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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大中型工業、交通等建設工程除外)和混凝土構件、商品混凝土產品的質量監督,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管機關,是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和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技術監督部門指導。
監督總站負責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級混凝土構件廠、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產品的質量管理監督。區、縣監督站業務上受監督總站領導,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監督總站監督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和三級混凝土構件廠產品的質量管理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含城市建設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管轄范圍向監督總站(站)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未經注冊登記,市建委不予批準工程開工。
建設工程竣工,由施工企業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施工企業向監督總站(站)申報建設工程竣工質量核定。
第五條 施工企業和混凝土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擔工程施工或生產業務。按照建設工程和產品的技術要求配備相適應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
二、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全面質量管理,落實質量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總分包質量責任制。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四、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文件。嚴格執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嚴格按照工程質量標準使用建筑材料、構配件和相關設備。不得使用無出廠證明和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無生產許可證的不得使用。嚴禁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弄虛作假。
第六條 監督總站(站)對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營業資格進行審核。產品出廠須附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構件應標明產品型號、生產日期并加蓋檢驗合格證章,實施生產許可證的構件,須按照規定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七條 監督總站(站)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一、開工前,核查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業務范圍,依法審查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責任制)的落實保障措施,審查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
二、施工中,監督檢查執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情況,檢查監督施工質量,特別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質量。
三、監督檢查所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相關設備的質量。
四、竣工后,核查施工企業申報竣工工程的有關技術質量資料,核定工程質量等級。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督促施工企業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并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的驗收。
第九條 發生工程(產品)重大質量事故,施工企業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監督總站(站)報告,由市或區、縣建委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參加調查處理,屬進行加固補強等技術處理的處理方案,應由設計單位提出或簽認。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由監督總站(站)會同市或區、縣人防部門進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督總站(站)負責處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擅自開工的,由監督總站(站)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區、縣建委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的范圍承擔工程施工或進行產品生產的,由市或區、縣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三、在施工或生產中不執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操作規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相關設備,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質量低劣的,由監督總站(站)責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弄虛作假,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 萬元以上1 0 萬元以下罰款。因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對單位負責人處5 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罰款,并由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申報竣工工程,經監督總站(站)質量核定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對責任單位按該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 元處以罰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達到合格標準。
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多次出現不合格工程(產品)事故的,由市或區、縣建委給予降低企業等級的處罰,直至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屬勘察設計質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移送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混凝土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向監督總站(監督站)繳納管理監督費。其費率標準為:房屋建筑、設備安裝等工程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市政公用工程為施工產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構件企業為產品銷售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為產品銷售額的千分之一。
監督管理費為行政性收費,列入工程總概算或產品成本。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負責解釋。
第二條 省城市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城建基金)的來源:
(一)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50萬元以上的市、縣集中所收稅額的3%;
(二)省財政每年撥專款300萬元;
(三)建設部留給省的800萬元貸款;
(四)其它資金來源。
第三條 城建基金重點用于城鎮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橋涵、供熱、供氣、環衛設施和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四條 城建基金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建設廳)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的投向,遵循保證重點、調劑余缺原則,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城建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年終結余部分滾動使用并接受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城建基金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當年投入與來源應當平衡,投資項目由省建設廳商有關部門按規定審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計劃或技改計劃。
第七條 城建基金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并由省建設廳向省財政廳、省計委等有關部門報送年終結算和分年、分季的項目執行情況。
第八條 城建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合同,貸款期限為一至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九條 使用城建基金的貸款項目,借款方到期不償還貸款,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借款合同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城建基金貸款的延期歸還或豁免,按有關規定由建設項目單位申請,當地建設銀行提出意見,經市、縣建設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省建設銀行和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余杭區)產生、運輸、傾倒、處置建設工程渣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渣土(以下簡稱工程渣土),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土地、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包括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臨時處置場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設工地。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標準。
在學校、醫院、幼兒園、居民區、商業中心等人口集中區域附近,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設置工程渣土臨時處置場地。
第六條 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
支持和鼓勵使用工程渣土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工程渣土的義務。
工程渣土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渣土傾倒計劃及計算工程渣土傾倒量的圖紙資料;
(三)工程預算書(無工程預算的以現場核定量為依據)。
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單位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的,施工單位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可自行運輸工程渣土,也可委托專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運輸工程渣土。
第十條 凡運輸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運輸單位),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渣土準運證。
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和密閉化運輸的要求。
工程渣土準運證按一車一證核發,未領取準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工程渣土;未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的車輛,不予核發工程渣土準運證。工程渣土準運證不得出借、轉讓、涂改和偽造。
第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領取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單位以及車輛號牌,每半年登報公示一次。
第十二條 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駛離建設工地前,應在建設工地圍護內沖洗干凈,保持車輛整潔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三條 運輸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工程渣土準運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車輛應當適量裝載、密閉化運輸,不得沿路泄漏、遺撒。
第十四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在處置工程渣土前,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法人證明文件、場地權屬證明文件以及計算處置容量的圖紙資料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的工程渣土處置場地予以登報公示。
第十六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場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不得混合處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在處置工程渣土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對入場的工程渣土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
工程渣土專用處置場地、臨時處置場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2.1米的遮擋圍墻,出入口5米范圍內的道路應當實施硬化,設置防止揚塵、防止污水外溢等設施。專用處置場地還應當具有完備的排水設施,保證施工現場道路通暢、場地平整,并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第十七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無法繼續使用時,其經營管理單位應在停止處置前的10個工作日內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運輸單位應當選擇經登記公示的處置場地傾倒工程渣土,并將選擇情況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運輸單位傾倒工程渣土后,應當取得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出具的回執,并交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運輸單位傾倒工程渣土的情況應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禁止在處置場地以外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處置場地將工程渣土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傾倒。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賠償損失,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辦理工程渣土處置手續擅自開工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工程渣土無工程渣土準運證或者與工程渣土準運證要求不符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借、轉讓、涂改或者偽造工程渣土準運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
(四)運輸車輛未沖洗干凈,駛離建設工地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非登記公示或者非選擇的處置場地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處置場地將工程渣土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傾倒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的,或者未經登記擅自處置工程渣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管理,提高設計水平,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廈門市建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本辦法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㈠ 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1、政府投資的項目;
2、政府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㈡ 對城市景觀影響較大或技術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項目:
1、高層建筑;
2、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區;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臨街地段、濱海地段、城市廣場及風景名勝區重要景點的建筑物、構筑物;
5、城市標志性建筑工程和紀念性工程;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決定實行設計招標投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應遵照本辦法執行。
搶險救災、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項目設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不實行設計招標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 已取得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書;
㈡ 已按規定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㈢ 已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要求。
超高層建筑、特大型工業項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標志性建筑應先通過方案競選再實行設計招標。
第七條 設計招標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或邀請招標方式。政府投資、融資等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并實行限額設計。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 確定招標組織者;
㈡ 編制招標文件;
㈢ 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標登記;
㈣ 招標信息;
㈤ 對申請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人;
㈥ 向合格的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并組織投標人作現場踏勘;
㈦ 組織投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并形成書面材料分發投標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組織者是指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具有資格的招標機構。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招標機構招標,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機構的資格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設計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㈠ 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活動;
㈡ 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㈢ 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㈣ 依法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㈠ 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設規模、投資概算等;
㈡ 工程設計范圍,包括設計周期、設計進度、設計階段和深度等要求;
㈢ 招標方式和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等;
㈣ 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㈤ 必要的設計基礎資料;
㈥ 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和設計成果要求;
㈦ 評標、定標辦法;
㈧ 招標、踏勘現場、答疑、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㈨ 設計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㈩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文件以中文為準。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內容。確需變更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書面通知參加投標人;變更內容涉及批準文件的,還應經原審查單位認可。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文件。
第十三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并符合國家和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以獨立投標,也可以聯合投標。聯合投標各方應書面簽訂協議。聯合各方資質等級不同時,應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業務許可范圍承攬設計任務。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參加設計投標的設計單位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㈠ 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
㈡ 單位簡況、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㈢ 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的技術職稱及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㈣ 近二年來承擔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現有主要設計任務等。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㈠ 綜合說明書;
㈡ 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和國家有關深度規定的方案設計圖紙和說明;
㈢ 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㈣ 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㈤ 設計質量等級、總設計周期、分階段設計進度;
㈥ 設計收費分段及金額;
㈦ 該項目的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及簡況;
㈧ 模型、錄像、透視圖等招標文件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送達。送出的投標文件發現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達。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㈠ 投標文件未密封;
㈡ 未按規定填寫或圖文、字跡模糊辯認不清;
㈢ 未加蓋法人印鑒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簽字;
㈣ 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招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同時交納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投標保證金。投標未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定標后3日內退回。投標中標的,招標者應將保證金于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簽訂后3日內退回。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組織者主持進行。
第二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招標組織者在開標會議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含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的人數、資歷及專業結構組成應與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
超高層建筑、特大型公共建筑、特大型工業項目等重要工程應邀請國(境)內外知名專家參加評標。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應邀請投標人和規劃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文件,公布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對投標文件的投標單位名稱及法人印章和設計人員名單進行保密處理,并對投標文件編號,送交評標委員會評審。
招標組織者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人員泄露投標文件的編號情況。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應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用保密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計評標、定標的依據為:
㈠ 招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㈡ 建設工程的立項、規劃、市政配套及其它相關要求;
㈢ 設計方案優劣、工藝技術水平高低、建筑造型創新、標準規范執行情況;
㈣ 確定投資的有關經濟、技術指標符合情況,經濟社會效益高低;
㈤ 設計進度快慢,設計收費是否合理;
㈥ 投標人的業績、設計能力和社會信譽。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定標辦法,對投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和比較;向建設單位推薦中標優選方案,提出評審意見書,對推薦方案作出評價及提出修改、完善意見。評標后,建設單位應將中標優選方案報送規劃管理部門審查,規劃管理部門應對中標優選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的中標優選方案確定中標人,并持中標通知書到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形式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應當明確補償數額。采用邀請招標形式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人適當的經濟補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組織者應于3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退回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應在招標投標文件的基礎上,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合同。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招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㈠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應進行招標而不經招標發包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具備設計招標組織能力或資格進行設計招標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隱瞞企業資質等級等投標真實情況的,投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設計招標投標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鼓勵施工企業開展競爭,保護承發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八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按本辦法規定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軍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分別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的建設工程和全市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市重點工程以及受國家、省委托辦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投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三)登記招標項目,審查招標項目的條件;
(四)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五)參與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
(六)辦理中標手續,指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參與建設工程的后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堅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則。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由公證部門公證,其他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在必要時,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事宜,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招標投標服務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招標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形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招標通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招標單位在報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選擇二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協商確定施工單位。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采取議標形式。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專業工程招標,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
第十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概算,并列入當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圖設計,或雖未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但能保證連續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圍內的拆遷和三通一平,或將拆遷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標范圍;
(五)已落實建設資金、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和協作配套條件;
(六)標底已經建設銀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招標登記,填報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和審定;
(三)招標單位招標通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報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確定投標施工企業的范圍;
(五)招標單位向投標施工企業發售招標文件和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施工企業勘察現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內容:
(一)建設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內容及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開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國家規定的工期定額計算)、承發包方式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預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價格計算方式;
(六)投標起止時間和開標、評標、決標的時間及地點;
(七)獎懲辦法;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開標日的招標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三十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并賠償由此給投標施工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本市和外地國營、集體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在招標文件限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并同時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概況,包括企業興辦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額、技術裝備情況、企業職工總數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數、平均技術等級;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質量和工期情況,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項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業除須提供前三項印列證件、資料外,還須提供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七條 投標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密封的標書。
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工程量清單,單項報價、工程總報價,主要材料數量和設備的清單;
(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保證措施;
(四)計劃開工、竣工時間,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工程總進度圖表,總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機械;
(六)為承擔的工程提供的優惠條件;
(七)招標文件中未載明的,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由甲方提供的條件。
第十八條 標書必須按規定編制,并加蓋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
第十九條 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建設銀行或其他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代編費。
凡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再接受投標施工企業的編制標書的委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應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材料預算價格的規定及補充規定編制,同時應考慮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
標底應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圍內。不得有意壓低或抬高標價。
第二十二條 標底須經建設銀行審查,并經招標投標辦公室審定后,方為有效。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嚴禁泄露。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施工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合理浮動標價。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實行集體評定方式。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辦公室、建設銀行以及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必須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及其標書的主要內容。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書無效:
(一)標書未加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二)標書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處未加蓋企業印鑒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投標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標書未按規定編制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逾期報送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應根據投標施工企業提報的基本直接費、間接費及其他費用,以及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七條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日的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七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標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內。招標單位應在有效標價內擇優選擇中標單位。
在所有投標施工企業的報價均高于有效標價時,如屬標底錯誤,應予更正;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重新招標或從投標施工企業中擇優議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單位應在評標委員會(小組)正式確定中標單位后二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鑒證手續。
任何一方拒簽合同,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施工企業,由招標單位按該項工程中標價格的萬分之零點五(但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付給其編制標書補償費。編制標書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完畢,招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大中型建設工程竣工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與違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單位與投標施工企業發生爭議,由所在地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招標投標辦公室調解。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鄉建設委員會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而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不批準開工、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招標;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泄露標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施工企業互相串通作弊、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施工企業為承攬任務,自壓標價中標后無力承擔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過程中中斷施工的,或中標后向建設單位索取其他費用的,其中標資格無效;已經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經濟損失。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并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制作處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繳納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由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各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分別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建筑面積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資額不足八十萬元的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開展平等競爭,控制建設工期,保障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凡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及方式,均須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必須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資質能力、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條件公平競爭。
第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設單位以及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并經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年檢注冊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本辦法參加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和投標。施工招標投標為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建委)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本市各區、縣及有關部門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本市轄區內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審批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各級管理機構的資格;
(五)審批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業務單位的資格;
(六)調解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糾紛,裁決定標結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直接投資或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含各區、縣開發區)前款規定規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模統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
第七條 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和區、縣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簡稱招標辦),是具體負責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各自權限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二)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格和施工企業投標的資質;
(三)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四)審核確定標底;
(五)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裁決有異議的定標結果;
(七)檢查和依法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八)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 區、縣招標辦在業務上受市招標辦的領導。
第九條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是本市組織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服務性機構,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均應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具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施工企業;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選定中標施工企業及中標價格;
(四)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企業將墊付工程款作為發包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單位工程整體招標,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后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力量;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核辨認投標施工企業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十三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的資料:
(一)經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報建手續;
(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
(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委托證件。
第十五條 招標形式分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標和包工不包料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須持本章第十四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辦辦理招標手續,領取招標審批書;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招標。
(三)參加投標的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應按我市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辦理并經招標辦核準。
第十七條 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邀請議標:對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選擇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進行公開議標或分別議標。
第十八條 招標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組成符合要求的招標工作班子;
(二)向招標辦提出招標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施工企業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報經招標辦審定;
(四)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施工企業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
(七)向合格的投標施工企業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施工企業踏勘現場,并由建設單位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施工企業;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施工企業簽定承、發包合同。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的綜合說明:招標工程名稱、招標項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圍、建筑面積、結構層數、發包范圍、發包方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總工期天數、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現場條件以及對投標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的要求等;
(三)投標擔保及中標后履約擔保;
(四)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地質勘探資料;
(五)工程價款執行的定額標準;
(六)工程量清單,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不符時的調整方法;
(七)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條款(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九)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十)工程保修要求;
(十一)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十二)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的原則;
(十三)招標工作安排;領勘現場日期,交底、答疑時間,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及聯系方法等;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同意發出后,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補充的,須報招標辦批準后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文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批準后,應召開發標會議,通知投標施工企業領取招標文件及圖紙資料。圖紙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招標文件發出后10日內,由建設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材料,經招標辦審核后由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二條 標底由建設單位或委托經批準具備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
第二十三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招標文件和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資料,按照或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中的工期計算,應執行國家工期定額。如給定工期比國家工期定額縮短20%以上(含20%)的,在標底中應計算趕工措施費;
(三)標底中的市場價格應參照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中心的指導價格;
(四)標底中應包括因場地和其他情況而增加的不可預見費用,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計算在工程造價內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允許調整的范圍:
(一)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模、標準的變更)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二)地基處理(指基礎墊層以下需要處理的部分)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自行編制的標底,或委托相關部門編制的標底,在投標截止日之后,方可將標底報送招標辦審定。
第二十六條 一項工程只編制一個標底。對群體建設工程、工業基建工程、大型裝飾工程,可分別按招標項目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市場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決定是否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施工企業不得以墊付工程款作為承包工程的優惠條件。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二)企業概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參加投標的法人委托證件及項目經理簡歷;
(五)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施工企業名稱;
(六)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須提交市建委核發的進市施工證件。
第三十條 投標施工企業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項目報價表,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標擔保;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六)計劃開、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七)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說明。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投標的施工企業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和地點將投標書密封送達建設單位。如過后發現投標文件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允許投標的施工企業可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與投標文件一并密封送達建設單位,供建設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同時須邀請建設單位和投標施工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參加,并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活動全過程進行公證。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應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和啟封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無效:
(一)未按規定密封;
(二)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未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要求;
(五)逾期送達。
第三十六條 投標的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和未按本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向評標小組提交資料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七條 評標應組成評標小組,由招標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評選中標施工企業必須經評標小組研究提出建議,由建設單位確定,其他個人和單位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小組在評選中標施工企業時,須按投標施工企業的標價、質量、工期、信譽、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進行公正評選。
第三十九條 標價可合理浮動,市政工程、鐵路工程、水利工程、園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管道線路工程及設備安裝工程等,應控制在標底的+5%和-5%之間;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應控制在標底的+3%和-3%之間。凡在合理浮度內的報價應優先考慮。對于確實違反規定評選出的中標施工企業,招標辦有權否決。并要求重新評標。
第四十條 一般工程應在正式評標當日內確定中標施工企業;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內定標。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同意可適當延長定標期限。
第四十一條 中標施工企業一經確定,應在開標會議上由建設單位公布標底和中標施工企業、中標標價、工期、質量及優惠條件等,并由建設單位寫出評標報告,報招標辦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定標后由建設單位在5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辦復核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招標管理費。
第四十三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15日內,建設單位和中標施工企業應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合同價應與中標價一致。如需分包時,由中標施工企業負責分包事宜。承、發包合同簽訂后,由建設單位向招標辦報送一份副本備查,以利實施監督。
第四十四條 招標結束后,建設單位要向未中標的投標施工企業退還押金,并付給未中標的有效標函施工企業標書編制補償金(按中標總價的萬分之一計算,不足50元按50元計算,最多不超過1000元)。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招標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定標后中標施工企業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設單位不得變更中標施工企業,違者按中標總價的2%以下的款額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對向投標施工企業泄露標底的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招標、投標中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1998〕50號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本市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對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津政發〔1997〕117號)予以修改。現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將第六條修改為:“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含各區、縣開發區)前款規定規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模統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的管理,鼓勵建筑企業開展正當競爭,培育建筑市場,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我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包括經國家和地方批準建設計劃的預算內項目、自籌資金項目、技措項目以及各種形式的中外合資項目(外商獨資項目另行規定),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外,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均要參加與其資質等級相一致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投標,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干預。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的具體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招標投標要堅持公正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明標暗投。
第五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招標項目的登記,對招標投標工作予以指導;
(三)核備定標結果,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否決不公正的招標投標;
(四)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基建、技措項目立項現行審批權限相一致的原則,由省、地、市、州、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級負責。
省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的定標結果,應報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備。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或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
第九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持有投資許可證;
(二)有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三)建設用地已依法批準征用,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已經接通,拆遷、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四)建設資金、協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主要材料、設備已分別落實或明確供應方式。
第十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招標工作小組應有與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和基建管理人員,有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的能力);
(二)向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辦理招標項目登記;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公布招標信息;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
(八)開標、審查投標書;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將定標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核備;
(十一)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必須認真編制,其主要內容為:
(一)招標書:工程綜合說明(計劃批準文號、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內容和工程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工程現場條件、招標方式等),招標范圍、承包形式及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差價計算方式,計劃開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招標、開標、決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二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造價,施工工期和鋼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數量等。
招標單位無力編制標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咨詢公司或專業單位編制。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標底造價應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或修正、調整概算限額以內。
第十三條 在主要材料和設備的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的情況下,材料價格應按照確定的供應方式分別計算,并明確價差的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招標工程的工期,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額和計劃投資安排的工期合理確定。如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可適當計取加快進度措施費。
第十五條 每一個招標項目只準定一個標底。凡采取暗標招標的項目,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施工企業,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交投標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簡歷;
(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三)自在資金情況及證明文件;
(四)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的人數和平均技術等級,施工機械裝備情況;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技質量情況說明;
(六)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之間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應明確總承包單位,并由總承包單位承擔全部義務。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編制投標書,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按圖紙計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標價匯總表(按單位工程分土建、安裝等分列)及各項費用計算標準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措施和總進度(包括完成基礎、主體、安裝、裝修等的工期);
(四)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備的主要施工機械等;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
(六)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投標書應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章,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將標書送達招標單位后,如要對原標書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可在規定的標書送達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會由招標工作小組主持,并組織評標小組。
評標、定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第二十一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編制,字跡模糊,辯認不清或內容不全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企業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小組進行評標和決定中標單位應堅持公正、效益的原則,對投標報價、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業技術資質和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評標、定標的具體原則和辦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之前確定。評標、定標原則一經確定,評定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招標設標主管部門裁決。
開標到定標的時間,大中型項目不得超過十五日,其他項目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在中標單位(包括議標工程)確定后,即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備。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如有異議,在收到報告七日內應予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招標單位可視為同意,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重點建設和大中型項目定標結果的核備報告后,須在十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建設單位可視為同意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招標、投標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要求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 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付給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與省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在定標后,招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中標單位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二,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列支范圍:招標單位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中標單位在施工管理費中列支。
招標投標管理費是彌補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工作經費不足的專項費用,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招標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發給施工許可證,銀行不予撥付建設資金,施工單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參與編制或確定暗標標底的人員泄漏標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投標單位填寫投標申請書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標資格三至六個月。
(四)決標后,招標和投標方擅自改變招標、投標條件,或不按規定時間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責任方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對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和單位,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了推進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保護和促進建筑企業的正當競爭,達到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辦、局、區、縣)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施工招標。特殊情況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條 凡持有本市營業執照的建筑安裝企業、工程承包公司和領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的外省市建筑安裝企業,均可參加本市建設工程投標。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五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負責施工招標投標日常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負責招標投標信息的;
(四)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五)核準建設單位的招標文件(不包括施工圖)及標底;
(六)調解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招投標辦負責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準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以及居住小區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建筑面積不滿3000平方米或者批準投資額不滿100萬元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屬市招投標辦管理的部分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市招投標辦可授權有能力管理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區、縣所轄范圍內建筑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或者批準投資額不滿30萬元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按本辦法進行招標,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但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登記表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四)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考察工程質量應當在本市內進行);
(六)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開標和審查投標標書;
(九)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
(三)有對投標企業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
第十二條 實施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經列入上級主管部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拆遷工作基本完成,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的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和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三)有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和有關設計文件;
(四)建設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協作配套條件已經落實;
(五)標底編制已經完成。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標、單項工程施工招標、分部工程施工招標、專業工程施工招標等形式。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應當按下列方式進行施工招標:
(一)公開招標: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施工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向招標單位申請施工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施工投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單位發出施工投標邀請書,邀請4個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盡可能實行公開招標。具體范圍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進滬施工企業的概況和資質情況。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招標項目的內容、建筑面積(包括各層的建筑面積)、發包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條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圖紙、地質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編制設計預算時用);
(四)工程款項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與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和材料差價計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應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結構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標書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應當預繳的投標保證金及其他說明事項。
招標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名單。
市招投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后,應當在7天內審核完畢。
第十七條 施工招標文件發出至開標時間,一般工程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為45天。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咨詢公司或者專業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工程造價、施工工期和水泥、鋼材、木材的數量等。
接受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接投標單位的標書編制業務。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為依據。標底價格及工期計算, 應當執行現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上海市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上海市市政工程預算定額、建設部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和上海市有關規定。計算標底費率時,應當考慮招標工程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取費標準計算。
前款有關定額規定如有修改或者補充的,須按修改或者補充后的定額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標底造價應當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編制的標底應當在報送招標文件的同時,連同批準的工程計劃任務書和擴初文件一并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最終合理標底。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標底價超出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時,應當書面通知招標單位暫停招標,待建設資金落實后方可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最終合理標底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封存,在開標時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標底編制單位和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公司,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外省市建筑安裝企業還須出示施工許可證或者同意投標通知書);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的全員人數,平均技術等級,自有主要施工機械情況;
(五)近3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質量情況說明;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時,須繳納概算造價0.5‰到1‰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按核實的工程量填寫單價、單項造價、工程總價、鋼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四)施工組織措施和工程總進度;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及施工總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標書應當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在規定日期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七條 投標標價及工期計算,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定額,結合不同所有制企業取費標準以及本企業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施工能力等情況自主確定。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以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單為基礎,計算工程標價。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投標單位應當在開標前的答疑會上提出修改,經招標單位核準并以招標補充文件通知各投標單位及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應當按核準后的工程量編制標書。
中標單位在合同簽訂后發現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的,可與招標單位協商變更合同(包括補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額由建設單位負責。因接受委托編制標底單位的責任造成工程量誤差的,應當向招標單位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費從收取的委托咨詢費中支付,最高不超過委托咨詢費總額。
投標標書的算術計算有誤,開標后不得更改投標標價。
中標后如需要更改設計,憑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文件,可以調整造價。但調整后的造價不得超出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決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 招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單位、設計單位等組成。施工招標開標會由評標小組組織召開,并當眾啟封標書,宣布各投標企業標書的主要內容,公布最終合理標底。
召開開標會議,招標單位應當通知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標單位和有關部門參加。
第三十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者內容不全的;
(三)未加蓋單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的原則須根據直接費造價、不同所有制企業的現行取費標準浮動率、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確定。評標、決標應當在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參加下進行。
評標辦法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評標辦法一經確定,在評標時不得更改。
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可采取評分、投票或者其他約定的方式。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自開標至決標的時間,一般工程不超過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15天。
第三十二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在最終合理標底價的上3%與下6%之間,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最終合理標底價的上0%與下10%之間。
招標單位應當在上下限之間按評標辦法選擇中標單位。投標標價均超出有效標價時,招標單位可以組織議標,但中標標價不得超出經批準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特殊建設工程的投標價低于標底價下限,但有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實可行的組織措施,能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可優先中標。
特殊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評標小組確定中標單位后2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價應當等于中標價。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由招標單位退還投標單位預繳的保證金,并付給300元至1000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因中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繳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還可取消中標單位對該工程的承包權。因招標單位的責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保證金,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仍屬中標單位。
當事人因前款規定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申請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解。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中標標價的0?4‰,中標單位以中標標價的0.2‰,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分別向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招標投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須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當按市招投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未采用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提請規劃管理部門不發建筑執照,并可處以承發包合同價1%至3%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招標單位或者編制標底單位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責任單位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市招投標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直接責任者予以處分;
(三)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單位, 尚未開工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已開工的,處中標單位中標價10%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惡意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責任單位各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取消其18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者有隱瞞、虛報企業資質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其6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六)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招標單位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八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未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河南省建設廳:
你廳“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豫建法〔2000〕12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7號)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沒有溯及力。
二、對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前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如發現有錯誤,為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權屬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糾正;對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可以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