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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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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

    第1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論文摘要:經濟法是一個法律部門,經濟對經濟法影響深遠,同時經濟法對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何實現從經濟到法律的轉化是經濟法研究中處理法律與經濟關系的核心。以此為論述基點,本文將從具體的方法上做出分析。

    一、經濟法研究中法律與經濟關系研究現狀及其分析

    法律與經濟的關系問題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①,因為它關系到經濟法一系列基本問題(比如經濟法的原則、價值、研究方法等)和具體問題(如經濟法各小部門法的研究重點、研究方向、制度創新等)的研究。然而一個如此重要的問題,在目前的經濟法學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僅僅是用”三分法律、七分經濟”來簡單概括他們之間的關系。顯然,這個概括說明了經濟在經濟法中的重要性,而法律處于附屬地位,而且還造成了一個思維定勢,即從誰更重要的角度去理解經濟法中的法律與經濟的關系。按照這種思路,王全興教授明確提出”法律與經濟,經濟更重要”的基本論點,并進一步對經濟的重要性做出了闡述:”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體現了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翻譯’的經濟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經濟學原理”,”這就揭示出經濟學在經濟法學中的本原地位,特別是當今經濟立法的理由大多在于經濟學,甚至經濟學的概念和論斷直接為經濟立法所吸收”。②另外,他認為在強調經濟因素的同時還要注意:”經濟法學在貼近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同時,應堅持自己的獨立品性。”③這種適當關注經濟法的法律性質的研究是對這種研究思路的很大完善,但是依然沒有擺脫傳統思維的架構。呂忠梅教授指出”過去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堅持經濟法學與經濟學緊密聯系的觀點,這無疑是正確的。但緊密聯系絕不等于’三分經濟加七分法律喊’七分經濟三分法律’,將經濟學的概念、術語或理論體系簡單地移植于法律體系之上。經濟法理論必須體現法學的屬性,必須是用法言法語『來對經濟行為進行描述;同時經濟法學研究絕不是過去己形成的法學研究成果的拼湊,它必須是反映經濟法與經濟學的相互聯系和彼此轉化規律的學科。”④筆者認為呂忠梅教授的論述具有一定意義,從中可以得出的有指導性的理解是:l、法律與經濟的關系不在于誰多誰少,而是緊密聯系;2、經濟學的理論成果不能簡單移植于法學,經濟法學理論應確保其法律性質;3、經濟法學理論必須反映經濟到法律的轉化規律。

    二、論述的邏輯與核心

    根據對研究現狀的總結與邏輯分析的思路,回答經濟法中法律與經濟的關系需要相繼論述以下幾個問題:1、經濟對法律的影響;2、法律對經濟的作用;3、如何實現從經濟到法律的轉化,即從經濟現象到經濟學觀點到經濟政策到經濟法的轉化。分析經濟對法律的影響在于讓我們重視經濟因素,解決經濟到法律轉化的可能性問題;分析法律對經濟的作用在于證明法律制度對經濟發展的推動力,解決經濟到法律轉化的必要性問題;分析如何實現從經濟到法律的轉化則是直接解決了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問題。所以,分析經濟對法律的影響與法律對經濟的作用是為了分析經濟到法律的轉化服務的,那么,毫無疑問,如何實現經濟到法律的轉化是”經濟法中法律與經濟的關系”研究的核心。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體現了”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翻譯”的觀點是有道理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于如何”翻譯”以及在”翻譯”中的制度如何創新。鑒于經濟對經濟法的影響與法律對經濟的作用在經濟法學中的研究已有成熟結論,即承認經濟對經濟法的影響巨大和法律對經濟的作用顯著⑤,本文就不再就此問題進行討論,直接進入核心問題的探索,即如何實現經濟法上的經濟到法律的轉化。

    三、從經濟到法律:制度轉化與創新

    本文分析經濟到法律的轉化首先基于以下幾個認識:1、經濟法首先是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研究的直接任務就是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2、經濟與經濟學理論深刻的影響了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因此對經濟與經濟學理論的關注是我們進行經濟法研究的一個前提;3、法律是經濟發展的關鍵,經濟到法律的轉化要造就良好的經濟法律,關鍵在于法律制度的創新。

    經濟法律制度的產生過程,首先是有這樣一種經濟現象,然后這種經濟現象需要得到支持或者是控制,然后是經濟學研究得出一些理論成果,政府根據這些理論成果制定經濟政策,有些經濟政策的實施得以了良好而后鞏固的效果,而且后來具備了制定法律的必要性,經過法律學家的對經濟政策進行法律技術化,再制定經濟法律。

    由此可見,如何對待經濟學對經濟現象的研究是我們進行分析的第一步。在目前我們大量的經濟法教材與經濟法著作中,對待經濟學理論態度各異,有的更多的傾向于研究一系列經濟學問題而忽視法律問題,有的傾向于大量引用經濟學理論而不加分析與選擇。前一種情況明顯是一種資源浪費,因為法律學家研究經濟問題很難有經濟學家研究的深刻,而且還容易理解不到經濟現象的深刻涵義。因此本文主張的作法就是在成熟而又聯系經濟現狀的經濟學理論進行選擇。關于如何實現這種選擇,我們要求的是一種理性與批判的選擇,選擇考慮的因素應該是:1、經濟學理論的合理性與有效性;2、經濟學理論緊密聯系社會現實狀況與本國國情;3、經濟學理論轉化為經濟政策和法律的可能性和轉化之后能實現的可操作性。

    第2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國家干預;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利弊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4-0195-02

    一、問題的提出

    面對嚴重的霧霾天氣影響,世界各國政府紛紛采取了各式各樣的干預手段來應對污染。這使國家干預成為當今的一大熱門話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下面我們來看兩個例子:

    在3月15日,法國政府宣布,針對霧霾天氣,巴黎將實施機動車尾號單雙號限行措施,從而控制大氣污染。與此同時,巴黎政府鼓勵乘坐公交出行,推行公共交通免費政策。

    在中國,同樣是面對大氣污染問題,南京環保部門的“重污染日應急預案”提出,一方面,實施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另一方面,建筑工地嚴禁土方施工。

    公共交通工具的免費政策是一種引導性機制,它并不直接規定公民的行為模式,而是利用利益吸引來達到治理污染的目的,這是經濟手段的現實體現。而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措施則不同,它是國家利用強制力,規定公民必須遵守規則,從而達到其目的,這是行政手段的實際運用。通過比較巴黎、南京兩地政府同樣面對霧霾天氣而采取的不同舉措,我們發現,巴黎政府所采取的是包括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綜合性治理措施,而南京市政府則采取單一的行政手段。那么,在國家干預的過程中,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究竟有著什么樣的關系呢?我們是否又應該有所側重和取舍呢?筆者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應當盡可能地運用非權力手段,以柔性的宏觀調控為主,從而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維護國民經濟的平穩運行。

    二、經濟法語境下“國家干預”的內涵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相對最能概括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全部作用的詞語當屬干預一詞,因為只有‘干預’一詞才能涵蓋調節、協調、調控、調制、管理以及縱橫統一等全部內容。”[1] “干預”一詞精辟囊括了國家調整社會經濟的手段,國家干預經濟可以是宏觀和微觀、指令性和指導性、剛性和柔性、公權和私權等多種形式。廣義上的法律體現了國家意志,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法律都是國家干預社會關系的手段。國家干預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就干預主體講,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干預、國家行政機關的干預、國家司法機關的干預以及國家授權“第三部門”所進行的干預。國家干預,主要是指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的干預,其干預的范圍又主要是指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1]。

    國家干預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對國民經濟各領域進行調整和規制的一種行為,是指政府將“有形之手”伸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中,表現為經濟干預(宏觀調控)和行政干預(直接管理)[2]。

    首先,經濟干預(宏觀調控),是指采取經濟手段,按照經濟規律特別是價值規律辦事,并盡可能地納入法制程序,如運用稅率、價格、利率等經濟杠桿調節經濟。經濟手段也分為剛性經濟干預和柔性經濟干預。

    第一,剛性經濟干預,是指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性地設定稅率、價格、利率,以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這樣的方法效率高,見效快,但因為政府可能會對市場做出錯誤的判斷,因而有一定的盲目性。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民主的強化又必然要求政府減少干預。所以,由于行政色彩過于濃烈,剛性經濟干預并不是國家干預的最好選擇。

    第二,柔性經濟干預,是指國家為促使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符合國家既定的目標而實施的,具有引導性而非強制性的調整方法。柔性經濟干預并不要求市場主體必須遵守一定的規范,但采取利益誘導的方式使其接受,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廣泛應用于調節經濟活動中的行政指導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方法。

    其次,行政干預(直接管理),是指由于市場機制的滯后性,為保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良好的經濟環境,國家有必要采取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動用公權力管理經濟,以有效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如通過命令、禁止、撤銷、免除、確認、許可等強制性行政方法干預經濟生活。這種調整一般針對的是具體的個別的市場主體。這種干預手段是要求相對人必須服從的,屬于強制性調整。

    三、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的區別

    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被不少人相混淆,因為“經濟法中的大部分規范是要由國家各種行政機關來執行的”[3]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法律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如計劃、財政、稅收、銀行、海關等部門既是行政機關,同時又是經濟法的執法機關,在調節國民經濟的活動中《中國人民銀行法》《審計法》《預算法》等,以經濟法和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態出現:具行政法和經濟法的雙重屬性,一些學者稱之為經濟行政法或行政經濟法。實際上,這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在法律依據上,這兩者所依據的法律部門不同,這也是兩者的根本區別所在。傳統法理學思想認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所以,不同部門法的立足點和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其調整社會關系的角度也是不同的。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的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它從經濟的角度反映了國家因素如何對市場經濟秩序發生影響,目的是兼顧大局,平衡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之間的關系。行政法是行政權力本位的法,行政權力的設置與制約是行政法的核心,主要憑借上下隸屬的行政體系,利用命令、服從的機制進行調整,從行政的角度規范行政機關如何領導和管理經濟建設。

    盡管經濟干預中也存在帶有強制力的剛性經濟干預,表面上與“行政干預”有著類似之處,即都要求市場服從國家的指令,但是兩者存在著根本的區別:第一,兩者的本質不同。剛性經濟干預本質上還是經濟干預,它是通過操縱經濟杠桿來調控市場的;而行政干預則是對市場主體的直接操作。第二,對象范圍不同。剛性經濟干預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它是針對抽象市場主體而言的,例如調整稅率,影響所有的市場主體;而行政干預則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的市場主體。第三,效率不同。剛性經濟干預具有間接性,它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見效較緩;而行政干預具有直接、迅速的特點。第四,風險不同。剛性經濟干預是在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有利于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具備較強的科學性;行政干預是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采取強制措施來實施的,因此存在較大的風險。

    其次,在表現形式上,經濟干預的行為除了對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市場進行規制時采取直接的權力手段外,大量地采用非權力手段,如指導、預測、規劃、鼓勵、契約等。而行政干預的實施主要是單一地使用強制手段,即根據行政法規的各種權力手段,如命令、禁止、許可、強制執行、處罰等。

    最后,在操作方法上,經濟干預對市場的調控是通過操作經濟杠桿來實現的,而行政干預是依靠純粹的國家強制力直接實現的。

    四、經濟干預與行政干預的利弊比較

    在理清了這一關系之后,我們就可以對兩者的利弊進行分析和比較了。我們還是回到文章開頭的那個案例。面對嚴重的霧霾天氣影響,國家通過一系列手段以調控經濟,從而達到治理霧霾的效果,這樣的行為無可非議。但是,其所采用的手段卻值得我們探討。巴黎政府設置“公交系統免費”的政策,實際是通過利益誘導的方式,引導民眾選擇以公交代替私家車的做法,從而實現對經濟的操縱。經濟手段與調整結果之間形成了一種自然、和諧的因果關系,沒有破壞市場秩序,充分尊重了市場規律。但是,“公交系統免費”的政策雖然尊重了市場,卻因為其調控機制的緩慢性而無法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需要經過較長的一段時間才能夠收到成效。

    “單雙號限行”政策則是直接管理的行政手段,是利用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對市場經濟進行行政干預。這種手段在本案例中,中國政府與巴黎政府都予以了采納。它的好處是效率高、可控性強,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侵犯了市場主體的自由,因而可能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在經濟法領域,行政干預固然必不可少,但決不能以此作為出發點,指導、調節整個經濟生活和經濟關系,否則會違背經濟規律、影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在舊體制下,我們國家過分強調國家意志,忽視了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地位及物質利益,致使行政權力高度膨脹,而私主體則成為行政的附庸。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我們需要深刻吸取歷史的教訓,千萬不要重蹈覆轍[4]。

    綜上所述,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各有利弊。優點是,前者側重于保護市場機制,后者側重于提高管理效率;缺點在于,前者見效緩慢,曠日持久,而后者則有可能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基于中國現有國情下的選擇

    我國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直到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開始逐步確立。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機制還不夠完善,國家正在努力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基于這樣的社會歷史條件,筆者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應以經濟手段為主導方法,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國家干預經濟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對國民經濟各領域進行調整和規制的一種行為,經濟政策杠桿和經濟行政管理手段在國家干預中往往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中國經濟正飛速發展,效率固然重要,所以不得不使用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來調控經濟。但是,相比之下,經濟手段卻能通過調節經濟杠桿,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兼具科學性和安全性。在我國目前這種市場機制剛剛起步的階段,尊重市場規律、保護市場機制,無疑是最為重要的。

    參考文獻:

    [1] 李昌麒.論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2] 薛妮.經濟法調整方法研究[J].知識經濟,2012,(21).

    第3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小微企業;工業園區;區域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16-0029-03

    1 引 言

    區域經濟是以一定地域內經濟制度的特殊性為著眼點,它運用以經濟學為主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和尋找該特定區域內的經濟變化發展規律,而經濟法是研究整個社會中經濟發展變化的總體規制規律,形成固定的管理法律制度。將經濟法學和區域經濟學結合起來,研究一定區域內經濟發展變化的規律,將地域經濟規律作為研究整體經濟發展的試點,因為區域經濟的發展更具有漸變性,是可以作為整體經濟法律制定的參考項目。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矛盾和糾紛,保障聚集性小微經濟積極向上發展和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2 小微企業發展模式

    小微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政策扶持,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小微企業資金少、基礎差、自我發展能力低下、適應環境狀態差以及易破產的特點決定了它的發展前期必須依靠政策的大力扶持;其二小微企業相關法律的缺失,缺乏強制規制力形成的競爭制度不合理或非正常競爭手段必然會造成小微企業市場的混亂。

    2.1 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小微企業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品或服務種類單一、人數較少且規模有限的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家庭式作坊獨立經營的組織統稱。[ZW(DY]小微企業是現代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其占企業總數的份額之大足以看出小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小微企業的健康協調發展是當前解決就業、創新科技、活躍市場的手段之一。[ZW)]根據劃型標準(見下表)來看,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的依據主要與營業收入和從業人數掛鉤,特別是在農、林、牧、漁業這幾個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劃型的唯一標準是營業收入,且微型企業的營業收入可以從零開始,也就是說只要有經營活動就算是微型企業了。

    在企業劃型標準的第六條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并且個體工商戶和規定以外的行業,也參照規定的標準進行類型劃分。第七條給該規定加上了強制令,即國務院有關部門只能依此劃型標準進行企業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再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或變通規定。

    2.2 小微企業經濟制度發展現狀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別,把微型企業從小型企業中獨立出來。中小微企業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9.7%,在這類企業中中型企業資金相對雄厚、市場競爭力較強,不需要太多的政策扶持,只依靠本身的資金鏈便能自行發展。而小微企業占企業總量的97.3%,其數量最大、最具市場活力的特點是推進現代經濟全面發展。因此,在小微企業發展的前期依靠政策扶持,過渡至小微企業具有一定的生存能力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規制是當務之急。

    3 小微企業的聚集模式――工業園區

    經濟政策的演變不單單是分析經濟政策本身的含義,更重要的是探究經濟政策背后的經濟水平與社會基礎問題,應當把經濟政策演變從單純的經濟現象理解為經濟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ZW(]徐斌.經濟政策演變的社會基礎――兼論從產業政策到競爭政策[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09(3).[ZW)]工業園區的發展是我國從產業政策到競爭政策轉變的一大增長點,有其深刻的經濟、文化、民族和社會基礎。中小微企業聚集形成的工業園區與區域經濟法律制度的逐漸形成不無關系。

    3.1 經濟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小微企業的聚集

    工業園區的發展是科學完整的經濟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離不開政府經濟政策評估活動的表現形式。政府的經濟政策評估有助于預防和糾正政策制定偏差、明確經濟政策的可行性程度、提高政策執行績效等,是政府管理科學化、民主化的保證,是構建良好公共關系的需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ZW(]劉曉永,鄒倫承.政府經濟政策評估芻議[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1(4).[ZW)]小微企業的發展一直是政府發展區域經濟的先頭部隊,只有很好地發展小微企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但實際上所謂的經濟政策并不能一直保持不變和穩固,常常出現反復和變更,這就導致小微企業必須以聚集的模式形成固定的市場環境才能避免這一問題,因此小微企業的聚集是企業自發形成的。

    3.2 經濟制度轉型對小微企業模式的需求

    在中國的經濟轉型過程中,不同的企業發展水映了各個地區在市場化改革進程和資源配置效率上不斷增加的不平衡。正確認識和理解轉型過程中的地域環境差異和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可以幫助人們進一步澄清某些關于我國市場化轉型的模糊認識。在實踐中則有助于落后地區加快發展民營企業,最終達到向發達地區收斂的目標。

    3.3 小微企業與地域經濟

    地域經濟即地方行政區域經濟,泛指國內一個省,或者一個市、縣的經濟,該級政府作為市場調控主體,有相對獨立的地方財政,在中央政府宏觀調控下對區域市場發揮作用,也可指工業園區的發展模式。一個具有強烈的政策意愿、卓越的政策水平、堅定的施政能力和崇高的公共威信的地方企業聚集模式的先導工業園區,在推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往往發揮關鍵性的統籌功能,極大地推動區域現代化進程。

    4 小微企業經濟制度的法律化

    研究小微經濟的法律化問題,必然要考慮市場經濟發展的極化問題和法律規制的平衡化之間的沖突點和聯系點,全面考慮經濟制度特別是經濟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的靈活性與法律規制的穩定性之間的聯系和區別,重點掌握政策與法律之間的轉換時間和空間的選擇。

    4.1 小微企業經濟觀念的轉變

    小微企業地域性法律問題的重點是政策到法律的轉換和地域特色對法律政策的獨特要求。在設計小微企業法律制度的時候如何把握這個經濟政策、法律規定、民眾需求和特色體現幾個方面的平衡與適宜度是極為重要和棘手的。再者小微經濟在融資法律制度方面的全國通行性與地域性經濟制度的要求之間存在著沖突和矛盾,怎樣解決這一金融法律問題也是研究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道難題。

    4.2 小微企業市場準入標準的法律化

    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對小微經濟范圍的擴大化,導致小微企業法律問題研究的困難急劇上升。地域性的民族文化特色在小微企業發展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確,應當按照一般小微企業看待,還是將其作為地方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和特色點對待,這都需要予以明確。

    4.3 區域經濟制度的小微化

    小微企業地域化發展模式的出現和擴大是小微經濟打破傳統經濟模式單一化和大中型化藩籬的敲門磚。基于地域性的特點,不同區域根據不同的地域特色形成專屬或者特色化的小微經濟發展模式也是應有之意,但是地域性與經濟一體化以及資源流轉之間的沖突將會一直存在,運用法律手段控制在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促使生產要素的流轉和共享,完善區域內經濟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小微企業地域化的過程中會出現經濟制度模式的反彈,這也許會給小微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特別是在小微企業發展初期這種反彈將會更加明顯,那么在確保經濟制度不發生轉變的情況下以區域經濟發展為前提,將小微企業的地域特色與地方的資源特色結合起來,發展能夠影響甚至是干預整個經濟法律制度的狀態的小微經濟,就是構建小微企業地域化法律制度的初衷。

    5 小微企業地域性法律體系構建

    本項目試圖從該類扶持政策的過渡中尋找法律存在的罅隙,在法律對策研究的基礎上,構建適應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法律體系。小微企業法律體系的構建,從一定意義上講是為小微企業的長期協調發展奠定基礎。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借鑒國外的相關法律制度,確定小微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地位。要實現小微企業的全面協調發展,更需要一種法律文化自覺、法律文化規范,也即需要一種“市場經濟理性”。這種“市場經濟理性”,歸根結底是一種法律理性。沒有這種法律理性,就不會有市場經濟下的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第4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學說;演進;啟示

        1.問題的提出

        以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標志,作為國家干預之法的經濟法已有百年歷史,相應經濟法理論研究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也有80多年的進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其經濟立法之豐富,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之興盛,實為西方他國難能所及。許多學者認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理論為德國和日本從后進國成為先進國,從戰敗國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從現有掌握的資料來看,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見解在進入90年代后已甚少見①,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顯然也不如80年代紅火。這是為什么?我們知道,現在日本經濟出現了大問題,從80年代以來一直處于停滯狀態,而德國經濟并沒有出現這樣的經濟結構問題。這與兩個國家不同經濟法認識是否有關系?

        我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進一步深入發展。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應向何處發展,是經濟法理論界必須直面的課題。他山之玉,可以攻,現我們將外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經濟法理論演進作一簡單介紹,也許有助于我國經濟法理論之研究,特別是有助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經濟法理論之演進

        學界公認,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標志是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但經濟法理論的產生并發展卻在德國,日本繼承并進一步發展了經濟法理論。根據德、日經濟法理論和學說產生、發展的軌跡,我們可以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現代經濟法產生初期至二戰結束前的經濟法理論學說(1890—1945)、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90年代以來的經濟法理論和學說。

        2.1.現代經濟法產生后至二戰期間現代經濟法理論學說

        德國在學術上開始使用“經濟法”一詞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一戰結束后,Hedemann教授在1917年于耶那大學建立的“大經濟法律考察研究所”改名為“經濟法研究所”。他經年開設經濟法課程,編著經濟法通迅半年刊,并撰寫學術著作②。日本學者孫田秀春1924年的著作《勞動法總論》中專門有《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一文,對德國經濟法研究作了介紹,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從此開始③。這個時期德國和日本的經濟法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④:

        (1)德國

        A.世界觀說:這是Hedemann的學說,他認為,以具有現代法特征,并滲透于現代法的經濟精神為基調之法為經濟法。他自稱此說為世界觀說。正如18世紀中以“自然”為該時代的基調一樣,在現代則以“經濟性”作為時代的基調,而以此經濟性為特征的法為經濟法。這種學說較為抽象,它強調現代經濟法是具有現代法特征的法,而所謂現代法是以經濟性為基調的。作為最早研究經濟法理論的學者之一,Hedemann以極為抽象但十分準確的“經濟性”緊緊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精神。

        B.集成說:該學說的代表是Nussbaum,他認為,凡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規范的總體就是經濟法。因而,間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法律,如財政法,以及只以個人生活為對象的法律,如民法,則應排除于經濟法之外。這一學說其實是把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以及戰后出現的新法律現象,用“經濟法”的綜合概念來對待的。但它也正確地認識到了現代經濟法中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干預性,試圖將這些新的法律現象加以組合。

        C.組織經濟說:這是Goldschmidt所倡導的學說。他認為,經濟法是“組織經濟固有之法”,而所謂“組織經濟”是以改進生產為目的而規制的交易經濟和共同經濟。這種學說影響甚大。顯然,Goldschmidt真正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真諦-由國家通過法律來組織社會經濟。而且更重要的是,他還主張把社會學方法和經濟政策的觀點加以結合起來把握經濟法,這種認識將對經濟法的認識向前推進了一步,使得經濟法與傳統民商法區分開來。

        D.企業法說:這是Kaskel的學說。他認為,經濟法是關于經濟企業者的法,但關于經濟企業者的法并不全是經濟法,只有規制“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才是經濟法的對象,所以,勞動法和商法不是經濟法。他的這一見解,由Haussmann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后者認為,正如商業活動領域限定傳統商法的特定素材一樣,今日的經濟活動力的重點不僅限于商業,而且也表現在生產、加工、銀行和金融等各個方面,這種企業活動的法律,要求與商業企業活動的法律具有同等的資格。企業法說強調了國家對社會經濟基本主體的企業活動的規制,這是符合社會經濟現狀的,特別是符合現代經濟中企業發展現狀,因而看到了國家與企業的現代經濟關系。

        E.方法論說:該學說是以社會學方法來研究經濟法的,如Rumpf認為,以對法律領域中經濟的客觀實際部分所作的法學上的全面探討,理解為經濟法的研究,企圖從這一論點出發,來建立綜合民法和商法的經濟法的基礎,并使這樣的私人經濟法與公共甚至國家經濟法既對立,又在整個法學體系中使二者處于統一綜合的地位。Geiler也認為,經濟法無非是在有關經濟生活的法律領域中,適用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而已。方法論說盡管只是從法學方法上來看待新興的經濟法的,但這種學說無疑以一種高屋建瓴之勢剖析了新興之經濟法為什么以及如何注重社會目的、作用和效果,以實現社會不同利益的整合,達到社會利益之協調的。它使得人們能夠首先從社會之意義上把握經濟法,而非部門意義中尋求經濟法之要義。

        F.機能說:該學說是基于法律的機能,并以經濟統制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認識。如F·Bohm主張作為經濟法的中心概念,必須考慮到國家統制經濟和特定經濟政策意義上的經濟秩序以及有關的經濟制度。Heamerle主張以國家統制經濟特有的法律為經濟法。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有計劃地對經濟加以組織和管理之法,并認為經濟活動因受國家決策方針的拘束,而逐漸失去自主性。機能說強調了國家通過經濟法對經濟的統制功能,看到了經濟法在現代社會中以國家之強力進行新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性價值,雖然它過于注重了經濟法中國家的力量,但也無疑準確認識到了經濟法特有的經濟統制作用。

        G.協調公私法沖突說:這是Klaussing提出的學說。他指出,經濟法是涉及受企業組織及其經營活動影響的有關企業經營的法律規范總和。這些企業早在19世紀就受商法調整了,現在理論家則試圖確定一種新的經濟規范來撞擊舊的規范。這兩種體系正在你爭我奪,但至今不僅沒有人承認新的規范體系占有統治地位,而且新舊兩者的結合也沒有出現。因此經濟法的任務在于試圖找到自治規則和國家調控規則這兩者沖突的協調和結合。這種學說基于公私法理論而認為經濟法試圖調和二者圍繞企業組織和經營活動發生的沖突,其實質是認識到了經濟法與傳統私法的緊密聯系,因而如何通過二者的協調達到企業經營在公與私上都更好的效果。

        (2)日本

        日本學者將德國經濟法理論引進日本以后到二戰結束,基本上是照搬德國的學說和認識,自己的獨特看法基本上還沒有⑤。

        2.2.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

        二戰后到80年代是世界各國經濟立法大發展和成熟的時期。所謂大發展是指這個時期各個國家的經濟立法特別是德、日、法等在經濟調控和微觀規制上全面展開,并因此帶動廣大發展中國家相繼仿效;所謂成熟是指這個時期的經濟立法逐步走向理性,而不是簡單地越多越好,即由量變轉為質變。相應地,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德國

        A.沖突法說⑥:ErnstRudolfHuber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主體,即企業家與勞工,在經濟活動中的自由與受拘束之間的沖突的特別法。其特征為個人自由與團體或國家對其所為拘束間的沖突。他將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分為:①經濟私法,其內容涉及企業法及私法自治原則;②經濟行政法,內容涉及國家機關對私經濟秩序的管理、干預和引導,以及國家自為經濟活動的公營事業;③經濟刑法,關系對違反經濟法的刑事懲罰;④經濟基本體制法,關系對經濟秩序與經濟體系(市場經濟、管理與引導之經濟、國家直接支配之經濟或混合體系等),所作的基本決定。

        GerhardRauschenbach也認為,經濟法是一種沖突法,它以國家行政措施之干預,追求公共的整體利益和社會協和為目標。他強調了經濟法與民商法及勞工法的區別,但認為同憲法及行政法有密切關系。他認為經濟法的內容包括四部分:①經濟基本體制形態,經濟法中的基本權利及國家經濟活動;②國家經濟機關的組織,各種職業公會和私法上的經濟團體;③卡特爾法;④經濟引導與經濟監督。

        這種學說是對二戰結束前協調公私法沖突說的發展,其發展表現在它們認為經濟法協調公私沖突已不限于企業,還包括勞工。而且更重要的,他們開始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和勞動法區分開來,認識到了經濟法與憲法和行政法的緊密聯系,因而比較好地處理了經濟法與現行法律體系和法律實踐相銜接的問題。

        B.機能說:Nipperdey認為,經濟法系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發揮其適當機能為目的的公法和私法。其體系安排應顧及傳統的法學分類,因此他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①經濟基本體制法;②經濟私法,規定私人企業的組織形態、私人企業財產法、企業與企業及其顧客之間的關系;③經濟行政法,規定國家監督、保護、引導、管理和影響經濟的法律措施,以及國家自為經濟活動的公營事業;④經濟刑法;⑤經濟訴訟法,規定對有關經濟法上爭端的訴訟問題;⑥國際經濟法。這種學說是一種綜合經濟法說,但其強調了通過公私法的協同和整體性,以促進國家經濟的共同發展,因此該學說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經濟性”精神。

        C.經濟總體關系說:WelterSchmidt-Rimpler認為,經濟法的任務在于探求總體經濟的運行,在怎樣的范圍內經由自治自決還是公權決定,能達成一正確合理的秩序,以實現法追求正義的價值。所以,凡對經濟的形成具有作用的法律規范,不論其系自治自決或公權決定的規定,皆為經濟法。但這些法律規范應涉及總體經濟的運行,不能僅是個人經濟關系的規范,借此以同民商法相區別。他認為經濟形成的形態分為競爭秩序與國家引導管理兩種。因此經濟法的內容有:①競爭秩序的法規;②國家引導與管理的法規,包括經濟機構組織與措施方法的規定。其中引導與管理措施又可分為對企業等的直接管理和通過關稅與捐稅、公開市場操作等由其它國家機關調節市場供需、金融貨幣經濟輔助等措施間接引導和影響經濟活動。經濟總體關系說一方面準確認識到了經濟法的任務,即如何解決私法自治和公權規制以形成合理經濟秩序;一方面則為經濟法的內容作了合理界定。該學說可謂在現代經濟法的精神和實體上都十分成熟。

        D.經濟協調法說:這是WalterR Schluep的看法,他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協調法。它將政治所決定的經濟協調模式(自由競爭、國家統籌管理的計劃經濟或兩者的混合)予以法律規范化。他認為經濟法體系包括經濟基本體制法和協調法,并認為經濟基本體制法是制定經濟協調體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憲法中規定有使一定協調模式制度化的任務,經濟法應使此任務得以具體實現。此外還有一些在憲法中未明確規定的協調模式。

        該經濟協調法說緊緊抓住了經濟法是“政治所決定的經濟協調模式的法律規范化”這一關鍵點。這一看法是以前觀點所沒有的,以前的觀點雖然都看到了經濟法的國家對經濟促進、協調、組織等作用,但它們都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經濟法從整體上講其實更是一種政治行為的法律化,因而經濟法是和憲法、行政法所不能截然分開的。

        E.經濟指導管理法說:GerdRinck認為,經濟法系以追求總體經濟的正確性及社會的正義為目的,而對獨立的營業活動加以引導、輔助或限制的法律及國家措施的體系。簡言之,經濟法是經濟指導與管理法。他強調不宜將企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具體來說,經濟法內容體系包括:①經濟基本體制法;②經濟指導與管理措施;③各個別經濟行業之秩序;④職業公會及經濟團體;⑤反不正當競爭法;⑥反限制競爭法。

        F.經濟政策工具說:ErnstSteindorff認為,經濟法系追求正義,并為實現總體經濟的公共目的而作為調整經濟活動的工具的公法與私法。經濟法以其作為經濟政策的工具,并且是一種帶有調整作用的工具為特色。他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①經濟與憲法;②國際間的聯系;③企業;④卡特爾法;⑤不正當競爭;⑥公營企業;⑦社會保護與經濟監督;⑧勞工法與經濟法;⑨經濟之調整;⑩具有特定目的之調整以及能源法。

        Wiethoelter也從政策角度表述了經濟法。他認為,經濟法是立足于解決大量沒有解決的問題的一個出發點,而解決這些問題是共同經濟本身所應承擔的義務。經濟法是一種缺少政治本性的政策性法律,它的存在不得不考慮社會和經濟政策的措施。⑦

        G.FritzRittner之說:他認為,規定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不論其系公法還是私法性質,皆同其他已存在的法域有不可分離的關聯,因此不可能給經濟法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經濟法概念僅可簡單描述為所有對經濟加以形成及對經濟的運行加以規定的法律規范的關聯結合。他不懷疑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領域。他強調經濟法不僅僅具有經濟政策的工具性質,也不能使經濟法成為行政法的特別領域,而淪為經濟行政法。認為經濟與社會關系的形成主要依靠個人和私法自治,因此,維持和保障此種形成作用的法律規范,即卡特爾法,才是經濟法的基本和主要內容;而國家以行政措施對經濟所為之引導與管理,僅扮演補充角色而已。

        (2)日本⑧

        A.與市民法對比來理解經濟法的見解:這種學說由福光家慶所提。他認為,“近代所有權法”(市民法)的體系和品格是針對近代法而言,其妥當性雖然應給予肯定,但適應社會經濟的變遷,作為其反省形態的“社會所有權法”的體系和品格,業已超出近代法的體系,累積成為新的“經濟的法”。⑨

        B.將約束和統制列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見解:如高田認為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整體立場來約束經濟之法;而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統制或規制市場支配之法”。這里所說的“市場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競爭的狀況,并認為,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法就是本來意義的經濟法。

        C.“作為維持壟斷階段中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經濟政策立法”的見解:這是今村成和教授的看法。他認為,經濟法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壟斷發展而失去自主性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的法律之整體”。另外宮坂富之付教授也認為,經濟法是“反映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國家介入經濟,維護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的經濟政策的法律之整體”。

        D.經濟法是以“經濟性從屬關系”為前提的見解:如正田認為,經濟法是“規制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的法”。并認為,經濟法是由“通過規制經濟支配者的活動,在經濟的從屬關系上,限制其進行恣意的活動,或處于支配地位的經濟主體任意進行交易”的經濟規制法,和“以反映允許經濟從屬者為了提高經濟地位而結成的經濟關系為中心的法制”的經濟關系法這兩個部分組成的。

        E.國家干預與協調的見解:這是金澤良雄的觀點。他認為,“經濟法不外是適應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為了以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有關經濟循環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通過市民法進行的自動調節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

        2.3.20世紀90年代以來德日經濟法理論發展

        20世紀90年代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一個分水嶺,這時的經濟法研究已經明顯地少了過去那種學說繽彩紛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研究經濟法實務和經濟部門法的理論。從筆者所掌握的資料來看,進入90年代以來,德國學者更多的是從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角度或者經濟政策角度研究經濟法問題   .人們不再試圖突破傳統公私法劃分而創造一種至少與公私法并列的“經濟法”,而是力爭在現有法學體系內和司法體系中去論證經濟法的地位和性質。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是由于德國加入歐盟和世貿,而使更多學者關注歐洲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之緣故。這種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顯然,人們不可能僅僅因為出現新的經濟法現象而拋棄仍然起到重大作用的舊經濟法現象。筆者認為,這是由經濟法的性格使然,而非其他原因。

        日本進入90年代以來,其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反壟斷為核心來論證經濟法的范圍,如根岸哲、杉浦市郎編的《經濟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江上熏的《經濟法·反壟斷法概論》(稅務經理協會1992年第7版)等著作。有的學者還從經濟行政法角度對經濟法重新認識,如佐藤英善的《經濟行政法-經濟政策形成及政府介入的方法》(成文堂1990年版)。可以說,這時日本的經濟法研究同90年代以前已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金澤良雄說已逐漸失去其存在根基。

        3.德日經濟法理論演進評述及啟示

        從以上德、日經濟法理論演進史可以看出,它們的經濟法理論學說研究經過了一個萌芽、產生、發展、興盛和平靜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西方經濟特別是崇尚國家主義的德國和日本由趕超經濟到戰爭經濟,從復興經濟到興盛成熟經濟(德國)甚至停滯經濟(日本)的過程。在現代經濟法產生至二戰期間,德、日經濟法理論還處于探索階段,因而顯得還不成熟,還顯得有些感性,如集成說、還只是看到了經濟法中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直接影響;即使是機能說也只是看到了經濟法的表面現象-經濟管制。但盡管如此,這時它們的經濟法理論探討仍然是極為豐富的,并已基本上把握住了經濟法的方法、功能等。

    第5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在教學內容及體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屬性,故此,在運用講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審判教學法三種基本教學方法時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講授法在經濟法教學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論知識是一種形而上的東西,它與生活實踐有一定的距離。理論體系的復雜性使學習者在短期內搞清它們顯得很困難,尤其當學生在一學期學習很多門課程,并且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更難。經濟法教材編排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理論性偏強,因此學生在學習時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識和概括能力。經濟法編排理論性強的原因,第一是因為它是一門新興學科。經濟法的發展從19世紀末期開始,歷史很短。經濟法在中國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經濟法長期以來受到其他部門法學者的質疑,不被認為是一門獨立的部門法,頂多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所以,在編寫經濟法教材時需花大氣力在理論上說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的區別,在教學安排上使經濟法理論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經濟法分則所包含的子部門法數量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給每一子部門法較多的章節和字數,對各分支法的編寫也主要是宏觀概括,概括出它們的理論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對具體條文進行細述。為了讓學生認清經濟法存在的客觀性,認清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區別,并對經濟法的體系有一個完整的認識,就必須在有限的課時里,從理論上進行講授,才能達到經濟法的教學目的。故此,理論性所占比重較大,因此經濟法教學必然要把講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經濟法教學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說法,將法律規定與現實結合起來,直觀生動。經濟法教學中的很多內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壟斷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講解的方式來教學,可能就變成對條文的簡單注釋,效果不好。反壟斷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司法部訴微軟”案。筆者在教學時就下載了一些典型案例讓學生研讀。學生在閱讀這些案例的過程中,將我國的反壟斷法律和這些典型案例的審判過程進行了對比,從法律適用到反壟斷的訴訟進行了消化吸收。不僅是反壟斷法,其他分則部分的部門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學法來豐富教學內容。網絡時代也使案例教學法成為一種經濟實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網上收集到。不過,教師在課前要對使用的案例要進行篩選,使其能夠與教學內容相契合。還有,很多案例只有審判的結果和大致依據,沒有審判法理的分析,所以還需要教師從理論上對案件審判的法理進行分析。如果問題設計得好,案例教學能夠啟發學生的思維和探索精神;如果問題設計得不好,那么學生就不能將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論高度,就需要教師在教學中多講,唱主角。

    再次,審判教學法在經濟法教學中也有較好的效果。帶學生到法院旁聽,可以使他們能夠切身感受經濟案件的審判,將法律與經濟活動聯系起來。比如,筆者曾帶領學生到法院旁聽了一場美容消費者權利被侵害訴訟案件的審判過程。在該案中,消費者在一家美容公司辦理了“貴賓卡”,享受終身免費美容服務,后來,該美容公司轉讓給了他人。收購人,對終身美容服務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費者另外對美容化妝用品繳費。這個案例雖然很小,但是卻具有代表性,因為它涉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等權利。通過觀摩審判過程,學生受到了一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教育,不再認為該部法律是簡單的,從而培養了學生對經濟法學習的興趣。除了外出旁聽,模擬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學中。經濟法的模擬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擬審判,經濟法的案件審判結果牽涉的因素較多。比如,外商投資的案例,它不僅要依據外商投資法律規范,考察是不是屬于國家允許投資的領域,還要考慮市場并購、國家安全、產業政策和市場融資等問題。這種案例就無法采取庭審的方式,而必須采取問題辯論的方式,讓大家從各個角度來考慮政府會做出什么樣的決定。經濟法教學中的很多內容,由于體現的是政府對市場監管和調控的內容,由此相關的法律決定是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這種模擬審判就變成模擬政府決策,必須通過問題辯論的方式進行。這是經濟法審判教學的獨有特點。此種模擬決策要求學生不僅要懂得相關的現行經濟法律規定,還必須聯系國家的現行經濟政策,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得出案例最終的結論。這些都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能僅僅只懂得法律的條文規定,還必須了解并掌握國家當前的經濟政策。

    二、經濟法教學方法的完善

    通過分析我們看到,不同的教學方法在經濟法教學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講授法雖然傳統,但它適合理論教學,案例分析法和模擬審判法比較適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學內容,可謂各有千秋。在當前很多高校法律專業的教學改革中,從課程設置上可以看出已經形成以三大教學法為表象的不同課程。比如開設的新課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這些都是以案例為名目的課程。還有以訴訟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擬審判為名目的實踐課程等。而原來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課程不變,只不過削減了課時,將減去的課時分配給以上以新名字出現的課程。從這種分類看,這種改革明顯以教學手段的區分作為課改的核心,與教學內容的實質變遷無關。改革者認為原來以講授法為主的經濟法、商法等課程不變,嚴守了大陸法系的教學傳統,新設立的案例課和模擬審判課又引進了英美法系的講課風格,一舉兩得。但通過前文對三大教學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們不存在誰好誰壞的問題,只存在是否與教學內容適合與否的問題。在法學課程的教學中針對不同內容,要靈活運用這些教學方法。在一堂課中,根據教學內容,可能需要同時用到講授、案例、模擬三種教學法,而沒有必要將這些教學方法割裂開來,硬搬到不同的教學內容中去。

    一個教師所采用的教學方法應該是綜合性的,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教學方法。不能說講授法教學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學就代表了與英美的接軌。我們要的是“實”,而不是“形”。我們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教學上以講授法為主是符合大陸法系學者立法傳統的,英美法系的教學以案例分析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傳統的。從辯證的角度看,無論對經濟法教學還是其他部門法的教學來說,方法的運用應該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學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舊之分。從歷史來看,講授、案例、模擬審判這些方法沒有一個是新出現的,都是老方法,只不過是在不同課程教學中用得多還是少的問題。如果只從方法論的角度,確實可以將教學手段劃分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課程是單純使用講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擬審判法。中醫治病講究“望”“聞”“問”“切”,能治好病就是好辦法,且不可墨守成規。我們的法律教學方法為何還要搞什么先進和落后之分呢?正確的經濟法教學方法應該是各種方法的綜合運用,具體到每一個老師身上,每人所擅長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師擅長講解,有的擅長案例,實在無法給出一個統一的教學模式。一種教學方法的形成和運用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任何一種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決一些問題,但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那種包羅萬象、適用一切、一成不變的教學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法學理論素養和法律應用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在課程設置上是法律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職業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維的二重性。對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來說,既需要具備法學理論探索的能力,還應當具有在工作中不斷吸取新知識的自我學習能力,同時,還應當具有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和素養。傳統的課堂教學無法對學生的實踐能力提供有效幫助,需要案例和模擬審判教學法的幫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思維方式,也無法通過學徒式的教育來獲得。法無定法,法隨社會在不斷發展。

    第6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現代性;部門法

    近年來,社會和經濟快速發展,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也日趨完善,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不同的學者對于經濟法的現代性認知卻存在很大差異性。現代性是一個基于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多個領域的綜合性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法的現代性代表了它的現代化價值取向,提倡人類社會的解放,發揮人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主體作用,才能實現經濟法的現代價值。

    一、經濟法的現代性解讀

    經濟學領域和法學領域的專家,對于經濟法的現代性研究,總結起來集中在歷史起點、內在精神和制度構成三個方面,而這也正是經濟法區別于傳統部門法的根本。經濟法的現代性研究思路,需要將其與傳統的部門法進行區分,再針對經濟法的特點以及應用價值形成現代性的研究結論。從社會的發展過程來看,現代性的特征形成,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時期演變狀態下形成的一種性質,關于現代性的概念是從17世紀開始以來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形成的,最早出現在歐洲,影響力逐漸擴大,如今已經在全球范圍內產生深遠的影響。現代性也可以理解為一個新的術語,用來實現不同領域銜接的新概念,從外在的社會結構來看,經濟法作為現代經濟發展的價值工具,可以將其現代性與合理性作為其價值功能的表現形式,因為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和社會規范都逐漸趨于完善,通過一系列的改革可以促進制度的改革,通過某種內在的精神價值推動社會變遷,促進制度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另外,現代性也是貫穿于現代社會變革的一種內在精神,社會的轉變、經濟的發展以及環境的變化,從根本上說都是人類自身的轉變,而這種外在的變革也可以看成是人類的精神和靈魂發生的本質變化。隨著現代社會結構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人類對自由的追求也越來越明顯,正體現了現代性在推動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總之,現代性是一個涉及經濟、政治、文化領域的綜合性概念,也是現代社會的發展的核心價值。社會的變革必定會引起相關制度體系的變革,法律體系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體系的精神代表著社會變革的價值和方向,二者之間緊密相連。因此經濟法的現代性特征包含了法律體系的整體精神文化,一方面強調法律的權威地位,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張捍衛人權和自由;另一方面要理性對待經濟人,保持人格獨立和追求自由的自然人,要對自己的生命、價值和社會秩序負責,追求社會價值的最大化。法律可以為人類的健康發展創造足夠的空間和自由,以及平等的競爭環境,從而實現社會和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二、經濟法的現代性表現

    (一)精神追求的現代性

    人類有自己的精神追求,而這種精神追求則體現在人們的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建設,法律體系的建設則是人類追求自己意識形態的基礎。法律部門的形成源于其本身具有的法律部門精神,這種精神無論在任何一個時代都可以指引人們的行為,引導人們在正確的精神追求指引下實現自己的價值。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與傳統的部門法體系不同,它具有獨特的精神追求,這正是經濟法現代性的體現。從經濟學研究領域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出,經濟法追求的是目標和效率的同時實現,市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協調,是社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與傳統的部門法不同,其著眼于宏觀的經濟環境,又從細微之處實現個人價值的目標追求。經濟法的精神追求在某種意義上引領了時代精神的轉變,這也是人類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必然要求。現代社會提倡的是人本精神,任何經濟活動的開展都主張以人為本,而人本精神的轉播也必然會對法律精神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也是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的體現,每個人都是現代社會經濟關系的參與者和受益者,通過自我價值的體現維護公共利益,促進經濟關系的平衡。因此可以說,時代精神的不同使得經濟法的現代性精神追求的表現形式也有很大差異,法律的保護主體和權益的體現也有所不同,但是對社會公眾的利益的保護都是相同的。

    (二)背景依賴的現代性

    每個部門法的形成都是建立在國家的歷史發展形態和文化背景基礎上,經濟法的形成與傳統部門法更晚,這是因為經濟法的產生是社會和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形成足以為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提供足夠時空背景的特殊時期,所以經濟法的現代性具有明顯的背景依賴特征。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的形成基礎不同,所以在理念、精神和目標方面都不能實現完全的一致,經濟法具有國家宏觀調控的環境基礎,尤其是沒有經歷資本主義危機和二戰,這使得經濟法具有獨特的精神價值取向。經濟法的產生以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前提,需要不斷融入新興的緊急信息以及市場信息,豐富經濟法的內涵,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并且自發完成市場調節的過程,為經濟法的形成奠定基礎。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了自由競爭的機制,使得私人成本化問題越來越突出,消費者的消費水平的增長改變了原有的市場供需關系,信息不對稱、分布不均等問題都成為經濟法形成的中重要基礎。

    (三)制度建構的現代性

    除了上述兩點經濟法的精神層面現代性特征的表現意外,在制度運行的實踐方面也具有明顯的現代性特征。經濟法制度構建的現代性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制度形成方面。經濟法的制度形成與國家的經濟政策息息相關,也可以說經濟法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特征,這時傳統部門法不具備的特征。現代社會的精細化分工程度越來越高,對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也有更高要求,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法律體系的建設必須要不斷更新,通過法律政策的改革促進法制體系的完善。二是制度構成方面,經濟法的制度構成具有自足性。為了適應傳統社會供需關系的變化,法律程序中既要包含實體法制度,又要包含程序法制度,因為任何一套單獨的法律制度都無法滿足法律制度的供給需求。經濟法體系中包含大量的實體法規范,這是現代社會對效率價值的追求,是現代社會保護人權、構建平等法律環境的的體現。三是制度運作方面。經濟法的運作過程中涉及到很多復雜的內容,司法權進入到行政領域之后,已經可以實現經濟法的自足性要求,因此經濟法的運作過程通常集中在行政領域,所以對經濟法的可操作性要求更高,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配合作用,使得經濟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針對經濟法的現代性內涵進行了論述,并且從精神追求、背景依賴、制度構建幾個方面分析了經濟法現代性的表現形式。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與傳統的部門法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而現代性就是經濟法最顯著的特征,正是現代性賦予了經濟法具有解決現代社會問題和經濟問題的功能。但是在研究過程中也發現了經濟法的現代性研究是十分深奧的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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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穎惠.論經濟法的現代性———以現代性與后現代性的對比分析為視角[J].經營管理者,2013(28).

    第7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管理;互動機制

    1 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和價值取向可以概括為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體。首先是發展權。講發展應涵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即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其次是分配權。這里所用的分配一詞是廣義的,即社會資源的配置和社會收入的分配。它包括:公平競爭、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再次是安全權。經濟安全包括宏觀的和微觀的,這是針對市場經濟的風險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所作出的必然選擇。發展、公平、安全三者的有機結合,構成經濟法謀求的價值目標,這也就是經濟行政管理期待的社會效果。

    在中國,經濟法作為法律部門的名稱,以及經濟法學作為法律學科的名稱,是在1878年下半年之后才開始形成的。改革開放逐步突破了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要求政府轉變職能,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要求適應時代的發展,與國際經濟規則接軌;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任務,國家始終把經濟立法放在整個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并且加強了經濟執法,于是經濟法作為一種新型的法律形態應運而生。以最高立法機關的名義對國家的法律體系予以劃分,表明中國的立法思路更加正確、規范化了。

    經濟法的實質在于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國家因素對市場經濟關系的影響。換言之,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之法,管理為手段,協調為目的。經濟行政管理是經濟法的現實基礎,經濟法是經濟行政管理的基本法律準則和手段,兩者之間互相依存。

    2 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和聯系

    首先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聯系的。其中,包括微觀經濟行政管理和宏觀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法除了經濟行政管理外,還有公安、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人事、教育、文化與體育、衛生、環境,特別是行政程序及訴訟等諸多調整領域。尤其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是行政法的核心法律內容,以此有別于更注重實體的經濟法。所以,經濟行政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實體法被劃入經濟法范疇而不歸入行政法。

    其次,在作用、調整方法上亦有不同。經濟法對于引導、推進、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為直接和明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表現在調整對象上就在于經濟行政管理上,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管理規范化之法,而經濟行政又是當今國家行政體系的重中之重,不能不說是行政法的重要內容。因而在此點上,經濟法與行政法是交叉的,只不過經濟法更側重于實體調整,而行政法更側重于程序調整。

    再次,在獨立地位與作用方面。經濟法與行政法在整個法的體系中都屬于國內法體系,都是獨立的法的部門。經濟法與行政法對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國家的改革和發展都發揮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門。

    3 當前經濟行政管理面臨的挑戰

    由于復雜的經濟、社會和思想原因,當前市場經濟秩序存在某些混亂。主要表現在:(1)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2)偷稅、漏稅、騙稅和走私活動屢禁不止;(3)商業欺詐,逃廢債務現象比較嚴重;(4)財務失真,違反財稅制度行為比較嚴重;(5)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問題不少。面對這種比較嚴峻的現狀,政府應該怎么辦?政府行為本身存在哪些不正確的情況?對市場經濟秩序如何整頓規范。經濟法具有市場性、社會性和管理性特征,其思路是從國家、市場與法的關系入手來解決現實經濟問題,既要克服“市場失靈”,又要克服“政府失靈”,使政府、企業、市場三者達到協調。政府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要依法進行,其中主要指運用經濟法,加強經濟監督管理,處理經濟違法問題,保障和促進國民經濟良性運行。

    中國現已正式加入最有影響的多邊貿易體系――世界貿易組織(WTO),這是中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重大舉措,但應當清醒的認識到經濟全球化也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WTO協議確定了非歧視、市場開放、公平競爭三大基本原則,既賦予參加成員許多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參加成員的許多義務。附隨的問題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如何適應潮流,趨利避害,立于主動地位。其根在于如何提高政府和企業進行國際競爭的能力。加入WTO后我國對外開放出現三個重要轉變:由有限范圍和有限領域內的開放,轉變為全方位的開放;由以試點為特征的政策主導下的開放,轉變為法律框架下可預見的開放;由單方面為主的開放,轉變為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的相互開放。WTO本身是一個帶有強制性的規則為基礎的政府間的國際經濟組織。WTO一系列規則和機制可以稱得上是一部“國際經濟行政法典”。因此,這種“法律框架下”的開放,對現行的經濟行政管理的觀念、制度和政策必將產生重大的影響,要求進行深刻的改革。我們無可回避地要迎接這種挑戰。

    4 經濟法對經濟行政管理的規范

    在某種意義上說,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因為加入WTO之后,政府的決策行為及決策執行行為要考慮到WTO規則,貿易政策及與外國的經濟爭端也要考慮到WTO關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制度的約束。因此,適應加入WTO之后的新情況,經濟行政管理的觀念、制度和政策都要符合目標的創新。具體的說,要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要樹立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新觀念,改變憑權力,憑關系,憑感情辦事的舊格局。其次,要實行全國法制統一。在特殊經濟區的特殊經濟政策要符合中央的決策精神。中國政府負有保證有關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責任。任何地方,任何部門都不能制定與中國政府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諾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或決定。再次,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要嚴格遵守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法律、政策公開,不能搞“暗箱操作”。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加入WTO的國際背景下,政府的經濟行政權力將會更帶有“義務”色彩,但其發揮的作用卻更為有效,與時懼進,引導潮流。在近幾年,相繼制定了反壟斷、反傾銷、完善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由此可見,經濟法已經進入經濟行政管理領域的方方面面。經濟法的功能,經濟法作用的范圍,首先在于政府,政府運用經濟法管理國民經濟,協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與完善使經濟行政管理規范化,也推動了行政法在經濟行政領域內的發展和實體內容的充實。

    5 行政程序立法對經濟法目標價值的促進

    除了經濟法本身,行政法特別是《行政許可法》等行政程序立法對抑制壟斷,促進經濟法目標價值亦大有裨益。《行政許可法》第三條,以不設行政許可的事項規定把市場的問題還給市場,使以行政許可方式的行政壟斷大大消弭。另外,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行政許可權和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權,以行政許可規定權進一步限制了行政壟斷的發生幾率。從程序上經濟法目標價值的實現,阻卻了行政壟斷、政府不當干預經濟等不良行為,與反壟斷法等經濟法相得益彰,互動成趣。

    此外,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某些突破,如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普遍性行政措施)納入受案范圍,尤其在經濟行政領域,則更增強了對經濟法目標即自由有序發展的促進和保障。對普遍性行政措施的訴訟已經開始在法律中出現。當然,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可訴,其條件除了該行為由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作出,以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外,還取決于法律對此的限制性規定。除了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外,在WTO協議中,對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司法審查要求也僅限于“與貿易有關”,在立法本意上并沒有推而廣之的用意。但是,這就足以促進在經濟管理領域上的規范化、可司法化,從另一側面支持了經濟法立法目標的實現。在司法實務方面,如北京“喬占祥狀告鐵道部2001年春運提價案”(案例載于《法制日報》2001年12月30日)例證,使某些模糊于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行政行為得以受理。這標明在經濟行政領域,法院受案范圍的實際擴大,無疑保證了經濟的協調自由發展,并且抑制了行政壟斷等不良行為的發生。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發展完善使政府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行政規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立法(以及行政訴訟)也促進了經濟法目標的實現。這就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互動機制。

    第8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經濟法學發展中的若干問題

    經濟法學在中國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注:馬洪:《十年來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爭鳴述評》, 《財經研究》1989年第12期;謝次昌:《經濟法學的十年及當前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中國法學》1989年第3期,等等 )作為法學領域里的一個新興學科,它隨著國家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變化和發展,亦相應地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在其發展歷程中是充滿了波折和艱辛的,就如同整個經濟改革歷盡曲折一樣。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以及學習經濟法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真可謂“為學者日益”,從而使整個經濟法學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這是學界有目共睹的。盡管如此,回顧和總結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仍不難看到,在經濟法研究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和不能回避的問題,這是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問題,對此已有一些學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這些問題關系到經濟法學在未來能否得到持續的、良性的發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與學界探討。

    一、經濟法的定位問題

    對經濟法的地位應如何確定,是許多人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經濟法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因而其定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學的定位和發展。對此,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是其他部門法不能替代的。但與此同時,經濟法也僅僅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同樣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門法。因此,對其地位要有適當的定位,既不能過分低估,也不能過分高估。事實上,能否對經濟法予以正確定位,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

    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由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對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必須本著科學的、客觀的態度,而不能出于偏狹的門戶之見。這是經濟法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學者應注意的。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穩定與發展問題

    國家和社會有一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經濟法學雖然在總體上發展較為迅猛,但其發展很不穩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現實的經濟法研究與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立法貼得太近,而經濟政策與經濟立法又變化太快,致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趨地相應變化。同時,經濟法研究人員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總體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應當承認,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同時,也不應把它們作為判斷學術研究真偽的唯一依據。學術上的評判標準是應與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規定相區別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學術研究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都需要隨著現實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作出調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況下,更應注意這一點。

    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提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注:依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基本精神,國家立法機關非常重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九屆人大仍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國務院機構的改革的原則也是要重視和強化宏觀調控部門的作用。為此,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有利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發展)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速度是相當快的。這樣的立法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弊端,對此已有許多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注:可參見李靜冰:《盛行的經濟立法觀在法理學上的檢討》, 《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以及蘇力等人的相關論文)上述情況也說明,經濟立法(其中包括經濟法方面的立法)的發展是應該的,但也應適當地保持其穩定性,這不僅對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預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障法律的實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如此,從附帶的意義上說,在某些學者特別重視成文法研究的情況下,經濟立法的穩定也能為經濟法學提供較為穩定的研究對象,從而有助于人們在某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識,這也是經濟法學的穩定發展所需要的。

    經濟法的研究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研究,否則經濟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廣度掘進和拓展。但是,經濟法的研究同樣要注意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的研究,沒有部門法的深入、廣泛的研究,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也不可能得到豐富和發展。可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部門法研究應有良性的循環,但目前這種循環尚未充分實現。此外,在研究部門法時往往會存在僅僅重視具體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由此存在對現行政策和法律依附過重的問題。在此仍需強調說明的是,成文的經濟法律、法規等等固然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那些現實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規則、慣例等等同樣也是值得研究的,它們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法律的預期目標等能否得到有效實現,關系到成文的經濟法的制定者、執行者、受規制者之間的博弈活動,因而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這些也都是經濟法學應該研究的重要問題。

    經濟法學的發展還需要經濟法教學和科研隊伍的穩定,還需要學術規范的穩定。在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起伏不定,經濟法的研究隊伍也有一些伸縮變動。當然,從學者個人而言,學術選向是自由的,但一個學科的發展確實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們。我國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隊伍往往是顯得有一定的規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也并不少見,有些人并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學術的興趣或忠誠,因而他們只會制造學術對話的噪音,而很難出學術精品。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學僅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且整個法學研究都較為缺少應有的一些學術規范和學術傳統,因而在經濟法學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應有的學術規范,并在穩定的學術規范中展開學術的交流。經濟法學的發展需要經濟法學者乃至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廣泛的對話,通過百家爭鳴、真正的學術批評來促進經濟法學的發展,并經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學術傳統。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某些經濟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語、各說各話、無的放矢、自以為是的狀況,也有助于改變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權的信手拈來、據為己有的狀況,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說,還自以為是提出了“新思維”的狀況,從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或學術團體,等等。

    三、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

    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注:對于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著名經濟學家諾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認為“路徑依賴”是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參見《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據諾斯的理論,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起著制約的作用,因而經濟法的變化和發展同樣會受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經濟法學。由于一國的經濟法學必然會受到既有的各種特定因素的影響,因而會體現出其特殊性)。中國經濟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學者群體,因而必然會顯現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國特定的經濟、社會狀況而產生的立法、法律運作的環境以及學者本身長期形成的研究習慣,都會構成經濟法學的賴以存續和發展的路徑。路徑依賴的存在,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同樣屬于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它必然不同于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他國經濟法,而這樣的經濟法正是我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我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研究經濟法。應當看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國的經濟法往往名稱雖然相同,但其實可能相去甚遠。有鑒于此,經濟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即既有體現共性的、外向的國際化問題,又有體現個性的、內省的本土化問題。這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四、經濟法學研究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應注意與其他相關學科的聯系,尤其應注意吸收和借鑒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密切聯系的相關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經濟學領域曾長期探討關于計劃與市場的關系等問題,這些問題尤其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究竟應調整何種經濟關系(如俗稱的縱向經濟關系或橫向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與民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之間是如何此消彼長的,等等。可見,經濟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對于解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體系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等問題,均具有重要意義。

    近些年學者還很重視法律的經濟分析,尤其是在經濟法領域,法律經濟學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盡管這些應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畢竟提出了許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論、公共選擇理論等在經濟法領域也是很有應用價值的。不僅如此,社會學、政治學等許多相關學科的其他的一些相關理論,對于經濟法學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經濟法學同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更是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并能從其他法學學科的發展中吸取大量的營養。例如,法理學近年發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經濟法學借鑒的。又如,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和區域化是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因而一國的經濟和法律發展都不可能脫離國外的經濟和法律的發展,有鑒于此,一些學者已開始重視把國內經濟法同國際經濟法相結合,進行綜合的研究,等等。這些都是加強“科際整合”研究的有益嘗試。經濟法學的研究視野必須開闊,在研究的過程中必須注意解決現實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在研究具體問題時還應打破僵化固守“部門法細分”的藩籬,以使問題的分析較為全面,真正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識的問題上繼續進行喋喋不休的“同義反復”。

    在加強經濟法學與其他相關學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時,也應看到,同一些相關部門法學相類似,經濟法學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深受概念法學和注釋法學影響的問題,基礎主義、本質主義、絕對主義的影響是甚為深廣的。由于現實的世界和經濟關系是非常復雜和豐富多采的,因而在經濟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視角地、非直線地、非絕對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問題。這對于改善經濟法研究也許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總之,上述問題都是經濟法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只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大力加強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和經濟法學的研究,就必須不斷解決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這已是人們的共識。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在正視和不斷解決上述問題的基礎上,尤應強調: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要深化,經濟法部門法的研究要強化,前者應從后者吸取營養,后者應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導,從而實現前述的兩者之間的良性循環和共同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經濟法學的發展。

    立基本土資源建造中國經濟法學大廈

    筆者在給學生講課時,對我國法學研究現狀曾形象地評述:民法學研究基本上是“舊房裝修”,即在外國民法學和臺灣民法學的框架內和藍本上,聯系我國實際深入研究,精雕細刻,碩果累累;勞動法學基本上是“舊房改造”,即根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借鑒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學,對沿襲于前蘇聯模式的我國勞動法學,重構體系,更新內容,初步形成了一套既吸收國內外勞動法學成果、又在體系和內容上與外國勞動法學和我國原有勞動法學均有不同的勞動法學理論,經濟法學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即基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現狀和目標模式,在傳統法學體系之外新創中國經濟法理論,并且至今尚未完成“新房設計”而處在“無房可居”的境地,以致受到“經濟法學沒什么理論”的非議和譏諷。可見,我國經濟法學所走的是一條比民法學、勞動法學更艱難但更有意義的發展道路。

    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自始就未能走上“舊房裝修”或“舊房改造”的道路,而選擇“新房建造”的道路,其原因在于:(1 )經濟法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新學科,其歷史遠遠短于民法學和勞動法學,更不象民法學和勞動法學那樣有一套定型和公認的理論體系。(2 )前蘇聯的經濟法學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學,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之產物的經濟法學,當然不能照搬前蘇聯的經濟法學。(3 )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學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發達國家的經濟法學,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新型的經濟體制,因而,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學也不能搬入我國。

    正因為如此,要建造我國經濟法學的大廈,即創立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務必正確認識和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征。筆者認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同于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諸多特征中,對我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特別有意義的,是下述幾點:

    一、我國市場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

    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在某些國家已有成功先例,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則史無前例,以致有人認為,公有制與市場經濟之間是相當于生物學和醫學上“異體排斥”的關系。所以,建立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難度上相當于生物學和醫學上克服“異體排斥”。因此,我國經濟立法應當以實現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容為己任,進行制度設計。這就給我國經濟法學提出許多特殊課題。例如,我國的國有資產在地位、職能、目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均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國有資產,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對此應當如何界定和落實。又如,國有資產一方面由于具有以全民利益至上、承擔更重社會責任、肩負宏觀調控職能等有別于非國有資產的特殊性而要求對國有資產適用特別法,另一方面由于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決定了各種市場主體應當統一運行規則而要求對國有資產適用一般法,這就需要研究國有資產適用特別法的范圍和條件,以及如協調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再如,國家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有多種實現形式,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應當肯定國家所有權的哪幾種實現形式,如何規定國家所有權的各種實現形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以及協調規則。

    二、我國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經濟

    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較之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經濟運行機制、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各個方面都有許多差別。所以,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經濟法律制度和經濟法理論的借鑒,要受到許多局限。因此,我國經濟法學雖然需要借鑒發達國家,但更應當注重研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法律問題。例如,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運行機制中,國家干預的地位比在發達國家更重要,國家干預的目標也不同于發達國家,在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國家干預手段在發展中國家則不一定有效,這就需要研究國家干預在發展中國家所特有的地位、目標和手段。又如,我國經濟呈現城鄉二元經濟的格局,生產力水平、社會化和市場化程度在城鄉都有所不同,進而城鄉對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有著不同的需求,但是,市場經濟在本質上要求城鄉市場一體化和城鄉共同發展,這就需要既分別研究城鄉經濟運行的不同機制和規則,又研究二元機制和規則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協調。再如,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應當采取不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模式,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發展是硬道理,面臨著趕超性發展目標,這就需要研究發展中國家處理當展、公平和效率與代際發展、公平和效率之間關系的特殊規則,以及這種特殊規則對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的特殊要求。還如,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正遇到在國內市場上為發育競爭機制而要求反壟斷、在國際市場上為增強國際競爭力而要求組建大型企業集團的兩難選擇,這就需要研究我國反壟斷法在任務、規制對象和規制措施上與發達國家的差別。

    三、我國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經濟

    西方國家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由自由競爭(即單純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市場經濟,國家干預是在不斷發現市場失靈和缺陷并且不斷積累干預經驗和教訓的過程中逐步完善的,這在法律上表現為私法公法化過程。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則是計劃經濟轉向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市場經濟,此即由國家對經濟實行高度集中和直接指令的控制,一方面通過放活微觀經濟以形成受價值規律支配的市場調節機制,另一方面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以形成間接控制為主的國家干預機制,這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法私法化過程。所以,我國經濟法學與西方國家經濟法學在研究思路上應當是相向而行而不是同向而行。于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西方國家經濟法學不曾研究過的許多新問題。例如,為培育市場主體,應如何重新配置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權、責、利;為在改革中能維持宏、微觀經濟協調,應如何處理宏觀調控與微觀放活的同步配套關系,為實現經濟體制順利轉軌,應如何確定雙軌制之間的界限和聯系,以及規范雙軌制并軌的過程;等等。

    四、我國市場經濟是壓縮發展階段的市場經濟

    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有人將其分為物商品化、勞動力商品化和產權商品化等若干階段,一般是在前一階段完成的基礎上進入后一階段,循序漸進,順其自然。而我國要求在本世紀內基本實現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化,就只得將市場經濟的不同發展階段壓縮在二、三十年內。于是,初級、中級和高級階段的因素同時并存,應當先形成的因素尚未成熟,而應當后出現的因素卻已早產。這樣,就給國家對市場化過程的組織和法律對經濟運行的規范,帶來了困難。所以,我國經濟法學應當著力研究市場經濟不同發展階段的經濟運行規則如何協調的諸多問題。例如,對不同發展階段經濟因素的滯后或超前出現,國家應如何部署和控制;與不同發展階段相應的經濟運行規則,立法中應如何界定各自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與不同發展階段相應的經濟運行規則發生沖突,應如何緩解和救濟;改革進程中法律的超前性、穩定性和變動性的關系,應如何處理,等等。

    五、我國市場經濟是民主和法制條件尚不完備的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與民主和法制相輔相成,完備的民主和法制,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提高國家干預效率。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目前尚不完備,封建因素殘存,民主和法制觀淡薄,權力制衡機制欠成熟。在這樣的條件下實行市場經濟,就必然發生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官商結合等現象。所以,我國經濟法學應當研究與政治學相關的許多問題。例如,應如何界定國家作為政治統治工具、社會經濟調節中心和資產所有者的三重身份和職能,以及協調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應如何規范政府行為,防范政府濫用國家干預權;應如何規制行政壟斷,制止權力進入市場;等等。

    上述表明,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只要堅持和發揚立基本土資源“建造新房”的傳統,就一定有輝煌的前景。

    第9篇: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區別范文

    我國經濟訴訟的現狀分析

    由于經濟法的學科體系受不同時期經濟政策的變化影響,再加上制度上實證法律規范的缺失、訴訟機制以及司法實踐的諸多障礙,因而導致了經濟立法上的遲滯,隨之也就影響了經濟訴訟管轄案件范圍的確定,與這種不確定性相伴生的則是沒有建立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目前,對經濟糾紛的處理是借助于現存三大訴訟制度來實現的。而現有三大訴訟制度的實現模式,能否適應經濟法的特殊性,體現其價值,發揮其特殊功能,已日益受到挑戰。法具有可訴性的前提在于一套健全的訴訟程序能保證其實現。經濟法在理念和制度體系上已形成基本共識,能夠成為一門法律學科。然而,“經濟法為滿足經濟性———協調性的要求,不僅采用公法的規制,同時也采用私法方面的規制。從這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1](P33),正是由于經濟法是界乎公、私法之間和跨部門的綜合性的法律,導致了“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的規范較多。[2](P49)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律糾紛數量急劇增加,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假如某政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不力時,則無法對其提訟。類似于這些缺陷的大量存在,一方面迫切需要建立一些彌補缺陷的訴訟制度來息訴;另一方面引發了學術界關于是否建立獨立經濟訴訟制度之爭。

    當前學術界對我國經濟訴訟實現方式的觀點及評析

    (一)學術界對當前我國經濟訴訟實現方式的觀點

    現有訴訟模式的局限性以及所謂的“現代型訴訟”帶給訴訟法的沖擊,學術界早已是爭得沸沸揚揚,并紛紛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筆者將這些觀點大體概括為以下三類:一是肯定說。以“獨立經濟訴訟說”和“綜合經濟訴訟說”為代表。這兩種學說致力于建立區別于傳統的三大訴訟制度的經濟訴訟制度。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有學者就以專著的形式探討了經濟訴訟問題,認為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論研究的深入“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將會應運而生”。[3](P2)這些學者的理由是:一是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客觀上存在著需要之相配套的獨立的經濟訴訟法;二是實踐中大量現存訴訟制度所無法解決的糾紛客觀上要求建立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二是否定說。以“大民事”訴訟說和完全依附說為代表。他們的主張大致概括為現存的訴訟制度基本上是可以處理經濟訴訟糾紛,“我國應建立‘民眾訴政府’的民訴制度和‘政府訴民眾’的公訴制度,通過正當且及時合法有效的途徑,來處理包含有行政及公共因素的經濟糾紛。”[4](P53)這一學說的理論前提是認為經濟法僅為民事法律制度或行政法律制度的一個分支。三是折中說。以經濟公益訴訟說和特別訴訟制度說為代表。這兩種學說又有較大差異。前者認為“經濟法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違反經濟法,侵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要通過法院追究違反經濟法、侵害社會公益行為的法律責任,就必須在我國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進行訴訟制度上的變革。[5](P85)后者認為“在現有的訴訟制度的基礎之上構建一套與經濟法相適應的訴訟制度,通過創設若干特別訴訟制度明確規定相關的訴訟程序把經濟訴訟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審理”[6](P365)。前者的理由是:在經濟法領域內,出現了大量與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差異明顯且與社會公益相關的案件而現有的三大訴訟制度卻無法解決,進而產生了對傳統的三大訴訟制度進行改革的需要。后者的理由如下:①特別訴訟制度并不影響經濟法這一獨立部門法的地位;②現有的訴訟制度經過改良可以基本滿足實現經濟法可訴性的要求;③可以充分利用既有的訴訟制度資源,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7](P85)這兩種學說的共同點是在現有三大訴訟制度上的改革和創新。

    (二)對學術界關于當前我國經濟訴訟實現方式觀點的評析

    筆者認為,“獨立經濟訴訟說”這種激進式的做法很難協調好與三大訴訟制度的關系,如果建立,很可能在實踐中產生的混亂。“大民事”訴訟說對法的性質及其社會關系的調整作“一刀切式”的劃分,主張凡“刑”之外的法都是屬于“民”,而不局限于“私”的關系或“私事”,這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模式。我國的許多制度是建立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部門的劃分的基礎之上的,采用“大民事”制度與我國國情不符。“綜合經濟訴訟說”因欠缺對經濟訴訟的特有屬性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研究,因此,對經濟法的訴訟問題沒有做出實質性的貢獻。完全依附說與經濟法學界所認同的經濟法是區別于民法、行政法的一個獨立部門法的觀念存在實質性分歧,難以被學術界所接受。“經濟公益訴訟說”的合理性在于指明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特殊之處。經濟公益訴訟的重要特征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因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公益受到侵犯時,可以作為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代表國家經濟違法行為的侵權主體。該學說設定了較低的原告資格,設立了獎勵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體現經濟法理念,適應經濟法糾紛的特殊性,這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從實質上來說,只能是一種補充性的,無法與三大訴訟制度并列的訴訟形式。其弊端主要表現在經濟公益訴訟極易發生“濫訴”現象,避免“濫訴”現象的發生又必須對條件從嚴管制,那么其適用面將會變得非常窄。特別訴訟制度說是現行制度下的一種改良,這種模式既能滿足經濟法糾紛的特殊性對其訴訟機制的特殊要求,又可以很好地與三大訴訟制度銜接,具有較大的可行性,最大可能地利用既有司法資源。它有以下優點:(1)恰當地將特別訴訟制度與現有的三大訴訟制度銜接,避免制度上的重疊,既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又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2)巧妙地繞開糾紛類型性質的識別和訴訟程序選擇這一難題,有利于實施。這一模式明顯要比移植或重新建構一套訴訟制度在實踐上更為可行。

    關于當前我國經濟訴訟模式選擇的探討

    (一)經濟訴權理論的發展仍不成熟

    大多數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規定的比較詳細,但對權利救濟的相關規定則極為稀少;使訴權的實現陷入困境。在適用法律過程中,行政機關經常參與司法事務,司法權受制于行政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導致行政與司法混同,這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而對于抽象行政行為則不能提訟。尤其是在宏觀調控領域中,行為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對于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往往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實體法的發展總是要引起程序法的發展,經濟訴訟所解決的經濟糾紛應當是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以及強制性規范所導致的沖突;而民事訴訟所解決則應是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導致的沖突。此外,經濟法在調整方法上的特殊性也嚴重影響了經濟法的可訴性。經濟法在調整方法上有大量的強行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并存的特點,尤其是偏好采用提倡性規范。由此導致的后果就是在國家經濟調節行為的指導性、提倡性的作用下經濟糾紛產生的可行性減少,運用訴訟手段解決糾紛的需求并不急切,這對經濟法的可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二)制度成本的增加

    制度作為一種行為規則,并不為某一人的利益服務,它總是為一個群體所擁有。任何制度的興替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是對本國現行的訴訟制度進行改良和修補從而解決當前經濟糾紛,我國若打破現有的訴訟制度進行重構,必定增加制度成本,此外,訴訟法學界亦未形成通識也影響了獨立的經濟訴訟制度的建立。那么,當前我國應該尋求哪一種最佳的經濟訴訟模式呢?筆者認為,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不應該采取上述諸種模式中的一種,搞“一刀切”。畢竟,經濟法在我國現在的歷史背景下的發展以及經濟法自身的特殊性導致了現在對經濟訴訟模式探求應該是“博采眾家之長”,所以,筆者建議:應該以特別訴訟制度為基礎,把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明文列入在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之中,以私益的形式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具體來說,當前經濟訴訟模式的構建應該包含以下幾個層次(見圖1):首先,作為解決經濟糾紛重要救濟渠道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應明確規定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之間、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之間、被調節主體之間簽訂仲裁協議或在發生經濟糾紛之后可以選擇仲裁。其次,經濟糾紛中的案件能由既存的三大訴訟法來調整的,則不將其歸入經濟訴訟的范疇。再次,值訴訟法修改之際,筆者建議,應將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明文列入在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之中,以私益的形式提起經濟公益訴訟。也許有學者會認為,既然股東派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是有違實體公正價值的,將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列入民事訴訟法之中與前述分析豈不矛盾?值得說明的是,筆者認為,股東派生訴訟的性質是屬于經濟公益訴訟,但目前經濟公益訴訟與既有的三大訴訟制度不能相協調,此建議是從歸類角度出發,把經濟公益訴訟劃歸到某一程序法的考慮。法律的核心理念是權利。“無救濟就無權利”。因此建立一種完善的權利救濟制度,使缺損的權利得到及時的救濟,意義特別重大。[8](P445)經濟分析法學認為,決定法的內容和發展的因素不僅確實存在,而且不能在法的內部而必須在法之外去尋找。因而它主張去分析和研究現行的實在法中所內含和體現的經濟效益問題。它認為,經濟效益是法賴以建立的基礎,也是法為之服務的目標,法的作用就是幫助人們做出有效益的選擇。法律的目的就是使行為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實現社會最佳效益。對于權利救濟而言,一種合理的救濟制度可以有效地配置各種救濟資源,使其效用達到最大化,既可以滿足社會對權利救濟的潛在需求,又可以防止盲目尋求救濟,從而節約救濟資源。所以筆者認為,在經濟訴訟還沒有建立的情況下,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既能保證股東權利得以救濟,又能節約制度成本。當然,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設立經濟公益訴訟,只是適應當前需要,隨著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這種制度配置不能給經濟糾紛提供充分的救濟時,獨立經濟訴訟制度的建立是有可能的。維護私人的權益始終是訴訟最根本的動力源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受案范圍包括以下9個方面:(1)環境污染;(2)消費者權益保護;(3)侵犯國有資產;(4)政府;(5)政府不作為;(6)侵犯社會福利;(7)侵犯平等權;(8)破壞社會公益事業(主要包括文教醫衛等);(9)侵害其他經濟公益等。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學者提出任何公眾、社會團體、人民檢察院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②筆者則認為應當由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查后通過一定期限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特定的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人,判決不服公告期限屆滿,由這些利害關系人推選一定數額的代表參加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以提起上訴,終審判決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以避免以后他人針對同類糾紛再次提訟,另外,如果原告一方勝訴還應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這種方式的優點有四點:(1)既節約了制度成本又有效地防止了“濫訴”;(2)有利于防止單個公民因勢單力孤難以與公益損害主體相抗衡,承擔敗訴的后果;(3)有利于防止公民在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提訟時,因檢察院怠于行使或不予受理,導致公民申請救濟途徑無門;(4)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特定的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人可以使法院了解公眾對此類公益損害案件的關注程度,還可以形成一種輿論壓力,避免公益侵權的發生。最后,對于現行的三大訴訟法和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仍不能解決經濟糾紛的案件,人民法院內部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如反壟斷庭、反不正當競爭庭等來審理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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