動和浮動匯率制度對于改善全球資源配置效率和全球資本市場體系形成的利益無庸置疑。但是,這種利益并非可以自動產出收獲的谷物。過去20年全球經濟和資本市場運行的實際經驗告訴我們,資本的自由流動和浮動匯率制度的改革,本身也伴隨和蘊涵著巨大的風險。對于任何致力于浮動匯率制度改革的國家來說,不僅需要創造必要的先決條件,而且更需要保持穩健的政策環境并堅持有效的防范措施。

    拉丁美洲國家的匯率制度改革

    20世紀80年代是拉丁美洲“失去的十年”。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負面影響凸顯出來,拉丁美洲面臨最大的威脅是嚴重的國際債務問題。面對嚴重的債務危機和經濟困難,拉美國家不得不接受美國政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開出的一套套“結構性調整”的改革方案,新自由主義的改革政策在拉美國家中迅速擴散。

    90年代是拉丁美洲擴大開放的十年。拉美國家在實行固定匯率制度的前提下推行市場對外開放的政策。同時,為了控制資本流動對經濟造成損害所采取的嚴格資本管制制度也逐漸放松。拉美國家希望通過固定匯率制度穩定預期收入,增加對外資的吸引力,支持他們選擇的進口替代經濟發展戰略,加快縮小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差距。在此基礎上,拉美國家政府把“經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作為經濟改革的主要內容,通過國有企業私有化引入市場機制,促進競爭;通過降低關稅、取消進口限制,開放國內市場,推進經濟國際化的進程。在國內宏觀調控領域,貨幣政策也開始由直接向間接調控轉變。這種以固定匯率制度加上資本管制為核心的對外經濟政策,不僅為諸如巴西、墨西哥和阿根廷這樣的拉美大國所奉行,就是在智利、委內瑞拉和哥倫比亞等也普遍實行。

    在新制度引入的初始階段,外資短期內的大量流人,為這些國家經濟發展提供了寬松的資金環境。但是,在國內經濟狀況出現不可持續傾向時,大量外資的涌出,也給這些國家帶來了經濟和金融危機。特別是墨西哥和阿根廷這樣的拉丁美洲大國,在爆發了經濟危機的同時,嚴重的社會問題也趨向激化。

    固定匯率制度致使墨西哥本幣幣值長期高估,削弱了企業的出口競爭力,造成經常賬戶巨額逆差,1994年終于引發了金融危機。實際上,固定匯率制度已使墨西哥面臨三個方面嚴重問題:(1)危機后短期外資流入迅速下降,使墨西哥宏觀經濟面臨全面緊縮的壓力;(2)資本流失引起支付困難,特別是集中到期的300億美元短期債務,更對墨西哥的外匯儲備基礎形成嚴重挑戰;(3)危機前的借款風潮演化為國內銀行系統的大量壞賬,支付困難使得國內金融機構面臨體系性風險。在美國政府主持下,墨西哥從國際社會獲得了520億美元的緊急貸款,其中美國的“匯率穩定基金”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資金是主要來源。與此同時,為阻止短期外資的大規模流出,墨西哥政府采取了緊縮性的財政和貨幣政策,利率從1994年11月的16%提高到1995年3月的86%。1995年,墨西哥國內生產總值下降了6%,開始實行浮動匯率制,比索對美元的匯率從1995年3月的7.5比1升值到6比1,市場利率水平重新回落到危機前的水平,通貨膨脹率和物價水平也降低到可控范圍之內。

    阿根廷是在固定匯率制度下實行以市場自由化和私有化為核心、經濟全面對外開放政策的另一典型國家。整個90年代政府解除進口限制,實行貿易自由化;開放金融和資本市場,實行金融自由化和資本自由化政策,開放外資銀行進入阿根廷本地業務;實行阿根廷比索與美元掛鉤的聯系匯率的制度。具體而言,在匯率制度改革方面,1991年阿根廷取消了政府在貨幣和外匯方面的管轄權,實行比索兌美元1:1的聯系匯率制度,即盯住美元。為了借助外匯硬通貨強行控制國內通貨膨脹,以后又實行了所謂“美元化”的貨幣兌換政策,實行本國貨幣與美元掛鉤,這是后來阿根廷金融崩潰的前奏之

    當時,阿根廷是世界上實行私有化規模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阿根廷迅速而徹底的公共部門私有化改造過程,使絕大多數國有企業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被賣掉,外資成為很多國有資產的買方。這也為阿根廷贏得了

    “外資投資環境”迅速改善的贊譽,外國資本流入規模一度大幅度增加。放開對外資限制和外資銀行涌入,一時刺激了阿根廷經濟的復蘇。但是,金融開放和大量外資進入的主要問題是增加了經濟的不穩定性。1995年阿根廷失業率上升到18.4%,國內生產總值下降554.6%,社會不平等持續擴大,貧困線以下人口數量飆升。固定匯率制抬高了本國生產和勞工成本以及出口成本,使阿根廷產品很難與率先采取浮動匯率的巴西等拉美國家競爭。從1998年開始阿根廷外貿進入了逆差狀態,當年阿貿易逆差為55億美元,開始了直至今日的國際收支資本凈流出的狀況,而且,這些資本的流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投機資本為基礎的,隨時可能流出。事實上,阿根廷經濟的效率在總體上在私有化以后下降了,并進一步引發了惡性通貨膨脹。1989年阿根廷消費物價上漲5000%。2001年底阿根廷爆發了震驚世界的經濟危機,也為其在固定匯率基礎上的十多年的經濟改革做了總結。阿根廷累計外債增加1300多億美元:巨額財政赤字造成財政崩潰,全國近30%人口陷于貧困,失業率一度超過20%。

    東南亞國家的匯率制度改革

    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與東亞和東南亞各國經濟增長機制存在根本缺陷有關。1997年金融危機爆發前,東南亞國家的經濟發展戰略在許多方面有著與拉美國家相同的特點,基本奉行一種“趕超型”經濟增長方針。其主要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采取與美元聯系的匯率制,以固定匯率促進出口增長,以推進工業化進程提高經濟發展水平;二是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干預措施,力圖加快經濟增長步伐;三是通過金融體系擴大融資規模,利用國民儲蓄和外資加大產業投資,迅速擴大生產能力。

    但是這種經濟增長戰略存在嚴重缺陷。首先,美元聯系匯率制使本幣對內貶值不能及時在匯率水平上得到反映,匯率高估造成的貿易競爭力下降使得潛在匯率風險累計增大,強化了國際投資資:本沖擊的基礎和危害;其次,政府干預政策激化了擴張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與固定匯率制度的內在矛盾,形成了貨幣政策與匯率政策目標相互對立的格局;再者,通過銀行體系吸納國民儲蓄資金和外資,以低于市場成本的價格轉化為企業投資的過程造成企業高負債經營,埋下了銀行業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增加的根源。最終,這種結構性的不平衡超過臨界點時只能以金融危機爆發的形式強行加以糾正。

    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韓國相繼實行浮動匯率制,期望浮動匯率機制會帶來一個能夠自動地調節對外經濟平衡的匯兌機制。但是,僅僅依靠浮動匯率制不能解決它們所面臨的問題。東南亞國家中最早實行浮動匯率制的印度尼西亞,受危機影響,印尼盧比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在短短的幾個月內下浮了600%,從1美元兌2300盧比變成1美元兌16000盧比,經濟增長的成果受到嚴重侵蝕,亞洲金融危機帶給印尼的經濟損失絕對不比最近印度尼西亞海嘯所帶來的損失小。正因如此,1997年12月和1998年1月菲律賓和泰國再次回歸固定匯率制度,開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馬來西亞于1998年9月30日又回到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拉美和東南亞發展中國家在引入浮動匯率的初期幾乎都面臨過這樣的兩難,在國內貨幣供應嚴重過量的條件下,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必須提高利率;一旦利率提高,又導致外資流入。惡性循環的結果,銀根過松,給泡沫經濟創造了條件,也給投機客創造了條件。

    經過多年經濟停滯和社會動蕩,印尼直到最近才出現完全復蘇跡象。不過,現在印尼又面臨著相同的挑戰:印尼盧比貶值。2005年8月印尼盧比跌至4年來最低水平,匯率曾經一度暴跌超過10%,降至1美元兌11750印尼盧比的水平。雅加達股票市場大幅度下跌,直到印尼央行宣布大幅度提高利率,外匯和股票市場才趨于穩定。目前,東南亞國家還在尋求找到一種國際儲備貨幣作為其貨幣錨,處于力圖釘住美元、但懼怕釘住美元的彷徨境地。建立怎樣的貨幣與匯兌制度,仍然是東南亞國家在維持匯率穩定與保持國內經濟增長中面臨的重要課題。

    日本的匯率制度改革

    日本大規模匯率制度改革始于1985年的“廣場協議”。1985年9月工業國家五國財政部長在紐約達成協議,協調行動,促使日元對美元升值,協議同時要求日本推行金融自由化,取消外匯市場限制。其后日本中央銀行大舉拋售美元收購日元,日元匯率開始空前上漲。日本中央銀行采取提高短期利率的措施后,日元大幅度升值之勢形成。從1985年9月到1986年8月日元兌美元匯價從260:1上升到152:1。1986年7月日本政府關于擴大內需的前一報告完成以后,日元長期升值的預期被市場普遍接受。日本中央銀行實行的低利率和放松銀根的政策也對日元升值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經過連續五次調息,日本銀行業的法定貼現率從5%下降到2.5%,為其歷史最低水平。政府旨在鼓勵擴大內需的財政政策也刺激了國內房地產和證券投資,政府通過稅收制度提供的種種優惠措施,刺激了居民的不動產投資,擔保制度也為居民銀行貸款大開方面之門,地產熱為海外投資涌入創造了溫床。

    日元對美元匯率到1990年底升值幅度超過100%,一度最高曾達到80日元兌1美元的水平。日本政府通過修改證券交易法、放寬企業上市資格標準等舉措把民間資金吸引到股票交易市場。這種政策導致日本的地價和股價隨著外資流入的增加而開始迅速上升。日本銀行放貸時強調土地擔保條件,在地價暴漲又使得銀行貸款抵押物被過高估價時,土地抵押實際上已經喪失了預防風險的作用。由于日本經濟泡沫從1991年起開始破滅,導致了日本長達15年的經濟蕭條,各大銀行均陷入不良資產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一度資本充足率降到低于2%的水平,壞賬比率空前高漲。但在此之前,日本的經濟曾經出現過持續四十年高速成長的奇跡。目前日本政府、地方政府都已負債累累。2002年日本政府債務占GDP的比重已超過130%,如果加上退休金虧空和其他公共部門的債務以及對虧損企業擔保,日本政府債務占GDP的比重實際上已經超過300%。

    盡管日本國民總生產(GNP)在這段時期內仍然維持在大約3.7萬億至5萬億美元的規模(比較:中國為1萬多億美元,美國為10萬億美元),占世界經濟份額的13%~18%(比較:中國占6%,美國占30%),并且每年產生600億~1000億美元的貿易順差,在2000年對外純資產達到1萬億美元以上,但是,根據《讀賣新聞》最近進行的輿論調查,62%的成年人和75%的青少年還是對日本的前景持悲觀態度。

    結論

    第8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關鍵詞:民間資本;金融創新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資本快速增長,已成為促進經濟增長、調整經濟結構、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作為經濟增長內生動力的民間資本能否順利接過政府投資的“接力棒”,成為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驅動力至關重要。然而,近年來部分民間資本熱衷于炒房、炒礦、炒農產品以及民間借貸,致使民間資本逐漸脫離實體經濟,加大了產業空心化的潛在風險,加劇了我國經濟的不確定性。如何規范利用民間資本,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正向作用成為當前急需破解的一道難題。

    一、我國民間資本發展現狀

    (一)民間資本總體規模估算

    民間資本是指我國非政府部門擁有和投資使用的資本,主要包括居民的金融資產和民營企業的流動資產。本文估算的民間資本主要由居民儲蓄存款和民營企業存款兩部分構成,其余部分如居民手持現金、股票資產、企業存貨等不作考慮。

    1、居民儲蓄存款。居民儲蓄存款是民間資本的主要存在形態。近年來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增長較快,由2006年的16萬億元躍升至2011年的34萬億元,年均增長16.29%。

    2、民營企業存款。民營企業存款是構成民間資本的又一重要部分。2006-2011年我國民營企業存款分別為5.66萬億元、6.93萬億元、7.88萬億元、10.86萬億元、12.22萬億元和14.81萬億元,年均增長21%。

    3、民間資本總體規模及其構成。一是民間資本總體規模快速增長。我國民間資本總體規模由2006年的21.82萬億上升至2011年49.17萬億元(見表1),年均增長17.64%。二是民間資本主要以儲蓄形態存在,占比在70%以上,屬于“存量不斷擴大,流量相對不足”狀況,民間資本利用效率還有待提高。

    (二)民間資本投資現狀

    本文中民間資本投資是指國內投資中的非國有固定資產投資,包括集體、私營、聯營、股份制、個體、其他等經濟類型的固定資產投資。

    1、民間資本投資總額快速增長,占全社會投資的比重逐年上升。1980~2010年,我國民間資本投資額從165億元躍升到17.76萬億元,增長了1076倍,年均增長26%,占全社會投資的比重由1980年18.1%提高到2010年的63.86%,民間投資已成為全社會投資的主要力量。

    2、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增速較快,增幅超過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幅。最近十年間民間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均在20%以上,其中2003-2006四年間增速達到30以上,并且在大多數年份超過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速(見圖1)。

    3、民間資本投資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但投資重點逐步由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轉移。我國民間資本投資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但是近年來東部地區民間投資占全國的比重呈持續下降趨勢,已由2000年的60.7%下降到2010年的50.22%;中西部地區民間投資近年來增長較快,已由2000年的39.3%上升到2010年的49.78%。

    (三)民間資本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1、民間資本投資成為GDP增長的重要驅動力。近年來,民間資本投資對GDP的貢獻率基本維持在50%左右,而國有資本投資的貢獻率一般在20%以下,民間資本已成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主力軍。

    2、民間資本促進了市場主體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經過30多年發展,民間投資已成為社會投資的主要組成部分,對國有企業的結構調整和升級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打破壟斷,改善投資結構,合理配置市場資源,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3、民間資本有效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2010年全國城鎮就業人口34687萬人,扣除國有單位、港澳臺商、外商投資單位及個人12806萬就業人口后,民營企業就業人口21881萬人,占城鎮就業總人口的63.08%,有效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

    二、民間資本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1、行業壟斷導致民間資本投資主要集中在一般性競爭行業。目前民間投資已覆蓋到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但從行業投資比重看,民間資本投資主要集中在批發零售業、制造業、房地產業、居民服務業等一般性競爭行業。2010年民間資本在電力、燃氣、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壟斷性行業的投資比重均在20%以下,尤其是在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煙草制品業、鐵路運輸業等行業的投資比重僅為4.22%、3.96%和2.7%。當前一般性競爭行業日趨飽和,競爭日益激烈,盈利空間進一步收窄,民營企業的生存壓力加大,民間投資意愿受到制約。

    2、民間資本“脫實入虛”導致產業空心化潛在風險加劇。近年來由于實體經濟盈利空間不斷收窄,大量民間資本從實體經濟流出,有的成為游資對貴金屬、大宗商品、藝術品等產品進行炒作,有的投向民間借貸市場。據2011年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的調查,溫州1100億元民間借貸中用于一般生產經營即直接流入實體經濟的僅占35%,相對于2004年逾90%的比例大為下降,表明民間資本正逐漸脫離實體經濟,產業空心化的潛在風險進一步加劇。

    3、民間借貸導致金融風險積聚。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急劇擴大,2010年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存量已超過2.4萬億元,占借貸市場比重達到5%以上。目前民間借貸的年利率少則10%-30%,多則100%以上,而大多數企業的平均利潤率在10%以下,企業高息舉債后,雖然解了燃眉之急,但是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一旦企業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將導致民間借貸案件的發生。更為嚴重的是,民間借貸活動有很強的蔓延性,部分債務人違約極可能將債務危機延伸至債務鏈、擔保鏈、商品鏈上的若干企業和銀行,造成局部的金融震蕩。

    4、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導致宏觀效率受損。宏觀效率損失主要表現為貨幣政策效率損失和產業政策效率損失。在貨幣政策效率方面,由于大量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信貸規模和流向難以得到有效監測和調控,使得貨幣政策效率受損。在產業政策效率方面,受利益驅動,民間資本主體往往只從眼前利益出發,忽視市場規律而盲目投資,許多民間資本流入國家控制的過熱行業和著力抑制的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使得國家的產業政策效率大打折扣。

    (二)原因分析

    1、民間資本進入一些壟斷性行業仍然面臨著諸多障礙壁壘,即存在“玻璃門”或“彈簧門”現象。一方面我國壟斷性行業一般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擁有民營企業無法比擬的政治資本,在市場準入和資源控制等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另一方面壟斷行業一般具有規模經濟效應,民間資本要進入需要投入巨額的資金。僅以石油勘探為例,一般陸上1億噸石油儲量的勘探費達到10~20億元,每百萬噸的生產能力也需投資10多億元,海上石油投資則是陸上的10倍。而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實力都較弱,單靠自身資本難以進入這些壟斷領域。

    2、法律及監管制約。一是缺少統一的法律規范。目前關于民間資本的法律法規比較零散,主要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并且相關條文比較粗疏。二是缺乏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對民間資本的監管散見于不同的主管部門,它們的一些管理職能相互交叉,責任不明確,有的甚至監管缺位,客觀上使民間資本的流向趨于隱蔽化,其風險難以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風險監測系統。由于大量民間資本的信息不透明,針對該領域的有效監測比較困難,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監管部門監測和管理民間資本。

    3、民間資本投資實體經濟的意愿和能力進一步下降。近年來,受融資成本不斷攀升、生存和發展環境制約、勞動力和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及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等多種因素的疊加影響,實體經濟部門利潤普遍下滑。2012年1~5月,全國工業企業利潤增速同比下降2.4%,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虧損額同比增長78.2%,虧損面同比增長23.1%。受此影響,民營企業經營壓力普遍增大,以溫州為例,2012年上半年全市3998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已停產企業有140家,60.43%的企業出現停產減產。當前,實體經濟部門形勢嚴峻,民間資本難以找到新的經濟增長點。

    4、二元金融體制下的“利率雙軌制”是造成民間借貸風險的重要體制根源。在二元金融結構下,形成了資金價格“利率雙軌制”,即當前官方利率一般在6-7%,而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10-30%,一些甚至高達100%以上,造成體制外的企業融資成本高,體制內的企業融資成本低。由于正規金融融資渠道受到利率管制,大量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制之外,導致民間借貸盛行。

    5、民營企業作為民間資本投資的主體,自身也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思想觀念制約。目前,許多民營企業經營者“小富即安”,缺乏投資意愿和創新精神。二是許多民營企業內部管理不科學。2010年我國共有私營企業468萬家,據統計其中90%以上是家族企業,實行家族式管理,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投資水平普遍不高。三是民營企業多處于一般競爭性行業,科技含量低、缺乏核心競爭力、經營風險高,一定程度制約了自身投資水平的提高。

    三、民間資本利用與金融創新需要相互融合

    (一)民間資本與金融創新的關系

    1、民間資本的規范利用亟需金融創新。目前我國“兩多兩難”(即中小企業多,融資難;民間資本多,投資難)的現狀凸顯了現有金融體制和效率與民間資本發展不相適應的弊端。當前制約民間投資發展的制度最重要是在金融,如果不開放金融市場,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把民間資本引導進入正軌的金融渠道,給民間資本以合理的流通渠道,民間資本對經濟的正向作用就無法發揮出來,甚至會對經濟社會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因此,加快金融創新、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對民間資本的規范利用至關重要。

    2、加快金融創新離不開民間資本的廣泛參與。鮮活、靈動的民間金融是金融創新的源泉和土壤,發展民間金融是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制度改革的基礎,引導民間資本廣泛進入金融業有利于發展金融業市場競爭和對競爭的管理,促進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推動金融體制改革。

    (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是規范利用民間資本、推動金融創新的客觀要求

    1、拓寬民間投資渠道、規范利用民間資本的需要。一是促使大量民間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在增加民間投資收益的同時,充分發揮金融資本的杠桿作用,集聚社會財富為經濟發展服務。二是吸引社會上大量的民間閑散游資,有利于引導民間資本從虛擬經濟流向實體經濟。三是讓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進入政府監控視野,有利于加強對民間資本的監管,規范民間資本的發展和利用。

    2、完善金融機構體系、加快推動金融創新的需要。一是引導民間資本設立村鎮銀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機構,可以彌補一些中小企業和農村市場金融供給的缺失,有利于優化金融機構體系結構。二是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有助于金融機構形成股權多元化的治理結構,增強各類金融市場主體的活力,更好地發揮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需求為出發點的正向激勵機制。三是對正規金融形成了一定的競爭態勢,促使正規金融機構加快改革和創新的步伐,有助于整個金融體系效率的提高。目前民間資本已通過多種途徑進入到金融領域。統計顯示,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總股本中,民間資本(含境內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會公眾股)占比分別為42%和5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整體股權結構中,民間資本占比已達92%。在保險領域,目前國內保險市場上民間資本所占比重已超過40%。

    (三)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主要障礙

    盡管近年來民間資本日益滲入到金融領域,但是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仍然存在許多障礙。

    1、政府支持力度和隱形障礙影響民間資本進入。一是政府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強。政府的補貼和支持政策落實上存在不足,例如小額貸款公司既不能享受地方財政補貼,也不能享受金融機構的營業稅減免優惠政策。二是隱形障礙阻擾民間資本進入步伐。民間資本難以進入金融領域的一大癥結在于“隱形障礙”。據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對廣東省11地市的調查,64.97%的投資企業和個人認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存在最大困難是金融領域準入門檻高、條件限制嚴格;77.29%的已投資金融領域的企業和個人認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存在“玻璃門”現象。金融行業壟斷和各種隱性壁壘正束縛著民間資本的進入。

    2、微型金融機構經營困難降低民間資本進入的積極性。民間資本主要投資于微型金融機構,此類金融機構競爭力不強,經營相對困難:一是吸收存款困難。村鎮銀行一般設立在經濟發展滯后的地區,當地居民、企業閑置資金少,存款來源不足;小額貸款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存款限制其貸款規模的擴大。截至2011年末,全國村鎮銀行人民幣存款余額1696億元,全年新增944億元,僅占農村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的5.7%。二是經營業績較低。2011年全國村鎮銀行資本利潤率為4.49%,遠低于商業銀行22%的平均資本利潤率。

    3、金融配套制度缺失。一是市場準入機制不完善。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程序繁瑣,需要層層申報、考核、比較、審批,且準入審批條件模糊、缺乏透明度。二是監管機制不成熟。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快速應變能力、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水平較低,并且監管方式單一,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處罰手段,導致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后難以規范,風險很大。三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以及相應的存款保險機制,給市場監管帶來很大難度。

    4、其他限制性因素。一是行政色彩濃厚,民間資本自主經營管理權缺乏。目前民間資本入股的地方銀行,其主要高管由當地政府委派,整個治理機制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民間資本的股權比例與其在經營管理中的話語權不匹配。二是民間資本自身素質的限制。與國有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相比,民間資本投資者存在自身治理結構不健全、主業不突出、信用狀況不佳等問題,影響了民間資本向金融資本的轉變。

    四、對策建議

    當前,應加快金融創新,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重視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后的可持續發展,做到監管與扶持并重。

    (一)降低準入門檻,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領域

    一是降低資本準入門檻,打破金融準入的隱性“玻璃墻”。如放寬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適度放寬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二是逐步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范圍,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金融機構改制和增資擴股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組織。三是放寬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權,即民間資本不但可以參股、控股金融機構,而且擁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

    (二)細化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引導和扶持力度

    1、財稅政策。一是對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的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組織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政策。二是建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組織的考核激勵機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三是對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給予優惠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政策。

    2、金融政策。一是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逐步解除民間資本跨區域經營貸款業務的限制,促進金融資源合理流動。二是對以民間資本為主設立的金融機構給予差別準備金、利率等優惠政策。三是在不影響宏觀調控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小微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的限制,給予相對較低的同業拆借利率,不斷拓寬民資金融機構的后續資金來源。四是允許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單位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以便及時查詢個人和企業信用記錄。

    (三)加快金融創新,促進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健康發展

    1、加快金融體系創新。加快民間資本進入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新型金融組織,不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著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問題。加大投融資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儲蓄投資轉化核心機制,大力發展股票、債券、基金市場,發展場外市場和股權交易市場,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規范的金融市場體系。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信用風險。

    2、加快金融制度創新。一是建立責任追究和懲戒制度,強化小微金融機構責任意識,促進其合法合規經營,主動防范金融風險。二是加快制定存款保險制度,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提高公眾的信任度,提高民間資本控股的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能力。三是放開微型金融領域的資金價格管制,實行民間資本自主定價,提高貸款利率市場化程度和信貸風險的補償能力,保證其自身收益與成本的有機統一,推動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發展。

    3、加快金融監管體制創新。一是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地位和職責,強化地方政府在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二是完善“一行三會垂直條線監管”與“地方政府塊狀管理”的雙層金融管理格局,統籌協調好地方政府與中央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三是完善監管機構對于民間資本的風險控制能力和監管能力,促進民間資本的規范利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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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

    作為國際政治經濟學這門新興學科創始人之一,斯特蘭奇教授在四十多年的學術生涯中一直致力于把包括政治學、經濟學、歷史學以及社會學等多學科結合在一起,分析研究國際問題,特別是國際經濟問題。正是出于這樣的目的在東亞危機之后她完成了《瘋狂的金錢》這本著作。遺憾的是,在本書出版不久,她就永遠離開了自己喜歡的桃李園地,終年七十六歲。她說,國際關系領域由于長期受行為主義的影響,錯誤地認為只要掌握足夠多的數據,建立起預測模型就可以把握國際關系的前景。這種誤導使許多學者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在了煩瑣而且呆板的數據之中,忽視了歷史以及真實多彩的世界,因此,“包括經濟史在內的所有歷史是知識分子傲慢自大的必要解藥”,對于經濟學家尤其如此。在她看來,不斷全球化的國際金融將是國際政治學和經濟學的首要問題,而且也是其他社會科學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因為金融已經成了改變我們生活的關鍵性力量,在某種意義上,未來不是信息時代而是金融時代。

    無論哪種經濟學教材都不否認金錢逐利的本性:只要有可能,資本就會突破所有約束和障礙占領利潤最大的空間和領域。簡單地說,“二戰”之后的資本擴張是以兩種方式實現的:一種是空間的延展,另一種是領域的深化。金融創新使資本真正實現了全球共時流動,并且可以脫離實物經濟毫無顧忌地加快自己的流動速度,瞬間實現價值的成倍增長。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個人都已經切身感受到了資本全球化的沖擊,尤其是在最近幾年深切感受到全球化的負面影響,因此揭示這些數據背后發生的政治社會變革以及資本全球化造成的社會政治影響比簡單地描述現象實際上更有價值。

    雖然一直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之間的資本流動依然在全球資本流動中占據主導性比重,但是這并不說明資本向非西方國家的流動模型沒有發生深刻的變化,而這種資本流動的空間變化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為什么一九九七年的危機發生在東亞和東南亞這個近三十年來世界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

    “二戰”后資本流動的恢復實際上是在美國霸權支撐下,很大程度上出于政治的目的而實現的。為了遏制蘇聯集團的力量,美國在西歐實行了“馬歇爾計劃”,在東亞、東南亞,以及其他大陸具有戰略意義的國家和地區加強了軍事援助。總的來說,這個時期的資金流動是有限的,而且主要是官方提供的。六十年代以后,私人資本也加入進來。但是由于兩大集團的對峙,這些資本流動的范圍受到了限制,主要集中在有美國的“后院”之稱的中南美洲以及一些西方國家在非洲的前殖民地。

    隨著世界政治中戰爭因素的減弱,經濟增長成為各國主導戰略。對于渴望經濟繁榮、政治合法性的眾多發展中國家來說,它們現在面臨的最激烈競爭來自昔日反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的戰友們。由于這些國家在資源稟賦、產品結構等諸多方面基本上呈水平而非垂直分布,彼此之間缺乏互補性和相互替代性,因此必須為了爭取外國資本、技術以及市場而不斷向發達國家的資本做出讓步并且相互競低條件,自由化成了必然的選擇。倡導新自由主義的西方國家以及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代表的國際機構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九十年代肯定目睹了這樣一個總體性趨勢:各國采納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倡導的正統理論,并且遵循著它提供的政策措施。自由主義經濟學在世界范圍對政治主張以及職業觀點的牢牢控制肯定是從八十年代向九十年代轉變的重要標志之一。”

    當然,發展中國家也不是均質的,在自由化時序、制度結構和取向、國內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別。這些差別直接導致了在發展中國家形成了幾個可以集中吸引資金的“漏斗”地帶——所謂的新興市場,例如東亞、東南亞以及南美洲的部分國家。這些“漏斗”地區在很大程度上并且在一定時期內是資本空間擴張的最后邊界,在這些地區投資獲利最大。但是必須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創新,八十年代以來資本的結構出現了重大的變化,除了傳統的對于實物經濟的直接投資外,在全球資本流動中比例越來越大的是各種以投機為目的的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受空間的限制很大,并且沒有投資基金行動靈活、贏利迅速。因此,這些“漏斗”地區也逐漸成為勢力越發強大的投資基金最青睞的地方。

    一九九四年的墨西哥、一九九七年的東亞和東南亞就是這樣的投資“漏斗”。在這兩個地區中,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危機爆發之前,兩個地區的經濟增長迅速并且積極推行自由化措施。前國家經濟轉軌的重要理論家杰弗里·薩克斯早在一九九六年的一項研究中就指出,新興市場在自由化之后容易出現兩種假象:一是認為經濟自由化之后貨幣堅挺的原因是自由化,而不是追逐高回報的資本流入。而資本流入啟動了房地產價格以及非貿易商品與服務的泡沫,一旦泡沫破裂,股票下跌,貨幣也開始貶值;另一個假象是認為國內銀行從解除管制中獲得的自由是無風險的,而實際上從國外借款并在國內泡沫經濟中投資非常容易受到本國貨幣匯率變動的影響。各國政府或者忽視了這種現象的潛在危險,或者不愿意正視被長期繁榮掩蓋的制度缺陷,因此在行動上顯得遲鈍盲目,這實際上損害了市場的信心,直接導致了恐懼心理的多米諾效應,整個經濟的信用維持和創造能力被大大削弱。所以一旦這些短時間流入的資金在套利成功之后大規模向國外轉移的時候,政府面臨著洪水潰堤的巨大危險。

    在金融領域,犯類似錯誤的不只是政治家,還有“商學院、經濟理論家以及政治學家”。商學院向學生傳授的只是融資的專門技術,沒有讓他們理解為什么在融資上發生了如此巨大的變化,這些變化是如何發生的以及給金融體系和單個企業帶來了什么風險。而且到處泛濫的哈佛個案研究方法把重點放在了制造業,而不是包括金融業在內的服務業。經濟學家癡迷于交易成本問題,忽視了作為市場經濟決定因素的技術發展,即便有人關注技術創新,但集中在制造業,特別是工業所依靠的交通和通訊體系的創新上,很少注意銀行使用的技術創新、金融交易創新以及銀行本身的創新。至于政治學家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家,他們對于金融事務的細節問題了解的更是有限,而且興趣不大。這些都造成了政府、公眾無論在認識上還是行動上都遠遠落后于金融創新的速度。

    金融創新包括三種形式:技術創新、產品(服務)創新以及程序創新。這三種形式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支持,共同發展的。“二戰”后大部分金融創新是從美國開始的,然后擴展到倫敦、東京等地。而且許多創新是在七十年代出現的。當時越南戰爭導致了通貨膨脹,尼克松實行了美元貶值,實行浮動匯率。這些變動導致了價格和匯率的頻繁變化,經營者為了避免風險、賺取利潤不斷創新。銀行開始涉足新的服務領域,而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始侵入銀行的服務領域。但是“沒有美國政治當局的同謀(有意識的或者無意識的),它們的創新和技術就無法為自己帶來豐厚利潤,給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變化”。

    遺憾的是,許多研究者沒有更多地重視美國政府的行為,包括其制度的漏洞以及為了補救對金融創新所做的讓步。而正是這些政府行為賦予了一系列創新合法性,并且為它們的繼續發展提供了新的機會。美國不僅是眾多創新的策源地,而且也是創新的最大收益者。借助創新,美國大量的資本找到了新的投資目標和領域,并且在繞過政府管制上更加靈活。特別應該注意的是,美國以及一些西方國家實際上在金融管制上為后來者設置了一種“管制陷阱”:一方面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加強和完善了金融管制,這不僅起到了規范國內資本投機行為,防止更大的風險出現的效果,而且也迫使投機資本向國外轉移,實際上起到了轉移風險的作用;另一方面為了本國資本尋找新的投資空間,誘逼發展中國家不顧本國制度情況和實際后果加快金融自由化的步伐。而這些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管制上的嚴重不均衡。結果是大量投機資本蜂擁進入這些管制不力、有利可圖的國家和地區。而一旦攻擊得手,就會趁對方來不及反應迅速撤離。九十年代出現的幾次金融危機無一不是這樣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國為首的少數西方國家以及大量私人資本合謀發動了危機,在幾乎一夜間把這些國家和地區的人民幾十年辛勤勞動積累的財富以“體面”的形式掠奪而去,一九九七年危機之后,東南亞人民生活水平的急劇下降、經濟的停滯與美國經濟的持續繁榮與股市紅火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然而,資本投資的獲利者把問題的原因完全歸結給受傷害者,這頗有些強盜邏輯的味道。但是,不需要高深的理論和精密的統計,任何有常識的人都懂得,在全球資本流動量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一個國家的獲益必然是以另一個國家的損失為代價的。

    批判資本投機并不是完全否定資本流動的合理性,更不是呼吁回歸封閉經濟的狀態,而是提醒各國政府以及公眾不要被“資本神話”所迷惑,只注意金錢的炫目和虛幻的繁榮,忽視其背后的危險與兇殘。對于現代市場經濟,尤其是業已形成的世界市場經濟來說,資本的重要性無異于血液之于身體。但是如果不隨時警惕血液發生了感染以及其他病變,那再強壯的身體也會受到威脅,甚至危及生命。對于世界市場經濟來說,更是如此,因為這個不斷復雜龐大的綜合體至今還沒有一個有權威的醫生,相互獨立的各國政府以及受局部利益控制的國際組織在診治病癥和監控病情上基本上都是游方郎中的水平,有的不過是亂施虎狼藥的“蒙古大夫”。

    現在全球經濟遇到的一個根本性矛盾是日益統一的經濟與建立在領土分立基礎上的政治管理。這種經濟上的統一與政治上的分裂直接造成了經濟與政治關系的不協調和不對稱,資本投機有了更大的機會。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史已經表明,只有經濟與政治的關系實現了協調,才能保證經濟的繁榮和有序發展。在過去數百年中,市場經濟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主要是因為民族國家與國內市場在地理界限以及管理能力上實現了和諧和統一。以領土為基礎的民族國家保證了國內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但是隨著市場的不斷擴大,跨國、跨地區,乃至全球性貿易、資本、勞動力流動在數量和廣度上的發展,這種長期維持的和諧關系難以維持。而資本借助世界市場經濟的形成以及金融創新,不僅克服了空間擴張的障礙,而且克服了時間的限制,形成了虛擬經濟超越實物經濟的局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拘泥于領土范圍的國家以及局部性的國際組織的管理能力。

    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兩個基本的主體:最后貸款人以及管制者。前者維護公眾、企業等對金融體系的最終信心,后者懲罰和防止干擾金融秩序,破壞公共利益的行為。在國內金融體系中,這兩個主體實際上就是國家,并且實現了較為合理的統一。但是在國際金融體系中,還沒有一個可以把這兩種基本功能承擔起來的主體。既沒有所謂的世界政府,也沒有類似的國際組織。因此,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各國協調相互的行動,在防范金融風險上采取共同措施;另一種是加強現有的國際金融管制措施,特別是強化并完善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在內的國際組織的能力,把它們發展成類似于全球最后貸款人和全球管制者的組織。

    從理論上,這兩種選擇都有可行之處。但是必須考慮到它們所涉及到的問題。就第一種選擇來說,如何協調各國的行動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說,各國協調行動至少面臨下列困難:第一,在誰充當領導者、救援基金提供的比例分配、如何使用這些基金等諸多問題上各國存在著利益上的矛盾。這種矛盾不僅體現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還體現在發達國家之間。被認為對世界經濟具有重要影響的大國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常常在危機爆發時并不積極,因為相互討價還價而延誤了解決的時機。三十年代的危機是從奧地利的信貸銀行破產開始的,而英、法、美等國出于各自的考慮并沒有提供及時而充足的資金,從而誘發了一場席卷世界的大蕭條。在一九九七年的亞洲危機中,日本這個大國鄰居扮演的角色也并不光彩,不僅沒有積極提供幫助,反而推動日元貶值,頗有些落井下石的味道。對于它們來說,只有等到危機殃及自己的時候,才會采取措施,而這時候往往危機已經病入膏盲了。

    第二,各國合作遇到的另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是制度之間的差別。與此相關的是各國歷史、文化、國內利益格局等其他方面的不同。因此如何去異求同變得非常重要。在斯特蘭奇看來,雖然研究這種差別是比較政治學以及政治經濟學的一般性內容,但似乎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充分的理解。之所以這樣可能因為美國社會科學——特別是經濟學——在學術界處于統治地位,它經常假設世界的其他國家可以模仿美國的體制,或者它們早晚會這樣做。各國的情況表明,首先在管制體制以及機構上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其次國內政治以及對外政治也有所不同。至于被認為是理想模式的美國體制,雖然能夠消除許多缺陷以及沖突,但不一定說明它是一種好體制,因為美國能夠比其他國家避免一些危險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歸功于其已經形成的強大的經濟優勢和實力。

    第三,在現有體制下,各國的合作實際上是由西方國家主導的。這主要是由它們的經濟實力以及管制體制優勢決定的。但是“二戰”以后的危機基本上都是發生在發展中國家,因此在解決危機中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應該得到優先的考慮。實際并不是這樣,西方國家或者無視這些國家的利益,或者武斷地把危機的原因完全歸罪于這些國家內部,然后把自己的一套體制強加給這些國家。

    最后,必須提到的是被許多人視為惟一可以承擔起解決全球問題的國家——美國。實際上對于這個夾在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之間的大國來說,其國家利益才是最根本的。用斯特蘭奇的話說,“美國所有領域的政策(不僅僅是金融政策)在本質上都是國內政策。決策一直是針對國民情緒、國內問題以及國內各種利益做出的。美國歷屆政府至今還不善于考慮它們自己的行為是如何影響他人的”。另外,美國現在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來承擔起這種穩定的作用依然是一個疑問。

    在第二種選擇中,國際清算銀行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被寄予了厚望。但事實表明它們還缺乏承擔起最后貸款人和全球管制者重任的必要素質和能力。長期以來,國際清算銀行一直致力于制定各國中央銀行都遵守的共同規則,并沒有重視明確它們彼此之間的責任。在這方面最突出的是“巴塞爾協定”制定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盡管國際清算銀行在制定共同規則方面竭盡所能,但是收效不大。到一九九六年,它實際上已經承認了資本充足率規定的失敗,也放棄了建立銀行監督共同標準的整個思想,因為它沒有足夠的權威以及威懾工具來強制這些規定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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