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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區近三年共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1件,受援人絕大多數為未成年人且都是由法院指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這幾年,我區在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承辦、案卷歸檔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還專門建立回訪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等方式,對受援人進行回訪,聽取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經費保障情況更是大有好轉,目前我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已由過去的500元/件,提高到現在700元/件。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調整
(一)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原來只有下列三類案件,一是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現在又增加了兩類:一類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類是當事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二)調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
刑事訴訟法則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從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及審查階段,即處在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的條件,均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三)加強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
一是對于可以援助的對象,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辯護。二是對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則根據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
三、新刑事訴訟法對于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
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讓更多的對象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階段,使得法律援助能夠貫穿整個案件程序,豐富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拓寬了獲得法律援助的途徑。這三個方面的新規定都預示著未來我區法援案件的激增。
(二)法律援助人員不足和經費短缺問題將進一步凸顯
新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增長,一方面相應地要求增加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人數或律師辦案的次數,也對律師的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進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經費支持。
(三)法律援助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在受理刑事法律案件過程中及時、有效的銜接,也將是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常運行面臨的挑戰
新法把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刑事訴訟的偵查和審查階段后,就使以往并無工作基礎和經驗的我區法律援助中心與當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工作銜接中面臨一項新考驗。
四、如何開展好我區新形勢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增加刑事法律援助人員和提高經費保障水平
新刑訴法實施后,由于偵查、審查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提供援助,刑事援助案件肯定會相應激增。因此,需要增加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同時辦案經費也需要較大幅度的提升。
(二)建立健全與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的銜接機制
把發揮我區法律援助機構自身職能作用與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結合起來,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公、檢、法部門的告知、轉交申請和相關協助義務等。
(三)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陣地和普法宣傳日等時機,積極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專題宣傳活動,使更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徑和方法,獲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真正實現刑事訴訟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刑辯護律師的辦案能力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社會穩定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以建設高素質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為重點,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由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援助中心人員和局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人組成,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管理協調、研究分析和督促落實。下設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委員會,主任由局長兼任。并設立刑事、民事及行政評估小組,具體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
三、工作步驟
(一)工作部署階段(2013年4月10日前)。研究落實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意見,形成共識,明確目標任務,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順利推進。
(二)評估準備階段(2013年4月11日—5月31日)。成立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出臺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召開評估工作會議,把評估工作內容分解到相關評估小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并按要求做好相關資料的采集、數據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
(三)評估落實階段(2013年6月1日—9月10日)。對2012年度已結案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評估。具體步驟為:審閱案卷,抽選訴訟案件的卷宗,依據評分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分;現場檢查,走訪辦案機關,回訪受援人,聽取意見;匯總情況,由評估組寫出案件質量評估報告。報告內容要真實、全面,由評估組成員簽字并承擔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是對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進行綜合判斷和科學評價的活動,對于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管理水平,維護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維護和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考評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確保評估工作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客觀性。綜合運用多種質量評估方法,嚴格按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和考評標準評分,得分和扣分項目要有具體依據,個案考評原則上不得滿分。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
中圖分類號:D926.5
一、研究的背景
(一)中國農民工與新時期農民工問題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或非農領域務工的勞動者,是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標識,是中國工業化進程加快和傳統戶籍制度嚴重沖突所產生的客觀結果。”[1]
中國農民工與新時期農民工問題的現狀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農民工的規模龐大,以外出和青壯年為主。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4月27日的報告,其抽樣調查結果推算,2011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5278萬人,比上年增長4.4%。其中,外出農民工15863萬人,增長3.4%。從年齡段看,農民工以青壯年為主,16-20歲占6.3%,21-30歲占32.7%,31-40歲占22.7%,41-50歲占24.0%,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14.3%。[2]另外據全國總工會的項目統計,“我國現階段的新生代農民工,即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農民工總數約有近1億人,占農民工總數的60%,已成為外出務工農民工主體”。[3]
2.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性與流動性強、權益受損明顯。受經濟條件的制約,許多農民工居住在距工作單位相對較近且房租低廉的城郊結合部,更有甚者居住在一些廢棄的老、舊、危房內。[4]由于農民工長期處在城市的邊緣,不被城市認同接納乃至受到忽視、歧視或傷害,融不進城市社會,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會導致農民工對城市社會普遍懷有一種疏離感和責任匱乏心態。[3]在現實中,農民工的權益時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動時間過長,休息權受到侵害;勞動報酬權受到侵害,很多時候享受不到同工同酬,還時常遭遇拖欠甚至拒付工資;農民工的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以及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的缺失。
3.新時期的農民工文化程度有所提高,權利意識萌發,法律援助需求強烈。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在農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學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外出農民工和年輕農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別占88.4%和93.8%。[2]新時期的農民工相比上一代農民工,其權利意識開始萌發,不愿再像其祖輩般對自己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逆來順受,會積極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權利主張,其中也包括申請法律援助。[5]
綜上,農民工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十分嚴重,但由于農民工的知識水平和經濟狀況很多時候不足以使他們自身運用法律來維護權益,但新時期的農民工又具有了較強的權利意識和維權意識,必須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實質上就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分配,以保障貧弱殘疾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6] 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特別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其中在二十九條規定:“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由于農民工權益受損明顯,用法律援助機制來維護農民工的權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可以解決部分農民工不懂法的問題。農民工相對而言文化層次較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很多農民工簡單的認為遭遇不公平,但不知自己究竟有什么權利,法律援助可以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讓其明確自己的什么權益遭到了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幫助,是弱勢群體所應獲得的最低程度的幫助。[7]
2.法律援助可以解決農民工因為貧困而無法法律維權的窘境。新時期農民工雖然權利意識萌發,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受經濟條件所限,仍舊無錢聘請律師維權。如果農民工可以便捷地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農民工就會努力地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3.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農民工的權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同樣重要,這是憲法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利。法律援助可以使農民工權益糾紛和案件得到及時解決,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8]
總之,農民工作為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增強和完善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將保障農民工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對法治國家的建立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義,也是倡行聯合國發展開發計劃署提出的法律賦能的具體表現。
二、研究現狀及研究問題的提出
(一)研究綜述
國內有很多學者對農民工接受法律援助的現狀與困境進行了分析。對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大部分文獻都說明了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援助,但同時也指明農民工維權即便是進入法律維權程序,也面臨重重困難,常常是花費了時間和精力,卻最終得不到令人滿意的結果。
1.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1)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有很多學者都提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在落實方面還不夠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還缺乏必要的經費和人力資源保障。“目前,全國還有160個縣(區)未成立法律援助機構,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5%的機構沒有專職人員。多數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在3人以下。這種人員現狀根本無法滿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陳昊以及韓娟都提出,經費的短缺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是阻礙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難題。馮哲提出:“農民工自身維權意識與能力欠缺制約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法律援助機構及服務人員的數量及設置無法滿足農民工維權案件的需要。”[9]P67
(2)農民工法律援助缺乏專業性和連貫性。韓娟提出:在我國的許多地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還沒有實現人員的專業化,一些辦案人員對農民工案件相關的法律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了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的不信任。[10]柳忠衛提出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往往辦案時間長,調查取證難度大, 而政府對此類案件的補助又較少,致使專業律師不愿意承接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雖然比較愿意接受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但卻由于他們相對專業水平不精而導致援助缺乏一定的專業性。另外,他還提出法律援助律師有時只是辦理援助案件的某個階段,比如僅辦理勞動仲裁階段,而后續的訴訟階段還需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由于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的復雜性,這種不連貫的法律援助會導致農民工對法律援助申請的畏縮。[11]
(3)農民工法律援助周期長,質量堪憂。有學者提出,農民工維權時間漫長,成本過高,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也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和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另外也有學者提出,由于我國法律對法律援助行政不作為沒有具體的問責制度,導致很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法律援助的質量堪憂。[12]
2.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改進建議。
(1)擴大投入。很多學者都建議要加大投入,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財力支持。賈午光提出中央財政應在每年撥付的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中和各省(區、市)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專項資金中增加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費,用于扶持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方開展法律援助工作。[12]
(2)提高質量,加強監督。在提高質量方面,有些學者提出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相結合的質量監控體系”。首先,在事前監督階段,援助機構應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選派業務能力和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辦案。其次,在事中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對辦案過程跟蹤檢查,力爭每個工作階段的信息及時溝通。再次,在事后監督階段,援助機構要進行主補貼的核發與監督案卷歸檔。援助機構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13]
(3)創新機制。有學者建議應該完善施援主體建設,除了傳統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法律援助機構外,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尤其是在農民工聚集地區,應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蓋面。另外,可以考慮將高校納入到法律援助機構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師具備律師從業資格,而高校學生又有法律實踐的熱情與知識,其有時間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14]
(4)建立異地協作機制。有學者提出要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由于農民工的流動特性,異地協作機制對于農民工維權意義重大。楊宏建議:“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助。”[8]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綜上,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文獻大多局限于現行法律援助機構的困境并提出相關的改進意見,但尚無文獻涉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實踐和探討。因此,本文試圖解答如下問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是否可以化解上述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
本文以彩票公益金法援項目為研究對象,考察其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方面的優勢,探析其是否解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困境,是否符合農民工特別是新時期農民工的維權特點。本文的研究途徑主要是整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項目網站的數據庫資料,并在此基礎上,通過開展座談會和個案訪談的方法進行實證研究。課題組選取北京市、河南省和陜西省為調查點,在各調查點與當地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機構開座談會。另外,筆者在北京市選取了三例比較有代表性的農民工案件的案卷進行查閱,三個案例分別涉及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欠薪和固定勞動合同的確定,筆者對其中兩位受援人進行了面對面的個案訪談。
三、研究分析
(一)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體特點
1.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環節多,周期長
據統計,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大多是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比如農民工若遭遇工傷,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有確定的勞動關系。但農民工很多情況下在非正規企業就業,沒有勞動合同是很普遍的。在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援助的211起工傷案件中,只有26個人有勞動合同。[15]P107要確認勞動關系就必須通過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還要經歷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這就大約需要一年的時間。其次,就算能確定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本身也是很大的障礙。如果是職業病患者,還要先經過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不服,還需要進行兩次鑒定。而工傷認定本身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規定時限是六十個工作日,但如果中間有爭議或者用人單位故意耍賴拖時間的話,往往要走好幾年。因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認定完工傷后,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樣也要耗費幾個月的時間。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調查顯示,農民工工傷維權道路維艱,從發生工傷到生效判決,最短的時間3年9個月,最長達6年7個月。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辯護權;法律援助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以來,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的積極反映。這些積極的反映大致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新刑事訴訟法將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總則之中。第二,新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作了更為明確、具體、擴展的規定。在筆者看來,辯護權的擴大其實就保障人權的表現,換句話說辯護權的擴大也只是保障人權的一個方面。雖然在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也明確了保障人權,但憲法的規定體現的只是一種立法的精神,在實踐中卻無法只以憲法中的一句“保障人權”就能切實的保障得了人權。如何將保障人權在實踐中轉化為可依據、可操作的東西,那就需要在下位法的立法活動中將保障人權貫徹到具體法律條文中去。顯然,新刑事訴訟法不但在總則第二條關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里明確了保障人權,更重要的是在具體的法律條文的修改中體現了這一主題,使得保障人權不再是一句口號。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起,具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在現行刑訴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審判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非嚴格意義上的辯護,顯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辯護權在偵查階段被剝奪了一部分。現在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不但找回了缺失的這部分權利,而且還對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從而得以切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權利。
第二,拘捕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現行刑訴法規定:“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也就是說,不管什么罪名,只要是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實踐中偵查機關就可能為了便于偵破案件而以上述理由犧牲犯罪嫌疑人家屬的知情權。針對這種情況,新條文至少做了三個限定:首先,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適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其次,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不像過去一樣可通知也可不通知;第三,必須通知家屬,而不是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家屬知情權得到保障。顯然三個方面,都是限制公權,保障人權的體現。
第三,在審判階段的法律援助修改為在偵查、審查、審判均提供法律援助,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具體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從以上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對象增加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且在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都可以尋求法律援助,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尋求法律援助的方式更多了,不再只由人民法院指定,而是可以自行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并同時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其中的義務——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說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做到了雙重保護,這是我國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當然,新刑事訴訟法還增加了很多保障人權方面的規定,如: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這可以減少誘供、逼供的發生,從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公正的審訊和審判。再如,新法擴大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范圍,使一些原本要被關押的但也無社會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關押,這也是保障人權的表現。而且,本次修法不但體現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對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也有體現,如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完善,對保障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的意義。
總之,新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頒布是我國保障人權方面的一個極大的進步。雖然還存在需要進一步深入和完善的地方,就其不僅僅只把保障人權放入總則,而是延伸到其修改的具體條款中去,就這樣的立法活動而言就是進步,就是我國對保障人權不懈努力的最好體現。筆者相信,新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和實施必將為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制強國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關鍵詞:涉罪未成年人;辯護;法律援助;監督;司法救助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理論基礎
根據法律規定,涉罪未成年人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這一年齡段人絕大多數尚未具備完全辨認和控制能力,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或因素的影響,行為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其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這一群體更需要得到外部尤其是公權力的支持。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1]也成為世界各國公認的結論。
(一)保障訴訟主體權利、實現控辯平等對抗的要求
控辯平衡、平等對抗,成為現代刑事訴訟追求程序正義的主要內容。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承擔了指控犯罪的控訴職能,而未成年人則要承擔辯護職能,且刑事辯護權成為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薩瑟蘭所言,“沒有律師,被告人就算完全無辜,也有定罪之險,因為他不了解證據規則,無法判斷指控成立與否,也不懂如何做無罪辯護”。[2]未成年人又因其生理、心理特點,缺乏自我權利保護意識,加之自身能力有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極為弱勢的地位。若沒有律師的介入或幫助,控辯雙方力量懸殊,辯護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正義更是難以實現。
(二)法律援助雙重審查標準存在弊端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法律援助的雙重標準:一是犯罪嫌疑人(包含未成年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以上兩種標準在法律援助的條件上存在較大差異,即后者無須對其未成年人經濟狀況的審查,同一刑事訴訟主體在不同訴訟環節可能得到不同對待,這種差異性規定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辯護權,更是對政府公信力的一種沖擊。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其原則性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有兩條直接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培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分別是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新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為特別程序納入其中,并用十一個法律條文的形式從處理原則、社會調查、附條件不等方面進行規定,體現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尤其是該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明確了對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依據。
另外,我國還制定了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即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性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在第五章司法保護中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從刑罰的目的出發,對未成年人犯罪、重新犯罪進行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
與此同時,2003年國務院頒行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之檢察監督
法律監督貫穿于法律運行的全過程,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特殊組成部分,其根本上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一,此為法律監督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據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從而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特殊地位,這也成為檢察機關依法辦事、發揮監督職能的基本依據。為保障檢察機關充分行使其職權,我國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針對不同的訴訟階段或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涵蓋了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即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等。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程序前置,但對辯護權利如何實現以及對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如何解決未予以明示。筆者從檢察監督的視角出發,分別從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審查、審判環節,對如何有效的保障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權利的實現提出個人的見解。
(一)立案偵查環節監督
未成年人因其主體身份的特殊性,有關的刑事犯罪案件成為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范圍。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涉罪未成年人時,應當告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若涉罪未成年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如留守少年無人監管、其法定人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聘請律師的)沒有委托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偵查后確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如三日或五日。因而,筆者認為,偵查人員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因特殊原因監護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通知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到場。通過指定辯護律師的介入,可以告知未成年人享有的具體法律權利,緩解其緊張恐懼的情緒,有利于教育涉案未成年人能如實陳述,積極配合認真悔過。同時,法律援助律師能及時了解案情,發現疑點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見。與此同時,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做出移送審查或撤銷案件的決定時,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及指定辯護的律師。
對于社會影響較大或疑難、復雜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可提前介入到偵查階段,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若發現涉罪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機關亦未為其指定辯護時,檢察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將糾正情況及時回復。在多地區試行“捕訴一體化”的今天,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在將案件提請批準逮捕及移送審查時,應當將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委托辯護人及是否獲得指定辯護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一并隨案移送檢察機關。
然而,對于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時沒有指定辯護人的情形,立法未能就此種情況進行明確,致使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工作全部轉移到檢察機關,不僅加大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量,極易成為公安機關推卸責任的說辭,客觀上造成法律規定的名不副實。
(二)審查環節
案件進入審查環節后,負責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辦案人員首先審查公安機關是否隨案移送指定辯護的書面材料。如果沒有委托,檢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審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確定的期限以內(比如三日內),告知涉罪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針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沒有為其指定辯護的情形,書面提出糾正通知并要求公安機關作出說明。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已經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涉罪未成年人在審查環節提出更換指定辯護人要求的,檢察機關應當查明更換的理由。如果理由正當,比如指定辯護人有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準許,但是未成年人應當另行委托辯護人;因其他原因沒有自行委托的,檢察機關同樣應當幫助其進行指定辯護。同理,審查案件在做出、不決定時,檢察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承擔法律援助的機構及指定辯護人。
實踐中應當注意,個別涉罪未成年人主動提出不需要辯護人的,筆者認為,案件承辦人應查清不需要辯護的理由,若是因為經濟困難等客觀原因,及時為其指定辯護;若既未委托辯護,又不同意指定辯護的,承辦人應結合法律規定,做好說服工作,對于態度堅決執意不同意的未成年人應當予以尊重,并將承辦人所做的勸說工作、理由予以記錄說明。
在案件移送前,檢察機關亦應將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隨同卷宗一并移送法院。同樣,審查結束后,檢察機關也可能出現未能指定辯護的情形,如此審判機關就成為保障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
(三)審判環節監督
從立法規定來看,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將人民法院置于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之前,凸顯了其在承擔法律援助義務中的重要地位。這也是基于舊法中人民法院是享有指定辯護權的唯一主體這一規定,其特殊性不言而喻。立案偵查或審查環節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權利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審判環節則不涉及指定辯護的情況,但是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履行職責,行使訴訟權利,比如查閱、摘抄、復制與訴訟有關的文書或訴訟材料等,積極聽取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審判環節以前指定辯護人,從而使辯護人有充足的時間會見、閱卷、開展社會調查、準備辯護提綱等,既是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一種負責,也使法律援助制度不流于形式。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活動的依法進行監督,尤其是對于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是否切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權利進行監督,必要時通過書面通知糾正不當行為。對于審判環節出現要求更換辯護人的情形,如同審查環節,應聽取涉罪未成年人及辯護人的意見,要求合理的情況下,進行委托辯護或更換辯護。由于立法沒有明確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如何處理,案件進入審判環節,人民法院因疏忽或重視程度不夠,也可能出現沒有為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情形,作為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主動提出審判活動違法,并監督審判機關為其指定辯護人后重新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對象限定于涉罪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筆者在司法實務中發現,某些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在刑事附帶民事領域同樣需要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幫助其實現訴訟權利,因缺少立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指定訴訟人缺少依據。筆者曾遇到這樣一則真實案例,被害人是一名未滿十八周歲的初中女生,被一名成年被告人,其父欲在審查環節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不懂得如何去維護其女兒的合法權益。因針對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法律援助的依據,只有在符合經濟困難條件下方可有法律援助的可能,但案中被害人父親常年打工,家中房子待拆遷,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考慮未成年被害人情況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會同控申部門對該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以司法救助金的形式提供法律幫助。筆者認為,司法救助雖是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種救濟途徑,但相比較法律援助而言,救助形式、內容較為單一、片面,刑事訴訟權利尚不能得到完全實現,且完全依靠個體力量也是極為有限。另外,從公訴機關與未成年被害人利益角度來看,前者主要從國家宏觀利益出發,目的是為了進行特殊預防,恢復國家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穩定,而后者則更多的是從個人微觀利益出發指控犯罪,目的是懲罰罪犯,平復受傷的心靈。[3]因而,筆者認為,公訴機關與未成年被害人利益雖有一定重合,但相對獨立。基于此,筆者認為亟需填補當前對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權利保護上的立法空白。完整意義上的刑事訴訟過程,除了前面提到的三個階段,還包含了執行程序,也是檢察監督的內容之一。涉罪未成年人在執行階段可能遇到一些問題,如刑事案件的申訴、控告等,同樣需要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提供幫助。
注釋:
[1]彭錫華.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J].法學評論,2006,(03).
[2]周榮靜.新刑法法對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2,(08).
[3]劉文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探討[J].法制與經濟,2009,(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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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鄭仁武.重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審查標準[J].中國司法,2011,(9).
一位參與評選會的法律工作者說,關注弱勢群體,關注社會公平,是法治永恒的主題,也是社會永遠的良心。
我國2003年頒布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條這樣寫道:“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的確,法律援助,讓每一位共和國公民都能有機會、有權利享有法律賦予的保障。如今,就在我們身邊,困難人群在這條越來越暢通的援助通道中維護著自己的權利和尊嚴。
法援通道:
讓他們感受到生活的陽光
家住阿拉善盟的小軍父母離異后跟隨父親生活。因為經常吃了上頓沒下頓,小軍的身體很不好。爺爺奶奶心疼孫子,就把小軍接到了自己身邊。小軍的父親開始還定期給小軍付學費和部分生活費,后來就一分錢也不給了。小軍的母親自從離開家起就再也沒有管過小軍。爺爺奶奶失去了勞動能力,因沒有學費,小軍面臨失學。為了孫子的將來,奶奶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來到阿拉善盟法律援助中心。該援助中心的楊世林律師多方取證,并找到小軍的父母說服他們為小軍支付撫養費。經當地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小軍的父親每月為其支付撫養費300元,母親每月為其支付撫養費100元,自2004年6月1日起給付至小軍高中畢業。小軍的求學路得以繼續。
2005年3月18日,呼和浩特市清水河縣宏河西庫侖圖村學生、10歲的郭二女被一輛大貨車撞傷致殘。交警隊做出的責任認定書為貨車司機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但司機在逃。貧困的郭家由于巨額醫藥費已無力訴訟。他們求助于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律師的努力下,2006年元月,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貨車車主賠償郭二女各項費用47094.22元,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付清,郭二女保留后續治療的訴權。
2007年9月24日,家住通遼市開魯縣和平鎮鳳凰嶺村的郝子陽經人介紹來到了通遼市污水處理廠改擴建工程建筑工地打工。像郝子陽一樣,先后有108名農民工來到該工地干活兒。2007年11月,因沒有拿到工錢,這些農民工被迫停止施工。由于一名工程分包人李某將工人部分工資拿走后去向不明,建筑公司拒絕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108名農民工集體向通遼市科爾沁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了法律援助。該援助中心律師組織農民工選出了5名申訴代表人和建筑公司相關負責人協商。協商無果后,2007年12月底,援助中心代108名農民工向通遼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通遼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建筑公司將工程發包給自然人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另據有關規定,凡因為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上一級具有用工資格的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由此裁決建筑公司如數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共計14.7560萬元。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維護了108名農
民工的合法權益。
法援網絡:
像溫暖之手伸向101個旗縣2009年11月20日,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學義介紹:“現在,全區12個盟市、101個旗縣(市區)已經全部設立了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為方便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各級法援機構還分別在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老齡工作部門、法學院校、部隊、監獄勞教場所及社區辦事處、嘎查村等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工作站已達1600多個。”
這1600多個工作站就像“千手觀音”一般,把溫暖的手伸向了困難群眾,把全社會的關懷帶給了那些需要關心的人。5年來,全區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法援案件34055件,其中刑事案件4491件,民事案件29295件,行政案件269件,提供法律咨詢289588人次。
李學義總結,自治區法律援助事業經過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3年前是機構初建階段。
1997年,全區首家法律援助機構豐鎮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8年4月25日,自治區司法廳轉發《司法部關于加快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步伐的通知》,要求各盟市努力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機構的建設。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法律援助條例》,并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階段2003年到2007年為法律援助事業的快速發展期。2004年11月1日,自治區政府發出《關于貫徹<法律援助條例>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此后,法律援助機構建設進度明顯加快。許多地區把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案件在此期間也大幅增加,平均每年遞增20%。
第三階段從2007年開始,法律援助機構進入規范化建設時期。更加注重細節化的服務。現在,各地法援機構都要求要有設在一樓的站點,方便群眾進出。很多地方都在靠近當地政府的地方設點,方便接待后需要詢問法律問題的群眾。而法援機構的無障礙設施更是為殘疾人專門設立。
各地的法援機構還設有私密室,保護被援助群眾的個人隱私。無論是遭受家庭暴力的群眾,還是未成年人需要援助,都可以進私密室單獨接待。
人均0.12元到0.54元:
法援的力度讓公平更貼近百姓
2008年,我區法律援助機構共獲得法律援助經費1305.67萬元,比2003年的288.61萬元增長了352%。全區人均經費由2003年的0.12元增加到了2008年的0.54元。2008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10418件,比2003年增長了326.27%,提供法律咨詢68749人次,比2003年增長了256.18%。
十多年來,法律援助這項事業被更多人認可。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阿勒騰巴根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元老,讓他最為感慨的是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法援機構最早成立的時候,好多群眾都不知道這個機構是干什么的,鬧了好多笑話。有些人只記住了援助兩個字,竟然找到這里領救濟金。現在可不一樣了,人們不僅知道了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好多來尋求幫助的人已經走完了去找相關對口部門的程序,他們非常明白要在這里要尋求什么樣的幫助。我們也盡量在免費的同時,爭取法院司法救濟的對接,為困難群眾減免訴訟費。”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要為這個社會的法制和民主進程出自己的一份力。”以公民名義進行“公益訴訟”聞名的郝勁松曾把北京地鐵總公司、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等國家部委和壟斷企業告上法庭。他終結了中國火車不開發票的歷史,并促成鐵道部宣布停止春運漲價。在他無償的援助下,很多人的權利得到保障,包括在生活中經常坐火車的你和我。
Abstract: Students Legal Aid Legal Aid is an important part. Although students of legal aid organizations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yet, faced with an inadequate supervisory system, volunteer shortage of human resources insufficiency of funding support Deng 困境, but if the right of effective guidance and help, Bijiang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legal aid.
關鍵詞: 法律援助 大學生組織 志愿者活動
Keywords: legal aid organizations volunteer activities students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存在價值
一、真正使學生學有所用,回報社會。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中堅力量,其所學知識最終是要回到社會接受社會的檢驗的,法科學生也不例外。法科是一門實踐性與專業性都很強的學科,學生在課堂上學習到的法律知識是理論層面的,最終是要接受社會的檢驗。從這個角度出發,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便可以使得法科學生提前接受社會的檢驗,用他們所學的知識來處理現實生活中的案件。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向社會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從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大學生對國家和社會對自己培養的回報。
二、援助社會弱勢群體,使學生增加社會責任感。現階段,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十分有限,故當下中國存在著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因此,各個大學法學院紛紛建立的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得更多的人能得到急需的法律援助,這對于匡扶正義,扶貧助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加法律志愿者活動的志愿者人數有限。大學生法援組織的運作既包括了日常的辦公室接待,還有社區宣傳,同其他組織、機構一同進行法律宣傳、咨詢活動,因此,這就需要大量的有法學教育背景的學生參與活動。然而,因為大學生平常還有學業任務,只能利用自己的課余時間來參加法律援助活動,如此一來,可支配的法律志愿者在人數方面就顯得得捉襟見肘了。
二、法學理論教育與司法實踐的脫鉤導致大學生法律志愿者面對大量法律事務問題時不知從何下手。法學學科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但同時更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傳統的法學理論教育一般輕實務而重理論,但是法律援助面對的案件都是來自于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境遇,雖然大學生法律志愿者擁有較強的法學理論素養,在面對現實案件時,往往會因為沒有經過實務培訓而顯得力不從心、不知所措,此時就不得不求助于律師或者有實務經驗的老師,法律援助活動的效率就明顯下降。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可支配的經費十分有限,故援助范圍和援助形式也十分有限。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性質一般是社會公益團體,不同于政府財政撥款下的法律援助中心,故并不能獲得任何的財政撥款,資金來源十分有限。因此,經費不足成了大部分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存在的最大現實問題。在此情況下,不得不花大量的時間尋找經費支持與尋求其他組織機構的共同合作,導致的結果就是真正中心任務――法律援助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四、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在運行過程中存在管理缺位。大學生法援是全部由大學生組成的自治社團,其管理和運行都是由大學生自行支配。但是不同于企業和行政組織,它沒有一套嚴格的專門管理制度,經常發生由于管理無序與分工不明確而導致的紀律松散現象。當然,導致此種情況另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大學生法律志愿者的流動性很大,由于每年都有學生從法學院畢業離校,這就必然要求每年都要對法律志愿者進行更換,管理團隊在1-2年內也必須更換,這就直接導致了管理理念的朝令夕改,不利于活動的順利展開。
發展與完善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若干建議
一、把參加法律志愿者活動與學生的評獎、評優掛鉤,從而增強法學院學生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的積極性。法律援助活動不受學生追捧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志愿性”也即“無報酬性”。但是,作為法學院的學生,利用所學知識援助弱勢群體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從這點出發,參加法律援助活動似乎便順理成章了。如果把法律援助活動與學生最關心的評獎、評優等關聯起來,對參加法律志愿活動的學生進行工時累計,達到一定服務時限的志愿者便獲得評獎、評優得優先權,或者對之進行相關學分的獎勵,學生參見法律援助活動的熱情便大大增加了。
二、將法律援助組織與法律診所課程二者有機的相結合。所謂的法律診所課程指的是在當今大學法學院本科生中都會開設的一門法律實踐性課程,該課程一般由具有實務經驗的教師指導學生,旨在向社會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這便與法律援助組織的宗旨不謀而合。
三、政府、社會與學校應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進行經濟上必要的支持。如果活動經費不足,那么援助活動便寸步難行,更不用談組織的發展壯大。由于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屬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并不以盈利為目的,僅需維持組織日常運作和開展活動的經費即可,并不需要龐大的資金鏈供應,因此對其進行資金資助并不是十分困難。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宗旨是援助社會弱勢群體,匡扶社會正義,這些也是政府、學校、社會應該共同承擔的責任。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只有在得到必要的經費支持后才能更好的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四、指定專門教師指導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完善管理體制。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應該建立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日常值班制度,規范接待當事人的流程,使得法律援助活動有章可循。同時,應該完善案件登記管理制度,定期對案件進行歸類、總結。在此基礎上應指定一名專門的教師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進行指導管理與監督,從而使得組織更具有紀律性與規范性。
要緩解矛盾,增加法律援助資源是根本,確切的說就是要增加參與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的人數。目前《法律援助條例》主要是依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者。公證員等職業法律人提供法律援助,忽視了一個重要的“法律預備役”—法學專業大學生。根據教育部統計數據,目前全國開設法學專業的高等院校有500余所,在校法學生人數達到了80余萬人。這些法學專業大學生通過學校的專業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論和基礎技能,同時又由于長期處于理論學習狀態,缺乏必要的實踐鍛煉,造成了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學畢業生能力在法律應用方面的弱勢。基于這樣的現實情況,不論是我國法學教育,還是法學專業大學生,為了彌補自身不足,都會產生參與實踐的迫切需求。這正好能夠緩解目前我國法律援助資源緊缺的現狀。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的現狀分析
1、相關法律制度模糊
截至目前,我國專門針對法律援助制定的實體法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而該條例自2003年9月1日實施后,至今未修訂或頒布司法解釋及實施細則,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規定仍是非常原則性的。這就造成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認可度無法明確。在實踐中,大學生自發組成的法律援助機構往往得不到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認可,學生只能以個人名義參與案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大學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參與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的,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較大限制,尤其是在閱卷和會見當事人方面的限制,直接損害作為弱勢群體的當事人利益,使得法律援助的宗旨和意義得不到實現。
2、組織建立與管理不健全
目前高校內的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大多是由學生自發建立的學生社團,其基本成員(包括社團領導和骨干分子)主要是在校學生,指導教師多是受學生邀請而自發參與的。學校對社團工作基本不參與,對其持放任自流的態度。在校學生由于沒有工作經歷,與社會接觸不夠,對如何管理和運營一個團隊缺乏經驗。成員參與社團活動的積極性主要依靠個體興趣和新鮮感維持,缺乏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管控或有制度卻不能很好的貫徹實施。這就導致了社團呈現出組織管理松散、成員流動性大,社團穩定性差等特點。
3、成員分布不均,能力有待提高
從在校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年級分布來看,各高校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人數的80%都來源于大一、大二學生,大三學生所占比例很少,大四學生幾乎不參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一、大二學生進入高校時間不長,對新鮮事物的好奇心強,對參與學生社團活動的激情高,而大三、大四學生由于面臨畢業和就業的壓力,多數學生都忙于備戰研究生考試、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或者在校外找工作,空余時間大大壓縮,無法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中來。但是由于成員主要集中在大一、大二年級,學生還沒有完成全部法學專業主干課程的學習,專業知識不完整,缺乏足夠的實踐經驗,不能夠很好的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待其專業技能和經驗提高后,又因面臨畢業而無法繼續參與法律援助,造成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力始終停滯在較低水平。據統計,在上海接受過高校法律援助咨詢的當事人對大學生所提供的援助服務的滿意率僅為50%。①
4、指導老師人數不足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是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的活動,而大學生在校期間不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踐能力都是不足以支撐其獨立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離不開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及較強的辦案能力的指導老師。但目前我國高等院校老師除教授課程外,其主要工作是做學術研究,能夠兼顧并做好法律實踐的雙能型老師數量不多。此外,作為法律援助指導老師,目前主要是以無償幫助為主要形式,指導工作也不是像日常教學工作那樣有固定的場所和工作時間,往往需要老師隨著援助案件的處理進程不定時往返于司法機關、當事人和學生之間,需要老師犧牲大量的個人時間和精力,因此許多老師不愿意參與指導工作。
5、法律援助經費籌集難
大學生一般是以校園法律援助中心等高校學生社團作為參加法律援助活動的媒介和載體。但這類社團主要是學生自治組織,而非盈利機構,其資金主要來源于高校社團經費撥付和學生自籌,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固定的資金來源。與此相對,法律援助作為一種法律應用類實踐活動,大學生參與援助必然要求一定的物質基礎,例如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差旅費等,而這些目前都是由高校法律援助學生社團自行承擔。因此,高校法律援助學生社團常常出現資金短缺的困境。援助資金的匱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的正常開展。援助活動質量的高低受到資金情況波動的影響,造成援助活動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降低了當事人對大學生法律援助的認可程度。
6、與其他力量缺乏溝通
在大學生法律援助面臨種種困境,難以獨自前行時,更多時候選擇的是暫停活動甚至放棄,極少與法律援助的其他力量進行溝通,尋求支持。《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第6條規定律師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依照上述法律,政府機關和執業律師有參與法律援助的法定義務,而且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使得他們在參與法律援助的不同階段或方面具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所不具備但又急需的資源優勢。如果不能團結一切能夠團結的力量,共同促進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的生存和發展,那么大學生法律援助將是舉步維艱的。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的意義
1、社會層面
(1)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夠有效緩解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資源緊缺的局面。我國現有參與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是職業法律人,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執業律師。但是目前我國在冊的執業律師尚不足30萬,僅僅是法學專業在校大學生人數的1/3。此外,職業法律人分布主要集中在一、二線城市,覆蓋面有限,但大學生因其來源的廣泛性,造成其能夠有效輻射的覆蓋面要遠遠大于職業法律人。
(2)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夠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減少政府負擔。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法律援助條例》頒布以來,鮮有其他法律法規提及或完善,加上當事人尋求救助途徑不暢通、政府投入經費嚴重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緩慢。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優勢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不僅具有法律制度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是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模式單一的缺點進行了完善。同時大量愿意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大學生的加入,還能夠減輕政府經濟負擔,促進法律援助經濟資源的優勢配置。
(3)大學生法律援助是對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的重要補充。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但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總體而言是一種以教為本的應試教育。②這種教育模式大大限制了學生學以致用、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是讓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則可以為學生提供豐富而鮮活的案例來源,通過理論和實踐的不斷印證,提高學生的理論認識和實踐能力,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4)大學生法律援助能夠切實推進法治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大學生通過與當事人交談、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擬定法律文書等方式將自己所學所會應用于當事人的實際案件。一方面,當事人通過法律援助能夠平等的面對法律及司法審判,確保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成司法案件的個案公正;另一方面,當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不斷接收、理解案件相關法律知識,既能提高普通當事人的法律認識,幫助其樹立法治意識,還能促進當事人對司法審判的理解,提高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2、個體層面
(1)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能夠鍛煉其解決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參與法律援助不僅僅是簡單的提供法律知識的咨詢,還要求大學生在接觸案件后從紛繁駁雜的現象中抽離問題的實質,這中間可能涉及多個法律部門或多門社會科學知識,可能還需要與不同階層人群進行溝通交流,這些就要求學生具備多種法律知識、社會科學知識以及社交知識。而這些能力單單通過目前的高校教育是遠不能滿足的,需要大學生在處理問題中不斷去探索、充實、提高。
在法治不斷完善的今天,打官司難,尤其是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應如何得到切實保護的問題,已經引起了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界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種責任,司法部、財政部對《法律援助條例》的貫徹落實,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意見和通知。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成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
為了解我區法律援助機構當前的現狀以及近年來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情況,我們從多方面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研,深深感到我區法律援助中心現有的援助力量與我區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之間的比例,已經處于一種嚴重的失衡狀態。
一、我區法律援助中心近年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
根據某某區司法局提供的材料反映,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__年8月,現有專職工作人員3人(無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具體的援助案件都由瑞盈、勁峰、金鈺三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辦。由于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無法滿足辦案需求,應該支付給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也一直都是在打欠條。自成立以來,共受理案件256件,其中刑事案件216件,民事案件40件,免收訴訟費60余萬元。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人次,解答法律咨詢865人次,發放各種法律法規讀本和宣傳資料1萬冊,為老弱病殘等社會群體挽回經濟損失100多萬元。
根據某某區法院提供的材料反映,自20__年以來,法院共受理并審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94件,涉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150件。法院除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94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發函給援助中心為其指定了辯護人以外,對涉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案件這一塊,當事人受到法律援助的狀況,卻成為一紙空白。而民事案件牽涉到的恰恰又是最貧弱的群體,包括婦女、老人、殘疾人、農民工等等。法院雖然在受理涉及弱勢群體的民事案件的入門過程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給予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但是,在整個訴訟過程當中,由于這些群體請不起律師,又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援助,根本不知道應該從哪些方面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基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也無法代替當事人去收集一切必要的的證據。由于訴訟技巧的欠缺和舉證不力,嚴重影響了弱勢群體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也使法院對弱勢群體在訴訟費問題上提供的司法救助失去其應有的意義,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無法體現司法為民的精神實質。
我們到各律師事務所了解到的情況是,律師事務所在20__年——20__年期間,都已經脫鉤改制走向市場,成為一個自打鼓、自劃船的社會中介機構,原來的國資律師事務所都不復存在。根據司法部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規定,走向市場的律師只是作為法律援助隊伍的一支協助力量,倡導的是一種行業奉獻。但由于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沒有配備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所有的援助案件都由原某某區改制出來的三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承辦。三家律師事務所現有的執業律師合計只有20來人,本身人力資源不足,又要面臨激烈的社會競爭環境和生存的壓力。而且在辦理援助案件的過程當中,不僅拿不到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還要墊付大量的辦案成本費用。因此,辦案過程當中的積極性不高,大多流于形式,在開庭時應付了事,直接影響了援助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
我們在調研過程中,直接接觸了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農民工等幾個方面的弱勢群體。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反映不知道政府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和目的,不知道應該如何去申請得到法律援助。小部分人雖然知道法律援助中心這么個機構,但是因為門檻過高,手續繁瑣,而且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不高,而喪失尋求法律援助的信心。在這些弱勢群體當中,因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以農民工為多數。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國務院在《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要求:“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這是《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國務院第一次明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不容分辯,農民工已經成為法律援助對象的特殊弱勢群體。我區現有人口為56.56萬人,其中農業人口44.17萬人,占總人口的77.9。目前已進城務工的農民數量多達12萬人,占我區農業總人口的27.16,這些農民工,都無奈地游離于城市社會正規組織和制度之外,面臨著工資低、生活困苦的種種困境。據有關部門的調查表明,全國72.5的農民工工資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為57左右,私營企業簽訂率僅為30左右,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又得不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維權將極為困難。
二、影響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開展的原因
從我們調研的情況來看,直接或者間接影響我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因素很多,如政府的支持力度、社會各界的關心程度、法律服務人員的積極性、特殊群體的知曉率、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經費保障等等。經綜合分析,我們認為
主要原因是以下三個方面:1、能夠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短缺,應援盡援難。
既然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已經將法律援助明確為政府的責任。那么政府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本意,也就是在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直接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一個政府救助機構。因此政府有義務組織、配備高素質的法律隊伍來為受援當事人提供最優的服務,以達到其所能達到的最佳援助效果。但是,從我區法律援助中心目前的人力資源現狀來看,由于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配備不足,基層法律工作者能力又較弱,從而使作為協助力量的社會律師充當了法律援助服務者主力軍的角色,法律援助中心事實上成為一個中轉站的性質,這與政府設立該機構的本意相違背。
2、部門配合機制不健全,維權成本高、難度大。
當前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機制還不是很健全,相關部門不把法律援助案件當一回事。比如,工商、房產、國土、檔案等部門對援助人員的調查、查詢、復印資料等仍然堅持要收費,不收費就采取推諉、拖延等。這些情況明顯違背國務院頒發的《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使本來就嚴重不足的法律援助經費雪上加霜。再比如,農民工發生工傷后,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勞動爭議仲裁為前置條件,即一定要先仲裁才能訴訟,仲裁費、鑒定費等又無疑給弱勢群體的維權設置了一道門檻。而且如此一來,光走程序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大大增加。加上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不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不知道怎樣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或者因舉證不力而承擔敗訴后果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都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
3、法律援助經費的撥付不能夠滿足需求。
資金是援助事業發展的保障。因此,資金不足是影響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關鍵因素。有了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隊伍,有了廣泛的法律援助對象,但缺少資金這一紐帶,法律援助工作還是不可能真正落到實處。我區財政雖然已經將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列入到預算當中去,但預算額明顯偏低,與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差甚遠。今年區財政撥付的援助經費,和普法、安置幫教、清明糾紛調處等費用一起打捆,總共才撥了5萬元。省財政撥付的援助費用唯獨零、冷兩區的沒有到位。因此,僅憑借現有的財政撥付經費,我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的開展,也的確是舉步維艱。
三、對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開展的幾點建議
1、加強援助中心人力資源建設,整合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
為援助中心配備必需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單純靠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承辦援助案件,既不利于律師事務所事業的長遠發展,也不符合政府設立法律救助機制的基本精神,不能夠確保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實到位。
基于我區法律援助中心目前人力資源匱乏的現狀,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給予緩解:第一、向社會公開招聘已經取得律師資格并且愿意從事援助事業的有志人士來充實援助隊伍;第二、整合法律援助的社會資源,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為本社團范圍內特定的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第三、由政府牽頭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動員社會各界符合條件的人士自愿參與,為弱勢群體提供與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
2、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確保援助途徑的暢通。
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在現階段援助經費本身緊張的情況下,與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配合,將有利于大大降低援助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的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辦理進程。
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我們認為:第一,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僅要讓弱勢群體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目的,還要讓社會各界都認識到援助工作深遠的社會意義;第二、由政府出面,以文件的形式直接協調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的關系,調集一切社會力量參與到援助工作中來,共同開通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
3、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