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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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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一是增強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效能,不斷健全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長效機制。

    要優化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平臺。積極推動傳統主流傳媒機構的網絡化轉型,準確界定主流傳媒機構在網絡空間中的權責與功能,有效解決主流傳媒機構“不能發聲”與“亂發聲”的問題;積極推動主流傳媒機構之間實現優勢互補與強強聯合,依托新華網、人民網等主流媒體打造一批在國內外具有廣泛網絡影響力和話語權的傳媒集團;允許官媒與私媒交叉持股,推動國有資產入股私媒,引導私媒的價值取向與輿論導向。

    要鞏固主流意識形態網絡傳播陣地。經營好一批內容豐富、品味高雅、生動活潑、為人民大眾所喜聞樂見的主流意識形態新聞網站與公眾賬號;打造一批培育、弘揚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國夢、“四個全面”、“一帶一路”、合作共贏等網絡主題活動陣地,不斷豐富活動內容與形式,積極引導網民,特別是青少年網民常態化參與。

    二是加速推動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法治化,積極探索構建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法治體系。

    構建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法規體系??茖W立法是善治之基,要在法律的立、改、廢三個方面把好關。立,就是要結合新形勢、新要求填補網絡意識形態領域立法空白,增強網絡意識形態法律法規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改,就是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修改,增強現有法律法規的網絡普適性與解釋力;廢,就是要廢除過時的網絡意識形態法律法規條款,增強網絡意識形態法律法規的現實性。

    構建網絡空間意識形態治理執法體系。嚴格執法是法治的關鍵環節,要培育一批素質過硬、愛崗敬業、公正廉潔的網絡意識形態執法隊伍;要規范網絡執法過程,細化流程、環節、步驟的實施要求,增強網絡執法的透明度;要搭建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的綜合執法平臺,增強執法過程的協同性等。

    三是全方位構筑網絡意識形態風險預警體系,形成預警模型、預警機制、預警支持系統三位一體的預警網絡。

    要建立網絡意識形態風險預警模型。關鍵在于科學設計網絡意識形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合理劃分預警等級,實現預警指標與預警等級的有序銜接。

    要建立網絡意識形態預警機制。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是一個由發現警情、尋找警源、分析警兆、預報警度四個環節所組成的動態過程,每一環節承擔特定功能,缺一不可。

    要建立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支持系統。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支持系統,包括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風險預警硬件設施、信息員、監測軟件、評估系統、評估專家等要素,都要落實到位。

    四是積極推進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與時俱進,敢于突破常規,革新思路,研究新問題,開拓新境界。

    要敢于沖破學科束縛,推動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跨學科落地落實。網絡意識形態工作的本質是意識形態工作,其特殊性在于網絡環境的特殊性。從計算機學科視角探索網絡意識形態工作的手段、方式與路徑,不失為一條新思路。

    要順應網民大眾的利益和呼聲。網絡意識形態工作的對象是網民大眾,其成敗與否在于能否獲得網民大眾的支持與信任。開展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要不斷改革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積極在生動性、對象化、貼近性方面多下功夫。

    第2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一、當前網絡音樂作品缺乏著作權保護之現狀

    (一)音樂著作權人呼吁創新思路破解音樂版權保護難題

    面對飛速發展的信息網絡傳播技術,音樂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快速傳播,從過去的購買唱片,到如今通過手機、網絡獲取所需音樂資源,人們這一音樂消費習慣的改變導致唱片銷量銳減。與此同時,各式各樣的網絡音樂侵權盜版現象卻層出不窮,嚴重傷害了原創音樂人的創作動力和熱情。而且,網站在提供mp3音樂下載服務是需要向著作權人繳納使用費的,個人網絡用戶是mp3音樂的最終消費者,如果僅僅要求網站繳納費用而個人網絡用戶免費使用,顯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很多音樂著作權人呼吁音樂界團結起來,呼吁創新思路破解音樂版權保護問題、共同促進音樂產業發展。

    (二)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

    數字音樂作品的無形化、降低了音樂作品的大規模生產、儲存的成本和設備的要求,簡化了音樂作品的傳播環節,從而大大降低了網絡音樂傳播中合法數字音樂作品的生產和交易成本。但是數字音樂作品的無形化也降低了網絡音樂傳播中盜版數字音樂作品的生產和交易成本,增強了網絡音樂盜版者的侵權能力。而且大量涌現的搜索引擎網站,雖然不提供盜版音樂作品,但其所提供的服務,卻大大地便利了盜版網絡音樂作品的傳播。新技術的出現,使得傳統模式下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保護顯現出力不從心的態勢。在此情況下,我國如何在網絡環境中全面保護網絡音樂的著作權,以實現對音樂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從而實現對整個音樂產業的激勵,成為著作權領域研究的重點。目前,一系列有關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不斷涌現,已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但是很少有將音樂著作權作為單獨的研究對象進行著作權保護與調節方面的探討。因此,為了整個產業的發展,網絡歌曲的著作權保護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立法對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不足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和“地域性“等特點,而網絡文化和mp3網絡傳播的精神就是自由與開放,兩者無疑是沖突的。從我國立法現狀來看,專門針對網絡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并不多,除了2001年修訂頒布的《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專門的規定以外,其他本文由收集整理的相關規定主要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通過,2006年12月8日起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這些法律規范在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上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具體的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審理時在適用法律上仍然有時捉襟見肘。

    (二)因特網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責任

    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將作品置于網絡上傳輸,根據著作權法第45、46條規定,應負侵權責任。但對于用戶借由網絡服務業者(isp)所提供的系統設備或服務進行的侵權行為isp是否也應負侵權責任,在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還找不到依據,在國際上也引起頗多爭議。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問題產生于關于《世界版權條約》第8條的議定聲明中的“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本身不構成傳播”的規定?!睹穹ㄍ▌t》第106條具體指明了某些僅按嚴格責任原則承擔怎樣的侵權行為,而包括著作權糾紛中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等地沒有具體指明的侵權行為應當是按照過錯責任原則。

    問題的關鍵是要決定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是否僅僅是一個接入商還是超出一個僅僅為促成或進行傳播提供實物設施的實際上的內容提供商。

    總的來說,如果isp只單純提供網絡服務和設備一般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即使要對用戶的侵權行為負責,也只限于isp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并且除去侵害著作權作品的行為在技術上可行且經濟上合理的情形。

    三、網絡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一)法律保護進一步完善

    網絡媒體的數字化信息在計算機網絡中能夠很容易地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和使用,國家和地區的界限在網絡中逐漸淡化,這對法學界長期認同的知識產權時間性、地域性特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給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嶄新的課題。但是既然各國法律法規都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數字化作品屬于著作權中的復制形式,因而網絡音樂作品就應該得到司法保護。網絡音樂作品的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應該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非法復制行為應受到司法制裁一樣,享受司法保護。通過司法保護機制,權利人可以對侵權人進行要求索賠、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不利影響等一系列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維權行動。換言之,權利人可以直接運用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而司法機關也可以運用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來追究侵犯人的相應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二)技術保護

    第3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檔案信息 網絡傳播 服務策略 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G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2(c)-0117-02

    我國目前的現有法律中,對于網絡媒介的傳播沒有形成獨立的主體,在網絡傳播中檔案信息的保護就更是一個新鮮的話題,從網絡媒介傳播的角度來看沒有實質性的傳播介質,只是通過傳統的網絡技術來進行檔案信息的傳播,在網絡上的檔案信息都會通過各種手段被竊取,這樣就導致了檔案信息的泄露,相對而言通過網絡來對檔案信息的保護比實質的保護就相對困難。在實際過程中,通過網絡來收集各種檔案信息資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侵權的表現所在。因此應在有效的范圍內對網絡媒介進行有效的管理,這樣才能對檔案信息傳播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1 網絡媒介對檔案信息傳播的影響因素

    1.1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法律保護存在的滯后性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權限個體,在如何保護侵權的行為、該做出何種訴訟上面也沒有專門的法律制度進行管理。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是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權益的法律,它對公民的各項人身權益都有保護規范,但是卻沒有把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納入進來,作為一種獨立的它項權力進行保護。但是保護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傳播安全,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一種維護。然而,目前我國并沒有設置具體的法律規范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也沒有對公民的個人數據庫信息進行立法。所以就導致了實際保護檔案信息在網絡傳播中的安全性面臨著難題。

    1.2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的難控制性

    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它具有開放性的特點,而且內部為數字化體系。這些多方面的因素就成為了網絡隱私權安全問題的來源。網絡環境下大檔案信息的傳播多為數字化的形式,因此侵權的行為就表現為對數字信息的非法盜取、侵占和傳播。這種困難局面使得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將比現實生活中的保護個人隱私安全問題更加具有挑戰性。在網絡環境當中,所有的個人信息都是一些數字信息,因此個人的檔案就不像生活中的檔案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文本形式,它只是一些虛擬的數字符號,所以很容易被篡改或者是刪除。而且網絡的開放性特征也便于了信息的搜集,所以個人的檔案信息更容易流失。

    1.3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的復雜性

    互聯網的開放性還有信息傳播的快捷性特點,都使個人的檔案信息在網絡的傳播中極易受到不良侵害。c網絡世界不同,現實生活中的侵權問題多數表現為直接的侵權行為,而且最終責任的歸屬問題也比較簡單。而網絡自身的特征使得檔案信息在網絡環境下傳播所產生一些諸如提供網絡接入、信息傳播通道、傳播空間、網絡索引、匯編、存檔等及對網絡信息的瀏覽、搜索、緩存、超文本鏈接、搜索引擎、技術支持服務等遇有涉及隱私信息是否構成隱私侵權、它的責任歸屬問題都是十分復雜的一種技術問題,因而在判斷上會比較困難。檔案信息在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如果遭到泄露,就很可能被大范圍傳播,甚至會被一直轉載,這樣帶來的嚴重后果是無法預計的。而且,現在的網絡技術手段也比較高明,所以很多的侵權行為是難以察覺的,這就造成了檔案信息在網絡傳播中的隱私侵權保護工作更加復雜,而且難度也在日益增大。

    1.4 通過網絡媒介傳播檔案信息相關法律與國際上的沖突性

    目前世界上現有的有關通過網絡媒介進行檔案信息傳播的管轄制度上都是在各國和各個地域的基礎上進行管轄的,從開放地使用網絡環境過程中來看對檔案信息的傳播不存國界和地域性質。由于各個國家的檔案信息管理各有不同,在通過網絡媒介進行傳播時的法律界定也有所不同,在某一個行為范圍內是不能確定為網絡泄密或者是侵權行為的。而在另外一個國家則可能構成泄密和侵權行為。因此,從相關的國際上的法律來看這種沖突性又顯得十分突出,在涉及到管轄的過程中,每個國家對該問題的界定不能有效地適用于網絡媒介的傳播。

    2 網絡媒介傳播環境下對檔案信息保護的服務策略

    2.1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檔案信息及隱私權的保護意識

    在整個檔案信息的網絡傳播過程中,檔案信息中的隱私權管理最重要的就是涉及到檔案部門,其次還有對檔案信息的利用者和檔案信息主體。(1)檔案部門。對于檔案部門來說,檔案信息的管理也就意味著掌握了一定的隱私和重要信息,對于檔案信息的了解和重視程度一旦出現邪路,那么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對于檔案管理從業人員來說,對于檔案信息的網絡化管理就需要格外重視。(2)檔案利用者。對于檔案信息管理來說,檔案信息的利用者主要是想竊取到某些信息,在正當的途徑下應是在經過檔案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來調閱檔案信息。而通過網絡媒介來查閱或拷貝檔案不符合國家保密條文的規定,對檔案信息不能進行抄錄、拷貝、復制。(3)檔案信息主體。從整體目標上看,檔案信息的主體是對每個檔案信息所屬者的負責,任何檔案信息的邪路都有可能對檔案信息的主體造成傷害,因此,檔案部門或者與檔案信息有關的網絡媒介要加強對網絡檔案信息管理的宣傳,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意識。

    2.2 建立健全檔案信息網絡安全法制法規

    目前,從整體上看,我國對檔案信息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比較模糊。因此,檔案信息在網絡環境下的管理一定要不斷完善。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在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管理還處于初級階段,根據我國現如今的國情和國外的先進經驗,在檔案管理中的侵犯和竊取行為都要基于一定的懲罰措施,以此來維護檔案信息的安全性。在檔案信息的保護中也要給予相應的界定,還可以對檔案信息中的隱私權信息進行保護,通過網站的主體來顯示注明位置。

    2.3 開發運用先進的安全技術,保障網絡信息安全

    檔案部門在建立數字檔案館或檔案網站公布檔案信息時,要注意運用最為先進的網絡安全技術,一方面保障檔案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保障檔案利用者的信息不被泄露。一是檔案信息安全技術。網絡檔案信息安全技術主要包括:數據加密,即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將敏感數據進行加密后在網絡上傳輸,用戶解讀這些數據之前,要用相應的解密算法對數據進行解密。此外,還包括信息確認技術、檔案信息安全協議等。二是利用者個人信息保護技術。現在的許多網站都采取了用戶注冊的做法,只有注冊的用戶才能使用網站內的相關服務,閱讀網站內的相關信息,這么做對于網站建立和維護者而言無可厚非,并且也能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護的作用。因此,對于檔案部門而言,在要求身份認證的同時,也要采用相應的技術保護用戶信息的不外泄。

    3 結語

    綜上所述,網絡技術的發展促進了檔案信息通過媒介來進行傳播,在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應做好絕對的安全保護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將檔案信息中包含的重要信息做到保密,避免重要檔案信息外泄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 顏祥林,傅長青.檔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限制――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草案)》的關注[J].檔案學通訊,2007(2):25-28.

    [2] 衛奕.論網絡檔案信息的傳播效果[J].圖書情報知識,2006(2):72-76.

    第4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網絡媒體;著作權

    隨著現代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傳播這一新媒體形式在信息的傳播和交流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網絡是信息的匯聚點,internet是一個龐大的數據庫。為了實現更多人的資源共享,網絡平臺就必然要承載大量的信息內容。而現在大多數的網站都是免費的,所以公眾能夠很容易的就閱讀到別人的作品,甚至可以隨意對別人的作品進行復制與轉載。

    對于普通公眾來說,這種免費的資源是一種便利,但是對于著作人來說,他們的著作權益則受到了嚴重的侵害。由于網絡信息大量迅速傳播和免費下載等特性,作者著作權受侵害的現象已經普遍存在。而作為一個新興的媒體形式,網絡傳媒在有關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夠完善。關于網絡傳媒,作者著作權益的保障問題應值得關注。

    一、網絡傳媒中著作權易受侵害的原因

    網絡傳媒相比傳統媒體的一大優勢就是提供信息的便捷形式,傳統媒體信息都有各自的特定渠道和特定時間,而網絡媒體在網上的信息可以時刻搜到并獲取。公眾如果想復制傳統媒體的信息,需要一定的成本和精力,相對來說較麻煩。但是對于網絡媒體復制和轉載幾乎是彈指之間的事情,非常簡易方便。再加上網絡是一個相對虛擬的空間,匿名發表言論的現象很普遍。所以網絡中出現了大肆的轉載并且不加注作品來源的現象,甚至出現篡改作品、據為己有的惡劣行為。

    另網絡資源的免費下載已成為大眾普遍認可的一種習慣,從傳統媒體中獲得信息很多是需要付費的,但是網絡媒體則有很多同樣內容的免費下載。這是網絡媒體對傳統媒體的一大沖擊,而對于受眾來說,零成本的獲取他人勞動成果是一個很誘人的。在沒有相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公民當然會大量傳閱和引用他人的作品。

    最后,網絡信息平臺的龐大混雜和敏感,使得著作人對自己的作品控制能力大大削弱。作品一旦被投入網絡,就會迅速被傳閱和轉載。由于網絡的全球性和全時性,一條信息可能在瞬間就會普及到世界不同的角落。著作人根本無法控制所有的閱讀者,更不能控制自己的作品。所以就出現了作品一旦進入網絡,就會“任人宰割”的無奈現象。于此同時,多重的轉載也為終端讀者找尋作品的初始來源造成了很大困難。雖然法律明文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可以在網上進行轉載和傳播,但是很多人表示自己想支付卻已經找尋不到作品的初始著作人。這種著作者和受益者之間的阻斷,更增大了作者著作權益被侵害的可能。

    二、著作權保護與網絡傳媒事業發展之間的權衡

    根據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權的被侵害是建立在網絡傳媒的優勢上的。很多人認為著作權畢竟是個人的權益,而發表精良作品的公眾畢竟占少數,大多數的公民還都是“受益者”。網絡傳媒使得公眾更容易更方便的獲取大量信息,這的確是有利于知識文化的傳播,也是網絡傳媒事業發展的主要驅動力之一。

    但是從長遠利益上看,著作權的侵害絕非只是個人利益損害那么簡單。如果網絡長期大量轉載復制著作人的作品,而喪失了對著作人的激勵機制,那會大大降低著作人的創作熱情。作者苦心專研的成果,一經網絡的傳播就“石沉大海”,很少有人會知道這是他的杰作。著作者付出大量的努力,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認可,甚至很有可能勞動成果被別人竊取,他們自然會失去創作的信心和興趣。另外,網絡上的隨意轉載使作品失去了權威性和專屬性,專家也失去了研究的意義。這就阻礙了高質量高水平的經典作品的問世,對于整個社會文明的發展都是一大損失,而任何不有利于文明發展的運營機構都是不能支撐長久的。

    著作權的侵害除了對作者再創作的熱情有所削減外,對作者已有的作品的價值也有了一定的沖擊。網絡公信力的降低是網絡傳媒的一大弊端,大量沒有來源的作品使得公民對網上的信息失去了信心。本來是一部很有研究價值的作品,經過網絡的轉載瘋傳甚至篡改而在公眾心中大大貶值。這是文化傳播的一種流失,更簡介導致了網絡媒介趨于膚淺化,阻礙網絡傳媒的進一步發展。

    故從長遠利益講,著作權的維護不但不會沖擊到網絡事業的發展,相反還會為網絡事業提高核心質量,為其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當然保護著作權也不能過于極端,否則就會把文化禁閉在小范圍內而得不到傳播。我們應該權衡好兩個方面,在保證著作權一定的權威性的同時,也要確保文化信息能夠順利的傳播,這才是最為理想的效果。

    三、如何保護網絡傳媒中的著作權

    談及網絡傳媒中著作權的保護,筆者綜合一定的文獻整理與考察,認為應該從法律法規和網絡技術兩個方面入手。

    首先,網絡傳媒中關于著作人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幾近于空白。國際上對于著作權保護方面的研究也尚處于起步階段,沒有推出什么具體明確、可操作性的法規。只是適當的對著作權有所擴展,從原來的作品、表演等層面擴展到計算機、數字層面,算是和網絡有了一定的關系。

    而我國也沒有專門的著作權保護法,不過在《著作權法》中有提到網絡這一詞語,如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一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應承擔一定法律責任?!边@里有提到信息網絡,但是縱觀這個法律,網絡傳媒方面的規定是被弱化的。

    如此看來,我們在網絡傳播方面的法律法規很欠缺,這給司法部門執法帶來一定困難,同時公民們也沒有了一定的遵守準則。所以,制定明確的網絡傳媒方面的著作權保護法成為當務之急。

    除了法律上的加強,我們也可以從技術上挖掘解決的辦法??刂谱髌返拇罅繌椭凭鸵獜膫鞑サ淖铐敹碎_始,著作人要使自己的作品發表于網絡當中就會和特定的網站簽訂合約,收取一定的報酬。接下來傳播的責任落在了各個網站,如果作者想把自己作品的全部內容展現,那網站可以直接貼出作品。如果作者只想透露作品的簡要,那網站只需把作品簡要和搜索到原作品的具體發放地址貼出來。

    廣告是網絡傳媒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很多網站要的是點擊量,他們一般都會采取免費下載的方式獲取點擊量,從這里開始就出現了有序傳播的缺口。所以網站可以適度采取收費的形式來控制信息的大量流失,所得收入由網站和著作人共同擁有。現在付費的網站已經日漸增多,而我們通常下載學術論文都要付費其實就是這種運營方式的初始模型。

    另外,除了和著作人直接簽訂合約的網站外網絡上還有很多盜版網站,公眾還是可以從這些網站免費淘取信息。針對盜版網站,大型搜索引擎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們應盡量把正版網站提到靠前的位子,使盜版網站不能周轉而自生自滅。最后,還需要相關部門有組織、有計劃地對網絡上的盜版網站進行監察和清除。

    四、結語

    網絡媒體著作權問題自互聯網誕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互聯網的便捷性、開放性與匿名性增大了其著作權被侵犯的可能性。我們應從法律與技術兩個主要方面突破,在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提升網絡技術實現,并逐步實施收費制度。公民著作權意識和綜合素質的提高也算是一個重要的方面,但是這需要長期的宣傳教育。公眾應發揮自覺性,抵制盜版,堅決不剽竊他人的作品。如此三管齊下,方有利于在保護網絡媒體中著作人著作權。

    但是,我們在倡導保護著作權的同時也不要過于絕對化,過分強調著作權只能限制信息與知識的流通與傳播,對于整個社會文明的發展非常不利。這就需要傳媒從業者在信息共享與著作權保護之間把握好一個平衡,如何既能發揮互聯網的優勢達到有效的信息共享,又能保護好作者的著作權,是網絡傳媒急待思考與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許超.評一起網絡著作權糾紛[J].電子知識產權,2000,07.

    [2] 陳日新.淺談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M].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0,05.

    第5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音樂類成果 傳播 知識產權 侵權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795(2013)08(a)-0196-02

    眾所周知,音樂類成果的表現形式大多以各類動態的表演形式出現,在人際傳播的通道中,這些表演形式是具有實效性與即時性的,表演的過程既是成果顯現的過程,表演結束成果形態就隨著結束。成果的所有權掌握在音樂創作者手中。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科技的不斷創新,人類傳播不再局限在人際傳播范疇,而是擴展到大眾傳播與網絡傳播,音樂成果的載體不再局限在傳播者(創作者)自身,而是不斷變化的各類媒介載體中。社會人群對大眾媒介中藝術作品的感官需求日益增長,如電影作品、電視作品的視覺效果需求以及音樂類成果的聽覺需求等。這些變化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我國的藝術類成果在與社會互動過程中傳播類型的轉化,這種轉化一方面使音樂類成果傳播的覆蓋面與受眾群得以倍數級的增長;另一方面與之相對應的種種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如人才儲備的不足、音樂產業化導致創作的疲軟以及傳播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糾紛等等。

    1 音樂成果傳播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概況

    應該說隨著大眾傳播的不斷完善,音樂產業化發展也是當代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然而因歷史原因,中國音樂產業的發展的諸多問題與在中國當代社會建設過程的諸多問題糾纏在一起,如,由于當代中國社會建設中教育領域特別是高等音樂教育領域缺乏完善的音樂產業各相關學科發展規劃與人才儲備,國家各管理層級中因為缺乏科學而合乎市場規律的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市場秩序,因此,在音樂產業發展中就缺乏既懂音樂又懂營銷的高級經營和管理人才、缺乏科學規范的商業運作、有效的監督、保護與服務機制等等。在這諸多問題中,如何保護音樂成果在傳播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就是當前音樂產業發展行程中所凸顯的重要難點之一。

    當前我國在音樂成果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事件頻頻發生,市場上隨處可見的盜版音像產品、紛爭不斷的網絡音樂版權問題、接連不斷的歌手侵權糾紛等等。這些都給音樂成果的所有者,如,創作人在物質和精神上造成損失,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的音樂市場陷入惡性循環。以音樂成果傳播媒介特征來劃分,便是兩種侵權表征:其一是以可見的物理載體出現的盜版侵權行為如CD、DVD的盜版,雖然這是一個世界范圍內的問題,可是在中國,這一問題卻表現得十分突出。2005年08月,IFPI(國際唱片工業協會)公布了音樂盜版情況最嚴重的10個國家,并且表示這些國家中的盜版現狀已經到了難以忍受的地步,其中便包括中國。IFPI的報告別提到中國的情況,他們認為中國境內銷售的85%音樂制品都是盜版,而這里也成為了全球最大的盜版音樂市場。

    侵犯知識產權的另一表征是:在虛擬網絡空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當代網絡早已成為音樂傳播的重要載體。據2012年7月19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第3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來源百度搜索:http://)顯示:截止到2012年6月底,中國網民總數已達到5.38億;臺式電腦用戶為3.80億,手機終端用戶3.88億手機。CN下注冊的域名數為398萬個,網站總數達到250萬個。網絡音樂用戶規模為4106.6萬,使用率為76.4%。不可否認的是各類專門音樂網站的建立,為音樂傳播搭建了簡易好操控的傳播平臺,因此,網絡傳播中傳播者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傳播者往往也是創作者(制作者或歌手或表演者)。正因如此,網絡平臺的搭建,給予網絡音樂人(如,創作者或制作者或歌手或表演者)提供一個全新的舞臺,使他們或其作品能與受眾跨越時間、空間界限,達到零距離的接觸,從而獲得更多的受眾,更容易達到有效的傳播目的。但似乎這些音樂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通過網絡受到市場肯定的同時,卻都不可避免的被卷入版權官司中,發生于互聯網盜版侵權之風更有愈演愈烈之勢。如:2006年,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與四川公用信息產業有限責任公司網絡傳播權侵權案,就是音樂網站擅自提供免費下載MP3服務侵犯錄音制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另外不少人為將自己炒作出名,往往會在未經版權所有者允許時便擅自翻唱他人歌曲,并單方面地作為其個人的“二次創作成果”,傷害了音樂原創者的權利同時也混淆了大眾的視聽。

    2 音樂傳播過程中知識產權被侵權的原因

    音樂傳播過程中所產生的諸多知識產權被侵權的原因,筆者認為可以歸結為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本質上來說,音樂商品銷售的并非實物,因為音樂是時間的藝術,其內容由無形的樂音組成,正是有了音樂商品,觀念形態的音樂才能通過傳播渠道為大眾所接受。而“音樂商品是音樂與音樂載體的綜合、并參與市場交換的勞動產品”。要達成商品交換的目的必須依靠于載體類如磁帶、光盤、硬盤以及各種儲存設備等具體物件。因此,音樂商品所具有諸如審美、欣賞、認知、創造等精神層面的內涵價值是區別于一般商品的顯著特點,同時亦是商品生產具有高成本的原因。音樂生產過程中母本音樂作品的成本往往是非常高的,成品后的商品生產因在產業背景下成本相對會下調。而脫離了常規商業管理規則,規避因市場交換而產生的各項成本費用的盜版復制,其所需的成本更是低廉。因此,相對于正版音像產品而言,盜版音像產品的利潤顯然是要豐厚得多的。這樣一來,不少商家在商業利潤的驅動下都心照不宣地開始生產盜版音像產品。

    第二,盜版音像產品的猖獗另一原因,是因為其擁有著一支龐大的消費隊伍,目前,市場上消費者對盜版音像產品的需求量遠遠大過于其對正版音像產品的需求量。對于目前的大多數消費者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使其無法知曉音樂產品在制作過程中所含的各種費用支出數額,因此其只能靠自身經濟能力來簡單判斷購買何種產品。目前音像市場上正版音像產品的標價,海外的引進版音像產品一般價格在60元以上,有的精品收藏版本要過百元;在國內的正版音像產品一般也需要30元左右。按照目前的國內人均收入水平,大多數人恐怕還是不愿意支付太多的“閑錢”來購買此種享受。而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家電市場中,一個普通音像產品播放器的售價僅兩三百元,DVD播放機也降至每臺幾百元,那如果是按正版音像產品的這種定價,音像產品、DVD播放機的使用成本將遠超出其購置成本,想來這也是絕大多數消費者們所不愿承受的。

    第三,音樂在網絡傳播過程中原音樂作品版權人(琴曲演奏者或琴曲創作者)的著作權,以及音樂制品出品人的鄰接權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網絡傳播過程中受眾可以隨意自由的從互聯網上下載免費音樂信息。正式因為網絡所產生的龐大消費群,因此但一些未經合法授權的數字音樂能夠得以下載,部分網站受利益驅使更是提供某些盜版鏈接的行為,甚至出現未經任何許可在網站上提供音樂的瀏覽、試聽、傳播和下載服務,并通過這項盜版業務,獲得巨額利潤的現象。而這樣的行為侵犯了版權所有人權利。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立法較早,實在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實際要求,一些網絡傳輸等重大法律問題缺乏規范與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規定。

    第四,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研究報告提出: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法在實施過程中明顯存在著結構上和制度上的缺陷與障礙,其中包括:對違反知識產權法的犯罪行為懲罰力度較輕、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作、缺乏資源和培訓支持、對普通民眾違反知識產權法不加制止、對違反知識產權法企業的本地保護主義等問題。雖然,我國目前在音樂傳播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具體到實際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響重大的事件,法律法規層面仍存在著空白或缺乏實施細節,使有不良居心者得以法律漏洞可鉆??陀^而言,這種法律保障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確實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它們無法為投資人和音樂者的知識產權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另外,在中國對于違反知識產權工廠的主要實施的懲處手段僅有查抄、扣押等。因為這些手段只能夠使工廠暫時性關閉,很少有政府部門對這些違法機構提起公訴的,又因為法律懲處措施力度不大,懷有鋌而走險心態的人大有所在,因此,在音樂知識產權方面尚未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是導致侵權者有膽量有底氣進行侵權行為的重要原因之一。

    音樂傳播過程中的知識侵權行為帶來的惡劣影響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一方面它切斷了音樂產業的主要利潤來源;另一方面,它造成中國音樂產業畸形的盈利模式。音樂知識侵權的行為嚴重威脅著正版音樂行業的發展,侵犯了正規正版音樂廠商的合法權益,使得正版音樂行業處于極端不穩定狀態而隨之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損失。而這些損失都是絕對的損失,沒有任何人能從中受益,是社會福利的絕對流失。那么,如何在音樂傳播過程中治理知識侵權行為呢?

    3 如何保護音樂傳播過程中知識產權

    從根本上說,要保護音樂傳播過程中知識產權,最重要的就是依靠政府、社會及個人三個方面的共同努力。眾所周知,文化作為一國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是成就一個民族的靈魂,是能夠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它也同時也代表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發展水平與自身高度。中國音樂產業作為中國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文化建設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的音樂產業在音樂傳播過程中已經迷失了其本身的核心產品和最具價值的資產。從長遠來說,這樣的模式只會導致音樂產業的衰落甚至是消亡。因此,要促進與實現中國音樂產業的良性發展,就必須嚴厲地打擊盜版音像產品,維護音樂者的知識產權,恢復音樂產業的完整產業鏈,將音樂產業從不良的、單一的、畸形的模式中拯救出來,使得音樂產業回歸到以唱片銷售為主的、多元化的正常盈利模式。這樣才能夠激勵音樂家和歌手創作出更多更好更棒的音樂成果,保持音樂產業的良性循環,造福社會。因此,中國政府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來保護音樂傳播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對此,筆者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首先,修訂與完善法律法規。這一舉措將加強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長效機制建設,提高知識產權侵權代價,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降低維權成本,打擊重點領域重點地區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做到緊密結合,從立法上保障知識原創者的切身利益。

    其次,加大對互聯網尤其是對網絡音樂下載網站的版權監管力度,完善由網絡傳播所涉的數字音樂著作權中各層各級權利與義務范疇,包括數字化音樂著作權的權利人與數字化音樂作品的傳播、制作人及使用人之間就數字化音樂在下載、傳播、收聽及使用過程中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相應義務之間的關系。對非法傳播、下載他人音樂的進行管制,對于正版音樂應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購買下載。針對社會大眾應廣泛的喚起覺悟,使其應知道音樂者的知識產權保護受到了政府的重視,保護音樂者的知識產權義不容辭。

    再次,增強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宣傳與教育力度。在教育的過程中,不僅要從學校教育層面對學生進行基本的法律法規認知教育,學會尊重、珍惜他人的創作成果,學會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同時要利用大眾媒介和網絡對受眾進行不同層面的法律法規知識傳播。另外,從音樂教育的層面提高大中小學生個人的音樂辨別能力和品味,從消費的源頭杜絕跟風購買假貨盜版的行為。

    綜上所述,音樂傳播過程中所產生的“畸胎”―― 盜版音像產品的嚴重泛濫強行剝奪了音樂投資人和音樂者對其投資和創造性勞動的合理回報,其音樂版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這將損傷和抑制投資人和音樂者的積極性,扼殺其原創精神,也將扼殺正處于成長過程的音樂行業的創造力。因此,只有在音樂傳播過程中維護好保護好音樂者的知識產權,才能使音樂創作者有更大的動力去創造新的音樂成果,才能給我們的社會大眾帶來更好聽更動人的享受。

    參考文獻

    [1] 吳漢東.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5-34.

    [2] 曾遂今.音樂社會學[M].上海音樂學院出版社,2004:335.

    [3] 陳志強.音樂作品及其權利研究[D].福建師范大學音樂系,2012:9-12.

    第6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原創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

    一、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概述

    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是指由著作權人創作的具有獨創性、新穎性的文學作品,或者其他相關領域的作品,一經完成立即享有著作權,且受著作權法保護。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內容包括法定的發表權、復制權、修改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而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已經不能滿足現如今網絡文學著作權的發展。如果作者在網站上發表作品,未經過聲明,不得隨意剝奪其著作權,根據著作權相關的自動獲得原則,作者只要在網站上發表著作作品,合法著作權益即受到保護。與傳統文學作品比較而言,直接在網絡上創作的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包括許多其他權利,因此其特點更加復雜:一是著作權的歸屬很難確定。由于網絡文學作品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網民不斷的復制傳播使得最初的創作者很難確定,并且在傳播過程中,傳播者也會根據自己的想法增補或者刪減、更改或完善原作品,從而導致歸屬更加復雜化。二是削弱了著作權的特殊性?,F如今,在越來越便捷的網絡環境下,傳播作品早已變得十分簡單,一個復制粘貼甚至一鍵轉發就可以傳播自己欣賞但不屬于自己的作品,原作者根本不能控制他人對作品的使用或不合理傳播。三是幾乎完全消滅了地域性特點。當前,網絡傳播早已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任何一國的網民都可以輕而易舉獲得其他國家網民的文學作品,網絡著作權不再像傳統的那樣具有特定的區域性,其保護難度無形之中便加大了。

    二、我國網絡原創文學著作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的著作權意識薄弱

    網絡文學作品侵權盜版泛濫的原因,首先取決于多數讀者的著作權意識。相較于付錢購買的情形來說,免費下載、免費閱讀和免費獲取信息的模式,更是網民的不二之選。網站充分利用這一心理,開始使用高新技術甚至是人工打字機,在原創作者作品后,立即通過傳統的打字方法一個字一個字地敲打出來,到其他網站甚至門戶網站上,因而大部分網站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盜貼和盜版鏈接等問題。其次,作者本身也存在著維權意識較低的問題,大多數網絡文學作者不是全職的,寫作只是副業或者單純的喜歡為了興趣創作,而維護合法著作權卻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成本,因此一般的作者很少選擇維權。

    (二)網絡的監管體系不健全

    網絡文學作品不可避免的受到互聯網的影響,在行業建設機制方面,責任的承擔也出現了巨大分歧,網站管理者推卸責任已成為常態,作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歸其根源都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所導致的。根據不同的侵權情形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網絡服務提供商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不盡相同,然而相關的文學網站和文學作品的創作者在面對數十萬家盜版網站時,顯然有些力不從心。要追究大量的盜版網站是不可能的,但為了保護合法著作權,只好把責任落實到提供盜版鏈接的分享網站甚至搜索引擎上,這就使得后續問題的解決更加困難重重。

    (三)法律法規制度的缺陷

    目前,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關于網絡文學著作權的保護制度雖已初見雛形,但是僅僅體現在民法和刑法的個別條款上,相對而言還不夠完備且缺乏體系化。第一,司法管轄難以確定?;ヂ摼W的無地域性和實時性特點,使其與傳統侵權相比,法律適用和管轄法院等相關問題上更難確定,尤其體現在網絡侵權涉外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及時地跟進與更新,侵權方式的簡單化和侵權行為人的流動性大,都造成了網絡文學侵權難以克服的情況。第二,認定標準不夠明確。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認定一般侵權責任須具備四個要件: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首先,由于網絡便捷且快速的傳播方式,在短時間內對同一作品的侵權有可能擴散到很大范圍,因此對損害結果的認定具有模糊性。其次,對于侵權行為的舉證十分困難,只有證明數字化是復制抄襲的原創網絡文學作品,才能夠認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在網絡侵權日益嚴重的情形下,明確其認定標準,填補法律漏洞已經迫在眉睫。

    三、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完善

    構建一個完善的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體系至關重要,針對前述的公民著作權意識薄弱現象、網絡的監管體系不健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問題,以下將具體闡述相關建議。

    (一)增強防范意識,強化技術保護措施

    網絡文學作品頻頻受到侵權與公民的著作權意識密切相關。首先要從廣大網民做起,鼓勵其閱讀、購買正版作品,明白知識產權及著作權的重要性,以此引導經營者及網絡用戶樹立正確的著作權意識;其次,要增強著作權人的防范意識,從根源上阻止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自身正當法益;最后,原創文學網站應加強技術保護措施。網絡經營商在向文學創作者提供發表作品的平臺時,還應提供積極的技術保護措施,使文學作品的發表處于一個健康的模式中,進一步遏制盜版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設立特殊機構,加強行政監管力度

    侵權行為若僅依靠原創作者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逐一告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侵權行為,或對侵權者分別提起維權訴訟,往往是不合理的,因此權利的救濟難免需要借助行政的力量。例如設立專門的有關著作權管理機構、完善其監督管理體系等等。在現實生活中,對于網絡侵權行為人和作者距離較遠的這一情形,可以在不同行政區域的專門機構間,通過網絡建立跨地區的協調機構,彼此之間相互配合以實現對權利的及時救濟。重視對侵權盜版的打擊力度,對侵權行為者的形成威懾,使網絡文學作品處于健康發展的環境下。

    (三)健全法律法規,促進網絡文化發展

    第7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目前,對博客著作權的保護主要包括倫理道德、網絡技術、法律三個方面。

    倫理道德方面

    互聯網是一個充分開放、自由的場地。在這里,人們可以自由的進行學術交流和資源共享。但是,網絡環境也需要人們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較高的自律性。可是,現實生活中侵犯博客著作權的案例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網絡的技術發展遠遠超前于思想的進步,而使用者對博客著作權的認識和保護意識相對淡薄。”因此,要“提高網民的網絡思想道德觀念,加強網絡倫理道德建設”具體的措施可以包括通過報紙、雜志、互聯網等宣傳有關著作權、互聯網著作權保護、信息網絡傳播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讓網民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觀念和著作權保護意識。

    網絡技術方面

    提高網民思想道德觀念和著作權保護意識僅僅是保護博客著作權的一個方面,而且,這只是一種自律行為,還不足以達到有效保護博客著作權的效果?!拌b于網絡技術的進步和資源的特殊性,技術措施是一種比較合適的保護手段?!薄凹夹g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授權人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現在比較常見的手段是對博客的相關內容嵌入水印以及采用防復制技術,技術措施能夠有效地保護博客作者的著作權安全,維護其合法權益?!奔夹g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有效保護博客著作權的效果,但是,過度采用技術措施會阻礙網民獲取有價值的信息,不利于互聯網信息的傳播和社會的進步。因此,允許作者采用技術措施來保護他們的博客著作權,但應當采用適度原則。

    法律方面

    倫理道德和網絡技術都是從人的自律出發來保護博客著作權,但是它們的保護能力是有限的。有效的保護博客著作權,還需要法律進行約束。我國現行的保護博客著作權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等。它們在保護博客著作權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下面主要從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來闡述博客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侵犯他人的權利,應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樣,侵犯博客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或財產方面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定,侵犯博客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下列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犯他們著作權的行為。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害后果。侵權行為人無論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害,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這種方式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人身權利侵害而適用的責任方式。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因侵犯博客著作權而造成他人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的情形。這種民事責任方式不同于道德的、行政的或刑事上的責任。對于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主體賠禮道歉,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消除影響。這種民事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和其他責任方式一起適用。具體的適用原則是侵權行為造成多大范圍的影響,就應當在多大范圍內消除影響。

    第8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避風港規則

    自2002年以來,全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的案件數量近年來占全部著作權案件的60%左右。而同時期的美國已經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DMCA),對網絡著作權侵權進行了相關規定。其中第512條首創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規則”以及制約其行為的“紅旗測試”,為我國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本文將對比研究美國DMCA第512條中的相關規定,分析中美相關法制的異同,進而提出完善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

    一、中國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的過錯和責任制度

    在著作權法中,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在行為構成上和責任承擔上存在明顯的差別?!爸苯忧謾唷敝傅氖牵骸拔唇洶鏅嗳嗽S可,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等抗辯理由,而實施受版權人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復制、發行、表演和改編作品等”的侵權行為。而“間接侵權”是指即使行為人并未直接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如果其行為人教唆、引誘他人進行侵權,或明知他人行為構成侵權,但仍然給予實質性幫助,則構成“間接侵權”。2012年修訂《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和2013年修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都對作品提供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行為進行區分,其中容易構成間接侵權的主要是網絡服務提供行為。(一)間接侵權的構成要件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通常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認定間接侵權責任是否成立,需要考慮四個構成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2.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損害;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在具體案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難認定的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正如馮剛法官所說,“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模式只是中立的技術產物,對其法律性質進行判斷時不宜直接宣布其合法或違法,因為法律真正應苛責的不是服務模式或者其背后的技術手段,而是提供服務模式時網絡服務商體現出來的對侵權事實的認知?!保ǘ┱J定過錯形應考慮的因素《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第七條,分別用了“知道”,“明知或者應知”和“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的法律用語來描述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形態,在具體適用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一般而言,認定行為人過錯應遵循步驟是:首先,將過錯的情況分為“明知”和“應知”,分別結合相關事實因素進行分析。對于“明知”的認定相對比較容易,只要行為人收到權利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通知,而沒有根據規定及時移除或屏蔽相關侵權信息,一般就構成“明知”。而對于是否構成“應知”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需要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具體分析;其次,應排除不構成行為人過錯的情形。這一般取決于法律的明文排除行為人特定義務的規定,但同時不能機械地適用法條,也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三)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的責任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符合間接侵權的四個要件,則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刪除侵權作品的責任,還要對權利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過錯”要件,那么就能受到“通知-刪除”規則的保護,不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美國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理論

    (一)“避風港”規則美國最高院在“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v.Grok-ster,Ltd.”一案中認定Grokster構成間接侵權,使著作權人可以更有力地對付侵權人,但是這個判決也使進行技術發明的人面對隨時可能構成間接侵權的困境,不利于技術創新。而DMCA第512條就是為了解決這種不確定性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四類行為創設了免除責任的“避風港”。(二)第512(c)條中的“實際知悉”和“明顯知悉”就“明顯知悉”的主觀要件而言,“明顯知悉”不同于“推定知悉”(constructiveknowledge)。在“,Inc.”一案中,法官將第512(c)(1)(A)(ii)條解釋為“明顯知悉”而不是“推定知悉”。在該案中,權利人主張亞馬遜“本應知悉”(shouldhaveknown)(即“推定知悉”)侵權行為的存在,因此不適用“避風港”規則。但是法官認為,“紅旗測試”的關鍵在于認定“服務提供者是否在意識到公然侵權的事實后故意繼續提供服務或者其是否無視(turnablindeyeto)明顯侵權的‘紅旗’”,僅憑在線服務提供者“本應知道侵權事實”不足使其失去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條件。(三)侵權責任的承擔DMCA第512條的立法原意并不在于改變一般著作權侵權的原理,而在于排除在線網絡提供商的四種特定行為在一定條件下的侵權責任,因此并不能從第521條推知在滿足哪些要件的情況下構成侵權,只能推知行為人在符合第512條項下的主體資格及其他條件時不用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三、中美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過錯與責任的異同

    就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的相關法制而言,一方面,中美兩國立法目的基本相同,但是采用的具體立法模式不同;另一方面,“過錯”在責任認定中的重要性相同,但是具體的認定標準和考慮的因素存在差異。立法目的相同,但立法模式不同。一方面,美國制定DMCA是為了應對數字時代帶來的更加復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同時也是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社會發展。而中國著作權的相關立法都是在DMCA之后進行修改的,很大程度上借鑒了DMCA的制度設計和精神內涵。中美在信息網絡傳播權間接侵權方面的法制都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促進技術創新和社會進步。另一方面,我國的“通知-移除”規則是在一般侵權理論的框架下建立的,法院認定行為人符合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時才構成侵權,只有當行為人不具有過錯要件的時候,才能適用“通知-移除”的避風港規則,免于承擔經濟賠償。而DMCA第512條只規定了排除責任的情形,法官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侵權,只能先認定行為人是否符合第512條規定的排除責任的情況,如果法院認為行為人適用“避風港”,一般就會作出有利于行為人的簡易判決,不進行進一步的審理?!斑^錯”認定的重要性相同,但是“過錯”的具體認定標準不同。盡管中美立法中,過錯因素在認定行為人是否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方面都有決定性作用。但是兩國在認定“過錯”時考慮的因素時不同的,行為人需要達到的“過錯”程度也是不同。DMCA第512條并不包括“推定知悉”的過錯形式,而是采取更高的“實際知悉”和“明顯知悉”的標準。而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常將“本應知道”(即“推定知悉”標準)作為判斷行為人過錯程度的一個標準。由此導致的結果就是,在“Perfect10,Inc.v.CCBillLLC”,“IoGroup,Inc.v.VeohNetworks,Inc.”和最近的“ViacomInternational,Inc.v.YouTube,Inc.”案件中,美國法院都不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悉”侵權“紅旗”的存在,可以適用“避風港”規則。而中國的法院在“新傳訴土豆網案”,“韓寒訴百度案”中采取的是相對較低的主觀過錯認定標準,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此敗訴。

    四、對中國立法和司法的啟發

    第9篇:網絡傳播法律法規范文

    網絡中最受歡迎的就是可以免費觀賞電影,尤其是一些影視大片。那么,有些網站為了能夠吸引網民,提升網頁的點擊率,就會用一些網絡大片進行宣傳,但這些一般都是影視作品的所謂的“搶先版”、“DVDscr版”,這種行為不僅是造成了嚴重的侵權行為,還有可能對影視作品本身產生一定的影響,是極其不道德。而且,有些網頁因為自身網絡維護技術的不到位,使得相應的影視作品外流,導致這些作品被大量的復制和轉載,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種間接的侵權行為。

    二.網絡信息傳播中版權問題出現的原因

    面對我國網絡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存在如此嚴重的版權問題,我們要能夠深入地思考相應的原因,才能夠從根本上去解決這些問題,為健康網絡的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

    法律的制定是解決不法現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方法,然而我國網絡信息傳播的版權問題之所以如此嚴重也正是因為缺乏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行強制性的制約,使得版權問題被大家所忽視,被那些不道德的網絡傳播者鉆了空子,最終使得網絡信息傳播的版權問題越來越嚴重,甚至被當做了理所當然。

    (二)版權所有者自身缺乏反抗能力

    雖然在網絡信息的傳播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的侵犯版權問題,這些問題也困擾著我們的版權所有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版權所有者會出面進行對抗,甚至可以說參與反抗的版權所有者少之又少。因為許多版權所有者認為這些侵權行為并沒有過多的經濟利益上的損失,不必為了一點點利益和他們對抗,這樣只會造成更大的損失,這就給許多侵權者造成了很強的僥幸心理。

    (三)網絡身份難以查清

    網絡世界是虛擬的世界,所以網民幾乎都會使用一個虛擬的電子身份來掩蓋自己,網絡信息的傳播者更加不例外,他們所使用的一切信息都是虛假的,那么這就給侵權犯人的尋找造成巨大的障礙。例如在網絡上進行了一些侵權文檔的上傳,網絡管理員確實可以將這些文檔因侵權問題進行刪除,也能夠封鎖上傳者的IP地址,但是卻不能夠真正的找出相應人員的真實身份,這就使得無法對這些人實施有效的責任追究,最終結果仍然是侵權信息的泛濫。

    三.網絡信息傳播中版權問題的解決策略

    網絡信息的傳播中存在著嚴重的侵權現象,我們一定要能夠注重相關的問題,以保障我們的版權所有者的權利。那么,我們要怎樣做才能夠改善現有的網絡信息傳播的局面呢?本人有以下幾點意見。

    (一)完善相關法律的制定

    造成網絡信息傳播版權問題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我們要能夠從最基本的原因進行解決,保障網絡信息發展的健康性。所以,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能夠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保障相關規定切實地解決了版權所有者的需求,保障了他們的利益,并能夠嚴格制定相關的處罰條例,讓這些侵權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提升網絡的維護技術

    其實很多時候,之所以會出現一些私人文件被侵權傳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自身對網絡維護的工作做得不夠,使得這些信息容易被侵權者盜取并傳播。所以,為了能夠保障個人的利益,我們要能夠不斷地提升版權所有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對網絡進行維護的技術,以提升對網頁的保護效率,從根本上抑制了侵權者的機會,例如進行信息加密、軟件信號認證以及防擦寫等各種防護措施。

    (三)要能夠構建一個合理的授權通道

    版權問題的出現有一些是因為授權的問題,給予了那些具有侵權問題的網站權限,使得他們能夠不斷地上傳一些侵權材料,導致版權問題的泛濫。所以我們要能夠注重授權通道的建設,加強實名認證的設置,保障相應材料上傳的可信性。那么,這就需要我們能夠依據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我國的授權模式,不斷地更新對授權的要求,并且加強相應的管理力度,以減少惡意網站的出現。

    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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