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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渣土運輸秩序,嚴厲打擊渣土運輸的違章行為,切實解決渣土運輸污染城市環境、危害交通安全這一突出問題,防范交通事故的發生,構建道路安全、有序、暢通的交通環境,為清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現制定縣城監大隊渣土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開展建筑渣土沙石運輸車輛整治行動,及時整治和消除城區道路安全隱患。進一步落實建筑渣土沙石運輸、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厲查處建筑渣土沙石運輸車輛無牌無證、超速、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切實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努力創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清查階段
全面摸清我縣渣土車擁有量及使用情況,進而理順管理相對人的基本情況,整治前期,城監大隊棄土管理服務站對全縣的建筑工地及渣土車進行詳細摸底并登記造冊。
(二)宣傳教育階段
做好渣土專項整治宣傳工作,前期由城監隊員深入工地向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渣土車駕駛員宣傳渣土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向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渣土車駕駛員發放宣傳材料,召集渣土運輸企業負責人召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會議。讓在建工地、渣土砂石運輸單位、運輸車主認識到渣土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全民參與、全民整治、全民監督的良好氛圍。
(三)整治階段
1、部門聯動形成合力。組織協調公安交警等部門,開展渣土專項整治行動,對城區渣土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集中整治。在整治行動中,各部門要配合默契,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責,采取設卡檢查的方式,查處違章違規車輛,在建工地現場阻止車輛帶泥上路,要有效遏制渣土運輸車輛超載、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違法卸放工程渣土和嚴重污染路面的現象。
2、中午、晚上、周末安排值班人員對存在運輸渣土污染城市道路如黃家排、山城山莊、龍郡首府路口、龍津國際背后、朝陽路等處進行輪班蹲守,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由縣城監大隊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3、參與建筑渣土沙石運輸企業的運輸車輛必須安裝行車記錄儀和GPS衛星定位監控裝置,并建立日常動態監管制度,GPS監控平臺必須連接當地渣土辦、交通、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的監管系統,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4、會同住建、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按照《三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規定》,完成對建筑渣土沙石運輸企業資質的審定。
5、堵住源頭嚴管重罰。嚴格渣土處置核準制度,運輸工程渣土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工程渣土準運證》,按批準的路線和時間運輸,并自覺接受城管執法部門檢查。按照“堵住源頭、嚴管重罰”的工作方針,嚴厲查處渣土車的各類違規行為,對存在運輸渣土污染城市道路和違法卸放工程渣土行為的公司給予罰款。
為進一步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維修作業的專業化、規范化服務程度,滿足日益增長的汽車維修市場需求,為車主提供一個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服務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汽車維修行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在我市轄區范圍內大力培育發展汽車維修快修店,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維修質量,誠信便民服務”為主題,立足于“三個服務”,嚴格行業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管理,促進整個維修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在此基礎上,大力引導和培育發展汽車維修快修店,尤其是要引導有條件的一類整車維修業戶和特約維修站開展好汽車維修快修店,為社會提供誠信、快捷的優質維修服務,推動汽車維修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
二、快修店的特點
汽車快修店是指設立在公路或城市道路沿線、從事快速修理項目、并實行24小時承諾維修服務的營業性汽車維修企業。快修店是介于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三類專項維修業戶之間的一種業戶類別,是適應我市汽車維修市場現狀而采取的一種管理模式。它具有以下特點:
1、技術水平較高,服務項目齊全,能夠滿足汽車的零、小修作業,為車主帶來省時、省事、省費的好處。隨著轎車進入家庭步伐的加快和汽車的社會保有量的增加,汽車的快修業具有堅實的市場基礎。
2、經營環境較好。通過嚴格的開業審批和有效的市場監督檢查,能夠有效的解決汽車維修市場的臟、爛、差現象,使汽車維修作業環境與整個城市的大環境相協調,提高行業整體形象。
3、經營范圍更加符合市場要求,能有效地解決超范圍經營現象,逐漸形成規模經營,克服專項修理業戶的散、弱、小、差的劣勢,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便于加強行業管理。
三、開業標準
我市汽車維修快修店實行“四統一”管理模式。具體要求如下:
1、開業條件統一;
2、企業形象標志統一;
3、服務規范統一;
4、職工服裝統一:服裝分為春秋裝、夏裝;春秋裝為長袖,夏裝為短袖;主色調為天藍色;衣服背后印有“汽車快修”字樣。
四、經營范圍
依據市汽車維修快修店開業條件,可從事發動機不解體檢測、汽車各部位零小故障維修(不含發動機、自動變速箱總成大修),按二級維護工藝規范要求可從事主修車型二級維護、四輪定位檢測調整、電器系統維修作業等。
五、審批程序
1、凡想從事快修店經營者,按經營者所在地,向轄區內行業管理機構設置的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在申請中明確擬定籌建企業的經營性質、經營地址、生產車間作業面積、停車場面積、單位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
2、行業管理機構受理經營者申請時,將快修店開業標準及有關政策向經營者一次性告知,依據行政許可程序,向業戶下達是否受理決定書,經營者在接到受理通知書和補正通知書后,方可按快修店標準進行籌建。
3、行業管理機構對快修店進行資質審核時,要依據快修店標準,嚴格把關,對不合格的企業,現場下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延長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要求企業抓緊時間進行整改;對合格的企業下達行政許可決定書,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六、有關要求
1、各市、區要以大力發展汽車快修店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管理,切實將我市的汽車維修市場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要樹立典型,以點帶面,狠抓落實。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公路、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為目的,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總體要求,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全面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全縣治超工作。
二、工作目標
按照聯合執法、部門協作、區域聯動、源頭治理、嚴管重罰的總體工作思路,對行駛在我縣區域內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進行專項治理,維護道路安全暢通,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三、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崇義縣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
成員:縣公路分局黨支部書記
縣交管大隊副大隊長
縣城市管理局副局長
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縣交通運輸局運管所所長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縣治超工作,下設辦公室于縣交通運輸局,由張小榮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四、治理重點
治理工作重點為在全縣行政轄區內公路行駛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重點治理省道贛豐線、龍大線,縣道上寡線、魚過線及全縣各縣鄉、村公路和城市道路。
五、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認定標準。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統一治理超限超載車輛認定標準》的文件精神,統一認定標準,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治理。所有車輛在裝載時,不能超過下列超限超載標準:
1、二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20噸;
2、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30噸(雙聯按照二軸計算,三聯按照三軸計算,下同);
3、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40噸;
4、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0噸;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5噸;
6、車貨總高度以地面算起4米,車貨總長18米,車貨總寬2.5米;
7、雖未超過以上六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重質量。
對違反以上超限規定的運輸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超限比例在10%以內的,處5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10%至20%的,處1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20%至30%的,處3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30%至50%的,處5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50%至100%的,處20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超過100%的,處30000元罰款;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按上述超限比例進行卸載后,處30000元罰款。
(二)治理方式。采用流動巡查、現場檢測等方式,以堵為主,開展定期、不定期上路巡查治理。
(三)保障措施。
1、強化政策宣傳。圍繞超限超載的危害、治理的意義與目的、治理的標準與措施以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內容,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宣傳工作,使車輛超限超載的危害性家喻戶曉,營造對道路超限超載治理的輿論氛圍,取得社會各界對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強化協調配合。縣交通路政、公安交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重點打擊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采取“控”(控制源頭裝載)、“拆”(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強行拆解)、“卸”(卸載超限貨物)、“罰”(處罰超限違法行為)、“告”(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信息抄告)、“賠”(收取公路損壞賠償費)、“拘”(將違法行為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等手段依法強制管理,形成各方聯動、齊抓共管、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
3、強化流動稽查。縣交通路政、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聯合流動稽查,增加上路頻次,擴大稽查范圍,加大重點路段和大、中橋梁大噸位車輛的查處力度。稽查時必須使用檢測設備進行檢測,未經稱重不得認定超限超載,嚴禁以目測或根據經驗對車輛超限超載情況進行認定。對檢測后認定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卸載后方可放行。
【關鍵詞】 內河運輸;集裝箱運輸;小長三角;SWOT分析
0 前 言
近年來,政府方面相繼出臺一系列利好政策支持內河水運發展。國家層面上,國務院陸續出臺《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和《關于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國家“十二五”規劃提出“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大力推進節能減耗、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交通運輸部先后印發《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加快“十二五”期水運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地方層面上,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本市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根據交通運輸部“興內河、優港口、強海運”的總體思路,內河水運是上海構建立體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關鍵組成部分,更是輻射長三角地區的重要方式。
集裝箱運輸被稱為20世紀“運輸革命”,不僅促進了運輸生產走向機械化、自動化和信息化,更實現了貨物“門到門”運輸,有利于組織多式聯運,便于甩掛運輸,是一種新型、高效率和高效益的運輸形式;而內河運輸具有成本低、運量大、污染少等優勢。因此,內河集裝箱運輸作為集裝箱大港至關重要的集疏運方式,能有效提高水路與公路、鐵路的中轉效率,符合“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具有綠色環保性,有利于減輕集裝箱道路運輸帶給城市道路交通系統的壓力,同時提升內河水運地位,促進內河水運結構調整。
新形勢下,內河集裝箱運輸有望帶來上海區域經濟發展的新氣象。為更好地發揮上海內河水運通江達海的獨特優勢,體現內河水運發展的質量、效率和效益,上海市第十次黨代會提出要加快內河高等級航道網建設,打造連接江浙的“水上高速公路”。集裝箱內河運輸發展有利于優化現代航運集疏運體系,促進水水中轉,緩解陸路交通壓力,進而提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功能,推動上海乃至長三角區域經濟聯動發展。
1 現 狀
1.1 上海海港集裝箱運輸現狀
2012年,上海港集裝箱吞吐量再創歷史新高,達到萬TEU,占長三角區域港口集裝箱吞吐總量的49.4%,同比增長2.5%,持續3年位居世界第一。較2011年,上海港2012年集裝箱吞吐量增速下降6.7%,增長呈放緩趨勢,且增速明顯低于周邊浙江省(11.1%)和江蘇省(11.8%),可見上海港增長缺乏后勁和動力支持,周圍江浙兩省港口快速崛起,上海港傳統縱深腹地適箱貨源向江浙兩省運輸分流的趨勢較為明顯。杭州、嘉興、湖州、蘇州、無錫、常州運往上海的集裝箱量占上海港集裝箱總量的近70%,從這六市匯集至上海港的集裝箱貢獻量來看,明顯呈“南北分流”(北流長江、南流寧波)趨勢。因此,上海港未來的發展不容樂觀,盡快培育發展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已迫在眉睫。
1.2 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現狀
現階段與上海內河集疏運密切關聯的直接貨源生成地主要集中在浙江的杭、嘉、湖和江蘇的蘇、錫、常地區,只有小長三角區域內河集裝箱運輸協同聯動發展,方能促進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蓬勃發展。根據調查,當前上海港內河集裝箱運輸主要有4條航線(如圖1所示):
(1)嘉興內河港―杭申線―黃浦江―外高橋港區;
(2)湖州安吉港―梅湖線―長湖申線―黃浦江―外高橋港區;
(3)無錫內河港下甸橋港區―京杭大運河―蘇申外港線―黃浦江―外高橋港區;
(4)宜興港區―錫溧漕河―京杭大運河―蘇申外港線―黃浦江―外高橋港區。
截至2013年3月,上海連接蘇錫常和杭嘉湖的內河集裝箱運輸3條關鍵航道整治狀況如下:趙家溝航道(規劃等級Ⅲ級)整治工程、大蘆線航道(規劃等級Ⅲ級)整治工程(臨港新城段)、杭申線航道(規劃等級Ⅲ級)整治工程分別累計完成工程投資29.4億元、39.7億元、6.9億元,累計完成率分別為101%、97%、54%;大蘆線航道整治工程(臨港新城段)預計2013年8月全面竣工;杭申線礙航G60滬杭高速公路橋在市路政局牽頭下成立工程指揮部,推進高速橋施工改建工程。
2012年,嘉興港、湖州港、無錫港至上海港的內河集裝箱運量分別為7.5萬TEU、4.1萬TEU和0.2萬TEU,合計11.8萬TEU,同比上年增長96.3%。根據調查,無錫下甸橋港區和宜興新港作業區設計集裝箱年通過能力分別為3.0萬TEU和2.9萬TEU。嘉興內河港多用途港區設計年吞吐能力250萬t;湖州港安吉川達物流碼頭年設計吞吐能力20萬TEU。根據《上海市內河航運發展規劃(修訂報告)》,蘆潮港和外高橋內河集裝箱港區規劃年吞吐能力分別為200萬TEU和100萬TEU。
由上可知,目前上海內河集裝箱運量規模雖小,但增速很快。結合當前4條重點航線起訖點港區的碼頭設計吞吐能力約束限制和航線運量,可以判定在短期內,4條航線對上海內河集裝箱運量的貢獻力度從強到弱依次為:嘉興內河港―上海外高橋內河集裝箱港區;湖州安吉港―上海外高橋內河集裝箱港區;無錫內河港下甸橋港區―上海外高橋內河集裝箱港區;宜興港區―上海外高橋內河集裝箱港區。短期內,浙江省嘉興內河港和湖州安吉港至上海內河港的集裝箱運輸航線將是上海發展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的培育重點;而從長期來看,集裝箱密集生成地蘇州和杭州規劃的內河港區陸續建成,將給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帶來更大的發展空間。
當前,需運往上海洋山深水港區的集裝箱若選擇內河運輸,只能繞行至外高橋內河港區通過“穿梭巴士”到達洋山深水港區,二次裝卸轉運不僅降低水運時效性,更增加運輸經濟成本。大蘆線航道通航將使這部分集裝箱的內河運輸路徑選擇分流,內河集裝箱船舶過黃浦江后將不再繞行外高橋轉運,而是經大蘆線直接運往蘆潮港內河集裝箱港區,再轉駁至洋山港區。這將大大縮短運輸里程,節約運輸成本,吸引小長三角區域內的集裝箱貨主“棄陸走水”,將集裝箱運往洋山港區。
上海未來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的增長動力主要來自以下4個方面:
(1)上海港縱深腹地小長三角區域經濟發展帶來內河集裝箱運輸新增量;
(2)大蘆線通航后新航線上內河集裝箱運輸量增加;
(3)現有集裝箱貨主“棄陸走水”;
(4)現有部分散貨改用集裝箱運輸。
伴隨政府對內河集裝箱運輸企業的大力培育和配套運輸服務企業的逐漸發展,蘆潮港和外高橋內河集裝箱港區碼頭、“一環十射”內河航道等基礎設施建設陸續完成,以及適用內河運輸的大運量、高效率、高效益的新型船舶顯出經濟效益,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將發揮巨大潛力,未來發展不可估量。
2 SWOT分析
SWOT分析,就是對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的內外部環境進行綜合和概括,分析內部優勢因素(Strengths)、劣勢因素(Weaknesses)和外部機會因素(Opportunities)、威脅因素(Threats)。基于此,將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的內部資源因素與外部因素造成的機會、威脅進行合理、有效的匹配,制定良好的發展策略,主動發揮自身優勢,以掌握外部機會、規避威脅,促進上海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發展。
2.1 優勢(S)
(1)上海港是國際物流與國內物流的紐帶,地理優勢明顯;
(2)長三角骨干航道網建設正有序推進;
(3)集裝箱水路運輸有利于減輕城市道路交通壓力;
(4)內河水運的綠色環保性有利于提升上海城市形象,符合上海國際化大都市的發展目標要求。
2.2 劣勢(W)
(1)上海內河航道及港區規劃建設起步晚,滯后于城市整體建設,協調推進難度大,使內河集裝箱運輸船舶通航能力受限;
(2)上海現有內河集裝箱港區集疏運系統不盡完善,內河港區與外港銜接不暢,二次裝卸轉運使得集裝箱水路運輸成本和時間增加;
(3)內河集裝箱運輸船舶船型落后、噸位小、箱量少,船舶進出港時間長,時效性差;
(4)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規模小,運輸企業利潤水平低,運輸經營人積極性低;
(5)與之相配套的其他服務企業(如貨代、船供等)尚未形成氣候,難以發揮服務功能保障內河集裝箱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
2.3 機會(O)
(1)內河集裝箱運輸外部發展環境政策利好,內河水運地位提升將直接推進相關保障舉措快速有效實施;
(2)集裝箱內河水路運輸符合“兩型港口”建設要求,是解決集裝箱道路運輸帶給城市巨大交通壓力和安全隱患問題的有效途徑;
(3)內河水運成本低、運量大、污染少的優勢有力地支持著集裝箱內河水運發展。
2.4 威脅(T)
(1)小長三角區域內河航道規劃建設進度不一,航道通航能力和礙航建筑通航凈空高度限制了大噸位內河船舶航行;
(2)內河集裝箱船舶船型不符合市場發展需要,運輸箱量小且返程空箱率高,導致運輸經營企業利潤水平低下;
(3)區域內內河港口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標準不統一,無法做到高效通暢的共享對接,影響運輸便捷性和時效性。
3 發展策略
(1)政府從不同層級盡快出臺支持內河集裝箱運輸的優惠政策,如規費減免、運價補貼等;
(2)調整內河集裝箱運輸船型標準和船員配比規定等不符合市場需求的管理條例、規范等,可以借鑒歐洲經驗,鼓勵推廣應用運載量大、干支線直達、大噸位的新型內河通航船型;
(3)加快長三角區域內河高等級航道網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盡快建立長三角區域內河集裝箱運輸聯席會議機制;
(4)小長三角區域內河航道規劃建設應保持協同一致,碼頭裝卸能力設計建設應與實際需求相匹配,避免“短板效應”;
(5)加快上海市內河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疏通內河港區與外港連接通道,完善內河集裝箱集疏運通道建設;
(6)積極鼓勵組織內河集裝箱公共班輪運輸,注重培育內河集裝箱公共承運人;
(7)吸引配套服務企業投資,鼓勵貨主企業攬貨,降低內河集裝箱船舶回程空箱率,形成市場規模效應,提高利潤水平;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范圍內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管理。
第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有期限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規模經營。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辦法。
市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價格、稅務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應根據社會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實行總量控制,有計劃投放。新增車輛計劃由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開競投或拍賣取得。
(二)原經行政審批從事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經營者,依據有關規定繳納有償使用金,核定使用期限后取得。
(三)依法兼并、收購、轉讓取得。
第七條競投或拍賣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競投或拍賣,應當在競投或拍賣會舉行前20日向社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競投或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競買人的資格、條件;
(三)競投或拍賣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期限及車型;
(四)投放方式和保證金數額;
(五)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參加公開競投或拍賣,競買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競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市區履行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競買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資料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名參加競買。
第十一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競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確認其競買資格,并由競買人繳納保證金。
第十二條競買人應價競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與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簽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繳納全部經營權有償使用金。參加競投或拍賣繳納的保證金可沖抵經營權有償使用金。
第十三條競買人未能競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其繳納的保證金本金在競投或拍賣會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全額退還。
第十四條有償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其頒發《*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證》(以下簡稱《經營權證》)。《經營權證》按一車一證發放。經營者還應按規定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公安、工商、價格、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憑《經營權證》和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工作聯系單,給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及車輛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有效期內可依法轉讓、繼承,原核定的經營權使用期限不變。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發生轉移的,經營權人應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車輛隨同轉移的,還應當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需要轉讓的,必須待第一次取得經營權滿兩年后方可轉讓,并且應轉讓給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價格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進行交易,也可以由交易雙方協商定價。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與出租汽車車輛可以同時轉讓,也可以分別轉讓。
第十九條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交易雙方必須簽訂轉讓合同(使用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供的統一格式規范合同文本)。轉讓人持《經營權證》和該車輛的全套營運證照以及轉讓合同,與受讓人一起到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公安、工商、價格、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憑變更登記后的《經營權證》和轉讓合同以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工作聯系單,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原車輛不隨同經營權轉讓的,應當拆除車輛上的計價器、頂燈,清除出租汽車專用標志,并收繳出租汽車專用牌、證和營運證、照,車輛轉為自備用車。
第二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自使用期屆滿之日起,《經營權證》及營運證等證、照自動失效。經營者未依法重新獲得經營權的,其車輛應拆除計價器、頂燈,清除出租汽車專用標志,并收繳出租汽車專用牌、證和營運證、照,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相應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權屬不清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取消其競得資格,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上繳國家財政;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競得人逾期未足額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金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有權解除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獲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取消其競得資格,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公開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
第四條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條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的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辦理機動車登記,發放號牌,對駕駛人考試、發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第一百零六條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第一百一十二條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證發放的資料、數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決定書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吊銷駕駛證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應當根據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域。
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