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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涉罪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 指定辯護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量不斷增多,與環境污染、吸毒販毒并稱為當今國際社會的三大公害;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也已成為一個新的社會焦點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對刑事訴訟程序中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實踐情況的分析,查找出現階段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哪些問題,進而提出改進建議。
一、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現狀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但在有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體現對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護的條文中所稱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審判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因此,在體現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中規定的未成年人意指犯罪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或觸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且在訴訟過程中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本文中的涉罪未成年人。
據統計,2014年,海南省某檢察院辦理犯罪嫌疑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審查案件64件117人,有99名涉罪未成年人獲得辯護律師辯護,其中自行委托辯護人的有33人,另有66名涉罪未成年人通過法律援助獲得辯護。這117名涉罪未成年人中,其中18名涉罪未成年人屬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但移送審查時已滿十八周歲而未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通過以上數據可知,獲得律師辯護的99名涉罪未成年人中,法律援助的占比66.7%,自行委托辯護人的占比33.3%。
二、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指定辯護律師責任心不強,法律援助制度公信力下降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法律援助的補貼較低,使得部分辯護律師工作積極性較低。部分律師收到指定辯護函后,草草會見涉罪未成年人,也不到檢察機關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讓其出具法律意見時,其便根據《提請批準逮捕書》或《意見書》中涉罪未成年人的資料和犯罪事實做出一份簡單的法律意見書,隨意寫上幾條該涉罪未成年人屬于從犯、在校學生、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從輕的情節。部分指定辯護律師在庭審時,當法官詢問其對證據的意見時,往往一句“沒意見”就應付了事,在發表辯護意見時也是套路化地說幾句敷衍一下。
指定辯護律師以上種種“怠工”行為,極大地損害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得被辯護的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對指定辯護律師不信任,漸漸的本應受到社會廣泛贊揚的法律援助制度失去了公信力,使得社會上很多人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產生懷疑。
(二)案件辦理過程中更換辯護律師的情況多發
根據我國司法部于2004年下發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律師每年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但現實中有些律師案件較多或者嫌棄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太少而將法律援助案件交給年輕律師辦理,其只出庭宣讀法律意見;有的辯護律師只辦理偵查、審查、審判三個階段中的一個來應付規定;還有部分辯護律師因其他事務與開庭時間沖突,便讓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其他律師參加庭審。
以上這些情況使得參加庭審的辯護律師根本就不了解案情,以至于庭審時,辯護律師只是走過場。
(三)對指定辯護律師的權利義務規定不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和《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辯護,但是以上三個文件都未明確規定法律援助的具體內容及辯護的內容以及對援助律師工作如何進行監督考核。在司法實踐中,指定辯護律師不知道自己的具體工作職責有哪些,由于缺乏監督管理,部分律師疏于履行職責,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問題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援助資金來源單一,指定辯護律師補貼較低,挫傷了其辦案積極性
現在我國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雖然一些基金會和企業、社會組織也捐助一些,但總體數量不大,無法滿足實際需求。據來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雖然法律援助撥款每年的總數不少,但平均到每個案件來說指定辯護律師獲得的辦案補貼就很少。雖然近幾年法律援助的補貼有所上升,但幅度有限。據報道,2013年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將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由原來每件600元至1000元調整為每件800元至1200元。[1]
律師群體沒有固定工資,都是靠辦案費用作為生活來源,這就決定了律師辦案必將報酬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不但辦案補貼少,有時還要等很長時間才能領到補貼。因此,法律援助律師辦案積極性一般不高。
(二)部分律師社會責任感不強,職業素養不夠
部分律師拜金主義思想較重,缺乏為群眾服務的社會責任感,職業素質不夠,在辦理案件時,以辦案報酬作為其衡量案件重要性的首要甚至唯一標準,對報酬多的案件用心辦理,對報酬少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屑一顧,即使因為強制性規定,每年要承擔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也都是隨意應付,或交給年輕律師去辦理,而部分年輕律師只是拿法律援助案件“練手”,并不認真負責。
(三)立法不完善,法律援助規定過于原則性、缺乏對辯護律師的監督
我國對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中都有規定,但都屬于原則性規定,對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辯護律師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行業標準,也沒有規定具體的監管部門和監督考量措施。
四、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一)建立專項基金,提高補貼標準,提高辯護律師積極性
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發展皆不成熟,很多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其法律意識淡薄、一時沖動所致,因此涉罪未成年人具有思想較為單純、多為初犯和偶犯、犯罪后易改正的特點,國家對涉罪未成年人應加大幫扶力度,其中措施之一就是設立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并保障經費充足。在辦案經費來源方面,除財政撥款外,還應廣泛接納社會慈善機構、企業的捐助,同時制定措施,通過罰款或賠償制度來補充專項基金的缺口,即經審查后發現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有能力聘請律師而未聘請的,法院應判決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支付法律援助費用或根據情況處以罰款,用以彌補專項基金的不足。[2]
同時,國家應制定法規,提升指定辯護律師的辦案補貼并要予以及時發放;鼓勵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在國家標準之上增加辦案補貼的數額,用以提升指定辯護律師的積極性。
(二)加強律師職業素養培訓,探索設立專職法律援助律師
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應加強對律師群體的職業素養培訓,增強律師的社會責任意識。我國律師資源分布不平衡,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用網絡或集中進行職業培訓。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專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挑選一批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一定心理學、社會學知識、法律素養較強的律師組成,并進行專門培訓。這些專職律師也辦理其他案件,但要優先辦理涉罪未成年法律援助案件,政府適當提高對專職律師的辦案補貼。這樣,在不耽誤專職律師收入水平的情況下,也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專業性。
(三)完善立法,建立監督考核機制,提升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辯護質量
國家對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專門立法,出臺相關法規或條例,將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規定進行細致化,并規定對指定辯護律師的監督和考核機制,以提升辯護質量,有效維護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監督機制可分為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指定辯護人辦案積極性及提供法律意見水平進行評判,以及涉罪未成年人對指定辯護律師辯護水平的評判,以求監督的廣泛性和公平性,之后由司法行政部門對指定辯護律師每年的指定辯護案件都進行考核,考核的成績與其律師年審情況掛鉤。
(作者單位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 江寧調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考評優秀的補貼1200元[DB/OL].中國江蘇網,http://.cn/
1、本制度所指的聽庭監督是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到庭旁聽,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的辯護()表現、適用法律、承辦態度、庭審效果等方面情況進行評定,從而對承辦人的辦案質量給予評價的一種監督行為。
二、聽庭監督管理
2、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確定本機構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聽庭監督工作組織實施。
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對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立案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組織進行聽庭監督。
三、聽庭監督主體
3、參與聽庭監督人員為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及邀請的人員。包括:
(1)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
(2)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秘書處接到法律援助機構通知后,委派的協會人員;
(3)受法律援助機構邀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等社會各界代表;
(4)本制度要求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安排的執業律師、執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四、聽庭監督范圍
4、法律援助機構所受理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重點是較為重大疑難、群體性或有較大影響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服務單位認為有必要聽庭的案件。
五、聽庭監督程序
5、法律援助機構在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確定聽庭案件,并向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承辦人員發出聽庭監督通知書。
法律服務單位對本單位所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認為有必要聽庭的,應當書面提請本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聽庭監督。
6、法律援助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指派本機構工作人員、專職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通知同級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秘書處委派人員參加法律援助案件庭審旁聽。
法律援助機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聽庭監督的應送書面邀請函,并注明聽庭監督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7、法律服務單位及其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在接到法律援助機構聽庭監督通知后,應在案件開庭審理前三天,及時將開庭時間和地點報告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并提供基本案情、書復印件、答辯狀復印件等庭審相關材料。
8、聽庭結束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參加聽庭的人員對承辦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的辯護表現、適用法律、承辦態度、庭審效果等方面情況進行評定。
9、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聽庭監督情況和對承辦人的評定結論向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單位及其承辦人及時進行反饋。
六、聽庭監督的內容和要求
10、聽庭監督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來評判。基本內容是:
(1)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熟知程度如何;
(2)(辯護)準備是否充分,訴訟各環節是否按程序規則盡心履職;
(3)(辯護)詞是否符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否合理、準確,是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力的辯護;
(4)發言及回答問題是否能抓住爭議焦點,簡明扼要;舉證是否有力,辯護分析是否合法、合情、合理;言行舉止是否文明。
11、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做好與庭審法院的聽庭協調工作。
12、聽庭監督活動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邀請二名以上人員參加。
13、聽庭監督人員在旁聽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干擾庭審活動。
14、聽庭人員根據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的熟知程度、舉證情況、書面(辯護)詞質量等形成聽庭意見,填寫《法律援助案件聽庭意見反饋表》,送交安排聽庭監督的法律援助機構。
15、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征詢受援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庭審旁聽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對受援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庭審旁聽人員進行問卷調查。
七、獎懲措施
16、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10%以上應當接受聽庭監督;各法律服務單位自行安排聽庭監督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不少于各自承辦數的五分之一,否則,不得參與年度法律援助項目評優和市級法律服務單位評先評優,不推薦參加省級以上法律服務單位評先評優。
17、聽庭反饋的《法律援助案件聽庭意見反饋表》作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承辦人考核評比的重要依據。
18、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認真負責、表現突出的承辦人予以通報表揚;對敷衍了事、不負責任的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予以通報批評,對《法律援助案件聽庭意見反饋表》中被評定為差的,將取消或減少其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補償費用;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定程序嚴肅追究其責任。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特別程序”的設立,給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80%案件在基層的基層檢察院提出了新的挑戰。西部經濟欠發達基層檢察院在人才儲備、執法觀念、執法環境等方面面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基層檢察院應當在觀念更新、硬件設施配套、人才培養和優秀人才吸納儲備、新辦案體制設計等方面積極應對,以實現立法之目的。
關鍵詞:新法施行基層檢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挑戰與應對
未成年人犯罪歷來是黨和政府、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也是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和致力于解決的重要課題。長期以來,公、檢、法、司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的政策,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未成年人犯罪勢頭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犯罪數量高位徘徊的態勢沒有根本改變,減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仍然任重而道遠。特別是新刑訴法設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設定了特殊的方針、原則、制度和程序。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筆者從事基層刑事檢察工作二十余年,深刻體會到基層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困難和無奈,深感新形勢下專業化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現試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以西部經濟欠發達的基層院為視角,探討辦理案件的難點和困惑,并尋求破解之策,和廣大同行商榷。
一、面臨的挑戰
新刑訴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設定,無疑給80%案件在基層的基層檢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了新的挑戰。使西部經濟欠發達基層院原本就捉襟見肘的檢察官、法官、律師斷檔嚴重,人才不足問題顯得更加突出。加之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和廣大農村人們法制觀念的淡薄,執法環境不理想等,將會給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帶來許多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人才儲備不足,辦案人員匱乏。人才匱乏,檢察官斷檔歷來是困擾西部基層檢察院工作長足發展的瓶頸。特別是檢察官法實施以來,通過司法考試成為進入檢察官序列的必經程序,檢察官準入門檻抬高。加之自然條件的限制、福利待遇的差別、個人發展空間的差異,基層檢察院“孔雀東南飛”的現象時有發生。上級院和條件優越的其他機關對優秀檢察官的遴選和考錄,讓本來就人才短缺的基層院感到更加捉襟見肘。基層檢察院人才儲備不足,辦案人員匱乏,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新刑訴法的頒布實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特別程序的設立,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專業化建設已成為歷史的必然,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的設立已迫在眉睫。按照上級要求,即使條件暫不具備的基層院也要在公訴科內部設立專門機構和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1]。新法實施,工作細化,任務增加,不僅需要人來完成,更需要一支熟諳法律和未成年人犯罪規律的過得硬的專業化隊伍。這讓辦案力量本來就不足的基層檢察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更何況機構的設立,編制的爭取,人才的招錄調入和選拔任用等,需要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基層院面臨的任務和困難是非常艱巨的。
2、執法習慣使然,觀念落后。如前所述,基層檢察院人才短缺,辦案人員匱乏。現在刑事檢察部門工作的有許多是五六十年代出生的老檢察官,有的人在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工作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加之政法戰線的許多領導在政法系統工作了一輩子,大都經歷過八三年和以后不斷的“嚴打”戰役。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分子的執法習慣還一時從思想上難以磨滅,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根深蒂固。這種落后的觀念和執法習慣與新刑訴法規定及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兩擴大、兩減少”的政策格格不入,相違背、相抵觸。已成為或將成為新形勢下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想障礙。
3、法律援助很難到位。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基于此規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尚未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成為公、檢、法三機關的法定義務,指派律師出庭辯護也是法律援助機構必須完成的任務。然而,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往往是很難真正落實到位的。其原因:一是縣一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執業律師人數很少,無法滿足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需求。在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基層院轄區,有的縣執業律師僅一兩個人,人數較多的大都在合伙律師事務所執業。有的縣還沒有設立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足夠的律師出庭辯護幾乎成為不可能。在工作中我們曾經多次遇到多人甚至十幾個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指定辯護人,而由于執業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人數太少,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無人可派的情況。二是出人不出力的現象普遍存在。法律援助都是無償援助,和當事人出錢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相比較,法律援助律師的工作積極性無疑大打折扣。加之需要援助的90%都是農民或者農民子女,其經濟窘況讓法律援助律師望而卻步,經濟發達的沿海城市江蘇省刑事辯護率大概是35%。[2]經濟落后的甘肅省特別是基層貧困縣就可想而知了。再加之司法行政機關對援助律師出庭補助不及時足額落實,律師閱卷、復印證據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路費、宿費等費用經常沒有著落。致使指派的辯護人大都應付差事,出人不出力。法律援助幾乎形同虛設。
4、法定人、學校、單位、基層組織等代表到場規定較難落實。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了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等等。這是法律基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剛性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但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很多同仁感到這一規定有時根本無法落實。原因主要是:有的法定人和成年親屬基于對不爭氣子女的氣憤和經濟拮據等原因不愿意到場。有的是留守兒童犯罪或者流竄作案,法定人在外地司法機關無法通知或通知后無法到場等等。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不到場或不愿意到場的原因十分簡單。一是到場的費用支出無法解決。新刑訴法第六十三條只規定了證人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而上述代表到場費用由誰承擔法律沒有規定,增加了到場的難度。二是“明哲保身”的思想在作祟。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和制約,中國人大都不愿意將自己卷入官司當中。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根植于每個人的思想之中。司法機關通知其到場的難度很大。
5、附條件不犯罪記錄是否封存無規定。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法律的規定很清楚,對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對相關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沒有規定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考驗期滿,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決定后,對不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否也適用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由于法律規定的缺失,勢必導致執法的困惑和迷茫。
二、應對之策
新刑訴法頒布實施,要求各級司法機關認真學習、領會和全面掌握新法的精神實質和豐富內涵,從思想觀念轉變、機構配套設置、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做好準備。為了適應新法需要,克服和消除基層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困難和不足,更好地為社會和諧穩定保駕護航,可從以下幾方面尋求破解方法。
1、改善用人環境,吸納儲備實用型人才。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基于基層政法機關人才短缺、青黃不接、人才儲備不足的現狀和環境差、待遇低、個人發展空間小的特點。特別是辦案人員和法律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等實用人才匱乏的現狀,要吸收高層次、高素質的人才很不現實,也無必要。我們所需要的是來得了,留得住、用得上,能安心基層政法工作的實用型人才。面對當今龐大的高校畢業生找不到工作,而我們基層政法機關能用得上的人才短缺的現實。擺在面前的任務就是改善用人環境,堅決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用考試、考核的有效方法,多吸納儲備一批政法高等院校畢業生到基層政法機關工作。不斷地為基層政法機關輸送新鮮血液,加強人才儲備。把文化水平低,素質差,不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用切實可行的制度擋在門外。徹底改變基層政法機關可用人才少,素質低,無法適應新法施行的局面。
2、加強業務培訓,轉變現有人才執法觀念。現有人員作用發揮的好壞,無疑是保證新法全面正確施行的關鍵。但現有人員執法理念落后,不適應新法實施需要是不可回避的現實。那么,如何讓現有人員轉變執法觀念,盡快適應新法施行的需要。首先,一定要加強業務培訓,特別是新刑訴法的培訓。要讓每個執法人員懂得辦理案件特別是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遵循的方針和原則是“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堅決摒棄重打擊、輕保護的陳舊執法思想。其次,按照《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院應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模式。在一體化工作模式下,同一承辦人負責同一案件的批捕、、訴訟監督和預防幫教工作。換句話說,也就是案件從頭至尾由同一承辦人辦理。其目的是有利于案件承辦人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況和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避免因更換辦案人而影響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政策的正確執行。這無疑打破了現有的批捕、由不同部門完成的工作格局,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帶來了新的挑戰。為了適應這一新的規定,更需要強化對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者的業務培訓。
3、建立“合適成年人庫”,落實代表到場費用。“合適成年人庫”的建立,重慶市永川區走在了全國前列[3]。為了新刑訴法實施的需要,解決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人不愿到場和不能到場的困難,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積極協調公安、法院、婦聯和團委,聯合出臺了《共青團、婦聯干部擔任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實施辦法(試行)》,將全區每個鎮推薦的兩名團干部、兩名婦聯干部,納入“合適成年人庫”,需要時,由涉案未成年人居住地所在鎮街的辦案機關聯系,由固定的合適成年人全程參與訴訟。這個《辦法》徹底解決了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給司法機關帶來的操作上的困難,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值得我們借鑒。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到場參與訴訟活動,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無著落是阻礙代表到場參加訴訟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須得到妥善解決,否則,將會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應當參照新刑訴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支出費用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一樣,將到場代表參與訴訟支出費用同樣應列入司法機關經費予以保障。確保“合適成年人”及時到場,以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將附條件不犯罪記錄納入封存制度。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被告人。那么,依據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附條件不的對象是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其犯罪情節、危害結果、社會危害性等肯定輕于應當依法封存犯罪記錄的被告人。按照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立法精神,無疑應當將附條件不人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免除附條件不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4],是立法的必然。因此,應當從司法解釋的角度盡快規定附條件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彌補立法之不足,消除執法上的困惑與混亂。
新刑訴法的頒布實施,給司法機關特別給80%案件在基層的司法機關帶來了許多新的機遇和挑戰。基層司法機關特別是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基層司法機關面臨觀念更新、硬件實施配套、人才培養和優秀人才吸納儲備、新辦案體制設計和建立等諸多困難和問題。基層司法機關應當盡快順應新法實施需要,克服一切困難,為新法施行做好思想和物質的準備。新法施行后,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從規范辦案、注重幫教、重在預防三個方面入手,幫助失足少年盡快回歸社會,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實現立法之目的。
參考文獻:
[1]《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意見》。
[2]王勇,《刑事辯護率為什么這么低》,《公訴人》總第238期第6頁。
一、優化法律服務,完善惠民機制
法律服務直接關系民生大計,以人為本、服務為先是我們提供全面、優質、高效服務的工作原則。
一是構建“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根據我縣幅員面積廣、人口多的實際情況,在全縣各鄉鎮、行政村(社區)及教育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務局、總工會、婦聯、殘聯、團縣委、人武部等重點部門設立法律援助站、點,鞏固發展站、點業務,逐步把基層調解干部納入法律援助聯絡員體系,明確村(社區)主任、調委會主任為當地法律援助聯系人。同時,安排專人接聽法律援助熱線電話、接待法律援助來訪,及時對相關咨詢和求助進行答復,努力構建“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確保群眾在一小時內找到法律援助機構、獲得法律救助。鎮的勞動爭議、鎮的撫養費糾紛、鎮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援助案件都是通過直接來電、來訪,及時得到了法律援助;鎮的雇員受害賠償、損害賠償糾紛、鎮的人身損害賠償、民主鄉等三人的追索勞動報酬等法律援助案件都是通過法律援助聯絡站、點的有效運作獲得救助;對于諸如荷花村門面安置房糾紛的等情況特殊的維穩案件,我們更是采取主動上門的方式,努力擴大“一小時服務圈”覆蓋面。
二是建立規范化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大廳。在臨街門面設立了較為規范的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大廳,大廳面積約100㎡,有專門的接待、辦案人員,并按要求分隔了功能區,配齊了辦公桌椅、電腦等硬件設施。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大廳的建立,起到了簡化援助案件的接待、申請、審查、受理“一條龍”服務的程序,更加方便、快捷地為受援人提供了優質法律服務。
三是開通法律服務“綠色通道”。農民工因工傷或追索勞動報酬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免除經濟困難審查,簡化受理、審批程序;情況緊急、群體性、影響穩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行先行受理、后補辦手續,盡量為群眾提供方便;老、弱、病、殘等行動受限群體實行電話預約,上門辦理法律援助、公證事項;對經濟困難群眾酌情減免公證費,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提供公證法律援助;在離城區較遠的南片鄉鎮倉山、廣福,中片鄉鎮龍臺設立公證辦證服務點,每月15、16日定期派員坐堂辦證,縮短了出具公證文書時間,減少了當事人相關差旅費支出,確保了法律服務“綠色通道”的暢通。
四是成立專門醫患糾紛調處機構。針對非訴訟法律援助需求不斷擴大的實際情況,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有機結合,成立“縣醫療糾紛調解處置中心”和醫療糾紛調處辦公室,今年受理醫調案25件,調處21件,患方主張索賠610余萬,最終依法索賠130余萬,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初步實現了醫患糾紛處置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鬧、纏、訪事件得到遏制,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作出了積極貢獻。
五是拓展法律援助“1+1”活動。與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援助服務框架協議》,把法律援助“1+1”活動拓展為常態化的對口服務機制,通過共享服務平臺,以社會責任感為粘合劑,把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工作和盈利性的律師事務所緊密連接起來,有效整合資源,節約辦案成本,共創社會效益。
二、全力化解糾紛,共創社會和諧
堅持過去行之有效的民間糾紛預防和調控機制,不斷夯實調解基礎工作,不斷拓展調解處突范圍,全縣已建立起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45個,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821個,人民調解員培訓率100%,做到哪里有糾紛,哪里就有調解組織。今年,我們重點強化了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業務拓展功能,使人民調解工作有了新發展。
首先,建設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配合“大調解”“五進”活動,積極指導建立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先后成立縣交通事故糾紛、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和北門汽車站、美好家園、藍灣半島居民小組、南華鎮涌泉村李家大院調解室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快速、自愿、中立調解的積極性,使矛盾不易激化,糾紛很快圓滿處理。
其次,建立“大調解”“聯調聯動”機制。在全縣45個鄉鎮公安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落實訴前調解工作,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
第三,整合部門力量,集中調處群體糾紛。如荷花村安置門面房轉讓協議重大群體性糾紛事件,涉及277戶800余人,我們整合了司法行政、國土、案發鎮村干部的力量,組建5人一組的調解小組,分片落實調解責任,集中時間開展調處化解工作,經過全體調解人員兩輪三個多月的連續奮戰,調解成功210件,其中涉及轉讓方210戶,受讓方146戶,使這起涉及面寬、纏訪近一年的重大矛盾糾紛取得階段性成果,目前工作還在進行中。荷花村征地安置門面房轉讓糾紛專項調解活動的成功開展,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三、夯實安置幫教,科學管理矯正
目前,全縣安置幫教在冊人數340人,其中刑滿釋放305人,解除勞教35人;社區矯正在冊人數285人,累計解除矯正139人。安置幫教、社區矯正事關社會穩定、事關服刑在矯人能否徹底改變、重塑人生的大事,因此,我們從以下幾方面展開了工作。
1、制定實施方案。會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聯合制定《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方案》,為社區矯正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2、開展“親情幫教大走訪”活動。今年1—10月,共收到省內外21所監獄寄來的服刑在教人員年度改造情況告知書及親屬回執單498份,我們以開展“警民親”活動為契機,安幫機構、監獄、家庭、社會齊抓共管,深入村社院落,對服刑人員親屬進行實地走訪,詳細了解家庭基本情況,指導親屬協助教育管控,動員親屬到監所探視、幫教,通過親情教育、親情關愛,幫助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顯現出不可替代的幫教效果。以此同時,我們盡力解決服刑人員親屬的實際困難,協調解決在就業、就學、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促成服刑人員安心改造,順利回歸。
3、共享信息管理。建立縣、鄉(鎮)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信息管理系統,借助信息平臺,做好新入監罪犯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身份)核查、出監罪犯出監前一月信息反饋及落實跟蹤幫教措施,以實現銜接、幫教、管控的無縫對接。
4、組建社區矯正司法警察大隊。按照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委編發[]10號)的核定,于年9月6日掛牌成立了“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警察大隊”,負責全縣社區矯正日常事務性工作,并要求在鄉鎮建立中隊并配齊專職協管員。9月20日,縣委政法委吳曉東書記召集政法委、組織部、人社局、財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召開協調會,各部門均同意單獨招聘社區矯正專職協管員48名。我局制定了《招聘社區矯正協管員實施方案》,目前,該項工作正由領導審批過程中。
5、GPS跟蹤定位監控對象。實行“電子圍墻”管理模式,為每位矯正對象配備一部GPS定位器,進行動態監管,隨時掌控行蹤、去向,防止脫管失控,最大限度避免重新違法犯罪。社區矯正對象GPS定位系統已經相關領導同意采購,目前,該項工作正由縣采購中心采購過程中。
6、結對幫扶。司法行政干警、鄉鎮干部、協管員“一幫一”、“一幫多”、“多幫一”,分析個體差異,分別制定幫教、管控措施,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讓矯正、安幫對象更易理解、接受幫教、管控。
7、落實“兩基地”。掛靠“縣富民技校”落實了“社區矯正技能培訓基地”、“刑釋解教技能培訓基地”,掛靠“御馬床單毛巾廠”落實了“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基地”、“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基地”。
8、樹立典型。服從管教、改造好、有突出表現的社區矯正服刑人員,依法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反之,依法建議人民法院撤銷緩刑,予以收監或給予其他處罰。
四、深化宣傳教育,建設法治
為全面落實“法制宣傳進萬家”活動要求,切實做好“警民親”、服務群眾“八件實事”,我們整合全局資源,廣泛開展法宣活動。
1、主動宣傳。今年是“六五”普法的開局年,我縣把法制宣傳陣地建設作為“六五”普法和創建法治縣的重點和亮點工作,縣法建辦在年9月26日印發了《年度〈“六五”普法和法治縣創建工作目標考核表〉的通知》(法建辦[]4號),明確要求每個鄉鎮、村(社區)必須設置法制宣傳教育櫥窗和專欄,各鄉鎮都要高度重視,落實專人負責,確保完成。為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縣法建辦會同縣委宣傳部、縣人大法工委等部門多次到縣級部門和鄉鎮進行督導檢查。縣工商局、縣水務局、縣教育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和鎮、南華鎮、黃鹿鎮、倉山鎮及鎮玄武社區、南華鎮涌泉村、富興鎮鎮柳林溝村、倉山鎮飛烏村等地都建有比較規范的法制宣傳欄或櫥窗。我縣在鞏固“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礎上,在鎮玄武社區設置了法制宣傳教育長廊,并制定規劃,計劃“六五”普法期間,在公園廣場設置大型法制宣傳教育基地。目前,我縣鄉鎮、縣級各部門基本上均有法制宣傳欄、法制宣傳櫥窗、法律圖書角等不同形式的法制宣傳陣地,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不同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以此同時,由法宣科牽頭,錯開上班時間,在人口密集區、居民小區等地開展法律服務咨詢,發放宣傳資料;聯系廣電媒體,制作播放專題節目;繼續“法律六進”,提高宣教實效。
2、掛靠宣傳。一是律師、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醫患糾紛調處與法制宣教結合,提倡“一次法律服務、一次法制宣傳”,使案發當事人及親戚朋友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學到法律知識,依法表達訴求。二是人民調解與法制宣教結合,在處理好每一件糾紛的同時,上好一堂法制課,教育一片群眾,穩定一方民心,達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專(兼)職司法助理員在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三案攻堅”活動的同時,發放法制宣傳資料,張貼法制宣傳掛圖,開展法律咨詢活動。
3、依法治理。以“六五”普法為基石,深入開展“法治縣”建設,具體落實到了“法治機關”、“法治鄉鎮”、“法治社區”、“法治企業”、“法治學校”、“法治單位”的鞏固建設。
五、制定到位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為了使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既開好局、起好步,又持之以恒、長抓不懈,我們一開始便制定和落實了確保活動有序開展的措施。
一是有專門的工作機構。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并從政治處、辦公室、宣教科調配3名骨干組成專門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開展。
二是有專門的督查機制。把內部工作的落實情況與服務對象的滿意度、社會公眾的知曉度、鄉鎮黨政的認可度結合起來,綜合評價實際效果。
三是有領導分片聯系司法所。協調、指導、督促開展工作。
四是有司法助理員聯系村社。讓社會管理創新機制真正落實到服務群眾工作中去,走進萬家千村。
五是開展優質法援案件評定。建立和完善優質法律援助案件評定制度,進一步完善評定標準、細則和跟蹤監督管理辦法,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六是開展公證辦證質量評查。制定公證質量評查辦法,在公證案件信息庫中隨機抽取卷宗進行評查,并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教育整頓、跟蹤回訪。
一、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增強服務改革發展的能力
1.切實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化解。要以廣泛開展“筑牢人民調解防線,助推平安九龍坡建設”主題實踐活動為載體,以實施人民調解“四項工程”為抓手,促進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新發展。實施網絡工程,切實構筑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人民調解組織體系,抓好村(居)調委會網絡組織向下延伸,在村(居)民小組全面建立調解小組。村(居)調委會規范化達標率要達到60%以上。繼續推進200人以上規模企業調委會建設,繼續推進物業、醫患調委會建設,鞏固強化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實施人才工程,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各級調解組織要廣泛吸納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政策法律水平、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成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調整、充實、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力爭在每個村(居)配備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努力打造一支以專職人民調解員為骨干,兼職人民調解員為主體,人民調解志愿者為補充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采取分級培訓的形式,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力度。開展“十佳人民調解委員會”、“十佳人民調解員”和“優秀調解組織”、“優秀調解員”的評選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搭建平臺,培養、鍛煉、塑造一批經驗豐富、業務精通、能打硬仗的優秀人民調解員。實施協同工程,切實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調解四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實施攻堅工程,切實發揮人民調解為黨政分憂、為群眾解難的職能優勢。下半年,要利用3個多月的時間,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一場“人民調解百日攻堅戰”。實現“應調盡調”目標。
2.進一步提升司法所規范化程度,力爭打造一批標兵司法所。大力加強司法所組織建設,努力使司法局與司法所形成上下協調、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加強司法所干部隊伍建設,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缺額的,要公開招錄補足。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組織司法助理員開展兩次以上集中業務培訓和交流學習,確保司法助理員業務素質有較大提高。加強司法所所務管理,做到所內紀律嚴明、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建立完善對司法所的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制度。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3.全面加強和改進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推進刑釋解教人員的社會管理創新。健全完善安置幫教工作聯動機制,主動會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安置幫教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就學、生活等實際困難,促進他們順利融入社會。重點探索建立刑釋解教人員中的“危安犯”、沒有改造好的“危頑犯”、“三無人員”、涉黑涉毒涉邪等重點人員的“無縫對接”機制,確保重點對象100%及時銜接、有效管理。鞏固和擴大安置幫教基地建設,在扶持若干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的同時,再選擇1-2個資源良好,接納刑釋解教人員規模較大,基礎條件過硬的單位,作為安置幫教示范基地。要確保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率達到98%以上,安置率達80%以上,年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內。
4.全面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設立專職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加強對全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指導。完善強化社區矯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全面推廣社區矯正工作13589重慶模式(即執行一個辦法、建立三項機制、實施五個一管理措施、突出八個方面主題教育、實現九化工作目標)。確保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內。
二、規范優化法律服務工作,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5.強化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利用機構改革契機,從法制科分離出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職能,設立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科,建立規范、合理的法律服務監督管理機制。在法律服務工作者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確保法律服務工作始終堅持“三個至上”(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做到“四個在心中”(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實現法律服務工作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6.加強律師工作。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統籌城鄉發展實踐活動,加強律師事務所與對接服務的鎮街(園區)的聯系,努力實現“雙贏”。指導律師參與區領導接待和法制宣傳,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意見。鞏固發展律師聯誼機制,增進律師間的友誼,促進律師間的交流與學習,提升九龍坡律師隊伍新形象,努力打造九龍坡品牌律師事務所。
關鍵詞:辯護制度;會見權;控辯平等;法律援助
一、我國死刑案件辯護的現狀
辯護制度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死刑是剝奪人生命權,最嚴厲的刑罰,辯護權應該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才能促進司法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公民的人權。但是目前我國的的刑事案件辯護的狀況不容樂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一)辯護方的地位和控訴方的明顯不對稱
實現司法的公正,法官必須保持嚴格中立的同時,控辯雙方在訴訟中應該是平等的訴訟主體,任何一方不能對法官的審理施加影響,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中,控辯雙方的地位明顯不對稱。
我國法律對檢察機關的介入給予充分的保障。《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實現了律師的介入,但相對于檢察機關,辯護律師處于不利地位。《刑事訴訟法》第96條賦予了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但是在整個偵查階段,律師只能給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訴訟、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等一般性的法律服務,而沒有查閱案卷案料,調查取證或者申請保全證據的權利,制約了其辯護權的充分行使。
(二)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受到限制
在死刑案件的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只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建立信任關系,才能在審理過程中提供有效的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偵查階段對又對律師的辯護權做出了限制:(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當事人,應當事先經過偵查機關的批準。(2)律師在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專員在場。
(三)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受到限制
我國的法律賦予了律師調查取證權,同時也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做出了限制。《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并經過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相關的材料。”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缺乏法律保障,立法雖然賦予了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但這一規定對法院和檢察院沒有約束力,法院和檢察院可以按照其需要做出處理。
(四)律師的辯護在審判前難以發揮作用
律師在審判過程為被告人實現有效的辯護,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就必須盡早介入訴訟。律師介入訴訟過晚,會喪失在審判前對被告人的有效辯護,法院的審理時間有限,律師難以做好有效的辯護準備。偵查階段涉及當事人的羈押、訊問調查取證等諸方面,是最終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罪行輕重的關鍵環節,很多諸如刑訊逼供等問題大都出現在這個階段,各國都十分重視刑事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及早介入。雖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便可介入,但是對這種介入設置了種種限制,在實踐中,律師的會見權、調查取證權和閱卷權受到了種種限制,律師無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律師在審判前,對全部案卷材料分析、研究,才能全面了解案情,發現其中的疑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如果在審判前律師不能充分的介入,律師將很難出示充分、有效的證據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二、對于完善我國死刑辯護制度的建議
根據我國目前的死刑辯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借鑒外國的死刑辯護制度,具體建議如下:
(一)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權
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8條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不延遲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的來訪和與律師聯系協調。而在我國的律師會見制度中,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有偵查員在場,這限制了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交流,尋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材料。應該借鑒外國的國外的會見制度,不允許偵查人員監聽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談話內容,取消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次數限制,擴大取保候審的范圍的使用,是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實質性的幫助,促進辯護律師和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的建立。特別是在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允許律師辯護人在場是極為必要的。在我國,由于偵查階段職權主義的超常發揮,偵查活動處于絕對保密的狀態,犯罪嫌疑人處于同外界完全隔絕的被動境地,造成監督制約手段不到位,偵查機關又缺乏確實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因此,刑訊逼供、誘供、徇私枉法等侵犯人權的現象屢禁不止。賦予辯護律師訊問到場權,有利于對偵查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誘供、徇私枉法行為的發生,保證偵查活動依法正確進行。同時亦有利于辯護律師及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情況,及時地關注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材料,使辯護律師能夠切實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辯護職責。然而在我國,不僅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無權要求在場,就連在檢察院審查階段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也不允許律師在場,由此可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辯護權的保障和刑事訴訟程序民主、公正方面還有很大的缺陷。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保障
“不承認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或者限制、剝奪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這一訴訟就是不完整的訴訟”①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1條規定,主管當局有義務確保律師能有充分的時間查閱當局所擁有或管理的有關資料、檔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師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協助。應當盡早在適當時機提供查閱案卷的機會。與這一規定的精神相適應的是,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均采取了不同方式,對律師閱卷權予以保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階段只能接觸到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樣就使得在審查階段,辯護律師只能接觸到對辯護沒有實質意義的訴訟文書(其實這些訴訟文書早已公之于眾)以及技術鑒定材料(實際上很多案件中往往并無技術鑒定材料),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了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閱卷的地點是人民法院。而且在實踐中往往有時間上的限制。
筆者認為應當取消對死刑案件中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限制,修改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律師閱卷權的不合理規定,賦予律師與司法機關平衡的調查取證權,對無故拒絕提供證據材料的單位或個人,律師可以向強制機關申請,迫使其提供證,以保障律師充分的知悉權。
(三)在審判程序中加強對律師訴訟權利的保障
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條明確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發表的有關言論,應當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審判程序是律師發揮職能的關鍵階段,在審判過程當中,律師的執業活動應該受到應有的尊重,其辯護意見應該得到充分的重視。
我國法律為死刑案件設置了死刑核準的程序,死刑核準的程序的有效運用,一是把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行使,維護死刑復核的獨立性,另外就是增加死刑復核中辯護機制的進入。辯護權應該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始終,死刑復核程序也不例外。為使死刑復核程序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明確賦予律師在死刑復核中的辯護權,允許被告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委托辯護律師,沒有委托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為死刑案件進行辯護的時候,應當有權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當事人及對證據材料的調查。
(四)制定死刑案件中律師的介入標準,提高辯護律師的素質
各國死刑案件承辦律師均設置了較高的標準,如美國,對于承辦死刑案件辯護的律師,全美律師協會提出了具體的任職資格,并且從各方面提供相應的保障和條件,此外,還對死刑案件的辯護律師從多方面提出了任職義務和職責,并為此制定了《死刑案件辯護律師的指派與職責綱要》。②而我國刑事辯護門檻過低,缺乏準入機制,刑事辯護人員對取得司法人員資格者沒有任何準入制度,受功利主義影響,背離職業道德,違反職業紀律的時間屢有發生,律師協會應當制定死刑案件中律師的準入規則,應當限定只有執業律師才能擔任死刑案件的辯護人。
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形下,法庭為被告人指定的律師必須是高水平、有經驗的律師,其費用應由法律援助中心承擔,并且應當提到死刑案件辯護律師的報酬,避免能力強的律師不愿意承辦死刑案件,已承辦的律師不愿意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辦理案件,造成被告人不能獲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為了提高律師的辯護質量,應該對死刑案件中的律師進行專門的指導和培訓,從各個辦案程序和訴訟環節上提出相應的、統一的操作規范,并對死刑案件辯護律師的工作進行規范、評估。
注 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2015〕 89號)中明確要求加強政府管理標準化,提高行政效能,以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為著力點。在司法行政體系當中引入標準化管理體系,不僅能夠更好地規范工作流程、統一工作規范、明確工作要求,還能夠從制度上更好地杜絕司法行政人治化、隨意化、自由化,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工作方向,并且為司法改革在基層實踐工作提供方法。
1 司法行政引入標準化體系的現實意義
1.1 有利于促進司法行政服務管理系統化
標準化管理體系從系統的角度,對司法行政系統內部的工作以及對外的服務質量能夠形成全過程的管控,對于各種工作流程、管理規范和人員因素等提出全面控制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標準化體系的建立要求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可以對司法行政工作內容和管理環節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對原有的工作情況和管理模式進行全面的審視、檢查和補充,進行流程優化再造。發現系統內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尤其是可以理順部門之間、管理過程之間的接口,使整個管理體系更為科學與完善。
1.2 有利于規范司法行政行為、提高司法服務質量
健立健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可以從根本上減少人為因素對司法行政的干擾。以上海司法行政系統開展的行政審批事項標準化工作為例,即對編制律師執業審核、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等在內的19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規范,明確了審批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部門、監督途徑、審批職責、審批期限、審批工作流程等內容,嚴格規范了工作中的流程和審批標準,有效促進了行政審批標準化、規范化水平的提升。
1.3 有利于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氛圍
公平正義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貫主張,也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核心價值。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著眼于依法治國與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方面,對以法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司法行政系統進行標準化建設,不僅是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體現在對高標準、高質量、人性化的司法服務需求以及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需求。
2 司法行政標準體系框架
上海司法行政系統標準體系框架由司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行政標準共同構成,二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見圖1)。
2.1 司法行政標準體系構建原則
2.1.1 合法性原則
指導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眾多,其條款的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有待標準進行細化和落實:“承上”要求標準與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無縫銜接,嚴格在其指導下和框架下規范運行;“啟下”要求標準對上位法的要求進行梳理、對接、整合和細化,通過貫標活動保證上位規范落到實處。
2.1.2 系統性原則
系統性是標準體系中各個標準之間內部聯系和區別的體現。在編制司法行政管理標準體系的過程中,不論在內容上還是層次上均要充分體現系統性,恰當地將司法行政管理中涉及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仲裁、社區矯正等相關標準安排在相應的分體系中,做到層次合理、分明,標準之間體現出互相依賴、銜接的配套關系。
2.1.3 科學性原則
標準體系的科學性包括體系編制方法的科學性和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兩個方面。在體系編制方法上,司法行政管理標準體系應做到結構合理、分類科學、層次清晰;在技術內容方面,對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效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歸納,確保提出的各標準項目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實踐。
2.1.4 前瞻性原則
所構建的司法行政管理標準體系不但應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實踐,還應適度超前,體現前瞻性的原則。在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應使標準成為司法行政創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進、可復制的工具,此外還應為其他工作條線預留接口和空間,根據司法行政的實際情況與時俱進地調整,保證在每一個業務條塊中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添標準,有效對接新標準的接入,引領司法行政標準化的科學發展。
2.2 司法行政標準體系構建思路
2.2.1 系統推進頂層設計
上海市司法局雖然已制定了系列標準,然而標準制定工作相對零散、不成體系,存在明顯的碎片化現象,亟待制定框架性、引導性的標準體系,為后續標準制定提供藍圖,保障標準化工作的有序開展。同時,應全面設計業務標準、支撐標準子體系,使二者起到相互配合的作用,在標準化工作的實際開展過程中互為補充、相輔相成。
2.2.2 標準與法律協同
法律法規規范的核心要素是規定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規定的內容通常比較原則,針對性弱,一般缺乏具體的量化操作指標;標準不直接規范權利義務和罰則,違反標準的法律責任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可規定具體的指標、方法和要求,可對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細化。對于司法行政標準化工作的開展而言,尤其應理清標準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標準對法律條款的承接、細化作用,利用標準配套法律共同規范司法行政工作。
2.2.3 服務于司法行政總體建設目標
司法行政標準化建設應以司法總體建設目標為導向,強化標準化工作意識,強調全員參與,加大宣貫培訓力度,在思想意識層面將標準化工作與司法總體建設目標相結合;將標準化工作融合于政府“三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工作,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在開展司法行政標準化建設的同時,保證服務于司法改革大局,落實于司法行政重點工作。
3 司法行政標準化工作推進路徑
3.1 轉變思想,樹立標準化工作意識
3.1.1 健全標準化制度
準確把握制度建設的內在規律,深入理解行政審批服務、公共法律服務、公益法律服務等綜合法律服務窗口各項工作的不同特點和屬性。建立統一、完整、科學、實用的標準化工作制度和機制,構建具備決策、協調、推動標準化工作的組織架構,做到機制責任和權利清晰,確保規則和程序明確到位,如在司法局系統內構建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及標準化辦公室,為司法行政標準化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制定標準、實施管理辦法,為標準化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機制保障。
3.1.2 加強標準化宣貫
圍繞綜合司法行政系統各項職責分工,由上及下、集中精力抓好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鑒定、法制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等工作的標準化宣貫,充分運用中心組學習、研討會、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同時,理清法律與標準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標準對法律條款的承接、細化作用,利用標準配套法律承擔業務標準、支撐標準等行政職能,積極探索工作對接模式,建立健全縱向服務完整、橫向功能延伸的銜接機制。
3.1.3 強化隊伍建設
要梳理標準化職能崗位要求,采取專兼職標準化工作崗位設置,嘗試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由第三方提供標準化服務,以充實司法行政系統標準化隊伍。要加強標準化工作培訓,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基礎和專業深化培訓機制。對司法工作人員加強標準化基礎知識培訓,加強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宣貫培訓,形成人人學標準、事事用標準的良好氛圍。要完善標準化工作激勵機制,補貼待遇、年終評優應適當考慮標準化工作人員,以增強標準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3.2 有的放矢,厘清司法行政標準化對象
3.2.1 執行矯治標準化
上海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標準化建設和管理,首先應用于執行矯治工作,如對社區矯正、監獄和戒毒場所等強制執行工作進行標準化規范,嚴格執法流程和標準,規范程序、堵塞漏洞,強化執法指引,有效提高執法水平。監獄已經率先開展了執法標準體系建設,并就獄務公開標準化申請了上海市標準化試點項目。
3.2.2 法律服務標準化
針對法律服務的類別,司法服務行業管理的對象包括律師、公證、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鑒定、仲裁等工作。上海已開展公證行業、民事法律援助、法醫臨床司法鑒定等領域的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應鼓勵和引導,積極打造司法行政綜合法律服務窗口。
3.2.3 法治宣傳標準化
探索法治宣傳層面引入標準化手段,從信息公開出發,將標準化和信息化相結合,引入模塊化、系列化、組合化等標準化形式,從形象導視系統出發,通過系統、規范的視覺識別形象設計,形成系統、規范、美觀的行政服務視覺形象。
3.2.4 不適宜標準化的司法行政事務
標準化主要針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確立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條款,除了上述明確可以被標準化規范的對象外,某些事項不適宜用標準來規范,例如起草司法行政法律規范由《立法法》規定,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因為有理論性、研究性和創新性,也不適宜用標準來規范。
3.3 頂層設計,明確司法行政標準化工作的推進步驟
3.3.1 綜合思維、頂層設計
構建包含矯治工作、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律師管理、公證服務、司法考試管理等業務職能的司法行政標準體系。在推進司法行政標準化時宜利用“大標準”概念、系統工程和綜合標準化的理念,應與司法行政管理中的檔案管理、文件管理、職能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事項管理等規章制度有機結合,形成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章制度、標準等共同組成的“泛標準”體系,充分發揮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協同作用。
3.3.2 優化流程、形成模式
將標準化思維應用于司法行政業務工作管理,運用簡化、統一、協調、優化等標準化原理,對重復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和業務服務活動建立標準,實現規范化操作,梳理提供司法行政服務的職能和職責,優化服務流程,從而提升司法服務效率、縮短服務提供時間、提高司法服務的水平和質量。此外,不同區域之間司法服務提供水平存在差異,不同業務類別之間司法服務提供類別也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一個標準化模式,應借助系統工程和綜合標準化的思維和理念,結合具體區域或業務類別的實際情況,建立適合本區域、本業務類別的標準化模式。
3.4 注重實效,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標準化作業模式
3.4.1 適度超前、創新發展
促進司法行政標準化與司法行政理論創新、應用創新相結合,將司法行政先進管理理論、管理模式轉化為管理標準和操作規范,提高標準的科學性、技術性、前瞻性和引領性,使標準成為司法行政創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進、可復制的工具,此外還應分析驗證司法行政管理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借鑒國外司法行政管理先進經驗和模式,引領司法行政標準化的科學發展。
3.4.2 績效導向、持續改進
司法行政標準化建設并非一勞永逸,應建立司法行政標準化反饋和評價機制,對司法行政標準體系建設、重大工程實施、關鍵標準研制推廣等工作的實施效果進行反饋和評價,及時對司法行政標準體系、運行機制、標準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形成司法行政標準化持續改進、良性循環機制。
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走過的十多年歷程,并非都是坦途。課程的虛置化、師資的非職業化、案源的貧乏化、資金投入的非常規化等諸多問題的存在,將診所教育逼入一個困局,直接影響著診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和可持續發展。
(一)法律診所課程的虛置化
診所法律教育旨在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與社會責任感,所以采取的是課堂教學和個案指導相結合的模式,課堂的教學應圍繞著個案的具體操作展開,使學生獲得法律實務經驗,鍛煉法律思維,強化職業意識,而不單是理論知識的傳授。但國內開展診所教育時,部分院校并不重視法律診所課程,致使其被虛置化,主要表現為:第一,診所課堂異化為普通課堂。有的學校將診所課程視為專業選修課,在師生配比、教學內容與方法上與普通法律課程無異,根本不能體現診所教育的精髓。第二,診所課程異化為專業實習。有的學校將診所課程的課堂教學轉移至律師事務所,通過律師帶領學生辦案來完成,這改變了診所教育以學生為主體、教學互動的理念。
(二)師資的非職業化
診所教育作為學徒式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回歸,教師的言傳身教是關鍵。2009年,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設立了27個不同主題的診所,相對應的,有10位專任診所教師、3位退休但仍然在承擔診所課程的教師,這還不包括若干兼職授課的律師、非政府組織成員、退休檢察官和法官等人員。反觀我國,高校的診所教師都有著自己的法學專業,要承擔一定的教學科研任務,診所課程只是“副業”,指導的熱情不高。此外,診所教師基本沒有實踐經歷,沒有能力指導學生。這種法律專業知識結構性失調的問題并不利于診所教育的發展。
(三)案源的貧乏化
診所教育設立的初衷,就是讓學生接觸和真實的案件,像律師一樣去思考和解決問題。如果沒有充足的案源可供選擇,診所教育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在美國,貧困者無錢聘請律師與學生急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現實,推動了診所教育的開展,所以診所教育的案源大多來自法學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診所)。相比而言,我國的法律援助實踐是稀缺資源,社會包括當事人對數量龐大的法學院系參與其中,至今并無強烈要求,所以我國高校引入診所教育后,雖然也掛牌設立法律援助診所,但除了華東政法學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學校較多案件外,很多診所都無案可辦,更別說挑選了。
(四)資金投入的非常規化
診所教育是一種高成本模式,要求在師生比上實現“一對一”的直接指導,這就需要法學院提供更多的物質支持。一方面,學生辦案要有辦公地點與設備,案件、調查取證需要支付一定費用,這些都需要經費支持;另一方面,診所教師的指導也要給予相應報酬,要求教師長期無償指導并不現實。而我國目前除11所重點院校獲得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外,其他院校的診所教育經費都是自行解決的,很多院校苦于經費困難無法啟動該項目。要想推進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必須解決好資金瓶頸問題。
二、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面臨困境的根源
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出現的諸多癥狀,直接原因在于對其定位不明,但根源問題是對診所教育的文化背景和理念理解的不透徹。畢竟,我們所模仿的美國診所教育是其長期發展后的成熟模式,不關注其文化背景的跳躍式模仿,對于我們初學者來說很可能適得其反。
(一)文化傳統的差異法學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環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診所法律教育在美國蘊育、發展,與英美法系的文化傳統密不可分。
1.英美法系的經驗主義理念和遵循先例原則
造就了診所法律教育美國深受經驗主義和實用主義哲學的影響,堅持“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所體現的乃是一個民族經歷的諸多世紀的發展歷史,因此不能認為它只包括數學教科書中的規則和定理”。法律是一種藝術,一種實踐理性,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法律的認知,對理論的學習和對原則的分析屈居于輔助的地位。對實踐的注重,使得法律更多的關注社會發展。美國的社會學法學認為,應重視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作用,而非邏輯分析和抽象內容;法官想要滿意地完成其任務,就必須對形成和影響法律的社會、經濟因素有充分的認識。以眾多社會學法學家的努力作為鋪墊,在20世紀20年代,盧埃林和弗蘭克將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運動推上歷史舞臺。法律現實主義者們傾向于把法律的規范性因素或規定性成份降到最低限度,認為法律只是一組事實,一種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規范。法官、律師、警察、監獄官員在法律事務中的所做作為,實質上就是法律本身。法律現實主義的思潮逐漸影響教育領域,開始倡導以關注社會現實、解決問題為導向的實踐型法學教育,從而開創了診所式法學教育的方法論,法律診所在這一時期逐漸開始成為一種正式的法學教育模式。診所法律教育的確立并逐步取代案例教學法,亦是對遵循先例的司法主旨的回應。遵循先例的規則使得實踐中司法判例更具權重,法官和律師都醉心于紛繁的判例研究。前者通過判例總結出一般性的原則和精神,在創制法律的同時也造就了他們顯赫的名聲與地位;后者則是應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司法競技化趨勢的需要。所以,作為法官和律師等精英人士儲備力量的法學院學生研讀案例就成為主要課程。蘭德爾發起的“案例教學法”,由教師指定專題性案例,一般多為最高法院或高級法院的判例,學生在事前閱讀和思考的基礎上,圍繞所涉及的法律原則及其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展開課堂討論。就像自然科學中通過實驗得到數據結果一樣,通過對判決的分析,總結和發現法律的原則和規則。案例教學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司法實踐,但其核心仍是探尋案例中的邏輯和原則,沒有充分的視野來適應職業所面臨的巨大問題和所處的社會,很難讓學生像職業的法律人那樣正確地預測法官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與社會正義。診所式法律教育則是基于真實案件操作,讓學生置身于律師在實踐中所面臨的問題情境,掌握在現實生活中靈活使用法律的各種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質,以培養出具備綜合素養的合格律師,是對案例教學法的批判式發展,更是對判例的動態研究。診所教育將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社會現實問題相銜接,在現實主義法學教育的發展軌跡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1960年代,耶魯法學院達到了巔峰并一直引領美國法學教育到今天,成為連續多年美國法學院排名第一的翹楚。這其中法律診所教育功不可沒。
2.我國大陸法系的文化傳統注重概念式教育
我國因歷史的原因受大陸法系影響頗深。大陸法系側重于法律的法典化、邏輯性與先驗主義。受1776年開始的西方世界革命和理性主義思想的影響,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權力嚴格分立。這就導致一系列后果:首先,不承認法院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排斥法官對于法律的解釋權。法官對法律的任何解釋都意味著“法官立法”,甚至法學家也不應對法典作任何評注。再次,嚴格維護法的“確定性”,不承認法官有任何衡平權。法官只能在法律設定的框架內審慎活動,為使法官能得心應手地引經據典,必然要求法律的法典化,并且法典要“概念明確,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完整地適用于各種事實狀態。這種法典的制定極大地依賴于法學家,因此,法學家醉心于抽象的理論法學,熱衷于構建恢宏的概念化的法學架構,力圖涵蓋各種社會現象,從而為立法及司法實踐提供理論依據,并滲透到各種教科書來影響法律職業的后繼者。大陸法系法學凸顯出概念主義、形式主義、抽象化、系統化的特征。因此,我國的法學教育注重概念式教育,側重于演繹推理,由抽象的概念、原則到規則和具體案件,努力建構精密的理論體系,讓學生在理論的學習中塑造信仰和法治理想,其培養目標是法學家或學者型的法律應用人才。法學教育強調法律的系統性、抽象性、理論性、科學性和純粹性,其內容側重于對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導,而非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法律教育的內容并不是對實際情況的分析而是對法律組成部分的分析。這種教育模式并不關注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意圖讓生活中的法律完全邏輯化,容易使法學陷入脫離社會的封閉的理想化狀態,所培養的學生理論功底扎實、研究能力強,但缺乏面對真實案件的操作能力,這也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面臨的困境。我國正是力圖克服此缺陷,加強實踐性教學,而引入了法律診所教育。雖然初衷很好,但沒有深刻意識到診所教育移植的供體和受體的文化背景的巨大差異,沒有厘清診所教育與概念式教育在我國的關系定位,造成了診所教育的水土不服。
(二)教育目標的定位不同
1.診所法律教育的設立服務于職業教育診所法律教育將職業技能訓練、職業道德訓練、促進社會正義作為設立的目的,這恰好契合了美國“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美國的法學教育服務于律師的培養,而律師是既受人尊崇又收入豐厚的優越職業,因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協同發展,形成職業教育或精英教育的目標定位。精英教育作為小眾型教育,要求合格的法律人在精通法律知識之前,必須獲得有關政治、社會、經濟以及道德等力量的知識,成為具有文化修養和廣博知識的人,否則無法把握社會趨勢,無法理解法官的判決。因此,法學教育只能是第二學位教育,大學本科后起點的教育。學生在完成本科階段的人文科學知識學習后,得以進入法學院研習,在畢業后(獲得法律博士學位,職業律師必須具備的基本學歷,筆者注)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成為執業律師是其法律人生的第一步,如果執業成功,會成為法官、檢察官的后備力量。診所教育模式在法學院為社會輸出精英法律人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我國的法學教育偏重人文教育相較于美國,我國法學教育采取的是廣泛地為社會各個領域培養法律人才的“大司法”理念。在該理念支配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定位于培養既能從事法律職業又能進行法律理論研究的復合型人才。我國的法學教育主要是本科教育,以高中畢業生為法律人才的培養起點,是一種大眾型教育。而高中生受年齡和閱歷的限制,加之應試教育仍發揮不可小覷的作用,所以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更注重寬口徑的人文教育,“大學應當是在不考慮知識的直接職業用途的前提下學習知識的地方”,法學院的畢業生不僅僅是執業者,而且是具有真才實學和廣闊社會眼界的職業家。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律師、檢察官、法官以及理論工作者都是法學院培養出來的。因此,中國法學教育不僅要著眼于職業技能訓練,更重要是承載大學精神對學生進行人文和學術教育,使學生首先成為一個合格的“成年人”,然后才有資格成為“法律人”。正是因為這樣的目標定位,課堂教學偏重理論化和學術化,而法律職業所要求的基本素質———社會經驗和生活知識,只能通過極少的課外實踐活動獲取。這勢必導致培養的法律人才動手能力薄弱,進而嚴重影響執法水平與用法能力的提高。正是因為要扭轉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局面,中國急需引入診所教育的方法。但牽涉到我國的權力體制、就業、人事管理、價值觀念等復雜因素,完全地引入仍然是不太現實的,即便診所教育的引入能增加職業取向的權重,但總體上不能改變目前偏重人文教育的現狀。
三、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實現路徑
基于診所法律教育的文化背景與教育目標,考慮到我國法學教育的特色與國情,診所法律教育在建設過程中應主動尋求與我國法學教育更為契合的路徑。正如有學者所言,引進西方的教育模式,好比打開窗戶,而進行相應的改進,則如同打掃地上的灰塵。開窗戶固然不容易,但只要用力,最終可以打開。掃地就要難得多,因為地上有不少先輩前賢留下的雜塵,有時候是不讓掃,有時候是舍不得掃。不過我已經看見有人拿起了掃帚。由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碩士教育的狀況和目標不同,培養法律人才的層次性不同,應區別性地適用診所法律教育模式。
(一)本科法學教育應適時地引入診所法律教育
1.準確定位應將診所法律教育定位于獨特的法學教育方法,配合理論課程的學習,使理論與實踐不脫節。作為輔助的教學手段,其存在并不是單純的彌補學生的實踐技能,同時要提升學生追求社會正義和職業道德的氣質,即致力于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為社會培育法治意識。診所教育應將法律文書、法律談判和法律實踐培養等課程直接包容,與模擬法庭、實習機制形成錯位互補,以培養復合型人才。
2.教學理念的轉化在教學理念上,淡化理論知識的講授,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視,注入職業教育的教學理念。因為過于注重理論講授,勢必導致學生缺乏社會知識,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事務技巧,不具備很好地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與法律的較強實踐性不相適應。
3.課程體系的重新設置在課程體系設置上,應當重新確立人文學科、基本法學科與專業法學科在課時上的分配比例。降低人文學科,如哲學、英語等的課時量;對于基本法學科,如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也適當減少,將更多的時間留給專業法學科的學習。在專業法學中,適當減少基礎理論所占比重,留出一部分課時給予診所課程。診所課程圍繞著學科特點,以問題為導向進行授課,問題可以源自法律診所辦理的案件,也可以是兼職診所教師的法官、檢察官正在處理的案件,讓學生對現實問題展開討論,從不同角度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設性結論,這種方式使得學生從純粹的法律視角提升至更加關注現實困境與社會政策,真正理解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從而法學教育更具有實踐性的特點。由于診所課程是新興課程,為提高教學效果,應制定完備的教學計劃,對學生計算學分,對教師計算工作量,對教學雙方都進行認真嚴格的考核。
4.資源保障制度
診所教育不僅體現在課堂教學上,更多的是關注如何指導學生具體辦案。為盡力保證每個學生都能至少參與一個案件的辦理,經費、師資、案源等方面的資源保障就顯得尤為重要。
(1)實現經費的長效供給。要使診所法律教育能夠真正融入我國的法學院系,就要建立長效性的經費供給制度,實現資金投入的常規化。最根本的解決途徑是將診所法律教育納入法學教育體制內,所支出的教師報酬、辦公費用、案件費用等列入教育經費的序列。此外,要多渠道、多方面拓寬資金來源,包括:呼吁政府出臺政策,將診所教育所需經費納入國家法律援助基金覆蓋范圍;獲得國外基金的資助、國內企業或者慈善組織的贊助,建立法學實踐教育公益基金;號召投資者與法律診所協會建立友好協助關系等。只有經費充足,診所教育的高成本難題才能得到解決。
(2)加強師資隊伍的職業化建設。為充分發揮診所教師的指導水平與熱情,保證其職業化序列才是根本。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從教師編制改革入手,對專職的診所教師單獨定編定崗,與教學、科研崗位平行,并規定評定職稱的具體標準,這樣才能激發教師承擔診所實踐教學活動的熱情。其次,構建法律職業良性互動機制:一方面,讓診所教師定期到法院、檢察院、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掛職鍛煉,鼓勵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教師擔任兼職律師,促使他們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司法技能,培養其法律實踐能力,同時,還可以發現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獲取新知識,由此保證專職診所教師有能力對學生進行指導。另一方面,聘請資深律師或法官、檢察官擔任診所法律教育的兼職指導教師,以經典案例為課堂素材,多視角分析案情,將實踐與理論相結合,并向學生傳授課本外的法律經驗和法律技能,比如現在的“檢校共建”制度就已經出具規模,并取得良好成效。
(3)保證充足的案源。診所法律教育的案源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不可忽視的問題。要保證案源的充足,應采取多渠道方式。首先,最大限度發揮法律援助中心或診所的作用。目前,很多法學院的援助中心將正義作為自身的基本訴求之一,定位于為弱勢群體提供服務,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例如,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致力于通過訴訟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和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西北政法大學以學生法律服務中心為依托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要求診所學生每兩人必須完成一起案件的實際或辯護工作。這樣的經驗可為其他院校提供借鑒。其次,設立多元化的診所教育基地。應與當地的多個部門,如消費者保護協會、勞工組織、婦聯、工會、法院、檢察院、街道辦事處等加強聯系和合作,在其辦公場所設立校外診所點,吸引需要援助的當事人來咨詢與委托案件。再次,讓診所學生走進社區進行法律宣傳,以社區法律咨詢等方式與老百姓接觸,使法律診所獲得社會認同,從而為案源的取得奠定民意基礎。最后,建議立法改革,盡快明確法學院系在法律服務特別是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雖然《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持支持態度,為高校學生進行法律診所提供了可能性,但并不明確,特別是學生為刑事案件變化上受限較多。所以賦予學生準律師的身份,讓其在診所教師的陪同下處理案件,有利于診所教育的發展。伴隨著網絡的發達,法學院系應借助互聯網的平臺推介自己的診所教育,擴大影響力。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網站自2003年開通至2007年底,已有43萬多人次進行了訪問,這就是很好的例證。
5.完善評價體系與規章制度
診所法律教育注重實踐性,其評價標準與理論教學的唯考試成績論不同,應采取科學合理的多元化評價體系。這種評價體系包括學生的自我評價、辦案小組內的評價、指導教師的評價與當事人的評價,根據綜合評價的結果給予學生以考評成績。學生更關注的是后兩種評價。教師的評價能從理論的高度指出其辦案的思路、方法、技能的不足與優勢,易幫助其提高素質與能力;而當事人的評價涉及到對案件結果的滿意度以及對診所學生知識技能、職業操守、社會正義感的認可度,是學生更為在意的,這是診所學生在未來的法律生涯中要經常面對的。診所學生雖然是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但這種活動是有諸如敗訴等風險的。為避免因法律服務方的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未雨綢繆,必須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如案件受理審批制度、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指導教師責任制度、過錯賠償責任制度、案卷歸檔制度等,確保診所教育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二)法律碩士教育應全面引入診所教育模式
目前,我國法律碩士的培養全面引入診所教育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理由在于:其一,法律碩士教育類似于美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其目的就是培養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以適應日益繁重的司法任務,因此必須以實踐為導向,這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標有相通之處。其二,法律碩士作為小眾型、精英教育,在師資培養、硬件投入、時間消耗和管理成本方面均容易滿足。其三,法律診所教育在法律碩士教育中的實踐已有成功典范。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研究所在法律碩士培養中,率先開展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教學與社會效果。該模式培養下的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100%,就業率100%。就業單位不僅有中央企事業單位,又有北京等地黨政機關和政法機關,也有跨國公司與知名律師事務所。法學研究所在法律碩士的培養方案中,已經將國務院學位辦規定的12個必修學分的實踐課程(法律文書課含3學分、模擬法庭訓練含4學分、法律談判課含2學分、法律實踐課含3學分)全部納入診所法律教育中,要求所有的法律碩士研究生將上述四門課程通過診所教育的方式來實行,并探索出診所法律教育初級班、中級班、高級班三個層次教育模式,這非常值得借鑒和推廣。
考慮到我國進入法律碩士隊伍的學生既可能是法律本科學生,也可能是非法律科班出生,且本科的起點層次不一,為了推動診所教育的開展,強化法律精英的培養,適應我國由學術型人才培養向應用型人才培養傾斜的大環境,建議將司法考試與法律碩士的入學考試合二為一。只要通過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本科畢業生,就可以向有法律碩士點的高校申請法律碩士的入學資格。接受申請的高校在通過面試后,從中錄取優秀的考生。這是借鑒其他國家針對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經過二年半左右的司法研修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的做法。
三年的法律碩士學習采取“兩年診所課程+一年診所實習”的模式。課堂教學圍繞著實用性的專業主干課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展開,診所教師與校外兼職教師以案例為導向進行授課,案例均來自于法律診所或者檢察院、法院正在辦理的真實案件。由此引導學生像法官、律師一樣對現實問題進行分析,并得出建設性結論,同時教師要對案件中的理論性問題給予系統的解答,這就對診所教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診所實習階段,應像實習醫生輪崗一樣,參與處理法律職業者可能面臨的每一類型的案件,并將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談判與法律實踐活動貫穿于其中。無論是課堂教學還是診所實習,都要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碩士畢業論文也應圍繞著辦理過的具體案件總結出具有理論性與實踐價值的內容。在順利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后,學生進入法律職業隊伍,成為精英人士。這樣的法律碩士教育增加了法律適用的實效性與必然性,擺脫了盲目的唯法律規則論,讓學生以開闊的視野來處理實際問題,以豁然的心態應對法律與復雜的社會現實之間的關系。
電力建設工程合同區別于一般的經濟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進行項目合同管理時應把握其一般的特點。
1)合同管理長期性。由于電力建設工程周期長,相應合同的生命周期就會長,合同管理的周期長、跨度大,會使其受到外界各種因素的影響大,而且合同本身還可能存在很多不可預見性的風險,妨礙合同的正常實施,造成經濟損失。
2)合同管理動態性。項目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牽涉較多,合同內外干擾事件較多、合同變更頻繁,實施過程中合同也要因時調整,是動態化的管理過程。
3)合同管理的復雜性。項目進行過程中需要眾多的參建單位,接口復雜,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到業主與承包商、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的各種復雜關系,使得項目合同的管理極其復雜,處理不當會帶來經濟損失。
4)合同管理的效益性。電力建設投資大、合同金額高,合同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
2合同管理現狀
電力工程建設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合同管理的艱難程度,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發育還不完善,交易行為也不規范,電力建設合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比較主要的問題。
1)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工程合同一般為承發包雙方的法制性文件,必須依法簽字履行。往往有許多企業法人及合同主管人員忽視法律對工程合同的保護和監督作用,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沒有依循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和按照法律條款來保護自己,在簽訂合同中主觀辦事,隨意變更,甚至另行隨意起草合同等。
2)重視工程建設,輕視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國外被視為承包商盈虧的關鍵環節。而現有的電力企業中很多部門人員只注重項目的工程建設,對合同管理不重視甚至不予理睬,從而出現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從行業管理方面來看,管理部門對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不夠,采用的措施不到位,方法也不得當。
3)合同管理脫節。工程合同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進度、質量、資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所中的標書與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分屬不同職能部門,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約后,合同就會以文件形式轉達項目經理部,而項目經理部只管合同,不管技術,這種施工合同管理與招標管理在實施過程中產生分支、脫節的現象,最終使技術流于形式。
4)合同索賠難以實現。在電力工程施工中,有時由于設計變更或工程量的增加,業主未按合同辦理簽證,增加的工程量無法簽證,增加了承包商的施工成本,降低了利潤,增加了市場風險。但許多施工企業因為害怕與業主的關系搞僵,不利于今后的合作,為了未來的合作,承包方往往不依據合同進行索賠。
5)專業人才匱乏。電力建設合同涉及專業面廣、內容多,合同管理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然而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援助。
3合同管理的幾點意見
1)提高對合同的法律認識。合同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和工具,要通過宣傳、培訓,讓相關人員真正地認識到這一點。要依法運用合同審查等手段,在事前避免或減少由于合同不嚴謹而帶來的經濟糾紛和不必要的損失。施工過程中要加強項目管理和施工人員的法制觀念,從根本上保證合同的履行。
2)加強合同管理。作為合同管理部門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與企業其他管理并抓;在制度上,建立合同實施保證體系,將合同責任制落實到具體工程和人員;配備專人管理,對相關文件進行風險分析;健全合同文檔管理系統,對于工程進行過程中來往有關合同的書函文件進行資料收集、整理及存檔。
3)增強索賠意識。索賠是企業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防范合同風險比較重要的方法,是企業進入市場必須具備的市場觀念和行為。作為企業要敢于索賠,學會索賠,認真研究文件內容,尋找機會,建立相關索賠的詳細檔案,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反映報送索賠文件,獲得合法、合理的索賠。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