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審計法解讀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審計通知書送達的例外規定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在原有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審計通知書送達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在正常情況下,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屬于特殊情況下的例外規定,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第二,修訂后的《審計法》對特殊情況的范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有待于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時進一步明確。我們認為,這里的特殊情況僅限于辦理一些緊急審計事項或突擊審計事項。根據《審計署關于貫徹落實修訂后審計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下列三種特殊情況下,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一是辦理交辦的緊急審計事項的;二是發現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需要突擊審計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達審計通知書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況需要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即應當事先獲得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履行書面的審批手續。
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要求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并強調“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本條這幾處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將原《審計法》規定的“審計報告”改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主要是為了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相區別;第二,要求將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是為了保障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得到審計機關應有的重視,從而保證審計結論更加客觀與公正。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不同于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根據修訂后的《審計法》,將審計報告分為兩個層次: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其中,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結果提出的書面報告,雖然在要素和內容上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審計組代表審計機關提出的初步審計意見。它是形成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基礎。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它是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審計法律文書,是審計結果的最終載體,反映的是審計機關的最終審計意見。因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第二,本條所指“被審計對象”,包括被審計單位和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為了保證審計評價意見的客觀與公正,保障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除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外,還應當征求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意見。
第三,根據本條,結合審計署6號令和《審計署關于6號令貫徹執行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審法發〔2005〕48號)的規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編審程序如下:
一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起草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落款為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簽名。
二是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報告的要素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
三是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后,審計機關應發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對象征求意見。該審計報告封面上不予編號,并注明“征求意見稿”字樣。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對于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組應當認真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審計機關送交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的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中包含有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處罰建議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等內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又明確告知了被審計單位享有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意見的權利,因此,審計機關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環節實際履行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告知程序,審計機關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前不需要再另行發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審計對象意見后,審計組應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提交審計機關審議。
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從而取消了“審計意見書”,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法律文書。
本條修改的理由是:第一,為了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有必要將“審計意見書”改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作為對外發表審計意見、公告審計結果的載體,建立起我國的審計報告制度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第二,規定審計機關要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是為了進一步督促審計機關要重視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從而保證審計報告的質量。
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級審計機關均不再出具審計意見書,代之以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根據本條,結合審計署6號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
一是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復核,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提出書面復核意見。
二是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在復核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基礎上,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還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還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此外,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的,還應當代擬審計聽證告知書,履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聽證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機構應對審計組所在部門代擬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進行復核,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出具復核意見書。
四是法制工作機構復核后,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代擬的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法制工作機構的復核意見書以及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報送審計機關分管領導,由審計機關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或者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會后,審計機關應指定專門部門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關鍵詞:虛反射界面 激發深度 微測井高速層 地震子波
一、引言
隨著地震勘探技術的飛速發展,對地震勘探精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就地震資料采集而言,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料信噪比、分辨率及保真度,施工因素選擇應盡可能做到準確化、精細化。
在地震資料采集中,激發參數的選擇對保證地震資料品質至關重要。其中激發深度的選擇更是關鍵。通常激發深度選擇是在表層調查之后通過試驗,一般在潛水面以下并避開虛反射干擾。已有的研究表明,激發點距虛反射界面距離越大,虛反射對高頻信號影響越明顯。只有在虛反射界面以下且距虛反射界面較近時,方可得到具有較高頻率和較大頻寬的地震記錄。但為了提高下傳能量必須考慮爆炸半徑等因素,同時出于避免破壞潛水面等環保問題,爆炸點距虛反射界面的距離并非越近越好。同時由于表層條件的復雜,常常存在多個虛反射界面,使得最佳激發深度的選擇更加困難。
二、虛反射界面的測定方法
1 利用雙井微測井測定虛反射界面
在表層調查方法中,雙井微測井確定虛反射界面最直觀、最準確。虛反射波與直達波的交點所對應的深度就是虛反射界面位置。虛反射波與直達波的交點在橫坐標上的投影即為虛反射界面的位置。但虛反射界面有的是單一的,有的則表現為多個界面。
2 利用單井微測井及潛水面調查測定虛反射界面
在表層結構復雜情形下單井微測井反映存在兩個或多個虛反射界面,但二者確定的虛反射界面方法基本一致。虛反射界面的強弱主要是通過上、下介質的波阻抗差異大小決定的,當上、下介質的密度差異相對較小,其強弱程度可以簡單近似為由速度差異決定的。速度差越大,則產生的虛反射波越強,反之,速度差越小,則產生的虛反射波越弱。
三、地震虛反射界面的影響分析
呂公河(2002)研究指出:在虛反射界面下方產生的地震子波是下行一次波與虛反射波疊合的結果,二者時差大小與激發子波的頻率和能量有直接關系。地震波激發效果與虛反射界面的反射系數、表層衰減強度以及震源距虛反射界面距離有關。但事實上反射系數為正的情況更為普遍。一般在高速層內激發,高速層頂面就是正反射系數的虛反射界面。李套山等討論了虛反射的理論時距曲線特點、信息的采集方法,也指出了虛反射的存在對地震信號具有低頻響應影響,但不夠直觀。
為了更直觀地反映虛反射對地震信號的影響,筆者設計了一個虛反射界面模型,利用激發井深模擬軟件(DMOEs)對地震子波的激發效果進行了模擬。從結果不難看出,虛反射對地震子波的影響非常明顯。隨激發深度的增加,虛反射對地震子波波形畸變越嚴重,地震波主頻和頻寬顯著下降,但子波能量略有增強。直到激發點與虛反射面之間的距離大于子波半渡長時,虛反射才基本不影響子波形狀。由此可知,虛反射面對激發井深的選擇是很重要的,應加以利用。
四、用虛反射界面選擇最佳激發井深的方法
要想采集優質地震資料,必須先獲得優質的震源子渡,同時盡量減少虛反射影響。下面對2008年松遼盆地某三維工區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微測井點進行分析,闡述利用虛反射界面選擇井深的方法。
1 單一強虛反射界面
當表層結構簡單只有一個強虛反射界面,從單炮地震記錄來看,在第一高速層頂面以下3~4m處激發效果最好。當距離過大時,有效波與虛反射疊加后對高頻成分影響最大,導致記錄品質最差。在第二高速層中的激發效果介于前兩者之間。但由于三個高速層之間速度比較接近,而低速帶和第一高速層速度差異又很大,因此,在最佳井深設計過程中可將其視為包含一個低速層和一個高速層的雙層結構對待。
2 兩個或多個強虛反射界面
當存在兩個虛反射界面時,相應的表層介質表現為多層結構。出于減小震源產生的次聲干擾以及虛反射界面影響的考慮,最佳井深應選擇既要最大限度地減小主要虛反射界面對激發效果的影響,又能夠保證不炸穿次要虛反射界面,避免了次生干擾的產生。從記錄可以看出,在不同虛反射界面處激發的單炮記錄品質較好。這說明采用雙井微側井資料確定虛反射界面位置的準確性,利用虛反射界面進行最佳激發井深的設計是非常實用的。
對表層結構為多層時激發深度的選擇可按照如下原則進行:
(1)結合臨近點表層結構,綜合考察速度、巖性、厚度等地震、地質信息,選擇穩定的高速層界面,
(2)當第一高速層厚度相對較大時,在第一高速層虛反射界面以下激發;當厚度相對較小且與第二高速層速度差別較大時,在第二高速層虛反射界面以下激發較為合適。
(3)當確定了需要保護的地震信號的最高頻率后,虛反射波與一次波之間的時差應不超過1/4周期。
五、應用實例
在松遼盆地某三維工區應用效果證明了該方法的科學性。該區地表物性差異很大,通過合理的微測井解釋、精細的井深設計和嚴格的施工質量控制,獲得了非常理想的采集效果。與相鄰工區相同位置以往剖面相比較,不僅縱、橫向分辨率明顯提高。而且淺、中、深層地震波特征明顯且信息豐富。淺層同相軸能量適中且連續性更好,中層反射波組層間信息豐富、波組特征明顯、斷點清晰。深層反射能量較強,振幅均衡、且一致性較好。
六、幾點認識
利用微測井資料不僅解決了精確井深設計的技術問題,而且減少了試驗,節約了成本,提高了效益。
(1)激發點距虛反射界面越近激發地震子波的頻帶越寬。從保護分辨率考慮,為保證有效波與虛反射的良好疊加,爆炸點距虛反射界面的距離不可過大,但從降低爆炸震源次生干擾,增加下傳能量,提高資料信噪比以及保護環境等考慮,最佳激發點位置應選在虛反射界面以下且至少應大于爆炸半徑,
(2)在表層結構復雜地區,采用雙井微測井資料確定最佳激發深度優干常規的基于單點試驗記錄選擇最佳激發深度的方法。
(3)合理利用虛反射界面信息是精細井深設計的前提。適當增加雙井微測井數量、提高微測井資料解釋精度,不僅可以大大提高最佳井深選擇的精度,而且可減少試驗點,提高效率,節約成本。
(4)井深設計應以較強虛反射界面為主,以弱界面為輔,同時綜合考慮強虛反射界面以下介質的速度、巖性等因素的影響。
參考文獻
宋玉龍地震勘探采集手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2004,99~113。
呂公河,地震勘探虛反射界面的測定及其利用石油地球物理勘探,2002,37(3):295~299
一、發達國家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特征
(一)內部審計部門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是非常必要的。如德國銀行為了防范和控制經營風險,普遍重視內部審計工作。為了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內審部門一般都隸屬于董事會領導。審計業務領域的確定、審計計劃的制定、審計問題的確認及處理均由審計部門獨立完成,一般不征詢業務部門的意見。美國的銀行也特別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和風險評估委員會,它反映了董事會及管理部門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近年來,特別是巴林銀行倒閉事件后,為了防止個別董事對風險反應遲緩而引起的風險被隱含或擴大的問題發生,德國聯邦銀行監管當局明確要求,內部審計部門一旦發現風險高的業務領域時,應及時反饋給董事會;新產品在正式推向市場前,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由內審部門對業務流程及風險因素評估以后報董事會,并經全體董事會成員同意后方可投入市場。
(二)建立了專業化、垂直型的內部審計體系。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出現了商業銀行的國際化、金融創新的多樣性、國際融資的證券化、業務經營電子化等新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經濟及國際金融領域的變化對商業銀行的業務與經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德國銀行在業務戰略及組織框架上進行了重大調整,以業務戰線為主線的系統管理模式逐步取代了以地區為中心、以分行為主導的塊塊管理模式。與此相適應,發達國家銀行的內部審計系統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如德國銀行逐步建立起了以法人借款業務、零售業務、結算業務、信息技術等業務為主線的專業化、垂直型的內部審計體系。業務條線管理引起金融產品創新的頻率加大、技術化程度增強,這給內部審計人員帶來了極大的挑戰,他們很難精通所有條線的業務并對其實施有效的審計,在客觀上就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更加專業化。但專業化審計并不是要弱化共性風險,而是要從專業化角度強化對共性風險的審計。
(三)內部審計與外部監管各有側重,相輔相成。如德國銀行的外部監管由外部公司審計、聯邦銀行監管、客戶監督三部分組成。主要是針對經營報告的真實性、流動性風險等方面,采用回顧的方法,對已經發生的業務進行事后審查,以此做出分析判斷。而內部審計主要是對業務計劃過程及決策過程進行檢查,防止管理人員做出錯誤的決策,同時分析業務流、信息流是否存在風險環節。也就是說,內部審計通過事前分析、事中控制、事后檢查等方式將風險控制貫穿于整個業務過程,并著重通過對業務流程和決策制度的研究,防范和控制風險。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可以控制整個系統的設計與實施,在質量和效果等方面得到保障。
(四)建立了嚴格的后審檢查及內審明示制度。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審計——建議——再審計的循環式審計制度,每項審計或每個審計階段結束以后,都要通過內部網絡將各個審計階段的情況明示化。如被審計單位名稱、存在的問題、審計內容、問題的影響力及影響面、解決問題的措施及建議、被審計單位落實情況等。通過后審檢查,能夠督促被審計單位反思存在的問題,并及時進行解決。通過審查明示,也有利于其他單位進行對照檢查,起到由點到面的效果。以上這些環節都是環環緊扣、公開透明的,全部由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完成。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缺陷
(一)審計工作以查錯糾弊為主,審計職能未能全面發揮。監督服務是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內部審計人員應是銀行經營和管理的顧問,而不是單純的監督者。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僅僅局限于檢查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性、規范性,證實各種報表數字的真實性。審計人員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經營活動事后的檢查上,而對事前分析和事中監控重視不夠。
(二)內部審計考核系統不健全,嚴重影響內部審計的質量。隨著我國內部審計制度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一套有效評估內審機構工作質量,評價內審工作人員績效的考核系統必不可少。而目前商業銀行缺少統一的考核標準,不利于內審部門定期進行自我測試和自我評估,難以找出不足,加以改進和提高。
(三)審計理論和技術方法陳舊,嚴重制約了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目前商業銀行的內審工作正處于改革發展階段,審計人員大多沿用著傳統的審計理論和操作方法,主觀判斷多,科學方法少,難以真實、客觀地反映銀行的經營狀況,嚴重影響了審計效率和效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少科學實用的審計操作指引,即缺少從總體規劃到審計計劃、記錄、評估、測試、報告、再審這一循環的每一環節、每一層面的具體詳盡的規定。盡管商業銀行陸續出臺了一些內部審計準則,但缺乏規范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審計人員目前大多采用現場審報表、查憑證、找問題的傳統審計方法,除了利用微機做一些簡單的文字處理外,其他工作如查找審計依據、查看數據信息等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階段。這與飛速發展的銀行電算化水平極不相稱,更無法勝任一些復雜的審計項目。
(四)審計隊伍整體素質有待全面提高。由于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經濟全球化浪潮的到來,以及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現代高科技的迅猛發展,現代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管理發生了根本的變革。加之近年來國際金融市場各類金融資產價格的頻繁波動,金融風險導劇增。為了防范風險、占領更大的市場份額,商業銀行參與了大量的金融創新,這就有可能導致某些不規范、不正當經營行為相伴而生,甚至可能采取更加先進、隱蔽的手段逃避監督,無疑加大了審計監督和風險控制的難度和責任。這就迫切要求審計人員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能。
三、借鑒與啟示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我國銀行業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先進的內部審計經驗,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進和調整。
(一)建立新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增強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目前,稽核部門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職能部門和執行機構。商業銀行總行要建立隸屬董事會領導的稽核監督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及主要的內審業務領域。總行設稽核部,對上向董事會負責,對下實行垂直管理??傂幸韵掳磪^域設稽核分部,向總行稽核部負責,具體負責所轄分支行的內部審計工作,稽核部門具有獨立的監督檢查權、問題認定及處分權。明確其行政地位和基本職責,減少審計工作和案件查處中的阻力,徹底改變以往稽核部門隸屬于分支行實行塊塊管理的弊端,確保對整個銀行的有效控制。
(二)推陳出新,探索科學實用的審計方法。
1.由事后審計向事前分析和事中控制發展。為控制風險,減少損失,應把審計切入點逐步前移,由目前的事后審計向事中、事前審計發展,將審計的監督職能寓于管理控制之中。事中、事前審計可以從被審計單位的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利用審計掌握的內外部信息,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協助其挖掘發展潛力,預測并防止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向董事會或管理部門反饋信息,成為管理層的有利助手。
2.運用風險控制模型,做好重點防范工作。以防范風險為核心,建立風險模型,將產生風險的可能性因素細分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人員風險、欺詐行為等部分,建立不同的評估標準,找到控制關鍵。同時,利用審計成果,實施重點審計。審計部門必須把握銀行整體業務發展的脈搏,緊密追蹤業務發展的變化趨勢,善于對比分析不同類型的業務和業務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時期以及業務的各個環節的風險問題,并及時提煉,連續總結。
3.加強非現場稽核,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風險預警能力。隨著競爭的日益加劇,商業銀行紛紛將產品創新及業務運作的電子化、網絡化作為提高競爭力的主要手段。這就迫切需要建立具有風險預警能力的非現場稽核系統,通過對日常業務數據的檢測分析做出風險預報,然后進行現場的稽核檢查,使稽核方式由過去的事后檢查型向風險預警型轉變。同時要加強對超越市場一般規律的業務現象進行研究分析,通過對個案現象的非現場稽核,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將風險苗頭、風險點、風險面實時通報給各分支機構,以引起他們的重視。
(三)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內部審計隊伍。隨著金融市場細分程度的不斷提高及電子化、網絡化在銀行業務中的不斷應用,越來越需要一支專業化的審計隊伍。在堅持傳統的翻閱會計憑證、查看信貸檔案等具體業務事項審計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強對決策過程及業務執行流程的審計工作。內部審計工作在加強具體業務審計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決策人員及操作人員的業務行為的審計。為適應發展,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顯得尤為重要??梢圆扇《ㄆ诿搷弻W習、專家講課、案例指導、經驗交流等方式,不斷充實審計人員的理論知識;同時,可以采取有針對性地安排審計人員到審計現場加強鍛煉的方法,在實踐中摸索并熟練掌握審計技巧和方法,以促進審計隊伍整體素質的全面提高。
(四)加強考核,提高內部審計信息的透明度。商業銀行應建立一套內部審計考核系統,一方面控制審計部門的工作質量,另一方面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考核審計人員的工作績效,從職業道德、專業技能等進行全面考核。同時,要提高內審工作的透明度,因為內部審計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預防風險、揭示風險、控制和消除風險,由于風險的暴露及對風險的認識有一個過程,因此總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發現的風險因素、形成原因、整改措施在內部網絡上進行明示,以引起所有分支機構的對照檢查與關注。進行稽核體制改革,增強稽核部門的獨立性、權威性,為有效落實整改措施創造條件。
關鍵詞: 行為自身可訴;推定損害;合理人標準;損害名譽侵權;嚴重精神損害之訴
行為“自身可訴”(actionable per se)
actionable per se直譯為“自身可訴”,但譯成“行為自身可訴”更便于我國讀者理解,故本文將其譯為“行為自身可訴”,文中不少地方為行文之簡潔,也使用“自身可訴”的表述。侵權制度是英美侵權法(以下簡稱英美法)中別具特色的術語,與該術語對應的則是其別具特色的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制度設計??梢哉f,無論是該術語本身還是其所對應的制度設計,對我國法律界而言均屬陌生。因此,本文擬對英美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及其價值理念進行探究和介紹,
由于與英國法的歷史淵源關系,美國、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均沿襲了英國法上的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限于篇幅,本文相關案例材料均選自英國侵權法。WWw.133229.coM在此基礎上,擬提出我國立法應如何合理借鑒其有益經驗的意見和建議,以期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完善和相關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 英美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及其特點
英美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系指原告或者受害人只需向法院證明被告實施了相關侵權行為,而無需進一步具體證明自己因被告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類型[1]。由此可以看出,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最大特點在于:在訴訟中,原告無需證明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在這類案件中,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或者是由法官直接根據被告行為推定存在,或者是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確定其是否存在。對前者可概括為由被告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類型,對后者可概括為由法官自由裁量確定損害是否存在的類型。
在英美侵權法的諸侵權行為類型中,暴力威脅、暴力侵犯、錯誤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動產以及損害名譽 [2]等六種侵權類型屬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在該六種侵權類型中,暴力侵犯、錯誤拘禁、侵犯土地、侵犯動產屬于由被告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類型,而暴力威脅與損害名譽則屬于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認定損害是否存在的類型。為更清晰直觀地說明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特點,以下對上述6種自身可訴侵權,從原告在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或義務,以及法院如何認定損害的角度分別予以介紹說明。
上述6種侵權類型均有相應的且不盡相同的免責事由,但限于篇幅,本文對此無法詳盡介紹,有興趣者可參閱胡雪梅所著《英國侵權法》以及其他作者關于英美侵權法的相關論著。(參見:胡雪梅.英國侵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17-21,36-38,52-53,279-300.)
(一)根據被告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自身可訴侵權
1.關于暴力侵犯侵權
暴力侵犯(battery)系指被告對原告實施了直接的暴力。在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被告對其實施了直接的暴力即可。該暴力的范圍十分廣泛,大到毆打原告,捆綁原告,小到出其不意地吻一下原告,或將原告座椅拉開致使其跌坐地上等均是。簡言之,任何未經許可直接觸及原告身體及其延伸物的行為都可構成“暴力”??梢钥闯?,在暴力侵犯訴訟中,原告無需證明被告行為造成其身體上的損害。實際上,在有的場合,甚至很難認定被告行為造成了原告實際損害,如醫生未經病人同意,為挽救其生命而實施了截肢手術。從一般正常人的角度看,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說醫生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害,但醫生的行為仍然會構成暴力侵犯。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被告實施的暴力行為較為嚴重,如毆打、刺殺原告,造成其傷殘或死亡,原告自然可以向法院舉證,如住院證明、醫療費用、傷殘證明等,以獲得更多的或更充分的賠償。但這并不能改變暴力侵犯屬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屬性,即原告無需對損害承擔舉證責任或義務,法官會根據被告的行為直接推定損害存在。
2.關于錯誤拘禁侵權
錯誤拘禁侵權(false imprisonment)系指無合法根據和理由剝奪了他人的行動自由。在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被告剝奪了其行動自由即可,至于被告行為有無合法根據則屬于被告要證明的免責事由問題。簡言之,如果原告證明被告剝奪了其行動自由,
拘禁時間的長短不影響錯誤拘禁侵權之構成,但會影響法院確定賠償數額。(參見:michael a. jones.textbook on torts[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524.)而被告不能證明其剝奪原告自由有合理的理由(如原告同意、合法執行職務等),則必須承擔錯誤拘禁之侵權責任??梢钥闯?,原告在訴訟中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的拘禁行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實際上,即使被拘禁者當時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拘禁也會成立侵權責任。因為,法官認為:“不管被拘禁者是否知情,拘禁就是拘禁。因此,被拘禁者無論是睡著了、喝醉了、失去了知覺還是神志錯亂了都可以成立錯誤拘禁?!?/p>
meering v. grahame-white aviation co ltd (1920) 122 lt 44.同樣,綁架一個根本不知世情的嬰兒或者已經老年性癡呆的百萬富翁都會構成錯誤拘禁[3]。法院甚至認為:對一個患了自閉癥而根本不打算到處活動的患者也同樣可以構成錯誤拘禁[4]??傊e誤拘禁侵權的受害人在訴訟中無需就其損害予以舉證,只需證明被告實施了拘禁行為即可,法官將根據拘禁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損害存在。
3.關于侵犯土地和侵犯動產侵權
侵犯土地(trespass to land)侵權系指無正當根據而侵入他人土地的行為,侵犯動產(trespass to goods)則是指無正當根據而接觸和毀損他人動產之行為。在侵犯動產和侵犯土地的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被告侵入了其土地或接觸、損毀了其動產即可,而無義務進一步證明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某種具體或實際的損害。如被告將垃圾倒進原告閑置的荒地里;被告在原告的展覽館不顧原告禁止觸摸的告示而撫摸某陶瓷展品等,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具體的損害,或者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具體的損害,都不妨礙被告侵權責任的成立??梢?,在英美侵權法中,侵犯土地和侵犯動產侵權是由法官根據被告的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損害存在的。
(二)法官自由裁量確定損害是否存在的行為自身可訴侵權
1.關于暴力威脅侵權
在英美侵權法中,暴力威脅(assault)侵權是指被告對原告表示即將對其實施暴力侵犯或打擊,使原告處于合理的恐懼和擔憂之中[5]。在訴訟中,要追究被告的暴力威脅侵權責任,原告要證明如下兩點:其一,被告對其實施了暴力威脅行為,如被告對其憤怒地揮舞拳頭;舉起一把菜刀甚至手槍對其咆哮等均是。其二,被告威脅實施的暴力是即將發生的,以致原告對即將遭受暴力侵犯的后果產生了合理的恐懼和擔憂。如何認定原告對被告的行為產生了合理的恐懼和擔憂,則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確定。具體言之,如法官認為,根據被告的行為,一個正常人處在原告的位置,對被告威脅實施暴力的行為會感到恐懼和擔憂即可。如在英國的史蒂文斯訴麥爾斯(stephens v. myers)案 (1830) 4 c & p 349.中,原告史蒂文斯與被告麥爾斯共同在一個教堂參加教區會議,兩人坐在同一條長凳上,但中間相隔了六、七個人。由于被告越來越呱噪吵鬧,原告和其他人一起要求被告退席。被告于是走到原告面前憤怒地對著原告叫嚷并揮舞拳頭,但馬上被坐在原告邊上的教堂執事制止。原告隨后以暴力威脅起訴被告并勝訴,因為法官認為本案原告對被告的行為所產生的恐懼和擔憂是合理的。但如果被告是站在鐵道邊上對坐在快速飛奔的列車中的原告憤怒地揮舞拳頭,則法官不可能判決原告勝訴,也即在此情況下,法官會認定原告不應該產生恐懼和擔憂。換言之,在此情況下,即使原告確實產生了某種程度的恐懼和擔憂,法官也會認定這種恐懼和擔憂是不合理的,因為“合理人”也即社會一般正常人在此情況下是不會產生恐懼和擔憂的。
由于法官根據一個一般正常人處在原告的位置感覺恐懼和擔憂是否正常合理而直接認定暴力威脅的損害事實,所以,如果原告是一位武藝高強或特別沉著鎮靜的人,對被告的威脅實際上并不擔憂,也不會妨害法官認定暴力威脅侵權責任的成立。
2.關于損害名譽侵權
損害名譽(defamation)侵權是英美侵權法上的傳統侵權類型,系指以公開誹謗的方式毀損或貶低他人名譽。在損害名譽侵權的訴訟中,原告只需證明如下三點:其一,被告實施了誹謗行為,即作出了可能損及原告名聲的不實言行,如公開宣布原告極其好色、生活霉爛腐敗等。其二,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涉及原告,如指名道姓地誹謗原告,或者盡管未指名道姓地誹謗原告,但可以辨別其所指系原告。例如,未經許可將某明星的照片用于香煙廣告,盡管未署名,該明星也可提起損害名譽侵權之訴。其三,誹謗內容是公開的。如被告寫了一封誹謗原告的信直接寄給原告本人,原告自己將該信公開,則被告無需承擔損害名譽的責任??梢钥闯?,在訴訟中,原告并無義務向法院證明其實際損害,即由于被告的行為,公眾對原告的評價確實有所降低。也就是說,原告只要向法院證明被告實施了可能損及其名譽的行為、該行為涉及原告且該行為是公開的,即完成了證明責任。至于被告行為是否確實降低了公眾對原告的評價,即損害后果是否確實存在,則由法院根據“合理人”標準予以自由裁量認定。如法院認為,一個一般社會正常人知悉被告的陳述后會降低對原告的評價,即可認定名譽損害事實的存在,反之則否。
從上述對原告在各類自身可訴侵權訴訟中的具體證明責任的闡述和介紹中不難看出:行為自身可訴侵權之原告無義務證明被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當然,這并不是說在這些侵權案件中,不存在對原告的損害,而是說原告在訴訟中無需承擔證明損害存在的責任或義務。該損害是否存在系由法官根據被告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或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認定。這顯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利于其訴訟。但這并不等于說原告在行為自身可訴侵權中不能舉證證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害,如原告被被告用刀砍傷,住院三個月,且留有嚴重殘疾,均可就這些內容向法院舉證,以便獲得更多的或相應的賠償。又如,因為被告的暴力威脅,原告當即因驚嚇而昏迷甚至流產等,都是很好的遭受嚴重損害的證明。故此,英美侵權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的特點可進一步概括為:原告無義務對所遭受的損害予以舉證,但卻有權利對其實際損害或具體損害予以證明。簡言之,在行為自身可訴侵權訴訟中,證明損害事實是原告的權利而非義務。正因為如此,法官對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一般而言,法官會綜合考慮被告行為的嚴重程度、主觀惡性、經濟狀況、受害人的年齡、健康情況,以及原告所提交的具體損害的證據
如前文所述,此系原告的權利而非其義務。等全部案件情況后斟酌確定相應數額。
如在英國的懷特訴布朗(white v. wp brown[1983] cly 972)案中,原告懷特是一位老太太,在被告商店購物時被保安懷疑偷了商店的生日卡,因而被關押在該商店的一個小房間內達15分鐘,其手提包也被商店保安拿走搜查。最后警察趕來將老太太帶到警察局詢問,調查的結論是老太太并沒有偷商店的東西。老太太遂起訴被告要求賠償。法官根據案情裁決被告因錯誤拘禁賠償老太太520英鎊,因侵害老太太的手提包即侵犯動產而賠償其775英鎊。如果從客觀情況看,原告確實沒有遭受實際損害,如原告在睡夢中被被告鎖在房間一段時間,則法官往往會適用名義賠償(nominal damages)制度,即象征性地判決被告承擔一筆很小的賠償數額,如1英鎊或1美元。其主旨在于宣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應受譴責、懲戒和禁止。
當然,在此情況下,原告為訴訟或維權所支出的費用,被告是必須承擔的,這是作為勝訴者的原告理應享有的權利。在法院判決名義賠償的情況下,這筆錢往往會遠遠高于被告對侵權行為本身所承擔的賠償數額。這對鼓勵人們勇敢地依法維權,從而懲戒和震懾潛在的侵權行為自然是十分有效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除損害賠償外,針對正在或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英美法院會采用禁止令(injunction)的救濟方式。
二、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的價值理念
如前所述,在英美侵權法行為自身可訴侵權訴訟中,原告無需承擔一般侵權訴訟中需要由其承擔的證明損害存在的義務,而由法官根據被告行為本身直接推定,或者由法官根據合理人標準自由裁量認定。顯然,這是一種十分有利于受害人或原告的制度安排。英美侵權法為什么會對一些侵權類型作出這樣十分有利于受害人或原告的制度設計,也即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制度的價值理念或基礎是什么?這一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究。通過深入觀察,筆者認為,這種制度設計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有效保護極端重要的民事權利的需要
這一點主要體現于暴力侵犯、暴力威脅、錯誤拘禁侵權類型中。因為這些侵權責任旨在保護自然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身體完整以及人身自由等權利。不言而喻,這些權利顯然是自然人最為重要的權利。將這些侵權類型設計為自身可訴侵權,充分體現了立法對自然人生命安全、健康、身體完整和人身自由的高度關切和重視,并能起到充分救濟受害人、震懾潛在加害人的作用,達到了有效保護這些極端重要的民事權利的法律效果。
(二)有效克服損害在客觀上確實難以舉證的侵權訴訟障礙
這一點最典型地體現于損害名譽侵權類型中。我們知道,損害名譽侵權制度保護的是自然人的名聲、聲譽,作為天然的社會性動物的人類,該權益顯然是十分重要的,各國立法均無例外地對此予以保護。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損害名譽侵權的損害后果具體體現為公眾對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由于社會評價本身是一個存在于觀念和思想意識中的東西,公眾的范圍往往又是不特定的。故要求原告對此提出確切證據加以證明,實際上是十分困難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將該侵權類型設計為自身可訴侵權,意味著原告無需對公眾是否確實降低其社會評價予以舉證,而由法官根據被告行為本身的情況,依合理人知悉被告陳述是否會降低對原告之社會評價的標準予以自由裁量,這就有效地克服了原告在舉證問題上的困難,從而能較為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名譽權。
在暴力威脅侵權中,這一點也得到體現。因為在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受害人往往只是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精神恐懼和擔憂,在大部分情況下,并未造成明顯的身體健康方面的癥狀。
根據英美侵權法,如行為人先實施暴力威脅,繼而實施暴力侵犯,則分別構成暴力威脅和暴力侵犯兩種侵權。受害人之損害主要體現為一種恐懼和擔憂的精神狀態,如法律要求受害人具體舉證證明該損害狀態的存在,除非受害人因暴力威脅發生了暈厥、心臟病發作、流產等極端后果
,否則,在大部分情況下是無法做到的。故將該類侵權設計為行為自身可訴侵權,可以有效地克服受害人舉證的困難,從而有效地保護其人身安全。
(一)判決的選擇
以政府信息公開為全文搜索關鍵詞,以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二審、判決書為限定條件,以2014 年1 月1 日-2015 年6 月30 日為時間段,在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共得到案件6 8 8 起。之所以以這些限定詞作為選擇案件的條件,主要基于如下考慮:從法院層級來說,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過于龐大,調研難度太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較為復雜,具有代表性,但是其數量少,偶然性強,因而并不具有普遍意義;從審級上來說,沒有上訴的案件不復雜,不具有代表性,研究的意義不大。高院二審的法院的判決恰好兼顧了普遍性和代表性,是較為合適的研究對象。
(二)案件數量的地區分布
這688 起案件的地域分布如下圖:如上圖所示,可以依照案件數量的多少,將上述地區分成四個區,1 區為案件最多的三個地區,依次為江蘇、重慶和浙江;2 區包括廣東、山東、北京、湖北、貴州、福建和河南;3 區包括遼寧、上海、四川、山西和安徽;4 區包括河北、江西、甘肅、廣西、海南、陜西、內蒙古、吉林、云南和新疆。由地區分布圖可以看出,江蘇省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數量最多,新疆最少,南方地區案件數量明顯多于北方地區,東部沿海地區案件數量多于內陸地區。這與公民的政府信息公開意識與各地區政府信息公開建設程度有關。例如廣東、上海是中國較早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地區,這些地區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要早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因而制度相對成熟,公民對于知情權的要求相對強烈,形成訴訟較多。北京、河南兩地是北方不沿海省市中案件數量較多的。形成該現象是因為北京是我國首都,是許多行政機關的所在地,因此接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較多,形成訴訟的概率自然就比較高。而河南是中國的人口大省,由于人口基數大,其形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勝訴的概率自然隨之升高,加之河南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方面也不遺余力。由此也反映出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法制建設目前在全國范圍內不均衡的狀態,江蘇省高院判決的政府信息公開二審案件達到150 余起,而新疆僅有1 起,這種不均衡是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發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三)起訴事由分布
在這6 8 8 起案件當中,剔除與政府信息公開不相關的案件、重復的案件,剔除不能下載的案件以及由于系統原因1 0 0 頁以后不能顯示的案件,對剩余案件的起訴是由進行分類(具體見下圖),統計如下:從上圖可以看出,因房屋土地而產生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占到了整體的7 2 % ,而其他事由所占比例均不大。可見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爭訟點非常集中。而通過對判決書的閱讀可以發現,房屋土地的爭議中,絕大多數是因征地、拆遷及補償所引起的,少數是如董銘案一樣,由于歷史原因而產生的確權問題。
二、案件地域分布及爭訟事由解讀
(一)地域分布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生成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比較特殊的過程: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這就決定著大部分制度在生成和發展的過程中,基本遵循著從中央到地方的發展規律,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則不同。首先是以上海為首的一些地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而后又有一些地區的法院受理了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其實,此時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是沒有明確依據的,因為《行政訴訟法》對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十分嚴格的規定,當時并沒有頒布《條例》,沒有對受案范圍進行拓展。盡管如此,僅上海市一地,在2004-2008 年期間就受理了400 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
正是在各地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發展的默許和支持,推動了《條例》制定和頒行。應當說,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首先生長、發展于地方,而后由中央確認和進一步發展的。而政府信息公開及其訴訟制度的這種發展軌跡就意味著各地區在發展上必然是不均衡的,很多地區在《條例》之前就已經有了該項制度,但有些地方直至《條例》頒布幾年以后,也只是形式上有該項制度,在實踐中的進展十分緩慢。圖1 展示了2014-2015 年間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制度在各地區的分布,688 起案件當中,江蘇達到了150 余起,而有些地區1 起案件都沒有。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的影響:
1 . 各地區的制度環境。這是影響案件數量的十分重要因素。上海、廣東等地的制度建設較早,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經成為行政機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內容,行政機關會收到大量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因而最終形成訴訟的數量也隨之增加。還有一些地區,本身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得并不是很早,但是其后期投入很大的力量進行發展,目前在實踐中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制度,這樣的地區其信息公開申請和訴訟的數量也相對較多。例如河南省。
2 . 公民的知情權保障意識。應當說這是與上一點相輔相成的。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較為完善的地區,由于制度保障存在并且有宣傳工作做得到位,公民對于自己知情權的保障意識較強,不但對于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較為積極,而且對答復不滿意,也會積極尋求訴訟作為救濟途徑來保障自己的知情權。
3 . 經濟發展與城市建設。這是形成各地區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案件數量差異大的深層次因素。經濟較為發達和城市建設發展速度較快的地區,一般而言思想較為開放,接受新制度的能力比較強,當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立以后,比較積極地利用該制度保障自己的權益。上圖中東南沿海地區的案件數量整體較多是經濟因素影響案件數量地區分布的很好證明。
4 . 其他偶然因素。這類因素包括由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未能公布的案件數量、由于裁判文書網的問題未能下載的案件、由于時間短樣本少而呈現出的統計學上置信度不高甚至包括一些地區居民集體性格而導致的案件數量偏低等。
(二)爭訟事由
訴訟中的爭訟焦點是現實中矛盾的最集中反映,圖2 顯示在所有案件中,因房屋土地信息公開所產生的訴訟占到了訴訟總數的7 2 % ,這一數據表明目前利用政府信息公開進行權益保護的主要領域還是不動產問題。這也存在著歷史和現實兩方面的因素。在歷史上,我國是一個農業國家,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幾千年來形成的安土重遷習俗也使得土地問題變得十分敏感,在當下,雖然城鎮化程度大幅度提升,但是土地仍然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加之近年來征地規模加大,出現糾紛的事件越來越多,這都使得土地信息成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對象;另一方面,在城市中,高房價致使很多城鎮居民傾其所有只能購買一套剛需住宅,更有甚至三代人供一套房子,這種現象也必然導致拆遷、補償等問題成為了城鎮居民關注的熱點。人事信息是排在第二位的爭訟事由。人事信息直接關系到公民人事關系的歸屬,而人事關系的歸屬又牽扯工資、福利、養老保險、公積金等關系切身利益的待遇,是公民尤為關心的問題。而且有時候人事信息又是主張勞動保障或者取得其他權益的前提,因此這也是引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一個重要爭訟信息。而對于因財政、環境影響等具有公益性的信息而提起的訴訟,數量十分少。這一方面可以說是我國公眾對于公益性信息的熱情度不高,參與度不夠,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其制度上的原因。
依據《規定》第3 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則規定要求即使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也必須經過申請,才能提起訴訟。這條規定以及《條例》中三需要的條件設定,基本上已經把政府信息公開公益訴訟排除在了法院受理之外,因此在判決書中幾乎見不到公益訴訟的身影。此外,統計各地區起訴事由(表1 )可以發現不同地區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種類差別很大,一般而言,經濟較為發達地區,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種類較多,例如北京、廣東和江蘇等,而有些地區的爭訟信息種類十分單一,僅有房屋土地一項。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信息公開訴訟數量多的地區,往往起訴事由的種類也多,這再一次表明,各地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發展呈現出不均衡發展的狀態,這種不均衡不僅體現在數量少,而且也體現在起訴事由的多樣性上。
【關鍵詞】 一氧化碳中毒;遲發性腦??;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患者情況危急,一些患者預后會出現遲發性腦病的后遺癥。這給患者帶來很大的影響,如給予患者進行早期治療可避免此情況發生。筆者所在醫院采用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輔助治療14例,并與對照組比較,現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所有患者共28例,所有患者的診斷標準均符合7版內科學的診斷標準。所有患者進行隨機分組,14例對照組和14例治療組。治療組患者中男6例,女8例,年齡26—75(平均43.16)歲,一氧化碳(CO)接觸時間2—16(平均5.6)h,昏迷時間0.5—120(平均16.4)h。對照組14例,男8例,女5例,年齡24—76(平均46.0)歲,CO接觸時間1.5—12(平均5.8)h,昏迷時間0.5—150(平均16.2)h。對照組和治療組各項情況對比沒有差異,可以進行對比研究。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給予吸氧、高壓氧、脫水劑、激素、抗炎等綜合治療。所有患者都有昏迷、煩躁、意識障礙、認知功能下降、記憶力減退、大小便失禁、肺水腫、肢體癱瘓、血壓下降、瞳孔對光反射遲鈍、口唇呈櫻桃色、呼吸、心率加快、嘔吐、惡心、頭痛、頭暈等臨床表現。給予患者進行CT檢查顯示,輕度患者沒有其他表現,重度患者可見灰白質界限不清,有低密度影的表現。嚴重的可出現基底節區典型虎眼征。腦電圖檢查可見中度和高度異常。治療組給予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40—100mg加入5%葡萄糖250ml靜脈滴注,日1次,1個療程為連用14—30天。對照組給予胞二磷膽堿注射液500mg、三磷酸腺苷40mg加入5%葡萄糖250ml靜脈滴注,日1次,連用14—30d為1個療程。所有患者治療期間均進行各項輔助檢查以觀察患者的情況。
1.3 觀察指標 觀察治療前后患者意識恢復時間、高級神經中樞功能及肢體功能恢復程度、遲發性腦病發生率等,同時結合頭顱CT檢查。
1.4 療效標準 ①治愈:癥狀消失,無后遺癥和并發癥;②好轉:癥狀消失,體征基本消失或遺留某些后遺癥。③無效:神志轉清,但最終出現遲發性腦病;④死亡。
1.5 統計學處理 所有數據均應用spss17.0軟件進行處理,并應用x2、t檢驗進行統計學處理。
2 結 果
治療組14例,痊愈8例(57.14%),好轉4例(28.57%),無效2例(14.29%),總有效率85.71%;對照組14例,痊愈5例(35.71%),好轉4例(28.57%),無效4例,死亡1例,總有效率64.29%;兩組總有效率比較差異有明顯性(P
3 討 論
此疾病對患者的傷害很大,會導致患者出現其他嚴重疾病。給予患者應用高壓氧進行治療的具體機制如下。①使用此治療措施可預防遲發性腦病的發生1—2。②此治療可改善患者的臨床癥狀,可對肺水腫疾病進行控制,對器官恢復有治療作用。③此治療可有效降低患者的顱內壓可對缺氧后腦水腫進行預防。④高壓氧能迅速糾正組織缺氧,改善有氧氧化,重新對組織內聚集的酸性代謝產物進行氧化,使有機酸減少,從根本上改善酸中毒。⑤高壓氧可以迅速增加機體的血氧含量,提高血氧分壓,迅速糾正機體組織的缺氧狀態。⑥高壓氧可以加速碳氧血紅蛋白解離,促進CO排除。
CO中毒后心臟、大腦易遭受損害,缺氧造成腦部循環障礙,可發生腦血栓形成,腦皮質和腦基底局灶性的缺血壞死及廣泛的脫髓鞘改變,致使發生遲發性腦病。因此,我們采用藥物—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來改善受損的腦代謝功能,對治療DEACMP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能促進各種原因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損傷的功能恢復。對神經細胞具有保護作用,抑制腦細胞凋亡,調節神經遞質,減輕腦水腫。我們根據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的作用機制引用到了DEACMP的治療中3—4。
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對患者進行治療結果顯示,8例患者為治愈,4例患者為好轉,各項情況都有明顯好轉。其余2例患者療效不太好,這和其送診的時間過長有一定的關系。應用此治療措施費用低、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少,可進行治療此疾病。
本文結果表明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加用申捷,與對照組相比,在促進神經功能恢復、減少遲發性腦病發生率方面有明顯優勢,可顯著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且未見明顯毒副作用,值得臨床推廣應用;但相比較而言,治療費用有所增加,限制了廣泛使用。
參考文獻
[1] 蘭志宏,賴初波.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氧療進展[J].華夏醫學,2005年02期:162—163.
[2] 楊麗芳,陳蔚如,陳裕琴.高壓氧治療一氧化碳中毒45例[J].廣東醫學,2005年02期:101—102.
[關鍵詞] 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終止妊娠;妊娠結局
[中圖分類號] R714.24+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4)08(b)-0059-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termination time,way and pregnancy outcome in patients with early onset severe preeclampsia and fetal outcome of pregnancy. Methods The clinical data of 181 cases early onset severe preeclampsia was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 in our hospital,which were divided into group A (onset of gestational age
[Key words] Early onset severe preeclampsia;Termination of pregnancy;Pregnancy outcomes
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early onset severe preeclampsia,ESOP)患者終止妊娠的時機與方式對于孕產婦及胎兒的妊娠結局有很大影響,臨床醫師在處理ESOP時,面臨著胎兒不成熟與延長孕周風險間的矛盾[1]。本研究主要探討不同妊娠時機、妊娠方式對ESOP患者以及胎兒妊娠結局的影響。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在2012年1月~2014年1月在本院治療的181例ESOP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ESOP的診斷標準[2],并排除妊娠合并高血壓、肝腎功能不全者。181例患者的年齡18~42歲,平均(28.1±10.4)歲;收縮壓150~235 mm Hg,舒張壓110~155 mm Hg;單胎168例,雙胎13例;初產婦138例,經產婦43例。根據患者孕周的不同分為A組(發病孕周
1.2 方法
1.2.1 病情監測 患者入院后嚴密觀察病情:①聽胎心、測血壓,每4小時一次;②血壓>160/110 mm Hg、心功能不全、肺動脈高壓的患者給予心電監護;③記24 h出入量,每2天查尿常規,每3天查24 h尿蛋白;④檢查肝腎功能、血常規、血小板、凝血功能等指標,每周1次;⑤胎心監護,1次/d;⑥所有患者均需進行心電圖、眼底檢查[3]。
1.2.2 妊娠時機的選擇 根據監測結果及患者的病情選擇終止妊娠時機,患者在檢測期間給予期待治療:①降壓治療,根據患者血壓高低選擇酚妥拉明、硝酸甘油、鹽酸拉貝洛爾等藥物,使血壓穩定在145/95 mm Hg左右;②鎮靜治療,給予地西泮、苯巴比妥等鎮靜藥物;③解痙治療,硫酸鎂20~25 g/d;④孕周滿26周后給予地塞米松促進胎肺成熟。除上述常規治療外,根據患者的病情給予利尿、糾正低蛋白血癥等治療。患者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終止妊娠:①胎心監護出現多次胎心基線變異消失、反復晚期減速或重度變異減速等;②期待治療孕婦病情無顯著改善或逐漸加重;③孕婦出現急性腎衰竭、心功能不全、胎盤早剝、HELLP綜合征、胎兒窘迫、大量腹水等嚴重并發癥時;④B超監測發現小于孕齡兒(SGA)停止生長、臍動脈舒張末期血流無波形等[4]。
1.2.3 妊娠方式的選擇 根據患者的病情及宮頸成熟程度選擇妊娠方式:①病情較重者或宮頸不成熟不適宜陰道分娩,首選剖宮產;②病情較輕且宮頸成熟者可采用人工破膜引產;③對于要求放棄胎兒或死胎者給予利凡諾爾羊膜腔內注射引產。
1.3 評價指標
比較不同組別孕產婦的并發癥發生情況、圍生兒并發癥發生情況,計算孕產婦并發癥發生率、圍生兒并發癥發生率、圍生兒死亡率。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4.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對孕產婦并發癥發生率、圍生兒并發癥發生率、圍生兒死亡率等計數資料組間、組內比較均采用χ2檢驗,檢驗水準α=0.05。
2 結果
2.1 不同組別孕產婦并發癥發生情況的比較
181例孕產婦中有148例出現并發癥,并發癥發生率為81.8%,其中多名孕產婦同時出現多種并發癥,其中A組有58例(93.5%)出現并發癥,B組有80例(82.5%)出現并發癥,C組有10例(33.0%)出現并發癥;陰道分娩組有40例(97.6%)出現并發癥,剖宮產組有108例(77.1%)出現并發癥;A組孕產婦并發癥發生率顯著高于B組(χ2=4.0465,P=0.0443)、C組(χ2=24.3581,P=0.0000),B組孕產婦并發癥發生率顯著高于C組(χ2=13.3342,P=0.0003);陰道分娩組孕產婦并發癥發生率顯著高于剖宮產組(χ2=8.8684,P=0.0029)(表1)。
2.2 不同組別圍生兒情況的比較
181例ESOP患者共有圍生兒194例,A組圍生兒并發癥發生率顯著高于B組(χ2=4.0166,P=0.0451)、C組(χ2=25.1990,P=0.0000),A組圍生兒死亡率顯著高于B組(χ2=4.6945,P=0.0442)、C組(χ2=4.9916,P=0.0433);B組圍生兒并發癥發生率顯著高于C組(χ2=14.1095,P=0.0002),B、C組圍生兒死亡率差異無統計學意義(χ2=0.0020,P=0.9641);陰道分娩組圍生兒并發癥發生率(χ2=10.1402,P=0.0015)、圍生兒死亡率顯著高于剖宮產組(χ2=14.6058,P=0.0001)(表2)。
3 討論
ESOP屬于妊娠期高血壓疾病,可導致孕產婦出現腹水、肝腎功能損害、羊水過少、心功能衰竭、胎盤早剝、凝血功能障礙等嚴重并發癥;ESOP可導致胎兒出現早產、胎兒生長受限、重度缺血缺氧、死胎、產后死亡等嚴重后果,因此ESOP嚴重威脅產婦及胎兒的健康[5]。
ESOP的發病機制尚未闡明,研究發現,其與胎盤絨毛血管形態異常關系密切,存在血管異常的孕產婦在妊娠早中期發生高血壓、蛋白尿的概率遠遠高于血管形態正常孕產婦[6],而終止妊娠是治療ESOP的唯一方式,不同于遲發型重度子癇前期患者,臨床醫師在治療ESOP時面臨終止妊娠時機選擇的難題[7]。曾雅暢[8]采用Logistic回歸分析研究了影響孕產婦及胎兒妊娠結局的因素,結果表明,發病孕周越早,孕產婦并發癥發生率越高、胎兒死亡率也越高,而孕周越長,胎兒死亡率反而降低。研究報道,胎兒孕周
綜上所述,ESOP患者發病孕周越早,圍生兒死亡率越高,應當給予期待治療延長孕周,并采用剖宮產以降低孕產婦并發癥發生率及圍生兒死亡率。
[參考文獻]
[1] 倪宏芳.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終止妊娠時機的研究進展[J].中國傷殘醫學,2013,21(12):376-377.
[2] 韓志萍,黎燕,折瑞蓮.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臨床處理措施與母子結局分析[J].河北醫藥,2012,34(16):2451-2453.
[3] 陳蔓.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腎功能損害患者的妊娠結局分析[J].山東醫藥,2012,52(2):89-90.
[4] 李會琴.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孕婦分娩結局分析[J].中國醫藥導刊,2013,15(7):1192-1193.
[5] Lees C,Marlow N,Arabin B,et al.Perinatal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in early-onset fetal growth restriction:cohort outcomes of the trial of randomized umbilical and fetal flow in Europe (TRUFFLE)[J].Ultr Obstet Gynecol,2013, 42(4):400-408.
[6] 鄭曉蘭.期待治療在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中的應用及妊娠結局分析[J].國際醫藥衛生導報,2013,19(4):489-491.
[7] 范翠芳,孫艷梅,段志珍,等.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不同分娩方式與妊娠結局關系[J].武漢大學學報:醫學版,2013,34(1):143-146.
[8] 曾雅暢.早發型子癇前期預后因素的Logistic回歸分析[J].中國婦幼保健,2013,28(36):5957-5960.
[9] 李瀟.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應用期待療法對妊娠結局的影響[J].中國現代藥物應用,2012,6(21):20-21.
[10] 彭方亮.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妊娠結局分析[J].重慶醫學,2012,41(24):2519-2521.
[11] 楊桂玲.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終止妊娠時機對母兒結局的影響[J].中國傷殘醫學,2013,21(11):156-157.
[12] 姜羔.妊娠24~28周發病的重度子癇前期期待治療結局分析[J].中國婦幼保健,2012,27(29):4520-4521.
[13] 張金寶,李麗敏.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的臨床特點分析及期待治療的效果[J].中國現代醫生,2012,50(35):156-158.
[14] 吳宇碧.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68例臨床分析[J].海南醫學,2013,24(17):2602-2603.
【關鍵詞】
早發型重度子癇
終止妊娠
分娩方式
圍生兒結局
研究
為了對在早發型重度子癇的前期終止妊娠和分娩方式同圍生兒結局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與探討,為今后臨床對該類患者進行更有針對性的治療,使患者的轉歸及圍生兒的結局更加理想,提供可靠而有力的依據和方法,我們進行了本次研究。在整個研究過程中,我們隨機抽取在2005年8月至2010年8月這五年時間里,在我院就診的患有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的患者病例130例,將其隨機分為A、B兩組,平均每組65例。A組患者為孕后34周之內終止妊娠的患者,B組為孕后34以上終止妊娠的患者。對兩組的圍生兒結局進行比較分析。現將分析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和方法
1.1 一般資料
隨機抽取在2005年8月至2010年8月這五年時間里,在我院就診的患有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的患者病例130例,將其隨機分為兩組,患者年齡在23至38歲之間,平均年齡28.4歲;有42例為經產孕婦,88例為初產孕婦;兩組患者的所有自然資料,沒有顯著的統計學差異,可以進行比較分析。所有患者均經過臨床相關檢查后確診,沒有誤診現象。
1.2 方法
隨機抽取在2005年8月至2010年8月這五年時間里,在我院就診的患有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的患者病例130例,將其隨機分為A、B兩組,平均每組65例。A組患者為孕后34周之內終止妊娠的患者,B組為孕后34以上終止妊娠的患者。對兩組的圍生兒結局進行比較分析。
1.3 日常護理
對患者進行鎮痛、解痙、降壓、利尿等護理,對孕婦和胎兒的狀態進行檢測[1]。
1.4 數據處理
所有數據均采用SPSS14.0統計學軟件進行處理分析,差異性顯著(P<0.05)為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研究結果顯示,A組患者的圍生兒窒息率和死亡率都明顯高于B組患者,有顯著的統計學差異(P0.05)。兩組圍生兒具體情況比較見表1。
表1
兩組圍生兒結局和孕產婦并發癥情況比較[n/(%)]
組別 例數(例) 新生兒窒息 新生兒死亡 產婦并發癥
A組 65 55(84.6) 52(80.0) 19(29.2)
B組 65 14(21.5) 8(12.3) 21(32.3)
P值
>0.05
3 討論
妊娠期高血壓是在妊娠期對母嬰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并發癥之一, 對于該類患者來說,只有終止妊娠才是最有效的治療方法[2]。對于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的患者來說, 過多延長孕周將使孕產婦出現嚴重并發癥的幾率大大增加, 而終止妊娠過早, 由于胎兒不成熟會使新生兒并發癥發生率和死亡率大大增加, 如因此,選擇適宜的分娩時機以取得較好的母嬰結局, 是目前產科臨床診療工作中十分棘手的問題[3]。本次研究結果顯示,A組患者的圍生兒窒息率和死亡率都明顯高于B組患者,有顯著的統計學差異(P0.05)。因此,我們認為經過對患者進行對癥處理、對患者病情進行密切觀察、積極進行有效治療, 可使圍生兒的結局得到有效改善而且不會使孕產婦出現并發癥的幾率增加[4]。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延長至34周后終止妊娠母嬰結局較好 [5]。據相關文獻報道,對255例重度子癇前期患者影響圍生兒預后的因素行Logistic回歸分析也顯示孕周是影響胎兒及新生兒預后的主要因素。Withagen等對574例
對于患有早發型重度子癇的患者來說,將孕周延長至34以上再終止妊娠,其圍生兒的結局會比較理想,患者也不會出現特有的并發癥現象,值得在今后對該類患者進行治療的過程中予以使用和推廣。
參 考 文 獻
[1] 楊孜,李蓉,石凌懿,王麗娜,葉蓉華,王榮,黃萍. 早發型重度先兆子癇的臨床界定及保守治療探討[J]. 中華婦產科雜志, 2005,18(05):367-368.
[2] 羅莉, 陳江鴻. 早發型重度子癇前期終止妊娠時機及分娩方式與圍生兒結局的關系研究[J]. 中國全科醫學, 2011,23(03):2374-2375.
[3] Withagen MI,Wallenbury H C,Steegers E A,et al. Morbidityand development in childhood of infants born after temporisingtreat ment of early onset preeclampsia[J].BJOG, 2005, 112 (7) :910-914.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遲發性腦?。―elayed Encephalopathy after Acute Carbon Monoxide Poisoning, DEACMP)是指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經過一段時間的假愈期后再次出現以急性精神神經癥狀為主要表現的一組臨床癥候群[1]。本研究通過檢測神經節苷脂聯合高壓氧治療DEACMP前后血清神經元特異性烯醇化酶(neuronn specific enolase, NSE)、S100B 的變化,以探討神經節苷脂治療DEACMP的機制。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34例DEACMP患者選自我院2010年1月~2013年3月住院病人,均符合DEACMP的診斷標準[2]。按住院先后順序隨機分為神經節苷脂治療組與常規治療組。神經節苷酯治療組17例,男9例,女8例,年齡35~70歲,平均年齡為50.5±7.1歲,昏迷時間5~40h,清醒后距發生DEACMP時間7~28天。常規治療組17例,男10例,女7例,年齡31~74歲,平均年齡51.8±8.1歲,昏迷時間5~31h,清醒后距發生DEACMP時間8~31天。兩組患者年齡、性別及病情程度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另隨機選擇健康者17例作為正常對照,其中男9例,女8例,年齡30~70歲,平均年齡為48.8±7.9歲。
1.2方法
1.2.1治療方法 常規治療組給予高壓氧治療 1次/日,10次為一個療程,連續治療3個療程;胞二磷膽堿750mg入液靜脈滴注,1次/日,療程30天;地塞米松10mg,入液靜脈滴注,1次/日,連續應用7天。治療組在對照組治療基礎上加用神經節苷脂(申捷,山東齊魯制藥有限公司生產)40mg,入NS 100ml靜脈滴注,1次/日,連續應用30天。
1.2.2標本采集 34例患者均在入院第二天早晨首次采集空腹血。治療1月后復查。對照組17例由查體中心護師采集空腹血。離心分離血漿,置-70℃保存待測。
1.2.3血清NSE、S100B測定 NSE、S100B 檢測采用化學發光免疫法,以umol/L表示NSE和S100B的含量。
1.2.4統計學處理 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表示( ±s),采用SPSS16.0統計軟件,多組間比較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LSD 檢驗,兩組間比較采用t 檢驗。P
2結果
神經節苷脂治療組、常規治療組、正常對照組治療前NSE(umol/L)水平分別為121.45±33.36*Δ、113.70±34.02*、28.55±7.74, S100B (umol/L)水平分別為2.26±1.15*Δ、2.35±1.22*、0.18±0.06,經過治療后神經節苷脂治療組、常規治療組NSE(umol/L)水平分別為26.57±8.54*、38.65±11.03,S100B (umol/L)水平經過治療分別為0.25±0.11*、0.55±0.19。
通過上述結果可以發現治療前神經節苷脂治療組血清NSE、S100B與常規治療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兩組患者NSE、S100B 均高于健康對照血清(P
3討論
關于DEACMP的發病機制,目前多數學者認為自由基損傷、神經遞質代謝異常、興奮性氨基酸毒性、腦變態反應等綜合因素發揮作用是導致神經細胞損傷、神經細胞水腫,白質變性及少突膠質細胞損傷的主要原因[3]。NSE是一種特異地定位于神經元和神經內分泌細胞中的烯醇化酶。S100B主要由神經膠質細胞合成,正常情況下存在于星形膠質細胞等神經細胞中。腦損傷后,NSE、S100B 可通過血腦屏障進入血液。因此NSE、S100B被認為是腦損傷靈敏度較高、特異性較強的標志物,主要見于神經變性疾病、腦內腫瘤、顱腦損傷和腦血管疾病等[4]。本研究DEACMP患者治療前血清NSE、S100B水平明顯增高,表明血清NSE、S100B水平也可作為DEACMP 診斷的檢測項目之一。
高壓氧治療對DEACMP具有較顯著的預防和治療作用,已得到廣泛認可[5]。神經節苷脂是含唾液酸的糖神經鞘脂,是神經細胞膜的重要組成成分,在神經系統的生長、分化及損傷后恢復過程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神經軸突和突觸的生長和形成,加快神經傳導速度,恢復神經功能。外源性神經節苷脂能夠透過血腦屏障進入神經系統,使神經系統避免或減少由于中毒所造成的損傷。本研究應用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脂鈉鹽聯合高壓氧治療DEACMP,同時檢測血清NSE、S100B 變化,以評估外源性神經節苷脂聯合高壓氧治療DEACMP的療效。研究結果顯示,經治療后患者血清NSE、S100B 均較正常對照組明顯降低;與常規治療組相比,加用神經節苷脂治療后患者血清NSE、S100B 下降更明顯。此研究為神經節苷脂聯合高壓氧治療DEACMP提供了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1] 陳清棠.臨床神經病學, 第2版, 北京: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486-488.
[2] 史玉泉.實用神經病學,第3版,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1346.
[3]Shprecher D, Mehta L. The syndrome of delayed post-hypoxic leukoencephalopathy[J]. NeuroRehabilitation, 2010, 26(1): 6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