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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類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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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類型

    第1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醫院職工 法律援助 職工法律需求

    【摘 要】目的:了解醫院職工對于工會法律援助小組的需求及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方法:采用問卷方式調查本院職工1600人,應用epidata 3.1對數據進行平行雙錄入,使用spss 22.0對數據進行分析。結果:員工對于法律服務本身有需求;多數職工希望通過協商途徑解決糾紛;工會法律援助小組在職工中知曉率低,但多數職工希望得到幫助;多數職工希望得到專業律師意見,并愿意承擔費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房產類糾紛、人身安全類糾紛、勞動法律相關內容關注度最高。結論:完善法律援助模式,針對知曉度低、專業度與隱私保護問題制定完善計劃;對于研究中所體現出的特殊群體利益問題,法律工會援助小組將給予特別保護。

    醫院工會于2013年成立了工會法律援助小組,但由于缺乏經驗、未找到成熟先例模式,導致醫院開展該項工作遇到了工作模式不固定、需求不明確等困難。為進一步開展該項工作,維護醫院職工的合法權益,我院工會法律援助小組開展了《某院職工對工會法律援助小組工作需求研究分析》的課題。

    1 基本情況

    本課題共發放調查問卷1600份,收回1520份,有效問卷1502例。受訪者中,男性400例,女性1102例。婚姻狀況:未婚25.9%,已婚72.3%,離異1.1%,喪偶0.1%,另有0.6%婚姻狀況不詳。受訪者中22.5%為醫務人員,38.5%為護理人員,13.6%為技師,5%為科研人員,8.5%為行政人員,4.1%為后勤人員,2.7%為工人,其他職業為4.7%,未填寫職業0.4%。受訪者中59.1%為聘任制,37.5%為合同制,另外3.4%未填寫合同類型。職稱狀況:初級職稱44.1%,中級職稱32.1%,副高級職稱8.3%,高級職稱5.5%,無職稱8.5%,未填寫1.5%。文化程度,大專以下3.5%;大專28.8%,本科35.2%,碩士12.1%,博士17.3%,未填寫3.1%。

    2 統計方法

    應用epidata 3.1對數據進行平行雙錄入,使用SPSS 22.0對數據進行分析,分類變量用率及百分比進行描述,應用卡方檢驗對不同組間構成比進行比較,P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3 結果與對策

    3.1 法律服務需求

    受訪者中遇到過法律糾紛的員工占17.8%,未遇到占82.2%;32.2%的受訪者曾因遇到法律問題而感到無助,而67.8%的受訪者未遇到過因法律問題而感到無助的情形。調查結果表明,我院有近兩成員工已經實際遇到過法律糾紛;3成左右員工曾因法律問題而感到無助。

    3.2 對于法律維權的態度調查

    在遇到法律糾紛時,4.2%的受訪者選擇不求助外力,通過自己的力量與對方協商解決;29.6%的受訪者更愿意找身邊具備法律知識的親友幫助解決;47.5%的受訪者更愿意求助專業律師;14.8%的受訪者選擇免費法律援助。

    在員工對于法院訴訟的態度調查中,有25.4%的受訪者抵制法院訴訟,寧可做出一定讓步也盡量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56.7%的受訪者希望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16.8%的受訪者可以接受直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在對于維權標的調查中,3.3%的受訪者認為糾紛涉及數額在500元以下就需要訴諸于法律途徑;5.4%的受訪者認為糾紛涉及標的達500-1000元時應訴諸于法律途徑;18.5%的受訪者認為標的達1000-5000元時應訴諸于法律途徑;20.2%的受訪者認為標的達5000-10000元時有必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51.2%的受訪者認為當標的達到10000元以上時有必要訴諸于法律途徑。

    上述調查結果顯示,我院大多數員工在面對法律糾紛時即不愿意過多耗費維權成本也不愿意過分妥協,只有在糾紛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選擇維權。對于維權成本較高、損失較小的案件多半選擇放棄維權。

    3.3 對于法律援助小組的認知度與態度調查

    在所有受訪者中,32.2%知曉我院法律援助小組,而另外67.4%表示不知道法律援助小組;78.4%的受訪者表示如遇到糾紛愿意向法律援助小組申請援助,21.1%的受訪者不愿意申請援助;在對于申請法律援助小組援助最大的顧忌調查中,30.2%擔心個人隱私泄露,21.3%的人擔心專業水平有限,13.2%選擇其他或未填寫,35.4%的受訪者認為沒有顧忌。

    通過此項調查,可以得知在我院近7成員工不知曉工會法律援助小組,但近8成員工希望在遇到糾紛時得到工會法律援助小組的幫助。并且我們需要注意,其中3成員工擔心個人隱私泄露,2成員工擔心專業水平問題,故這兩項內容是我們下一步工作需要加強的部分。

    3.4 對法律援助小組具體工作方式的需求調查

    在對于工會法律援助小組具體工作需求的問題設計中,我們分別從深度需求、成本負擔、咨詢形式3方面進行了問題設計。在援助深度調查中,29.8%的受訪者希望法律援助小組僅僅告知糾紛解決途徑與方法即可,51.8%的受訪者希望提供專業律師意見,14.7%的受訪者希望法律援助小組可以介入糾紛的解決;在維權成本調查中,31.4%的受訪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愿意承擔費用,59.5%的受訪者表示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愿意承擔費用,8.1%不愿意承擔費用;在工作方式調查中,84.4%的受訪者希望通過提前預約的形式在咨詢者與被咨詢者雙方均有時間的情況下進行咨詢,14.2%的受訪者希望每周固定咨詢時間;54.3%的受訪者希望通過電話形式咨詢,28.9%的受訪者希望通過郵件形式咨詢,19.4%的受訪者希望通過短信形式咨詢,26%的受訪者希望通過微信或微博平臺咨詢,76.6%的受訪者希望面談。

    3.5 對于法律援助案件類型的需求調查

    在此項調查中,受訪者中68.8%的人希望了解房產糾紛方面的法律支持;50.3%的受訪者希望獲得婚姻家庭法律方面支持;對于繼承類糾紛,47.1%的受訪者表示愿意關注;人身安全相關法規為64.7%;消費者權益保護為70.2%;交通法律法規為57.1%;勞動方面法律為63.2%;涉及未成年人保護類為37%;另外在調查中員工表示還對物業糾紛、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知識存在援助需求。

    4 工會法律援助小組未來工作方向設計

    4.1 模式建設

    通過調查,我們可以確定下一步工會法律援助小組將通過向各個工會小組公布預約電話的形式,通過預約在雙方均有時間的情況下提供當面法律援助咨詢,并以電話、郵件形式為補充。

    通過調查,我們可知目前成立1年的醫院工會法律援助小組在員工中知曉程度較低,故應進一步加強宣傳工作,例如主辦普法講座、通過工會小組宣傳。本次全院調查本身也是對于工會法律援助小組的宣傳形式。另外,微博、微信作為新興媒介也是宣傳的重要手段。通過調查,盡管僅有26%的受訪者希望通過該平臺進行援助,但課題組即法律援助小組還是認為完善小組初步建設后可以適當開展新媒體平臺,一方面用于普法、宣傳法律援助小組,另一方面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申請。

    4.2 專業性建設

    在調查中,我們可以發現本院員工最為重視的問題為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在法律服務需求的調查中,多數人選擇遇到糾紛找專業律師咨詢;在深度調查中,半數以上受訪者希望獲得專業律師意見;在申請援助顧忌調查中,2成員工認為專業性不足是法律援助小組的首要問題;在維權成本調查中,9成以上受訪者愿意承擔一定的糾紛解決費用。

    法律援助小組目前有組員4人,其中3人為法律專業背景,2人有律師資格,但主要從事醫療糾紛及審計工作,確實存在專業水平不足等情況。針對該類情況以及上述調查結果,工會法律援助小組希望在下一年度法律顧問合同簽署前向院內申請增加本院法律顧問與法律援助小組合作共同向員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對于簡單問題有法律援助小組成員解答,必要時由法律顧問口頭或書面解答,如需參與糾紛解決由法律援助小組幫助員工共同與法律顧問單位協商費用問題。

    4.3 隱私保護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3成員工擔心個人隱私問題,同時隱私也是首要問題。針對此項問題,法律援助小組首先應當通過制度建設防止員工隱私的泄露;其次,可以建立外單位法律顧問直接援助通道防止員工個人隱私的泄露。

    4.4 對于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

    在對訴訟態度的調查中, 后勤愿意直接起訴比例最低。究其深層原因,主要是因為工人相對缺少法律資源且對司法訴訟缺乏信心,從而表現出“厭訴”現象。針對上述調查,法律援助小組應針對該人群給予更多關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更多支持后勤工人工會小組組織普法類工會活動。

    第2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農林院校參與農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社會服務的使命之一高等農林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分支,根據科類自然形成的分工,橫跨教育、農林業,具有很強的行業針對性和發展的特殊性。長期以來,農林院校在服務”三農”的實踐中,形成了與其密切相關的學科特色和優勢。農林院校不僅培養高水平的農林科技人才,進行農林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同時還深入農業一線和農民中間,開展社會服務,引領農村文化。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農村土地制度、政治制度、社會制度改革的快速推進,農村法治建設成為整個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農村法律援助成為教育農民自覺守法,引導農民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重要基礎,成為實現農村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保障,更是對農林院校提出的新使命。服務社會是農林院校的基本職能之一,適應社會需求,開展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自身具有的潛力和可以發掘的新的增長點。農林院校具有公益性援助機構的特點:農林院校與農村法律援助具有橫向聯系的專業結構,辦學的優勢和特色與“三農”密切相連,可以開展專業性指導;農林院校不依附于決策機構,保持著研究的獨立性和客觀性;農林院校具有對科技發展和社會變化的信息敏感性,有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和強有力的情報資料系統[6]。農林院校如果不密切關注和深入研究農民法律需求的問題,就失去了根本,拋棄了核心。(二)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的特色在法學專業成為大多數農林院校擁有的專業的背景下,如何在與綜合性大學、法學類大學的競爭中形成特色,是一直困擾農林院校法學專業發展的問題。要形成優勢和特色,首先要對人才培養做出準確定位。專業的產生源于社會的需求,人才培養要選擇目標服務對象。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必須同中求異,定位于服務本行業領域,即“三農”領域,以此為突破口,選擇人才培養方向。農林院校非農林專業的發展規律一般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農林專業為依托,充分利用學校知名度、師資隊伍、發展經驗,深刻挖掘專業的特點,在教學內容方面盡量體現農林特征,滿足“三農”對該專業的人才需求,形成有別于其他高校相同專業的特色;第二階段,在發展到一定階段,積累了一定的人才和物力時,密切追蹤本專業和相關主頁發展的前沿,形成交叉學科,在交叉學科中占據領先地位,實現從跟隨者到領導者的跨越[7]。同樣,農林院校法學人才培養也需要一個從跟隨到領先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載體來實現和體現這種特色。參與農村法律援助,農林院校法學學生具備領先的條件和渠道,具備形成交叉學科的基礎,這是形成特色的潛在性。農林院校應抓住這種新的需求,長期堅持探索,逐步積淀為實踐教學特色乃至人才培養特色,以及相配套的制度特色、文化特色。(三)農村法律援助是農林院校學科建設的途徑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劃時代的體系的真正內容都是由于產生這些體系的那個時代的需要而形成起來的。”[8]農林院校學科發展的路徑,應該堅持服務”三農”發展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方向,特別是哲學社會科學相關學科的發展,只有付諸于實踐,才能深入研究農村改革發展提出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推出有價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農林院校經過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發展,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學科局部、學校區位及區域農村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互動效應。農林院校法學學科是農林院校的新學科,時間長的也不到十年,影響力遠遠低于涉農學科。法學學科可以在農村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鍛煉學科隊伍,發現研究課題,獲得社會支持。開展農村法律援助,還有利于農林院校其他學科的發展。目前農民的法律需求和我國的涉農法律體系是復雜的、多層次的,涉及的學科門類比較廣泛。開展法律援助,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涉及農業種養殖、土地管理、農村管理、資源與環境保護、食品衛生與安全、動植物檢驗檢疫等學科,這些學科多屬于農林院校的優勢學科。在法律援助過程中,能夠促進法學學科和其他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通過優勢學科帶動新興學科,新興學科改造優勢學科,提高農林院校學科建設的整體水平。

    農林院校參與農村法律援助的設想

    第3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一、新刑訴法增加檢察機關為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主體之一

    對于法律援助的使用對象,不管是老刑訴法法還是新刑訴法的規定,都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可以”類,一種是“應當”類,只是新刑訴法的規定將各自的范圍擴大了些,對于這兩類主體如何啟動法律援助程序,新老刑訴法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根據修改前的刑訴法規定,法院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唯一主體,不管是“可以”類還是“應當”類,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當事人是被動的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是被動的執行。

    修改后的刑訴法關于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的規定則更加靈活。一是對于“可以”類的援助對象,法律規定為“應申請而啟動”,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辯護。二是對于“應當”類的法律援助對象,刑訴法則明確了不同階段司法機關均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相同責任,即根據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據此,法律援助的通知主體,亦有原來的審判機關,增加為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

    二、法律援助制度中檢察機關享有的職責

    根據新刑訴法關于檢察機關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定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定位,筆者認為在對受援助對象進行法律援助中,檢察機關應做好以下幾項職責:

    一是告知受援助對象并及時轉交申請。根據法律援助啟動程序的不同,與之相對應的檢察機關的權利義務也因受援對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于“可以”類法律援助對象,檢察機關享有告知、轉交的職責,即對于符合“可以”類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檢察機關應在查辦自偵案件的偵查階段、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階段、公訴案件的審查階段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確保犯罪嫌疑人知曉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在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盡快將其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及時指派律師并函告檢察機關。

    二是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對于“應當”類法律援助對象,新刑訴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在自己的職能階段享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義務與責任。人民檢察院具有自偵案件的立案偵查權力,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符合法定條件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同時,人民檢察院又是法律規定的唯一的公訴單位,公安機關承辦案件偵查終結或自偵案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在該階段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權利,凡屬于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人。

    三是監督法律援助實施情況。筆者認為,基于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及在整個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檢察機關應當對法律援助實施情況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監督糾正。對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未履行相應告知、轉交、通知職責的,檢察機關應當監督相關司法機關予以糾正;二是幫助督促。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應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應獲得法律援助的情形,對于因收集資料等原因而未能獲得援助的,檢察機關應幫助當事人辦理相關援助手續,并督促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受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或被害人及法定人、訴訟人認為相應司法機關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而沒有告知,或者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訴訟而沒有通知的,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申訴或者控告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是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法律援助。雖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和社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從某種意義上也代表了被害人。但檢察機關所處的地位和被害人本身的感受不可能完全一致,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或其等同于被害人,實踐中一些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因為利益訴求得不到完全表達、賠償不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對公正司法逐漸喪失信心進而到多個機關上訪的案件也時有發生,這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據統計,刑事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比例非常低,僅為百分之幾,與其實際需求極不相稱。所以檢察機關必須重視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認真從自身職能范圍加以解決。在辦理公訴案件時,應主要審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近親屬是否屬于因經濟困難而無力委托訴訟人的情形,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在辦案同時應向其書面告知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以維護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檢察機關的應對舉措

    (一)建立與其他各司法部門的法律援助協作機制

    隨著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檢察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援助、轉交申請、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案件將會密集增加,為應對新形勢下的新情況新問題,檢察機關必須改變固有的思維模式,密切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聯系,積極探索完善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這方面比較薄弱,存在部門之間不協調、隨意性大、可為可不為的情況,只有建立一套各部門相互協作的工作機制,才能從根本上改善法律援助的部門協作關系。筆者認為,協作機制應做到以下幾個明確:明確法律援助請求權在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審查逮捕、審查各訴訟環節的告知時間及通知辯護的時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和準備材料;明確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機構關于法律援助的辦理流程、工作職責、履職期限和銜接程序,實現各部門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無縫銜接;明確司法機關在各自職能階段必須啟動法律援助情況調查的義務等,維護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任務和職責落到實處,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4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1、卓越計劃視角下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是實現建設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徑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傳統建設法學人才培養中學生實踐能力欠缺的弊端日益明顯,需要從人才培養模式的方向進行改革。創新實踐教學模式正是培養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途徑。

    2、卓越計劃視角下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建設類本科法學實踐教學對于學生的工程實踐認知能力、交際能力法律運用能力、調研能力等實踐技能均會有較大程度的提升。另外,通過法學實踐教學,使得學生清楚理論知識學習的重點和難點,對于學生學習目的的明確和學習積極性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二、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面臨的問題

    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對于人才培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在高等教育發展和社會需求對接的新形勢下,凸顯出了一些問題。

    1、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教學實踐育人的意識弱化當前,我國很多法學院系相當多的教師和管理干部缺乏實踐育人的意識,對于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育人更是如此。相當部分教師對于建設類本科法學教師實踐停留在口頭上和會議中,或者完全為符合實踐教學文件要求,將工作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建立起實踐育人的觀念。

    2、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教學實踐教學經費不足教育部在2005年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大幅度增加實踐教學專項經費,盡快改變實踐教學經費嚴重不足的狀況”。我國高校實踐教學經費總體就偏少,而作為法學和工程學科交叉的建設法學實踐經費就更少,對于深化開展建設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負面影響較大。

    3、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教學實踐教學方法單一,實踐教學體系不夠完善當前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教學實踐形式真正納入教學環節的主要是教學實習。但是諸如法律診所、法律援助、社會調研、實地案例教學和普法宣傳等教學形式重視不夠,經常性開展不足,持效機制不健全,對學生真正有教育作用的很少。此外,各實踐教學環節內部缺乏溝通,沒有形成一個綜合性的實踐教學體系。

    4、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教學實踐教學師資匱乏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教學實踐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求教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而且又要具有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高校具備這些綜合素質和能力的教師相對不足。即使部分教師具備這些能力,但由于日常教學和科研任務的繁重,或者教師工作收益問題,也無法或者不情愿指導學生從事法學實踐活動。

    5、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建立困難建設類高校校外實踐部門和個人基于安全、公司收益等因素往往對建設法學教學實踐予以拒絕或者附帶條件。整個社會沒有形成各單位協助學校育人的觀念和制度。當前很多建設法學本科教學實踐基地的建設都是依賴教師和學生的私人社會資源來實現。

    三、卓越計劃視角下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具體形式之創新

    傳統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存在諸多困難,必須在卓越計劃視角下尋求突破,并在實踐教學的具體形式上予以創新。

    1、專業實習的創新專業實習是卓越計劃視角下建設類高校本科法學實踐教學最差成熟的實踐環節。創新專業實習,我們認為可以通過兩個途徑。第一要從頂層設計角度建立健全校園二級建設法學實踐教學制度。注重實踐教學過程管理和質量反饋。第二,采取靈活的實習形式,采取集中實習和分散實習相結合的方式。對多數學生強調要在學院建立的實習基地集中實習,對于部分學生特別是在實習單位有就業意向的學生可以允許其分散實習。

    2、專業見習的創新卓越計劃視角下建設法學專業見習具有組織靈活、學生接觸面廣泛的優勢,對于學生提前接觸建設工程法學實踐具有重要作用。我們認為,專業見習的創新也具有兩個途徑可以操作。第一是充分利用寒暑假集中組織學生進行建設法學專業見習活動。要求每個學生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真正參與到假期的專業見習中來,加強見習報告的考核和獎勵。第二深化課程內容學習和專業見習的結合。對于建設法學各門專業課程要結合實際在開學時、學期中和期末開展。

    3、法律援助的創新法律援助是卓越計劃視角下培養建設法學專業學生專業實踐能力的很好的途徑。卓越計劃視角下法律援助的創新,我們認為要從援助對象、經費和指導教師方面進行創新。在法律援助對象方面,要堅持校內服務和校外服務相結合,以校外服務為主體的模式。學生在參與校外工程建設法律糾紛法律援助的同時,要針對學校內部學生權益的保護進行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多渠道的法律援助方式。在經費和指導教師方面給予從事法律援助的學生以大力的支持,從學校層面和學院層面設立專項經費,建立法律援助指導教師庫,對學生的案件全程指導。

    4、社會調查的創新卓越計劃視角下建設法學學生的社會調查,對于提高學生的專業學術能力,不斷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有積極的作用。卓越計劃視角下加強社會調查的創新,我們認為要善于與專業教師的學術課題項目及校外機構的專項研究充分結合。一方面使得建設法學學生的社會調查充分與專業教師的課題和項目結合,充分利用專業教師的學術優勢和項目的科研優勢,不僅降低了教師科研的工作勞動強度和成本,也對學生接觸專業前沿知識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社會調查要與校外研究機構的專項課題和項目結合,加強橫向聯系,在其他機構的資助下獲得調研經費。

    第5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圍;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5-0245-02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該司法救濟制度現今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該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該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我國于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才第一次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并且在同年《律師法》中以專章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隨著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從其法律效力以及實踐效果,該條例并未對這一制度的規范及完善發揮足夠的效用。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地完善發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是公訴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等原因明顯處于劣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防止國家公訴機關在訴訟中濫用權力,實現司法公正,需要一種有效維持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辯護權便應運而生。但是,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及時請到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地法律辯護。為了充分保護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許多國家便設置了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者免除或減少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例如,美國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被告人的經濟條件不足以聘請律師,法院應當從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他提供辯護律師。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則是指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因為窮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的法律幫助。故筆者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國家采取措施,為經濟困難或特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

    1.2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點

    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國家利用其強制力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為了保護公民平等、民利,維護人權,這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其中,援助的費用往往是由國家承擔,一般是從財政撥款中提供。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一般是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具有專業性。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等,為被告人提供法律辯護。

    2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其援助對象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各國對此的規定都不相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條規定將受援助的對象分為了法院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辯護人兩種類型。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漸完善,我國法律擴大了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補充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的標準的; (2)本人確實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方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有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第一,我國指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的律師。第二,有權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是人民法院,這就說明我國的法律援助介入司法程序是在審判階段,在此之前則無辯護人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第三,接受法律援助只包括當事人中的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一般是經濟困難,或者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的被告人,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第四,實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總體上看,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還是很有限的,在這一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過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援助只適用于公訴案件,而沒有涉及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在法院指定辯護人這一程序之外,《法律援助條例》還規定了當事人自己申請法律援助這一程序,但因為申請的過程繁雜和條例在我國法律效力的有限性,實施中困難比較大,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之一,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又有著密切的利害關系,法律援助應該考慮被害人的現實情況,在必要的時候也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僅將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規定為律師,縮小了辯護人的范圍,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健全。我國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的監督部門,對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沒有規定,其他法律對此更是沒有涉及。到現在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實施法律援助的統一方式。有的城市是建立法律援助機關并設立公職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種方式需要政府機構調撥財政經費,是比較少見的;有的則是強制律師必須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這就不能保障辯護律師辯護的質量;有的則是由律師事務所對承擔援助義務的律師適當的補償;有的則是由律師每年繳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負責此工作的機構選擇合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并從援助基金中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要想盡快的實現法律援助的目的,對其實施方式及經費來源應該盡快的予以健全。

    第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訴訟程序的時間過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但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的,即為在審判階段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才可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救濟,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無法得到相關的法律幫助。為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一視同仁,既然如此就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原因或其他因素剝奪其在審判階段前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本來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僅將其范圍限制在審判階段,其目的的實現就大大削弱了。而且這樣也導致辯護律師了解案情和被告人需求的時間短,比較倉促,律師能夠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就相對有限了。我國法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以更好的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程味秋.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第6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一、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現狀及不足

    ( 一)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現狀

    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即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方式,國外法律援助實施模式主要有私人律師模式、公職律師模式和混合模式( 私人律師和公職律師混合提供法律援助) 。有學者認為,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是在形式上借鑒國外法律援助的混合模式,選擇既能體現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又最經濟有效的專職法律援助律師與社會律師相結合的特殊混合模式。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關于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條例》第21條規定的: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刑事訴訟法》第34 條確立的指定辯護人制度,即由法院為特定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擔任辯護人。三是《法律援助條例》第8 條規定的: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律師法》第42 條也明確規定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因此,有學者指出,我國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的多元化特征已十分明顯。

    筆者以寧波市為例,在調研中發現,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申請、審查、案件承辦過程的監督以及結案后的歸檔等工作,幾乎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法院需要為特定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需要向法律援助中心發函,再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社會律師來承辦案件。社會組織比如婦聯、殘聯等多是對非訴案件進行調解,其內設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只是代為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仍需要轉交給法律援助中心審查以指派社會律師承辦案件。結合其他省市法律援助模式的現有資料和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在理論上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實踐中則主要是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或本機構工作人員承辦案件的模式。

    ( 二)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不足

    實踐表明,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起著主要的推動作用,法律援助實施模式中的指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當時國情。然而,隨著國際法律援助理念的革新和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援助現行模式已不再是制度的最優選擇。

    1.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能完全保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只是部分辦案補貼。盡管大多數律師基于職業道德和法律義務對法律援助案件勤勉盡責,但其作為市場主體,行政指派無疑會導致律師及機構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甚至出現不調查取證、不會見被告人等現象。同時,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化思維導致有些地方的質量監控措施形同虛設,對于政府而言,它熱衷于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卻并不是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更熱衷于法律援助服務有與無,而不是需要多少,提供的辦案質量多高。

    2. 法律援助服務資源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援助服務經費在我國本身并不充裕,地方財政劃撥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官僚作風問題。在實踐中,多數社會公眾不信任法律援助,許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者比較清閑,法律援助服務資源并沒得到有效利用。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分配,以保障貧弱殘疾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的制度。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在法律服務資源的再分配中相對來說是缺乏效率的,資源的浪費比制度的虛置更為可怕。

    3. 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忽視了市場和社會的力量。法律援助服務的供需失衡,除了我國法律援助資金緊張、偏遠貧困地區法律援助人員缺乏等原因之外,正如有學者所言,我國現有的相關制度設計和運作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恰恰就是對市場力量認識得不夠充分。基于政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性質和管理權限,一是其行政管理制度與市場難以接洽,二是社會組織既沒有決定和指派的權力,又沒有法律援助服務資源,不得不將責任再推給了政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社會公共服務工程,應當需要更多的市場和社會力量投入才能滿足貧弱者權益保護的需求和實現法律援助的社會化發展。

    二、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模式的基礎分析

    ( 一) 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

    西方國家的法律援助發展經歷了由個人慈善行為到國家責任階段,進而成為福利國家社會體系的一部分。其起源于15 世紀的英格蘭,最初是個人道義和慈善行為。資產階級革命后,受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理論影響,國家責任隨之產生。二戰以后,隨著社會本位思想的發展,法律援助不僅被視為一種權利,而且被視為國家福利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說明了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是國家的義務,享受法律援助也是符合條件的社會貧弱者的法定權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社會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國家的完善,我國2003 年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

    ( 二) 法律援助實施過程中的主體關系

    在我國,法律援助實施的過程中牽涉到三方主體,分別是政府、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即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師或者社會組織) 。其實質與如今多數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相契合。三者關系可以看做是一個過程中的兩個階段。一是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階段。法律援助服務在此是一個公共資源。所謂公共資源是指在使用上沒有排他性,但在消費中有競爭性,一個人使用了公共資源就減少了其他人對它的享用。在這個階段,法律援助服務本身沒有排他性,即是由政府來提供,社會大眾中符合條件者都可以免費來使用。二是政府出資獲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會律師的法律服務階段。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是責任,但其本身并不擅于技術性較強的法律服務提供,實踐操作中是通過出資獲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會律師的法律服務,再由該第三方主體提供給受援人。假設有一個案件需要援助,那么也就只需要一個法律援助者或者律師來承辦,此時法律服務作為提供者的私有物品就具有了競爭性,也具備了形成市場的基本條件。

    ( 三) 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模式的提出

    由以上分析可知,現代法律援助以國家責任為基礎,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是政府的義務,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都是私人主體。既然法律援助服務本質上具備商品的屬性,那么在第二階段就可以形成一個買方市場,即政府出資購買法律援助服務。以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最佳方式,法律援助的提供者之間自然會產生競爭,競爭帶來的是兼具較低價格與優質服務的勝出者,再由政府與勝出者簽訂法律援助服務協議,最后將法律援助服務提供給受援者,如此即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市場化運作。

    三、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法律服務商品屬性的利益動機

    有學者指出,按照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理論來構建法律援助制度必然缺乏法律援助內在的激勵機制。我國現行的由政府指派和定價的法律援助實施模式限制了法律服務作為商品的利益動機。即使法律援助是以司法行政部門新設法律援助機構來管理和執行,依然不能改變其行政化屬性。法律服務既然是商品,就應當由市場來定價和配置。政府的購買和市場的定價,無疑會激起提供者的利益動機。從法律援助未來發展趨勢來講,最大限度社會化是其必然出路,其中制度設計的市場化是一個重要的改革方向。將法律援助實施進行市場化運作,既可以優化法律援助資源的配置,又可以克服法律援助行政化的影響; 既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提供者的積極性,又可以緩和法律援助與經費不足的矛盾。

    ( 二) 國外法律援助實施的實踐經驗

    英國的法律援助近幾年在危機中不斷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以市場化為基礎的法律援助運作方式。例如,英國在2007 年引入了民事統一合同制度,規定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務需要通過招投標活動與法律服務委員會訂立合同。時隔一年,又在刑事法律援助服務領域引入了刑事統一合同制度。與此同時,法律服務委員會將進一步構建法律援助服務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法律援助服務工作中的自我約束、激勵和淘汰作用。美國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包括專職律師模式、合同律師模式和私人律師模式。合同辯護律師項目有兩種基本類型: 一種是固定價格合同,另一種是個案定價合同。從國外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政府引入合同制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由律師事務所通過競標的形式和法律援助中心簽訂協議,并通過規定簽約律師條件和法律援助中心監督其辦案質量,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效率。

    ( 三)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社會背景

    首先,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的當下,通過法律援助保障社會貧弱者盡可能通過公正法律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意義,其不僅是保障弱勢群訴權的實現,更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制度體現。其次,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在我國的試點和發展,已逐漸凸顯出其市場效益優勢。2015 年1 月4 日由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對外公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 》,并于2015 年1月1 日起施行。如此,將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納入法律規范領域,對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我國社會管理改革創新具有重要作用。再次,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確立較晚,先天不足需要后天補足,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在鼓勵和促進法律援助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并不斷探索在現有資源下的機制創新。最后,國家在十一五規劃中將法律援助列入規范和發展商業服務業條目之中,其意圖明顯地是欲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十二五規劃中提出改革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實現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社會改革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加大政府購買服務。

    四、法律援助實施的市場化運作設計

    ( 一) 法律援助市場化運作的經濟法律關系定位

    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隸屬于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其自身制度特點與經濟法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之間具有天然的契合度。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實質即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由法律服務者提供給受援人。其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是政府、法律服務提供者和受援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與法律服務提供者之間具有基于經濟合同的權( 力) 利義務關系,具體包括政府對法律服務提供者作為管理主體的經濟職權和職責。相應地,法律服務提供者對政府具有談判協商抗辯的權利,并有對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的義務。二是受援人具有對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的權利。三是受援者有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權和法律服務的反饋救濟權。

    ( 二) 法律援助機構作為公共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能轉變

    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實現法律援助服務提供的市場化運作,既需要政府參與,也須糾正目前政府行政化過多的傾向。因此,法律援助機構應脫離政府職能部門,改革其行政機構屬性,使其作為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事業單位,參照英國法律援助委員會屬于非政府部門的公共管理機構的設置,依法行使政府對法律援助的經濟職權,負責對法律援助服務市場化運作的各環節進行基本的管理和質量監督。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者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其法律受援權,負責援助過程中發生的撤銷援助、辦案過程中的監督以及結案后案件的審查和歸檔等工作,同時負責辦理非訴訟類法律援助案件和日常的法律援助咨詢等。

    ( 三) 實行競標方式和定量分配簽訂經濟合同

    借鑒國外法律援助市場化的模式,仿效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依據我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招投標法》等,使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以競爭性招標的方式與律師事務所或法律社團組織簽訂經濟合同的模式來進行。首先,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地域差別對本地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統計,估算近年來平均每年的案件數量和經費數額,估算社會律師基本可以接受的一年內案件的總價格。其次,以年為單位進行定量分配,將未來一年的不特定案件打包和標價,公開面向當地社會律師以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律師事務所或法律社團組織。另外,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將不特定案件劃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類別分別進行打包等靈活的方式招標。最后,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審查競標勝出者的資格和條件,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質量,再與其簽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的內容包括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和簽約律師的權利義務等。對于資金供應者來說,合同方式最主要的吸引力在于能夠通過限定合同總額來準確計劃來年的花費。以市場來配置資源,采用競標程序和固定價格可使簽約律師積極追求訴訟費用的最小化,降低法律援助的總費用。

    ( 四) 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和質量控制

    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是法律援助事業的生命。各個國家在質量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其中,英國法律援助服務的契約化模式改革,雖然精簡了法律援助的律師,但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服務質量,而非通過市場競爭來壓低價格。與此相較,美國的法律援助在刑事辯護領域進行了契約化改革卻造成了服務質量的下降。在歐洲國家,PPI 模式( 即市場化運作模式) 有益于法律援助同時,也產生了諸如市場上公平的競爭環境、合同簽訂過程的合規性、PPI 相關法律問題等。因此,我國實行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仍需要完備的質量監控措施。首先,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市場化運作的主體、正當程序、法律服務標準、質量監控機制等,使其納入法律規制。其次,法律援助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審查和評估競標者的資格,保證合格者才能簽訂協議并保證合同簽訂程序公正合法。再次,在法律援助案件承辦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應采取分派監督員、定期聽取報告以及錯案糾正等措施來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最后,在協議期滿后,對簽約律所和律師進行整體評估,以決定是否續約和將個人律師評估納入律師年度考核等方法來保證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 五)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制度配合

    美國法律援助服務公司曾作過一個研究,結論是沒有任何一個單一的最好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模式。澳大利亞的全國法律援助委員會在1989 年審查并回顧了法律援助的現狀后,致力于鼓勵廣泛的法律援助方式,包括社區援助、社會福利、政府資助的私人組織、法官、社會組織等。可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多元化是大勢所趨。同時,由于我國經濟區域發展不平衡,從我國法律援助的需求狀況、資源狀況和經費等方面考察,單一進行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不可行也不符合我國實際國情。因此,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應當以市場化運作為主,以多元化提供方式為輔,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咨詢等非訴訟法律援助、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以自身資源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援助機構應將這些多元化方式共同納入管理和監督體制以便發揮各自的作用且相互配合。

    第7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一、加大創新力度,推進“人民調解安民工程”

    一是開展規范化建設,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按照“哪里有人群,人民調解組織就建在那里;哪里有糾紛,人民調解就在那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積極探索各類新型調解組織的建設工作,在全區先后建起了聯片調解委員會、接邊地區調解委員會、跨區域調解委員會、集貿市場調解委員會、民營企業調解委員會、流動人口聚居地調解委員會、學校調解委員會、鐘公廟街道調委會駐派出所調解委員會、海區調解委員會、區總工會調解委員會、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等十一種類型的調解委員會。規范調解人員上崗培訓工作,向全區調解人員頒發了上崗證,做到持證上崗,佩證調解,使全區的調解隊伍建設日趨規范。把握農村兩委會換屆選舉的有利時機,選配好村調解主任,加強村級調委會的建設。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制度,抓好人民調解員崗前培訓和集中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積極推進人民調解標準化格式文書的規范使用,對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進行量化和評比,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二是創新保障激勵機制,活躍基層工作氛圍。為了更好地激發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建立長效激勵機制,繼續推行和全面實施人民調解員等級制。繼續開展星級規范化調委會創建活動,全面強化人民調解的隊伍、業務、硬件建設,使全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在原有的基礎上更上一個新臺階。積極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大力推廣人民調解財政補助、計件獎勵的“以獎代補”激勵保障模式。三是完善工作機制,形成調解工作合力。積極整合各類調解資源,創新民調機制,依托鄉鎮(街道)綜治中心以及村居(社區)綜治,建立“黨政領導、綜治牽頭、司法行政部門為主力、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長效機制,以強化矛盾糾紛的預警工作為主線,創新排查工作機制,堅持集中排查與經常排查相結合、全面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突出問題專項排查與敏感時期預先排查相結合,充分發揮司法所、調解中心在排查調處工作中的信息主渠道作用,健全調解信息員(聯戶員)、調解小組、調解委、鄉鎮(街道)司法所(調解中心)四級調解網絡。堅持一月一次排查調處專報和工作例會制度,“零”報告制度,并且把這項工作列入對鄉鎮(街道)司法所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堅持矛盾糾紛標本兼治為目的,創新治理工作機制。加快矛盾糾紛應急預警體系、指揮體系、處置體系、治理體系等矛盾糾紛管理體系建設。四是拓寬調解工作領域,增強調解工作效能。將所有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都納入人民調解范圍,及時調處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主動、及時地調解征地拆遷、物業管理、拖欠職工工資等多發性、易激化糾紛,積極介入社會難點、熱點問題糾紛和群體性糾紛的調解工作,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范圍, 增強人民調解的社會影響力。按照寧波市司法局和寧波市衛生局聯合文件要求,籌備組建醫患糾

    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覆蓋面。 二、落實便民措施,推進“法律援助惠民工程”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曉率。通過電視、報紙和__法治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通過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評選、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知識講座、法律援助知識競賽、發放法律援助服務卡、釘掛法律援助指示牌等途徑,讓公眾了解法律援助有關規定,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提高公眾的法律援助意識。二是落實便民措施,提高法律援助的滿意度。以“應援盡援”為目標,積極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機制,落實便民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暢通法律援助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范圍,著力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獲得法律救濟難的問題。規范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程序,開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全區22個鎮鄉(街道)在200人以上農民工生活集居地、大型企業附近都設有法律援助聯系點,切實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方便困難群眾就近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實現法律援助與人民群眾需求的零距離對接。三是健全工作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的整體水平。進一步規范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工作聯系點的工作開展,健全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區法律援助中心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聯系點的工作銜接機制。整合社會資源,不斷壯大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隊伍,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健全和完善部門間聯合維權機制,加強與、法院、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部門間的協調,建立日常工作聯系制度,完善部門聯動維權工作機制,全區建有總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站、慈善總會法律援助工作站、__區消費者協會法律援助工作站、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維護國防利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八個特殊群體法律援助工作站,進一步提升我區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

    三、創新宣傳理念,推進“法制宣傳近民工程”

    一是拓寬領域,擴大普法教育的覆蓋面。著力抓好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等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加強重點對象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各方面依法處理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意識和能力。同時,在抓好重點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外,還將對象延伸到村干部、社區工作者和其他群體,基本實現了教育全覆蓋。對公務員,聯合區組織人事等部門制定公務員五年法律知識培訓計劃,通過采取規定學、選擇學、自己學的形式,將公務員法制教育列入雙休日綜合素質專題培訓,對全區正處級以下公務員進行了培訓、考試考核,考核成績與職務晉升和考核獎懲等相掛鉤,強化對公務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在農村,通過“定時間、定對象、定內容”,摸索出了一條農村基層干部普法教育新路子,成為__一項特色工作。二是服務社會,提高普法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貼近實際,貼近百姓,貼近社會,與其他部門聯合,認真做好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新《勞動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法的出臺與我區眾多企業和勞動者關系密切,為提高基層干部、企業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避免勞資沖突,區普法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采取了多項措施,分層次深入宣傳新《勞動合同法》,在全區范圍內興起了宣講熱潮。通過組織六個專題宣講組,深入到區級機關、鎮鄉(街道)、工業園區及廣大企業,宣講達150多場次,發放各類資料15萬份。三是豐富手段,增強普法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繼續辦好《普法簡報》、《一月一法一案例》、《新法傳遞》、《__日報》“__司法”專版、“__法治網”和__電視臺《關注》等現有普法欄目及天童南路與鄞縣大道交叉口南段的“法制宣傳一條街”,挖掘潛力,完善法制宣傳“電臺有聲,熒屏有像,報刊有文,網絡有形、街巷有影”的立體宣傳格局。區普法辦計劃在中心城區建立建成10個固定法制宣傳設施,各鎮(鄉、街道)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在公共場所建立固定法制宣傳設施,并定期開展活動。同時依托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所等機構,積極開辟第二課堂,開展生動活潑的青少年學法用法實踐活動, 08年建設命名了5個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他們分別是:五龍潭禁毒基地、__看守所、區檢察院、邱隘法庭、劍橋社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農家主題活動,依托“

    文化示范戶”、“和美家園”的創建平臺,圍繞“三送二辦一傳送”[ “三送”是向農戶贈送一份雜志(《民主與法制》雜志),贈送一份報紙(《__法制報》),贈送一張光碟(法制宣傳光碟);二辦是指辦理一張折扣卡(購買圖書購買折扣卡)、一張借閱卡(圖書借閱卡);一傳送是指通過《新法傳遞》、《一月一法一傳遞》、普法宣傳掛圖等形式傳遞最新的法制信息]送法進農戶,開辟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新陣地。四是普治并舉,提升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以率先建成市“法治先進區”、省“法治區”為目標,大力開展了以“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社會”為主題法律“六進”(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企業、學校)創建活動,通過聯創、聯查、聯動,合力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 四、拓展法律服務,推進“法律服務便民工程”

    一是拓寬服務民生領域。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特殊功能,組織引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更加積極主動地投入到經濟建設主戰場,推動全區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保障。充分發揮律師貼近基層、聯系群眾的優勢,密切關注社會熱點,及時為群眾解決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提供法律服務。繼續推行律師參與黨政領導接待工作,做好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導和有關案件的協調工作,引導群眾運用法律手段維權,真心實意為群眾排憂解難,推動法律服務向參與社會管理、服務保障民生轉移。二是強化服務基層措施。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大局,繼續抓好農村“一村一顧問”工作進度,自去年底開始在全區404個行政村開展建立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工作,以區委辦文件下發了《__區建立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意見》,轉發了市局“農村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和“農村法律顧問工作規程”,區財政下撥專項經費60萬元,還制定了“__區農村法律顧問合同”(樣式)。按照“律師為骨干、法律服務人員為主體”、“合理配置、屬地就近、協商一致”的原則,充分發揮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特長。到目前,全區已有304個行政村聘請或正在聘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法律顧問,進一步促進和加強了村級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對與農村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的法律服務機構建立起誠信檔案,將個人信息、年度注冊、年度考核等內容存入到誠信檔案 ,并實行法律服務工作的跟蹤監督。

    第8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第二條本規范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量罰標準的決定權。包括從重、從輕、減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體現以人為本,遵循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減輕處罰,須有正當理由和依據,不得。

    第四條對性質、情節基本相同的同一類型案件,在同一時期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度應當相同。

    第五條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循法律效力原則,正確適用具體法律依據。

    第六條在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選擇具體罰款額度,一般須對應本規范和分則列明的劃分標準實施。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首次不罰”原則,先依法責令(或書面警示告知)當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處以罰款:

    (一)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法律援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2)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具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的。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行政處罰后2年內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二)嚴重阻撓、抗拒執法檢查,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偽造證據,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私自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的物品的;

    (五)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反響強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首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可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特殊情況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改正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案件承辦人應當按照本規范及分則設定的條件,收集與行使自由裁量權有關的證據材料。案件承辦人和承辦單位研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時,應對所建議選擇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必要的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案卷材料時,發現案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作退卷處理或者要求辦案單位補充材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應依據本規范審查自由裁量掌握情況,準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推行說明性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對所決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說明相關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第十四條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行政案件公開。所有立案查處案件結案后15日內,在單位政務網公開違法主體、違法行為事實、處罰依據和理由、處罰決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9篇:法律援助的類型范文

    (一)概念

    這種教育方法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一些法學院學生無償為社會貧困階層提供法律服務的舉措。什么是診所法律教育?這是自此教學模式誕生起就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問題,總括中外各派學者的觀點,可以得出的結論是:(1)診所法律教育是借鑒醫學院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通過相關的法律活動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教育方式;(2)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由學生親自擔任法律關系中的某一角色,具體參與法律實踐的活動,而不是處于法律關系之外來思考法律問題,參與方式既可以是接待相關當事人、解答法律咨詢;也可以是實際辦案,作為準“律師”出庭;(3)除傳統的接受法律知識的教育與法律技能的訓練外,診所法律教育還包括范圍廣泛的其他社會活動。

    (二)特點

    診所法律教育與我們傳統的案例教學法相比較,有著與眾不同的特點。

    診所法律教育實施教學的場所不是單一的、虛擬的。

    診所法律教育中學生的角色不是被動的、邊緣化的。

    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內容是全方位的、多層次的。

    診所法律教育通過免費的法律咨詢、法律等形式,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使法律固有的社會正義得到實現。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在財經院校法學專業的具體運作

    (一)財經院校法學專業學科特色及其人才培養特點

    現實中經常尷尬地看到,在傳統法學模式下培養的法律院校科班出身的執業律師,往往對會計、稅收乃至銀行票據業務一竅不通。在如何查賬、如何計稅、如何應用票據手段進行融資往來等方面,由于缺乏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往往無從下手。市場經濟現實的和發展的內在要求,促使財經類院校承擔起了培養經濟法律專門人才的重任,紛紛設立了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專業,并且得到了迅速發展,這一點上財經院校的法學教育可謂是揚長避短。

    (二)財經院校法學專業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筆者認為,財經院校法學專業不僅需要診所式法律教育,而且應該大力推行此種教育模式。

    首先,它豐富了法學教育的內容。

    其次,診所法律教育體現了素質教育的基本目標。

    再次,培養了職業道德和合作精神,為學生走向社會奠定了良好的倫理基礎。

    最后,診所法律教育也為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了貢獻。

    (三)實踐中的具體運作

    1.模擬課堂教學法

    為了使學生能適應真實案件的工作,在此之前的課堂教學上教師可有意識地讓學生模擬律師所面臨的諸種情況,如庭審辯論、談判調解、非訴訟和解、參與仲裁及會見接待等。在課堂上,教師通過給學生講述案例或提供閱讀材料,由學生分飾不同的角色,分別站在原告、被告、律師角度去分析理解案情,通過思辨,靈感的激發來組織自己的發言稿,最為逼真地演好自己的角色,最后由教師進行綜合評價。在這種教學中,學生并不接觸真實的客戶案例,只是在虛擬的場景中扮演角色,這既是對學生的角色扮演技術提出了挑戰,同時也為診所教師控制課堂教學場面的能力帶來了考驗。

    2.真實案件法

    許多美國法學院開設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都要求學生真實案件。在這類“真實委托人診所”里,學生在教師的監督和指導下,保證當事人能夠得到合格的法律。這種教學方法的優點在于:通過真實當事人案件使學生獲得模擬教學法中無法獲得的經驗,同時要求學生在與社會上不同類型的人打交道中學會人與人交往的技巧。因為場景不是人造的,學生會遇到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意外,他們面對的是一個不受控制的世界,勢必將產生模擬教學中無法帶來的緊張和焦慮。它為學生提供和教師提供了一個實驗場,以確保通過模擬所培養的洞察力、觀察力和構思在現實中繼續保持穩定和準確。

    3.學生的反饋與評價法

    學生的反饋與評價法也是診所法律教育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與傳統的法學教育方法不同的方法。在診所法律教育中,反饋主要是對學生的實踐(含角色模擬、真實案件的)、為該實踐所進行的準備以及實踐結果進行反饋。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它能夠讓更多的學生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審視,分享大家的智慧,擴大學習的機會。診所法律教育中的反饋并不是簡單列舉練習中出現的錯誤,然后告訴學生怎么做才是準確的或更好的,而是幫助學生形成對自己的行為和理論進行思考的職業習慣,從而在自己執業時能進行自我思考和自我糾正。

    三、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

    首先,診所教師付出與所得的矛盾,師資力量與學生需求的失衡問題有待解決。與傳統法學教育相比,診所法律教育需要老師投入的時間和精力要多得多,對學生的咨詢、解答和輔導在時間上具有不固定性和隨機性。在倡導敬業奉獻精神的同時,如果不在薪酬上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會影響教師積極性。因此要適當給予診所教師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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