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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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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土地管理范文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利益、促進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我市各鎮(街)、各部門采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違法違規征地、用地,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圈占土地和濫占耕地現象屢禁不止。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各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禁止擅自征收土地,保證征地工作依法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所確定的征收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準權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授權和批準前均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征收土地。

    三、禁止擅自出讓土地,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第2篇:土地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開發、利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區(含開發區)、鄉(鎮)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派駐區域內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別做好土地和房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符合《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的;

    (二)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

    (四)1961年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沒有確認給農民集體所有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原屬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的;

    (六)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建制轉為城鎮戶口后原集體所有的;

    (七)凡征而未用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

    第六條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土地使用者。

    依法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或作價入股組建聯營或股份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聯營或股份制企業。

    第八條實行土地登記公告制度。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耕地保護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在用地規模方面,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河流湖泊庫區綜合開發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的規劃期限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致。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整理、開發、復墾新增加的耕地面積依法折抵占補平衡指標的,可以將該指標有償轉讓給其他需要履行占補平衡義務的單位。

    第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耕地占用稅、新菜地開發基金作為土地整理和開發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復墾的土地應優先用于農業。

    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向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被破壞的土地確屬無法復墾的,應按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征用農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章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改造、開發計劃,集中連片地改造舊城區和開發新城區。改造和開發需占用的土地應統一依法收回或征用。

    第十四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給予補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按《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人均耕地數量和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

    被征用耕地每一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補五倍;人均耕地五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六倍;人均耕地四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七倍;人均耕地四百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八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平方米的補九倍;人均耕地二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三十四平方米的補十倍;人均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六十七平方米的補十一倍;人均耕地不足二百平方米的補十二倍。在特殊情況下,其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補償。

    (四)地面附著物的補償辦法和標準,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征地公告后,新增加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約定。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宅基地應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落實地塊。

    農村村民宅基地批準和落實地塊后兩年內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或農村村民整戶遷移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調整宅基地堅持批新交舊的原則。新房建成后,應在三個月內交出舊宅基地。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出租、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原住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戶口已遷出的;

    (四)其他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將該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撤銷村民建制,并合理安置。該單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歸國家所有,仍由該單位使用。國家因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征用土地給予補償。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不含縣級市、建制鎮),不得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城市建成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禁止城鎮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第五章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堅持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用地信息制度。

    建設用地信息內容包括: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給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給土地綜合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市場預測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錄等。

    第二十三條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健全中介服務體系。

    設立土地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國家關于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程序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土地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章程,制定服務規則,公布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標準和收費標準,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其土地評估結果無效。

    本行政區域外的土地評估機構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評估項目的,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土地估價報告應按照國家規定制作、提交,由具備土地估價師資格的人員簽署,加蓋土地評估機構印章。

    經有確認權的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報告,應作為國有資產登記、抵押貸款、收取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項之一,涉及土地資產的,必須進行土地評估:

    (一)制定或修訂基準地價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的;

    (三)上市公司及新設、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

    (四)企業兼并、破產、改制的;

    (五)司法裁決、土地監察涉及土地價格的;

    (六)市、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他需要評估的。

    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的,不得處置土地資產及辦理土地權屬登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耕地保護、土地利用、土地收益等工作列入政府主管領導任期內的年度考核和離任前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下列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依法制止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設備、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扣押;

    (二)對依法制止后繼續違法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人承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以后,發現違法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而可能隱匿、轉移違法所得或者是出現可能妨礙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凍結其銀行存款;

    (四)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查封違法建筑物、扣押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和其他財物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送達查封或扣押財物通知書,并向違法行為人出具查封、扣押財物清單。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干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出讓、轉讓、出租等形式用于非農業建設,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破壞種植條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至二倍;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五)拒不交出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每平方米二十至三十元;

    (六)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依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復墾費的一至二倍。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按違法占地行為查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個人擅自從事土地評估的;

    (二)超越土地評估資質從事土地評估的。

    第三十三條逾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每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索取或收受財物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非法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依照《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謾罵或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故意傷害土地執法人員的;

    (三)抗拒、逃避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土地稅金的;

    第3篇:土地管理范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三)跨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

    第4篇: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土地;土地糾紛;土地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2-0064-2

    0 引言

    近些年來,我們國家的經濟飛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鎮化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土地問題暴露出來,引起大批的土地糾紛事件。若這些土地問題沒有穩妥的解決辦法,勢必引起上訪、爭斗事件的增加,不僅影響政府的正常工作,更是危及社會的穩定。如何解決好土地的糾紛問題,就成為我們黨和政府的頭等大事。

    1 土地管理不善,土地糾紛事件頻發的原因

    1.1 宅基地問題

    我國的《憲法》等法律對于農民對其私有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護,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也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土地只能以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形式存在,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沒有所有權,房子下面的土地從根本上說是屬于集體的,因此農民對其房屋的處置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國人歷來就有安土重遷的思想,房子可能是大部分中國老百姓最主要的財產,但由于國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嚴格,使得農民無法將房屋出售給能夠支付更多金錢的城鎮人口,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眼前利益,自然會引起他們的不滿。

    1.2法律與政策原因

    我國政府為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不斷的探討和出臺新的土地法規與政策,然而這些法律與政策相互間的銜接性卻往往不夠好,政策與土地的變動在時間上也得不到有效的統一。在土地制度的變動過程中,舊的政策還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新的政策就出臺了,新舊政策間如果沒有良好的銜接,就容易給本已糾紛頻發的土地管理帶來更多的混亂因素。法律和政策與實際情況的脫節,是造成我國土地糾紛頻發的原因之二。

    1.3利益原因

    農民的最基本生產資料就是土地,自封建社會以來,“耕者有其田”一直是農民的最高理想,而這個理想實際上就是農民希望得到應有利益,從而過上更好的生活的真實寫照。在我國土地政策不斷變動的同時,城鎮化也在不斷的深入進行當中,隨著國家對農業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政策開始向農民和農業傾斜,土地的升值成為一個必然,農民如果擁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著能過上更為富足的生活。利益的驅動,使得土地糾紛事件日益增多。

    1.4政府原因

    在社會的轉型與政策的變更期間,政府職能錯位,行為不規范的現象頻頻發生。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各種原因對農民自主經營的土地橫加干涉,甚至還出現了一些非法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有些政府工作失職,政府機關人員素質低下,對有關政策法規了解不夠透徹,在土地的管理工作當中失誤頻出,導致了土地糾紛事件頻發。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的領導辦理公務不夠積極,但在牟取私利上卻是妙計連連,強占個人和集體的土地來滿足私利,最終導致土地糾紛事件的發生。

    1.5 農民自身原因

    在我國農民長期處于社會的底層,農民自身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思想觀念在一時間也難以轉變。由于各級政府疏于對貧瘠土地的管理,有些農民就自行開荒、種植,開荒地有的被外村村民種植、有的被他人占用,有的土地還界限不明,導致對土地的承包和使用變得十分混亂。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的普及,農民自身素質的提升,越來越多農民的主人翁意識、法律意識大大增強,對我國土地政策理解也更為透徹。在充分提高自身認識的基礎上,農民對土地的保護意識大大增強,那些隱藏在陰暗角落的非法用地現象得到了及時的檢舉和處理,這就進一步加劇了土地糾紛事件的發生。

    2 處理土地糾紛與管理問題的建議

    2.1 宏觀調控與微觀調解相結合

    只要是涉及到土地的問題,影響面往往極大,牽扯的人數也相對較多,如果沒有對其進行很好的處理,極易造成公共事件,引起群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宏觀上,對于已經訴諸于法律的土地糾紛案件,必須秉公處理,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執行,從而使集體或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應有的保障,使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的處理必須要顧全大局,盡力避免極端事件的出現,從而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與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

    微觀上,在處理土地糾紛以及管理問題時,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原則,深入到人民群眾中進行積極的調研,同時注意工作方式,及時解決一些小糾紛、小事件,從而防微杜漸,避免矛盾的激化。另外,要準確的把握住地域性土地事件的特點和緣由,以便為更好的處理土地糾紛事件打下基礎。

    2.2 完善法律法規

    各級人大、政府部門應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細致的研究我國土地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對于某些突出的問題,應該明確、及時、合理的進行處理。有針對性的對存在較大爭議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正,從而使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相應案件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2.3 加強政府工作力度

    (1)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徹查集體土地,確定具體的土地歸屬;(2)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保護合法合同,裁撤非法合同。并嚴格按照新法律,發放土地承包憑證,確定承包權限的幾十年不更變;(3)控制招商引資規模,加大對土地的管理力度,對于某些打著“招商引資”旗號進行囤地漁利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嚴厲懲處,并依法對土地進行收回;(4)主管部門認真研究相應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合同模板,并確保模板的貫徹執行;(5)制定嚴格的土地征地政策,對于土地的征用必須得到土地所有集體或農戶的同意,從而使征地過程變得更加規范化、系統化、程序化;(6)加大力度解決無地農民的生活出路,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創建和諧社會;(7)政府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行其管理職能,在解決和處理土地糾紛使應當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并注意從實際出發,充分取得原有證人證據等材料,以便盡最大可能還原案件的真實面目;(8)建立仲裁機構,在訂立相應合同以及辦理相應手續時,要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糾紛。

    2.4 提升各階層法律觀念,提高農民自身素質

    加大力度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將相關法律、政策及處理權屬糾紛的法律依據和工作程序等內容編印專刊發放到每個農戶手中,并通過土地日、培訓班、座談會等各種途徑進行法律宣傳教育,使農民明確自身應有的責任與權益。

    提高農村干部的法制觀念,讓他們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為維護社會穩定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礎。

    3 結束語

    中國擁有近9億的農民,而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生產資料,所以說土地問題是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問題,土地問題處理的妥當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和穩定。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城鎮化的建設會不斷深入進行下去,相信屆時會出現更多的土地糾紛和土地管理不力的問題。

    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能否妥善處理土地問題對于我國政府的執政能力是一個巨大的考驗,想要做好此項工作,必須要各級管理部門同心協力,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政能力,以便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從而為促進我國的經濟進一步繁榮和社會的進一步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司法解釋適用指南》編寫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司法解釋適用指南[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04.

    [2] 李長明.征地糾紛解決方案:土地征收補償安置148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3.

    [3] 中國法制出版社.最新農村土地法律政策全書(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07.

    第5篇: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ArcGIS 土地管理 作用

    中圖分類號:P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4-0153-01

    土地管理是我國國土資源規劃的重要內容,在土地管理中應用ArcGIS,充分發揮ArcGIS的特點和優勢,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情和土地利用情況,優化土地規劃設計,提高土地的產出率和利用率,使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發展形成一種良性循環。

    一、ArcGIS在規劃用地管理中的應用

    隨著現代化計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土地管理部門采用紙質檔案進行存檔和存儲,難以進行資料匯總,并且整理效率較低,容易丟失數據,可視化較差,已經無法滿足當前土地管理的要求,通過應用ArcGIS,可有效提高規劃用地管理效率,彌補傳統紙質存檔的缺陷。首先,根據土地規劃的航片或者測量坐標,運用ArcGIS創建可視化圖形,充分利用其兼容特性,將MapGIS、MapInfo、CAD中的文件資料直接導入完成轉換[1]。其次,對ArcGIS系統圖形的管制類型、行政區域、規劃地類、日期、面積等屬性參數賦值,全面完善各類土地數據。再次,結合不同類型和種類的規劃用地,在相應土層中進行數據信息的分類匯總,根據行政界線、線狀地物、管制分區、規劃變更地、現狀底圖等,按照ArcGIS應用軟件文字標記順序,從下向上進行疊放。最后,運用ArcGIS系統,按照圖層地塊相互交錯的原則,分別將圖層轉換為拓撲文件,根據土地管理實際狀況,修改重疊地塊,避免發生拓撲錯誤,并且確認土地位置、規劃區域面積等參數準確無誤,在保障圖層科學疊加的基礎上,將相關數據保存到ArcGIS數據庫中,便于日后的土地管理和規劃。

    二、ArcGIS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1、SHP文件與CAD之間數據轉換

    通過應用ArcGIS系統,將CAD中的old-number、change-number、change-code 保存為*.dwg,ArcGIS加載時包含Poly line、Polygon、Point、Multiparty、Annotation五個部分,Polygon包含各種地類代碼層,加載過程中可利用圖形數據不需要再進行轉換,Annotation主要包含CAD文件的圖斑號層和修改地類代碼,通過Annotation將CAD數據轉換為SHP文件,便于土地資料數據的保存和存檔。

    2、實現標注數據和圖形數據的綁定

    Annotation作為ArcGIS的點數據,加載過程中通過合理選擇屬性,將原始圖斑編號和圖版修改地類代碼分別保存在number.shp和code.shp。Polygon作為ArcGIS的面數據,加載時將*.dwg轉換為.shp格式文件,通過空間連接方式實現code.shp層的連接,生成check.shp數據,以小矩形框數據作為ArcGIS圖形數據,將number.shp層圖斑編號和code.shp層地類代碼作為ArcGIS系統屬性數據[2]。

    3、數據空間拓撲和屬性正確性檢查

    運用ArcGIS系統時,設置check.shp屬性數據的顯示字段,進一步優化了地籍測量的數據空間拓撲結構,對各個屬性數據進行正確性檢查,將圖斑編號和地類代碼標注為可見狀態,升序排列各個圖斑編號,根據導出命令將屬性數據轉換為*.dbf格式,將土地管理調查表和CAD文件轉化為土地管理調查表和check.dbf正確性檢查,按照標準的圖斑序號,實現表格規范化排列。

    4、為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制作提供便利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先收集土地數據,然后制作調查圖,按照圖件編制和編輯、數據檢查、零星地物和線狀地物的取舍、數據合并、圖斑層處理、數據分割和預處理的步驟,運用ArcGIS系統,將大于面積指標圖斑和消除工具合并到一個圖斑中,修飾圖斑邊界,消除小圖斑,消除圖斑時應確保同一行政區中各個圖斑權屬一致,通過ArcGIS的dissolve工具,按照標準屬性字段合并圖斑,盡量選擇地類備注、權屬單位名稱和代碼、權屬性質、地類編碼等明顯反映圖斑的信息字段[3],合并相似圖斑或者地類一致圖斑,在圖形縮編時,用淺色表達不用進行合并的圖斑,用深色標注合并圖斑,運用label標準功能標出規則字段,制圖人員可以通過這些方法快速找到目標。同時,運用ArcGIS系統的Arc模塊把圖斑層的MDB格式文件或者Shapefile數據轉換為Coverage數據,沿著中心線分段切割圖斑,將周圍圖斑合并起來。在ArcGIS系統執行append命令,合并面狀圖斑和線狀圖斑層,組成地類圖斑層,結合地區特點、圖面負載量和縮編規則,適當刪減線狀地物層,為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制作提供便利。

    結束語:

    ArcGIS作為現代化應用軟件系統,其在土地管理中的應用,極大地提高了土地管理水平。結合ArcGIS系統特點和應用優勢,根據實際的土地規劃設計和管理現狀,合理運用ArcGIS軟件,縮編不同比例的圖斑層,為土地管理提供重要參考數據。

    參考文獻

    [1] 王劍.淺談ArcGIS在土地利用規劃中的應用[J].科學之友,2012,14:16-17.

    第6篇: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測繪技術;應用

    伴隨著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工作領域不斷延伸,傳統的行政管理體系已經無法滿足現有的工作需求,所以急需對其進行規范化、科學化的改革,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促進科學管理,提升測繪工作的質量,確保其應用的可靠性。另外,在充分利用測繪的技術和測繪成果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供優質的服務與保障的同時,還能有效地提高領導者的決策能力。總之,只有將現代化測繪技術應用于建立國土資源信息系統上,強化測繪工作的服務功能,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加快國土資源管理向規范化、現代化、法制化以及科學化的方向發展,才能更加科學有效的管理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真正意義上實現可持續發展。

    1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歷史基礎和現狀特點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一定地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措施。我國人均土地資源占有量較少,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對土地的利用越來越多樣化,同時土地浪費,人地矛盾等問題日益突出。土地管理就成為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辦法。

    在土地管理中,一般會運用到數理統計、運籌學、線性規劃和重力模型等專業知識。隨著土地管理的發展和計算機信息化技術的發展,在對土地要素的屬性數據統計為主要內容向土地空間分析方向發展。我國土地規劃與管理經過多年的發展,以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為代表的測繪新技術已廣泛應用于土地規劃和管理領域

    在土地管理中,測繪是必不可少的。測繪的成果數據是各項建設不可缺少的基礎資料,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此外,測繪還能為經濟建設部門和社會各方面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為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2 測繪在土地管理中的應用

    2.1 確定土地的歸屬權

    確定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這其中所使用的一些基礎性文件就包括地籍圖,而地籍圖的獲取則必須通過測繪工作來完成。

    2.2 解決土地糾紛問題

    由于缺乏真實、可靠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地籍資料而造成當事雙方在土地權益方面的糾紛。而最科學、有效的解決方法則是在上級政府部門與當地雙方法人代表共同在由測繪工作所提供的更加精確的圖文信息資料上進行協商,并且附加具有法律效力的簽字。

    2.3 解決土地變更的問題

    由于土地是一種稀有的資源,所以它關乎到我們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伴隨著土地在使用面積上的變化以及不動產的增減、更新和歸屬權的變化,都需要測繪工作能夠及時的提供更加準確、詳實的土地資料信息。

    2.4 國土整治與開發

    糧食的人均占有量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而糧食的產出則于耕地的多少密切相關。所以必須通過測量,確保農耕用地與人口數量保持一定的比例。

    在社會發展以及國民經濟建設的過程當中,測繪除了應用在土地管理外,還應用在其它領域。它不僅能夠為城鄉規劃、環境監測、水利以及國防建設提供與地理位置有關的各種綜合性基礎資料,而且還可以對一些非法占地、違章建筑等進行監督和控制,所以可以說測繪工作是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當中的一項前期性、基礎性和公益性工作。

    3 運用現代測繪手段增強土地管理能力

    現代化的測繪技術就是以GIS、RS、GPS為代表的測繪技術和測繪成果。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們已經進入了信息化的時代,與此同時土地管理也進入了數字化的時代,完善土地資源空間基礎構架、建立土地資源利用信息系統、地籍信息系統在內的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并且與其他專業進行資源共享共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測繪工作則是確保所有的這些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建立起來的可靠保證和重要基礎。現代化信息技術在測繪工作中的應用為國土資源信息獲取、處理以及分析提供了可靠的技術保證。同時,也為土地資源的管理、決策以及開發利用方面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服務。總之,利用現代化測繪技術手段,建立土地資源信息系統,實現測繪產品信息化以及測繪服務信息化,在促進土地資源開發和管理利用的同時也使測繪工作的基礎性、前期性、公益得到了充分發揮。

    3.1 全球定位系統(GPS)

    全球定位系統(GPS)是土地測繪技術信息化發展過程中的新技術,其特點是以最快的速度確定各測量點的物理坐標,改善測繪精度。由于GPS采用靜態工作模式完成測量等操作,因此,不需要點與點間的通視條件就可以完成高精度的測量工作。如果采用GPS-RTK技術,不僅能夠及時掌握定位結果,還能夠獲得厘米級的測繪精度。目前,GPS-RTK技術主要應用在工程放樣、地形測圖、地籍測量等多個領域,以成為獲取土地空間數據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大比例尺的土地開發管理工作中,運用GPS技術可以實時獲得地物信息與地界或權界等信息的準確定位與數據采集工作。由于GPS測量結果是三維地理數據,經坐標變換和數據格式轉換后即可很容易的實現數據共享與地理信息的無縫結合,避免了傳統測繪方法在多次清繪、轉繪中帶來的誤差。

    3.2 遙感技術(RS)

    遙感技術(RS)包括傳感器技術,信息傳輸技術,信息的處理、提取和應用技術,目標信息特征的分析與測量技術等內容。它具有全天候、信息豐富、信息獲取速度快、多光譜特征等優勢。其30 m-0.61 m范圍內的測繪數據均可在各項土地開發管理工作中發揮有效作用。隨著遙感技術分辨率的不斷提高,已廣泛應用于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和規劃管理、居民住房產權調查等工作中。

    3.3 地理信息系統(GIS)

    地理信息系統(GIS)是在計算機技術支持下,將各種地理信息按照空間分布順序,輸入、存儲、檢索、更新、圖形編輯、數據庫管理、輸出和數據綜合分析的計算機技術系統。最初主要用于建立與土地管理、土地開發規劃有關的土地信息系統(LIS)。因而形成了以地理信息系統為基礎的土地開發管理信息系統模式。在地理信息系統平臺上構建的土地開發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土地調查、登記、統計、評價、地籍管理等各項工作,為土地法律咨詢提供資料參考。利用GIS技術建立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可將空間圖形數據與屬性數據完整地結合,從而實現圖形與數據的一體化和數據的分析、管理與輸出操作等。

    3.4 3S技術

    3S技術的有效結合,是未來土地開發管理發展的主要趨勢,也是最為核心的部分。目前,3S技術主要是以GPS為數據源,由野外調繪得到的遙感影像為參照,利用GIS平臺在計算機中直接繪出圖形,然后對各地狀況進行標注,從而直接完成土地資源的調查任務。另外,也可以將遙感資料通過數字化軟件處理或直接在GIS中數字化處理后導入到數據庫。通過發揮GPS、RS、GIS的各自優勢,快速準確地獲得土地變化信息和高質量的空間數據和屬性數據,最終構成完整的、實時的、系統的、動態的土地測繪信息集成系統,保證土地開發管理所使用數據的準確性。3S技術的結合使用,不僅可以顯著的提高工作效率,還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促進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統一化。

    參考文獻:

    第7篇:土地管理范文

    中國發生土地利用的沖突事件越來越頻繁,國內外不僅引起了的關注,同時國內的學術界也越來越重視。我國的土地利用現狀存在著很多問題急需解決,城市化的進程越來越快、普遍存在違法用地、耕地的保護難度越來越大,造成依法對土地形式進行管理非常嚴峻、政府和農民集體征地沖突日益加劇、現有的土地利用沖突管理方法不足等,都是導致我國土地利用沖突的根本問題.怎樣解決這一問題顯得非常重要。

    2我國土地資源利用以及管理的現狀分析

    2.1基本狀況

    為了使土地資源更好的發展,需要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而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該地的工業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為了能夠合理的規劃土地,必須要有科學的規劃和論證,進而更好的解決土地的使用問題和就業問題,這樣將使地方經濟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同時良好的利用土地資源和土地制度也是良好經濟環境的保障。

    2.2土地利用的基本內容

    在進行土地開發的過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土地開發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土地的集約利用,地區的產業發展需要以土地資源的規劃為前提,這樣才可以形成完整的產業鏈,企業在帶動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還需要有良好的消費觀念,讓土地的利用和經濟的發展形成統一的整體,將有力促進我國城市化進程的進步。

    3土地利用沖突產生的驅動力及原因

    沖突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供給的有限性和土地資源的多宜性,但是沖突發生與發展的主要驅動力是人口及其需求的增長。土地利用沖突受到文化、社會、機制和政治、經濟、政策等因素的影響,可以概括為土地利用沖突產生的社會經濟因素,即沖突產生的外部因素;土地利用沖突產生的自然因素,即沖突產生的內部因素。因為內部因素具有不可變性,外部因素是我們解決問題的方向,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3.1土地征用法律把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成本強加于農民身上

    我國法律限制了農民和集體組織轉讓土地的權利,政府行政采取國家經營土地市場的方式壟斷了土地的轉讓。“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用。”而沒有具體的界定“國家利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需要征用部分集體土地時,通常由政府從集體手中以低廉價格征得土地再以高額的價格出讓。農民既沒有參與整個過程也沒有得到相應的利益,甚至連最基本的土地利益也保證不了,在喪失土地之后,面臨著無社會保障和失業的困境,使農民的基本生活也維持不下去,政府的行政權力將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本強加在農民身上。

    3.2集體主體界定不明確導致土地產權模糊

    我國《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我國的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是指集體經濟組織,而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一部法律對其進行明確的描述和界定,其合理性與存在性都受到置疑。在法律中由于集體主體概念的模糊使得政府干預和影響土地所有權的實施,從而缺失主體功能。具體表現在農業生產的公共建設跟不上,農民所得到的土地使用權保障不了。

    3.3各級政府規劃理念的不同造成的土地利益分歧

    在土地利用規劃的理念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而產生土地利用的沖突,主要表現在指標數量的擴張和控制之間的矛盾。中央政府要求把節約用地放在第一位,原則是盤活存量、控制增量,對建設用地對耕地占用進行嚴格的控制。盤活城市存量土地的成本比征用土地的成本高很多,地方政府更加樂意新增加建設用地的指標;中央政府的基本國策是堅持18億畝耕地紅線不動搖,但是地方政府一致認為發展第二、三產業經濟的產出效率高,而忽視了對耕地的保護。

    4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方向

    土地管理制度作為保證合理利用土地的一項根本制度。經過不斷的發展,目前,我國已建成一套成熟和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體系,并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對于土地利用的矛盾越來越加劇,目前土地的管理制度也有不足。創新是不斷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因此對土地管理制度的創新就非常必要了。

    4.1明確土地產權的所有

    造成土地開發過程中的利益沖突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產權所有模糊。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土體的使用開發具有特殊性,沒有清晰的土地產權,多方都非常想從土地開發中獲得利益,進而造成嚴重的問題。使土地產權主體明確,就會使土地的開發、使用、所有的流程變得更加規范,大大提高土地開發工作的效率,明確土地利用各方的責任,進而避免權錢交易、越權管理問題的出現。

    4.2統一土地市場,健全土地監督懲罰機制

    土地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因為土地市場進展非常緩慢,使得城鄉分離、獨立運行,市場化程度無法提高。所以,必須健全土地監督管理體系:①強化社會公眾參與規劃過程監督。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過程社會公眾參與新機制,增強重大決策過程的信息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健全多元利益群體的利益表達機制,形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及社會公眾協商型編制、管理和監督體系[1]。②通過法制的建設不斷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建立城市規劃、工商、紀檢監察、公檢法等部門相聯合的土地執法機制,將執法的力度提高。與此同時,動態監察時運用3S等高科技手段,避免土地利用沖突,避免地方政府違法利用土地的發生。

    4.3統籌城鄉發展

    在不斷推進城市化中,要充分考慮環境治理、人口遷移、經濟發展等多方面的問題,充分考慮城鄉發展的現狀,將城市化的發展速度控制好,采用先進的管理手段和新技術第一時間解決住房、交通等基礎性的建設問題。同時制定與之對應的措施,統籌城鄉的發展速度,合理使用農村的土地資源,保護好農民的耕地,在國家的整體發展中使得農村能夠扮演其應該有的角色。

    4.4合理規劃土地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

    對土地進行開發,需要有長遠的眼光,除了要考慮土地利用規劃方案、耕地規劃、林業規劃、水利工程外,還應該充分考慮城市化進程。產業經濟園區的開發要和市政建設接軌,同時納入到城市整體規劃方案中,加大重視保護生態環境的保護,實現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經濟發展三方效益的平衡。

    4.5土地管理制度創新

    應該充分發揮土地流轉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因為我國的土地政策確定了開發用地大多是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土地。土地流轉因為我國特有的土地政策而變得更加便利,主要有幾下集中,包括:儲備經營、反租承包、置換、出租、轉讓、入股。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應該充分利用其優勢,不斷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在對土地性質進行不改變的前提下,和村集體公司達成用地的協議,把土地以租賃的方式而不是出讓方式提供給企業使用,不僅對珍貴的土地資源進行了有效的保護,還能節省大筆的征地資金,又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

    5結語

    隨著我國實行社會經濟體制的改革,各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資源狀況差別很大,土地利用沖突在不同時間、不同區位的表現全然不同。所以,在分析在具體區域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發生沖突的原因及驅動力、利用沖突的發生與發展變化跟蹤土地的同時開展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必須對土地利用制度進行改革,規范土地利用制度以及不斷健全土地交易市場機制。為了建立優勢互補、功能明確的區域發展格局,使土地資源空間結構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作者:劉會容 陳曦 單位:湖北聯眾土地評估勘測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李名峰,曹陽,王春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土地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博弈分析[J].中國土地科學,2015,01.

    第8篇:土地管理范文

    摘要:眾所周知,土地資源是極其重要且極其稀有的資源,人們的生活、生產、耕作、交通、建筑等均離不開土地,土地資源的的有限性也直接決定了其稀缺性。那么,如何通過研究來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用機制,使經濟與保護土地資源協調發展,以實現經濟社會和資源保護和諧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 土地資源保護 集約利用 群眾意識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全面提升我國現代水平的重大而又艱巨的歷史性任務,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經濟發展與土地資源的保護一直是發展中存在的重要矛盾,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郊區城市化、城鄉一體化、鄉村城鎮化等越來越多概念的衍生,新農村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土地資源的需求量開始激增,然而土地資源的自然供給卻是有限的,再加之人類活動的頻繁,導致土地荒漠化、土地鹽堿化等問題,加劇了土地資源的稀缺。因此,農村土地管理成為當前一項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 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意義與土地資源保護的重要意義

    早在幾年前,我國便已經提出和實施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方針,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意義顯得尤為重大,經過幾年的實踐,人們確實發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確實在縮小城鄉差距,拉近貧富距離等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不僅如此,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諧社會的進程提供了重要的平臺。

    土地資源保護同樣是在近幾年來提出,其意在保護土地資源,防止土地資源浪費,增加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但是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給土地資源帶來的卻是越來越越嚴重的破壞,人們肆無忌憚的耕作、放牧、投資辦廠等行為,這樣做的后果非但加快了經濟的發展,反而嚴重打破了土地資源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導致了土地資源的嚴重缺失。因此,新農村建設的發展必須與土地資源管理協調發展,否則兩者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礙。

    2 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農村土地整理

    首先應開展農用地整理,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的能力。農用地整理,其宗旨就是按照現代農業的要求,綜合采用農業、水利、林業、生物和科技措施,實現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網、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農田標準化、生產專業化、操作機械化和農藝規范化,建設現代化農業園區。實踐證明,農用土地整理在很大程度上都發揮著極高的效益,如將處于荒廢狀態的道路、溝渠、損毀的防護林、墳墓等開發成生產用地, 可以有效的增加耕地面積:諸如通過規整農田灌溉渠系,發展節水灌溉農業,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夠提高土、水、肥的綜合利用效率;通過調整土地關系、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能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同時保證土壤的養分不大量流失;通過平整土地、歸并零星地塊以及修筑梯田,能夠促進土地集中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為提高農業機械化裝備水平和農業集約化程度創造條件;通過完善農業基礎設施,可以為大面積推廣農業技術創造條件,有效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農村人居環境提供有效的措施。

    3 農業生產用地的配置機構不健全所導致的問題

    在我國農村土地的政策中,家庭聯產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但目前來看,在以為核心的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制度優勢已經開始出現嚴重的弱化,正在不斷的暴露出一些不適應生產力要求的弊端。由于單個家庭中所擁有的生產要素與制度中提到的擴大生產經營的要求相違背,分散農戶的家庭經營已經難以適應整個市場的需求,生產同再生產在各個環節以及利益的分配存在重大的矛盾。不僅如此,農民對土地資源的認識不夠深刻,意識觀念不統一,進而造成了不同區域的規模和流轉的差異,再加之沒有可操作的指導性策略,是土地的流轉處在一種盲目運作的狀態。

    4 如何合理規范土地使用

    所謂土地集約利用,其基本涵義就是指在土地上增加投入,以獲得土地的最高報酬。通常,我們把單位面積的土地上的資本以及勞動投入量,來確定土地利用集約程度的標準。土地集約主要側重于土地利用潛力的挖掘,以節約用地和高效用地為原則,達到投入產出比和土地利用的最高經濟效益。因此,我們必須遵循土地資源高效利用的原則。

    4.1 必須高度重視優化土地資源的配置:土地資源在利用率上存在的問題,追溯其根源不難發現俺,資源短缺與低效利用是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要通過優化配置這一策略,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產出效率。土地集約利用在根本上涵括了土地優化配置的問題,土地優化配置可以很有效的實現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土地優化配置在其實質上,完全可以可以理解為以土地的可持續利用為根本目標和準則。在一定區域內使土地資源需求既能滿足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又不對人類未來的發展造成威脅。這樣做的同時,也滿足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4.2 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在農村,浪費土地的情景隨處可見。導致這一現象的直接原因就是農村的產業結構不合理。在農村,很多地區都在延續這先人粗獷型的生產生活方式,肆意開采、放牧、砍伐等行為,這直接導致了土地資源的大面積破壞以及土壤營養含量的流逝。積極的開展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是有效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及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不能靠大力發展經濟作物,來增加單位土地面積的經濟產出,我們必須要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上,創造出盡可能無限多的效益。對每一類土壤進行分類指導,給予合理的確定,不能忽視現有的狀況而采取“一刀切”的盲目策略,從而以發揮每類土地的最高利用價值。

    4.3 堅定不移的遵循土地資源高效利用原則:在目前的土地資源保護與利用中,我們必須堅定不移的遵循低資源高效利用的原則,在有限的自然供給中,創造出屬于人類的最大的經濟效益,在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過程中,政務等相關部門可以通過舉辦知識講座、為廣大群眾提供政策咨詢等多種形式,使群眾可以充分的了解我國的國情,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在土地整理上的整體認知,使經濟發展理念和資源保護觀念深入人心,增強了群眾自身對土地資源的認識,從而能夠為土地整理項目的有效實施,奠定了最堅實的人民群眾基礎。

    5 結語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各項制度和法律法則都還不完善,新農村的出現以及土地資源保護的出現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局面,然而能否做到經濟建設與資源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還要靠有關部門的大力發展深入以及群眾的鼎力支持。

    參考文獻

    [1] 武子寧、路紫.河北省村莊改造研究[J].河北科技師范學院學報,2004年04期

    [2] 鄒禮紅、張俊飚.試論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戰略[J].安徽農業科學,2005年06期

    第9篇:土地管理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使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持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并重、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市場的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第四條  市、縣(含自治縣、順城區,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及本級人民政府所轄單位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含鎮、民族鄉,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擬訂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地價評估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承辦全市國家建設征地、鄉鎮企業占地、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的審批工作,代表政府同國有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五)檢查監督全市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

    (六)負責查處全市城鄉較大的土地違法案件,承辦處理較大的土地權屬爭議;

    (七)負責全市有關土地管理費用的收繳。

    縣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確定本級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  全市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之外,屬于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城鄉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登記。

    第七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由縣人民政府確認其土地所有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由縣人民政府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及水面使用權的確認,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國有土地使用者,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改變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以及由于企業兼并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改變的,須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證書。

    嚴禁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九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農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人民政府處理;

    (二)農村土地所有權或城鎮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三)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四)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各方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五)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及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與保護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搞好土地的開發整治,鼓勵合理開發荒地、閑散地,整治廢棄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鄉人民政府辦理審批手續,不得擅自占用或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國家、集體和個人建設用地,能利用原有廢棄和閑置土地的,不再批準新征、新占土地。必須新征、新占土地的,要首先利用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有林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

    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的劃定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未經土地管理及有關部門批準,禁止在城鎮土地上從事挖砂取土、開山采石等活動。

    第十三條  新建磚瓦廠、砂石場、預制件廠占用耕地,必須經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現有磚、瓦、水泥預制件廠新占耕地必須從嚴控制。對用地單位所占耕地需要復墾的,由批準的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復墾保證金。用地單位按規定復墾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后,退回保證金。

    第十四條  嚴禁荒蕪耕地。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受讓的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劃撥后一年以上未使用的;承包農村集體耕地,棄耕荒蕪滿一年以上的,均屬荒蕪耕地,應收取荒蕪費。

    征收荒蕪費的標準,按荒蕪前耕地年產值的一倍半計收。

    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的荒蕪費,由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收取;承包農村集體耕地荒蕪費,由鄉人民政府收取。

    收取的荒蕪費分別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農村發展基金。

    第十五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和個人應當保護耕地,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采石、建窯。嚴禁在耕地上埋墳。

    蔬菜保護地看護房臨時用地不得超過15平方米。

    第十六條  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征用和受讓土地后,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二)新征、新占土地未按原批準用途使用的;

    (三)單位撤銷或遷移后的用地;

    (四)經批準報廢的公路、鐵路、礦場用地;

    (五)臨時用地期滿,不再申請使用的土地;

    (六)使用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后的用地。

    第十七條  使用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和已分配到城鎮工作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承包地、口糧田和未開發利用的自留山;

    (二)荒蕪二年以上的承包耕地;

    (三)非種植業專業戶生產、經營活動停業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四)鄉鎮企業破產、遷移后遺留的土地;

    (五)遷移戶的住宅用地;

    (六)未經批準,隨意改變用途的承包耕地。

    第四章  土地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城鎮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凡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三資”企業用地、臨時用地、私人用地須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九條  城鎮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供應方式,有償供應土地的范圍,按《撫順市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凡以受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必須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二十一條  改組、新設股份制的企業,涉及的土地資產應作價入股,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土地管理部門估價后可直接作價入股;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須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后,投資入股;不辦出讓手續,不補交出讓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以土地資產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

    第二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資產發生增殖的,收取土地增殖費。土地增殖費計收辦法和標準按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鄉辦企業、工商業戶從事經營活動使用的集體土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單位應持下列文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在地形圖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圖;

    (二)征用或劃撥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應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三)征用或劃撥公路、河道控制范圍和城市綠地、林地、各類保護區、采煤沉陷區內土地,應有相應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實行政府統一征地、費用包干使用辦法。凡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方面簽訂征用土地協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置方案,核發用地批準文件,界定用地范圍。用地單位憑用地批準文件使用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征用后的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第二十七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后使用,但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一次性批準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八條  征用、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為:

    (一)耕地2000平方米(3畝)或菜地667平方米(1畝)以下,其他土地6667平方米(10畝)以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耕地13333平方米(20畝)或菜地3333平方米(5畝)以下,其他土地20000平方米(30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償劃撥或行政劃撥,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超過市批準權限的,報省、國務院批準;

    (四)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償劃撥或行政劃撥按照征地審批權限辦理;

    (五)國營農、林、牧場,使用本場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按照本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含自留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二)征用水面、水域按實際價值或按臨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

    (三)征用荒山、荒地按臨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補償;

    (四)征用草地按臨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

    (五)征用宅基地,農戶需要易地遷建的按擬新占土地補償,由占地單位安置的按臨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補償;

    (六)征用、劃撥林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農業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補償經營者當年的經濟損失,支付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按實際價值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突擊搶種的作物,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征、占商品菜地除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外,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取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新菜地的開發建設。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除宅基地外,用地單位還應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由用地單位安置勞動力的,須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給安置勞動力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對被征地單位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因土地征用造成的農村多余勞動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和用地單位及有關單位,安置符合就業條件的人員就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農轉非;

    (二)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和農業勞動力安置就業的標準,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計算農轉非、轉工指標,以村民委員會或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耕地面積、人口、勞動力以上年統計年報為依據。

    征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可以按人均占有耕地轉非,按勞動力平均占有耕地轉工。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國營農場使用的土地,參照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的耕地,須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耕地面積。

    第三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由農戶承包經營的耕地,農戶投入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員會或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可將被征土地補償費總額的15%,補償給承包者:

    (一)旱田改水田或菜田的;

    (二)坡地變梯田的;

    (三)新開墾的耕地。

    第六章  農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七條  鄉村建設及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要符合鄉村建設規劃,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建設及居民住宅建設用地要符合城市規劃。

    第三十八條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必須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鄉辦企業或非農業戶興辦工商企業使用集體土地的,按照《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需要占用非受益單位集體土地的,須由鄉人民政府在就近調劑相應的土地給被占地單位或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一條  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但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抵押。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要堅持實行計劃管理,用地標準按《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使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非耕地和在原宅基地范圍內翻建的,由鄉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非農業戶自建住宅占用集體土地,應對被占地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三條  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可利用而不利用原宅基地翻建,另行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有住宅閑置不用或改為經營場所、出租、出賣的;

    (三)不符合鄉村建設規劃,申請在耕地上建住宅的;

    (四)除長期招聘的專業人員外,本人戶籍不在本地而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

    第四十四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按照《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市或農貿市場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指定的承辦單位,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照國家建設用地的規定審批。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專項基金,對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模范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抵制土地違法行為事跡突出的;

    (二)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以及在土地資產管理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土地管理其他各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四十七條  對未經批準或非法獲取批準文件以及超過批準面積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處以3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農村非耕地的,每平方米處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城鎮國有土地的,每平方米處以5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私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或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并對雙方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五十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至5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挖砂取土、開山采石的,責令限期治理,沒收非法所得并按每平方米5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權變更后,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補辦手續,并處以每平方米1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非法占用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必須全部退還,并處以非法占用額30%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罰款,逾期不交的,每滯交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

    各項罰沒款,上繳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侵占或弄虛作假獲取征地招工、農轉非指標的,一律清退。對情節嚴重的主要責任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或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或解決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觸犯刑律的當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土地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違法審批給工作造成損失,或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貪污財物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并執行。

    農村居民違法占地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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