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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的基本情況
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總體情況良好,基本適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宣傳取得成效。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精神,向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個重點”和“兩種方式”,使得法律援助廣為人知,在需要法律援助時,能夠及時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給予法律援助。三是法律援助業務有效開展。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的組織下,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承擔了大量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較好地承辦各級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加強與老齡委、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社會團體的聯系,共同構建法律援助網絡,為各類人群提供法律援助。四是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通過學習座談、介紹案情、模擬庭審等方式方法,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培訓,有效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五是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中心有納入財政預算的法律援助經費,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資金保障,不必為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擔憂經費不足。
二、區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的主要不足問題
1、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實際上法律援助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對于依法治國、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體現了黨和政府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心系群眾利益的誠心誠意,是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為困難群眾解決沒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由于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認識不夠,使得部分機關部門和少數領導干部不大重視法律援助問題,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持久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不足。《法律援助條例》中明文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來源應當是政府。目前法律援助經費雖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但經費偏低,不能滿足當前法律援助的真正需要。況且當前社會轉型期間矛盾突出,事情多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逐漸增多,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3、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不高。目前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中律師最為主要。法律援助人員辦案雖有一定的經費,但不足以支付最基本的差旅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法律援助人員辦案要靠其職業道德和奉獻精神,但這很難做到長期堅持,所以法律援助人員積極性普遍不高。
4、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項嚴肅、細致的工作,需要相應的人員去做。沒有一定的人員,不可能全面實施法律援助,起到法律援助的真正作用。但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人員不足,有時還存在人員不到位或從事其他工作的現象,使得該辦的法律援助案件無人去辦,該進行法律援助的案件無法辦理,造成社會上眾多貧、弱、殘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5、法律援助辦案效率不高。經過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深入人心,群眾知道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是對辦理法律援助的具體細節并不很清楚,造成當事人辦理申請時手續沒有帶全,法律援助機構接待當事人只能讓他回去補辦申請法律援助所必須的手續,造成了當事人多跑路卻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服務的情況。
三、解決法律援助服務模式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對法律援助重要意義的認識。要組織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真學習黨、國家和政府有關開展法律援助的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使相關部門和領導干部認識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從而重視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為開展法律援助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組織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學習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使他們發揚光大扶危濟困、奉獻愛心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為社會奉獻一份愛心。要利用電視、報刊、宣傳欄、橫幅標語等媒體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自覺為法律援助工作作貢獻。同時,讓廣大法律援助對象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自覺主動地尋求法律援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使法律援助工作獲得領導支持、群眾擁護、社會認可。
2、優化服務功能,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法律援助中心作為代表政府進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機構,要優化服務功能,落實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服務受援對象。做到不折不扣地按國家規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象,做到應援盡援,無一疏漏;要簡化審查程序,方便受援對象,盡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時指派法律服務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優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實行全程監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不因對受援對象提供免費服務而敷衍塞責;要組織協調好公、檢、法等法律援助相關部門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關系,做到渠道暢通,無障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3、深入基層群眾,提供便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基層,做到工作重心下移,使法律援助面向社區、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讓更多的人得到法律援助,使之真正成為黨和政府關心群眾、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建立以司法所為載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依托的三位一體法律援助工作站,把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與普法工作相結合,與基層調解工作相結合,與化解基層工作相結合,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能作用,有效地開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領域。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時,要樹立服務意識,熱心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做到“接待要熱心、解答要耐心、詢問要細心、記錄要精心、回訪要誠心、承辦要盡心”。接待群眾要做到“一張笑臉、一杯熱茶、一個滿意的回答”,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滿意度。
4、落實人員編制,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是對法律援助服務指導、管理、承辦的主要人員,法律援助的大部分工作量落在了專職法律援助人員身上,人員不到位,將會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此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人員編制,確保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到位,不挪作他用,以有充足的人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組建法律援助“數據庫”,要建好“法律援助工作者數據庫”,將具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納入數據庫名錄,以便能夠隨時使用,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建好“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摸清法律援助對象,對農村、城鎮低保戶、特困戶、經濟困難農民工、殘疾人、孤兒等人群進行逐戶核對、登記。經確認后,進行細化分類,把他們納入“法律援助對象數據庫”,以便及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性;實現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的重構
(一)憲法應包括律師幫助公民實現法律援助的權利
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既是公民基本權利制度化的重要體現,又是體現人權保障的重要制度。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故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公民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提升為憲法性的權利,并以國家法的形式進行了確認。
然而,我國對此的認識尚未到位,并未在《憲法》中體現出公民享受法律幫助的權利,這無疑是我國人權保障方面的一大不足之處。因此,在以后進行《憲法》修訂時,可以考慮將公民享有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以根本法的形式進行保障,將其納入到《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中。《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許多法律制定的直接依據。因此,將公民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納入《憲法》條款之中,可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立法提供依據。
(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目前,《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是我國法律援助所依據的重要法律,2003年9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這兩部法律的重要補充和完善。作為我國首部與法律援助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最高級別立法《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相比,《法律援助條例》有著明顯的進步。但作為只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的立法還是比較較低,并且與法律援助所牽涉的公安司法機關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該《條例》在制度設計中存有諸多的無法彌補的缺陷(例如沒有觸及法律援助制度的沉疴痼疾),未能完全借鑒和吸收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先進之處。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制度層面的重構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適用范圍的逐步擴大
1、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的進一步擴大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權,使生出困境的被告人有獲得無償法律援助的機會。它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為了令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都能享受該制度的幫助。然而,法律援助的資源并不是非常豐富的,很難在同一時間滿足所有有需要的人。因此,為使最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幫助,我們應當依據我國具體情況,將稀缺的法律援助資源尤其是律師資源進行合理和系統的分配與組合。
“司法利益有此需要”是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最低限度標準,聯合國對此有深刻的認識,這一概念體現在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然而這一條標準過于抽象化,為此,一些國家為規范其實際操作性,結合本國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其中,在人權保障較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實施較早的英美等國規定“司法利益的需要”起點為被告人有被判處一年以上的監禁的可能。相對而言,我國的指定辯護適應對象則沒有那么寬,我國相當比例的刑法學者都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是否為重刑的分界線,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等量刑幅度在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中占據很大的比重。從這點來說,這和大多數國家以及聯合國的抽象標準有一定差異。
2、被害人應享有刑事法律援助應保障的權利
因為被害人在經歷刑事犯罪的過程中就已經遭受了一次傷害,倘若未能獲得律師給予的刑事訴訟方面的有效幫助,極易遭受“二次傷害”。
為此,聯合國制定的《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將被害人享有獲取法律援助的權利寫入其中,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必須在法律過程自始至終為受害者提供持續的幫助。
首先,被害人有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法院和檢察院有義務向其告知。同時,法院和檢察院有義務對對符合援助條件的被害人給予幫助,比如他們可以聯系被害人所在地其他相關的法律援助機構接受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另外,還可以對司法機關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予以制裁措施。
其次,對于被害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條件加以明確,其中包括案件條件以及經濟條件。案件條件就是要具體分析案件,對于符合法律援助制度的被害人都可以提供援助。經濟條件是指被告人符合一定標準的經濟困難,其中包括被告本身原經濟就很困難,也包括因犯罪行為導致的經濟困難。總而言之,被害人只要經濟困難就可以,不管經濟困難是否與犯罪行為之間有任何關聯。
3、完善偵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首次將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至審查階段。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h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問題;路徑
一、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概述
國務院在2003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沿用至今,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法律援助行為,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痹诜稍┬杳芫o張的背景下,國家同樣鼓勵諸如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誕生,來分擔法律援助案件,減輕法律援助壓力。那么,法律援助受到如此關注,究竟它該如何界定?當代大學生主要以何種方式參與法律援助?下面展開論述。
(一)法律援助相關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惠及困難群眾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律始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對于處在社會弱勢地位的群體,如老年人、婦女、農民等,則更加需要法律的保護?;趯ι鐣跽叩臋嗬U希稍鷻C構應運而生。作為社會弱者扶助體系的重要部分,這些機構為受援者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訴訟等,這極大地促進了社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與社會司法公正。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
由于大學生處在法律知識吸收和法律思維形成階段,尚缺乏獨立案件的資格以及從全局把握案件的經驗,他們進行的法律援助服務大多只停留在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宣傳等相對簡單的形式上。
1.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指法律援助人員就已提出的有關法律詢問作出解釋和說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決建議或意見的一種法律援助形式。一般來說,大學生到法律援助機構參加法律服務,最容易適應這種形式。大學生需要做的往往是耐心有禮地向受援人員解釋法律知識,說明法律流程,協助主案律師登記筆錄等。涉及到需要提供專業具體的法律意見時,大學生一般需請教專業人士,不可擅自給出答復,一切均要以受援當事人的利益為重。
2.代擬法律文書
許多受援人員由于涉身各類糾紛再加上自身法律文化知識缺乏,不得已需求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受過一定法律教育的大學生,正好可以幫助受援人員擬定各式法律文書,方便受援人員參加訴訟。同時,這也給大學生提供了一個鍛煉文書寫作和梳理案件能力的機會。類似地,大學生常常協助受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醒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等。
3.法律宣傳
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關注度和影響力,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會采用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比如,開展法律援助宣傳進社區、進鄉村、進學?;顒?、發放宣傳單和聯系卡、懸掛宣傳標語等。大學生參與其中,增加實踐經歷。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主要是借助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這一平臺實現的。1992年,我國最早的法律援助機構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上百所高校陸續加強與社會資源的合作,紛紛成立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盡管形勢樂觀,但在大學生參與時仍存在眾多不可小覷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的制度保障
國家雖然鼓勵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以外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但對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而言,其身份界定是相對模糊的?!斗稍鷹l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這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陷入一個尷尬的局面
僅僅歸屬到“其他社會組織”,卻缺乏進一步的制度管理和規范。因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模式仍舊比較局限,獨立自主性不強。
(二)人才缺失以及流失問題突出
法律援助需要高素質、專業性強的法律人士。集聚眾多高素質法律人的高校足以為法律援助輸送專業化人才。然而,時間精力相對充沛的大一、大二學生,往往因為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不夠全面、法律體系較為單一而在法律援助上略顯吃力,僅僅只能依靠邊學邊用的方法解決問題。而基本掌握法學主干知識并且對法律援助流程比較熟悉的大三、大四學生,由于已經開始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或者參加就業實習,不得不中途退出法律援助服務,導致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三)缺乏教師的專業指導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目的除了援助弱勢群體,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通過調研,不難發現有些機構并非真正擁有足夠的師資對學生進行指導,有的甚至完全交由學生管理。專業指導的缺位,使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碰到問題時,無法及時尋求教師幫助,不利于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會使學生錯失很多進步的機會。
(四)機構組織經費不足
經費不足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一大障礙。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差旅、文印、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援助人員補助等。缺乏充足的經費支持,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活動便很難開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學生的壓力。除了國內少數幾所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有幸獲得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依靠政府和學校的少量撥款來維持工作。為了高校法律援助能夠持續進行,解決相應的經費問題十分緊要。
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路徑探析
針對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構建“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的設想,力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目的得到更好地實現,將應用型人才培養落到實處。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一)“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基本概況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建立的協同育人平臺。旨在綜合學校與社會兩大資源,發揮高校與法律援助機構各自的優勢,協同創新,以本科教學為依托,以基地為平臺,縱向聯通職業導向教育、實驗教學和案例教學,貫徹“一縱三橫”的理念,提高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深度與廣度。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運作形式
高校以實踐教學的方式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同合作,掛牌成立實踐基地,在學校設立工作點,作為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學習和實踐平臺。基地秉承“以基地為平臺,以課程為依托”的原則,聘請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在實踐前為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培訓,在實踐中針對個案為學生進行同步指導,在實踐后開展案例研討會,全程指導,促進法學實踐與法學課堂的緊密結合。
1.“走出去”實踐
相比其他高校只是單純地建立實踐實習基地,或者只是簡單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不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聯通。法律援助機構為基地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建立學生值班制度,學生通過“走出”課堂,融入基地參與法律援助,輔助法律援助律師。學生在基地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具體的服務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接待到訪者,開展法律咨詢,做相應的記錄整理
(2)代擬法律文書,協助辦案律師整理案件
(3)維持現場秩序,耐心安撫情緒焦躁的當事人
(41跟隨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外出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2.“引進來”教學
為了使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鍛煉,基地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采用“引進來”教學模式。一是在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之前,由法學院具備法律援助資格和經驗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適當的培訓,學生掌握了基本法律援助知識以后,對待這項工作則更有信心、更具熱情;二是邀請法律援助機構富有經驗的律師、工作人員走進課堂,給全體同學進行實務講解、經驗分析及對值班同學的表現給予綜合性點評,讓學生在親身體驗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接受來自經驗人士的專業指導,使職業導向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緊密結合。
3.統一規范管理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對參與的學生進行統一管理,為學生購買保險,實行信息登記和考勤管理,完善值班制度,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持續穩定運行,解決學生只能利用假期或周末零散時間參與法律援助的缺乏統一指導、案件跟進不連貫的問題。
在該構想中,學生以“法律輔助人”的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在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通過一系列諸如記錄談話內容、代擬法律文書等工作,學習專業法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以及實際辦案經驗,逐步提高專業素養和實務能力,培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關鍵詞]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發放
一、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概況
(一)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與法律援助經費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是指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接受指派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人員支付的一種辦案補助。辦案補貼與法律援助經費一樣,具有十分重要法律地位,它們在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即: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法律援助經費應??顚S茫环稍鷻C構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了解法律援助經費以及二者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全面認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狈稍涃M又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狹義理解專指實施法律援助行為所需的經費,即通常所說的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廣義理解則涵蓋了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一切費用,不僅有法律援助業務經費,還有人頭費、辦公費等?!笨梢哉f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只是法律援助經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眾多的組成部分之中只有這一部分在國務院法規中得到體現,足見其法律地位的重要。
(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由此可見,現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制定主要是參考辦案的平均成本,而且是參考法律援助機構的辦案成本;再結合各省市制定的辦案補貼標準,如《山東省省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用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費用補貼?!逼渌∈械囊幎ㄒ才c此基本一致。這些更加細致的規定則十分清楚地表明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是針對辦案成本費用進行的補助,不是獎金、也不是福利津貼,更不是法律服務費用。
(三)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來源
根據《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罟芾頃盒修k法》中的相關規定來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來源與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幾乎是一致的,即來源于中央補助地方的法律援助辦案專款,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同級財政撥款和通過各種渠道籌集的社會資金。
(四)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作用
對于經常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人員來講,其切身的體會就是: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給承辦人員帶來的不僅僅是經濟負擔的減輕,更重要的是工作負擔的減輕。盡管補貼有時還會低于實際支出,但采用這種包干補貼方式后,承辦人員只需從整體上控制支出,盡量節儉一些就可以啦。辦案過程中不需要為收集保留各種零碎的開支票據而分心費神,從而有利于辦案人員集中精力投入到援助服務當中去,有助于維護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單是一種物資補助,而且是一種積極合理的制度設計,具有體現政府責任,穩定法律援助隊伍,吸引廣大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切實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等重要作用。
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發放中的問題
辦案補貼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已是公認的問題。這一觀點在2008年初便有學者提出并加以了充分的論證:“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問題長期以來被忽略了,至少有以下現象能夠證明這一事實。一是辦案補貼標準普遍偏低,有的甚至無法滿足一個合格的法律服務所需的成本。二是辦案補貼政策的制定出臺普遍晚于案件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多數省區市都是在規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后,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還遲遲不能出臺。三是辦案補貼政策簡單僵化,執行不到位。目前采取低標準包干補貼的現象非常普遍,盡管如此,還常常不能及時兌現,對律師辦案補貼進行抽頭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太低,常常還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已是公認的問題。而且,因各種原因所致,辦案補貼不僅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反而有發放水平繼續下降,波及范圍逐步擴大的趨勢。
三、辦案補貼不能及時足額發放的原因
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到今天,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政府未盡責任的情況雖然還有,但已經屬于少數。87.9%的機構已經有了業務經費,盡管還十分有限,但也說明政府已經開始加大了支持力度,在這種條件下又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將逐漸成為主要問題,也將是今后要全力面對的問題。
對于政府撥付的并不充足的法律援助經費,本應有法律援助機構進行管理和使用,但有的行政主管部門卻借主管之權對此進行非正常節制。依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有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可是有些司法行政部門往往把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片面地等同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經費,又因為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已沒有多少監管空間,所以辦案補貼經費也就成了監管的主要對象,監管目的當然不是為了合理地使用經費,而是為了擠占和挪用經費。面對法律援助機構的質疑,有的領導往往還要求一定要以大局利益為重,一定要處理好整體與局部的利益關系。想想也是,畢竟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的經費也非常困難,再說法律援助經費以也需要主管部門的積極爭取才能到位,法律援助各方面的工作更需要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基層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緊張,致使無法集中精力發放。由于法律援助事業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有些縣區機構規范化建設程度仍存在較大差距,特別是在辦公用房面積和辦公辦案設備配置方面,縣區法律援助機構辦公用房面積小,全國竟還有7.5%的機構不具備辦公基本條件;人員配備更是千差萬別,不少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多是通過其他人員兼職來配齊人員。這些現實中的困難,客觀上要求必須加強基礎建設,故為了自身生存不得不擠占補貼經費;另外,在縣區一級的機構中,多數沒有獨立的辦案經費,再加上人員不足問題,往往也給實際操作帶來障礙,讓人無所適從,有時也就成了借口;還有就是有些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確實不高,也影響了辦案補貼的發放。
四、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發放的建議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發放既是關系廣大法律服務人員合法權益的問題,又是關系廣大困難群眾根本利益維護的問題。隨著黨和國家對法律援助的高度重視,政府投入的不斷加大,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也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地逐漸增加。管好用好辦案補貼經費既是對黨和政府負責,又是對廣大困難群眾負責。因此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按時足額發放首先應建立在政府責任落實的基礎之上,政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此基礎上,還應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發放機制來解決目前出現的問題。
本文建議將辦案補貼經費列為??顚S玫闹攸c管理對象,并經過分離、集中和專折發放三個環節來逐一落實。
將辦案補貼經費列為??顚S玫闹攸c管理對象,就是對于法律援助經費應當??顚S玫姆梢幎ㄟM行限制性解釋,也就是只對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進行專管;所謂分離就是將辦案補貼經費從法律援助經費中徹底分離出來。在實際操作中,對沒有獨立辦案經費的機構有必要以上一年度該機構上報的數據為基數,結合增長情況予以確定,如一個區級法律援助機構2012年上報辦案補貼支出為4萬元,結合20%的案件增長因素,2013年就應按5萬左右進行分離,最低也要保證4萬元,這樣做起碼可以確保2013年度的發放水平不再繼續下降,同時不真實的上報數據也將得到抑制。所謂集中就是將各機構分離出來的辦案補貼經費集中起來,全部提交到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進行代管和監管,因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從上至下逐級推動才建立起來的,越往上越完善,并且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下級機構始終是關愛有佳,中央和省級辦案??钜彩巧霞墮C構撥付給下級機構的,因此不用擔心發生擠占、挪用下級辦案經費的問題。專折發放就是借鑒中央對廣大農民發放糧食補貼的做法,實行辦案補貼通過專用存折的形式直接進行發放?;咀龇ㄊ?,基層援助機構負責本轄區援助案件的統計,確定發放對象及發放數額等工作,并按時上報;需要向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支付辦案補貼時,由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根據上報材料通知銀行,再由銀行將補貼直接撥付到該人員的專用存折上。如若這樣,對于基層來講是既減輕了工作壓力,又有了充足的保障,因而有利于建立以辦案為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而對于上級法律援助機構來講,無疑是增加了工作負擔,雖然以后可以通過增加人員編制來分擔壓力,但就目前現狀而言,為了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上級法律援助機構也要義不容辭地肩負起這一重任。
參考文獻
[1]宮曉冰主編.《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培訓教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多年來,我國雖然在殘疾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一些制度和機制仍然不健全,在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與挑戰。
(一)法律援助機構對于殘疾人法律需求和殘疾人事業具體情況的掌握還不夠全面和深入。這可能會導致對于殘疾人的法律服務不夠專業。比如,如果法律援助機構不了解本管轄區域內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情況,針對這些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具體措施就缺乏針對性,不能有效滿足其法律需求和維護其切身利益。
(二)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還需進一步加強。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協調配合機制有待加強。雖然全國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殘聯與法律援助機構的聯合工作機制,但是在具體實施和執行層面效果不太理想,包括信息共享程度低,溝通不及時,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不暢等問題。
(三)對殘疾人服務類別不夠細化。目前,大多數法律援助機構對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比較籠統,比如在審查程序簡化方面,對于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僅需提供殘疾人證即可;在便民設施方面,雖然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將接待場所設在臨街一樓并開通綠色服務通道,在民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方面,將殘疾人追索侵權賠償案件納入補充事項范圍,但是具體到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方面,很少有法律援助機構按肢體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視力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等不同的分級分類標準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
(四)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很難保障。在目前法律援助經費普遍面臨不足的情況下,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很難得到保障,相關辦案補貼發放不足或不能發放,這既影響了律師辦理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影響了服務質量,也難以有效維護貧困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服務機構比較單一,服務機制不夠靈活。目前我國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主要是政府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和各級殘聯,除此之外,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參與度還不夠,這限制了為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廣度與深度。
二、國外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在我國,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靠各級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殘疾人聯合會承擔,也就是說,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開展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系統和制度。但是在西方很多國家,沒有統一的政府體系或機構體系,而是由政府設立的機構或非政府機構通過實施單個項目的形式為經濟困難或具有特殊情況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在一些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對于法律援助的管轄權很小,缺乏全國統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各?。ㄖ?地區)對于法律援助的條件、提供模式等的規定大不相同,因此殘疾人法律援助的實施形式也差異很大。比如美國紐約市的法律援助協會,是一個非政府機構,它實施法律援助的經費部分來自政府,部分來自民間捐贈,部分定向來自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捐贈。其法律援助業務主要分為三大塊,分別是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青少年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中又分為很多項目,其中殘疾人法律援助項目為其中之一,它主要為那些符合獲得傷殘補助、退休金以及雖然符合“補充保障收入(SSI)”或“社會保障(OASDI)”項目規定的福利條件,但卻被拒絕或終止福利的殘疾兒童和成年人提供范圍廣泛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協會代表殘疾兒童和成年人提出相關福利申請、參加行政聽證、法庭訴訟,并向他們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實踐中,數以千計的紐約市民符合聯邦政府的傷殘補助條件,但是卻只能從紐約市獲得公共救助,法律援助協會的一大職能就是幫助這些人從聯邦政府獲得應得的傷殘補助。
加拿大的ARCH殘疾人法律中心是加拿大安大略省比較著名的殘疾人法律服務機構。它成立于1980年,是一個專門致力于維護和促進安大略省殘疾人平等權利的社區法律援助診所,為安省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幫助他們獲得尊嚴并充分參與社會生活。ARCH致力于殘疾人和殘疾人社團的法律改革與政策建議、社區發展、法律咨詢與轉介、公共法律教育與訴訟。其法律服務由律師和實習學生提供。其他許多團體也慷慨地與ARCH共享人力和智力資源。一些重要的法律、殘疾和健康方面的專家積極參與ARCH殘疾人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工作,并作為一些試驗性案件的專家證人。ARCH是一個非營利的慈善機構,其成員每年通過會員大會選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至少一半的殘疾人組成。董事會執行領導和管理工作,并向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申請社區診所資金。ARCH向安大略省的殘疾人居民,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一定范圍內的法律服務,以尊重殘疾人的尊嚴、獨立與充分的社會參與度的方式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自成立以來,ARCH的工作人員、志愿者和董事會一直致力于采取積極措施,提供優質法律援助服務等,以滿足殘疾人遇到的多樣化的身體、精神、語言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同時尊重殘疾人的隱私、尊嚴與獨立。多年來,ARCH辦理了很多具有社會影響的殘疾人案件,在法院和特別法庭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包括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在許多有重大影響的涉及殘疾人的案件中為個人或者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ARCH通過與殘疾人組織和社區共同合作,為殘疾人爭取更大程度的平等,并推進影響殘疾人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政策的出臺與實施。
在西方一些法律援助歷史比較悠久或者制度比較先進的國家,非常注重對精神殘疾人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護。因為精神殘疾與聽力殘疾、肢體殘疾等生理上的殘疾有很大不同,有其特殊性,所以具有精神殘疾的人會遭遇特殊的法律問題,有特殊的法律需求,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因此,西方國家有不少專門的致力于精神殘疾和心理健康方面法律服務的非營利的民間機構,這些民間機構大都屬于具有慈善性質的機構。
三、殘疾人法律援助未來發展方向
根據“十二五”時期司法行政服務殘疾人工作的總體目標要求,司法部在《2012年全國法律援助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做好為困難群眾及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關注解決民生領域問題,其中包括要認真貫徹《關于加強“十二五”時期司法行政服務殘疾人工作的意見》,依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制定加強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完善“便殘助殘”措施。
一是要以殘疾人為本,做好相關法律援助工作。殘疾人作為相對弱勢和困難的群體,其訴求容易受到忽視、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做好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穩定。要認真了解殘疾人狀況、掌握殘疾人訴求和相關需求。在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可能進行殘疾人法律需求評估,從而能夠充分了解殘疾人利益訴求,將針對殘疾人的法律援助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建立在實證基礎上。只有把這項工作做好了,真正做到情況明、底數清,法規政策措施才會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公共資源才能得到有效的運用。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功能和作用,使殘疾人享受服務門檻更低、服務內容更多、服務范圍更廣的法律援助服務,緩解殘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實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二是要進一步降低門檻,擴大殘疾人法律援助覆蓋面。目前已經有一些省級法律援助規章通過將經濟困難的殘疾人人身損害賠償、侵權糾紛等相關權益保護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或者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圍的限制,進一步擴大了殘疾人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有的地方對特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多重殘疾、一戶多殘及老殘一體、孤殘兒童等群體免除經濟困難審查。今后,應當進一步加強相關規定的落實力度,確保更多殘疾人獲得法律援助服務。
三是要加強部門配合,整合資源,共同做好殘疾人法律援助。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主動與當地殘聯組織建立密切聯系,可以通過殘聯獲取本地區殘疾人的基本情況、殘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征求對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由殘聯協助法律援助機構為殘疾當事人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輔助幫助。同時,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殘聯等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力度。
四是要積極開展培訓活動,健全殘疾人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提供人員對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培訓,提高為經濟困難殘疾人和特定刑事案件中的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水平。同時,為彌補政府法律援助人力資源不足的狀況,可以培養建立熱心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工作者隊伍,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殘疾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五是要設立專項經費,為殘疾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物質保障。只有經費有保障,相關工作才能落到實處,才能較好地實現既定目標,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如此。要在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機制的基礎上,逐步細化經費預算項目,明確列出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經費,保證殘疾人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法律援助基金,設立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基金,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一、加強保障,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我局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積極爭取法律援助工作“三個納入”。區政府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報告,并將法律援助納入年度為民辦實事項目。借助“清風行動”重要內容的有利時機,著重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完善了實施方法,增強了工作力度。一是認真制訂了本年度法律援助目標實施方案,將法律援助任務進行了分解,明確了責任人,通過簽訂法律援助目標任務分解書,將詳細的目標和任務落實到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納入年底目標考核項目。二是繼續將法律援助作為本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安排專人負責法律援助“12348”熱線的咨詢接待工作,積極推行六項便民服務方法。三是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直通車“六進”活動,即進學校、進社區、進工地、進工廠、進集市;新華網、人民網、法制報等各級媒體對我區的法律援助活動進行了報道。
二、健全組織,保障援助工作協調發展
中心以民服務為宗旨,把便民、利民、優質服務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己任,積極踐行“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的服務承諾,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通過建立完善各項工作規范,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中心各項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活動規范,“應援盡援”的原則得到嚴格貫徹,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和質量穩步提高。
組織網絡。全區設有8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等聯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系點,形成了以區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系點為依托的法律援助工作三級網絡體系。
人員配備。中心配有專職人員三人,兩人為法律專業,一人具有律師資格。中心還配備了兩名援助專職律師值班。幾年來,他們積極發揮法律服務的專業優勢,為轄區申請援助的困難群眾,提供耐心細致的法律論證,受到受援人的一致好評。
三、營造氛圍,做好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在轄區18個行政村懸掛條幅,加大對“12348”法律援助熱線的宣傳工作,加強法律援助聯絡點以及法律援助聯絡員建設,借助媒體平臺加強宣傳,通過多種形式,不斷擴大法律援助宣傳的覆蓋面,使更多群眾了解什么是法律援助、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依托“法制宣傳月”、“法援直通車”、和“QQ”視頻法律援助等專項宣傳活動,在人群密集的廣場、車站、社區、學校等進行現場咨詢答疑,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
與區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發文《關于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扶殘助殘”活動的實施意見》,做好對轄區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積極與區工會、婦聯、民政等部門聯系,印發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卡、婚姻家庭、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彩頁、小冊子豐富宣傳內容。通過定向的宣傳,使群眾明確了法律援助的業務范圍、申請程序、申請途徑,方便他提夠得到快捷及時的法律援助服務。社會效果十分明顯。
四、建章立制,加強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我們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的主題活動為抓手,從抓管理、抓規范入手,我們堅持以制度規范行為,以行為體現作風。中心重視制度建設,在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上實現了“四個注重”:
先后建立了學習制度、職業道德規范、案件討論制度、獎懲制度、辦案補貼制度、統計報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員從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到廉潔自律都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完善了接待登記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文明用語制度、窗口值班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等,并免費發放法律援助指南、便民聯絡卡活動,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進一步落實;
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受理、法院指定辯護與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查與決定、指派與承辦、結案與監督等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使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
對案件的受理審查、辦案規范、案件歸檔、案件經費補貼發放情況及受援人回訪意見反饋情況全部納入考核。并對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專人維護、專人錄入,保證了錄入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加強監督,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區法律援助中心下大力氣狠抓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要求所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樹立“質量是生命線”的強烈意識,不走形式,不走過場。今年,中心有兩件案件受到省中心的專項資助。
中心以質量為切入點,實行辦案質量跟蹤,努力做到了統一受理、統一審批、統一指派、統一管理,著重抓了案前審查、案中督查、案后檢查三個環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向法院發送《案件征詢意見函》,由承辦法官和受援人填寫后反饋到法律援助中心,隨時掌握援助律師的服務情況及辦案質量,向受援人發送《法律援助來訪接待咨詢測評表》,并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地址和舉報投訴電話,方便社會監督。切實維護了受援人的利益,達到規范援助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行為,提高辦案質量的目的。
我局從強化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管理工作入手,大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采取“四個加強”全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四個加強”是:一是加強法律援助辦案人員的思想認識。印發了《關于規范區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實施意見》。切實提高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認識,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作為法律服務工作人員服務百姓、服務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二是加強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監控力度。對向受援人發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情況聯系表,做到及時發放,及時回收,及時反饋;三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積極加強與區公安分局、區檢察院、區人民法院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聽取意見和建議;四是加強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評查。對今年以來全區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抽查。重點檢查了律師與援助對象溝通情況、律師調查取證、律師辯護意見質量等方面情況,并根據意見被法庭采納情況、律師事務所自評意見、案件歸檔質量、當事人滿意程度等情況做出綜合評析,以點促面,進入良性循環。
六、高效便民,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
區法律援助機構把特困企業職工、返鄉農民工、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以及新失業人員等,納入重點范圍,簡化法律援助審批程序,實行“一站式”服務。對申請法律援助的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未成年人、歸僑僑眷免除經濟困難審查。對即將超過仲裁或訴訟時效的、需要立即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或者情況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補辦手續。中心還積極引導法律援助人員選擇對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決糾紛,對于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根據受援人意愿,盡量采用調解方式結案,減輕受援人訟累。
七、開拓思想,創新法律援助服務形式
QQ視頻法律援助。區法援中心從維護和保障貧困和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出發,充分發揮轄區司法行政整體資源優勢,探索實踐了一套高效、快捷的便民綜合服務模式,在全市范圍內率先打造了“視頻法律援助”積極構建“10分鐘便民服務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法律援助中心將傳統的服務方式和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借助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網絡優勢,搭建了法律援助網上QQ視頻咨詢系統,挑選了在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等方面10名法律援助專家律師,在線進行法律援助咨詢、解答。每天由一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作為管理員值班,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在線申請可以及時在線受理。同時,將法律援助“視頻審批”服務延伸至社區。目前,全區共有24個社區的法律援助點具備了“網上視頻申請”條件,社區居民可就近直接到社區法律援助點尋求法律援助,受援人在“10分鐘”內就可申請成功,實現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一站式、零距離。自網絡視頻開通以來,共接待咨詢323人次。
為確保社區居民在“10分鐘”內獲得最新法律援助信息和及時的法律援助,區司法局從全區低保戶、殘疾人群等弱勢群體動態信息管理入手,建立了區、街道、社區為一體的“三級”法律援助工作網絡,社區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低保戶、殘疾人群的信息庫在“10分鐘”內了解到當事人經濟困難情況,完成信息傳送,使區法律援助中心可在第一時間掌握當事人的情況,縮短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流程,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為充分發揮“法律援助10分鐘便民服務圈”效能,區司法局要求“10分鐘”法援服務圈的10名專業律師服務團隊要在線值班,使受援人在“10分鐘”內通過視頻與援助律師進行“面對面”零距離溝通。
自視頻援助系統開通以來,共接待咨詢323人次,在線審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5起,法律援助工作日益高效便捷化。
解決外來流動人口開具經濟困難證明難的問題。為了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做到應援盡援,區法律援助中心創新工作思路,對流動人口申請人開具經濟困難證明難的問題,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解決思路。在實際的辦案過程中,農民工、打工者大多為外來流動人員,開具經濟困難證明比較困難,因為其在本地無固定住所,住所地辦事處由于不清楚他們的實際收入情況,所在單位也不愿意開具收入證明,對他申請法律援助案件帶來的很大的困難。
如果申請人在本市打工,無固定的住所,申請法律援助,開具經濟困難證明出現問題的情況下,中心要求申請人要其提供兩名在本市有固定收入或是固定住所的保證人,保證其經濟困難,簽定保證書,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對其經濟情況予以認定,然后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核,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中心通過審批予以法律援助。在實際援助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的實際收入與其所提供的經濟困難證明不符,中心首先及時終止法律援助,申請人和保證人連帶承擔不利后果。新做法實行后,大大方便了廣大流動人口開具經濟困難證明難這一現實問題,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辦事效率,受到了申請人的一致好評。
關鍵詞: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受援助對象
“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分配法律服務的資源,來確保特殊群體不因其經濟能力、生理障礙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的保護?!弊钤缯Q生于15世紀的英國,經過數百年的大體分三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發展過程,已經相當健全與完善。第一階段是“慈善階段”,也即法律援助初期,僅是對窮人的法律援助,故常被稱為“法律救濟”。第二階段是“政治階段”。主要原因為資本主義在歐洲各國普遍建立,天賦人權成為各國憲法確立的原則,社會的發展要求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純粹的慈善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而法律援助成為國家的責任。第三階段為“國家福利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生產力的恢復,歐洲各國經濟增長迅猛,一些國家的福利政策優厚,進而促進社會為本的觀念深入人心,反映在司法制度上就是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這是綜合體現歐洲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的態勢。
而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的法治國家,卻是一項新事物。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5年11月9日,我國首家政府投資設立的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業務的律師服務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篇章。此后全國各地相繼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并迅速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打下堅實的基礎,《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順應了法律援助發展的必然要求,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在政府大力開拓執政為民積極推進政治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同時,也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發展存在的不足。法律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援助范圍的傾向等問題。提出問題,應當解決問題,本文將試圖通過中外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比較,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借鑒。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1、不甚完備的法律援助立法體系,進而導致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法律援助實踐相對落后,導致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立法體系。立法有廣義和狹義得了立法之分。廣義的立法,是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僅指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卻沒有予以明確,同時,法律條文太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狹義立法,是指針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立法,而最高層次僅以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為主,各地方頒布相應地方條例,非常分散,不統一,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法律援助的經費匱乏,法院工作負擔漸增
考證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經費無一例外地由政府撥款,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主要是我國政府,理論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每年撥出專項法律援助的經費,以保證受援者的權利得到切實的落實。但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階段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還不能滿足這一需求;此外,國內目前也沒有形成一套相對接的民間捐助體系,民間社會捐助的途徑也不暢通。所以各法律援助機構,尤以民間團體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陷入經費不足的泥潭無法自拔。
3、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或縮小司法救助范圍傾向
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條文不明確,加上司法工作人員司法觀念沒有更新,司法實踐中兩種不良傾向橫行:一是司法救助被濫用,對一些司法救助條件不滿足的當事人適用司法救助;二是司法救助的限縮,對一些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本應該得到法律救助卻沒有給予法律援助,造成制度的虛置,不能達到法律援助的實施目的。
4、對法律援助的認識不清,積極性有待提高
援助制度本身的宣傳不到位,部分公民的法律素養也不高,然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恰恰是一些生活比較貧困的與特殊的社會群體,所以法律援助的重點應該放置在社會的基層。不盡如人意的是,一些地方機構將法律援助的宣傳針對基層的很少,反而害怕宣傳力度加大會增加自身的工作負擔。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其本身法律素養不夠,法律業務水平也不高,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應有的專注與熱情,對來訪者態度不甚冷淡,甚至會出現不耐煩的情緒;有的地方迫于人情世故,或者領導的傾向性,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嚴重挫傷法律援助受援對象的信心和積極性。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的建議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應列入法律援助對象,拓寬主體范圍
1、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國人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應該服務的受援對象,是作為有權申請和實際享受法律援助的主體而存在的,在一系列法律援助活動中居于主體地位。對于哪一類人可以成為受援的對象,歐洲國家幾乎都將援助的受援主體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圍內,而將法人和社會組織排除在法律援助受援主體之外,而我國理論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觀點,問題的焦點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可以成為法律援助受援的對象。筆者贊同將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作為受援的對象待之,原因如下:第一,從訴訟民主機制的運行,司法公正原則的落實、以及化解糾紛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角度來考量,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涉及這些問題的主體;第二,現實社會中,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會存在嚴重的經濟困難,處于社會的弱勢地位,而其數量和困難難度并不見得就低于自然人;第三,從審判工作實踐來看,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援對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階段針對特殊案件,做出過相關司法救助的批示。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發函(20號)《關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對海南的積壓房地產案件按50%減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即能體現我國司法實踐中針對特殊情形是給予提供援助的。
(2)同樣的,筆者贊同外國人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只要在我國居住,遇到法律問題,又需要法律幫助,并且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條件,應當成為被援助的對象。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向其境內并接受管轄的所有人,不加任何區分,諸如基于種族、膚色、民族、性別、語言、政治或者其他見解、原國籍或這回出身、經濟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視,提供關于平等有效地獲得律師協助的迅速有效的程序和機制?!?/p>
2、法人、外國人和其他組織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體現
(1)擴大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范圍,明確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相關責任
對于法律援助主體的界定,歐洲國家有兩種做法:其一是保證從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專門性,也就是說只有專職律師和專門的機構可以勝任。如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其二是非營利性組織和兼職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而我國法律的實踐則各有千秋,廣州成立由市政府撥款并由專職律師組織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東則要求所有律師每年至少承辦1件法律援助案,費用由律所承擔;鄭州則將此任務落實到律所頭上。這些援助主體都能積極發揮各自的有點,并且展示出極具特色的法律援助的特點,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限,國家財政難以承擔一切法律援助的費用,走援助主體多元化道路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和前景的。因此,筆者認為,實施法律援助主體以及責任形式可以相應概括為:第一:針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國家財政撥付其工資,讓其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二:合作、合伙開業的職業律師,要明確其每年必須承辦結案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下限,由法律援助中心按相應的比例貼補其所需的費用;第三:針對從事法律援助的非營利性機構和志愿者的構成,要經過法律援助中心核準才能設立,其工作人員也要保證是從當地聲譽好的退休司法人員、法律院校師生、其他志愿者中遴選出來的;第四:加快高效法律援助組織建設,并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記,接受其監管指導。
(2)拓寬渠道,著力解決供需矛盾和縮小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
充足的資金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基礎,也是法律援助得以健康運行的前提。充足的資金也是一個理想化的狀態,這需要政府保障,能提供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實際需求的全部資金,建立起能夠滿足群眾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不能全部依靠政府財政部門的撥款,而更加需要拓展資金來源的渠道。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社會的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募集資金,也可以自行設立公益資金,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法律援助的款項。
積極推進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并且對其公益行為予以政策的鼓勵。政府可以擴大宣傳力度,對于積極響應的公益律師,要提高其在社會的知名度。既可以達到法制宣傳的效果,又可以滿足律師通過提高知名度來拓展其自身的業務,可謂一石二鳥,兩全其美。
(3)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監督和管理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及效率
要強化主管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的監管力度,完善案件指派制度,成立專門性指派案件監管小組,負責監督和管理外派案件事宜;建立結案評估制度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表現考試制度,完善懲戒處罰機制,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以及效率,有效維護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因為其本身具有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法律服務一樣的風險和責任的特征,所以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能確保法律援助的信用,又能減輕辦案人員的心理負擔。真正的把法律援助制度發展完善到理想的狀態,真正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借鑒了別國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自從產生到現在,已經取得相當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明顯的缺陷與不足。面對多元的社會需求,以及我國更加深入的與世界接軌,我們的法律援助制度,既要立足我國的實際,也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既要滿足人民大眾的法律需求,也要加快步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貢獻力量。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具有廣闊的前景,不僅需要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也需要社會各種力量的支持,同時,也應借鑒國外先進的制度建設。相信,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有美好的未來。(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釋:
[1] 張耕.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誕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2] 嚴軍興.《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
[3] 據肖揚同志在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會上的講話.
[4]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 田紹軍,左平凡.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意義和發展[J].理論界,2005(3).
[6] 參見陶髦、宋英輝、肖勝喜:《律師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7] 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
一、非訴訟法律援助的概念
所謂非訴訟法律援助,有人認為,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主要以調解形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事項的當事人,提供免費,訴訟以外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①]。這個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一些特點,但缺陷也很明顯。第一、它認為非訴訟法律援助應該以調解為主。但現實是,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很少,而調解所要花費的時間、精力常常是很多很大的。要調解成功,往往要組織當事人雙方多次進行,而且可能要分別作耐心、細致的工作。同時,我國的鄉鎮、村居、社會團體、甚至國家機構內部,都設置了專門性的、專業化的調解部門,無論是從人員配備、專業水平援助中心都是無法比擬的。因此,筆者認為,把調解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現有援助能力所無法承受的,非訴訟法律援助應該包括調解,但決不是主要的形式。第二、它把是否構成經濟困難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的標準,這也是不現實的。調解、和解、代為收集證據等非訴訟法律援助形式還說得過去,那么法律咨詢、法律教育和提高有關如何應對一般的日常法律問題的信息也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就說不過去了。再者,我國其他的任何調解組織都未要求申請人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援助中心有什么理由要申請人提供呢?另外,如果調解、和解不成功,就需要轉入訴訟法律援助的程序,需要再辦理法律援助的手續,無疑會擠占援助中心的時間。還不如直接辦理訴訟法律援助的手續,而調解、和解是否可能作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實際上,援助中心只有在認為沒有調解、和解可能性的情況下,才會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概念中所謂“特殊事項”,究竟是何所指,并不明確。嘉興市《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規定(試行)》可作參考,該規定第七條:“非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②]不難看出,該市的非訴訟法律援助范圍和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是一致的。但問題在于,我們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突破訴訟法律援助的瓶頸,彌補訴訟法律援助(包括援助范圍狹窄)的不足。筆者認為,對于非訴訟法律援助最好不要限制范圍,只要對援助的方式根據中心的實際情況進行恰當的選擇就可以了。例如,人員經費比較充裕的,就可以多考慮一下調解、和解、協助取證等形式;否之,則應將提供法律意見、法律信息、免費代書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四、非訴訟法律援助是訴訟以外的法律幫助?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按照這個定義,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準訴訟性質的活動都是排除在訴訟的范圍之外的。在這幾種程序中所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與訴訟法律援助中所花費的并沒有區別,因此將它們劃出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沒有任何意義。筆者認為,訴訟法律援助中的訴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訴訟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構內部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機構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其他所有并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提供的免費法律幫助都可以視為非訴訟法律援助。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孫笑俠認為:“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它是對人們行為的抑制,是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③]其特點包括法定性、邏輯性、時限性、自主性、技術性等特點,這些都是非訴訟法律活動所沒有的。
綜上,非訴訟法律援助的概念應該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免費的,不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的、形式多樣的法律幫助,以其達到法律教育和權益保障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非訟法律援助服務的功能
目前,不管是現行的援助工作評價體系還是社會輿論的評價標準,都是把為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服務作為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評價內容。法律援助工作不受重視甚至受到主管官員的惡評,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他們認為,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就辦二三百個援助案件,只是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每年辦案量一個零頭。這樣的工作成果當然不能讓上級和社會滿意,以致使得援助中心處于尷尬的境地。澳大利亞弗林德斯大學教授弗朗西斯·瑞根根據最近在英國進行的經驗認為,人們通常最需要的是法律咨詢、法律教育和有關他們如何應對一般的日常民事和家庭法律問題的信息。為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服務并非是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或惟一的優先考慮事項。最后他得出結論,一個有效的法律援助方案不僅需要提供援助參與或參加訴訟的人們的綜合服務,而且還需要優先援助那些遇到“非訟”法律問題的人們[④]。現在筆者就結合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實踐,分析一下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在整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功能。
(一)公眾法律教育功能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是國家自上而下地強制性推動,缺乏相應的法律文化的支撐,因此就需要一個“本土化”的過程。學者公丕祥所指出,“缺乏世代相傳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無論現行社會秩序受到現行法律規則怎樣強化,它也是脆弱不穩定的”[⑤]。為尋求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與認同,就必須對公眾進行法律宣傳教育,弘揚現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們拋棄傳統的思想觀念,轉而接受國家法所代表的現代價值觀念與行為規范。我國普法教育已走過了20個春秋,極大地推進了對公眾法律教育。但普法教育看似轟轟烈烈、大張旗鼓,也還是有它的不足之處:第一、普法普法,就是進行普遍性的教育,沒有針對性,在很多情況下,很難激發受教育者的學習熱情。有學者認為,法律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生產、交往中反復實踐的東西,人們不知不覺地達到對法律的認同,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習慣[⑥]。所以筆者認為,很難僅僅寄希望于脫離現實生活的,大漫大灌式的教育方法達到公眾法律教育的目的。第二、普法偏重于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但法律法規是抽象的,有很多專業性的術語。不要說那些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有時候也不能正確理解。非訟法律援助中的法律咨詢正好彌補了這些不足:第一、咨詢者通常是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才來咨詢的,所以他們對這些具體問題的法律規定總是抱著極其濃厚的興趣。這樣的法律教育的涉及面雖然很小,但效果會很好。援助中心作為一個常設性的機構,每天面對很多的咨詢者,解答大量的法律問題。如果放寬眼界,以一段相對較長的時間軸線去衡量其對公眾法律教育的貢獻,應該是相當可觀的。第二、援助中心在解答法律問題時,就是一個解說員或者是一個轉換器,把抽象的、艱深的規定轉換成通俗易懂的話語向咨詢者解說。筆者認為,法律的大眾教育成功的關鍵不是你告訴他們多少東西,而是他們理解了多少東西。否則,法律永遠只是一件被束之高閣的文學作品,不能為公眾所遵循或者用于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彌補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狹窄的不足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援助中心可以為受援人指派律師提供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六)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訴訟。一些省市相對擴大了這個的范圍,將因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因勞動關系請求補償、賠償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離婚、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等等也納入其中。但和國外相比范圍還是相對狹窄的,和特殊群體的需求來說也是不適應的。一個明顯的例子是農民工的問題:農民工在建筑領域一般都沒有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現實中往往是承攬關系,他們被拖欠的就不是勞動報酬而是工程款。而在建筑領域,由于層層分包轉包,小包工頭拿不到工程款,很可能就會導致其招用的農民工拿不到勞動報酬。而這些情況不管是根據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還是各個省市的援助條例,都很難將他們納入訴訟法律援助的范圍。非訟法律援助則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最大限度地為農民工維權提供法律幫助,主要的形式就是免費代書和調解。我市援助中心就通過這兩種形式成功處理了多起群體性的農民工被拖欠工程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我們的工作實踐操作中,已經在土地征用款糾紛、所有權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借款糾紛、合同糾紛、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等許多領域提供了上述兩種方式的法律援助。
(三)消除誤解、提高行政效率、維護社會穩定
在日常的法律咨詢工作中,經常會發現咨詢人對一些的行政部門存在著不信任甚至是誤解的情況,不愿讓這些行政部門來處理而是要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公安部門是比較突出的一個,例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經常對訴苦,說交警在事故后沒有扣押車輛和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是交警在調解的時候要求肇事方賠償的數額低于他們的預想,據此他們就認為交警有所偏向,并非中立公正。但經過我們的仔細分析,交警的這些行為恰恰是其依法行政的表現。事實搞清楚后,我們就會拿出“新交法”的有關規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對他們進行解釋。咨詢者了解之后,往往能消除原來的誤解,接受交警的解決方案。避免了案件的久拖不決,提高了行政的效率,保證受害人的權利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保障。交警部門也認識到了援助中心對他們工作的促進作用,其負責人曾來中心協調工作,希望我們派員到他們辦公地點設置工作站,就近開展咨詢和代書等非訟的法律援助工作。但限于工作人員的不足,這個設想目前還沒有能夠實現,現階段我們能作的只是讓交通部門把有這方面需要的當事人介紹到援助中心。
(四)緩解援助經費不足矛盾,減輕財政壓力
經費不足,幾乎是每個援助中心面對的主要困難。例如援助中心每年的援助經費是二十萬元,每個訴訟援助案件的補貼平均是五百的話,訴訟援助的極限是400件,如果扣除宣傳、培訓、辦公開支,能夠辦理的案件數量就更少。這當然不能滿足特殊群體對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期望。筆者認為在目前唯一可行的辦法是優先考慮非訟法律援助服務。同時筆者認為,在訴訟法律援助和非訟法律援助的選擇上,有幾個標準可以考慮:第一是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律關系是否簡單明確;第二是當事人提供的或者能夠提供的證據材料缺乏程度;第三是案件的標的額和訴訟所需支付的成本相比是否足夠大。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是否定的,就可以考慮不提供訴訟法律援助。與此同時,工作人員需要做好免費代書、訴訟程序的指導、證據收集協助等方面的工作。這幾項工作的質量將直接決定非訟法律援助在緩解經費短缺作用的大小,如果做不好,非訟法律援助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緩解經費短缺設想也就成了水中花、鏡中月。
(五)息訟止紛的作用
在我們大多數人的頭腦中,總有這樣一個固執的觀念,認為訴訟是解決糾紛、維護正義最好的手段及途徑。具體到我們法律援助工作,好像只要把辦理訴訟援助案件的數量提高了,就能把援助工作做好了。其他的援助工作只是一些參考,是一些錦上添花的東西,甚至根本不屑一顧,不值一提。正如訴訟的存在及其功能是不可取代的一樣,訴訟的固有弊端也是無法回避的。訴訟程序的復雜性與費用高昂構成了訴訟固有的弊端和宿疾。程序的復雜性導致訴訟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積壓,使得訴訟的遲延在所難免,無形中降低了正義的價值[⑦]。對于紛爭的解決應該遵循這樣一個原則:我們不僅要實現公正,而且必須以較快的方式實現公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免不公正的狀況發生。如何避免呢,就需要我們對咨詢者進行指導。很多人到援助中心咨詢法律問題,并不一定是身陷糾紛,尋求幫助,而只是為將來的某一件事情來求教問計的。例如訂立合同要注意哪些,鄰里之間要避免那些諸如此類的問題。咨詢者根據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解答去安排生產生活,就能減少行動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就能避免權利益受到損害的結果的發生,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法的規范作用”。
援助中心的調解功能,可以很好地幫助受援人在最短的時間內使自身受損的權益得到填補,而其在調解方面的優勢是工作人員良好的法律素養和中心中立的法律地位。我們國家的很多調解機構,由于沒有法律專業人員,其組織并起草的調解協議經常會產生許多問題,例如比較嚴重的顯失公平問題、協議無效問題。另外,有些受援人會對調解機構的中立性會有所懷疑。例如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時有一方是該村村民的,或者雖然都是該村村民,但親疏不同的。而援助中心在這兩方面都可以很好的避免,一方面依法調解,另一方面盡力讓雙方信服。
三、完善非訟法律援助的幾點意見建議
非訟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由于長期被忽略、不受重視,因此該項制度還有許多環節值得進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夠更加完善。下面筆者就非訟援助工作亟待改進的幾個方面提出幾點意見建議,以供參考。
(一)建立律師值班制度
由于非訟法律援助十分繁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僅僅依靠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根本無法勝任。主要表現為:整個法律體系過于龐大,一個人沒有可能整體把握,而只能掌握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說得上精通的就更有限了,這是當今社會高度專業化分工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因此,盡可能要求社會律師和公職律師參與到非訟法律援助工作中來,充實非訟法律援助力量,提高非訟法律援助的效果。其優點在于:
1、社會律師隊伍龐大,其中不乏法學理論知識淵博,實踐經驗豐富的優秀律師。如果他們能提供非訟的法律援助服務,公眾就能有機會和他們進行交流,受他們的指導,肯定會受益良多。對于提供公眾的法律素養,合理安排他們的生產生活也極有好處。
2、在日常的接待工作中,有時候會遇到很專業的問題或者是政策性很強的問題。如何應對,我們心里也沒有底,一般只能把求援者往外打發了了事。而現在許多社會律師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對某一個領域非常精通,很有見地,如果讓他們來處理,應該不會成為難題。公職律師的優勢則在于他們隸屬于某個公共部門,對他們自己的系統的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這是援助工作人員所不具有的。
3、讓公職律師參與到非訟法律援助,還有一個優點是可以把在援助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反饋到自己的部門,以此來改善本部門的工作和初始符合社情民意的政策法規的出臺,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這也是加強立法、行政公眾參與,推動法治建設的極好的方式。
(二)法律援助律師派駐制度
上文曾提到交警部門對派駐援助律師的熱切的期望,如果這個設想能付諸實施,應該會有良好的效果,對于當事人是如此,對于交警部門更是如此。同樣的道理,我們也可以向公安局、看守所、勞動監察大隊等部門派駐援助律師,理由如下:
1、這些單位存在大量的需要提供非訟法律援助的特殊群體。例如在公安局,許多輕微的人身侵害和財產侵害的案件,沒有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賠償問題的調解、咨詢或者是代書的服務。而在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偵察階段如何保障其人權和訴訟權利的問題,急迫需要援助律師進行解答和其他幫助。在目前我國還不能給所有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訴訟法法律援助的情況下,這點尤為重要。
2、通過派駐援助律師,可以加強和被派駐部門的協調,促進援助工作的開展。在援助工作中,經常需要這些部門的通力協助。例如查詢對方的戶籍證明、車輛狀況、以及這些部門在處理案件中形成的筆錄等等。雖然這些東西在訴訟當中可以申請法院調取,但援助中心往往需要在審查援助申請之時、向法院之前就拿到得這些材料。否則在過程中會出現被告無法明確,或者由于無法正確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導致援助案件敗訴等等問題。
(三)變革援助工作的統計口徑,加大非訟援助的經費投入
受到對援助工作固有思維的限制,現行的統計口徑偏重于對訴訟類法律援助工作的數據,例如受援人人數、援助案件的數量、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等項目都是限制在訴訟類援助工作狹小的范圍內。而援助辦案補貼的發放更是不能突破這個范圍,調解、免費代書以及提供法律意見是不可能獲取補貼的。由于這兩方面的原因,極大了約束了援助工作人員對提供非訟法律援助的熱情。反正干和不干,干好干壞沒都什么差別。所以必須改革現行的這種統計口徑以及援助經費的發放方式,一方面可以讓主管官員和社會大眾能從統計數字上認識到非訟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援助工作不是只有訴訟法律援助這一個單項,而是由訴訟和非訴訟兩種援助工作共同推動的。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援助工作人員對該項工作的積極性。如果要設立上文說到的律師值班制度,更是缺少不了對社會律師在援助中心的非訟援助工作進行補償。首先是要激發他們對非訟援助工作的熱情,其次是彰顯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責任,避免給社會律師附加過多的社會責任,畢竟他們只是社會自由職業者,而不是志愿者。
最后,要結合非訟法律援助的工作統計,對在非訟法律援助中服務時間長,表現突出,受到困難群體歡迎的律師進行表彰和獎勵,更好地推動非訟法律援助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