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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銜接機制?
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會議、聯絡員和信息共享制度
根據《協議》,聯合執法辦公室設在佛山市環境保護局,佛山市公安局指派相對固定的執法人員負責環境污染案件辦理工作,原則上不少于4人。辦公室定期組織召開聯合執法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主要為總結辦理環境污染案件工作經驗,研究分析環境污染工作形勢,協調解決雙方在辦理環境污染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他工作事項等。市公安局經偵部門、市環保局環境監察部門至少各指定1名聯絡員,負責相關協調工作,直接溝通交流,及時掌握信息和通報有關情況。每月不少于一次溝通協調日常工作。
根據公安、環保部門日常掌握的環境污染情況,實現案件辦理信息共享。環保部門按規定向公安經偵部門提供破壞環境相對人基礎信息、環境污染地點的相關信息和違法犯罪信息等。公安經偵部門定期將掌握、匯總環境污染犯罪的情況及分析、研判的相關結果向環保部門反饋;重要信息隨時反饋。
如何聯動執法?
實行案件移送、污染環境案件聯合查處制度
為加強在辦理環境污染案件中的協作與配合,公安、環保兩部門同時建立案件移送機制。對符合移送要求的案件,環保部門及時予以移送;公安部門對移送情況3天內給予是否受理的書面回復,也可通過聯合執法辦公室召集雙方共同討論是否需移送或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做好記錄留檔。
對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需要緊急處理的案件,將啟動污染環境案件聯合查處機制。案件舉報受理局及時向聯絡員通報案情;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聯合執法辦公室及時部署和組織查處工作;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市公安局、市環境保護局將緊密配合,及時溝通,結合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將對環境的危害或影響降至最低。
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決策,切實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按照“全覆蓋、零容忍、明責任、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全縣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群眾舉報投訴重點案件以及突出環境問題的解決及整改情況,依法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全面整改突出環境問題。通過環境保護大檢查徹底摸清底數,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落實部門環境監管責任,夯實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全面整治環境風險隱患,鞏固和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全縣環境安全。
二、檢查內容及職責分工
(一)對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進行全面排查
1.重點檢查全縣工業園區和重點工業企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2.重點檢查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3.重點檢查城區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4.重點檢查轄區內工業園區和重點排污單位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等情況。
5.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企業是否規范管理危險化學品,是否存在次生環境風險隱患等情況進行重點排查。
6.強化對我縣采選、水泥、冶金、化工、球團、鈦白粉、涉重金屬等重點行業、企業以及工程減排項目排污企業環境守法情況檢查。
7.對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8.全面開展危險廢物產生(經營)單位環境守法情況檢查。
9.對全縣塑料包裝廠進行全面整頓和排查。
(二)對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影響情況進行檢查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法違規排污口是否取締。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是否取締。
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是否按照管理條例制定和實施。
4.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是否按照管理條例進行編制。
5.自然保護區內是否存在違法開發和建設活動等。
(三)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情況進行清理
1.對轄區內工業園區、重點排污單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清查是否存在違法調整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和審批部門等情況。
2.根據《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排查結果,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工藝設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務,加快淘汰。
(四)對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清理廢除情況排查
重點排查是否存在以實行“封閉式管理”、以預先報告或限制環境保護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阻礙現場執法檢查的地方“土政策”和行為;重點檢查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及征收新標準,擅自減免征收排污費或采取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等行為。
(五)對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污染案件或長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環境問題的解決及整改情況開展檢查。
(六)淘汰落后產能
按照要求,加強落后產能檢查力度,進一步推進淘汰落后產能,有效化解過剩產能,促進結構調整。
三、檢查方式
(一)縣政府負責牽頭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指導、督促縣級相關部門、各鄉(鎮)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調度工作進展情況,抽點地區,對檢查過程中遇到的共性問題提出解決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二)縣級相關部門、各鄉(鎮)應切實落實大檢查方案,要認真履行法定環境監管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全面細致開展檢查工作;要在強化日常管理的基礎上,全面、深入、細致、徹底地采取專項檢查、專題督查、個案追查等多種方式做好清理排查工作;對大檢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列出清單制定綜合整改方案,落實環境監管責任主體,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實施分類治理;要強化抽查督查工作,確保檢查到位、管理到位、整改落實到位。
(三)相關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大檢查中發現涉嫌環境監管違紀違法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各鄉(鎮)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做好動員部署,落實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其他各牽頭單位也要制訂具體的檢查方案,各牽頭單位的檢查方案報縣環保局備案。
(二)全面檢查階段。縣級各責任單位要按照檢查內容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將大檢查工作進展情況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三)總結階段。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各鄉(鎮)要認真總結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及取得成效,分析存在的環境問題,梳理依法嚴肅查處、整改落實情況,思考下一步工作措施,將全年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總結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最終形成全縣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總結,經縣政府審定后送市環保局。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有關職能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承擔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各成員單位明確專人擔任工作聯絡員。縣級各相關部門、各鄉(鎮)要加強組織協調,明確職責分工與完成期限,做到任務清晰、責任明確,確保大檢查工作圓滿完成。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總書記“314”總體部署,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圍繞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業和重點流域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我縣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促進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順利實施,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為開創我縣環境執法新局面打下堅實基礎,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以鞏固整治成效為目標,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后督察
落實總書記關于加強環境違法案件后續督察工作的指示,在已開展的重點案件后續督察基礎上,對環保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查處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集中檢查。檢查的重點和要求如下:
1﹒2005年以來,我縣掛牌督辦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對我縣各類掛牌督辦案件及飲用水源、造紙行業專項整治的措施落實情況逐一進行現場檢查,重點檢查取締關閉、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處罰措施落實情況,以及行政責任追究情況。確保各掛牌督辦案件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2﹒**年以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縣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取締關閉措施落實情況,以整治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污染問題為重點,開展后督察工作,并確保縣城飲用水源水質主要指標100%達標。
3﹒2007年開展的造紙行業專項整治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被取締關閉的造紙企業或生產線停電、停水、設備拆除等措施的落實情況,堅決淘汰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環境違法企業,防止死灰復燃和落后淘汰工藝、設備的轉移,鞏固COD減排成效。
4﹒對于逾期未落實掛牌督辦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締關閉違法企業的案件,由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重新掛牌督辦,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街鎮鄉及有關部門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5﹒切實加強對停產整治、限期治理企業的后續督察工作。對已經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內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對國家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要求,加大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巡查頻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對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產整治,對未按要求完成停產整治的一律報請縣政府責令關閉。
(二)以促進污染減排為目標,集中開展對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專項檢查
全面落實“十一五”污染物減排任務,開展對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等重點行業監督檢查,集中整治環境違法行為。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1﹒查清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建設的基本情況,包括進出水水質、處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況、污泥處置情況和在線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等情況。建立環境監管檔案,完善監管辦法,落實監管責任。實行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量、水質和污泥處置的動態管理。要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多渠道籌措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收集率和處理率。嚴厲查處超標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規定處理造成二次污染、拒報或者謊報排污申報登記及運行情況、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按規定未與環保市政部門聯網的行為,要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運營單位進行處罰。對于不正常運營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運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2﹒查清縣域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實際運行情況,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況、防滲措施、滲濾液處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地下水監測情況,重點是滲濾液的產生和排放情況。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場,要責令限期整改;垃圾滲濾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處理不達標的,要依法對運營單位進行處罰。加強對已封場垃圾填埋場的環境監管,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三)以休養生息為目標,集中開展重點流域污染企業的專項整治
推進重點流域環境保護規劃的落實,對瀨溪河流域、淮遠河和窟窿河區域等重點地區開展集中整治。檢查的重點和要求是:
1﹒對瀨溪河流域、淮遠河和窟窿河區域等重點地區2007年以來新、改、擴建的工業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的建設項目。對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
2﹒加大對列入淘汰目錄中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工藝的監管。對違法違規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造紙、制革、印染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要及時報請縣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繼續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堅決整頓、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污染環境的各類化工企業。
3﹒嚴厲打擊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企業。對屢查屢犯的企業采取“高限處罰”措施,對長期超標排污的、私設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標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的、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隱患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一律關閉取締。對違法排污造成嚴重損失、觸犯刑法的企業負責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4﹒切實加強日常監管,防止藻類大面積爆發。一是加大瀨溪河流域、淮遠河和窟窿河區域重點流域排放氨氮、總磷等污染物企業的整治和監督檢查力度;二是加大對限制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的監督檢查力度;三是制訂周密的水環境保護預警和應急預案,對藻類爆發前期及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威脅時,采取必要的限產、限排或停產措施,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機制
(一)組織保障
1﹒強化領導。成立大足縣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專項行動,研究解決全縣專項行動中的重大問題。
組長:周波縣政府縣長
副組長:胡華超縣政府副縣長
成員:李正劍縣政府辦副主任
李剛縣建委副主任
劉守秀縣監察局副局長
彭科縣司法局副局長
姜永奎縣市政園林管理局副局長
谷烈縣農業局副局長
白德模縣環保局局長
胡弘縣環保局副局長
尹建華縣安監局副局長
張亞蘭縣經委副主任
何東縣工商局副局長
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環保局,由胡華超兼任辦公室主任,白德模、胡弘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專項行動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確定專人負責聯絡工作,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確保環保專項整治行動任務的完成。
各街鎮鄉要繼續按照縣政府的要求,將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完善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廣泛動員部署,確保專項行動順利進行。
2﹒明確職責。
環保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督促企業制訂、完善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加大環境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經委負責對“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國家規定應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清查,并依法報請縣人民政府予以取締、關閉。監督電力企業按照政府決定,對違法排污企業采取停電、限電措施,并協同環保部門加強對發電企業環境行為的監督管理。
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依法依紀追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司法局負責環保法制宣傳教育、依法開展法律服務和實施法律援助,對群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為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建委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期的監督和指導,并對項目進行質量稽查,加強對區縣(自治縣)有關項目的督促和指導。
工商局負責對無照經營的行為依法予以取締,及時依法吊銷、注銷被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嚴格辦理登記,不得為“十五小”、“新五小”企業違規辦理工商登記。
安監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嚴格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及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督促企業制訂、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措施,并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繼續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防止或減少危化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及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的各類化工企業堅決整頓或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市政園林局組織縣城三級排水管網建設,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處理率,并組織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運行情況。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締。
農業局要加強技術指導,防止畜禽養殖污染,積極配合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養殖業。
國土房管、公安、交通、規劃、林業、水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切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二)資金保障
縣政府設立環保專項行動資金,用于開展專項行動工作。同時,全面加強街鎮鄉基層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與任務相匹配的原則,解決好街鎮鄉環保機構、編制、經費、人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按照《大足縣環保專項行動考核辦法》,對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的專項行動工作進行考核,年底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將各項工作具體落實到各單位、各部門,制定大足縣專項行動績效評估和考核辦法,并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考核范圍,明確考核指標、實施細則,認真組織落實。
2﹒調度會議、聯合執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任務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專項行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研究部署各項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開展聯合執法,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的過程中,凡發現生產、銷售、進口、使用屬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規定的,應及時移交經委;凡是因為環境違法問題關停的企業,依法應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向頒證部門移送,依法應吊銷營業執照的向工商局移送;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移送安監局;對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要報請政府掛牌督辦;需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及時移送監察局;涉嫌重大環境污染犯罪或者環境監管失職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移送司法部門。
各經濟、監察、司法、建設、工商、安監、市政、農業等有關部門要責成專人負責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規定程序辦理移交或立案手續,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3﹒督查督辦制度。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定期對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的專項行動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發現專項行動開展不力、問題突出、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的,對整治重點存在薄弱環節的、對上報相關整治進展緩慢的,將通報批評并責令說明情況,重新部署開展工作。對頂著不辦、問題嚴重的將公開曝光,追究責任。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應落實督查督辦工作,要通過層層督查,將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切實落實到基層,杜絕專項行動出現死角,公開查處一批嚴重危害群眾健康、危害環境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4﹒報告制度。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確定專人負責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管理工作,并通過12369信箱《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專項行動各項信息。每周要向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每旬編發一期工作簡報,并按期報送階段報告。重要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難點隨時報告,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查處的典型案件要及時上報,不得瞞報。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保長效機制,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堅持主要領導對本轄區和本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將環保目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范圍和干部政績考核。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
2﹒加強監督指導和考核檢查。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指導,按照各階段工作要求,制訂督察工作方案,對掛牌督辦案件落實情況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紙行業、瀨溪河流域、淮遠河和窟窿河區域的集中整治等各項工作開展情況,組織多種形式的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指導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落實各項重點工作。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從組織領導、信息報送、階段情況及工作總結等方面加強對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情況進行考核,切實保障我縣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3﹒抓好掛牌督辦和案件管理。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繼續將我縣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查處事項,掛牌督辦,落實責任,跟蹤督查。掛牌督辦案件要有明確的目標責任、完成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序,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同時,要加強掛牌督辦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點案件管理檔案,完善督辦制度,公示督辦結果。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圍繞階段工作重點分期掛牌督辦一批社會影響較大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環境污染問題不解決、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不摘牌。掛牌督辦的事項和處理結果,將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件件有結果,件件有回音。對逾期未完成掛牌督辦工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4﹒強化綜合整治和責任追究。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在加大環境行政執法的同時,不斷在產業政策、金融信貸、產品運輸、流通和消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為。不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處”上加大力度。對群眾反復投訴、嚴重危害群眾身心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要重點查處,確保在短期內取得明顯效果。要不斷加大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環境違法問題的責任追究力度。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的各街鎮鄉和縣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5﹒嚴格污染控制和區域限批。各街鎮鄉要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能源資源,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引導企業加快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確保實現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的約束性指標。對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法排污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群眾反復投訴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達不到瀨溪河流域、淮遠河和窟窿河區域控制斷面水質標準的鄉鎮,對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嚴重違反環境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鄉鎮和企業,對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引發重特大的鄉鎮和企業,都要實行區域或行業限批。縣級有關部門要搞好聯查聯辦,對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僅環境評估要限批,土地供應、項目安排、資金補助、財政轉移支付等方面,都應予以限制。
6﹒搞好輿論宣傳,接受公眾監督。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階段工作重點,結合實際,制訂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責成縣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要通過大足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違法企業名單、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專項行動;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營造群眾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要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在當地媒體上公布“12369”環保投訴熱線電話和縣有關職能部門的公開舉報電話,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廣泛參與。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在縣上主要新聞媒體設立“曝光臺”,公開曝光一批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屢查屢犯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及其查處情況,并進行跟蹤報道,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四、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至7月30日)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我縣整治重點,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環保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名單和實施方案在7月30日前報送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集中檢查和全面整治階段(8月至10月)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組織縣級有關部門對我縣2005年以來的各類環境違法掛牌督辦案件和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年以來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措施落實情況、2007年開展的造紙行業專項整治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全面自查,并對縣城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水處理廠及垃圾填埋場、重點流域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將本部門的階段工作情況分別于8月8日、9月8日、10月8日前報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將階段整治情況分別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考核階段(11月)
一、明確工作目標
各部門要根據《國家環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環辦[]3號)、《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環辦[]11號)以及復查迎檢各項準備工作,認真查找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到位,及時解決群眾集中反映的影響城市環境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持續提升城市環境質量,確保我區順利通過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復查。
二、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區環保模范城市復查迎檢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制定合理有序的工作機制,研究部署復查迎檢各階段工作安排、協調推動各責任單位迎檢工作、組織日常監督檢查等。
實行復查迎檢例會制度和督查制度。從今年月至復查工作結束,區環保局迎檢辦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例會,及時了解復查工作動態,交流各項迎檢工作進展,查找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各階段迎檢工作安排,并適時將重大問題報迎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部署協調解決。區迎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例會制度,及時聽取各責任部門迎檢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部署各階段工作安排,協調解決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并適時將重大進展報迎檢工作領導小組。區效能辦、區監察局要組織對各責任單位復查迎檢工作進行全面督查,確保政令暢通和責任落實。
三、落實責任分工
根據《國家環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第六階段)》(環辦[]3號)要求和今年工作重點,結合我區實際,將年區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復查迎檢任務分解到各部門。(詳見附件)
各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根據考核指標體系要求與責任分工,對目前尚未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指標要求的項目,要抓緊整改,保證在復檢前達到考核要求。
區環保局迎檢辦要做好復查迎檢檔案工作和現場迎檢點準備,密切加強與上級環保部門聯系,掌握相關考核指標的最新要求,指導各責任部門按照復查指標考核標準要求,在年月20日前完成所負責的各項指標(年到年)的資料提供和檔案整編工作,在年10月底前完成所負責的各項考核指標(年至年)的檔案整編工作,并組織好所負責的現場檢查點位的迎檢準備工作。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實施重點工作集中突破的總體要求和全縣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的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環境安全隱患,以保護飲用水源安全為重點,著力解決一批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實現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持續發展,為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環境保障。
二、加強領導,建立組織機構
為了確保各項整治工作順利實施,縣政府決定成立“*縣2009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副縣長何玉昆任組長,縣政府辦主任韓家根、縣環保局局長凱富才任副組長,縣發改委主任和山林、縣城建局局長宋華棟、縣司法局局長波鄧子、縣經濟委主任阿慶林、縣安監局局長怒富慶、縣監察局局長青三一、縣工商局副局長(主持工作)龍德金、縣電網公司經理鄧云濤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由環保局局長凱富才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點
(一)加強縣城環境的綜合治理
1、完善門前衛生“三包”機制;解決占道經營、亂擺亂放、亂設攤點的相關問題;依法對建筑工地、商業場地等各類噪聲進行整治,遏制噪聲擾民問題。
2、加強縣醫院、各醫療衛生門診醫療固廢物處理情況的監管,確保醫療固廢物集中處置,杜絕亂堆放。
(二)集中整治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要加強源頭控制,加大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力度。對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依法查處,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
(三)排查中小水電站溢流水破壞生態環境的問題。認真開展中小水電專項執法檢查,對縣域內大小水電站的泄洪道進行逐一檢查,徹底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對沒有修建或架設泄洪道,任溢流水隨意流淌,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水電站,必須進行限期治理,未按時完成整改任務的要對其依法實行停業整頓。
(四)認真開展建筑施工環境執法檢查。城區建筑施工產生的揚塵、噪聲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建筑施工的檢查力度,對未依法申報建筑施工事項和未經批準進行夜間施工的建筑企業要實行嚴厲的處罰,嚴肅查處因施工造成的生態破壞、亂棄廢渣,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
(五)加強石油液化氣項目的監管。對全縣范圍內存在環境風險的加油站及成品油貯存庫、液化氣站限期整改,確保環境安全。
(六)整治垃圾“圍城、圍鄉、圍村”和“占河、占道、占田”的問題。要重點解決公路沿線、城鄉結合部、河道城區段、村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亂排亂堆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15日—6月30日)
研究成立“*縣2009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工作方案。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7月1日—9月30日)
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及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隱患問題、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問題、環境安全問題進行集中調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并將掛牌督辦名單和各項整治情況按期報告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11月1日—11月10日)
認真總結環保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效與不足之處,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0月25日前將《*縣2009年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送州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幾點要求
(一)切實加強協調配合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的監管職能,切實加大監管力度,經濟委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監察局要依法依紀追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司法局要加大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力度;建設局要加快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工商局要及時注銷、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電網公司要按照政府決定對違法排污企業采取停電、限電措施。各部門一定要繼續加強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和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移送制度,充分發揮部門聯動優勢,切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共同解決環境問題的工作格局。
(二)切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監察機關要將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作為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工作,認真組織實施,要直接查辦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嚴肅追究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違法違紀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不正之風。
(三)切實加大公眾監督力度
要制定和實施環保專項行動的宣傳計劃,要定期公布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和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要積極組織新聞媒體深度報道環境安全尤其是飲用水源環境安全形勢,披露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問題,不斷形成環保專項行動的宣傳。同時充分發揮3411237環保投訴電話,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舉報環境違法問題,營造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
一、2005年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認識到位,加強對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局黨組一班人深刻認識到:實行執法責任制,對于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法律尊嚴,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環境保護部門擔負著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重任。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環保部門的職責,對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保持并發展全縣的生態環境優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確保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監測站、監理站負責人為成員的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明確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將行政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并對行政執法實行錯案追究制度,使人人有擔子、有壓力,為公平、公正、準確執法奠定了基礎。
(二)強化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規范執法行為
為了更好地實行執法責任制,規范執法行為,近年來,全面開展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活動。該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規范了縣鄉(鎮)環保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執法行政行為合法化;環保行政執法人員的學法和法律培訓;建立并完善執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完善環保行政執法統計制度等。根據規范化建設的要求,不斷完善了各類執法文書和執法檔案,對環境管理、行政處罰、排污申報、排污收費、查處等方面的法律文書進行改進,對各類文件、材料和文書進行系統整理、建檔,努力做到規范化、系統化、科學化,為環保執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通過規范化建設,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做到了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量罰適當,避免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
(三)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連續三年開展了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等一系列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成立了領導小組,規定了查處的重點方面和重點問題,明確了工作步驟和措施。行動采取暗查、夜查、突擊檢查等方式,我局先后出動執法人員余人次,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從嚴從快進行了集中查處,并在新聞媒體曝光,有力地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僅今年,此項行動對全縣所有企業進行了一次梳理式檢查,共出動檢查人員人次,檢查企事業企業單位家,查處家單位,其中責令限期治理企業家,責令停止違法排污行為企業家,處理群眾舉報投訴和上級交辦的件起。
二、存在的問題和今后打算
1、執法環境不寬松。少數領導和企業法人仍然存在重經濟、輕環保的現象,甚至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的增長速度,從而增加了環保工作的難度。
2、環保經費嚴重不足。環保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難以保證,所欠外債償還困難,機關運轉仍然困難。
3、環保基礎建設不夠,特別是環境監測、監察設備缺乏,難以開展正常的常規監測和環境監察工作,應急事故處理更是困難。
4、少數單位不認真執行環保政策,不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不執行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和排污收費制度。
5、環保部門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綜合決策有待進一步加強。
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將從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邊學法,邊實踐、考核、邊規范行政執法責任制。二是以環境監察為中心環節,理順、規范局機關與基層環保執法的程序和責任。三是加強指導。堅持以點帶面,點面結合,實行分類指導,重點突破,全面推進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一、基本情況
街道北面與南淝河相鄰,約兩公里長河段在街道轄區境內,西起合作化路,東至亳州路橋,屬此次水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范圍,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屬街道奧林花園、翠竹園、潭三個社區工作站負責具體管轄。
二、工作目標
圍繞“水清、岸綠、景美”總體工作目標,以保護水資源、保障水安全、遏制水污染為重點,切實把轄區的水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做好。
三、責任單位和工作步驟
(一)責任單位
1、奧林花園社區工作站責任區:合作化路至肥西路河段;
2、翠竹園社區工作站責任區:肥西路至長豐路橋河段;
3、潭社區工作站責任區:長豐路橋向東至亳州路橋。
(二)工作步驟
1、應急處置階段(五月中旬完成)。各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出現的危害嚴重、社會關注、媒體曝光的違法排污等問題,果斷查處,堅決治理到位。
2、摸底建冊階段(五月底完成)。由環保部門牽頭,各責任單位與住建、城管積極配合,完成責任區的河污染現狀調查,將調查情況按規定登記造冊建立圖表、文字、影像檔案。
3、全面整治階段(五月至九月底)。各責任單位制定出具體工作計劃,對責任區內實施整治。
重點落實四項工作職責:一是河污染源的巡查定位、綠化整治、垃圾清理及日常管理;二是對危害水體質量安全的單位及個人行為進行勸阻;三是向轄區居民和駐地單位宣傳水環境保護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四是完成區、街道水環境保護與治理領導小組布置的其他工作。
4、總結驗收階段(五月至十月底)。各責任單位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及時總結,并轉為常態化管理。街道水環境保護與治理領導小組將對各責任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四、工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街道水環境保護與治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轄區水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
第一組長: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設立街道水環境保護與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整治工作的具體統籌協調,地點在綜合執法科,茆鋒擔任辦公室主任。
2、街道實行例會制。整治期間街道水環境保護與治理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定期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問題,如遇緊急情況隨時召開。
3、社區實行巡查制。各責任社區工作站實行水環境巡查制度,原則上每周不少于兩次,并建立巡查臺賬,認真記錄巡查情況。遇到緊急情況,及時處置并上報街道。
4、加強溝通協調。各社區責任單位與街道負責環保、住建、城管、農林、衛生等工作的相關部門要積極溝通協調,主動配合,條塊結合,形成合力。
一、成立領導小組
進一步加強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避免和減輕因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失,現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副組長: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
成員:
領導辦公室設在城區國土資源所
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全面指導安排部署防治工作。
2、負責組織協調解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負責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和治理措施。
4、負責監督檢查、巡查、防災、減災規劃的落實。
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發生區域的調查,查明地質災害隱患,做出中、長期預報,對其所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并提出治理措施。
2、負責組織建立地質災害預報信息系統,建立健全群專結合的檢測網絡。
3、負責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巡查,定期檢測,編制本行政區年度地質災害預案,制定巡查、預報、檢測制度。
4、負責及時匯報災區的災情和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5、與轄區內的磚廠企業法人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建立巡查制度和巡查隊伍,作到災害信息上下互通。
二、地質災害分布概況
街道辦事處六工廟村范圍內因近年來取砂量較大,容易造成地面塌陷,根據氣候條件、地殼運動和人為工程活動的影響,地質災害正在向不穩定的方向發展,時刻威脅著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和生命財產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認真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和管理檔案,落實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與工作明白卡,積極組織和動員受地質災害威脅群眾開展搬遷工作,在地質災害點圈定范圍、設置防護柵欄和警示標志
(二)進一步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的力度,不斷提高全民防災減災的意識,使廣大農牧民群眾了解地質災害的危害,提高各族群眾自測、自防、自救及躲避地質災害的能力。
(三)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隊伍建設。由辦事處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各村主任、三級網絡信息員及磚廠、砂廠、企業負責人,參加各種形式舉辦的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培訓學習班,掌握地質災害的監測方法,提高對此項工作艱巨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加強監督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地質災害防治有關單位、村級信息員要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巡查工作,對重點區域要加強巡查和排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上報。
(五)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各地質災害點和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的監督,對邊坡開挖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施工,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督促其采取預防措施。
三大政策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策
環境保護政策是把環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圍,通過各種方式達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因此,預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最有效率的辦法。中國環境保護的主要目標就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防止環境污染的產生和蔓延。其主要措施是:把環境保護納入國家和地方的中長期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開發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2、誰污染,誰治理政策
從環境經濟學的角度看,環境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又是一種共有資源,為了避免“共有地悲劇”,必須由環境破壞者承擔治理成本。這也是國際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即由污染者承擔其污染的責任和費用。其主要措施有:對超過排放標準向大氣、水體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征收超標排污費,專門用于防治污染;對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實行限期治理;結合企業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