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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1.1初步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在貫徹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基本法規的同時,制定了《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重慶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和《重慶市地質環境監測管理暫行規定》、《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工作。
1.2初步形成了規劃控制體系市國土房管局于2000年起,由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較多的原國營6大礦務局片區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調查工作入手,逐步開展了全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工作。2005年,組織編制完成了《重慶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2008年8月,市國土房管局又組織了廢棄礦井的專項調查工作,目前正在編制《重慶市廢棄礦井治理(專項)規劃》。2009年2月,市國土房管局又組織編制了《重慶市城周礦山植被恢復子規劃》,將其納入《重慶森林工程總體規劃》中。為了對重慶市5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進行土地整治、改善礦區生態環境,編制了《重慶市五大國有煤礦采煤沉陷區土地整治專項規劃》。
1.3建立了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于2007年2月出臺了《重慶市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此外,重慶市還建立了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源頭上控制了礦山地質環境的惡化趨勢,加強了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1.4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初見成效重慶市陸續開展了許多礦山環境治理項目,這些項目的實施給當地的社會、生態和經濟帶來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龍坡區華巖鎮云峰村廢棄工礦地土地復墾項目的實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緩解了人地矛盾,并為當地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再就業機會,促進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中梁山四方井礦區的植被恢復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改善了礦區的生態系統;北碚區三匯二礦和三匯三礦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護了矸石山對面的大片茶園不遭破壞,保證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矛盾依舊突出重慶市礦山企業95%以上為鄉村集體或私營小型礦山,這些礦山企業普遍存在重資源開發、輕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問題。
2.2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不足重慶市礦業開發歷史悠久,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與新產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點多面廣,有的甚至十分嚴重,目前還缺乏治理資金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導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欠賬太多,資金缺口較大。
2.3有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法規制度不健全雖然重慶市初步形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制度。
2.4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有待提高礦山開采和治理技術不能適應環境保護與整治目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礦山開采方法、廢渣、廢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復墾與還綠工程先進技術與方法推廣不夠,礦區的開采與土地復墾不能實現同步;三是缺乏專業的礦山環境治理的專業隊伍、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撐體系。
2.5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有待進一步查清目前,重慶市仍有很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未進行實地調查,因此,還有待開展系統的基礎調查工作,全面摸清礦山地質環境狀況。
3保護對策及建議
3.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環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關法律和規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礦山環境治理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社會與礦山環境治理的協調發展,使礦山環境治理法制化。
3.2制定系統、科學的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全市礦山生態環境綜合防治規劃,并納入當地社會和區域經濟的計劃中,重點礦產資源開發區的礦產利用開發方案中也應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努力使礦山環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3.3加強對礦山環境治理的監督和管理明確各管理部門的職責,統一各方權、責、利的關系,加大監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強對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向上級匯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提高監管效率。
3.4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完善獎懲措施,促進綜合治理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籌集礦山環境治理資金,加強礦山環境保證金制度的落實,將礦山環境治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環境治理工作的獎懲措施,對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礦山企業應予以政策傾斜和經濟支持與獎勵。
3.5創新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機制完善“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機制,解決不欠新賬的問題,對于歷史遺留早已廢棄的礦山,由政府牽頭組織落實治理,把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逐步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2]。
3.6依靠科技進步,樹立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綜合防治能力在礦山環境治理方法上,要敢于改革創新。可以組織礦山環境治理的專業隊伍,鼓勵各類科研和開發機構從事礦山環境治理的科研工作,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撐體系,開展不同礦種、不同地區的治理研究,樹立典型示范工程,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和經驗。
在保證金制度籌劃、建立的同時,三廳也著手建立了省級及以上發證礦山保證金的管理體系。根據保證金的管理流程,初步確定了保證金的核定、開戶、存儲、工程驗收、返還等系統建設工作,并由銀行開發了保證金管理平臺,在省國土資源廳開通了財務專線,實現了數據化管理系統。通過該管理平臺,可實現保證金的核定、修正、查詢等功能,并可根據需要,選擇性地導出和統計有關數據。市、縣兩級發證礦山監管部門為市、縣相關部門,因保證金整體規模小,礦山企業存儲積極性不高,管理體系建設相對滯后。現將省級及以上發證礦山管理操作流程介紹如下:核定:由省國土資源廳將礦山基本信息錄入保證金管理平臺,系統根據礦山面積、礦種、開采方式等,自動計算礦山保證金的年均存儲額和總存儲額,生成并打印保證金存儲單。開戶和存儲:礦山企業根據保證金存儲單核定的額度,在中信銀行(省內各分行)存儲保證金。首次存儲保證金的,須持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材料到銀行開戶后存儲。根據三廳與中信銀行磋商,存儲的保證金按一年期定期利息計算利息。工程驗收和保證金返還:礦山企業按照驗收辦法有關要求,完成治理恢復工程并提交驗收材料的,由三廳組織專家驗收。根據驗收結果(結論),返還相應額度的保證金。
二、保證金存儲現狀分析
(一)存儲現狀截至2013年底,經核定省級及以上發證礦山應存儲保證金總額9.40億元,已存儲保證金7.87億元,足額存儲率83.7%。總體存儲情況良好。截至2013年底,市、縣兩級發證礦山4729個,經核定應存儲保證金總額13.71億元,已存儲保證金0.76億元,存儲率5.5%。
(二)部分礦山不能足額存儲保證金的原因分析1.省級及以上發證礦山近年來,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每年會對未存儲保證金礦山開展了一次專項督查,了解礦山企業未及時存儲的原因,下發了督促存儲的通知。據初步了解,因近年礦業經濟不景氣,部分礦山企業(尤其是煤礦和鐵礦企業)經營困難,導致礦山企業資金緊張、虧損,甚至停產或歇業,是礦山未及時存儲保證金的主要原因。另外,也有少部分礦山企業以存儲標準偏高等理由,不愿意存儲保證金。2.市、縣發證礦山市、縣發證礦山保證金存儲率過低的原因很多,經調查,主要可以歸結于以下幾點:一是地方保證金管理系統建設滯后,導致保證金存儲工作滯后;二是近年來礦業經濟不景氣,很多礦山經營困難、停產關閉,不能及時存儲保證金;三是礦山多為中小型礦山,整體經濟規模小,普遍反應存儲標準過高,但地方無自主調整權,導致存儲率過低。
三、保證金制度目前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立法依據有待完善《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僅僅是政策層面上的指導文件,《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等分散的法律法規對礦山環境問題僅有原則性的規定,保證金制度目前尚缺乏系統的法律規定,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6-8]。國土資源部出臺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彌補了《礦產資源法》等在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的不足。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關于保證金的概念(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限定在地質環境范疇,較為狹隘,保證金名稱與國務院及財政、國土資源和環保三部文件也不一致。江西省保證金名稱采用的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提法名稱(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保證金)。按概念來理解,礦山環境保護與生態恢復保證金涵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能不能作為江西省現有保證金制度的立法依據,有待商榷。另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是國土資源部單家部門規章,而江西省保證金制度則由財政、國土、環保三部門制定和監管,在管理權限上也不配套。《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作為江西省保證金制度的立法依據似乎也不適合。
(二)管理體系難以統一基本按照發證權限分配保證金的管理權限,分為省級及以上發證、市級發證、縣級發證三級管理體系。三級管理體系相互獨立,各個市、縣的管理方式也不一致,導致全省保證金管理方式繁多,數據形式也各式各樣。因為沒有統一的管理方式和系統平臺,各級礦山存儲保證金的數據難以實現共享。
(三)核定方式存在瑕疵根據《暫行辦法》,保證金按年度存儲,年度存儲額根據礦區面積、開采方式等確定,保證金存儲總額是年度存儲額乘以采礦許可證剩余服務年限。這樣的核定方式存在一個問題,就是采礦許可證剩余服務年限和礦區面積差異大,會導致同類、同規模、同開采方式礦山保證金存儲總額相差很大。以小型煤礦為例,目前江西省有6萬噸/年及以下規模的煤礦559家,約占全省省級及以上發證礦山數量的45%。如,同為開采設計規模為6萬噸/年的煤礦,保證金存儲額低的可至1.9萬元/年,高的可達200余萬元/年,差額超過100倍。若再考慮服務年限差異,保證金存儲總額差距可能將進一步擴大,但礦山實施治理恢復的費用不會有如此大的差異。
(四)各類類似治理費用并行保證金與土地復墾費、水土流失防治與補償費、農林補償費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疊[9]。根據《暫行辦法》,保證金的用途定義是“預防因礦產資源開發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功能,治理環境污染和礦山地質災害”,從用途定義上理解,土地復墾費、水土流失防治與補償費、農林補償費已經涵蓋在保證金功能范圍之內,甚至礦山企業的排污費也可以納入保證金的范疇。但實際情況是各種類似的費用并行,獨立存在。
(五)難以實施治理工程和驗收大部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只是粗略的開展了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和預測,所部署的治理工程總體不具備操作性。另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都有各自的方案(報告),有各自的驗收標準,即使對于同一項礦山治理恢復工程,治理措施、方式、結果都可能存在差異,以哪個方案(標準)驗收為準呢?各部門是否會認同其它部門已經驗收的工程呢?因礦山各類治理工程驗收尚未鋪開,因此矛盾還未集中暴露出來。
四、制度展望
根據《暫行辦法》現有修訂稿,主要修訂的內容也只是完善和鞏固現有制度,沒有轉折性的改變。至于適當的下調存儲標準,也是迫于各方面的壓力所做出的妥協。可以預見在未來幾年,江西省保證金制度積習所致,除完善立法問題外,應該不會有大的突破和創新。
(一)已經著手的完善立法工作為了解決保證金制度的立法依據問題,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在保證金制度實施之前就開始了立法前期的籌備工作,于2011年左右形成了《江西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初稿),并列入省人大立法計劃。2014年,借修訂《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之機,根據省人大建議,取消《江西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立法工作,在《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修訂稿中增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含保證金制度相關內容)專章。按照工作計劃,《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修訂稿)擬于年內(2014年)正式報省人大通過后頒布實施。同時,2012年底以來,三廳就開始了《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暫行辦法》修訂工作多次征求地方監管部門、省屬礦業集團及有代表性的礦山企業的意見,并經修改完善,形成了《暫行辦法》修訂稿。根據近年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情況、經驗總結及有關部門(企業)的意見和建議,《暫行辦法》修訂稿針對存儲標準進行了適當下調,同時對保證金的核定、返還等程序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和完善。待《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修訂稿)頒布實施,完善立法依據后,《暫行辦法》也即可完成修訂工作。將保證金制度列入《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修訂稿),似乎是完善了立法依據,但又產生了一個新問題。《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修訂稿)增加的是“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專章,不是“礦山環境保護”專章,以國土資源部門職能,也只能限定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范疇。那么江西省保證金的名稱和定義是否也要相應調整,回歸到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保證金的名稱和定義呢?條例修訂還未完成,該問題懸而未決。如果保證金名稱和定義限定到地質環境保護范疇,那么之前存儲的保證金如何監管、由誰監管,又如何使用?如果仍保留現有的名稱和定義,那么增加的應該是“礦山環境保護”專章,修訂工作也超出了國土資源部門職能,除財政、環保外,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是否也該參與修訂工作呢?目前的情況是這些部門均未參與《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
(二)管理體系依然難以統一《江西省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專戶資金監管辦法》規定,保證金的各級監管部門確定保證金存儲的銀行,已經為保證金管理體系的統一設置了障礙。省級及以上發證礦山管理體系較為完善,但確定的銀行地域分布十分受限,向市、縣發展和推廣的可能性小,保證金各級管理體系分立的基本格局難以改變。
(三)核定方式基本維持現狀保證金的核定方式在《暫行辦法》修訂稿中基本沿用現有的核定方式,除存儲標準適當下調外,影響核定的因素未變,計算方式未變。同類、同規模、同開采方式礦山保證金存儲總額相差很大的問題不會得到改善。
(四)各類類似治理費用難以協調合并監管部門早已意識到保證金與土地復墾費、水土流失防治與補償費、農林補償費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疊,但難以有所作為。這涉及到多個部門職能。除非共同的上級部門出面協調,財政、國土資源、環保部門難以完成協調工作。像保證金與土地復墾費同為國土資源部門監管,都未能實現合并,協調合并其它類似費用的難度可想而知。
(五)治理工程依然難以實施和驗收在編制費用有限、編制單位競爭激烈的條件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編制,礦山企業和編制單位目的一致,就是方案盡快通過評審,拿到批文;對于評審專家而言,審查工作量大,但時間短,難以給出有效、適用的建議。因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仍舊難以指導治理工程實施,不具備操作性。另外,礦山環境治理的工程驗收涉及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等多個方案(報告),驗收內容、標準明顯有交叉和重疊。能否將涉及礦山環境治理的所有方案(報告)合并成一個方案(報告),規范和統一治理措施、方式及驗收標準?近期似乎也不可實現,原因同各類類似治理費用的難以協調合并。
五、結語
(一)存儲率不是制度實施效果保證金的存儲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如不足額存儲,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可以不通過礦山企業的年度采礦活動報告(又稱年檢),這對礦山企業是一個較大的威懾。江西省省級及以上發證礦山保證金足額存儲率能達到83.7%,這么一個較高的水平,卡住年檢關,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較高的存儲率能說明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效果嗎?顯然不能。具體落實的礦山治理恢復工程才是考核保證金制度最終實施效果的標準。另外,礦山企業實施治理恢復工程前,是不能提取保證金的,要工程驗收合格后方能申請返還一定的額度。也就是說,礦山企業仍需先期墊付治理恢復工程的資金。即使墊付資金完成了治理恢復工程,礦山企業還存在工程能否順利通過驗收、保證金能否順利返還的擔憂。多重因素之下,礦山企業對履行礦山治理恢復的義務顯然缺乏積極性。這與保證金制度設立的初衷也背道相馳。
(二)制度設立的深層機制保證金制度的設立機制,表面看是“用于保證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義務”,從深層來看,則是基于監管部門對礦山企業履行礦山治理恢復義務的不信任。保證金制度的設立,沒有考慮礦山企業會自覺履行礦山治理恢復義務的可能,也沒有考慮從監管的角度出發,督促(或采取強制措施)礦山企業履行礦山治理恢復義務所能做出的努力。監管部門按最壞的結果(所有礦山企業完全不會履行礦山治理恢復義務),為維護公共環境(利益),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恢復費用的原則確定”設立了保證金制度。導致的結果是,監管部門將因不信任和疏于監管的成本完全轉嫁給了礦山企業,礦山企業承擔了最壞結果所產生的所有負面經濟效應(存儲保證金)。一個政策的制定,往往偏向的是政策制定者的利益(或最小風險)。保證金制度在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之間所體現的責任和利益是不對等的。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勇于承擔監管責任,將是保證金制度未來的方向。
1保證金的概念
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履行某種義務而繳納的一定數量的資金。如:在證券市場融資購買證券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投標建設工程的企業在投標活動中,隨投標文件一同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為能確保購買到某一商品或某項服務時,預付給商家的押金或定金等。支付保證金的目的就是確保權益人得到自己的權益,同時促使相關義務方履行責任的保障。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而繳納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有義務對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治理恢復。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實質就是為了貫徹“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環保原則,促進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保護礦山環境,并確保在閉坑、停辦、關閉后受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治理恢復的一項特別的經濟手段和措施。
2保證金征收的理論基礎和現實需求
2.1理論基礎
征收保證金制度實質是實施生態補償的一種形式。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包括外部性理論、公共產品理論和生態資本理論等。根據外部性理論,在生產或消費中對他人產生額外的成本或效益,然而施加這種影響的人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得到好處,這種外部性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得資源配置無效或低效。因此,需要采用一些措施或途徑來矯正或消除這種外部性。具體而言,就是要設計一定的機制對生態產品的邊際私人成本或邊際私人收益進行調整,使之與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社會收益相一致,實現外部效益的內部化[1-3]。由于礦產資源開發是生態破壞的行為,屬于負的外部效應,要實現生態補償,就必須確保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利用一定的經濟手段促使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從而建立一種生態補償的有效形式,促進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恢復。當前,對外部效應的起源有不同的認識,因此有多種矯正方法,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一是庇古手段,即通過政府干預的手段來矯正外部性,對于正的外部影響應予以補貼,對于負的外部影響應處以罰款,以使外部性生產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二是科斯手段,即通過明晰產權、依靠市場力量來解決外部性問題[4]。由此,要促使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得到確立,并保證其主動實施,一方面需要從法律上規定其治理恢復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另一方面,還必須利用稅費政策從經濟上約束礦山企業的行為,促使其保護環境。目前,中國許多法規中已有明確的要求,規定了礦山企業保護和治理恢復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而建立保證金制度的目的正是利用經濟手段促使礦山企業治理恢復礦山生態環境的經濟手段。
2.2現實需求
在礦山環境保護方面,中國雖已出臺了一系列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資源稅費政策,比如: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復墾費、水土流失防治費/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排污費等,分屬不同部門征收和管理。但這些稅費政策都沒有從根本上觸及礦產開發企業的經濟利益,不能內化開發行為造成的社會成本,形成不了激勵企業保護環境的經濟機制,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管理制度規律[5]。根據當前的稅費政策,企業繳納相關稅費后,由主管部門統籌使用,企業的相關責任隨之轉嫁給相關部門。因此,從目前實踐來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責任,仍然主要由政府和社會承擔,作為生態環境破壞主體的礦山企業,并沒有承擔應有的責任,這種現象尤其在中小型礦山企業中十分明顯。就當前情況來看,中國的礦山環境保護仍屬于強制式的管理[6]。一方面,政府部門缺乏有效的制約措施,管理政策主要屬于命令控制型;另一方面,企業環境保護的責任意識不強,礦山環境保護行為是被動的和消極的,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如何提高礦山企業的責任意識,主動實施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是當前亟需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因此,必須內化企業開發行為造成的社會成本,從經濟手段上制約企業的開發行為,促使其積極主動實施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
3保證金制度具有更好的法律效力
保證金制度與一般環境資源稅費政策的共同點都是基于同一個目標,即為了保護和改善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而破壞的生態環境,是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落實中的重要措施和經濟手段,通過繳納保證金和征收環境資源稅費以促進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但相比之下,保證金在促使礦山企業履行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責任上,更具有法律效力。
3.1保證金的性質為企業所有,繳納保證金不屬于收費范疇
這一點與一般稅費有著明顯的區別,更容易被企業接受。礦山企業按規定繳納的保證金,資金性質為企業所有,其權益仍然屬于企業,監管部門只負責保證金的征收、監督和管理。企業按規定完成礦山環境治理與恢復,并經驗收合格后,監管部門必須及時返還保證金。只有在企業不履行環境治理責任,或者治理后達不到驗收標準的情況下,權益才會發生改變,監管部門才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動用保證金實施招標治理。而礦山企業繳納的一般稅費,自繳納之日起權益已經發生改變,或納入財政預算,或劃定為專項資金,相關部門可以利用已征收的稅費按規定統籌使用。比如排污費,排污費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法繳納的專門用于環境污染防治的費用。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區域性污染防治和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等。
3.2繳納保證金,企業的責任主體不發生轉移
礦山企業繳納保證金,并不免除企業治理恢復礦山環境的責任,而是促使礦山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履行這一基本義務的經濟手段。無論企業是否自行組織實施治理,最終都要為恢復礦山環境買單,而確保這一企業責任的手段就是征收保證金。企業在繳納一般稅費后,至少會免除環境治理的部分責任。比如,企業在繳納了森林植被恢復費后,因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的森林植被面積破壞和功能下降的責任,將由林業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恢復。再比如:水土流失防治費和土地復墾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土地復墾條例》的規定,如果企業無力自行治理,必須繳納相應治理費用,由相關部門代為組織實施治理。可見,在繳納了水土流失防治費和土地復墾費后,責任主體已經明顯發生轉移。
3.3保證金制度有利于激勵企業實施創新
礦山企業若實施了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任務,并經驗收合格后,保證金予以返還。能夠有效地激勵企業為了降低環境治理成本,而進行采礦工藝以及生態破壞恢復和環境污染治理的技術創新。首先,可以促進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中改進生產技術,從源頭上控制環境破壞的程度;其次,有利于企業創新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技術,以減少成本,提高礦山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的積極性。
3.4保證金制度可以激發企業保護環境的積極性
繳納保證金可以有效地促使企業主動履行環境治理恢復責任。一方面,為了降低生態環境建設成本,企業從一開始就會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以免最終付出更大的代價實施環境治理恢復措施;另一方面,將保證金列為企業生產成本,提高了企業繳納保證金的積極性,并有利于企業將生態環境保護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開發的整個過程中;第三,在企業完成環境治理與恢復責任后,繳納的保證金會及時返還,有利于企業盡早、盡快實施環境治理任務。總體來看,實施保證金制度能夠提高礦山企業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可以更好地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是當前礦山環境保護必要且有效的形式。
4中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現狀與建議
【關鍵詞】礦山地質;地質環境;環境保護
我國是地質災害的多發國家之一,地質災害種類多、分布廣、影響大、造成損失嚴重。礦山地質災害是地質災害的一個分支,是人類開采礦山而直接誘發的人為地質災害。近幾年來,我國開始構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長效機制,不斷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投入,開展礦山公園建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但是由于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對礦產資源的剛性需求仍將持續存在,礦產資源開發力度還將不斷加大,對礦山地質環境的影響與破壞程度將不斷加強,加之,許多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還沒有解決,新老問題的疊加使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日趨復雜
1 礦山地質環境類型
目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根據以往的資料分析統計,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果,但是,隨著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力度不斷加大,地面塌陷危害、地下水位下降、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自然景觀的破壞等類型使我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
1.1全國礦山地質災害統計
截止到2010年,全國礦山數量已從2005年的12.67萬座減少到2010年的11.25萬座,凈減少11.2%。2010年全國共發生地質災害30670起,其中滑坡22329起、崩塌5575起、泥石流1988起、地面塌陷499起、地裂縫238起、地面沉降41起;造成人員傷亡的地質災害382起,2246人死亡、669人失蹤、53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3.9億元。與去年同期相比,發生數量、造成的死亡失蹤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均有較大幅度增加。
1.2地面塌陷危害
地面塌陷主要在地下以井巷開采的礦山。在礦山采空區,保留礦柱不足或礦柱受損而失去支撐能力,就會造成地成塌陷。特別是那些礦體埋藏較淺,產狀較平緩的礦區,地面塌陷的現象更為常見,據分析統計,造成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是人為因素。地面塌陷中煤礦采空塌陷的危害最大,造成的損失最重,巖溶塌陷次之,黃土濕陷相對小也比較集中。
采空區塌陷主要出現于70年代以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隨著采礦業的逐漸發展,尤其是大量私人企業進行采煤采礦活動,使得采空塌陷在各地頻頻發生。黑龍江省、江蘇省、山東省、山西省、安徽省等是采空塌陷的嚴重區,但幾乎在全國的采煤、采礦區均有出現,尤其是私人企業采礦業比較發達、而法律制度不健全且執行不力的地區更容易發生。據不完全統計,在全國28個省區內,1173個大中型礦山企業調查,地面塌陷破壞土地面積達8.4萬多公頃,煤礦區最為突出。
1.3地下水位下降
地下開采礦山或是露天開采礦山,都需不同程度地排水。排水容易引起大的漏斗,引起地下、地表水系破壞,地表蓄水能力下降,農田干枯,水井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帶來的危害將很難恢復,對于巖溶充水礦床,高強度的礦山排水容易引起巖溶塌陷,給附近居民生產生活帶來很大的影響。
1.4 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
世界組織對滑坡歸納為四大類:場地條件、地貌作用、自然作用、人為作用。陰性崩塌一般發生在厚層堅硬巖體中。灰巖、砂巖、石英巖等厚層硬脆性巖石所形成的高陡斜坡上。泥石流活動產出的環境可分為二大類:坡面型泥石流、溝谷型泥石流。在礦山開采過程中,地下巖石的應力發生改變,以前的巖石應力均衡被破壞,以及礦石廢渣的亂堆亂放,易造成邊坡的不穩定,在外力誘發下,極易產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
1.5自然景觀的影響和破壞
地質地貌景觀是地殼長期演化遺留下來的不可再生的地質遺產,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礦山越靠近城區、風景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或與活動、生存環境密切相關的地帶,其危害性越大;我國露天開采礦山數量眾多,點多面廣。與開發規模相關,開發規模越大,對自然景觀的影響和破壞越嚴重;與開采方式密切相關,開采方式好,影響就小,亂采亂挖,影響就大,露天開采比地下采對自然景觀的破壞性大。
2 礦山環境保護建議
2.1 加強宣傳教育
應當在大力開發礦產資源,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要科學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注重礦山地質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工作;廣泛深入地開展相關地質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使其充分了解到生態環境保護與保護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
2.2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多年來,國土資源部部門十分重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法律法規建立。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2.2 完善管理模式,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一支合格的行政執法隊伍,在日常的管理中,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提高礦山企業準入條件,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按批準的開采設計、治理方案和復墾方案邊開采邊恢復治理。堅決關停破壞環境、資源利用率低的礦山。
礦山環保和恢復治理的好壞,需要有嚴格的監測、監督檢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為保障。對措施不落實、設施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礦山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對強行生產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在礦山企業年檢中加強礦山環境的年檢內容,對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的企業,責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加重處罰。
2.3 建立多元化礦山環境保護投入機制
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確保礦山環境能夠得到有效恢復和治理。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國家將在示范項目的基礎上,加大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力度,并鼓勵社會資金投入。
長期以來,由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立法缺乏、監管手段乏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專項資金不足等問題,使我國礦山開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十分嚴重。其背后的原因,是我國各級政府和礦業權人在礦產資源的開發設計及開采過程中,只重視礦產資源開采工藝、技術以及產量的提高等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工作而對礦山地質環境及礦區生態系統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如何保護和恢復被破壞的地質環境這類從短期看具有“負經濟效益”的工作未給予足夠的重視。這導致我國因采礦活動造成了采空區地面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質地貌景觀破壞等問題,這些問題已嚴重危害礦區人民正常的生產生活,制約了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解決。目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國家的重視,例如國土資源部已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列為《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年)》的重要內容。
一、我國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現有法律制度
(一)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概念
由于土地資源匱乏,長期以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一直是以土地利用為主要目的。20世紀50年代末,稱為“復田”、“造地復田”、“墾復”等,2011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對“土地復墾”進行了界定:“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顯然這個概念主要還是以土地利用為目的生態恢復。隨著人們對土地復墾的認識不斷加深,從近年研究和實施工程來看,其目標趨向于更綜合性的生態問題,我國礦山恢復的內涵也由單純強調將毀損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上升到礦山地質環境的生態恢復。因此,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是對因采礦活動所破壞的生態系統,采用整治措施,因地制宜地使其恢復到一個符合代際間需求和價值的可持續生態系統的過程。其目標既要求恢復土地價值,又要求恢復生態環境。
(二)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有的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規定分散在各個層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法》、《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明確指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盡快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土地復墾條例》也規定了政府、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對治理被毀損土地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的資金來源。除此以外,近年來各地也紛紛出臺地方性的法規、規章,對礦山環境保護及生態恢復治理以及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等進行了規定。從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補償制度、方案編制審批制度、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等。
二、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在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方面已制定了各層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并初步形成了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主要法律制度,但是這些法律制度還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一)缺乏系統的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法律法規
《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對礦山環境問題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差,雖然我國在2009年3月份出臺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彌補了《礦產資源法》在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方面的不足,但對礦山地質環境的生態恢復仍沒有專門立法的保護,而且我國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生態恢復的法律,盡管在2011年3月國務院公布的《土地復墾條例》相比1989年的《土地復墾規定》有了較大改進,但立法思想仍停留在以土地利用為目的的層面,缺乏全局性、系統性,未遵從生態系統規律,忽視了生物多樣性保育和自維持生態系統的復原。關于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僅有分散的法律法規,缺乏系統的法律規定,導致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
(二)未建立完善的環境準入制度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是礦山環保對策中的一項技術較強的措施之一,它既有防治水土流失的功能,又有污染控制的功能,所以要有科學依據而非盲目地進行生態恢復,因此在礦山開采前的環境影響評價中就要對生態恢復這一措施進行評價,提出合理的恢復模式。但在我國以往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評價的內容重點放在廢水治理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部分,沒有進一步深入地提出生態恢復措施,并對其進行評價。同時,作為我國第一部有關礦產資源環境保護的專項規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也僅對環境影響評價一筆帶過,沒有具體規定環境聽證制度,沒有體現公眾參與的原則,未通過論證、辯論等形式保障環境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有待完善
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因此,保證金制度是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一項核心制度。我國大多數省市區都設立了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保證金,例如2005年《大同市礦山地質災害防治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出臺;2010年10月,太原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二審審議通過《太原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2011年1月經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施行)。但目前我國的保證金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各省出臺的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具體名稱表述不一,例如安徽省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山西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吉林省表述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其次,保證金的征收標準各省不一致。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礦許可證登記的面積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據建設規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證金。再次,《土地復墾條例》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中關于保證金的繳納時間等規定不一致,在《條例》中是在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但是在《規定》中規定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及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縱觀各省市的規定,是在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將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盡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說明“開采礦產資源涉及土地復墾的,依照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執行”,但涉及到保證金在實際操作中,會造成費用的疊加。
(四)生態效益評估制度不健全
退化生態系統的恢復要求在遵循自然規律的基礎上,通過人類的作用,根據技術上適當、經濟上可行、社會上能夠接受的原則,使退化生態系統重新獲得健康,并有益于人類生存與生活的生態系統重構或再生過程。但是恢復后的生態環境到底要達到什么樣的效果,人們對這個標準的研究還很不夠。長期以來,我國礦業廢棄地生態恢復的目標基本局限于農業或林業的土地利用,任何類型的廢棄地,第一考慮就是將其復墾為農林用地,并以獲得經濟利益為主要出發點。這些做法對推動我國的復墾工作無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引起了一些問題,比如礦山改土造田,尤其是大量挖掘周邊地區的表土,用以覆蓋礦業廢棄地的造田方式,導致了更大面積的土地破壞和生態系統退化。另一方面,重金屬等有毒元素向表土遷移和在農作物中的積累情況也沒有予以足夠重視。因地,在我國的礦山生態系統恢復過程中,有一個重要的缺陷就是生態恢復狀況的指標體系不完善,生態效益評估制度不健全。
(五)缺乏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后的維護制度
生態恢復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不是一抓就靈的短期行為。在生態恢復過程中往往涉及產業結構的調整與轉移等等涉及經濟、社會的重大事項。因此,如何維持與鞏固生態恢復的成果,使人們在進行生態恢復的同時不降低自身的生活質量,產業結構調整可以發展下去,就需要有相關的經濟、社會配套措施來支持生態重建,同時也要有相關的生態新技術運用于生態恢復區。
三、完善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中的生態恢復立法
我國有關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筆者認為應在整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確定環境治理的生態理念,結合我國部分地區的地方法規,制定《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條例(或辦法)》或將“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作為專章寫入《礦產資源法》,進行具體合理的規范,輔之以詳細的的實施程序、科學的技術標準,明確規定生態恢復所需的資金來源及管理制度等。為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提供實用性強的法律依據。
(二)完善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聽證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生態恢復評價。生態恢復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如沒有可操作性強的技術文件作指導,自發、盲目地進行這項開發活動,其潛在的后果是嚴重的。發達國家經過幾十年的研究發展,制定了嚴格的礦山開發管理規定,規定礦山在開發設計和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有生態恢復內容,項目實施的同時,須設立專門的生態恢復研究機構,以保證礦山邊開采邊恢復被破壞了的自然生態,使礦山的生態環境保持良好狀況。我國在開展礦山環評中,應對生態恢復治理方案進行全面的評價,環評報告中有專門論述生態恢復的可行性評價及影響分析的內容,分析其可能產生的后果,指導礦山正確的生態恢復方法。2.確立并完善環境聽證制度。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美國、澳大利亞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中通常都包含了必要時召開公開聽證會的條款,吸收公眾參與制度,取得了很好的管理效果。比如在澳大利亞,礦業權申請人向州礦業能源部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礦業能源部將該項目在報紙上公告,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召開聽證會,有關部門參與審查批準,最后礦業能源部慎重地做出礦業授權的決定。我國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應當采納公眾參與措施,參與的形式可以盡可能的豐富多彩,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之前,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對礦山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
(三)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
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是一項專門針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而設計的制度,許多礦業大國都在其礦業法中對此項制度進行了規定,比如,美國的《露天采礦控制與恢復法》建立了礦山恢復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數額規定上采取了靈活的立法方式,根據不同地方礦區的情況上下浮動。這些情況包括了礦區的水文、地理、生物、地質和植被,同時規定了最小數額保證金數量為不低于10000美元。保證金返還分為全程保證金的返還和階段性保證金的返還。此外,美國在1980年頒布了《超級基金法》,主要用于治理閑置不用或被拋棄的危險廢物處理場,依據該法,當責任主體不能確定或無力或不愿承擔治理費用時,超級基金可被用來支付治理費用,之后超級基金將提訟,向其能找到的責任主體追索支付的治理費用。針對我國目前的保證金收取的現狀,筆者認為應當明確以下四點:第一,確定保證金的收繳標準。黃德林教授等認為,我國的保證金收繳標準可按以下方式確定:保證金收繳總額=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單位面積繳納標準×影響系數。其中,影響系數根據礦種、礦產資源開采方式和礦山的地質、地貌、水文、植被等情況來確定。我們贊同依此辦法來確定收繳標準。第二,確定保證金的收繳返還時間及方式。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將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目前不少省市的保證金收繳方式分為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短的礦山,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和對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長的礦山可采用分期繳納兩種方式。用保證金開展的生態恢復工程完成后,保證金是否返還或者返還多少,應當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效益評估制度的規定組織驗收后決定。國家在出臺有關保證金制度時可借鑒地方立法的成功經驗。第三,加強保證金的管理。目前我國已確立了保證金管理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按照我國目前的政府機構設置和職權分配模式,保證金繳存的監督管理主體應為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區范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保證金繳存的監督工作。財政和審計部門對保證金的收繳、返還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借鑒美國的超級基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基金制度。對于歷史上廢棄的礦山以及資金實力不夠雄厚的小礦山來說,這樣減輕了他們的經濟壓力,提高了生態治理的積極性。
(四)健全生態效益評估制度
由于生態系統的復雜性及動態性,使得恢復成功的標準也復雜化了,因此在制定恢復標準時,要嚴格遵循生態規律,不能一味要求恢復到破壞前的狀態,生態恢復的標準要取決于自身理化性質、自然條件以及社會需求。國際恢復生態學會(2004)建議用9個反映生態系統屬性的指標如生物多樣性、群落結構、生態系統功能、干擾體系以及非生物的生態服務功能等通過與對照系統的比較來進行評價。在我國的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過程中,鑒于生態科學的專業性特點,在進行立法時,要邀請生態學專家參與立法,并建立一個科學的、可行的驗收標準。
關鍵詞:礦山環境;治理模式;生物修復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我國礦山生態環境污染與破壞十分嚴重,礦山開采不當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體污染、礦震等各種地質災害,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礦山環境地質環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國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由于我國礦山數量眾多,生態環境問題嚴重。因此,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等特點。從總體上成績顯著,任務艱巨,問題突出,有喜有憂。
1、主要成就:
(1)加強制度建設。從國家層面修訂法律法規,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規章規劃,注重從源頭上治理和保護環境。
(2)加強全國范圍的工作部署,開展大規模全面系統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摸清了我國礦山環境的基本情況。
(3)加大對礦山環境的綜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業投巨資實施礦山環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顯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礎薄弱。我國基礎地質工作程度總體偏低,礦產勘查后備基地較少當前2/3的國有骨干礦山已進入中晚期,國內礦產資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強度的開發導致礦山環境惡化。
(2)制度缺失。我國礦山環境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條例和行政規章規定。當前在制度建設方面,尚需改進和加強。
(3)管理缺位。在礦山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負責人由于大局觀念淡薄,受政績和利益驅動,片面強調發展速度,降低經濟建設的生態環保門檻。
二、我國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及原因
2010年,國家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三部門首次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結果發現我國礦山開采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仍十分嚴重,大型礦山生態恢復困難重重,小型礦山亂采濫挖破壞生態現象普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薄弱,局部地區出現失控。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呈現出局部好轉,整體惡化的局面。
導致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嚴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規不完善。
長期以來,我國的礦山環境管理十分薄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分散,且操作性不強。在立法上,《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水土保護法》等都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但缺少具體的、具有針對性的管理法規。在管理體制上,礦產資源開發分散在十多個部門管理,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又涉及多個執法部門,職能互相交叉,嚴重影響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與保護工作。
2、礦山環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機制。
我國部分礦山企業是在計劃體制下建立的,建國幾十年來,開采了大量的礦產資源,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利潤大部分交給了國家,國家沒有給企業留下礦山治理的資金,現在讓企業負擔多年形成的礦山環境破壞的責任,企業無法承擔。另外,目前我國許多礦山企業處于虧損或維持狀態,無大量財力投入。
3、治理技術欠缺、融資渠道不暢通。
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缺乏恢復手段。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特別是地質災害治理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所必需的技術投入和支持,礦山開采技術落后,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并缺乏生態環境恢復的手段。同時,礦區生態環境恢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由于部分國有礦山企業經濟效益不高、負擔重,使得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困難重重。
三、礦山環境治理的對策
1、研究探索礦山環境治理技術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條治理礦山環境治理的各種技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礦山環境問題。將法律法規和技術相結合, 這就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方便, 從而為各項事務的實施提供了可靠的證據, 以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和事故。 當然, 不同類型的礦山開采所采取的技術也不盡相同。例如開發放射性元素的礦山, 處理的技術應該以放射性元素的處理技術及方法相關; 露天開采的礦山則是對該區域的植被破壞嚴重, 產生的污染一般表現為灰塵污染, 而地下開采多半表現為地質塌陷等災害, 針對地表和地下開采所采取的技術路線肯定不同。
2、借鑒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還未發展成熟,因此, 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礦山環境的特殊情況, 對國外礦山環境治理的經驗加以借鑒。 如美國就對礦山環境治理的制度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 它制定了礦山環境審查評價制度、 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及礦山環境許可證制度等; 澳大利亞也采取了一項行之有效的辦法, 即一邊開采一邊把開采結束的礦山進行修復。這些制度、 原則都是我國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學習和引用的。
制定系統的、健全的礦山環境治理法規制度
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嚴格的礦業行業法律法規制度, 去約束我國礦山開采時所暴露出的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目前, 關于環境的保護法規制定了很多, 但是關于礦山環境治理的法規卻很少, 筆者認為這是由于礦山環境的特殊性決定的。或者某些環境法規雖對礦山環境的治理進行了規定, 但是針對性并不強。
四、現階段所用的治理模式
1、強工程模式
該模式強調的理念是安全重于一切。主要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和次生地質災害效應較嚴重的礦區,針對礦山環境問題中穩定性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
采用該模式的首要目的是恢復和提高治理對象的安全性,優先考慮的治理對象是非穩定地質體。治理對象屬于成災風險指數較高的一類,即成災危險性和致災可能性較大,且危害性嚴重,若不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措施,一旦具備了條件,可能導致次生災害。
2、強生態模式
礦山生態環境包含了礦區范圍內的大氣、水體、巖土、地下礦藏、地上植被、地貌景觀、以及在此環境中生存的包括人類在內的一切生物。礦山生態環境的破壞起因于礦產資源開發,其結果往往是水土破壞、礦產資源耗竭,后果殃及構成礦山生態環境的每個構成要素。
強生態模式提倡的理念是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礦山生態環境。主要適用于景觀與生態破壞效應嚴重的礦區,沙漠化、水土流失、地貌景觀破壞等問題突出的治理對象。這類礦山環境問題屬于累進性問題,是礦山環境經受長時間影響、被深層次改造的后果。此類問題對應的礦山環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也就是將遭到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予以修復。爭取修復后的礦山環境能逐步實現生態環境良性循環,恢復其自身的再生能力、自凈功能、物種演進等功能。
3、強生物模式
該模式原理是理順生物鏈,主要適用于水土污染問題突出的礦區。當礦山環境問題重點反映在水土污染方面,污染程度嚴重到超出了環境自我恢復能力,需調用強生物工程模式進行治理。
多元復合模式
一般情況下,待治理的礦區往往環境問題成堆,呈現多種礦山環境問題復合、多種環境效應疊加的狀況。多元復合治理模式適用于此類治理對象。該模式強調的是治理技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其適用于土地資源破壞效應、水環境效應和次生災害效應等環境效應并存的規劃治理區。
多元復合模式的組合形式可以是兩兩組合或者三者并用,多元模式又可根據需求組成強化復型與弱化復合型,強化型多針對礦山環境效應嚴重、風險等級較高的情況;弱化型用于礦山環境效應相對稍輕、風險等級較低的情況。
結語:
基于以上所述, 我國的礦山環境治理是亟待開展的核心工作, 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有利于我國建立一個環境友好型的國家;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 顯示了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決心, 向世界證明我國政府是相當重視環境問題的;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 人類所生存的環境依然良好。
參考文獻:
[1].趙仕玲.國外礦山環境保護制度及對中國的借鑒[J].中國礦業,2007,16(10):35—38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環境治理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面臨的形勢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實力的標準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得以快速發展,工業增長加上人口增長,對礦產資源的需求與日劇增。旺盛的礦產品市場帶動了我國礦業飛速發展,尤其是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保障能力要求更高,對能源和礦物原材料的需求將會更加強勁。但是,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礦山建設一直走的是農業-礦業-荒蕪的模式,忽視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保護工作,一直存在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資源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共存的局面。已廢棄和閉坑的礦山遺留下來的環境問題幾乎遍及全國,造成了極大危害,礦山地質環境欠下了沉重的歷史債務。盡管2009年5月1日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開始施行,但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約束力還顯得力度不夠,新建礦山和生產礦山的環境問題仍十分嚴重,這與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求是極不協調的。當然,近年來我國通過礦山整頓、整合,礦山數量明顯減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礦山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具有點多、面廣、量大的特點,總體上來說整頓、整合工作進展不平衡,防治措施遲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還沒有根本改變。
2、礦山地質環境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礦山生態環境存在諸多問題。歸納起來,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有環境污染、環境與資源破壞、礦山地質災害三大類。
(1)占用和損毀土地。據統計,截至2007年底,全國礦業開發占用和損毀土地約166萬公頃,其中尾礦堆放占地約91萬公頃,露天采坑占地約52萬公頃,采礦塌陷占地約20萬公頃,以及為采礦服務的廠房、礦區、交通設施(公路、鐵路)等所占用的土地。
(2)引發地質災害。我國礦山地質災害類型較多,井下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礦井突水等,主要發生在煤、磷等非金屬礦床和鐵、銅等金屬礦床開采中。
(3)破壞地下水資源。采礦使地下水均衡系統得到破壞,導致部分區域地下水、地表水滲漏,有的地區地下水位下降達幾米甚至數十米,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引起地表嚴重缺水,影響農作物生長,進而影響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引發了許多經濟和社會問題。
(4)“三廢”(廢石、廢水、廢氣)問題嚴重。全國礦山企業每年產生的廢石和尾礦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邊環境;大量未處理合格的礦山廢液廢水的排放,加劇了區域性、流域性水體污染及部分湖泊富營養化;采礦產生大量廢氣、煙塵、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導致空氣濁化,酸雨區擴大。
(5)破壞地貌景觀。我國露天開采礦山數量眾多,點多面廣。有的礦山開采對山體和自然景觀破壞嚴重,如大量建筑石材露天開采,造成森林植被破壞,基巖,使得昔日青山綠地成為荒山禿嶺,尤其在交通干線和城市周邊的露天礦山開采,產生許多負面影響。
3、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
3.1要深入研究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形成的機理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形成機理要通過采取地質調查、工程鉆探、地球物理勘探及地球化學勘探等多種手段,查明形成的機理、根源及影響和控制要素。
3.2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單位必須具有相關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相關資質,同時要充分重視勘查工作,所有環境地質問題的產生根源要依靠勘查工作去查明,作為設計工作的基礎,勘查工作要根據不同的災害類型及其所處地質環境等條件采取不同的勘查手段。要充分研究地質災害的成災機理,針對問題的根源進行治理設計,在設計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設計的適用性和實用性,既要經濟合理,又要科學可行。
3.3大力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
治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是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重要內容,為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規劃目標,要求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準入管理,重點控制不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責任,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監管,制定相應的政策激勵約束機制,構建良好的軟環境。區分新建礦山、生產礦山、礦業權滅失礦山和閉坑礦山的不同情況,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嚴格控制新建礦山的環境保護工作,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建立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補償機制,逐步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投入的制度化、規范化、市場化,最大限度地減輕礦業活動對環境和土地的破壞,全面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
4、結語
礦山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是礦山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所面臨的兩大主題,也是當今社會、政府主管部門以及礦山企業所關注的熱點問題。如何既合理地開發礦產資源,又不至于造成礦山地質和生態環境惡化以及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發生,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研究課題。
參考文獻
[1]蘇啟興.防止地質災害造成新貧困[J].老區建設,2005年02期.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防治體系
中圖分類號:TD1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04-0232-01
前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是礦山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所面臨的兩大主題,也是當今社會、政府主管部門以及礦山企業所關注的熱點問題。如何既合理地開發礦產資源,又不至于造成礦山地質和生態環境惡化以及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發生,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研究課題。
一、礦山地質環境概述
以巖石圈為依托,礦產資源開發為主導,不斷改變著地球表面和巖石圈自然平衡狀態的地質環境,也是一個環境地質問題較多、地質災害較突出的環境。礦山地質環境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采、選礦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礦渣,廢水,粉塵等,不僅直接影響作業環境和工作條件,而且給礦區周圍的大氣、水質、土壤造成危害;廢石堆、尾礦庫擠占大量土地、農田;污水和煙塵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氣,也破壞了景觀和植被;露天礦邊坡崩落,井下采空區造成地面塌陷;礦井突水、礦山疏干排水引起鄰近地區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疏干涸干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礦剝土等造成水土Y源平衡失調,易誘發和引起土壤侵蝕、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所有這些環境地質問題,都給人類生產和生活帶來嚴重影響,而且預防和治理的難度很大。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和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
二、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治理的幾個關鍵措施
1、建立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防治體系
在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過程中,應當加強思想重視,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環境保護防治體系。實踐中可以看到,當前國內礦產資源的分布存在著嚴重不均勻現象,礦山資源開發與利用過程中的環境破壞與保護程度也不盡相同,因此礦山地質環境防治標準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但應當建立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防治體系,并在此過程中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即做好三廢防治的同時,還要加強管理與控制,明確和細化生態環保指標與要求,在礦山地質資源開發過程中,應當進行綜合管理,全面分析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使環境保護措施有的放矢。
2、編制落實科學的礦山環境保護規劃
委托地質部門對礦山企業的地質環境保護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在此基礎上,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將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使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3、對保護與治理礦山地質環境進行科學的等級劃分
由于礦山的地理環境不同,在保護與治理的時候需要進行不同等級劃分,最好的方法就是通過對自然規律以及經濟規律進行研究,找到符合規律的方式,再結合國家所制定的礦山整合措施研究出可以循環使用的開采方式。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礦山的基本情況,根據礦山的地貌、所處地理環境、礦山的規模、礦山的種類以及開采方式的不同,對礦山進行劃分,然后對不同級別的礦山采取不同的保護與治理方法;其次,需要了解礦山地質環境遭到破壞的程度,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的等級劃分。一般情況相下可以將其分為一般、比較嚴重、嚴重、特別嚴重4個等級,針對不同等級的礦山環境制定不同的治理恢復措施。制定相應的等級劃分指南,以此來對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進行指導。
4、對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狀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綜合治理方案
對需要進行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礦區,進行開采中各項開采活動所帶來的影響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結合治理礦區的地質環境和地質條件,就各種開采活動可能引發或加劇的環境問題、礦山建設中所受到的來至地質災害的影響等進行預測分析,并對地質災害的危害對象、危害程度、危害的發展趨勢、綜合防治的難度等進行分析評估。依據礦山的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和分析結果,制定出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部署所需要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就治理工程部署中涉及到的針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的主要內容,工程部署施工中需要的技術方法以及措施等進行詳細的落實。
5、加強監管,依法開采
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的好壞,需要有嚴格的監測、監督檢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為保障。礦山建設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保證各項環境保護和治理措施、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措施不落實、設施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礦山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對強行生產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在礦山企業年檢中加強礦山環境的年檢內容,對礦山環境破壞嚴重的企業,責令限期治理,并依法處罰。
6、發揮科技在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中的作用
礦山環境問題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要治理好就必須依靠科技的力量。要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應著重研究礦業開發過程中引起的地質環境變化及防治技術,礦業“三廢”的處理和廢棄物回收與綜合利用技術,采用先進的采、選技術和加工利用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加強礦山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與推廣,增加科技投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產業化。引進和開發適用于礦區損毀土地復墾和生態重建新技術,進行礦區生態重建科技示范工程研究,加大礦山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力度。同時,要努力學習各國礦山環境保護的先進技術和經驗,提高和改善我國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7、地質環境檢測
地質環境監測就是專業技術人員利用各種儀器設備對構成地質環境的各種要素的變化進行的專門性測量。地質環境監測主要包括地下水動態(水位、水量、水溫、水質)監測、地下水均衡試驗、地質災害、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縫監測、與地下水關系密切地區的地表水水質監測及這些地區的酸性降雨監測。地質環境監測是一向長期的工作,只有做到早預防,才能把握好環境保護與治理主動權。
8、健全和完善環境整治技術標準和規范
針對當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中的問題及其原因,認為在現有的技術標準與規范要求基礎上,應當充分發揮農、林、地礦以及生物和環保等部門的作用,在環境整治技術方式和方法上進行創新。同時,結合具體情況,不斷完善各地區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技術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改變礦業權人在進行恢復治理時隨意性很強,管理者進行督查無標準判定恢復治理是否達到要求的現狀。
三、結語
綜上,實際中首先要掌握和解決地質災害發生和治理的關鍵技術問題和難題。通過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減少環境問題的發生,盡量避免礦山環境破壞或將其消除于礦山建設、生產過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參考文獻
一、礦山地質災害的類型
礦山地質災害類型很多,若單從災害發生的速率加以區別,可分為突變型礦山地質災害,如礦坑突水、瓦斯爆炸、巖爆等,另一種就是緩發型礦山地質災害,如采空區的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等。然而,在我們最常用的地質災害分類,常常是以地質災害的時空分布和成因關系來分類。這種分類方法有利于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深入探究,才能根據各種地質災害類型制定相宜的防治措施。人為地質作用過程中不合理或者不科學改變地質環境,進而誘發的地質災害基本涵蓋了除火山噴發之外的所有地質災害類型。
二、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
礦山地質災害破壞了地質環境,造成了巨大生命和財產損失,因此,對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十分重要,一按分為重點防治區、次重點防治區和一般防治區。
(一)重點防治區防治措施。1、合理設計邊坡參數,加強邊坡監測,建議作擋墻穩固邊坡,開挖后如果出現開裂變形,建議做專門的工程地質勘察。 2、對于原有的災害點,做好邊坡加固和預防工作,盡量消除因礦山開采而誘發災害復發的隱患。 3、渣場棄渣嚴格作好方量及邊坡坡度的設計,作好擋墻設計,設置攔渣壩,防止泥石流的產生。并充分、合理利用渣場,嚴禁隨意棄渣。 4、對于坑道開采,在坑道內一定要作好支護,做到邊開采邊支護,防止因礦頂坍塌、冒頂等而產生的危害,尤其上方有住戶處要預防引起上部地面開裂。
(二)次重點防治區防治措施。在進場公路、礦山生活區建設中,會形成大量的邊坡和一定數量的棄渣,可能形成邊坡失穩,造成滑坡和塌方;沿途不合理的棄渣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可能形成坡面泥石流, 可能有滾石和飛石危害。1、科學黑的實際邊坡參數,并進行合理支護和加固,邊坡上應設置排水溝,做好地表排水措施。2、加強工地管理,合理堆放棄渣,嚴禁隨意棄渣,在險要地段建設攔擋滾石和飛石的設施。3、開采結束后,將棄渣場扒平覆土,植樹還林,恢復植被。
三、地質環境保護策略
(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和實施。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完善的監督機制是實現礦山環境保護與環境問題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強法制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各項管理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結合本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的特點,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制定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其立法和監督管理應該貫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從礦產資源的勘察、規劃、項目設計、開采或加工直到礦山閉坑和生態恢復等各個階段,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二)開發與保護并行。礦業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是我國經濟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時也導致了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例如對水資源、土地資源、植被等的破壞,以及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時,應本著開發與保護協調發展,即在開發前、開發中和開發后,同時進行環境保護。在開發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區及其周圍環境認真進行勘查,特別是地質條件的勘查工作;在開發過程中,應盡可能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農田、植被區等,對開發中產生的廢棄物應遵照排污標準進行處理。在開發后,應及時采取措施對礦區周圍的環境,尤其是對已被破壞的土地資源、植被進行恢復,如土地復墾措施,可將采剝與復墾同時進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壞區域及時恢復綠化。
(三)礦山開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對于礦山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只有首先將工程治理措施和環境生物保護措施緊密的結合在一起,最終才能達到礦山環境綜合治理的根本目標。在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的各種工程中,只要配置科學、合理,就能夠徹底根治地質環境災害,但是其中的缺點是投資范圍過大,然而當前的生物措施恰好能夠彌補環境工程治理的顯著缺點,摒棄其投資范圍相對比較小,能夠有效的改善礦山周邊的小氣候特點,最終使其可以廣泛地應用中礦山地質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中。
(四)為礦山環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礦山環境治理往往要花費大量的資金,只有強有力的經濟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因此,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妥善解決款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資金問題,同時可以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國際資金,擴大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資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