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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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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

    第1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關鍵詞 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政府部門 服務計劃

    作者簡介:馬燕,中國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學。

    工業革命之后,英國建立起了資本主義制度,現代法制建設起步較早,是當今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備的國家,對其他國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積極的促進作用。目前從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總體現狀來分析,還有提升的空間和完善之處,因此,需要專業的對口律師,著眼于更多大眾的利益,為最有需求幫助的困難人們,爭取最有利的結果,以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最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在英國,由政府提供財政支持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始于19世紀40年代,這也為現代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成功運作奠定了堅實基礎。1944年5月,應司法部長要求,英國拉什克利夫委員,針對法律援助的相關問題,對其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為應該擴大廣大公民向法庭尋求平等的司法救濟,為社會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法律權的實現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同時,也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在促進全體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實現社會司法公正方面,法律援助又發揮著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拉什克立夫委員會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通過政府提供財政支持,資助私人執業律師為廣大經濟困難群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在所有法院均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并建議由法律專業界而非由政府部門或地方當局開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二、法律援助資源的配置

    首先,人力資源的支配使用。目前,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總部以及分部,其人數其計約為1700人,這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隊伍保障,保證法律援助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尤其是現代化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進程也在不斷地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也大大地得到了提升,促進了法律服務委員會職能的轉變,更為重要的是的提高了法律援助管理效率,提升了服務管理能力。所以,為了保證在今后效率的更加提升,政府決定將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專職人員減少一部分,根據相關資料表明,預計將減少到1000名左右。如英國政府從2001年以來,要求法律服務委員會研究中心每年都要舉辦公平公開公正的調查活動,一是民事調查;二是社會司法調查,在調查活動中,不斷地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幫助群眾以法律援助的形式,解決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需求,并且在工作中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從而為以后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指明正確的方向。因此,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強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好內外部的調查研究工作,進而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重要的決策。

    其次,法律援助經費的配置使用。對于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配置,一定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通常情況下,日常行政辦公經費和英國法律援助業務經費是分開撥付的。司法部長要根據《1999年獲得司法公正法》中的規定,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將適當數額的法律援助經費撥付予法律服務委員會,為其履行相關的職能和責任以及民事法律服務提供重要的支持,與此同時,司法部長還要將相關的日常行政辦公費用及時撥付于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在保證其各項專業職能順利完成的同時,滿足其各項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展開。因此,司法部門每年的預算要包括法律援助服務委員會的經費,并且日常費用也要納入其中,進而保證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正常有序展開。

    從世界范圍內分析,英國法律援助是世界上經費保障最充足的法律援助制度。在這里有一組數據可以直接表明:

    在1996—1997年間,法律援助業務經費開支15億英鎊/年;在2007—2009年間,20億英鎊/年,38英鎊/人;在2009—2011年間,為1.135億英鎊。

    而且,目前這種局勢正處于不斷上升狀態,據統計,當前正在以每年5.7%的增長率上升。

    三、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應用

    首先,法律援助服務計劃。一般情況下,社區法律服務計劃主要為困難群體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務:一般的法律知識和信息,以及如何取得法律服務等;就具體的法律適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告知當事人如何預防和避免法律問題的發生;通過和解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幫助當事人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為當事人提供法律程序上的幫助;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務。大部分的法律刑事案件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幫助,另外還有一些土地邊界糾紛案件、人身傷害案件、物權轉移案件等等,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其中,其服務方式,主要是通過法律幫助、法庭幫助、律和服務以及調解服務等方式進行,但是一定要加強個案申請評估,針對不同的結果,進而為當事人提供針對性的服務。而對法律援助資格也是一項重要的計劃內容。對于法律援助申請人而言,既要通過案情審查,也要通過經濟審查,方可獲得民事法律援助。一是申請人的案情審查,其主要內容包括案件勝訴的可能性評估以及經濟耗費評估。二是申請人經濟狀況審查,包括申請人的經濟收入,生活支配以及政府補助等等。只有在以上兩項內容通過的基礎上,才能保證申請人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格。

    另外,還有刑事辯護服務計劃,其主要的認定程序同民事法律援助服務計劃大致相同,其中不同的就是在資格審查時,為了保證法律服務機構以及相關人員的規范性,要引入服務合同制度,建立相應的質量標志標準制度,以及完善的審查制度,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

    其次,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近年來,英國法律服務委員會為了保證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以及法律援助技巧和能力的提高,對法律服務機構加強了評估,與此同時,英國政府還加大了投入,致力于法律援助法律體系以及質量監管體系的完善,建立起了一套適用于不同階層的評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性,擴大了其適應范圍。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服務合同制度的建立。政府部門為了要保證法律服務機構的規范性和確保相關人員的資質,引入了服務合同制度。由于服務合同的引入,英國所有的法律服務機構必須要改變原有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不能像原先拿著賬單要求委員會付款,而需要先與委員會簽訂合同,以合同的內容和規定為標準,在保證服務完成后,才可以獲得應有的資助,這樣,一方面,強化了法律服務委員會的職能作用,規范了服務機構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加強了對法律援助服務經費的管理,另一方面,還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最需要幫助的人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得到經費幫助,保證了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最大限制地提升了服務效果。

    第二,相關內外部質量標志標志和評估方法的建立。眾所周知,監督管理制度包括檔案審查制度、質量變化統計報表制度、專業質量標準、同行審查制度等質量標志標準制度和評估方法等。在這些監管制度以及質量標準的前提下,要想順利地從事法律援助服務工作,英國的各個法律服務機構,都必須要通過一定的審查方可進行,如對于某個質量標志的申請,尤其需要法律援助服務委員會提供經費時,就更加需要加強對其質量標準的檢驗,要求法律援助服務機構的資質一定要符合相關的質量規定。

    第三,其他質量標準制度的建立。對于英國法律援助制度而言,不僅要統一的質量標準,而且也要具備相關的其他類別的質量標志標準制度,如某一案例中的個案幫助,或者是一般幫助等,因為任何事物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這就需要其他個性標準來作為支撐和補充。但是,對于個別化的質量標志標準制度,在享有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同時,卻不可以得到相應的經費支持。因此,從這個角度分析,英國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評估方法體系,其又可以稱之為是世界上最完備,也是最為復雜的法律援助控制體系,目前,世界各國都以英國的法律援助體系為標準,加強對自己法律體系的完善和修正,而且,其也要受到了世界眾多學者專家的一致好評。如荷蘭著名的律師學者Guido,針對英國法律援助服務控制體系,進行了實地考察,在經過嚴格的項目審查后,提出:“同行審查是最有效的、最能發揮自我激勵作用的質量控制工具。”因為,在整個審查過程中,不僅組織專家進行辦案,加強對辦法過程的控制,而且,針對具體的案件,提供了合理的經費,運用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對整個過程進行了有效地評估審議。與此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還發揮了很大的激勵作用,通過審查結果,同行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加強經驗分析總結,并且從中找出自己工作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進而為以后提高自己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一)明確目標

    根據當前的發展形勢來分析,英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和發展的主要目標就在于法律援助服務效率的提高以及法律援助服務物有所值原則的實現,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要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確保人們在享有法律權利和獲得司法公正機會的同時,也要不斷地社會弱勢群體以及邊緣化群體得到法律幫助的實現;二是要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進一步分析和研究,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重新關注,保證更多困難的人們獲得應有的幫助。另外,在追求法律援助工作效率的同時,要保證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同時,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要保證法律援助服務物有所值最大限度地實現。

    (二)改善管理方法,拓寬領域范圍

    首先,要加強對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領域改革。雖然,英國政府在2007年引入了合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法律援助服務的范圍,如包括非營利機構和事務律師在內的所有的法律服務機構。但是由于法律的本身的因素以及社會因素的存在和影響,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不僅涉及到法律服務機構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廣大社會公民的切身利益,后來只是簽訂了相關的意向書,并沒有升成法律條文,接著在2008年,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獲得法律援助方式和程序以及提高服務質量等進行針對性的探討,引入了糾紛調解機制。但是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還需加強進一步的改革,這就需要司法部門加大專項經費投入,強化對年輕一代律師事的培訓,實現法律援助服務一體化更好更快發展。

    其次,要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領域改革。在2008年,為了保證法律援助的順利改革和實施,政府組織專家,在改革辦公室展開了法院試點計劃,而這項計劃更為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要以視頻會議的形式,來快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加快服務的審查過程,提高服務效率。經過多方的努力研究,在2010年在部分警察局展開了進行,而該試點活動會在2013全面推廣實行。另外,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滿足法律援助改革的需要,還要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找到工作的重點,深化改革,針對具體的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加強實時監督,與此同時,要以當前的市場機制為基準,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約束力,不斷地激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步,突出其優勢作用,為更多的社會困難群體解決問題,進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斷完善和持續發展。

    (三)建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電話咨詢服務網絡

    英國的CDSDirect可以方便公眾及時獲得法律幫助,同時又以較低的經費,在初期化解大部分的法律紛爭,節省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CDSDirect系由承擔法律援助的私人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進行服務,其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足以保證電話咨詢服務的質量。隨著法律咨詢作為一項獨立的業務而職業化運作,法律咨詢在法律服務中的地位在上升,這也對英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網絡服務體系仍舊不完善,因此,要加強對相關因素的分析,從中找出不足,保證全天候的服務,并且要將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效地分開,建立相關的咨詢崗位,由專業的法律援助中心人員負責,進而為人們提供更好好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2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 制度 質量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公民所負的義務,其義務主體是國家,這是現代各國和地區法律援助制度的顯著特征和通例。政府通過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資金或者授權其他機構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這使法律援助制度區別于各種道義或者福利的社會行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稱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刑事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過程中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種國家行為,是現代化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尺度。它旨在刑事訴訟領域中保持控訴平衡、保障社會弱者的平等訴訟機會。

    刑事法律援助關系到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監禁或自由,甚至生與死。提供一個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找一個專業的辯護律師,作用巨大,意義非凡。在肯定刑事法律援助起到的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其制度層面和實際操作中的問題,面對現實,解決問題,以期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二、我國當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問題

    (一)貧窮的人并未必然成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

    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幫助,是建立法律援助的直接目的,打不起官司通常的解釋是付不起律師費用的窮人。從全國范圍得到的數據分析,大約8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農民和無業者,他們多數應當是"困難中的困難者",然而能夠得到免費法律幫助之人卻屈指可數。究其原因,個人認為既簡單又復雜。

    一方面,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范圍有限,覆蓋人群不足。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區仍然十分有限,大量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助無門,而"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其系統規范性和及時性難以保證,從而使法律援助質量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許多貧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國家設有旨在幫助他們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更不用談"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了。同時,提出申請需要"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實踐中,申請人多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由于地域、程序或者是否貧困的衡量標準等等因素的限制,許多實際貧困的人很難拿到經濟困難證明,因而不能獲得法律援助。盡管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還可為"因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提供法律援助,但從實踐來看,直到目前,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很少有這種"原因",指派的援助案件,仍以法院指定辯護和經濟困難者申請而指派為主。

    (二)需要援助與提供援助的供需矛盾大量存在

    刑事法律援助扶助弱小、維護正義,確實維護了受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權益,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人們也隨之歡呼雀躍了一番,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地犯罪案件不斷上升,刑訴法的修改又使得需要法律援助的對象大為擴展,就導致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窘迫或因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據中華律師協會統計,現在的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不達30%。故此,刑事辯護方面需求巨大,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切待援。

    我國的律師隊伍正在逐年擴大,有些經濟較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等)早已達到飽和狀態,有些律師常因案源不足到處奔忙。經濟欠發達地區律師人數較少,但這些地區違法犯罪現象并不少見,這就導致律師集中地與援助需求地存在錯位現象。即使在律師數量十分龐大的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在指派刑事辯護律師方面也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難:雖然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區域內的所有律師都應為其所用,接受指派向受援人提供幫助,但實際中,面對一個需要援助的刑事案件,律所主任、合伙人等知名律師不愿意做,一般有點經濟實力的律師不屑于做,剛入行的年輕律師又不放心讓他做。若對律所輪流指派,許多律所主要做非訴業務,聲稱"不做刑事案件已經很多年"。若重點在幾個樂于進行援助的律所指派,因為辦案補貼的問題,指派機構必然受到背后議論,難逃因某種原因而對某律所的偏袒之嫌。

    (三)公職律師執業前景堪憂

    公職律師是隨著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而興起的一個律師門類,《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對其下的定義是:"具有律師資格或司法考試資格取得法律援助專用律師執業證、占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編制、供職于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的人員。"由此可見,要想成為公職律師,既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又要有行政或事業編制,其門檻并不低。公職律師職業前景不容樂觀的原因,除其門檻高、新鮮血難以補充外,還有三點值得特別關注。

    一是公職律師往往身兼數職,還有其他本職工作,律師只是其兼職的輔工作,主責工作任務一多,很難再有額外時間和精力拓展律師職業。

    二是貼錢辦案。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每人每年應辦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連續兩年未完成辦案數量的,將暫緩或不予注冊。按理說兩件案子并不多,但"法律援助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享有社會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待遇",這一點使得許多律師即使想多辦理案件也會望而卻步。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師有時需要四次外出活動,如閱卷一次、會見一次、需開庭的兩次以上(一次庭審、一次宣判),先不計調查取證、復印等花費,僅打車一項花費就不菲。雖有"所在機構應提供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必要保障"之硬性規定,但落實者寥寥,公職律師辦理一個案子,貼上三五百元實屬正常。公職律師為在編人員,無從抱怨,堅持不住的只能舍棄這個身份,這實屬無奈之舉。

    三是公職律師的身份尷尬。大家會問:"公職律師也是律師,哪有身份上的問題?"但實際上,這其中真的有一些差別。司法部為了區別社會律師與公職律師,擔心公職律師收取費用等問題,給公職律師發了"律師工作證",反倒造成了公職律師的"非律師待遇"。實踐中,這種情況時有發生。

    (四)不充分辯護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公信力下降

    從上文可以看出,實際開展刑事法律援助的是律師中為數不多的人,何況本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遠遠不如民事案件那么多。但就是承擔少數案件的少數人,或因風險太大、或因了解案情不足、或因努力與所得利益不成正比,不盡律師之能事、不盡援助之義務、不盡受托之職責,在刑事辯護中"偷懶"現象屢見不鮮。該閱卷不閱卷,該會見不會見,該調查不調查,該溝通不溝通。庭審中,不努力、不活躍、不說話、不釋疑,一句話:"不辦事兒"。這樣的不充分辯護,必然導致當事人不滿意,更何況當今社會誠信缺失帶給當事人更多的負面影響:信關系不信法律,信金錢不信"免費的援助",信許諾不信"風險告知",信知名律師不信"少壯派",使得刑事法律援助這個"免費的餡兒餅"變了滋味。刑事法律援助辯護不充分,這里既有律師逐利思維作祟;也有相關司法機關的政策落實問題,如法院應當在開庭的十日前指定辯護,但實際中有的指定辯護距離開庭不到三天,等相關材料、手續拿到律師手里,真的是"等得花兒都謝了",哪還有時間去閱卷、會見和調查取證,只能是應付一下,走程序了事。

    (五)跨部門配合程度使刑事法律援助質量大打折扣

    法律援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順利開展。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更需要跨部門間的深度合作。受援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偵查、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人民法院審判,又被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律師給予辯護,一個案子牽扯到政法系統的四大主力,如果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沒有合作、沒有制衡,我們的司法體系將會土崩瓦解。另外從偵、控、審、辯制度設置上也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共同維護我國特色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因此,刑事法律援助需要公檢法各機關的全力合作,才能當得起刑辯之職責。但現在的問題是,刑事法律援助需要的合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支持,又沒有強制力的技術性措施,特別是缺乏程序違法的審判結果的剛性規定,如"程序違法審判無效"等。在公檢法機器面前,法律援助還很脆弱,援助律師還很渺小,公、檢、法尤其是公安機關對法律援助律師開展不予配合也在情理之中,因為刑事法律援助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否定偵查機關的結論為己任,最起碼也得找出小瑕疵,以此為受援人伸張正義、維護合法權益,這時就自覺和不自覺地把辯護律師推向了公檢法的對立面,受到三部門"打壓"的"個體戶"律師,怎么可能做好法律援助呢?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采取靈活的審查標準,做到應援必援

    1、針對特定人群,推廣法律援助"一卡通"

    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加密IC卡已于2012年在北京市海淀區進行試點,該卡目前向兩類人員發放,即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和持有殘疾人證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持卡人的申請后,不再要求受援人提供身份證明和經濟困難證明,將直接審核、受理和指派律師。這就簡化了申請方式,縮短了申請時間,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我們希望類似做法可以盡快在北京市甚至全國得到推廣。

    另外,刑事法律援助也可以考慮對特定人群開啟"綠色通道",就如民事法律援助一樣:"農民工不再審查經濟困難狀況",這對于無固定收入來源者將是一個福音。

    2、針對國家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的經濟困難者

    未被納入國家最低生活保障,但確實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經濟困難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從家庭狀況、收入來源、經濟開支等方面對待受援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做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這樣就通過審查的靈活性彌補了最低生活保障線劃定的統一性,起到防漏補缺的作用。

    (二)構建穩定、多元的刑事法律援助人員隊伍,做到應援盡援。

    刑事案件需要的法律援助不定時、不定性,又往往具有一定緊迫性,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將同時需要來自不同律所的多名律師進行援助,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難度。因此,若能提前建立一個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團",由各地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律師自愿報名,通過一定的條件審核,將有能力、有志愿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納入該團,編制律師團成員名單,受援人需要時直接從該團中指派律師,將大大縮短指派時間,且能保證一定的援助質量。

    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人員缺乏,國家應制定相關的政策吸引法律人才到落后地區充實法律援助人員隊伍,解決法律援助人員不足現象。國家每年培養出大批的法學本科畢業生,雖然他們的就業情況不甚樂觀,但是仍然很少有學生愿意到貧困落后地區從事法律事務。國家可以考慮制定相關政策鼓勵他們去一些欠發達地區從事法律事務,就像現在的大學生村官制度一樣。比如到規定的地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達到一定年限后,在報考公務員或者考研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如果愿意在服務地定居,則可以給予更進一步的優惠和鼓勵。這樣的政策可以說是一舉兩得,既可以緩解落后地區法律援助人員不足現象,也可以減輕大學生的就業壓力。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制度,做到應援樂援

    新刑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嚴格來說,目前給公職律師頒發的"律師工作證"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

    公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確涉及到各種經濟開支,讓公職律師自己"掏腰包"顯然是不合理的,應該給予其適當的辦案補貼,或者嘗試設立與法律援助掛鉤的公職律師績效工資制度。還可以通過開展規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公職律師表彰活動,褒揚先進,增強其履職的責任感和榮譽感,激勵全體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愛崗敬業、獻身事業,助推公職律師制度長遠發展。

    (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做到應援優援

    要想避免刑事法律援助"走過場"的現象,首先要切實落實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機關的銜接機制。雖然新刑訴法規定,根據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由公檢法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實際操作中具體的通知時間、案卷的移送方式等均存在問題,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證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公正。

    第3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一、整合社會資源,構建法援網絡。年以來,我市在全省率先構建縱橫相交的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到10月,在縱向上,以市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為骨干,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部為支點、村屯(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為輔助的四級工作體系已經形成。目前,我市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內共計11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81個,法律援助聯絡員756名;在橫向上,與市殘聯、婦聯、總工會、老齡委協作組建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和下崗職工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達到26個,設立軍人軍屬、未成年人、在押在教人員及農民工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29個,橫向援助體系基本覆蓋了弱勢人員集中的主要群體。據此,縱向到達村屯(社區),橫向涉及各主要弱勢群體,我市法律援助縱橫相交工作網絡已基本成形。

    1、在縱向上規范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設,基礎建設和人員建設、提升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確保法律援助深入基層,扶助百姓。

    2、在橫向上加大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整合力度,提升各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保證法律援助對弱勢群體的覆蓋范圍。

    3、在整體上強化法律援助網絡的管理機制,形成綜合優勢。強化各法律援助機構及人員的管理,以目標管理、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措施,提高各機構的協作協調能力。同時,進一步發揮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機制,并將其延伸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協調相關機構,營建綜合優勢。年我市即成立了由23個機構和部門參與的“牡丹江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較好地履行了職責,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勞動、建設及工、青、婦、老、殘等部門或社團積極參與、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保證和促進了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別與市婦聯、殘聯、總工會、老齡委及勞動局、建設局建立了經常性的工作協調機制,在援助對象確認、協作程序、信息互通及考核辦法等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和辦法,法律援助的綜合運作局面得到基本體現。

    三、加大經費投入,提高援助能力。目前,我市兩級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投入,殘聯、婦聯有少量的經費補貼,社會資助因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制問題在我市(包括我省)尚未進行。就政府法律援助經費投入而言,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的撥款數額處于全省平均值之下,每年八萬元的法律援助經費不能滿足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我市援助律師辦案補助費因資金問題尚未執行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的補助標準,在全省處最低標準狀態,從一定意義上挫傷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同時,經費的嚴重不足,致使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礎建設薄弱,硬件設施落后,影響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件的發展步伐。從我市所屬縣(市)、區的經費投入而言,各地經費投入不足且極不均衡,城區和個別縣(市)法律援助經費投入極少,甚至無經費,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業務的開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下一步的工作構想和工作重點:

    一是加大各級政府的年度預算資金投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基本需求。市、縣(區)政府應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根據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確定經費數額并逐年增加,對此,一方面我們將積極爭取,以優質、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業績爭得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另一方面,積極向人大、政協匯報、求得幫助和支持;

    二是專項法律援助經費的適時給付,確保重點工作的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再次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到二十二件“利民工程”之中,1200件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需要一定的資金保障、僅市法律援助中心就需要二十六萬元的辦案經費,而市財政的預算僅為八萬元,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

    三是強化宣傳力度,廣開法律援助資金的渠道。對此,一方面我們將與殘聯、婦聯等行業部門協調、溝通,爭取其機構中的專項資金,補充專項援助所需資金;另一方面,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爭得企業界的支持和贊助,同時積極對上爭取資金。

    四是挖掘資源潛能,優化人員結構。年年,我市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與牡丹江師范學院、牡丹江大學和博大律師學院協作,依托其人才優勢在教師和學生中招募了100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并直接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收效顯著。各縣(市)、區也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挖掘本地的法律人才資源,吸納公、檢、法離退休人員和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員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尤其是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的提高了基層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促進了和強化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五是規范法律援助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行為。制定“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細則”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辦法”,明確其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渠道、程序,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咨詢、非訴、調解及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后勁。

    六是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數量,充分挖掘社會法律援助人才資源,主要是公、檢、法、司的離、退休人員和法律專業但目前非政法機關人員,充實到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質量,直接面對援助對象,直接服務于基層百姓。

    七是與我市的大專院校建立起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常效機制,以工作目標、日常考核等方法,全面調動、運用其內在法律援助資源,參與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和大型活動,增強法律援助的整體實力。

    八是召開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會議,對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人進行調整和明確,今年8月,我們將組織召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例會,明確各成員單位的主管領導、責任部門和具體協調人。同時根據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細化各部門協調的辦法和程序。

    第4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一、整合社會資源,構建法援網絡。XX年以來,我市在全省率先構建縱橫相交的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到2010年10月,在縱向上,以市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為骨干,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部為支點、村屯(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為輔助的四級工作體系已經形成。目前,我市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內共計11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81個,法律援助聯絡員756名;在橫向上,與市殘聯、婦聯、總工會、老齡委協作組建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和下崗職工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達到26個,設立軍人軍屬、未成年人、在押在教人員及農民工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29個,橫向援助體系基本覆蓋了弱勢人員集中的主要群體。據此,縱向到達村屯(社區),橫向涉及各主要弱勢群體,我市法律援助縱橫相交工作網絡已基本成形。  本文來自[第一]5151doc.com

    1、在縱向上規范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制度建設,基礎建設和人員建設、提升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確保法律援助深入基層,扶助百姓。

    2、在橫向上加大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整合力度,提升各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援助能力,保證法律援助對弱勢群體的覆蓋范圍。

    3、在整體上強化法律援助網絡的管理機制,形成綜合優勢。強化各法律援助機構及人員的管理,以目標管理、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措施,提高各機構的協作協調能力。同時,進一步發揮各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機制,并將其延伸至各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協調相關機構,營建綜合優勢。XX年我市即成立了由23個機構和部門參與的“牡丹江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較好地履行了職責,公安、檢察、法院、民政、勞動、建設及工、青、婦、老、殘等部門或社團積極參與、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保證和促進了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別與市婦聯、殘聯、總工會、老齡委及勞動局、建設局建立了經常性的工作協調機制,在援助對象確認、協作程序、信息互通及考核辦法等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和辦法,法律援助的綜合運作局面得到基本體現。

    三、加大經費投入,提高援助能力。目前,我市兩級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投入,殘聯、婦聯有少量的經費補貼,社會資助因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制問題在我市(包括我省)尚未進行。就政府法律援助經費投入而言,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的撥款數額處于全省平均值之下,每年八萬元的法律援助經費不能滿足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我市援助律師辦案補助費因資金問題尚未執行省財政廳和省司法廳的補助標準,在全省處最低標準狀態,從一定意義上挫傷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同時,經費的嚴重不足,致使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礎建設薄弱,硬件設施落后,影響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件的發展步伐。從我市所屬縣(市)、區的經費投入而言,各地經費投入不足且極不均衡,城區和個別縣(市)法律援助經費投入極少,甚至無經費,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業務的開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下一步的工作構想和工作重點:

    一是加大各級政府的年度預算資金投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基本需求。市、縣(區)政府應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根據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確定經費數額并逐年增加,對此,一方面我們將積極爭取,以優質、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業績爭得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另一方面,積極向人大、政協匯報、求得幫助和支持;

    二是專項法律援助經費的適時給付,確保重點工作的完成。今年,市委、市政府再次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到二十二件“利民工程”之中,1200件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需要一定的資金保障、僅市法律援助中心就需要二十六萬元的辦案經費,而2010年市財政的預算僅為八萬元,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

    三是強化宣傳力度,廣開法律援助資金的渠道。對此,一方面我們將與殘聯、婦聯等行業部門協調、溝通,爭取其機構中的專項資金,補充專項援助所需資金;另一方面,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爭得企業界的支持和贊助,同時積極對上爭取資金。

    四是挖掘資源潛能,優化人員結構。XX年年,我市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與牡丹江師范學院、牡丹江大學和博大律師學院協作,依托其人才優勢在教師和學生中招募了100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并直接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收效顯著。各縣(市)、區也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挖掘本地的法律人才資源,吸納公、檢、法離退休人員和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員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尤其是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的提高了基層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促進了和強化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五是規范法律援助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行為。制定“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細則”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辦法”,明確其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渠道、程序,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咨詢、非訴、調解及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我市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后勁。

    共2頁,當前第1頁1

    六是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數量,充分挖掘社會法律援助人才資源,主要是公、檢、法、司的離、退休人員和法律專業但目前非政法機關人員,充實到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質量,直接面對援助對象,直接服務于基層百姓。

    七是與我市的大專院校建立起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常效機制,以工作目標、日常考核等方法,全面調動、運用其內在法律援助資源,參與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和大型活動,增強法律援助的整體實力。 

    八是召開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會議,對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人進行調整和明確,今年8月,我們將組織召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委員會例會,明確各成員單位的主管領導、責任部門和具體協調人。同時根據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細化各部門協調的辦法和程序。

    九是細化成員單位的職責、任務及相關的考核辦法,使其規范化、制度化、責任化和效率化,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性的最優化和最大化。

    第5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一、加大宣傳力度,實現應援盡援

    我們將進一步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載體,積極營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氛圍,推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的觸角向多層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體有影有聲。在《如皋動態》上公布“12348”法律服務專線值班律師個人信息;在如皋電視臺《媒體民生》《法制縱橫》等欄目講述法律援助案例;組織律師定期參與如皋電臺《走進政風行風熱線》等欄目解答咨詢。

    二是載體有模有樣。考慮基層群眾實際需要,結合季節等因素,創新宣傳模式,免費發放口杯、雨傘、購物袋,小扇子,新年年歷等法援公益宣傳產品,確保法律援助宣傳真正進村入戶。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個案件辦成精品案件”,號召每個受援人在獲得援助的同時,義務向周邊群眾宣傳法律援助,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眾媒體,向皋城老百姓講述身邊由法律援助真實案件改編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強質量控制,實現應援優援

    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們將在現有的基礎上堅持不懈抓質量。

    1.關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優配制。加強對專職援助律師培訓,為每一名律師有所側重的確定一個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時,充分考慮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專長、執業水平及履行義務量,將法律援助義務與自愿相結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開通申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授權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方便群眾就近獲得法律援助;二是實施“點援制”,建立“執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庫”,由受援人挑選自己滿意的法律工作者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2.全程跟蹤,建立案件辦理質量監控制。通過“三三五”模式加大對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實“三項制度”——“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加強“三個環節”監控,對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個環節加強辦案質量管理,強化辦案監督;在“五性”上見成效,即從“服務能力的可靠性,服務行為的規范性、及時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滿意性”等五個方面下功夫,著力解決“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標準與普通法律服務的質量標準一致性”問題。

    3.跟蹤回訪,建立案件后續服務制。結案后,對需要后續幫助的受援人發送信函或上門走訪,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執行情況,確保辦案實效。一是發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監督卡”,對法律援助案件實行跟蹤回訪;二是對法院判決或調解分期給付的已結案件進行登記造冊,適時了解履行給付義務情況,及時提醒、幫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

    三、強化便民舉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們將發揮文化導向功能,通過行為文化將法律援助精神“內化于心、外踐于行”。我們將通過人性化服務,做亮窗口,做實服務,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陽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務中心交通要道設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進市法律援助機構臨街“落地”接待窗口標示建設,方便困難群眾申請并及時獲得幫助。以“創一流服務,讓群眾滿意”為主題,爭創群眾滿意的窗口服務單位,積極打造愛心窗口、文明窗口、溫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將“12348”法律服務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統的“110”。

    第6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 制度構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等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種法律制度。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近幾年來,遼寧省各城市在實踐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經驗。

    遼寧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點

    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連市首批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掛牌,并同時向社會公布了這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稱和免費咨詢電話。每個工作站指派10名專職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連市內四區工作的農民工,如遭受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隨時向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別指派工作站律師辦理。2008年以來,大連市法律援助部門辦理涉及農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農民工維權得到了切實保障。

    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2006年6月,鐵嶺開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只要持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即使不是發生在鐵嶺轄區內,經市司法援助中心審查認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鐵嶺司法部門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農民工快速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2007年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對薄弱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傾斜,重點是幫助農民工打官司,取消對農民工困難標準的審查程序,在援助農民工辦理拖欠工資方面的官司的同時還增加了工傷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三方面的援助內容;2008年遼寧省朝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優先接待、優先審查、優先受理、優先辦理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工傷事故的案件;同時放寬了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的審查標準,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時報批,即時指派。

    部分農民工可享受免費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農民工群體的 “沈陽市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陽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正式掛牌辦公,這是全國第一家經司法局批準設立的地市級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職能是為全市經濟困難職工、農民工、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免費提供法律、政策咨詢,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時,沈陽市總工會還聘用一些具有調處經驗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務志愿者,協助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工作,以便為困難職工提供更好地服務。

    設立農民法律援助專項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農工建工會、政府建基金”辦法,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設立500萬元專項基金,用于無力及時償還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的應急。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的辦案制度,對全市的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動態監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專用合同》,從源頭上解決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礙。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現實中農民工往往拿不出勞動關系證明,因此進入不了維權程序。又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質較低和法律意識淡薄,許多農民工因錯過時效而進入不了仲裁程序;在執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因服務于當地經濟建設的需要,出于一種保護、偏袒用人單位的傾向和心態,當農民工尤其是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當地有關部門之間往往出現推諉現象;由于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不知如何獲得法律援助。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用法律程序加以維護,從而延誤了維權期限。

    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難度大。多數農民工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不懂得如何簽訂勞動合同,或在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接受用工條件,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往往難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單位不交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無保障,最終無法兌現工傷賠償,直接影響到維權的效果;現行勞動法、工傷保險條列等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程序復雜,大量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維權案件需經過申請工傷認定等一系列繁復程序,甚至到案件終結時,有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導致案件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使勝訴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法律援助機構尚不健全。目前,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短缺,不能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全面開展,對實際辦案人員的補貼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務人員辦案非但拿不到相應的補貼,有時還要倒貼錢,勢必影響了辦案積極性,難以保證辦案質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中職業律師偏少,且兼職多,不能適應目前法律援助發展的需要;法律援助機構數量少,分布不均勻,使得農民工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法律援助部門協作機制尚未健全,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而且各有關部門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實施的責任。在具體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存在條塊分割、資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現象,農民工為了一個案件要來回奔走于各有關部門之間,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增強農民工維權意識。充分利用媒體,聯合法制宣傳部門,開展法律進農村、進社區、進工廠等一系列法制宣傳活動,向農民工有針對性地宣傳法律援助相關知識內容,宣傳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及影響力,以強化農民工主動尋求法律援助的意識,讓他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想到運用法律援助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使制度發揮實效。

    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各級政府,尤其是勞務輸入地政府要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在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初級階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組織,按各地實際需要解決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的現象。

    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增加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特別是要在農民工務工集中的地區建立法律援助常設機構,方便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鼓勵執業律師設立專門的農民工維權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其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監管,以確保援助案件質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編制的同時,建立專職公益律師制度,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另外,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法律診所活動,吸引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助。另外,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要主動與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衛生、工商以及公、檢、法等部門溝通與合作,確保農民工權益受損問題得到迅速有效解決。

    加強調查研究,總結典型案例。目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很多新問題和新情況不斷出現,因此,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解決,以實現農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效果的最優化。總結典型案例,推動有利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規政策的出臺。法律援助機構在做好個案維權的同時,還應通過成功辦理的案件進行宣傳,促成有關部門制定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起到幫助更多農民工的作用。

    第7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國無法不立”,法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就像鐵軌對于火車一樣,脫離了這條軌,必將導致國家的混亂甚至國家的存亡。法律對于國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國的法制建設雖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國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我國公民在法律知識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別是位于西部邊陲的人們。因此,加強法制建設,大力宣傳法律知識,不僅是國家的事,更是我們每個法學專業者的責任。同時,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力普法宣傳,還是鍛煉自己的一個好機會。本著“學法用法,服務社會”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產生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

    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61590;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61590;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 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61590;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61549;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第8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范圍;現狀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所謂刑事法律援助又稱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刑事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過程中,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具體的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貧窮的、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辯護或的制度。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種國家行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化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貧弱殘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實現自己合法權益。

    二、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范圍及對象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第十二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以上規定可以概括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范圍的范圍和對象。

    有兩種情況不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第一,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階段有權委托辯護人。但《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了被害人在審查之日起可以取得法律援助,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此階段可以取得法律援助。第二,對于公訴人不出庭的刑事案件也不屬于《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及對象。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主要范圍體現在公訴人出庭的案件的審判階段。在這一階段被告人與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人、近親屬都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作用

    (1)體現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為了消除法定權利的平等與保障權利實現的經濟條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國家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利,從而在司法體制上完善訴訟民主機制,保障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實現司法公正,請不起或者沒有聘請律師對于刑事案件當事人來說,也許損失的只是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對于國家來說,受到損害的卻是司法公正的原則和形象。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切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盲聾啞殘疾人等社會弱者群體的合法權益。

    (4)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規定的社會關系的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在于減免當事人的費用,使其獲得法律幫助,還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調整和規范的死角,從而切實保障法律所規定的社會關系得以實現。

    四、刑事法律援助的現狀

    (1)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不足;(2)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窄:(3)律師隊伍發展不平衡;(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5)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6)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

    五、刑事法律援助的建議

    (1)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質保障重新構建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體系;(2)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3)大力推進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加強律師隊伍建設;(4)建立完備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5)確立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標準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6)援助方式多樣化重視對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

    參考文獻

    [1]田文昌,《刑事辯護學》,群眾出版社,2001(1)第1版。

    [2]宋英輝,《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4)第1版。

    [3]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7)。

    第9篇:法律幫助與法律援助范文

    活動中,實現法律援助與法制宣傳的有機結合,在開展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的同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傳播法治文明。實現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有機結合,及時地發現矛盾,化解矛盾,理順群眾情緒,營造更多的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落實省廳“對標找差,全國爭先”工程,鍛煉司法行政隊伍,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推進“平安”、“法治”、“和諧”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方法步驟

    開展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共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發動準備階段(1月15日至20日)

    成立活動領導小組,制定送溫暖活動方案和計劃,召開全體機關人員、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以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的動員會,讓他們充分了解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的重大意義,積極投身到這項活動中來。積極做好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印制《致人民群眾一封公開信》法律援助聯系卡(愛心卡)、宣傳單等資料,保障活動健康順序開展。

    第二階段:啟動推進階段(1月21日至2月28日)

    按照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的方法要求,加強與工會、共表團、婦聯、老齡委、殘聯、民政、勞動等相關部門的協作,召開聯席會議,多方面、多層次認真組織實施。

    在2月份開展“區法律援助送溫暖推進月”活動,舉行啟動儀式,廣造聲勢,營造良好氛圍,提高群眾知曉率。利用一個月的時間,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六進”活動,即法律援助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進機關、進農村、進廣場,通過集中廣場宣傳和分散社區宣傳相結合的方式,散發宣傳材料,開展免費法律咨詢,提供現場受理服務等多種形式、多種手段全面推進我區的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同時,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簡化程序,放寬對貧困群眾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提高便民利民程度,快速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保證貧困群眾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切實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至每位貧困群眾。

    第三階段:沖刺總結階段(3月1日至3月20日)

    加大送法上門、法律咨詢、普法宣傳、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調處矛盾糾紛的工作力度,切實完成法律援助辦案數量100件的工作任務。

    認真梳理總結活動成果,對照有關考核標準,力爭在全市的檢查評比中取得優異的成績。對活動開展較好的相關單位、部門進行表彰獎勵。

    三、具體要求

    1、整合司法行政資源積極,發揮積極作用。要動員廣大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各類人員,廣泛參與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發揮司法行政的整體功能,活動中,每名律師至少辦理2件援助案件,每個律師事務所至少辦理15件援助案件,做到“四個結合”,即工作職能與活動要求相結合,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律援助相結合,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與法律援助相結合。

    2、突出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的重點。要把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的重點放在解決困難群眾的實際問題上,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要把做好農民工和孤寡、病殘、貧困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點,加強對貧困群體的摸排,更好地為貧困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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