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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是最壞的消息。由于拍賣有一定的付款期限,所以藝術品拍賣市場的年報統計數據一般要滯后半年甚至一年才能完成。2012年歲末,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與中拍協聯合了《2011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統計年報》(下稱2011《統計年報》),年報中披露:盡管之前公布的2011年藝術品拍賣市場的成交額為553.53億元,但截至2011《統計年報》的最終填報日2012年4月15日,2011年所成交拍品共完成結算的金額僅為285.90億元,剛剛超過成交額的一半。
遲付拒付已是頑疾
據中拍協方面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2010年,商務部了《拍賣行業信息報送管理辦法》,要求全國拍賣企業每月初必須在商務部的“全國拍賣行業信息管理系統”上進行數據申報。根據申報信息,中拍協每年都會出一份專項統計,即《統計年報》。除藝術品拍賣企業要對中拍協報送數據信息外,中拍協還會對這些數據進行監督、催報、核對、修正和分析,尤其會將數據和企業的納稅情況掛鉤。可以說,這是一份相對客觀真實、具有公信力的統計資料。
“285.90億元是截至最終填報日2012年4月15日的數據,盡管這只是動態性數據,隨著時間的推移,最終結算的金額還會有一定的提升,然而,藝術品拍賣存在較大比例遲付,甚至拒付的現象,是不爭的事實。”中拍協的相關人士表示。
對于遲付拒付現象,國家注冊拍賣師魏念向《中國經濟周刊》坦言:“這種情況很常見。”除了因為流動資金不足,資金周轉困難,一時難以付款的情況外,魏念認為,“不付款的原因多種多樣,如拍完后嫌價格太高后悔,或者還沒有找到買家接手等等。遇到這種客戶,拍賣公司也只能盡量催款,一般也難以訴諸法律。”
高價拍品成重災區
成交拍品結款率偏低,其中高價拍品的結款率更低。2011《統計年報》顯示,2011年度,全國文物藝術品拍賣1000萬元以上成交拍品共581件(套),成交額總計136.25億元,但截至填報日2012年4月15日,581件(套)作品中,已完成結算的作品只有261件(套),涉及貨款為51.50億元,最終完成結算的拍品數量和金額占比分別只有44.92%和37.80%。
2011年“明星拍品”之一,在當年中國嘉德春拍上以總成交價4.255億元落槌,創下中國近現代書畫全球成交紀錄的齊白石《松柏高立圖·篆書四言聯》,在2011《統計年報》中的結算進度卻顯示為:未結算。也就是說,截至2012年4月15日,它還沒有完成結算。同年9月,拍品的賣家劉益謙曾公開表示:“我至今尚未收到一分錢。”
據2011《統計報告》顯示,與《松柏高立圖·篆書四言聯》遭遇同樣命運的天價拍品還有齊白石《山水冊》 (落槌價1.69億元)和齊白石《花鳥四屏》(落槌價8000萬元);而以2.3億元成交的傅抱石《詩意冊頁》等拍品也是處于未完全結算的狀態。
雅昌藝術市場監測中心負責人關予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遲付拒付與贗品橫行、關聯交易、虛假成交一起,是中國藝術品交易領域普遍存在的四大隱患,其中尤以高價拍品不付款的問題更為嚴重。
拍賣公司新規不治本
將中國藝術品市場推入“億元時代”的最大推手當然是那些“不差錢”的中國買家,他們甚至震動了全世界的藝術品拍賣市場,但是,他們的“不付款”行為也同樣是全球聞名。
國際兩大拍賣巨頭蘇富比和佳士得在中國買家集中的香港拍場上,就推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特殊政策”,比如提高保證金數額、對高價拍品的競拍人采取更嚴格的審核等,其中很多規定甚至是全球首創和全球唯一的。
國內拍賣公司也已經開始行動。2012年4月,中國嘉德對外宣布,該公司從2012年5月起試行“嘉德注冊客戶計劃”,主要內容包括:在中國嘉德辦理過競買登記手續,并按時完成付款結算的客戶,可以成為中國嘉德的注冊客戶,有權向中國嘉德推薦新客戶并享受豁免保證金的服務。而對于那些未辦理過競買登記手續的客戶,則需要由注冊客戶向中國嘉德提交書面推薦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如果未得到注冊客戶的推薦,則需要繳納雙倍的保證金。以中國嘉德目前在中國藝術品拍賣企業中的影響力,“嘉德注冊客戶計劃”的推出,無疑是一個風向標。
保利也對重點拍賣專場的保證金數額進行了大幅的調整,有時需要達到百萬元以上,才能辦理號牌進場參與競拍。
中國收藏家協會會員湯育智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對于客戶不付款的情況,拍賣行可以采取提高押金方式和設立VIP及黑名單方式適當避免。但是,多家拍賣公司的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這些通常都是“君子協議”,對于“老賴們”約束不大。
“對于舉牌后不付款的行為,目前拍賣公司只能是沒收保證金。國內拍賣公司的保證金一般為5萬~10萬元,這個金額對于現在昂貴的藝術品來說簡直就是九牛一毛。”一位不愿具名的拍賣公司負責人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很多中國買家都不是本人去辦理號牌進場拍賣的,很多都是讓員工、秘書、助理甚至是司機來舉牌,如果這個人被拉入了黑名單,他們就再換一個人,我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的。而且一些大買家,偶爾有一兩次不付款的行為,拍賣公司不愿意得罪。”
這位人士還表示,訴諸法律的方式其實也解決不了多大問題。我國法律對遲付拒付行為的懲罰力度偏低,這也是導致這一現象屢禁不止的潛在原因之一。根據我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然而相比之下,外國對類似行為的懲罰力度則更為嚴厲,如法國《刑法》第313條第6款則明確規定,參加競拍但最終拒絕付款者,將被判處2.25萬歐元罰款和6個月監禁。
雖然我們可以從拍賣公司的對策以及法律層面上提高成交拍品的結款率,但這些還是遠遠不夠的。從更長遠看來,一個健康的藝術品市場,除了需要行業規范和法律監管外,更離不開大眾的誠信品質,有賴于賣家和買家以及市場的成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條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條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四條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核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條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全國的國有館藏文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域內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調撥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館藏文物。
第四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交換館藏一級文物的,必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未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置其館藏文物。
第四十三條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四十五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七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館藏一級文物損毀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其他館藏文物損毀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國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國有文物。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第五十四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條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
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七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并報原審核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文物時,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五十九條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揀選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揀選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人民銀行留用外,應當移交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揀選文物,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六十條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六十二條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出境,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復進境,由原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第六十三條文物臨時進境,應當向海關申報,并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
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必須經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經審核查驗無誤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歷史文化城鎮、街道、村莊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稱號;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第七十一條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的。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改變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告的;
(二)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
(四)考古發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考古發掘,或者不如實報告考古發掘結果的;
(五)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將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的;
(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取館藏文物的;
(七)館藏文物損毀未報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或者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文物收藏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的;
(八)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或者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文物收藏單位、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
(四)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五)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前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的人員,自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資格之日起十年內不得擔任文物管理人員或者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第七十七條有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所列行為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藝術品產業發展中,北京擁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關宇說,2011年,北京藝術品市場總成交額高達1260億元,占全國藝術品市場總成交額(2108億元)的近60%。其中,北京的藝術品拍賣市場交易額是560多億元,占全國藝術品拍賣市場交易額(975億元)的57%。2011年,北京地區的畫廊達到724家,占全國畫廊總數量(1649家)的44%。
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發展也沖擊了全球舊有的格局。在全球藝術品拍賣成交額的前十名的拍賣公司中,國內藝術品拍賣公司占了40%。中國嘉德、北京保利,分別排名第三、第四,北京匡時、北京瀚海分別名列第五、第七。全球藝術品的老牌企業蘇富比、佳士得的市場統治力開始下降。關宇感慨道:“北京已發展成為中國重要的藝術品交易中心,在全球藝術品市場中的影響力也日益增大。”
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中國創意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張京成認為,北京市藝術品市場的發展表現出以下四個特點:從市場地位上看,藝術品市場的國際影響力日益擴大;從交易情況看,北京的藝術品交易規模明顯擴大,成交額不斷增長;從市場機構看,北京已經形成多層次、多品種的藝術品流通和傳播平臺,畫廊市場、拍賣市場和藝術博覽會,以及古玩市場、文物商店等藝術品交易機構的數量不斷增長,結構日趨完善;從市場主體看,北京業已形成龐大的藝術品收藏和投資隊伍,并匯聚了高水平的藝術品研究群體。
但是,從文化藝術品產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一二級市場倒掛,結構失衡。比如,近年來北京市藝術品市場出現了二級市場拍賣行火爆,而一級市場畫廊發育不良的情況。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關宇說,只有一級市場為二級市場源源不斷提供真實、可靠的優秀作品,藝術品市場的發展繁榮才會擁有堅實的基礎,但是目前畫廊的發育受到一些擠壓。由于畫廊幫助畫家賣畫要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因此畫家更愿意直接面對買家,一些國外的拍賣公司也“入鄉隨俗”,直接找畫家買畫,這就給畫廊的貨源帶來了危機。關宇說,一個成熟的藝術品市場,必須形成藝術家與畫廊、拍賣行、美術館、批評家、收藏家以及藝術媒體的良性互動。對一個行業來說,如果基礎不牢固,謀求再發展將面臨一系列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鑒定體系缺失。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中國創意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張京成說,藝術品交易中,鑒定是支撐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環節,但目前藝術品交易尚無明確的鑒定體系,藝術品鑒定大都是基于經驗的個人行為。關宇認為,目前社會上對文化藝術品的鑒定,大多由一些商業的鑒定機構來進行,拍賣行對藝術品的鑒定也大都由本公司的鑒定師擔任。即使對同一件作品,不同的鑒定師也往往做出不同的鑒定結果,最終到底該怎樣判定,這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藝術品稅收制度有待完善。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寇勤說,我國藝術品被列為進口商品的第21類,與奢侈品同屬一類,這讓藝術品進口面臨著高關稅的壓力。按照目前的稅收政策,與我國簽訂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藝術品原作的進口稅率為12%,復制品為14%。沒有與我國簽訂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藝術品進口關稅為50%。2012年,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部分畫作原作進口稅率降至6%,暫行一年。而企業面臨的實際情況往往是多種稅率累加之后的綜合稅率。即使按照6%的稅率繳納進口關稅,也還要繳納17%的增值稅或營業稅,有的藝術品還要繳納12%的消費稅,這不但大大擠壓了企業的利潤空間,還為中國藝術品的回流提高了門檻。
第四個問題是藝術品市場立法滯后。雖然政府頒布了《拍賣法》、《文物拍賣管理暫行條例》和《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規章,但是從實際需要來看還遠遠不夠,立法層次偏低、監管依據不足、體制交叉與管理空白等問題同時存在,制約了藝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對此,北京市將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動藝術品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一些專家建議,應從五個方面人手,支持藝術品市場不斷成熟和壯大。
第一,制定扶持政策,增加資金投入。制定促進藝術品交易市場發展的專項政策,在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的使用上適當向與藝術品交易相關的項目、平臺等方面傾斜。鼓勵重點藝術機構做大做強,給予資本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藝術品經營機構和藝術傳播機構。加強公共文化機構和文化展覽基礎設施建設,搭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化、促進文化貿易和重大項目落地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完善市場體系,支撐市場發展。建立有公信力的權威機構,完善中國藝術品價值評估體系,明確藝術品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保藝術品價格浮動的合理性。加快藝術品評估、鑒定、物流、保險、倉儲等要素市場建設。加強博物館、美術館、投資公司之間的合作交流,培養收藏者的鑒賞力。
第三,健全法律法規,規范交易行為。盡快出臺《藝術品市場法》《民間收藏交易法》等相關法律。建立健全經紀人制度,規范交易行為。
據《收藏拍賣導報》2006年3月9日記者劉躍珍的《兩會代表委員把脈書畫市場起伏跌宕》稱:“暴漲、井噴、飄紅,成為近一時期中國書畫拍賣市場上的高頻詞語。據不完全統計,去年全年共有450場中國書畫拍賣,在北京、上海、廣州等7地24家主要拍賣行的春拍中,共推出中國書畫作品近兩萬件,總成交額為30多億元。甚至有藏家表示,2005年是中國歷史上藝術市場行情最好的一年。然而就在去年下半年的書畫秋拍中,部分場次出現了低成交率和低成交額,于是泡沫、虛高、非理性說又隨之出現。”繼而作出這樣的發問:“如今的中國書畫市場還正常嗎?暴漲之后會不會是暴跌呢?”
雖說該文的作者帶著這個發問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進行了獨家專訪,被采訪的代表和委員即畫家楊延文、中國現代文學館館長舒乙、江蘇省美術館館長宋玉麟也作了相應的回答(即所謂“把脈”),但對中國書畫市場業已出現的種種弊端和不可回避的暴漲、井噴、飄紅等虛高、非理性的泡沫危機并沒有開出一紙有療效的好處方。
冷靜地梳理中國近些年書畫市場的走向,大體趨勢是走向成熟。盡管這成熟還夾雜著很多弄虛作假、盲目跟從的非理性成分,但歷代書畫名家的作品被收藏者、投資者關注和追槌,卻又在很大程度上促進和刺激著書畫市場。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收藏、投資都是一種經濟行為,所謂經濟行為就是市場行為。這無形中促使市場風險作用下的狡詐、投機、僥幸等現象也就應運而生。緊接著又因狡詐、投機等奸商舊習的“攪局”,中國書畫市場暴漲、井噴、飄紅等虛高、非理性的泡沫危機也就接踵而至。
針對這一現象,《收藏界》今年的第2期就推出了《遏制藝拍市場贗品泛濫組建“拍監會”勢在必行》的視點文章,旨在呼喚藝術品市場的法制化。該文見刊后,多家報紙多有轉載,由此可見,人們對藝術品市場法制化的迫切愿望。
除了規范藝術品市場游戲規則這一根本因素外,我們以為在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關鍵是要實現:一、收藏者、投資者要提高自我的收藏品位和鑒賞水平。二、藏界報刊要努力提高專業編輯能力和嚴格把好拍賣機構所要的拍品廣告關。三、拍賣機構要樹立良好的誠信形象。四、健在的書畫家要自尊、自重、自愛。五、建立規范、長效的打假機制。六、實行鑒定家介入市場的“準入制”。
收藏者、投資者要提高自我的收藏品位和鑒賞水平
我們所主張的收藏者、投資者要提高自我的收藏品位和鑒賞水平,洗穿了就是加強自我的保護意識。筆者曾對部分書畫收藏者、投資者作過這樣一個很不客氣的“定位”,即:“很多時候我們的一些一方面是腰纏萬貫的闊佬、富翁,一方面是鑒賞方面弱智、低能兒且又樂于追槌的投資者的巨額資金就這樣被那些頭頂上閃爍著各種‘職務、職稱’的權威光環一一‘吞噬’。由‘光環’而逐漸衍生為‘黑洞’的畸形書畫拍賣市場中形形的陷阱也就成了貪虛榮、擺闊氣的闊佬、富翁們‘歡呼跳躍’的必踏之門。”“尤其是從當前書畫拍賣市場假貨泛濫如同滿天亂飛的蝗蟲、‘偽鑒定’層出不窮的情況來看,作為收藏家、投資者最忌諱的可能莫過于盲從一些‘自律不強’和被金錢‘感動’的專家的鑒跋。”由此,我們由衷地希望我們的一些書畫收藏者、投資者面對書畫市場贗品的滾滾寒流能靜下心來,去認真讀一點書,以期充實自己的書畫鑒賞水平,切切不要被一些“光環”迷惑了自己的眼睛,以致將自己的真金白銀“置換”成一張張廢紙。以自己叱咤商場及其他領域風云的智慧卻被一些“偽專家”忽悠成“買拐者”,還要感恩戴德,豈不可笑!
關于“專家”,在現階段人們對其質疑的程度可能比質疑拍市的拍品還要嚴重。誰是專家?專家是誰?給人的總體感覺不是云里即是霧里。即便是中央電視臺制作的“大家”系列節目中某位文物鑒定家也曾大言不慚地說“我的眼睛就是國寶”、“我的鑒定正確率是95%”,然而事實上這位鑒定家對字畫鑒定的出錯率(或故意出錯率)卻是95%,因而使得“國家級權威性”在人們的意識中開始消弱甚至往往被鑒定界嗤之以鼻。
這不是危言聳聽,在我梳理當前一些“權威”的鑒定、題跋的大量文章中,該“權威”就占了75%以上。此外,被藏界某雜志“定位”為“我國著名美術史論研究學者、著名鑒定家”發表在藏界報刊上許許多多的鑒定文章,如果說上一句不客氣的話,幾乎都是不著邊際的顛倒黑白。諸如此類的不負責任的鑒定題跋和鑒定文章流傳于藝術品拍賣市場和散布在藏界媒體,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是不難想象的。其實,這也是拍場假貨泛濫、暴漲、井噴、飄紅等虛高、非理性的泡沫危機產生的根源之一。
“偽專家”之所以能“走俏”,“偽專家”之所以偽,究其根本是我國陳舊的人事體制和職稱體制所衍生的弊端。此外,正如北京華夏物證古陶瓷鑒定所所長毛曉滬先生所說:
當今文物市場假貨泛濫情況非常嚴峻,整頓這個市場我認為應該打假。可是擺在眼前的問題是,國家至今沒有實行鑒定師資質考核,目前現狀是沒有打假的人和機構。
現在的博物館雖然人才濟濟,可是并不能駕馭當今市場。老一輩專家的經驗過時,不能與時俱進;新一代人又養成了在博物館“吃大鍋飯”的惰性,造成文物鑒定的“信任危機”。另外“學術研究”和“辨偽”是兩回事,學術界有名的專家寫過多部著作的不一定能辨真偽。這就造成許多剛入門的收藏者先開始迷信文博專家,可由于專家經常打眼,給收藏者造成損失,最后專家在收藏者心中的地位急劇下降。我認為責任應當出自專家,溯其根源于文博界幾十年的陳舊體制。現在的專家看不起生意人,也不了解市場,造成博物館非常封閉。正是這些博物館里的人幾十年脫離實踐,改革開放后又脫離市場。正是由于我國鑒定行業人員的混亂,才造成收藏市場的混亂。我認為:真正的鑒定專家應該是從“造假”和“市場”兩個環境中磨煉出來的,而不是從學校和博物館里走出來的。(《中國文物報》2006年3月15日6版《文物打假四人談》)
在這樣的一個市場環境下,大部分書畫收藏者、投資者幾乎都處在無所適從的困境之中。收藏者、投資者的過度茫然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極度恐懼,也正是去年歲末今春伊始書畫拍場部分場次出現了低成交率和低成交額,以及一些本來一路走高的大師級作品價位下滑現象產生的癥結所在。
書畫收藏、投資領域一些有理性、有學養、有品位的買家對拍市的“敬而遠之”和對拍槌的望而生畏、避之唯恐不及,抑或是遏制書畫拍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瓶頸。我們在呼喚法制化、規范化的進程中,收藏者、投資者提高自身的鑒賞水平,接觸、請教有真才實學的實戰派鑒定家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要言之,在古玩行當,書畫鑒定在圈內被稱之為“軟件”,其鑒定難度如同檢測電子產品的軟毛病,沒有一定時間的“臨床實踐”和對書畫藝術源流、精髓以及不同朝代、流派的審美取向、筆墨個性的深層次研究,是難以探究個中奧妙的。
因為只有在提高了自身的鑒賞水平之后,才能夠去辨析書畫作品的雅俗、優劣和真假,也只有這樣,收藏的品位和質量才能得到保證。從另一層意義來說,收藏者、投資者的品位和鑒賞水平的逐步提高,才是市場走向成熟的標志。
藏界報刊要努力提高專業采編能力嚴格把好拍賣機構所要的“軟廣告”關
造成書畫拍場造假陰霾密布和收藏、投資者上當概率占99%的這種怪現象產生,在一定程度上藏界媒體被動地被利用也是不可忽視的。
藏界媒體如何提高采編水平,不為一些“偽專家”鑒定文章和一些所謂“評賞文章”(實則是變相的售假廣告)作者所利用,可能是藏界媒體不得不正視的關鍵問題。
筆者在翻閱相關報刊和受幾家報刊委托協助審稿時,那些變著花樣為低劣的贗品巧妝打扮的文字,簡直是不堪入目。睜著眼睛說瞎話者有之,大言不慚者有之,語蔫不詳者有之,甚至恬不知恥者有之,堪稱極盡胡編亂造之能事。這些別有用心者正是抓住媒體的部分編輯不是很精通書畫鑒定的弱點,“借”媒體之平臺大肆“推廣”贗品繼而打著“有據可查”的幌子去兜售贗品。
2005年8月23日,全國十屆人大常委十七次會議開始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該草案增加規定,“禁止利用傳播媒體或者其他方式提出、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并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預見,若拍賣業類似法案一旦也付諸實施,無疑將會波及某些故意拍賣贗品的不法拍賣公司和見利忘義投放和傳播藝術品贗品信息的相關媒體。我以為,只有明確了新聞媒體的連帶民事責任,才可以有助于規范藝術品市場行為。簡言之,規范的藝術品市場是要對那些為贗品推波助瀾和為假貨宣傳故意提供幫助的見利忘義的媒體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拍賣機構要樹立良好的誠信形象
可以這樣說,自書畫拍市開張以來,幾乎還沒有哪一家不曾拍過贗品。當然,這其中要分清“無意者”和“故意者”。但是,不管怎么說,其最終結果都是一樣的――坑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之所以消費者屢屢遭劫,究其根源還是出在因不能適應新形勢和新問題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老態龍鐘。
由此而衍生出的古董界的一種不成文的行規,即“文物收藏品是不打假的”,“文物交易講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至于賣的東西是真是假,賣方沒有義務告訴你,你買的東西是好是壞,全憑買方眼力,好壞都要認賬,沒有退貨的道理”。在這一有障法律法規和誠信原則的歪論的支撐下,拍市“拋”出去的書畫作品是真是假,也就無關重要了。作為收藏者、投資者似乎也沒有人去反思買假是否侵害了自己的權力。拍市無法無天的格局反而形成收藏、投資者在贗品的茫茫大海里盲目自我陶醉的一種樂趣。因而書畫拍市的“打假”最終沒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去對待。
因法律、法規的嚴重缺位,有些不法拍賣機構的“有恃無恐”也就越發“猖獗”了。由此,李延聲先生有過這樣的感嘆:
目前藝術品市場打假難以取得成效主要有兩方面原因。第一是藝術品打假舉證難,成本高。因為藝術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真偽的鑒定需要高深的專業知識和鑒定技巧。第二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應該為出現贗品負責的機構或個人得以輕松地擺脫責任。比如《拍賣法》第61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且,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明確適用于藝術品買賣的相關條款,一些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認為不適用“消法”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雙倍返還規則。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違法者的造假成本低,造假活動得以泛濫。(《讓法律掃清藝術市場造假陰霾》詳見《中國藝術報》2006年3月21日)
盡管規范藝術品市場的路還很艱難,但作為政協委員的李延聲先生還是本著一個藝術家的良心和對藝術品市場關注、負責的態度針對這個問題提交了相關的提案,希望著力加強對藝術品市場的規范管理。王成喜、趙士英、徐慶平等委員對這個提案表示一致贊同,并且聯名附議,希望對藝術品市場進行合法規范的操作,還藝術品市場一片雅潔干凈的天空。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希望有些拍賣機構本著對自身負責、對收藏者負責、對市場負責的職業道德,恪守“誠信為本”的原則依法經營、合法贏利。
健在的書畫家要自尊、自重、自愛
造成書畫市場虛高現象的另一個原因,就是一些健在的書畫家(說是“書畫家”這是厚道之言。如果嚴格以藝術來衡量某些人的書畫作品,充其量也只夠得上是剛剛入門的書畫愛好者而已)本人的自我炒作。誠如張忠義先生所說:“一些當代‘藝術家’,也開始瘋狂地炒作自己,自稱藝術大師、各種畫王。他們不是將主要時間和精力放在藝術創作和學術研究上,而是頻繁出現在拍賣會上,出現在畫廊里,一味追求包裝、炒作。另一種自稱創新派畫家,不講功底,不作學問,把窮山惡水,丑物傻人作為創新標準,聘人寫文章,出專集,利用畫廊、拍賣公司創造作品高價標本。諸如此類,大有進一步蔓延之勢。”(《調整、鞏固、充實、提高――中國書畫藝術品市場狀況分析》詳見《中國文物報》2006年3月8日6版)
除了上述無學無識、無德無才之輩外,我們的一些學有所成且有一定名望的書畫家應該在這物欲橫流的大環境里潔身自好,以出精品為己任,要自尊、自重、自愛,不要把創作當作復印,繼而自甘墮落使自己成了“廢紙論”的“論據”和金錢的奴隸。
建立規范、長效的打假機制
毋庸忌諱,藝術品市場的贗品泛濫已經成為全國性的公害,甚至不妨說是文化藝術經濟行為中的一個惡性毒瘤。它,不但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收藏者、投資者)和藝術家的根本利益,而且對于潔凈的文化藝術領域和高雅的術品也是一種嚴重的污染與褻瀆。
盡管藝術品交易的法律問題向來都是規范藝術品市場的熱點問題,然而事實上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對這―熱點問題的反應卻是冷若冰霜。我在拙稿《鑒偽札記》(《收藏快報》2006年1月18日)一文中有過這樣無奈的感嘆:“書畫拍賣市場贗品的蜂擁而至,令任何行業制假、販假者相形見絀。而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這等嚴重擾亂市場經濟規律、踐踏我國書畫藝術的極不正常且類似‘商業欺詐’的行徑‘束手無策’,也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這其中是不是存在著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稅收保護主義’在拍賣市場‘暗送秋波’也未可知,終究一張廢紙動輒數十萬、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的成交額對‘稅收’獲得新的‘增長點’是不可不顧及且又是‘得來全不費功夫’的美事。”這是不是立法制規的“軟肋”?我自然是不得而知。
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是有著深層次原因的,即法規缺失和監管缺位。
這主要表現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的“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就給一些制假、販假者開了“綠燈”;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明確適用于藝術品買賣的相關條款,一些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認為不適用“消法”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雙倍返還規則,無形中將藝術品收藏者、投資者排斥在“消費者”之外;
三、《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對造假、出售贗品的單位或個人雖有明確處罰規定,但因與《刑法》、《民法》、《拍賣法》、《消法》沒有明確的和硬性的配套關系,故而在實際執行中就顯得舉步維艱、困難重重。
正因為法律、法規的過度缺失,由此而衍生出的監管無序和缺位也是極為嚴重的。本來就具有監管職責的工商、文物、文管、稅務等部門,卻因權責重復,從而導致監管混亂模糊,結果是誰也沒有對拍賣公司進行認真有效的管理。所以,為了確保藝術品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將藝術品市場的經濟行為視為整個市場經濟行為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藝術品的收藏者、投資者也是名正言順的消費者。只有明確了藝術品市場的性質和收藏者、投資者的權益,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建立就有了基礎保證;進而規范、長效的打假機制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實行鑒定家介入市場的“準入制”
有關現階段藝術市場的鑒定家,張忠義先生說得比較具體和透徹:
專家就是某個領域或某個行業的專門人才。由于藝術品的特殊性專家在藝術品市場中尤其重要。藝術品專家大約可分為四類:一是文博系統的老專家,由于長期從事本職工作和學術研究,成就顯著,具有一定程度權威性;二是新的畫廊和書畫經紀人,他們由于專攻某些作者和作品,因而是鑒定某類書畫的專業人才;三是成立多年的大的品牌拍賣公司業務主管,由于年積月累,見多識廣,是最有實戰經驗的人;四是早期收藏家中那些學識淵博、勤學苦鉆、緊跟市場的人,他們往往有豐富的經驗和教訓,最能理論聯系實際。
藝術品收藏、投資與一般行當不同,是智力密集型行業,對知識、經驗、能力、修養都有很高的要求。無論是拍賣公司還是買家,都經常聘請專家來把關。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經有一些專家,經受了實踐的檢驗,經受了社會的考驗,得到了買家、藏家的認可,對藝術品市場的發展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偽專家,仍混跡江湖。專家也像藝術品一樣,魚龍混雜。因此,近年各種“專家”走俏,同時也爭議不斷。
經受了實踐的檢驗,經受了社會的考驗,經受了金錢的誘惑,得到了買家、藏家的認可且對藝術品市場的發展起著保駕護航作用的鑒定家,無疑是藝術品市場對賣家、買家都負責任的必不可少的權威群體,他們理應得到尊重和愛戴。
但是,那些極少數缺乏職業道德和學識的偽鑒定家,應該引咎辭職或金盆洗手了。
面對這一豐厚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責任非常重大,同時,如何利用好先輩留下的珍貴財富發展好旅游業,也同樣具有重大意義。在各級領導、專家學者、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下,古城的保護和旅游業的發展走過了一個從自發到自覺、逐漸理性的過程。從年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功之后,國家、省、市各級對古城保護和旅游產業的發展給予了高度重視。年,全省調整產業結構“1311”項目中,將古城列入全省旅游業發展的十大旅游景區。年全省旅游產業工作會議上,將古城作為全省旅游產業重點支持發展的兩大龍頭之一。年晉中市開始實施雙百項目,古城旅游業項目和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連續兩年被列入全市雙百項目,主要內容有:古城旅游綜合開發項目,包括8大類46項工程,總投資為4.58億元;城市集中供熱供氣項目,總投資2.27億元;康寧街拓寬及商業開發項目,總投資15000萬元;污水處理廠項目,總投資4300萬元;古城旅聯實業公司文廟開發項目,總投資3200萬元;中學新校建設項目,總投資1.3億元;麗澤苑大酒店新建項目,總投資3100萬元。從年之后,國家、省、市三級計劃部門加大了對發展旅游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共給予投資8150萬元,其中國家4850萬元,省2820萬元,市480萬元。所有這些支持,都對這樣一個基礎薄弱、財力緊張的地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時歷屆縣委、政府充分審視分析和深刻認識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護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點的多樣性、古城內部的混合性”這樣一些基本特征,積極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堅持以人為本的施政觀念和經營城市的發展理念,從解決發展過程中體制、機制、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問題著手,走出了一條保護與開發并舉、建設與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終實現了文物保護、旅游發展、城市建設共贏的目標。在短短的幾年間,古城以其豐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觀,成為國內外游人向往的旅游勝地,旅游產業有力地拉動了縣域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如今的古城,已經成為展示中國漢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館,成為我縣經濟與社會持續發展的拉動力,成為全省的旅游龍頭。年,古城共接待國內外游客63萬人,門票收入4800萬元,旅游及相關產業綜合收入4.3億元,分別是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古城旅游業的發展,大致有這樣幾個方面:
一、堅持保護為主的原則,全面夯實旅游發展的基礎。
縣在發展旅游產業的過程,始終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始終遵循保護文物就是對歷史負責、對未來負的思想,始終遵循保護文物就是發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一是實施依法保護。在省、市的高度重視下,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頒發了《古城保護條例》,這是全國第一個針對歷史文化名城和遺產保護的省級立法,這一條例成為縣保護古城的法律依據,成為制定縣城建設規劃、古城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和古城保護管理制度的大綱。根據《古城保護條例》,經山西省政府批準,先后出臺了《縣縣城總體規劃》和《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年縣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傳統建筑和歷史街區保護的若干規定》和《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集中管理辦法》;針對古城內消防設施失天不足的問題,縣政府制定出臺了《加強文物單位、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和《古城內電氣線路改造的方案》。特別是最近以來,以市政府文件上報省政府《古城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整改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得到了省領導的高度重視,省長親自做出批示,副省長組織召開了專門協調會予以研究解決。所有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案的出臺,使文物保護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體化,促進了文物保護法制化進程。近幾年來,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和規定,堅持“修舊如舊、以存其真”的方針,縣先后對古城內主要街道兩側的房屋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實施了維修,拆除了不協調建筑,有效制止了亂拆亂建和破壞性建設,保護了古城完整的風貌。
二是實施古城內單位和人口搬遷工程。年以前,古城內有近5萬常駐人口,多數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聚集在古城內,人口密度比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高出十幾倍,超負荷的人口密度對保護古城、管理城市及發展旅游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為減輕古城人口承載壓力,縣把古城內單位和人口搬遷作為有效保護古城的重要舉措,做為市政建設的重點,持續予以推進。年底,縣委、政府、人大、政協率先遷出了古城,至年共帶動80余個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搬出古城,累計投資2億多元,直接或間接帶動古城內2萬多人口外遷,古城內人口減少到現在的2.7萬人,為保護古城、發展旅游創造了寬松的條件。
二、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并重的原則,大力推進旅游產業化發展。
旅游是一種特殊的產業,發展旅游產業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此過程中,縣縣委、政府在充當旅游市場建設與發展主角的同時,積極運用市場經濟法則,引導全社會支持和發展旅游,二者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業的快速興起和發展壯大。
一是文物景點保護實施政府主導。古城與其它景點、景區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內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資源為主的旅游城市。特別是古城內,既是居住區,也是旅游區,是一個社區和景區特征皆有的混合體,因而,旅游市場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勝地的特殊性。鑒于此,文物景點開發和文物保護必須以政府為主導。近幾年來,縣政府先后投資4000余萬元,對古城墻、雙林寺、日升昌、鎮國寺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了維修,實施了護城河、環城路、城門綜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資5000多萬元,對文廟、縣衙署、城隍廟實施修復,如今都開辟成為景點向游人開放,成為古城的骨干景點。
二是歷史街區開發吸引社會力量。為了更好地保護古城內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縣從明清街國有房產經營權轉讓入手,探索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發展旅游產業的路子,通過政府出政策、定規劃,利用社會力量實施了明清街修復,形成了如今的旅游產業街。以此為契機,采取經營權轉讓和產權拍賣兩種辦法,先后對古城內20余處古建筑產權和100余處古建筑經營權進行了公開拍賣,拍賣之后,按照古城保護方面的規定和旅游發展的規劃,統一制定維修方案,并嚴格監督其維修和利用,先后對西大街、東大街、衙門街、城隍廟街、北大街等古城區實施了修復。這樣的舉措,不僅彌補古城維修保護資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產業化發展。近幾年全社會用于古城保護的資金達2.5億元,建成了特色購物、特色餐飲、特色住宿、特色娛樂等方面的6條旅游產業街,發展了400余輛旅游車輛,建成了40余家具有傳統風情的民俗賓館、民俗客棧,開辦了80余家旅游購物店鋪,形成了20個景點,旅游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達到4萬余人,在拉動居民增收、安置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就業等方面發揮了旅游業獨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設依靠市場運作。吃、住、行、游、購、娛是旅游業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古城基礎設施建設比較薄弱,在旅游快速發展的同時,顯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問題,這是制約古城旅游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對此,縣采取練內功提高服務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場投資兩種方法,發展旅游要素市場中的薄弱環節。一方面,縣委、政府鼓勵民營企業大戶,積極投資旅游接待設施,發展綠色環保產業,年以來,全縣新建成了3家星級以上標準的賓館,其中投資近8000萬元的麗澤苑國際大酒店具備四星級標準,年9月份國際攝影大展前已經正式投入運營;還有在建的4家星級賓館預計年投入運營。另一方面,為了提高古城內民俗賓館接待服務水平,創出地方傳統特色,經過省質量技術局審核,通過了《古城民俗客棧星級評定標準》,這是我國唯一的地方傳統客棧評定標準,對縣民俗客棧特色化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棧通過了星級評定。年年底,縣聘請我國旅游界魏小安等專家和權威規劃單位,開始組織編制《古城旅游發展規劃》,預計年8月份完成,該規劃將為縣旅游業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提供科學有力的指導。
三、堅持改革創新的原則,全面加強古城保護與利用。
古城是世界文化遺產,為了保護好這塊來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發展旅游業,縣在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創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一是深化管理體制改革。為切實加強對古城內3000余間公房的維修管理,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為了加強對古城環境衛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辦,成立環衛局;同年實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建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實行古城門票“一票制”為主要內容的旅游三項改革,旅游運行管理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縣在全國的縣城中第一個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城管監察大隊,將8個單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處罰權進行集中,執法局及監察大隊成立以來,充分發揮其力量集中、處罰權集中的優勢,組織拆除了2.8萬平方米的違章建筑和不協調建筑,在古城保護、旅游市場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組建成立以來,發揮其企業融資、項目投資的平臺作用,已經與國家開發銀行簽定了3億多元的古城保護、旅游開發項目貸款,開發了建筑面積近4000平方米的星級民俗客棧;古城門票實行“一票制”以來,有效解決了部分景點私設回扣、擾亂旅游市場的問題。
年12月份,縣根據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要求,徹底理順了文物保護管理體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遺產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由縣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全面負責全縣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縣政府的常設機構,辦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長兼任。目前,古城文物保護、旅游開發已經形成了“管委會全面負責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負責旅游行業管理、宣傳促銷等工作,旅游公司進行旅游項目開發、經營等工作,執法局負責城市行政執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運行模式。
二是創新經營城市辦法。為了整合城市資源,加快古城保護和新城建設,縣實行了國有土地集中儲備制度,創新經營國有土地、房產和廣告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模式,把國有閑置資產推向市場。先后拍賣了縣人大、水務局、財政局、交通局、農機中心等10多處房產,拍賣了新城區近400畝國有土地,為政府籌集了6000余萬元的建設資金。僅年以來,利用市場運作的方式,鋪開了3個上億元的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政府投入鋪開了三大類40余項文物保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旅游開發工程。同時,將城市公交線路運營權、道路廣告經營權等無形資產進行了拍賣,城市公共服務業主要依靠社會資金實現了快速發展。
四、堅持綜合整治的原則,全面改善古城環境。
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彌足珍貴的價值而聞名,同時,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礎設施建設先天不足的問題,成為社會各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成為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頸制約。曾經一度時期,古城內建筑破舊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電桿如林,空中線纜如網,新城區交通不暢。針對這一系列問題,縣從年開始,按照“保護古城、改造舊城、建設新城”的城市建設思路,一以貫之地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經過幾年的努力,取得了明顯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見成效。古城內共有200條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順序,投資7000余萬元,對古城內86條主要道路進行了硬化,部分街道進行了線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極大改善了古城內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強。年以前,古城內只有3個消防栓,目前已達到45個,并結合古城內道路改造,對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網也進行了改造。新購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車,解決了大型消防車難以進入古城的問題。結合城網改造,對古城內臨街古建筑的電氣線路進行了阻燃改造處理,不僅美化了環境,而且消除了電氣線路老化帶來的火災隱患。
三是新城建設初具框架。為加快新城建設,近幾年共投資5000余萬元,建設了貫通新城東西的柳根路、連接祁臨高速公路的引線和康寧街,東城區新建了東關大街,古城繞城墻新建了環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環路,構筑了四通八達的道路網絡,進一步拓展了新城發展空間,加快了新城開發。目前,東部形成了以中學、人武部等單位為主的東城新區,西部有在建的天鴻家園住宅小區、行政審批大樓和即將投資開發的柳根花園住宅小區,南部形成了以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為主的新城區。
四是綠化亮化取得進展。近幾年投資300多萬元,對古城內的主要街道安裝了仿古路燈,古城內的部分民俗賓館、飯店、商店自已投資安裝了高檔的宮燈和風景燈,現在整座古城夜間燈火通明。先后對高速公路引線、康寧街、柳根路、順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實施了標準較高的亮化工程,別是高速公路引線和康寧街已經成為新城區的一大夜景。同時,積極發展城市公共綠化事業,建成了北門外廣場、峰巖廣場、柳根路小游園等10余處綠地,30余個單位進行了高標準綠化,縣城綠化面積由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環境明顯改善。
五是旅游廁所建設取得突破。古城旅游廁所少、標準低,是游客和社會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年,縣投資300余萬元,新建了7處星級廁所,改造了500余處居民旱廁,不僅方便了廣大游客,而且凈化了古城空氣。
多年來,縣在處理古城保護、管理、利用三者之間的關系方面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較好地保護了古城這一世界文化遺產,弘揚了漢民族文化,促進了以旅游為龍頭的縣域經濟結構調整,也對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動作用。但是,縣在發展旅游的同時,也面臨著種種壓力和困難。
一是古城消防設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內多數為磚木結構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級低,而且古城內沒有消防站,供水管網壓力不夠,電氣線路老化現象嚴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去消除隱患。
二是古城內道路急需改造。盡管近幾年來,古城內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經纜化,但古城內還有近120條中小街巷未實施改造,嚴重影響到古城的旅游環境。
三是古城內企事業單位搬遷任務繁重。古城內目前仍有10余個企事業單位尚未外遷,其中柴油機廠、第二針織廠、泉永棉織集團、農機公司等國有集體企業由于包袱過重,改制難度大,直接影響到搬遷進程。法院、公安局等單位由于資金緊張,無力新建,搬遷也面臨很大困難。這些企事業單位的建筑與古城風貌極不協調,需要盡快搬遷。
四是旅游要素市場還不完善。盡管縣目前已經基本能夠滿足游客吃、住、行、游、購、娛的需求,但多數游客反映,古城缺少娛樂項目,缺少大規模、系列化的旅游購物市場,滿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費需求。
基于以上問題,建議省政府從保護古城不僅僅是人民的責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角度出發,舉全省之力,保護古城。具體應集中研究幫助解決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1、配套政策問題。一是古城保護費征收政策。建議將古城保護費納入古城旅游門票之內,通過適當提高古城門票價格,確定一個合理的古城保護費標準。古城保護費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用于古城的保護,其正體現“遺產保護,人人有責”。二是招商引資政策。對凡到投資開發、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項目,省發改委、國土、工商、經貿、環保、金融等部門在項目立項、規劃審批、土地征用及銀行貸款等方面應給予傾斜照顧,簡化審批手續,簡化辦事程序,促使盡快成為外商投資的熱地。三是作為一個特殊的縣份,在城維費提取比例上,應該享受地市級標準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級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城內設立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社區市民的教育管理。
2、綜合支持問題。建議在今后三到五年內,省直有關部門充分發揮各自的部門職能優勢,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幫助支持實施一攬子工程項目。旅游部門重點加強對旅游業發展的業務指導,幫助培養和引進各類旅游高級管理人才;文物部門傾斜文保項目資金,幫助對縣境內雙林寺、鎮國寺、文廟、慈相寺等國家重點文保單位進行搶救性保護建設;建設部門逐年加大對縣城市維護費的資金扶持力度;省經貿委等部門對柴油機廠、棉織廠、二針等古城內企業批準執行計劃內破產,享受計劃內破產政策補貼;勞動部門對上述企業的職工采取失業基金補貼政策或者下崗工人出再就業中心給予補貼政策,幫助完成這些企業的搬遷改造;交通部門對城區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設與養護給予更多的傾斜支持;水利部門把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對縣柳根河綜合整治工程每年給予300——500萬元的項目補助資金;林業部門每年傾斜支持300萬元的綠化項目資金,以加快古城及新城綠化建設步伐,盡快改善生態環境;電力部門對古城內中小街巷纜化硬化給予更多的資金扶持,幫助在2——3年內全部對中小街巷進行硬化改造,對電力、電信、電視等三電線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實改善古城基礎設施條件。
一、“十一五”時期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概況
(一)產業發展概況
1.產業規模
2008年第二次經濟普查數據顯示,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單位為54713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為7524家。截止2010年底,全市規模以上文化創意企業8000余家。文化創意產業創造的增加值由2005年的674.1億元增至2010年的1697.7億元,年均增速20.3%,超過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年均增速5.1個百分點;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由2005年的9.7%提高到2010年的12.0%,共提高了2.3個百分點(見圖1)。
根據市統計局的統計,截止2010年底,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單位共實現收入7442.3億元,年均增長21.6%;資產合計達到1.1萬億元,年均增長16.8%;利潤總額429.8億元,年均增長31.3%;從業人員122.9萬人,年均增長8%(見表1)。
2.產業構成
在文化創意產業九大領域中,網絡及計算機服務業是最具優勢的行業,占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的49.9%。新聞出版,其他輔助服務,廣播電視電影、和廣告會展業也具相當規模,其占增加值的比重分別為10.1%、9.6%、8.2%和7.5%,五大領域合計比重達到85.3%(見表2、圖2)。
3.從業人員分布
“十一五”期間,我市文化創意產業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長,就業帶動效應逐漸顯現。截止2010年底,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從業人員達到122.9萬人,占全市從業人員的11.9%,年均增長8%。從九大行業來看,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業人員最多,從業人員達到 51.6萬人,占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從業人員數的42%;新聞出版業從業人員達到14.9萬人,占總數的12%,位居第二;藝術品交易業從業人員最少,僅為2.2萬人,占總數的1.8%(見圖3)。
4.所有制結構
根據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我市文化創意產業非公和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比重從2006年的73.4%提高到2009年的78.4%,年均增長超過一個百分點。2010年1-11月,在規模以上文化創意企業中,非公有制及混合所有制單位實現收入4483.2億元,同比增長20.6%,超過公有制經濟增速4.5個百分點,占全市規模以上文化創意產業比重80.5%,較上年同期提高0.6個百分點。
5.產業分布
各區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各具特色,東、西、朝、海支撐作用明顯。據市統計局統計,2010年全市規模以上文化創意產業單位實現總收入6858.4億元。東城、西城、朝陽、海淀四城區文化創意收入分別為899.07億元、510.42億元、1625.51億元和2842.78億元,合計占全市文化創意產業總收入的85.7%,成為支撐全市文化創意產業的中堅力量(見圖4)。
(二)行業發展概況
本次分析的行業是我們所促進的行業:文藝演出、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動漫游戲、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和文化旅游。總體看來,文藝演出、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藝術品交易等優勢行業優勢仍優;動漫游戲、設計服務等新興行業成長迅速;廣告會展、文化旅游等融合行業持續發展。
1.優勢行業
文藝演出、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藝術品交易等發展比較成熟的優勢行業整體實力日益雄厚。文藝演出市場容量逐年增大,藝術演出觀眾人數居全國第一,演出市場更加繁榮活躍;新聞出版在全國依然處于領先地位,凈資產、利潤總額位居全國第一;廣播影視綜合實力全國領先,資產總額全國第一,2010年影視作品產量全國第一,電影票房在全國城市中排名位居第一;藝術品交易市場發展勢頭迅猛,交易額增長顯著,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
不容忽視的是,文藝演出收入占文化創意產業收入的比重仍然偏小,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支撐力不足;新聞出版行業主要靠央企支撐,市屬出版機構實力不強,而且新聞出版行業增加值年均增速低于文化創意產業平均增速,在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中的占比逐年下降;廣播影視行業企業外流問題比較突出,影視衍生產品競爭力較弱,影視編創人才匱乏;藝術品交易一級市場薄弱,行業誠信有待加強。
同時需要關注的是,到2010年,上述四個行業的增加值在文化創意產業總增加值中的比重之和僅為24%,與這些行業的影響力顯然不相稱;四個行業發展速度不均衡,就增加值占比看,藝術品交易行業增長一倍多,新聞出版行業則下降1/3多(見表3)。
2.新興行業
“十一五”期間,動漫游戲、設計服務等新興行業迅速成長,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后起之秀”。動漫游戲原創和自主研發實力雄厚,位居全國前列,網絡游戲出口居全國第一;設計服務行業發展位次較高,推動力度較大,工業設計水平領跑全國,人才優勢明顯(見表4)。
但動漫游戲行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打造優秀民族動漫游戲作品等方面需要加強,人才培養機制和人才結構問題突出。設計服務行業發展規模化不夠,設計產品的產業轉化率有待提升,行業標準體系和統計體系尚不健全。
3.融合行業
“十一五”期間,文化創意與旅游、會展、體育休閑等產業融合發展,助推文化旅游、廣告會展等行業平穩增長(見表5)。
2010年廣告會展業發展態勢良好,廣告經營額位居全國第一,會議業國際化趨勢明顯,北京已成為全國會議之都;旅游業中文化元素日益增多,時代性和歷史性相結合成為北京文化旅游新亮點,北京旅游的推廣、營銷力度增大。
但是,廣告會展業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不健全,人才結構不合理,高端人才匱乏,會議業大而不強;受場館條件的剛性制約,展覽業品牌項目外流不容忽視。旅游行業高端文化旅游產品偏少,旅游商品文化附加值較低,北京旅游需進一步彰顯首都文化魅力。
二、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行業發展簡析
(一)文藝演出
“十一五”期間,北京文藝演出行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演出場所數量、演出場次及演出收入逐年增長,行業整體發展迅速,觀眾消費水平不斷提高。國有演出團體轉企改制初見成效,核心競爭力全面提升;業外資本加速進入演出市場,小劇場發展迅速,帶動演出平均票價逐年下降;院團聯合和院線聯盟進一步深化,產業資源整合加劇;奧運場館賽后利用增加了大型演出場館的供給;外地演藝機構進入北京市場分化演出競爭格局;票務規模顯著,業務模式多渠道發展;大型演藝機構進軍國際市場,“走出去”邁上新臺階;行業競爭優勢凸顯,全國演藝中心的地位正在形成(見表6)。
與國內其他省市相比,北京文藝演出行業歷史悠久、積淀深厚、人才薈萃,藝術演出觀眾人次位列全國第一,目前已成為全國最繁榮的藝術演出市場。但是,與上海等地相比,北京藝術表演團體的國內演出場次和觀眾人次差距較大,即使加上中央單位也差距不小,說明北京藝術表演團隊面向市場拓展力度仍需加強。
(二)新聞出版
新聞出版已成為我市文化創意產業中最成熟、最有實力的行業之一。圖書、期刊、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品種均居全國首位。據市統計局統計,2010年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單位實現增加值1697.7億元,其中新聞出版產業增加值171.8億元,占總增加值的10.1%,在全市文化創意產業九大行業中排名第二,僅低于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從業人員14.9萬余人。
從綜合經濟實力看,北京在全國新聞出版產業總體經濟綜合評價中處于領先地位。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產業司《2009年新聞出版產業分析報告》,2009年新聞出版產業各地區總體經濟規模綜合評價中北京新聞出版排名第二,僅落后于廣東省(見表7)。(編者注:綜合評價得分系選取總產出、增加值、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和納稅總額七項指標,采用主成分分析中的回歸方法通過SPSS直接計算所得。)
從總產出、增加值、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和納稅總額七項指標來看,北京在全國均位居前列,其中凈資產、利潤總額排名第一(見表8)。
同時也要看到,2009年總體經濟規模綜合評價前十位的出版集團中,僅有中國出版集團一家位于北京地區,市屬出版集團未進入前十名;綜合評價前十位的報業集團中,北京日報報業集團僅位居第八位;綜合評價前十位的發行集團中,北京榜上無名。新聞出版占整個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比重也由2006年的16.4%下降到2010年的10.1%(見圖5),反映出北京新聞出版業增速有放緩跡象。
(三)廣播影視
“十一五”期間,北京影視產業發展迅猛,綜合實力全國領先,資產總額全國第一,影視作品產量位居前列,創收總額達468.5億元,同比增長200%,整體上位于全國第一梯隊(見圖6)。
在電影方面,北京電影產業在“十一五”時期實現了跨越式發展。2010年出品電影270部,占全國出品總數(526部)的51.3%;票房收入11.8億元,占全國電影票房總收入(101.72億元)的11.6%,比2005年(2.95億元)增長300%,全國排名第二,位居全國城市票房收入第一。目前北京擁有電影院線13條,電影院102家,銀幕510塊,硬件設施和軟件服務在全國領先,電影院少于紐約,與東京、巴黎、倫敦持平,人均擁有電影屏幕數接近巴黎和日本水平。
在電視方面,到2010年12月底,市廣電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已經達到了1238家,其中持有《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的機構18家。2010年出品電視劇63部2204集,占全國總產量436部14685集的14.4%和15%,居全國首位。
“十一五”時期北京影視產業發展特點如下:扶持政策效果明顯,產業環境不斷改善。自2006年起我市已有128個廣播影視項目獲得4.714億元專項資金的扶持,占“十一五”期間專項資金總額的近20%;頒布了《北京市文化局支持新建改造多廳影院資金補助辦法(試行)》,有效地推動了本市電影院線的建設。空間布局科學,產業集聚效應初顯。在30個市級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中,與影視相關的已達8個。影視產業專業人才培養不斷提升。北京是匯聚影視專業人才最多,高端人才(明星、名導演、名編劇)云集的城市。北電、中戲、傳媒大學、北大、清華都設置了影視專業,培養專業影視人才。產業門類齊全、結構趨于合理,經濟和社會效益不斷提升(見圖7)。
(四)動漫游戲
北京已成為全國動漫游戲產業的重要研發中心。根據北京動漫游戲產業聯盟對300余家相關企業的摸底調查,2010年北京動漫游戲行業的產值達105億元,同比增長31%。其中網絡游戲的產值為87億元,動漫和新媒體為5.2億元,動漫教育近10億元(見圖8)。
在影視動畫方面,據國家廣電總局統計,2010年全國制作完成的國產電視動畫片共385部220 530分鐘,北京地區39部18 714分鐘,占全國動畫產量的8.5%,位居全國第五。
在網絡游戲方面,2010年我市備案登記的網絡游戲企業實現業務總收入87億元(見圖9)。目前在京各類游戲企業超過300家,億元規模以上企業15家,其中包括完美時空、搜狐暢游、金山三家上市企業。《2010年中國游戲產業調查報告》顯示,2010年共有34家中國企業自主研發的82款網絡游戲作品進入海外40多個國家和地區,銷售收入2.3億美元,北京網絡游戲出口額1.2億美元,占全國54.5%,穩居第一。
“十一五”期間北京動漫游戲行業總量成倍增長,佳作不斷涌現;原創和自主研發實力雄厚,位居全國前列;網絡游戲“走出去”成效明顯;產業集聚效應顯現,產業布局較合理。但同時在管理與協調、政策支持力度、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與引進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五)設計服務
“十一五”期間,北京市設計服務業快速發展,形成了建筑設計、規劃設計、工業設計、集成電路設計、平面設計等優勢行業,涌現出一批年銷售收入過億元的龍頭企業和一批高水平的專業設計機構。北京設計服務業2006 年實現增加值40.2億元,收入224.1億元,從業人員6.7萬人;2010年增加值達84.2億元,收入343.9億元,從業人員增加到10.9萬人。
北京的設計服務業發展處于領先地位,與上海、廣東等省市相比,有其獨特之處:政府大力推進,出臺專項政策推動北京成為全國設計核心引領區;設計服務產業布局日趨合理,展覽展示活動頻繁,聚集效應和國際化趨勢日益顯現;產業資源優勢明顯,企業發展健康有序,逐漸形成部分龍頭骨干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強。但同時,也存在企業發展規模化不夠,缺乏大型骨干企業,欠缺行業高端人才,行業標準體系亟待建立,統計體系仍不完善等影響產業快速發展的問題。
(六)廣告會展
廣告會展業已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5年以來增加值以年均20.1%的增速增長。
在廣告業方面,北京廣告經營額增長較快,年廣告經營額和廣告從業人員數都居全國首位,已成為全國最大的廣告媒體市場,正逐步躋身國際廣告中心城市行列。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廣告經營額分別為259.0億,312.52億和386.72億元,年均增長率為14%;其中2009年營業額占全國營業總額的18.95%,并已連續三年占據著區域廣告經營總額第一的位置(見表9)。2010年,全市廣告經營額是494.06億,比2009年增長27.76%;全市廣告從業人員達120 154人,共有廣告經營單位15 450家,其中外資廣告經營單位268家。
同時,北京廣告產業也面臨著本土廣告公司實力不強,綜合業務水平亟待提升;市場競爭有待規范,市場成熟度需要提升;本土廣告公司發展面臨挑戰;廣告管理部門作用發揮不夠,政策支持需要加大,市場監管尚待改善等問題。
在會展業方面,北京作為全國最有影響力的三大會展城市之一,“十一五”期間,會展業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2010年,據市統計局初步統計,北京會展業收入預計將超過140億元。展覽規模持續上升,大中型展覽會數量增加,展覽結構更趨合理,單個展覽會的效益上升。展覽會的總規模達到近700萬平米。在會展業構成中,會議業所占比重要大于展覽業,北京接待會議數量逐年增多,會議規模和檔次不斷提高,北京會議業的規模水平和國際影響力進一步提高,北京正日益成為全國乃至世界重要會議目的地城市(見表10)。
2009年,北京會展業總收入中國際會議和國際展覽收入達到29.16億元,占到總收入的23.4%。2009年北京各類展覽1 216個,其中國際展覽248個,國際展覽面積為325萬平方米。2009年舉辦國際會議5174個。無論是從國際會議展覽收入,還是從國際會議和展覽規模,北京會展業都表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見表11)。
(七)藝術品交易
隨著近年來的迅猛發展,北京已成為全國最大的傳統工藝品交易集散地、高端文物流通和藝術品交易中心。北京作為世界中國古玩藝術品交易中心的地位已經確立,正朝著世界古玩藝術品交易中心的地位邁進,將成為繼倫敦、紐約、香港之后的“全球第四大藝術品市場”。2010年,藝術品交易實現增加值43.0億元,同比增長39.2%;實現收入354.0億元,同比增長169.8%,是文化創意產業九大行業中增長最快的領域,增加值增速超過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平均增速25.3個百分點。
北京地區目前有超過160家畫廊,其中外資畫廊所占比例較大。注冊文物商店62家,數量較為集中,經營規模與全國同行業商店相比規模較大。文物流通市場發展較為活躍,有十余家文物監管舊貨市場,并逐漸形成一批在全國乃至世界都具有影響力的古玩和藝術品交易園區。
2010年北京舉辦各類古玩藝術品拍賣會198場,上拍件數190450件(套),成交額360.43億元,占全國拍賣成交總額(573.52億元)的62.85%,較2009年125.94億元增長186.19%;2010年,全國共有文物拍賣企業204家,北京地區有80家。其中,具有一類文物拍賣資質企業31家,占全國的1/3。
北京地區的拍賣企業經過多年的經營和發展,形成了一批特點鮮明,實力雄厚的品牌企業,在全國乃至于世界都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例如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2010年以來,兩家拍賣企業成交額超過50億元。其中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2010年成交額達到91.5億元,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的成交額達到75.5億元。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更是憑借良好業績,2010年一舉成為全球五大拍賣公司,是中國目前唯一一個位居全球前五名的拍賣公司。
近年來,北京古玩和藝術品交易產業發展顯著,特別是藝術品拍賣行業增長迅猛,2010年北京藝術品拍賣呈現以下特點,一是量價齊升,各類高端藝術品成交單價連創記錄,(2010年全球成交的21件超過億元的中國古玩藝術品有14件出自北京,北京成為億元文物拍品的誕生地)。二是中國書畫與瓷器雜項占市場份額有所增加。三是拍賣市場逐漸細分,專場拍賣會迅速增加。四是品牌企業逐漸形成,中國嘉德、北京保利等文物拍賣企業已成為中國古玩藝術品拍賣的領軍企業。
伴隨著發展,北京古玩藝術品交易行業也存在著一級市場基礎薄弱、行業誠信有待提高、行業管理統籌協調困難以及現行管理辦法滯后于市場的發展,相關政策與行業發展不匹配等諸多問題。
(八)文化旅游
“十一五”期間,北京文化旅游產業實現長足發展,已形成以國際旅游為中心、國內旅游為主體,二者并重發展格局,在全國文化旅游產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國內旅游方面,“十一五”期間基本處于增長態勢,2008年國內旅游人數略有下降,但旅游收入持續提升;2009年國內旅游人數及收入均處于最高峰(不含2010年數據),分別是16257萬人次和2144.5億元。
入境旅游方面,2007年入境旅游人數最多,435.5萬人次,旅游外匯收入458000萬美元;從2008年起入境旅游者人數稍有下降,同時,旅游外匯收入也呈現下降趨勢。2009年入境人數有所回升,但外匯收入總額卻持續下降。截至2010年1-5月,北京入境接待人數持續回升,達783.881萬人次,同比增長26.32%(見表12)。
就全國來看,各主要省市接待入境旅游人數均處于增長之中,2008年、2009年北京接待入境旅游人數始終落后于廣東、浙江、江蘇、上海,位居全國第五,北京作為首要旅游目的地的地位受到挑戰。
一、通過體制機制創新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大力推進我市文化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緊緊抓住重塑文化市場主體這一重點,加快國有經營性文化單位的轉企改制,盤活存量、創新增量,在用好國有文化資源的基礎上,通過市場化機制推出一批有發展潛力的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培育新的增長點,不斷壯大規模,優化結構,不斷提高文化產業的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拓展文化發展空間,促進我市文化產業發展。
二、我市重點發展以下文化產業門類:動漫網游業、廣播影視業、新聞出版發行業、藝術產業、文化會展業、文化中介服務業。各門類具體內容見附件。
三、安排文化產業項目扶持資金。采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重點扶持我市優先鼓勵發展的重點文化企業和重點文化產業項目,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訂。
四、對新引進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服務的大中型文化企業或企業集團(或地區總部),凡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符合條件之年度起3年內,根據其符合條件年度在廈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況,給予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獎勵。
五、對新辦的從事創意策劃與設計、數字娛樂與網絡服務、新媒體研發與應用、影視創作與制作、藝術品生產與培訓、電子出版、文化會展以及演藝、文化中介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自獲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連續3年,給予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獎勵。
六、對具有廈門特色,已形成一定規模,能起到產業帶動效應的商品油畫、藝術品制造、鋼琴制造培訓、影視制作、動漫網游、藝術品交易、商業演出等重點文化項目和閩臺特色文化產業項目,2年內給予100%項目貸款貼息支持(每年貼息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七、鼓勵申報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對被國家部委評定為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八、加大文化產業特別是文化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所需資金納入市、區基礎設施建設盤子統籌安排。
九、拓寬文化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為廈門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經批準的貸款擔保項目發生的代償損失,參照我市中小企業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給予擔保機構補貼;鼓勵和引導風險投資資金投入成長性好的文化企業或文化產業項目。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申請通過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尤其是創業板上市;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文化企業著作權的財產權和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試點;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和從事本文所列重點發展文化產業的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能增加就業的文化自主創新產品或服務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優先安排、重點支持。
十、把文化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凡屬本市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采購文化產品和服務時,鼓勵采購我市自主創新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十一、鼓勵文化企業積極拓展境內外市場。對文化企業參加國內、國際展會發生的展位費、運輸費、宣傳推介費等,可按照廈門市政府已下發的有關開拓國內市場資金和開拓海外市場資金使用辦法(廈府辦〔20*〕307號、廈府辦〔20*〕29號文)給予補貼。
十二、本市對文化產業基地、文化產業集聚區、重點文化企業實行認定制度。從2009年起,每年認定一批,經認定后,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并實行動態管理。認定辦法和優惠政策另行制訂。
十三、鼓勵盤活存量房地產資源,用于文化產業經營。積極支持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產權單位,在暫不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人前提下,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屬于本市重點發展文化產業門類的文化企業,不再征收土地出讓金。出租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屬于本市重點發展文化產業門類的文化企業的,按《關于廈門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轉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調整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103號)征收土地收益金。凡符合國家規定以及本市產業升級和城市功能布局的,3年內免收土地收益金。
十四、加強文化產業品牌建設。支持文化企業、文化產品及服務參加國家級文化品牌的評比。凡被授予國家級稱號的給予相應獎勵。保護和擴大本市文化產業著名商標,定期編制和全市文化產業著名商標名錄。
十五、加強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經營管理人才隊伍的培養管理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十六、本政策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國家和福建省有新的政策出臺時,從其規定。
附件:廈門市重點發展的文化產業門類
附件
廈門市重點發展的文化產業門類
一、動畫、漫畫和網絡游戲業
㈠動畫影視片、漫畫的創作、生產和出版;
㈡網絡游戲產品的開發、生產和服務;
㈢動畫、漫畫和網絡游戲衍生產品的開發、生產;
㈣動畫、漫畫和網絡游戲人才的培訓及開發;
㈤動畫、漫畫和網絡游戲產品(包含衍生產品)知識產權的交易。
二、廣播影視業
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
㈡電視劇制作發行;
㈢電影(含農村電影)發行(省內)、放映。
三、新聞出版發行業
㈠新聞出版;
㈡書、報、刊批發(含省內連鎖經營)及零售;
㈢音像制作及出版;
㈣電子出版物批發及零售(含連鎖經營);
㈤互聯網出版;
㈥版權服務(版權貿易服務);
㈦出版物總發行;
㈧全國性出版連鎖經營;
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從事圖書、報刊分銷;
㈩音像制品批發、連鎖、零售、出租。
四、藝術產業
㈠油畫產業;
㈡漆線雕產業;
㈢磨漆畫產業;
㈣瑪瑙產業;
㈤石藝產業;
㈥文物藝術品拍賣業;
㈦鋼琴生產與培訓。
五、文化會展業
㈠展會策劃;
㈡布展設計;
㈢展務外包。
六、文化中介服務業
㈠經紀服務:演藝、影視、文物、非物質遺產、拍賣、文體活動等各類中介經紀服務;
關鍵詞:城市中心區;大遺址;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作為中國早期文明史和世界早期文明史上為數不多的大型城市遺址,鄭州商城遺址巨大的歷史文化價值為世人矚目,其保護也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鄭州商城遺址發現60年來,深入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積極探索遺址保護模式,走出了一條在城市中心區保護大遺址之路,使鄭州商城大遺址保護與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處于全國前列。
一、蹣跚起步——全面考古發掘階段的遺址保護(1950——1983年)
在被動保護階段,文物工作者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工作方針,鄭州商城遺址完成了“四有”等文物保護基礎工作,劃定了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樹立了永久保護標志,建立記錄檔案,建立了文物保護組織。為了保護城垣遺址及其歷史風貌,1961年7月,原鄭州市人民委員會公布《鄭州商代遺址保護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城垣內外10米為保護區,劃出城垣重點保護地段。并對沿城單位頒發保護商城委托書,依靠沿城垣各單位保護鄭州商城。1962年,鄭州市文物工作組合并到鄭州市文物陳列館(鄭州市博物館的前身),商城遺址保護工作由鄭州市文物陳列館負責。1962年10月,為保護東城垣白家莊段,鄭州市撥款給紫荊山公園以砌筑圍墻,將該段城垣納入公園管理。為了加強遺址整體保護,1975年5月,原河南省革委會文化局《關于鄭州商代遺址保護范圍的通告》,規定重點保護區為四面城垣及城垣內外20米及商城東北部宮殿區,一般保護區為商城內外的手工業作坊遺址和墓葬區。鄭州市博物館制作水泥保護標志17個,立于城垣區與宮殿區。1980年4月,鄭州市《關于加強鄭州商代城址保護工作的通告》。隨后,鄭州市管城區了《關于加強向陽區(管城區)所屬鄭州商代遺址保護工作的通告》,完善了重點保護區內房屋維修管理辦法,對緩解文物保護與保護區人民生產、生活矛盾起到積極作用。
二、積極探索——編制《鄭州商代遺址保護規劃》(1984-2000)
這一時期,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給鄭州商城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與挑戰,遺址保護與土地資源緊張的矛盾,與城市建設的矛盾,與傳統保護理念與模式的矛盾,日益凸顯。針對鄭州商城現狀,不斷更新遺址保護理念,科學編制《鄭州商代遺址保護規劃》,初步勾勒了鄭州商城遺址公園的藍圖。
探索綜合展示商城考古和遺址的方式,實現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1995年5月,原鄭州市文化局召開鄭州商文化博物苑論證會(暫定名“隞都園”),博物苑擬建在鄭州商城東南城垣內建設控制地帶內。至2001年,鄭州商城城垣遺址公園東半部(紫荊山路以東)基本建成,并對外開放。
三、初露端倪——編制《鄭州商城遺址保護規劃》(2001-2005)
鄭州商城遺址保護工作開展以來,成功實踐了窖藏坑回填保護、遺址公園、考古發掘現場陳列室展示等模式。但隨著遺址特別是大遺址保護理念的發展,原來的規劃已不能適應鄭州商城大遺址保護的實際,必須吸收借鑒各地大遺址保護的實踐經驗,制定《鄭州商城遺址保護規劃》,描繪鄭州商城遺址考古遺址公園的基本面貌。
制定《鄭州商城遺址保護規劃》,并納入鄭州市城市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計劃,使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形成有效的、科學的、合理的統籌協調,才能實現鄭州商城遺址價值的完整保護。2005年2月,在前期各層級規劃基礎上,形成《鄭州商城遺址保護規劃》。《規劃》通過規劃理念、規劃定位、展示方法、景觀布局等,較完整勾勒出鄭州商城整體布局與風貌。
為充分發揮文物建筑、歷史街區對提升歷史城區整體價值的重要作用,2004年2月,鄭州市實施城隍廟文廟古建維修與恢復建設工程,城隍廟、文廟文物建筑本體及其背景環境得以保護恢復,城市“歷史文脈”得以延續。
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力度,繼續對不合理占壓遺址的地上物實施拆遷。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在東大街兩側建成了2.2萬平方米的商都文化廣場。2001年至2003年,開展對商城東城垣本體的保護工作,在試點工程基礎上對東城垣進行加固保護等。2003年作為市政綠地系統一部分,對南城垣西段南大街兩側進行了環境整治和綠化建設,并復建了一段城垣。
建設鄭州商城專題博物館,展示商都厚重文化。2003年3月、7月,鄭州市分別舉辦了“商都博物苑規劃設計研討會”與“商都博物苑規劃設計論證會”,與會專家就商都博物苑規劃理念、設計定位、表現手段等達成共識。
據統計,1991年至2005年,拆除商城保護范圍內建筑1.5萬平方米,建設景區8處,綠化遺址公園3.6萬平方米,有效保護東、南地上城垣1.8公里。這些保護模式的嘗試及遺址公園的建設,為遺址公園的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這種各自為營的分散保護的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是無法顯現鄭州商城遺址的巨大規模與價值,影響遺址保護的整體展示效果。
四、水到渠成——編制《鄭州商都遺址保護規劃》及《鄭州商代都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規劃》(2006——2012)
為了適應大遺址保護的形勢,針對鄭州商城遺址的特點,豐富和發展《鄭州商城遺址保護規劃》,編制《鄭州商都遺址保護規劃》及《鄭州商代都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規劃》,至此,鄭州商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基本定型。
2006年5月,鄭州市啟動鄭州商城遺址一期東、南城垣遺址大遺址保護項目,跳出“被動保護”的窠臼,走向“文物保護、弘揚文化、促進發展、改善民生”。2008年委托清華大學編制《鄭州商代都城遺址總體保護規劃》。歷經多次專家論證,2010年國家文物局批準該規劃。
2010年10月,鄭州商城公園被國家文物局列為全國首批23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之一。2010至2012年,鄭州商城南城垣覆土加固維修項目與東城垣東城門段節點復原展示項目完成。鄭州商城南城垣覆土加固維修項目拆除占壓南城垣西段遺址本體和保護范圍內建筑5.5萬多平方米,覆土加固城垣1000余米。鄭州商城西南城垣遺址公園的建成,標志著商城地上城垣被違章建筑占壓狀況的結束。2011年,鄭州市政府出資2億元,回購已經拍賣的老省博物館商住用地,變更成文物保護和園林用地,建設保護棚就地保護展示北城垣地下城垣遺存。至此,經過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鄭州商城城垣遺址公園的圍合形態基本形成。2012年 6月,鄭州商都遺址博物院舉行奠基儀式。
鄭州商城遺址位于鄭州城市中心區,商湯所建“亳”都,是我國迄今為止發現的時代最早、規模最大的王朝都城遺址。鄭州商城遺址也成為鄭州3600年連綿不斷城市文明的重要見證,鄭州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古都之一的主要支撐內容。鄭州商城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成后,鄭州市將現一座“讓遺址公園般美麗,讓公園遺址般厚重”3平方公里的環狀中央遺址公園,它將成為世界城市群中唯一具有3600年歷史的活化石。
參考文獻: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以下簡稱河道)從事開采砂石(以下簡稱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處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長江、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體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沿江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邊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鄰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邊界河段的具體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五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長江河道的采砂規劃,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報批。
嘉陵江、烏江河道的采砂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沿江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規劃,由沿河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通航河道的,在報批前應征求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的意見。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六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河道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
第七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和岸砂采掘點的控制數量。
第八條河道的下列區域應列為禁采區:
(一)河道堤防、橋梁、閘壩的保護范圍;
(二)現行的航道范圍內,航標周圍20米內,埋有航標地下管道和線路的區域,主航道過渡段上下邊灘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于維持山區河流通航條件的石梁、石嘴等;
(三)下河引道3米內,電纜線架3米內;
(四)船舶停泊和作業區域,車、客渡通道,系舶設施3米內,危險品錨地;
(五)其他依法應禁止采掘的區域。
第九條有關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規劃,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規劃實施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長江河道采砂規劃實施方案依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擬訂和報批。
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第四條規定的河道采砂管理權限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水情、汛情、工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公告。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長江、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審批發放;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沿江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審批發放。
長江、嘉陵江、烏江以外的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河道采砂許可證一年一換,在限期內有效。
第十二條在河道內申請采砂的單位必須是經合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采砂的個人必須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申請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長江河道內的采砂船采砂動力為80至150馬力,嘉陵江河道內的采砂船采砂動力為50至100馬力,其他河道內的采砂船采砂動力不超過50馬力;
(二)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在市直管河段內采砂的,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砂申請。申請在其他河段(河流)內采砂的,應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砂申請。
申請河道采砂,應填寫河道采砂申請表。河道采砂申請表應包括開采項目、開采范圍、開采總量、作業方式、棄料處理、開采期限等內容。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河道采砂申請后,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和下列條件的,應到現場踏勘,并繪制采砂范圍地界圖: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三)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岸砂采掘點數量的控制要求;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采砂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采砂申請書后30日內予以批準并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河道采砂許可證應明確規定開采項目、開采范圍、開采深度、開采總量、開采期限、作業方式、棄料處理等具體事項。
第十六條采砂范圍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征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的意見。征求意見書應附采砂范圍地界圖。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對擬批準的采砂范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對可能造成河勢變化或航道變化的采砂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對確有可能危及河勢穩定及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的,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時,應通報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機構有異議的,可以報請發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定,但不得因此阻礙采砂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因特別原因確需在第八條規定的禁采區域內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并征得有關管理部門或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時,可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采砂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年采砂總量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年度采砂控制總量。
受委托審批發放長江、嘉陵江、烏江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河道采砂審批發證情況和實施情況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批準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確需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廢棄物;
(三)不得危害堤防、橋梁、航道、港口、碼頭、擋水壩、輸變電線路安全,不得損壞水文、水質測驗、郵電、通信等設施,不得破壞文物古跡;
(四)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五)禁止運砂船舶裝運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
(六)緊急防汛期,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七)服從通航安全要求,設立明顯標志,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水利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不再辦理采礦許可證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采砂單位或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采砂單位或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采砂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河道采砂未隨采隨運,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的;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的;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或不依法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的,按照《**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運砂船舶在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屬于與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實施非法采砂行為,依照《**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河道采砂的有關規定被依法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應當予以公開拍賣;難以拍賣或者拍賣不掉的,可就地拆卸、銷毀。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違反河道采砂規劃批準采砂、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不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收取河道砂石資源費的;
(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干擾或破壞采砂管理秩序、對采砂單位或者個人亂發證、亂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