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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工業革命時期,世界審計處在一個痛苦且充滿革新活力的轉折過程中。英國民間審計產生和演化的最深層的內驅力是股東和債權人與管理當局之間新型的責任關系的最終確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誕生和發展將審計事業的發展納入了一個新的經濟框架之內,是近代審計產生的經濟背景。1862年修訂的公司法,把由股東選出監事擔任審計師改為由股東大會聘任具有會計專長的會計師對公司帳目進行詳細審核,并提出查帳報告。公司法確立了由特許會計師審計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報告和辦理破產清算的制度。公司法的相繼頒布,呼喚著民間審計隊伍的成長和壯大。H.W.羅賓遜曾在《愛爾蘭會計史》中指出,“英國民間審計是由破產催生、由差錯和舞弊孕育、與清算共同成長,最后才確立起來的”。
此后,1879年的公司要求銀行應接受特許會計師的獨立審計,1900年公司法將特許會計師的審計范圍擴大至全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這些規定對民間審計的發展起了推動作用,因而,19世紀中葉以后,民間審計業務日益增加,專業審計人員隊伍不斷擴大。1948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81年修訂的公司法,英國長期未將這5個公司法整理匯編,它們都是英國審計的依據。直到1985年,英國才將這5個公司法合并成一套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全部有限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帳目都必須經過具有一定資格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師應由每年度公司股東大會聘任,并向股東大會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必須表明公司的會計報告是否真實和公允(True and Fair),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從英國民間審計的誕生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英國的審計制度有其顯著特色,本文主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渾然一體的監事制度和會計師制度——監事審計。
英國的審計制度是以公司法為中心形成的。英國的公司法中包括著會計師制度,監事制度與會計師制度,這是英國民間審計的一大特色。
2、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自律化管理。
由于的原因,英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共有6個行業協會組織,其中英格蘭—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ICAEW)、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ICAS)、愛爾蘭特許會計師協會(ICAI)、特許注冊會計師協會(ACCA)4個協會組織(以下簡稱會計職業團體)是認可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組織。
英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自產生以后,一直保持著由會計師職業團體實施自律化管理的歷史傳統。會計職業團體的管理職責主要體現在:組織培訓;審計資格的注冊管理;制定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監督檢查會員執業質量。
6大會計職業團體為了協調行動,1970年,共同成立了會計職業團體協商委員會(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Accountancy Bodies,簡稱CCAB)。CCAB下設審計實務委員會(APB)、會計課程委員會(BAAEC)及其他一些專門委員會,在一些領域統一開展工作。此外,他們還在特定執業領域進行雙邊或多邊合作,如ICAEW和ICAI的共同聯合懲戒方案(JDS),ICAEW、ICAS和ICAI,建立的特許會計師聯合道德委員會(CAJEC),ICAEW、ICAS和ICAI建立的聯合監控機構(JMU)。其中聯合監控機構極具特色。
3、民間審計準則獨具特色。
英國既然是實行民間審計職業自我管理的國家,因此其準則的制定也是由民間審計團體“審計實務委員會”進行的。為增強審計準則的約束力,審計實務委員會設立了聯合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整個審計職業界成員違反職業規范行為施以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和開除會員資格。但是,英國的民間審計人員并不像對公司法那樣重視和遵循民間審計準則,因此,英國的審計準則在審計實踐中也就不那么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
英國民間審計準則體系包括兩個層次,審計準則說明(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AS)和審計實務指南(這就有別于美國的3個層次:一般準則、審計準則公告和審計指南)。1980年的審計準則包括一項業務準則和兩項報告準則。
英國現行的民間審計準則無論是在體系上還是在上都有其獨特之處。
從體系上看,英國的民間審計準則沒有像美國那樣分為3個層次,而是兩個層次。
從結構上看,它沒有采取美國式的“三段”結構(一般準則、外勤準則和報告準則),而是將“審計準則說明”分為6個部分:責任;計劃、控制和記錄;會計系統與內部控制;審計證據;利用其他人員的工作;審計報告。
從內容上看,英國的“審計準則說明”未涉及“一般準則”的內容,只包括業務準則和報告準則。
4、民間審計的職業道德準則較完善。
現行的英國民間審計職業道德內容主要包括:獨立性;勝任能力和技術標準;對客戶的責任;刊登廣告及進行公關類活動。此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職業道德規則。
5、英國的民間審計報告的特點:
(1)、以“INDEPENT AUDITORS‘REPORT”為題。
(2)、審計報告的受送者是企業成員(member of×××)。企業成員指的是企業的股東。
(3)、強調會計報表編制的合法性,即符合the Companies Act 1985。
(4)、把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表述為“真實與公允”(True and Fair)。
(5)、在表達意見時,使用了“In our Opinion”(我們認為),這表明審計報告并不是一個保證書。
(6)、特許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明確。
按照英國法律規定,特許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7)、政府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
英國《1989年公司法》第53條第(1—B)款規定:英國貿工部通過制定標準或辦法指導、監督會計職業團體的工作。
(8)、嚴格的會計職業團體的準會員制度。
在英國,“準會員”(ICAS對準會員稱“非會員執業者”)與會員一樣受到相同的規則和規定的約束,但不能使用“特許會計師”稱號。準會員也不能作出任何公開聲明以表明他們擁有此種權力。申請“準會員”身份的人必須按注冊委員會要求的方式進行。為盡到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注冊委員會應進行必要的調查,以評價申請者是否合格。
會計職業團體對準會員違反規定所采取的懲戒措施與會員相同。準會員的任何不遵守協會道德準則的行為,將根據有關規定受到懲戒。即使不再具有準會員身份,準會員在具有該身份期間所作的行為或工作中的遺漏仍將依照有關規定受到懲戒。
英國注冊師行業實行自律化管理,并呈現出兩大特征:一是雖然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四足鼎立、各自為政,但也在許多領域進行合作;二是政府通過引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但有時也采取一定的干預政策。,英國正在醞釀中的新監管體系的組織形式,以盡快采用會計職業界的獨立監管體系,這是英國CPA行業管理發展的新動向。
英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歷經百年發展,探索出了一套成功的管理經驗,對我們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完善事務所組織結構。
英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有3種,即個人執業事務所、合伙事務所和公司制事務所,法律和行業規則都對每種組織形式所具備的設立條件做了詳細規定。一般而言,個人執業事務所規模較小,承攬業務的規模也小,公司制事務所規模較大,承攬的業務也大。這有利于滿足會計市場不同層次的需求,避免事務所之間的惡性競爭。我國目前只允許注冊合伙事務所和有限責任事務所,不允許注冊個人執業事務所,導致許多小業務由大事務所去做,提高了執業成本,不利于事務所規模經營,也不利于會計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有必要借鑒英國的做法,進一步完善我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2、建立職業保險制度。
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一個高智能、高風險的行業,為防范職業風險,并能給公眾以信賴感,英國及其他國家普遍實行了職業保險制度。我國雖然在現行《注冊會計師法》中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辦理職業保險,但在實際執行中并沒有開展這項業務,只是按照事務所業務收入的10%提取職業風險準備金,這使事務所很難應對所面臨的風險。因此,應當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做法,采取切實有效的配套措施,盡早建立職業保險制度。
3、為會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英國各協會都十分重視會員服務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可以說各協會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圍繞著會員服務開展的。在組織機構上,各協會除了設置專門的會員服務部門外,其他多數機構也都把為會員提供滿意的服務放在首位,大多數的委員會、會也都是應會員的需求而設立的。在服務方式上,各協會根據不同會員(執業會員與非執業會員、國內會員與國外會員)的不同需求,采取開研討會、編發刊物、電話咨詢、信箱咨詢,信函答疑、專題培訓、圖書館服務等多渠道、多層次的方式,為會員提供熱情及時周到的服務和幫助。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會員服務工作,與英國各協會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對非執業會員的服務更是薄弱。為了適應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后行業發展的需要,協會應當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在為會員辦實事上多下功夫,使會員與協會之間建立起緊密和諧的關系,樹立協會的良好形象。
4、建立有效的行業監管體系。
由于社會公眾的利益往往與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的利益不盡一致,社會公眾不得不承受注冊會計師提供信息質量的風險。這就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對注冊會計師提供的信息質量的廣泛關注,進而要求對這一行業的監管和懲戒體系能夠最有效地服務于社會整體利益。為了適應社會公眾的需求,近年來,英國一方面通過制定或修訂法律、政令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行為,另一方面,該行業組織也在不斷修正和完善自律化管理的規則和方式,進一步提高自我監管的效率。為檢查審計業務質量、監督會員遵守職業規則的情況。英國務協會都設立了紀律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等機構,制定了一套較完整的辦事程序,專門負責調查處理會員的違規行為,以維護職業的良好信譽和形象。英國目前正在醞釀建立新的獨立監督體系,更是對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自律方式的改革。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系尚不健全,已有的監管機制也未能有效地運作起來,監管乏力。應當抓住目前清理整頓鑒證類中介機構的有利時機,通過修訂注冊會計師法及加大行業組織自我監控的制度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體系和運行機制,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5、建立準會員制度。
英國會計職業團體有準會員制度,對接受會計職業團體管理但又不是會計職業團體會員的個人授予準會員資格。如果事務所的一個或多個主管人員不是會計職業團體會員,但當這些人被授予準會員身份時,會計職業團體可以批準事務所注冊。這種制度,有利于事務所吸收其他專業的優秀人士加入到注冊會計師職業,并解決合伙人、董事等不是會計職業團體會員的,也有利于事務所提供多元化服務,增強事務所的競爭力。目前,我國事務所的合伙人結構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注冊會計師,這不利于事務所的成長壯大和提供多元化服務,應當借鑒英國的做法,建立準會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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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urlev,Stuart,Cooper&Malcolm,Audit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a studv of development in the audit methodologies of large accounting firms,NewYork,Prentice Hall,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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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裘宗舜、張蕊:《西方民間審計》,財政經濟出版社,1995。
7、世界主要國家審計編寫組:《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關鍵詞 審計準則 協調 現狀
1 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含義
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國際審計領域的基本問題之一,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首先必須明確協調的含義:
坎貝爾認為:協調一般指通過縮小差異逐步趨同。但協調并非指嚴格的統一。
L·S阿明和L·H·拉德賴夫指出:“協調就是一種縮小各種標準和實務差異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標準和慣例的過程。協調過程將在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國際的基礎上進行。”
L·M·塞繆爾斯和A·G·派珀認為:“協調就是試圖歸納不同的制度,把多樣化的實務并入和組合成能產生共同合作結果的有序結構的過程,是減少差異的過程。”
日本學者松閘信男教授認為:“協調就是將形成跨國的各子公司所在國不同、經濟、和環境的差異而形成的不同審計制度,在與跨國公司有牽連的各個國家、進而在全世界形成統一秩序。”
我國學者李寶震、郝振平認為:“所謂國際協調是指各國的某些機構或團體在國際范圍內結成統一組織,經過協商討論,共同努力建立標準,以期縮小差異,使審計實務趨于標準化的活動。”
根據上述關于協調的論述,我們認為,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有關機構在世界范圍內對不同的審計準則進行調和,縮小差異并使之逐步走向統一的過程。
2 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意義
2.1 是跨國公司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
事實上,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在很大程度是由于跨國公司的發展而提出的。跨國公司財務報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和掌握跨國公司的審計行為和準則,以便判斷其審計的質量、增強對財務報告的信賴。他們需對來自不同國家的財務報告進行和比較。這些財務報告經過了不同國家的審計,而這些國家的審計準則是不同的,這就給來自不同國家財務報告的分析和比較帶來困難,迫切需要對世界各國的審計準則進行協調,建立統一的審計準則。
2.2 是世界經濟環境下審計職業自治的需要
在世界經濟環境下,由于工商企業和職業本身的日益國際化,這樣就產生了一些在本國經濟范圍內沒有遇見過的新問題。例如,按照本國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是否能為別國接受;本國投資者能否看懂別國的財務報表;本國的審計報告能否為他國投資者所理解;別國的會計師能否在本國執業等等。這些新問題已經不可能僅僅通過修改本國的審計準則就能解決。
全球經濟環境的急劇變化使得會計的國際間互認不能再被忽視。而國際互認的最大障礙就是會計師資格的差異和審計準則的差異。本國的會計職業若得不到世界的承認,必然會阻礙本國的會計職業發展,從而對本國的對外經濟造成巨大損失。這樣又勢必引起政府的干預。所以,從職業自治的角度看,制訂和實施一套國際認可的審計準則,加快國際間的互認,就成為必要。
2.3 推動了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
國際會計準則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可以看作是對國際審計準則協調的推動。正如斯坦潑和穆尼茲所分析的那樣,當國際會計準則獲得更多權威的時候,就有必要擁有一套國際審計準則來促進國際會計準則的實施。如果某國的財務報表是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則國際投資者將更容易充分理解和信任該國的財務報表。同樣,如果國際投資者知道有一套國際審計準則正在不同國家被審計師所,則國際投資者對國際會計準則在不同國家被一貫地執行的信心將會得到提高。因為審計師在堅持會計準則的實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實際上,國際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之間是相互支持、相互推動的。許多制訂國際會計準則的原因同樣也適合于國際審計準則。
3 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現狀
獲得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一個顯著有效的途徑就是通過會計團體有組織、有系統的合作和努力,來達到這一目的。實際上,這種協調的嘗試也已經進行多年。當前國際上有兩個主要組織公布了有關民間的國際審計準則:—是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二是歐盟。這些組織對于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產生不同的,概述如下。
歐盟并沒有像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那樣國際審計準則,但所的共同體第4號和第8號指令涉及到審計準則的有關。雖內容不全面,但是由于其指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成員國的法律應與指令要求統一起來,因此它對審計準則的協調具有強有力的影響。
然而他們要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取得一致的意見,還存在著許多困難。歐盟協調審計準則進展緩慢的情況就表明了這一點。例如協調審計的獨立性問題,由于各成員國的社會經濟環境不同,而出現獨立性的不同理解。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是另一個國際審計準則的組織。該組織所屬國家審計實務委員會的章程中規定,其目標是以協調的準則來發展和提高世界會計職業的協作。這個組織在協調審計準則方面的主要成就是出版了《國際審計準則》。但是它所的準則是建議性質而不是要求,準則的前言可以證明這一點,“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今后將尋求促進他們自愿地接受這些準則。如果有的國家的審計規章與該準則有差別,那么成員單位應按準則執行到可以執行的程度。”
,作為協調的結果,國際審計準則日益受到國際師聯合會各成員國的重視,其中最典型的當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當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審計實務委員會審計準則時,加拿大的審計準則委員會就將它與加拿大現行的實務進行對比。如存在重大差異,除非基本上不同意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觀點或者認為加拿大的環境要求采取不同的觀點,否則加拿大審計準則委員會將修訂其自身的準則。
澳大利亞于20世紀80年代初決定把國際審計準則并入澳大利亞的審計準則,在1983年對其審計準則進行修訂并重新。此后,澳大利亞審計準則委員會還決定把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的討論稿直接作為澳大利亞審計準則草案。
4 對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評論
4.1 坎貝爾的國際協調觀
(1)各國審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是當地、等環境的產物。如果不考慮各國審計準則的深層原因,即使能夠減少和調和各國審計準則間的差異,這種調和也只能是膚淺的,毫無實質意義。
(2)審計準則的協調不應該是孤立的,應與既定的經濟和目標相結合。在整個協調結構中,若沒有其他協調要素的支持,協調的影響力將是極其有限的。
(3)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是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基礎。如果財務報表按照完全不同的會計計量和揭示原則編報,審計準則的協調對財務報表國際可比性的貢獻就不大。審計準則最終能否在實質上為財務報表的國際用戶提供令人滿意的審計意見,將不僅僅取決于審計準則本身是否能達成統一,還取決于會計準則能否達成世界一致。
(4)不發達國家雖然沒有能力制訂本國審計準則,但也不見得愿意接受“國際施舍”。
4.2 萊因哈德·戈德勒和阿朋·拉德鮑夫的協調觀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第一任主席萊因哈德·戈德勒(Reinhard Goerdeler)曾表示,絕對的世界范圍統一將是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會計和審計必須持續地反映不同國家和地區在商業慣例、法律制度和經濟環境等方面的差異。但戈德勒還是有保留地認為,國際性準則仍有可能在下述兩個方面獲得成功:能夠縮小國際環境影響的各種差異;使各國堅持這種差異的原因和性質得到相互交流和理解。阿朋·拉德鮑夫在1981年提出了與戈德勒相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審計準則可協調的機會比起會計準則來更為樂觀。但他們又認為,審計準則的是各國文化、法律、政治和經濟等各種變量相互牽聯的復合物,誰都不能指望審計準則會取得完全統一。
4.3 D·R·卡邁克爾的評論
卡邁克爾認為,盡管已經建立了協調各國審計準則的正式機構,但并沒有發揮作用。《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很不嚴格,隨意性很大,似乎很容易就可達到。更糟糕的是,國際審計準則的措辭往往模棱兩可,掩飾或遮蔽引起爭論的,使這種解決方法難以理解和缺乏約束力。卡邁克爾最后認定,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已經走調了,最終的結果將不是一首美妙動聽的樂曲,而是噪音。
4.4 筆者的協調觀
(1)協調是一個過程。審計準則的國際協調不是一種靜止的狀態,而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他是一件長期的艱苦工作,需要各國政府、會計職業團體、國際性和區域性經濟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廣泛合作和支持,只能在有選擇、有折衷的條件下逐步趨同。
(2)協調不等于絕對統一。由于造成審計準則差異的原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因此,只能調和審計準則的一些重要方面,求大同存小異,且這種調和應該允許有一定的伸縮性,不可能要求完全一致。
(3)協調是平等基礎上的協調。各個國家應該彼此了解和諒解各自的差異,在平等的基礎上做出一些讓步。對國際審計準則的執行也應該是自愿的,不施加外部壓力。
(4)協調應該首先從審計準則的基本要素抓起。各國審計準則的差異很多,協調不可能做到全盤兼顧,因此,首要考慮的就是審計準則基本要素的協調。因為審計準則的基本要素不僅體現了審計準則的核心,而且也是影響審計質量、影響審計報告的可比性的重要因素。在審計準則的五個要素中,審計報告要素的協調是難度最大的,因為它涉及的經濟、法律背景最多也最復雜,很難從根本上加以協調。相對而言,“職業能力”和“獨立性”要素的協調要容易一些,因為大多數國家都是由會計職業團體對這兩個要素作具體規定,受國家干預的可能性小一些。協調難度最小的兩個因素是“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證據”要素,因為這兩個要素主要涉及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的范疇,而各國在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方面的差異是不大的。
(5)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前景是樂觀的。雖然說審計準則的協調是一個復雜、漫長的過程,但前景是樂觀的,歐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協調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我們認為,審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基本趨勢是:以地區協調為先導,逐步實現審計準則在國際范圍內的協調。當然,這里所說的協調不是審計準則在國際范圍內的絕對統一,而是審計準則基本精神的統—。
大家好,今天我們在湖南省*市召開內部審計準則研討會。按照協會準則委員會*年的工作計劃,這是繼9月份山東威海準則研討會后召開的第二次研討會。這次會議研討的是今年新起草的四個具體準則:它們是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審計部負責承辦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準則》、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財審部承辦的《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的關系準則》、湖南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承辦的《獨立性與客觀性準則》、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審計部承辦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準則》。上述四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已經于今年6月以前完成了初稿,各準則承辦單位按照準則委員會的要求成立了準則課題組,由承辦單位領導親自擔任組長,教授執筆并組織理論、實務界專家進行了初步研討,多方征求意見并多項修改,共同完成了準則的起草工作。在這里,我代表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準則委員會向大家表示感謝,感謝你們為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準則體系所作的努力和推動工作。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繼去年內部審計基本準則、道德規范和十個具體準則之后,今年3月15日又了《結果溝通》、《遵循性審計》《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等五個具體準則,從而使內部審計準則體系不斷得到加強與完善。今年5月和7月,準則委員會在北京和武漢兩次召開操作指南研討會,對《物資采購內部審計操作指南》和《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操作指南》進行了認真的審議,從指南的結構、體例、內容、技術方法的選用,都做了比較全面地修改和調整,使兩個指南修改稿有了比較一致的框架,審計流程更加清晰,具備了一定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10月份,上述兩個操作指南修訂稿已經提交準則委員會審定。9月份在山東威海市召開了準則研討會,對去年延續下來的8個具體準則進行論證和修改,與會代表取得了比較一致的共識,8個具體準則修訂稿也按照會議要求提交了準則委員會。
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和是一個持續不斷的發展過程。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中國內部審計的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建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
今年一些省、市、部門、企事業單位相續了有關內部審計的規定、辦法和條例,進一步規范本地區或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便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更好地發揮其防弊、興利和增值的作用。這也是與國內外內部審計發展的新形勢相一致的。從國際上看,*年5月,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新了兩個實務公告,并對5個實務公告進行了修訂。兩個新實務公告是“質量保證與改進項目”,“對自我評價的獨立審定”。修訂的實務公告有3個涉及“質量項目評價和報告過程”,包括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可見IIA把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作為內審發展的重要問題。
從國內看,*年8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了《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的上述兩個暫行辦法已于8月30日起在中央企業施行。
今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黑龍江省內部審計條例》,該條例定義了內部審計協會的職能,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成果利用做出了十分具體的要求。
國家教育部在今年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對教育系統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促進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做出了新的規定。
這些新出臺的法規從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要求出發,立足本行業或本單位實際,強化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為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確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結合近兩年準則研討會的情況,說幾點意見,供大家討論時參考。我想重申三年來制定內部審計準則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王光遠副會長一再強調的:
1、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是貫穿內部審計準則的兩個核心概念,不論制定任何一個準則都應考慮組織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2、內部審計準則規范的工作內容是財務收支審計與管理審計相結合的綜合審計,制定準則特別要考慮管理審計的需要。
3、現代內部審計倡導的防弊、興利、增值的三大目標是內部審計準則一定要堅持的基本理念。
我國目前正處于第二階段,要達到理想模式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審計準則是經權威機構制定或認可的、用以明確審計主體資格、指導審計人員工作和評價審計工作質量的專業規范。用經濟學理論研究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是審計準則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在總結有關審計準則制定和變遷的經濟學分析觀點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審計準則制定與變遷經濟學分析的典型觀點
(一)審計準則的制定:交易費用理論的解釋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對于制度的需求是因為在當前狀態下,行為主體無法獲得潛在利益。國內一些學者認為,審計準則能夠有效地降低審計業務中的交易費用,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獲得由交易帶來的潛在收益。這主要表現在:
1降低審計交易中的信息費用在審計交易中,有關審計委托人不僅要了解關于審計主體的聲譽評價、業務能力的評價,還要了解他們遵守協議的意愿。獲取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些成本可稱為信息費用。[1]審計準則可以提供規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標準,把不同方面的這些標準聯系起來有助于評價各個審計主體的聲譽,進而幫助委托人簡化決策程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自己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2降低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界定費用由于有限理性和契約的不完全性,在達成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后仍然面臨著權利的再度界定或進一步界定的問題。[2]審計準則能夠有效降低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界定費用,雖然它并不能夠消除這一費用。首先,審計準則確立權利界定的基本原則。其次,審計準則直接確定審計主體權利的行使范圍。再次,審計準則為審計交易中的權利爭議提供了解決程序。在充斥著不確定性的環境中,具備有限理性特征的審計行為主體之間不可能簽訂一個能夠預測契約期內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約。審計準則確定了解決爭議的程序,從而使各方在不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尋求爭議的合理解決。
3降低審計中的監督制裁費用對于根據理性原則進行損益計算的審計主體而言,違反制度規則的凈收益必須超過由于這一行動而產生的凈成本。如果他們由于違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就要把這種制裁帶來的損失納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對聲譽的珍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審計主體即使是在“短視的自利”要求與審計準則的要求不相一致時,也會遵守審計準則,履行與之相關的審計協議,從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監督制裁機會主義行為的費用。(二)審計準則的變遷:制度變遷理論的解釋國內許多學者贊同采用制度變遷理論解釋審計準則的變遷。[3]從制度創新的動力源泉與條件來說,新制度經濟學所提出的制度變遷理論認為,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力是經濟主體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制度變遷總的潛在收益大于變遷成本并不一定會導致制度創新,只有當制度變遷為權力集團帶來的潛在制度收益大于新制度的組織操作成本時,才是制度變遷產生的唯一途徑。[4]制度變遷可分為兩種模式:一是誘致性變遷,二是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是指審計準則的各需求主體從自身利益出發,對現存審計準則不滿意或者對新審計準則產生需求而發生的變遷;或者是指供給主體從其所代表的集團利益出發,當出現新的獲利機會時而發生的變遷。它具有漸進性、自發性、自主性的特征,完全可用成本收益比較模型和供求模型去解釋,創新者作為制度的供給者或生產者只不過是對制度需求的一種自然反應和回應。強制性變遷則是指現行審計準則的變更或替代不在于個人獲利機會的發生,而是通過政府命令或法律強制實行。它可以避免誘致性變遷過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同時也可以有效降低變遷成本。
(三)對上述觀點的評價
1優勢分析上述觀點的優勢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有助于從全新視角深化對審計準則的認識,提升審計準則研究的質量和深度上述各種觀點從不同的經濟學視角闡述了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原因,使我們對審計準則的研究跳出了傳統的“就審計準則論審計準則”的局限性,突破了單一學科范圍的束縛,實現了跨學科、多角度觀察和分析的目的,找到新的切入點,為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提供新的理論依據,使對審計準則的研究上升到一個新的理論高度。
(2)揭示了交易費用與制度選擇的內在聯系交易費用理論指出,準則本身的設計、制定、實施與改革都是有成本的,進而指明對不同的制度、一種制度的不同設計,要不要建立相應的制度、要不要變革以及如何變革制度,都需要與交易費用的高低結合考慮。[5]此外,在準則的制定權力安排方面,交易費用理論也深刻指明某一種安排方式在任何領域費用都最低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理論的安排方式是尋找政府與市場結合與協調的支點,并且這種支點在不同經濟環境和經濟體制下應有所不同。
(3)揭示了交易費用與資源配置效率的內在聯系交易費用理論深刻認識到現實世界是一個正交易費用世界,明確指出審計準則存在的必要性,即規范現實實務,確保信息質量,維護產權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4)借用了心理學的相關知識,使審計主體遵守審計準則的分析更加令人信服交易費用理論在解釋審計主體會在違背原初始愿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條件下依然遵守審計準則中包含了對個體心理的分析,實現了審計學、經濟學和心理學的融會貫通,使分析更加具有人性化和說服力。
(5)指明了審計準則變遷的真正根源制度變遷理論深刻揭示了審計準則的變遷是由其內部存在的各種矛盾引發的,明確了只有當通過準則創新可能獲取的潛在利潤大于為獲取這種利潤而支付的成本時,準則創新才會發生,才導致準則的變遷。這一理論挖掘出審計準則變遷的真正根源所在。
(6)合理解釋現實中“次優”制度被采納的原因制度變遷理論分析了制度變遷和創新的難點或制約因素:(1)路徑依賴即現存制度安排的慣性特征;(2)創新的“時滯”,也就是說一方面現存制度安排限制了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圍而且現存制度往往還有“殘值”;另一方面是說制度創新會導致復雜的利益調整,而且發明一個以前沒有的新制度需要時間和不斷摸索,同時人的有限理性、信息成本和意識形態等因素也會延緩制度創新;(3)創新者的認知局限;(4)創新制度的成本。由于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導致了“次優”方案被采納或者仍然維持原先的制度,而放棄了最優的制度變遷。
2上述觀點存在的不足
(1)交易費用理論的解釋缺乏現實基礎第一,交易費用觀中準則的制定能夠降低監督制裁費用的解釋,與我國實際不相符。我國目前審計信息質量偏低,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無法根據其作出正確的決策判斷,導致投資、決策存在盲目性;同時,國家的處罰力度不足,沒有實現有效的監督和抑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我國的資本市場有效性,出現上市公司“圈錢”行為和“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和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二,降低權力界定費用的解釋同樣存在與實際不符的問題。我國目前的民間審計存在嚴重的權責不清現象,審計人員為能夠承接業務而順從被審計單位指令的不良現狀比比皆是,這顯然是與權力界定清晰的分析是矛盾的。國家審計機關人手少,任務重,導致審計組組長負責制難以真正實施,不能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嚴重影響了審計報告的質量。
(2)制度變遷理論無法明確解釋我國審計準則的變遷途徑從制度變遷的途徑分析我國的準則修訂,我國的變動模式不能簡單的歸為任何一類。目前,我國的審計準則是由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形式上看來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但從其變遷的深層次考慮,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相應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準則,以實現經濟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從而促進制度變遷的發生。此外,我國審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征求有關審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其制定準則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國的審計準則的制定變遷現狀無法通過制度變遷理論得到完美解釋。
二、審計準則的非均衡理論解釋
(一)非均衡理論的簡單介紹
筆者認為,應該采用非均衡理論對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展開討論。美國的羅伯特克洛爾是現代非均衡理論之父,其基本觀點是:在當代貨幣經濟中,存在多種多樣的貨幣中介,它使供給與需求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極大分離。而市場的多樣性和交易的復雜性,使經濟中到處充滿非均衡交易,充滿經濟波動的誘發因素。而這一經濟體系是無力通過自我調節來實現一般均衡的,故而呈現出非均衡與波動的態勢[6]。非均衡理論強調的是不對稱性和不穩定性,承認并正視矛盾與沖突,同時強調在矛盾中求和諧,在沖突中求穩定;它注重采用動態分析的方法來研究非均衡現象的前因后果,研究達到某個均衡的過程以及均衡變動的過程,而在這些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正是一個個連續的非均衡狀態。將上述理論納入到制度的制定和變遷的分析之中,可以看到:在審計市場中,存在多方利益關系人,他們對于審計準則的需求和供給無法實現均衡,使其矛盾不斷產生和激化,這是制度變遷的誘發因素;當矛盾沖突達到一定程度,使市場不能確保經濟處于有效率的均衡狀態時,就可以依靠政府的干預來消除協調失靈,促使經濟向最優均衡狀態運動,保證社會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二)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的非均衡理論分析運用非均衡理論解釋準則的制定和變遷,需要劃分五個階段。
1首次非均衡的產生和均衡的實現:審計準則的最初制定隨著兩權分離的企業制度產生和經濟受托責任出現,財產所有者提出了審計的要求,進而形成審計的三方關系人:委托人、審計主體和被審計對象。隨后,伴隨著企業股份制度的產生和上市公司出現,又提出了向社會公眾公開審計報告的要求,從而使社會公眾———審計信息的使用者成為審計關系的第四方關系人。顯然,這四方關系人各自的立場和利益均不相同,使得審計結果無法同時滿足審計四方關系人所有的要求,導致他們之間的利益矛盾產生和激化。為了平衡這種矛盾,他們產生了制定審計準則的需求。但是審計四方關系人無法達成統一共識,制定出一套審計準則體系以供實施,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嚴重影響了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國家為了維護正常社會和金融市場秩序,制定出統一的審計準則規范并強制實施,暫時化解了矛盾,實現了首次的審計準則需求和供給的均衡狀態。
2原均衡的打破和新均衡的實現:審計準則的修訂經過實踐的檢驗以及不斷涌現出的新問題和新情況,逐漸暴露出原準則的不完善和不足,以及與實際不相符合之處,不再能夠滿足現實中各方利益關系人之間的利益均衡需求,使其內部矛盾再次激化。但是只要這種激化不足以威脅現存準則,就會仍然維持原準則的穩定。然而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打破原先的均衡狀態時,各有關方就會提出重新修訂準則的要求,實現準則的變遷。但在該階段,四方關系人的理論水平雖然有一定的提高,卻仍然沒有能力制定出較國家制定的審計準則更為完善、合理的審計準則。因此,修訂審計準則的任務依然需要由國家承擔,協調現實矛盾,并由準則制定者提出更符合現實情況的新準則,達到新的均衡狀態。
3原均衡的打破和首次雙均衡的實現:國家制定審計指導準則,審計主體制定統一的具體實施審計準則在該階段,四方關系人的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已經達到一定的高度,尤其是審計主體在從事審計活動過程中較之其他三方能夠掌握更全面、及時的信息,同時對他們各自的利益和矛盾有更加深刻的認識,逐漸積累出權衡這些關系和矛盾的能力,并且已經具備制定出滿足各方關系人要求的審計準則,且由他們制定的準則明顯比由國家制定的審計準則更為完善,更加符合現實狀況。另一方面,國家審計準則制定者由于不能夠全面、及時接觸現實實務,導致準則制定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其修訂的審計準則在平衡各方利益關系、滿足他們對審計準則的要求方面越發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為減少矛盾,國家必然會選擇放權,將審計準則制定的部分權力下放給審計主體,由他們進行協商談判,取得共識,并憑借其與實務密切聯系的優勢制定具體的審計準則。但是,出于“自利性”的考慮,也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安定,國家必須保留部分權力,進行宏觀上的指導。從而,最終實現了準則制定的雙均衡狀態:由國家制定出審計準則的指導性準則,把握大方向,規定基本的審計準則,以維護正常的社會和金融市場秩序;由審計主體依據不同的被審計對象制定統一的具體審計準則細則。
4原雙均衡的打破和首次“單項動態”雙均衡的實現:動態具體審計準則的產生隨著社會經濟進程的加快,經濟現實和信息瞬息萬變,原先的雙均衡又再次不能滿足社會需求,主要原因在于審計主體制定的統一審計具體準則不能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進行相應的改變和調整,跟不上信息的變化速度,嚴重落后于審計實踐。四方關系人的利益矛盾再次激化,故而產生了破除統一標準的強制具體準則,制定動態的具體審計準則需求,即由審計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針對不同狀況,自己選擇采用的準則,解決實際問題。
5“單項動態”雙均衡的打破和實現最終的“雙向動態”雙均衡模式:動態指導準則和具體審計準則該階段是審計準則的最終歸屬,是最為理想也是難以實現的模式。單項動態雙均衡看似極為合理,實則不然。首先,必須明了動態具體準則是在一定的國家指導準則范圍內實施的,也就是說,這種動態是有一定限制的,它既不能逾越國家指導準則的框架,也不能在其中自主選擇,而必須滿足所有的指導準則。但正如會計原則中的客觀性與相關性原則一樣,這兩者是不可同時兼得的,必須要求選擇其中一種。而筆者較為贊同相關性,即最能夠滿足現實需要的準則就是最優準則,而不必拘泥于形式。根據這個原則,國家可制定出相關范圍之內的指導準則,而審計主體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可以自主選擇具體準則,滿足社會各方利益者的需求,最后達到國家指導準則和審計具體準則的雙向動態均衡。
三、我國審計準則的現狀和未來發展我國目前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正處于第二階段:原均衡的打破和新均衡的實現,存在一系列的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審計準則的制定主要依據以往的經驗總結,對于新出現的情況則考慮較少;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尚有空隙,理論成果與實際工作脫節;審計準則的要求與其自身的完善程度不相符合,如重要性、職業謹慎、審計風險評估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審計執法環境與現行審計管理體制不相適應等。但是從我國目前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審計職業發展較晚、審計師的職業判斷和理論水平有限等實際情況看,當前執行由國家制定的普遍性較強、條款較為具體明確的審計準則是比較符合現實需要的。但是,要達到審計準則制定與變遷的理想模式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我們應該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審計準則的執行與變通相結合。審計人員要積極認真地貫徹執行審計準則中原則性、程序性的規定,把握審計準則的基本精神。在這個前提下,應根據不同類型審計業務的特點和需求,在具體操作中做些變通處理,以增強審計準則的可操作性。
(二)緊密聯系審計工作實際,不斷完善審計準則。針對審計準則中存在的相對于審計實務過于超前和滯后的條款,依據實際執行情況,通過審計實踐不斷加以修正和完善。
(三)健全審計準則的實施機制,提高違約成本、加大審計處罰力度。執法力度不到位不僅會直接影響審計的質量,也會嚴重影響審計的威信,因此國家應該加大對于違規和違法事項的懲處力度。
(四)加強審計行業內部自律,同時積極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這樣做一方面有助于社會對審計的普遍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能夠得到真正發揮,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合理化。
(五)提高審計人員素質,規范審計行為。首先,可以通過逐步建立審計組組長資格制度、項目組長講評制度、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給審計人員施加壓力,促進審計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其次,通過審計項目評優等方法,激發審計人員不斷上進的積極性,鼓勵審計人員努力實現自身價值;[7]再次,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培訓力度,通過理論和實務的雙向培訓,從而造就新一代高素質的審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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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審計的內涵
外部審計區別于內部審計,它是指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基于受托責任觀,在較高的公允性水平下,外部審計更能夠做出真實、完整、公正、可靠的評價與鑒證。外部審計包括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
(二)外部審計的特點
獨立性。外部審計的靈魂是獨立性。由于內審人員大多數來自于企業內部,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有可能受到管理層的干擾,提供給外界的財務信息不夠真實、準確。而外部審計機構獨立性強,遵照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使得外部審計更具有獨立性。
客觀性。外部審計人員和被審計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沒有內在的利益糾葛,通常不會受到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的干擾。在審計準則的要求下,保持較高的獨立性進行的外部審計工作,能使對外提供的信息更加具有客觀性。
審計主體專業性。通常,外部審計人員經過參與一定量的審計業務,具備了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成為公司經營活動進行外部監督、提出建設性意見的能力;同時,由于本身對外部審計人員的個人素養要求更加嚴格,外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觀更為強烈。因此,他們的專業綜合素質更強。
(三)外部審計的作用
外部審計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委托方優化內部審計、改進財務狀況、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參考依據。外部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專業的審計技術水平,查找出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使得發表的審計報告更加客觀、公允,可靠性更強;內部審計可以通過閱讀分析外部審計成果,大大提高內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我國外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外部審計存在獨立性不足的問題
公司治理結構會制約外部審計的獨立性。上市公司大股東為了將公司的資金偷渡出去轉為己有,可能跟自己名下的另一個公司發生交易。大股東可能為了掩蓋自己轉移公司資金的行為,影響審計人員,誘使外部審計人員降低審計獨立性,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一些公司關于獨立董事的選聘以及考核制度并未明確,這會影響獨立董事制度獨立性的發揮。公司設立的監事會和董事會在實際運營中不能對管理者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測評。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致使經營管理權掌握在管理層手中。而管理層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以拒絕合作要挾審計機構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外部審計機構可能屈從于經營管理者的壓力,喪失審計的獨立性,致使審計質量大打折扣。
(二)外部審計存在審計人員素質不足與審計技術方法局限性等問題
1.外部審計人員素質不足。優秀的審計人員應是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素養等都出色的。外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足會增加審計風險。在民間審計方面,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存在不規范性。而在實際中,事務所控制人有可能出于降低成本的原因,聘用非注冊會計師做業務。非專業人員綜合素質并非都符合審計實務的需求,可能會出具低質量的審計工作底稿,嚴重影響了外部審計的質量。外部審計所面臨的客戶來自各行各業,如果外部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的具體業務不了解,對該行業執行的會計準則模糊不清,那么在實際審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發現不了問題或漏掉重要問題的可能。一些注冊會計師工作經驗積累的不夠,判斷能力不足,面對可疑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對問題的分析不夠透徹,低業務水平會造成外部審計質量失去保障。此外,審計人員可能迫于壓力或出于被審計單位的權益誘惑,喪失獨立性的工作原則。由此產生的審計檢查風險會降低外部審計的質量。
2.外部審計技術與方法存在局限性。審計技術與方法方面導致外部審計存在審計風險。目前,審計系統在審計技術與方法的探索、研究、推廣、應用方面的發展步伐落后于我國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發展,跟不上審計工作的發展要求。如在審計技術方面,抽樣審計采取的程度、采取方法的科學性與適用性會使審計結論產生偏差;而由于審計技術方面的原因,有時審計工作不能涵蓋所有的審計內容,存在問題查審不完整的審計風險。
(三)外部審計存在受外部審計市場環境影響的問題
國內的審計機構不斷擴大,但審計機構提供的服務基本相似。很多公司對高質量的外部審計需求并不高。一些公司為了獲得政府監管機構的認可順利上市,保障自身利益,不會聘用那些獨立性較高的審計機構進行外部審計。在這樣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審計機構為了自身生存,必須招攬業務。一些外部審計機構為了吸引客戶,采取比行業收費水平低的“價格優勢”來爭取客戶。在壓價競爭環境下,為了盡量降低審計成本、彌補虧損,審計人員被迫減少審計程序,這樣可能導致部分審計項目被遺漏,審計充分性失去保證。雙重因素作用下,導致審計市場總體質量水平低下。
(四)外部審計存在受內部審計質量影響的問題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外部審計可以利用內部審計的結果,則可以削減外部審計不必要的重復勞動。但一些單位沒有內部控制制度,即使有內部控制制度,也存在設計不合理或運行不到位的缺點。如單位經濟活動的執行與記錄是不同性質的業務,單位可能讓同一個人負責簽發與記錄工作,目的是為了為了簡化工作或節約成本。這樣做會誘發內部人員進行財務舞弊,導致內部審計報告真實性喪失。如果外部審計人員參考或使用了該審計結果,會在錯誤信息的誤導下出具不真實的審計報告,使外部審計質量大打折扣。
(五)外部審計在執行新準則方面存在問題
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隨后,新審計準則也進行了修訂。審計和會計是密切相關的。會計上,在絕大多數企業仍在執行行業會計制度,雖然準則也對中小企業進行了特殊考慮并制定了相應規定,但和實際需要相差太遠,造成外部審計人員在執行中小企業審計業務時無準則可參考。如果要求外部審計人員按新的審計準則執行審計業務實施起來難度很大,所耗費的人力、時間、財力也偏多,會導致審計機構入不敷出。如果不按照新的審計準則執業,則會受到處罰,喪失執業資格。執行新準則方面的矛盾性選擇,可能會誘使外部審計質量出現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2006年2月15日我國出臺的新審計準則已于2007年1月正式實行。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和本質特征、是審計職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1989年杰里?D?沙利文在《 蒙哥馬利審計學》一書中指出 “任何一個公正會計師,無論其能力如何,只要喪失了獨立性,那么他對財務報表的意見,對那些將傾聽其意見的人們――無論是客戶還是信貸提供人、投資者和政府機構――其價值都將甚微”。獨立性在審計中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新準則處處體現著“獨立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務必“客觀、公正、獨立”。
但是,如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得不到維護,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地位得不到明確以及相關的保護機制無法有效運作,新準則就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本文將從審計獨立性角度對新審計準則執行問題加以探討,希望對新準則的有效實施提供有益的幫助。
二、新審計準則有效執行的若干建議
(一)提高審計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是否得到提高與維護是新審計準則能否有效執行的關鍵。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受自身利益和政府介入角色錯位的威脅,要剝離利益對獨立性的弱化,關鍵在于轉變審計委托模式,構建審計付費新模式。要想政府介入與獨立性成正向關系發展,重要的是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1.構建審計付費新模式
目前我國的審計委托模式實際上是由管理當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來審查自己,并支付審計費用。在這種委托模式下,管理當局的權力很大,當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發生沖突時,管理當局對注冊會計師最大的威脅就是提出變更審計人員。國外采用的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審計委員會,在緩解管理當局對注冊會計師的壓力、提高審計獨立性方面將會發揮重大的作用。針對我國現有委托模式暴露的弊端,借鑒國外的審計委托模式,轉變現行審計委托模式成為當務之急。可以公司董事(主要是外部董事)定期輪換的形式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來承擔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等職責,并作為審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之間的紐帶與會計師事務所討論審計范圍、直接交換審計意見及探討重大審計問題,對變更事務所等重大情形必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以減少管理當局對事務所施加壓力的“權力來源”。
轉變審計委托模式后,源于管理當局的壓力相對減小,但要從實質上削弱這種權利經濟壓力,還需構建審計付費新模式。即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費用支付者應采用多元化模式,改變原有的由客戶管理當局支付審計費用的單一模式。只有這樣才能使注冊會計師獲得經濟上的相對獨立,避免注冊會計師潛意識的或無法抗拒的站在管理當局的一邊。首先,國家作為審計報告最大的使用者,應從其征收的所得稅中拿出一部分設立審計基金,作為國有銀行和政府部門使用審計信息的費用。其次,廣大投資者作為審計報告的直接受益者,應該按照投資者從股票市場上獲得的投資收益與受益于其利用已審的會計報表信息獲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審計費用。廣大投資者的付費可以以證監會為支付中介。最后,會計報表經過審計后,有利于提升廣大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發展,因此,上市公司必須自己承擔主要的審計費用。為避免管理當局利用支付審計費用威脅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管理當局不應該直接支付審計費用,而應該通過財政部門間接支付。財政部門可以通過評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質量來確定審計費用支付的金額,這樣就可以剝離注冊會計師與客戶的經濟利益依附關系。
2.轉變政府介入角色
由于政府與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很多被包裝上市)的利害關系并未從實質上分清,政府容易為企業“求情”。作為監管者的政府反而成了企業的庇護者,大大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過程中,政府應該是一臺“監控器”,監管著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行為是否嚴格貫徹執行了審計準則,是否有違規、違法、舞弊等情形。在審計結束形成審計報告時,政府是一臺“鑒證器”,應以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為基礎,對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財務報表進行抽查鑒定;對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財務報表進一步追查,若確屬舞弊行為,應依照《會計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只有把握好這兩個過程、兩個角色,政府的介入才能有助于審計獨立性的提高,這是新審計準則能否有效執行的關鍵。
(二)發揮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保護功能
1.加大宣傳力度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該向社會加大宣傳工作,使社會公眾充分了解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減少因對注冊會計師審計不理解而把一切職責歸咎于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的現象。比如,定期舉行注冊會計師審計講座,解析注冊會計師審計與政府審計的區別,明確注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有的職責,講解會計審計專業術語,特別是新審計準則引入的許多新的專業名詞,例如:職業懷疑態度、舞弊審計三角理念等。
2.加強自身建設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要加強自我整頓,做注冊會計師名副其實的“父母官”。中注協要加強對會員特別是股東的素質教育,增強其社會榮辱觀。同時,注冊會計師協應該從半官方組織轉變為民間自律性組織。
3.建立廣泛的司法介入機制
注冊會計師協會要加強與司法界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起廣泛的司法介入機制,這樣才能真正有助于行業協會的監管從行政性向自律性轉變。要與司法部門溝通,形成共識,在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相關法律制度的同時建立與注冊會計師監管相配套、與司法界的相關法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及訴訟機制,從而使注冊會計師的權利與義務相制衡,以合理認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司法界受理審計案件的執行者中必須有懂得會計審計專業知識的人員。
(三)建立有效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機制
在優化審計委托模式、付費模式,轉變政府角色等措施有效運作后,一個有效的保護機制將隨即建立。這個保護機制需要政府部門(財政部門、證監會、稅務部門、政府審計)、工商部門、金融部門、司法部門、信息管理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參與。這些部門都應該以遵守法律法規為執業前提,以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為基礎,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管理,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以下筆者就注冊會計師利益保護機制運用模型進行說明。(如圖1)
(1)由企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要與注冊會計師、財政部、證監會協定審計費用)委托事務所審計,提供注冊會計師審計所需的資料。
(2)注冊會計師按新審計準則對企業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必須保持獨立、客觀、公正;政府等監管部門行使“監控器”的職能,督促注冊會計師依法執業;各監管部門還應相互監督,以免某些部門因地方性利益而或者越位監管。
(3)事務所把了解到的企業基本情況和審計結果、企業是否欲變更事務所等報送信息管理部門,由他們為企業建立誠信檔案 。
(4)信息管理部門把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報送的企業基本情況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果及其他情況上交給政府等部門,并把政府等部門下達的是否進一步追查的命令傳達給事務所。
(5)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把審計結果等資料送交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或作為日后訴訟的證據。
(6)注冊會計師協會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提供咨詢與服務,并根據其執業情況(是否按審計準則開展業務、是否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建立信譽、品牌檔案。
(7)信息管理部門把政府等部門下達的命令傳達給注冊會計師協會,由注冊會計師協會進一步協助、指導注冊會計師抽查或追查。
(8)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私”的代表對政府等部門進行制約監督,參與政府決策、維護協會成員利益;同時作為“公”的代表,協助政府對其成員進行管理。
(9)政府等部門行使“鑒證器”的職能,對信息管理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報送的情況進行鑒證。證監會、金融部門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調節企業股票發行價格、銀行貸款利率等。
(10)當企業和注冊會計師發生沖突引發訴訟時,由政府等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向司法部門提供相關資料、證據,以合理認定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11)司法部門提供與各部門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及訴訟機制,并配置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受案小組。
這個保護機制若能成功建立,相信注冊會計師必能 “理直氣壯”地嚴格執行新審計準則。
注冊師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有四大類,即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進行了審計,出具了恰當的審計報告,但在審計報告"不干凈"時(我們可以把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外的審計報告通稱為"不干凈"的審計報告),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往往認為審計報告是有甚至是錯誤的。如因審計范圍受到嚴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社會公眾往往這樣認為:審計范圍受到嚴重限制,為什么會受到限制?管理層都能對審計的項目進行控制,而注冊會計師在獲取足夠的證據時遭遇到了困難,肯定是企業高管有意隱瞞某些事實,或者故意設置某些障礙阻擾注冊會計師獲取足夠的審計證據,既然企業高管存在問題,就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凈"的審計報告遭遇到公司的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行為時,注冊會計師即便出具了恰當的審計報告,社會各界仍認為注冊會計師未勤勉盡職,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失敗"而導致他們利益受損,應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有關責任。
2.內部控制制度基礎審計下的管理層舞弊的困境
我們國家現階段審計職業界實行的是制度基礎審計,是一種以審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著手的審計。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執行有效性,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企業管理當局有責任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礎審計的重點是對制度的各個控制環節審查,目的在于發現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環節并找出問題發生的根源,然后針對這些環節擴大檢查范圍。企業管理當局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者和執行者,那么在管理當局有意制造某些內控制度的假象時,良好的內部控制假象將讓注冊會計師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往往很難發現管理舞弊。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有責任發現和披露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的重大舞弊,若沒有發現和披露管理當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應承擔過失責任。另外,在實際的工作中,對在審計中發現的管理舞弊,注冊會計師往往不是選擇披露,而是提醒企業有關管理高層改正,而且,審計工作中實際發現的重大管理舞弊與實際發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間存在很大差距。這樣,在公司管理當局,特別是公司最高管理當局與公司各利益群體串通舞弊時,注冊會計師往往是力不從心。
3.公司治理結構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是股東大會,在股東大會的基礎上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代表股東的利益,董事會聘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企業實施具體的經營管理。企業的所有權屬于股東,企業的經營權則授權給企業管理當局。股東是委托人,公司管理當局是人,股東委托公司管理當局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在審計業務的委托關系中,股東委托審計機構鑒證公司管理當局經營業績,即股東是"委托人",審計機構是"人"。管理當局與審計機構是獨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約、利益關系,由"人"監督人的過程是可以保證其公正性的。我國現階段的現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會的重要成員,公司高管既對公司實施具體的經營管理,又名義上代表股東,在董事會中主宰著公司的重大決策,這樣使得公司高層為謀取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廣大的投資者利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嚴重。董事會成員,企業高管部分成員二合一,使受托進行審計的審計構處于十分尷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會)委托審計機構對"委托人"(是董事會重要成員的高層管理人員)的會計責任予以認定或解除。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壓力而作出妥協,出具欠適當的審計報告,造成了審計失敗。
4.抽樣審計下的5%困境
最初的審計是以詳細審計開始的,隨著社會的和審計目標的改變,的抽樣審計方法得到了廣泛。抽樣是統計學中的重要概念,與統計學界的一個重要魔數——5%有著干絲萬縷的聯系。根據雙尾假設測試(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統計所得出的結果,總體中有95%的值落在偏離中值為正負1.96標準差之間。許多的注冊會計師把可容忍的審計風險確認為5%,這是否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簽發的100份審計報告中有5份以內的錯誤報告?假如某具有證券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有20家證券業客戶,他們的可容忍審計風險是5%,那么,從總體上來說,該所每年出具的20份審計報告中有1份可能是錯誤的審計報告,就造成了審計失敗。在我國現階段,一次審計失敗可能對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如在"瓊民源事件"中為"瓊民源"出具審計報告的是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在1998年5月1日證監查字[1998]36號中對中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也不算十分嚴重,"暫停證券業務資格6個月",而且剛好是1998年5月1日開始至1998年11月1日結束,并未錯過年報預審。但在1998年度,中華所13家客戶當中有10家客戶更換到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最后,僅有3家仍然由中華會計師事務所簽發1998年的審計報告。
5.獨立性的追求與天生的非獨立性
獨立性也許是獨立審計準則中出現的最多字眼之一。獨立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唯有保持獨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觀、公正,出具實際意義上的審計報告。但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天生以來就是非獨立的。二十世紀80年代,恢復注冊會計師制度,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由政府部門創辦,并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1988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成立后試圖將會計師事務所納入自我管理軌道。但要從根本上改變中國會計師事務所與政府掛鉤的現狀,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實踐中,各掛靠單位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通常會利用手中的權力指定企業到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審計,與此同時,注冊會計師在作出審計判斷、出具審計報告時,會受到主管部門的意愿所左右,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嚴重破壞。根據中注協1997年底所作的調查,54.7%的回復者反映了他們在審計實務中受到了政府干預,其形式包括指定審計單位或對審計報告的出具進行直接干預等(全中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相關問題問卷調查報告",《注冊會計師通訊》1998年第一期)。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發展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地位問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全國注冊會計師的自律性組織,它的地位、權威和獨立性直接影響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然而中注協理事會的大部分成員(包括會長和副會長)都來自政府部門,而非審計職業界,中注協也一直接受著財政部的領導和管理,中國政府官員認為注冊會計師作為"警察",僅是政府管制力的補充和延伸而己。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中注協還僅是一個半官方的組織,而非民間自律性組織,這使得中注協在許多情況下要作出獨立決策殊非易事,從而大大影響了整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獨立性的發揮。(湯云為,2000,關于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探討。)
6.法規的尷尬
我國現階段財務法規的情況是: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并存。這樣使會計人員經常處于進退兩難境地,財務通則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計劃的產物,財務是政府財政的附屬物,政府往往規定了企業的各項財務活動。財務通則主要規范的是如壞帳計提、折舊年限和存貨計價等事項,并要求企業會計人員必須遵循之。注冊會計師要求對企業財務報告遵循會計準則和其他法規(包括財務通則)的程度發表意見。毫無疑問,這樣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將會發生偏離。另外,財政部制定會計準則,但會計準則本身亟待完善,雖然我國頒布了不少具體會計準則,并在上市公司中開始執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但是基本會計準則與具體會計準則之間,各具體會計準則之間,在有關會計原則上存在著許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斷修改頒布與新頒布的會計準則往往使企業的會計人員無所適從,這也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帶來困難。
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也是極為尷尬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準則是有中注協負責擬訂,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中注協負責對獨立審計準則進行解釋,那么獨立審計準則是法規還是規章?有人認為《獨立審計準則》不過是民間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沒有引為標準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財政部頒布的《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在執業中違反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歸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
還有,我國企業會計由財政部管理,會計師事務所由中注協管理,上市公司則由證監會監管。財政部頒布會計準則,中注協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證監會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約有關規則,“會計準則”,“執業準則”,“信息披露規則”有時并不協調,這也給注冊會計師執業帶來了困難。
7.知識的頻繁更新與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結構的兩極分化
我國現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都實行三級復核。嚴格的三級復核將有效地減少審計失敗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級復核者是會計師事務所的高層主管,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承擔。在審計工作底稿的重大問題的把握上,第三級復核者起著關鍵的作用。因此,嚴格的三級復核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高層主管有豐富全面的知識和良好的經驗判斷能力。我國早期的注冊會計師資格是通過考核取得的,年齡普遍偏大。現在占據會計師事務所高層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我國近十年來證券市場得到了大力,各種法規制度不斷頒布和修政,知識更新非常頻繁。年齡老化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識更新的步伐?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的第三級復核形同虛設,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對稱與表外信息的關洼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應充分關注對會計報表有重大的表外信息,如《獨立審計準則第8號——違反法規行為》等。在實踐中,公司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主要是與會計報表有關的帳簿、記帳憑證、法規依據與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難收集到。即使在注冊會計師懷疑企業某一方面,而試圖從企業內部獲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證據時,往往會被企業高層主管以企業商業秘密之類的借口回絕。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管理層處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冊會計師并不是如此,因此,企業管理層很容易隱瞞企業表外的諸多事實。
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問題是審計法律規范產生的哲學動因
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或作為實踐和認識對象)一切事物、過程、關系和屬性的總和,事實的本質屬性是客觀存在性;價值則是符合主體人全面發展總體目標的最高精神,價值的屬性是能夠使人安身立命的終極關懷。事實是知識論所要研究的對象,把握事實的方式是認知;價值是形而上學所要研究的對象,把握價值的方式是評價。客觀地說,事實與價值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是對立與統一的關系。事實需要以價值作為目標和指引,事實只有符合價值的終極目標,事實才是有意義的,事實符合價值,是哲學所追求的終極關懷。審計的最高目標(審計價值),決定了審計活動的方向。關注被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查找錯誤和舞弊(監督)的審計,一直是國家審計的主要內容。審計是國家經濟運行的“免疫系統”的本質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目標(審計價值),決定了審計活動不僅要關注被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要將政府各項業務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為重要的審計目標,評價經濟效益成了衡量審計實事是否符合審計價值的重要因素,審計關注被審計事項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統一,其國家經濟運行的“免疫系統”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審計的最高目標(審計價值)是形而上的,具有抽象性,如何使瑣碎的客觀實在(審計事實)符合最高的審計目標。審計法律規范作為審計主體在審計工作中應當遵循的業務標準和行為準則,其本身是審計價值的產物,是為了在實現審計價值的路向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觀性而人為的制定的。審計法律規范構建了通向形而上的“審計價值”(最高審計目標)的路徑和階梯,把“審計價值”制度化、條文化,使抽象的審計價值變得具有可操作性,審計法律規范產生的哲學根源就在于此。“審計法律規范”作為聯結審計事實和審計價值的橋梁,其哲學意義不可小覷。
審計法律規范的細化和完善是審計從傳統到現代轉型的重要標志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審計也開始了現代化的進程,完成了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審計法律規范的日臻細化和完善是審計轉型的重要標志。最早全面的提出審計規范是在20世紀初期的民間審計領域。當時,美國職業會計師協會等審計組織試網通過完善審計程序來達到審計工作規范化、提高審計質量的目的,開始陸續發文件在審計步驟、方法和審計道德規范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隨后各國的民間審計規范日益完善。隨后,各國的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都依據民問審計的已經成熟了的相關標準,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相應的規范。法律規范作為價值的產物,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領域的不斷擴大,對審計規范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越來越細,審計規范所涉及的內容也越來越具體和可操作,審計工作效率不斷提高,審計風險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關鍵詞】 審計風險;審計模型;分析
一、審計風險模型的演變
1.18世紀20年代審計師普遍采用的是賬項基礎審計模型,審計風險控制模型表述為: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檢查風險(DR)。該模型是審計風險模型的最初發展階段,體現了賬項基礎審計模型的基本思想,以后階段的模型是在這一初級模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
2.20世紀40年代制度基礎審計方法開始在審計實務中應用,此時的審計風險控制模型在原有基礎上逐漸演變為: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相對與初級審計風險模型來說,基本審計風險模型已經初具規模,審計風險因素也基本齊全。由于審計師強調通過評價內部控制來發現和降低經濟業務發生錯弊的可能性,審計的重點由固有風險轉移到了控制風險上來,為審計風險模型下一階段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3.1983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了第47號公告《審計風險與重要性》,將審計風險基本模型包含在正文中,最終確立了審計風險模型的法定形式。法定審計風險模型的誕生標志著在審計實務中運用風險模型的風險導向的新模型,該模型被審計職業界普遍稱為傳統審計風險模型。
4.2003年10月,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IAASB)了一系列新的審計準則,將原有的模型重新描述為:審計風險(AR)=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DR)。這一新模型被稱之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使用這一模型的審計模型則被稱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
二、審計風險模型的比較分析
1.傳統審計風險模型是以內部控制制度為主要審計對象建立起來,符合傳統的風險導向審計方式的要求。這種審計風險模型為制度基礎審計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使得進一步定量評估審計風險成為可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這個風險模型也具有局限性:(1)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中,固有風險的內涵與外延不一致,使得該風險模型的科學性受到了極大的損害。由于固有風險很難評估,注冊會計師往往不注重從宏觀層面上了解企業及其環境,直接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造成結果的片面性; (2)運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進行審計不能用于財務報表整體無法滿足對財務報表審計整體審計風險的把握和控制,缺少整體上對風險的把握和控制,會導致審計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響。
2.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創新。(1)運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進行審計可以更有效地發現經營風險和舞弊風險,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2)運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進行審計采用的是一種全新的審計技術。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把審計業務流程和程序分為三大塊:一是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二是必要時的控制測試;三是實質性測試。審計業務流程做上述改進后,要求注冊會計師全程關注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并將風險評估作為整個審計工作的先導、前提和基礎。可見,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將導致整個審計工作的失敗; (3)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特別強調保持職業懷疑態度,提高發現重大錯報的概率。在計劃和執行審計時,審計人員既不能假定管理當局不誠實,也不能假定其完全誠實,只有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才能得出作為審計意見基礎的合理結論。
三、我國運用審計風險新模型的現實意義
1.企業經營環境不斷發生變化,現行的中國獨立審計準則的部分項目已難適應形勢的變化,以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有關理念和方法來修訂中國相關獨立審計準則顯的尤為迫切。
2.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運用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具有深遠的影響。要求我們的注冊會計師不但要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還要具備行業的特定知識、客戶的特定知識,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要求注冊會計師成為一個“全才”,對各方面都了解,對行業的評估要有深度,這種專業化可以帶來審計質量的提高,形成規模效益,提高審計效率等。
3.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運用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來說也是具有一定意義的。它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建立功能強大的數據庫,以滿足注冊會計師了解企業戰略、流程、風險評估、業績衡量和持續改進的需要,環境是不斷變化,必須要求持續、大量的培訓和再教育,以增加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4.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實施操作過程中,要改變過去的理念,樹立新的審計理念,重視審計人員自身的整體綜合素質,不但要加強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還要在實際工作中積累相當的審計經驗,并形成相當程序的職業判斷及保持高度民主的專業警惕。應該更積極的組織審計人員的學習,使審計人員能更好的體會和理解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實際操作中更加有效的運用,以提高審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