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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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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

    第1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3]李卉.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河南金融,2005,(4):22-23.

    第2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關鍵詞:銀行保險;洗錢;風險;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10-005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2

    隨著世界經濟越來越傾向于自由化、一體化發展,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也不斷加強,銀行保險業務發展迅猛,規模不斷擴大,并成為保險公司最為重要的銷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數的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產生了一些問題,如對洗錢風險認識不足,內控制度不健全等,隱含的洗錢風險不容忽視。

    一、銀行保險業務基本情況

    銀行保險業務是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保險業務協議,由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提供業務憑證、宣傳資料和人員培訓等,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營業場所指導客戶簽約購買指定保險產品、收取保險費并向客戶出具保險單,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進行代收保險費的劃轉、費用結算及保險憑證交接等工作。這種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強強聯手的營銷模式,一方面,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可以通過銀行柜面或理財中心簡單而便捷的購買保險產品。另一方面,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利用銀行的優質客戶資源和信譽,以及密集的網點,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銷售,樹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對于商業銀行來說,銷售保險產品,可以向客戶提供更加多樣化的理財產品,提高客戶的忠誠度和滿意度,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獲得更多的收益。隨著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業務合作的加深,銀行保險業務發展迅速,其產品、服務也日趨整合化、多元化[1]。

    二、銀行保險業務反洗錢工作現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根據這一規定,目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的保險業務協議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錢條款,客戶身份初次識別工作也基本上通過銀行來開展。對于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一般情況下,客戶通過商業銀行購買保險產品時,向銀行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等資料,繳納的保險費由銀行通過個人賬戶代為扣收,相關繳費記錄由銀行保存。而客戶通過銀行購買保險產品的投保單等交易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等資料,則由銀行定期移交保險公司留存。各家保險公司規定的資料移交時間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險公司要求銀行出單后3個工作日內須移交相關資料,而有的保險公司則要求郵政儲蓄銀行渠道一個月內交還資料,其他銀行由業務員辦理交接手續費時隨時收回。部分保險公司收回資料后,會借助電話回訪等方式對客戶提供的職業等身份信息進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內容僅限于核對客戶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投保險種等,對客戶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進行核查。保險公司對收回的客戶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掃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統,目前各保險公司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年限一般會長于反洗錢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險公司依靠總公司開發的反洗錢系統對銀保業務進行監測,系統提取可疑交易后進行分析判斷,并向總公司報告,少數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協議,要求銀行代銷人員協助配合保險公司發現、分析、報告可疑交易報告。

    三、銀行保險業務中存在的洗錢風險分析

    (一)業務人員反洗錢意識淡薄

    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反洗錢意識淡薄,一方面,大多數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認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普遍認為銀保客戶也是銀行的客戶,銀行已經對其進行過了解,可以充分信賴銀行。在這種僥幸心理的驅使下,多數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沒有主動去了解客戶,即使發現客戶行為有異常,也不會從洗錢的角度進行分析,更不會上報。

    (二)保險公司對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反洗錢知識技能培訓不足

    2010年,銀監會取消了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在銀行的“駐點銷售”,銀行若代銷銀保產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員工,按照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委托協議的規定,保險公司對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負有培訓義務。但實際工作中,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對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都是側重于保險產品知識的培訓、銷售技能的培訓、業務品質的培訓和保全知識的培訓等,很少開展反洗錢相關培訓,盡管商業銀行對其柜員也會開展反洗錢培訓,但保險業務與銀行業務在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分析報告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接受的培訓缺乏針對性,培訓內容缺少對保險業洗錢風險防范的知識等,致使銀行柜面工作人員對保險業務中的洗錢風險防范不到位[2]。

    (三)銀保業務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

    銀保業務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資功能的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尤為熱銷,繳費以躉交、大額較多,相比其他保險產品存在的洗錢風險相對較高,但目前多數保險公司均沒有建立針對銀保業務的反洗錢內控制度,特別是在委托協議中,有關反洗錢職責內容的規定過于簡單,沒有明確銀保雙方在履行反洗錢相關義務方面的具體職責,如有的只規定“雙方根據《反洗錢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協助,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共同推進反洗錢方面的合作”,而沒有明確劃分雙方在反洗錢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實際工作中,大部分銀行業也沒有盡職去審核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證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有效實施。

    (四)客戶身份識別流于形式

    一是商業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未能充分識別客戶身份。銀行柜員在保險業務時,往往為了追求業績而忽視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戶的心理而主動放棄詢問并登記客戶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登記的客戶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主要表現在未按規定登記客戶的職業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記客戶工作單位的情況下,僅登記客戶的職業為經理、一般內勤、職員等,或者不顧客戶的真實職業而指導客戶均登記為個體經營、職員、公務員等。二是保險公司對銀保客戶的持續識別流于形式。保險公司在接收銀行移交的投保單等資料后,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核,對于客戶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戶在不同投保單上登記的職業、常住地址、聯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未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致使客戶身份識別流于形式。

    (五)銀保客戶繳費方式登記比較混亂

    目前,客戶的繳費記錄由銀行單方面保存,保險公司無法掌握客戶保費的資金來源情況,如果客戶通過銀行柜面取現后再直接轉存保險公司賬戶,銀行柜面人員站在銀行的角度往往會指導客戶在投保單上勾選現金方式,并直接將該信息錄入與保險公司對接的系統中,導致保險公司系統中記錄的客戶繳費方式為現金。而對于超過20萬元的大額保單,保險公司系統又會將其提取出來作為大額交易上報,但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第九條規定客戶與保險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關于反洗錢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函》(局函[2008]287號)中規定,客戶采取將現金交付銀行柜面或利用銀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結算工具,將保費繳入保險公司銀行賬戶的,應視為款項劃轉情形,而非現金交易。因此,導致保險公司誤報大額交易。

    (六)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執行不到位

    多數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認為銀保業務客戶的繳費都是從銀行直接轉賬的,一方面由于銀保產品銷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承保環節無法對客戶的職業背景和經濟狀況等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調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銀行有依賴性,認為銀行應該對這些客戶的經濟狀況比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術支持不到位,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險公司在分析銀保業務的可疑交易時,不能結合客戶的經濟狀況和購買能力,多數僅籠統的分析了客戶的交易目的,如為了投資而投保、資金周轉困難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對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整合反洗錢資源,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錢風險預防體系

    金融機構一直處在反洗錢工作的前沿陣地,其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時,金融機構也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首要目標的企業,反洗錢監管部門在加強監管力度的同時,也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不斷優化法律環境,有效整合反洗錢資源,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錢風險預防體系,在提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積極性的同時,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1.完善保險規章制度。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保險公司希望商業銀行機構可以代其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義務,至少完成初次識別工作,但銀行認為代銷的產品屬于保險公司,且保險公司仍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在保險業務時,往往為了追求業績而忽視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要求,保險公司在代銷過程中屬于被動方,在確保“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時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險公司對銀保客戶進行全面識別勢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的完整性、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報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問題,都需要保險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錢風險能力的同時,和商業銀行通力合作,在這些過程中單靠保險公司一方努力難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保監會、銀監會等出臺保險業務反洗錢工作操作指引,切實細化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在形成關系時的操作程序,明確雙方在反洗錢工作中的相關責任。

    2.整合反洗錢資源,搭建信息共享平臺。我國現有的可用于客戶身份識別的社會信息資源,經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門的居民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用于核查營業執照的工商網、用于核查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等,還有各地的企業黃頁網站、企業名錄網站等也可查詢到客戶的登記注冊情況、地址、聯系方式、企業概況等,為方便金融機構高效快速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建議反洗錢監管部門進行協調,搭建信息共享平臺,整合客戶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機構等的客戶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臺,使各大信息系統互相連通,實時更新,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二)保險公司:提高反洗錢意識,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增強自身風險防范能力

    目前,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銀保業務中存在的反洗錢問題,保險公司需要結合自身狀況,在協調好風險防控和經營發展兩項目標的基礎上,按照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反洗錢意識,健全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強化反洗錢工作,有效管控洗錢風險。

    1.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本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和銀行代銷人員有關反洗錢法規制度的培訓,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意識及技能,確保客戶盡職調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項反洗錢工作取得實效。

    2.保險公司要完善銀保業務工作中的反洗錢內控制度。一方面,在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方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具體環節和內容,細化業務資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針對銀保業務的特點,按照法規要求認真做好銀保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充分發揮一線工作人員的主動性,采取多種手段對銀保客戶的資金來源、經濟狀況等進行了解,加強對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留存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實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識別工作,增強自身洗錢風險防范能力。

    (三)商業銀行:加強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配合,形成金融業反洗錢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錢犯罪(下轉第66頁)

    (上接第58頁)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已不可逆轉,在銀保業務這種聯合銷售的模式下,銀行也是客戶資金流動的關鍵環節,而銀行系統洗錢風險程度的大小從宏觀上直接決定著整個金融體系洗錢風險,為了有效控制洗錢風險,商業銀行應加強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客戶盡職調查的同時,也應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識別,建立相同客戶可疑信息交換制度,形成金融業反洗錢工作合力,從而達到有效遏制洗錢犯罪的目的[3]。■

    參考文獻:

    [1]代蓉.銀行業務存在問題的反洗錢工作建議[J].時代金融,2011(2).

    第3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關鍵詞:銀保合作;銀行;保險

    銀行保險最初被解釋為“借助銀行賣保險”,是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到銀行客戶的保險業務模式。但隨著銀行保險的發展,銀保合作有了更豐富的內涵,表現為銀行與保險公司的更深層次的合作。從銀保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看,合作的范圍包括代收保費、代支保險金、代銷保險產品、融資業務、資金匯劃網絡結算、電子商務、聯合發卡、保單質押貸款、客戶信息共享等方面。在中國“銀保合作”熱潮則是在1999年開始涌現的。起步雖晚,但發展迅速,到2010年上半年,全國保費收入接近8 000億元,其中銀保的表現尤為突出,銀保業務占人身險業務比重超過50%。

    一、銀保合作對參與主體的影響

    作為金融資源整合的需要,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有著密切的合作關系。

    銀行看重保險代銷所得的穩定、安全的中間手續收入,有利于改善其收入結構;同時有利于增加銀行資本數量、提高資金準備率。從長遠來看,銀行更需要與保險公司合作。銀行業的競爭遠比保險公司激烈,這種競爭不僅是同行業的,而且是跨行業的,突出的反映即是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對客戶的爭奪上,開展銀保合作有利于銀行為客戶提供終身的金融服務。

    銀保合作渠道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一條捷徑,保險公司可以利用銀行遍布全國范圍的銷售網絡,銀行渠道的公眾信任度以及銀行所擁有的龐大的客戶信息源。只要保險公司能設計出適合銀行推銷的產品,確實比傳統渠道更有優勢。

    保險公司和銀行合作,各自發揮優勢為客戶提供無論在價格還是設計上,都更適合客戶的產品。客戶去做銀行理財業務的時候,就像進入金融超市,由專業的理財顧問為其提供“一站式服務”,一次性可得到一攬子的投資理財計劃,其中包括保險產品,這種方式顯然比銀行電話推銷更容易被客戶接受。當然這也給金融理財人員提出比較高的要求,需要理財人員具有全方位的金融知識為客戶提供合理的理財建議意見。

    二、銀保合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1.從業人員保險理念不足

    大多數客戶經理將自己定位為銷售人員,缺乏豐富的理財知識,沒有為客戶提供真正的保障計劃服務。銀行員工對銀行保險業務的重視程度不夠,同時員工保險知識也不足。這就造成了儲戶對銀行保險產品的不信任,無法真正理解、接受這些產品。因此銀保產品面臨銷售困難、退保率的雙重困難。

    2.產品種類趨同

    現有的銀保產品多為缺乏與銀行業務深度結合的產品,主要是一些適合柜臺銷售的意外險產品和低保障、側重儲蓄分紅型產品。這一方面是因為銀行封閉式的柜臺銷售,產品不宜復雜;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為減少“道德風險”,產品的保障功能較弱。從長遠來看,銀保產品創新,設計長期、期交、保障型產品,能吸引銀行客戶。

    3.營銷模式單一

    銀行保險主要是保險公司在銀行的柜臺上銷售保單這樣一種單一模式,尚未發掘銀保合作的潛力。通過銀行理財經理進行銷售的方式未被充分利用,保險公司忽視了對銀行理財經理保險業務的培訓和激勵,沒有調動其積極性。同時,國民保險意識的淡薄,加上有些保險公司或人在經營上尚欠規范以及輿論不適當傳播,導致了國民對保險的不信任。顯然,國民在觀念上的偏見以及對保險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導致國民保險意識較淡薄。

    4.保險法規尚不完善

    中國自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其后相繼公布了《保險人管理規定》、《保險紀紀人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但仍未形成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管理規定不完備。從而使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規范保險行為。另外,由于銀行和保險公司分別隸屬于不同的監管部門,在處理銀行保險糾紛時,往往會出現責任無法明確的難題。

    三、銀保業務發展的建議

    1.提升理財專員的服務水平

    目前各商業銀行網點均配有理財顧問,理財顧問為不同的客戶設計資產配置方案時,應引入家庭理財概念和銷售模式,不僅僅局限于以往的單個公司,單個產品的銷售層面,而是逐漸向由理財顧問向個人或家庭提供資產配置計劃或建議方向發展。重點提升保險公司銀保員的專業水平,實現他們從推銷保險向理財顧問方向的轉變,多學習了解個人理財、家庭理財及企業理財的專業知識。從而成為為銀行理財顧問提供保險方面咨詢的專業人員。加強銀保專員誠信教育,銀保服務專員明明白白賣保險,客戶明明白白買保險,降低銀保單的退單率,實現銀行、保險、客戶三贏的局面。

    2.積極開發新產品

    目前,銀行保險產品以儲蓄分紅型為主,主要強調投資分紅,消費者缺乏選擇。保險公司應加強與商業銀行網點的溝通,以便有效了解市場變化、產品的競爭力,及時調整產品策略。考慮到銀行柜臺銷售的情況,保險公司應該積極改進適于直銷和個人銷售的保險產品,產品形式簡單、操作方便,柜臺投保方式必須簡化到使顧客在短時間內了解產品并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設計出更具有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的金融產品,不僅限于意外險、醫療險等產品,提供給客戶更好的全套的金融服務。

    3.實現雙贏型營銷策略

    要達到銀保雙贏的目標,需要首先增進銀行和保險公司雙方員工的認同感,通過開展咨詢活動和相關宣傳來促進和加強銀行和保險公司員工之間的溝通和認同。另外,保險公司應該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不僅要認真對待銀行網點人員的培訓和宣傳,同時需要從銀保業務的利潤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獎勵保險業務業績十分突出的銀行員工,并給予購買保險產品的優惠等措施來激勵銀行及其員上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4.加強對銀保合作的監管

    銀監會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準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而保監會出臺的《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則規定了保險公司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比例限制。這些規定及辦法表明,相關監管部門開始放寬對分業經營的限制,但在銀保合作向金融控股集團模式的轉變上,監管部門仍需及時調整監管模式和監管內容,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監管的協調,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銀行及保險公司應在合作過程中秉承真實、誠信原則,不能一味追求業績而忽視了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否則不僅客戶的利益存在很大風險,銀行及保險公司亦不免坐上被告席。

    參考文獻:

    [1]萬祥榮.對銀保合作問題的幾點思考與建議[J].金融,2010,(5):62.

    [2]梁賀新.論中國銀行保險發展模式的選擇[J].金融實務,2010,(4):45.

    [3]劉鳳軍,王輝.淺析中國銀保合作的問題與對策[J].經濟研究參考,2003,(21):24.

    Some Ideas About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Insurance

    (1.Dezhou Branch of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Dezhou 253000,China;2.Qishang Bank,Zibo 255025,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environment that financial mixed-business management,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 and insurance company has got rapidly developed,but there appeared a lot of problems.The cooperation has difference influences for its participation (Bank,Insurance and customs).The existing prominent problems like low service level of relevant person and single product,put forward and so on.The Suggestions for its development like develop the service level of finance; make new products and so on.

    第4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加強資質管理:咸寧郵政全市59個開辦保險業務的網點均做到亮證經營、公示服務,即按保監會規定在營業廳顯著位置懸掛《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并根據上級行要求懸掛省郵政公司頒發的《授權書》、投保提示、誠信服務承諾、投訴電話公示等內容。全市506名從事保險業務管理、銷售的人員,均取得保監會頒發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為理財經理配有銷售手冊等展業工具。

    加強培訓宣傳:咸寧郵政聯合保險公司開展“巡回送培”活動,上半年,市保險局制作了《保險合規經營要義》、《如何合規銷售持續發展保險業務》等課件,組織優秀督訓師在全市范圍內進行了多輪專題巡回培訓,為一線員工解答了什么是合規銷售、為什么要合規銷售、如何做好合規銷售等問題,對銀監會、保監會的相關文件中的禁令、要求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咸寧郵政還通過組織知識競賽,普及規范營銷知識。讓柜員在營銷中如實地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既闡明保險產品的期限、特點、保障功能,又不夸大預期收益,并能主動做好產品風險提示,拒絕以不實或虛假宣傳誤導客戶。今年6月份咸寧郵局開展“我眼中的保險轉型”征文活動,引導柜員樹立服務理念,將窗口營銷轉變為以滿足“客戶需求”為中心的經營模式,逐步實現由“重點關注保費”向“重點關注客戶”轉變。

    健全追責制度:通過制定相關制度,明確保險銷售人員要嚴格保管客戶信息資料,不得外泄,發生泄密或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新老保險客戶實行“誰開發,誰維系”的原則,做好客戶拜訪、回訪工作,對客戶的投訴實行銷售當事人“終身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銷售誤導、違規承諾收益、未盡風險提示義務、導致客戶利益受到損失的,由其承擔用戶的經濟損失;對給用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給企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銷售當事人予以解聘或辭退;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同時,組織全市合作保險公司相關聯絡人員簽訂了《咸寧市郵政局合作保險公司網點聯絡經理合規經營承諾書》,對網點聯絡經理的行為也作出了明確要求。

    強化業務檢查:市、縣兩級保險局綜合管理員

    兼職保險業務檢查工作,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及業務管理制度規定的頻次和范圍開展業務檢查,每季度至少對所轄網點全面檢查一次。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與保險公司合作管理合規性、內控制度制訂及執行情況、營銷合規性、重要憑證管理、崗位及權限設置管理、投訴處理機制、手續費結算合規性等。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出示檢查報告和保險業務檢查整改通知書,督導被檢查單位限期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檢查報告及整改情況上報上級業務管理部門。

    落實考核制度:一是將合規經營相關要求、保單品質檢查等內容納入縣市郵政保險局長KPI考核指標,并在每月一次的全市保險業務經營分析會上,通報規范經營服務情況。二是每月由各個保險公司將電話回訪情況通報市郵政保險局,市郵政保險局根據回訪不成功的保單逐筆對縣局保險局長進行考核扣款。三是要求支局長(網點負責人)擔負管理責任,日終審核營業網點當天保險業務相關單證,重點檢查客戶聯系方式真實性和抄錄及簽字筆跡,防止出現銷售人員填寫不實聯系電話或代客戶簽字及抄錄有關聲明等違規情況。四是要求專職營銷員在投保單經辦人處簽名或蓋章,對故意不正確留存客戶聯系電話,導致電話回訪不成功的,將予以通報批評、現金處罰、調離崗位等處罰。

    第5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關鍵詞]有效保險監管,監管理念,監管實踐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和機制,是解決保險市場失靈的手段,它既體現了法制化和程序化的監管理念,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的監管實踐活動,隨著宏觀經濟環境、金融市場和保險監管理念的變化而及時調整和演進。

    一、有效保險監管理念

    (一)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動態監管

    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保證市場公平的監管實踐活動。有效的保險監管,既追求市場效率又兼顧市場公平。從追求市場效率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過度監管會導致監管成本提高,影響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積極性,束縛保險業發展,影響保險市場效率提高;監管不到位會導致行業系統性風險積聚,造成保險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即使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實現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目標。

    二、影響保險監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基礎上,充分吸納和借鑒了ICP原則,并在監管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但有效保險監管理念和實踐卻仍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一)有效保險監管前提條件不充分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核心監管原則(ICP)闡述:有效的保險監管,依賴于國家良好的經濟金融政策、恪盡職守的監管機構和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環境及法律框架條件下,監管機構可以行使其職責,保證監管質量和有效性。其次,經濟發展、法律規范和適應行業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場條件。第三,保險監管權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心目中樹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監管的獨立性:保險監管者的權威和強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應該具有超脫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強制性權威,在進行保險監管工作中具有較為獨立的職能和實施權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保險監管者必須有足夠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員、信息技術、財政經費;保險監管必須依賴于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而這些前提條件在目前條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備的,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保險監管有效性的實現。

    (二)影響保險監管實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險監管,除了要具備上述前提條件外,若取得良好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基礎條件。在我國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尚不充分,還有許多制約因素。

    1.有效保險監管理念不成熟

    我國引入有效保險監管時間不長,有效保險監管所體現的依法監管、動態監管、適度監管等先進監管理念尚不成熟,體現為:一是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條款內容缺乏合理性,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的界定不清晰,個別部門工作職責存在交叉,協調不夠;二是受監管經驗、監管技術與監管人員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險監管偏重靜態監管,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現金流測試和資本充足性等先進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應用少,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導致行業風險積聚。三是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首先,由于中國保監會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職責,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關系,造成監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某一內容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重復監管問題,多年來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既無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第三,由于保險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和行政行為,保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二者職能錯位,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監管當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容易導致將合規性監管變為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微觀直接干預。

    2.保險市場約束作用不明顯

    市場約束是市場內生性監督機制,能對保險機構予以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我國目前保險監管實踐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透明性關系市場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決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所形成的信息虛假則是行業普遍現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態度,影響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險知識缺乏、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并未獲得實質性受益。三是信用環境軟約束。由于監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違法違規現象既逃脫監管處罰,也不受市場懲戒,市場參與者逆選擇行為會獲取最大利益,保險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成本低,存在違規“沖動”。

    3.市場退出機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備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保證保險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9家,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為維護穩定,不愿也不能讓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面對違規行為,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猶豫不決,監管低效。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實施市場退出則須動用公共資源,以盡可能讓問題公司繼續經營,導致社會資源配置低效,風險進一步加劇,不斷增加處置成本,最終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4.監管人員工作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

    IAIS對監管人員有具體要求:監管人員應具有足夠的技能和經驗,要受到有關利益沖突規定的約束。我國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工作能力與有效保險監管原則要求有一定差距,體現在:一是宏觀經濟政治分析能力不強,影響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效果。宏觀經濟政治環境直接決定著監管政策取向和監管實踐選擇,也影響某段時期監管工作重點,部分監管人員總是困惑于宏觀經濟政治形勢對保險業和保險監管的影響,缺乏對宏觀經濟和保險業的準確分析,沒有及時監控宏觀經濟走勢及行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風險識別、監控和評估工作滯后,預警風險能力弱。二是監管創新能力不足,監管滯后于行業發展。雖然許多保險監管人員監管實踐經驗豐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暢,知識更新緩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險精算知識、保險業務知識和熟練駕馭計算機能力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在應對不斷創新的保險業發展,無法準確度量創新保險產品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創新顯得力不從心。

    5.監管體系設置不盡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溝通主要依賴監管聯席會議,這就造成監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監管權力分散、聯系會議形式松散、缺乏剛性約束,監管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銀行、證券、保險每個行業的性質、規律和發展階段都不相同,工作職責和目標各異,在監管實踐中難免發生目標沖突;對金融控股集團缺乏監管經驗,較難對其總體經營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分割的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設置的廣度和層級不夠,造成一定監管死角,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管。在保險監管多層次體系中,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組織)的專業監管力量和新聞媒體的多方面監管效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沒有形成強大的保險市場監督力量。

    三、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的若干舉措

    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是保險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不僅要在監管理念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在監管實踐上也要隨著保險業發展形勢變化而不斷調整。

    1.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轉變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不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監管文化是監管理念和價值觀在監管實踐中的體現,具有道德規范作用。作為系統性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根植于監管人員的內心,體現在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一是要正確處理引領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二者關系;二是要將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和動態監管的監管理念融入監管文化,形成監管人員潛意識;三是轉變保險監管人員理念和意識中的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預的落后理念,樹立市場經濟理念,杜絕對保險公司微觀經營的行政干預。

    2.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

    有效的保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保險市場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規建設,盡量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讓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提高市場監督能力;二是提高社會公眾保險知識和消費意識,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險知識,加強宣傳,要求保險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知識教育工作重視,只有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斷提高,才會最終形成有效保險市場監督;三是適度強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3.建立有效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破產、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場自我協調、優勝劣汰的結果,是保險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結果。保險監管部門要促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規建設,建立系統性保護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減少公共資源浪費,但同時也要防范經營者誘發道德風險,大量拓展高風險的保險業務。

    4.建立科學的監管人事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保險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關鍵。由于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比較有限。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應當健全保險監管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專業培訓,對監管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其素質:一是保險監管和保險業務知識素質,包括監管歷史、國內外監管理念與實踐發展方向與趨勢,熟練掌握動態的、適度的監管技術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規素質,熟悉保險法律法規,以及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監管的深度和廣度;三是宏觀經濟分析與把握能力,保險監管不是“閉門造車”,主動培養宏觀經濟運行與政策變動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四是科技信息網絡技術知識,保險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必備的科技和信息網絡知識,則風險預測和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就會無法適應保險產品創新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五是綜合素質,分析判斷、調查研究、語言表達是保險監管人員必備的基本能力,特別是組織和協調能力的培養。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還要轉變用人觀念,拓寬選人視野,完善用人機制,充實一批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管水平。

    5.推進有效保險監管創新

    有效保險監管創新應當是與保險業務創新緊密相聯的。首先,完善監管流程,從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方面入手,對保險監管資源進行整合,體現監管的主動性和前瞻性,盡量與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相匹配,通過梳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線和產品線,實施業務監控和風險追蹤。二是推動保險監管方式和手段創新,尤其是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技術手段,引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適時實施動態償付能力監管。

    第6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近年來,黑龍江省組建現代農機合作社取得了顯著的成效,農機合作社成為重要的農業經營主體,有力促進了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伴隨著農機數量的迅猛增加,與農機有關的事故也在不斷地增長。但當前落后的事故救助手段和缺失的災害損失補償機制,使農機合作社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如何利用農機保險化解風險就成為我省農機合作社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當前黑龍江省農機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收入水平偏低與保險意識差影響了市場對農機保險的有效需求

    一是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近幾年,黑龍江省的農民收入有了一定的增長,但相對而言仍然增長緩慢,農民資金缺乏是導致農機保險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二是農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對農機保險的作用缺乏應有的認識,認為不需要購買農機保險,或者即使有購買農機保險的想法也因為沒有足夠的資金,或者因為僥幸的心理而最終沒有參保。三是由于農業生產往往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和周期性,很多時候農業機械都是處于閑置狀態,部分農戶認為自己的農機不會出現事故,繳納保險費就是一種浪費。四是由于近年的勞動力輸出較多,留守的老人與兒童對于農機的購買、操作和維修有一定的難度,減少了對農機的購買,也間接影響到對農機保險的需求。

    (二)農機保險整體利潤偏低影響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

    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機保險面臨的首要難題是農機保險金額小、機具分布廣,由于農機合作社多分布在鄉鎮的農場,商業保險公司在鄉村普遍還不能設立服務網點,保險公司的經營工作難度較大,業務開展成本高。同時,農機事故勘查定損專業性更強,保險公司缺少技術人員和力量,無形中給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增加了成本負擔,而承保和理賠質量還無法保證,就更加難以讓農民信服。另外,農機保險屬于政策性險種,因具有公益性而保費價格較低,在沒有形成規模的情形下,保險責任范圍又相對狹窄,從而投保率較低,最終導致整體利潤偏低,保險公司承保經營的積極性較差。

    (三)農機保險的經營體制與運作模式不規范

    一是農業保險的經營運作涉及多個部門。農業保險的經營運作相對復雜,保險公司辦理業務時需要各級政府相關機構和專門部門協助辦理,但是由于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費用支付模糊等問題一直影響著農機保險業務的正常開展。二是依靠農業保險公司現有的組織機構網絡,對于像黑龍江省這樣地域分散、數量眾多的農機保險業務而言是很難做到的,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損和理賠服務是很不現實的。三是農機保險在運作上一般鼓勵采用“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的原則,但是具體的業務操作、經營運作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體系責任不夠明晰,具體誰來監管、如何監管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農機監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省內的農機監管制度還不完善,很多農機都是無照無證無保險的農機。雖然國家發改委早在 2005 年就公布了規范農用車的相關通知,但由于黑龍江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還做不到對鄉村道路安全和農用車輛進行細致的管理,再加上農機管理部門又無權管理,許多農戶為逃避稅費等諸多原因不上牌照,使得部分農用車監管出現空白,從而埋下安全隱患[1]。

    (五)農機保險政策體系不健全

    一是農機保險在相關立法上還存在空白。作為農業保險的子系統,法律的缺失給農機保險的保費補貼政策、理賠政策等的穩定性、持續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二是政府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由于黑龍江省農機保險的發展時間較短,相關的經驗不足,沒有完善的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進行農機界定工作和監管工作會有點力不從心。三是農機保險的稅費減免政策不清晰,落實不力,包括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的工作都會對農機保險帶來影響[2]。

    二、黑龍江省農機保險支持農機合作社治理機制完善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

    應充分認識到農民才是農機保險的主體,因此,要加大農機保險宣傳力度,提高農戶的保險意識。農機管理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幫助農民認識到參保是一種互助互濟、自我救助的行為。依托全省農機監理系統現有的服務體系和人力,充分利用農機年檢、技術培訓、防災防損宣傳等機會,對農民宣傳推廣農機保險;保險公司也可現場為農戶辦理保險手續,節約人力資源和成本。這不僅方便了群眾,還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也促進農機監理業務的發展。其次,通過媒體農機政策性保險信息,向農戶免費發放各類宣傳材料,擴大農機政策性保險影響力,并與保險公司聯合,開展上門服務,在年檢、農機補貼發放的同時辦理保險業務,并要讓農民懂得承保與理賠、防災防損等保險知識。再次,要讓農民知道保險并不是亂攤派、亂收費。通過宣傳和報道體現農機保險的優勢,讓農戶了解保險知識,提高參保意識[1]。

    (二)體現政策性保險優勢,加大政府的補貼力度和水平

    國外的成功經驗主要集中于通過貸款貼息、減免稅收、風險補貼等方式直接補償,或者通過發展涉農保險業務、貼補保費實行風險補償、稅收優惠等進行間接補償。黑龍江省政府一是要加大對農戶參與農機保險的補貼力度,對不同保險項目采取不同的補貼方式,激發農民投保的積極性,重點支持農業生產規模較大的農戶。二是對開辦農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免收營業稅和一定比例的所得稅。由于農機保險本身的利潤就很低甚至是虧損,應按保費規模對經營此類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有利于保險公司對于農機保險項目的開發,促進農機保險的發展。三是給予開辦農機保險的保險公司一定優惠政策和優良的政策服務,如對一些投資項目、業務等給予支持。省政府應將農機補貼直接以農業補貼的方式下發到基層政府,由基層政府給保險公司直接補貼。此外,設立財政專項資金,提高補貼強度,支持各地試點開展農機保險業務[3]。

    (三)創新農機保險經營體制,改革農機保險運作模式

    農機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若商業化經營將導致保險難、理賠難,很多農民對商業性的農機保險都會敬而遠之。一是創新農機保險的經營體制。農機保險不是保險公司一家的事,要由政府、農機監理部門、農機安全協會與農民的共同參與與管理。二是改革農機保險運營模式。如創建政策性保險公司,專門經營相關農業保險業務;或者由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經營農機保險業務,由政府給予相關補貼。三是積極擴大保險覆蓋面。既要對新農機承保,以后還要逐步把舊農機、小農機覆蓋進來。四是拓寬保險業務范圍。既要加大承保責任范圍,向農民進行相關政策傾斜,還要逐漸把跨省農機作業事故保險考慮進去。

    (四)保險公司加大業務創新,提高服務質量,吸引更多的農民投保

    一是加大產品創新。如農機機身損失保險和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公司應在產品設計時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在總體保費水平較低的同時,設計多檔費率,由農民自己選擇相應的農機保險。引進無賠款優待制度,對上一保險年度不出險的農民給予費率優惠,對出險次數較多的則上浮保險費率。二是加快理賠效率。實行救援先行、補償跟進,市、縣兩級農機監理所、站初步定損,相互協作、互助監督的管理機制。三是采取通融賠付方式。作為政策性的農業保險,為鼓勵農民積極參保,在一定程度上向農民進行政策傾斜,保費少,賠付高,讓農戶實實在在體會到參保的優越性。四是加強相關崗位專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管理體制,對省內各縣市區農機服務及保險服務人員進行不同崗位和不同內容的業務培訓。五是開展防災防損服務。由專人深入鄉村,配合相關部門在農閑季節對農戶進行農機技術理論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學習,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減少農機事故損失[4]。

    (五)完善農機監理工作,強化保險運營組織的建設與管理

    省級農業部門要解決農機保險所要依據的法規問題,引導險企根據農業生產特點制定農機保險條款,使農機保險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要求農機部門嚴格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促進農機保險工作的開展。強化與公安交警、安監等部門的密切合作,聯合開展鄉村道路及重點區域農機安全監管,有效消除農機安全隱患。強化為農服務措施,組織開展農機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及現場急救知識培訓,提升農機救援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農業保險基層運營組織的建設和管理,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為農戶提供咨詢、投保、理賠等一條龍服務。嘗試啟動省市縣三級農業保險的聯保機制,擴大統保范圍,擴大承保面,增強經營機構抗御和分散風險的能力,實現農機保險與安全管理、風險防范、損失補償的結合[5]。

    第7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關鍵詞:示范基地;東北財經大學;大連保險;網絡大學

    中圖分類號:G720 文獻標識碼:A

    一、項目背景

    2008年4月,中國保監會下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必須接受中國保監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須對培訓參與及考核結果進行記錄,并要求“不斷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推進培訓工作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中國保監會原主席吳定富在2010年全國工作會議上指出: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干部培訓制度,充分整合各類培訓資源,不斷加大培訓力度,要堅持按需培訓的理念,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2010年第2號文件,《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提出:“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參加培訓。”

    與此同時,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接受崗前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于80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2小時。每人每年接受后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2小時。”加大對保險營銷人員的教育培訓投入和力度,強化對保險營銷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狠抓保險營銷隊伍的誠信建設,穩步提升保險營銷員隊伍整體素質,對防范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維護市場安全穩定運行,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以現代遠程教育為主業的東北財經大學網絡教育學院秉承“為學員創造價值”的辦學理念,以其雄厚的教育資源、豐富的辦學經驗,為提升我國保險從業人員繼續教育質量提供了良好的平臺。

    作為具體實施單位,東北財經大學網絡教育學院與中國保監會大連監管局、大連保險行業協會合作,創辦了大連保險網絡大學高管學院,并在此基礎上創辦了大連保險網絡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建立了大連以及全國保險系統首個行業性的在線教育平臺,使保險業高管培訓工作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二、項目規模

    項目設立大連保險網絡大學高管學院,每年兩期4個月,為大連地區640名保險高管人員提供培訓服務;項目設立保險營銷員繼續教育學院,2011年首次對2萬名保險從業人員提供繼續教育網絡培訓;設立保險管理干部學院,為保險公司、中介的一線業務人員提供網絡培訓。

    三、項目運營模式

    (一)學習模式:學分式培訓管理

    遵照相關文件精神,高管學院設計了學分制培訓管理體系,通過課程在線學習、作業、答疑等學習環節確保學習過程真實有效,學院確立了形成性考核與“高管任職資格考試及證書體系”。在普通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確立了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培訓采用網絡培訓的方式。

    (二)師資構成:行業與院校相結合的師資隊伍

    項目堅持以培訓需求為導向,遵循“緊貼需求,大膽引進,努力培養”的思路,整合金融行業相關國家機關及行業協會、高校專家教授、保險及相關領域實戰精英三方面的師資資源,形成一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專業師資隊伍。

    (三)教學服務:專業服務中心

    東財在線依托專業的學員服務中心(Call Center),開發了在線論壇、值機答疑等多種輔導系統,在線輔導系統和Call Center平臺無縫銜接,形成了一整套涵蓋熱線電話交流、VOIP溝通的立體答疑解決方案;此外,東財在線負責為大連保監局開發具有針對性的平臺系統,指導培訓管理人員了解平臺架構,熟練使用平臺各項功能;在課程資源建設、部署及測試方面,東財在線負責提供課程、題庫等資源,并有專人維護,保證課程的及時性、互動性。

    (四)質量保證:專設質量保障部門實施全程監控

    項目引入“ISO9001”和“CMMI”兩大成熟質量管理體系,從保險行業E-trainin品體系的策劃、開發、運營三個階段,實現全過程質量管理、監控和持續改進。

    四、項目創新點

    (一)采用服務外包理念,創新業務運作模式

    東財在線采用“服務外包”的理念,將大連保險網絡大學作為一種教育服務外包(KPO),并不單單組織保險從業人員進行網上繼續教育,還通過對中國保監會大連監管局以及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需求采集及調研,由專業的團隊分析及策劃,并付諸實施,將資源、技術、服務高度整合,真正實現服務外包。

    (二)導入E-training,設計更全面的課程體系

    項目結合保監局工作實際,通過導入東財在線E-training,為保監局建立一套能夠緊密聯系保險業改革發展實際,區分不同培訓群體,在滿足學員大規模和個性化學習需要的同時,徹底解決工學矛盾,實現全覆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設計課程,建設一套覆蓋金融保險基礎理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解讀、保險監管有關規定、經濟金融熱點問題、重要保險案例研判、紀檢監察警示案例、保險公司戰略管理、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管理的高管課程體系與涵蓋保險法律法規、保險業務知識、職業道德教育等多方面知識點的、業務及素質全面提升的課程體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與培訓管理模式,提升培訓質量

    在項目合作期間,東財在線建立起來了包含網絡大學章程、教學管理制度、師資管理制度等幾十項完整的管理制度,以此來保證大連保險網絡大學的高效運行。在培訓管理模式方面,建立學員及檔案管理,學員調換崗位或是頻繁跳槽,其培訓檔案仍會保留培訓軌跡,方便教育部門進行有效的培訓考核管理,與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對接,構成人員人事檔案;在教學服務方面,形成了全過程考核、組織考核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體系。在考試方式方面,實行機考與考試預約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考試的質量和效率。

    五、獲中國保監會肯定的首個行業性在線教育平臺

    2010年4月15日,大連保險網絡大學舉辦了正式啟動儀式,中國保監會吳定富主席(前任)出席啟動儀式并作重要講話。吳定富主席對大連保險網絡大學的正式啟動表示祝賀,并對大連保險業針對人才隊伍建設方面的創新和嘗試給予充分肯定,要求大連保險業繼續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質、高層次的人才隊伍,為推動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大連保險網絡大學是目前大連以及全國保險系統首個行業性的在線教育平臺,他的啟動標志著保險業高管培訓工作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具有重要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第8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關鍵詞】保險;保險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消費糾紛也日益增多。保險消費者在消費保險產品過程中,其消費權益屢屢遭到侵犯。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使我國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十分必要。

    一、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一)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形式

    1.保險消費者安全保障權受到侵犯。消費者的安全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破產后續問題都會威脅到保險消費者財產安全。

    2.保險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犯。一是由于保險產品本身設計原理復雜,保險合同中又包含大量專業術語,較為晦澀難懂,普通消費者很難對其有詳細的認知。二是部分保險銷售人員對消費者沒有盡到解釋說明的義務,甚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欺瞞投保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這些都嚴重侵犯了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利。

    3.保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到侵犯。現實生活中,保險公司或其合作機構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利屢見不鮮。例如,銀保業務“存單”變“保單”、汽車銷售公司賣車搭售車險、客戶退保受阻等現象。

    4.保險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保險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公平交易的權力時常受到損害。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費與得到的保障不匹配;保險公司利用免責條款免除或減輕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退保手續費高,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不明確;還有不及時簽發保單、不提醒客戶繳納保費等服務質量不高等現象。

    5.保險消費者求償權受到侵犯。目前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常常侵犯保險消費者的求償權。例如發生保險事故區分責任歸屬時,不實事求是或以保險公司內部制度抗衡;在履行賠償給付責任時不及時甚至故意拖延;還有“惜賠”、“據賠”的現象等。“理賠難”現象已成為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一個不可小覷的問題。

    6.保險消費者隱私權受到侵犯。一是保險公司在風險評估、承保、理賠等過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客戶個人信息,由于保險公司的客戶系統在內部通常處于非保密狀態,保險人流動較大等因素,保險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存在泄漏風險。二是保險展業中,保險公司非法取得客戶資料,從而導致消費者收到大量營銷電話、被頻繁上門推銷等。

    (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

    1.保險消費者保護體系不完善。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但是消費者保護體系建設并未得到重視,消費者保護體系建設進展緩慢,保險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不健全,對消費者投訴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或處理不當,造成消費者訴訟案件大量涌向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

    2.保險公司不合規經營。保險公司采取粗放經營模式,只注重短期效益,急于占領市場,部分保險公司為賣出保單甚至誤導、欺瞞消費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為了節約成本,保險公司在理賠、售后服務等方面,做的也不盡如人意。

    3.消費者缺乏保險知識、維權意識淡薄。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產品不了解,加大了保險公司侵犯其權益的風險。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多數消費者又“嫌麻煩”不采取措施維護個人合法權利,縱容保險公司的侵權行為。

    4.相關保險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有: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是針對一般消費者而規定,不完全適用保險消費領域;二是《保險法》,雖然新《保險法》加入“不可抗辯條款”和“禁止反言”等有利于保險消費者的條款,但對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部分紛爭依然無法解決;三是保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關于做好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主要以禁止性條款為主,缺乏具體操作辦法,對保險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承擔的責任規定較輕,違規的成本小導致效果不明顯。

    二、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促進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

    (一)保險公司誠信規范經營,轉變發展方式

    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會阻礙保險公司自身發展,也會影響保險業的發展。只有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才能達到消費者和保險公司雙贏的局面,促進整個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與保險公司粗放經營脫不開干系。保險公司若想長遠發展,就必須轉變發展方式,講誠信、合法合規經營,以消費者利益為重。對此,筆者針對保險公司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開發真正滿足消費者需求的保險產品,將保險合同條款內容通俗化,費率合理化;保險從業人員為客戶提供本職服務的同時,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為退保客戶同樣提供高品質服務等。

    2.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素質,完善內部責任追究機制。對保險從業人員特別是銷售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管理,促使其在銷售過程中耐心為客戶解釋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杜絕不誠信、夸大產品效果等誤導客戶購買行為。保險公司可以對客戶投訴率或退保率高的業務人員,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

    3.提高有效處理消費者投訴事件能力。暢通保險消費者投訴渠道,做好處理消費者投訴工作。例如,2012年5月19日平安財險成立消費者權益維護中心,有專人負責消費者維權事宜,對工作人員服務不到位現象監督,這是平安財險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積極行動。

    (二)保險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保險消費者需履行義務

    保險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必須履行相應義務:(1)繳納保費義務。投保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法繳納保費。(2)通知義務。一是保險事故“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積極施救,以避免損失擴大。

    2.要求保險人履行義務

    保險消費者有權要求保險人履行義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險人的義務主要有:(1)告知義務。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需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2)及時簽單義務。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3)確定損失賠償責任。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向投保人發出拒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通知書,并說明拒賠的內容和理由。(4)賠償給付義務。保險人應及時履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義務,避免拖欠和無理拒賠現象,損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3.通過多種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首先可與保險公司協商和解,還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根據與保險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最后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訟來維權。

    總之,保險消費者應當了解有關保險基礎知識、保險產品選擇、相關政策法規、糾紛處理程序等,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以《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武器,依法追究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維護自身權利。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應當成為保險法律的主要立法宗旨。《保險法》是中國保險業的基本法,是保險消費者保護的主要法律淵源。《保險法》應當明確保險合同法律規范,公平合理地設定保險當事人的權力與義務,充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嚴懲侵權行為,減少保險合同糾紛的發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新《保險法》在針對保險實踐中保險糾紛多、理賠難、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等問題上,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彌補了以往《保險法》合同法部分的疏漏。但是新《保險法》就某些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仍在一些爭議,例如,核保期的責任歸屬問題、對于免責條款的規定較為籠統、對于退保的規定情形不明確等。完善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應從銷售、承保、理賠等各環節出發,對相關名詞界定應更為精準,細化保險法條款內容,強化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通過監管外部約束,減少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行為

    1.調整監管部門組織結構,搭建高效維權平臺。一是建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中心的組織結構。可在總部一級建立專門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構,指導各派出機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利、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二是提供一個自律性的協調機制。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可設立消費者維權中心,致力于處理消費者投訴會員單位事件,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

    2.加強行業法規建設,有效監督保險公司合規經營。保險監管機構可聯合銀行等其他監管機構頒布行業法規,明確規定在保險銷售、理賠環節、信息披露、糾紛處置、侵權等方面的權責及相應的違法違規處罰辦法,為監管提供操作依據。

    3.完善投訴處理系統,高效處理投訴。制定保險消費者投訴管理辦法,簡化投訴程序,降低投訴成本,在對事實和法規認定后,投訴的解決需具有強制性,從而提高消費者進行投訴的積極性。還可將保險消費者投訴數量及處理結果等指標,作為監管保險公司經營的一個重要方面進行考核,并采取相應的獎賞與處罰措施即在投訴制度中引入投訴罰金和投訴解決結果對保險公司有約束力的做法。

    (五)重視消費者協會的保護工作,發揮媒體的社會輿論導向作用

    消費者協會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機構,其工作可作為政府監管的有利輔助手段,是促進保險市場規范經營的重要力量,并且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效能。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強與消協的信息溝通聯系,主動征求對相關政策法規的意見和建議。還可以考慮法律賦予消協一定的訴權,若出現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案件時,使其有權向法院。

    媒體的影響無處不在,通過媒體對保險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披露和報道,會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在消費者心目中的企業形象,從而引導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還會引起保險監管部門的注意,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保險公司違規行為有威懾和警示作用,因此應重視媒體作用,發揮其對消費者理性消費行為的導向作用和對保險經營者的約束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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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吳民許,楊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J].中國流通經濟,2010(12):74-76.

    [3]施其武,錢震寧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缺陷與改進建議[J].銀行家,2010(8):76-79.

    第9篇:保險公司合規知識培訓范文

    銀行保險是銀行與郵政、金融組織或其他基金機構結合再與保險公司合作產生的創新性保險行業。以銀行作為主要的經銷主體,推廣主導,利用銀行有利的的豐厚人力資源、客戶資源,并給予客戶更多關于保險服務。簡單來說,銀行保險是將不同種類的金融產品、保險服務進行整合推廣的新型保險行業形勢,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共同盈利,使保險推廣更有利于銀行及保險行業自身的發展,更保證了客戶的利益與私人權利。

    一、目前我國銀行保險業務存在的問題

    1.銀行與保險公司在合作層級上有待提高

    首先,在我國,銀行保險業務是保險公司為了占領市場份額率先提出的,總體來說保險公司相較于銀行對于銀行保險的發展更加重視。而大多數銀行沒有認識到在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的推動下,保險業務對商業銀行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目前銀行保險業務在銀行各項業務和產品中的貢獻和影響力仍然有限。作為銀行的非主流業務,銀行保險業務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很難獲得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的資源支持,因此,在戰略層面業務發展就會滯后。

    其次,目前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營銷渠道總體上仍以傳統網點柜臺銷售渠道為主,新興渠道創新不夠,電子渠道尚處于空白階段。傳統網點柜臺銷售渠道仍是銀行保險的銷售主力,而具有綜合金融服務功能的客戶服務中心、理財中心、個人貸款中心等機構的產能開發明顯不足,而電子銀行渠道尚是空白。

    2.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制約銀行保險業務發展

    金融監管的政策和水平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沒有關于銀保業務方面全面和系統的法規。僅僅《保險法》中涉及到兼業方面的條款適用于銀保業務。但隨著銀保業務的發展以及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進一步加深、合作范圍進一步擴大,銀行與保險公司的之間顯然已經不再是兼業的關系。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混業經營體制。只有在混業經營體制下,銀行和保險公司有了資本紐帶的聯系,才能做到真正的利潤分成、風險共擔,銀行保險的優越性才能充分發揮。我國目前在法律上仍明確規定分業經營,急需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銀保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3.產品結構單一、缺乏個性特色及創新

    首先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更多地停留在業務、資金結算等業務層面上,并沒有與保險公司建立深層次的資源整合。因此保險公司委托代銷的產品并沒有根據銀行客戶的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個性化設計,銀行各級機構停留在銀行代售保險公司產品的層次上,沒有建立銀行根據自己的需求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產品或者實現的產品聯合開發和創新機制。

    4.銀行保險業務技術水平落后

    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聯網程度低,電子化建設相對滯后。銀行保險的投保手續主要依靠手工操作。目前國際上銀行保險發展比較好的歐洲銀行和保險公司都已經實現了技術的整合。實現了資源信心共享,因而能以較低的價格最短的時間向消費者出售銀行保險產品。而我國銀行還不能直接出單,只能被動接受投保。投保人需要先在銀行柜臺辦理投保手續,再由銀行移交到保險公司核保,保險公司辦好審核手續后,再移交給投保人或通過銀行轉交給投保人。這個過程一般需要一周或半個月,有時甚至長達一個月,直接影響客戶到銀行購買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策略

    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對銀行、保險結合有著許多嚴格控制、阻礙。我國就嚴格要求區分銀行、保險行業,因此使得銀行與保險產業距離還是比較遙遠,國人大多數通過市面上的保險推銷,學校、企業的強制性購買進行保險行業的經濟維持,大多數老百姓對其性質并沒有太多了解,導致民眾對保險行業產生不信任、懷疑的態度。但銀行與保險仍有不同程度的關聯,比如養老保險等壽險行業需要與銀行簽訂合作來服務投保人,進行資金流通,更有利于銀行與保險行業的資源利用。通過銀行的銷售渠道,投保人也更具有主動選擇權,投保方式也更加方便,安全,可靠。所以銀行保險的形式值得被推廣實行,要被養出健康合法的銀行保險行業,需要遵循以下幾點:

    1.制定并推行相關的法律來對銀行保險進項規范的管理,提高監管力度對其進行行業控制。國內目前還是在實行保險、產品推銷制度,并沒有太多的保險市場和、險介紹機制,和有效的選擇平臺來 購買選擇保險產品,在新型的銀行保險行業的出現、推廣過程中,不乏有不良企業的惡意操作,毀壞市場秩序,影響銀行保險的信譽建立,更對投保人造成利益的損失,所以一定要采取一些法律法規來控制管理這種新興行業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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