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法律援助的前提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援助的前提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現以英國工業革命為例進行說明。19世紀中期,英國經濟發展很快,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工業化國家,被稱為“世界工場”。正是因為當時的英國和其他國家相比最為充分地具備了工業革命發生所需要的種種條件,所以工業革命就首先在英國發生了。而工業革命所需要的條件,通過上例,我們又可以把它初步概括為資本(資金)、技術、勞動力、資源、市場、政治環境條件六個要素,這實際上也就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必須具備的六大要素。但這一特征目前僅能看作“個例”,是否可稱為“規律”,尚需做進一步的驗證。

     

    以美國為例,19世紀晚期,美國成為工業發展最為迅速的國家。關于美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原因,教材是這樣論述的:“美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優越,資源豐富;西部領土的開發,為美國提供了更為豐富的原料和更為廣大的國內市場;源源而來的歐亞移民,不僅為美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充足的勞動力,而且帶來了必要的技術和經驗;內戰后的美國政治相對穩定,大量歐洲資本涌入。這一切都促進了美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這段話說明了美國這一時期經濟快速發展有四點原因,對四點原因逐一提煉、簡化,會發現,這里說的仍是六大要素,把它們按順序排列出來,分別是資源、市場、勞動力、技術、政治環境、資本(資金)要素。

     

    再看一個中國史的例子。明清時期,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緩慢,關于原因,教材是這樣表述的:“究其原因,是腐朽的封建制度嚴重地阻礙著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農民遭受殘酷的封建剝削,極端貧困,無力從市場上購買手工業品;地主和富商將賺來的錢大量買房置地,嚴重影響到手工業的擴大再生產;封建國家設立眾多關卡,對商品征收重稅,并嚴格限制手工業生產規模;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禁止或限制海外貿易。”這一段文字分別說的是:國內市場狹小(農民貧困);擴大再生產的資金不足(資金用到買房置地上);國家政策(對內“重農抑商”,對外“閉關鎖國”);閉關鎖國政策的推行,不僅使產品缺乏必要的國外市場,而且阻礙了中外文化技術的交流,從而不利于生產技術的進步。因此這里說的仍然是六大要素。

     

    通過對以上諸多例子的分析,現在我們基本上可以認定,這六個方面就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必須具備的六大要素,六大要素共同制約著經濟的發展。這是教材在對有關這一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時的規律。

     

    為使大家對這一規律的認識和應用更具體、更明確,下面我們對六大要素分別作進一步的分析:

     

    (1)政治環境要素,包括國內、國際兩方面。一般而言,國內政治環境涉及到國家政權的性質、政策的傾向性、政策的連續性、政策與國情的適合程度、社會環境的穩定程度、國家統一與分裂狀況以及國家力量的大小、強弱等方面。國際環境包括國家力量的大小、國家外交狀況、周邊環境以及國際形勢的影響等。

     

    (2)市場要素,包括國內、國外兩個市場,二者都受當時、當地消費習慣、消費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其中,國外市場的有無與大小,與國家對外政策的傾向以及國力的大小都有關系。有些國家實行閉關鎖國政策,有些國家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對外開放政策又分為友好的對外開放和對外侵略擴張政策兩類。

     

    (3)資源要素,一般而言,包括原料和燃料兩大部分,主要涉及到二者的有無與多少的問題。

     

    (4)技術要素,主要指社會科技發展水平及其在生產中實際應用的程度。這又取決于多種因素(這一問題特別復雜,如19世紀晚期的英國與日本的技術狀況)。

     

    (5)資本要素,主要指資金的多少與資金的使用方向。無論是原料、燃料的購買,還是技術的開發(或引進)、推廣,還是勞動力的雇傭等等,都需要大量的資金。

     

    (6)勞動力要素,主要包括勞動力數量的多少和素質的高低兩個方面。從數量上看,一個國家和地區在一定經濟發展階段內所需要的勞動力數量是一定的;從對勞動力素質的要求上看,科技越發達,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越高。素質的高低又與教育的發展程度以及人們的行為習慣有關。

     

    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規律,高考歷史復習中,這一規律有助于大家對下列常見知識點的記憶,這一規律還有助于大家對以下知識點的理解:英國圈地運動對英國資本主義發展的影響;法國小農土地所有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為什么說1861年俄國農奴制改革有利于資本主義的發展等等。

     

    總之,對于學習,尤其對于歷史學習,一定要把握住這一點:情景不同,而道理相同;事雖多,理卻同。善于從少數典型案例中抽象、概括出規律性的東西,并能舉一反三,以已知探求未知,就應付各種考試而言,叫做一種能力;就指導現實生活而言,叫“讀史使人明智”。今天出現在我們身邊的許多事情不就曾經多次在歷史上重演過嗎?學習,確實是一件值得思考的事情。

    第2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一、加強法律援助事項辦理

    1、認真做好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項目。在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加大法律援助咨詢接待和案件辦理力度,全區辦案數在去年辦案數量的基礎上穩步提升。

    2、積極探索青少年、農民工法律援助新途徑、新方法,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理念,開展上門服務、心連心服務,突出做好農民工、零就業家庭和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法律援助工作。

    3、探索法律援助服務與人民調解的銜接機制,整合司法行政資源,形成合力,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

    4、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經濟困難標準放寬至低保線的2倍,加強“12348”服務平臺建設,確保“12348”專線優質、高效、便捷、暢通。

    5、創新服務方式方法,推進上門服務、延時服務、錯時服務、預約服務、跟蹤服務,優化案件指派方式;建立對當事人的心理疏導機制,努力實現最佳法律援助效果。

    6、完善法律援助督辦指導和質量評查機制,推行點援制,建立法律援助律師專業名錄,引導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群眾滿意度。

    二、推進法律援助機構接待窗口建設

    7、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服務的網絡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服務能力,規范服務行為,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

    8、按照《省法律援助機構窗口建設和工作規范》和窗口建設序時進度的要求,爭創“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設,力爭年內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達到規范化建設標準。

    9、加強法律援助站(點)和社會法律援助機構建設,人員落實到位并充分發揮作用。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詢、接待、初審工作,建立相關信息檔案,依靠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辦理非訴訟案件調解及民事案件訴訟案件。

    三、完善法律援助社會服務體系

    10、加強法律援助辦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確保辦案質量。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重要案件旁聽、一般案件庭前報告、辦案質量測評等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評價體系,提高群眾滿意率。

    11、加強工、青、婦、殘等站點的指導管理。鼓勵和引導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利用自身資源開展法律援助,以滿足困難群眾不同層次的法律服務需求。

    12、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專業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每名律師、公證員年內辦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要每月上報援助案件承辦情況,提交援助案件卷宗。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要建立的法律援助案件專人分派、登記、管理、質量檢查、獎懲等制度。

    13、隨著以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的社會建設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增長,群眾對法律援助有著更高期盼。進一步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做大做強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工程,結合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情況,要求我區律師事務所全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

    第3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

    1研究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義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作為農村邊遠地區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的志愿者隊伍發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為主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在這些地區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節,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機構、組建專業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起號召成立地區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基于此,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進立專業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第4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團體 司法救助專項基金 農民 律師 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的淵源及現狀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紀的英格蘭。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1999年《獲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法律服務局也被法律服務委員會所取代,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兩個重要職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預算和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獲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1].

    為保證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法律服務委員會設計了一套專家質量評分標準,用于評價不同種類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為簽約事務所,必須獲得一定的質量分數。而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則采取了一些特別的措施保證質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體系,與律師事務所單獨簽訂合同,或建立專業名冊制度,要求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辦案經驗的律師才能參與辦案。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紀中葉,它是世界發展、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產物。它已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憲法和一些國際公約確認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基本原則。

    洛克說,“法律的目的是對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運用法律,借以保護和救濟無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觀念不斷發展的結果,更是對平等的制度化的闡釋。“在西律傳統中,法律被設想為一個連貫的整體,一個融合為一體的系統,一個‘實體’,這個實體被設想為在時間上是經過了數代和整個世紀的發展。法律不是作為一個規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2]”。 平等不成為信仰,法律平等不過是一種規則上的平等,而不會成為生活實踐。平等在偽法治國家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而不是一種信仰,因此,不可能擁有自己誠實的司法實踐。一般而言,平等保護要實現兩個法律目標:“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過政府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與此相關的,平等保護往往通過三種渠道來完成:限制政府特權、法治原則、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則從否定方面實現了法律的平等原則,法律援助則從肯定方面貫徹平等原則。然而,無論是法治原則,還是對受歧視團體的法律援助,平等保護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對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是對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這種法律信仰的體現[4].

    法律援助在國內外雖有許多種內涵界定,但其實質正如肖揚在1996年第7次部長辦公會上所講的:“法律援助,簡言之,就是為弱者、殘者、少者、貧者提供法律救濟、法律幫助,保護司法人權,實現司法公正,體現我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從援助主體上看,法律援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幫助,例如《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稱“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5];廣義的法律援助指包括司法救助在內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間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幫助[6].即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狹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間組織救助三大塊內容。從受援主體上看,有學者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為貧者、弱者或殘疾者提供的法律幫助,換句話說,為經濟上貧窮,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殘缺而需要法律援助幫助的人,提供免費或者減少收費的法律服務,以實現法律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利[7].

    (一)狹義法律援助的現狀

    我國以經濟困難的訴訟當事人為援助對象的狹義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漢大學成立了“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該中心的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初,第一個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探索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揭開了中國法制文明史上嶄新的一頁。2003年《法律援助制度》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建立起了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師法》第41條的規定進一步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在近十年的時間里,法律援助事業迅速發展,為實現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統一、定位不明晰、經費管理混亂等問題。《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標志著我國的法律援助從最初的無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軌道。特別是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政府大力開拓執政為民積極推進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事務主要由各級法律援助中心承辦。至2005年12月,全國已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31298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 11377人,其中職業律師約5029人。1999年至2006年9月,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共受理各類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員2204403人。自1996年以來,我國許多律師事務所也同時承接法律援助事務,《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更是將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規定為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近年來,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等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迅速增長。據統計,1999年,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91726件,2005年迅速增長到253665件,年增長率達到了25%;1999年受援人數為190545人,2005年增長到433965人,年增長率達到了18%.

    狹義法律援助獲得巨大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發展中所遇到的弊端和困惑。第一,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整體水平不高。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對法律援助機構的數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辦法。例如在荷蘭,政府要求保證申訴人1小時內能夠到達最近的一個法律援助機構,5公里之內就應該有一個機構可以受理申請。再比如美國,聯邦政府成立了法律服務公司,其大部分工作就是促使為每1萬個窮人提供2個律師,以使美國各地都有法律援助9.而在我國,截至2005年底,尚有200左右的縣、市(區)沒有律師,全國每10萬人才分享1名法律援助專職人員提供的服務,每24萬人才分享1名職業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在財政經費方面,西方國家每年大都會劃撥巨額財政用于法律援助,例如英國與荷蘭法律援助的年度財政撥款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1%,英國的法律援助開支是全世界最高的,約合每人30英鎊,丹麥用于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0.5%.南非的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撥付,2005年的法律援助經費合計人民幣4億5千萬元左右,而當年南非全國總人口約4千余萬,人均擁有法律援助經費近10元。而我國2005年度各級財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撥款總額為26220萬元,以我國12億人口為基數,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經費僅為0.21元。

    第5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前言: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因此給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開展帶來了阻礙。為了更好的去開展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我國需要完善立法體系、健全管理和實施機構、擴大援助范圍、提供充足的經費。健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社會性、公平性的特征。

    首先,法律援助是針對經濟困難的群體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為群眾提供有償法律服務,而我國法律援助是無償幫助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的。不是所有人民都可以得到國家法律援助,而是經濟困難而且有需要的社會成員才可,國家不僅為這類人群提供經濟支持,同時也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1]。

    其次,只要是符合國家法律援助條件的人,不分男女老少、職業地位等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律服務、人權保障、法制完善、扶貧濟弱、維護穩定的功能。

    首先,國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前提條件必須是有需要的且有經濟困難的人群。其次,無論是社會任何階層的人,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保障。最后,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使有需要的困難者獲得合法權益,實現合法權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需要很多條件。第一,有援助范圍,國家法律援助幫助經濟條件困難的人群。第二,有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有需求的人需要到專門的機構去辦理業務。第三,有援助經費,經費是給援助律師的最低保障。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低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因此至今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尚未完善[2]。我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層次較低,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在現實生活中的更好實現。我國完善高層次的法律援助立法,不僅可以鞏固法律援助已有的成果,而且還可以開辟法律援助發展新道路。

    (二)法律援助程序不合理

    首先,我國法律援助程序申請沒能對案件性質進行明確區分。我國法律援助分為幾個方面,而對于法律援助的某一方面沒有明確的細分,這樣容易給工作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也會給援助工作增加難度。

    其次,援助申請的程序較為復雜。據有關調查顯示,很多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可是因其申請過程較為復雜,所以會選擇其他渠道進行解決問題。

    (三)法律援助范圍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是幫助有困難的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但是對于困難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我國很多城市都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也就成為很多人判斷困難與否的標準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對援助對象的范圍有明確界定[3]。

    (四)法律援助經費不充足

    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不足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國家財政撥款不足;二是募集的資金有限。法律援助工作要更好的開展,需要足夠的經費,除去給工作人員的月薪以及必要的開支外,剩余資金少之又少,因此辦案效率是得不到保障的。

    三、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體系

    首先,將法律援助制度寫入憲法中。我國的憲法是最具權威性的,將法律援助章程寫入憲法,可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視,也可以增強更多人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其次,《法律援助法》應由最具權威的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夠完善,所以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法律效應。法律援助自成立到至今為止,所受理的案件等相關細節問題更讓人反省,很多問題不僅僅涉及到法規的調整范圍,甚至涉及到立法的范疇[4]。

    (二)健全管理及實施機構

    首先,增強援助機構的職能。目前為止,政府援助機構的職能有兩種,一是管理職能;二是實施職能。前者負責法律援助等相關方面的制定和計劃,監督援助實施機構的具體實施,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后者負責具體案件的具體實施。

    其次,發揮社會其他團體的補充作用。法律援助機構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此知曉率不高。很多人不符合法律界定援助對象范圍的條件,但是這些群體的確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這時,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社會很多其他組織與特殊群體有更多交集,如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可以充分發揮力量,將援助組織推薦給需要的人。

    再次,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素質。為需要的成員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人員素質一定要高,辦事效率高、能力強。除了從援助人員自身加強素質之外,還需要管理部門人員提高素質,優化配置人力、財力、物力資源,可以節省案件所用經費和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強鄉鎮的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很多鄉鎮居民對法律知識了解少,而且多數弱勢群體生活在農村,因此,他們更需要法律援助。

    (三)擴大援助范圍

    首先,調整“經濟困難”中“困難”的標準。我國很多城市的居民,都會認為經濟困難的人是擁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其實不然,我國還有很多階層的人群沒有擁有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他們也無力支付法律服務的費用。因此,我國需要調整并明確困難標準。

    其次,援助對象范圍要擴大。我國目前要求援助對象只有幾類人群,實際上我國應該擴大援助范圍,真正做到給予需要幫助的人以法律援助。

    再次,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相結合。我國法院做出司法援助決定的案件,法律援助結構是一定會提供服務的,可是法律援助機構做出法律援助決定的案件,法院是未必會提供司法援助的[5]。針對這一現象的發生,就會給法律援助工作帶來很大的阻礙。

    最后,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我國目前的法律中,訴訟和辯護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成員對辯護和訴訟這兩種方式需求減少,相反對非訴訟有所增加,因此,我國應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做到與時俱進。

    (四)補足援助經費

    法律援助經費是工作人員更好開展援助工作的保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所用經費問題暫且不說,他們受理案件時需要的經費問題是更為重要的。

    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獲取援助經費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國家給予財政撥款,可是撥款所占比重小;二是募集資金,可是能力有限、數量有限,更多還是一些來自社會的閑散資金。因此,兩個途徑都是不能使國家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充足經費的,需要國家補足援助所用經費。

    四、結論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幫助更多需要的且經濟條件不好的人維護合法權益,可是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發達國家晚,而且援助制度也不夠完善,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的去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參考文獻:

    [1]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績效評估與完善[D].吉林大學,2013.

    [2]胡萍.大連市中山區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13.

    [3]向章平.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D].湖南師范大學,2009.

    第6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 社會弱勢群體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觀念

    作者簡介:牛良玉,山西省陽泉市郊區法律援助中心,四級律師,研究方向:青少年,農民工,困難群體法律援助問題及刑法,勞動法。

    在人類社會產生的各個階段中都存在社會弱勢群體。如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成為古今中外科學研究的重要命題之一。近幾年來,我國致力于構建和諧社會。而當今社會變革和社會結構轉型步伐在逐漸加劇,導致出現越來越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這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通過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探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

    任何社會均存在弱勢群體。目前我國學術界尚未統一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只是根據研究的需要進行粗略界定。如有從經濟學角度來界定的,也有從社會學角度界定。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是處在社會邊緣底層受到不同條件制約的人。一般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缺乏話語權、經濟貧瘠、政治影響力底下等特點。因此,為了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就必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進度,讓這些群體感受到來自祖國的關懷。制定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體現了我國一視同仁的治國方針,有助于促進我國整體實力的進一步壯大。

    有學者提出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群體便是社會弱勢群體。還有學者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將分配到的社會資源的多少作為主要依據,認為具有低層次生活質量、低經濟利益以及低承受力特點的社會群體便是弱勢群體。實際上,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必須綜合考慮社會地位、競爭能力以及經濟收入等具有時代背景的因素,判斷是否需要國家的幫助支持。由國家給予幫助支持的群體便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在界定時不可隨意將弱勢群體范圍進行擴大或縮小,避免在制定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不能做到盡善盡美。

    弱勢群體因其成因的不同,可劃分社會弱勢群體和生理性弱勢群體。后者是處于個體自身的生理因素,如老弱病殘等。而前者主要是受到社會改革的影響。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改革和轉型的重要時期。該時期主要有三類社會弱勢群體,分別是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失業人員。這些群體大部分缺乏必備的生存技能,生活缺乏基本經濟來源,且文化程度較低,面對競爭日益加劇的當今社會,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來援助,必將威脅到他們的生存。通過制定關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來保證這些群體能夠享受國家和社會的援助,提高生活質量水平,為實現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目標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實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弱勢群體自身條件惡劣

    目前,我國社會弱勢群體在數量上呈現增長的趨勢,而他們自身惡劣的條件將影響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實施。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生活貧困、低收入水平等特點。而以下幾種惡劣特征最為顯著:第一,低社會地位。社會在保障弱勢群體的救助能力極為有限,導致很多處于低社會地位的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某些小企業不僅工作環境惡劣,而且在發放報酬時出現勞動時間、強度與報酬不一致現象,更有甚至拖欠扣發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報酬等。第二,自身文化素質低下,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能力。我國許多弱勢群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因缺乏建設相關的制度而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權利的維護。第三,身體素質孱弱,年齡偏大。大多數下崗離職的弱勢群體存在“兩高”現象,即年齡偏高和女工比例高,加大了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難度。

    (二)弱勢群體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社會弱勢群體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該制度后,才能為自己帶來更多的利益。而目前我國大多數弱勢群體缺乏相關法律觀念,導致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真正的幫助到他們。此外,相關法律宣傳人員在宣傳法律援助制度上的力度不夠,也是影響制度不能正常實施的一大問題。社會弱勢群體法律觀念的淡薄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利用正確手段向法律援助部門申請糾紛解決的措施。雖然有一些群體會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司法能將一般問題個別化、價值問題技術化,因此,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紛爭,更無法平息由紛爭帶來的沖擊。由此可見,做好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對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僅要加強各法律部門間的協調合作,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將制度真正帶入實際問題的解決層面,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缺乏足夠的法律援助資金

    社會弱勢群體相關法律援助條例規定,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均可成為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政府負責對社會弱勢群體制定法律援助制度,而人民政府負責為援助提供財政,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尚且不高,財力資源有限,國家擔負不起龐大的法律援助資金,導致大多數縣級地區在實行法律援助制度時出現財政問題。此外,在社會捐贈方面,因缺乏系統規范的社會捐贈機制,導致用這種方法來獲取法律援助資金受阻。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法律援助資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等因素,極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造成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得到順利實施。盡管大規模公益活動能夠募得部分資金,但對支撐起整個法律援助體系還是遠遠不夠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實施必須建立在經費物質基礎上。由此可見,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資金的匱乏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做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通過充分發揮其強大的群眾性,保證弱勢群體在全面掌握法律援助觀念的基礎上,能夠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讓人們了解維權手段的前提。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人們權益的工具,只有在群體具備基本法律意識后,才能發揮其巨大的作用。因此,通過利用各種渠道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廣泛宣傳,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有助于促進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將法律援助制度貫徹落實到實際生活中后,從實際成效中才能發現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并不斷完善。例如,可通過開展相關義務法律咨詢活動,以傳單散發、電話咨詢以及現場咨詢等方式來做好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此外,還可利用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借助媒體手段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在用媒體展現制度內容時,可結合案例分析來吸引群眾的注意。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提高了自身的維權意識。社會弱勢群體可通過宣傳來了解如何使用法律援助手段獲得法律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助于建設和諧法治社會,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擴大資金來源渠道

    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來源。我國在提供援助資金方面是以政府財政補助為主,并充分利用其它集資渠道籌集法律援助所必需的經費。通過構建相關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確保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工作能夠順利開展。法律援助資金可從幾個方面進行保障:首先,政府必須明確自身的責任。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承擔者,在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時,必須將援助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中,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合理調整法律援助經費的數量。不僅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應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其次,還可通過協調各相關部門,減免司法法院訴訟費和執行費等。將法律你援助資金與公益訴訟基本統籌結合,實現提高大規模效益的目的。再次,通過擴寬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資金集資渠道,促進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建立,能夠有效鼓勵廣大人們群眾參與社會捐贈活動。社會力量的加入使得法律援助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發展。

    此外,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應合理使用所集資金,并嚴格規范援助標準。由各地按情況自行規定援助標準。如依據最低工資和最低生活保障線來確定資金支出的比例,并將所評到的群眾劃分到經濟困難群體。實際上,在確定“經濟困難”標準時必須考慮到申請人因家庭狀況的原因而無法購買法律服務的因素。且當地相關工作人員還應清晰的判斷當事人是否是無理取鬧而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肆意浪費。在制定嚴格的法律援助標準后,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系列疑惑。最后,通過制定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來減少法律援助資金的負擔,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訴訟權益。法律援助經費一律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法院有權命令對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原告的法律援助費用,并在嚴格的審查制度的考核下判斷當事人的實際援助情況,避免濫訴累訴的發生。

    第7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一、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

    筆者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應由法律援助的性質決定。法律援助最初由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等基于道義或者良心為窮人提供法律幫助,再到律師自發地根據職業道德要求加入其中,最后由國家責任取代了個人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發展史其實就是國家責任回歸史。通過法律援助,為公民提供訴諸法律、尋求救濟并獲得公正審判機會,被視為國家職能重要內容之一。由國家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法律幫助,這是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一項標志性特征。許多國家通過立法明確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一項法定權利,這也被《世界人權宣言》等聯合國有關文件所認可。因此,法律援質就是政府責任,這是包括民主制度確立、經濟水平提高、社會思潮影響與法律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所決定的。《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作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主要體現在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經費支持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上。具體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在我國主要集中在兩類群體上:一類是公職人員,包括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和具有公職身份的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另一類是非公職人員,主要是不具公職身份的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代表國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法律服務是專業人員利用專門知識為當事人等提供的一種技能。作為非公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其提供法律服務是以預期獲得報酬為前提;而公民獲得法律服務,就如同獲得實物商品,也理應支付相應對價。這類法律服務應該遵循的是有償原則。而作為公職人員,承擔法律援助是職務行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就不應該遵循有償原則。因此,作為為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提供報酬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其性質應根據提供人員的身份來決定,作為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費用支出補貼,只包括付出成本,不含智力服務費用;作為非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政府付給法律服務人員的服務薪酬,包括辦案費用支出和智力服務費用。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的理由是:《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但是該規定并不排除智力服務費用。因此,對于非公職法律服務人員來說,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是基于與政府之間的法律服務合同,應遵循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既然市場法律服務包含了智力服務費用,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也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同時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是律師的義務。理由是:一是社會律師是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核心是等價有償。社會律師不屬于財政供養人員,他們是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獲取報酬,從而獲得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作為民事主體,其行為具有一個本質特征——對價性,即以自己的勞動或服務在市場中進行等價交換,以換取勞動報酬③。就此而言,國家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是不適合的,超出了其作為市場主體應承擔的義務范疇。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由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是國家在目前人力、物力、財力等稀缺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權宜之舉,充分考慮到律師可以利用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具有相對優勢④。目前,我國財力、物力和人力已今非昔比,已經具備了對法律援助義務重新合理分配的條件。二是責任義務不可轉移性。任何一個主體都不能任意轉移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社會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并非完全出自其自愿,因此出現律師法律援助積極性不高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現象。三是以職業特性或職業倫理作為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比較牽強。雖然律師的社會公共責任是律師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不能放棄對社會公共責任的追求,但是不能以公共責任這一職業倫理而要求律師承擔過多社會責任,就像醫生沒有為窮人免費提供醫療的義務,教師沒有為貧困學生免費提供教育的義務。

    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在制定標準、制定主體及發放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

    (一)辦案補貼標準整體偏低。從全國來看,2013年平均辦案補貼為479元/案⑤。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認為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有些地方法律援助管理人員認為,既然《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因此,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應該是無償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國家,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結果導致一些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敷衍了事。一些律師事務所委派執業年限較短、資歷較淺的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他們在經驗、能力方面的欠缺決定了援助的質量不高。另一方面,即使律師愿意承擔法律援助義務,費用的嚴重不足也制約了律師的辦案質量。二是辦案補貼僅僅是辦案成本的補助。認為只須對案件承辦人員因為辦理案件所支付費用的補償,不包含承辦人員為之所付出的勞務和智力服務費用。即使是也僅僅考慮成本,按照最低標準計算。目前的律師管理體制,社會律師成為市場化競爭主體,不僅國家沒有為其支付任何工資和補貼,而且在執業中要向國家繳納稅收,同時,還要自行承擔各項費用。有些律師為了將自己“損失”最小化,只能盡量減少援助工作的步驟和時間,其結果只能是犧牲了援助案件的質量與效果。另外,還要承擔與其收益完全不對等的風險,導致一些律師不愿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營利合法化的具體規范起源于天職的“職業”義務觀⑥。社會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精力、物質、專業等成本的大量付出,沒有基本對價的回報,僅僅靠道德和責任的支撐,法律援助事業很難獲得長足發展。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從全國來看,2013年法律援助經費才16億⑦,人均不足1.3元。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仍然存在較大缺口。

    (二)辦案補貼制定不規范。一是制定主體不規范。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由各省司法廳和財政廳聯合制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辦案補貼標準,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自行制定補貼標準。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門由于經費緊張,就盡可能壓低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制定程序不規范。《法律援助條例》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成本確定補貼標準。但很多地方在制定辦案補貼標準時,并沒有認真核算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僅僅是參考其他財力相當地區的補貼標準,或者在往年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造成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與辦案成本嚴重背離。三是調整不及時。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從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就沒有調整過,因為地方財政核撥的法律援助經費也從來沒有調整過。

    (三)辦案補貼支付不規范。一是發放不及時。辦案補貼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已是公認的問題。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辦案規程》的要求,承辦人員在結案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支付辦案補貼,但是實踐中,經常存在拖欠辦案補貼的現象。有的是因為經費緊張,等到財政經費到位后統一發放;也有的是法律援助管理人員圖方便,一定時間才統一發一次辦案補貼。二是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能領取補貼。工資改革以后,對發放津補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人事、審計部門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也屬于津補貼,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對公職承辦人員發放辦案補貼被認定為違規發放,輕則退款,重則黨紀、政紀處分。因此,公職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產生的費用只能用票據報銷,但有部分費用無法獲取票據,如通訊費、餐費等,造成他們倒貼成本辦理案件。以致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愿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將案件指派給社會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由于律師資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縣域律師較為匱乏,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盡如人意。三是辦案補貼政策簡單僵化。目前采取低標準包干補貼的現象非常普遍,且常常不能及時兌現,四是發放審核標準缺失。辦案補貼的發放是基于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提供了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但由于目前沒有一個可操作性的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審核人員要認定一項法律服務是否符合標準難度較大。結果只能是承辦人員按規定提交了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機構就必須支付辦案補貼。這也是造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的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

    (一)確定法律援助國家責任。一是加快《法律援助法》立法進程。在《法律援助法》中明確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等價有償、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吸引鼓勵社會律師積極參與到法律援助活動。以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同類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為依據,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適當確定律師智力服務費用,科學合理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中央要明文各地建立起法律援助經費最低保障機制,即規定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經費保障標準,并形成自然增長制度,逐年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要求專款專用,并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審計機制。同時,積極鼓勵社會捐贈,建立和完善社會捐贈法律援助經費補充渠道。將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的法律援助經費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經費體系,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支配,將分散的法律援助經費統一起來。允許和鼓勵設區市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鼓勵企業為法律援助基金捐款,并對捐款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拓寬社會捐資來源。

    (二)完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制度。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基礎上,建立一支素質高、業務精、戰斗力強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一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職責。應包括:承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核;收集、反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況,針對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待遇,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素質,從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對于訴訟中的權利與義務,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應當與一般律師相同。鑒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是國家工職人員,其行使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應當具有自己的獨特性。三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案補貼。應當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能夠領取辦案補貼,但由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屬于職務行為,因此,辦案補貼只能是辦案支出成本的補償。考慮到有些成本很難用票據報銷,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辦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機關按照當地辦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確定辦案補貼標準。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定程序。一是規范制定主體。《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也就是說地市和縣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是無權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標準,有助于提高標準的權威性和科學性,有利于標準的執行。二是建立科學的成本調查制度。《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因此,在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時,應該掌握不同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為了確保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應當建立法律援助辦案成本調查制度,由辦案補貼制定機關定期委托統計調查機構進行統計,在此基礎上,科學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同時制定不同區域標準。由于辦案補貼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往往同一省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也是千差萬別,因此,應當科學劃分區域標準。三是定期調整。《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都是在不斷變化的,應定期對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進行科學的調整,使其不斷適應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以保持辦案補貼標準的科學性。

    (四)加強法律援助質量控制。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是法律援助制度成敗的關鍵,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線。因此,建立完善的質量監控體系,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應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加強監管。完善法律援助質量標準體系、加強日常監督和開展集中質量檢查。二要強化監督。設立法律援助監督員,邀請部分受援人、社會團體、社會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作為志愿者,對法律援助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監督。三要建立獎懲機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對投訴進行認真查處,對查證屬實的,依照《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建立案件質量獎懲體系,讓優秀案件承辦人員得到褒獎,對于不稱職的律師進行相應的懲處。四要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辯護律師的不稱職行為是一種失職行為。對于因這種失職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告有權主張民事損害賠償⑧。一方面是對受援人的損失進行彌補,另一方面也是對律師的一個懲戒,有助于督促辯護律師在參與法律援助活動中盡職盡責。

    第8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

    中圖分類號:D926.5

    一、研究的背景

    (一)中國農民工與新時期農民工問題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或非農領域務工的勞動者,是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標識,是中國工業化進程加快和傳統戶籍制度嚴重沖突所產生的客觀結果。”[1]

    中國農民工與新時期農民工問題的現狀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農民工的規模龐大,以外出和青壯年為主。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4月27日的報告,其抽樣調查結果推算,2011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5278萬人,比上年增長4.4%。其中,外出農民工15863萬人,增長3.4%。從年齡段看,農民工以青壯年為主,16-20歲占6.3%,21-30歲占32.7%,31-40歲占22.7%,41-50歲占24.0%,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14.3%。[2]另外據全國總工會的項目統計,“我國現階段的新生代農民工,即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農民工總數約有近1億人,占農民工總數的60%,已成為外出務工農民工主體”。[3]

    2.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性與流動性強、權益受損明顯。受經濟條件的制約,許多農民工居住在距工作單位相對較近且房租低廉的城郊結合部,更有甚者居住在一些廢棄的老、舊、危房內。[4]由于農民工長期處在城市的邊緣,不被城市認同接納乃至受到忽視、歧視或傷害,融不進城市社會,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會導致農民工對城市社會普遍懷有一種疏離感和責任匱乏心態。[3]在現實中,農民工的權益時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動時間過長,休息權受到侵害;勞動報酬權受到侵害,很多時候享受不到同工同酬,還時常遭遇拖欠甚至拒付工資;農民工的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的缺失。

    3.新時期的農民工文化程度有所提高,權利意識萌發,法律援助需求強烈。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在農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學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外出農民工和年輕農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別占88.4%和93.8%。[2]新時期的農民工相比上一代農民工,其權利意識開始萌發,不愿再像其祖輩般對自己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逆來順受,會積極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權利主張,其中也包括申請法律援助。[5]

    綜上,農民工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十分嚴重,但由于農民工的知識水平和經濟狀況很多時候不足以使他們自身運用法律來維護權益,但新時期的農民工又具有了較強的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必須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實質上就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分配,以保障貧弱殘疾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6] 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特別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其中在二十九條規定:“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由于農民工權益受損明顯,用法律援助機制來維護農民工的權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可以解決部分農民工不懂法的問題。農民工相對而言文化層次較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很多農民工簡單的認為遭遇不公平,但不知自己究竟有什么權利,法律援助可以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讓其明確自己的什么權益遭到了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幫助,是弱勢群體所應獲得的最低程度的幫助。[7]

    2.法律援助可以解決農民工因為貧困而無法法律維權的窘境。新時期農民工雖然權利意識萌發,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受經濟條件所限,仍舊無錢聘請律師維權。如果農民工可以便捷地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就會努力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3.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農民工的權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同樣重要,這是憲法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利。法律援助可以使農民工權益糾紛和案件得到及時解決,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8]

    總之,農民工作為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增強和完善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將保障農民工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對法治國家的建立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義,也是倡行聯合國發展開發計劃署提出的法律賦能的具體表現。

    二、研究現狀及研究問題的提出

    (一)研究綜述

    國內有很多學者對農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現狀與困境進行了分析。對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獻都說明了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時也指明農民工維權即便是進入法律維權程序,也面臨重重困難,常常是花費了時間和精力,卻最終得不到令人滿意的結果。

    1.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有很多學者都提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在落實方面還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還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保障。“目前,全國還有160個縣(區)未成立法律援助機構,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5%的機構沒有專職人員。多數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在3人以下。這種人員現狀根本無法滿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陳昊以及韓娟都提出,經費的短缺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是阻礙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難題。馮哲提出:“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與能力欠缺制約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法律援助機構及服務人員的數量及設置無法滿足農民工維權案件的需要。”[9]P67

    (2)農民工法律援助缺乏專業性和連貫性。韓娟提出:在我國的許多地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還沒有實現人員的專業化,一些辦案人員對農民工案件相關的法律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了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衛提出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辦案時間長,調查取證難度大, 而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補助又較少,致使專業律師不愿意承接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雖然比較愿意接受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卻由于他們相對專業水平不精而導致援助缺乏一定的專業性。另外,他還提出法律援助律師有時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比如僅辦理勞動仲裁階段,而后續的訴訟階段還需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由于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復雜性,這種不連貫的法律援助會導致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申請的畏縮。[11]

    (3)農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長,質量堪憂。有學者提出,農民工維權時間漫長,成本過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也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和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學者提出,由于我國法律對法律援助行政不作為沒有具體的問責制度,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法律援助的質量堪憂。[12]

    2.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改進建議。

    (1)擴大投入。很多學者都建議要加大投入,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財力支持。賈午光提出中央財政應在每年撥付的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中和各省(區、市)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中增加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費,用于扶持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開展法律援助工作。[12]

    (2)提高質量,加強監督。在提高質量方面,有些學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相結合的質量監控體系”。首先,在事前監督階段,援助機構應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選派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辦案。其次,在事中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對辦案過程跟蹤檢查,力爭每個工作階段的信息及時溝通。再次,在事后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進行主補貼的核發與監督案卷歸檔。援助機構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13]

    (3)創新機制。有學者建議應該完善施援主體建設,除了傳統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法律援助機構外,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尤其是在農民工聚集地區,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蓋面。另外,可以考慮將高校納入到法律援助機構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師具備律師從業資格,而高校學生又有法律實踐的熱情與知識,其有時間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14]

    (4)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有學者提出要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由于農民工的流動特性,異地協作機制對于農民工維權意義重大。楊宏建議:“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助。”[8]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綜上,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獻大多局限于現行法律援助機構的困境并提出相關的改進意見,但尚無文獻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實踐和探討。因此,本文試圖解答如下問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為研究對象,考察其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的優勢,探析其是否解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農民工特別是新時期農民工的維權特點。本文的研究途徑主要是整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網站的數據庫資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開展座談會和個案訪談的方法進行實證研究。課題組選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陜西省為調查點,在各調查點與當地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機構開座談會。另外,筆者在北京市選取了三例比較有代表性的農民工案件的案卷進行查閱,三個案例分別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欠薪和固定勞動合同的確定,筆者對其中兩位受援人進行了面對面的個案訪談。

    三、研究分析

    (一)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特點

    1.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環節多,周期長

    據統計,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比如農民工若遭遇工傷,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有確定的勞動關系。但農民工很多情況下在非正規企業就業,沒有勞動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傷案件中,只有26個人有勞動合同。[15]P107要確認勞動關系就必須通過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還要經歷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這就大約需要一年的時間。其次,就算能確定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礙。如果是職業病患者,還要先經過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不服,還需要進行兩次鑒定。而工傷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規定時限是六十個工作日,但如果中間有爭議或者用人單位故意耍賴拖時間的話,往往要走好幾年。因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認定完工傷后,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樣也要耗費幾個月的時間。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調查顯示,農民工工傷維權道路維艱,從發生工傷到生效判決,最短的時間3年9個月,最長達6年7個月。

    第9篇: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人性;受援助人

    一、科學人性觀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理分析

    (一)科學人性觀理論分析

    科學能夠反映客觀事物規律,符合實際情況。科學的人性觀就是在對人性進行分析的時候,符合人性的內在規律。由于人性是人的社會性,所以人在社會生活中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不可能沒有需求,任何人都有需求滿足的需要。正是因為人類需求的基礎性,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直接將人類的需求性定義為人性,“我們可以根據一個事實來定義人性:無論居于何處及實踐何種文明,人都必須吃喝、呼吸、睡覺、生育,并且從機體排泄廢物,并認為這些人性需求有導致各種各樣的衍生需求,法律、宗教制度等只不過是滿足需求的措施或手段”。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人的需求可能具有無限性,這不是我們所期望的,但是這確實存在,所以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制度給予抑制。這就是說我們承認人們的需求,對其合理需求給予保護,對于不合理需求要給予限制。

    出于自利和實現自我利益,人往往會有膨脹的心理。通過制度或其他外部的因素去制約,其制度設計所期望的效果往往并不能達到,因此需要個人的自我約束,這便涉及到人的理性。人不可能對外界一無所知,但不可能對外界及其自己做到全知,這說明了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度的,即有限理性。正是人的有限理性,人的行為中總免不了非理性的因素。對不同的人,其理性的要求應該不同。因此,經過以上的分析,本文認為的科學人性觀是承認人的有限理性,并在有限理性的指導下,尊重人的自利性,實現自我需求。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內涵的分析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律規定對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案件中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而提供法律咨詢和刑事辯護幫助的法律制度。

    2012年《刑事訴訟法》又在援助對象、介入階段和援助方式上有了很大的進步。刑事法律援助為政府責任和律師義務,援助的對象為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援助服務包括刑事辯護、、法律咨詢以及法律服務等。

    (三)科學人性觀研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義

    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絕大多數是經濟上困難,相對于公檢法機關來說,其地位也是被動的、低下的,盡管法律規定控辯平等、審判機關中立,但在實踐中往往并非如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檢法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這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法律知識儲備等其他方面的欠缺,更好的對抗公檢法機關對其利益的侵害。同時為其指派律師,也是滿足其需求,希望得到公檢法公正的對待,因為律師不僅僅辯護,也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師發揮作用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保護的相對程度就高。社會的真正價值的實現應該是弱勢群體得到更好的保護。

    二、人性觀視角分析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私人社團型和國家福利型兩種模式。私人社團型和國家福利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的資金來源廣泛,既有國家資助,也有其他組織的捐助,因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費用有了保障。在排除某些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對于大多數的律師來說,在提供法律援助時更多關注的是物質利益。

    在這兩種模式中,受援助對象的擴大,以及援助范圍提前到偵查階段,從受援助人的角度來說,這是對他們利益的滿足,因為提供援助的律師介入時間越早,對其利益的保護的程度可能越高。而且受援助人可以自由選擇援助律師,這也是對受援助人理性的尊重。在排除某些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對于大多數的律師來說,在提供法律援助時更多關注的是物質利益。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現狀與不足的人性觀解讀

    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社會上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本文將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變化以及存在的不足從人性觀方面進行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的人性觀解讀

    我國有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當中,如《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現有的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規定較零散且不成體系。

    從人性角度來說,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相對零散,這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主觀原因即是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不同的受援助人,需求是各不相同的。因為立法的不完善,受援助人的合理需求可能得不到滿足。援助律師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時,提供法律援助時享有的權利以及應履行的義務,法律援助之后的相關程序,這些無不關系到援助律師的利益。

    (二)受援助人的人性觀解讀

    《刑事訴訟法》規定援助對象擴大和適用階段提前,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提前到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的利益往往相反,在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與偵查機關形成法律上的平等,本身就是對他們有限理性的彌補,因為相對于公檢法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在刑事訴訟中,他們出于自利,優先想到的就是要保護自己的利益,更渴望自己的需求得到滿足,不管是免受虐待和折磨的需求還是減輕刑罰的需求,他們都需要有律師的幫助,使其合法的人身利益得到保護。

    同時《刑事訴訟法》將十年有期徒刑排除在外。根據刑法的規定,諸多條款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她的利益同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利益基本沒有任何區別,如生命、人身自由、財產等利益。

    (三)法律援助律師的人性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的法律援助律師的申訴控告權。控告申訴的權利也代表著利益,在提供援助案件中,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求的表現,同時律師也希望整個援助程序的順利進行,援助律師出于自利,時間、精力和體力都是援助律師要考慮的利益。

    法律援助不能不顧及辯護律師的物質利益,法律援助就只會具有一種象征意義,是否有法律援助沒有任何區別。考慮援助律師的物質利益,就是資金的問題,資金是法律援助運行的基礎,隨著援助對象的擴大,案件增加和財政不足之間的矛盾也就越來越明顯。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人性觀分析

    由于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法律援助的社會基礎較為弱,所以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照搬外國的模式。從本土法律援助資源出發,結合上述的人性觀,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人性方向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當事人出于自利性,滿足他們的合理需求,因為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的程度,是判斷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一,在憲法層面,在憲法中規定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獲得獲得律師援助的權利。因為憲法是根本法,唯有憲法中有了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前提。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體現的是對弱者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從人性角度考慮的,基于弱勢群體自利性,更是對他們合理需求的滿足,在刑事訴訟的案件中,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以主體性的身份參加訴訟,也是他們個人尊嚴的表現。

    第二,在法律層面,借鑒英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專門性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或者制定《法律援助法》。由于法律援助與律師有著緊密的關系,所以在《律師法》也需要有規定。

    第三,是在行政法規及地方規章層面上,各個地方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具體細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二)擴大受援助人范圍的人性觀方向

    隨著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判處死刑刑罰的案件會越來越少。隨著死刑案件的減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是重刑,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比較復雜性,公檢法機關往往受案件時限的約束,為了自己的利益,如案件的及時結案,涉及自己職位的晉升,以及社會的認可度,往往會侵害他們的利益。不管是物質性的利益還是精神方面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前,需要保護這些利益,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應該將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保障援助律師經費的人性觀方向

    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不得不考慮律師的物質利益,雖然有些律師不存在通過提供法律援助獲得物質利益,但是大多數的律師首要考慮的還是物質利益,這是律師出于自利性。如果一個律師在自己生存還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去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畢竟是少數。這是法律援助的資金問題,借鑒國家福利型的模式,即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是國家支持,社會機構和組織捐助,同時建立專門的援助機構。

    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建立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資金通過立法建立最低經費制度,由財政給予支持,將這部分資金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經費問題,比如,差旅費,交通費等。第二,建立相適應的鼓勵機制,如為捐助法律援助資金的機構頒發榮譽證書或者給予稅收的優惠。

    五、結語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是維護司法的公正,實現社會主義,體現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社會轉型時期,以人為本的理念是我們在研究制度的基礎。刑事訴訟法是規范人的行為的,作為其中之一的制度,亦是如此。既然是規范人行為的,人的行為又是出于人的各種需求,為了滿足需求,需要了解周圍環境和自身,但是這種認識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了解周圍環境實際上就是在與他人產生社會關系,然而這種社會關系就是滿足自己的需求,所以人是自利的。有限理性,需求,自利反映了人性的內在規律。

    參考文獻

    [1]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 王海明.倫理學原理(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Z].

    [4] 法律援助條例[Z].

    [5] 左衛民.中國應當構建什么樣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J].中國法學,2013(5).

    [6] 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英]馬林諾夫斯基,黃劍波等譯.科學的文化理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9.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成人午夜精品免费福利| 色噜噜狠狠成人网| 国产成人免费ā片在线观看老同学| 成人亚洲欧美日韩中文字幕| 成人无号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性生免费视频| 国产成人h片视频在线观看| 久久国产成人精品国产成人亚洲| a级成人毛片久久| 成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在成人网在线看| 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久久| 国产成人一级片| 成人自拍视频网| 91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网站 | 四虎成人免费网址在线| 欧美日韩成人在线| 免费国产成人午夜在线观看| 成人毛片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欧美日韩成人网| 成人性爱视频在线观看| 久久精品噜噜噜成人av| 成人免费视频小说| 欧美成人免费全部| 黄色成人在线网站| 99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成人热 | 国产成人精品免费视频大全麻豆 | 中文字幕成人在线观看| 亚洲欧美精品成人久久91| 在线成人播放毛片| 国产成人综合野草| 成人av在线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色噜噜狠狠成人中文综合| 亚洲欧洲精品成人久久曰| 国产成人AV免费观看| 国产成人亚洲综合在线| 四虎成人精品在永久在线| 亚洲色成人网一二三区| 亚洲国产成人va在线观看|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区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