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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老年健康服務業 人力資源 對策
1.研究背景
1.1健康服務業的發展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自身健康越來越重視,“已病才就醫”已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對健康的需求。而健康服務正是把被動的“已病才就醫”模式轉變為主動的“未病先預防”模式的活動,可以間接節約醫療費用,保障個體健康。在發達國家,健康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15%,而在我國,健康產品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5%。[1]當前,我國健康服務業正處于起步階段,政府應以多種方式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
1.2 我國老年人口現狀
早在1999年中國就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我國不僅是世界上人口數量最多的國家,也是老年人口數量最多的國家,目前正面臨著老齡化的挑戰。據民政部印發的《2013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3年底,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0243萬人,占總人口的14.9%。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13161萬人,占總人口的9.7%),達到2.02億,老齡化水平為14.8%。
1.3 老年健康服務需求
《中國慢性病防治工作規劃(2012―2015年)》指出,伴隨老齡化進程加快,我國慢性病發病人數也快速上升,2012年我國有確診慢性病患者2.6億,慢性病導致的死亡已經占到我國總死亡的85%。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對醫療服務需求勢必增加。此外老年人對來自家庭和社會的在身體、心理,社會支持等方面的長期護理需求量也在擴大增加,還有老年人的保健知識匱乏,保健意識淡薄,這些需求都決定了我國要大力發展老年健康服務業,從而改善國民生活狀況,提高其生活質量。
1.4 相關概念界定
健康服務業以維護和促進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為目標,主要包括醫療服務、健康管理與促進、健康保險以及相關服務,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產品等支撐產業。
老年健康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相關的服務活動。本文討論的老年健康服務以健康管理和促進為主,主要內容包括醫療保健、健康養老以及健康體檢、咨詢管理等,提供機構主要為基層社區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暫不討論傳統的大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
老年健康服務業人力資源管理主要是指通過對提供老年健康服務的人力資源的培養和開發,利用有效的激勵機制進行保留激勵,進而提高老年健康服務水平。
2.老年健康服務產業人力資源管理現狀
2.1 老年健康人力資源數量不足
目前,大部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護人員數量較少,而且醫護比例偏低。養老機構老年健康服務人員更是缺乏,有些養老機構甚至沒有醫療衛生室,有些養老機構即使設置醫療衛生室,人員配備數量也是偏少。例如,煙臺市老年福利中心常住老年人口達1000人,而醫生僅有3名,藥劑師1名,護士1名。醫護人員數量明顯不足,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老年醫療服務需求。
2.2 老年健康人力資源結構不合理
老年健康服務服務人員學歷、職稱及專業結構都不盡合理。尤其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護人員的文化程度以中專學歷為主;職稱以初級為最多,高、中、初級人員比例失調。醫生以西醫為主,滿足老年人健康需求的老年醫學、康復醫學、中醫保健、慢性病管理等專業人才匱乏。養老機構的健康服務人員構成大多以返聘退休人員為主,在職醫護人員也以初級和中級職稱為主。
2.3 老年健康人力資源服務質量偏低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本身對老年健康服務沒有足夠重視,在服務模式上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轉變,還是在醫院等病人上門,以臨床醫療為主,忽視老年群體的健康保健服務。
2.4 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社區和養老院都存在對老年健康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重視程度不高,缺乏合理的用人晉升機制。工資福利水平偏低,有些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的社會保險也沒有落實,這些都影響老年健康服務人員的穩定性和積極性。
3.完善老年健康服務產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3.1 提高政府對老年健康服務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視程度
加強政府引導,正確認識老年健康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的特殊性。堅持積極引導,營造市場環境,搞好人力資源規劃,研究鼓勵扶持政策,推進老年健康服務人力資源管理加快發展。
老年健康服務是社會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通過對老年人服務,從而改善其生活狀況,提高其生活質量,更能擴大就業機會,因此應該把老年健康服務業人力資源管理納入國家對應人口老齡化的發展戰略。
3.2 加大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力度
人才培養是開展老年健康服務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關鍵。由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指出,為了健全人力資源保障機制應該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健康服務業相關學科專業,引導有關高校合理確定相關專業人才培養規模。
根據社區服務站工作職責,按照“重要人才重點培訓、優秀人才優秀培訓、緊缺人才加緊培訓,年輕人才全面培訓,專業人才專門培訓”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安排工作人員到上級醫院進修、學習和培訓,拓寬視野,加強理論修養,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其次加強違紀人員的學歷教育,鼓勵衛生人員參加成人高考、自學等,通過提高學歷和職稱,著重培養一支高素質全科醫生隊伍。
3.3 健全薪酬福利體系
要建立基本的薪酬福利保障機制,以保證老年健康人力資源隊伍的穩定性,提高其積極性。對老年健康服務從業人員,按規定落實國家有關補貼政策,探索建立特殊崗位補助制度,落實老年健康服務人員尤其是社區老年健康服務人員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步提高老年健康服務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4 提倡醫養結合服務模式的發展
“醫養結合”是養老服務的充實和提高,就是重新審視養老服務內容之間的關系,在養老服務中融入健康理念,以區別傳統的單純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養老服務。醫養結合服務機構作為養老機構的一種,在做好老年人生活護理服務、精神慰藉服務的基礎上,著重提高醫療診治服務、大病康復服務、臨終關懷服務的質量。對于養老院建醫院這種方式需要增加具有醫療資格的醫師和專業護士,而對于醫院轉型為醫養結合服務機構這種方式,由于入住老人增加,也需要增加相應的護理員。因此,醫養結合服務機構更應重視老年健康服務業人力資源的管理。
參考文獻:
[1]王海麗.我國健康服務業發展現狀調查解析[J],2013,24(6):33-34.
[2]張生.中國老年健康服務行業發展前景與投資機會分析報告[R].中國行業研究所,2013.
[關鍵詞] 醫鬧 醫療糾紛 損害賠償 仲裁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醫鬧”現象也隨之頻繁出現。“醫鬧”現象已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沖擊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成為困擾醫療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的難題之一。面對“醫鬧”現象,如何化解消除其對正常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的不利影響,這成為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醫鬧”的成因分析
“醫鬧”的發生究其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社會原因
1、醫療保障體制不完善
由于政府的財政投入不足和城鄉二元化結構,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障尚未能實現對全體國民的普遍覆蓋。同時,藥品及醫療服務的價格居高不下,導致了患者本已有限的支付能力更加捉襟見肘,特別是對于沒有醫療保障的群眾來說,一旦突患重大疾病,高額的醫療費用完全超出患者的支付能力。經濟上的無助與生活上的潦倒迫使一部分患者選擇通過“醫鬧”的方式,給醫療機構施加壓力,借以減輕自身的經濟負擔。
2、“職業醫鬧”的推波助瀾
目前活躍在一些醫療機構中的“職業醫鬧”,一經探聽到有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即主動找上患者,為患者出謀獻策,教唆患者以到醫療機構鬧事的方式索賠,自己也乘機從中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這個新“職業團體”的興起從某種程度上說源自患者及其家屬的需求,相對于過程比較復雜,費用較高的訴訟途徑解決,他們更青睞于“職業醫鬧”提出的廉價、快捷的解決方式。因此,“職業醫鬧”的推波助瀾,是“醫鬧”現象產生的重要成因之一。此外,少數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報道還帶有新聞炒作的傾向,有意無意地助長了患者及家屬對醫療機構的不滿情緒,加劇了醫患雙方的對立。
(二)法律制度層面的原因
1、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體系不協調
《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人民法院目前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所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現有立法體現了對醫方的過度保護,患方不容易依靠法律獲得公平救濟。主要體現在:(1)醫療糾紛處理中法律適用的“二元化”。醫療損害究竟是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司法解釋還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依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還是依照醫療事故賠償,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特別是兩者在賠償標準上的巨大差異,讓醫患雙方以及審判機關意見不一,也使醫學會的技術鑒定更加蒼白無力,從而造成混亂,加劇了醫患雙方的矛盾。(2)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條例》進行判決,但《條例》確立的賠償標準偏低,遠低于《民法通則》及民事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甚至否定了死亡賠償金的給付,使遭受醫療事故損害的患方不可能獲得公平、等價的賠償,這就在客觀上阻止了患方尋求法律途徑救濟,轉而求助“醫鬧”解決糾紛,以求獲取更多的賠償。
2、醫療事故鑒定制度設計存在缺陷
目前,醫療事故鑒定成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核心和關鍵,但《條例》設置的鑒定制度存在先天的不足。主要表現在:(1)《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為醫學會,由于醫學會成員均隸屬于衛生行政系統,導致醫學會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成為各大醫院醫生互相鑒定醫療事故的機構,很難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自然鑒定結論難以讓患方信服。(2)《條例》缺乏對醫療事故鑒定人(醫學會專家鑒定組成員)的制約機制。如,沒有規定鑒定人必須在鑒定結論上署名,沒有規定鑒定人有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沒有規定對鑒定人過錯責任的追究以及鑒定結論作為法庭證據缺少質證環節等等。由于醫療事故的鑒定人對鑒定結論幾乎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故可以隨意下結論而不用擔心法律的追究,這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影響到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
3、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弊端
醫療糾紛的解決有醫患和解、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途徑,但實踐中均有不足之處,無法取得患方的認同。
(1)醫患和解:由于絕大多數患方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經濟實力不足,難以與醫方進行平等談判協商,即使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也會對協議的公平性產生懷疑;另外,和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力,事后反悔的現象時有發生。
(2)行政調解:在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的行政調解中,由于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不論是其職責、業務還是人員都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能否保持中立性,令人信心不足,患方往往因懷疑其公正性而拒絕調解,或對其調解結果不信任;另外,調解協議主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若不愿履行,則調解協議將成為一紙空文。(3)訴訟:盡管訴訟最能體現公平正義,但由于審判人員不懂醫學,難以對醫方提供的病歷等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受理案件后往往直接委托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后又缺乏對鑒定結論科學性、合法性的審查能力,并大多傾向于以鑒定結論為主要的定案依據。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對證據客觀性、真實性的審查職責,審判權一定程度上已經“旁落”于鑒定機構,而醫療事故鑒定本身又存在著許多差強人意的缺陷,故造成審判質量較差,審判效率低下。同時,較高的訴訟成本的現實壓力與賠償結果的不可預期,也使得患者不愿意選擇訴訟。
(三)醫患雙方的原因
1、醫療機構方面的原因
一是醫療機構未形成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的有效機制和體制,只是“堵”而不是“防”。二是醫患溝通不夠,有些手術談話內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讓患者簽字,卻沒有讓患者及家屬真正了解手術的風險及可能出現的并發癥,一旦手術沒有達到患者及家屬的預期效果,就會出現醫療糾紛。三是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或診療水平欠缺,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是醫療機構之間、科室之間或同事之間對他人的診療過程及療效妄加評論,造成患者對正常醫療的誤解。
2、患者方面的原因
一是患者醫療專業知識的缺乏,產生了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患者處于弱勢地位,一旦博弈,患者就會很容易選擇走“醫鬧”這條機會主義道路。二是患者經濟能力有限。目前“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很普遍,繼而造成醫患矛盾。也有少數人為個人目的有意制造糾紛,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甚至有人想借機撈一把。三是患者對于醫學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對醫療技術有過高的期望,對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認識不足。醫學有許多的未知領域,有不少目前還不能解決的問題,患者的個體差異性決定了醫療服務行為具有比其他服務行業更多的不可預測性、不可控制性。這種醫患雙方觀念上的差異,如果溝通不夠,一旦治療效果不滿意,往往產生醫患矛盾,甚至醫療糾紛。
三、防范和解決“醫鬧”的相關對策
(一)加大政府財政投入,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
在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方面:一要逐步擴大社會醫療保險的覆蓋面。讓所有城鎮從業人員都參加醫療保險,使外來務工者、農民工在發生意外和重大疾病時有基本的醫療保障。二要擴展個人醫療賬戶的使用范圍。使個人醫療賬戶從主要支付門診日常醫療費用、醫療消費等方面向預防保健方面延伸。允許個人把自己醫療賬戶的資金投入到社區醫療,購買相應的預防保健服務,從根本上減少疾病的發生,提高健康水平。三要鼓勵發展商業醫療保險。國家應該給予保險公司政策支持,鼓勵開發新的保險品種,使更多企業和個人參加商業保險。
(二)統一損害賠償標準,消除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二元化”
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設定本應由基本民事法律來規定的侵權賠償責任,違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條例》確立的過低的賠償標準,也與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實踐證明,“以降低、限制對患方的醫療損害賠償來體現對醫療風險的理解和對醫方的照顧”,即對醫療損害賠償采取“限制賠償數額”的特殊立法政策加以保護的嘗試并沒有得到廣大人民群眾和法學界的理解和認可。在我國目前醫療保障比較薄弱的情況下,實際上造成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的彌補。在現代法治理念下,以犧牲患方的單方民事權益來維系社會公平是難以為人們所接受的,這只會進一步加劇醫患矛盾。
(三)完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以及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組織
在醫療事故鑒定方面,建議除醫學會鑒定外,允許委托其他法定機構鑒定,并要強化異地鑒定,克服部門保護、地域保護;建議在鑒定人的組成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學專家,并且醫學專家也要擴展到臨床業務之外,包括理論學者,以較好地保障專家鑒定人的獨立性;建立鑒定人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鑒定人錯誤鑒定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以實現其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增加鑒定結論的法庭質證環節,規定鑒定人有出庭作證或接受詢問的義務等,以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公正性。
(四)探索醫療糾紛處理的新途徑,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
由于現行的處理醫療糾紛的三種途徑在實踐中均出現不足,患方的認可度不高,并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一方面我們需要完善現有的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另一方面,也要積極探索建立其他更為中立、更富實效、更為患方接受的醫療糾紛處理途徑。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是值得重點推行的新方式。
參考文獻:
[1]《在全國部分省市調查“醫鬧”的分析報告》,載《中國衛生產業》,2007年第2期,第57頁.
[2]葉向陽,亓述偉:《當前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二元化”問題及應對之策》,載《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第13-14頁.
[3]葉茂庭,黃秀娟,黃秀榮:《“醫鬧”產生原因及對策的探討》,載《中華現代醫院管理雜志》,2009年5月第5期第7卷,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