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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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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第1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地區范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區域范圍。

    第三條凡在第二條所列地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廣州、深圳市為1.5元至30元;

    佛山、東莞、中山、珠海、江門市為1.2元至24元;

    惠州、汕頭、湛江、韶關、肇慶、茂名、梅州、清遠、陽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陽、云浮市為0.9元至18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

    第六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以及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或適時調整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條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納稅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地方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程序自行審批)批準后,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至10年。

    第十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除本實施細則第八、九、十條規定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而統一征地的,在沒有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前,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后,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占用面積等有關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第2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第二條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鄉行政區域內,在報經省政府批準的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對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以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用于生產、經營的土地,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鄉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含務工人員)超過5000人、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且區域內企業數量較多或規模較大的集鎮或工商企業集中地,經市、縣(市、區,下同)政府確定,由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可作為工礦區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本省不同土地等級對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3元、6元、9元、12元、15元;

    縣城、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劃分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區位條件、公用設施建設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土地等級級數和范圍,選擇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城市土地等級劃分級數不少于3級。

    各市、縣政府可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土地等級劃分級數、范圍和適用稅額標準。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所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不包括這些單位的經營、出租用房或場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條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征收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市、縣政府提出申請,經省地稅局審核,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逐級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降低稅額標準的執行期限一次不得超過3年。

    第九條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次數由各市、縣地稅局確定。

    第十條除《條例》規定的免稅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征、免征一律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3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非農業人口一萬人以上、工商業產值一千萬元以上的建制鎮和非農業人口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征收;

    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范圍;

    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范圍;

    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范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工礦區按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域范圍。

    第三條  凡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取得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在土地使用范圍內建房、出租、出典的,由產權人、出租人、承典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與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組織測量的,如持有人民政府或者國土管理部門關于該幅土地使用面積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則以文件資料上的土地面積計算;沒有文件資料可證明的,則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再由稅務機關核定。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距級和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海口市、三亞市分六個距級,稅額為四角至四元;

    (二)通什市、縣城分五個距級,稅額為三角至三元;

    (三)建制鎮、工礦區分四個距級,稅額為二角至二元。

    同一地區有兩個距級的,以最高距級標準稅額計算征收。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第五條所列的稅額距級幅度內,根據各個地段和區域的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制定出各距級以及相對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保亭、陵水、樂東、東方、昌江、白沙、瓊中、通什等少數民族自治縣(市)減百分之三十稅額征收。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用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農貿市場、垃圾場用地;

    (五)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

    (六)鐵路路基、站場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區碼頭、堆貨場、道路用地,機場跑道、停機坪及安全區用地,水利、水電工程用地,輸油、輸氣管道用地,輸電線路、變電設施用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用地;

    (七)礦區、林區、油田、鹽田內建筑物以外的生產用地,油庫、炸藥庫安全區用地;

    (八)經財政部、省財政稅務廳批準免稅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定期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稅五年;

    (二)經批準填海(河)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稅十年;

    (三)經國家批準停建或者緩建的國家基建工程用地,在停建后或者緩建期間免稅;

    (四)高科技開發項目用地免稅十年;

    (五)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企業,其生產用地當年免稅。

    第九條  城鎮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機關按權限上報省財政稅務廳審核后,報經國家稅務局批準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公布后兩個月內,納稅義務人應將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積等權屬資料據實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在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人過遷手續。國土管理機關辦理征地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交送文件副本,以便稅務機關為土地征用者辦理納稅手續。

    第十四條  新征用的土地,屬納稅范圍的,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耕地,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非耕地,從批準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不適用于“三資”企業。

    第4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一、目的要求

    (一)摸清全區稅源底數。開展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基普查,根本目的在于對全區轄區內所有應稅單位進行徹底清查,摸清全區稅源底數,全面掌握全區稅源分布狀況及構成,清理各種漏征漏管戶,堵塞稅收管理漏洞,真正做到應收盡收。

    (二)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征收的唯一稅種,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相對穩定,近年來已逐漸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基普查,將摸清全區應稅土地面積、土地利用等情況,建立起我區準確的土地使用稅稅源數據庫,從而強化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形成相對穩定、固定的財政收入來源。

    二、普查范圍

    在區范圍內使用(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納入這次普查的范圍。前款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三、普查方法

    (一)成立普查機構。區政府成立土地使用稅稅基普查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全區普查工作;各街鎮也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抽調專門人員,具體實施普查工作。

    (二)全面實地排查。以街鎮為單位,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管轄區域內使用(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普查人員要對轄區內的土地使用(占用)情況認真普查,逐戶發放《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基普查表》,確保普查全面到位。

    (三)搞好部門配合。為確保此次普查的質量和實效,各街鎮、村居、政府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具體包括:各街鎮負責本次普查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各級國土部門負責及時向普查小組提供需核實確認的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權屬資料,并做好應稅土地面積確認的技術保障;各部門、街鎮、村居負責提供土地(房屋)出租有關資料;地稅部門根據上述資料,進行信息比對,確定應稅土地面積,并做好稅款清繳工作。

    (四)強化后勤保障。由于本次普查工作人員多,時間長,為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各級財政部門要為普查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四、普查步驟

    普查自2012年3月1日至4月底,分宣傳培訓、集中普查、普查總結三個階段:

    (一)宣傳培訓階段(3月1日—3月7日)

    區政府成立以各綜合治稅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普查領導小組,各街鎮成立不少于10人的普查小組;區政府組織全區普查人員進行培訓,使每位普查人員了解普查內容、工作要求、相關政策及報表填制;按照普查實施方案,在全區范圍內進行廣泛宣傳發動。

    (二)集中普查階段(3月8日—4月20日)

    各街鎮普查小組,對全區所有土地使用人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普查摸底,摸清底數。各街鎮普查小組按照所屬街鎮的行政區域對轄區內所有單位和個人,逐戶發放普查表,做好發放登記,并要求被普查人三日內將填寫完整的普查表送回普查小組。對不配合或干擾、阻撓普查工作的單位及個人,普查人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街鎮領導進行處理,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個人)的,可同時告知所屬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三)普查總結階段(4月21日—4月30日)

    集中普查階段結束后,各普查小組要把普查的結果,分類匯總,填制《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基普查臺賬》(電子表格),并結合普查情況及發現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強化管理的意見、建議,于4月30日前報送區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普查具體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各單位、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統一思想,真抓實干,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普查工作成立專門領導小組,由吳承丙區長任組長,孫斌副區長任副組長,財政、地稅、國土等綜合治稅部門負責人及各街鎮負責人為成員,具體負責普查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督辦等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地稅分局,具體負責日常普查工作。

    (二)加強數據比對,提升管理質效。把稅源普查和組織收入、清查漏管戶、加強日收管理工作結合起來。普查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應對普查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對未納入管理的業戶及時納入正常管理。對稅款繳納存在差異的,按照稅收政策規定,及時補征稅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5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一、組織收入工作

    今年以來,稅政工作繼續以組織收入工作為中心,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政策潛力,大力加強稅政管理,保證了各稅種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

    一是加強各稅種的管理,保證各稅種收入的穩定增長。年初,我們就提出了各稅種收入每月必須較同期有所增長的目標,每月對各稅種的收入情況進行監督和分析,采取多種措施,狠抓薄弱稅種、薄弱環節的征收管理,保證了各稅種收入的大幅增長,截止11月,有五個稅種增幅居全省第五,其中多個稅種增幅居全省第一。

    二是加強稅源管理,抓住組織收入工作的重點。今年,我們進一步轉變觀念,切實重視對重點稅源的監控。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以上的10家企業進行重點監控,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納稅情況,分析稅收增減變化原因,有針對性的開展管理工作,著力解決納稅大戶的稅收問題,共到濟鋼、豫光、沁北電廠、奔月集團、xx煤業等企業,就有關稅收政策進行輔導幾十次,得到普遍好評。10家重點稅源企業共入庫企業所得稅萬元,占全市企業所得稅總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方面,繼續加大和完善了對全市50家重點扣繳義務人和100家重點納稅個人的管理和監控,保證了個人所得稅的大幅增長。

    三是加強新稅收增長點的管理。結合我市情況,對發展形勢好,稅收增長潛力大的行業,采取措施加強稅收管理。如針對我市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加大,加強建筑營業稅的管理;針對煤炭行業、電解鉛等行業經營形勢的好轉,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針對企業改制股金分紅的增多,加大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等,切實將稅收增長點轉化為地稅稅源。

    二、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工作

    年,我們堅持依法治稅原則,認真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加強對各基層地稅部門的業務指導,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職能效用,保證了國家各項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

    一是落實再就業稅收政策。貫徹落實再就業稅收政策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我們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積極與勞動保障部門協調,通過電視、政府網站、全市大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舉辦再就業政策培訓班,使每一位下崗人員了解有關政策,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全市沒有發生一起因再就業政策落實不到位引起的下崗人員上訪案件,保證了社會穩定。

    二是落實企業改組改制有關政策。今年,我們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定》、《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和《xx市地方稅務局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落實了關于企業改組改制和股權投資、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稅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得到了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是落實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有關政策。認真落實國家有關第三產業、高新技術企業、科研單位、農口企業、金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校辦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認真辦理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涉稅審批事項,促進了經濟結構的優化、環境的保護,消化了企業的部分包袱。

    四是落實科技投資和創新有關政策。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等等。這些政策的正確執行,有力地推動了我市企業的技術投入、技術升級,拉動了市場需求,服務了科研體制改革的深化。

    五是落實城鎮化建設有關政策。狠抓了重點城鎮的組織收入工作,為重點鎮建設提供了充足的財力保障,積極兌現重點鎮納稅人的優惠政策,支持鄉鎮企業的經濟發展,加強了重點城鎮稅收的執法監督,促進文明執法。

    據統計,年度,我局共計審批各類政策性減免稅萬元,其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1767萬元;為213戶下崗失業人員辦理再就業減免稅55.8萬元;辦理稅前彌補虧損592萬元,審批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金額1310萬元。

    三、稅種規范化管理工作

    我們牢固樹立稅收管理精細化、科學化的理念,加大分行業分稅種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了規范化管理水平。

    (一)以年度納稅申報工作為重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成效顯著

    1-4月份,全市上下將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做為工作重點,認真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市局除成立匯算清繳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門會議安排布置匯算清繳工作外,制定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方案》和《xx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業務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多個文件,并對匯算清繳全過程進行監控,注重匯繳前的宣傳發動、匯繳中的政策輔導、匯繳后的審核統計,使匯算清繳工作做到有組織、有制度、有落實,保證了匯算清繳工作的成效,企業共自核審增應納稅所得額2576萬元,審增所得稅848萬元;審減虧損2121萬元。重點檢查企業15戶,共查增應納稅所得額46.4萬元,查補企業所得稅15.3萬元,罰款10.5萬元,合計25.8萬元。

    (二)牽頭做好了貨運業稅收管理

    今年以來,根據總局和省局制定的貨運業管理規程,和征管、發票、信息中心緊密配合,明確職責,搞好協調,貨運稅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一是加強對貨運業納稅人的日常稅收管理。繼續加強代開票納稅人的認定和審核工作,嚴格落實總局的“三個辦法,一個方案”,規范管理,逐步完善貨運業營業稅的稅收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和國稅部門的協調聯系。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做好信息數據的匯總、上報工作。三是針對納稅人借證開票的現象,制定了單車月開票最高限額,保證了貨運業的稅收秩序和稅款的足額征收。全年共入庫道路貨運稅收1713萬元。較同期增收增長1.2倍。

    (三)切實加強煤炭行業的稅收管理

    根據省局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工作的會議精神,針對我市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現狀,市局高度重視,一是成立煤炭行業稅收

    專項整頓領導小組,和稅政、征管、稽查等部門人員組成的督導組,明確工作任務,督查工作進展。二是緊緊依*政府,加強部門配合。先后多次與克井鎮、邵原鎮、下冶鄉黨委、政府結合,取得公安、煤管、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形成了當地政府牽頭抓、有關部門橫向聯系、單位內部縱向配合、齊抓共管的控管網絡。三是全面調查,合理調整稅負。成立了兩個稅源調查小組,先后兩次對全市34家小煤炭生產企業開展調查,逐戶調查核實各小煤炭企業的產量、銷量、價格、成本等情況,并根據小煤礦的設計年生產能力、地質結構、開采條件、用電量、市場行情等情況,對各小煤礦稅收定額進行重新調整。四是強化基礎管理,完善征管措施。對所有煤炭生產企業逐戶建立了征管檔案,專人管理,定期上報稅收征管情況和稅款入庫情況。并實行“陽光辦稅”,對核定征收的小煤礦公開核定產量和稅額,增加辦稅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對煤炭行業的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了稅收秩序,保證了稅款的足額征收,全年煤炭企業共入庫地方各稅3237萬元,同比增長117。9%。

    (四)規范房地產企業稅收管理

    針對我市房地產投資熱潮,我們采取措施加強了該行業的稅收管理。

    一是加強開發項目的戶籍管理。對全市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普查登記,建立管理檔案,詳細收集和登記每一開發項目的立項報告、開工日期、開發面積、有關證照、合同及納稅情況,并定期由管理人員深入現場進行核實,全面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杜絕虛假申報。二是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4月份,市局召開了全市房地產企業管理工作會議,會議重點講解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等相關政策,并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和轉讓房地產營業稅等管理辦法進行系統講解,將政策宣傳到每一個納稅人,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和預征制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征收方式進行鑒定,企業在申報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時,必須同時按核定征收率或預征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保證了土地增值稅的足額征收,截止11月共入庫土地增值稅36萬元,較上年增長1700%。四是從嚴界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對全市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進行全面鑒定,對核算達不到要求的,一律實行核定征收,預征所得稅。通過整頓工作,規范了房地產稅收管理秩序。

    (五)強化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管理

    今年,我們在繼續抓好行政、事業單位、私人出租房屋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管理的基礎上,著重對兩稅的征收范圍和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進行了調整。一是針對我市市區范圍的擴大和各建制鎮發展的日新月異,與政府聯系,對市區范圍和各建制鎮政府所在地鎮區范圍進行重新明確,確保將所屬范圍內企業全部納入兩稅征收范圍。二是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及城市規模的擴大,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擬訂了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的方案,提請市政府按程序報省局批準后,通告全市執行,為確保今年土地使用稅大幅增長打下了基礎。三是從稅源基礎工作入手加強管理。根據重新調整的征收范圍和稅額標準,建立多級稅源數據庫。對應稅房產原值、應稅土地面積、應納稅額等情況登記造冊,并通過微機建立稅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四是在申報期內,對納稅人申報資料,對照新標準進行逐戶審核,嚴格把關,保證企業正確申報繳納稅款。通過以上措施,今年房產稅共完成萬元,增長%,土地使用稅共完成萬元,增長%。

    (六)抓好涉外稅收管理。一是加強重點稅源管理不放松。對移動公司形式多樣的收入項目,以及永堅房地產公司預收房款及其他收入加強監管,盡量保證收入的整體上升。二是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一些小稅種的日管,確保各稅應收盡收。三是對聯通公司新增涉外業務及時納入稅收管理,確保涉外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今年共入庫涉外稅收萬元,較上年增長%。

    第6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灌云稅務局

    駱秀枝

    內容摘要:雖然我國歷史上最早的房產稅可以追溯到周朝,歷史較長,但現行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諸多與當今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之處,需要改革。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對稅制成熟國家房產稅制度的比較分析和借鑒是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制改革的有效途徑。

    關鍵字:房地產稅

    稅制改革

    房產價值評估

    一、厘清房地產稅的概念

    房地產稅,顧名思義是對房子及其土地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準確理解房地產稅的概念,需要從以下四點來把握。第一,房地產稅是將房子和土地視為一個整體而征收的不動產稅,相當于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第二,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擴大,不僅對工商業房地產進行征收,而且將個人住房納入征稅范圍。第三,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不同于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現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按照房產原值扣除一定比例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現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導致的問題是稅收和房地產價格出現嚴重背離,尤其體現在房地產市場過熱的城市,政府通過稅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能力下降。因此,房地產稅的改革方向將是“按照評估值征收”。第四,房地產稅是對房地產保有環節進行征稅,在此不涉及房地產的建設環節和交易環節。

    那么,為什么生活中人們往往更加關注房產稅的改革,而忽視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呢?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房子是用來住的”是黨和國家的住房政策,我國傳統文化中的置業觀念也賦予了住房特殊的社會屬性。如果開征房地產稅,普通老百姓最關心是否設定人均免稅面積、是否對家庭購買的首套住房免稅等與房產有關的涉稅事項。二是從廣義上來說,土地是一種財產,對土地課稅在國外屬于財產稅。但是,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城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單位和個人對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因此,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質上是對占用土地資源的課稅,屬于準財產稅,而非嚴格意義上的財產稅。要想把現行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為房地產稅,在立法角度上也需要破解一些難題。基于此,城鎮土地使用稅似乎離人們遙遠了一些,受關注的程度自然而然就小了許多。

    因此,加快房地產稅制改革,應包含或者至少包含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政策。

    二、評述我國房地產稅發展歷程

    (一)歷史上的房地產稅

    我國對房地產的課稅,歷史悠久,最早的房地產稅可以追溯到周朝,古籍《禮記·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稅其舍而不稅物”的記載。自周朝以來,中國曾經多次開征專門針對房產的稅且有多種稱呼。例如,唐朝時的“間架稅”,當時唐朝僅將其視為緩解財政困難的權宜之計;五代十國和宋朝時的“屋稅”,五代十國時將其作為一種雜稅,宋朝時則將其視為一種輔財政收入。清代房產稅紛繁復雜且名稱多變,江南地區叫“廊鈔”、“棚租”,北京叫“檀輸稅”,直至乾隆年間,才逐漸廢止。民國時期,北京和上海也曾在短時間內開征過房捐等。這表明,中國歷史上的確存在以房產為課征對象的房產稅。

    (二)我國房地產稅制評述

    我國現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依據國務院在1986年9月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停條例》及1988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對房屋和土地分別征收。當前,這兩個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房產稅的征稅對象過窄,房產稅把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等房產作為征稅的對象,而將房產的原值或者房產的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并將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即個人住房)予以免稅,可見房產稅的征稅對象只限于營業用房產;二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主要是企業和單位,與房產稅一樣基本上不直接涉及居民個人,再加上其按照占用土地面積從量課稅,與物價之間缺乏聯動調整機制,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無法通過該項稅收調控房地產價格,調節社會貧富差距。

    三、國外房地產稅制比較和經驗借鑒

    鑒于美國、德國、新加坡的房地產稅資料比較翔實,專家學者們對其房地產稅的稅制要素均進行了詳細研究與論證。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歸納整理,從課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和稅收優惠等方面進行了分析,以期能為我國房地產稅改革建言獻策。

    (一)國外房地產稅制要素比較

    1、征稅對象和納稅人比較分析

    美國房地產稅征稅對象主要是居民住宅,納稅人為擁有房地產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住宅所有者、住宅出租者,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種,其收入的95%以上由地方政府征收。

    德國是土地私有制國家,對擁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稅;對用于出售的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和不動產交易稅。納稅人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新加坡對所有房地產均征收物業稅,物業稅屬于一般財產稅,征稅對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納稅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的所有人。

    2、計稅依據和稅率比較分析

    美國房地產稅以房地產核定價值作為計稅依據,房地產核定價值由專門的機構進行評估,與稅收征管分開管理。不同州采用了不同的房地產價值評估辦法,如新澤西州以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評估依據,紐約州以房地產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作為評估依據。美國房地產稅稅率的設定較為靈活,主要根據地方政府預算需要確定,用預算應征收的房地產稅金額除以當年所有應繳稅房地產核定價值計算當年的房地產稅稅率。

    德國土地稅計稅依據土地登記的狀態和價值確定,一年一繳;房地產稅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至5%征稅;不動產交易稅按照房地產交易價格的2%至3.5%征稅。其中,對土地和房地產價值的評估設立獨立的評估機構,并實行“指導價”制度,只允許土地和房地產價格在“指導價”的合理區間浮動。

    新加坡房地產的計稅依據為房屋年價值,房屋年價值用年租金來衡量,由國內稅務局對房地產年租金進行綜合評估,對自住型房地產征收4%的物業稅,對其他類型房地產征收10%物業稅。

    3、稅收優惠比較分析

    美國一是通過減少稅基或者低估財產價值對自住房屋稅收進行減免;二是允許房地產稅超過一定限額的納稅人從州政府得到個人所得稅抵免或現金補償。

    德國房地產稅對居民住宅與其他買賣和經營性質的土地、房屋實行區別對待政策,對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繳納房地產稅,只繳納房屋所在的土地稅;對參加住房儲蓄的納稅人給與獎勵;對自建房和購房的納稅人提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新加坡一是對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采取不同的稅率,對購買自住型、小戶型房地產的納稅人實行較低的稅率,對投資性質及改善型的購房人實行較高的稅率;二是采取累進制稅率,對富人征稅更多的稅收。

    (二)國外房地產稅制經驗借鑒

    房地產稅制體系完整,征稅范圍廣。對房地產取得、保有和轉讓環節都設有稅種,并且主要以保有環節的稅收為主,對保有環節征稅較高的稅收能夠提高房屋、土地的使用率和流動性。征稅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擁有的各種類型的房地產,房地產稅征稅范圍廣、稅源穩定使得房地產稅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計稅依據明確,稅率設置靈活。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統一,有專門的機構對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按照房地產評估價值計稅,評估價值隨著經濟增長提高,相應稅收隨之增加,起到調節房地產價格的作用。稅率靈活,通過設置層次豐富的稅率,使低收入者等群體納稅更少,高收入者等群體納稅更多。

    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制度較為完善。一是建立了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健全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和公開查閱制度減少了房地產私下交易,提高了房地產稅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產評估制度,有獨立的機構評估房地產價值,并具備標準化的房地產評估理論和方法,能夠客觀、公正地對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

    實行多項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各國都設置了專門針對自住型購房者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自住型住房購買,如美國對自住型住房進行減免稅,另外房地產稅超過一定數額的納稅人可以從州政府得到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抵免或者現金補償。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建議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提出以下幾點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建議。

    (一)合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我國城市土地是國家所有,但房和地是連在一起的,房價和地價更是緊密相連,而且地占主要比重,特別是改革開放后的房地產稅制,將按市場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更無法清晰區分房價和地價。另外,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從量計征,存在背離土地價值、有違稅負公平的問題。因此,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征稅,以利簡化稅制,體現公平稅負,保證地方稅收收入,進一步完善我國現代財稅制度。

    (二)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我國現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是采用房屋原值,另一是采用租金價值。而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的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有研究表明,各國房地產計稅依據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出于社會和政治的考慮。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的房產價值差異較大。因此,在決定我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時,既要考慮時代性,又要重視我國的地域性。從我國開征房地產稅的初衷和實際可操作性看,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比較合適。但在實際征稅時,對每一應稅房地產對照統一評定的不同等級的土地市值,不同建筑的房產市值,再核算綜合市場評估值,核定計稅依據予以征稅。

    (三)

    第7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關鍵詞] 土地稅費;改革;物業稅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3-5595(2012)04-0033-07

    中國的土地稅制框架涵括了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契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等諸多稅種,但諸多稅種之間的協調性不夠,各稅種內部的設計也不夠科學。中國現行的土地收費種類多、項目繁雜、亂收費情況嚴重。為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的土地稅費法律制度應基于發展中國家的定位以及人多地少的國情,在借鑒國外房地產稅制的基礎上進行相應改革。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土地稅制的設計應特別關注稅收的資源配置功能,將土地稅制的資源配置功能作為土地稅制設計優先考慮的目標。具體來說,中國的土地稅費法律制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提高土地保有環節的稅負,優化土地稅制結構

    中國現行的土地稅制框架為:在土地取得環節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土地保有環節曾存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三個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于2009年起廢止,現在僅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兩個稅種;在土地流轉環節存在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各類所得稅以及各種附加稅等。從稅種的種類數量可以看出,中國的土地稅負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轉環節。有學者采用計量分析的方法對土地保有環節和土地流轉環節的稅負進行比較,得出的結論為:土地流轉環節總體稅負水平相當于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的23%,占房地產稅收總額的70%左右。土地保有環節總體稅負水平僅相當于房地產價值的1.5%~2%左右,占房地產稅收總額的25%左右[1]110。在土地取得環節,因只存在耕地占用稅一個稅種,其稅負占房地產稅收總額的比重更小。這種“輕保有”的稅制設計相當于給了土地保有者以無息貸款,阻礙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容易造成土地未利用或者幾乎未利用就被閑置,很難起到保護耕地和促進土地合理使用的作用。同時還使得國家無法對房地產保有期間的自然增值部分參與分配,導致財政收入流失。相反,“重流轉”的稅制設計則抑制了土地正常的市場交易,助長了土地的隱性流動。[2]9因為在市場需求大于供給的情況下,土地流轉環節的稅種易于轉嫁給下游的土地使用者或房屋購買者,一方面使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買受者付出更大的成本,不利于土地二級市場發展;另一方面也容易增加居民的購房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及房產的正常流通就會因稅制設計缺陷而受到阻礙。

    因此,對目前的“重流轉、輕保有”的土地稅收結構設計應進行相應改革。改革的方向是降低土地流轉稅負,提高土地保有稅負,把課征重點從土地流轉環節移向土地保有環節,逐步將土地保有環節的稅負提高到占土地稅收的50%左右。

    提高土地保有環節的稅負,在稅種設計上可以進行如下整合:

    第一,將土地取得環節的耕地占用稅、土地保有環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以及房地產開發領域的一部分土地收費(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等)整合為一個稅種,可以稱之為物業稅。該物業稅以土地房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為課稅稅基,按年征收,這樣可以逐步使土地保有稅成為房地產稅收的主體稅種。關于房產稅和土地稅能否統一為物業稅的問題,學者間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應統一為物業稅,理由是:首先,房屋的私人所有與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房產稅與地產稅的合并和統一。[3]從占有課稅的本意出發,物業稅是對土地等占有行為的課稅,至于土地房屋的占有者是否就是所有者其實并不重要。英國和新加坡等國家以及中國香港的實踐表明:對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的評估不會因所有制形態不同而增加難度,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合并課稅也并不會因所有制形態不同而產生障礙。換言之,所有制形態不能決定占有課稅的具體形式,而只能說明最終的稅負分配關系。基于同樣的道理,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的所有制差別也不會成為合并城鄉土地占有課稅的障礙。在稅制統一后,可以通過稅制要素的合理設計來解決城鄉之間(或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之間)的稅負公平問題。通過對稅制要素的合理設計,物業稅完全可以與中國目前的城鄉二元結構兼容。其次,因為房產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即所謂的“房依地存、地隨房走”。在不動產交易時,房屋與土地的價值往往是合并計算的。因此,將二者分開課稅顯然與交易習慣不符,而且造成在評估、登記、核準、稽征等操作上多一套程序,多消耗人力、物力,于稽征成本而言不夠經濟。[4]

    第8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稅;保有環節;民生

    中圖分類號: 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032-02

    古往今來 “民生”就被廣為重視。《左傳·宣公十二年》曰: “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住有所居”,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近年來,房價高企導致普通老百姓買不起房是政府面臨的民生問題之一。同時相當一部分城市的財政已經成為土地財政,對已無地可賣,又債臺高筑的地方政府,房地產稅無疑是長期穩定的稅,成為新的財政來源。而中國稅收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

    一、從民生視角看中國現行房地產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房產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重復課稅加重納稅人負擔

    現行房、地產稅種分設,割裂了房產與土地之間的必然聯系,不能準確地反映房地產的實際價值,既不符合簡稅制的要求,增加了稅收成本,同時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1] 。1990年國務院全面推行土地的有償使用,此后建造的大量房產其價值中都已包含了所占用土地的價值,這部分房產一方面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的房產原值納稅,另一方面還要再繳納土地使用稅,存在重復課稅。

    (二)計稅依據不合理造成地方稅源萎縮民生投入不足

    第一,從余值計征的房產稅,違背了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并形成房地產稅稅源的萎縮;同時,房地產價值是反映當地居民享受地方公共服務程度的較好指標,而余值計稅不能體現房地產稅應有的受益性原則。第二,從租計征的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與營業稅有重復征稅之嫌;同時,出租房屋除了要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還要繳納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所得稅等,使得房屋出租這一行為的綜合稅負非常高,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發展。第三,兩種計稅依據并存,常常導致同一房產僅僅由于自用或出租的經濟行為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第四,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使稅額不能隨課稅對象價值的上升而上升,使土地使用稅收入缺乏彈性。

    (三)稅率不合理導致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

    民生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合理使用資源息息相關,現行房地產稅制稅率水平偏低,起不到約束作用,使得土地資源存在巨大浪費。目前經營用房產法定稅率為1.2%,再考慮計稅依據是以一般低于市場價值的房產原值為基礎,則實際稅率就更低,而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最高標準才是30元/平方米,使得土地使用者幾乎感受不到土地的保有成本,從而強化了整個社會對土地過度占用的偏好,且最高稅額30元/平方米與最低稅額0.6元/平方米的絕對差額僅為26.4元/平方米,如此之低的稅額差別與中國不同地區之間使用土地所獲收益的巨大差距是極不匹配的。

    (四)征稅范圍狹窄不利于稅收公平

    一是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地產沒有納入征稅范圍。目前高收入階層通常選擇面積大、地段好、各種服務設施齊全的住房,且通常擁有一套以上的住房。而當前只要不是用于營業目的均不納稅的政策,違背了多受益者多納稅的公平原則和稅收量能負擔的原則。二是將廣大農村排除在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之外。在一些發達農村地區出現了不少的豪宅和別墅,卻不需承擔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三是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及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等的自用房產免稅。他們占用大面積優質地段且建筑面積遠遠超出其業務需要,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浪費和財政資金的濫用,對其不征稅更加誘發了這種現象的惡化[2]。

    二、滬渝房地產稅制改革啟示

    (一)滬渝房地產稅制改革試點方案比較

    1.兩地征收范圍對象不同。上海居民家庭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計算征收房產稅。重慶首批納入征收對象的住房包括: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筑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重慶的房產稅征收偏重對高檔房、別墅的征收,存量和增量均包括在內。

    2.兩地計稅依據有差別。上海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折扣。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適用稅率暫定0.6%。重慶房產稅是以交易價格為征稅基數,沒有折扣,以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

    3.兩地稅負水平有差異。上海明確超面積新購房按比例征房產稅,適用稅率暫定0.6%。重慶實行差別稅率,有0.5%、1%、1.2%三檔。重慶、上海兩市都考慮到了首套普通消費性購房者的利益,老百姓的普通消費性購房不會受到房產稅政策的困擾,合理的住房消費仍然受到保護與鼓勵。重慶對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中單價較高者實行了1%、1.2%相對較高的稅率。

    4.兩地免稅標準不同。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房產稅。在重慶市,如無存量商品住宅,買首套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可以抵扣。其中存量獨棟商品住宅抵扣基數是戶均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為戶均100平方米。

    (二)滬渝房地產改革試點對民生建設的啟示

    1.房地產稅改革對房價影響十分有限。從短期來看,房產稅能對高漲的房地產價格起到威懾作用。重慶沒有出臺房地產限購調控的舉措,但因為有房產稅的作用,使購房者在選擇上傾向于不交稅的普通商品房,促使高檔房供應量明顯下降。據房管部門的調查,房產稅實施后,重慶主城區多數高檔商品住房項目訪客量下降30%~50%,部分購房者改變了買大房、買高檔房的消費傾向。但從長期來看,影響房地產價格的主要因素在于供求關系和后市預期,并且房產稅對房價的影響取決于最終稅率。

    2.房地產稅改革一定程度上縮小了貧富差距。房產稅的開征體現了稅收參與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功能。通過對面積大、價值高、套數多的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適當調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財產的合理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當然享有適當的住房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試點中房產稅盡量避免增加普通購房者的成本。

    3.對改善地方財政收入收效不大。以重慶市為例,公開數據顯示,2011年重慶市地方財政收入超過2 900億元,增幅超過40%,其中,房產稅收入僅有1億元,與此同時,數據顯示,2011年重慶市土地出讓收入為1 344.2億元,增長47%。由于應稅面窄、稅率過低,目前征收房產稅對改善地方財政收入收效不大。按照目前的試點方案,由于征收范圍較窄導致征收稅金有限,這部分資金還遠不足以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基于民生視角的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取向

    (一)房產、地產合并征稅避免重復征稅

    首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目標都是提供地方財政收入、調節財富分配及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土地的級差地租決定了房屋的經濟價值,土地的使用期限又決定了房屋的使用期限,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合二為一,既便于征收管理,又有利于降低征稅成本,同時有效避免了重復征稅,減輕了納稅人負擔。2004年起國家稅務總局不斷推進的提出模擬房地合一按評估值征稅,已初步明確了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這一方向。財稅[2010]121號文進一步指出,房產稅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使得房地合一的雛形初現,為進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以市場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體現稅收公平

    房地產稅的可選計稅依據一般有市場價值、租金收益、位置價值和面積價值四種。中國房地產稅以何為計稅依據,必須從國情出發。福利住房改革后,各城市商品房市場得到了很大的發展,至少有一半左右的住房具有成交價格紀錄。因此,房地產稅以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既有合理性,又有可行性。一方面,它能體現房地產稅應有的受益性原則,能夠反映出公共產品的差異性,從而實現稅收公平。另一方面,隨著中國房地產評稅體系的建立,以市場評估價值作為征稅依據是必然趨勢[3]。

    (三)合理設計稅率量能征收

    一是稅率水平不宜過高。二是應采用比例稅率。比例稅率簡便易行、征收成本較低、稅負比較平衡,但不能體現量能賦稅,在調節貧富差距方面有局限性。累進稅率可以較好地體現量能賦稅的原則,具有較好的縱向公平性,但累進級距不容易把握,計算比較復雜,征稅成本相對較高,且累進級距過高過猛,容易打擊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因此建議目前仍應采用比例稅率。三是應實行差別稅率,根據不同房地產的類型設置不同稅率,同時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調整權限,在規定的調整幅度內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稅率。

    (四)擴大征收范圍規范減免稅規定加強稅收調節

    一是將城鎮居民住宅納入征稅范圍,但允許扣除一定的免征額或免征面積。目前普遍認為40平方米為合適的免征面積。二是將農村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特別是對那些由城市轉向農村的工商業房地產資本和坐落于農村的別墅、豪宅征稅,同時對農業用地和農民自用住房暫免征收房地產稅。三是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業務用房地產及城市基礎設施所用的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避免土地資源浪費。四是對宗教寺廟、慈善機構、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社會公益性組織等擁有的用于增加社會公共福利的房地產仍應予以免稅。

    參考文獻:

    [1] 吳俊培.中國開征物業稅的幾個基礎理論問題[J].涉外稅務,2006,(1).

    第9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范文

    在對納稅人的政策宣傳方面,稅政科先后兩次組織召開企業辦稅人員會議,講解新企業所得稅政策,講解新企業所得稅在申報表,講解新營業稅條例的政策變化,講解新企業所得稅匯算軟件的操作使用,我們稅政科的職責就是要使各項稅收政策及時準確得到落實,2012年這項工作我們認認真真地去做了,我們盡到了我們的職責。

    二,做好2010 年企業所得稅匯算工作

    三,加強地方各稅管理,促進稅收收入

    2012年,在各稅種管理方面,針對各稅種涉及行業特點 具體制定措施,強化管理。

    1, 流轉稅方面,

    進一步規范建筑、房地產行業的日常管理。一是進一步健全跟蹤臺帳制度,將所有較大規模的工程項目納入臺帳管理,對工程完稅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二是進一步健全部門信息溝通機制,及時獲取土地審批、城建規劃等基礎信息,掌握工作主動權。三是建立工程項目巡查責任制,及時將新開工項目納入臺帳管理。

    建立重點工程項目備案制度,將建筑、房地產行業項目納入“電子動態管理圖”實行監控管理,隨時掌握項目進展和納稅情況。

    努力將教育勞務單位納入稅收管理,2012年共教育勞務單位共辦證 戶,補稅13萬多元。

    在資源稅征收管理中,繼續推行“政府主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綜合治理”的綜合治稅模式,形成了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

    2,所得稅管理方面,

    2012年,我局全年已在 戶納稅企業中成功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電子申報。 我局根據《新鄉市地稅局、新鄉市國稅局關于加強長虧、低零申報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的規定,結合衛輝實際情況,經過認真討論,并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衛輝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著重強調了稅務稽查對企業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上的發言權,稽查畢竟在調查取證,審核處理,案卷管理上有一套比較正規的操作程序,并且執行的很規范,又能置身事外,能起到很好的公平監督作用,在我們已經形成的方案中,對低于預警值的企業,規定必須經過評估和稽查兩道程序,相關結論吻合后才審批按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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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財產行為稅方面,

    主要是聯合國稅、土地、建設、房管等部門互通信息,形成全市上下聯動、部門協作的綜合治稅格局。二是針對車船稅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公安、地稅、保險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制定出了“政府協調、保險代扣、交警查驗”的車船稅征管模式。三是在房產稅征收方面,通過與房管、建設等部門加強合作,及時掌握房屋登記、租賃的各種信息,切實把握納稅人的變更情況。四是按照“全面清理、分工合作、規范管理”的原則,政府先后出臺了《衛輝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全市開展城鎮土地使用稅專項清理整治的通知》、《衛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衛輝市房屋租賃業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衛輝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交通運輸業稅收管理的意見》。在全市范圍內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集中清理整治和房屋租賃業稅收專項整治工作,

    加強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規犯核定征收范圍,正確執行稅收政策,促進印花稅稅收收入。

    加強兩稅比對工作,通過調取國稅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入庫情況,和地稅征收城建稅附加進行詳細比對,查找城建稅征收漏洞,加強城建稅的征收和管理。

    四,做好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監督服務工作

    1, 稅政科2012年通過對基層各個稅收執法崗位的認真梳理和歸納,我們將每個基層人員的具體崗位職責進行了總和,一方面在征管系統中的執法流程上配置到位,另方面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一般人員與所長簽,所長與局長簽。責任到人,職責到崗、具體到每一項工作,使每一個稅收執法人員都熟悉自己在什么崗位,具體負責那些工作,熟悉各項工作的具體要求,防止出現稅收執法程序錯誤。

    2,稅政科2012年通過召開稅收執法工作會議的形式,對稅收執法責任制規定的主要稅收業務的執法流程及性詳細講解,并對執行過程中容易出現的錯誤進行講評,通過介紹經驗的形式達到共同提高,另外通過短信平臺,對稅收征管各個時期容易出現的稅收執法責任制問題對基層稅收執法人員進行提醒服務,如針對過節集中請銷假,對具體稅種納稅期限的調整,對節假日納稅期限順延等。通過提醒服務,大大減少了稅收執法差錯。

    五,做好2012年度營業稅調查工作

    六, 積極開張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工作,

    2012年衛輝市地稅局積極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工作,制定創建工作方案的,對列入方案內的工作項目逐項進行落實,做好各種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檔案資料的規范準備工作。

    根據河南省地稅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及有關四項配套制度的有關規定及上級局對此項工作的具體要求,稅政科認真進行了落實,一,認真組織學習了省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及有關四項配套制度的有關文件,并在10月中旬進行學習情況考試。

    2012年,我局被新鄉市地稅局提名為行政復議先進單位。

    2012年 我局已順利通過了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驗收。

    總結以上工作, 2012年,稅政科將在新鄉市局和衛輝市局的領導下,繼續做好稅收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工作,加強各稅種征收管理的監管工作,認真做好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和考核督導工作,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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