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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合理體現森林資源資產的價值量,保護資產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和《*省森林條例》、《*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省范圍內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適用本細則(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資產評估準則及評估技術規范,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無論權屬,實行核準制。涉及國家重點公益林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其他涉及公益林項目,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核準或授權核準。
(二)國有(包括國有控股)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1000公頃以上(含1000公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核準;1000公頃以下500公頃(含500公頃)以上由所在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核準。500公頃以下由所在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核準。
(三)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1000公頃(含1000公頃)以上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1000公頃以下500公頃(含500公頃)以上報所在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備案;500公頃以下的報所在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評估范圍
第七條國有、集體(含國有、集體控股)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一)森林資源資產轉讓、置換;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其他產權主體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有、集體以外森林資源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要求評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評估的。
第三章評估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從事國有、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國有、集體以外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金融機構抵押貸款項目,應委托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可委托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評估咨詢服務機構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評估咨詢服務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報告,須經2名參加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組織的培訓后取得相應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人員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評估技術人員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在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或評估咨詢服務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前,對擬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的數量和質量應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進行免費核查,并出具森林資源資產核查報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從事森林資源資產核查業務應符合相關資質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或評估咨詢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開展評估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保密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十四條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或評估咨詢服務機構獨立執業。
第十五條為審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地方標準、技術規范,解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提供森林資產評估核準技術支撐,省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臨時牽頭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小組”,作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咨詢機構,負責解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審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地方標準、技術規范等,為森林資產評估的核準提供技術支撐。
“專家委員會”成員由森林資產評估專家、注冊資產評估師、會計、金融和法律專家等相關人員共同組成。
第四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六條凡需核準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應按照核準審批權限,向負責核準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評估項目的審核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
(五)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
(六)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七條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按照核準審批權限,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核準申請。
(二)省、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申請應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表1);
(三)評估項目批準的經濟行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資質證明;
(六)對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進行核查機構的資質證明;
(七)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和森林資源核查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受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項目批準文件確定的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和評估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收到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咨詢服務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評估咨詢報告后,按照備案管理權限,在評估報告或評估咨詢報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省、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二)省、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收到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的備案材料后,對提供材料齊全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提供材料不齊全的,待資產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表(附表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咨詢報告)和森林資源核查報告;
(三)評估項目的批準經濟行為文件或有關證明材料;
(四)與所評估項目有關的林權證和權屬變更的相關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后,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評估項目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和評估技術規范的規定;
(四)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資產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二十三條經核準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四條國有、集體森林資源資產占有單位在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六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產權單位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森林資源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或評估咨詢服務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評估工作底稿;
(六)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七)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度終了20個工作日內將本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情況及檢查結果報省林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資產占有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咨詢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咨詢服務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關鍵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制度
一、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是中國林業發展的必須
中國集體林森林資源流轉在民間起步較早,20世紀80年代初期伴隨家庭承包制的同時,集體林區推進的“均山到戶”在中國民間開始起步;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特別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推進“四荒拍賣”時形成了一個小峰潮;新世紀正在開展的新一輪“分山到戶”森林資源流轉作為激活林業的運行機制,更加得以彰顯。截至目前,全國已完成林地流轉確權面積19.5億畝,占全國集體林地面積27.37億畝的71.3%。通過推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農民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極大地解放了農村林業社會生產力。
隨著中國林業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森林資源流轉一詞彰顯魅力,各地紛紛組建林業產權交易中心,做起林業產權的交易買賣,這將有力推動中國林業向產業化、資本化的發展,促進林業要素的市場流動,促進資本與林業產業的對接。
森林資源流轉是市場經濟行為,森林資源作為市場元素進入市場,是資本運營的結果。為了確保森林資源資產不流失,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是森林資源流轉的必須,也只有靠這個市場中介組織來制衡。
二、中國現行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的現狀
中國現行的資產評估主要分兩大類,就是有形資產評估和無形資產評估。中國資產評估行業是從20世紀80年代末,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并成長起來的。自1989年以來,政府及有關部門先后頒發了幾十件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企業在發生改制重組、合資合作經營、股份經營、承包租賃、資產轉讓、抵押擔保、保險、拍賣出售、破產清算等經濟行為時,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這些制度的建立,確立了資產評估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國正式建立了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對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人員舉辦統一考試,對考試合格、具有一定執業經驗的從業人員授予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
中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林業體制改革的深入、林業資源資產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紀90年代開始隨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發展起來的。但隨著林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評估范圍的擴大,森林資源征占、抵押、保險評估成為評估的主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2006年開始,國家發改委組織認定了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價格機構和人員。當前,中國真正的國家級(甲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經國家發改委批準的不超過5家,其中,甲級3家,乙級兩家。從業人員僅1 300多人;經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批準的省級調查設計院和規劃院具有評估資質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縣沒有林業專業的評估的機構和人員,業務多數由國有資產評估事務所來完成;林業部門有資質的人員也是由國家林業局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放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人員》具有從事非國有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服務資格。有大的林業評估項目也都是省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或大中院校來完成;地方評估項目主管部門安排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來完成,執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補償辦法。這幾年表現最突出的是林業的司法鑒定,都是聘林業專家出據鑒定報告。
三、當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現在是有好經,無好廟和好僧,好的評估規范,沒有部門去很好的監督運行和操作。
1.法規不規范是導致當前評估工作混亂局面的根源。現在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職業資格上崗證書,就相當于捧上了“金飯碗”。然而,眾多國家機構的認證、地方上的認證和行業協會等組織的認證,讓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繚亂,那么究竟哪一個機構頒發的證書才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呢?
難怪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怎么同一項工作,兩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培訓發證。比如,由國家發改委職業資格認證中心印制,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國家人才培訓中心)頒發的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職業資格和由國家林業局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驗印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咨詢人員認證資格。
發改委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國家林業局依據是:依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006]529號,第12條之規定: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并有兩名以上(含兩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并向社會公布。目前中國僅有6人,試問能組織完成中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任務嗎?
可以說,職業資格鑒定市場非常混亂。不僅僅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目前的執業資格五花八門,這個市場的確有些魚龍混雜,早該整頓和規范了。
據了解,目前中國各種職業資格認證多達數百種,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質的職業培訓鑒定機構相互爭奪,各種形式的證書充斥勞動力市場,讓用人單位難辨真假。一些培訓機構的設施非常簡陋,一間房子、兩部電話、三個人就是一個培訓機構。而且這些培訓班收費極高,如一項職業經理人培訓只有3天的課程,可以進行全脫產學習或者業余時間授課,學費高達6 000元。有的培訓班則對資格申請者沒有任何條件限制,有的連培訓、考試程序都省略了,這些資格證書上還都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職業資格證書”的字樣,有的還具備證書網上查詢功能。
各行業及各部門都在搶占職業資格鑒定市場,各種培訓、審批無序競爭,使得學校和學生無所適從。例如計算機領域,各種計算機資格證書達十八種之多。
職業資格認證市場的混亂局面源于目前相關機制不夠規范,一些規范運行的機構與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宣傳引導和激勵,一些不規范的機構與行為又得不到應有的懲治與取消資格等處理。此外,部分技術標準滯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無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滿足鑒定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2.評估不規范是導致政府與群眾矛盾的根源。由幾個部門幾個人組成的小組到現場看看,記一記,就似為評估的做法,是當前評估市場不規范的主要表現形式。
按資產評估辦法規定,當資產占有單位的資產被征用和占用時,要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依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現實的評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頭腦的,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內,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亂建,沒有任何批復手續,由于城管部門監管不力,導致形成非法的紀實建筑;種植業的弊端是:農地做苗圃的,沒有林業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多數是將農地擅自改變用途,忙目搞種植。
苗木成為某些人手中的“搖錢樹”。當遇到要征占地時,它們被資產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臨時集中栽植在一塊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為人們要求補償和獲得補償的依據。
上述情況,我們的評估人員確默認,將非法建筑合法化,給予登記,頂補償面積。苗木查查數量,甚至不查,讓資產戶自報,有親屬關系將得到更多的虛假資產。就這樣政府也遠遠達不到對資產所有者的補償標準,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數量和標準,根本沒有按林業行業的育苗技術規程來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產苗標準,價格的隨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補償是自身價值的上百倍。多數苗木在幫助居民完成了進行討價還價,獲得補償的“籌碼”使命后,它們的命運和去向依然還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戰,拿到異地再用。特別是珍貴稀有樹種,由于沒有市場價格,漫天要價,現在的紅豆杉就被炒成了天價。據說遼寧國家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多,今年都到吉林來買“占地用苗”(林業新概念),過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價格在0.3元~0.5元,而現在達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達十幾萬,銀杏幾千元,上萬元不等。苗木補償價值應進行市場采價和利用價格評估理論來計算而得。
現在是同樣的環境,在不合法的情況下,干與不干,補償是完全不一樣,是導致群眾因補償不公而集體上訪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眾與政府矛盾激化發生不該發生惡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規范和完善資產評估制度,要嚴格界定補償對象和標準,規劃區內非法建筑堅決不能補償。青苗補償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沒有林業部門的生產許可,林業苗木不能視為苗木進行補償,農業的花卉苗木也要嚴格界定,決不能群眾種什么補什么。
四、規范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的建議
我們從事資產評估工作多年,我們認為,改變混亂局面,國家應盡快確定評估機構的審批機關,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人員納入正常職稱的考入評聘制度。應盡快完善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管理辦法。要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同時切實做好監管工作,加大對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加強證書管理工作,杜絕違規購買和亂發職業資格證書的現象。必須盡快建立有效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一種職業的建立,不能由某個部門、協會、機構隨意認定,應納入國家行政許可,政府部門只負責行業準入標準的制定與審核,行業協會因對行業業務熟悉,可參與制定出較為可行的資格標準及考試方法。勞動部門則要加快建立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制度。從業人員資格應納入國家統一的資格認證范疇。
1.盡快確定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資質的認定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章,第12條之規定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屬于國家行政許可范疇,由國家發改委和各省物價局組織機構和評估人員認定實施工作。
森林資源資源的核查技術要求較高,建議評估外業核查由林業部門專業調查隊來完成,并形成資產核查報告。評估的內業核算由專業的評估機構來完成。林業部門應作為森林資源資產核查過程實施的監管者,資產管理部門應作為評估機構評估核算過程的監管者。
農業經營管理站是市、縣、鄉、鎮在農業與農村工作的一個職能部門。它所承擔的工作職責屬于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導和行政監督的范疇,其機構性質、人員身份與工作職責不相適應。承擔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能,卻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轉,以價代評)。它在農村資產管理中到底是充當什么角色?應盡快有個說法。
2.要盡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標準,決不能出現一個項目十家評,十個樣的結果。
關鍵詞:森林資源;資產特點;資產評估;評估方法;建議
引言
近幾年,隨著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使林業資產逐步走向市場化、產業化與規范化。但其中也不乏出現森林資源資產為作為對象轉讓、出售、銀行抵押以及拍賣等經濟行為的問題,因此,進行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也變得尤為重要。
1 森林資源林木資產評估概述
林木資產就是指林地內作為森林資產的組成部分的所有林木。林木資源在我國占據面積和蓄積方面都被列為林中之寇,林木資產也被叫做立木資產,立木資產又包含活立木和枯立木兩種,指的是站立于林地中的尚未砍伐的樹木。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與市場的逐步完善,森林經營中的立木資產交易范圍與頻率也越來越高,隨之而來的林木資產的評估就變得非常重要。林木資產評估中的立木價格對森林經營所獲的利潤有著直接的影響,其利潤的高低,對立木交易的雙方同等重要。但由于立木資產在價格估算時,由于各自的計算方法和評估方法都有所不同,準確確定極為困難,還需要結合林木資產的自身特點與評估方法的具體選定及評估結果得出科學合理的評估結論。
2 森林資源林木資產的特點
2.1 生產周期方面
林木資產歸類于生物性資源資產,從種植到成才少則幾年,多則幾十年,生長周期極長。由于受到這種周期生長的影響,使林木產品在供應調配上帶來很多困難,再加上森林的經營付出、造林投資需要長時間方可取得回報,投入的資金長期被占用,其經營成本所產生的銀行利息很重,這種利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經營成本的正常運營。
2.2 經營方面
林木資產具有資源再生的能力,這是生物性資產所具有的共性。這種特有的性質在林木資產的經營中有著很大的作用,但在異齡林木資產中產生的作用是最大的,只要科學合理的經營便可長期甚至永久性地經營下去,因此,在進行評估時,要將這種再生能力給予適當的估計。
2.3 效益方面
林木資產經營目的是以木材為主其他林產品為輔,森林經營中可同時挖掘其生態所產生的效益。如利用森林特有優勢進行防風固沙、釋放氧氣、預防水土流失等,以起到改善人類現有的生存環境。在我國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過程中,要做到對木材與林產品在經濟效益方面評估的同時也要對其生態方面所產生的經濟價值一同進行評估。目前,我國森林資源資產的生態經濟效益處于高端時期,為了避免亂砍亂伐,國家對森林的采伐制定了相應的限制條例,而這種限制也將會影響到資產評估的結果。
3 森林資源林木資產評估的必要性
林木資產是森林資源的一部分,其資產的評估更是森林資產資源管理中的重要組成。無論是在森林資源流轉的規劃上還是對其資源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上,均起著重要的作用。既能夠推動森林資源資產的交易活動循序漸進的進行,又能夠對森林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另外,還有利于森林資源依照市場經濟的規律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起到保護作用,使其演變為以根本取代傳統的經營方式,從而實現了森林資源向著資產化管理模式發展,促進了森林資源變成資產商品化的經營方式,從根本上深化了林業經濟改革制度。因此,森林資源進行資產評估是十分有必要的,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4 評估方法現狀分析
4.1 林木資產評估
(1)市場價到算法,林木資產評估中的市場價到算法僅適用成熟林或過熟林。它能把林木資產現有的市場情況客觀的反應出來,可從市場中直接獲取評估參數和評估指標。而評估結論更能準確的反應出市場價格,其結果就非常容易被評估的各方人員所接收和理解。
(2)現行市場法,應用現行市場法一定要合理選擇可參照的案例,選定幾個適合的評估案例是這種評估方法成功的關鍵所在。要保障調整參數的正確測定,進行評估的林地盡量保持與案例林狀況一直的局面,其交易時間必須以接近評估基準日為準;另外,受到發育不充分的森林資源資產市場的影響,找到一個近期評估案例是很困難的,若以參照以往不同日期的評估案例,就必須以當時物價指數和評估基準日為基礎對物價指數進行相應的調整。
(3)收獲現值法,所謂收獲現值法就是用于中齡林和快成熟的林木用以資產評估時以折現率的計算投資效益的一種方法,進行評估時。要將林木經營成本的前期投入的金額價格扣除,再對調整系數進行測算,并進行實證分析。就拿中齡林木來說,進行收獲現值法測算得出的結果可直接反應出林木資產的價值,所得結果非常合理且受到市場的歡迎。
(4)重置成本法,這種方法只適用幼林和未成熟林木的造林地進行資產評估。利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估算時,一定要考慮在林木經營過程中由于技術改良或技術推廣時所造成的原有價值的相對減少問題,再加以成本的測算與投資收益的合理確定后與其他方法協調進行方可。
4.2 林地資產評估
(1)現行市場法,此方法是林地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使用該方法最關鍵的是要選擇適當的評估案例,所選的被評估林地條件和參照案例要求林地條件必須相似。但在實際評估過程中尋找與其資產評估相仿的參照案例非常困難,各個參照案例的價格成交時均要做相應的系數調整,現行市場法還要具備能夠獲取較多交易實例資料的活躍市場,且要保障進行交易的案例合理與真實。
(2)期望價法,利用林地期望價法對林地進行評估時所具備的前提條件是:一是林地屬于無限年期的經營方式,永續作業中的林木經營的主伐林齡要相同;二是林地期望價法最適用于薪炭林、疏林地、防護林、灌木林地、采伐跡地與火燒跡地及國家規劃中的宜林地林的資產評估,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該方法對林地進行評估時的參數確定還缺少客觀的參考依據。
(3)年金資本化法,該方法適用于那些年租金相對穩定的林地進行資產評估,其方法計算比較簡單,進行估算時僅僅涉及到年平均租金和總投資收益率。但在年平均地租金和投資收益率的計算時,要注意將通貨膨脹帶來的影響從平均地租租金中扣除,在投資收益率的確定方面也應考慮到這個問題,若在地租租金中沒有扣除通貨膨脹因素,那么在采取投資收益率時就必須包含通貨膨脹。
(4)林地費用法,此方法通常適用于像苗圃類型的林地進行資產評估,最主要方面是用在比較明確的林地購入費且購入后只采取了改良措施而并沒有進入經營階段的林地。但在林地資產中林地購入后單單做了改良而未進行經營的情況甚少,因此,此方法在林地資產評估使用當中用的最少。
5 案例分析
5 結論及建議
森林資源在進行資產評估所選取方法的過程其實就是要求評估人員以遵守客觀事實或一定的約束為基礎條件對待定資產進行的理論分析、論證、比較的過程。并對資產評估的價值以最大程度上實現其認可度與公允性,其方法的科學合理性是決定評估結果真實、可靠的關鍵因素。目前,我國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當中所選取的評估方法的實證研究非常少,大多數僅僅偏向于資產評估的理論研究上,且這種理論研究也不夠規范。建議在今后有關森林資產評估的研究工作中更應重視對其評估方法的實際案例研究,尤其要對我國森林資源中的經濟林、防護林和竹林等林木資源的評估方法的選取上與參考應用方面進行深入研究,為以后我國森林資源資產在評估方法科學合理的選擇上提供可靠的科學依據。
6 結束語:
近年來,盡管我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穩步推進。但森林資源資產進行目的性的經濟行為也越來越多,如轉讓、合資、抵押貸款、合作與股份經營等。實踐中還存在林權流轉與操作不規范,資產評估市場極為混亂,導致我國的國有森林資源在大量流失。現有的資產評估機構尚無法滿足快速增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需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理論與實踐的改革依然任重道遠,還需相關人士進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參考文獻
[1] 郭超,用材林林木資產評估決策支持系統的研制[D].中南林業科技大學,2008年.
[2] 郭保香,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發展歷程、問題及對策研究[J].林業經濟,2010(8):86-89.
[3] 朱龍章,劉少雄,劉爾平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探討[J].現代農業科技,2010(24):204-206.
[4] 孫晶波,李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理論、方法在實踐中的探索[J]北京:林業科技情報,2006(2):23-26.
一、我省開展森林旅游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樹立良好規范的森林旅游資源資產經營指導思想。對森林旅游資源資產進行評估,是為了把森林旅游資源資產的耗費介入其成本之中,對森林旅游資源資產的價值進行重新的架構,強調森林旅游資源資產在各生產要素中的突出位置。改變過去那種“高投入、低產出、高浪費、低效益”的經營模式,重視資源的保護和培育,走新型的森林旅游發展道路。
2、變我省森林旅游資源的無償或微償使用為有償使用制度。對森林旅游資源資產進行評估,可以重新計算森林旅游的開發和使用成本,森林旅游經營者只有付出相應的經營成本和代價后,才能取得相應的旅游資源經營權和資格,這樣經營者就會為了減少自身經濟損失而放棄對森林旅游資源的過度和無度濫用,減少或有效杜絕了對森林旅游資源及生態環境的破壞,對保護森林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為優化我省森林旅游資源配置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資源的配置是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的。通過價值規律和價格杠桿等來調節資源的合理流動。這就要求全部市場資源必須要有價格基礎。對于森林旅游資源也是如此,通過對森林旅游資源經營模式的完善,通過引進合作、合資和股份制經營等多種形式,加快森林旅游資源產權制度的建立。在這一過程中,加強對森林旅游資源的價值評估無疑會加速這一重要的生產要素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優化配置,有利于森林旅游業的快速、穩定、可持續發展。
4、為我省森林旅游資源產品的定價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我省是一個森林旅游資源極其豐富的省份。但由于受過去只注重開發而不注重保護的森林資源經營觀念的驅使,森林旅游資源正日益呈現迅速退化的趨勢。森林旅游產品不合理的定價機制,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對較低的森林旅游產品價格,會造成森林旅游資源的過度消耗,超出資源環境的承載力,加快資源損壞。森林旅游業對于我省來講,還是一個新興的產業,因此價格的制定上還存在著較大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我們要強調在對森林旅游資源資產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的基礎上,合理開發、合理確定森林旅游產品的價格。
二、森林旅游資源資產評估方法
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資產評估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種。森林旅游資源資產和其它資產相同,在評估的時候也主要依據上述的三種方法。但由于森林旅游資源資產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影響森林旅游資源資產價值的因素比較復雜,在評估方法的使用上也要與其它資產評估有所區別。
1、市場比較法。市場比較法也稱現行市價法。它是以相同或相似的其它森林旅游資源的市場價格作為評估基礎,以此來估算待評估資源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評估公式如下:E=K××G×S
其中,E為森林旅游資源資產評估值;K為森林旅游資源質量調整系數;為旅游消費水平調整系數;G為相同或相似森林旅游資源資產單位有效使用面積的市場價格;S為待評估資產的有效使用面積;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資產評估中用當前條件下重新購置一個全新的被評估對象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去除發生的各種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的減值而把剩余部分的價值作為被評估對象的評估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評估公式如下:
資產評估價值=重置價值―實體性減值―功能性減值―經濟性減值
3、收益現值法。收益現值法也稱年金資本化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借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從資產購買者的角度出發,購買一項資產所付的代價不應高于該項資產或具有相似風險因素的同類資產未來收益的現值。收益現值法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實質是將資產未來收益轉換成資產現值,而將其現值作為待評估資產的重估價值。該方法適用于市場比較成熟,年均收益比較穩定,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和管理已經比較完善的森林旅游資源資產的價值評估。評估公式如下:E=A/P
其中,E為森林旅游資源資產評估值;A為年均純收益;P為投資收益率;
三、結論
以上三種評估方法只是在森林旅游資源資產評估實際中經常使用的方法之一,這三種方法是分別從不同的渠道中分解出來的,雖然計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在使用中并不能完全將三者割裂開來,它們只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表現森林旅游資源資產的價值。在評估實踐中,一定要相互配合、相互統一。在評估中,避免單一的評估方法,而要是多方法的協調使用,相互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評估結果,避免單一方法帶來的偏差。在選擇森林旅游資源資產評估方法時要同時考慮被評估資源的自身特點、評估的條件等多種因素的存在。
參考文獻:
[1]傅晶.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產業化經營研究[J].商業研究,2006(10):117―119
關鍵詞:林權;林權制度改革;研究進展
中圖分類號:F326.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動因研究
對于啟動新一輪林權改革的動因,研究者們大多是從現有林權制度存在的缺陷出發,提出林權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從林權制度變遷的視角,探討林權改革的誘因。例如,柯水發
等(2005)構建了林權制度變遷的動因模型,認為林權改革有5個重要的誘因:資源稀缺的原始動因、利益的刺激和誘導、經濟效率的激勵、人類需求的變化以及林業外部環境的變遷[1]。張海鵬等提出雖然這些研究從一般意義上對林權改革得以發生的原因給出了解釋,這有助于理解林權改革的必要性,但是,這些解釋并沒有體現出此次林權制度變遷的特殊路徑[2]。此次林權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發進行,然后中央政府才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可以說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結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發林權改革的動因就顯得更加有意義。
鄭育桃、李華在比較西方經濟學與經濟學對制度變遷基本動力分析的基礎上,分析了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動因:主觀上變遷主體經濟利益的驅動,要求降低稅費、追求潛在經濟利益、自主經營權利、實現興林致富;客觀上現有集體林業體制阻礙林業生產力的發展,林業生產長期低效,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實現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要求,轉變生產方式和提高林業生產力的要求[3]。梁霽等運用制度經濟學觀點,以“制度變遷”為切入點,結合現實因素,運用博弈分析的觀點,從林農和政府之間的博弈競爭關系出發,在市場競爭、外部性和效用變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現實原因。并通過分析的結論做出了林業產業要融入市場經濟,政府要轉變林業職能等政策建議[4]。張海鵬通過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動因分析,評價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進行林權改革的動力則是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過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財政收入來源發生了較大的改變,林業收入對財政收入的貢獻逐步下降;同時,伴隨著其他產業及私營經濟的發展,社會對于林業產業的依賴程度逐漸降低。但也有學者認為,中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動因在于過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種程度的混亂,是對土地問題復雜性的認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與政策研究
2.1 林權及產權制度等概念研究
幾乎所有的文獻對林權內涵的界定都認為林權是一束產權構成的權利束,可以統一于一體也可以分屬于不同的主體。但對林權由哪些權利構成卻有不同意見。何丕坤、何俊認為林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其權利主體具有廣泛性,既可以是國家、集體,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劉宏明指出林權的客體即林權所指向的對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顧善松、劉國順等就林權概念進行了分析,認為林權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為客體的一項權利,凡是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都可以歸入林權這一范疇中。徐秀英認為由于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林權也指權利主體對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處置等方面的權、責、利關系。高嵐認為林業產權不同于林權,其內涵要比林權廣,林權的客體僅指林地、林木;而林業產權的客體是指林業資產,范圍要遠遠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權偏重于法律關系;而林業產權除了法律關系更偏重經濟行為。
此外在林權內涵界定過程中還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即在學術界和實際工作中對有關林權的稱謂很多,主要有林業產權、林權、森林產權、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森林資源產權、林地產權、林木產權等。在使用中,有時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區分地使用“林業產權”、“林權”、“森林產權”、“森林資源產權”,實際上這些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徐秀英從產權客體的角度對此進行了區別。
對于林業產權制度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對森林產權、森林資源產權、林權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資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環境資源。石德金、馬愛國認為森林資源的產權是指森林資產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資源的權利,相應的也包括對森林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一系列權利。張敏新指出森林產權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對林地、林木以及林內動植物等的權利。張春霞認為林權制度是對林權所包含的權能的界定、主客體的設定、確立和保護的一系列行為規范。
2.2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錦斌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提出了林業民事審判工作中出現的“短期掠奪性經營,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等問題,從林木所有權及林地使用權糾紛、林地使用權設立、變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審理涉及林改的林業民事案件的對策。韋貴紅認為林權法律界定的關鍵在于明確林權主體、客體與內容,集體林權改革的法律內涵是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以及保障收益權,各種形式的林權流轉都要明晰權責,在不違反森林經營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進行抵押融資活動。張紅霄提出在集體林業發展過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徑。認為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的法律意義在于落實集體林成員總有和林地承包經營用益物權的法律屬性,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是通過制度變革與創新落實林地承包經營用益物權,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權流轉制度。金銀亮通過對貴州省錦屏縣的實地調研發現,林農權益受到侵犯主要來自于兩方面:集體內部和外部力量。在集體內部,由于現行的集體制度安排,所有權主體虛置,在集體外部,現行的林業政策、產權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農權益不安全,權益的完整性和穩定性都存在著缺陷。認為林農無論是在實體性權益還是在救濟自己權益的時候都是弱勢的,法律條文與現實的脫節導致林農在進行權益救濟過程中困難重重,林農維護自身權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龍也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分析了集體林改的法律問題,最后提出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定了林農的主體地位,林農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細了,林木蓄積量增長很快,據統計林農的林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在顯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長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許多。王長春等指出只有盤活森林資源,建立起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經營管理機制,將林地這一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的使用權給予林農,才能切實保障林農的生產經營自,真正促進農民增收。張國明對江西省集體林權改革進行調查后,認為林改有利于林農增收、干群團結,但是給基層財政帶來很大負擔,林業發展后勁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調查分析得出集體林權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經營管理權得到法律保障,林業呈現可持續增長趨勢,同時也指出村級民主狀況、林改過程中的公平性問題、采伐限額分配中的尋租問題都會影響林改結果。隨著改革的推進,配套措施不到位,農民新一輪的失山、失林現象將會出現。喬方彬等在總結國內外森林產權變革情況后提出,集體林產權變革可以減少林業投資風險、促進林業經營者的積極性、盤活林農資本促進其他產業發展。張蕾基于江西、福建、遼寧及云南四省的調查數據,對比分析林改前后農戶相關情況,發現林改促進了林農增收,對農戶生計有顯著影響。陳珂從林農對林業資金需求、資金來源渠道以及未來林業資金投資方向層面分析了遼寧林權改革后林農投資問題。孔祥智等通過對永安市15個村的實地調查,從村集體收入、財經使用、公共物品供給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對于村級經濟的影響,認為產權改革是一個利益調整的過程,通過改革集體經濟實力增強,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提高了農民生活質量。張紅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為對象,對輪包制的制度效應與瑕疵進行了分析,指出輪包制滿足村民對集體山林平等經營與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實現森林持續經營以及維護森林產權的安全與穩定,但受到森林經營周期、采伐限額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標難以實現,通過招標方式滿足村財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設計缺乏可持續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為例,分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績效,認為林改促進了林業可持續發展,提高了農民收入水平,推動了農村民主建設。
4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研究
隨著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將出現森林資源資產有償轉讓、出資聯營、股份制改造、抵押貸款等多種經營形式,森林資源資產交易也將日趨頻繁。為促進森林資源的流轉,保障森林資源轉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李祖貽、洪端芳等在長期從事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通過開展調研并參閱有關資料成果,分析論述了福建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森林經營和采伐管理工作現狀,指出了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區配置偏離森林經營,面對眾多經營主體指標分配成為棘手問題,提出了科學編制森林經營方案,調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體對策及建議。胡銘就目前湖北森林資源評估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層次分析,從如何正確界定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范圍,提出了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準入機制、專門的森林資源資產管理機構和出臺省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及操作辦法等觀點。韓玉才、鐘傳東等認為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主要是林木資產、林地資產的評估和森林景觀資產評估,森林資源資產價格的主要構成要素營林成本、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潤、稅金和林木生產中的損失。韓玉才、羅江濱、徐高福在對林木資產的評估中用到市場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資產評估中林分質量調整系數須綜合考慮林分的生長狀況、立地質量和經濟質量等來確定。
趙利梅在對2003―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進行實證研究中,認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特殊性,針對集體林的森林資源評估的“雙重特殊性”,對集體林評估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適當地進行放寬條件,在基層林業工作者中選一批經驗豐富的“老林業”充當評估員的角色。許多林農,尤其是林業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較小和林地地處僻遠地區的,特別渴望林地流轉,但是過高的林地評估費用使經營的林地流轉,按0.6%收取評估費,對100萬元及其以上價值的林地,按2.5%來收取;森林評估費堪比房地產評估費用,經營者要負擔額外高的評估費,這成為導致林地流轉不暢的一個主要原因。所以在集體林權流轉的時候對特殊地區、特殊的林地可以考慮一定收費優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對于其多方面、多層次、多視角的相關研究也日趨熱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為例,分析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鄉財政收入的影響,同時也對林區縣做了進一步的分析;文彩云應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下農戶林業收入、林業外出打工人數等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從理論方面分析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農戶生計的影響;孫妍通過構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指標體系,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作用進行了系統的評價;朱冬亮、劉常玲、肖佳、徐洪武通過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區進行實證研究,找出當地集體林權改革出現的問題,進而對解決的辦法提出對策建議。黃安勝應用SPSS軟件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證實了林業資金投入行為影響程度大小;劉瓊蓮從村財政等角度出發,研究了它們本身所發揮的作用以及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進一步發揮作用提出對策建議;王曉娟、林葦從理論角度分析了集體林權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問題,并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見解。
6 討論
6.1 研究存在的問題
綜上所述,現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由原來的試點省份和地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并且已經取得了豐碩成果,對林業產業產生了重大影響。它已經成為學者們研究的焦點,學者們研究的領域也越發的寬泛。然而,雖然現有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較薄弱的。①專業術語運用方面:在中國期刊網上,有關林權的稱謂種類繁多,在研究中發現有林權、林業產權、林木產權、森林產權、林地產權、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森林資源產權等,在使用時容易混淆,有待改進。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雖然很多,但是很零亂,缺乏對整個研究對象的系統研究,對研究對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別是理論支撐不夠。②林權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數研究只限于對現存問題的歸納和總結,缺乏深層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數政策問題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間互為影響,單就某一利益相關者關注的問題進行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是不會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面:目前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森林資源評估制度研究不夠深入,或者說沒有根據集體林的特殊性進行全面的研究。在評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統深入的理論研究,尤其是基礎理論研究相對薄弱;評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層面,對評估方法中涉及的技術經濟參數缺乏深入研究,許多停留在經驗判斷的層面上。更為值得一提的是,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研究較少,幾乎為空白。④從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學者們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樣,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顯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結論比較單一并且缺乏說服力和針對性。專業術語運用混亂,對整個研究對象的系統研究;林權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層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面缺乏系統深入的理論研究,尤其是針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研究較少,幾乎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雖然多樣話,但是定量研究明顯不足。
6.2 研究展望
進一步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研究,對鞏固現有的改革成果和進一步完善和促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現有研究必須不斷深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提出合理的對策建議。未來的研究需要補充和修正現有研究的不足之處,并需要把現有研究不斷豐富和加以創新。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未來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為:①開展多學科間的交叉、整合。規范與統一專業術語,對林權制度改革進行全面、系統的深入研究。多學科交叉將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統地進行分析與研究,其結果也應更符合實際、更科學。②深入加強對研究對象的細致分析研究。如加強對林農進行生態公益林補償的研究,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問題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進集體林改政策建議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案例地區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研究,實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問題,繼續強化提出適合當地具體情況的更加完善的對策建議。③廣泛開展不同區域層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項實踐。在取得區域性、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總結各地區具體做法,不斷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廣應用已取得的經驗與技術。
參考文獻:
[1]柯水發,溫亞利.中國林業產權制度變遷進程、動因及利益關系分析[J].綠色中國,2005 (20):29-32.
[2]張海鵬,徐晉濤.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動因性質與效果評價[J].林業科學,2009, 45 (7):119-126.
[3]鄭育桃,李華.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動因研究[J]. 中國林業經濟,2011(3):1-3.
第一條為規范林權流轉行為,保障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流轉,是指林權權利人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林權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物、埋藏物和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珍貴樹木。
第三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林權流轉,須遵守本辦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公開、自愿、有償的原則;
(二)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提高森林質量和效益;
(三)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四)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林權流轉工作。
第六條設立縣林權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依法辦理林權登記和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備案以及合同管理等具體工作。設立縣林權流轉交易中心,主要負責開展林權流轉交易,為流轉交易提供各種服務。
鄉鎮(街道)招投標中心可以受理本轄區內屬于個人所有的林權流轉交易。
第二章流轉當事人
第七條林權權利人有權依法決定其享有的林權是否流轉、流轉方式和流轉期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林權權利人依法流轉其享有的林權。
第八條轉讓人自愿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介組織或他人流轉其個人所有的林權的,應當由轉讓人出具林權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轉讓人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流轉他人享有的林權。
第九條林權流轉的收益歸轉讓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十條林權流轉的受讓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林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受讓人應當具有林業生產經營能力,并依法對森林資源進行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第三章流轉方式
第十二條林權流轉可以采取承包、轉包、租賃、互換、拍賣、招標、轉讓以及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以流轉方式取得的林權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后,既可以進行再流轉,也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
受讓人進行林權再流轉的,應當取得原林權權利人的同意,并不得損害原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流轉合同
第十四條林權流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簽訂書面林權流轉合同。
第十五條轉讓人委托流轉其個人所有的林權的,可由其書面委托的受委托人與受讓人簽訂林權流轉合同。
第十六條林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二)流轉林權的林地座落位置、“四至”范圍、面積、林種、主要樹種及附圖等;
(三)流轉方式;
(四)流轉期限和起止時間;
(五)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合同期滿時林木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辦法;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九)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林權流轉當事人應當將林權流轉合同報縣林權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縣林權管理中心在流轉合同管理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流轉程序
第十八條需進行林權流轉的,轉讓人應當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進行流轉交易。
(一)申請。林權屬于個人所有的,向林地所有權單位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林權屬于集體所有的,向轉讓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林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實施方案,送市林業局簽署意見后,向省林業廳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時,須提交林權流轉申請表、林權證、承包合同書等證明材料。林權屬于集體所有的,還須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認可的證明文書。
(二)審核。個人所有的林權流轉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核定,集體所有的林權流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核定。對不同意流轉的,應當于七日內向轉讓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林權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在流轉交易前必須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屬于個人所有的,由轉讓人自行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自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起滿一年后再進行流轉的,必須重新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第二十條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權流轉交易,必須在縣林權流轉交易中心按照有關拍賣、招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程序公開進行。本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在外縣(市)的“插花山”的林權流轉,經審核同意后,可在“插花山”所在地的縣(市)林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
個人所有的林權流轉交易由轉讓人自行決定是否在縣林權流轉交易中心或鄉鎮(街道)招投標中心進行流轉交易。
第二十一條在林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流轉交易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登記。轉讓人持核準流轉的證明文書、林權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等有關資料到林權流轉交易機構進行林權流轉信息登記。
(二)信息。交易機構通過廣播、報紙、電視、布告等渠道林權流轉的相關信息,如林地類型、山場座落、山林面積及四至界線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規格、數量、交易地點及交易規則等。
(三)流轉交易。林權流轉交易機構必須在交易日7個工作日前招標競賣公告。招標競賣的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的基價。
(四)簽訂合同。根據交易規則確定成交價后,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并由中標者向交易機構交納交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交易費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六章流轉登記
第二十二條林權流轉后,按規定須進行林權變更登記的,由受讓人會同轉讓人共同到縣林權管理中心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國家所有的林權的流轉,在國務院未頒布林權流轉的具體辦法之前,暫不進行林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行了林權流轉,但未辦理林權變更登記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林權變更登記。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流轉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林權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二)未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
(三)處于抵押狀態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進行流轉的。
第二十五條林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林權證上記載的終止日期。林權證上沒有記載終止日期的,流轉期限最高不得超過50年。
第二十六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技術規程和辦法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申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申請方須交納評估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林權流轉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珍貴樹木的保護義務和責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同時轉移。
第二十九條林權流轉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其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林地所有人所有;林木和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相應的所有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并根據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積和剩余的流轉期限按比例退還或扣減相應的流轉款項。
第三十條林權流轉后需采伐林木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嚴格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林木采伐實行采造掛鉤。受讓人必須在采伐后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投資發展林業,積極參與林權流轉。縣政府安排林木采伐專項指標,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流轉情況統籌安排,用于經過縣林權流轉交易中心流轉的必需的林木采伐。
通過縣林權流轉交易中心流轉,流轉期限在30年以上,用材林面積在100畝以上的,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全縣采伐限額執行情況優先安排采伐指標;面積在500畝以上的,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經縣林業主管部門審定后,確定合理的年采伐量,可以實行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單列。
第三十二條金融部門應積極開展林權證抵押貸款業務。林權證抵押登記工作由縣林權管理中心負責。
第三十三條林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章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受讓方在林權流轉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其林權流轉行為無效。已辦理了林權變更登記的,縣林業主管部門有權注銷其林權登記。
關鍵詞林權抵押貸款;現狀;存在問題;對策;浙江遂昌
中圖分類號 F326.2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5739(2011)03-0220-01
林權抵押貸款是林權所有人將其擁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1]。實現林權抵押融資新方式,是林權制度改革的重點和核心內容之一[2]。遂昌縣地處浙江省西南部,是一個“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典型山區縣,也是浙江省重點林區縣之一。全縣擁有林業用地22.1萬hm2,森林蓄積量730萬m3,人均林木蓄積量達40 m3,森林覆蓋率82.3%,各項指標均居全省前列。近兩年來,遂昌縣開展了林權抵押貸款,此項業務的開展,解決了林區抵押難、貸款難的問題,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林業投、融資的困難。
1遂昌縣林權抵押貸款現狀
遂昌縣在林權制度改革后,全面推廣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破解林業企業和林農貸款難等問題,推動農村信用社開展以林權抵押貸款方式的信貸創新,促進銀林共同發展,有效地解決了林業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開拓產業投、融資的新渠道,帶動關聯產業的全面發展,實現了林農、銀行、主管部門的多方共贏,取得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應。2007年至2010年12月底,全縣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3.04億元,其中小額循環貸款2.14億元,惠及全縣20個鄉鎮3 960戶,林農抵押面積8 400 hm2,其中2010年貸款累放1.82億元,涉及1 886戶。從而進一步轉變林業經濟增長方式,盤活森林資源,實現以林養林,以林營林。林權抵押貸款的推廣,搭建起金融行業與林農、林業部門協作的平臺,有效地拓寬了林產業發展的融資渠道,推動了農村信貸擔保方式的創新,促進了林農林企的發展。
2遂昌縣林權抵押貸款實踐過程中存在問題
2.1林權證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影響林權抵押貸款
有些地方的林權證登記較為粗放,地名、四至、林種等項目與事后的林權流轉合同不一致,因此不能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有的山林承包者,將全部或部分山林轉包給第三方,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結果造成前任承包方因為林權證與實際擁有的山林不一致而不能貸款,后一任的承包者因沒有林權證而無法進行抵押貸款等后果。
2.2林權證登記的權利人與貸款人不一致
許多鄉鎮、村由于“二輪延包”工作中,嚴格抄寫“林業三定”的資料,林權證上的權利人往往是父輩,甚至是祖父輩的姓名,他們的年齡很多已超出60周歲,民事行為能力有限,金融系統已不允許向該群體發放貸款,子孫卻因為不是林權證上的權利人,成為事實上“有山無證”的人,因而也不能辦理林權抵押貸款。也有的因為林權證上的姓名與身份證上的姓名同音不同字,也影響林權抵押貸款。
2.3有流轉合同,但未辦理林權證變更
許多山林承包者因為在“二輪延包”之前就與發包方簽訂了承包合同,發包方感覺自己沒必要辦證,也沒有主動為承包方提供辦理林權變更手續的方便。也有的發包方對政策的理解有失偏頗,擔心林權變更給承包方,山林的土地所有權也會“丟失”,故意不配合承包者辦理林權變更。承包者因拿不到林權證而不能用林權進行抵押。
2.4森林保險制度缺位,風險防范能力差
作為抵押物的林木完全在借款人的使用管理之中,本身就具有難以管理的特性。特別是林木資源還存在較大的火災隱患和面臨諸多自然災害,但目前林木資產尚不能參加保險。林木生產周期太長,不可確定的因素比較多,林木生產還不具備完全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如果發生大的自然災害,同時欠缺森林保險制度,必然會對林業生產造成較大損失,林戶權益和抵押貸款權益得不到保障[3]。
2.5森林資源評估難度大
進行林權抵押貸款,必須到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需要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認定。目前該縣林業主管部門無此評估項目,這是當前制約林權抵押貸款的主要因素。同時,由于山上的情況復雜、市場行情變化無常、森林的景觀效益難以確定等因素,評估價難免出現與實際偏離的情況,評估價高一點,金融系統就難免會擔心貸款人有惡意套現的可能;評估價低一點,林權所有者又缺乏用林權抵押貸款的興趣。
3積極推進林權抵押貸款的對策
3.1廣泛開展宣傳,加強政策宣傳力度
要像抓土地聯產承包制一樣調動農民經營山林的積極性,廣泛宣傳林業產業發展的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使林權抵押貸款政策能夠讓更多的林業生產經營者認識與接受,讓農民真正地認識到林地、林木也是生產資料,能帶來較好的預期收益。同時,宣傳林權證的變更不會使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變化,承包方、原發包方的利益都將得到保護。
3.2規范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提升林權管理的手段
堅持法定程序,嚴格按照申請、受理、公告、發證的法定程序開展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堅持依法受理、現場勘驗、定期公告、健全檔案、規范發證;及時為林權的實際所有者,特別是承包經營者辦理林權證,對林權證上與實際不相符的情況應當及時公示、及時更正,包括父子之間的林權變更、姓名等錯別字、地名等抄寫筆誤的更正等。提升林權管理的手段,加強林權信息錄入電腦工作,實現林權數字化和網絡化管理的目的。
3.3建立林權抵押貸款長效工作機制
林權抵押貸款是一項新的信貸業務,因在資產評估的準確性、資產的流通轉讓、抵押貸款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林權改革的配套措施,開展森林資源的政策性保險,減輕貸款人的貸款負擔[4]。同時,為使貸款業務得以大力推廣,還需要在地方政府、林業部門、金融機構以及林農之間建立起長效工作機制,共同探索解決林權改革和林權抵押貸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防范貸款風險。
3.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林木資產評估費用
地方政府、林業、稅務等部門,應對開辦林權抵押貸款給予積極的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經營貸款項目、林農林業資源開發貸款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貼息。政府部門應組建專業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隊伍,規范、有序、科學地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確保借、貸雙方的利益,相應降低林木資產評估費用。
4參考文獻
[1] 華文禮.林權抵押貸款融資的探索[J].華東森林經理,2008,22(1):50-53.
[2] 李棟.構建林權抵押貸款平臺促進金融業和林業協調發展[J].綠色財會,2007(8):37-38.
支持打造全國最大竹涼席生產基地。華安縣擁有100多家竹涼席加工企業,是全國最大竹涼席生產基地,竹涼席產業也是華安縣促進就業和農民增收的重點項目。金融機構按照“有扶有控”的信貸原則,支持竹涼席龍頭企業改進加工技術,擴大市場銷售渠道。2012年5月末,全縣竹涼席產業貸款余額為3062萬元。
開展以林權抵押貸款為核心的農村金融創新。人行華安縣支行、縣林業局及各金融機構共同成立了“華安縣林權抵押貸款推廣工作領導小組”,聯合制定《關于推廣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通過召開協調會等形式,進一步密切部門協作。近年來,林業部門切實履行職責,林權證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有效確保了被抵押的林權證不能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和用于辦理林木采伐證;政策性森林火災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信貸+保險”的林業融資模式解決了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增強了信貸投入的積極性。為促進林權抵押貸款發展,農村信用社制訂了《華安縣農村信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農行華安縣支行向上級行提出了《關于開辦桉樹林、茶園抵押貸款的請示》,經省分行審批同意后開辦業務,明確了客戶準入、資源選擇、額度控制、抵押物監管及風險控制措施。有力推動了林權抵押貸款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12年5月末,全縣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6812萬元,貸款余額4828萬元,支持了18家林業企業和74戶林農發展林業生產。林權抵押貸款已成為金融支持“三農”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信貸產品,走上了良性運轉軌道。
加強信貸管理,提高林竹產業信貸服務水平。一是延長貸款期限。根據林竹生長慢、投資回收期長的特點,金融機構對用于林木種植的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可達5年以上,盡量使貸款期限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二是可循環貸款。對竹涼席產業資金需求季節性強的特點,給予辦理可循環貸款支持,便于生產加工企業在冬、春季及時組織資金進行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儲備,在夏、秋季資金回籠時及時歸還貸款,減少利息負擔,提高了金融支持林竹產業發展水平。
金融支持林竹產業發展存在的難點和問題
(一)多數林農生產者規模小、效益低,導致林業信貸面較窄。當前華安縣小規模林農生產者占多數,對生產投入的資金以小額為主。從調查情況看,50畝以下的占比約為90%,林農山場規模太小,經營成本高企,難以獲得好的效益。金融機構信貸對象主要針對個別實力強、信用度好的企業及造林大戶,林業信貸面較窄,而對大部分擁有林權、急需資金投入的林農,信貸支持較為不足。
(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困難,抵押率低。據林業部門反映,目前華安縣林業資產評估部門尚未掛牌成立,華安縣乃至漳州市都沒有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金融機構發放林權抵押貸款多以會計師事務所評估為主,對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不具備權威性,其抵押資產價值難以確定。在金融機構缺乏專業的林權價值評估人員、對評估的真實性難以查證的情況下,只能在中介機構評估結果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發放貸款。目前華安縣金融機構對以林權證質押的林業貸款一般按評估價50%的抵押率發放。林權抵押率低,貸款金額小,導致公司或個人融資成本和代價高昂,不能滿足林業發展資金需求。
(三)森林資源資產交易市場發育程度較低,抵押物處置困難。目前縣級林權流轉市場體系尚未形成,林業產權交易服務等軟硬件設施建設不完善,特別是林權流轉“二級市場”尚不發達,致使林權再次流轉受到限制,林權人的預期收益受到損害。林權抵押貸款一旦形成不良,抵押的林權資產處置困難,處置程序復雜,限制因素較多。如金融機構通過拍賣取得林業資產,砍伐變現時又需取得林業主管部門的砍伐證,林木產品價值實現受到政策的管制,影響信貸投放的積極性。
(四)森林保險不適應林業產業發展要求,導致抵押物的價值難以保障。一是森林保險保額遠遠低于成林的實際市場價值及評估價值,抵押物保障程度低。二是保險品種單一,除火險外未設立其它險種,當發生冰凍、蟲疫等自然災害或人為盜伐時,抵押物價值難以保障,導致林業資產保全難,存在信貸風險。
改進金融服務,支持林竹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深化林權制度及配套改革,夯實金融支林基礎。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確權、登記等環節的管理,普及“一個確認、兩個承諾”制度,即確認林權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承諾在抵押貸款期間所抵押的林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發放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轉讓變更手續,積極協助金融機構做好貸款逾期抵押物的處置工作,對于已抵押的山林,不僅可以給予砍伐指標,并且在同等情況下優先給予砍伐,促進信貸資金及時回收。
(二)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盡快成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門機構,建立嚴格的評估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準則,進一步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操作行為,不斷提高評估工作質量,確保評估結果依法有效。同時簡化評估程序,減輕評估費用,降低林農貸款成本。
(三)盡快建立林權交易流轉市場。引導鼓勵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創辦林木交易市場,從事包括林權、林木交易儲備等的交易,在林權流轉、林木采伐時進行掛牌交易,主管部門每年給予一定的林權采伐指標,專門用于處置林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一旦逾期,抵押的林權就可以進入林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拍賣,使林權證在有效時間內進行變現,防范貸款風險。
(四)完善金融配套服務措施,加大信貸投放力度。一是建立銀林合作定期溝通機制,定期通報林權改革進程及金融機構信貸投向,溝通林業融資需求信息,及時磋商解決林權抵押貸款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二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林權貸款抵押率,增強林農辦理林權抵押的積極性。三是適當讓利緩解林業貸款“融資貴”。針對造林貸款期限長、見效慢的情況,對林業貸款執行較低浮動幅度的貸款利率政策,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規定。四是積極開展林業信貸品種的擔保方式和信貸模式創新。以林農需求為導向,總結推廣林農以林權抵押直貸、以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承貸(或擔保)和林業企業聯保貸款等各類信貸模式,完善“公司+基地+林農”等擔保貸款方式,擴大林農小額信貸和林戶聯保貸款覆蓋面,讓林農手中的林權證變成“綠色信用卡”,將“死本子”變成“活現錢”,為林農生產創業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五)認真落實林業貸款貼息政策。加強部門協調,落實貼息資金,切實增加林業貼息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覆蓋面,從政策上引導育林、造林,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林地經營效率,從而推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
一、明確林地產權,靈活林權流轉
一是明晰林地權屬,妥善處理權屬爭議。對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依法獲得集體林地使用權,并按合同履行義務的,其經營權穩定不變。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眾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確定的改革模式,適宜分戶經營的按人均分戶經營,不適宜分戶經營的,采取承包、轉讓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實經營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規范收益分配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穩定不變,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生態效益補償政策和管護措施;二是勘界確權發證,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報申請,各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與鄉鎮(街道)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實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權爭議調處,確權后進行依法登記,換發或核發全國統一樣式的集體林權證。將林權改革的各類資料,全部納入縣區林改部門統一建檔保管,并明確專室、專柜、專人管理,以健全檔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應發證林權面積45.76萬畝,完成登記發證41.04萬畝,占應發證面積的89.69%,頒發林權證20537本。三是鼓勵林權流轉,規范流轉行為。市政府出臺了《東營市林權流轉管理辦法》,促進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對于林農和承包主體自愿要求流轉的,林業部門依法指導林農簽訂流轉合同,及時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在各縣區林業局建立林權管理服務中心,設立林業綜合服務辦事窗口,開展林權登記、流轉、抵押貸款、政策咨詢等各項服務。當前,通過出租、轉包、轉讓等方式,全市共流轉林地面積11.79萬畝,其中依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流轉林地面積9.78萬畝,簽訂合同9183份。
二、開拓融資渠道,激活林權交易
探索開展了林權證抵押貸款業務,林業部門先后與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等多家銀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銀林合作關系,穩步推行了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免評估小額信用貸款,擴大林農貸款覆蓋面,盤活了森林資源。當前,東營市正逐步健全融資渠道,開展商業性森林保險與林權抵押貸款組合模式試點工作,以加速森林資源資產化,有效解決林業發展資金不足問題,降低農民經營林業的風險。為積極推進森林保險工作,鼓勵抵押人對抵押財產辦理森林保險,市財政安排專門資金對森林保險給予扶持,推動森林保險業務的開展,降低森林經營風險,維護森林資源安全,發揮森林生態效益。全市2013年內辦理林權抵押貸款8500萬元,抵押登記林地面積5480畝,落實森林參保面積3319畝,保險金額1700萬元。定期開展金融機構與林業龍頭企業聯席會議,加快推進集體林權抵押貸款工作,進一步健全金融機構與林業龍頭企業聯系機制。開展對林權改革相關主體的培訓工作。重點培養林業龍頭企業骨干,針對林權證抵押貸款、債券融資等方面進行集中培訓。組織縣區相關業務部門干部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業務能力與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構建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