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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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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

    第1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惠民中心成立后,對鹿泉市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緩解了“六個難題”,起到了“六種效果”。

    (一)有效緩解了優質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較為分散、難以統籌調配的難題,實現了優質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的整合。惠民中心搭建了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臺,將熱心法律援助事業、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集中起來,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統籌調度,重點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參與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為一支社會化的法律援助專職隊伍,實現了優質法律援助社會資源的整合。

    (二)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編制不足的難題,充實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與法律援助中心一起辦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協調,也就節省了人力資源;惠民中心的3名專職工作人員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詢、宣傳等日常辦公業務,幫助減輕了工作負擔;在遇到群體性案件、疑難案件時,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參與,幫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經費不足的難題,提高了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效率。幫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爭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資金,從而強化了資金保障能力。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續2年提前一半時間完成任務,為爭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資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請獲批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9萬元,2012年為11萬元,2013年達到13萬元,連續三年上升。同時,由于辦案量的快速提升,該局2010和2011年各獲得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9萬元,2012年達到11萬元。

    (四)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辦案監管“兩張皮”的難題,提高了辦案質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狀態,法律援助中心很難監管到案件質量辦理的全過程,案件辦理質量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辦案律師的自覺性,辦案和監管成了“兩張皮”,辦案質量得不到有效保證。惠民中心在社會律師中層層篩選、優中選優,建立了一支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主的法律援助專職隊伍,促進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專業化發展;同時推行“點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訪、四評、三掛鉤”的監管機制,將業務監管和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有效保證了案件辦理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案件辦理的質量。

    (五)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服務黨委政府力度不夠的問題,提升了服務黨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規劃”,列入了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成為黨委政府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還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公安、檢察、法院、婦聯、殘聯等部門為成員的法律援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項。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書記接訪,協調解決重大疑難案件。

    (六)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活動能力不足的難題,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存在的約束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為新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受到的約束較小、靈活度較高,有機會參與弱勢群體維權相關的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等舉辦的各種活動,能夠以法律援助的專業身份幫助培訓社會人員,在社會宣傳、業務培訓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會職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強。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發展模式,對于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起到較好的推動作用,其做法和經驗在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中具有典型性。現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試作一分析。

    (一)內涵分析。職能上互為補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機關的組成部門,代表政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是社會組織,代表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化特征非常明顯的事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持。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出現和發展,從本質上反映了政府對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認可、期望和推動。法律援助中心與民辦非企業反映出政府工作與社會力量在推動法律援助發展中對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職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補充。業務上資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基本辦公設備、業務培訓,提供法律援助的業務信息,幫助提供與工會、婦聯、殘聯等相關維權部門交流互動的機會,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等業務資金的支持。民辦非企業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會優質法律服務資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業務咨詢等業務工作中有了更多、更優的選擇。發展上互相促進。法律援助中心對民辦非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指派民辦非企業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幫助民辦非企業律師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并及時傳達上級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辦非企業除了辦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還提供面向社會的法律援助宣傳和培訓,并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務、重大疑難案件辦理、檔案管理等事務。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補臺,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順應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僅僅依靠黨委政府,而是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會力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加速推動法律援助社會化進程,從而彌補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當前,中國社會正在向“大社會、小政府”的轉變,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來。因此,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提供了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臺,適應了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成功實踐。順應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河北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著力構建完善以辦案服務為中心的法律援助發展格局,法律援助辦案量從2007年的9318件增長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達到36.2%。在辦案總量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總體水平仍然較低,這在客觀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辦案轉移到管理上來,不斷提升辦案質量和群眾的滿意度。設立民辦非企業,從源頭上強化了對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準入管理,對加入民辦非企業的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大了培訓力度,對辦案過程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提高了辦案質量;同時,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減輕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負擔、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動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由辦案向管理的轉型升級,順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發展的趨勢。順應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需要。編制和經費問題是制約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最大的瓶頸。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編制缺乏、經費不足的問題尤為凸顯。成立民辦非企業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辦非企業一同辦公、一同管理,使民辦非企業成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補充,實現了政府管理和社會參與的高度統一,有效緩解了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不足帶來的難題。同時,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年提前完成任務,幫助爭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協調辦理重大疑難案件上,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由于鹿泉市整體辦案數量的提升,省廳下撥的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逐年遞增。因此,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能力,對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起到全面的促進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沒有明確。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列出了民辦非企業的行業類型,其中第9款為法律服務業,但是該款沒有像前八款那樣對每一種行業進一步列舉了相關的類型,規定較為籠統,對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為法律服務業進行登記未進行明確。

    (二)政策上缺少引導。對于法律援助類如何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還沒有出臺專門的規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方式方法還不成熟,如何加強管理和服務,保證其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需要進一步研究。

    (四)社會上相對陌生。社會層面對于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比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認識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還無法離開司法行政機關獨立開展業務工作,影響其發展壯大。

    四、發展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登記與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文件,明確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條件、方式、組織和活動、資產與財務管理、管理與監督、扶持與獎勵、變更與終止以及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同時爭取在經費支持、人員培訓等方面制定鼓勵措施,推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二)積極培育。政府加大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特別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經費支持,保障其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條件。同時,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理論素養。

    (三)強化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對民辦非企業的管理,監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應標準為社會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2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關鍵詞:基層法律 法律援助 現狀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3-0364-01

    引言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指的是給有需要的人群提供法律支持的過程,例如當事人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政府要為其提供低于常規收費或者免費的專業法律幫助。狹義上講,法律援助指的是為不具備聘請律師能力的提供律師服務的做法,例如沒有資格聘請律師或者由于經濟原因無法支付律師費用的人,都屬于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從產生至今,其目的是為了給人們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務,使得每個人都能享受法律的保護。

    一、基層法律援助的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行為,應該由政府負責,法律援助制度是從西方產生的,并且逐漸傳入我國,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糾紛問題進行解決。我國逐漸將法律援助納入社會救助體系中,建立了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保障制度,有助于法律援助的實施。

    第二,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對象為相對弱勢群體。從法律援助的概念來看,主要是為社會中的一些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例如一些經濟困難的人,傷殘者,鑒于一些案件中的當事人處于弱勢地位,而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則必須要及時進行法律援助,確保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保障。

    第三,法律援助機構減免案件的服務費和受理費。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一般參與法律援助的機構多為律師事務所,這些機構通常要根據受助人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減少案件的服務費用,或者完全免費,從而確保受助人能夠充分享受法律援助的最大利益。

    二、基層法律援助的現狀

    法律援助在我國的興起時間不長,盡管近年來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不斷健全,基層法律援助體系也越碓酵晟疲但是要想實現高效的、真正的法律援助,還需要不斷發力,對各項制度進行完善。當前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不容樂觀。例如某地在發展過程中統計,多數法律援助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基本占當地法律案件總數的80%,從受助對象來看,老年人、殘疾人居多,其次是外來務工人員,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婦女和兒童所占的比例較小。從當前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法律援助情況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法律援助點設立分布不均。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必須要設立相應的法律援助點,但是當前我國法律援助點的設置工作并不完善,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一般有法律援助點配套建設,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援助點的建設不夠完善,一些定點的組織或者機構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有的時候一人身兼數職,對法律服務水平產生影響。

    第二,法律援助力量薄弱。針對當前法律援助情況而言,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還沒有全面普及,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服務人員有限,而案件數量較多,因此少量的法律服務人員難以承擔日漸增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所以導致一些案件被擱置,法律援助的力量不足。

    第三,基層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是影響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水平的重要因素,當前我國很多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因此遇到糾紛的時候他們并沒有第一時間想到通過法律手段對問題進行解決,這對于我國法律援助體系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影響。

    三、法律援助體系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政府的義務,為了實現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享受法律的保護,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過程中,必須要加強法治社會的建設,對各種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從而使得我國社會實現規范化發展。針對當前法律援助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法律援助體系進行完善:第一,加強法律援助點的建設。為了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我國必須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與完善,要建設更多的法律援助服務點,尤其是在一些經濟社會水平不高的地區,更應該要積極加強對法律援助點的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第二,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該要充實法律援助隊伍,招聘更多的專業人員,及時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幫助群眾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第三,加強資金投入。在法律援助服務完善過程中,政府應該要加強資金投入,為建立法律援助點,招聘人員等提供資金支持,同時也應該要加強社會資金的引入,拓展資金渠道來源。

    結語

    法律是人的法律,是為了規范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而設定的,法律有多種作用,其中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作用之一。我國必須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體系的建設與完善,確保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手段,借助法律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

    參考文獻

    [1]胡文祺.淺析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現狀[J].山東青年,2015(09)

    第3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 困難 創新模式 法律援助志愿者體系

    法律援助,也稱法律救濟或法律扶助,是指國家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或者義務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從其本質來看,它是受國家保護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一種國家義務行為,是現代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它體現了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對人權保護的重視程度,被稱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法律援助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證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人權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制度,在這種制度的保障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更能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更加確保了人權的實現,也更好的讓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實處,在新的環境和新的形勢下,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創新出新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從而更好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1 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情況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我區經濟困難的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即:(一)無其他收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業保險的;(二)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四)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五)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六)其他因經濟困難確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除此之外,公民遇到下列情況,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經濟補償金的;(六)請求賠償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七)請求賠償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用地膜、農機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種植業、養殖業損失和其他損失的;(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的;(九)其他確需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①

    同時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交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②

    當然并非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需要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在下列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無需進行經濟困難審查:(一)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的;(三)主張因見義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益的。③

    上述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公民均可以向自己所在轄區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我區司法廳法援處的統計:2013年上半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4321件,其中為民辦實訟案件3110件。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或缺,而筆者所在的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從2006年9月成立到現在咨詢案件已經達數千件,替困難群眾代書353件,在工作站全體指導老師和幾屆學生的共同工作下截至筆者發稿時各種法律援助案件33件。這些鮮活的數字無一不表明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對于弱勢群體來說是如此必不可少。

    2 我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落實法律援助制度,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我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具體的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問題,筆者認為集中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2.1 法律援助主體力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常常是“案多人少”。據統計寧夏符合法律援助困難的群眾有100萬,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萬多件,2013年上半年全區共有4589名受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按每個受援人需要一名援助律師來說,需要近5000名,但實踐中并沒有如此龐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許多川區的縣級法律工作者只有一兩名。因此會出現“案多人少”的局面。

    2.2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法律援助范圍的傾向。因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夠具體明確,加之審核受援人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者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差異導致實踐中存在兩種不良傾向:一是濫用法律援助,即該援助的不援助,不該援助的卻得到了援助,另一方面,對于受援助者的條件都有十分嚴格的限制,實際上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圍,使相當一部分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2.3 法律援助的經費短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常常受阻。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于政府撥款,而政府撥款往往是有限的,實踐中如果遇到受援案件復雜,辦案需要經費,受援對象經濟困難,而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又不能滿足案件的實際辦理,這就會導致案件的半途而廢,使援助工作受阻。

    3 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積極開創法律援助工作的創新模式

    為了更好的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援助工作中的困難,使更多的弱勢群體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使他們真切的體會到“法律的平等”,讓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我區的具體情況,結合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幾年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體會,筆者提出如下幾種工作模式:

    3.1 建立健全以“知-用-信-靠”為核心的工作體系。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到今年已經走過了10個年頭,但是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它們仍然顯得很陌生,很多群眾不知道法律援助,甚至一些比較偏遠的農村連聽都沒有聽過,因此要不斷的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首先讓百姓知曉法律援助。其次,通過宣傳讓困難群眾知曉在什么情況下運用法律援助,讓法律援助成為經濟困難百姓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利器。再次通過對援助案件的辦理,讓老百姓相信援助可以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的法律困難,相信法律援助機構,相信法律援助的工作者。最后,將法律援助工作做成經濟困難群眾的靠山,只要符合法援條件,老百姓就可以依靠法援解決。

    3.2 建立法律援助社會志愿者服務體系,將一切有志于從事法律援助的社會法律專業人才納入到法律援助事業中。吸納具有專業知識的廣大法律志愿者可以彌補法律援助主體力量不足的困難,包括吸納一些退休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這些老律師經驗豐富,可以幫助辦理疑難復雜的援助案件。

    3.3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和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等行政機構合作,借助這些機構來減少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減輕援助工作的辦案經費。通過法院與援助機構合作的工作模式既減輕了法院立案過程中不必要的麻煩,大大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同時也為更多的經濟困難群眾提供了法律援助,加之法院和工作站合作的工作模式,為受援對象提供了便利,從而減少了受援對象的辦案支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辦案話費,也增強了法律援助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熱情,因此借助法院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新時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模式,值得更多的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學習借鑒。

    4 結束語

    法律援助條例自頒布起已經走過了十個年頭,法律援助工作也在風風雨雨中進行著,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也應該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許多困難,而且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決其困境的方法也應該是多樣化的,本文論述由于筆者能力問題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法律援助不僅要對弱勢群體施以及時有效之救濟,而且還要主動出擊,積極維系社會穩定,預防矛盾出現。但就目前而言,構建和諧社會,法律援助任重道遠。

    注釋:

    ①《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

    ②《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

    ③《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參考文獻:

    [1]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與實務[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張中著.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務及其質量問題研究[M].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

    [3]張麗紅.淺析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胡發林.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第4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關鍵詞:基層;法律援助;制度;構建

    1.法律援助及基層法律援助概述

    1.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最早出現在國外,它是為一些經濟困難的人免費提供法律幫助的,在我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一種組織和機構,主要是為無力負擔法律經費的特殊人和案件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一種制度,比如,被告人中有殘疾人但是沒有委托人和辯護人的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法律援助的解讀可以從三個方面人手:首先,從法律援助實施的主體可以將法律援助分為狹義與廣義兩大類,狹義的法律援助則是公民在無力負擔律師費用時由國家義務幫助承擔的法律服務;而廣義的法律援助一是將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和法律基層工作者是為社會志愿人員,二是國家設立的一種特殊的法律制度,專門給予特殊案件和特殊人員提供的免費法律服務的制度。其次,從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可以將法律援助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法律援助僅僅是對訴訟費用的減免,而廣義的法律援助的范圍不僅包括訴訟費用的減免,還包括非訴訟業務的減免。同時,國家通過法律救濟手段對司法制度運行中有困難的環節進行法律救濟。最后,從法律援助的對象上來看,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殘疾人、經濟困難者和弱者提供的減免法律費用的服務。雖然世界范圍內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法律援助的定義不同,但是法律援助一直以來就是為特殊人群提供免費服務的慈善行為,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演變,逐漸發展成為國家制定的合法的、保障公民實現權益的一種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在我國根據我國的國情發展,主要是由政府設立的由基層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專門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減免法律費用的公益服務,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一種制度。

    1.2基層法律援助

    基層法律援助主要是指由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過程,法律援助在內容與功能上具有不同的特點。法律援助在內容上體現了服務的特點,但是與普通的法律服務不同,法律援助提供的服務是由政府成立的機構,并且組織的法律專業人員對受援人提供的免費的法律服務,不需要當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據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委派。除此之外,法律援助在功能上體現了司法保障程序的特點,比如,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法律援助的機構辦理,而不用去法院;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包括了訴訟和非訴訟的案件,法律費用幾乎免除,這是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主要內涵。

    2.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現狀

    2.1特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得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基層公民權益公平的過程中呈現出鮮明的特點,同時也凸顯了不少的問題。在實施基層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法律援助人員的身份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近年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人員主要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人員為主,在縣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一般有三至五人左右,這些人分為有在崗在編和合同制的,以青年人和中年人為主。而法律援助的實施人員有專業的非專業的人員,專業人員為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或者公證員,非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主要是一些志愿者,因此,我國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的組成是多種多樣的。第二,基層法律援助的費用由政府承擔。財政撥款是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主要經濟來源,近年來國家對基層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加大了力度,逐年在增加。第三,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具有廣泛的特點。法律援助的對象如果符合援助的條件,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委派律師,而不需要委托人,我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對象主要包括婦女兒童、農民工以及老弱病殘等人群,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等。但是,根據不同地區法律援助的開展,其受援人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展,以山東為例,就增加了對人身傷害和家庭暴力等案件的援助。第四,法律援助的形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我國基層法律援助是無償的,只要符合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得到免費的法律援助,免費的內容主要包括咨詢、辯護和、訴訟、非訴訟以及公證證明和其他的服務等,這些服務形式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法律服務內容。

    2.2問題

    雖然基層的法律援助事業在迅速的發展,但是凸顯的問題也是不能忽視的:首先,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缺乏有力的管理人才。法律援助機構屬于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而法律工作的性質使得其收入與承擔的壓力不成正比,導致法律援助機構無法吸收有力的人才。比如,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任務繁重,而且要承擔巨大的壓力和責任;收入和待遇偏低是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尷尬,與社會律師相比懸殊。三是仕途渺茫,很多法律工作者提拔無望,久而久之產生干勁不足和消極的情緒。其次,基層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日益凸顯,主要體現在對法律援助潛在實施的人員需求大,但是實際操作和實施的人員少的矛盾方面,使得很多需要援助的案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再次,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由財政撥款的法律援助經費在一些情況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不足的資金由縣級法院或者司法局進行統籌解決。再加上如今辦案越來越復雜,需要交通費、食宿費、文件復印等各種費用,而政府的撥款與實際需要相差甚遠,這在客觀上要求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補貼。最后,基層法律援助的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一是部分法律援助人員缺乏責任心,二是法律援助的質量沒有得到保障,受援人由于維權能力低下,導致不敢向律師提出任何意見,對法律援助的效果沒有任何獎懲效果的背景下,大大地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會認可度。

    3.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的策略

    3.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

    世界上最早開始實施法律援助的國家是英國,其在法律援助方面積累了比較可貴的經驗,英國一直以來也是通過立法確立法律援助的相關制度,對法律援助相關制度的修訂也是通過相應的立法程序完成的。發展至今,英國的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已經發展成為世界上最為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被其他國家廣泛地借鑒和參考。因此,要想完善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必須積極地推進對法律援助相關制度的立法程序,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體系。

    首先,要在《憲法》中明確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的權利。在國際上,意大利的憲法、法國的憲法以及德國的憲法都直接或者間接地規定了國家對公民進行法律援助的權利。在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但是對法律援助卻沒有直接的體現。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法治社會中一項重要的人權制度,其在救助弱勢群體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理應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當中進行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從源頭上解決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依據問題。

    其次,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綜觀國際上的各國,現如今美國、英國、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大部分的國家都已經先后頒布了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這為各國在進行法律援助實踐提供了具體的依據,同時也為有效地落實憲法中的法律援助的相關原則提供了具體的途徑。因此,要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后,結合法律援助的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由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對法律援助進行詳細、全面以及具體的法律規范。

    再次,要配套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規。鑒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間的經濟文化差異較大,因此在制定了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律之后,必須要配套性地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每個地區不同的經濟文化差異,對法律援助的法律進行具體的落實和補充,讓地方性的法規與憲法、法律援助法律之間形成良好的互動,共同構建一個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3.2勇于創新、構建多樣化的法律援助服務模式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利國利民、具有公益性質的特殊事業,必須要有效地發動政府、社會以及民眾各界的力量參與,調動各個層面的資源,勇于創新、構建多樣化的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將基層法律援助服務切實做到實處,有效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

    首先,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業人員的培養。要想將我國的基層法律援助服務真正得以落實下去,就必須要有一支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服務質量良好的專業法律援助人士。在條件允許的條件下,要由政府出資組建專職的法律援助團隊,專門為有需求的人民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這也正可以體現政府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救濟、履行政府職責的光輝形象。

    其次,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法律援助服務。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一貫都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如果僅僅靠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畢竟有限,因此必須要廣泛地發動社會上的法律工作者,讓他們也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但是面對市場化運作的法律服務,就必須要提供良好的運作方式,讓政府真正地在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發揮作用,采用政府購買社會律師服務的方式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最后,要充分調動社會團體的力量,使其廣泛參與到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去。基層法律援助服務與社會體系的運行并不是割裂開來的,必須取得社會上的支持和配合,努力發動各個社會團體的力量,發揮其在基層法律援助服務中的積極作用。這些社會團體主要包括企業工會、婦聯、殘聯、消費者協會等,還包括一些由高校組建的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

    3.3進一步優化法律援助經費的相關保障體系

    第5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刑事訴訟司法公正

    所謂法律援助,在實踐當中又被稱為司法援助、法律幫助或者說是法律扶助,在援助的范圍上可以分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以及非訴訟性的法律援助,而在法律實踐過程中被人們所廣泛關注的還是刑事法律援助。從狹義上來說,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針對貧困人員所提供的司法援助,而在廣義上來說還包括國家對這些法律援助對象的扶助。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就法律援助而言,具體可以將其定義為由政府所專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充分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實現對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經濟困難當事人所提供的廉價或者是免費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隨著世界范圍內對人權保護的客觀要求而產生的,其主要的意義就在于實現人權的根本保障,而人權保障又是國家得以穩定發展的基礎,因此很多國家都格外重視法律對人權的保護。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在國家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二是利用法律來實現當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和保護。

    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旨在保護那些特殊案件以及經濟困難案件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減費或者是免費的方式來實現法律幫助的一種法律行為,不僅實現了法律對弱者或者貧困者的保護,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重要法律原則,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推動法治進程。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作為新時期法制建設的發展目標,而法治基本的意義就是要實現合法性跟自由、人權、平等、民主、文明、效益等社會因素之間的完美結合。表現在具體的刑事訴訟過程中,其中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法律援助,讓所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都可以得到擁有法律專業知識人員的幫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僅可以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對弱者和貧困人員的法律保障,實現法律救濟機制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時也還能通過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深入發展,實現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在最大限度上實現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從而實現對法治進程的推動。

    保障司法公正。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司法程序公正和實體法律公正,而后者實體法律公正的實現往往必須要依靠程序上的公正。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如果在審判過程中沒有律師的參與,一般都會被認為是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介入是體現程序公正的重要標準。因此如果想要保障司法上的公正就必須要保證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能得到律師有效的幫助,這也是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所在,在為當事人實現法律援助的同時,實現對司法公正的保障。

    實現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最為重要的法律原則,其體現出來的內容不僅表現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時也表現為法律利益和結果上的平等。而在實踐過程中,法律上的平等如果想要變為現實中的實質性平等,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須要讓所有的個體都能擁有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由于我國在訴訟法中規定公民在進行訴訟活動和請律師的過程中都必須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現實中確實存在有些公民無力承擔訴訟費用的情況,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制度,勢必會讓這類人群因為貧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無法得到專業法律上的保護,其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就無法得以實現,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過程中也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

    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措施

    增加法律援助的指定機關。我國目前在刑事訴訟法上對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具體時間,都是在審判階段,這就決定了法律援助的指定機關只能是法院。而最高檢、最高法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5年9月針對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下發了相關文件,在文件中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請機關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所在的法律援助機構。當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第一次訊問之后,或者是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必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經濟困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除了一些涉及到國家秘密的案件,其他的在申請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都不需要得到偵查機關的批準。

    而在案件的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應該在收到移送審查案件三日內,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權委托律師等辯護人的同時,如果存在經濟困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在對被害人、法定人以及近親屬告知可以委托律師等作為訴訟人的同時,也要告知如果存在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當地的法律援助。而這些形式都是對于刑事訴訟法上關于法律援助的一種補充

    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由于我國目前自身發展程度并不高,其經濟實力并不雄厚,這就決定了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上沒有過多的財力可以覆蓋到更多的人群,但是縱觀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圍內的整體發展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在適用對象上的擴大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中,對經濟困難的被告人,法律條文上用的是“可以”為其申請法律援助,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可能會被依法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用的則是“應當”為其申請法律援助,這體現了兩者之間的差別,“可以”說明了對于經濟困難的被告人而言還是存在不為其申請法律援助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應該將兩者統一起來,針對經濟困難這一人群也應該使用“應當”,這才能更好地體現出法律援助的意義所在。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上,跟國外的法律援助相比,我國目前的適用對象還比較的狹小。首先筆者認為,可以在法律援助的人群中適當增加婦女和老年人,體現出對特定人權的保護,同時在針對盲、聾、啞的殘疾人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可以繼續擴大為對所有殘疾人;在經濟困難的參考標準上,不能僅僅將貧困的標準限定為貧困線以下,而是需要針對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而實行不同的參考標準。整體上來說,我國就是需要逐步將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人員擴大為國內所有在經濟上無力承擔法律服務的人群以及可能會受到監禁的所有特定人群,這是法律援助適用人群的最低標準,同時還要在國家經濟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各項標準。

    大力發展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目前在法律援助機構中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實踐中就是指在法律援助機構執業的律師。專職律師的主要職責就是在于接受援助機構的指派,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無償的法律服務。這些專職律師跟普通的社會律師不同,其收益并不是依靠具體辦案中的收費,而是有其固定的工資收入,因此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只能接法律援助的案件。目前在不少國家沒有法律援助的專職律師,而一般的社會律師又不愿意接受,因此只能選擇那些尚不成熟、專業能力不高的律師來進行,這樣就無法很好地實現法律援助的根本意義。

    規范社團組織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社團組織是我國目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利用的比較主要的社會力量,但是由于社會團體自身的性質所決定,我國的社團組織在參與刑事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必須進行更為嚴格的規范。首先是必須要對這些社團組織給予足夠的定位,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都是以律師作為主體力量,并且需要有統一的工作程序、機構設置和服務對象,這些限制都決定了社團組織只能作為法律援助的輔助力量;第二就是需要對社團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范圍進行界定,其界定的原則需要從受援助的最大可能性以及我國法律援助對象的分布情況來進行綜合考慮;第三是要對社團組織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客觀要求給予最為基本的規定。

    第6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 制度構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等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種法律制度。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近幾年來,遼寧省各城市在實踐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經驗。

    遼寧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點

    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連市首批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掛牌,并同時向社會公布了這11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稱和免費咨詢電話。每個工作站指派10名專職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連市內四區工作的農民工,如遭受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隨時向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別指派工作站律師辦理。2008年以來,大連市法律援助部門辦理涉及農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農民工維權得到了切實保障。

    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2006年6月,鐵嶺開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只要持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即使不是發生在鐵嶺轄區內,經市司法援助中心審查認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鐵嶺司法部門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農民工快速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2007年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對薄弱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傾斜,重點是幫助農民工打官司,取消對農民工困難標準的審查程序,在援助農民工辦理拖欠工資方面的官司的同時還增加了工傷認定、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三方面的援助內容;2008年遼寧省朝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優先接待、優先審查、優先受理、優先辦理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工傷事故的案件;同時放寬了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的審查標準,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時報批,即時指派。

    部分農民工可享受免費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農民工群體的 “沈陽市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陽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正式掛牌辦公,這是全國第一家經司法局批準設立的地市級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職能是為全市經濟困難職工、農民工、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免費提供法律、政策咨詢,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時,沈陽市總工會還聘用一些具有調處經驗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務志愿者,協助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工作,以便為困難職工提供更好地服務。

    設立農民法律援助專項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農工建工會、政府建基金”辦法,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設立500萬元專項基金,用于無力及時償還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的應急。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的辦案制度,對全市的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動態監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專用合同》,從源頭上解決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礙。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現實中農民工往往拿不出勞動關系證明,因此進入不了維權程序。又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質較低和法律意識淡薄,許多農民工因錯過時效而進入不了仲裁程序;在執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因服務于當地經濟建設的需要,出于一種保護、偏袒用人單位的傾向和心態,當農民工尤其是外地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當地有關部門之間往往出現推諉現象;由于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不知如何獲得法律援助。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及時用法律程序加以維護,從而延誤了維權期限。

    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難度大。多數農民工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不懂得如何簽訂勞動合同,或在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接受用工條件,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往往難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單位不交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無保障,最終無法兌現工傷賠償,直接影響到維權的效果;現行勞動法、工傷保險條列等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程序復雜,大量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維權案件需經過申請工傷認定等一系列繁復程序,甚至到案件終結時,有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導致案件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使勝訴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法律援助機構尚不健全。目前,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短缺,不能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全面開展,對實際辦案人員的補貼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務人員辦案非但拿不到相應的補貼,有時還要倒貼錢,勢必影響了辦案積極性,難以保證辦案質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中職業律師偏少,且兼職多,不能適應目前法律援助發展的需要;法律援助機構數量少,分布不均勻,使得農民工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法律援助部門協作機制尚未健全,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而且各有關部門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實施的責任。在具體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存在條塊分割、資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現象,農民工為了一個案件要來回奔走于各有關部門之間,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增強農民工維權意識。充分利用媒體,聯合法制宣傳部門,開展法律進農村、進社區、進工廠等一系列法制宣傳活動,向農民工有針對性地宣傳法律援助相關知識內容,宣傳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及影響力,以強化農民工主動尋求法律援助的意識,讓他們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想到運用法律援助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使制度發揮實效。

    多渠道籌集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各級政府,尤其是勞務輸入地政府要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在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初級階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組織,按各地實際需要解決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的現象。

    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增加專門面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機構,特別是要在農民工務工集中的地區建立法律援助常設機構,方便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鼓勵執業律師設立專門的農民工維權機構,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其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監管,以確保援助案件質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編制的同時,建立專職公益律師制度,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另外,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法律診所活動,吸引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加強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對案件發生在本省、當事人已回戶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現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受理,并通過協助制度由案發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輸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輸入地的辦事機構,輸入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輸出地法律援助機構就案件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事項提供協助。另外,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要主動與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衛生、工商以及公、檢、法等部門溝通與合作,確保農民工權益受損問題得到迅速有效解決。

    加強調查研究,總結典型案例。目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很多新問題和新情況不斷出現,因此,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解決,以實現農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效果的最優化。總結典型案例,推動有利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規政策的出臺。法律援助機構在做好個案維權的同時,還應通過成功辦理的案件進行宣傳,促成有關部門制定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起到幫助更多農民工的作用。

    第7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法律援助宣傳是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徑,也是貧困群眾申請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礎。針對以往宣傳方面的薄弱環節,我們通過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和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進一步加強了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傳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一是配合局宣教股在全縣城鄉開展了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援助宣傳教育活動,參與人數達2萬人次;二是利用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的職能優勢,配合開展法律援助咨詢活動,共為3000人次提供了義務法律咨詢;三是向弱勢群體散發法律援助宣傳單近20000份,其中利用集市在街頭散發15000份,利用雙休日上門發放5000份。

    我們認真對待每一個來電,做到件件有記載、事事有著落。對每一個尋求幫助的當事人,盡最大努力向他們解釋清楚法律問題。對于能當場回答的問題盡量用通俗的語言給予答復,讓當事人聽的明白、記得清楚;對于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問題,明確告知當事人解決的途徑,幫助他們與有關部門接洽,避免他們走彎路。一年來共接聽來電法律咨詢120余次,群眾滿意率達到98%。

    我們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均使用司法部頒發的統一法律文書格式,按照年度一案一件、一件一號整理裝訂成卷歸檔,案件內容均按要求配備齊全。同時,特別注重法律援助的社會效果。因為法律援助工作本身就是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一片關愛,是為弱勢群體撐起一片藍天,維護他們合法利益的一種舉措。因此,在工作中,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一是要熱情。法律援助的對象都是一些弱勢群體,如果沒有一片熱心腸,就很難開展工作。二是要誠心。我們要求所有法律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要誠心誠意地為法律援助對象辦事,不能敷衍塞責,馬虎了事。只有這樣,才能高質量完成法律援助的案件。三是要奉獻。法律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法律援助的對象不能收取一分錢,這就要求律師和法律服務者要有奉獻精神才能完成好此項工作。我們按照這些要求開展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難群眾,只要申請援助,就能夠及時地得到無償的法律服務。

    今年我縣開展的“政德建設年”活動我們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們時刻把“法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作為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無論是在法律援助還是在接聽法律服務專線中,我們都認真對待自己的工作,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從未向法律援助對象收取過辦案經費,也沒有接受過法律援助對象的宴請,使我中心樹立起了親民、為民、愛民的良好形象。例如為__交通事故賠償案,通過法律援助律師的努力使她得到了668000元的經濟賠償,史玉慶交通事故一案,通過律師的不懈奔波使他得到了605000元的經濟賠償,過程中不僅沒收辦案費,連一瓶水都沒讓當事人花錢買。

    我們將把加快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緊迫性,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的重要性作為宣傳工作的重點,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強對法律援助常識、典型案件、程序規則的宣傳報道,讓廣大群眾能夠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刑事訴訟法》、《律師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未請律師的,由法院指定辯護。我們將更加認真地履行職責,有效地保障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司法公正。

    更廣泛地接受社會弱勢群體當事人的申請,積極開展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把受援對象中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下崗職工、農民工及經濟困難等特殊群體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竭力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積極擴大受援面,拓寬服務渠道,使更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法律幫助,更好的滿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第8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范圍;現狀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所謂刑事法律援助又稱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刑事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過程中,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具體的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貧窮的、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辯護或的制度。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種國家行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化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貧弱殘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實現自己合法權益。

    二、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范圍及對象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第十二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以上規定可以概括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范圍的范圍和對象。

    有兩種情況不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第一,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階段有權委托辯護人。但《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了被害人在審查之日起可以取得法律援助,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此階段可以取得法律援助。第二,對于公訴人不出庭的刑事案件也不屬于《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及對象。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主要范圍體現在公訴人出庭的案件的審判階段。在這一階段被告人與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人、近親屬都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作用

    (1)體現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為了消除法定權利的平等與保障權利實現的經濟條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國家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利,從而在司法體制上完善訴訟民主機制,保障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實現司法公正,請不起或者沒有聘請律師對于刑事案件當事人來說,也許損失的只是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對于國家來說,受到損害的卻是司法公正的原則和形象。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切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盲聾啞殘疾人等社會弱者群體的合法權益。

    (4)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規定的社會關系的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在于減免當事人的費用,使其獲得法律幫助,還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調整和規范的死角,從而切實保障法律所規定的社會關系得以實現。

    四、刑事法律援助的現狀

    (1)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不足;(2)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窄:(3)律師隊伍發展不平衡;(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5)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6)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

    五、刑事法律援助的建議

    (1)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質保障重新構建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體系;(2)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3)大力推進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加強律師隊伍建設;(4)建立完備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5)確立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標準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6)援助方式多樣化重視對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

    參考文獻

    [1]田文昌,《刑事辯護學》,群眾出版社,2001(1)第1版。

    [2]宋英輝,《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4)第1版。

    [3]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7)。

    第9篇: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應用型;法律人才

    一、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初衷

    唐山學院是一所地方綜合性高校,自2002年設立法學本科專業至今已經有15個年頭。在這十幾年里,學院的領導和同仁一直在思考專業的培養目標,也就是到底要培養什么類型的法學人才。最終,根據學校的辦學理念以及唐山的地方需求,我們確定了以法學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為目標的專業發展方向。根據培養目標,我們必須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與此同時,眾所周知,法學本來就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科,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一直是法學專業堅持的原則。所以,唐山學院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完全符合法學學科的實質內涵。按照培養目標的要求,法學專業的教師帶領學生進行了多方實踐。首先,在授課過程中,突破以理論教學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經常將經典案例帶入課堂,與學生在分析實際案例的過程中學習理論。其次,法學專業每年都要組織模擬法庭大賽,讓學生在角色扮演中體會法律的精神,在比賽中促進法學知識的學習和運用。最后,每屆學生都會被安排中期實習和畢業實習,讓他們真正融入到律所、公檢法等部門中去,切實體會法律在實踐中的運用。可以說,以上的做法還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課堂教學畢竟在課堂,沒有辦法真正意義上實踐法律程序;模擬法庭畢竟帶有表演性,不能完全感受到法律的真實存在;中期實習和畢業實多都是幫助相關法律部門整理卷宗或者干些雜活兒,最好也就是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翻翻卷宗;而且,最后兩項活動一年就一次,一次就短短的十幾天,根本起不到實質性的效果。我院法學專業要想獲得長足的發展,我們必須另辟途徑。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的學生自治性公益組織。這一組織的運行模式正好可以滿足法學專業的實踐需求。因此,唐山學院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在這樣的背景下應用而生。

    二、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意義

    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構建,具有兩個方面的重大意義:既有利于法學專業的發展,有利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又可以服務于社會,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急切需求。一方面,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運行模式是:在教師隊伍中按照各位教師的學術專長分成刑事法律組、民事法律組、知識產權法律組等,然后在學生隊伍中選擇一批積極向上、樂于奉獻的優秀學生,在指導教師的帶領下為在校師生、社會弱勢群體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借助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兼職律師)的職業優勢,在非案件的過程中,帶領學生實踐整個訴訟過程。以上是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建立之初的做法,在組織機構逐步完善基本步入正軌之后,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可以同時擔任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基地的角色,讓學生分批分組地長期在這個學生組織中進行法律實踐。這樣做,首先,培養了學生樂于助人、無私奉獻的良好品質,這一品質是將來成為一名優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價值在于公平、正義,只有具備良好品質的人才有能力維護法律的尊嚴。其次,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咨詢、法律文書、幫助調解、參與訴訟等方式為他人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也是學生將抽象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工作的過程。學生在這個過程中踐行了法學理論、提升了自己的實踐能力、開闊了自己的學術視野、培養了自己的專業素養,這些能力也是將來成為一名優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最后,唐山學院法學專業的辦學目的就是要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學生的過程就是專業建設的過程,優秀學生越多,正是法學專業辦學能力提升的體現。另一方面,來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10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人力短缺、物力不足和財力匱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高校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為適應現階段社會法治發展需要而應運而生,組成了我國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弱者服務體系、推動我國人民法律素養的提高、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重要的作用。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以民間公益組織為補充的中國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導下,我國許多高校的法律院系利用自己的知識和人才優勢,創立了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并與周邊社區建立了穩固的法律援助幫扶關系。以大學生為主體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不僅帶給社會一個良好的法治效應,同時也促進了高校法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法學專家一致認為:高校法律援助服務不僅彌補了國家法律援助資金、領域的有限性,同時更貼近廣大求助者,從而為政府的決策提供信息,推動相關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環境的改善。因此,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以服務社會為己任,必將為唐山周邊的父老鄉親義不容辭地提供法律援助。

    三、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具體設想

    (一)通過多種渠道保證案源

    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在建立之初,無論在校內還是在校外都沒有什么社會影響,案源明顯不足是肯定要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多種渠道搜集案源。首先,我們應該走出辦公室,深入到學校各(系)部門以及學校周邊社區,通過發放宣傳小冊子、開展戶外法律咨詢、免費為社區居民提供普法教育、為在校師生進行法律講座等方式宣傳自己。在寒暑假,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還可以在學校的統一安排下,由教師帶隊深入到農村、偏遠地區進行法律實踐服務。其次,動員從事兼職律師工作的教師加入到援助組織的工作中來,借助這些教師的兼職工作帶動一批優秀學生,讓學生成為這些教師的助手協助處理非訴訟案件的具體工作。再次,做好與司法局、律師事務所、公檢法等部門的合作,希望獲取他們的幫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給予方便。因為法律援助服務是一種無償免費服務,所以可以請求上述部門在遇到需要援助的當事人時,能夠推薦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最后,還要保持與各類媒體的聯系,制作一些宣傳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采訪、報道,以此來擴大影響力。此外,還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公眾號平臺,讓每個人都可以在網上娛樂的同時接受法律指導。

    (二)建立科學管理模式

    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良好運行離不開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必須在學校的支持下挑選精兵強將。在指導教師方面,學校要積極與相關教師(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強)進行協商,獲取教師的充分理解,鼓勵教師加入到這份不掙錢但意義深遠的工作中來,希望教師能為我院法學專業的長足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在學生方面,學校要與輔導員和各位授課教師詢問學生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一些專業理論功底扎實、精神面貌積極向上、具備樂于助人等優良品質的優秀學生作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骨干成員,讓他們在學生隊伍中率先成長起來,起到先鋒、楷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員選定的前提下,這些成員就要在學院系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著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章程制定,明確組織的機構設置,制定組織的規章制度。機構設置:具體分為負責日常事務的辦公室;負責對外宣傳的宣傳部;負責具體法律援助服務事務的訴訟部;負責法律咨詢的法律咨詢部;組織案件討論研究、項目調研的理論研究部以及負責組織社會活動的實踐部。這些都是筆者的一些初步想法,在具體操作中可以根據各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變動。規章制度:包括在章程中明確界定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工作方向和受案范圍、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組織紀律、值班考勤制度、獎勵懲罰辦法等等。

    (三)開拓資金注入渠道

    法律援助服務是無償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特殊服務,這種服務的提供不以盈利為目的,提供援助者不可能從中獲取一分錢的利益,無償、無利性正是這種服務的實質內涵,但這項服務的提供并不意味著沒有費用的開支。恰恰相反,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產生諸如宣傳費、打印法律文書費、必要交通費、服務人員伙食費、電話費等等必要的費用支出,有時候這筆支出的數目還很大。因此,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運行根本離不開資金的注入。資金充裕與否,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服務組織能否正常運行。初步考慮認為,運行資金可以從以下渠道獲得:第一,申請我院根據學校財政情況適當予以撥付;第二,申請法學專業根據系部情況適當從專業建設經費中撥付;第三,跟一些當地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獲得這些企業的資金扶持;第四,對于一些需要幫助但并不存在經濟困難的當事人適當收取小額費用;第五,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可以接受一些有償委托服務,比如對一些單位進行法律培訓等等。當然,在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運行過程中,我們還會想更多的辦法保證資金的注入,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四)拓寬工作對象和工作范圍

    為了保證案源、為了保證資金的需求、為了盡快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為了讓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盡快步入正軌,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應該拓寬工作對象和工作范圍。比如,工作對象不僅僅限于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應該擴大到所有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對其中沒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收取一定費用;工作范圍不僅僅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詢、訴訟文書、訴訟等訴訟事務,完全可接受當事人委托的法律培訓等工作,并收取一定費用。

    四、結語

    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還是一個新鮮事物,特別是對于唐山學院而言還剛剛起步,前方的道路還有坎坷和荊棘,但不管怎樣,我們都要將這份意義深遠的工作繼續下去。法律的權威、法律的尊嚴、法律的價值、法律的作用,我們必將在一次次的法律援助服務實踐工作中實現!

    參考文獻:

    [1]鄧琦.論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與發展.黑龍江高教研究.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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