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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處罰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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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資源處罰辦法

    第1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發區房地局:

    為簡化辦事手續,促進已購公房上市,搞活我市住房二級市場,現就以房改成本價所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以房改成本價所購公房申請上市出售的,除與原產權單位在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可不再征詢原產權單位的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中央在京企事業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涉及房屋供暖、物業管理及公共維修基金等問題,賣方應如實向買方告知,并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本通知自即日起實行。

    第2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一、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四五”普法領導小組的領導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隊伍的建設,2002年我局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法規監察科,辦公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四五”普法領導小組,下設“四五”普法辦公室,作為“四五”普法工作的領導機構。2006年度,在普法小組的領導下,我局各科室制定相應的學習和宣傳計劃,從而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重點在國土資源系統干部內部結合對“兩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修改的研究討論加強憲法及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進一步提高和加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1、結合“兩法”修改和集體土地征用中出現的熱點問題舉辦法制研討會,分析形式學習理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完善,土地和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原有的管理體制已不適合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我局圍繞兩法修改和土地征用出現的問題,舉辦了兩期為期四天的我縣國土資源系統理論研討會,對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礦產資源違法開采的處罰等問題進行了研討,與會代表積極發言,討論熱烈,收到了良好的學習效果。

    2、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我縣和省廳我縣組織的法制培訓。7月份,組織我局12名同志參加縣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學習了行政管理中的相關程序法,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科目,其中11人通過考試和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許可證。12月份,法規科和監察大隊又派員參加了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舉辦的國土資源法律更新培訓,學習和掌握了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新的政策法規。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了我局干部職工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增強了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精心組織好地球日、全國土地日、法制宣傳日等面向社會大眾的公共宣傳活動。

    1、組織好地球日宣傳活動。在地球日前后緊扣今年的宣傳主題,在《莫干山報》刊登了大幅珍惜資源,愛護地球的公益廣告,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珍惜資源,愛護地球的意識;在莫干山火車站廣場舉辦合理利用資源圖片展覽,并介紹國土部門查處的有關案例,教育人民群眾自覺守法。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2、組織好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今年6月25日是第十三個全國土地日,圍繞土地的宣傳主題,制作20條橫幅,懸掛與永安街、千秋廣場等地點進行愛護土地、依法用地宣傳,并制作2000冊圖文并茂的國土資源法規宣傳手冊,在公共場所散發。由我局牽頭聯合縣計生局、縣環保局開展了主題為“為了明天更美好”的人口、資源、環境三項基本國策宣傳活動,該活動長達兩個月,開展了宣傳車進村,學校組織主題班會,舉辦電視知識競賽等活動,突出活動的群眾性、趣味性、參與性,采用了政府組織與激勵相結合的方法,收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3、組織好法制宣傳日的宣傳活動。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我局牽頭聯合財政、公安、民政等部門在建行門前廣場等舉辦為期一天的法規咨詢活動,現場解答群眾咨詢,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發放國土資源宣傳手冊,進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人民群眾的依法維權意識。

    四、法規部門及相關科室組織礦山企業負責人進行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活動。礦山企業負責人在經營管理企業的同時,對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負有重要責任,對其進行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教育使其依法經營管理企業,對保護礦產資源,實現資源“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宗旨具有重要意義。

    第3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行政管理土地的職能部門,其行政職權的行使和行政職責的履行必須以國家強制為保障。針對形形的亂占土地建筑構物和違反規劃管理任意建房的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國土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以國家強制對其進行規范以保障維護土地和征用土地流轉秩序的監管行為的有序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有效實現是國土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實現行政目的、保證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行政強制行為涉及對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限制,并有很強的強制性和即時性,易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益造成侵害,建立和完善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制度,規范和確保行政強制執行,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我做為一名多年從事基層國土資源管理者從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的角度,探討國土資源行政管理主體行政強制執行問題。

    一、 行政強制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人身及財產自由、行為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和。包括日常行政管理需要采取的行政手段、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暫時控制性的強制措施、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等。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拒不履行法律規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和行政決定設定的新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1、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行政機關依法設定的新的義務為前提。WwW.133229.COM

    2、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種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客體:行政強制執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所謂執行和解就是指在指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從而終結執行程序。在民事強制執行中,執行和解是法律允許的,但是行政強制執行,法律則不允許執行和解。

    行政強制是推進行政監管的重要手段,行政強制執行是實施行政強制的根本保障,我國現行的行政強制制度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己直接執行為輔的制度,國土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強制執行只有有條件地將查封、扣押財物拍賣抵繳罰款,個別規章規定對拒絕、拒絕行政監督行為實施處罰等少量的措施。

    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困惑和問題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肩負著保護土地和監管土地流轉、征用安置秩序的重要職責,為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農村城市土地亂占亂建構筑房屋的違法行為的發生,必須確保其行政強制行為的有效實施。作為一位審查多起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基層行政審判工作人員,深切感到在實際的執法中,國土資源行政強制執行難,困擾著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職能的履行,行政強制執行在制度上和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1、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不明確。設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的權力是國家賦予的,行政強制措施作為行政機關重要的職權,在部門規章中自我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顯得有些尷尬。如國土資源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后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土地侵權行為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后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查封措施為: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發出《查封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被查封的財物,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加封封條,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第三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進行查封時,被查封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屬到場;被查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查封程序的進行。對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人必須造具清單,由查封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第三十八條規定:被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指定被查封人負責保管。因被查封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查封人承擔。被查封人拒絕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保管。保管費用由被查封人支付。第三十九條: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隱藏或者轉移已被查封財產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抗拒不執行有關查封的,土地行政管理機關僅能是“應當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在實際執行中就感到有些名不正言不順,而且在這樣一部規章中的條款能否作為執法查封的依據尚待商榷。法律、法規一般都沒有給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設定該項權利。這種由部門規章自行設定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做法,使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權大打折扣。幸好四川省人大制定《四川省土地監察條例》對此進行補充。其中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或者《責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書》后,非法占地行為不立即停止的,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當場予以制止;拒不停止的,查封其繼續施工的工具、設備和建筑材料。對有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生命安全,必須立即拆除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強制拆除。《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五十條“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對依法查封的設備、建筑材料有權折價變賣。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面對如此零散、零亂的行政強制權的設定和或強或弱的行政強制權,執法人員容易憑經驗、憑感覺、憑需要而不是根據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造成亂作為。從這些規定看:同樣的法律規定既可以是部門(規章設定)立法、又可以是省級地方人大(地方法規)立法,唯獨缺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設定,并且這些立法設定重復哆嗦,致使法律效率低,各自為陣。

    2、對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的設置重復零亂,各自為陣。土地資源行政管理是一個綜合性的資源管理部門,涉及法律法規不多,但行政管理中對違法占地建構筑物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設定散見于多個法律、法規和規章,由于不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時期和背景的不同,貫穿了不同的立法理念,因此而造成對違反使用土地秩序的行為,因主體的不同,違反的法律不同,而依法能夠采取的行政處罰或處理不一致。這種不一致不但沒有必要,而且又易造成實際運用法律的差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國院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如《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建設征地中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妥善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交出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實行強制搬遷。當事人妨礙建設施工或者影響征地單位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主要責任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有這些規定,皆指違法占地建構筑物或拒絕復墾土地,如何進行行政處罰,當事人的行政救濟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強制執行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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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強制行為缺乏應有的法律的保障。如國土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關當事人應當接受和給予協助,但在實踐中拒絕檢查、抗拒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實際中登記保全、封存、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無法正常實施,對此有關法律沒有賦予國土行政管理機關對抗拒監督檢查行為直接給予制裁的權力,面對這類情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束手無策、望洋興嘆,使監管無法進行。雖然法律規定對抗拒、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但在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感到這種“移送”是那么的“遙遠”,只能是“望梅止渴”。對沒有實施暴力的拒絕、抗拒監督檢查行為,如其移交公安機關處罰,不如同時賦予行政機關直接處罰權力,由行政機關直接依法制裁。另外,現行的國土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強制執行的手段軟弱,很難實現行政強制執行的終結。

    4、行政強制的“軟”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行政強制的“濫”。由于國土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的局限性和客觀因素造成的行政決定的執行難,政府或行政執法人員為了實現行政目的,正門行不通,走偏門強行推進,先斬后奏:先強制執行,再等當事人去告或上訪再行攪拌和解。這種做法在我們這樣一個人治氣氛較濃的國家的實踐中顯得十分湊效。這就可能造成了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強制思想上的錯位和手段上的不規范。如國土行政管理機關要強制執行一戶違法占地建構筑物,或地方政府為實現征地目標,在國土行政機關的牽頭下,由地方政府組織多個行政機關(甚至包括非行政機關)開展集中強制執行行動,其實這就是因為國土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手段有限,只有靠多部門、多人員的氣勢強力推進行政監督,在這樣的集中執行行動中,往往強調的是結果,而不顧過程,其中的方式和手段能否確保依法行使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由于國土行政機關行政強制的“軟”使行政處罰變成“行政協商”,處罰也流行了“折扣”,因而行政執法中常常出現討價還價的場面,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顏面無法,法律失去尊嚴。

    5、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通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作為行政機關最終最有力的強制執行手段,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程序繁瑣,時間長,特別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在行政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后(一般三個月后),時間拉得過長,容易造成執行難,影響行政效率;二是法院在處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中隨意性較大,也不能確保行政決定執行的及時和到位,有時客觀上實行了執行和解,致其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當作玩笑似的;三是由于法院經費短缺人手不夠,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一要向行政機關收取一定費用,還可能增加行政機關額外開支,二是強制執行時還組織一定的外圍防守能力,這樣,行政成本的增加造成行政機關往往不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不如用“土辦法”解決了好。

    第4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規范土地執法監督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按照上級統一部署,我區深入開展了國土資源部衛片執法檢查、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和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嚴肅追究違法責任人的責任,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個別鎮還存在“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甚至占用基本農田搞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土地執法監管的形勢依然嚴峻。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引發大量的土地,影響到我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同時也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加和社會財富的浪費。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各鎮辦和全區各部門要認清當前面臨的形勢,認真學習和貫徹上級文件指示精神,提高對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認識,把查處違法違規案件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和各鎮政府要成立相關的工作機構,層層落實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強化政府責任,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

    要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我國國情和保護耕地的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土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批土地,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禁止非法壓低地價進行招商工作,違反規定出讓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后,全區要建立健全區、鎮(街道)、村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絡。各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濟國土資字〔2011〕214號)明確的職責,在職責范圍內充分發揮工作的主動性,認真履行土地執法監察職責,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違法行為,堅決杜絕失職、瀆職的行為發生。

    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全區土地管理和土地執法監察工作,公安、監察、審計、環保、稅務、建委、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區政府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定期會議制度,聽取國土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要進一步強化鎮村保護國土資源的責任,《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各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堅決督促和支持監察機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懲治和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各鎮政府土地執法監察主要職責是,組織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土地違法行為,組織對村(居)違法占地建筑的等工作。要全面實行村級土地管理責任制,建立村級土管員、基本農田管護員、信息員、土地監督員“四位一體”的管理機制,進一步深化完善村級土地管理責任制。

    嚴格實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問責制”。對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不安排、不研究、不部署的,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以及違法批地的,對于國土資源違法違規問題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失職瀆職追究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明確土地執法監察內容,加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

    當前要著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有下列行為者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

    (一)未經有權批準機關批準,占用土地行為;

    (二)以“以租代征”方式轉讓集體土地行為;

    (三)拖欠征地補償費行為;

    (四)私自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行為;

    (五)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行為;

    (六)占用耕地進行磚、瓦窯場建設,開礦采石行為;

    (七)村民私自建住宅行為。

    如發生以上違法違規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法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立案查處:

    1、進行現場制止違法行為;

    2、對其違法行為制止無效,違法單位或個人不聽勸阻,繼續進行施工建設要依法下達《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

    3、及時上報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對違法用地現場進行勘測、立案調查、詢問當事人、現場拍照、錄像取證、索取卷宗相關資料,整理違法用地卷宗報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批后將違法用地卷宗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文書。

    5、對于違反產業政策,占用耕地,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違法用地現場,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積極配合鎮政府依法給予,并督促檢查土地復耕、恢復土地原貌。

    四、強化措施,防止發生新的違法用地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監管工作,使我區國土資源管理更加規范有序,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防止新的違法用地行為發生,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察制度:

    (一)動態巡查制度

    各鎮政府要完善鎮村兩級土地巡查制度,做到職責明確,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明確分工,分片包干,責任到人。鎮村要建立檢查巡查檔案、公開舉報聯絡電話,認真作好檢查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溝通,能現場查處制止的堅決查處制止,不留后患。

    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負責我區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堅持每周三次動態巡查,各國土資源所要做到每日巡查,并認真進行巡查登記,建立動態巡查臺帳。做到巡查監管關口前移,發現得早、處理得了,力爭把違法案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案件處理及報告制度

    各鎮政府對轄區內發生的違法用地行為,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明違法違規情況,鎮政府要在五日之內處理到位,該拆除的一定拆除,該復耕的堅決復耕,力爭將問題解決在基層,并將查明處理情況函告區國土資源分局。確實因困難無法拆除的要及時與區國土資源分局聯系,由區國土資源分局積極配合鎮政府依法,必要時,由區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鎮政府既不處理又不報告要追究鎮政府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負責在本轄區的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各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發現違法用地行為時,要在兩天之內書面報告給鎮政府和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接到報告后,要報告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并依法及時查處,督導鎮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各區域的違法用地如巡查發現不及時,對責任人進行追究,上一級國土資源執法部門在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下一級未發現同一違法行為,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聯合辦案制度

    要建立由區政府牽頭,公安、監察、發展改革、國土、建委、環保、房管、電力、工商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并確定專人作為聯絡員,做到信息共享,責任共擔,構建共同責任機制。在查處違法用地案件及違法用地現場工作中,采取部門聯動的辦案機制,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擊,對典型案件公開查處曝光,切實起到查處一宗、震懾一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和執法效果。

    (四)土地違法綜合防控制度

    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制止、限期整改,由國土部門向相關單位或個人下發整改通知書。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區國土資源分局函告相關部門,各有關部門立即停止辦理違法違規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相關審批手續、行政許可等事項。對未獲取用地批準的項目,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公安部門不得批供民爆物品,發展改革部門不得立項或核準備案,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產手續,供電、供水部門不得供電、供水,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

    五、嚴格責任追究,確保土地執法監督監察工作落到實處

    區政府對土地管理工作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和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濟國土資字〔2011〕214號)的規定,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給予下列形式的處理:

    (一)對區國土資源分局及國土資源管理所責任人員的追究

    1、區國土資源分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負總責,是防范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第一責任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區域監管責任人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人員對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具體負責,是防范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直接責任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1)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2)在執法過程中,因調查取證不細、認定事實不準、適用法律不當、違反辦案程序等原因,導致錯案發生或者訴訟敗訴的;

    (3)對上級機關或者領導交辦的案件,逾期不辦理又不說明情況,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4)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建議給予行政處罰而不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建議追究違法責任人黨紀政紀或刑事責任而未依法依紀建議提出處理意見并移送的;

    (二)對鎮政府責任人員的追究

    1、各鎮政府對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具體辦理的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2、相關責任人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行為;

    (2)以“以租代征”方式轉讓集體土地行為;

    (3)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

    (4)未批先用土地行為;

    (5)非法出讓土地行為;

    (6)非法出租土地行為;

    (7)對土地違法行為不制止、查處不力,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8)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三)對村級責任人員的追究

    1.各村民委員會負責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禁村級組織擅自占用農用地“以租代征”;以村級組織與外來投資者合作經營的名義占用農用地,提供項目用地;違法利用農用地開發、銷售商品住宅等行為。各村委會主任是本村是第一責任人,具體辦理的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2、相關責任人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行為;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3)占用基本農田搞建設的;

    (4)沒有按照審批標準亂批宅基地的;

    第5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有效維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把我局的行政執法活動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軌道,現將有關行政執法規范制度公示如下,廣泛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行政執法基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實施條例

    其他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行政執法主要職責:

    1、負責國土資源規則、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2、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調研,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土地、礦產資源的具體措施;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3、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并下達土地、礦產利用年度計劃和測繪計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的社會化服務。4、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建設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5、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其本農田保護;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報市、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的審查、報批;檢查指導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6、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和全市基準土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等工作。

    7、加強土資產管理,擬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蓄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培育和發展礦業權市場。

    9、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管理。對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進行都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年檢;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地下水、礦泉水、土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11、組織協調并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12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丁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批發證、年檢和申報乙、丙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基礎和專業測繪;負責需出版或展示地圖的審核報批,審查發用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測繪市場,保護測量標志;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13、直接負責城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管理工作。

    14、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執法工作要求:

    1、態度熱情。對來本局辦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有問必答,不怕難,不嫌煩,工作人員使用文明語言、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潔行為發生。

    2、工作認真。單位和個人報批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等申請登記發證行為的,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對符合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一次講清需補辦的手續,待材料補齊后即行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解釋,說明原因,讓申辦者理解和滿意。

    3、方便群眾。廉潔、高效地辦理各種申辦事項。明示辦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崗位職責須上墻公布,辦公臺上置放《服務卡》,注明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并貼上照片和崗位職責。

    4、執法規范。堅持辦案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四、行政執法內容期限

    1、凡屬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報批材料齊全、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規定的,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批;凡需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在受理上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2、受理國土資源管理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材料、證照齊全、手續完備,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審核、批復。

    3、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舉報案件,辦理上級交辦的案件。本局直接辦理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不能按期辦結的,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報告辦理進度;對轉辦的案件,在辦理完畢后,應向轉辦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4、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在30日內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在執行處罰或處理決定后15日內結案。

    五、行政執法監督內容

    1、單位或個人至本局辦理報批手續、其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辦理條件而不予受理、辦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審批和許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認真審核有關材料,錯辦審批事項和錯發證件的;

    4、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未查處的;

    第6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一、土地儲備四至范圍

    市藥業土地儲備范圍:東至山地,南至水庫,西至206國道,北至水泥廠,面積約為500畝(具置、面積以征地紅線為準)。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加快市藥業的建設步伐,決定成立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副市長萬玉華為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魏福忠為副組長,市監察局局長邵正東、市財政局局長方玉蘭、市人事勞動局局長段飛云、市公安局政委汪水根、市審計局局長田上游、市林業局局長鄒長生、市民政局局長童福根、市發改委主任徐小林、市城司總經理劉文平、街辦魯新華主任、鎮鎮長朱小平、鎮鎮長汪勝勇、鎮鎮長王晨、市局局長朱敬峰、市國土局副局長徐道新、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江國金等為成員,具體負責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相關部門抽調專門工作人員,在市國土資源局辦公,魏福忠兼任辦公室主任,魯新華、朱小平、汪勝勇、王晨、江國金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負責征地儲備日常事務工作。

    三、責任分工

    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要從全市大局出發,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收儲土地,切實保障被征地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領導分工

    組長萬玉華負責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全面工作,副組長魏福忠負責征地協調及相關報批工作。

    (二)部門職責

    1、市國土局作為市藥業土地儲備主體,受市政府委托征地預公告,核實土地地類權屬,簽訂征地合同,負責協調農業、民政等相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征地儲備資金籌措、支付及管理,埋設征地儲備界址樁等。

    2、街道辦、鎮、鎮、鎮為征地實施的責任單位,采取由街辦征地包干方式,負責征地具體實施和征地補償費的發放等相關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細、做實,確保征地任務完成。

    3、市公安局、市局負責社會穩定和接待工作,嚴格控制越級上訪,制定應急方案,做好防范工作。

    4、市審計局負責對市藥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使用的情況全程監督。

    5、市監察局負責查處征地過程中的各種違規操作行為,依法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利益。

    6、其他成員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從全市大局出發,做好有關服務和協調工作。

    四、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1、7月23日前,市國土資源局完成市藥業征地方案報批,并征地預公告。

    2、7月25日前,市規劃局完成被征地范圍內的規劃方案。

    3、7月30日前市國土資源局完成被征地范圍內的土地地類權屬的調查登記工作。

    4、8月2日前,市國土資源局完成征地補償聽證并簽訂征地補償合同。

    5、8月12日前,街辦、鎮、鎮、鎮完成征地補償費的發放工作。

    6、8月23日前,街辦、鎮、鎮、鎮交付土地,市國土資源局完善土地征收、儲備手續,市土地儲備中心做好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征地補償標準及房屋拆遷安置

    根據國家土地征收政策,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贛府字〔2009〕22號文)和《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具體補償標準為:

    1、征收水田(水溝)標準:27810元/畝(土地補償費10000元/畝,安置補助費17810元/畝);

    2、征收林地(含經濟林)補償標準:13000元/畝(土地補償費5000元/畝,安置補償費8000元/畝)。

    3、在被征地范圍內所涉及的房屋拆遷將嚴格按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及《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予以補償。

    4、被征地農戶,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

    5、有關部門對失地農民無償進行技術培訓,優先安置工作崗位。

    六、工作要求

    1、征地儲備工作要依法按程序執行,合理保護被征地和拆遷群眾的利益,并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及時補償到位。

    2、各單位、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思想工作,確保征地工作如期完成。

    3、征地過程中的土地權屬爭議,由街辦、鎮、鎮、鎮做好調解和協調工作。

    4、征地補償費及房屋拆遷費發放情況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七、獎勵與處罰

    1、在征地過程中,對表現突出、圓滿完成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獎勵。

    第7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以下簡稱沒收建筑物),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當事人在違法使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沒收建筑物所在違法用地如可通過補辦報批仍由原違法用地單位使用的,由國土分局報區財政局審定后負責處置;沒收建筑物由區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回購,再行補辦報批,回購款由國土分局收繳后解繳國庫。沒收建筑物如不能按上述規定處置的,則應按規定移交,由區財政局負責接收,劃撥給沒收建筑物座落地的鎮、街道、區或關部門,并由鎮、街道、區或關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國土分局如需移交沒收建筑物,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15日內向區財政局辦理移交。

    第五條國土分局在移交沒收建筑物時,應提交移交報告,并附建筑物照片、圖紙等資料,填報《市區罰沒物資移交憑證》,并同時移交《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復議、訴訟等關文書。移交憑證由移交、接收雙方組織現場驗核后,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六條區財政局對接收的沒收建筑物,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區財政局完成沒收建筑物接收、登記后,應將沒收建筑物劃撥給建筑物座落地的鎮、街道、區或關部門。鎮、街道、區及關部門應及時將劃入的沒收建筑物登記入賬,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認真做好管理工作,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沒收建筑物處置要求進行拆除、出租、轉讓等處置。鎮、街道、區及部門應在處置沒收建筑物后15日內向區財政局書面報告處置結果,并抄告國土分局。

    第七條鎮、街道、區及部門處置沒收建筑物取得的收入,由鎮、街道、區或部門負責收繳,并上繳同級財政國庫。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阻礙國土分局、區財政局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查驗、移交沒收建筑物的,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對關責任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或個人擅自占有、使用、惡意破壞沒收建筑物,擅自改建、擴建、重建沒收建筑物的,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鎮、街道、區及部門未按規定處置沒收建筑物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8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探礦權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探礦權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探礦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探礦權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定的轉讓條件,并報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非法出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

    第五條探礦權的設置,必須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必須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的專項規劃;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六條探礦權審批權限和出讓方式,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個人、社會團體和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第八條探礦權人應當具備與申請勘查、開采礦種及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

    凡在本縣轄區內申請探礦權(包含探礦權到期延續),探礦權申請人必須在本縣注冊公司,探礦權申請人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銀行提供的資金證明不得低于勘查設計的投資預算,達不到條件的一律不予批轉上一級管理部門。

    第九條探礦權人違法被吊銷勘查許可證,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探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

    第十條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根據礦產勘查技術規范編制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明確項目需要完成的實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計劃和完成項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㈡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㈣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㈥申請由政府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還應提交該探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

    ㈦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條勘查投入不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探礦權人按投資不足部分占計劃投資的比例縮減勘查面積,并須在設計的時間內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報告。

    第十四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審查上報探礦權時,應當先進行規劃審查。規劃審查的內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規劃:

    ㈡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及產業發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㈤是否存在探礦權、采礦權的交叉重疊。

    第十五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審查上報探礦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查上報:

    ㈠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局明顯不合理的;

    ㈡應當整體勘查、規模開發的礦產地,分割申請勘查、開采的;

    ㈢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件,所出具的資金證明與申請勘查項目不符的;

    ㈣探礦權有重疊交叉或者有權屬爭議的;

    ㈤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㈥申請人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經行政處罰或者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㈦按照規定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但未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

    ㈧勘查項目區塊面積不足一個基本區塊的;

    ㈨其他不宜審批發證的情形。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應當在半年內組織開工,并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開工報告。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未滿2年或者沒有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并提交勘查報告的,不得轉讓探礦權。

    探礦權再次轉讓,應當提交較上一次轉讓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報告。

    第十九條轉讓無償取得政府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轉讓人必須繳納經依法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

    第二十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勘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續申請登記書;

    ㈡年度檢查報告;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沒有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承包、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已依法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勘查項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繼續申請探礦權的,按照探礦權延續登記的規定辦理。勘查項目申請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續登記,申請人必須核減50%的勘查區塊面積。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㈠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㈡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

    ㈢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

    ㈣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㈤變更勘查單位的。

    第二十四條申辦探礦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㈡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㈣變更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勘查區塊范圍圖;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應當提交變更勘查礦種的勘查設計和實施方案;變更探礦權人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

    變更勘查單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勘查單位的勘查資質證和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批準轉讓文件。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人申請變更勘查工作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領取勘查許可證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依法繳納有關規定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

    ㈠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迅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迅管線;

    ㈢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㈣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㈤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㈥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㈦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㈠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㈢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㈣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㈤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㈧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勘查、開發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年度檢查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礦業權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每一個探礦權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并上報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登記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根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試采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行,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刷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㈠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第三十五條探礦權人持勘查許可證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開工;或已開工但未進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鉆探工程)施工的均屬圈而不探行為,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自首次設立探礦權日起,勘查期限滿3年,累計完成的工作量未達設計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處理,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進行探礦施工,擅自進行采礦活動并進行礦產品銷售的,要依法沒收礦產品或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9篇:國土資源處罰辦法范文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調查條例》。

    (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區(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四)《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五)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下達區(市)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2012年分解指標的通知》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下達2012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2〕207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下達2012年第二批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通知》(青土資房發(土字)〔2012〕57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下達鎮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2012年分解指標的通知》。

    二、檢查內容

    (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檢查各鎮(處)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以及實際耕地和基本農田面積變化情況;

    (二)依據土地利用計劃有關規定,檢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有關規定,檢查涉及基本農田的規劃調整、占用和補劃數量、質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實等情況;

    (四)依據耕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檢查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后補充耕地數量、質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實等情況;

    (五)依據《考核辦法》和《分解指標的通知》,檢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年度履行的自查情況。

    三、步驟及時間

    (一)6月19日至21日,各鎮(處)組織自查。各鎮(處)按照國家、省、市《2012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和檢點,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完成本行政區域內2012年度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情況的自查工作,書面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6月22日,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組織檢查。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組成五個市檢查組,對各鎮(處)2012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6月23日,向市政府呈報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報告。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進行綜合匯總分析,形成全市2012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報告,上報市政府。

    四、組織機構、方法及范圍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負責研究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的重大事項。市國土資源局下設辦公室,負責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等工作。

    考核采取業內檢查和外業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內業檢查:具體采取聽取工作情況匯報;查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臺帳;調閱土地違法占地處罰文件、卷宗、圖件,核查相關資料和數據;查閱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基礎性工作的有關資料、檔案和臺帳;查看開展土地動態巡查的文件、臺帳,抽閱土地案件查處卷宗。

    (二)外業檢查:現場察看、核對耕地和基本農田變化情況、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位置、面積和質量;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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