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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形式和程序
第一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家庭經濟困難或社會福利組織收養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領取失業保險金外無其他收入的。
(三)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四)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救濟的。
(五)其他經濟困難、需要法律幫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陜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區最低生活保障金為150元)
第二條公民可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故意人身傷害等行為的刑事案件。
(二)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贍養、扶養、撫育和給付勞動報酬的;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六)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
(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八)追索撫恤金、救濟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十)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公民可以就本項第2條、第3條規定的事項直接向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咨詢。
第三條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公證證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應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事項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如合同書、傷殘鑒定、調解書等。
(二)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指定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同時書面通知受援人;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及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免收費用。
(三)申請人對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當事人面臨生命危險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及其他緊急情況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備案。
(五)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費用。
(六)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報告,并附辦結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由區法律援助中心驗收存檔。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辯護請求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辯護受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說明
2、指定辯護受援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關證據。
3、指定辯護通知書
4、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
(二)人民法院應在開庭10日前將上述材料送交區司法局審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內(特殊情況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復。對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安排工作人員辦理。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相關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
第七條各鎮辦法律援助工作站,兩日內將本轄區、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報本站所屬鄉鎮、辦事處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長審查后提出意見,兩日內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援助申請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八條司法所對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審查后,不能確定的,可在意見書上注明情況,再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
第九條工會、婦聯、殘聯、團委等區屬機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對于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過初審后,認為材料齊備的,由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兩日內將申請材料和書面意見書報區司法局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條經審查申請人經濟狀況超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請事項符合援助范圍,且情況緊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須由申請人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差旅費等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涉及農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與村組之間的經濟糾紛等應當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的糾紛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十五條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及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十六條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司法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拒絕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
雖然我國法律援助概念于1994年才出現,且在2003年才出善的《法律援助條例》,但在我國當下農民工維權領域,法律援助早已成為這其中使用最為頻繁的農民工維權手段。自《法律援助條例》出臺至今已經有15個年頭,這15年間《法律援助條例》在農民工維權領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同時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中的很多問題也由此不斷暴露出來,立法層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范圍狹小、便利性不足等問題都屬于這其中的代表,而這些問題也都直接影響著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進一步發展,而為了設法破解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面臨的發展難題,正是本文就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決路徑展開具體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概述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概念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期的一個特殊稱謂,在我國城市化發展中,實現了農村勞動人口向城鎮轉移,這也與我國傳統戶籍管理之間產生了矛盾,農民工便是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群體。由于在農民工群體中,個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據調查顯示,我國農民工主要以初中文化為主,再加上收入偏低,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在加上流動性較大,使農民工自身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近年來,農民工拖欠工資現象屢見不鮮,作為建筑行業主體,農民工合法權益必須獲得保證,才能保證建筑行業不斷向前發展。為此,法律部門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幫助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法律援助發展過程中,各個國家對其定義有所不同,但是所表達的內容幾乎一致,即國家對所有公民共同實施的一種法律權益保障。對于農民工法律援助來說,能涉及到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方面責任,在刑事方面,主要是對農民工的刑事辯護提供法律援助;在行政上,對農民工因為就業或者工傷等行政訴訟中提供法律援助。在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中,最常見的是民事案件,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索要工資以及工傷索賠,這兩點也最受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在法律援助中,對農民工的援助形式有很多,包括咨詢、、辯護等,除了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援助方式之外,在實際援助中還可以進行法律文書工作以及非訴訟調節等??梢哉f我國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措施并不死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適當變動,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成因
1.農民工數量不斷在增加隨著我國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群眾對生活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這一觀念在農民生活中也是有所體現。幾年來,我國農民群眾不再單單依靠種植土地來維持生活,為了讓生活質量得到進一步提升,越來越多農村青壯年利用閑暇時光來到城市中打拼,加入了農民工行列。根據我國統計局數據統計,2013年我國農民工總數已經達到了2.69億人,在這其中,外出農民工占據60%。2013年之后,我國改革開放的成績越來越明顯,有效促進了城市化進程,從而導致更多的農村勞動力開始向城鎮轉移,使農民工數量逐漸增多。2.農民工合法權益侵害現象過于普遍對于這種農民工權益侵害現象的普及,主要受沒有簽署正規勞動合同、農民工工資的不按時發放的影響。其中,對于沒有簽署正規勞動合同來說,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最重要依據,也是侵害發生之后保證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建筑企業將農民工當做臨時工作者,為了節省開支,增加企業利潤,并為與農民工簽署勞動合同,導致農民工在工作過程中生命財產安全始終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建筑企業雖然與農民工簽署了勞動合同,但合同內容并不規范,存在很多漏洞,對農民工一方利益保障極為不利;而對于農民工工資的不按時發放來說,勞動報酬發放是每個企業對員工最初的承諾,也是企業應盡義務,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報酬是他們存在價值的根本體現,也是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之一。但在實際情況中,企業并未按照相關要求給農民工支付報酬,使得農民工出現巨大生活困難和生活壓力,并且經常出現拖欠工資以及克扣工資現象。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1.是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對于我國農民工來說,是在改革開放和工業化進程中出現的一個新立軍,如果國家能夠了解他們在主觀上是否與城市相融合,并對他們在城市中生活情況進行分析,對于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我國社會健康和諧發展。由于農民工整體文化程度較低,主要從事體力工作,而且在公眾決策過程中沒有話語權,因此,這也導致了農民工利益容易受到社會忽視。因此,通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來維護農民工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社會意義,能夠保證我國社會統一、和諧向前發展,降低貧富差距,實現人人平等。2.是實現司法平等和公平社會的重要手段農民工在我國人口總數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會發展中一直處于底層位置。因為法律援助的實施建立,不僅讓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了保障,還提升了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這也能夠體現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準則,也保障了農民工不再受經濟困難等因素影響。另外,在農民工訴訟過程中,可以通過減免相關訴訟費用進行程序訴訟,獲得每位公民都應該有的法律保障和服務,確保法律對訴訟判決保持公正。3.是公平社會的重要表現之一站在公平角度來說,建立和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有利于農民工與建筑企業在訴訟過程中達到平衡,避避免農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另外,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變社會不正之風,加強人權保護,同時為公平和公正創造條件,也有利于很多社會功能的實現,實現社會資源合理分配。利用法律援助,可以將我國社會中階級對立問題有效解決,將以往不能解決的社會問題編程一種法律問題,通過相關法律規定,實現了社會的穩定,降低因為激烈抗爭所引起的不穩定因素。其次,通過法律援助,國家實現了在司法上保持公平公正,保障了農民工權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也讓以往司法權益缺陷得到有效彌補。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
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自農民工法律援助開展以來,無數的農民工在法律援助的支持下得以維護自身權利,但很多時候農民工更愿意采用上訪、堵路、堵門等非理性方式解決自身問題,而這些便與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有著較為直接的關系,為此筆者結合自身實際調查將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概括為立法層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政府各部門缺乏配合、援助范圍狹小等四個方面。
(一)立法層次不高
1.《法律援助條例》不完善對于立法層次不高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來說,《法律援助條例》不完善是這一困境的具體表現之一。在筆者的研究中發現,《法律援助條例》存在著效力等級不夠高的情況,這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僅僅是一部行政法規,這就使得《法律援助條例》在行政法規的限制下僅能規范行政機關的法律援助職責,而農民工維權中法院、檢察院等重要環節往往難以真正發揮《法律援助條例》的效用,這自然使得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難以實現高質量展開。此外,《法律援助條例》本身還存在著條款過于原則、限制較多、缺乏簡易程序規定等不足,這些會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開帶來負面影響。2.《法律援助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存在沖突除了《法律援助條例》不完善外,《法律援助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存在沖突也是立法層次不高困境的具體表現之一,這種沖突的出現主要是由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規范分散于各類行政法規、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中,不同時期出臺的農民工法律援助相關條例自然很容易因此出現彼此之間的沖突問題,2006年頒布的《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的“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法律援助條例》中“所有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該提交經濟困難證明”便屬于這一沖突的最直觀體現。此外,我國現行《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為農民工提供農民工法律援助過于復雜,也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深化了這一沖突的嚴重性。3.專門立法的欠缺對于立法層次不高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來說,專門立法的欠缺同樣屬于這一困境的具體表現,這里的專門立法欠缺指的是我國缺乏一部專門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越來越多的人將農民工視作社會發展的過度現象,這種忽視農民工階層存在的認知就使得很多時候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在實際使用中存在力不從心的問題。
(二)保障措施不到位
1.經費保障問題除了立法層次不高外,保障措施不到位同樣屬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而這其中的經費保障問題則屬于該困境的具體表現。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大多數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往往沒有單獨列出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經費,很多地區甚至存在著不敢進行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的情況,這都是經費保障問題的具體表現。此外,一些地區在經費保障過于欠缺的情況下往往會降低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律師的補貼標準,這就使得很多律師因此入不敷出,由此可見經費保障問題的嚴重性。2.機構設置問題對于保障措施不到位這一困境來說,結構設置問題也屬于其具體組成,這里的機構設置問題指的是我國當下法律援助機構存在的不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不明確、分布不科學、職能不清晰等都屬于這一機構設置問題范疇。具體來說,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不明確主要表現為不同地區往往按照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等不同單位類型進行法律援助機構管理;而法律援助機構分布不科學則是由于按地域設置法律援助機構的做法不能夠滿足我國農民工權益維護的需要;而法律援助機構職能不清晰則是由于我國很多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同時承擔監督者與實施者的任務,這自然使得農民工法律援助難以高質量進行。3.人員保障問題除了上述幾方面外,人員保障問題也需要引起我們重視,這一保障措施不到位困境的組成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我國當下法律援助機構普遍存在人才缺乏問題所致。相較于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的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人員培養與引進卻較為緩慢,而由于現存的法律援助機構專職人員在整體素質方面也存在諸多不足,這就進一步阻礙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較好展開。
(三)政府各部門缺乏配合
對于政府各部門缺乏配合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來說,這一困境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我國當下政府部門普遍缺乏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重視所致。在具體的農民工法律援助開展中,很多時候法律援助機構只有在公安、檢察院、法院、勞動保障、建設、衛生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才能夠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維護,但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很多政府職能部門認為光憑法律援助部門便能夠妥善完成農民工法律援助,這種錯誤認知自然會導致政府各部門在農民工法律援助中缺乏配合,由此可見這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困境的嚴重性。
(四)援助范圍狹小
除了上述幾方面外,援助范圍狹小同樣屬于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之一,而這一困境的出現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缺乏對“經濟困難標準”的具體規定,這就使得很多時候大型城市往往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經濟困難標準,農民工由此就被標準卡在法律援助之外,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也就無從談起。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條例》在制定之初便考慮到防止個人濫用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資源,這就使得《法律援助條例》中的規定并不能滿足日趨多樣化的農民工維權需求,每一個人的法律平等保障也因此無從談起。
三、近年來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的探索
雖然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在制度方面仍舊存在著諸多困境,但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近年來我國很多地區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領域展開了不少的探索,而這些探索所取得的成果也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
對于近年來我國多地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領域展開的探索來說,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這一成果不得不提。在筆者對我國多地開展的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很多地區由政府出資建立了法律援助基金會,而這類法律援助基金會主要負責的便是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群體性農民工權益侵害案件的法律援助,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因經費短缺導致的農民工法律援助難以較好展開的問題。
(二)全方位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協同合作
除了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外,全方位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協同合作同樣屬于近年來我國多地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為了保證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較好展開,我國很多地區頒布了專門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意見,這類意見通過規定人民法院以及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管理等部門大力支持和配合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對接提供了有力支持,很多地區因此在跨地區、跨省市的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取得了較為喜人的成果。
(三)切實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
在近年來我國多地開展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也屬于這一成果的具體組成,而這一成果的獲得主要是由于我國很多地區建立并落實了法律援助點援制度,這一制度實現了專門的農民工維權接待窗口、法律援助小組的設立,農民工由此就能夠得到更為專業、熱心的法律援助服務,我國很多地區的重大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解決都少不了這一法律援助點援制度的支持。除了法律援助點援制度外,我國當下很多地區也通過制度的頒布為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定優待,深圳市出臺的《法律援助八項便民措施》便是這其中的代表,在這一《法律援助八項便民措施》第一條“農民工的法律援助”中,該條款明確規定了農民工因工傷賠償及欠薪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農民工因與用人單位發生群體性勞動爭議而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開辟“綠色通道”,即先行受理申請和指派援助律師,然后指導其補交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和案件材料,而這就為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支持。
(四)探索創新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方法
除了上述幾方面外,創新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方法同樣屬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之一。在筆者的實際調查中發現,我國當下很多地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存在著宣傳主體多元化、宣傳形式多樣化、宣傳內容通俗化的特點,而這些特點的出現就標志著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覆蓋面與深度實現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越來越多的農民工由此了解、認同法律援助,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開自然將得到更好支持。
四、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決路徑
結合上文內容我們能夠較為直觀且深入的了解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現狀,而為了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筆者將在下文中結合相關文獻資料與近年來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就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配合機制、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等四方面路徑展開具體論述。
(一)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
1.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條例》想要保證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實現根本性解決,《法律援助條例》中存在的諸多不足就需要首先予以得到修改,由此實現的《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完善,就將保證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更好發揮自身效用。想要實現《法律援助條例》的修改完善,我們就必須從實現用工制度的規范、落實同工同酬、縮減訴訟環節三方面入手。對于實現用工制度的規范來說,這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而提出的,而由此實現的違法用工懲罰力度加大,就能夠保證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提升,農民工法律援助也將實現更好展開;而對于落實同工同酬來說,這一建議的提出主要是為了杜絕戶籍、身份對法律援助開展帶來的影響,跨地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也將由此真正成為現實;而對于縮減訴訟環節來說,這一環節的縮減需要通過修改《法律援助條例》實現,即在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中采用仲裁、訴訟選擇制度,這樣最終執行到位的時間就將得以較好贏得。2.出臺《法律援助法》除了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條例》外,想要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還必須盡快出臺《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條例》的出臺已經有15個年頭,而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實踐經驗、理論研究的豐富成果取得,我國《法律援助法》的出臺時機已經成熟,而如果《法律援助法》能夠真正得以出臺,《法律援助條例》中存在的諸多不足之處就將在《法律援助法》的支持下得以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相關條例彼此之間的沖突問題也將由此實現根除。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證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開展更具針對性,在我國《法律援助法》出臺后,各地區還應結合自身實際依據《法律援助法》制定更加具體、詳細的地方性農民工法律援助法規,這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就將實現進一步規范,我國也將由此形成完善、科學的農民工法律援助體系。
(二)強化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
1.機構設置保障想要順利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強化自然必不可少,而這其中的機構設置保障就必須得到我們重視。所謂機構設置保障,就是通過支持力度的加強保證我國各地區法律援助機構都能夠較好承擔咨詢、接待和案件承辦等職責,農民工不管身處何處都將由此得到最為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務,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整體水平自然將實現長足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想要保證機構設置保障順利實現,我國政府還必須實現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與法律援助實施機構的職能分離,并結合地區總人口進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配備,這樣才能夠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決提供更有力支持。2.經費投入保障結合上文內容我們較為直觀了解了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經費缺乏問題,而想要解決這一問題實現經費投入的保障,結合我國國情實際,筆者認為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最為實際,我國當下很多地區建設的法律援助基金會,便是這一經費投入保障可以采取的策略。此外,為了保證經費的投入能夠真正實現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更好展開,適當提高律師辦案補貼標準也需要得以落實,這樣才能夠保證律師擁有較高的辦案積極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必要時地方政府還可以設法爭取外國資金的支持,通過國際間的合作,農民工法律援助就將獲得更為有力的支持。3.隊伍建設保障除了上述幾方面外,隊伍建設保障同樣需要引起我們重視,而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建設發展公職律師隊伍都屬于這一隊伍建設保障實現中需要具體應用的措施。其中,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需要通過社會中的優秀人才引進與大力開展相關培訓實現,法律援助部門同時也需要落實責任制度與激勵制度,這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才能夠由此得以較好提升;而對于建設發展公職律師隊伍來說,這一隊伍的建設指的是通過聘用關系建立一支專門服務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師隊伍,這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針對性與專業性就將的實現較好提升。
(三)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配合機制
1.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門的協作機制想要根除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門的協作機制必須得到我們的重視,結合上文內容我們能夠較為深入了解到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具備的多部門配合性,為此筆者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實現彼此協作的增強,由此實現的法院放寬對農民工硬性要求、仲裁機構減輕農民工負擔、公安部門加大對惡意欠薪逃逸企業主追查力度,就將保證法律援助更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2.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異地協作機制考慮到農民工的外來特性,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異地調查取證、送達材料也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而為了實現不同地區法律援助機構的高質量協作,我國政府就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這樣我國當下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的亂象就將實現根除,農民工也將由此獲得更為周到的法律援助。
(四)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1.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想要保證法律援助更好服務于農民工,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也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受自身學歷影響,我國大部分農民工存在著法律知識缺乏、法治意識淡薄的問題,而這一問題也正是農民工合法權益頻頻遭受侵害的原因。為此筆者建議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這一教育必須與農民工的日常工作、生活緊密結合,并采用農民工喜聞樂見的形式,這樣法律援助才能夠更好服務于農民工。值得注意的是,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應主要圍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與農民工切實相關的法律法規展開。2.放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由于我國當下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應用中存在一定門檻,這就使得很多時候農民工被隔絕在法律援助的門檻之外,為此我國政府就必須放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這樣才能夠保證農民工這一社會弱勢群體更好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務。此外,農民工相關的案件最好能夠實現免予經濟困難審查,這樣就能夠保證更多農民工得到法律援助,農民工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制度困境也將由此實現順利解決。
五、結論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區社會救助體系,規范社會救助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辦發〔〕7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家庭。
第三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低收入標準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動態管理。
(五)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二章認定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城鎮常住戶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家庭認定,適用本實施辦法。
失去原有耕地,城鎮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六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確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民政廳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自行確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按照不同的社會救助項目和家庭實際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也可以分別確定。
第三章認定機關
第八條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審批和建立檔案;向設立和提供救助項目的部門、團體和社會組織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資料。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審核、入戶調查、管理和服務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受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市民政局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可以滿足實際需要且勝任工作的人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市、鄉兩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信息平臺建設及運行、入戶調查、數據采集、證表印制和建立檔案等。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條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在上一年度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經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頒發的對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省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及護理費。
(三)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六)按規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七)經市民政局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
主要包括: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
第十四條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擁有私家轎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兩年內購置或者豪華裝修住房的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
(五)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七)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
(八)有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戶口、合并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經市民政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由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經辦機構,并填寫《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申請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身份證及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成員關系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申請人同意授予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權力的書面憑證。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和城區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憑申請人的授權書積極配合對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調查核定。
(二)街道(鄉鎮)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授權書,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定,符合條件的填寫《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公示15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報市民政局核查中心;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三)核查中心復核。市民政局核查中心接到經辦機構報送的材料后,要對每一個申請家庭進行入戶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屬意見后報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經辦機構重新審核。
(四)市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見后,要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7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予以審批,并出具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取得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家庭,其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應當登記在市政府網站上進行長期公示。
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審核、復核、審批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民政部門審核認定的可以自收到或知道之日起2個月內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或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本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房產總公司、統計局、人民銀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八條市民政局以及經辦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期限為一年,期滿后,申請人需要申請重新認定。市民政局以及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對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復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復核一次。
對家庭收入情況好轉的要及時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并終止其相關待遇。
市民政局、經辦機構應當隨時受理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審核、審批工作。
第二十條市民政局、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檔案,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以及享受到所有社會救助項目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審核信息管理系統,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險)住房和城區建設(房地產)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對比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信息平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市民政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不予認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對于已經取得的社會救助款物,由市民政局予以追回,同時廢止已出具的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證明并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市民政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和《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式樣,由省民政廳統一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執業資格
第五條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登記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并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五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經其授權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四)健康狀況證明;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八條執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登記的申請人,由執業登記機關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一)因調離、辭職而停止執業的;
(二)因被辭退、開除而停止執業的;
(三)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停止執業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第二十二條《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補發或更換手續。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
(二)聘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限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應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活動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在應聘期間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勵、處分、辭退以及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平時執業中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同時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開除。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準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后,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被發現有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正在查處的。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或者解除委托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規定的時間上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注冊機關。
第五十條注冊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核,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準予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
對準予年度注冊的,由注冊機關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注冊印章。
第五十一條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年度注冊:
(一)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
(三)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對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應當通知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并暫不發還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五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因素消除后,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報請注冊機關補辦執業證年度注冊。
第五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鶎臃煞展ぷ髡呒捌渌诘幕鶎臃煞账坏镁芙^。
第五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一、主要任務
全市個私經濟發展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總書記視察的重要講話和市委十次六中全體(擴大)會議提出的目標任務,按照國家總局提出的“四個統一”要求,堅定不移地落實“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措施推動項目建設和擴大投資,加大力度培育和發展個體私營企業。通過增加主體、擴大總量、鼓勵先進、淘汰落后,提升全市個私經濟發展規模和水平,實現全市工業振興目標。通過降低市場準入、優化發展環境、提供高效服務,充分調動社會創業熱情和激發民間投資快速增長,打造我市經濟發展新優勢。力爭在2012年實現我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新增數、注冊資(本)金、從業人員(投資者)主要指標20%的增長。
二、目標分解
發展個私經濟,鼓勵民間擴大投資,是全市經濟穩定增長的可靠保證。目前,我市個體私營企業已經占到企業總數的71%,1-5月份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總量增長已率先從年初低谷走上快速發展通道,同比增幅都在10%以上。因此,全市工商系統,面對當前嚴峻的經濟形勢,既要堅定信心,又要充分地認清我市個私經濟發展面臨的各種困難因素,直面挑戰、迎難而上,科學發展、主動應對,真抓實干、扎實工作。要努力通過思維創新和職能轉變,提升服務個私經濟發展能力和水平;要想盡一切辦法,采取一切措施,創造一切條件為個體私營企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全系統要切實加強統一領導,強化目標管理。將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年終對全市發展前三名的工商所進行表彰。各工商所要圍繞目標,精心組織;抓住重點,分類指導;集中力量,實施突破。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促進發展規劃和目標任務分解計劃,建立目標責任體系。各工商所轄區發展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確保不低于20%的增長。企業注冊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察,每月進行一次綜合調度,通報發展情況。
三、工作措施
1、創新工作服務方式,認真落實市政府《關于大企業直通車服務的實施意見》,建立“重點項目聯絡員”制度,實行主動介入服務方式。通過開展政策宣講活動,積極助推企業轉型發展。
2、清理和消除阻礙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的各種行政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對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個體私營企業經營的行業和項目,都要允許經營。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促進經濟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鼓勵私營企業參與經營公益事業、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大力支持私營企業參與高新技術產業和大型流通企業發展;鼓勵、引導具備企業和公司登記條件的個體工商業大戶“升級換代”,轉變組織形式,向規范的企業和公司方向發展,做大做強,做精做優。
3、放寬名稱登記管理。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是否起名完全由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對在集貿市場內經營攤位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無需申辦名稱登記。允許個體工商戶使用數字等個性鮮明、更具特色的字號宣傳自身經營,如使用阿拉伯數字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使用;鼓勵個人投資設立擔保公司,凡是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均可申請設立擔保公司;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對涉農企業準予其在名稱中使用“基地”、“農莊”、“農場”等字樣。
4、簡化企業住所登記材料。對確有合理原因無法提交產權證的房屋,允許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程明細表)作為產權證明。
在各類園區、商場、賓館和市場等經營場所申請設立個體私營企業,只要對合法權屬和房屋總面積作一次性確認,可免于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憑租房協議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從事服務業、創意產業等非生產類、無污染、不擾民經營項目,提供經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同意的證明材料,允許將自有住宅房屋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和住所登記注冊;允許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經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審查同意,允許農民以宅基地房屋自營或出租給他人開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小型商業零售、“農家樂”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場所。
5、允許公司注冊資本(金)兩年內分期繳付,其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五年內分期繳付。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合計達到20%即可,不需要每個股東出資都達到20%。支持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設立服務業企業,非貨幣財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70%。
6、鼓勵企業資本通過股權出質登記、股權出資登記渠道進行有序流轉。企業以持有的本市注冊的公司股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他合法融資渠道融資的,可憑相應材料提出股權出質登記申請;鼓勵利用股權對外投資,為企業優化產業結構,重組兼并,擴大規模,做大做強服務。
7、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核準條件的,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登記窗口推廣首席代表制,通過科學管理、流程再造,減少審批環節,提速提效。對企業申請注冊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無需實質審查的,要逐步實行當日辦結發照。
8、積極推行企業年檢網上申報備案制度。對經營狀況好、信用等級高、經營項目不涉及前置許可的企業進行網上審查后予以備案通過年檢。對符合規定的個體工商戶驗照實行當場通過。
9、對生產困難企業慎用年檢吊銷程序。加工、外貿出口企業當年沒有參加年檢的,延長年檢期一年;對生產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減免年檢驗照費用。
10、創業申請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不設最低投資限額;放開出資方式,允許以非貨幣財產如: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且不設比例限制;設立登記申報的投資額,也無需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證明;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方式出資,成立合伙企業。
11、鼓勵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按照規定,自首次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推行試營業制度,除經營需辦理前置審批許可的事項外,可申請試營業,免費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營業執照。
12、鼓勵、扶持個體私營企業參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步向對外資本合作領域發展,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跨地區在城鎮設立專營店、商店和銷售點等分支機構銷售特色農副產品。
13、大力清理無照經營。形成政府牽頭、工商為主、部門聯動的清理無照經營新機制。堅持取締與疏導相結合的原則,爭取更多的無照經營變有照經營。
農超對接供應鏈作為新型的農產品流通方式,在創造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同時,也產生的大量的資金需求,需要涉農金融機構給予信貸上的支持,比較常見的農超對接信貸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涉農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模式
這種模式下,信貸支持的重點是農超對接供應鏈中的農戶。由于我國長期實施,農戶大多以家庭為單位開展農業生產,收入較低且極為不穩定,正常情況下難以獲得信貸支持。在農超對接供應鏈中,涉農金融機構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來獲取農戶的基本情況和資金需求,然后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保證擔?;蛘咿r戶聯保的方式給農戶提供信貸支持,貸款到期后,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協助清收。
(二)“涉農金融機構+大中型超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模式
這一模式信貸支持的重點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大型的農產品生產基地,這一類對象雖然在技術和資金等方面實力遠遠超過了一般的農戶,但是由于農產品生產和銷售自身的特點,常常會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涉農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大中型超市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大型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資金需求,然后根據雙方的平均交易數量和金額來確定信貸額度,并由大中型超市提供保證擔?;蚪杩罘接米杂胸敭a進行抵押擔保。
(三)“涉農金融機構+大中型超市”模式
這一模式信貸支持的對象是農超對接中的大中型超市,這些超市雖然具有較強的營銷能力,但是由于處在供應鏈的末端,加上農產品的采購具有較強的季節性,可能在某一段時間產生大量的資金需求。這時涉農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或者超市提出的信貸要求,由超市用自有財產提供抵押擔保,向超市提供信貸資金并且要??顚S?。
(四)“涉農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供應鏈輔助機構”模式
這一模式信貸重點支持的是農超對接供應鏈中的各類輔助機構,包括農業科研機構、為供應鏈提供物流服務的第三方及第四方物流企業、農產品快速檢測系統等。這些機構在供應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輔助功能,其功能的發揮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如科研機構進行新的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發,物流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涉農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了解這些輔助機構的資金需求并對其進行嚴格的評估,在確定有效擔保方式的前提下,為其提供項目貸款,以保證農超對接供應鏈的持續穩定運行。
二、農超對接供應鏈的信貸風險
(一)產業風險
農超對接供應鏈中的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大型農產品生產基地從涉農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目的就是為了維持正常的農業生產。但是農業是一個天然的弱質產業,生產周期長,市場適應能力差,對自然環境具有較強的依賴性,而自然環境的變化又難以準確預測。農產品大多具有鮮活易腐的特點,難以長時間儲存,無法抵押和擔保,再加上供給彈性大,需求彈性小,容易出現供求失衡和價格波動。整個農業生產自始至終都面臨著自然和社會經濟的雙重壓力,加上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給涉農金融機構帶來了巨大的信貸風險。
(二)信用風險
農超對接供應鏈中的一些借款人,如農戶和小型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入低,償還能力差,信用和法律意識淡薄,在信貸過程中容易出現逾期不還的現象,即使有擔保和抵押,在清收時也面臨很大困難。甚至有些農戶把這些貸款看做是國家對農業的無償援助,根本就不打算償還。加上針對農超對接供應鏈的信貸是農村金融市場的新生事物,涉農金融機構難以在短時間內完整、準確的掌握客戶的相關信息,而且目前農村還沒有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失信面臨的懲罰小、成本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失信行為的滋生,給涉農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帶來很大的信用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在為農超對接供應鏈提供信貸支持的涉農金融機構中,除了長期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的農村信用社等傳統金融機構外,還包括具有城市偏好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新興的村鎮銀行等。這些涉農金融機構都要依靠存貸款之間的利差來生存和發展,但農超對接供應鏈中的一些借款人,如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一些供應鏈輔助機構,本身資金實力薄弱,需要長期頻繁的信貸支持,而且對一些剛剛進入農村的金融機構心存疑慮。這直接造成了很多涉農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能力下降,運營資金不足,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四)政策風險
涉農金融機構面臨的政策風險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為了推進農超對接供應鏈的發展,對涉農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過分干預,利用行政手段對其業務施加影
響,要求金融機構將資金投向政府認為需要大力扶持的供應鏈環節,增加了信貸的風險;二是很多涉農金融機構在為農超對接供應鏈提供信貸支持時,非常依賴政府優惠政策,如稅費減免、政策性保險等,但這些政策不是長期穩定的,一旦這些政策被取消,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將大大增加。
三、農超對接供應鏈信貸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創新涉農金融機構信貸機制
針對農業生產的天然弱質性,為了有效防范信貸中的產業風險,農超對接供應鏈中的涉農金融機構要對信貸機制進行創新性的探索,引導設立供應鏈風險準備金。為了抵抗農業生產中各種不可抗因素的干擾,涉農金融機構可以引導農超對接供應鏈的參與各方建立集體風險金帳戶,大家按照協議,定期提取風險準備金。在確保供應鏈各方共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年度放款余額的一定比例來提取風險準備金,并將每年收益的一部分提取出來作為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積金主要用來支持供應鏈輔助機構的正常運行,如進行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業科研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等。有了風險準備金,涉農金融機構就可以允許暫時陷入經營困境的借款人延期歸還貸款,在供應鏈參與者蒙受重大損失時,可以提取一部分準備金來彌補損失,這樣由整條供應鏈來共同承擔風險,就大大降低了涉農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
(二)構建供應鏈信用等級系統
信用風險,是農超對接供應鏈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這一風險不僅存在于涉農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在供應鏈上下游合作伙伴間也廣泛存在。為了有效防范風險,涉農金融機構必須建立信用等級系統,為農超對接供應鏈每個環節的參與主體建立信用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是否能按期歸還貸款,貸款申請材料和財務數據是否真實可靠以及在同供應鏈合作伙伴合作過程中是否出現過違約情況等。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涉農金融機構可以將供應鏈借款人分為不同的資信等級,給與不同的信貸政策。只有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鏈參與者才能獲得涉農金融機構持續足額的信貸支持,一旦出現不良信用記錄,涉農金融機構可以選擇降低其信貸額度或者提高貸款利率,增加額外的貸款利息,對出現嚴重違信的參與者,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拒絕提供信貸支持,甚至將其從農超對接供應鏈中剔除出去。
(三)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面對流動資金匱乏的風險,涉農金融機構必須轉變觀念,充分重視農村市場,不斷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剛剛進入農村市場的金融機構而言,為了打消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疑慮,必須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傳自己,并且不斷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為農村地區量身定做金融服務,如很多農戶居住地偏遠,交通不便,而且對金融服務和政策知之甚少,涉農金融機構可以定期派人上門為其辦理業務,并講解金融服務的內容和政策,增強其對金融機構的信心。此外,針對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一些供應鏈輔助機構閑散資金有限并且資金流時斷時續的情況,涉農金融機構可以為其提供一些期限靈活、收益相對穩定的金融產品,最大限度的吸納農村閑散資金,以解決自身流動性不足的問題。
(四)健全涉農金融機構獨立經營的法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