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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規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職能要求和工作特點的標準體系或長效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各項業務都按照既定的機制要求進行,避免主觀隨意性,追求運行程序的規范性。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定性。從規范化的依據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職責。二是系統性。從規范化的內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從機構定位、人員隊伍、業務開展、內部管理到經費保障等方面,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的,構成一個有機系統。規范對象的系統性決定了規范化的系統性。三是制度性。從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法律法規,但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要通過制定和運用一整套嚴格、明確、標準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
二、地級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機構定位比較混亂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有三類性質:行政性質、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性質、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從浙江省的情況看,行政性質的占大多數,浙江共11個地級市,其中行政性質的有10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1個,即杭州。從全國范圍看,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業性質向行政性質轉變的逐漸增加。同時在機構體系上,又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兩塊牌子、兩套班子”混合編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溫州。三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興。四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參公事業模式,例如杭州。
(二)業務管理各自為政
雖然國務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和審查、法律援助實施作了規定,但從調研情況看,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從而出現業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統一標準。例如一些地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詢接待行為不規范、審查批準隨意性大、數據報送口徑不統一、案卷歸檔缺乏統一標準、援助機構對案件監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統一的質量標準。《法律援助條例》僅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雖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仍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在實踐中,由于案件補貼標準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執業年限較短的年輕律師辦理。這些律師缺乏經驗,遇到業務問題缺少可以遵循的規范;還有一些援助律師,雖然有辦案經驗,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辦案質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統一的案件質量標準。三是工作站建設缺乏明確標準。近年來,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為最大限度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案件受理體系,在鄉鎮(街道)和相關行業部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工作站建設程度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工作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相對滯后,制約了工作站作用的發揮。
(三)經費保障差異較大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實行的是地方財政保障的經費模式,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全國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差異較大,不僅東西部有較大差別,即使是東部沿海各地級市的經費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間案件補貼標準差距較大,且總體補貼標準過低,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探索
近年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規范化建設,通過實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標準化、業務管理網絡化、案件指派規范化、內部管理精細化、質量監督常態化、工作站建設統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質齊優”。
(一)工作流程標準化
為解決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問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標準》共分9章174節,近6萬字,涵蓋了法律咨詢、援助案件申請、受理、審批、辦理、結案、評估到費用發放整個工作流程,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職責、任務、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質量要求,不僅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還對法律援助律師承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了規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師辦案,也有利于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以同行評估為例,共有11個程序要點,其中的指標體系再作進一步細化,分列一級指標10項,民事、行政案件細分指標27項和刑事案件24項。《標準》關于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用簡潔的文字說明每個階段做什么、怎么做,使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對具體工作流程了然于胸,從而避免出現以往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的狀況。
(二)業務管理網絡化
為緩解案件激增帶來的管理壓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實現申請便捷、審批簡捷、服務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標,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該系統分為內網外網兩個通道。法律援助申請或者咨詢者可以通過外網登陸,工作人員通過內網反饋、指派案件、發送電子文書,律師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下載文書,反饋工作進展,通知辯護單位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查看工作進展。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集咨詢、申請、指派、監督、統計、檢索、工作協作等功能于一體,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的業務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規范化
為了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形成相對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籌建全市法律援助資源庫。資源庫按照“自愿申請、擇優錄用、優先分配、動態管理”的原則,積極吸收法律理論及實務專家、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參加。通過公開招募、自愿報名和篩選錄用等步驟,最終確定了27家律師事務所和259名律師為杭州市法律援助資源庫首批志愿律師事務所和志愿律師。259名志愿律師平均執業年限7.9年,既有從業20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也有刑辯、醫療、專利等領域的專家律師。志愿律師按專業特長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兩大類,再按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個人姓氏筆畫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資源庫志愿律師名冊中依排序指派。
(四)內部管理精細化
為厘清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責任,逐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內部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中心制訂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單》。《工作清單》將中心各崗位的職責進行了細致的羅列,使每個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為進一步解決每件事“怎么干”的問題,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單》,內容涵蓋主任辦公會議、會務組織、培訓管理、日常考勤、信息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27項。《管理清單》對每個管理事項進行了細致的羅列和說明,一方面細化了責任,做到職能清晰、職責明確,另一方面為客觀準確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礎。
(五)質量監督常態化
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蹤、旁聽庭審、征求意見、質量評估”常態化的質量監管體系。每個法律援助案件從申請、審批、指派、承辦、結案、歸檔都有專人負責監督,實行“全程跟蹤”監督。通過隨機抽查、大案要案重點關注等方式,認真開展“旁聽庭審”工作,及時記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質證等情況,并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依據。建立當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見”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發放意見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師在會見、閱卷、庭審等階段的工作表現。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制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組成評估專家組,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作為全市案件質量監督的重要依據。
(六)工作站建設統一化
結合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實際發展情況,市法律援助中心重點開展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創建活動,制定了《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和《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評細則》,通過創建活動做到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五個統一”,即:統一名稱、統一標識標牌、統一工作職責、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評價模式,并確保行業部門工作站的規范運作達到“十項標準”,即:依照程序設立,外觀整齊統一,基本設施齊全,隊伍建設到位,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內容有量,業務制度規范,運行機制正常,亮點特色明顯,社會影響較好。
四、加強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思考
為進一步推進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應逐步實現六個統一:機構性質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管理軟件統一、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經費保障統一、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一)機構性質統一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應認定為何種性質?從職責承擔、事業單位改革趨勢和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來看,應逐步統一為行政性質的機構,定編制、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從職責承擔考量。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的主要是受理、審查、指派以及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這些都是行政職責。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理應由行政機構承擔。二是從事業單位改革趨勢考量。《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因此,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三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考量。考察英國、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強化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從律師協會到獨立的公共機構再到政府內設機構的變化,可以看出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趨勢。其目的在于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責,防止法律援助經費被濫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機構體系上,借鑒國外的做法,結合我們的實際,建議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采取“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機構模式,取消同一層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區分。在具體職能設置上,應考慮如何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劃分事權。在職能定位上,同一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要統一職能設置,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費用以及對區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區別于省級機構制定政策為主的職責,較區縣級機構又多了業務指導的職責。
(二)質量標準統一
從現實情況看,現有的質量評價標準往往側重于辦案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手續是否及時;會見、閱卷、開庭是否及時;是否與受援人及時溝通意見及辦案進展情況;對受援人的權利是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實質內容的評判和監督,還較欠缺。下一步制定統一的質量標準,既要考慮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蓋實質指標,主要指法律服務技能的細化指標。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標包括(:1)會見受援人及提供咨詢情況;(2)閱卷情況;(3)法律文書制作情況;(4)告知與報告義務履行情況;(5)辦案效率;(6)服務態度等。實質性指標主要指法律技能、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能、與法庭的互動、與對方的互動,具體包括(:1)辯護或的觀點是否正確;(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3)辯護或意見是否被采納;(4)是否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5)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證據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訴訟風險是否得到控制;(7)庭審中的表現情況;(8)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當事人評價和相關機構反饋意見等。
(三)管理軟件統一
目前,不少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開發并應用了法律援助的網上辦公系統,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管理軟件不是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不同機構之間管理軟件中的數據無法交換、銜接。因此,應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首先,要成立一個專門的開發小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業務的人員,也要有信息技術方面的專家。他們應對法律援助業務有深刻的理解,對網絡信息的前沿技術比較熟悉。第二,管理軟件系統的開發要進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盤托付給軟件開發商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須以不同的用戶身份進入系統,對各項功能反復演示,測試數據的關聯性和準確性。第三,要讓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參與測試,聽取他們的意見,在不同地區試行的基礎上再正式投入運行。當然建立、應用完善的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在統一的管理軟件應用前,一個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讓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管理軟件,并在本行政區域內聯網運行。
(四)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要在發揮其實際作用上著力,這就需要對工作站的設立、職責、人員、經費、制度等關鍵性因素進行規范,避免其徒有虛名。一是設立程序統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對應、統一布局、按需設置”的原則設立。具體包括兩方面要求:一要有設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為法律援助的工作對象,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較大。二要按程序設立。所在行業部門向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后進行書面及實地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二是工作職責明確。設在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的工作站在職能設置上或有不同,但從基本職能上看,應有較為統一的標準。工作站主要負責接待群眾的來訪、來電、來信,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負責接受申請并進行初審,并按規定轉送援助機構;及時向主管行業部門和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等。三是人員配備合理。為保障工作站有效開展工作,工作站應當配備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若干名,有條件的地方應聘請一支相對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業務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務承諾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數據統計制度等各項內部運行機制,以確保工作站規范、有序運行。
(五)經費保障統一
建議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模式,減少因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導致經費保障的巨大差距。進一步探索費用分擔制,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具體舉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級撥款經費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會出現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多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少的情況,這不利于資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國外經費管理模式,不少國家采用了分級撥款的方式,例如英國,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經費幾乎都來自中央財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區服務。在加拿大,有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撥款,是兩級政府撥款。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議進一步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其中中央財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經費。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費用當事人分擔制度。費用分擔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經費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資源能讓更多困難群眾享用,從而促進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同時也能有效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有利于實現經費保障的統一。費用分擔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領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國家承擔費用。
(六)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一)程序目標:制衡公權力,保障程序正當性
國家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對抗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尤為激烈,關乎著被追訴人的自由和生命等重要權益。面對國家強大的權力配置,被追訴人的力量顯然薄弱。為均衡懸殊的天平兩端,國家對置于刑事訴訟活動中由于經濟困難以及其他因素難以通過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被追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設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應運而生。該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平等接近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被追訴人作為法律的門外漢,并不了解法律運行規則及專業名詞。實踐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不法現象層出不窮。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能夠幫助他們及時了解涉案情形,保障其應享有的一系列權利。法律援助律師的有效參與,不僅僅使得被指控人身邊多了一個表態的人,同時有助于約束公權力在法律限度內合理正當行使,保障程序正當展開。
(二)實體目標:確保裁決結果的公正、準確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出現,能夠幫助被指控人在對抗過程中充分表達出自己的主張,使得法官做到準確、客觀地分析案件情況,作出公正裁決,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實踐狀況
刑事法律援助的生命在于其質量能否達標。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還是法治國家的司法實踐,都表明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已經從律師辯護權的普遍性要求邁向對律師辯護權的有效性追求[1]。這就意味著刑事法律援助責任的承擔不僅僅要付諸在擴大援助覆蓋范圍的廣度之上,同時應重視保證辯護質量,方能切實維護到弱勢群體的利益,真正落實人權保障和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很顯然,我國該制度是建立在刑事辯護能夠起到實質效果,即立法層面的權利保障需要律師的有效辯護這一前提下而設計的。然而我國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并不樂觀,這與我們上述立法所期待的效果顯然有了偏差。實踐中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審前準備工作不重視,援助方式單一
由于收費等原因,資深律師更愿意有委托人的案件。加之一些年輕律師缺乏必要的辯護經驗和技巧,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投入的精力相對不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普遍不高。有的律師在庭審前既不閱卷也不會見被告人,庭審中根據臨場情況應付幾句就交差[2]91,使得援助多淪為形式。同時,從客觀層面來講,辦案機關不會積極地為法律援助律師提供必要的協助,使得他們無法及時地獲取案件材料,結果做出格式化的辯護意見和辯護策略,援助方式主要傾向于在案卷基礎上積極提出辯護意見,而對庭審發問、質證、舉證相對消極[3]。這種低質量的準備工作無法應對庭審狀況,只能處于被動地位,此時受援人得到的僅是法律形式上的援助,而不是有效的法律援助,達不到追求的實質效果,影響到了援助質量的提高,進而影響到受援人刑事訴訟中權利的保障。
(二)法律援助工作信賴度不高
在實踐中,一部分人存有自己沒有付費,辯護律師往往不會認真履行職責的想法。他們認為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明顯不強,辯護效果往往不如人意。獲得律師幫助的途徑包括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兩種。據相關實證研究發現,一定比例的被告人并未認為律師辯護是一種“必需品”。接近50%的被告人仍選擇委托辯護和自我辯護,而放棄幾乎沒有任何成本的免費辯護[3]。這些情況表明受援人與刑事法律援助者的信任并沒有建立起來。沒有信任度,這一援助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人們對法律援助信任度不高,使得律師在訴訟活動的過程中處于尷尬地位,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阻礙重重。
三、影響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原因透視
(一)有限的經費投入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政府作為公共服務中的主導力量,要積極保障經費的支出到位。然而,盡管法律援助有一定的補貼,但在法律援助上的支出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這種補貼無力保障辦案的成本費用,很多情況下是法律援助律師為此埋單,這似乎有將政府義務轉嫁為援助律師義務之嫌。援助經費的短缺,以及各地援助經費的不平衡,直接削減了服務的積極態度,削減了應有的辯護質量。
(二)刑事辯護司法環境是阻力之一
公、檢、法、律是推進社會法治進步不可或缺的四個車輪,缺少任何一個車輪,都不可能駛入現代法治的軌道。而在現行的司法環境下,相對于有著國家強制力支持的公檢法三機關,辯護律師的力量薄弱、執業風險大,四個車輪之間難以實現平衡[2]82。新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會見權、調查取證權、言論豁免權等保障性權利,執業風險相對得到了改善。但實踐中,仍存在辯護律師權利保障的隨意性現象。面對有親緣關系的公檢法三家,律師自然就成為被忽視甚至被敵對的異己力量,律師在進行辯護工作時不得不謹慎起來。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打了折扣,相應的辯護質量也隨之下降。
(三)欠缺刑事法律援助考核獎懲機制
鮑爾丁和赫茲里特認為,原則上有三種途徑能使人們為他人利益而努力,即愛、命令或自我利益[4]70-75。顯然,第一種途徑是不可能使法律援助發揮作用的。法律援助依靠后兩種途徑即強制的命令和獎懲機制的提出則有了發揮作用的可能性。遺憾的是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考核獎懲機制,自覺自律的行業良心是援助質量的唯一證明。
(四)刑事法律援助人員專業化程度不夠
刑事訴訟是一項專業化很強的活動,刑事法律援助往往是為了保障弱小力量被追訴人生命自由等基本權利不被非法剝奪,對援助律師的責任感、經驗、能力、專業素質等綜合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一部分年輕律師從觀念意識上并沒有很好地轉變過來,反而將援助作為自己的一種負擔。同時,我國從事刑辯業務的人員相對較少,實踐中,往往從事民事業務的律師會走上刑辯平臺,結果導致消極應對,辯護效
四、關于完善我國刑事辯護質量控制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提高辦案補貼
政府和各級領導應切切實實意識到法律援助關乎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人權保障的一項大事業。盡管我國在投入上已經加大力度,但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歷年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遠遠不及投入在民事案件的費用。基于刑事程序是強弱雙方實力的較量,其程序結果關乎自由和生命等重要的法律權益,對此,我國可注重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投入,同時摒棄重民輕刑的觀念。根據我國當前國情,對案件多發地區和承擔援助任務繁重地區,律所給予政策上的傾斜,加強號召,調和財政分配不均、人力資源不均的狀況。
(二)優化司法環境,建立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交流互信
在中國刑事訴訟生態圈內,公、檢、法各方參與者合作多于監督制約,司法大環境之下很多時候公檢法并不歡迎律師的加入。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穩定、緩和社會矛盾的方式之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力量能夠為被追訴人利益的分配提供最大限度且行之有效的幫助,能凸顯出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的完善。司法系統人員應認識到,律師的參與和司法人員的最終訴求是一致的,即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大環境。司法人員應尊重刑事辯護律師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對辯護律師的權利給予充分的重視,共同堅守法律底線,維護法律尊嚴,建立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交流互信機制。
(三)加強律師培訓,提高專業技能和素質
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條件,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據。作為刑事法律援助最主要的實施者,刑事法律援助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是制約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主要因素。我們應該理性地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面臨的不佳的司法環境,不單單是一方原因,作為法律援助人員不能情緒化地將原因苛責于司法人員,應冷靜地剖析自我問題。法律援助人員要加強自身的業務素質,適應法律服務不斷變化的需求,注重質的提升。同時應定期對參與的刑事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辯護的特點及需求進行技能培訓,增強律師執業責任感,增加公眾對刑辯律師的信任感。2012年11月國家律師學院正式成立,該學院將承擔起律師職業道德體系形成、造就高素質律師人才隊伍的培訓,是推動我國律師業務水平發展的重大舉措。同時,對我國刑辯律師人才的篩選也提供了較大便利。
(四)進一步完善質量監督標準,但重在落實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2013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定》對加強刑事法律援助質量作出了規定。確定的標準比散漫的我行我素更能約束援助人員的行為。我們現已著手建立的質量監督體系,對為死刑、無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員資格進行合理評估和審查,在援助人員初期的介入及活動中進行監督,實現并落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制度的良好生長重在落實到位。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及時落實相關規定,嚴格規范律師資格的審查,設置監督員和當事人反饋制度,篩選出符合辯護資格的律師,規范準入機制,激勵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事業。我國有些地方如廣州、新疆、浙江等地已經開始了質量評估標準的探索,我們可對各地探索作出有益借鑒,建立科學、詳細、系統的監督標準,使其適用具有普遍性。
(五)實行質量考核獎懲制度的同時慎用懲罰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定》將通過法律援助委員會和律師協會對援助律師的內部監督,加上公檢法機關對援助行為進行的監督,對法律援助質量進行評估。對評估和辯護質量較高的律師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能夠促進律師辦案的積極性和參與的熱情,并嚴格自律,遵守職業道德,保證辯護質量。對辦案漫不經心,質量較差的援助人員給予懲戒,減弱公眾對援助律師的不信任。獎罰分明的激勵機制旨在控制辯護質量,但同時應慎用懲罰措施。結合我國當前現狀,刑事案件持續增長,而我國從事刑事辯護的人數本就略顯不足,懲罰措施有時候讓人產生抵觸心理,而不愿過多地參與其中。在實踐中,我們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認真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科學合理地處理援助人員,而不是盲目地采取懲罰措施。新疆兵團司法局實行的“優秀卷”找亮點、“問題卷”找問題的質量評估辦法值得借鑒。
(六)借鑒域外經驗,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
公設辯護人是英美法系概念,指由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或者以非營利組織形態出現,并通過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形式,雇傭全職或兼職公設辯護人,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制度體系[1]。由于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率又呈現持續低迷狀態,建立專業化的刑事辯護隊伍就成為了必然趨勢。借鑒英美等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對公設辯護人的引進是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種有效方案。當然,并非在全國統一推行該項制度,可在刑事案件發生較多的地區和刑事律師資源缺少的地區,有針對性地實行探索。公設辯護人與其他法律援助方式相比,公設辯護人具有很多的優勢。其中包括專業性、協調性、對抗性、保障性、監管性和工作熱情高[5]。專業性是確保公設辯護人質量的首要因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有效援助的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公設辯護人具有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是國家責任的實施主體,同時又兼顧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在二者身份發生沖突時,公設辯護人能利用其專業知識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告人的立場。面對我國不斷增長的刑事案件的發生,公設辯護人的設立可以優化我國法律人才配置,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參與率,使刑事法律援助事業質量更好。
五、結語
(一)主管部門對于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問題沒有足夠重視
中國法律援助事業自1994年試點建立以來,在不到二十年的時間內,從無到有,由點及面,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是勿庸諱言,法律援助事業還處在發展階段,“量”的增長固然成績喜人,“質”的狀況卻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從司法部網站的2003年到2009年間《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統計分析》可以看到,在量的增長方面,法律援助機構數量、人員數量、經費金額、承辦案件數量、受援人數數量每年都有可喜的增長,但是對于質量問題,卻沒有提及或者只用寥寥數語帶過。以《2009年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統計分析》為例,在上萬字的統計分析中,提到法律援助質量問題僅有350個字,標題為“法律援助案件承辦情況”,涉及質量問題的有三項數據,一是案件承辦人的意見被采納的比率(主要指刑事案件中的辯護意見被采納的比率,為90.3%),二是勝訴率(民事案件的勝訴率為92.5%;行政案件的勝訴率為81.8%),三是為當事人避免的損失金額(刑事案件66948.81萬元,民事案件539065.25萬元,行政案件17183.1萬元)。僅從這三項數據來看,法援案件辦理的質量還是不錯的。但是顯然,僅有這三項數據,350余字的篇幅,是不足反映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全貌的。另外,這幾項數據,特別是刑事案件辯護意見高達90以上的采納率,與我們的實踐經驗是不符的。從筆者的辦案經驗來看,刑事援助案件的辯護意見被采納的僅是少數,不被采納的是多數。刑事辯護意見采納率低幾乎是律師界的一個共同感受,許多資深的刑辯律師都表達過刑辯意見采納過低的憂慮。②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法律援助案件辯護意見采納率卻能一枝獨秀,頗令人懷疑。
(二)優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積極性低,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總體上低于商業律師的服務質量
在律師服務日益市場化的今天,業務收入的多少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衡量律師成功與否的指標之一。商業化的法律服務市場是群雄逐鹿的主要戰場。只有很少辦案補貼的法律援助案件,無法吸引業務水平高的律師參與。這是不爭的事實。實際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中,一些承辦律師也存在“偷工減料”、敷衍塞責的情況。譬如不到法院閱卷;不會見被告人或者不制作會見筆錄;不認真準備辯護或意見,庭審走過場,說套話,難以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雖非普遍現象,但是對法律援助事業危害卻甚大。
(三)公檢法機關存在法律援助是“走程序”、“走過場”的錯誤觀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法律援助條例》均規定,法院應通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但個別法官認為,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不過是滿足程序合法的形式需要罷了。于是便自行聯系熟悉的律師,甚至將案件交給剛拿到執業證尚沒有任何經驗的律師去辦理。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不少辦案人員認為律師的存在是給公檢法找麻煩的,自然就習慣于找自己熟悉的律師,找愿意“配合”自己工作的律師。這種觀念的存在,對于律師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辦案質量是一個很大的障礙。總之,我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是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需要得到更多的關注。
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途徑
(一)完善法律援助統一立法
無規矩難以成方圓。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立法存在著層級不高、“不系統、過于原則簡單難以操作、缺乏統一性規范性等缺陷”。③這種立法現狀也難以適應我國政府已經簽署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因此,完善法律援助立法是基礎。沒有這個基礎,就難以明確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以及律師等不同主體的責任,也難以規范其行為,難以從根本上解決法律援助問題的資金瓶頸。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也便是一句空談。
(二)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要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需要更多更優秀的人才。但是,現實狀況卻難以令人滿意。《2009年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統計分析》反映,在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增長的同時,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人員比例卻在逐年下降,說明法律援助律師流失現象嚴重。④基層律師人數嚴重不足,從事法律援助的多為法律工作者。由于基層法律工作者大多未經過正規的法律教育,未通過國家的律師資格考試或者法律資格考試,先天不足,水平參差不齊,難以保障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加強培訓非常重要。在這一方面,英國的經驗值得借鑒。在英國,不論是資深律師還是新執業律師,出庭律師還是咨詢人員,機構內人員還是志愿者,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經過嚴格的訓練,培訓結束后還要進行綜合評估。⑤由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提供給當事人,改變當前法律援助補貼很少甚至完全免費的形式,以吸引優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人才的成長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短時間內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素質是不太可能的,最捷快的方法就是吸引更多優秀資深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不僅需要精神上的感召,而且需要適當的經濟回報。這就需要政府為法律援助服務“埋單”,實實在在的承擔起《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責任。這也是法律援助制度比較成熟國家的普遍作法。近兩年,陜西省一些知名律師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安排,在解決涉法涉訴的群體性案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基本上沒有得到報酬。這固然體現這些律師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大局意識,但是這種作法不可能是常態。況且,這樣的做法在法理上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是有爭議的。⑥
(三)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獎優懲劣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一、全市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情況
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網絡,完善工作制度,切實履行職責,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僅今年1-9月份,全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87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3%,較好維護了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全市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評為“省級文明法律援助中心”,__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鄭玉錚被司法部授予“全國十佳援助律師”稱號。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市政府重視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召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確保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實。今年初,市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為20__年度為民辦十件實事之一,年內為貧弱群體辦理1500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將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層層落實到各縣(市區)和市直律師事務所,把任務完成情況與執業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年檢注冊掛鉤,對完不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加大了對各縣(市區)的督導檢查力度,實行一周一調度、一月一會議、一季一通報,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貼近群眾、方便群眾”的原則,大力推進援助網絡建設,市縣兩級在全省率先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員會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民政、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武裝部等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鄉鎮、街道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配備了法律援助信息員。市政府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經費投入。市司法局與市財政局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市政府為民辦實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實加強財政保障的意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微山、__、__等縣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到位。今年__縣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由2萬元增加到8萬元,較好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
(二)開展宣傳活動,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我市積極開展《條例》的宣傳活動,編印宣傳資料,制作法律援助聯系卡,建立宣傳專欄,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開展義務法律咨詢,與婦聯、殘聯、工會等部門聯合開展為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專題活動,大力宣傳《條例》的精神和法律援助工作情況,使社會更加關注法律援助,讓困難群眾懂得通過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市司法局與新聞媒體聯合開辦了《法治之聲》、《法治之光》等欄目,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市電臺兩月一次的“行風熱線”欄目,通過解答咨詢、案例摘要、以案釋法等專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需求。近期,又結合“法律六進”工作,積極開展了“法律援助入社區進鄉村”活動。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深入鄉鎮、村居和廠礦、學校,開辦法律援助專題講座,廣泛宣傳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程序和工作流程,現場受理援助案件,實現了服務方式由被動等待向主動上門轉變、事后援助向提前介入轉變。《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共開展大型宣傳活動7次,制作宣傳板面200余塊,散發宣傳材料1萬5千余份,義務法律咨詢8000余次,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
(三)推行規范建設,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水平。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的規定,推動法律援助健康發展,我市認真開展了規范化建設活動。一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陣地建設。以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依托,把司法所建設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結合起來,大力加強鄉鎮基層法律援助陣地建設,基本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辦公室、辦公設備、辦公人員,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礎。二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一方面健全法律援助機構,配強法律援助專業隊伍,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另一方面對法律援助人員實施培訓,提高工作效率和辦案水平。法律援助組織隊伍建設呈快速發展的態勢,市及各縣(市區)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有近半數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升格為副科級單位,法律援助專業人員數量也有了較大增長。三是加強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設。將法律援助的各項業務實行臺帳管理,各個工作環節都制定相應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了每個援助案件都有章可依、有據可查。建立法律援助公開制度,將援助的范圍、原則、工作流程、工作紀律、監督電話、受援 助對象的權利義務、援助律師的基本情況等上墻公示,自覺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為切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實行了案件跟蹤反饋管理,完善了結案評估、案件抽查、投訴查處等制度。__縣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受援人承諾制度和法律服務人員向法律援助中心出據保證書制度,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了案件質量。
(四)發揮職能作用,有力促進了我市和諧社會建設。全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符合條件的受援對象進行摸底調查,逐一登記,作到心中有數。熱情為受援對象提供法律咨詢,耐心為他們解答各種法律問題,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積極幫助受援對象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努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避免了多起群體性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__縣柘溝鎮連續六年實現“三無”,__縣今年1-9月份沒有發生過一起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總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7%,法律援助和司法調解工作到位是重要原因。突出工作重點,加大了對“三農領域”、調解領域和特殊群體領域的援助力度,使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__縣針對在外務工農民多的實際情況,加大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熱線電話,建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確保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新工作方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實現“應援盡援”的工作目標。__市開展網上法律援助,在司法政務公開網開辟了法律援助咨詢窗口,將援助的法律法規、工作動態、申請指南、典型案例等內容在網上,在線回答網民咨詢,進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范圍。
二、貫徹實施《條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不平衡。各縣(市區)之間、各鄉鎮之間在法律援助機構硬件設施建設、工作規范化建設等方面差距較大,各縣(市區)立案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差距較為明顯。主要原因是部分縣(市區)對法律援助工作不夠重視,還沒有從以人為本、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夠,一些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甚至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的事情。《條例》在群眾中的影響不大,知曉率不高。
(二)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數量,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需要。二是有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結構不合理,辦案人員所占的比例不高,非辦案人員較多,影響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及時辦理(見表二)。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還沒有普遍組建,半數縣(市區)還沒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辦案經費不能保障,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不高,甚至不能辦案,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大部分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場所較小,距離上級規定的“辦公場所60平方米以上”的“縣級規范化援助機構”標準相差較遠,與法律援助事業快速發展的現實不相適應。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縣(市區)財政保障還不到位,有的未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的盡管列入預算,但是預算數額與所需實際數額之間的缺口較大。有的還存在急用急撥、不申不撥的情況,預算經費不能按時足額到位。二是獲得法律援助經費渠道單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經費基本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奉獻、慈善經費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投入基本沒有,我市至今尚沒有法律援助的基金會組織。
三、對今后貫徹實施《條例》的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要求,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條例》,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服務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經常檢查調度工作的開展情況,注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切實落實政府責任。要堅持部門聯動,在各級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充分調動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共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逐年增加財政資金投入。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積極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多方籌措資金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法律援助工作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印發宣傳材料、開展義務咨詢活動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條例》的內容及其重大意義,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職能部門更加自覺地參與和協助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群眾更加知曉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宣傳的重點內容放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上,把宣傳的重點區域放在城鄉結合部和廣大農村,把宣傳的社會重點放在與法律援助密切相關的單位和部門上,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
加大法律援助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要密切關注國家民生保障相關政策,根據困難群眾的民生需求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推動建立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難群眾。不斷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加強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從場所設施、人員配備、制度建設、服務要求等方面推進窗口規范化建設,提升窗口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大特殊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將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作為重點服務對象,針對其不同特點提供專業化服務;改善案件指派方式,創新優化服務方式,加強服務質量監管,促進提高服務質量。加強“12348”法律服務熱線建設,研究制定技術和功能參考標準,制定完善熱線工作規范和制度,努力將其打造成集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法律援助職能于一體的服務平臺。建立健全便民服務長效機制,總結便民服務的好經驗好做法,完善便民措施和工作機制,推進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常態化長效化。
二、積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責。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參與勞動爭議、食品藥品安全、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領域案件辦理工作,依法妥善解決涉及困難群眾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完善法律援助與工作銜接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涉法涉訴問題、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強法律援助輿情分析工作,及時發現各種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為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促進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三、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大了國家基本法律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力度,對于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司法人權保障中的作用意義重大。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機構進一步暢通申請渠道,及時受理審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請,確保符合條件的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對于通知辯護案件、強制醫療通知案件,及時指派合適承辦律師;引導督促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提高刑事案件辦理水平,維護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總結推廣上海、河南、江西等地做法,通過在看守所、法院等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或者提供咨詢電話,更好地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認真執行修改后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司法部關于法律援助工作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加強與公檢法機關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協作配合,重點完善通知辯護案件辦理工作協作機制,細化各自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和各環節辦理時限,促進案件辦理工作順利開展。
四、推進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規范法律援助實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制度建設是保障。加強法律援助規章制度建設,制定完善與《法律援助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質量監控、經費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等工作,圍繞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評估體系、加強投訴處理工作等出臺相關規定,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化水平。充分發揮信息化在推進法律援助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中的作用,按照法律援助服務流程相關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硬件設施建設,做好升級改造相關工作;借助信息管理系統,優化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流程,實現網上受理、審批、指派等,加大信息化在法律援助組織實施中的應用力度,以信息化建設推進服務標準化建設。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基礎和外部環境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急需提升立法層級,制定專門法律援助法,保障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有序開展。要認真總結《法律援助條例》實施十周年以來的經驗做法,總結梳理《法律援助條例》在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物質保障、機構建設、人員隊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吸收借鑒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做法,研究制定法律援助立法的框架和主要內容,推動盡早出臺法律援助法。
五、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要按照中央關于政法隊伍建設的統一部署,教育引導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筑牢服務為民的思想根基,把握群眾工作規律,提高群眾工作能力;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依法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準確把握處理網絡輿情的原則方法,依法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提高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并具體運用于工作實踐,提高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把公正、廉潔作為最基本的執業道德,樹立和弘揚優良作風,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加大培訓力度,圍繞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技能和管理技能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服務能力和水平。通過提高辦案補貼標準、加大對律師的表彰獎勵等方式,進一步調動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的年度檢查考核力度,督促和引導律師普遍自覺履行義務;對律師資源短缺地區,采取對口支援、加大法律援助機構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配備比例、加強專職律師隊伍建設、發揮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等方式,提高縣區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更好地滿足基層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六、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解決他們打官司難的問題,是貫徹黨的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法律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于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
要切實維護經濟困難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使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公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趨增加。但由于訴訟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服務的有償性,部分經濟困難的公民因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而不能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無法有效地參與訴訟及其他爭議解決機制,難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條例》賦予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
要堅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原則。《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這一法定職責,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予以統籌安排,將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力爭用2-3年的時間,把全市10個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規范化法律援助機構。
要堅持法律援助無償服務的屬性。所有法律援助機構均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或變相創收活動,有關社會組織利用自身人力和財力資源為經濟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無償服務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財物。
二、大力加強法律援助保障機制建設,為法律援助活動廣泛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一項無償的社會服務事業,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支持。目前,法律援助機構不規范、專職人員偏少、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等問題,已成為影響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突出問題。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根據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和接待場所建設,以方便群眾的來訪和候談以及殘疾人的出入。要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并根據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逐步增加投入,以確保法律援助事業與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司法局與財政局要根據我市各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要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捐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要加強對法律援助資金的管理,保證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和辦案補貼及時落實到位。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擠占法律援助經費。
三、強化法律援助工作監督管理,確保法律援助活動規范運行
法律援助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律援助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建設,不斷強化他們的群眾意識、服務意識,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必須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要加強案件辦理情況的督查,建立統一的服務標準,市縣級司法局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專家指導組,強化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導和評估,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辦好法律援助案件。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水平。要切實做好法律援助事務公開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工作人員借法律援助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拒絕提供法律援助或律師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行為,要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要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全面認識、許可和鼓勵高校診所式法律教育及其衍生的法律援助學生組織的發展,有利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也有助于提升法律專業人才能力。而在我國傳統法學教育中實踐教育環節缺乏、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亟待改進的背景下,探索出一套科學有效并能推廣的教學方法至關重要,這一任務也顯得尤為緊迫——診所式法律教學方法為培養高水平、多領域、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將為法律人才培養體系中的重要環節。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內涵及發展現狀
診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法學教育模式,實施診所式法律教學的機構稱為法律診所,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師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學生積極地參與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來促進教學,在“法律診所”中為符合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法律問題并提供解決措施。它是以法律咨詢者為病患、以咨詢者提出的法律疑問為病癥,以法律疑問中包含的法律關系為病理,以高校教師或兼職律師為醫師,以法學專業學生為實習醫的實踐性教學模式,因模仿醫學臨床教學而得名“診所教育”。
在國外,學生參加法律診所教育項目一般可以取得學分。傳入中國后,先演變為在高校開設“法律診所”選修課程;而逐步成熟之后開展的診所式法律教育,則是建立于課堂教學基礎上的課內外實踐,可以為法律教學提供第二課堂,也可以將法律診所轉變為法科學生的實踐平臺。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點是教學資源來源于實踐,即解決真實的案件并與之同時進行教學-學習活動,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師往往在司法機關或律師單位中從事兼職工作,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尋找案件素材,或組建起法律援助的公益機構受理案件,教師帶領學生參與案件辦理的具體工作,根據真實案例為學生布置處置案件的教學和實踐任務——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知識不是來源于書本而是來源于身邊正在發生的真人真事。
中國的高等院校在接受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時就產生了本土化的理念,在診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到國內法學教育之過程中,各政法類院校、法律院系也不約而同地加以揚棄,產生了符合中國國情、解決國內實際問題、實現多方共贏的新生事物。
最早一批建立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高校中,西北政法大學從1985年起就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專注診所式法律教育近三十年,形成了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課程體系,擁有一套系統化的診所法律教育理論,以診所式法律教育為載體的同時,也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西南政法大學作為老牌政法類院校也一直將診所式法律教育作為校內特色課程的招牌進行學科建設,大力投入資金加強診所式法律教育實踐教學地點的基礎建設,例如建立診所式法律教育實踐基地、完善教室課堂接待室等的硬件設施建設,在重慶市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社會認知度和較好的社會認可度。來自中國診所法律教育信息網i的信息顯示,截止2015年6月開設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已近百所,實際開設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的學校數量多于統計數字且仍在持續增加。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
總結診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國的發展,結合各政法類院校實例,我們不難看出由于國情的差異,中國的高等院校在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同時也加以了適應性的改造,使其更符合中國特色、更貼近中國的司法實踐、更適應中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環境。需要指出的是,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發展愈發突出地具有以下兩大趨勢,即診所式法律教育與高校法律援助社團之結合和高校法律援助社團與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之結合。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與高校法律援助社團的結合
因現實中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存在現狀和發展模式,討論診所式法律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引入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概念、介紹高校法律援助活動。為了獲取更多的診所式法律教育實踐素材、更務實地開展教學、最大限度地鍛煉和培養學生,許多開設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建立了本校的法律援助機構承載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并以之提高學生的實務能力。這些存在于高度院校內或掛靠在院校的法律援助機構,其性質是或由學校組織、或有教師指導、或為學生自發,抑或三者兼而有之的學生社團。
現實中,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師、同時參與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學生及學校校方以高校法律院系為依托、以“法律診所”為平臺成立了公益性法律援助學生組織,高校法律援助社團正逐步成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與診所式法律教育同時存在、同步運行,高校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與其依托的法律援助機構有緊密關系,“法律診所”也往往與學生的學習、實踐存在密切聯系,診所式法律教育與高校法律援助的結合是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的發展規律也是最大的特色。例如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法律幫助中心是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提供資金支持、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下設的公益性法律幫助機構,該中心由該校法學院教師指導,以無償服務的學生為主體,邀請社會律師志愿參與,本著提高素質、發揮專業優勢、服務社會的宗旨,為社會免費提供法律服務。
(二)高校法律援助社團與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結合
也正因為診所式法律教育與高校法律援助社團的結合,僅在十幾年的時間里,“法律診所”才能在中國發展成為僅次于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的法律幫扶途徑,看似只是學習知識、直觀的感受課本內容、提前了解司法實際中的操作流程,但這也在潛移默化中融入了司法實踐的大格局。
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尤其是法律服務不能覆蓋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及社會中每一個個體時,高校中的法學專業教師和學生就可利用自身專業特長和所學知識彌補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缺位,為接受不到公共法律服務的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服務,而政府將設立專項資金在對高校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的審核完結后予以撥付。盡管從全國高校法律援助社團辦理案件數量及所占總量的份額看,它不是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主力軍,但因其彌補了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之不足、將司法公平與正義的援手伸向其他法律援助渠道所不能觸及之處,高校法律援助社團便在法律援助的大局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校法律援助社團因案件來源、案卷資料等與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資源共享,而往往與診所式法律教育并存;高校法律援助屬于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是法律援助事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回報社會、服務社會、奉獻他人的宗旨體現了公益性。診所式法律教育從理論上指導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踐,因此兩者就必然會走上協同發展的道路。社會結構調整、政府職能轉變是現一階段中國社會的時代背景,政府的職能要求其應當為高校法律援助社團提供政策指引和幫扶;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設立的出發點是為社會大眾維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因此政府采取的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方式與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結合是必然結果。總體而言,診所式法律援助融合了學校、社會、政府多方面的力量,做到實踐性、學術性、知識性、公益性四者的有機結合。診所式法律教育被引入中國已經經歷并仍持續進行著本土化特色化的演變。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對高等院校的影響
我國的實情一定程度上變通了作為“舶來品”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形式,診所式法律教育也對我國開設該類課程的院校帶來了巨大的變革。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改良高校法學教育方法
我國的法學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形成因素既有因盲目擴招增設專業而教學條件滯后等時代背景,也有思維陳舊、觀念保守、閉塞障目帶來的對診所式法律教育認識上的誤區、心理上的排斥和付諸實施上的畏難。而診所式法律教育引入了“問診式”的實踐教學模式,學生可以親身體驗、收獲知識和技能,來自學生的訴求和教師的反饋倒逼高校改進與時代相符和可以滿足學生需求的法學教育方法。
如果將“法律診所”比喻成一家工廠,那么它要生產的產品即是法律服務,原料來自于提出法律援助求助者的訴求,“法律診所”對案情進行分析、研究即在展開初加工,“法律診所”開展協商、談判、調解、訴訟活動,可以看成是對半成品的精細加工,取得法律上最終的結果、完成法律援助活動才是將產品交付訂購者。而就加工環節而言,完全是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過程——教師通過個案分析教授了知識;學生通過自己對案情的分析、對人或辯護人立場的把握進行帶入性實踐操作,變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探索知識、搜集信息、整理分析材料和真實的對方“過招”、“對抗”,學習積極性被調動起來,學習自主性大大提高也了解了應然與實然的差距、理論與實務的不同;學校通過診所式法律教學的課堂、完成了教與學融合的職責。
診所式法律教育用“對抗辯論”搞拉練,用“模擬法庭”搞演習,以“真刀真槍”的涉法糾紛避免了空想和空談式的教學方法,盡可能地提高仿真度、務實化、實戰化。這種教學方法,課堂們不在固定的教室里,教師扮演律師、法官等不同的角色,學生也不是坐而論道。接待來訪的值班室有可能成為課堂、具有聯絡關系的檢察院司法局可能成為課堂,審判庭更是診所式法律教學最直接的課堂。高校診所法律援助是一種得益于高校教學改革,實現集科研、教學、服務社會于一體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法律診所”對社會定群體進行救助的新興的法律援助模式,更成為了一種特有的教學方法。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完善法律人才培養體系
對比國外先進經驗,總結歷史發展規律,分析國內客觀情況,新時期下,法律隊伍的建設需要法學教育予以配合,也就需要新的人才培養目標和新的教學方法。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存在著對應關系,法學教育只有充分關注法律職業的發展現狀,滿足法律職業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才能保證教育的針對性。法律行業則需要依靠充足的、合格的法律后續人才的培養,才能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ii
診所式法律教育是課內時間教師對學生的法學實踐教育,雖目的在于通過現實案例完成教學任務、研究社會現象,但因其實質是建立在牢固的理論知識之上而具有學術性,所以它首先要求參與的教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學生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其次,教師通過對當事人的“望聞問切”傳授訴訟、仲裁、調解、談判、協商甚至是察言觀色等相關方面的知識或經驗,這也就是大部分開設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對這一課程設置門檻——學生具備較強的動手、實踐能力的原因;最后,由于是真實案件的辦理,其成功與否直接關系當事人的利益得失,因此一項非硬性但極為重要的標準即是要求學生具有責任心和公益心。綜合看來,一個制度完善可以維持運轉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的開展就必然會形成一套以服務實踐為導向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
作為法學教育的接受者和法律職業的未來從業者,法學專業學生自發或在學校組織下參加高校法律援助組織、參與高校法律援助活動,其既是參與成員又是實踐者的身份,貫穿于其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的各項活動中,融入參與者對法律援助活動的精力和感情投入之中。法學專業學生積極參與納入政府公共法律服務的高校法律援助,一則接觸了受理案件、辦理案件、了解案件的實踐經驗;二來豐富了專業知識、提升了法學素養,為未來步入職業后迅速開展工作,縮短了“培訓—教育—上崗”的磨合期;三是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公權力號召的鼓勵下、在法律法規的保障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社會使命,不怠于做嗷嗷待哺的弱勢群體,轉而作為具備專業技能的參與者成為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保障社會的一份子。
縱觀診所式法律教育對高等院校的影響,這種教育模式培養了法學學生職業道德及專業技能,深入調動學生學習專業知識的積極性、提高了學生法律實務能力、加強了學生對理論性知識的研究和實踐配套經驗的學習。法學教育應當服務于法律職業,只有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保持一致,并積極回應法律職業的變化,甚至推動法制變動與進步,才能促進法制改革、為法制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四、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推廣普及
診所式法律教育帶給學生最深切的法律實務體驗,帶給學生最直觀的職業洗禮,一旦學生進入實際操作環節更會感受到強烈的使命感、緊迫感、危機感,不得不多學、勤學、好學。高校發展診所式法律教育為輸送技能扎實、業務精湛的法律人才做了大量的工作,為培養專業性、復合型、高素質法律人才做了良好的示范,這一條道路順應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革的要求,應當得到推廣和普及。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常態化和正規化
因“法律診所”參與案件而具有的實務性,其建立起一套適合自己機構內部的理性化激勵機制、調動內部積極性相當重要。辦案結束后,由專門的評審組織(如法律服務業協會)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質量評估,驗收合格后認可認定參與指導教師的課時量和參與學生的實踐學分;必要時可向政府申請支持、授權法律援助組織或“法律診所”所在高校,每年向指導教師和和優秀法律援助辦案同學給予少量的補助和一定的獎勵;出于相關訴訟法律對人資格的限制,在高校法律援助組織成員承辦案件時,司法機關應當提供包括開具工作證明、確認身份證明等認會給其參與法律援助活動帶來必要的便利。“法律診所”、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作為法學教育機構和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為基礎的服務型、知識型的公益事業單元,需要充足的活動經費的支持以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只有政府的扶持,相關機構才可能不受到經費問題的制肘,在市場化背景下發揮其最大作用和效率,只有得到學校的大力支持,診所式法律教育方能有所依靠、長足運轉、可持續地發展下去。
(二)法律援助與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整合
從高校法學教育的角度來看,相較于公益性目的,高校以法律援助機構為教學平臺、以法律援助案件為教學資源開展法學實踐性教學的意義更為深遠。基于高校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目的,法律援助與法律診所結合的運行模式的產生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要求診所式法律教育必須通過對大量真實案件的直接介入以達到訓練并提高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需要大量富于社會責任感的優質法律人力資源來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與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這種相互需求關系必然產生二者結合的結果。 (下轉第147頁)
(上接第145頁)診所式法律教育不僅是教學的工具,更是高校法律援助的活的靈魂。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共同體的發展
2003年3月17日,北京7所高校簽訂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體協議書”,成立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體。首都高校法律援助共同體的成立意味著將以整體化模式對外開展法律援助、對內進行實踐教學等相關活動,邁出了高校法律援助區域協同的第一步。
由此看來整合地區甚至是全國范圍內的診所式法律教育資源將成為診所式法律教育發展的一大趨勢,整合資源后利于壯大自身實力、提高影響力,也利于進行學術交流、信息共享、案件分析,亦可以探索出更好的教學方法和更佳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在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現狀進行調研了解之基礎上、對各高校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進行科學全面的總結分析表明: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經驗可以被借鑒以縮短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新興地區、新開展院校的建設準備期,便于更快更好的服務教學,服務實踐。
一方面,結合西方先進教育理念及經驗,孕育出了法律診所的教學形式,伴隨著高等院校法學教育的深入,出現的法律援助學生組織的形式,說明高校法律援助活動在不斷進化。在高等院校專業人才及其專業知識產能相對過剩可以轉化為社會生產力之時,診所式法律援助活動應運而生。高校法學專業學生致力于貢獻自己的業余時間、剩余精力和專業知識所學,在社會各界力量的幫助下將法律援助完成了由自發到自覺的轉變,也反作用于自身知識的積累、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公民法律意識逐步增強, 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也急劇增大, 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 為弱勢群體、貧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為數龐大的法律人才和法制資源支撐,而目前政府法律援助行為還遠遠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因而以診所式法律援助的民間法律援助活動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在服務于實踐教學的教育目標下、診所式法律教育不但為我國法學教育創設了一種新的教學理念,且也提供了一種法律援助模式,能同時彌補法學教育少的缺陷、解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問題;更重要的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探索著法學教育的改革,促進了法律人才的培養,它作為一個西方的舶來品已經被完全消化,在本土化的過程中克服中國本身存在的各地區間的差異而不斷地方化,在各院校締根發芽、長出枝蔓、生出果實,因其廣泛的借鑒意義和重要的推廣價值實現了中國化的普及,更具有旺盛的生機與活力。
一、司法行政機關
英國沒有專門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務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由法務大臣和內政大臣行使,設有法務大臣辦公室和內政部。
在英國,法務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長、上議院議長、內閣成員是全國司法部門的首腦,負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種職務。法務大臣辦公室主要職能是:負責管理全國的法院系統;制定并監督執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業標準;向議會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見;管理全國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錄用、培訓、考證及工資福利等;負責向全國司法機構的運轉提供財政物資保障等。
內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職權主要體現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對刑法制度負有總體責任,同時負責警察、監獄和其他懲戒機關。其內部設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緩刑和安置司,廣播、社區計劃、平等機會、移民和國籍司,監獄司,編制司、財政和綜合司等多種機構。
二、律師制度
英國的現代律師制度是在經歷19世紀司法改革后才最終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師法都已由《1974年律師法》合而為一,該法是根據從1957年至1974年間與律師有關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制定的。該法對律師資格的取得,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對律師的管理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英國律師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根據從業方式和從業范圍,將職業律師劃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兩類。事務律師在一定意義上是辯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紐帶。出庭律師是專門從事高級法院辯護業務的律師。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兩種律師資格所要求的條件不同。英國律師的權利可分為基于當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權利與因律師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英國事務律師的行業組織機構是法律協會,由上訴法院院長領導。事務律師自愿參加該協會。四大律師學院和律師協會理事會作為新的中央管理機構,對出庭律師統一行使各種管理職能。
三、公證制度
在英國沒有統一的公證法,現在適用的公證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國國會通過的三個有關公證人的法令,根據調整范圍的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公證人。
根據三個公證法規的規定,公證業務主要包括:起草、證明或鑒別包括與動產和不動產的轉移有關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國國內其他國家的動產和不動產的人的權力;通知或證明有關流通證券交易;協助設定遺囑或其他文件;起草有關航行中船只海難或貨物海損的證明。英國《民事證據法》第11條規定:“法院、公證等部門證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證明外,應視為該文件或該文件部分的真實副本。”
英國目前有五類公證人:即普通公證人、地區公證人、教會公證人、在威爾士開業的公證人、在英國海外地區開展業務的公證人。在英國,未取得公證人授權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為營利、收取的費用、領取酬金等而進行公證活動是違法的。公證人如行為不軌,教區主事可將公證人除名。
四、監獄制度
英國的監獄架構、體制較為健全。英國內政部負責管理全國監獄,其在管理監獄行政事務方面的職能主要包括:管理國家監獄及設在郡市的監獄;執行監獄政策;按照議會的授權設置監獄和調整監獄布局;處理罪犯,負責緩刑和罪犯釋放后的監督和其他不由法務大臣處理的部分監獄管理方面的職能。
在英國,罪犯入監后,根據所犯罪行、犯罪經歷、有無危險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現進行評估,按A、B、C、D四級進行管理。相對應的,英國的監獄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質的不同分為A、B、C、D四種類型。
在英國為管理監獄與囚犯所需費用以及根據《監獄條例》所需的其他費用均由議會和財政部撥付,主要用于支付監獄工作人員經費、犯人生活、獄政設施、基建、犯人監獄和生產投資等費用。囚犯的費用包括囚犯從入監開始直到死亡或釋放這段期間的膳食、服裝、監管以及轉監等所有的必要開支。囚犯沒有支付被送進監獄所需費用的義務。
為實現最終將犯罪分子改造為新人的目的。英國監獄法規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會見制度。2、教育制度。每所監獄都必須制定囚犯晚上學習的課程計劃,鼓勵每個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參加學習。3、勞動制度。4、獎懲制度。
五、調解制度
英國糾紛調解制度出現在80年代,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發展成為比較規范的調解制度。英國把其糾紛調解制度稱之為ADR,即糾紛替代解決措施。由于該制度處理糾紛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當事人的糾紛處置權,因而頗得英國公眾的歡迎。
英國的調解活動屬民間調解,這就決定了其調解組織的非政府性,調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調解活動的非政府性。英國政府積極倡導通過ADR解決民間糾紛,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發展ADR制度。1996年頒布的《新家庭法》明確規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經過咨詢。該規定意味著相當一部分婚姻糾紛要通過調解制度解決。在英國的調解制度中,有三個比較重要的調解組織。家庭糾紛調解組織、英國調解中心和糾紛調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英國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國家的法律援助資金委托律師,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審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詢和刑事辯護。
英國成立了專門的法律服務委員會負責管理法律援助事務。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在《獲得司法公正法》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
《獲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影響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
七、法學教育制度
英國的高層次法律人才可以分為應用和學術兩種類型。應用類主要包括法官、律師和公證人等,學術類人才主要由大學教師組成。無論是應用類還是學術類法律人才,都必須經過系統的法學教育。 英國大學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來自應屆高中畢業生,也招收一部分已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學士學位者。 英國的法學教育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是集中學習法學基礎理論。第二階段的學習重點是進行職業培訓。第三階段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主要是熟悉律師業務和法律文件。
為監督包括法律院(系)在內的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英國教育與就業部專門成立一個質量評估委員會,主要由大學專家,職業律師和教育行政人員組成。高校的經費劃撥主要由國家高等教育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在英國,國立和公立大學法律院(系)不收學費。學生家庭經濟收入不高的,可以獲得政府補貼,低收入家庭還可以通過獲得貸款得到資助。
八、法制宣傳制度
在英國,政府雖然沒有統一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國的法律宣傳工作,但英國政府對法制宣傳工作非常重視,政府撥款是全國法制宣傳工作的主要經濟來源,而且經費的投入呈逐年增長的趨勢。
英國法制宣傳工作的最大特點是其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社會各部門在這項活動中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在中央一級,上下兩院、法務大臣辦公室的法制宣傳職能主要通過立法的公開化予以發揮。法制宣傳工作貫穿于法律制定、實施頒布的各個階段。法律草案提交后,將同時在社會上公布,征求社會各方面對草案的意見。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對公民進行教育。
此外,政府和非政府機構也承擔著法制宣傳任務。公民咨詢局作為政府支持的部門,主要通過從事咨詢方面的業務宣傳法律知識。非政府部門中,法律行動組、法律協會及其在全國的分支機構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識的重要渠道。
九、司法鑒定制度
英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完全獨立的,不設在法院與檢察系統內。在英國一般警署雖有1-2名負責現場采證的鑒定管理人員,但警方也不設鑒定實驗室。
英國的司法鑒定服務機構主要有兩個國家級的司法鑒定服務機構和一些其他小規模的鑒定機構。兩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服務機構是鑒定科學服務局和鑒定。鑒定科學服務局原隸屬于內政部,1988年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以來,該局從內政部分離出來,獨立于內政部,成為經營性的民間市場主體。鑒定是一家民間性的私營公司,與政府無任何隸屬關系,主要為警方提供鑒定服務,并經警察總長許可,可以使用國家數據庫。其他小規模的鑒定機構包括大學內設立的鑒定實驗室和國防部門的鑒定有限公司等。
在英國,鑒定從業人員分為鑒定科學家與一般鑒定人兩種。目前,英國有1萬人從事鑒定工作。自2000年開始,內政部通過成立鑒定人執業登記委員會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登記管理,使得對鑒定人的標準認證趨與統一。
十、民事執行制度
英國的民事執行程序一般都由法院法和法院規則專門給予規范。一般來說,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規則規定高等法院的執行程序,縣法院法和縣法院規則規定縣法院的訴訟程序。
英國的民事執行機關分為發出執行命令的機關和實施執行命令的機關。根據作出裁判法院的不同,執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由高等法院簽發的執行令狀即“菲發令狀”,執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郡法院簽發的執行令狀即執行令。
執行令狀主要包括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占有令狀、交付令狀、暫時扣押令狀及任何為協助任何上述令狀的后續令狀。英國的民事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支付款項的判決的強制執行;占有土地的判決的強制執行;交付貨物的判決的強制執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的判決的強制執行。
“菲發令狀”和執行令都由法院的辦公室簽發,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經超過6年,或者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發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經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債務而執行合伙性公司的財產,簽發令狀不需經過法院許可:“菲法令狀”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長官執行,執行令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區鎮地方長官執行。
十一、審判制度
英國的法院組織體系,從法院的組織的上下級關系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兩級;若從審理案件的性質來看,則可分為民事和刑事兩大系統。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上議院;地方法院則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最高法院包括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個組成部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受理來自這些法院以及英格蘭、威爾士各個專門法院判決的上訴案,它是一個常設委員會。上議院是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行使國家的最高司法權,上議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英國的民事法院系統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個審級組成。英國的刑事法院系統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級組成。治安法院是英國的刑事基層法院,是最低級的刑事審級。皇家刑事法院是英國的高級刑事法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法院的一部分。上訴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審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
除上述法院外,英國還有一些特別設立的專門法院,獨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統以外,主要有軍事法院、少年法院、勞資上訴法院、驗尸官法庭和行政裁判所等。
十二、檢察制度
在英國不存在與法院并行的檢察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的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職權。刑事案件只能由檢察部門向法院,檢察部門對案件是否或是否繼續訴訟有獨立的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