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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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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

    第1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1、廢油漆桶屬于有害垃圾。

    2、有害垃圾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3、常見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燈泡、廢水銀溫度計、廢油漆桶、過期藥品等。有害有毒垃圾需特殊正確的方法安全處理。

    4、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上海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分為四大類。個人或單位未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將面臨處罰

    (來源:文章屋網 )

    第2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施部門)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導。

    本市經濟、規劃、財政、物價、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收運以及處置設施建設、運營所需經費,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開發建設單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產生單位;

    (四)經營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經營單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為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分類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方式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投放要求)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八條(產生申報)

    新建住宅區以及沒有納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統的新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第九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的收運單位。船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核發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收運作業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由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作業單位收運。

    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的,自行收運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第十條(收運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有分類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的運輸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七)有固定的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一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收運生活垃圾;

    (二)對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并及時清掃,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收運生活垃圾的專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外觀整潔;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二條(中轉站)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向中標單位核發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處置作業服務期限、處置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四條(處置作業單位具備的條件)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規劃,并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

    (七)衛生填埋場、堆肥廠應當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其中,衛生填埋場還應當有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達標排放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單位生活垃圾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居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具體時間和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物價管理部門、市市容環衛部門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標準方案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結果。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部門。

    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

    第十九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報告,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任意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被調查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發現現場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改正。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和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實施情況;

    (二)符合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理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評議結束后,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將評議結果書面通知被評議單位。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市容環衛部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五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單位連續兩年被評議為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作業服務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組織其他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或者處置作業服務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招標。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48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收運、處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收運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通知市容環衛部門擅自停止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其他規定)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和管理,按照《*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和管理,按照《*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3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4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縣城綜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縣城綜合管理是指在*城區內對縣城市容、環衛、道路交通、市場、文化和居民行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縣城綜合管理在*縣城市工作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以城市主管部門為主,白鶴灘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協同組織實施,公安、城管、規劃、環保、衛生、財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國土資源、稅務、發改、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分類執法。

    *縣城市工作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監督。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公民,必須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勸阻、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城市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建管分離、統一管理、分類執法原則;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執法原則;

    (三)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方便群眾、提高效能、文明服務、嚴格執法原則;

    (五)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公民都要不斷強化城市意識,尊重城市管理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不得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七條新華路、新華北路、紅衛街、花橋街及花橋南段、青年路劃定為“嚴管街”。在“嚴管街”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從重處罰。“嚴管街”的區域可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而變更,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縣城市容維護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污跡、蚊蠅孳生地;

    (三)合理設置公共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城市街道兩側的單位和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綠化、秩序和衛生。

    (五)責任區域由下列責任人負責:

    1、縣城的主要街道環境衛生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2、巷道和各社區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3、廣場、公園、車站、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4、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5、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的環境衛生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6、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7、個體工商戶經營鋪面,由經營業主負責。

    8、居民戶由居民自行負責。

    9、縣城衛生死角區域由縣政府“愛衛辦”分配任務,各相關單位組織清掃保潔。

    責任不清的或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縣城市工作委員會予以確定。

    縣城內房屋門面出租單位與個人應負責監督租用方的環境衛生管理,并承擔因此而引起的連帶責任。

    第九條縣城區內的任何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居民住戶都應遵守門前“三包”(包門前衛生、秩序、綠化)責任制,城市管理部門和社區應當對門前“三包”進行定期檢查,給予“最清潔、清潔、不清潔”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公開公示,凡“不清潔”連續超過二次的單位或個人,將在電視媒體公開曝光。

    第十條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在露天公共場所和垃圾收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的路線、地點,按時收集、清運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各類運輸垃圾、糞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物料的車輛,必須采取密閉、全覆蓋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遺散、飛揚。

    第十三條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業產生的廢棄物,完工后,施工、作業單位必須及時清運、處理,不得亂堆、亂放、亂倒。

    第十四條嚴禁從室內、車內向外扔廢棄物。

    第十五條舉辦各種慶典等活動產生的廢棄物,由舉辦者在當日活動結束后3小時內清掃干凈。

    第十六條臨街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條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營業性宣傳咨詢活動。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的,須報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造型和其他戶外設施,未經城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置。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設施,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規劃維護、保養,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縣城內指定專用位置張貼非經營性廣告。一切經營性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和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位置和期限內張貼。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等物體上刻畫、涂寫、張貼宣傳品或標語。

    第二十條縣城區內禁止敞養敞放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條狗類的飼養(含寵物狗),必須按規定免疫,辦理準養證,實行家養或栓養,嚴禁放到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帶入公共場所;對于未辦準養證的狗或將已辦準養證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城市管理部門一律按流浪狗進行處置。

    第三章城區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紅衛街、過境路、花橋街、新華路、新華北路、龍潭公園路、金江路等)的臨街建筑物粉刷墻漆、二次裝飾、裝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裝飾方案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挖亂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建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設置電話亭、報刊亭、彩票亭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位于主要街道的單位應拆除圍墻,選用透景、半透景圍欄,搞好綠化。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單位,未經批準不得修建全封閉的圍墻。

    第四章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

    (二)擅自在公共綠地設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五)釘、栓、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其它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占、挖城市綠地。因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臨時占、挖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區的出租車站牌、候車亭、崗亭、交通標志、郵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設施、窨井蓋、電桿、欄桿、電線等城市公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范建設,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經常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九條不得損壞、盜用和收購窨井蓋、路名牌等市政設施,任何單位和公民發現有收購、盜賣窨井蓋、路名牌等市政設施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照明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懸掛廣告橫幅或安置其它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置的。

    第三十一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在橋梁、交通安全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其它掛浮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不得擅自挖掘、損壞和占用街道。確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交納道路賠償費和占用費,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和施工標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條禁止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壞公共設施。

    第三十四條路名牌、街巷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應當由有關部門統一制作,設置規范,保持整潔、齊全。

    第六章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六條不得向江河、溝渠、水體傾倒垃圾、扔廢棄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和住戶的排放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設置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臨街的單位和住戶禁止設置露天排污口。縣城區域內的新建房屋必須自建化糞池,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市區中心區域和較集中的居民住宅區,禁止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或從事建筑裝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批準并盡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四十一條醫療垃圾必須由產生醫療垃圾的醫療機構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或裝飾房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以及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或惡臭氣體對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運營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條各種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嚴禁一切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營運車輛實行準運證制度,客運車輛進入城區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攬客和上下乘客,違者責令其改正。

    禁止掛外地牌照的三輪車在縣城內非法營運,禁止二輪摩托車在縣城內搞營運。

    第四十六條禁止畜力車、超限車輛進城。嚴格限制大型貨運車輛進城,確需入城御貨的,所運貨物必須在每天零時至次日凌晨5時以前進城。拖拉機(含小四輪)、農用車輛、自卸機械車輛、建筑施工車輛只能在每天零時至5時出入“嚴管街”。上述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駛入城區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交警部門批準,核發“臨時入城通行證”,并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進入城區的車輛必須在停車場內或準予臨時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城區停車場和臨時停車點,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規劃。

    第四十八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行走,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準攀越防護欄。

    第四十九條二輪摩托車除駕駛人外限載一人,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禁止各類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

    第五十條禁止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從事修車、洗車、擺攤設點。

    第五十一條執行任務的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工程搶險車、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消防車、救護車、食品衛生監督(檢測)車、垃圾清運車、灑水車、道路維修車、郵政車、銀行運鈔車、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車輛等,不受本章各條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條營運車輛必須進站歸點經營,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隨意停車攬客。

    第八章文化、娛樂市場管理

    第五十三條禁止在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置營業性網吧、電子游戲室。網吧、電子游戲室禁止接納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標志,營業時間不超過8:00時至24:00時。

    第五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并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標志。每日凌晨0:00時至8:00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九章縣城集貿市場管理

    第五十五條縣城集貿市場實行劃行歸市管理,經營者從事各類商品經營活動,必須進入市場或者店鋪內經營。禁止以路為市,占道經營,以流動貨攤的方式經營,在店外伸桿搭棚、擺攤設點、維修作業。

    第五十六條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行各業的便民服務店,合理布局在縣城內各街道兩側店鋪內經營。所有飲食攤點(含早點、燒烤等)和便民服務店必須進入室內經營,禁止占道經營。

    第五十七條街道早、夜市攤點和集貿市場內的攤點,應配備處置自產垃圾的容器。實行“攤前三包”制度,即包無垃圾、無積水、無污染。

    第五十八條餐館、飲食店應保持店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應實行餐廳、廚房分離的衛生要求。具備相應的消毒、盥洗、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條件或設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爐灶和使用移動式爐灶。禁止向店外傾倒垃圾、污水、殘湯剩菜等。

    第五十九條汽車和摩托車修理、洗車、廣告制作等經營地點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立,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六十條縣城街道所有鋪面的戶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門的市場布局規劃通知后,必須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出租或經營商品符合劃行歸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條(一)、第十四條的規定處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二)、(三)、(四)、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處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沒收,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建造不符合縣城規劃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并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綠化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市政設施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恢復或拆除,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城市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城市環境保護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或環保部門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污染事故的,暫扣或吊銷相關證照。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或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二)未經批準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產生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四)從家庭室內發出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五)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六)機動車輛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交通運輸秩序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文化、娛樂場所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的,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縣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違反營業時間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七十一條集貿市場中違反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違反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的,按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引用法律法規原文。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相關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三條處罰的程序和管理

    (一)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實施處罰。

    (二)對未成年人的罰款,由其家長或監護人繳納。

    (三)各項罰款使用云南省財政廳統一負責印制的罰款收據,并注明罰款原因。

    (四)所有罰款收入全額上交財政,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訟,對當事人的處罰,不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臨時聘用的城市管理員,由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提高素質,協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城市管理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及時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設置城市管理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電話,城市執法隊必須及時派人核實、處理。

    第5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我市上下高度重視,強化頂層設計,探索管理新機制,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機制逐步成熟、體系建設全面啟動、處置能力不斷完善、全民意識初步培育、工作職責劃分明確,垃圾分類工作基礎得到了全方位夯實。截止9月,垃圾無害化處置率100%,資源化利用率達到89.86%,市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覆蓋率為85.8%,各項指標均已完成今年工作目標。

    一、今年特色工作

    (一)強化頂層設計,探索三大管理措施。一是運行模式全力打造。以“互聯網+物業”為抓手,打造“政府統籌、黨建引領,部門指導、鎮街主推,市場示范、物業聯動,社區發動、群眾自治”,即“政府+社會、物業+專企”的“四輪驅動”垃圾分類臺州模式,實現生活垃圾處置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并全面推動“四輪驅動”模式在各縣市區的復制和推廣。二是標準規范逐步建立。出臺了《臺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臺州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實施方案》、《臺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創建評價標準》、《臺州市垃圾分類“四輪驅動”模式實施方案》等文件,《臺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列入2020年立法計劃項目。三是督查考核全面落實。會同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對市級機關單位、國企、醫院、金融機構、賓館、學校等各線開展專項督查,并要求各縣(市、區)聯動開展;同時積極配合同創辦、城管委、美麗辦、健康辦、環保督察整改辦等部門開展全市聯動的各類考核。

    (二)夯實分類基礎,開展三大攻堅行動。一是垃圾處置能力三年攻堅行動。目前,全市新擴建焚燒廠7座,新增焚燒處理能力5450噸/日,新建餐廚垃圾處理項目6個,新增餐廚處理能力570噸/日。此外,全市現有建筑垃圾消納場5個、建筑泥漿固化基地8個、裝修垃圾分揀場38個、大件垃圾處理廠2個。二是垃圾分類示范創建攻堅行動。在40個省級高標準示范小區、10條“定時定點”投運商業街、10個“定時定點”投運小區的創建任務基礎上,自加壓力,創建市級示范小區50個、市級示范單位50個、市級示范學校50個、市級示范市場9個、市級餐飲示范點50個。目前,各地陸續完成招投標服務,同時加大創建工作監管,確保成效。三是垃圾分類回收體系攻堅行動。依托臺州再生資源產業優勢,籌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扶持金屬再生園區規模企業轉型。聯合支付寶公司,共同打造全品類全覆蓋、線上線下融合的“互聯網+”平臺——智慧預約回收平臺(臺州系國內第三個、省內第一個簽約城市),助力我市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可持續發展。目前該平臺已覆蓋椒江、臨海、溫嶺等地

    個住宅小區。

    (三)加大宣傳引導,推動三項創新舉措。一是營造全民“拉風氛圍”。設計“臺州垃圾分類”log、吉祥物、配套宣傳口號及視覺識別系統(VIS),向全社會傳達統一鮮明的工作形象,多媒體多平臺營造強大的輿論氛圍,逐步提升群眾對垃圾分類工作的知曉度和參與率。二是國內首創“拉風學院”。7月1日創辦國內首個垃圾分類公眾教育學院,打造集培訓策劃宣傳研究于一體、線上線下相結合的綜合性平臺。學院實施“三大計劃”分別是培訓“漣漪計劃”、宣傳“浸潤計劃”及科研“深藍計劃”,推出并實施萬名督導員輪訓計劃和百名精英講師培養考評體系。三是策劃系列“拉風活動”。以“家、校、社”聯動為載體,策劃開展“垃圾去哪兒了”“畢業季,我為垃圾分類代言”“森林的呼喚”等各類主題活動;聯合臺州銀行推出國內首張以垃圾分類為主題的聯名信用卡——“拉風”白金卡,倡導綠色消費理念,使垃圾分類理念深入人心。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短板

    (一)工作成效仍有不足,分類工作沒有形成合力。街道社區發動不理想,相關責任并未敲定落實,層層傳遞,致使基層開展垃圾分類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明顯不足。

    (二)設施建設周期長,短期內處置能力存在缺口。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建設個別縣滯后,處置能力缺口較大,建設進度有待加快。餐廚垃圾處理能力目前是短板,臨海和北三縣要到明年年底才能建成。

    (三)分類意識培養難,前端投放效果有待提高。垃圾分類需要全民參與的氛圍和配套的懲處措施,相關配套政策長期缺位、難落地,群眾意識提高需要一個長期的時間過程,前端分類效果需要逐步提高。

    三、明年工作部署

    2020年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以基層責任落實為主線,明確將垃圾分類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工作內容,真正納入街道、社區工作范疇,納入縣(市、區)政府對街道的綜合目標責任制考核。接下來,我市要著力抓好機制落地,積極優化督查考核,穩步開展宣教工作,大力跟進常態執法,統籌推進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全域全覆蓋。

    一是工作機制要加快形成。深化已基本形成的“四輪驅動”運行模式,在“桶長制”的基礎上,升級推出“三長制”工作機制,即在機關企事業單位推行“桶長+室長+總長”、公共街區推行“桶長+街長+片長”、社區(小區)推行“桶長+樓長+社長”,逐步構建“全方位、立體式、全覆蓋、強高效”的基層責任體系。同時,發動黨員干部帶頭表率作用,借助萬名督導員力量,發揮志愿者服務精神,強力推動“三長制”工作機制和“四輪驅動”運行模式的真正落地實施。

    二是督查考核要嚴抓落實。出臺街道社區考核排名辦法,每月對9個縣(市、區)開展工作督查,抽查街道、社區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并在市級媒體設立“紅黑榜”予以通報。聯合市級各主管部門,繼續開展對公共場館等各線的垃圾分類工作專項督查,將垃圾分類工作逐步覆蓋全市各地、各行、各系統。

    第6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 __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應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和《辦法》,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執法職責,也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宣傳、建設、環衛、規劃國土、環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產、園林、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及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部門應高度重視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加強環境衛生發展預測,改進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改革,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設施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條幅、板房、電話亭,搭建臨時設施或占用公共場地施工,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廣告設施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廣告牌等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貼、亂刻、亂畫,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區內亂貼、亂發各類宣傳廣告。

    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主辦單位應定期檢查,及時維護。經批準在市區設置經營性條幅廣告的,懸掛時間不得超過5天,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清除時不得遺留垃圾。

    第十四條 在城市進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現場的物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污水、渣土應當及時清理、清

    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申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時恢復原狀,市容和環衛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城市沿街臨時攤點和節假日從外地來的經營攤點、貨車,由城管部門在委托權限內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進行選址、定點、辦證和收費。各類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嚴禁違章占道,亂搬、亂放,銷售瓜果、蔬菜的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市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其它有礙市容、交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內樹木、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定期修剪、刷白和噴藥,防風林帶的環境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清掃、清運,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樹葉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七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各種物品,不得在林帶內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垃圾清運許可證。開工后產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傾倒。建筑施工單位需自行安排處置場地或需要回填的,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統一安排,否則按亂倒垃圾論處。改建、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裝璜垃圾等要按規定的時間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十九條 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車容整潔,嚴禁拋灑、滴、漏、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清掃、保潔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規范作業,保持路面的清潔衛生,清掃的垃圾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垃圾清運應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應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履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做好本單位辦公區、廠區、經營區等地的環境清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必須將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倒垃圾,不得阻礙垃圾清運,不得在環衛設施內翻揀廢品。

    醫療衛生、生物化學制品等單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動物尸體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廢棄物,必須按照標準處理,嚴禁任意棄置或倒入垃圾房內。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按建設部《公共廁所管理規定》達標。公共廁所應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滅蠅、消毒。符合條件的公廁,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按標準收費。商場、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廁所,由所在單位負責做好保潔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理發、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務行業的經營店鋪,必須具備室內排水設施。無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整改,否則不許營業。夜市(早市)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凡經營農副產品的個體工商戶應逐步實行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各類經營攤點必須配備“五個一”(一把掃把、一個垃圾桶、一個簸箕、一塊抹布、一把蒼蠅拍),并做到隨時打掃,保持攤位周圍清潔,不準亂扔亂倒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冬季掃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劃分及監督檢查。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須按照“冬季掃雪打冰責任書”要求,在雪停24小時內及時清除責任路段或責任區冰雪。居民區內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清掃保潔、沖洗車輛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服從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要按照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大型集貿市場建設等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垃圾房、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點等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其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驗收須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項目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垃圾,使用垃圾消納處理場所的應按規定標準交費。

    第三十二條 按城市規劃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應修建垃圾貯存設施和清運車通道。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通道暢通。

    城市居住區或人流集中地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等環衛設施。存放各類垃圾的環衛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任何人不得焚燒垃圾和亂倒污水。

    第三十四條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垃圾處理場場地和設施,不得妨礙垃圾處理工作,嚴禁在垃圾場放養牲畜。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收費,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按照環境衛生工作的分工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會負責收取轄區內居民個人、暫住人口(含外來人員)的衛生費及居民裝璜房屋的垃圾代運費。

    (二)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委托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企事業單位、店鋪等“門前三包”區衛生費(學校三包區衛生費減半),轄區內各單位、各行業的室內衛生費,以及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的衛生費。

    (三)經營者在申辦攤位證時,應按規定向城管部門繳納衛生費。對拒不繳納衛生費、有償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個體經營戶、企事業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隨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確定)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完成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護墻、不做遮擋,不按規定清理、清運污水和渣土,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八)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撤,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處以警告、罰款:

    (一)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環衛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達不到城市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處以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總造價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及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除賠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問題;措施

    Abstract: Now the society more and more the city construction waste quantities and increase. The modern city garbage management problems put forward relevant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city construction waste management; problems;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隨著煙臺市建設的不斷加快,建設量日益增大,城市建筑垃圾的數量也與日增加。據統計,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數量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40%,是造成“垃圾圍城”的主要源頭,而目前各個城市對此沒有強有力的法規進行控制和管理,對建筑垃圾的管理普遍比較薄弱,所以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是必須而且必要的。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條件,對于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建設宜居城市,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筑垃圾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及危害

    建筑垃圾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大量的建筑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中,嚴重影響了生活垃圾處理場的使用年限。因為建設生活垃圾處理場的標準非常高,建設和運營的成本也非常高,如混入大量的建筑垃圾,可能原計劃使用10年的,只能使用3-5年,成本非常昂貴。

    城市新建、擴建或維修構筑物的施工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其主要成分有:土、渣土、廢鋼筋、廢鐵絲和各種廢鋼配件、金屬管線廢料、廢竹木、木屑、刨花、各種裝飾材料的包裝箱、包裝袋、散落的砂漿和混凝土、碎磚和碎混凝土塊、搬運過程中散落的黃砂、石子和塊石等,這些材料約占建筑施工垃圾總量的80%以上。盡管大多數建筑垃圾無毒無害,但若簡單填埋,不僅影響城市環境、浪費土地資源,還會造成巨大的能源和資源的浪費。 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的遺撒和灰塵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因此,一個越來越強烈的共識就是:建筑垃圾的占地非常大,但如果進行再生利用,也是一種很好的資源。

    二、我區建筑垃圾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區每年產生建筑垃圾及各類工程渣土等施工廢棄料約85萬立方米,在2007年以前,管理單位對建設、施工單位自行處理的建筑垃圾不但收取建筑垃圾處理費(2元/立方米),而且還收取“建筑垃圾管理費”(3―5元/立方米),但根據市物價局下發的文件中的明確規定,要求“對進入垃圾處理場的建筑垃圾收取建筑垃圾處理費,對用于就地回填、異地填墊再利用的一律不繳納垃圾處理費”,使該項收費即無文件依據,也沒有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屬于非法收費項目。因此在2008年已停收了相關的費用,并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工地產生的工程渣土及施工廢棄料等建筑垃圾進行了資源化、減量化處置,填海建港自行消納處理,不需要政府部門設置處理場進行處理。

    但隨著煙臺港建設工程的結束,城市建設所產生的大量施工廢棄料等建筑垃圾將無處消納處置,另外現在位于幸福工業園內的居民裝修垃圾(含部分有毒有害垃圾)臨時處理場也已飽和無法繼續使用,勢必造成有部分施工工地的運輸車輛有私自處置、亂倒建筑垃圾的現象發生,對今后的環衛工作帶來很多困難。

    三、建筑垃圾管理進一步規范已迫在眉睫

    建設部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一向十分重視,2004年就頒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對促進建筑垃圾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地推動了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專業管理,但它只是一個規范性文件,總體顯得力度不足。

    據各種信息反映,現在一些建筑施工單位為了賺錢,降低施工成本,往往到處偷偷傾倒建筑垃圾,如雇傭私人的“黑車”,晚上倒入郊區河道,或者是干脆直接倒在路邊,給環境造成極大的污染。對這種情況以前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或者只是根據其他的一些法規進行少量的罰款,不夠嚴厲,也不能引起這些人的重視,受利益的驅動,一些人敢于冒險。這樣給社會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政府部門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重新制定并實施了煙臺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四、建筑垃圾管理的解決措施及對策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政府加強引導、社會各方面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為原則,實現建筑垃圾的資源化、無害化和再利用,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更好地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宣傳力度

    對建設單位或個人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以及《煙臺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一是充分利用報批手續時的審批及審核,將相關的法規規定給相關的單位講解;二是在工地監察時通過接觸施工單位及市民的有利時機進行宣傳;三是通過新聞媒體來廣泛宣傳。依此使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知法守法,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開展工作,我們將由被動轉為主動,打造一個建筑垃圾管理的新局面。

    (三)對我區建筑垃圾管理的建議

    1、制定建筑垃圾處置的收費制度。規范建筑垃圾處置市場,實施對建筑垃圾的全面管理,而建設、施工單位對創造良好的市容環境也有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因此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誰產生垃圾,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對建設單位或個人實施建筑垃圾收費制度。

    2、設立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制度。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為一項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而制定。目前我國許多城市都是實施了這種核準制度,實踐證明,核準制度的事實可以有效解決垃圾隨意堆放和垃圾圍城的問題,有利于資源的綜合利用。更有力保持市容的整潔,對一些運輸工具、包裝方式、運輸處理得組織管理以及時間方式提出較高的專業水平要求,可以減少擾民,消除隱患。

    第8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發改價〔2009〕1729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城鎮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全省所有設市城市、縣城及建制鎮。各風景名勝區、獨立工礦區、城鎮化程度較高的農村(集鎮)等,可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參照本辦法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五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運輸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其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等。

    第六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在本省城鎮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按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對城市特困對象、低保對象應減免或優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環衛主管部門。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級以上環衛主管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工作。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用于環衛管理和清掃保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八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實行價格聽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應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九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不足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部分,應由當地政府適當補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和企業。

    第十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產生的生活垃圾量計收。實際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繳費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和環衛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對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潔直運模式的城鎮另行制定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方式由城鎮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對城鎮居民(含暫住人口)、機關、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與城鎮供水價格合并計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以按營業收入或營業面積計收;營運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列車、飛機等)可以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計收。

    為提高收繳率,降低征收成本,環衛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交通運輸、地稅、財政等相關部門在相應領域代扣代繳。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1%3%的手續費,手續費具體標準,根據代征工作量等相關因素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當地政府確定。

    環衛主管部門應向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頒發代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委托書,明確委托的職責、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各受委托單位應嚴格履行代征職責,在其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處理費的文件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并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或單列代征項目、金額),不得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第十二條城鎮規劃區內各單位產生的垃圾,有清運能力的,可按環衛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清運,凡清運至中轉站的,應免收收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清運至垃圾處理場的,應免收收集和和運輸(中轉)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無清運能力的單位,將垃圾倒入環衛部門的專用設施,委托環衛部門代為清運的,應全額交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垃圾按規定實行分類回收、收集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含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費用)不屬于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按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取;在業主大會成立后,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由被委托清掃保潔主體與居民或單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按合同約定提供清掃保潔服務和收費。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場的費用,由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得轉嫁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垃圾產生單位。

    第十四條環衛主管部門應盡快轉變工作職能,真正成為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市場監管者及垃圾處理服務的采購者。同時要剝離清掃保潔職能,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工作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清掃保潔實行企業化經營和市場調節價。清掃保潔單位負責城鎮街道、公共場地以及開展與委托的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街道社區)、臨街門店、商業網點等其他經營單位的清掃保潔服務。

    第十五條環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環保主管部門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懲處;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場(廠),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暫停其經營權。

    第十六條城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鎮的總體規劃,合理規劃城市垃圾處理設施。要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資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經營方式,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環衛主管部門應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合同,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相關部門根據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環衛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及收費相關信息統計和公告制度,按規定時間向省價格、財政、環衛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9篇:生活垃圾分類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2009年,“1+4”組團縣(市)、區降塵量力爭低于21噸/平方公里·月,其中,降塵量年平均值比20*年高新區下降18%;裕華區、橋東區、欒城縣、正定縣下降20%;橋西區、長安區、藁城市下降22%;新華區、鹿泉市下降24%。

    二、工作任務及責任分解

    (一)各縣(市)、區政府

    1.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穩固整齊的圍擋;建筑工程主體外側使用符合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工程施工現場的道路、作業場地內及出口至公共鋪裝道路間的行車道路按要求實施硬化,工地內未硬化的部分,應采取覆蓋、綠化、噴灑等措施;施工工地設置洗車設施,保持出場車輛清潔。

    建筑垃圾集中、分類堆放,嚴密遮蓋,及時清運;生活垃圾采用封閉式容器,日產日清;施工現場不得熔融瀝青、焚燒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質。

    市區二環路內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禁止現場攪拌;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庫房內或者嚴密遮蓋;沙、石、土方等散體材料須覆蓋;場內裝卸、搬倒物料應遮蓋、封閉或灑水,不得凌空拋擲、拋撒。

    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預報或市政府空氣質量預警時,不得進行土方作業,同時覆網防塵。

    2.拆遷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拆遷工地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圍擋;機械拆除必須輔以持續加壓灑水或噴淋措施;需爆破作業的拆除工程,在確保作業安全的條件下應采取預拆非承重墻、清理部分致塵構件與積塵、在建筑物內部灑水、在不同高度設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噴水降塵等措施。

    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業、建筑垃圾管理與運輸、工地保潔等應采取建筑揚塵污染防治中規定的相關防塵措施。

    拆除工程完成后,應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渣土運輸路線、傾倒地點,在拆除后3日內將渣土清運完畢,拆除場地應在5日內設置硬質圍擋。“城中村”的建筑渣土清運期限視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當年不能開工建設的,應采取臨時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

    風力達4級以上時,應停止拆除作業。

    3.交通道路揚塵治理

    對市區及城市周邊破損道路應及時修補,減輕因路面顛簸造成的物料拋灑和地面揚塵污染。防止路面破損,新破損路面應在一個月內修復。

    市區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應進行合理的立體綠化。

    運輸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使用封閉貨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按照規定線路和時間行駛。

    加強城市道路的吸掃和沖刷,實施高效清潔的清掃作業方式。

    4.地面揚塵防治

    對城市地面應全部綠化或硬化,對長期未能開發建設的裸地,應按照《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實施綠化工程時,應采取圍擋等降塵措施;四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土地平整后,一周內要進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結束,未進行建植工程期間,要每天灑水一至兩次,如遇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必須及時灑水防塵或加以覆蓋。

    植樹樹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實;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蓋,確保不揚塵。種植完成后,樹坑應覆蓋卵石、木塊、擋板、樹皮,或者覆蓋塑膠網等。

    學校操場應改為塑膠跑道,操場中央鋪設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場周圍采取綠化、硬化措施。對廠區裸地、單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區等不進行綠化處理的裸地,應實施生態型硬化、透水性鋪裝等措施。

    綠化產生的垃圾應在當天清理干凈。

    5.堆場揚塵防治

    煤炭、煤矸石、礦石、水泥、白灰、生產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應采用倉庫、儲藏罐、防風抑塵墻和整體覆蓋等封閉性或半封閉性措施。

    物料輸運和少量的攪拌、粉碎、篩分等作業活動應在密閉條件下進行。

    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采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臨時性廢棄物堆、物料堆、散貨堆場,應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可構筑圍墻或挖坑填埋。

    對于長期堆放的廢棄物(電廠灰、工業粉塵、廢渣、礦渣等),可在堆場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通過植物生長來固定廢棄物堆,減少風蝕起塵。

    對于露天堆場的坡面、場坪、路面及貨運堆場,采石采礦場所等,可采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

    1.市建設局

    (1)建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或工期1年以上的單位工程,施工現場的道路、作業場地內,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內的單位工程,施工現場可采用鋪碎石等方式硬化。

    合理設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設置洗車設施,保持出場車輛清潔;合理設置排水系統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暢,污水未經處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網。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穩固整齊的圍擋,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其中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臨主干道圍擋高度不低于4.0米;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應采用彩色鋼板圍擋,特殊情況不能圍擋的應當設立隔離欄。

    建筑工程主體外側使用符合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密目式安全網應保持整齊、牢固、無破損,嚴禁從空中拋撒廢棄物。

    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預報或市政府空氣質量預警時,不得進行土方作業,同時覆網防塵。

    市區二環路內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禁止現場攪拌;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庫房內或者嚴密遮蓋;沙、石、土方等散體材料須覆蓋;場內裝卸、搬倒物料應遮蓋、封閉或灑水,不得凌空拋擲、拋撒。

    建筑垃圾集中、分類堆放,嚴密遮蓋,及時清運;生活垃圾采用封閉式容器,日產日清;施工現場不得熔融瀝青、焚燒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質。

    施工工地出口至公共鋪裝道路間的行車道路,應鋪設鋼板、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礁渣或細石等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設專人負責,清掃前應灑水,避免揚塵污染。

    工地內未硬化的部分,應采取覆蓋、綠化、噴灑等措施。每天灑水一至二次,揚塵嚴重時應增加灑水次數。

    (2)拆遷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機械拆除必須輔以持續加壓灑水或噴淋措施,以抑制揚塵飛散。

    需爆破作業的拆除工程,在確保作業安全的條件下應采取預拆非承重墻、清理部分致塵構件與積塵、在建筑物內部灑水、在不同高度設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噴水降塵等措施。

    整理破碎構件、翻渣和清運建筑垃圾時,應采取灑水或噴淋措施。

    拆除工程完成后,應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垃圾渣土運輸路線、傾倒地點,在拆除后3日內將垃圾渣土清運完畢,拆除場地應在5日內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圍擋。當年不能開工建設的,應采取臨時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

    風力達4級以上時,應停止拆除作業。

    2.市城管局

    (1)主要交通道路揚塵治理

    加強渣土清運車輛源頭管理。進出工地車輛,應采用密閉車斗,并保證物料不遺撒外漏。若無密閉車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車斗應用苫布遮蓋嚴實。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15厘米,保證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遺撒。嚴格建筑垃圾清運資質準入,嚴禁無任何防塵措施的渣土清運車輛駛出工地。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應采用彩色鋼板圍擋,特殊情況不能圍擋的應當設立隔離欄。

    加強城市主要道路的吸掃和沖刷,實施高效清潔的清掃作業方式。采取吸塵、灑水、清掃一體化作業方式,對于市政道路定期保潔,市區主干道每天灑水3次以上,每周沖洗1次。裕華路、槐安路等主要道路與其它街道交匯處要有專人負責清掃。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對市區及城市主要道路破損路面應及時修補,減輕因路面顛簸造成的物料拋灑和地面揚塵污染。防止路面破損,新破損路面應在一個月內修復。

    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預報或市政府空氣質量預警時,不得進行土方作業,同時覆網防塵。

    及時清運道路兩側市政施工產生的積土。

    對城市地面應全部綠化或硬化,對長期未能開發建設的裸地,應按照《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建筑垃圾清運監督管理

    依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對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園林綠化工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物,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及時清運垃圾渣土。

    3.市園林局

    (1)地面揚塵防治

    在實施綠化工程時,應采取圍擋等降塵措施;四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土地平整后,一周內要進行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已結束,未進行建植工程期間,要每天灑水一至兩次,如遇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必須及時灑水防塵或加以覆蓋。

    植樹樹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實;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蓋,確保不揚塵。種植完成后,樹坑應覆蓋卵石、木塊、擋板、樹皮,或者覆蓋塑膠網等。

    對長期未能開發建設的裸地,應按照《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廠區裸地、單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區等不進行綠化處理的裸地,應實施生態型硬化、透水性鋪裝等措施。

    綠化產生的垃圾應在當天清理干凈。

    (2)主要交通道路揚塵防治

    市區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應進行喬、灌、花、草相結合的立體綠化。路肩及道路中間分隔帶綠化時,其內土面應低于路側圍砌,減少風蝕和水蝕。

    及時清運回填植樹挖坑產生的多余積土。

    4.市環保局

    堆場揚塵防治。

    煤炭、煤矸石、礦石、水泥、白灰、生產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應采用倉庫、儲藏罐、防風抑塵墻和整體覆蓋等封閉性或半封閉性措施。

    對于長期堆放的廢棄物(電廠灰、工業粉塵、廢渣、礦渣等),可在堆場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通過植物生長來固定廢棄物堆,減少風蝕起塵。

    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應采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臨時性廢棄物堆、物料堆、散貨堆場,應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可構筑圍墻或挖坑填埋。

    對于露天堆場的坡面、場坪、路面及貨運堆場,采石采礦場所等,可采取覆綠、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

    物料輸運和少量的攪拌、粉碎、篩分等作業活動應在密閉條件下進行。

    5.市交通局

    交通道路揚塵治理。

    進出工地車輛,應采用密閉車斗,并保證物料不遺撒外漏。若無密閉車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車斗應用苫布遮蓋嚴實。苫布邊緣至少要遮住槽幫上沿以下15厘米,保證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遺撒。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穩固整齊的圍擋,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主體道路施工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綠化和硬化。

    遇有四級以上大風天氣預報或市政府空氣質量預警時,不得進行土方作業,同時覆網防塵。

    對城區周邊主要道路破損路面應及時修補,減輕因路面顛簸造成的物料拋灑和地面揚塵污染。

    6.市交管局

    運輸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使用封閉貨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按照規定線路和時間行駛,避免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泄漏而產生揚塵。對裝載高度超過車輛槽幫上沿且未采取覆蓋等壓塵措施的車輛,依法上限處罰,并不準上路行駛。

    7.市教育局

    學校操場應改為塑膠跑道,操場中央鋪設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場周圍采取綠化、硬化措施。

    8.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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