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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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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

    第1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縣市容園林局作為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縣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縣市容園林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我縣城市綠線的行政執法工作。縣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縣國土局、縣公安局、縣環保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等部門配合縣市容園林局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配合縣市容園林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五條縣市容園林局應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向社會公布所有綠線,并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下列區域應界定為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廣場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它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及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其它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具有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戶縣城市綠線應當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進行規劃建設和控制。

    第八條已界定城市綠線的綠地,由縣市容園林局、縣國土局、縣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登記造冊,進行控制,并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管理單位,其中,林業、水利、公路等綠地的綠線管理,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城市綠線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不得修壩攔河、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及其它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城市綠線內現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應當限期遷出,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應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按照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綠化面積向消費者公示本居住區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應載明綠線位置、綠化面積、綠地率,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綠地對外宣傳。居住區規劃建設的綠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一條縣市容園林局參與建設項目規劃,對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進行監督檢查,達不到綠化規劃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它活動。

    第2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道路、市政公共設施、交通設施(以下簡稱陣地)等載體,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畫廊、標志牌、實物模型、門店牌匾(招牌)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陣地等載體,設置的彩旗、標語、條幅、彩虹門、氣球等;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置的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牌匾設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管理。縣城鄉規劃局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共同制定戶外廣告牌匾規劃及設置方案,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工商、環保、交通、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同負責戶外廣告牌匾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實行申請、登記、審批制度。

    第七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先向縣工商局提出申請,經縣工商局對廣告內容審查合格并出具意見后,持身份證、委托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工商局意見書、戶外廣告合同、媒體(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使用協議及媒體所有人產權證明、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及其它需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經實地勘測符合設置要求的,準予核發《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許可證》。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應先規劃后設置,由縣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國土資源局、交通局等部門聯合對選址、布局、規模及形式進行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接到申請后,大型戶外廣告牌匾20日內做出是否核準決定,其它小型戶外廣告牌匾、婚慶促銷等活動5日內做出是否核準決定。

    第八條縣城規劃區內利用城市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公共空間有償使用,采取市場化運作,經競爭依法取得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權后,方可設置;不需市場運作的,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收取有償使用費。

    第九條占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它戶外場所,設置戶外廣告牌匾,須征得相應單位、個人的同意。

    第十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㈠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應與城區規劃功能相適應,布局合理,造型樣式、畫面色調整潔美觀,與街景環境協調,有燈光設施,鼓勵使用銅質、鋁質等新型材料,采用霓虹燈照明或者加裝新型亮化設施;

    ㈡戶外廣告牌匾內容健康、真實,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楚,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符合國家規定,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無違法、欺騙性詞語;

    ㈢戶外廣告牌匾的設計、制作、安裝符合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

    ㈣未經批準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噴涂、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

    ㈤各工商企業、門店門窗玻璃及店外墻體不許設置張貼廣告,不經批準,門前不許擺放經營性廣告牌。

    第十一條沿街單位或個人改變原有建筑裝飾風格、式樣的,須先經規劃部門審查,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持立面效果圖、相關批準文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備案,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監督實施。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審批要求和時限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并自核準之日起3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工作,逾期未予戶外廣告牌匾的,視為自動放棄;戶外廣告牌匾畫面空置超過20日的,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內容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指定。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由廣告者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凡沿重要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在報送建筑設計方案時,需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應將設計方案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

    第十四條廣告保留期限根據廣告類型和內容確定。一般張貼廣告每期一周;懸掛條幅、欄幅廣告每期15—30天;廣告路牌、宣傳牌、標語牌、櫥窗、利用機動車設置、繪制廣告,每期半年或一年;噴繪廣告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檔次高的廣告每期兩年。需延期的,必須在保留期限前一個月內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要確保牢固安全,因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坍塌、墜落、倒掛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經營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加強維護,經常檢查,保持整潔、美觀和安全;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的,應立即修飾;對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宣傳政策、法律和科學教育所制作的布告、通告、公告、通知等張貼品以及個人社會性廣告(含尋人、尋物、換房、招工),均需要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登記,按規定貼入廣告欄內。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期滿后,設置權自動終止,設置者應當及時拆除。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未到期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通知設施申請人或產權人限期無償拆除。

    第十九條單位或個人舉辦婚慶、促銷等活動,需占用道路、廣場等,應提前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行局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活動過程中進行歌舞表演、燃放鞭炮、禮炮等時,必須指派專人維護現場秩序,保證安全和交通暢通,如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舉辦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活動完畢,應立即將現場清掃干凈。

    單位或個人舉辦促銷等活動,需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彩旗、條幅、彩虹門等設施的,應當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設置,按規定交納臨時占地費,期滿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條按規定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壞。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予以,費用由設置單位或個人承擔:

    ⑴未經批準門前擺放經營廣告牌的;

    ⑵未及時對戶外廣告牌匾維修、養護、修飾的;

    ⑶未經登記、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

    ⑷設置期滿未拆除的;

    ⑸未按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⑹改變原有建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的;

    ⑺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整體風格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的;

    ⑻侵占、遮擋綠地,影響綠化設施功能的;

    ⑼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的;

    ⑽妨礙交通、消防通道的;

    ⑾影響城容城貌的。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及設施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百元至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在舉辦婚慶、促銷等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清掃干凈的,對責任人處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罰款,最高額不超一千元。

    第二十四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張貼、散發、粉刷、懸掛、噴涂廣告的各類違規行為,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3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市基礎設施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以及《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市政設施、城市綠地及其附屬設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公共場地、公共管線等。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市規劃區市政設施、綠地及環境衛生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具體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挖掘(占用)行政審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年限2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建設各類設施的審批;

    (二)利用市政設施、綠地設置60m2以上戶外大型廣告、宣傳欄、標語牌、招牌、畫廊及各類書報亭、崗亭等設施的審批;

    (三)各類通訊、電力、管道燃氣、自來水、有線電視等架空線路或者敷設地下管線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砍伐樹木、占用綠地審批;

    (四)占(壓)用和拆除、改建排水設施或將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等審批;

    (五)新建、改建、擴建、遷移、關閉、拆除環衛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審批。

    第二章城市基礎設施挖掘(占用)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擅自占用道路、擅自挖掘道路、在鋪裝路面上進行有損路面的各種作業、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試剎車、機動車碾壓道路邊石、擅自在鋪裝的自行車專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客、貨車。

    第六條禁止占道從事經營活動占道設置集貿市場,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非公共交通停車場。

    第七條需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挖掘(占用)許可證;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復費等費用。因建設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資金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八條經批準占用道路、綠地的,不得出租、轉讓、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使用范圍和延長使用時限,不得損壞城市基礎設施;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在占用道路、綠地上的各種設施、附屬物等無償拆除和清理,損壞道路或者其它設施的,應當修復或給予賠償。需要延續道路占用許可有效期的,應當依法辦理延期手續。〖HTH〗

    第九條城市基礎設施挖掘應當納入年度計劃,嚴格管理。新建、擴建城市主干道,應當預埋過道管線,并在新建、擴建后五年內,大修后三年內不得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應當于實施前二個月內將計劃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十條因緊急搶修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于開始挖掘的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補繳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等涉及本規定第四條相關內容的,需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待許可后實施。

    第十二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到市政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窗口領取審批表并遞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行政審批窗口進行材料審核及受理;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股會同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組織規劃、市政、園林、環衛、自來水、城建檔案等相關職能單位勘察現場,提出聯合會審意見,核算相關費用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股報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市領導審批;對涉及全市性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同時報市長審批;

    (四)屬于對環境或城市交通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分別到市環保局、市公安交警大隊辦理審批手續;

    (五)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綠地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復費等費用;

    (六)市政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窗口統一發放行政審批許可證。

    第十三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臨時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報告;

    (二)設計平面圖和施工方案;

    (三)符合國家、省、市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屬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充分考慮到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給城市基礎設施造成的損壞,在制定開發建設計劃時,將被損壞城市基礎設施修復經費一并列入工程預算之中。建設單位需挖掘(占用)道路、綠地等基礎設施時,需先將修復經費存入市財政局指定賬戶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被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修復,由建設行政管理單位統一組織實施,費用由挖掘(占用)單位承擔。特殊情況由施工單位進行修復的,由申請單位在施工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窗納工程總造價10-20%的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恢復質量保證金,待工程項目竣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對破道施工經一年自然沉降期未發現質量問題的或占用城市基礎設施期滿后未對原有設施造成損壞的,其質量保證金全額返還。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地域、范圍、時間和要求進行施工,在施工現場設置醒目標志牌,注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開(竣)工日期,接受社會監督;挖掘現場應按城市容貌標準設置護欄、圍檔、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現場安全。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和竣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余土、沙石等廢料,傾倒在指定地點,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施工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及規程,采用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城市主干道的挖掘,應在夜間施工,并避開交通高峰時間和采取臨時措施保障通行。橫跨城市主干道挖掘的應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施工。對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排放超過國家相應標準,對環境造成較嚴重污染的,由環保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對非法占用城市基礎設施和非法施工或未按規范要求施工的單位有權責令施工單位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對拒不執行的,有權依法予以強行拆除和行政處罰。

    第4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一、工作職責

    堅持“齊抓共管、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堵疏結合”的原則,建立鎮、村(社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兩級責任制,并明確責任人。

    1、鎮建管所是鎮域范圍內控制所有違法建設的牽頭責任單位。負責受理違法建設舉報、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行政強拆、督導行政村(社區)控制違法建設等工作;要切實加強宣傳教育,對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對需要進入行政執法程序的違法建設案件,及時向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

    2、鎮市容、土地、司法、綜治、派出所、紀檢監查等部門是控制違法建設的相關職能部門,鎮司法所負責報請、協調進入司法程序的違法建設案件;鎮市容、土地部門負責協助建管所做好日常控違巡查工作;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門負責做好控制違法建設的治安及穩定保障工作;鎮紀檢監察部門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負責對黨員、國家公務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涉及違法建設案件的查處。

    3、各村(社區)為其轄區內控制違法建設的主體責任單位。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對違法建設行為,立即勸阻制止、動員自拆,并及時向鎮職能部門報告。

    4、各村(社區)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主任為直接責任人。

    二、責任制管理

    鎮政府年初與各村(社區)及相關職能部門簽訂控制違法建設目標責任狀,黨政領導每人交納2000元責任金;第一責任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雙拆”辦全體工作人員每人交納1000元責任金。

    三、查處辦法

    1、及時發現。鎮建管所、市容中隊、國土所和各村(社區)要認真做好違法建設的巡查工作。由鎮分管領導負責,建管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處理舉報投訴工作。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受理群眾舉報。

    2、立即制止。各單位發現轄區內有正在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要迅速制止,責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拆除。

    3、堅決拆除。對新發生的違法建設逾期不自拆的,由鎮“雙拆”領導小組組織力量助拆。

    4、依法強拆。對拒不自拆和拒絕助拆的,應申請。鎮建管所負責立即立案調查取證,會同鎮有關部門及時拆除;對需進入司法程序的,應及時向區人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受理,依法組織司法強拆。

    進入行政強拆程序或司法強拆程序的,由鎮“雙拆”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強拆所需費用由各責任單位解決。在拆除違法建設后,所在村(社區)應及時組織人力、物力清理建筑垃圾和廢棄物,并做好有關后續工作。

    四、獎懲辦法

    1、鎮政府拿出10萬元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專門用于控制違法建設工作。

    2、各責任單位能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發現上報并成功拆除違建或申請所有新發生的違法建設、且臺帳齊全的,責任金全額返還并給予責任人同等獎勵。

    3、各村(社區)轄區內,全年新出現違法建設200平方米(含本數)以下或2起(含本數)以下違法建設行為的,從違建發生之日起,在3日內未發現或知情不報的、或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的,對責任人各處罰500元。

    4、年度考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類評優評先實行一票否決,并扣除村(社區)責任人責任金:

    (1)各村(社區)轄區內,累計出現200平方米(不含本數)以上或2起(不含本數)以上違法建設,在建時未發現或未及時組織拆除,致使違法建設未能及時全部拆除。

    (2)村(社區)、村民小組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用于違法建設。

    (3)全年累計出現群眾舉報2次或群體性上訪事件1次的;

    5、對控違工作不力,甚至有失職行為的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涉及各村(社區)的責任人由鎮紀委、監察室提出處理意見,報鎮黨委批準;涉及鎮領導和職能部門的責任人,報請上級機關或職能部門處理。

    五、保障措施

    1、強化宣傳教育。鎮職能部門和村(社區)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加大查處制止違法建設的宣傳力度,使控違政策家喻戶曉,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控違工作的良好氛圍。

    2、建立控違隊伍。鎮政府組織10人的專(兼)職控違隊伍,各村(社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安排巡查人員。

    第5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涉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州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四條按照“屬地管理”和“預防為主”的原則,州區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為組織領導本轄區和管理范圍內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

    第五條按照無新增違法建設,存量違法建設三年內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標,市政府對州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市直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州區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做好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州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分別簡稱區政府、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應制定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分解并落實市政府下達的目標考核任務。

    第六條市成立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查違辦”),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監督、考核違法建設預防和查處工作。

    第七條區政府和管委會成立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建立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協調處理查處違法建設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州區成立城管執法機構,主要職能是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

    第八條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對違法建設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區政府和管委會在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下分別簡稱街道、鄉鎮)和所屬相關部門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確定街道、鄉鎮和所屬相關部門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年度工作目標,并對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二)督促街道、鄉鎮和所屬相關部門制訂具體的預防和查處措施,抓好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各項制度的落實。

    (三)對查處的違法建設,組織相關街道、鄉鎮和部門及時依法拆除;負責組織處理與查處違法建設有關的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等問題。

    (四)對本轄區和管理范圍內單位和居(村)民進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傳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目標考核任務。

    第十條相關部門和單位在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城鄉規劃部門負責依照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經過規劃審批進行審查和認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對未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規定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尚未進行規劃核實的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區政府和管委會做好違法建設的管控工作,督查考核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相關部門違法建設管控工作情況,積極配合區政府、管委會開展拆除大型違法建設行動。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于職責管理范圍內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違法建設。

    (四)水務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

    (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施工資質管理規定及危房鑒定中的違法行為。

    (七)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八)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在有關行政許可、證照的管理上,對利用違法建設開展經營或不能提供經營場所合法證明的,不予行政許可、核發有關證照。

    (九)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在受理用水、用電、用氣報裝申請時,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對不能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的,不得受理報裝申請。

    (十)傳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新聞媒體做好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傳工作。

    (十一)監察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監察。

    (十二)市、區所屬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單位和外地駐機構,應自行組織拆除單位所屬范圍內違法建設。

    (十三)市、區、管委會的財政部門負責保障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所必需的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在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過程中,各相關部門應按照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密切配合,在接到其他部門協查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區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由街道(鄉鎮)、社區(村)和相關部門組成的巡查網絡,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街道(鄉鎮)和相關單位責任區域,分類別確定巡查時段和巡點,對轄區內的征遷及待征遷區域,強化巡查控管。

    各街道(鄉鎮)須建立城管執法隊伍,由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經費,明確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在建工程項目的巡查,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制訂巡查控管方案,確定審批后管理責任人,嚴格驗線、跟蹤管理、規劃核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并抄告州區城管執法局或市城管執法局開發區分局。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要按照數字城管網格化管理要求,安排信息采集員全天候巡查,負責違法建設的信息收集、派遣、處置工作,并對相關部門辦理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制訂巡查控管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和巡點。

    第十六條違法建設巡查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進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制止、報告并采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發現施工現場未懸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書、施工許可證書的,督促企業限時懸掛;對不能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書、施工許可證書的,立即報告進行查處。

    (四)發現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時登記并跟蹤監控。

    第十七條區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預防和查處信息平臺,負責收集、整理和通報相關信息。

    負有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的單位,應當配合區政府、管委會做好違法建設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區政府和管委會應建立健全違法建設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建設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違法建設一經發現,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條州區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開發區分局對發現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調查取證后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州區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開發區分局對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市有關參加部門必須嚴格履職,無條件配合。同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限期拆除決定書等有關情況抄告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供電、供水、供氣等部門和單位。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完畢的,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可適當延長。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國土資源、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制定違法建設處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

    第二十二條因查處違法建設發生的安全事故,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在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當事人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實行目標考核。市政府每年評選表彰一批先進單位和個人,并建立保證金制度。區政府、管委會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每年須繳納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保證金,由市財政代管,專戶存儲,嚴格獎懲。(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區政府、管委會在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年度考核中不達標的,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考核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區政府、管委會應制定對街道(鄉鎮)及社區(村)的考核獎懲辦法。

    第二十六條市直相關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處置辦法的,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通報批評后仍不整改的,取消該單位當年考核評先評優資格。

    第二十七條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一)在責任區內,不履行巡查職責,或發現后不及時報告、制止的。

    (二)對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的。

    (三)對新增違法建設未及時預防和控制,導致新增違法建設總量不斷擴大的。

    (四)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建設信息的。

    (五)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設未及時查處的。

    (六)為違法建設辦理房地產登記、營業執照、許可證等相關證照以及違法違規進行危房安全鑒定的。

    (七)在查處違法建設現場,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制止和查處不力的。

    (八)有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因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預防和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活動中,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應當提供協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有關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按組織人事紀律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6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20__年,我隊在縣局的正確領導下,按照創建省級衛生縣城要求,通過強化管理,綜合整治,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項目標任務,使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得到了顯著改善,現將全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狠抓城市管理各項工作

    (一)實施長效管理,扎實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

    1、加強日常管理,細化目標任務。年初與隊內每位隊員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制定了《日巡查制度》、《值周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對涉及城管工作的20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匯總成冊,做到執法人員人手一冊。全年依法辦理行政許可68件,通過以制度管人管事、依法行政等方式強化了日常管理。

    2、加大了占道經營、倚門經商治理力度。對迎賓路、新街等重點路段集中整治,整治占道經營300多起,取締倚門經商28家,使占道經營、倚門經商等行為得到有效治理。

    3、加大“門前三包”檢查評比力度,做到每月三次檢查,每季度一次匯總,對落實差的單位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進行通報,今年發“三包”整改通知一期,通報兩期,使“門前三包”責任制逐步得到落實。

    4、戶外廣告管理日趨規范,重點加強新開門店戶外廣告的審批管理,2次組織經營戶對所屬的戶外廣告進行了自查,拆除存在安全隱患并影響市容的破舊廣告牌36處,清除臨街橫幅(各種布標)200多條,依法審批大型戶外廣告8個,將城區燈桿廣告、燈箱廣告做了規范。

    5、“城市牛皮癬”得到有效控制。重點加強了本地人員亂貼亂涂行為的監管,督促“門前三包”單位、經營戶及時清除責任區的亂貼、亂畫、亂涂行為,對責任區外的,我隊不定期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清理。今年共清除亂貼小廣告400多張,及時清除辦假證號碼800多條,使亂涂亂畫辦假證不法行為在我縣無立足之地。

    6、狠抓城區管網管線專項整治。組織電力、電信、網絡公司、移動、聯通開展了2次管線整治,特別是解決了涼橋巷拆遷后暴露出來的蛛網式線路地埋問題。

    7、抓好了城區亮化開放時間的督促檢查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強化城管執法宣傳。

    1、新建2處(水巷和林業站石坎下)和改建1處(新街藥司和城關小學交界處)宣傳欄,并開辟涼橋巷宣傳欄,宣傳《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利用城管車宣傳《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創衛”相關知識,今年先后出動宣傳車300余(次),發放《城管提示》等宣傳品400余份,與沿街單位、經營戶補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280份。

    3、利用縣電視臺開辟的曝光欄目,對違反市容違章行為及臟、亂、差衛生死角進行曝光,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4、積極開展城管知識進個體戶活動,通過逐戶走訪,發放《城管提示》,開展“門前三包”知識問答活動,使廣大市民對城管工作的支持和參與的熱情有了明顯提高。

    5、積極向政府網站投稿,宣傳城市建設與管理,今年以來,我隊向縣政府網站投稿12篇,被政府網站采用10篇,刷新了過去縣政府網站無城管內容的歷史。

    (三)加強和公用事業管理站密切配合工作。

    一是加大對環境衛生的檢查和清潔工的考勤力度。二是對秦泉西路綠化樹進行了修剪。三是整治亂種蔬菜行為,清除熊貓大道人行道雜草,并種上三葉草進行綠化。四是從民政局給清潔工爭取價值4000多元的環衛熒光保暖服20件。五是對垃圾處理廠垃圾掩埋情況進行了監管。

    二、狠抓城管執法工作

    (一)全年建設工程放線15起,對在建工程依法進行監管,并制定了一套操作性強、較完備的放線、驗線、核發合格證的程序。

    (二)加強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辦理違法案件15 件,結案4件,依法拆除步步高賓館臨涼橋巷煙囪3個。

    (三)加強了一般性案件的規范工作,全年糾正沿街兜售、亂設攤點違章行為2400余人/次,多采取簡易程序處理。

    三、積極完成縣局交辦的重點工作

    (一)結合省

    級衛生縣城初驗、暗訪、正式驗收,全力以赴抓好市容環境衛生檢查落實。按照局里劃片包干,我隊抽調2名骨干任片區組長,局里部分同志為成員,對主要街道衛生進行了徹底清掃并嚴防死守,確保了城區市容環境衛生驗收成功。(二)“5.12”地震發生以來,一是及時組織執法隊員加大市容秩序巡查力度,及時排查、危險戶外廣告及有關設施;二是在局領導的帶領下,開展了全縣房屋、設施受損情況的調查工作,第一時間排查出了縣農行圍墻因地震導致嚴重傾斜問題,通知農行進行了整改,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三是抗震結束后,開展了抗震帳篷的拆除活動,恢復了城區管理秩序。

    (三)利用管理段重建河堤街,預埋橫跨街道pvc管道5處,為今后管線入地打下基礎。

    (四)積極做好黨風廉政、“創佳評差”、安全生產、社會綜合治理、、包村扶貧、各項工程等工作,未出現任何重大問題。

    四、存在問題

    (一)城管執法力量不足,需增加編制和人力。隨著縣城框架的拉大,城市管理的范圍也不斷擴大,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僅靠現有的人力狀況,已滿足不了長遠的發展。

    (二)經費欠缺。近年來,由于油料上漲,加上我隊無業務經費,僅靠收取一點占道費維持工作運轉,使得單位在自身建設上沒有大的突破。

    (三)無制式著裝問題 。由于財力有限,僅有三人各自有一套陳舊春秋裝,基本屬便衣執法,在執法過程中常常遇到一些無知群眾的質疑、冷眼相看、甚至無理由的辱罵。這些都跟我們隊員無制服有著一定關系。

    (四)齊抓共管格局尚未完全形成。我隊雖將“門前三包”管理責任分解落實到各相關部門、單位,但各部門、單位由于受人力、財力等因素影響,管理上存在一陣風現象,表現在迎接檢查時責任區內整潔、衛生,檢查完畢就有所松懈,厭戰情緒較大,絕大多數單位未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五)對于現在的城管執法工作來說,縣小人少,矛盾多,執法阻力大,致使少數隊員產生畏難情緒,思想不穩定,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20__年工作構思

    20__年,我隊將緊緊圍繞縣局中心工作,突出城區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堅持建設與管理并重,預防與整治并舉,強化城管執法力度和環境衛生整治力度,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克服厭戰情緒,努力鞏固四年來之不易的“創衛”成果。

    (一)建立并落實適應城市管理各項制度。制定《城市管理考核辦法》,力爭將城管工作與各單位年度目標考核掛鉤,推動各單位進一步重視城管工作,著力根治占道經營、倚門經商、沿街兜售、亂停亂放、“城市牛皮癬”等城市管理難題,規范“門前三包”管理,把“門前三包”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努力實現城管工作齊抓共管局面。

    第7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規定全文第一條為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建設和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應當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結構協調、安全高效的綜合交通體系。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交通發展的責任主體。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市交通特點,統籌城市發展和交通設施規劃建設,平衡交通供求,優化設施利用,加強城市交通一體化管理。

    城市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較大規模城市應當積極發展軌道交通、快速公共汽(電)車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統。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公安、人民防空、發展和改革、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城市交通管理及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文明交通和綠色出行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教育機構應當經常性地組織相關公益宣傳和教育活動。

    倡導和支持通過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車、通勤班車、智能租車、拼車、錯峰出行等方式,減少機動車出行總量,均衡交通流量時空分布。

    第五條編制(包括修改,下同)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城市公共交通支撐和引導城市發展的原則,統籌城市布局和交通發展。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交通需求與交通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土地開發強度、功能分區和路網結構,避免大量人口在缺乏便捷交通保障的較小區域過度集聚,避免因居住區域和工作區域遠距離分離而產生過多的機動化出行量。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負責實施。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科學判斷城市交通發展趨勢,統籌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步行與自行車交通、停車、貨運、交通樞紐、對外交通以及交通管理等系統的功能配置、總體布局,引導城市交通協調發展。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具體編制,按照國家相關編制導則的要求執行。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為依據。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當以提供通達、快速、經濟、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務為總體目標,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的結構、分工、規模,明確公共交通網絡和場站的布局、技術要求、用地規模控制標準以及車輛配備總量標準,方便交通銜接換乘,促進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擬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應當確定其網絡和車輛基地的布局、控制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公共交通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公共交通設施及配套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投入。

    遷移、拆除公共交通場站設施的,應當征得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交通設施用地,并優先保障公共交通設施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開發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公共交通運營虧損。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納入公共財政保障體系,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采取下列財政、稅收、價格措施,支持和促進公共交通的發展:

    (一)對公共交通車輛(包括公共自行車)等設備的購置和更新給予資金補助;

    (二)對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實行成品油、燃氣等能源價格補貼;

    (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實行電價優惠;

    (四)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車船的車船稅;

    (五)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

    (六)對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以及企業在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經營冷僻線路等方面的投入給予適當補貼、補償;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支持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制度,綜合考慮載客數、運營里程、服務質量和政策性虧損等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政府補貼、補償的范圍和標準,相關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到位。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價格等部門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財務會計及成本核算實施監督。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價格等部門定期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與給予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補助、補貼和補償掛鉤。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運行狀況,劃定或者增加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優先車道,實施公共交通信號優先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的準點率。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優先車道的設置,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完善服務標準和規范,優化線網設置,合理延長服務時間,及時淘汰落后車輛,保持車輛整潔完好,保障服務質量。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及依法獲得相關經營權的其他企業開展公共自行車租賃、高峰通勤等公共交通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提前公示新增或者調整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早晚班起止時間,建立公眾意見接收和反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客流調查,根據公眾出行需求及變化,適時組織制訂公共交通線網結構優化調整方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方案確定后,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執行。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地形地貌、自然條件和城市交通發展實際,細化、落實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的發展政策及設施布局,提高道路環境的舒適性和安全性,保障道路通行條件和正常使用。在人流集中的大型商業中心、辦公區、公共交通樞紐等區域,可以建設步行連廊等立體步行設施。

    第十四條新建交通流量集中、對城市局部交通有較大影響的下列建設項目,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對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評價,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或者擬定出讓用地規劃條件提供參考依據;按規定需要編制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的,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作為其中的專門章節:

    (一)大型超市、物流倉儲中心;

    (二)影劇院、體育場(館)、醫院、學校等公共設施;

    (三)城市中心區及主干道兩側的賓館、飯店、商廈等大型商業建筑;

    (四)大型居住區;

    (五)對城市局部交通有較大影響的其他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省交通運輸部門、省公安部門制定。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

    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加大投入,充分利用地面、地下等空間,開發和建設公共停車場、停車位、機械式停車庫等停車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停車設施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的要求建設停車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竣工和交付使用。

    未經依法批準,已建成的停車設施不得改變用途。建筑工程需改變用途的,改變用途后其停車位的配置應當符合相應的配套建設指標;不能達到規定指標的,城鄉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改變用途。

    嚴格控制道路停車位數量。在城市擁堵區域相關路段不得新設道路停車位;已經設置的,應當逐步取消,具體范圍和期限由施劃道路停車位的部門確定和公布。

    第十六條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位實行差異化收費政策。中心城區的停車收費應當高于其他區域的停車收費,同一區域內道路停車收費應當高于道路外的停車收費。

    道路停車位的使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使用、限時使用和非固定使用等辦法,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了保障城市交通暢通,根據城市的交通狀況和建設預期等因素,可以根據權限對小汽車等車輛采取限行、限停、提高停車收費等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信息和自動化等技術在交通資源共享利用、交通組織與控制、公共交通線網優化和交通公益服務等方面的應用,加強車輛調度、安全監控、應急處置、公共交通一卡通、公共停車位自動計費、公眾出行信息和停車誘導等管理和服務系統的建設,并促進智能租車等新型交通服務業的發展,提高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務的效率、質量和科學化水平。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交通現狀適時組織進行專業評估,根據交通出行規律,按照安全、效率和公共交通優先的原則,科學實施交通組織、道路交叉口渠化、交通信號管理和人行橫道布設,最大限度提升城市道路設施的使用效率。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城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整治。公安部門可以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狀況,確定一定時期的重點整治內容和范圍。

    第二十條在城市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但能夠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立即自行將車輛移到不妨礙道路交通的路邊。

    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交通管理以及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相關工作的督促檢查,并將其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對工作嚴重失職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考核和指導。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收集、分析和評估公眾對改善城市交通的意見和建議,為城市交通管理和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交通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交通管理措施(一)對公共交通車輛(包括公共自行車)等設備的購置和更新給予資金補助;

    (二)對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實行成品油、燃氣等能源價格補貼;

    (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實行電價優惠;

    (四)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車船的車船稅;

    (五)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

    第8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第二條適用地域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適用對象。本辦法中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的廣告。

    第四條管理部門及職責。戶外廣告管理工作必須各部門明確分工,協調配合。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牽頭編制戶外廣告的專項規劃;受相關部門委托負責依照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對戶外廣告設置的受理、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戶外廣告公共資源的出讓活動。

    縣工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者經營資質的審核,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發證及監督管理。

    縣交通局根據《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公路沿線戶外廣告的選址初審與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同制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

    縣財政局是戶外廣告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機關,并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具體征收和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

    縣規劃與建設局參與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制定,將戶外廣告設置要求納入城市設計、詳細規劃和新建建筑設計方案中。

    公、國土、林業等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戶外廣告設置有關事項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規劃與設置原則。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突出重點(重點管理區域:縣城規劃區、重要交通沿線、風景旅游區、縣域主要交通出入口等),規范實用,體現公共性、商業性、景觀性、文化性,富有地域特色;

    設置廣告應堅持統一規劃、公益先行、總量控制、公開公正的原則,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第六條禁設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設置戶外廣告:

    (一)妨礙生產或者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全設施、交通標志設置廣告的;

    (三)影響交通全設施、交通標志功能正常發揮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功能的;

    (五)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損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觀的;

    (七)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歷史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和范圍。

    第七條公共場地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權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出讓。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公開招標、拍賣的具體管理與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八條非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使用權。非公共場地、非公共設施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由該場地、設施的所有權人享有。

    鼓勵非公共場地、非公共設施所有權人將該場地、設施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委托統一經營。

    第九條設置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場地、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

    (四)戶外廣告設施的正立面圖、彩色效果圖和全結構圖;

    (五)戶外廣告制作說明及全措施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審批程序。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由縣城市管理局統一受理,并轉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縣城市管理局轉來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縣城市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廣告設施設置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的變更。戶外廣告設施必須按照批準的地點、規格、形式、時限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5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單位同意,受理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的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經批準設置后連續15日未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審批單位的要求以公益廣告補充版面,直至商業廣告為止。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的終止。使用權使用期限已滿要繼續廣告的,須按規定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滿前10日內,審批單位應向使用權人發出書面通知,使用權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在設置期滿后7日內自行組織拆除。

    第十四條臨時性戶外廣告。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文體、公益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經審批登記后方可,但設置期限不得超過15日,有效期滿后應立即拆除;未拆除的,由審批單位組織代為拆除。

    第十五條設施拆除。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單位應當提前10日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和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對未滿使用期限而拆除的,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部門應將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退還給廣告設施使用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設施全。戶外廣告的設置、設計、制作、裝、驗收、維護保養及全檢測評估必須符合《省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做到牢固、全、定期維護。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及時修復和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遇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及時采取全防范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戶外廣告設施使用合同中須包含使用全責任條款。

    第十七條公益廣告。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大屏幕、燈桿燈箱等的公益廣告原則上不低于其廣告位總數的10%。

    政府鼓勵社會資金贊助公益廣告的設計、制作和,但不允許以公益廣告的名義擅自占用公共陣地同時商業廣告。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地方標準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無照經營戶外廣告業務、利用戶外廣告作虛假宣傳和擅自更改經核準登記同意戶外廣告內容等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二)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使用權的,由審批單位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行為人依法予以查處或移交公機關處罰。

    (三)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經營者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不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置規劃和技術規定,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地點、規格、形式和廣告內容,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的,陳舊、腐蝕、破損的,責任人應及時予以修復、更新或拆除,逾期未整改的,審批單位應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拆除,并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合法設置的戶外廣告擅自予以覆蓋、拆除、污損或毀壞的,對其行為人依法予以查處或移交公機關處罰。

    第十九條全責任。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設置廣告應裝牢固,定期維護。戶外廣告設施由于裝、維護不當,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產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行政責任。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及管理中,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城市管理及城鄉規劃條例范文

    用三年時間,全面創建“四害”防制設施,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提高環境質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創建“四害”防制設施的主要項目

    1、安裝防蚊閘。凡排水管網的雨(污)水井和沉沙井的進出水口,以及電信電纜溝的檢查口,一律安裝防蚊閘,防止蚊蟲、老鼠和蟑螂的孳生繁殖。

    2、安裝毒鼠屋。單位和住戶的外環境,一律安裝毒鼠屋,提高毒鼠藥餌使用率,防止環境污染,保障人和禽、畜安全。

    3、安裝防鼠和防蟲害設施。建筑物室外的管道、孔洞等與室內相通的地方,一律安裝防鼠和防蟲害設施,特別是食品、飲食行業,糧食、食品倉庫等重點場所,防止鼠、蟲等病媒生物進入室內。

    4、密封排水管道及電纜電信溝。凡開放式的排水管道和電纜電信溝,一律改為密封式,防止垃圾傾入和“四害”孳生。

    5、整改有積水的屋頂和反樑結構。凡有積水的建筑物的屋頂和反樑結構,一律進行整改,防止平時積水孳生蚊蟲。

    三、任務和責任分工

    (一)創建“四害”防制設施按轄區管理責任原則劃分:

    1、區、街道辦事處按行政區域劃分;

    2、住宅區、工業區、旅游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按物業管理范圍劃分;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使用范圍劃分。

    (二)新建(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和建筑物,按照《省衛生條例》關于“城鄉規劃、創建和舊城改造,應當同時規劃創建防治病媒生物的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定,凡新建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建筑物,其“四害”防制設施,一律按同時設計,同時創建,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的原則執行。

    此項工作由市規劃部門負責。

    (三)現有城市基礎設施和建筑物創建“四害”防制設施的工作,責任分工如下: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學校、幼兒園、醫院、老屋村、自然村等單位,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

    2、供排水管網、河道,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

    3、電纜溝,由市供電局負責。

    4、電信溝,由市電信局負責。

    5、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共汽車站、港口碼頭,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6、公共綠化帶、環衛設施,由市、區城管部門負責。

    7、特區一、二線,包括邊防檢查站,由市武警指揮部負責。

    8、有線電視管網,由廣播電視集團負責。

    9、住宅區,由市住宅主管部門負責。

    (四)、從本方案實施之日起至月止,創建“四害”防制設施要求達到30%,其中市政基礎設施、省市衛生村要全部達標;至12月止,創建“四害”防制設施要求達到60%,其中物業小區要全部達標;至12月止,創建“四害”防制設施要求全部達標。

    四、創建經費

    創建“四害”防制設施經費的總的原則是:新建(改造)的城市基礎設施及建筑物的經費,一律納入創建經費。現有城市基礎設施及建筑物的經費,按“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執行。市屬市政公共設施的經費,由市財政負責;區屬市政公共設施的經費由區財政負責。市設立創建“四害”防制設施配套資金,對區財政投入的市政公共設施和非市財政投入的市政公共設施(主要包括電信、電纜溝,有線電視管網),按1:1的比例劃撥。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市成立創建“四害”防制設施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愛衛會領導擔任,成員由市愛衛會的成員單位組成,辦公室設在市愛衛辦。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各責任部門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方案實施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具體的實施方案。

    2、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級政府、各新聞媒體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創建“四害”防制設施重要意義的宣傳報道,要廣泛深入發動群眾積極配合、支持“四害”防制設施的創建工作。

    3、依法行政。各區政府要組織開展《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的專項執法活動,在做好宣傳教育的基礎上,對拒不執行“四害”防制設施工作方案,造成危害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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